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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金融市場監管的原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一)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較差
經濟全球化帶來較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使得我國金融機構面臨著極為嚴峻的挑戰。為了提高自身市場競爭力,我國金融機構紛紛采取措施,不同金融部門之間的業務合作類型越來越多,如平安集團投資了保險、證券、銀行業等。中國人民銀行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均負有金融監管職責,這對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有著重要作用,但“一行三會”的監督體系極易造成各監管部門面對問題時相互推卸責任,不僅會延誤對策的制定與實施,甚至會對整個金融體系與經濟體系造成影響。
(二)監管機構缺乏獨立性大
量涌現的地方性股份制銀行在完善我國金融體系的同時也對我國金融監管帶來了較大的風險和難度。針對此現狀,各級地方政府均給予了本區域銀行一定的政策保護,金融監管機構的獨立性受到嚴重影響,地方政府的過度干預使得監管部門無法真正履行監管職責,有些地方政府甚至動用公共資金對出現問題銀行進行注資。
(三)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近些年,我國金融創新進程不斷加快,金融市場持續發展,但同時也帶來了較為復雜的金融風險,而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根本無法及時應對金融市場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法律制度中較為模糊或沒有詳細說明的地方為金融市場參與者“鉆空子”、“打球”等行為提供了便利,市場交易的公平性受到嚴重影響,我國金融業的長遠發展被扼制。
(四)有效激勵和約束機制嚴重缺乏
經過政府行政監管、金融監管的有益探索,我國分業監管已漸趨規范化與專業化,金融監管的體系框架已初步具備,但由于激勵機制的缺乏,不少監管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并不高,有些甚至脫離了監管行業,監管部門人才流失現象嚴重,內部競爭氛圍與監管效率也較差。有效約束機制的缺乏則造成和監管缺失現象層出不窮。在現行監管約束機制中,因個人過失而造成我國金融市場損失的監管人員僅僅會受到監管機構內部的行政處罰,并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有效的金融市場監管自然難以得到實現。
(五)監管技術落后
近些年,我國對金融市場監管愈加重視,金融監管正由重視合規性轉向合規性、風險性并重,金融市場監管方式正由市場準入監管轉向市場準入、運營及市場退出全程監管,由現場檢查轉向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管理。在此背景下,我國非現場管理的現代化監管網絡系統逐步建立起來。然而仍處于起步階段的運營監管和非現場管理無法承擔起金融市場監管的重任,使用最多的監管強制措施———罰款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較為落后的金融市場監管機構監管技術難以跟上金融市場的飛速發展,監管不力情況時有發生。
二、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一)轉變金融市場監管模式,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
次貸危機后,美國金融監管理念逐步從分業、分機構監管轉向跨業、跨機構監管,這為我國轉變金融市場監管模式提供了有益的經驗。我們可通過建立單獨的機構來增強“一行三會”之間的協調性,一旦金融市場出現突發事件,“一行三會”管理階層需迅速進行協調,在統一思想和目標的基礎上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決措施。此外,各監管機構之間需加強交流與溝通,對此可定期選調本機構的監管人員前往其他監管機構學習交流,對其他監管機構日常的工作流程、監管目標加以了解。
(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
金融市場監管工作離不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我們需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制定出具有較強可操作性行政法規、規章,尤其需填補出在城鄉信用合作社、農村基金會、郵政儲蓄和企業債券等領域的法律空白,市場退出和風險監管在法律中的地位需得到突出。
(三)加快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
針對目前監管人員工作積極性不高、監管機構內部人才流失、監管缺失等現象,政府部門需督促監管機構及時改變單一的晉升激勵機制,對能力突出、表現優異的監管人員實施物質和精神并重的獎勵方式,同時還需建立健全有效的懲罰制度,依法對監管不力甚或的人員實施懲罰,推動監管效率與質量的提升。
(四)提高監管人員綜合素質
解決我國金融市場監管存在問題、完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關鍵在于提升監管人員的綜合素質,即其專業素養與思想道德素養。對此,我們需嚴格篩選監管人員,定期組織監管人員學習監管理論、基礎技能、風險分析和創新業務等,為監管機構培養出一批高素質、高能力的監管骨干。此外,我們還需選調本機構監管人員至其他監管機構進行學習與交流,以進一步豐富監管人員的知識面和實踐經驗。對于監管人員的思想道德素養,監管機構可定期組織思想道德講堂,并充分發揮先進典型和道德模范的示范作用。監管機構還需定期開展監管人員綜合素質考核,依據考核成績提拔獎勵能力突出的監管人員,并嚴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監管人員繼續加強學習,仍不能合格的則給予恰當的處分。
三、結束語
2016年是我國經濟轉型的關鍵一年,金融市場環境正發生著巨大變化,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然而我國目前在金融市場監管過程還存在著較多問題亟待我們解決,監管機構除需加強自身管理外,還需加強同其他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性,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監管模式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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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離岸市場;金融監管;監管特殊性
文章編號:1003―4625(2006)05―0040―03
中圖分類號:F831.2
文獻標識碼:A
離岸金融市場(以下簡稱離岸市場)是不同于在岸市場即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和國內金融市場的一類新型市場,在監管方面頗具特殊性。離岸市場具有哪些監管特殊性?研究這一問題對于為我國成功地建立自己的離岸市場提供制度借鑒、消除模糊認識,對于正確認識和運用離岸市場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在考察和分析離岸市場特點及監管的科學內涵的基礎上,對離岸市場的監管特殊性進行考證和論證。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與監管的科學內涵
離岸金融市場與涉外金融市場即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一國國內金融市場共同構成現代金融市場的架構。根據傳統,離岸金融是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或資金融通。離岸金融所表現出的一系列特征表明離岸金融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或現代的國際金融。
首先,離岸金融是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各種金融交易即具有離岸性。歐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拉美美元市場就是很好的例證,這些市場都是在美元的發行國―美國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進行金融交易的場所。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美國國際銀行設施(IBF)的創立對于離岸性這一特征賦予了新的內涵。IDF開辟了在貨幣發行國境內設立離岸金融市場開展離岸金融交易的先例,從而打破了傳統的離岸金融中有關貨幣須游離于貨幣發行國境外的這一特點。在IBF背景下,離岸中的“岸”已不再與國境等同,而實際上是指一國國內金融的循環系統或體系。有關金融活動離開這個系統或體系,從而不受該國對國內一般金融活動所實行的規定、制度限制和制約,就構成離岸金融;否則,就不構成離岸金融。
其次,離岸金融具有“兩頭在外”的特征,在離岸市場上,資金的供給者和需求者不是來自市場所在地國,而通常是眾多的國際組織、機構、各國政府、來自各國的金融機構、跨國公司和法人等。這一特征是離岸金融與市場所在地的在岸金融在資金來源(供給)與資金出路(需求)方面的區別。此外,離岸市場的金融機構來自于世界各地,離岸市場通過發達的通訊設施與世界各地相連,因而構成世界范圍內的無形市場。所以,無論是以市場所使用的貨幣、資金的供給者、需求者、市場的范圍等方面來看,只有離岸金融市場才是完全意義上的國際金融市場。
離岸市場的廣泛國際性對其監管會產生什么影響?由于離岸市場及其監管所體現的特殊性,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首先應對金融監管的科學內涵有全面的理解。金融監管,顧名思義,是金融監督和金融管理的簡稱。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管職能機構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的合規性所進行的檢察、督促、規制、組織、協調、控制等一系列行為的總稱,以此促進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金融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
