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10 10:40:06
序論:在您撰寫雷電災害防御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質量技監、信息產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御
第八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十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一條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場所。
前款所稱雷電防御裝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二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防雷產品的,應當將防雷產品的批準文件和產品許可證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資質、資格認定,由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四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六條雷電防御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雷電防御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御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八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二十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一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三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五條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使用單位拒絕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防雷安全檢查,拒絕實施定期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關鍵詞 雷電;種類;災害;防御;優勢
中圖分類號 P427.3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6)09-0219-01
雷電是發生在自然界大氣層中的一種放電現象,同時也是伴有強對流天氣過程發生的一種災害性天氣現象。同時,雖然雷電作為一種自然的天氣現象,其發生具有不可避免性,但通過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仍可以避免或減輕其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普及防雷知識,提高人們的防雷意識,同時規范性安裝避雷設施并進行定期檢測,這對避免或減輕雷電造成災害損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雷電種類及危害
1.1 雷電種類
根據影響范圍及危害程度不同,雷電可分直擊雷、電磁脈沖、球形雷、云閃4種。其中,直擊雷會在云體上聚集大量電荷,是威力最大的雷電,球形雷較直擊雷威力偏小[1];電磁脈沖主要能夠形成電磁感應,對電子設備影響較大;云閃對人類造成的危害最小。
1.2 雷電危害
根據氣象知識可知,雷電一般發生在積雨云中,因為積雨云中通常產生發展旺盛的強對流,因此當雷電發生時常會伴有強烈的陣風或暴雨,甚至冰雹或龍卷風等惡劣天氣。一個中等強度雷暴的功率可達1萬kW。在放電過程中,空氣溫度會驟增、體積急劇膨脹,從而產生強烈的雷鳴、猛烈的沖擊波以及強烈的電磁輻射等物理效應,導致雷云與地面的突起物接近時,瞬間產生巨大的破壞作用,造成人員傷亡、房屋擊毀、供電系統崩潰、通訊系統中斷等[2]。雷電對人體的傷害,有電流的直接作用、超壓作用以及高溫作用。當人體被雷電擊中時,電流迅速通過人體,受電流直接作用及超壓作用,可造成心跳、呼吸停止,導致腦組織缺氧而休克甚至死亡。另外,雷電產生的高溫也會造成不同程度的皮膚燒傷。
2 雷電災害防御措施
2.1 容易遭受雷擊的地方
一般來說,土壤的電阻率較小或者電阻率變化非常明顯的地方容易發生雷擊事件。例如,山坡與稻田接壤處、地下水位高的地方、低洼地區等。另外,鐵塔、煙囪等高大建筑物,也容易遭受雷擊。戶外,由于樹木比較高大,容易受雷擊。室內,水管、暖氣、家用電器等金屬體導電性強,所以容易造成雷擊。沒有連接避雷設備的室外太陽能熱水器也很容易造成雷擊事件。
2.2 防御措施
根據氣象防雷技術理念,對雷電災害的防護應視為一個系統工程,強調全方位防護,綜合治理,具體采取以下5種防護措施。一是等電位連接。就是把各種金屬物用粗的銅導線連接在一起,使各種金屬連成一個整體,使得金屬表面電位相等。由于各金屬體處于同一電位,所以不存在電位差,就像站在高壓線上的小鳥,不論這些金屬物電位升得多高,附近行走的人都不會有危險。二是安裝避雷針。避雷針是一個接地的金屬裝置,低端與接入大地的地網相連,最高點要高過所在建筑物頂端,且最好是針狀,這樣可以在雷雨天氣中吸引雷電,而雷電通過避雷針將電流傳到大地,從而實現對建筑物的防雷電作用。三是避雷器分流。把室外多條導線并聯一種避雷器后再接至地線,其作用是把傳入的雷電波在避雷器處經避雷器處理分流入地,從而達到防雷效果。四是接地。接地是防雷工程的重點和難點,合理的接地設置是上述3個措施成功防御雷電的基礎,因此接地成為歷來防雷技術別受重視的項目。五是用金屬導體把需要保護的對象包圍起來,即阻隔閃電的脈沖電磁場從空間入侵的通道。
除了以上對建筑物等固定地方的防護外,人類自身的防護意識也非常重要。雷電災害天氣來臨前,人們應關好門窗,盡量減少外出,同時在家也盡量不用電器,特別是電子設備,避免接打電話,遠離金屬設備,遠離各種天線、電線桿、高塔、煙囪、旗桿等[3]。
3 雷電的優勢
雷電的發生雖然常給社會生產及人們生活帶來災害性后果,但是雷電并不是只有害處,也有其益于人類生產生活的優勢。
3.1 農業方面
雷雨在農作物的生長季節會給其來充足雨水。同時,在雷電的作用下,空氣中的氧和氮會產生電離,合成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被雨水溶解,落入大地后與土壤中的礦物質化合成易被植物所吸收的氮肥,給農作物補充所需的營養。
3.2 環境方面
雷電影響空氣質量,可以凈化大氣環境。雷電過程中,強烈的光化學作用可以是空氣中部分氧氣發生化學反應,生成臭氧,臭氧可以保護人們免受太陽強烈的紫外線,同時產生的降水可以減少空氣中的灰塵,使得雨后的空氣更加清新。
3.3 能源方面
雷電發生是由于不同帶電云層的碰撞,在形成過程中伴隨著產生巨大的能量,一次放電能量可達1億~10億J。土木工程和各種放電加工行業,借助放電時產生的強大的大氣壓的沖擊力進行相應工程應用。
4 結語
雷電這種壯觀而又令人畏懼的自然天氣現象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很多好處,同時也帶來了眾多的災害,因此要利用科學知識防御雷擊災害,將雷擊災害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加強雷電方面的知識與雷電防御,從而幫助人們更好地利用雷電的優勢減少其危害,使之對社會起到應有的促進作用[4-6]。
5 參考文獻
[1] 許小峰.雷電災害與監測預報[J].氣象,2004,30(12):17-21.
