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8 10:21:36
序論:在您撰寫開展法律法規教育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__縣安監局全心全意服務縣域經濟發展大局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杜絕后兩個月各類事故的發生,近日,__縣安監局深入縣各重點行業實施邊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邊在各重點行業生產經營現場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縣各重點行業宣傳教育內容為學習《安全生產法》、《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訂的《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切實增強法制觀念,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把法律法規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內容宣傳到各類企業和廣大從業人員,使全社會關心、關注、支持安全生產工作,形成強大的法制氛圍。
二是加強源頭管理,落實好特殊氣候條件下的安全防范措施。這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突出重點,涉及到生產經營安全、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等安全檢查。認真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組織開展拉網式排查,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為重點,堅決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窩點;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危險源要實行24小時嚴密監控,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加大對非煤礦山檢查力度,堅決關閉取締非法開采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對縣產業集聚區園區內企業,對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一律停產停業整頓;要結合實際,切實抓好各個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幼兒園開展責任教育,必須掌握幼兒的身心發展規律,只有這樣,責任教育才能有的放矢,收到事半功陪的效果。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有以下表現:
1. 幼兒心理發展存在關鍵期。幼兒心理發展存在關鍵期,亦稱敏感期。根據國內外研究資料證明,在個體心理發展過程中,有三個關鍵的年齡階段。這三個階段是:2、3歲;6、7歲和11、12歲左右。所謂關鍵性年齡階段,是指無論在兒童的認識水平、個性特征和行為活動等各個方面,都由量的積累而產生了一個質的變化,即發生了質的飛躍。蒙臺索利曾說過:“正是這種敏感性,使兒童一種特有強烈程度接觸外部世界。在這個時期,他們容易地學會每樣事情,對一切都充滿了活力和激情。同時,兒童不同的內在敏感性使他能從復雜的環境中選擇對自己生長適宜和必不可少的東西......使自己敏感,而對其它東西無動于衷?!比缫幏睹舾衅冢?/p>
1. 5~6歲。行為規范主要指社會交往行為和生活規范。從小培養兒童良好的社會行為和生活習慣,如生活規律、交往禮儀、言談舉止、公共道德規范行為以及尊老愛幼、助人為樂精神等,使之日后成為社會德才兼備的人才。正因為如此,這個時期正是對幼兒進行責任教育的關鍵期和敏感期,只有緊緊抓住這個關鍵期,才能收到事半功陪的效果。
2. 幼兒心理發展的穩定性與可變性。幼兒心理發展是由孩子所處的環境和教育決定的,一般說,在一定社會和教育條件下,兒童心理年齡特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即階段的順序、每階段的變化過程和速度等,大都是穩定的、共同的。但是,由于每個幼兒所處的環境和所受的教育不同,或是社會環境與教育在幼兒身上起的作用的情況不同,因而在幼兒心理發展過程和速度上,彼此之間可以有一定的差距。這就是所謂的可變性。幼兒心理年齡特征的穩定性與可變性既是相對的,又是相互依賴、相互統一的,是共性與個性的統一。隨著各種條件的不同,幼兒年齡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發生某些變化,即某些特征可提前或推后,但這些變化是有限制的。
幼兒身心發展的年齡特征是對幼兒進行教育的心理依據。所以,幼兒園對幼兒進行責任教育必須遵循幼兒的心理和年齡特點,只有這樣,才能取得責任教育的成功。
二、幼兒責任教育應遵循的原則
根據幼兒身心發展觀律,即幼兒心理發展存在關鍵期和心理發展的穩定性與可變性,在責任教育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 激發興趣原則。對于幼兒來說,興趣就是他們唯一的引導者。他們會拒絕他們自己興趣之外的所有教育,對引不起興趣和厭倦的事就關閉注意的天窗,封鎖記憶的大門,停止思維和想象的啟動,甚至會哭鬧。相反,如果孩子對謀些事情產生了敏感,感到了興趣,有了新鮮感和好奇心,他們會不分是難是易、不管重不重要,也不管理解不理解,都能無意識或有意識地追逐記憶,漸漸地領悟和掌握。我認為責任教育也是如此,早教都強調要抓住幼兒的敏感期,我們也要抓住這個敏感期,適時地恰當地對幼兒進行責任教育。
2. 積極暗示原則。幼兒沒有主見,毫無判斷能力。這時期的發育和成長只是接收環境以及人們的行為和語言的影響而成長著。他們是環境的產物,環境塑造著他們的個性和他們思維的方向。因此,我們在進行責任教育過程中,必須利用環境、行為和語言暗示幼兒,使他們產生認同感。比如,在責任教育游戲時,即使他們錯了,也不要硬硬地指出來,應堅持正面鼓勵,培養他們的自信心和上進心。這樣做才能收到責任教育的良好效果。
3. 化難為易原則。人的成長過程,要闖許多難關,越是困難的事物,越要早學,提前讓幼兒接觸。這是化難為易的好辦法。如,疊被子、洗手帕、整理玩具等事情,對于幼兒來說都比較難,但要是提前讓他們接觸就不顯得難了。因為幼兒是“初生牛犢不怕虎”,他們沒有困難的概念,只有引導得好,抓住有利時機,他們很快就可以學會,養成自己的事自己做的好習慣,形成了最基本的責任感。
三、幼兒責任教育的基本方法
根據幼兒身心發展規律和幼兒責任教育的原則,幼兒責任教育將采取以下方法:
1. 游戲娛樂法?!队變簣@管理條例》第16條指出:“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游戲是幼兒的生命,一日活動中游戲是貫穿于始終的活動。除了游戲本身的教育作用外,心理健康融合于游戲中,就能發揮增效作用。游戲是合群的養成、獨立性培養的極好手段。
某幼兒園為了培養孩子對自己負責的情感,設計了一個題為《學習系鞋帶,分清左右鞋》游戲。其目的是幫助幼兒學會系鞋帶及區分鞋子的左右,教育孩子自己事自己做,培養他們對自己的責任感。在活動之前,老師講了一個有趣的故事:一個小朋友穿了一雙沒有系鞋帶的白跑鞋參加足球比賽,當他射門的時候,把其中的一只鞋踢進了球門,弄出天大的笑話。老師問孩子為什么鞋子會踢進了球門呢?孩子們回答是沒有系鞋帶。這時老師念了一遍系鞋帶的兒歌,然后請能力強的幼兒上來演示,其余幼兒邊念兒歌,邊徒手練習系鞋帶的動作。老師提議要搞一次比賽,要求:一是看誰快;二是穿在左腳的一只鞋放在左邊,穿在右腳的一只鞋放在右邊。這樣經過反復練習,孩子們終于學會了系系帶和區分鞋子的左右。
2. 榜樣示范法。所謂榜樣示范法,是以他人的模范行為作為榜樣,影響受教育者的思想、感情、行為,以達到教育要求。我們幼兒園要充分發揮革命先烈、老一輩革命家、戰斗英雄、勞動模范和歷史上優秀人物的教育作用。如,某幼兒園開展講故事活動,講雷鋒的故事、最美女教師的故事、最美司機的故事等等,教育孩子們要向這些模范人物學習,啟發他們要有對他人負責的責任感和責任心。有的幼兒園還開展講故事比賽,把身邊的或聽到的好人好事讓幼兒編成故事,講給小朋友聽,比比看誰的故事講得好,進一步增強孩子們的責任感和責任心。
關鍵詞:體育;興趣;體質;規律
一、獨生子女化與體育教學的相應改革
