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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土地是一切生產的基礎,土地財政管理是地方政府憑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來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種行為。這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經濟現象,通過加強土地財政相關問題的研究,有助于推動我國財政體制以及土地制度的完善,所以加強當前土地財政管理,則顯得意義重大。而為了確保土地市場的有序運行,則開展土地市場管理則顯得意義重大。
二、土地財政及土地市場管理現狀分析
1.土地財政現狀
土地財政收入作為我國地方政府的預算外收入,近些年來,土地財政收入的總額不斷增加,其占我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斷提高。但是我國的土地財政收入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在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只是將土地占用面的考慮在內,而忽略了土地所處地段對土地價值的影響,這與我國目前的市場發展情況不相符合。其次,在征收土地增值稅時,雖然考慮到了土地增值的因素,但是我國的許多投資者對土地增值稅反應敏感,導致地方政府擔心轄區內整個投資環境受到影響。由于房地產業以及建筑業的產業鏈比較長,再加上與這兩個行業相關的各行各業的稅收收入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財政收入,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
2.土地市場管理現狀
首先,政府對于一級市場的壟斷會產生一些弊端,第一,這樣會限制土地出售的數量,土地價格和因此而急速上升,從而增加了成本投入。第二,這會導致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政績而,滋生腐敗。第三,一些農民會失去土地集體所有權。其次,政府對土地市場監管力度不夠,這會引起土地市場混亂。再者,不規范的土地制度給政府的管理帶來了負面影響。我國所制定的土地制度有土地利用規劃制度、土地出讓制度以及土地征用制度等,但是這些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會為地方政府不遵守市場規則提供更多的借口,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在《土地征用法》中又有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這會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以國家的名義來征收農民土地而再以發展經濟的名義來出讓土地,最終導致農民的利益受損。
三、加強土地財政及土地市場管理策略分析
1.進一步完善財稅體制改革
第一,合理劃分政府間的支出責任。對此,對于那些經濟發展相對較慢的地區,可以適當減少當地政府的支出責任。可以將全國性公共產品的支出責任劃歸給中央政府,然后將體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責任劃歸給省級政府,其它的責任則由市縣來負責。第二,對地方稅權進行適當地調整??梢越⒁粋€稅收體系,在這一體系中,要適當地擴大地方稅權,通過這種方式來確保地方稅的獨立穩定,在這一體系中,所設立的短期稅要以營業稅為主導,而長期稅則要以地產稅為主。
2.規范土地出讓制
在土地出讓過程中,農民的集體用地會被作為建設用地,在此過程中會產生一筆出讓金,而且有地方政府收取,通過規范土地出讓制,要對城鄉土地的使用權進行統一,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一種權利,讓廣大農民直接加入到商業用地和建設用地的流轉過程中。當集體用地因出讓而進入土地市場之后,要采用累進稅的方式對土地出讓金的規模進行調整,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為農民帶來更多的土地收益,切實保障農民的權力。
3.完善土地產權制度
第一,通過對法律體系的完善來對政府的權力產生一定的約束和限制,進而有效預防權力的濫用。對此,應通過對我國土地法的修訂,賦予我國農民集體土地完整的法律地位,對公共利益的概念進行明確界定,而且要確立征收集體土地所適用的法律條件,通過這種方式,對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提供有力的保障。通過完善土地產權制度,使農民擁有完整的土地產權,而且要確保農民能夠正確地使用自己的權力,維護自身的利益,而且,通過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使農民所擁有知情權、監督權以及參與權被予以確立。
4.轉變政府職能
為了更加完善政府的職能,必須要適當地取消政府的一些行政干預,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不斷減少政府對土地管理部門的干預,開放土地一級市場,使土地真正作為土地市場的一部分。通過轉變政府職能,不斷規范征地程序,在原有的程度上進一步縮小征地范圍,而且不可以使政府部門隨意利用國家的名義來征收農民集體用地,即使要進行必要的征收,也要設立合理的補償標準,使補償標準能夠更加貼近市場。政府部門要開展宣傳教育,讓農民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使農民能夠真正參與到土地市場管理中,在相關土地市場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要積極聽取農民的意見。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其宏觀調控的作用,尤其是市場失靈階段,通過強制性的手段來糾正土地市場存在的缺陷,從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土地市場環境,真正維護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5.建立公開透明的土地市場
第一條為了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土地市場,規范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供應、交易、土地儲備及其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市場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房產、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管理、發展改革、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市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土地利用規劃、計劃的管理,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堅持對建設用地的集中統一供應,建立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和土地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土地供應信息制度、供地條件與結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制度。
第二章土地供應
第五條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城市規劃等部門定期編制供地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
第六條土地供應應當采用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的除外。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其他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租賃,除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協議供地條件可以采用協議方式租賃的以外,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式進行租賃。
第九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地情況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供地后3個月內將供地結果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土地交易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一條下列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公開進行:
(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二)土地使用者申請改變土地用途或者申請改為出讓土地使用權,需要按照市場價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轉讓;
(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五)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的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的轉讓;