[2] 劉佼,肖穩安,陳紅兵.全國雷電災害分析及雷災經濟損失預測[J].氣象與環境科學,2010,33(4):21-26.
[3] 張宇翔.對城市雷電災害的認識與防護[J].災害學,2005,20(3):65-67.
[4] 孔寧寧,王建全.聊城市雷電活動規律及災害防御措施[J].現代農業科技,2015(14):227-228.
(一)刪去第七條。
(二)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p>
根據以上修改,對有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二、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p>
三、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條修改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和《*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避免和減少雷電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以及災害事故應急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工協作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加大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電災害預警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質量技監、信息產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理工作。
第六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雷電災害防御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的雷電災害防御技術,宣傳普及雷電災害防御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防雷減災意識。
第二章雷電災害防御
第七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公安、建設、規劃、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經專家論證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市、縣(市、區,下同)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省雷電災害防御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災害防御實施方案,經專家論證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八條雷電災害防御規劃及實施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雷電災害狀況分析;
(二)雷電災害的防御原則和基本要求;
(三)雷電災害重點防御區;
(四)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工程建設;
(五)雷電災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雷電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確保監測和預警系統的正常運行。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性天氣的監測,及時向社會雷電災害性天氣預報。
第十條下列建(構)筑物、設施或場所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國家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資的生產和貯存場所;
(三)電力、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金融證券、醫療衛生、計算機網絡等公共服務行業的設施和場所;
(四)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建(構)筑物、設施或者場所。
前款所稱雷電防御裝置,是指具有防御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抗靜電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接導體等防雷產品和設施的總稱。
第十一條防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依法檢驗合格,取得產品合格證書。禁止銷售、使用無合格證書的防雷產品。
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防雷產品的,應當將防雷產品的批準文件和產品許可證報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活動。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資質、資格認定,由國家或者省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
第十三條從事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和施工的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
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完善雷電防御技術的地方標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規劃、公安等部門依法對必須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建設工程實施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建設單位提供由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審核意見書。
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設計方案負責。
第十五條雷電防御裝置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并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雷電防御裝置的施工實施跟蹤檢測。檢測機構應當記錄檢測數據,登記建檔,出具檢測報告,并對檢測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雷電防御裝置竣工后,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安裝雷電防御裝置的單位應當對雷電防御裝置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并委托雷電防御裝置檢測機構實施定期安全檢測。
易燃易爆場所的雷電防御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雷電防御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第十七條實施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遵循高效、便民原則,推行集中辦理或聯合辦理。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嚴格履行監督責任。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不得擅自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設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處置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檢舉和控告。
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的舉報事項經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及時作出處理。
第三章雷電災害應急
第十九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同級安全監管、建設、公安、電力、通信、衛生等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二)雷電災害的監測與預警;
(三)雷電災害的分級與影響分析準備;
(四)救援人員的組織和應急準備;
(五)雷電災害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程序;
(六)發生雷電災害時的應急保障;
(七)人員財產撤離、轉移路線、醫療救治等應急行動方案。
雷電災害應急預案應當根據實施情況及時進行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所列的建(構)筑物或設施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建立應急搶救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搶救人員,落實應急搶救責任。
雷電災害應急搶救方案應當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雷電災害發生后,有關單位應當迅速實施應急搶救方案,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組織搶險救災,防止災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將雷電災害情況上報上一級行政機關。