金融監管與規則、規范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及其金融活動的合規性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的檢查監督以及督促、處罰須有法律依據并依照規則進行。監管的內容和所要達到的目的是確保市場主體的活動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規范的規定和要求,并由此實現上述規范所尋求的秩序和目標。規范(resulation)是對金融機構及其活動制定的規則、提出的要求,而監管(supervision)是對金融機構實行監督、控制等以促進金融機構守規經營的一系列行為、措施和程序,因而二者有一定的區別。但是,二者的聯系遠遠大于區別。首先,規范是監管的標尺、內容和依據,體現了監管所追求的目的。監管所要達到的要求和目標體現在監管據以實施的規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實施了規范,監管所要實現的要求和目標就達到了,免除規則適用也就免除了監管。其次,“徒法不足于自行”,監管通過監管機構的一系列行為、措施和程序有助于規范的實施和規范所要體現的精神的實現。弄清二者之間的關系對于正確理解離岸市場監管存在與否十分重要。離岸市場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有關國家法規所允許的夾縫中設計運營的。在離岸市場的情況下某些監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監管的具體體現。按照有關國家法規中所規定的豁免或避風港來設計和籌劃離岸市場活動,也是在遵守這些國家法規和金融監管。
二、離岸市場監管特殊性之一――離岸市場受來自于多方面的監管
離岸市場監管不僅取決于對監管的科學內涵的全面理解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實問題。由于離岸市場是完全意義上的國際金融,包含有眾多的國際因素,因此,考證離岸市場上諸多國際因素所涉及國家等是否對離岸市場行使監管,即可以清楚體現以上監管特殊性。
(一)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離岸市場所在國對離岸市場行使監管,而且監管是比較全面的,但概括起來有兩方面:一是對準入的監管,二是對經營的監管。對于前者,盡管有關國家對離岸市場準入限制較少,但都制訂有規則并由有關機構監督實施。對離岸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是離岸市場所在國對離岸市場監管的又一體現。雖然離岸市場所在地各國對離岸金融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的管理制度不盡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機構在經營活動中遵守管理制度。因此,離岸市場受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二)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
由于離岸貨幣及其交易會給貨幣發行國產生巨大的影響,貨幣發行國對離岸市場以其貨幣所進行的交易必然會行使一定的監管。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方面是貨幣發行國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通過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監管和控制。離岸金融交易通常要通過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清算。這首先是由于離岸貨幣的特殊性造成的。離岸貨幣,通常只是在貨幣發行國之外或貨幣發行國金融循環系統之外的賬戶做出與貨幣發行國在岸金融機構的賬戶相對應記載和反映,是影子貨幣,是賬目或“準貨幣”,而有形貨幣并沒有離開發行國。因此,離岸支付不能支付有形的離岸貨幣,若以離岸貨幣進行支付,需要將離岸貨幣在有關貨幣發行國轉換為相關貨幣。其次,通過貨幣發行國的清算系統進行清算也是離岸支付運作的現實所決定的。貨幣包括離岸貨幣是貨幣發行國及其央行的負債,只有在該國才具有法償性質,且離岸貨幣只是離岸銀行賬目。在此情況下,若要在離岸市場對眾多貨幣的大額資金進行支付客觀上要求有一個清算這些貨幣資金的統一的全球系統。然而,由于貨幣的國家及屬性,這樣的系統在目前還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貨幣發行國才能保證提供無限的貨幣,因此,離岸支付不得不通過具有能夠收取和清算有關貨幣的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使得貨幣發行國可以通過對清算的控制實施其法令和貨幣金融政策,達到監管的
目的。離岸貨幣發行國影響離岸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貨幣發行國可以左右和決定離岸市場上以其貨幣進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如果離岸金融交易違反了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當然會招致發行國的干預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無效。
(三)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
離岸金融機構母國對離岸市場的監管從巴塞爾委員會一系列協議的規定中可略見一斑。巴塞爾委員會一直十分強調和重視母國在跨國銀行監管的責任和作用。巴塞爾委員會極力推行跨國監管所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就是任何外國銀行機構都不能逃脫監管,而監管必須是充分的。如果說前者所關注的是監管的廣度和監管責任的劃分問題,那么后者則是監管的尺度及其充足程度。而上述兩項原則中任何一項原則的有效實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決于母國。巴塞爾委員會1992年的《國際銀行監管最低標準》規定由能夠行使并表監管的母國監管當局對國際銀行行使并表監管,銀行跨境設立機構要經母國監管當局同意,母國當局有權收集跨境設立的銀行機構的信息。母國當局有權對其海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等安全穩健經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
(四)投資者母國的監管
投資者的母國的監管對離岸市場的影響亦十分巨大。以美國為例,離岸證券市場大量的發行人是美國公司,離岸證券發行市場許多牽頭經理人和重要承銷商是美國的金融機構,一半以上的離岸證券是以美元發行的,因此美國證券立法為保護美國投資者做出了詳細規定。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的證券交易法以及SEC制訂的大量的規則,對“證券”的定義寬廣得足以將離岸證券包括進去,且在離岸證券市場活動中如果美國的郵政或跨州商務得以利用,美國證券法中的許多重要條款就會被觸及,加之美國法院和SEC一直認為美國證券法域外適用,所以美國證券法對離岸證券市場的潛在影響十分巨大。
(五)行業自律組織的影響
在離岸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上,行業自律組織影響巨大。本文由于篇幅所限,僅以ISMA(International SecurityMarket Association)為代表考察行業自律組織對離岸市場監管的影響。
ISMA是調整和規范離岸市場的重要自律性組織,約有成員800個,廣泛地覆蓋了幾乎所有活躍在離岸二級市場的重要金融機構。ISMA作為國際證券市場的自律性組織及其規則的約束力獲得了包括英國等國家及有關國際組織的普遍承認。ISMA據此成為英國金融服務法中的這類組織。此外,根據英國金融服務法,英國證券投資委員會(SIB)有權認可被承認的投資交易所(RIE),而在RIE從事投資業務時可以不需要授權,也不需要向SIB報告。1988年ISMA獲得了RIE的豁免地位,使在ISMA名義下所進行的離岸債券交易在英國不適用SIB的交易規則,而是適用ISMA的規則。ISMA規則獲得較普遍承認這一事實,為解決ISMA規則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的關系問題鋪平了道路。ISMA被承認為國際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其規則被廣泛認可,意味著ISMA規則取代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相關規定而得以適用,或適用ISMA規則不被認為是違反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而被承認為有效。時至今日,離岸二級市場上幾乎所有的證券交易,無論是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還是非ISMA成員的交易,都在遵守著ISMA制訂的規則。
(六)國際統一監管的努力
在對離岸市場統一監管的努力方面一個值得注意的機構是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該組織成立于1980年,截至1998年11月共有成員19個,較廣泛地涵蓋了世界上主要離岸中心。該組織以提高離岸市場的監管標準,增進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為宗旨,一直致力于在離岸市場上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所確定的標準,包括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1992年的最低標準、1996年的《跨境銀行的監管》(The Supervision of Cross-Border Banking)和1997年的核心原則等。在一些離岸中心,國際銀行業標準得到了遵守。隨著離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相信國際社會還會進一步合作,對離岸市場的統一監管會得到加強。
由此可見,離岸金融市場受來自多方面的監管,是多方面監管的交織和混合。這一特殊性是在岸市場所沒有的。離岸市場監管來源的多元性是離岸市場的真正國際性所造成的。
三、離岸市場監管特殊性之二――離岸市場監管寬松、不受單方面完全控制
乍看起來,離岸市場監管在多方面監管的交織中會顯得重疊和沉重。而事實卻恰恰相反,離岸市場監管相對寬松,不受任何單方面完全控制。這首先與離岸市場的運作特點有關。離岸市場運作的最根本特征之一是對各國管理體制的套利,也就是說,離岸市場的參與者利用相關國家法規的有利規定特別是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對離岸金融交易進行設計,從而達到監管寬松、成本低廉和高效運作的目的。離岸市場的上述運作首先得益于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的一些監管標準、辦法免除適用于離岸金融市場。市場所在地幾乎一致地在監管的某些方面給予離岸金融機構的優待。其次,離岸市場的運作還得益于其他有關國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綜觀各國金融方面的法令,通常體現出以下共同特征,一方面規定其適用的廣泛性和嚴格性,另一方面適應復雜多變的各種情勢又具有一些靈活性和例外性的變通。