(六)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所有權的轉讓;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在土地使用權交易場所公開進行的其他土地使用權交易。
出讓的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轉移且不改變土地用途,不需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可以不在土地交易場所公開交易。
土地使用權交易涉及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股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監督。
第十二條進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由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供地計劃和供地方案制定具體宗地的招標或者拍賣、掛牌文書,由城市規劃部門依法辦理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有關土地交易機構應當于招標、拍賣、掛牌前20日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和當地主要媒體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地塊性質狀況、瑕疵說明、規劃條件、用地者資格資質、交易條件和交易程序等。
第十三條采用招標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招標方應當設立5人以上單數的評標小組。評標小組的主持人由招標方指定,其他成員在開標前24小時內由主持人從招標評標專家庫中隨機確定。
采用拍賣、掛牌方式進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應當設立由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監察、財政、價格等部門代表組成的拍賣、掛牌委員會,由拍賣、掛牌方指定主持人。
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交易的具體操作規則,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交易機構及時宣布中止交易:
(一)土地利用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確實影響公共利益的;
(二)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三)司法、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確實需要中止交易的;
(四)依法應當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后,土地交易機構應當及時恢復交易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交易期限順延。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經依法批準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交易:
(一)改變土地用途的;
(二)改變土地使用權性質的;
(三)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
(四)出讓土地使用權首次轉讓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得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交易成交后,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持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交易機構出具的成交確認書和其他法定材料,到相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使用權交易前已經統一辦理用地和用地規劃審批手續,成交后不改變土地用途和規劃方案確定的條件的,不再辦理用地和用地規劃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一)依法應當實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而未實行的;
(二)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未按法定程序進行的;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其他地價款未繳清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交易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土地交易機構提供土地使用權交易服務,可以根據交易服務類型收取交易服務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四章地價管理
第十九條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確定基準地價,建立基準地價聽證和更新、公布制度。確定和更新的基準地價應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穴市?雪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標準宗地的標定地價體系,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價動態監測信息系統,加強對交易地價、評估地價的監督。
對交易地價異常波動的地區,上一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采取調整供地政策、行使優先購買權、限制交易地價等行政措施。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成交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劃撥土地使用權低于市場價格轉讓的,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評估、詢價議價、集體決策等程序,確定底價、起始價。底價在成交確認前不得泄漏,未達到底價的不得成交。
第二十三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價格等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用途、地類、級別等因素,擬定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有關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出讓地塊的價格組織評估,經集體決策后,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
第二十四條采用租賃方式供應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用途、地類、級別等因素擬定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采用作價出資或者入股方式供應土地的,有關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地塊的土地價格組織評估,經集體決策后確認國家股、國有法人股的股權數額。國家股股權可以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單位持有,所得收益繳入同級財政。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必須全額上繳財政,不得減免、挪用或者私分。
第五章土地儲備
第二十七條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城市規劃等部門編制土地儲備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土地儲備具體工作,由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縣(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投資融資、成本核算和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儲備土地的來源包括:
(一)依法收回、收購、置換的土地;
(二)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土地;
(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其他依法應當儲備的土地。
