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8 10:21:43
序論:在您撰寫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以及獨立工業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
第三條(管理原則)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管理、專業管理與群眾監督、公共服務與公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機關)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和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和區(縣)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隊伍(以下簡稱監察隊伍)根據本條例的授權,負責處理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實施相關的監督檢查。
本市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市容環境衛生權利和義務)
任何單位(含個體經營者,下同)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
第六條(科學技術)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開展市容環境衛生領域的科學研究,推廣、運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技術水平。
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責任,做好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八條(發展計劃和事業經費)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并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
第九條(專業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宣傳教育)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以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教育、衛生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刊和戶外廣告的制作、者,應當在其媒體或者設施上公益性市容環境衛生宣傳內容。
第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以下簡稱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業主委員會,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居民委員會;
(二)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周邊一定范圍內的區域(包括水域,下同)的責任人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的使用者、管理者或者所有者;
(三)其他公共場所的責任人為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
前款規定的責任人應當保持其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對其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者要求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處理。
責任區的具體范圍以及責任內容,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十二條(監督檢查)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并定期組織檢查。
第十三條(投訴受理)
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投訴受理制度。
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和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現象,有權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投訴。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7日內答復投訴人。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四條(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容貌要求)
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標準,定期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或者粉刷。
第十五條(景觀燈光管理)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的所有者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正常使用,并按照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景觀燈光設施。
第十六條(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牌管理)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設置技術標準,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其中戶外廣告的設置還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要求;
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其安全、整潔、完好;在防汛、防臺或者暴雨期間,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要求,對上述設施進行安全檢查。
設置單位應當及時拆除到期的戶外廣告設施。
第十七條(透景圍墻)
本市道路兩側的建筑物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本市道路兩側建筑物的現有圍墻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和有關規定予以改建。
第十八條(門面裝修)
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開設門窗、破墻開店或者進行其他門面裝飾裝修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十九條(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設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所搭建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亂貼、亂畫、亂涂管理)
禁止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
禁止在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宣傳品或者標語;零星招貼物應當張貼于固定的公共招貼欄中。
除前款規定外,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及其他設施上張貼或者張掛宣傳品或者標語的,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內實施,并及時清除。
第二十一條(占路經營和堆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
本市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二條(吊掛晾曬和堆放)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樹木、電線桿等設施吊掛、晾曬物品。
在重大節慶、文化、體育、外事等活動期間,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禁止或者限制在本市景觀道路、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等處吊掛、晾曬和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前款規定作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決定的,應當明確禁止或者限制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時間,并告知有關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車船容貌管理)
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運輸物品時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
運輸生活垃圾、糞便的車輛和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
第四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四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清掃)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應當在規定的時間,按照作業規范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進行,垃圾應當立即清除。
國家或者本市規定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的區域,應當采用機械化方式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水域保潔)
各類碼頭、船舶應當配備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使其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的,應當采取措施,防止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
水面漂浮物、船舶垃圾和糞便應當及時清除,防止污染水域。
第二十六條(居住區保潔)
居住區的清掃、保潔,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組織落實,所需費用由居民承擔。
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內的整潔。
第二十七條(集貿市場保潔)
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應當保持集貿市場內整潔,根據垃圾日產生量設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產日清。
集貿市場內的攤販應當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攤位和經營場地周圍的整潔。
第二十八條(公共綠地保潔)
公共綠地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公共綠地的整潔、美觀,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
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的,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二十九條(施工場地保潔)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符合規定要求的封閉圍欄、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施工中產生的各類垃圾應當堆放在固定地點,并及時清運。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第三十條(清洗、受納場所管理)
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條(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保潔)
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應當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飼養家禽家畜和信鴿)