離岸金融交易的設計運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有關國家法令中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所提供的避風港,既不違反這些規定的要求,又避免因觸動禁止性規定而招致干預,從而使交易得以在高效環境中運行。離岸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于國內金融的規則免除適用于離岸市場,促使金融機構追逐寬松的經營環境到離岸市場經營,相關國家豁免性和例外性規定又進一步為離岸市場的交易者所利用,造成離岸市場監管的進一步寬松。這正是戈來比所說的離岸市場是對各國管理體制套利的含義所在。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監管特點
中圖分類號:F830.9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4392(2008)01-0029-03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而言是一種全新的資金運作模式,作為國際資本轉移的場所,其在推動國際貿易的發展,促進國際金融緊密聯系的作用是其他國際金融市場和轉移渠道無法相比和無法替代的。本文力圖通過對離岸金融市場的特點和其監管內容的分析,探尋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的兩個特點
離岸金融市場,是不同于傳統的國際金融市場和國內金融市場的一類新型市場?熏它在不同的階段有著不同的定義。按照傳統的概念,是指有關貨幣游離于貨幣發行國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金融交易或資金融通。在美國IBF和東京離岸金融市場創設的背景下,離岸金融市場是指在貨幣發行國國內金融循環系統或體系之外,采取與國內金融市場隔離的形態,使非居民之間在籌集資金和運用資金方面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國稅收和外匯管制及國內金融法規影響,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可進行自由交易的市場。雖然兩者對離岸金融定義的表述不同,但都把握了離岸金融的特點。
首先,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從交易資金運行的方式來看,在傳統概念中,指出所交易的貨幣在貨幣發行國以外進行各種金融交易,例如:歐洲美元市場、亞洲美元市場和拉美美元市場,它們都是在美國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進行交易的場所。在第二個概念中,將“岸”的范圍擴展到一國國內金融的循環系統,在這個系統外進行的金融活動為離岸金融。
其次,離岸金融具有“兩頭在外”的特點。從交易主體來看,在離岸金融市場中,主要是境外債權人與境外債務人的交易,資金的供給者與需求者均為非居民。這一特點揭示了,在離岸金融交易中,資金的來源主要為國外資本,資金的運用也為國外籌資者,可以說是一國金融市場的延伸。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內容
各國根據其離岸金融市場的類型不同,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側重點不同,但都體現在三個方面的監管,即市場準入的監管、業務經營的監管和退出市場的監管。前兩個方面可以歸結為預防性監管,后一個則是事后補救監管。
準入監管是監管的第一道防線,是根據法律的規定篩選出合格的機構進入市場進行金融活動。因此,各國政府對于進入離岸金融市場的機構設置了較為嚴格的標準,例如:在新加坡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它們的管理水平、信譽狀況和資本實力頒發三級銀行牌照有著不同的經營范圍和服務區域,即普通執照銀行、全面執照銀行和離岸執照銀行。
業務經營的監管是對業務經營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管。例如:其中一項是對交易貨幣的監管,即將全球離岸金融市場分為像美國和日本那樣本幣作為交易貨幣和其它國家本幣不能作為交易貨幣兩類。另外,各國管理當局會在準備金、外匯管制和利率等方面采取相對寬松的政策。例如:在東京離岸金融市場中對法定準備金和存款保險金沒有要求,不交利息預扣稅,不受利率管制。
退出監管是在金融機構的潛在風險變為現實風險時采用的監管措施,是監管目的最終實現的手段之一。例如:1933年在美國成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起到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目的;美國聯邦金融機構監管委員會于1979年建立了統一預警機制制度對金融機構加強監測。
三、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特點
(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多方面的監管
考察和認識離岸金融監管的前提是要搞清楚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監管的程度和特征。在有關論著中,通??梢砸姷接腥苏J為由于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的是非居民的境外貨幣的借貸,所以是不受任何一國國內金融法規管制的市場。相反,由于離岸金融的特性,它不僅有監管,而且受到多國監管,接受多國法律和有關機構規則的約束。具體體現如下:
1.市場所在國的監管
一是對準入的監管。盡管有關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準入限制較少,但都制定有規則并由有關機構監督實施。例如:美國國會于1991年通過的《加強對外國銀行監管法》中規定外國銀行在進入IBF或擴大其業務時,須事先征得聯邦政府的審查和批準;美聯儲對經營IBF的外國銀行在美國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每年至少要檢查一次。因此,外國銀行除非經過授權,否則將難以開展在美國的業務。
二是對經營活動的監管。例如:美國對國際銀行業務單位的規定十分嚴格,其規定將國際銀行業務單位賬戶上的美元與國內美元嚴格分賬,單位所能吸收的存款也必須符合美聯儲D條例的規定,其中主要是向非銀行的外國居民提供的大額定期存單,向若干特定對象主要是境外美元的持有人和經營者發行票據,且吸收存款的最低金額不能低于10萬美元。對于IBF的貸款,D條例規定由IBF向非銀行外國居民提供的貸款,只能用于這類借款人在美國境外開展的業務活動。因此,離岸金融機構要想開展經營活動就要遵守市場所在國的這些管理制度。
2.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
從目前離岸金融的實際狀況來看,離岸貨幣發行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至少有兩方面。一是離岸貨幣發行國通過清算渠道對以其貨幣進行的離岸金融交易行使有效監管和控制。由于離岸貨幣的特殊性,即它只是在貨幣發行國外或貨幣發行國金融循環系統外的賬戶做出與貨幣發行國在岸金融機構的賬戶相對應記載和反映,是賬目,而有形貨幣并沒有離開發行國,因此,離岸支付不得不通過具有能夠收取和清算有關貨幣的貨幣發行國清算系統進行。二是離岸交易必須遵守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貨幣是各國經濟的重要內容之一,因此,如果離岸金融交易違反了貨幣發行國的貨幣法令當然會招致發行國的干預,從而可能導致交易的無效。有鑒于此,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第8條第2款(b)項規定,任何涉及會員國貨幣并與該會員國外匯管制相抵觸的外匯合同在其他會員國領土內均為不可履行的合同。例如:在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的文件中都包含有對違法行為的約束,它們都規定違法或違反公共政策的合同無效。
3.離岸金融機構母國的監管
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離岸金融市場中介是連接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橋梁,在離岸金融市場上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從巴塞爾委員會的兩份文件的規定中,可見離岸金融機構母國對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性。一是巴塞爾委員會推行的跨國監管所遵循的兩項基本原則:任何外國銀行機構都不能逃脫監管,而監管必須是充分的。這兩條分別從監管的廣度、責任和監管的深度、標準進行闡釋。二是1992年巴塞爾委員會的《國際銀行監管最低標準的建議》規定由能夠行使并且監管的母國監管當局對國際銀行行使并且監管,銀行跨境設立機構要經母國監管當局同意,母國當局有權收集跨境設立的銀行機構的信息。母國當局有權對其海外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等安全穩健經營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和實施。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在作為離岸金融機構母國時還加強了對市場中介經營活動范圍的控制。1933年美國在銀行法的四項條款中規定美國銀行在海外離岸金融市場的分支機構能否參加離岸證券的發行、銷售、交易等,都取決于美國監管當局。
4.投資者母國的監管
投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影響是很大的。例如: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據法》以及美國SEC根據聯邦證券立法的授權制定的大量規則,將離岸證券包括在證券的定義中且美國證券法一直被美國法院和SEC認為是域外適用,因此,美國證券法對離岸證券市場的潛在影響是很大的。此外,投資者母國有權規定本國投資者是否能夠投資于離岸金融產品以及投資的類型、品種。
5.籌資者母國的監管
籌資者母國的監管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影響也是十分巨大的,同時也是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外匯管制、對外債規模管理、借貸期限及利率的管理。離岸金融交易的各方若想使交易在合法下進行,就必須遵守上述管理的規定。為此,籌資者在簽訂離岸銀團貸款協議和離岸證券發行協議時都要先取得有關授權、許可、批準等,以免違反這類規定,從而造成不應發生的風險。
6.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
在離岸金融市場特別是離岸證券市場上,最為重要的自律組織是國際證券市場協會(ISMA)。IS-MA于1969年成立,約有成員800個,主要是規范離岸二級市場。1988年ISMA獲得了在英國投資交易所的豁免地位,為解決ISMA規則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的規定的關系問題鋪平了道路。由于其規則被廣泛認可,在離岸二級市場上的交易,無論是ISMA成員之間的交易還是非ISMA成員的交易,幾乎都在遵守著ISMA制定的規則。
7.國際組織機構的監管