獨生子女問題是我國面臨的一個新的課題。目前,我國小學生中獨生子女已占絕對多數。因此研究獨生子女的身心特點,并從教學要求、教學內容、教學結構和組織方式等方面適時地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不僅是一項關系到提高學校體育教學質量和學校體育發展戰略的宏觀研究,同時也是學校體育如何適應社會需要,怎樣擴大教育功能,為社會發展服務的緊迫課題。
“獨生子女不可獨處”,要讓獨生子女從“獨處”的環境中解放出來。獨生子女與同齡人的交往機會相對較少,易產生孤獨和寂寞感,因此,獨生子女有強烈的交際欲望,追求集體活動。體育教師要有針對性地調整體育教學內容,提高集體項目的比重。在體育教學中采用分組練習,同傳統的教學方法相比較有一定的優勢。分組練習就是運用小組使學生共同活動,以最大程度地促進全體學生的練習。以小組為主體進行體育教學,有利于增強學生體質和培養學生頑強進取的精神。分組練習是一種小組成員之間的合作互助活動,是以各個小組在達到目標過程中的總體成績為獎勵依據的。這有利于培養獨生子女集體主義的觀念。小組練習將學生之間的互助合作、相互作用視為教學活動中賴以進行的動力源泉。小組練習不僅講合作,而且還要競爭。學生之間是一種“人人為我,我為人人”的關系,有利于培養獨生子女全力以赴,與同伴和睦相處的能力。分組練習能夠增加獨生子女之間的接觸,使得優、差生在幫助和被幫助的過程中,都能得到提高和發展,有利于改變獨生子女不合群和膽小的不良性格。
二、教學方法要兒童化、興趣化和游戲化
1.兒童化。兒童化教學就是要針對兒童的年齡特點,進行體育教學,這樣才能更好地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完成體育課的教學任務。兒童是以機械記憶和形象思維為主,教學活動中,應盡量采用直觀、形象的教學手段。兒童的“本性”往往毫無保留地反映在體育課中,體育教師應懂得兒童的心理特征,按照童心、童愿組織體育教學,才能防止體育教學的“成人化”。要防止單純技術傳授。有些體育教師把現代競技運動中的先進技術充實到小學教學中,是一個大膽的嘗試,但必須進行科學的分析和研究,看這樣做是否有利于增強學生的體質,切勿單純以技術掌握程度來評定教學的好壞。
2.興趣化。體育教學的興趣化可以給兒童以情緒的滿足,有利于調動學習的積極性。小學生好動、愛新鮮,厭煩過多的重復練習,因此,教學手段要多樣化,才能提高學生的興趣,推遲疲勞的出現。體育課的教學過程中,學生往往由于較長時間練習某一個動作而感到枯躁,教師可采用游戲法和比賽法激發學生的興趣,活躍課堂氣氛。此外,還應做到生動形象的講解和準確的動作示范,教學方法力求多樣化、興趣化,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使體育課上得生動活潑。
3.游戲化。小學體育教學中很好地運用游戲教材,充分發揮游戲教材的教育因素,對完成體育教學任務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游戲具有趣味性和競爭性,對小學生有較大的吸引力,體育游戲是小學生喜愛的體育教材之一。體育教師應適當地采用游戲方法進行教學,在課的開始和結束階段,采用游戲法對集中學生注意力,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能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有利于課的順利進行。小學階段兒童的生理、心理特點是興奮占優勢,抑制能力差,注意力不易集中,單調的練習容易產生疲勞,因此,要采用變換游戲方法,加深形象化教學,使每一個游戲都能吸引住學生。通過游戲,提高小學生對體育教學的興趣,是小學生體育教學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三、小學生身體素質發展的特點
身體素質是人體在運動中所表現的各種機能能力,它是衡量體質狀況的重要標志。身體素質包括:力量、速度、耐力、靈敏和柔韌五個方面。上好體育課,對促進學生身體素質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小學體育教學應重視全面地發展學生的身體素質,為兒童少年的健康成長打下良好的基礎。
1.力量素質。力量素質是指肌肉緊張或收縮時所表現的一種能力。少年兒童各年齡階段都可進行力量練習,但采用的方法和手段要與成人有區別。兒童少年時期,由于肌纖維較細,蛋白質含量較少,中樞神經系統的協調功能還欠完善,肌肉群的活動不協調,加之少年兒童長度的發育領先寬度和體重的發育,所以,力量素質較差。在力量練習中,應采用負荷較輕,動作較快的練習,或中等負荷的練習,適宜做速度性力量練習,以提高神經系統對肌肉運動單位的動員能力,改善肌肉協調工作的能力,避免過重的負荷練習和過長時間的靜力緊張練習,以防引起關節損傷,抑制骨骼生長。
2.速度素質。速度素質是人體進行快速運動的能力。兒童少年時期,由于大腦皮質興奮性和靈活性高,反應快,所以小學階段是發展速度素質的良好時期。在體育教學中,可以適當安排一些頻率高和反應速度快的教學手段。短跑可以很好地發展速度和速度耐力素質,宜于少年兒童練習,但在具體安排中應科學地控制練習的強度、距離的長短、重復的次數和間隔的時間。
3.耐力素質。耐力素質是指人體長時間進行肌肉活動的能力,也可看作是抗疲勞的能力。耐力素質在少年兒童身體素質自然發展過程中,是較薄弱的環節。體育教師不能不進行耐力練習,但也不要過多地進行耐力練習,耐力練習應作為全面身體素質練習的一個必要方面安排在計劃之中,但必須循序漸進,逐漸增加運動距離,適當合理地安排中等強度的耐力練習,并有間歇地逐步延長持續時間,以便發展耐力素質。
4.靈敏素質。靈敏素質是指人體迅速改變、轉換動作、變換身體姿勢和方向的能力。靈敏與人體對空間定位和對時間感覺的能力有關,也和速度與力量素質的發展有關。靈敏是一種綜合素質。在體育教學中,可采用活動性游戲和各種基本體操等方式,以促進靈敏素質的發展。
5.柔韌素質。柔韌素質是指運動時各關節的活動幅度或范圍。兒童少年關節的關節軟骨較厚,關節囊和韌帶的伸展性大,關節的運動幅度大于成人,所以,在體育教學中,應注意發展柔韌性的練習。年齡越小,柔韌性越好,根據素質發展的這一年齡特征,發展柔韌素質應從小抓起,與此同時,還應注意柔韌性與肌肉力量的相互關系。
身體素質雖然是通過人體各種基本活動和動作所表現出的力量、速度、耐力、靈敏和柔韌等方面的能力,但也是人體內在綜合機能的集中反映,因此,身體素質的狀況是衡量小學生體質強弱的一個重要方面。對少年兒童來說,機體正處于生長發育階段,單一的練習會造成機體發展不均衡,體育教師應采用全面發展的身體練習,以利于他們身體各種活動能力和身體素質的發展。
內容提要: 美國董事自我交易的現代規制模式倚重程序公平,兼顧實質公平,體現了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追求。我國雖形式上確立了董事自我交易規制制度,但缺乏交易是否公平的審查標準,使得這種制度供給無異于“畫餅充饑”。由于制度環境的差異,我國法律的適用與完善應當秉持嚴格規制理念,在追求效率與安全的同時,更多地關注公平。
所謂董事自我交易,是指在所任職公司實施或打算實施的交易中,董事是對方當事人或在對方當事人中擁有特定的利益。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必須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重。董事與公司從事交易時,極有可能利用公司“內部控制人”的支配地位和信息優勢,損害公司利益而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雖然就兩個有能力的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對“平衡與誠信的追求”不是通常的習慣,[1]但對于董事與公司之間的交易,各國公司法大都設有自我交易規制制度,以保證交易對公司公平。
一、美國藍事自我交易的現代規制
美國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規制,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2]:早期直到1880年,嚴格禁止自我交易,即所有的自我交易均可以根據公司的選擇自動撤銷,法院根本不考慮交易公平與否[3];自20世紀初,實行程序公正與實質公平并重原則,即經過無利害關系董事的多數同意,并且交易本身公平,自我交易才有效;到了60年代,實行單一的實體公正標準,即無論是否經過無利害關系董事同意,實質公平是交易生效的唯一條件;20世紀70年代以來,進人倚重程序公平,兼顧實質公平的霎攀瞥翼璧矍函現代規,,、通過成文法對程序公正的設計,力圖達至”“質公正的目的。自1931年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典》第820條設計出“安全港”程序規則以后,20世紀70年代以來,已經有相當數量的州通過了類似的立法,[4]但具體模式仍有所區別。
(一)特拉華州規制模式