居民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居民飼養信鴿,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影響周圍市容環境衛生,并應當征得相鄰方同意和體育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十三條(禁止行為)
禁止實施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
(四)在露天場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占用道路、廣場清洗機動車輛;
(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四條(廢棄物治理原則)
本市按照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廢棄物進行處置,鼓勵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量。
第三十五條(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
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收集、運輸。
單位產生的廢棄物,由單位負責收集、運輸或者承擔收集、運輸的費用。
廢棄物的處置,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廢棄物申報)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自行收集、運輸下列廢棄物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
(一)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
(二)船舶的生活垃圾、掃艙垃圾和糞便。
產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有關單位和個人還應當取得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的處置證。
第三十七條(生活垃圾分類)
本市逐步實行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在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地區,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的標準和方法,并予以公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八條(特殊廢棄物管理)
居民產生的大件生活垃圾應當在居住區定時、定點投放,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定時收集。
下列廢棄物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有關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承擔相應的費用或者責任:
(一)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
(二)廢電池;
(三)塑料廢棄物;
(四)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九條(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
本市征收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管理。
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具體征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生活垃圾處置)
生活垃圾應當由依法設立的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
處置生活垃圾,應當遵守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十一條(糞便處理)
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第四十二條(居民裝飾裝修垃圾管理)
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的,應當在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居民委員會安排的地點暫時堆放,并委托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運至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場所處置。
第四十三條(建筑垃圾的運輸和處置)
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運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并隨車船攜帶處置證,按照核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應當在規定的受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建設或者施工單位自行安排處置的,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提交受納場所管理單位出具的證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
第四十四條(工業及醫療衛生垃圾處理)
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應當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條(回收利用)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組織、指導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轄區內廢舊物資回收利用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十六條(便民要求)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規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時,應當以方便居民為原則。
糞便滿溢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先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并由責任者承擔清除、疏通費用。
第六章作業服務管理
第四十七條(服務市場化)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企業,逐步實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市場化。
第四十八條(作業服務的發包)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
(二)居民產生的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的收集、運輸;
(三)由財政性資金支付的項目。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項目不得轉包。
第四十九條(作業服務規范)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由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作業服務質量)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當事人雙方也可以自行約定高于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作業服務標準。
第五十一條(監督檢查)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五十二條(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編制本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和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設施配套建設)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造等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的,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地區性綜合開發建設項目規劃方案的審核。
第五十四條(設施設置)
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并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五十五條(審核管理)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有關設計方案應當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
第五十六條(竣工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請驗收。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驗收。
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條(使用管理)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負責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保持其整潔、完好。
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設有明顯標志,并由專人負責保潔。
第五十八條(設施及設施用地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拆除、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還應當提出補建方案。
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的法律責任)
未保持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市容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維修或者粉刷的;
(二)未保持景觀燈光設施正常使用或者未按規定開啟景觀燈光設施,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設置或者違反設置技術標準設置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的;
(四)未保持戶外廣告、店招店牌和標志牌等設施安全、整潔、完好的;
(五)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設攤經營、兜售物品的;
(六)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的;
(七)道路兩側和廣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內的經營者超出門窗和外墻設攤經營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吊掛、晾曬和堆放物品的;
(九)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未保持車容整潔的;
(十)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運輸物品時泄漏、散落或者飛揚,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十一)運輸生活垃圾、糞便,未按規定對車輛和船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的。
有前款第(五)項情形的,可以并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并可以暫扣當事人其他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
(二)擅自設置、超期設置或者違反設置規劃和設置技術標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
有前款第(二)項情形的,可以責令設置者限期拆除設施;拒不拆除的,可以。
第六十一條(違反選用透景圍墻規定的法律責任)
在本市道路兩側新建建筑物,未按規定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作為分界,擅自新建實體圍墻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監察隊伍會同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組織。