第二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儲備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確實需要延期的,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重新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而采用協議方式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場所公開進行而未在土地交易場所公開進行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出讓底價或者起始價,泄漏出讓底價或者未達到出讓底價成交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協議出讓底價低于協議出讓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使用權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減免、挪用或者私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租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的。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土地交易、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土地市場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市場管理。本辦法所稱土地市場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五)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六)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
(七)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等。
第三條 依照本辦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五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由具備資質的地價評估機構評估,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接受社會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區的出讓土地供應總量、土地用途、供應方式、出讓價格、權屬登記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要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用途的,經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超過出讓合同規定的開發期滿1年未開發利用土地,造成土地閑置,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閑置費2年未進行開發利用的,旗縣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依據土地用途合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下列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五)綜合或者其它用地50年。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以拍賣、招標方式為主,輔以協議出讓方式。
第十三條 商業、旅游、娛樂和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項目用地的出讓,必須采用招標或拍賣的方式。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采用拍賣方式:
(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讓價最高為條件確定使用者的;
(二)對土地使用者的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競爭意向;
(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及要求。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采用招標方式: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有嚴格限制,只有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競得意向。
第十四條 招標、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程序,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出讓、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租金不得低于出讓、租賃底價和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結果和協議出讓的地價評估報告要逐級上報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
第十六條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是指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將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租賃給土地使用者,并向國家支付土地租金的行為,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第十七條 下列建設用地可以實行國有土地租賃:
(一)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用于經營性用地或因發生轉讓、出租和改變土地用途的;
(二)企業改造或改組為股份制公司、組建企業集團、改組為股份合作制企業、企業實行租賃經營和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
(三)新增建設用地確屬必須以租賃方式處置的;
(四)國家和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其他適宜租賃的土地。
第十八條 對于商品房、高中檔別墅、新建工商企業等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無論利用原有建設用地,還是利用新增建設用地,都必須實行出讓,不實行租賃。
第十九條 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權限、程序,與出讓方式相同。
第二十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采取招標、拍賣的方式。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有土地租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租賃期限,但租賃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的出讓最高年期。
第二十二條 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準應當根據土地用途、區位條件等因素綜合評定,并與地價水平相均衡。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其他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按照全額地價折算;承租方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了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按照扣除有關費用后的地價余額折算。
第二十三條 承租方取得租賃土地使用權,在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開發建設后,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國有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可以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轉租、轉讓或抵押期限不得超過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扣除原承租方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四條 對批準的租賃土地使用權,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土地登記,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必須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審批和變更登記等手續,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二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原出讓合同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轉讓雙方必須如實申報成交價格。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對申報價格進行審核和登記。申報土地轉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盟行政公署、市、旗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不合理上漲時,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應規定最高限價以平抑地價。