在國際上,對離岸市場統一監管的機構是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該機構于1980年成立,較為廣泛的覆蓋了世界上主要離岸中心,其宗旨是提高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標準,增進對跨國銀行的有效監管,一直致力于在離岸市場上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所確定的標準。該機構對離岸銀行業市場進行監管的積極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離岸金融市場是監管寬松且不受單方面完全控制的市場
上面提到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受到來自七方面監管的市場,可以說是從離岸金融市場是否有監管的定性角度進行的分析。下面則從離岸金融市場受監管程度的定量的角度進行闡釋。從表面上看,離岸金融市場受到多方面監管會造成監管交織、重疊,這樣可以更好的規范離岸金融市場。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參與者正好利用各國管理體制的套利從而達到降低成本、監管寬松和高效率運作的目的。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離岸金融市場受到來自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的一些監管標準、辦法免除適用的優待。例如: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對D條例和Q條例作了若干次重要修改,最終取消了對IBF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約并將存款準備金率降為零,IBF還可不受美國政府適用于其他金融領域的稅收政策的限制。在日本離岸金融市場不提交存款準備金、不繳納利息、預提稅、法人稅、進行存貸款交易不受利率管制和存款保險制度的約束。在巴林離岸金融市場也受到在類似方面的優惠。
第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寬松得益于其他有關國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規定。雖然這些規定適用范圍廣、執行嚴格,但是在復雜多變的形勢下又具有一些靈活性和例外性的變通。例如:美國在信貸方面于1963年通過的條例規定了存款利息的最高限額,但這項措施不適用于境外銀行,境外銀行的離岸美元存款利率完全由市場供求規律決定,不受任何法規監管。另外還有M條例,其規定了美國銀行對國外銀行的負債必須繳存存款準備金,但國外機構離岸美元存款則可以不用繳存任何存款準備金。正是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國將原本適用于國內金融的規則免除適用于離岸金融市場,使得金融機構在離岸金融交易的設計運作上利用這些優待,從而達到在寬松的經營環境下經營的目的。
第三,有關國家在監管上的沖突和矛盾在客觀上也使得離岸金融市場難以實現完全、有效監管和控制的原因之一。一方面,離岸金融市場具有國際性,與離岸金融交易有關各國都在此交易中有著重大的利益,它們都有行使監管的權利和合理根據,但是對由哪個國家對離岸金融市場行使完全管轄并承擔責任就很難達成共識。另一方面,由于各國監管機構之間、金融機構之間、跨國公司之間、其他市場參與者之間以及它們相互間進行金融交易的作用,使得離岸金融市場變為一個具有復雜的國際間連鎖關系的市場,因此,要想在其中分清責任,實行嚴格監管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
因此,通過上述分析和論證,可以得到以下結論,離岸金融市場具有“離岸性”和“兩頭在外”兩個基本特征;離岸金融市場是一個雖然受到多頭監管但經營環境依然寬松、自由且不受單方完全控制的市場。
參考文獻:
[1]張忠軍,1998:《金融監管法論》,北京法律出版社。
關鍵詞:離岸金融市場;金融自由化;風險監管
中圖分類號:F83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392(2008)10-0041-04
一、離岸金融市場面臨的主要風險
風險防范是金融業永恒的主題,離岸金融市場國際化程度較高,在其運作過程中往往面臨著諸多種類的風險,對它的監管過程相對復雜,操作難度很大,各國政府、金融組織對此一直非常謹慎。
(一)信用風險
長期以來,信用風險是離岸金融市場最主要的風險形式之一。由于離岸金融市場是為“非居民”性質的個人或機構服務,所處宏觀經濟環境復雜多樣,其主體廣泛的外延性使得銀行更是難以深入、全面、迅速、準確地把握服務對象的信用表現及所屬產業的資信狀況,征信過程涉及不同的國情民風,既增添了經濟主體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工作量,也增大了收集信息、整理信息的難度;既增大了預測工作的成本,又增大了計劃工作的難度,更增大了經濟主體的決策風險??傊?,信用風險增大了離岸金融市場經營監管的成本。
同時,信用風險也會降低離岸金融業務的預期收益。因為信用風險越大,則風險溢價相應越大,于是,調整后的收益折扣率也越大。對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從投資的凈現值公式看出:
Ct、rt、Pt分別代表離岸金融資產在期限t的收益、收益折扣率和風險溢價,Co為離岸資金投資額。顯然,Pt越大,調整后的收益折扣率rt+Pt就越大,NPV就越小,在等確定性的凈現金收入就越??;反之,則相反。
(二)市場風險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頒布的《修正案》,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存在于銀行的一切交易和非交易業務中。離岸金融作為金融創新方式,是一種以全球為市場,自由化程度很高的業務,其具有的市場風險更加明顯,尤其加大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放松管制和金融創新的加速,金融脫媒和混業經營的趨勢的加強,商業銀行的經營行為和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離岸金融業務的產生與發展,使銀行面臨的金融市場風險不斷累積,日益復雜,市場風險逐漸成為銀行業面臨的最重要的風險之一。
(三)資本外流風險
離岸金融業務有可能推動資本外逃規模的進一步膨脹,進而對人民幣匯率的安排和貨幣政策的運作產生重大壓力。外逃資本是國際游資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來源,2002年下半年以來,國際游資大規模內流對人民幣匯率施加了沉重的升值壓力,并嚴重干擾了人民銀行遏制信貸規模增長失控的貨幣政策。雖然我國采用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嚴格分開的謹慎做法,但金融經濟內在的關聯性和可融性,有可能導致離岸市場資金的流向不定,既可流入國內又可從國內流出。國內貨幣供應量在離岸市場的資金流入國內時增多,在從國內向國外時減少,進而產生信用擴張或信用收縮效應,會引發一定的通貨膨脹或通貨緊縮。
此外,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資本流動國際化的情況下,離岸金融市場在某種意義上使得洗錢活動愈演愈烈。
(四)監管法律風險
離岸投資者的投資目的雖然有個體差別,但其根本原因是一致的,即利用存在于世界各國稅收、管制等金融制度上的差異去維護個人財產的保值與增值。
離岸金融市場與母國及東道國的法律和監管架構產生矛盾,離岸資本流動把各個國家都聯系在一起,但是很多國家的金融制度和法律框架尚缺乏與國際金融市場平穩對接的機制,有可能使國際資本流動與本國經濟政策和規章制度處于摩擦狀態。大量資本市場離岸交易和網絡交易與國際監督和風險防范措施的不力產生矛盾,金融產品的離岸交易增加,再加上衍生工具迅速膨脹,使得習慣于集中管理的監管當局和監管制度更難以實施。隨著網絡化交易的迅速發展,金融危機的爆發更具突然性,也更容易跨地區傳導,使得監督當局在突發事件面前往往措手不及。
(五)操作風險
離岸金融市場隨著其自身及整體金融環境的發展,進一步加速了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管制的日益放松、金融技術的日新月異,使當今離岸金融機構處于更加錯綜復雜、快速變化的經營環境中,來自人員、自動化技術、電子商務以及支付清算軟件等方面的不確定因素,也會給其穩健經營帶來潛在風險,業界將這些風險歸結為“操作風險”。
二、中國離岸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建立
(一)中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原則
1.適度性原則。適度監管原則要求監管機構應當遵循離岸金融業發展特有的經濟規律,其監管行為盡量不要干涉離岸金融機構的經營決策權和自,而要通過制度和規則使跨境金融業務得以穩健經營,以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中獲得良性發展。只有當離岸金融機構出現信用危機等嚴重問題時,才能對其采取某些強制措施,金融監管不能取代市場作用。適度監管原則含依法監管和合理監管之意:依法監管是指離岸金融監管機構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行使監督管理權,合理監管就是指要合理運用金融監管中的這種自由裁量權。
2.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審慎性原則。以離岸銀行業的監管為例,從宏觀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正確的離岸銀行業監管應該著眼于度量整個中國銀行體系中的離岸金融業務風險頭寸,并進而決定銀行體系離岸賬戶的總最優風險頭寸。而從微觀審慎監管的角度來看,每家銀行都處于安全狀態才是整個銀行體系保持穩定的充分必要條件。離岸金融監管應以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審慎性原則出發,進行監管,離岸銀行業宏觀審慎監管和微觀審慎監管的具體內容如下表所示:
3.效率性原則。從廣義的角度看,離岸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一方面包括離岸金融監管的經濟效率,即離岸金融監管應通過鼓勵、引導、規范和監督管理來提高離岸金融業務的整體效率,而不應導致離岸金融業務效率的喪失,不應壓制自由離岸金融業務間的正當競爭。另一方面也包括離岸金融監管的行政效率,即中國金融監管當局應以盡可能少的成本支出達到離岸金融業務監管的目標。相反,若監管成本超過從安全保障模式中所獲取的收益,限制了離岸金融業務收益的實現,那么監管行為就成為行業競爭的障礙,可能會使離岸金融業趨于萎縮。因此,離岸金融監管者實施監管時,必須進行成本、效率分析,只有降低離岸金融監管的成本,提高效率,才能更理想地達到離岸金融市場監管。
(二)中國離岸金融市場具體監管模式