第六十二條(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的,處以警告或者每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對在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行為中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其通訊工具通知其于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處理;對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可以通知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中止其通訊工具的使用,有關電信業務經營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條(違反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各類碼頭、船舶未按規定設置與垃圾、糞便收集量或者產生量相適應且符合設置標準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正常使用的;
(二)進行碼頭、船舶裝卸作業或者水上航行,造成貨物或者垃圾、糞便污染水域的;
(三)集貿市場的管理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做到垃圾日產日清的;
(四)因栽培、修剪樹木、花卉等作業產生枝葉、泥土,未及時清除的;
(五)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在建設工地設置臨時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潔、完好的;
(六)施工單位向建設工地外排放污水、散落粉塵,污染公共環境的;
(七)機動車輛清洗站(場)、廢品收購場所和廢棄物受納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造成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的;
(八)舉辦節慶、文化、體育等活動,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未保持周圍市容環境衛生整潔或者未及時清除因舉辦活動而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的;
(九)居民飼養家禽、家畜或者違反規定飼養信鴿的;
(十)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行為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施工單位未按規定設置封閉圍欄,或者擅自在建設工地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的;
(二)施工單位在竣工后未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廢棄物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警告或者對個人10元以上300元以下、對單位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本條例規定,向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申報廢棄物產生量和處置方案的;
(二)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規定,經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未按規定對廚余垃圾、廢電池、塑料廢棄物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廢棄物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的;
(四)居民產生裝飾裝修垃圾,未按規定堆放、處置的;
(五)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六)運輸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未隨車船攜帶處置證的;
(七)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
(八)將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數量較大的,按每噸200元處以罰款。
運輸未經核準處置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或者擅自傾倒生活垃圾、居民裝飾裝修垃圾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泥漿的,可以暫扣其運輸工具,并要求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六十五條(違反作業服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或者質量標準從事作業服務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轉包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的,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本市交通集散點和大型商業、文化、體育設施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未按規定設置垃圾收集容器的;
(二)未按規定將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設計方案報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核的;
(三)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未經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公共廁所無明顯標志或者不對外開放的。
有下列情形的,根據其違法情節,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設施設置規定和設施設置標準建設公共廁所或者其他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的;
(二)占用、損毀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
第六十七條(責令改正和代為改正)
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拒不改正的,可以代為改正,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六十八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監察隊伍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九條(妨礙職務處理)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執法者違法行為的追究)
市容環境衛生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一條(另行規定)
近年來,經過市人民政府不懈努力和相關部門的履職盡責,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發生了很大變化,城市環境更清潔、秩序更優良、城市品牌形象初步顯現,基礎設施和功能發揮日趨完善,有效維護和保障了巴城人民的生產生活秩序。
(一)政府高度重視。市區兩級政府高度重視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齊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針對巴城實際,依據城市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實施辦法》和《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并經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頒布施行,使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更加有章可循。同時,把增強市民的城市意識、市民意識、法治意識作為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基礎來抓,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納入“五五”普法內容,采取單位組織學、重大節日集中宣傳,組織巡展巡講等形式,加大普法宣傳力度,先后印發《環衛公約》、《城管知識問答》、《規范城市市容秩序的通告》等學習宣傳資料。整合運用報紙、雜志、電臺、電視臺、互聯網等媒體資源,開設“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題欄目和節目,正反典型報道相結合,對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人和事予以公開暴光。大力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知識進校園、進社區、進機關、進企業活動,開展“城管文明市民”和“城管文明之家”評選活動,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增強全民參與意識和文明意識,通過多形式、多層次的宣傳引導,逐步形成了“巴城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良好風尚。
(二)基礎建設加快。按照巴城發展的需要,將巴城城區劃分為重點管理區域、一般限制區域和開放便民區域,建立專業市場、臨時市場,規劃設置了鹵菜、夜啤酒、小吃、小百貨、水果、花卉、修配、倉儲、娛樂等開放便民區,推進城市功能分區。千方百計開通城市公交,方便市民出行。去年以來,相繼完成南壩、濱河堤基礎工程和二環路五段建設,打造了鐘鼓樓片區和南池北路兩個商業步行街,回風大橋前期工程進展順利。整治了小街小巷、并安裝簡易路燈,新建了一批公廁、垃圾中轉站,啟動了北門街、圣水巷整治工程,大力實施雨污管網改造等,使城市發展空間得到進一步拓展,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集聚服務效能大大提高。
(三)管理規范有序。市、區兩級職能部門,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緊緊抓住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重點領域和關鍵部位,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認真落實“包綠化、包凈化、包美化、包亮化、包秩序”為主要內容的“門前五包”責任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袋裝,定時巡街清收,封閉運輸和無害化處理,園林綠化管養維護,燈桿廣告位特許經營,合理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泊位,座商歸店、農貿歸市、攤點歸區,重點整治城市“牛皮癬”等城市管理的有效舉措,初步形成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管、人民愛”的良好氛圍,多數市民表示滿意。
二、主要問題
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雖取得了較大成績。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和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
(一)部分人的城市意識不夠高。巴城設地、立市的時間不長,農村進城人員多,素質參差不齊,受到一些舊生活習慣的影響和知識水平的限制,不習慣城市生活的方式,不熟悉、不遵守城市行業規則,甚至破壞城市規則,對城市化建設管理認識不足,支持力度不夠,城市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例如:亂扔亂倒,亂排亂涂,隨地吐痰,一些較偏僻的街巷垃圾、雜物堆積、無人清掃,擺貨出街,亂擺亂賣、車輛亂停亂放,損壞公共設施,綠化等現象仍較突出。
(二)功能不盡合理。在經濟欠發達與城市規??焖贁U張的地方,一般會導致管理向利益讓步,規劃向開發讓路,環境向建設低頭等無奈選擇,使城市的公益設施、基礎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滯后,一些居民集中區、商業繁華區、大型公共活動場所、農貿集市、城市主干道和繁忙街口,服務設施嚴重不足,服務功能較差。例如:巴城停車場明顯不足,紅綠燈設置明顯偏少,個別路段行車不暢,事故較多。公廁設置明顯偏少和不盡合理等。
(三)管理力度不夠。城市管理職責分散,責權分離,主體錯位,重復管理,無人管理,交叉管理,表現明顯,隨著城市發展和法治步伐的加快,巴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體制、機制有些不相適應,特別是城建管理、交通管理、衛生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體制不夠順、制度不夠全、工作不夠細、管理力度還待進一步加強。
三、幾點建議