第二十八條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足額交納出讓金或不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五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九條 土地使用者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在出讓期內出租土地使用權。但是不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承租人頒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后方可出租。
第三十條 凡出租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鋪面或其他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的,出租人必須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補辦出讓或租賃手續,交納出讓金或租金。如因合同終止或其他原因不再出租,出租人須在終止出租合同后15日內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注銷登記。
第六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三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是不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被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由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抵押權人認可后,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抵押期終止期限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終止期限。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將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三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應依法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經登記后生效,未經登記的土地使用權抵押權不受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合法憑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秶型恋厥褂米C》、《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不作為抵押權的法律憑證,抵押權人不得扣押土地證書。
第三十四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必須進行地價評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有批準權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定出讓金數額后,方可簽訂抵押合同。
第三十五條 設定房地產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受讓人應當依法與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從拍賣價款中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三十六條 辦理抵押登記,申請人應向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支付登記費用。抵押登記費按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三十七條 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入市場。如需要轉讓、出租、抵押或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經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辦理出讓或租賃手續,交納出讓金或租金。
第三十八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經營性用地或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必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或租賃合同,一律實行有償使用。
第三十九條 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經營性用地的,每年要向當地人民政府交納年地租,年地租額不得低于租賃式供地確定的年地租標準的40%。
第四十條 舊城改造中涉及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明確界定土地權屬界限,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后依法收回。除國家法律規定可以繼續劃撥用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實行有償、有限期使用。在評估土地使用權價格后,以出讓或租賃方式提供用地。
第四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于自治區直屬機關或者中央、自治區直屬的企業、事業單位,其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必須經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四十二條 國有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依法逐步實行有償使用制度。
第四十三條 對改組或設立股份制企業的,國家可將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土地資產折為國家股。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國有持股單位簽訂委托持股合同。
第四十四條 對于國有企業破產,政府將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再行出讓,所得收入優先用于下崗職工安置。
第四十五條 企業因分立、合并、遷移、撤銷及土地使用權轉讓等原因,引起的土地變更,必須到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六條 土地估價、土地登記的收費標準依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
第四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征為國有土地,方可進入市場交易。
第四十八條 經有批準權的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集體所有的荒山、荒地、沙地、鹽堿地等,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采用拍賣、承包、出租等方式,治理、開發為農用土地,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50年。開發為建設用地,須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四十九條 集體土地使用者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在不改變農用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經村民討論同意并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旗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出租、互換、轉包、入股、競價承包等方式進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
第五十條 經旗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用本集體所有的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
第五十一條 國內外投資者依法治理、改造、開發集體土地的審批權限,參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企業廠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及以承包方式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的,須進行地價評估,報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明確抵押方式,簽訂抵押合同。其合法憑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九章 地價評估
第五十三條 建立健全城鎮、獨立工礦區和建制鎮的基準地價評估和公布制度。