第二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接到雷電災害險情報告后,應當啟動并組織實施相應的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分工,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雷電災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發生雷電災害后,安全監管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組織調查,查明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對雷電災害的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雷電災害的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雷電災害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按雷電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的;
(二)對不符合技術標準的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作出行政許可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和人員頒發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和資格證書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雷電災害災情的;
(五)在雷電災害防御、應急處理中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雷電防御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雷電防御裝置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電防御裝置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電防御裝置經檢測不合格又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活動中弄虛作假的;
(二)無資質、資格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資格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業務的;
(三)偽造、買賣雷電防御裝置檢測、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資格證書的。
法律、法規對前款行政處罰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在本省管轄的海域從事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救援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十條雷電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級。具體劃分標準,由省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省氣象主管機構擬訂,報省人民政府確認。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運行管理辦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的養護、使用、收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設區的市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養護管理工作,并根據同級交通主管部門的決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職責。
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有關管理工作。
省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高速公路沿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及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從事高速公路經營管理活動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協助有關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門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公路法律、法規和本辦法,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維護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對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進行養護,保證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具有高速公路養護資質的,應當依法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公路養護單位進行養護,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編制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高速公路養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省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高速公路養護作業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
高速公路養護人員作業時,應當穿著統一的安全標志服。作業現場應當按規定設置施工標志、安全標志、導向標志,采取防護措施,確保車輛通行安全和暢通。作業車輛和機具應當開啟黃色示警燈。
通過高速公路養護作業現場的車輛,必須按照設置的導向標志行駛,避讓作業車輛、機具和人員。
第十一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高速公路養護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高速公路及其附屬設施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限期養護;發現高速公路養護作業及現場管理不規范的,應當責令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養護單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條禁止下列損壞、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響高速公路暢通的行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取土、焚燒、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高速公路邊溝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高速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進行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爆破、鉆井等作業;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四)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
(五)車上人員向車外拋撒物品;
(六)車輛滴漏物品或者其裝載物觸地拖曳;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從事下列活動,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一)因修建鐵路、機場、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線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或者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
(四)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機具,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五)車輛超過高速公路限載標準,確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
前款規定事項的許可權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活動,對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屬設施造成損壞或者對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予以修復、改建或者補償。