1.監管主體方面。離岸金融市場要同時接受貨幣發行母國與市場所在東道國的雙重監管,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下面我們僅就中國自身應承擔的監管責任談起。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需要我國政府、中央銀行及外管局等監管機構、商業銀行三方共同進行,以有效控制離岸金融市場的風險。第一方,我國政府在離岸金融市場中是不可或缺的宏觀調控角色,既規范又寬松的政策環境是發展良好離岸市場的根本動力之一。中國政府應充分運用法律這個“有形的手段”,對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嚴格規范,使之在健全的司法環境下健康有序發展,在穩定和繁榮的宏觀政治經濟環境下,提高離岸投資者的信心,進而促進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不斷前進;第二方,我國的中央銀行及外匯管理局等機構在恢復離岸金融業務后,要嚴格規范銀行從事離岸業務的批準事項,注意風險分散,分別在多個城市中建立離岸銀行,摒棄十多年前把五家離岸銀行全部安排在深圳的做法。人民幣離岸交易中心勢必會建立發展起來,著手加強境外人民幣的管理迫在眉睫,央行要規定離岸銀行的最低資本金和資本充足比率及其資產負債比率的限定,協調不同城市間的離岸金融銀行的發展,共同促進全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繁榮與穩定;第三方,我國商業銀行在離岸金融業務中應該遵循“穩健經營,逐步放開”的方針,在資金賬戶、金融品種、服務對象、核定手續等方面嚴格管理,在岸與離岸業務實行分離類別管理,早日完善商業銀行內部風險控制系統,對離岸業務謹慎而行,制定“共同業務守則”,加強離岸金融市場行業自律管理。
2.監管內容方面。作為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對它的監管應主要集中在兩方面,一是對準入的監管,二是對經營的監管。
我國在市場準入方面,應建立離岸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審批制度,加強市場主體的規范,有關管理當局應對申請開辦離岸業務和設立離岸銀行的中外資銀行履行一定的審批手續。一是要將所有開展非居民業務的金融機構一并納入監管范圍,嚴格把握對象的“非居民”性,具體是指境外(含臺、港、澳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含在境外注冊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政府機構、國際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分支機構,但不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代表機構和辦事機構。在為客戶開戶時,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合同契約等相關的有效法律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并要求其證明資金來源,在貸款時同樣要求出示抵押和擔保,防止信用不道德行為的發生。二是把從事離岸金融業務的機構進行嚴格分類,發給不同性質的營業執照,明確規定各自的營業范圍。三是在政策執行方面,不能讓內控不健全、規模擴張沖動明顯的經營機構進入,規定辦理離岸金融業務的機構償債能力必須以其總行償債能力為后盾,包括外資在內的總行機構不能逃避其設在離岸市場的分行離岸賬戶一切可能破產的風險。
我國要使離岸金融市場能長期健康發展必須重視對離岸經營活動的監管:一是加強對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的管理,現階段離岸金融的監管和法制尚未健全的前提下,我國主張“內外分離型”賬戶管理是正確的,應嚴格區分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分賬管理,單獨核算,一套記載國內金融交易,另一套記載離岸金融交易,要盡可能避免或降低離岸業務向在岸業務的滲透和沖擊國內經濟的金融風險;考慮到國內利用離岸資金的需要與可能,可以建立離岸資金轉化為在岸資金的機制,可在離岸與非離岸賬戶之間設立一個單向的過渡科目,作為離岸資金流入的必經賬目,人民銀行和外管局要逐一審批該科目的設立,并切實加強管理。二是要主動使利率和匯率逐步向彈性化方向發展,縮小離岸與在岸市場上該兩種變量的差距,從而避免離岸市場上這二者的變化對在岸同類變量產生影響,危機國內金融穩定與宏觀調控能力。三是減少從離岸賬戶流向在岸賬戶的資金進入證券市場或房地產市場,以免金融資產價格過分膨脹,產生泡沫經濟。四是實施離岸金融業務及其日常業務的風險管理,根據新巴塞爾協議監管原則,對離岸金融市場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等各種風險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尤其要重視流動性要求和資本充足率要求。五是在完善離岸金融市場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對離岸金融機構定期報送的各種報表及其它資料加以分析,或通過監管人員的實地調查,采用系列量化指標考核離岸銀行的資產負債管理與風險資產管理,提高全面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六是制定打擊國際金融犯罪的法律規章。離岸金融的國際性、資金的頻繁流動和對客戶信息的高度保護為國際金融犯罪提供了溫床。因此,目前國際組織在打擊金融犯罪領域正積極合作,尤其是在反洗錢領域和避免偷稅漏稅領域制訂了較為完善的指導建議。我國也應該參照有關國際組織制定的指導意見和行動守則制定相應的法律,積極參與打擊國際金融犯罪的國際合作。
3.監管方式方面。我國金融監管當局應從傳統的基本規則的監管逐步朝面向過程的監管轉變,從事后的靜態風險管理轉向事前的動態風險管理。監管機構應定期對離岸銀行及其它金融機構進行信用評估,不定期地檢查離岸銀行等的賬戶及各項統計數據,切實起到對于離岸業務的全面及時的審查稽核作用,加強對離岸金融市場各項風險的提前識別與預防能力。
4.監管依據方面。進一步完善有關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框架。截止到目前我國專門針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規還只有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1998年制定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該法規是針對國內中資銀行及其分支行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制定的規范性條文。有關外資金融機構在經營離岸金融業務時應受哪些限制,僅在1994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有一些粗略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法律框架的完善和細化,是未來發展離岸金融市場的一個重要方面,同時,還應加強對國際慣例的研究和學習,適當將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立法。國內監管人員和離岸從業人員都應掌握境外相關法律知識,或適當引入境外專業律師、會計等中介機構,將法律審查手續外包。
離岸金融市場相對在岸市場有它特殊的風險因素,我國應充分利用政府的政策法規支持、在中央銀行的有效監管下,三方積極努力發展我國的離岸金融并使之走向成熟。遵循“穩健經營,逐步放開”的方針,在資金賬戶、金融品種、服務對象、核定手續等方面嚴格管理,謹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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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是相互矛盾制約,又相互促進發展的辨證統一體。如何保持金融創新中的金融安全是市場發展面臨的難題。處理好金融創新與金融安全的關系,必須注意金融創新的適度性。金融創新須與市場發育成熟程度,市場組織、制度、機制的健全程度,市場發展潛力與空間的大小等相適應,即市場內外在條件與特質所能承載的容量以及金融創新與其的相容性,是決定金融創新能否進行與能否推動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動力不足或發展不充分的金融創新將降低市場發展的質量,延緩市場發展的進程:而過度的、無節制的金融創新將破壞市場發展的基礎,導致市場發展停滯、倒退,甚至崩潰。
中國資本市場經過長達一年的低迷、調整,已進入基礎整固與價值回歸時期,面對來自市場內部的制度、機制等諸多方面的矛盾沖突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確保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是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
目前,資本市場存在著創新不均衡與風險監控難等問題。一方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需要穩步推進金融制度、金融工具等多方面的金融創新,以鞏固市場基礎、完善市場體系、健全市場機制、降低市場風險:另一方面,市場基礎制度建設的滯后與失衡,市場交易的低迷萎縮,凸顯了市場風險,制約了金融創新的進一步發展。
實現資本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需要積極推進金融創新-首先,金融創新始終應堅持安全與效率并重,安全優先、風險可控的審慎原則。新興加轉軌的資本市場特點,決定了金融創新的旺盛需求與金融風險的復雜多變,在資本市場基礎制度較薄弱,市場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更應注重在能夠有效控制風險前提下的金融創新,務必防止金融創新的風險失控。對已推出和即將推出的金融創新產品應進行嚴格的風險監控;對市場發展需要,但自身條件不具備的金融創新產品應充分論證,積極培育,擇機推出。其次,金融創新應堅持全面、協調推進的原則。金融創新包含多方面內容,雖然在某個時期,金融創新集中于某些領域,但從市場的長遠發展看,金融創新應是全方位、多層次的創新,只有全面、協調地推進創新,才能從根本上避免金融創新步入“雷區”,引發系統性風險。
世界金融發展的歷史表明,信用制度的健全完善與否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金融市場發展的健康與成熟程度。二戰后,美國之所以能夠在世界金融市場獨占螯頭,除了仰仗其雄厚的經濟實力外,很重要的是憑借其良好的信用制度以及由此形成的龐大的信用體系。而恰恰是在這一點上,美國的信用制度出現了問題,這些問題主要反映在兩個方面:一是允許一些金融機構推出缺乏有堅實信用基礎支撐的高風險次貸產品:二是在缺乏科學的風險評估與有效防范風險措施的情況下,將具有很大信用風險的次貸產品推及整個金融市場,并延伸至不同國家的不同金融機構,由此在不斷放大金融產品創造財富效應的同時,也為市場發展埋伏了虛假繁榮下的巨大隱患,當維系這些金融產品得以延續的條件發生變化時,由信用危機引發的金融風險猶如“多米諾骨牌效應”一經顯現,就加速擴散,難以阻擋。
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說明,信用制度是金融市場的生命線。無論發達成熟的市場,還是新興發展中的市場,都面臨著不斷健全和完善信用制度的客觀需要。即使在信用制度較為完善的市場上,嚴重的信用缺失同樣會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并造成嚴重的惡果。信用制度的建設始終是一個長期的、持續的、不斷健全完善的過程,對信用制度的建設決不可掉以輕心、放任懈怠。
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資本市場的信用制度建設還處于起步發展階段,存在著信用制度不完善,信用約束不嚴格,信用體系不發達等問題,成為影響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的重要因素。