城鎮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估成果經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后,由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呼和浩特市、包頭市的城鎮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評估成果經國土資源部審核,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由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執行。
第五十四條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程編制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并定期修訂。經批準的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不準隨意降低或提高標準。
第五十五條 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制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下達盟市、旗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執行。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一經確定,必須嚴格執行并向社會公開。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
第五十六條 凡從事土地估價人員,必須經過國土資源部和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土地估價專業培訓考試,取得資格證書后,方能從事土地估價工作。
第五十七條 改組或新設上市的股份制公司,必須選擇具有A級地價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地價評估。
第五十八條 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必須持有營業執照和經國家或自治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備案的土地估價資格證書,方準予承擔土地估價業務。實行土地估價資格審驗、資質評審制度。土地估價結果,必須按規定報送旗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章 土地交易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土地應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開發、統一供應、統一管理,并建立土地儲備制度,達到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搞活土地二級市場的目的。
第六十條 土地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公開的原則。
第六十一條 不符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土地使用權不得交易。
土地交易實行許可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土地交易申請者,發放《土地交易許可證》。未領取《土地交易許可證》的,不得交易。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下轉讓、出租、經營土地使用權。土地交易必須進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進行,并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三條 土地交易應當使用書面合同,土地交易合同格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統一制定。
第六十四條 土地交易實行合同鑒證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審核、鑒證。未經鑒證的,交易行為無效。
一、引言
作為一個農業大國,土地是一切生產的基礎,土地財政管理是地方政府憑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來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一種行為。這是我國特有的一種經濟現象,通過加強土地財政相關問題的研究,有助于推動我國財政體制以及土地制度的完善,所以加強當前土地財政管理,則顯得意義重大。而為了確保土地市場的有序運行,則開展土地市場管理則顯得意義重大。
二、土地財政及土地市場管理現狀分析
1.土地財政現狀
土地財政收入作為我國地方政府的預算外收入,近些年來,土地財政收入的總額不斷增加,其占我國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不斷提高。但是我國的土地財政收入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在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時,只是將土地占用面的考慮在內,而忽略了土地所處地段對土地價值的影響,這與我國目前的市場發展情況不相符合。其次,在征收土地增值稅時,雖然考慮到了土地增值的因素,但是我國的許多投資者對土地增值稅反應敏感,導致地方政府擔心轄區內整個投資環境受到影響。由于房地產業以及建筑業的產業鏈比較長,再加上與這兩個行業相關的各行各業的稅收收入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土地財政收入,存在被低估的可能性。
2.土地市場管理現狀
首先,政府對于一級市場的壟斷會產生一些弊端,第一,這樣會限制土地出售的數量,土地價格和因此而急速上升,從而增加了成本投入。第二,這會導致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提高政績而濫用職權,滋生腐敗。第三,一些農民會失去土地集體所有權。其次,政府對土地市場監管力度不夠,這會引起土地市場混亂。再者,不規范的土地制度給政府的管理帶來了負面影響。我國所制定的土地制度有土地利用規劃制度、土地出讓制度以及土地征用制度等,但是這些制度中不合理的地方會為地方政府不遵守市場規則提供更多的借口,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而在 《土地征用法》中又有規定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這會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以國家的名義來征收農民土地而再以發展經濟的名義來出讓土地,最終導致農民的利益受損。
三、加強土地財政及土地市場管理策略分析
1.進一步完善財稅體制改革
第一,合理劃分政府間的支出責任。對此,對于那些經濟發展相對較慢的地區,可以適當減少當地政府的支出責任??梢詫⑷珖怨伯a品的支出責任劃歸給中央政府,然后將體育文化、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責任劃歸給省級政府,其它的責任則由市縣來負責。第二,對地方稅權進行適當地調整??梢越⒁粋€稅收體系,在這一體系中,要適當地擴大地方稅權,通過這種方式來確保地方稅的獨立穩定,在這一體系中,所設立的短期稅要以營業稅為主導,而長期稅則要以地產稅為主。
2.規范土地出讓制
在土地出讓過程中,農民的集體用地會被作為建設用地,在此過程中會產生一筆出讓金,而且有地方政府收取,通過規范土地出讓制,要對城鄉土地的使用權進行統一,讓土地使用權作為農民的一種權利,讓廣大農民直接加入到商業用地和建設用地的流轉過程中。當集體用地因出讓而進入土地市場之后,要采用累進稅的方式對土地出讓金的規模進行調整,通過這種方式,可以為農民帶來更多的土地收益,切實保障農民的權力。
3.完善土地產權制度
第一,通過對法律體系的完善來對政府的權力產生一定的約束和限制,進而有效預防權力的濫用。對此,應通過對我國土地法的修訂,賦予我國農民集體土地完整的法律地位,對公共利益的概念進行明確界定,而且要確立征收集體土地所適用的法律條件,通過這種方式,對農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提供有力的保障。通過完善土地產權制度,使農民擁有完整的土地產權,而且要確保農民能夠正確地使用自己的權力,維護自身的利益,而且,通過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使農民所擁有知情權、監督權以及參與權被予以確立。
4.轉變政府職能
為了更加完善政府的職能,必須要適當地取消政府的一些行政干預,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不斷減少政府對土地管理部門的干預,開放土地一級市場,使土地真正作為土地市場的一部分。通過轉變政府職能,不斷規范征地程序,在原有的程度上進一步縮小征地范圍,而且不可以使政府部門隨意利用國家的名義來征收農民集體用地,即使要進行必要的征收,也要設立合理的補償標準,使補償標準能夠更加貼近市場。政府部門要開展宣傳教育,讓農民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使農民能夠真正參與到土地市場管理中,在相關土地市場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過程中,要積極聽取農民的意見。政府部門要充分發揮其宏觀調控的作用,尤其是市場失靈階段,通過強制性的手段來糾正土地市場存在的缺陷,從而創造一個公平競爭的土地市場環境,真正維護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關鍵詞:土地;土地市場管理;思考