第十五條公路管理機構審查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事項,應當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的意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持有異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協商,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專業人員論證。依法應當舉行聽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組織聽證。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聽取的意見、協商、論證的情況和聽證筆錄,及時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六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處及隧道等相關設施的顯著位置,設置高速公路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公告標志。對違法超限運輸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通行。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務區以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置的超限運輸檢測站等場所內,對過往載貨車輛進行超限運輸檢查。過往載貨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行駛到指定地點,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的檢查。
第十七條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養護、防護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應當立即拆除。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設置、維護交通標志、標線。
設置交通標志、標線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并根據高速公路路網結構的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交通事故多發路段上的交通標志、標線,由省公路管理機構會同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商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九條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非公路標志的,應當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二十條在高速公路沿線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等,應當與高速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高速公路兩側對應進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的,應當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機構和設區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屬設施損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報告公路管理機構,接受其現場調查,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路損壞行為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處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持證上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二十三條在建高速公路適用本章有關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廣告標志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條禁止下列人員、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機動車輛;
(三)摩托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
(四)未安裝危險報警閃光燈、霧燈、安全帶和未配備警告標志牌以及尾燈損壞的機動車輛;
(五)超載車輛;
(六)設計最高時速低于70公里的機動車。
從事高速公路養護作業、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員及專用車輛、機具,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五條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駕駛員和裝有安全帶座位上的乘車人員,必須依照規定系上安全帶。
第二十六條車輛從匝道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在加速車道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在不妨礙已在高速公路內的車輛正常行駛的情況下駛入車道。
車輛駛離高速公路,應當按出口預告標志進入連接出口的車道,減速行駛;從匝道駛離高速公路的,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后駛離。
第二十七條車輛行駛需要超車或者變更車道的,必須提前開啟轉向燈,夜間必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確認安全后,再駛入相應的車道。
第二十八條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車的,車輛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適當距離,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并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和路肩,駕駛員和其他乘車人員不得任意下車。
第二十九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
(二)騎、壓車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
(三)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
(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上行駛;
(五)非因發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況停車;
(六)試車或者學駕車輛。
第三十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或者發生轉向、照明、信號裝置故障,或者發生其他故障而無法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須同時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車尾后方15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牌;確實無法移動的,應當持續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迅速報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車道上檢修車輛。
第三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現通行車輛超載,或者運載危險化學物品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拒絕其通行,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進行養護等施工作業需要封閉1個車道以上,并且作業時間持續12小時以上的,或者在夜間進行作業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業需要半幅封閉路段或者中斷交通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防護、警示和疏導措施。除緊急情況外,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提前5日通過主要大眾傳播媒介等途徑向社會公告,并通過電子顯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車輛。
第三十三條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實施,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的現場組織和調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以及高速公路經營單位,不得限定故障車輛、事故車輛當事人到其指定單位修理車輛。
第三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可以按照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向車輛當事人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拖曳、牽引故障車輛、事故車輛時,應當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將車輛拖至距離始拖地點最近的出口處或者經與車輛當事人商定的地點,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事故車輛處理地點。