發展資本市場必須建立系統、完善、有效的信用制度,當前,我們需要進一步推進信用制度的建設。一是要加強信用制度基礎建設,建立覆蓋整個市場的信用制度體系,將市場各方參與者,包括個人與機構都納入信用體系之內,為管理和評估各方信用提供全面、真實的有效信息,二是建立嚴格的信用約束機制,確保信用制度基礎的堅實、穩固,三是建立嚴厲的信用處罰機制,對各種違反信用制度或破壞信用的機構、個人給予必要的處罰。四是建立科學的信用監控預警系統,力求做到能隨時監測與及時防控信用風險。
市場監管是政府對市場失靈、市場失真進行的必要管制,是對市場運行機制的必要補充與完善。美國一向以擁有完善的市場監管體制與嚴格的市場監管著稱于世,然而,這種看似完善的監管體制并非完美無缺、無懈可擊。
1999年,為提高市場效率與國際競爭力,美國頒布實施《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放松了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在允許金融混業經營的情況下,出現了全新的可從事法律許可的所有具有金融性質活動的金融控股公司,由此對金融市場的監管也采取了由美聯儲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總體安全的分業監管模式。
該模式在強調橫向綜合性監管與功能性監管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問題. 是不同監管機構的不同監管理念、監管目標與監管操作難以協調,在缺乏充分有效溝通協調的情況下.容易形成監管盲區或監管弱區;二是相對松散的綜合監管與多頭監管,在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容易在履行監管職責時相互爭執與相互推委,降低監管效率。而對市場效率的片面追求,則導致部分監管原則的缺失與市場風險的增大。
中國資本市場經歷了十幾年發展,已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市場監管體制。當前,市場監管面臨著來自國內外兩方面的壓力與挑戰,一方面,國內資本市場的基礎制度建設尚未完成,由制度轉型與市場調整帶來的股指下跌與市場震蕩,使市場功能減退,市場作用下降。而資本市場的國際化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動蕩,使市場監管面臨的形勢更加復雜。減輕金融危機帶來的影響,維護市場的穩定,確保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是市場監管的重要目標。
要發揮市場監管對保障市場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就必須始終堅持嚴格監管與持續監管的原則。當前,市場監管應注意幾個問題,第一,加強監管機構間的緊密溝通與合作,防止部門風險由小到大,由局部向整體,由非系統性風險向系統性風險的逐步演變與擴散。盡管我們實行分業經營與分業管理,但在實踐中,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間的混業經營已在某些領域有所發展,金融業務間的相互滲透與融合也初見端倪,對市場的監管會出現監管過度、監管不足或監管空缺等多種情況,在沒有集中統一的綜合監管機構,而市場風險又時時存在交叉擴散的情況下,特別需要建立各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與溝通協調機制,以集各監管部門的監管資源與優勢,共同應對風險隱患。
摘要:隨著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成立,金融改革作為推動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引起國內外的高度關注,離岸金融作為金融改革一項創新舉措對自由貿易區的發展有重要意義。在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一個與國際接軌的法治化的離岸金融市場是需要探索的問題。本文分析了離岸金融在上海自貿區的市場監管法制現狀和并試著提出自由貿易區可嘗試的監管模式和市場準入規定,力求完善我國離岸金融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鍵詞:離岸金融 市場監管模式 市場準入 上海自貿區
一、 離岸金融和法律概述
1.離岸金融的概念。對于離岸金融的概念,理論上有不同的界定,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離岸金融業務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吸引非居民的資金,服務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動。離岸金融與在岸金融應嚴格區分:第一,多頭監管。因為離岸金融的主體是多樣化的,就存貸業務來說,貨款的提供者和需求者都是非居民,而提供者和需求者多數是來自市場所在國之外的其它國際組織、跨國公司或者他國政府。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和全球化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可能涉及市場所在國,金融機構母國,貨款提供者或者需求者母國多個國家的事項,這樣每個國家都能以受到侵犯為由行使管轄權;與在岸金融只有母國監管不同,因此多頭監管也成為了離岸金融的主要特征。第二,監管較松。離岸金融的初衷就是吸引國際金融機構和國際資金到離岸市場,通過各國政府制定特殊政策對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稅收、外匯管制等給予優惠,但為了貫徹這樣的優惠政策,雖然施行多頭監管,監管政策都較寬松。
2.中國的立法背景和現狀。中國的離岸金融業務經歷了繁榮、衰落再到重新開啟的階段。2002年以后,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在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浪潮的推動下,離岸金融業務試點開啟也順勢提上日程。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開展作為試點開展開辦離岸金融業務,讓離岸金融得以復蘇并發展。雖然1989年就已開始了離岸金融業務,但直到1997年《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細則的出臺才讓其發展有法可依。2009年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指導思想被確立使離岸金融業務獲得了更快的發展。隨著金融改革的持續推進,2013年上海自貿區的成立必將迎來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新時期。
二、離岸金融市場監管的法律制度構建
1.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模式是指有關管理機構對離岸金融市場與在岸金融市場的管理服務模式、方式和方法的選擇。而管理模式的選擇是政府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監督的基礎和前提,國際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內外業務混合型、內外業務分離型、滲透型。
(1)內外業務混合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混合型是指在岸金融與離岸金融業務經營不分離的市場監管模式,典型代表為倫敦和香港。特點為: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的賬戶合并操作,非居民和居民的存貸款業務在同一賬戶上操作,兩類業務混為一體。采用此種模式的優勢在于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的資金相互融通,能夠及時相互補足對方資金,促進在岸和離岸業務共同發展,并且方便當時人在兩種業務之間轉換。而缺陷也是存在的:可能會使有關金融機構利用相互混合的業務逃避監管。當一方金融機構發生風險時,必然增加另一方風險的發生,這無疑增加了國內金融體系的不穩定性。當今只有很少國家由于歷史的原因才選擇了內外業務混合型模式,即使選擇了該模式,為了控制風險,政府也會采取措施讓兩類業務分離。例如:英國政府就通過立法讓離岸英鎊業務只能在英屬海峽群島的離岸中心辦理,而倫敦不再開辦此業務。
(2)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內外業務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是指離岸金融業務和在岸金融業務相互分離的監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國和日本。此種模式是為了推進非居民之間的金融交易而創設,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別開立不同的賬戶。將離岸業務和在岸業務分開,不僅能夠給非居民交易提供稅收等方面的優惠,而且能夠將在岸金融市場與離岸金融市場分離防止金融風險的發生相互牽連,同時也能有效防止金融機構逃避監管。美國國際銀行業務(簡稱IBF)和日本東京離岸金融市場(簡稱JOM)都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嚴格區分。IBF就規定其接受非居民的存款,向非居民提供貸款,但是不得向美國居民辦理此類業務,也不得開放其他金融衍生品的業務,例如票據、保險、債券等。JOM機構更是在IBF基礎上將非居民限定在了外國法人、政府、國際機構和外匯銀行的海外分行。如今多數的發達國家都是采用這一監管模式。
(3)滲透型的監管模式。此種模式嚴格說來并不是單獨的一種分類模式,它是介于混合型監管模式和分離型監管模式中的一種。它是指離岸賬戶與在岸賬戶相互分離的情況下,居民和非居民的交易一般是分離的,但法律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允許兩個賬戶之間相互滲透。具體操作是,有的國家只允許離岸賬戶向在岸賬戶滲透,而有的國家只允許在岸賬戶向離岸賬戶滲透,有的則是允許雙向滲透。雙向滲透是指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都可以被境內居民用作投資的渠道,在風險可控的情形下就可采取該種監督管理模式,它可以避免混合賬戶下的風險,也可以充分利用資金,該種模式主要由發展中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所采用,新加坡就是采取此種模式的成功范例。
(4)上海自貿區應該建立的監管模式。
上海自貿區選擇內外業務分離型離岸金融市場模式更能適應金融改革的方向和離岸金融業務自身的發展。原因有以下幾方面:
首先,從歷史的角度看,內外滲透型的監管模式被證明不符合實際。中國在1989年設立的離岸金融業務就是采取了有限滲漏的內外業務分離型市場模式,即允許離岸金融機構早在一定條件和限度內用在岸資金彌補離岸賬戶資金寸頭的不足。而最初的目的當然是在岸資金賬戶和離岸資金賬戶互相幫助共同抵御風險。而事實上卻與設立初衷相背離,離岸賬戶依賴在岸賬戶補充資金寸頭,短期還能暫時抵御風險,但長期卻不僅沒有抵御風險,反而使離岸業務的風險擴大到在岸業務上,擴大國內的金融風險。另一個問題就是在這樣市場模式下,在岸金融機構和離岸金融機構賬戶相通,在岸金融機構會利用離岸業務逃匯、套匯。從1996年到2002年離岸金融在中國停滯發展就是因為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使風險擴大化使政府被迫叫停了相關業務。