(一)加大宣傳引導力度,增強城市意識。充分利用現代傳媒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宣傳手段和形式,進一步強化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宣傳普及力度,強化法治意識,增強廣大市民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認同感,增強廣大市民的城市歸宿感,增強廣大市民遵守、維護、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主動性、積極性和自覺性,使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深入人心、深入民心,形成市容和環境衛生由全體市民共建、共有、共享的良好城市心態。
(二)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增強城市功能。將學校、專業性市場和公共活動場所的建設,機動車輛停車場建設和臨時??寇囄坏膭澏ǎt綠燈設置以及垃圾中轉站、垃圾處理場、公廁、城市雨污管網等基礎設施,與城市建設尤其是商業性開發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審批、同步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明確城市功能分區,力爭用1-3年時間,完善城區主干道、大型公共活動場所的公廁和交通紅綠燈設置,加大雨污管網改造力度,實現雨污全部入網分流,年內完成巴人廣場公廁建設和回風廣場紅綠燈設置,整治后河橋、柳津橋頭交通秩序。
(一)認真實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今年是新的《*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實施的第一年,要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和實施,有計劃地組織各類人員的培訓,深入社區、學校和家庭搞好宣傳,提高公眾對新法規的知曉率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自覺性。同時要按新規定要求,盡快實施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置許可制度,發放生活垃圾處理許可證,規范環衛作業市場。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責任區制度、責任區監督檢查制度、行政管理與處罰協調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建立健全市容環衛監管網絡,使全市市容環境衛生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二)努力實現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的目標。一是突出抓好內街內巷、居民小區、集貿市場和餐飲店市容環境衛生,督促臨街單位、店鋪、住戶落實門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制,全面清理衛生死角。二是大力整治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和農村環境衛生,加大環衛設施投入,更新垃圾收運工具,建立和優化垃圾收運系統,落實日常保潔人員,推行標準化作業,逐步縮小城鄉結合部和農村地區與中心城區環境衛生的差距。10月份,在*區召開農村環境衛生整治現場會。三是提高水域保潔水平。建立和完善監管機制,加大監管和執法力度,著力解決城中村河涌水面臟、亂問題,消除水域衛生死角。四是嚴格落實生活垃圾收運作業規范。加大車輛防污水滴漏裝置的改造,推進生活垃圾車載桶裝收運方式,消除垃圾壓縮站、垃圾裝運點、垃圾收集容器周邊和垃圾運輸作業過程中污染環境等問題。五是建立和完善市、區、街、村四級環衛監管網絡。
(三)加強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工作。要按照“屬地管理、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認真做好余泥渣土排放和受納的行政許可工作,從源頭嚴把余泥渣土排放的準入關。要修訂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準入條件和標準,落實公司對車、車對人、人對證和證對公司的管理要求。新組建余泥渣土管理機構的區和縣級市要抓緊展開工作,改變轄區內建筑垃圾運輸管理混亂無序的狀況。要加強與有關職能部門的聯合執法,開展專項整治行動,確保建筑垃圾排放和運輸管理各項措施的落實。
(四)加快環衛基礎設施建設。今年,李坑垃圾焚燒發電二廠要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和設計,爭取6月30日開工建設。第三座垃圾焚燒發電廠完成立項、環評和廠址規劃及開展征地工作。*垃圾填埋場滲濾液擴容項目完成工程建設。*垃圾運輸備用道路完成項目立項、可研報批和開展工程施工等工作。李坑垃圾滲濾液處理擴容年底完成建設并投入使用。*居住新城真空管道垃圾收集系統工程完成1-4號系統的土建安裝,并開始3號系統的試運行。加快推進李坑生活垃圾綜合處理廠、建筑余泥渣土處置場建設。抓緊水上綜合碼頭和*環衛停車場建設;完成環衛作業車輛智能監控系統建設。完成新建改建公廁94座、新建改造壓縮站11座,啟動2座大中型垃圾中轉壓縮站建設。以*區為重點,進一步完成農村環衛設施的更新和配置。*和*區要加快垃圾焚燒發電廠的建設
第二條在集鎮規劃區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鎮政府負責集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四條對在集鎮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鎮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集鎮區的建筑物和設施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設計應貫徹適用、經濟、安全和美觀的原則,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風格,并注意與周圍相協調。
第六條任保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集鎮區內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的,必須經得鎮政府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七條在集鎮區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的必須先向鎮政府申報,由鎮政府指定地點設置。
第八條集鎮規劃區內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戶均實行市容衛生“門前五包”責任制,在責任地段內必須承擔下列責任:
1、包衛生。負責清掃、保潔和維護管理,清除廢棄物、積水、污物等,對亂潑亂倒、亂扔亂停等行為及時制止,并向鎮政府舉報。生自學成才垃圾袋裝化,每日下午5:30之后至次日早上8:00前,置于自已家門口或當即將垃圾倒入附近垃圾池內,其它時間門前不準倒垃圾。
2、包綠化美化。負責管護樹木花草,保持綠地干凈整潔。嚴禁攀拆樹木花草,依樹搭棚、晾曬衣物及損壞花草和綠化設施。
3、包市容秩序。及時制止亂搭亂蓋、亂堆雜物、亂擺攤點、亂立廣告牌、亂停車輛等影響市容環境。不準他人拉著板車、零擔、手提籃在門前叫買叫賣。
4、包門前整潔雅觀。嚴禁在門前人行道和街道上擺貨設點,支棚搭架,堆放物品,不許在門店前搞有礙占桅和將爐口、煙囪、污水道等排污口朝向街道等現象。
5、包基礎設施完好??醋o好門前至街道范圍內的市政基礎設施。制止損壞侵占、拆除、遷移、封閉市政環衛等公共設施的違章行為?!伴T前五名”責任地段范圍,由單位、個人門前至街道中線兩側起點為相鄰單位(戶)房屋間分線。
第九條環境衛生管理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對集鎮區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服務實行收費制度。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居民戶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所收??顚iT用于集鎮區生活垃圾處理和設施維修。具體的收費標準按照九江市廬山區市容局現行的《廬價字(2001)04號》標準制定。
第十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
1、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按鎮政府有關規定收取。
2、臨街門店個體工商戶除按10元/月收?。ㄖ敢婚g4米鋪面)外,從事早點、餐飲、瓜果、甘蔗、廢舊回收行業的,將額外收取每月大批量垃圾清運費用10—50元/月。
3、集鎮居民戶按每家5元/月收取。
4、集鎮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的建筑垃圾按建筑工程總造價的0.5%收取。
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本著簡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則,每年一次納,對不按規定時間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采取停供水電等相關措施促使其按時足額交納,或交由行政執法部門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在集鎮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1、不按規定地點和要求任意傾倒垃圾的從重處罰。
2、未經鎮政府批準擅自設攤點的。
3、亂立廣告牌的。
4、從事商業廣告宣傳、文藝演出未向鎮政府管理辦公室申報且鎮規劃辦未同意的,除收取衛生費外從重處罰。
5、流通商販。
6、在公共設施上晾曬衣物有損鎮容鎮貌的。
7、不按規定范圍亂停放車輛的。
8、不落實“門前五包”責任制的。
第十二條在集鎮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分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性質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1、建筑施工單位不按指定地點傾倒渣土、沙石等。
2、拖運沙、石、木等車輛在過集鎮時沿途灑落,影響鎮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縣級市、建制鎮以及經濟開發區、獨立工業區等城市化區域。
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把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扶持市容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第五條蘇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依法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劃分確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簽訂市容環境衛生責任書。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知識和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文明衛生意識,樹立良好的社會文明風尚。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各類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保持整潔、美觀,其造型、色彩、裝飾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第十條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對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對影響市容的臟污、缺損,應當及時清除和修復。
第十一條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臨街建(構)筑物的外立面安裝窗欄、遮陽(雨)篷(棚)、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應當統一規范,保持整潔。
新建建筑物外墻的空調外機應當按照規劃設計指定的位置安裝,不得隨意變更位置和破壞建筑物外立面。
建(構)筑物臨街外墻安裝空調的,安裝設置應當牢固安全,其外機支架底部距離地面高度不得低于二米,空調冷凝水應當接入排水管道。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橋梁及其他公共場地的護欄、路牌、廣告牌、桿線、樹木、綠籬、草坪、花壇等處不得吊掛、晾曬物品。
主要道路、景觀河道兩側不得設置落地衣架晾曬、懸掛衣物。
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地區建筑物的頂部、外立面、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或者擺放雜物及影響市容的物品。
第十三條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的公共場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已建的架空管線應當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影響市容的廢棄桿、管、箱等設施,所有人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實際需要和客觀條件,設置疏導性臨時經營場所。臨時經營場所應當保持整潔、有序。