引言
當前時期,隨著我國社會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由于土地市場管理不夠規范而導致的一系列矛盾問題越來越突出;對于當地政府而言,為了進一步促進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實行了招商引資策略,不斷的擴大開發區規模,想通過開發區具有的土地優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人員來本地投資,然而,這樣一來,就會使得土地原本具有的價值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其次,在拆遷過程中,沒有經過充分的考慮,只是一味的盲目性的征用集體土地,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民群眾無法獲取到合理的補償款;后來,國家根據當前土地市場存在的問題,在第一時間里了關于將土地市場管理秩序全面調整的通告,同時也在積極的制定關于土地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所以,當前該怎樣才能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管理已經成為我們現階段所要深入思考的話題。
1.對土地市場管理的思考
1.1消除錯誤的思想觀念,增強對土地市場的認知度
首先,要將土地市場不合理的配置,不利于招商引資的錯誤行為消除;土地市場的配置過程,主要是在土地自身所具有的性質特點基礎上而進行的。從改革開放到現在,我國各個地區基本上都設立了開發區,每個區內部土地都是無償供外來商人經營與生產的,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想吸引到更多的外來商人到本地投資,雖然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促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但是等到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時,土地就會演變成一種商品,用土地來換取更多的投資,在很大程度上會使得大量的國有資產出現嚴重的流失,對于土地資源的二次利用以及當地經濟的發展都造成了極大的阻礙。世界WTO組織的公平、透明度等原則也明確的強調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全面保障群眾的待遇,確保市場在一個公平的狀態下競爭;所以,當前時期,政府在土地市場管理過程中所承擔的主要任務就是進一步的推動市場公平、公開,正常的持續運轉,并借此吸引到更多的外來投資者。
其次,將政府經營土地與市場規律不符的錯誤觀念消除;土地在國家的資產范圍之內,由于其具有特殊的性質,因此決定了土地經營主體是政府,只有政府實施的措施對土地資源進行調節,土地資源自身具有的價值才會被充分的體現出來。土地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應受到嚴格的制約,須在政府統一調節與控制的基礎上展開經營。土地使用規模及土地需求等各方面都應該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平等,同時其還必須在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基礎上前行。然而,當前從實際經營情況上看,土地經營是政府通過市場渠道運作土地資源;從實際運作主體及運作過程上來看,具有兩個方面的性質,即政府行為、純市場行為。所以,我們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充分的認識到市場與政府各自所要承擔的運作,只有這樣才能夠保證土地資源的循環利用,才能保證社會、經濟、生態效益這三種機制統一協調的發展??梢哉f,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市場服務制度是有效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度的最佳手段。
1.2合理的安排房屋拆遷戶與征地農民的補償安置工作
首先,必須明確城市建設的具體規模,根據當地經濟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拆遷工作,充分的考慮當地群眾承受能力程度,并且還要從宏觀的角度上掌握好拆遷的規模、進展速度。在對拆遷戶的居所進行拆遷時具有一定的難度,那么,當地政府應采取經濟適用住房補助辦法將這一難題有效的解決。然而,目前我國經濟適用房在管理上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所以,現階段必須進一步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力度,對其土地供應總體數量進行有效的控制,并將其建設目標、出售對象以及出售價格全面的規范。現階段,國家對于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提出了兩種政策;一個是仍然沿用劃撥的方式提供土地,但是其對提供土地的總量、購買房屋人員、出售價格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第二種是不實行劃撥供地的方式,而是針對可以享受到經濟適用住房的人群到市場上買房或者租房,并且政府承擔一定的資金補貼。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后者比較適合當前的市場經濟原則。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實際拆遷過程中,必須從各個方面進行考慮,按照程序進行有效的處理,這對于化解雙方之間存在的矛盾問題是很有幫助的。
2.加強我國土地市場管理的有效渠道
2.1進一步加強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確保土地安全有序的運行
我們都知道,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促進土地市場的良好發展,但其并不是十分健全完善的,仍然存在著諸多的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必須通過外力將其存在的缺陷加以完善,而這種外力就是計劃機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不僅是土地利用規劃過程中的重要依據,同時其還是計劃機制在土地市場中將自身作用充分發揮的重要體現,其能夠使得土地市場管理更加的趨于完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明確的規定了應通過土地市場這一渠道進行交易,以此獲取到土地使用權。另外,土地使用權只能在獲得土地使用權人員之間進行轉移,絕對不能違背了之前所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中的規范要求,只有這樣才能夠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規劃有效的實施,那么,土地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才不會對社會效益及生態效益造成嚴重的影響。
2.2加強建設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
當前時期,應盡快建立一套健全完善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以此對土地市場實際運行情況進行有效的掌握,這一舉措的實施對于政府制定科學合理的土地市場宏觀調控政策有著重要的作用;另外,還應建立完善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相關人員可以利用其對土地市場信息全面的了解,真正營造出一種公開、公正的良好土地市場環境。這一系統主要將數據庫作為基礎,以此對土地市場實際情況進行全面的檢測,有效的避免了各個土地違章違法現象的發生。土地市場動態監測系統主要檢測的內容是對土地市場的供應、土地開發利用、土地市場運行的整體等各方面進行嚴格的審批。
2.3土地管理實行信息化,確保管理規范化
主要指的是土地在實際管理過程中應采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土地管理實行信息化的模式能夠快速的將數據進行統計,并且具有較高的準確度,從而使得土地管理者的實際工作效率得到了較大的提升;另外,土地管理實行信息化模式能夠有效儲存土地信息和檢索、處理土地信息,建立了良好的信息數據庫;所以,采用先進的信息化手段能夠使得土地管理制度更加的健全完善,我們應大力推廣,從而帶動土地管理的規范化。
3.結論
綜上所述可知;當前時期,必須進一步加強土地市場管理,這已經成為了現階段急需要解決的一項艱巨的任務,各級土地主管部門應加以重視;本文首先對當前土地市場管理進行了一番深入的思考,其次提出了加強我國土地市場管理水平的有效渠道,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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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政府;土地市場;管理;問題;對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29126
土地是一切生產和生活的基礎條件,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隨著現代經濟的規模發展,土地市場也成為了整個市場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越來越多的地方都把確保土地市場的有序進行作為保持社會經濟快速、持續發展的主要手段。由于政府是地區土地市場的管理者、需求者以及唯一的供給者,土地市場的運行與管理就成為政府部門一項至關重要的職能。所以,土地市場的有序進行就需要政府的各種職能的有效發揮。