其次,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要。美國IBF和日本的JOM都是在政府的政策引導下建立的,而上海自貿區也是中央政府深化金融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等政策引導的產物,與英國和香港自發產生的內外混合型監管模式相反,適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更能適應上海自貿區的需求。此外,我國已經具備建立離岸金融市場的基礎設施和經濟基礎,建立和完善離岸金融業務,提高國際競爭力也是我們的目標,所以虛擬業務型監管模式也不能滿足我們的需求。
最后,現階段的上海自貿區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有些學者認為我們應當在建立內外分離型金融市場的過程中允許離岸賬戶和在岸賬戶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滲透使資金得到充分利用,并指出了采取循序漸進的做法并提出了具體制度設想。而本文認為,現階段上海自貿區應當堅定的采用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因為1998年的離岸金融業務失敗就證明了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采納滲透型的監管模式市場環境和風險管控能力,最終導致風險管理失調和與制度施行的初衷相悖。雖然滲透型的監管模式下的確有利于上海自貿區內的離岸金融機構充分利用資金,但是目前還不適宜在上海自貿區采納。國務院最新出臺的《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簡稱央行“金融30條”)第二款創新有利于風險管理的賬戶體系也表明現階段還是應當堅持內外分離型的監管模式。上海自貿區目前已經暫停實施四部法律,鼓勵更多的資金投入到區內,讓企業進駐自貿區。管理方面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即區內和國際市場是開放和融合的,但是自貿區和境內區外的領域相對隔離。這樣的監管模式也在與內外分離型模式相契合。
2.市場準入監督管理法律制度
離岸金融業務市場準入監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審核并決定有關金融機構是否能進入相關市場經營離岸金融業務的制度。
(1)準入原則。我國與一般國家通常的做法相一致,在離岸金融市場上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居民和非居民之間、非居民之間有相同的權利義務,任何國家的金融機構都能進入中國市場從事離岸金融業務。只要金融機構滿足申請進入中國離岸市場的先關條件即可。這些條件是對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資質以及相關設施建立的硬性要求。目前上海自貿區內以居民金融機構為主,非居民金融機構僅占小部分。且獲得離岸金融牌照的僅為四家居民金融機構,這對于維護離岸金融的穩定有意義,但長期與國際金融市場競爭還是需要放開準入主體的范圍,能夠做到真正的國民待遇原則,鼓勵非居民金融機構進駐并發展相關離岸金融業務。上海自貿區內已暫停實施四部法律,而對于外商投資而言,取代《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施行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3年)》,其關于金融領域外商投資有限制性規定,從中我們可以看到對自貿區的金融領域的外商投資限制還很多,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外國資金的引入,相應的離岸金融領域的業務發展也會因此受到影響,自貿區要發展有待于進一步削減負面清單,在風險得到控制的情形下,盡可能實現非居民金融機構國民待遇,以實現離岸金融國際化,增強國際競爭力。
(2)準入主體范圍。各國有不同做法,有的國家只允許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從事相關業務,因為這些國家的離岸金融市場主要集中于資金借貸業務,銀行的規范化管理使風險控制和市場監管更簡單。而有的國家允許非金融機構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開展相關業務,除了借貸業務外,票據、證券、保險和抵押等業務也廣泛涉獵。放開市場準入主體的范圍與上海自貿區的發展目標相吻合。我們建立上海自貿區不僅僅是要建立只有金融機構的離岸金融市場,我們是為了刺激金融改革,更好適應國際金融市場,增強國際競爭力,所以未來將準入主體擴大到民營企業等非金融機構是必然趨勢。央行“金融30條”也在此證明了這一點。
(3)準入方式。目前離岸金融試點中,中國主要是采取傳統的審批方式。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離岸金融的準入多采取發牌照的方式。發牌照即簡單又方便管理。將從事離岸業務的金融機構分為:全能型銀行、限制型銀行、離岸銀行和其他離岸金融機構四類。全能型銀行能經營離岸業務,也能經營在岸業務,限制型銀行能在有限的業務范圍內能從事離岸業務,離岸銀行只能從事離岸業務。審批機構頒發執照時主要考慮申請機構母國的市場監管能力和機構本身資金實力等。香港在自貿區離岸金融市場實行三級牌照管理(全能牌照、部分牌照和接受存款牌照)就是對其最好的詮釋。對于資金實力強,內控風險管理水平高和業務完善的銀行發放全能牌照;對于其他銀行根據其業務量和風險管理能力先試行部分牌照,根據發展再過渡到全能牌照。上海自貿區內施行就是牌照管理模式。在自貿區內目前只有交通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平安銀行持有離岸金融業務牌照,還沒有放開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當然,希望通過牌照的管制來維持居民金融機構在自貿區的優勢并非長久之計,為了增強國際競爭力和早日建成完善的離岸金融市場,開放對非居民金融機構的牌照管制才能擴大競爭,早日實現與國際接軌。
三、結論。隨著國際金融一體化和全球化的加劇,離岸金融中心也作為一項衡量經濟發展水平的標準。日本、美國、英國、新加坡等發達國家的離岸金融中心已經日趨完善。2013年上海自由貿易區的成立又為離岸業務的發展帶來新的契機,我們應當繼續探索對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制,逐步建成完善的市場監管法制以更好地服務于離岸金融市場和上海自貿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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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化對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意義。傳統的城鎮化發展模式不可持續,必須探索新型的城鎮化發展模式。新型城鎮化相比舊型城鎮化對資金有更大的需求,但目前農村金融市場的非均衡態勢又無法滿足這種需求,導致新型城鎮化發展受阻。因此以新型城鎮化為導向,分析了當前農村金融市場存在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農村金融市場;新型城鎮化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18-0114-02
1 新型城鎮化內涵與進程
1.1 新型城鎮化內涵
農村城鎮化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農村經濟不斷發展及資源重新配置的過程,主要表現在農村人口的轉移、非農產業的集聚、農業農動力的職業轉換及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變化。新型城鎮化可理解為城鎮化由初級階段向更高層次的城鎮化轉化的過程。目前對于新型城鎮化尚沒有標準的定義,總的來說新型城鎮化是更注重質量和內涵的城鎮化。新型城鎮化的內涵和主要特點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1)新型城鎮化的真諦是人的無差別發展,這是新型城鎮化最本質、最核心、最關鍵的東西。新型城鎮化以人為發展中心,強調人的全面發展,這樣能有效防止為了城鎮化而城鎮化,避免城鎮化偏離它的本質。
(2)新型城鎮化與工業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協調發展。工業化以城鎮化為依托,信息化服務于城鎮化的發展,農業現代化以城鎮化為支撐,實現四者有機融合、協調發展將更大程度上促進城鎮化的發展。
(3)新型城鎮化倡導人口、經濟、資源和環境相協調,同時堅持集約、智能、綠色、低碳的發展方式。
(4)新型城鎮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方針,提倡可持續發展。傳統的城鎮化以攤大餅、高消耗、要素供給不可持續為特征。新型城鎮化是以新型工業為發展方式,同時加大城鎮生態環境建設的力度,提高城鎮生態環境的承載力,以良好的城鎮生態環境支撐新型城鎮化發展,以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方式發展城鎮化。
1.2 新型城鎮化進程
歷史表明,發達國家成為強國的過程就是其城鎮化率逐步提高的過程。城鎮化對我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美國城市地理學家諾瑟姆把城鎮化分為初級階段、加速階段和后期階段三個階段。城鎮化發展前期由于經濟落后,城鎮化發展速度比較緩慢,當經濟規模達到一定高度后,城鎮化發展開始加速,當城鎮化發展到較高水平之后,城鎮化開始減速。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發展迅速,當前我國城鎮化率以突破50%,正處于城鎮化發展進程的加速時期。我們應該充分發揮比較優勢和后發優勢,穩步提高新型城鎮化質量和水平,為建設經濟強國打下基礎。目前,大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受阻,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不完善,民間融資不規范,經營模式單一,創新力度不夠,監管缺失,法律體系、信用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問題,使得農村金融市場供給遠遠滿足不了新型城鎮化建設需求,延緩了新型城鎮化的進程。
2 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
2.1 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不完善