根據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144條,[5]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自我交易即不得僅因涉及利益沖突而由公司主張撤銷:(1)關于董事或經理與交易的關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實,已向董事會或委員會披露或已為其所知,而且即使無利害關系董事少于法定人數,董事會或委員會通過無利害關系董事的多數的肯定性表決善意地批準了這一合同或交易;(2)關于董事或經理與交易的關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實,已向有資格投票決定的股東披露或已為其所知,而且這一合同或交易已通過股東善意地投票得到特別批準;(3)在合同或交易被董事會、委員會或股東授權、核準或批準之時,合同或交易對于公司而言是公平的。這一規定確立了兩項程序步驟:一是利害關系董事就其與交易的關系、在此項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以及涉及交易的重要事實向董事會或股東進行披露,此即“公開性”原則;二是排除利害關系董事的影響,由無利害關系的董事或股東對自我交易做出決定,此即“獨立判斷”原則。1984年《標準商事公司法》第8。31條仿效了特拉華州公司法的上述規定,許多州的制定法也做出與此類似的安排。[6]這些成文法條款的唯一作用,是明確限制普通法上自動無效原則的適用。[7]
但是在成文法的適用過程中,判例法賦予了上述程序步驟特殊的法律意義:
1。在董事自我交易場合,上述程序條件滿足與否將對交易公平的審查標準和舉證責任的承擔產生重大影響[8]:(1)如果上述披露和批準程序得到滿足,判例法將無利害關系董事[9]或股東[10]的同意,視為一項經營判斷,依據經營判斷規則[11]審查交易是否公平。亦即審查范圍限于無利害關系董事是否在獲得足夠信息的基礎上,誠實而且有正當理由地相信其關于批準自我交易的判斷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適用經營判斷規則,能夠阻止對交易自身價值的實體上的司法審查。如果公司或股東對符合經營判斷規則的自我交易提出異議,則必須舉證證明交易構成浪費或贈與,否則交易有效。(2)如果上述任一程序條件未獲滿足,即利害關系董事違反披露義務,或者其履行了披露義務,但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的同意不符合經營判斷規則,則由利害關系董事承擔交易公平的舉證責任,公平的審查標準變為“完全公平”,包括審查公平交易和公平價格。[12]1988年《標準商事公司法》第8。60,8。61條對董事自我交易采取了與此完全相同立場。
由于程序規則排除了司法在經營判斷規則之外對交易的干預,符合程序條件的董事自我交易被賦予了確定的法律效力,保護了交易的安全,因而被稱為“安全港”規則。
2。在控股股東自我交易場合,即使上述程序條件得到滿足,考慮到決策董事極可能因擔心被免職而批準交易[13],或者交易雖由非控制股東審查,但無論決策結果如何,控制股東都將繼續主宰公司,“報復的風險”仍然存在。[14]這樣,委諸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進行決策的機制基本失靈,因此判例法采用嚴格的“完全公平”標準對交易進行審查,以保護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程序條件的作用僅在于免除控制股東的舉證責任,轉由反對交易的股東舉證證明交易對公司不公平。[15]
關于“完全公平”標準,美國律師協會的權威解釋[16]指出,對于沒有通過“安全港”程序規則檢驗的董事自我交易,法院應對交易的公平性從交易條件、交易對公司的利益以及交易決策的全過程進行綜合審查。如果交易的爭端是價格的公正性,不應將“公正的價格”理解為一個單一的“公正”價格。公正的價格不是一個確定值,而應當是在平等談判中,獨立的當事人根據當時的情形所愿意支付或愿意接受的價格區間。這一價格區間僅是無利害關系董事進行自主經營判斷的更為廣泛的價格區間的一部分,亦即法院容許董事自主決定的價格范圍,比根據“完全公平”標準所采用的“公正價格”之區間更廣泛,并且這種更為廣泛的公正價格區間理論,對其他交易條件同樣適用。
(二)其他規制模式
雖然程序條件的滿足導致舉證責任的轉移被廣泛采納,但對董事自我交易公平標準的立場仍存在差異:
1。自我交易經非利害關系董事同意的,另有兩種較特拉華州更為嚴格的公平標準:一是加利福尼亞州模式,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表明,即使自我交易獲得非利害關系董事的同意,并不能就此排除法院對交易公平性的審查,因為交易還必須是“公正合理”的[17]二是美國法學會所建議的《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以下簡稱《公司治理原則)))模式,其第5。02條(a)(2)(B),(C)規定,即使董事自我交易經過了非利害關系董事的事先批準或事后追認,法院仍應當對是否能“合理地推斷出交易對公司是公平的”進行審查。這種“合理公平”的標準介于“完全公平”和經營判斷規則之“理性標準”之間,比前者易比后者難。[18]
2。自我交易經無利害關系股東同意的,另有較之特拉華州方向截然相反的兩種審查標準:一是加利福尼亞州模式。如果股東在充分得知交易的所有重大事實,以及董事與交易的利害關系之后,善意地表示同意該交易,且擁有股份的利害關系董事未參與投票,那么該交易就是有效的。這樣,如果不存在欺詐等違法情形審查。二是《公司治理原則》模式,,非利害關系股東的同意就完全排除了法院對自我交易的司法根據第5。02條(a) (2) (D)以及5。10條,無論是董事自我交易,還是控制股東自我交易,如果交易經無利害關系股東事先授權或事后批準,對交易僅限于以浪費標準進行審查。[19]
二、我國現行的藍事自我交易規制:“畫餅充饑”式的制度供給
我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第(4)項規定,董事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人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自我交易屬于《公司法》界定的關聯關系的一種,第21條關于“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表明法律對關聯交易并非簡單地加以禁止,[20]未經公司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并非無效,[21]而是對公司不發生法律約束力,除非公司予以追認。經公司同意的自我交易,其效力應當根據《合同法》、《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認定。如果董事利用其控制地位導致交易不公平,只能按合同顯失公平的法律規定處理。
顯失公平是適用于公司對外交易的審查標準。一項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應當滿足客觀和主觀兩方面的要件[22]:客觀上雙方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經濟利益顯著不平衡;主觀上,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利用優勢地位,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或者利用對方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所致。由于非利害關系董事本身就是商人,股東即使不全是商人,一般也都具備通常理性人的判斷能力,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決策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使結果顯失公平,恐怕也很難滿足撤銷交易的主觀要件,因此,《合同法》關于合同顯失公平的規定,幾乎不能為公司和股東提供任何保護。
而根據經營判斷規則,董事執行職務須以善意的方式,以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狀況下能夠盡到的注意,按照他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處理事務。[23]如果自我交易不符合經營判斷規則,即屬對公司不公平,公司有權撤銷。如美國允許公司向董事提供貸款,某制造商公司經董事會批準,向董事提供貸款,貸款期、貸款擔保及利率等條件與通行的商業貸款毫無二致。但是該項貸款不屬于公司的正常業務范圍,而且公司的營運資金有限,這筆資金本可以用于發展公司的業務。本案中,自我交易雖并不顯失公平,但因不能滿足經營判斷規則的要求,公司可申請撤銷。[24]這也是為什么《美國統一商法典》[25]同樣規定有合同顯失公平制度,但公司法卻另行給出具體詳盡的董事自我交易公平與否的判斷標準的原因。