第三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制定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協調工作機制,必要時可以組織演練。高速公路突發性事件交通管理應急預案應當與地方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
前款所稱突發性事件,是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者可能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條遇有突發性事件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限制通行、臨時中斷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有關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車輛進行提示;確需關閉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意見后決定和實施,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發生交通堵塞時,公路管理機構、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積極協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疏導交通。
突發性事件消除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停止實施交通管制,對關閉的高速公路應當立即開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氣象等部門、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監控服務網絡,實現網絡共享,并向社會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氣象等信息服務。
第五章收費和服務
第三十八條收費高速公路的收費期限、收費標準的確定和調整,依照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高速公路收費實行全省聯網、統一結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共同制定聯網方案、收費流程和結算規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
第四十條新建高速公路項目應當根據全省高速公路聯網運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規定標準建設高速公路通信、監控、收費等管理系統和設施。
已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不具備前款規定設施條件的,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負責建設。
第四十一條負責高速公路收費統一結算的單位應當定期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公布收費結算信息。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查詢有關自身的收費結算信息。
第四十二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外,車輛在收費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須交納車輛通行費。對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的車輛,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有權要求其補交;對拒不補交的,有權拒絕其通行。
車輛當事人憑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發給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憑證交納車輛通行費。禁止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損壞、丟失通行卡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配備相應的收費人員,確保車輛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車輛堵塞。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必須保證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風等設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隨意停止使用,不得影響車輛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規范收費,提供優質服務。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收費站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收費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做到文明禮貌,規范服務。
第四十五條高速公路服務區經營單位應當向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提供車輛加油、維修和人員休息、餐飲等服務。從事各項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進入服務區的車輛、人員應當遵守服務區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共同維護服務區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高速公路服務區管理和服務規范,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修建、處置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四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實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業或者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擅自從事有關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非公路標志或者設置非公路標志不符合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機構,所需拆除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第五十一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并退還所收拖曳、牽引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三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造成車輛堵塞的;
(二)隨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風等設施,影響車輛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條高速公路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規范進行高速公路養護的,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指定單位進行養護,所需養護費用由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承擔,并可在車輛通行費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條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國家《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專供機動車分向、分車道高速行駛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線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屬設施:高速公路的防護、排水、養護、綠化、服務、監控、通信、收費、供電、供水、照明和交通標志、標線及管理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建筑物、構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區:高速公路兩側隔離柵欄(無隔離柵欄的,從兩側外緣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圍。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區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標準確定。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術秘密保護辦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號
根據*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省