在道路兩側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的餐飲、非機動車修理、擦鞋等便民攤點,應當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限規范經營,設置標志,保持經營場地清潔。
第十五條沿街和廣場周邊的商業、飲食業以及制作、加工、車輛清洗和維修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占道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舉辦商業、文化等活動的,舉辦單位應當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顒咏Y束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清除設置的臨時設施,保持道路、場地的整潔。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道路應當將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點納入規劃,合理設置。
沿街單位的車輛應當停放在單位內部。無停放車輛場地的,應當在準許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整齊。
居民區的機動車輛應當有序停放,不得影響市容。
第十七條建筑工地應當實行封閉施工,工地出口地面應當硬化處理,保持周邊整潔。
待建地塊應當設置實體圍墻,其高度、形式和外墻色彩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圍墻內不得積存垃圾等雜物。
第十八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和時限設置。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設施的所有人和廣告人負責戶外廣告的日常維護保養,保持安全、整潔、完好。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陳舊、破損的,應當及時整修更新。
第二十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統一規劃、設置公共招貼欄,供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
公告欄、招貼欄、閱報欄、畫廊等公共信息欄的管理人應當定期更換內容,及時清洗、維修。
第二十一條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廣場不得散(派)發印刷品。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設置過街布(條)幅。經批準設置的沿街布(條)幅,設置單位應當在期滿后及時撤除。
古城區內沿街懸掛的布(條)幅不得影響古城建筑風貌。
第二十二條城市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場地和建(構)筑物周邊設置的雕塑,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負責日常保潔、維護、檢修。
第二十三條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體保持清潔,水面無漂浮物;
(二)駁岸、護欄、涵閘、泵站等設施外觀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三)重點地區臨河駁岸的排水口應當設置在隱蔽處或者采取措施遮擋,保持駁岸立面整潔;
(四)停泊船只應當保持外觀容貌整潔,船上物品堆放保持整齊有序;
(五)不得在景觀區域劃定的禁止水域垂釣、捕魚、游泳。
第二十四條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應當符合景觀照明專項規劃,不得影響市容。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包括公共設施)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投入使用的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維護,保持整潔、完好,并按照有關部門的規定運行,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
第二十五條城市公共部位和重要建筑物的景觀照明設施應當納入城市路燈運行系統,按照要求統一開閉和集中監控。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和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區域性綜合開發建設規劃方案,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并征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廁所應當達到行業二類以上設計標準。
市區公共廁所實行全天候免費開放。
營業場所附設的公用廁所在營業時間內應當免費開放。
第二十八條本市推行市容環衛作業服務市場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企業應當取得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的許可。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對由財政資金支付的市容環衛作業服務項目,應當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承攬單位。
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對市容環衛作業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的清掃作業應當按照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避開上班高峰時段。
第三十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方便居民的原則,確定生活垃圾和糞便投放、傾倒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居民應當維護居住區的環境衛生,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和糞便。
沿街的餐飲等商業經營者經營活動產生的垃圾,應當實行袋裝化,并按照指定的地點投放。
第三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和未接入污水處理系統的糞便,由所在地環境衛生管理單位或者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統一組織收集、中轉、運輸。
化糞池、儲糞池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日常管理。發生滿溢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委托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及時清除,費用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
第三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方可處置。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線路、時間運送建筑垃圾,并在規定的接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
第三十四條裝飾、裝修房屋產生垃圾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部門、物業管理企業或者社區居民委員會指定的地點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內,并承擔清運處置費用。
第三十五條運輸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糞便、流體物質、砂石等的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飛揚,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第三十六條垃圾應當由指定的垃圾處理場(廠)或者處理設施處置。處置生活垃圾,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質量標準和有關規范。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委托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代為清洗或者粉刷、清除和修復,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處以所需費用一倍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批準的地點、時限經營的,或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設置臨時環境衛生設施、未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和未在規定時間內清除設置的臨時設施的,對個人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可以依法暫扣經營、作業的工具,并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影響市容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散(派)發的剩余印刷品。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對個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嚴重影響市容逾期不自行清除或者權屬不明難以自行清除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清除。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違法行為人拒不采取補救措施的,由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組織市容環衛作業服務企業代為采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九條市容環衛管理部門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執法;
(二)收繳罰款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打罵、侮辱當事人;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五)、、、貪污受賄等其他違法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侮辱、毆打正在執行職務的市容環衛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或者拒絕、阻撓其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處罰權,按照國家有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 __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以區為主、分區負責、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是市、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政府應將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一規劃。其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各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照《條例》和《辦法》,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行政執法職責,也可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條 宣傳、建設、環衛、規劃國土、環保、工商、公安、司法、交通、房產、園林、教育、文化、衛生、廣播電視等部門及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市民的公共衛生道德水平,增強市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科研部門應高度重視環境衛生科學研究,加強環境衛生發展預測,改進垃圾糞便收集、運輸和處理手段,提高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能力,提高環境衛生工作的科學管理水平。