雖然從形式上看,我國具有董事自我交易規制制度,但自我交易是否公平,是否損害公司利益,法律沒有提供任何的判斷標準!這正如英國故事里教師說:“孩子們,必須心里純潔,否則我就要揍你們”,如果我們要求董事履行忠實義務,而又不為這種道德義務的履行設定任何標準,則我們所可能取得的成功,并不會比上述教師稍勝一籌。[26]我國的董事自我交易,實質上處于沒有規制的狀態,這種缺乏公平標準的制度供給,無異于“畫餅充饑”。
三、我國蓋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適用與完善
現代社會經濟中,自我交易現象司空見慣,美國早期的嚴格禁止態度已經不合時宜;無視公司自身的經營決策而直接審查交易實質上是否公平,亦將導致司法對商業決策的過度干預。自我交易是一把“雙刃劍”,能夠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運營效率;同時也可能引發“損公肥私”的道德風險,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的任務不是完全排除利益沖突交易的存在(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到),而是要“除弊存利”,設計適當的機制確保交易對公司公平。
美國賦予無利害關系董事以董事自我交易決策權,法律對其決策表現出相當的尊重,致使利益沖突交易的實質公平問題基本轉化為正當程序問題,這種以效率和安全為首要價值追求,兼顧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規則運行良好。[27]但倚重程序公平,兼顧實質公平的現代規制模式,僅是一系列防范不當自我交易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網絡群支撐的整個“冰山”露出水面的“一部分”。以市場為基礎的美國公司治理模式,具有競爭性產品市場、有效率的資本市場、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經理人薪酬激勵機制、包括證券承銷商和經紀人在內的知情且老練的市場參與者、詳盡的信息披露制度、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監管機構以及道德誠信機制等非法律控制機制,有效限制了經營者違背公司及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減輕了公司法保護投資者的負擔,為公司法賦予經理人更多的經營裁量權提供支持條件。[28]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穩步推進的發展時期,在全球經濟滲透融合、國內外競爭日趨激勵的形勢下,面臨著程度更深的提高經濟效率與保障交易安全的現實緊迫性,但我們欠缺防控公司內部人權力濫用和欺詐的市場及道德機制,因此通過法律制度保護公司和投資者利益,培育投資者信心和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全,比賦予管理層經營裁量權更為重要。[29]我國董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適用和完善,應當秉持嚴格規制的理念,在追求效率、安全的同時更多地關注公平。
(一)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
從文義解釋來看,我國的董事自我交易制度僅約束董事本人作為交易相對人與公司進行的直接交易,如此以來,董事只要以他人之名行自我交易之實,法律即可輕易被規避,因此進行目的擴張解釋,是防止董事通過自我交易侵害公司利益之立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但司法不可能擴張解釋得完全恰如其分,執法標準矛盾甚至對立現象難以避免。為明晰當事人的行為規范,提供執行法律的指引,立法應當明確董事自我交易的范圍。
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宜兼采形式基準法和實質基準法。所謂形式基準法,就是由法律對董事在交易中享有直接和間接利益的情形進行具體列舉:(1)董事所任職公司與董事間的交易;(2)董事所任職公司與董事的“關系人”間的交易;(3)董事所任職公司與該董事或其“關系人”在其中有重大經濟利益的另一家公司之間的交易;(4)董事所任職公司與該董事在其中任董事[30]或是普通合伙人、人、雇員的“其他實體”間的交易;(5)董事所任職公司與一個人之間的交易,該人控制著前述“其他實體”,或該人受前述“其他實體”所控制;(6)董事所任職公司與一個人間的交易,該人是董事的普通合伙人、委托人或雇員;(7)董事所任職公司與其他公司間的交易,董事在所任職公司中就該交易享有利益。[31]其中就董事的關系人可作如下界定:(1)董事的配偶、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董事的父母;董事的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這些人的配偶;與董事共同居住的人;(2)一個信托組織或產業整體,在它們中,前述的人是重要的受益人;(3)一個信托組織、產業整體、無行為能力人、被保護人或未成年人,該董事是這些組織或這些人的受托人。所謂實質基準法,就是規定判斷董事自我交易的一般規則,即董事在公司交易中是否具有重要利益,以致被合理地認為將影響其判斷力。[32]
(二)利害關系董事的披露
披露是公司進行決策的前提條件,凡足以影響決策的因素都應當披露:第一,應當披露所享有的利益的性質、范圍及與公司事務的關系?!耙粋€人公布其利益,不是在他說明他擁有利益的時候,而是當他說明了該項利益究竟是什么的時候?!盵33]第二,應當披露涉及交易事項的有關事實,既包括交易標的的有關事實,還包括交易雙方的資信情況等。如在澳大利亞的PermanentBuilding Society v。 Wheeler McGee[34]一案中,被告Wheeler是PBS公司的董事會主席,同時,他還是Capital Hall Ltd公司的董事會主席和控股股東。PBS公司的董事表決同意向CHL公司提供1500百萬澳元貸款。Wheele:披露了自己的利益,并且沒有參加投票,但是Wheele:清楚CHL根本沒有財力償還貸款。法院認為,僅僅向公司披露利益是不夠的,還應當對CHL在貸款當時無財務能力的情況予以披露。
在英國,違反披露義務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被處以刑事罰金。[35]但違反披露義務本身并不導致合同無效,公司有權申請撤銷,但公司已經確認,或者合同撤銷影響對違反披露義務不知情、有償取得權利的第三人利益的除外。[36]
在美國,大多數州的制定法都規定,即使不經披露和批準,只要能證明交易對公司是公正的,則不得僅因交易具有利益沖突性質而由公司主張撤銷。判例法的主要態度也認為,利害關系董事沒有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僅構成撤銷交易的理由,[37]交易最終能否撤銷,還取決于董事能否證明交易是公正的。董事舉證不能的,則交易可以撤銷,或者在承認此項交易的同時,賠償公司所遭受的損失。[38]
信息披露不僅具有實體法上的意義,還具有程序法上的意義,如果不進行披露,必然增加不正當自我交易被發現的難度,公司和股東的權利保護就無從談起。筆者認為,我國宜采取英國的嚴厲模式,將董事自我交易與要求最大誠信的保險合同作同等對待,[39]違反披露義務,公司即享有撤銷權。
(三)無利害關系決策機關的批準
關于自我交易的批準機關,在美國,董事會批準為默認規則;在英國,董事會批準為私人公司的默認規則,股東會批準為公開公司的默認規則。[40]我國現行法律不區分公司類型,均以股東會批準為默認規則。自我交易一概由股東會批準,既不適應商機稍縱即逝的特點,也容易導致公司開支的增加。我國有限公司股東多直接參與公司經營,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東控制經營管理層的能力較弱,考慮到追求效率與維護公司利益的雙重需要,除對董事兼具控制股東身份時的自我交易采取特殊規制標準外(下文將作論述),立法宜采英國模式區分公司類型,規定不同的默認批準機關,同時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