雷電災害防御和應急辦法〉等3件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技術秘密權利人(以下簡稱權利人)正當權益的保護,促進科技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技術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權利人已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序、配方、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屬于商業秘密。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權利人合法擁有的技術秘密保護適用本辦法。屬于國家秘密的技術秘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違背公共道德的技術秘密,不受本辦法保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和指導。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按照各自職責查處侵犯技術秘密的行為。
第七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指導,通過組織培訓、技術咨詢、制度規范等方式,提高權利人技術秘密保護的意識、能力、水平。
鼓勵權利人通過申請專利權保護其技術成果。
第八條權利人根據技術秘密的特點,建立、健全技術秘密保護的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管理人員,對技術秘密保護進行規范化管理。
權利人可以自行選擇合法的保護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確定技術秘密的密級和保護期限,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權利人要求本單位或者與本單位合作的涉及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相關人員)保守技術秘密的,應當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在勞動(聘用)合同(以下統稱合同)中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沒有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沒有在合同中作出約定的,相關人員不承擔保密責任。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簽訂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的相關人員,合同終止后仍負保密義務的,應當書面約定,雙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費及其數額進行協商。
第十條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應當明確下列主要內容:
(一)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保密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自行終止:
(一)約定的保密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公開的;
(三)權利人不按保密協議或者合同約定支付保密費的。
第十二條權利人與知悉技術秘密的相關人員可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
相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部分內容不明確的,相關人員只對約定明確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
權利人應當按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向履約的相關人員支付一定數額的補償費。
第十三條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三)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方法;
(四)違約責任;
(五)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十四條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沒有約定期限的,競業限制期限為2年。
第十五條競業限制補償費的標準由權利人與相關人員協商確定。沒有確定的,年度補償費按合同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該相關人員從權利人處所獲得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二計算。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競業限制協議終止:
(一)競業限制期限屆滿的;
(二)該技術秘密已經公開的;
(三)依法或者協議雙方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協議雙方可以約定,權利人違反協議約定不支付或者無正當理由拖欠補償費,或者權利人違法、違約解除與相關人員合同的,競業限制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禁止下列侵犯技術秘密行為: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技術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本條第(一)項手段獲取的技術秘密;
(三)違反技術秘密保密協議、合同約定或者競業限制協議,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術秘密;
(四)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所列違法行為而獲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術秘密。
第十八條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損失,并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技術秘密損害賠償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被侵權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計算賠償額:
(一)按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計算;
(二)按侵權人獲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權人進行的相關法律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的總和計算。
因侵害行為造成技術秘密完全公開的,應當按該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賠償。技術秘密的全部價值量,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定。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行為人停止違法行為、返還權利人載有技術秘密的有關資料、停止銷售使用權利人技術秘密生產的產品,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國家機關公務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侵犯權利人技術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規定處罰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侵犯技術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隨著科技發展,在電子設備、計算機網絡、供電設備、通訊廣播、航空航天、衛星接收、雷達導航、國防建設等領域,雷擊危害日益嚴重。因此,防雷問題越來越受到關注。防雷是一個系統工程,一套完美的防雷系統應包括外部直擊雷防護、系統感應雷防護和完善的接地系統。直擊雷是最嚴重的雷害事故根源,人員傷亡、雷擊火災、嚴重的感應雷擊均由雷引起。因此,要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1雷電的形成
天空中,帶電的云稱為雷云,直擊云與雷云是分不開的。根據大量的科學試驗可知,地球本身就是一個電容器,通常大地穩定的帶負電荷為50萬C左右,而地球上空存在一個帶正電荷的電離層,二者之間便形成一個充電的電容器,其之間的電壓為3 000 kV左右,場強為上正下負。
當地面含水蒸汽的空氣受熱而上升,或者較溫暖的潮濕空氣與冷空氣相遇而被墊高時,都會產生向上的氣流。這些含水蒸汽的氣流上升時, 溫度逐漸下降而形成雨滴、冰雹(稱為水成物)。這些水成物在地球靜電場的作用下被極化,負電荷在上,正電荷在下,其在重力作用下落下的速度比云滴和冰晶(這二者稱為云粒子)要大,因而極化水成物在下落過程中與云粒子發生碰撞。碰撞時使其中一部分云粒子被水成物所捕獲,從而增大水成物的體積,另一部分未被捕獲的水成物被反彈回去。而反彈回去的云粒子帶走水成物前端的部分正電荷,使水成物帶負電荷。由于水成物下降的速度快,云粒子下降的速度慢,因而帶正、負2種電荷的微粒逐漸分離(重力分離作用),如果遇到上升氣流,云粒子不斷上升,分離的作用更加明顯。最后形成帶正電的云粒子在云的上部,而負電的水成物在云的下部,或者帶負電的水成物以雨或雹的形式下降到地面。帶電云層一經形成,就形成雷云空間電場,空間電場的方向和地面與電離層之間的電場方向是一致的,都是上正下負,因而加強了大氣的電場強度,使大氣中水成物的極化更明顯,在上升氣流存在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劇力分離作用,使雷云發展得更快[2-3]。
2防雷等級的劃分