從表面上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覆蓋達到了90%,農村金融市場已形成包括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非正規金融機構在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但受農村金融市場環境、經濟規模的影響,商業銀行出于成本與利潤的考量,正在有序撤出農村金融市場,支農地位正在趨于弱化。同時,政策性銀行金融業務規模不足,農村信用社受自身局限,都無法達到很好的支農作用,進一步加劇了農村金融市場供需矛盾。
2.2 金融監管體制存在缺陷,不能有效監控農村金融市場風險
雖然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制已初步建立,防范和化解風險的能力正在不斷提高,但現行監管體制還存在若干缺陷,尚不能有效監控農村金融市場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風險控制主體缺位,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效協作,使監管難以全面有效。在市場約束條件下的銀行、保險、證券風險監控系統,被監督金融機構自身監控系統,社會監督體系構成了一個有效的金融風險控制體系,但目前這三個體系均存在問題,不能良好的發揮其監管作用。同時各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機制尚不健全、信息難以共享,使得該風險控制體系效率不高。
(2)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方式沒有跟上經濟發展的需求。目前合規性監管與統一監管是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主要的監管手段。但合規性監管是一種靜態、消極和硬性的監管方式,它立足于維護國家法律、法規的嚴肅性,無法有效地動態監控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已不能適應當前新型城鎮化發展需求。同時,由于農村金融機構所處地域、類型、管理水平等的差異,統一監管不能保證這些不同的金融機構健康穩定發展。
(3)監管相關立法滯后。目前我國并沒有針對農村金融市場頒布相應的監管法律法規,忽略了農村金融市場和城市金融市場的迥異和近些年農村金融市場發展帶來的變化,導致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指導性,甚至有時候發生沖突,其權威性得到很大減損,減小了其監控風險的作用。
(4)民間金融游離于監管之外。民間金融相比正規金融機構具有收集信息等優勢,因此農村金融機構廣泛存在。但同時高利率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影響了借款主體發展后勁,民間金融市場大量資金不在監控范圍內,干擾了央行信貸調控,加大了農村金融市場風險。民間金融引發了大量糾紛和暴力事件,造成了很嚴重的社會問題。
2.3 金融機構經營模式單一,創新滯后
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金融機構出現了多樣化的金融需求主體,不同的主體及不同的地區金融需求存在明顯差異。由于農村金融市場缺乏有效競爭,金融機構創新動力不足,導致金融機構經營模式單一,多數地區僅有傳統的存貸款業務,農村金融服務和金融工具創新滯后,理財、、咨詢等金融服務幾乎處于空白狀態,股票、債券、基金等農村經濟發展及城鎮化建設所需的各種金融工具嚴重不足,農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滿足。
2.4 信用體系不完善,抵押貸款難
信用體系不完善直接導致農村信用制度缺失,惡化了農村金融市場信用環境。信用制度的缺失導致農村誠信教育和宣傳工作任然滯后,農戶和企業守信意識淡薄,雖農戶近年守信意識總體上有所提高,但企業信用機制仍嚴重缺失。信用服務中介機構不健全、不規范,失信懲罰機制不夠嚴格,信用觀念淡薄,企業逃債時有發生,法律體系不完善,導致金融機構債權得不到有效保障。
由于信用體系的不完善,抵押貸款本可以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有效補充。雖然我國正在加速農村土地確權登記,但目前確權程度依然不高,同時土地流通性較差,土地及以依附土地的附屬物不能有效作為貸款抵押物,嚴重阻礙了抵押貸款業務的發展。
3 對策建議
3.1 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增加其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金融供給
(1)健全農村金融市場組織體系,增加其供給主體。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標準,在現有農村信用社、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的金融組織體系下,積極引導非正規金融機構進入農村金融市場,利于各類金融機構發揮各自的平臺優勢,滿足新型城鎮化發展中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2)充分發揮政策性銀行在新型城鎮化進程中的支農作用。政策性銀行在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主要的政策性銀行之一,應努力拓寬其業務范圍,不僅僅局限于糧棉油的收購,引導資金向農村地區流動,積極扶持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迫切需要發展的產業,發揮其政策性銀行的重要作用,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彌補商業銀行資金供給的不足。
(3)加大農村信用社改革力度,發揮其農村金融市場主力軍作用。一方面,對目前農村信用社產權結構進行相應調整,使法人結構趨于合理,有利于農村信用社向自我經營,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農村金融市場主體發展。另一方面,國家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鼓勵其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中農業、農村、農民的資金需求,從整體上提高農村金融市場服務水平。
(4)引導商業銀行加大農村金融市場信貸總額。隨著新型城鎮化的發展,城鎮化進程中基礎設施已具備良好的盈利性,城鎮居民生活水平得到很大提高,農村信貸需求日益增加,同時一大批優秀鄉鎮民營企業和中小股份制企業都為商業銀行提供了大量優質的信貸市場。國家應該用政策引導和鼓勵商業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網點、完善服務、加大產品創新,發揮其在健全城鎮功能和完善城鎮社會服務方面的作用。
3.2 改革和完善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制度
(1)健全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加強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的同時,充分發揮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和社會自律組織的外部監督作用,加強各監管主體之間的協作和溝通,提高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效率。
(2)改進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方式。首先,把以合規性監管為主的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方式轉變為以風險性監管為主的監管方式。風險性監管是動態、積極的,把防范風險放在首要位置的監管方式,是在合規性監管基礎上的審慎性監管。針對農村金融市場制定合理的風險權重系數,結合現場監控和非現場監控,完善農村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市場風險預警制度,是目前農村金融監管機構應主要完成的任務。
其次,構建以統一監管為基本原則的分類監管機制,對經濟發展水平、機構性質、管理水平和風險狀況不同的地區和機構實行分類監管,有利于農村金融市場監管效率的提高。
(3)建立健全農村金融市場法律法規。首先應盡快制定引導和規范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市場準入與退出、財務指標、高管任職資格等的法律法規,保證農村信用社快速穩定發展,發揮其農村金融市場主力軍作用。同時應對目前較為成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制定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規范。
隨著城鎮化的快速發展,農村金融市場日新月異,如不及時動態地調整相應法律法規,其作用將大打折扣。我國應根據農村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時審慎地調整相關法律法規,以適應新型城鎮化的建設需求。
(4)加強民間金融監管,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予以合法化。中國農民從民間金融機構得到的貸款大約是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的貸款的4倍,農村金融機構魚龍混雜、良莠不齊,應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風險進行監控,同時合理界定正規民間金融機構與非法金融機構的界限,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予以合法化,拓寬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融資渠道。
3.3 加大創新力度,完善農村金融市場服務體系
針對新型城鎮化建設所需的多樣化、個性化金融需求,加大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力度,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各方面的融資需求。打破以不動產抵押貸款為核心的貸款機制,積極探索各種資產及無形資產的質押、聯保、互保、擔保等貸款方式,進行農地抵押、按揭貸款等金融試點,拓寬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是農民獲得貸款途徑多樣化。
3.4 完善信用體系,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
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信用體系建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企業和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規范信用評估和推廣制度;建立協調共享數據庫;完善信用信息平臺;加強信用中介組織體系建設,提升專業化服務水平;廣泛開展信用宣傳和教育活動,強化信用觀念和意識;加大失信懲罰機制,加大失信者成本;建立良好的信用環境,為農村金融機構降低信用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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