公司決策人必須與交易無任何利害關系,才能真正建立獨立對等的交易結構,否則程序的設計將反過來變成掩蓋那些事實上損害公司而讓內部人獲利的自我交易障眼法。[41]英國判例法[42]與成文法[43]均承認允許利害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并參與自我交易表決的章程條款有效,只要董事進行了充分披露,不將利害關系董事計算在內會議法定人數的任何要求也可以得到滿足;他們的投票不計算在內,事項也被通過。但在我國這樣一個仍處于講關系、講人情的“熟人社會”里,董事們在一個公司里共事,低頭不見抬頭見,在涉及同僚董事交易的決策上,本來隱形的影響和壓力就真實地存在,決策董事的獨立性就難以保證,如果允許利害關系董事出席并參與表決,要求其他董事當著利害關系董事的面,反對他的提議而堅持以公司利益為上,不免脫離社會實際,制度設計上就沒有考慮到要給予其他董事以堅持原則的支撐,公司利益的保護必然是一句空話。因此,公司決策者與交易無任何利害關系應是一個不能任由當事人改變的強制性規范。
在英國,根據衡平法規則,受托人就其利益向受益人進行了充分披露,自我交易即變成受托人與受益人兩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合同生效。[44]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董事自我交易,如果利害關系董事披露了沖突利益,即使自我交易沒有經過公司的特別同意,合同也不能撤銷。[45]由此可見,影響自我交易效力的是披露義務,而不是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同意。
如上文所述,在美國,未經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的同意,自我交易的效力并不必然受到影響,應由利害關系董事承擔交易公平的舉證責任。
由于制度環境的差異,筆者認為,我國不宜采取英美兩國的處理方式,為防止秘密從事的不正當交易,事后公司又可能由于種種原因而不能或怠于追究董事的責任,宜強化程序公正,只要未經公司決策機關同意,公司即享有撤銷權。
(四)經披露和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審查
對于履行了披露要求和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的自我交易,有必要采納美國模式,賦予正當程序以法律效力:一方面,由原告承擔證明交易不公平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證明交易公平的標準應有所區分,在非利害關系董事同意的情況下,宜采“合理公平”標準;在非利害關系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宜采浪費標準。理由如下:
首先,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未經披露或批準的正當程序時,由掌握信息的利害關系董事承擔舉證責任,一是基于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對公司沒有任何好處,只能引起不公平的財富分配,打擊股東投資的信心。二是基于舉證上的便利性。利害關系董事掌握信息和證據,其具有舉證能力,同時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不公正。但當董事自我交易履行了正當程序,舉證責任轉移由原告承擔。一方面,交易的陽光化和公開化,可以初步消除“瓜田李下”的嫌疑;另一方面,既是對利害關系董事履行正當程序的鼓勵和導正,也是對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同意的尊重。
對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的同意分別采“合理公平”和“浪費”標準進行審查,也表現出對商業決策一定程度的尊重。第一,是現代社會專業化分工的需要。法官不是商人,在商業決策時機和因素的把握上并不比董事和股東更明智,法庭不能輕易以他們的判斷取代董事正常的經營判斷,否則很可能導致對“復雜的商業判斷采取粗野的業余方法”[46]。第二,是促進社會資源有效配置的需要。一件商品,在沒有需求和偏好的A看來,可能一文不值或所值甚少,但迫切需要或具有強烈偏好的B卻可能不惜高價求之,這一簡單道理,從羽絨服夏季折扣狂打仍舊滯銷,空調在炎熱強烈襲來時售價攀升卻一路暢銷的生活常識中即可得知。商業不過是放大了的生活經濟,考慮交易標的對當事人的特殊需求、特殊價值以及考慮雙方所處的具體境況對交易條件的影響,尊重當事人的主觀估價,實際上是對市場機制有效配置資源規律的認可。第三,法院不是,也沒有能力成為社會公正的唯一代言人,公正需要每一個環節的當事人都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承擔起自己的責任。
但是,即使經過了披露和無利害關系董事的批準,自我交易仍然應當接受“合理公平”標準的審查。這是因為,一方面,無利害關系董事與自我交易董事存在同僚關系,要求他們以與對待陌生人完全相同的謹慎程度來與他們中的一員簽訂合同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法律只能從經濟利益和家庭關系等從概率上講極有可能影響交易判斷的角度來界定無利害關系,這種界定,顯然窄于現實生活中真實的利害關系。[47]因此,即使自我交易不存在欺詐和浪費,但仍有人以其有損于公司并且不必要地優惠于有關的董事為由提出質疑時,有必要以比董事在針對公司與第三人的交易中所作決策更為嚴格的“合理公平”標準對自我交易進行審查。
即使經過了披露和無利害關系股東的批準,自我交易仍應當接受浪費標準的審查。股東是公司剩余財產索取權人,有權對最終影響他們權利的事項做出決定。但股東決策不同于個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股東的同意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同意,仍然存在借由合法形式,以全體股東的利益為代價謀求控制者私利的可能,導致董事財產增加,卻由全體股東“埋單”。因此,在公司或股東提出異議時需要審查以對等形式出現的交易是不是對公司財產的浪費或對利害關系董事的贈與。論及至此,可以得出兩個水到渠成的結論:一是在派生訴訟的情況下,擁有原告資格的股東應當是在股東會議上持反對意見或棄權的股東,贊成股東除非能夠證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實,否則被排除在適格原告之外。二是如果決策經全體無利害關系股東一致同意,則公司與股東均不得提出異議。
如果是事后披露和追認,是否同樣發生上述效力?較之得到事先批準的董事自我交易,事后追認應滿足更嚴格的條件:第一,由無利害關系的決策者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第二,已經向無利害關系的董事進行了披露;第三,沒有不合理地不尋求事先批準;第四,未獲得無利害關系董事的事先批準沒有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48]其基本原理是法律鼓勵董事尋求事先批準,這樣無利害關系董事可以代表公司與利害關系董事進行磋商。而事后追認使公司沒有磋商機會,先斬后奏導致董事會需要權衡問題的角度發生變化,不是考慮交易對公司是否有利,而是已經完成的交易是否對公司如此不利以至于必須將同僚董事訴諸法庭。[49]因此,對于事后披露和經董事會追認的自我交易,既不宜直接賦予公司撤銷權,也不宜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和以“合理公平”標準審查交易的效力,而應由利害關系董事承擔舉證責任,并以“完全公平”標準對交易進行審查。但是對于事后披露和經股東會追認的自我交易,可以發生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董事同時具有公司控制股東身份,無論是經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批準,都應當采“完全公平”的審查標準,披露義務和批準程序僅發生舉證責任轉移的效力。
注釋:
[1]參見〔法]伊夫居榮:《法國商法》,羅結珍、趙海峰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頁。
[2]關于前三個階段的論述,See Harold Marsh, Are Directors Trustees?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Corporation Morality, 22 Bus。 Law(1966)35, pp 36一44。