1我國土地市場的特點
1.1我國土地市場有多種類型和體系
我國的土地市場主要有五種類型,即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市場、土地金融市場、涉外土地市場和土地中介服務市場等。并且土地市場有資源配置、價格管理、收益分配、市場法律和土地中介服務這五大體系。這五種類型和五大體系結合在一起,使得我國土地市場更加活躍和繁榮。
1.2土地市場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和發展不平衡性
土地不同于其他種類的商品,它的位置是固定不變的,這就使得土地不可能像其他商品那樣統一到一個地方進行交易。并且由于土地的開發與利用都要受到自然環境、開發技術以及市場的活躍程度等的影響,所以土地市場的發展很不平衡。比如我國現在沿海開放城市與內地一般城市,東部地區和西部地區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1.3我國的土地市場以政府主導作為發展基礎
我國的土地市場是以政府為主導而發展起來的。在《土地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出臺以前,我國的土地市場基本上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按照政府劃撥的手段進行土地資源的配置。隨著我國的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國的土地市場也開始活躍起來。為了有效管理土地市場,政府也運用法律手段,經濟、技術手段和行政手段等來管理我國土地市場的運行。
1.4我國的土地市場是以城市為主要的發展對象
在我國的土地市場體系中,城市的土地市場占據主導地位,我國政府一直都在強調城市的土地市場的培育和管理,在20世紀80年代政府就開始直接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1988―1994年成為我國城市的土地市場發育和探索階段。隨后,我國城市的土地市場呈現出前所未有的活躍,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土地市場需求量日益增加,交易層次也更加豐富。而在農村的土地市場中,現在仍處于探索和試驗階段,理論研究相對比較落后,法律法規也不夠完善,土地的產權關系也比較模糊。
2土地市場中政府行使職能存在的問題
2.1政府對于一級市場的壟斷會產生一些弊端
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開始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土地,提高了土地的價值,增加了土地的收益,但是同時也出現了一些負面效應。第一,政府的壟斷就會限制土地出售的數量,最終導致人為的供不應求,地價也會在這些人為因素下增加,甚至創下天價,過高的地價進而會加大投入成本,使得經濟和商業活動的邊際收益遞減,最終就會減弱城市競爭力。第二,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作為土地單一的供給者,供給彈性長期接近零。在這種供需不平衡的情況下,就會導致政府為了提高政績,,容易造成腐敗問題,同時,政府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導致信息嚴重地不對稱,對其監管就會相當困難。第三,對于農民而言,政府在征地的過程中,農民的土地變成城市建設用地的時候,土地性質就由原來的集體所有變成了國有土地,也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而政府就變成了非農建設用地的所有者。就導致農民在失去土地時沒有任何討價還價的權利,并且政府會低價得到農民的土地,高價出售給開發商,農民僅僅得到較低標準的土地補償,同時,政府壟斷土地的供給,導致地價飆升的同時,也會給房價帶來高不可求的惡性連鎖反應,最終還是農民承擔這些惡果。
2.2政府對土地市場的監管力度不夠
由于政府監管力度不夠,導致了土地隱形市場的異常活躍,土地交易市場秩序比較混亂。第一,在城市土地市場中,由于管理措施不夠健全,目前土地評估機構缺乏可行性的評估程序和評估方法,導致土地市場出現畸形地價,致使政府難以管理、控制和引導。在土地權屬登記方面,如果初始登記尚未完成,就無法對土地使用權交易中的地價與權屬變更等進行正確的審核和監督。正是由于城市土地隱性市場的發展,使得我國城市國有土地受到侵害和破壞,也干擾了正常的土地市場的運轉,不利于城市土地的管理。第二,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也存在使用權隱形市場,由于地方政府沒有加強土地市場的管理,農民缺乏法律意識,導致一些未經批準的耕地直接變為建設用地,或者未經批準的農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進行流轉,這些私下進行轉讓的交易同時也會削弱政府對市場的宏觀調控能力。
2.3現行的土地制度的缺陷給政府帶來了管理失調
我國近年來頒布了不少關于土地的律法法規和制度,如土地出讓制度、土地利用規劃制度、土地征用制度以及《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但是這些制度自身的缺陷致使各政府部門管理失調,導致了土地市場秩序的混亂。第一,現行土地制度的缺陷使得政府不遵守市場規則的機會越來越多,如在征用農民集體土地時,法律明確規定,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地,但是現在對公共利益的概念也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其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而在《土地征用法》中又有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這樣政府以公共利益的名義來征收農民的集體土地,再以經濟建設為名出讓國有土地,會導致政府可以任意進行征地、損害了農民的切身利益。第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也不夠明確,法律雖然規定農村中的農民是土地的所有者,但是對于代表農村集體的經濟組織或者成分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導致在征地過程中政府部門可以隨意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另外,土地利用規劃制度的不完善也為政府修改規劃提供了機會。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基本上都是政府內部行為,幾乎沒有公共的參與,政府一般按照自己的意愿來編制和修改土地利用規劃,這就會導致土地市場的失調。
3改進政府在土地市場中職能的建議與對策
3.1完善土地產權制度,約束政府在土地市場中的權力
土地市場中政府的各種違法行為,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土地制度的存在很大的問題。所以,改善政府行為的最基本的途徑就是完善土地制度。首先,用法律來約束政府的權力,主要是解決政府濫用權力的行為。土地法是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確認土地權力及其歸屬,規范土地利用規劃,預防和制裁土地違法行為,解決土地糾紛的法律。所以土地法應賦予集體土地完整的法律地位,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以及征收集體土地所適用的法律條件,充分體現出國家憲法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保護的精神。改革農村的土地制度,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使農民擁有完整的土地產權,保障農民在征地中的合法權利,賦予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權利,讓農民有自己的發言權和申訴權。在各個政府部門之間,明確劃分出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職能范圍,明確其權利分工。其次,做好法律監督工作,明確各個監督機構的權力、地位、職責等,建立公開的、公正的土地違法立法標準,使監督機關遵循規章辦事,做好監督措施。只有這樣才能約束政府在土地市場中的權力,使得土地市場更加穩定、公平、有序地運行。
3.2轉變政府職能,重新塑造政府在土地市場中的角色
在土地市場中,政府要轉變職能,要從計劃型、管理型政府走向服務型政府,政府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到社會公共事務的監督和管理,地方性軟硬環境建設方面上,只有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進一步發育土地市場,才可以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主要措施有取消政府的一些行政干預、建設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等,實行土地管理部門的垂直管理體制,使土地管理部門擺脫政府的干預,放開土地一級市場,讓土地市場回到市場中去。征地行為列入到市場中去,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不能任意動用國家權力征用農民集體土地,即使征用補償標準也要盡可能地貼近市場。另外,公眾要參與到土地市場管理中去,主要包括公眾接受宣傳教育,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參與到各種層次的土地市場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的制定、決策中。但是,當市場失靈時,還需要政府的宏觀調控,用管制的手段來糾正土地市場的缺陷,創造公平競爭的土地市場環境,維護國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利益。同時,政府也要協調好土地的收益分配,征地中制定合理的土地補償標準,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處理好政府內部的利益關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土地收益分配關系等。