建筑物防雷分為2種,即工業建筑防雷和民用建筑防雷,每種防雷方式又分為3類[4]。工業建筑防雷:一類:易燃易爆、具有0區或10區制造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二類:儲存爆炸物建筑及不易引爆等露天鋼質封閉氣罐;三類:為一般工業建筑物。民用建筑防雷:一類:國家級政府首腦機關、重點文物及保護場所、大型機場;二類:省部級會堂、機場、辦公樓、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供水供電系統、集結人較多的公共場所;三類:一般民用住宅。各地區應結合實際,按照政府機關、公共場所、民用住宅等分布,并結合當地氣象雷暴日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5]。
3防雷對策
3.1不同防雷等級雷電災害的具體防御措施
一類:采取防直接雷擊措施、感應雷擊措施(電源)、防雷電波入侵措施(主要是弱電設備的接地保護裝置)。二類:采取防直接雷擊措施、感應雷擊措施、側擊雷措施。三類:采取防止直接雷擊措施、感應雷擊措施(特別注意電源避雷器的布局)。
目前,大多數建筑物的防雷設施都沿用福蘭克林避雷針。其特點是利用自身的高聳位置使雷云下部電場發生畸變,從而將雷電由自身引下,代替被保護物受雷擊。傳統避雷針已經使用了200多年,對防止直擊雷雷擊起到良好的效果。實踐證明,該方法仍然是經濟有效的手段。但避雷針放電是被動的,其保護范圍小。而雷電現象具有統計特性,至今人們對其還沒有完全的認識和控制措施。因此,世界各地的防雷科學研究者紛紛研制出各種電子避雷器[6-7]。氣象服務人員應根據不同的場合、環境、地質情況選擇不同的防雷設備。
3.2加強宣傳,提高雷電災害防御的意識
加強防雷減災宣傳工作,提高社會對防御雷電災害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增強全社會參與防御雷電的自覺性。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從新建、改建、擴建開始,嚴格把關,從源頭上將雷電災害隱患控制在最低范圍。
3.3雷電監測與預警
雷電監測與預警是利用高新技術設備來測定雷電發生的時間和地點,并進行預報預警的現代科技防雷工程。進入高科技的今天,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迅速,對雷電災害的監測預警和防御的科學認識提出更高、更廣泛的要求。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在現有的閃電定位系統、多普勒雷達等設備組成雷電災害監測和預警系統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雷電災害監測、預報預測、制度,及時向社會雷電預警信息,使公眾提前做好雷電預防,從而達到預防為主的目的,確保人民生命及國家財產安全。
4參考文獻
[1] 李繡東.全國雷電災害統計分析[J].沙漠與綠洲氣象,2011,5(B8):1-3.
[2] 梅衛群,江燕如.建筑防雷工程與設計[M].2版.北京:氣象出版社,2006.
[3] 陳渭民.雷電學原理[M].2版.北京:氣象出版社,2006.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GB50057—94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S].北京:中國計劃出版社,2001.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GB50343—2004建筑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范[S].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4.
關鍵詞 農村;雷電危害,現狀;防御措施
中圖分類號P4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1)42-0106-01
雷電災害已成為聯合國公布的10種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之一,也是目前中國十大自然災害之一,據統計每年因雷電災害傷亡人員約為3 000人~5 000人,造成的財產損失在70億~100億元左右,隨著中國社會經濟、信息技術迅速發展,雷電的損失越來越大。雷電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給社會也帶來難以估計的間接損失,對社會影響很大。從泊頭市近幾年的雷電災害調查可知,農村雷電災害占到全市雷電災害事故的85%左右。
1 雷電的形成
雷電時眾多大氣現象中的一種,發生在云際、云地、云空之間迅猛的脈沖放電。大氣中總是含有大量的氣體正、負離子,使大氣具有微弱的導電性。這些帶電離子的不斷生成、運動、和不同帶電離子的分離和聚集,使大氣顯示帶電性,產生大氣電場、大氣電流,導致大氣中雷電的產生。一般雷電都是產生于雷暴中,雷暴中的云對地和云對云之間產生大量的電荷,聚集成強大的電流,產生發電現象。
2 雷電的危害程度
雷電的破壞主要是由于云層間或云和大地之間以及云和空氣間的電位差達到一定程度(25kV/cm~30kV/cm)時,所發生的猛烈放電現象;通常雷擊主要是有兩種形式,直擊雷、感應雷(雷擊電磁脈沖)。
2.1 直擊雷的危害
直擊雷是帶電的云層與大地上某一點之間發生迅猛的放電現象,在雷云對地放電時,強大的雷電流從雷擊點被擊中物體上,稱之為直接雷擊。由于雷電流幅值高達數十至數百千安,它的破壞力十分巨大。防護不當,將導致被擊中建筑物、電子設備遭受嚴重的破壞或損害,對人員造成傷亡。
2.2 雷擊電磁脈沖的危害
雷電的靜電感應與電磁感應作用屬于雷電的間接破壞作用。雷電的靜電感應與電磁感應產生的暫態過電壓比直接破壞作用具有更大的危害范圍。它能夠損壞建筑物中的信息系統和電器設備,甚至造成人員傷亡。
3 農村雷電防御現狀及原因分析
3.1 農民防雷科普知識匱乏
由于農民受到的教育程度不同,對打雷閃電的原因沒有科學認識,大多數農民對雷電現象還存在著封建的迷信思想,缺乏雷電科學知識教育,農民對一些簡單的防雷常識也不了解,也不知道用科學的手段去保護自己。
3.2 農村建筑物沒有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
一是農村早期建筑物由于是年代久遠的老房子,沒有安裝必要的防雷設施,二是,隨著農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大部分都建起了新樓,但卻由于農民缺乏防雷安全意識,防雷設施建設成本高等原因,大部分樓房也沒有安裝必要的避雷帶和避雷網防雷設施。屋頂的太陽能熱水器、電視天線等也沒有做接地處理,存在嚴重的雷擊安全事故隱患。
3.3 農村電線、通信電纜不按規范鋪設
農村電線、通信電纜普遍存在私接亂搭的現象,特別容易引起感應雷擊,造成人員雷擊傷亡或電器損害。
3.4 防雷設施無防雷專業資質施工
一些單位和個人雇請無專業防雷技術的建筑隊甚至個人,安裝不合格的防雷設施,留下先天性雷災隱患。
4 農村雷電防御的措施
4.1加大防雷科學宣傳。
由于大多數農民文化水平低,對雷電科學知識了解少,不會采用科學的防雷措施保護自己。需要防雷知識科普部門加強雷電宣傳尤其是野外防雷和自救的常識。
4.2 加強對農村新建改建建筑物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將防雷設計審核納入到農村建筑物建設許可中,對于農村企業和個人新建建筑物,在設計審核時必須要求其按照防雷技術規范進行避雷設計,在建設施工時做好防雷施工定期和竣工驗收檢測,對于不合格和存在問題的,要求其整改到合格為止。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加大對對農村避雷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從而在源頭上減少雷電傷亡事故的發生。
4.3 把防雷設施建設納入到農村的線網改造工程規劃中
在工程規劃中增加必要避雷器和電涌抑制器件保護措施,采用地下鋪設電線、電纜、有線電視線路的方式,減少感應雷擊事故的發生。
4.4 避免在雷雨天氣在野外活動
有雷雨天氣時,呆在在室內,避免外出活動。在農田干活的農民應撤回到安全地帶,盡量避免雷雨天氣在野外活動。正在農田干活或空曠地方來不及回家的農民應將干活的金屬工具丟棄,雙腿并攏蹲下,不要邁大步跑,防止邁步太大產生跨步電壓太大,造成擊傷。如遇雷雨大風時,不要快騎自行車、摩托車,不要冒雨狂奔。
5 結論
由于農村生產生活的環境空曠,雷雨天氣容易遭受雷擊。農民防雷知識匱乏,不能科學應對,農村防雷設施不全,導致生命財產受到嚴重的損害。因此需要政府監管部門加大對農村防雷安全的管理,齊抓共管,采取多種有效的手段和途徑,以預防為主,排除防雷隱患,使農村雷電災害降低到最小。
參考文獻
[1]張雪峰,等.農村雷電災害防范措施[J].現代農業科技,2010,7(331).
[關鍵詞]雷電災害;防雷工作
中圖分類號:P427.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7-0330-01
雷電災害早在上世紀末就被聯合國列為“最嚴重的十種自然災害”之一,也被稱之為“電子信息時代的一大公害”。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每年因雷電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為上千人,財產損失超億元。雷電災害造成的城鄉住宅、學校、工廠企業、電視網絡信息系統損毀甚至人員傷亡等嚴重安全事件越來越頻繁,經濟損失及社會影響也越來越大。因此,應當加強對雷電的監測和雷電災害綜合防御措施,建立和規范城鄉雷電災害預警系統尤為重要和迫切。
一、防雷現狀
防雷可分為兩個板塊,一塊是城區防雷,一塊是鄉鎮防雷。
城區防雷:由于近些年國家對建設項目防雷審批制度的完善,城區建筑物都已納入了行政審批驗收系統,所以,城區建筑物均已基本具備防雷功能。
鄉鎮防雷:鄉鎮建筑物的防雷現狀則截然不同,它們好多都是幾十年前居民自行建造或改建的無任何防雷措施的建筑物。雷災隱患可想而知,從歷年雷災情況也能看出,雷災發生的頻率,人員傷亡的概率,鄉鎮都要遠遠大于城區的。
二、鄉鎮雷擊嚴重的原因
由于農村老百姓的科學防御雷電意識淡薄,知識層次較低,部分人甚至未接受過文化教育,他們無法從科學的角度去理解雷電的形成及發生機理。大多數老百姓以封建迷信思想解釋雷電現象。當雷電發生后,只是自認倒霉,不愿和人提起,也不去采取有效的防雷措施來避免再次遭受雷擊。有的老百姓遇上雷雨時常將高大樹木、獨立茅棚、亭子、屋檐等當作避雨避雷的“安全場所”,其實這些地方極其危險,因雷擊而身亡的事故時有發生。
老百姓的住宅頻頻遭受雷擊,究其原因,是防雷設施的缺乏。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鄉鎮的居住環境而致:鄉鎮房屋建筑在規劃建設上基本都是坐北朝南。而我國雷電高發期正是西南季風暴發時期,房屋建筑由于坐北朝南,正處于迎風向,是雷云運動的主方向。房屋很容易遭受雷擊。