[3]也有美國學者對早期是否實行絕對禁止原則提出不同看法,如Beveridge教授認為,即使在普通法中,也從來沒有嚴格禁止利害關系董事交易的規則,See Nonvood P。 Beveridge ]r。 , Interested Director Contracts at Common Law: Validation under the Doctrine of Constructive Fraud, 33吻。L。 A。 L。 Rev。 97 (1999一2000)。
[4]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年版,pp。400 -401。
[5]參見[美黛博拉A-德族特:《英美公司法釜事自利文易規制之比較》,曹陽等譯,載張新民編:《民商法研究》,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頁;張開平:《英美公司黃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頁。
[6]〔關羅伯特W。漢密爾頓:《美國公司法》(第5版),齊東祥等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頁。
[7]See Lewis D。 Solortan, Jeffrey D。 Bauman and Elliott J。 Weiss, Selected Corporation and Partnership: Statutes, Rules, and Forms,West Publishing Co。 1994,pp。90-91;工美伯納德"S布萊克:《外部黃事的核心信義義務》,黃輝譯,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頁腳注。
[8]同前注[5],袋博拉A-德蔽特文,第412頁。
[9]Marciano v。 Nakash, 535 A。 2d 400, 405 n。3 (Del。 1987);Oberly v。Kirby,592 A。 2d 445 (Del。 1991);Nixon v。 Blackwell,626 A。 2d 1366, 1376 n。7 (Del。 1993)。
[10]In Re Wheelabrator Technologies, Inc。 Shareholders Litig。,663 A。 2d 1194, 1203 (Del。 Ch。 1995 )。
[11]經營判斷規則是衡蚤釜事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審查標準,股東雖不對公司承擔注意義務,但這并不妨礙按照經營判斷規則審查交易是否公平。
[12]Weinberger v。 UOP, Inc。,457 A。 2d 701,710一11 (Del。 1983)。
[13]Kahn v。 Tremont Corp。 694 A。 2d 422,428 (Del。 1997)。
[14]See Citron v。 E。 1。 Du Pont de Nemours&Co。,584 A。 2d 490, 502 (Del。 Ch。 1990)。
[15]See Zohar Goshen, The Efficiency of Controlling Corporate Self一Dealing: Theory Meets Reality, 91 California Law Review (2003)393,p428。
[16]轉引自前注[5],張開平書,第259-261頁。
[17]See Revision Report of the Assembly Select Committee on the Revision of the Corporation Code, 55(1975),轉引自施天濤、杜晶:《我國公司法上關聯交易的阪依及其法律規制》,《中國法學》2007年第6期。
[18]See Melin Aron Eisenberg, Self一interested Transactions in Corporate Law, 13 J Corp。 L。 997(1987一1988),P。1005。
[19]同前注[18],Melin Aron Eisenberg文,p。1006。
[20]施天濤:《新公司法是非評說:八二分功過》,載王文杰主編:《月旦民商法研究:最新兩岸公司法與證券法評析》,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30頁。
[21]參見王保樹:《從法條的公司法到實踐的公司法》,《法學研究》2006年第6期。
[2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年版,第284-287頁。
[23]參見《美國標準商事公司法》第 8。30條,沈四寶編譯:《最新美國標準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頁。
[24]同前注[5],張開平書,第259頁。
[25]《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302條規定:“如果法院作為法律問題認定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條款在訂立時顯失公平,可以拒絕執行該合同,或僅執行顯失公平部分之外的其他條款,或限制顯失公平條款的適用以避免顯失公平的后果?!?/p>
[26]參見〔美羅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法律的任務》,沈宗靈等譯,商務印書館1984年版,第30頁。
[27]同前注[7],伯納德S布萊克文。
[28]See Bernard Black and Remier Kraakman, A Sell一Enforcing Model of Corporate Law, 109 Harvard Law Review (1996)。
[29]See Troy A。 Paredes, A Systems Approach to Corporate Governance Reform: Why Importing U。 S。 Corporate Law Isn't The Answer,45 William&Mary L。 Rev。 (2004)。
[30]英美法將同一個人在兩家或更多的公司中同時擔任董事的現象稱為共同董事或聯鎖董事。
[31]同前注[5],張開平書,第254一255頁。
[32]參見《美國標準商事公司法》第8。60條第(3)款。
[33]Imperial Mercantile Credit Association v。 Coleman [ 1873] LR 61-11。 189, at 201
[34] (1993) 11 ACSR 2??;11 ACLC 761。
[35]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83條,原《1985年公司法》第317條第(7)。款。
[36]Hely一Hutchinson v Brayhead [1968] 1 QB 549, per Lord Denning MR at p 585; Guinness Plc v Saundes [1990 2 AC 663, per Lord Goff, 697E一H。 Quoted from Company Directors: Regulating Conflicts of Interests and Formulating a Statement of Duties( Consulting Paper
),para 4。78。
[37]Willam L。 Cary, Melin Amn Eisenberg, 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tions( 5th ed。),the Foundation Press INC 1980, p584。
[38]同前注[5],張開平書,第248頁。
[39]Hely一Hutchinson v Brayhead Lid[ 19681 1 QB 549, per Lord Wilberforce at p。589一591 and per Lord Pearson at p。594。
[40]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75條第5款。
[41]參見前注[7],伯納德S。布萊克文,第221頁。
[42]North一West Tranwportation Co Ltd v Beatty (1887) 12 App Cas 589。
[43]英國《2006年公司法》第175條第6款。
[44]L。 S。 Sealy, Cases and materials in Company Law (7th ed。),Butterworths 2001,p。272。