第八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推進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社會化改革,逐步實行社會化有償服務。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責。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十條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保持整潔、美觀。在城市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設施或封閉陽臺必須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設置戶外廣告、條幅、板房、電話亭,搭建臨時設施或占用公共場地施工,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其中,6平方米以上(包括6平方米)的廣告設施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電線桿、廣告牌等設施及樹木上亂寫、亂貼、亂刻、亂畫,不得沿街和在居民區內亂貼、亂發各類宣傳廣告。
第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必須內容健康外形美觀,主辦單位應定期檢查,及時維護。經批準在市區設置經營性條幅廣告的,懸掛時間不得超過5天,不得影響市容和交通,清除時不得遺留垃圾。
第十四條 在城市進行工程施工的,施工現場的物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污水、渣土應當及時清理、清
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后,應當及時清理場地。
申請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在領取施工許可證前,應到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對施工現場進行封閉管理,施工完成后及時恢復原狀,市容和環衛部門參與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城市沿街臨時攤點和節假日從外地來的經營攤點、貨車,由城管部門在委托權限內按照城市市容管理要求進行選址、定點、辦證和收費。各類攤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嚴禁違章占道,亂搬、亂放,銷售瓜果、蔬菜的機動車輛必須進入市場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和從事其它有礙市容、交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城市內樹木、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整潔美觀,定期修剪、刷白和噴藥,防風林帶的環境衛生要有專人負責清掃、清運,栽培、修整花草和清理泥沙池留下的渣土、樹葉必須及時清除干凈。
第十七條 嚴禁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拋撒、焚燒各種物品,不得在林帶內堆放物料。
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是指城市建成區內的車行道、人行道、街巷、橋梁(立交橋、高架橋、隧道、人行過街天橋等)、地下通道、廣場、停車場、公共綠地,各類車站、機場、碼頭、市場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活動場地。
第十八條 建筑施工單位在開工前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垃圾清運許可證。開工后產生的建筑、生活垃圾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地點傾倒。建筑施工單位需自行安排處置場地或需要回填的,應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統一安排,否則按亂倒垃圾論處。改建、裝修房屋產生的渣土、裝璜垃圾等要按規定的時間自行或委托清理,不得倒入垃圾房和生活垃圾容器內。
第十九條 在市區運行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型完好,車容整潔,嚴禁拋灑、滴、漏、帶泥上路污染路面。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條 環境衛生的清掃、保潔應符合建設部《城市道路清潔質量評定標準》和《城市主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評定標準》。
第二十一條 道路清掃、保潔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進行,規范作業,保持路面的清潔衛生,清掃的垃圾隨掃隨收,不得滯留、堆放。垃圾清運應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不得污染路面。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應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責任區,履行“門前三包”(包衛生、包綠化、包秩序)責任,做好本單位辦公區、廠區、經營區等地的環境清掃工作。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應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城市生活垃圾實行袋裝化,必須將垃圾袋扎口后投入垃圾房,逐步做到分類收集、無害化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亂倒垃圾,不得阻礙垃圾清運,不得在環衛設施內翻揀廢品。
醫療衛生、生物化學制品等單位的所有垃圾容器和動物尸體以及含有病毒、病菌的垃圾等廢棄物,必須按照標準處理,嚴禁任意棄置或倒入垃圾房內。
第二十四條 城市公共廁所應按建設部《公共廁所管理規定》達標。公共廁所應做到隨臟隨掃,定期噴藥、滅蠅、消毒。符合條件的公廁,經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有關規定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按標準收費。商場、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設置的廁所,由所在單位負責做好保潔工作,并接受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從事飲食、理發、洗染、美容、照像等服務行業的經營店鋪,必須具備室內排水設施。無排水設施的應限期整改,否則不許營業。夜市(早市)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__市夜市(早市)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凡經營農副產品的個體工商戶應逐步實行凈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各類經營攤點必須配備“五個一”(一把掃把、一個垃圾桶、一個簸箕、一塊抹布、一把蒼蠅拍),并做到隨時打掃,保持攤位周圍清潔,不準亂扔亂倒廢棄物。
第二十七條 城市居民區內不得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它特殊需要飼養的必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八條 冬季掃雪打冰工作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責任劃分及監督檢查。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及沿街店面須按照“冬季掃雪打冰責任書”要求,在雪停24小時內及時清除責任路段或責任區冰雪。居民區內的冰雪清除工作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
第二十九條 從事清掃保潔、沖洗車輛以及施工渣土運輸等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執行市容和環境衛生標準,服從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條 環境衛生設施要按照建設部《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及大型集貿市場建設等應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配套建設垃圾房、公共廁所、環境衛生工作點等環境衛生設施,做到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其經費應納入建設工程概算。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項目的設計方案審查和工程驗收須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項目設計不符合規范要求的不得施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條 城市垃圾、渣土、糞便消納處理場所的建設應符合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并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單位和個人自行清運垃圾,使用垃圾消納處理場所的應按規定標準交費。
第三十二條 按城市規劃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 移動。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施工,不得影響正常使用。
第三十三條 多層和高層建筑應修建垃圾貯存設施和清運車通道。管理人員應加強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和通道暢通。
城市居住區或人流集中地區,應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等環衛設施。存放各類垃圾的環衛設施,必須保持完好、整潔,任何人不得焚燒垃圾和亂倒污水。
第三十四條 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垃圾處理場場地和設施,不得妨礙垃圾處理工作,嚴禁在垃圾場放養牲畜。第四章 監督管理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按照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各職能部門應按照“誰污染,誰治理,誰收費,誰服務,誰管理”的原則,按照環境衛生工作的分工認真做好管理工作:
(一)居委會負責收取轄區內居民個人、暫住人口(含外來人員)的衛生費及居民裝璜房屋的垃圾代運費。
(二)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委托的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企事業單位、店鋪等“門前三包”區衛生費(學校三包區衛生費減半),轄區內各單位、各行業的室內衛生費,以及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的衛生費。
(三)經營者在申辦攤位證時,應按規定向城管部門繳納衛生費。對拒不繳納衛生費、有償服務費的單位和個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各區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并可委托街道辦事處與轄區內個體經營戶、企事業單位簽訂“門前三包”責任書。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的,處以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隨地便溺的,處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城市主要街道(城市主要街道由市人民政府另行下文確定)的臨街建筑物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經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亂倒垃圾、糞便、污水,隨意焚燒樹葉、垃圾等廢棄物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不按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的,處以5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規定完成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和冰雪清除義務的,按面積處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護墻、不做遮擋,不按規定清理、清運污水和渣土,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做必要覆蓋,工程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