(2)在城市中各類建筑屋頂上安裝防雷裝置的比比皆是,避雷針、避雷帶隨處可見,意識強的在電源總入口處安裝幾級的防雷電波入侵的浪涌保護器??墒菑V大鄉鎮房屋多為自建,在建設時由于沒有相應的防雷避雷知識,防雷設施常被忽略。鄉鎮企業和學校的建筑物防雷裝置大部分都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沒有任何防雷裝置,對防雷意識的淡薄。這就表現為鄉鎮防雷管理的缺失,從房屋建造前的選址與設計,到建造及竣工都沒有相應的防雷管理措施。
(3)鄉鎮的電力線、廣播線、通訊線等,很多是由較為空曠的農田里電桿架空支撐引入,雷暴在空曠的農田上閃擊后會經這些架空電力線、電話線引入室內,造成室內家電設備損毀、人員財產的傷亡。
(4)現在鄉鎮里各種家電普及,有些居民為增加電視節目的接收效果,將電視接收天線架設在屋頂上方高于屋頂十余米的位置,不經意間就形成了一個接閃器。一旦有雷暴產生,雷電極易與金屬接收天線接閃,再由天線引入室內,造成電視機及室內其他設施損毀及人員傷亡。
(5)由于鄉鎮地域廣闊,在鄉鎮農村里高大的樹木常見,都比樓房高,很容易遭受雷擊,特別是房屋前后生長的樹木遭受雷擊時,雷電流很容易會通過大樹的根基串入院內、室內,造成家禽與人員的傷亡或房屋的損壞。
(6)還有部分居民的樓頂安裝了漂亮的避雷針,很多居民錯誤地理解了避雷針,認為只要買一個避雷針放在屋頂就可以避雷了,卻不知道避雷針是引雷針,沒有好的接地和引下線,根本就起不到防雷效果,反而增加了直擊雷概率。 (7)隨著鄉鎮經濟收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安裝了太陽能熱水器和金屬水箱或類似小鐵塔的建筑,這些金屬裝置一般均裝在樓頂的平臺上,沒有進行防雷接地措施,對這個比較淡薄,安裝好就投入使用,這樣在打雷的時候很容易遭受雷擊。
三、對鄉鎮防雷的幾點建議
第一、加強防雷宣傳力度。許多雷災事故都是老百姓缺乏雷電防范意識而導致的,少數老百姓更是愚昧無知、談雷色變,認為雷災是天公報應。所以,要大力加強防雷宣傳力度,讓居民知道什么是雷電,為什么要防雷以及如何防雷。
第二,對新建建筑物應從設計開始就嚴格按照房屋的使用類別進行防雷類別設計,通過相關部門的審核合格后,才能施工。施工前,應到當地的氣象防雷減災機構了解和咨詢防雷接地措施,找有相關防雷工程施工資質證的單位從事建設,并對當地的雷電的活動規律有一定的了解。在建設過程中利用建筑物的主體鋼筋作為防雷裝置的接閃、引下和接地系統,這樣既確保了防雷安全,又節約開支。另外,屋頂的電視接收天線一定要在避雷針的保護范圍之內,若用金屬物作為支撐桿一定要良好接地。值得一提的是,電話線和電力輸電線的避雷在城鄉地區目前仍然是難點。因此,電力、電信部門在架設線路時應盡量做好防雷設計,有條件的居民可在電源線路和電話線路的入戶端安裝浪涌保護器;最保險的方法就是在打雷關閉所有電源,拔掉家電插頭和電話線插頭。
第三、對已建建筑物應增加防雷裝置保護。對于鄉鎮毫無防雷措施的建筑物,應提出經濟合理、行之有效的解決辦法。考慮到這些建筑物年代已久,已經不可能安裝常規的避雷帶等直擊雷防護措施。又考慮到城鄉建筑物之間都比較緊密,每個村落都各自形成了一個較緊密的整體,所以,建議在每個村落合適的地點安裝塔式避雷針作為直擊雷防護措施,這樣,既保證了有效防雷的可行性,又解決了控制防雷成本的居民的切實問題。
第四、田間勞作應注意防雷:從歷年災情中可見農民在田間勞作時受到雷擊導致傷亡的事件屢見不鮮。田間勞作時大多置身于空曠野外,使人容易遭受到雷電的襲擊;其次,農民在干農活時所用的鋤頭等金屬用具,會進一步增加人體的高度,有的農民甚至赤腳在水田里勞作,這些都大大增加了被雷電擊中的概率。農民在田間勞作時,若遇雷雨天氣,切忌找大樹避雨,空曠的地方撐傘,也不要進入孤立的棚屋、亭子等低矮建筑物,而是應該想方設法盡量降低高度,如雙腳并攏下蹲并丟掉手中的農用具,或者盡快找到安全場所,不將自己暴露在雷電襲擊的范圍內。夏季是雷雨天氣多發的季節,農民在戶外進行活動或田間勞作時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做好雷電防護工作。
關鍵詞:雷電現象;雷電災害;防御措施
前言
雷電是伴有閃電和雷鳴的一種雄偉壯觀而又有點令人生畏的放電現象。雷電一般產生于對流發展旺盛的積雨云中,因此常伴有強烈的陣風和暴雨,有時還伴有冰雹和龍卷風。積雨云頂部一般較高,可達20公里,云的上部常有冰晶。冰晶的凇附,水滴的破碎以及空氣對流等過程,使云中產生電荷。云中電荷的分布較復雜,但總體而言,云的上部以正電荷為主,下部以負電荷為主。因此,云的上、下部之間形成一個電位差。當電位差達到一定程度后,就會產生放電,這就是我們常見的閃電現象。閃電的的平均電流是3萬安培,最大電流可達30萬安培。閃電的電壓很高,約為1億至10億伏特。一個中等強度雷暴的功率可達一千萬瓦,相當于一座小型核電站的輸出功率。放電過程中,由于閃電通道中溫度驟增,使空氣體積急劇膨脹,從而產生沖擊波,導致強烈的雷鳴。 帶有電荷的雷云與地面的突起物接近時,它們之間就發生激烈的放電。
1 雷擊災害的形成
云內和云與云之間的放電,叫云間閃電或云閃,云與大地之間的放電,叫云地閃電或地閃。云閃因其不能到達地面,一般不會對人類活動造成影響,對人類活動造成影響的主要是地閃。地閃發生時,產生的雷電流從云中泄放到大地,在其泄放通道上造成的危害即雷擊災害。當雷電流從云中泄放到大地時,直接打在建筑物、構筑物及人畜身上,產生電效應、熱效應和機械力,造成毀壞和傷亡,稱之為“直擊雷”;當雷電流從云中泄放到大地時,在其泄放通道周圍產生電磁感應向外傳播或直接通過導體傳導,導致在影響范圍內的金屬部件、電子元件和電氣裝置,受到電磁脈沖的干擾而毀壞,稱之為“雷擊電磁脈沖”。
2 雷電災害防御措施
每年夏季,全國各地都會發生雷擊災害事故,諸如電子信息系統遭到破壞、通訊中斷、建筑物被毀、甚至危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造成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防雷技術原則強調全方位防護,綜合治理,層層設防,把防雷看做是一個系統工程,
2.1 搭接,或稱為“均衡連接”、“等電位連接” 就是把各種金屬物用粗的銅導線焊接起來,或把它們直接焊接起來,以保證等電位。等電位連接是防雷措施中極為關鍵的一項。對于一座樓房講,要從樓頂上開始,逐層地做起,現代的高樓頂上有各種金屬物,包括各種天線、燈架、廣告牌、裝飾物等等,都要與避雷針等接閃器連接,達到等電位。以下各樓層也得如此,每層樓內處于同一電位,則樓內行走的人就不會有危險了,不論這些金屬物電位升得多高,猶如站在高壓輸電線上的小鳥一樣,無觸電之憂。同時,完善的等電位連接,也可以消除因地電壓驟然升高而產生的“反擊”現象,這在微波站天線塔遭到雷擊后是常常遇到的。
2.2 傳導,即為避雷針的裝置 避雷針就是一個接地的金屬裝置,高端比建筑物頂端更高,吸引閃電,把閃電的強大電流傳導到大地中去,從而防止閃電電流經過建筑物。避雷針雖然能夠保護建筑物,但引導入地的導線流有巨大電流,會產生電磁場,也可能損害設備。所以該措施必須與其他防雷措施聯合起來,才是完全之策。
2.3 分流 把凡是從室外來的導線(包括電力電源線、電話線、信號線或者這類電纜的金屬外套等)都要并聯一種避雷器至接地線。不僅入戶處,在每個需要作防雷保護的儀器設備的機殼處都要裝。作用是把沿著導線傳入的雷電波在避雷器處經避雷器分流入地,也就是類似把雷電流的所有的入侵通道堵截了,而且不只一級堵截,可以多節堵截。
2.4 接地 前面三個措施,都涉及到閃電能量泄放入地,所以接地是前面三個措施的基礎,接地的妥當與否,成為歷來防雷技術別受重視的項目,它又是最費工、費錢、費力的防雷措施,是防雷工程的重點和難點。
2.5 屏蔽 就是用金屬網、箔、殼、管等導體把需要保護的對象包圍起來,從物理上說,就是把閃電的脈沖電磁場從空間入侵的通道阻隔起來,力求“無隙可鉆”。各種屏蔽都必須妥善接地,所以這五項措施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防衛體系,全面措施才能達到萬無一失的效果。
2.6 要加強防雷法規、防雷減災知識普及宣傳,不斷提高農村、農民的防雷減災意識
各級氣象部門要抓住雷電災害典型事例,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類媒體,大力宣傳防雷減災有關法律規章和科普知識,進一步提高廣大農民的防雷減災意識,宣傳重點要放在如何增強農村農民的防雷自救互救能力上。同時,要積極主動向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匯報和宣傳,爭取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共同推進農村防雷減災工作的發展。
2.7 要切實采取措施,消除防雷安全隱患 針對地域特點,因地制宜,會同當地政府部門共同制定新農村建設防雷減災指導性意見及規劃,加快農村防雷減災監測網建設,開展面向農村的雷電預報服務;主動加強部門協調溝通,將防雷審監驗列入農村工程項目的監管環節,從源頭抓起,把好防雷設施設計、施工關口,確保防雷設施建設質量;要切實加強農村雷電災害調查,分析農村防雷形勢和需要,為當地政府防雷減災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積極開展農村建設工程項目的雷擊風險評估;主動開展農村防雷安全檢查,排查雷擊隱患,督促和指導農村農民落實防雷整改措施等。
2.8 加強防雷檢測行業管理 避雷裝置安全檢測,不同于一般的業務工作,涉及到各行各業,依法進行安全檢測和技術服務,必須有完善的組織機構,進行規范化管理。防雷部門聚集著防雷技術、人才等各方面的優勢,特別是相當一部分部、委系統防雷的技術力量、設備配置都有較強的實力和基礎,有的多年在開展這項工作,但這些部門和系統都是自成體系,各自為政,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缺乏規范化管理。那么,如何利用好各方面的優勢,履行好政府賦予我們的管理職能,又不造成行業壟斷的態勢。應建立避雷裝置安全檢測網,比較好地發揮各方面的職能作用。如果只依靠氣象部門承擔檢測任務,難以達到預期的目的,有的部門、特殊行業不是我們力所能及的。只有最大限度地調動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才能更好地履行《氣象法》賦予我們的職能。為加強檢測管理工作,制定了檢測資質審批制度、資質年審制度、檢測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復檢制度、資料報送制度、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檢測儀器年檢標定制度等,使管理工作更加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