[45]Paul L。 Davies, Gower's Principles of Modem Company Law (6th ed。),Sweet&Maxwell 1997, p。613。
[46][加]布萊恩R。柴芬斯著:《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林華偉等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頁。
[47]同前注[18],Melin Aron Eisenberg文,pp。 1002一1003。
為了深入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大力推進依法統計,根據《國家統計局、監察部、司法部關于聯合開展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貫徹執行情況大檢查的通知》和省、市、區的有關會議、文件精神,現就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意義
統計是加強經濟和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性基礎工作,真實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統計數據對于區委、區政府正確分析形勢、實行科學決策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也是維護政府統計公信力的基本保障。深入開展統計法律行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對于提高社會公眾對統計工作的關注度,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促進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履行職責、優化統計工作環境、規范統計工作秩序、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提升統計服務水平都會起到積極作用。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區統計執法檢查動員會議的要求,充分發揮部門職能,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到加強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內容,列入黨政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的學習培訓內容,融入到普法考核驗收工作中,精心組織,不斷增強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為統計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注重特色,突出重點,大力推進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統計法》和《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是保障統計工作的根本依據和準則。在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中,要圍繞《統計法》和《處分規定》開展宣傳,重點是圍繞新修訂的《統計法》提出宣傳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方法,不斷提高社會各個參與主體的統計法律意識和貫徹落實統計法的自覺性、主動性,使《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各項要求能落實到統計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
要切實加強對領導干部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在平時的學法用法活動中,把《統計法》和《處分規定》作為領導干部“兩月學一法”的內容,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聯系,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領導干部開展《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培訓,不斷提高領導干部學習、貫徹統計法律法規的責任意識,自覺依法領導和支持統計工作,切實維護統計工作的獨立性。
要進一步加大統計人員統計法律法規的培訓力度。統計人員是推進依法統計的主體,要在統計系統內部深入持久地開展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學習宣傳,開展學習《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知識競賽和征文評比活動,不斷提高統計人員掌握統計法律法規的主動性,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質,提高依法統計、依法辦事的水平和能力。
要加強全社會特別是各類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統計工作涉及到社會的方方面面,關聯千家萬戶,提高全社會的統計法律法規意識對于統計工作十分重要。要把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納入到全社會年度法制宣傳的整個工作中去,全面謀劃,精心組織,運用多種形式,利用一些重要的節日,采取社會各界群眾喜聞樂見的方法和措施,開展廣范圍、全覆蓋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使各個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社會公眾進一步明確其在統計活動中的責任和權利,自覺主動地履行統計法定義務,為依法開展統計工作打下良好的社會基礎和群眾基礎。
三、加強協調配合,積極營造貫徹落實統計法律法規的良好氛圍
深入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既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也是一項緊迫任務。各鄉鎮、和有關部門要以這次統計執法大檢查為契機,進一步營造依法統計的良好氛圍。
要集中力量,統一時段開展《統計法》和《處分規定》的宣傳教育活動,各鄉鎮、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通過舉辦學習班、專題討論、征文評比、知識競賽、開設宣傳櫥窗、發放宣傳材料、張貼標語、懸掛橫幅等多種形式開展統計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不斷推動統計法律法規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持續掀起學習宣傳統計法律法規的熱潮,為順利推進統計執法大檢查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四、加強領導,確保統計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取得實效
(一)推進法律進機關
1.加強機關法律學習。重點學習《憲法》,關于依法治國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省、州、縣各級領導關于依法治理重要講話;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公務員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廉潔從政相關法律法規。局黨組中心組堅持定期學法制度,每年集中學習法治1次,黨組成員每年底結合年終述職專題匯報學法用法守法情況;完善機關干部定期學法制度。每年組織集中學法不少于4次,要做好學習筆記,強化學習效果。
2.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討論、審核,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咨詢。