(八)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撤,機動車輛帶泥在市區行駛污染城市道路的,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飼養家禽、家畜或未按規定實行籠養、圈養,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七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可處以警告、罰款:
(一)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影響市容的,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環衛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環衛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對達不到城市市容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的建筑物或建筑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并處以違章建筑物或者設施總造價5%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辦法》第九條規定,責令其恢復原狀,處以200元以上20__元以下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及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除賠償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失外,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的建成區以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并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規劃、建設、房產、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衛生、公安、交通、水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單位或者個人開辦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企業,逐步實現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專業化。
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衛生、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有關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工作需要,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促進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衛生環境的權利,同時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城市道路、建筑景觀、公共設施、廣告標志、夜景燈飾、公共環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條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及供水、排水、環境衛生、交通、照明、燃氣、人防、電力、電訊等公共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明確責任,經常維護,保持其完好、整潔、美觀。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堆放和搭建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違反規定,擅自堆放物料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責令拆除,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在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搭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超過批準期限或者停止使用時,應當及時清除。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破舊、污損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進行清洗、粉刷或者修飾。違反規定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清洗、粉刷或者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十五條主要道路兩側和重點區域內建筑物的窗外、屋頂、平臺、陽臺外,不得懸掛、晾曬、擺放影響城市容貌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路牌、線桿等設施上吊掛、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各類招貼物應當在公共揭示欄上招貼。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置公共揭示欄,為信息者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樹木或者其他設施上涂寫、刻畫、張貼。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按每處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公布通訊工具號碼的,可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查證屬實后通知通信管理部門,由通信管理部門中止該通訊工具號碼的使用。
第十八條對臨街建筑物進行外墻面裝修、門窗改建,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手續,并做到工完場清。違反規定,擅自裝修、改建不影響城市容貌的,責令補辦審批手續,并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影響城市容貌的,限期恢復原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和非廣告的電子顯示屏、實物造型、充氣模型、空中飄浮物等戶外設施,應當征得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設置小型戶外廣告和宣傳畫廊、燈箱、牌匾、旗、幌等戶外設施,應當征得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可;對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擅自設置其他戶外設施的,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禁止在道路及臨街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條幅。重大節日和全市性的重大活動需要臨時設置的,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設置的戶外設施和條幅,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規格、式樣、材料、期限等要求設置,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每處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節日和重大活動期間臨時設置的宣示物和燈飾設施,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設置,到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責令拆除,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高層建筑和主要道路兩側、重點區域的臨街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及道路、廣場、綠地、花壇,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夜景燈飾設施。
夜景燈飾設施的設置、使用、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供電單位對夜景燈飾設施供電,應當給予優惠。
第二十四條占、挖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維護施工現場的容貌整潔,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現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擋,對臨街圍擋的立面進行美化;并及時清運渣土,保持周圍環境的整潔;工程竣工后及時拆除圍擋,平整場地。違反規定,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圍擋或者未對臨街圍擋立面進行美化的,責令改正,并按照圍擋長度每延長米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清運渣土不及時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拆除圍擋、平整場地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施工現場出入口應當進行硬鋪裝;施工現場材料、設備、臨時設施應當擺放、搭建整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停建工程,應當保持圍擋的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在城區運行的機動車、船等交通工具,應當保持容貌整潔、外形完好。
第二十七條室外停車場應當保持場地清潔,車輛停放整齊。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經營者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環境衛生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二十九條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減少作業對道路交通的影響和對環境的污染。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開挖道路、清疏溝渠、修整綠地等行為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駕駛員不得在道路上自行或者雇傭他人洗車。違反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廣場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辦節慶、文化、體育、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和產生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對組織者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運輸砂石、泥漿、糞便、渣土等散體、流體物料或者垃圾的車輛應當覆蓋、密閉,不得遺撒、泄漏。
駛出施工現場的車輛,應當清除輪胎上的泥土,不得帶泥土在道路上行駛。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清除,并按照污染道路長度每延長米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責任人未清除前,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暫扣運輸車輛,清除后,返還運輸車輛。
對違反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滯留運輸車輛,并通知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城區內,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
(二)隨地扔果皮、煙頭、紙屑、包裝物、冰棍桿等廢棄物;
(三)隨地傾倒垃圾、殘土、冰雪;
(四)在道路等公共場所焚燒冥紙、冥幣等冥品;
(五)隨地潑污水,焚燒落葉、垃圾或者其他雜物;
(六)隨地便溺;
(七)隨地屠宰禽畜;
(八)擅自進行污染公共環境衛生的作業;