3.加強機關普法陣地建設。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為抓手,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服務水平為宗旨,以普法宣傳和統計執法為手段,全力打造縣級、鄉鎮、企業三位一體統計法治宣傳陣地,以點帶面,促進全縣統計規范化建設。
(二)推進法律進學校
參與學校法律宣傳培訓。通過發放普法宣傳手冊,重點開展《憲法》、《刑法》、《民法》、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行為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學生了解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培養國家意識和公民意識;引導學生嚴格遵守與其日常行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公民義務。
(三)推進法律進鄉村
重點開展《憲法》、《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居民學法、懂法、用法意識,利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推進法律進社區
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3.8”婦女節、“9·20”中國統計開放日、“10·20”世界統計日、“12·4”國家憲法日和“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等節點深入社區開展《憲法》、《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采取帶法律、帶案例、帶普法資料,參與社區的普法活動。
(五)推進法律進企業
1.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宣傳。以“9·20”中國統計開放日、“10·20”世界統計日、“12·4”國家憲法日、“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和法治宣傳月等節點為抓手,深入開展統計普法主題宣教活動,進一步增強統計普法宣教的針對性,努力提高社會各界對依法統計的認知度。創新理念,改進法治宣教的方式方法,促進“七五”普法在基層末端、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上產生良好的效果。努力拓展法治宣傳教育與群眾文化生活相結合的深度和廣度,鼓勵、支持和引導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積極創新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有機結合的新途徑。
2.增強統計調查對象依法統計意識,充分利用普查、平臺巡查、統計常規檢查等契機,深入鄉鎮、社區、企業、單位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宣傳,讓社會公眾和統計調查對象更加了解統計、支持統計、依法統計,避免統計數據的誤解、誤讀和誤用,提升依法統計意識,規范統計行為。
(六)推進法律進寺廟
聯合相關部門,重點學習宣傳關于依法治縣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及寺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宗教教職人員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七)推進法律進單位
縣統計局將根據有關要求,利用網絡、微信、宣傳窗、電子屏、展板等傳播載體宣傳統計法律法規。每季度舉辦一次普法講座,制定學法計劃、舉行一次學法考試、開展一次學法知識競賽活動。
(八)推進法律進景區
(一)推進法律進機關?
1.加強機關法律學習。重點學習《憲法》,關于依法治國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省、州、縣各級領導關于依法治理重要講話;領導干部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公務員履行職責相關法律法規;廉潔從政相關法律法規。局黨組中心組堅持定期學法制度,每年集中學習法治1次,黨組成員每年底結合年終述職專題匯報學法用法守法情況;完善機關干部定期學法制度。每年組織集中學法不少于4次,要做好學習筆記,強化學習效果。
2.建立法律顧問制度。聘請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討論、審核,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咨詢。?
3.加強機關普法陣地建設。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規范化為抓手,以提高統計數據質量和統計服務水平為宗旨,以普法宣傳和統計執法為手段,全力打造縣級、鄉鎮、企業三位一體統計法治宣傳陣地,以點帶面,促進全縣統計規范化建設。?
(二)推進法律進學校
參與學校法律宣傳培訓。通過發放普法宣傳手冊,重點開展《憲法》、《刑法》、《民法》、中小學生守則、中小學生行為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引導學生了解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培養國家意識和公民意識;引導學生嚴格遵守與其日常行為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公民義務。
(三)推進法律進鄉村?
重點開展《憲法》、《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居民學法、懂法、用法意識,利用法律法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推進法律進社區
利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3.8”婦女節、“9·20”中國統計開放日、“10·20”世界統計日、“12·4”國家憲法日和“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等節點深入社區開展《憲法》、《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和《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采取帶法律、帶案例、帶普法資料,參與社區的普法活動。
(五)推進法律進企業
1.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宣傳。以“9·20”中國統計開放日、“10·20”世界統計日、“12·4”國家憲法日、“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和法治宣傳月等節點為抓手,深入開展統計普法主題宣教活動,進一步增強統計普法宣教的針對性,努力提高社會各界對依法統計的認知度。創新理念,改進法治宣教的方式方法,促進“七五”普法在基層末端、統計調查對象和社會上產生良好的效果。努力拓展法治宣傳教育與群眾文化生活相結合的深度和廣度,鼓勵、支持和引導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積極創新統計法治宣傳教育與道德教育有機結合的新途徑。?
2.增強統計調查對象依法統計意識,充分利用普查、平臺巡查、統計常規檢查等契機,深入鄉鎮、社區、企業、單位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宣傳,讓社會公眾和統計調查對象更加了解統計、支持統計、依法統計,避免統計數據的誤解、誤讀和誤用,提升依法統計意識,規范統計行為。?
(六)推進法律進寺廟
聯合相關部門,重點學習宣傳關于依法治縣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及寺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引導宗教教職人員自覺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七)推進法律進單位?
縣統計局將根據有關要求,利用網絡、微信、宣傳窗、電子屏、展板等傳播載體宣傳統計法律法規。每季度舉辦一次普法講座,制定學法計劃、舉行一次學法考試、開展一次學法知識競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