(九)其他有礙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第(一)、(六)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整車傾倒的,每車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和個體業戶,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七)項規定的,責令處理,并按禽類每只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頭(只)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城區內不準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驢、馬、牛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鴿,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必須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予以沒收,按家禽、食用鴿每只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家畜每頭(只)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不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寵物在公共場所排放的糞便,其攜帶者應及時清除。禁止在住宅樓房頂部、陽臺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或者拆除,并處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禁止在居民區庭院等公共部位堆放雜物、丟棄廢棄物。違反規定的,由街道辦事處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或物業企業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七條單位和個體業戶,應當按照市或者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承擔清除道路冰雪責任。違反規定未完成清冰雪任務的,責令改正,按照清冰雪責任區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垃圾管理
第三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
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垃圾,防止垃圾污染環境。
第三十九條居民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收集管理,逐步推行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和收集的標準,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居民應當自覺維護居住區的整潔,按照規定傾倒生活垃圾。
任何人不準從樓上拋撒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清除,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應當及時拉運居民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生活垃圾由符合資質條件的垃圾處理場(廠)按照城市環境衛生標準和有關規范處置。
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十三條單位和個體業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單位和個體業戶負責收集、拉運或者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運輸單位拉運。
第四十四條單位和個人裝修房屋產生的垃圾,應當在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臨時堆放,及時自行清運或者委托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清運。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場內和周圍環境整潔,及時清除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生物制品廠產生的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由責任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四十七條工程施工產生的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固體廢棄物,應當按規定進行收集、運輸、處理。
建筑垃圾和渣土排放的規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糞便收集和處置的統一管理。
糞便的處理,應當達到無害化處理的標準。
化糞池、儲糞池的糞便外溢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及時清除、疏通,再分清責任,由責任者承擔有關費用。
第五章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四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主、次干道兩側和重點區域內的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設置。
第五十一條集貿市場、公園、影劇院、商場、飯店、體育場(館)、長途客運站、火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按照規定標準設置公共廁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違反規定,未設置廁所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未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的,責令改正,并按每個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新建、改建居民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教、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按照規劃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新建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規定和標準,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環境衛生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現有公共廁所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產權單位限期改造。
第五十五條賓館、飯店、商場等場所的公用廁所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第五十六條居民區內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設置,街道辦事處、物業管理企業或者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五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人和管護責任人,應當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維護工作,做到定期消毒,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垃圾轉運站、公共廁所按每個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果皮箱等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按每個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違反規定,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公共廁所、生活垃圾轉運站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按照規劃要求移地新建,并處以公共廁所本體工程造價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以設施造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單位、個體業戶和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城市衛生費。
城市衛生費實行財政專戶存儲,專款用于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清掃服務。
財政和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衛生費的收取、使用情況實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六十條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標準具體劃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負責責任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六十一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依據下列規定劃定:
(一)道路、廣場,由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
(二)人行過街天橋、過街通道,由管護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綠地、道路兩側綠化帶、街心花園,由園林管護部門負責;
(五)集貿市場、攤區,由開辦單位負責;
(六)開發區和風景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七)江河水面、江堤、河堤和灘涂,由管理單位負責;
(八)飛機場、公共電汽車始發站、停車場、港口、影劇院、展覽館、紀念館、體育場(館)和公園,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單位負責;
(九)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在本條前款明確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立即向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報告。
第六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標準,由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履行。
第七章其他規定
第六十四條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對涉及影響城市容貌認定或者繳納賠償費、補償費、限期恢復原狀、移地新建的,應當通知市或者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由其做出決定。
第六十五條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清除或者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任人逾期未清除或者未拆除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由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組織。
第六十六條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做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省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組織聽證。
第六十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不得越權執法或者推諉、放棄法定職責,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八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履行職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行政執法人員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或者不依法說明理由和依據的行政執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
第六十九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未依法履行法定管理和監督職責或者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批評,并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和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三條罰款使用的收據和對罰款的處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