3.3建立公開透明的土地市場,做好信息服務建設
政府在加強土地市場建設時,應該為土地市場創造一個透明、公平、公正、公開的環境。政府應該規范土地交易的行為,完善土地市場的信息服務建設,在土地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協議出讓時都要通過建立公開透明的市場配置機制,推進土地市場信息的現代化管理,實現信息管理的網絡化,定期公開披露土地的總供給量信息、已供給的土地宗地信息、征收征用土地信息、土地出讓信息、市場預測、基準地價等信息,還應提供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土地市場管理規則和相關咨詢服務等,土地交易行情、交易結果,使政府的行政效率不斷提高并趨于透明化,避免在土地交易中存在交易不公、情況不明的問題,這樣才能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保證土地市場的公平競爭,推動土地市場的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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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土地市場管理;市場監管
一、土地市場管理對房地產調控的影響
我國實施房地產調控政策以來,一直都伴隨著土地市場管理制度的變革與調整,這是因為土地政策始終都是影響房地產市場價格以及走向的最關鍵因素,對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供求關系、供給結構以及房產價格等方面,并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房地產市場的走向。
1、影響供求關系
在房地產市場上,土地始終是房地產發展最重要的生產要素,無論是土地供應的總量,還是土地供應的布局,都會對房地產市場整體或局部的供求關系產生十分明顯的影響。例如,國家或地方政府通過對土地規劃的調整,能夠對房地產市場上的土地供應量進行控制,可以實現對房地產市場供應量和投資量的調節,進而對影響到房地產市場的供求關系。同時,政府還可以通過對土地供應節奏的調整,影響供求關系中新增房地產的供應速度和上市節奏。
2、影響市場供給結構
在政府的土地供應計劃和市場管理政策中,經常通過對土地供應結構的調整來實現對房地產市場供給結構的調整,進而達到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等目的。例如,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使得保障性住房的入市量在不斷增加,商品房的供給速度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放緩。因此,房地產市場上商品房與保障性住房的供給結構近年來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3、影響房產價格
毋庸置疑,土地價格是影響房產價格的一個最重要因素,地價的上升或下降,將會影響到房價的上漲或下跌,國家通過一系列的土地市場管理措施,能夠對房地產市場的房價進行調控。從房地產市場的地價構成看,主要包括了取得成本(拆遷費用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開發成本和政府收益(土地純收入和相關稅費收入三部分,其中開發成本和取得成本呈現出一定的剛性特征,因此對房價的影響相對固定,進行調控的余地也不是很大,但政府收益部分的調控空間卻非常大,對房產價格的影響是非常明顯的。
4、影響行業發展
由于我國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土地資源在我國城鎮化進程中的重要性表現的越來越突出,土地市場管理的趨勢將會直接影響到我國整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在房地產市場的調控上,尤其是在土地供應總量、供應結構和供應價格方面,將會直接決定我國房地產市場行業發展的走向。
二、土地市場管理存在的缺陷
1、制度缺陷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受計劃經濟和城鄉二元結構體制的影響,在土地的市場管理制度中仍舊存在很多計劃經濟體制的一些特質和制度上的缺陷。我國的房地產土地所有權制度以我國的公有制為基礎上,土地所有制形式與整個生產資料所有制形式基本吻合,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這為我國的基本建設和政治穩定奠定了重要基礎,但是土地資源是分散在全國各地的,所有土地的出讓、轉讓以及開發利用等權利都是由地方政府代為行使的。但是,現有的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并沒有對中央政府如何行使對城市土地的所有權,中央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如何劃分產權等一系列問題在法律上和制度上做出明確的界定,這就容易引起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在土地市場管理上的矛盾和沖突。例如,現在出現的城市土地國家所有權在經濟上難以實現、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低下、城市土地占地者成為事實上的所有者、尋租行為和腐敗等一系列問題,都是由于我國土地市場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引起的。此外,由于受城鄉二元結構的影響,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二者之間所有權的轉移也違背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等價交換的原則,農村集體土地明顯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
2、市場缺陷
十多年來,政府雖然采取了多樣化的土地政策、金融政策和監管措施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規范和調整,但是由于市場經濟具有盲目性、滯后性的特征,加上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特殊性,導致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比較復雜和混亂。如開發商捂盤惜售、制造虛假搶房假象、囤地與炒地,高收入居民炒房等都與市場固有的缺陷存在很大的關系。同時,由于我國行業制度和監管措施的不到位,有些開發商通過收取訂金、認購等方式對一些并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商品房進行銷售,有的開發商存在非法集資的行為,資金鏈斷裂后直接“跑路”,這都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在土地的開發環節,有的房地產企業違規進行超容積率開發,擅自改變地產項目的規劃設計指標,房屋及配套設施質量低,導致消費者投訴的問題屢見不鮮。
三、房地產土地市場管理策略
房地產土地市場管理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市場管理制度上的細小變化都有可能導致多方利益關系的變化。因此,為了實現更好的房地產市場調控效果,要綜合利用土地價格、土地稅收、土地金融等政策手段,制定科學的土地市場管理策略。
1、土地價格
土地價格是影響房產價格和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的重要因素,加上我國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土地價格管控政策,容易造成我國土地價格的不正常波動,進而影響到房地產市場調控的穩定性和有效性。因此,土地管理部門必須強化土地的集中統一管理,嚴格控制土地供應總量,促進土地的集約化利用,增強土地在收購、轉讓、拍賣、征用、置換等環節的監控,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下,通過有效的調控手段,確保土地價格處于合理的水平。
2、土地稅收
土地稅收作為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可以直接參與到房地產市場的調控當中,目前的土地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取得稅、流轉稅和保有稅三個方面。在利用土地稅收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時,要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發展情況進行合理的運用。例如,土地所得稅的增加會增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成本,因此會導致房價的上漲,這在房價上漲過快的地區,不能再增加取得稅;如果想增加市場上的土地供應量,則可以增加保有稅、降低流轉稅,提高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持有成本,使開發商傾向于土地的轉讓和開發。
3、土地金融
在目前我國的土地市場管理體系中,土地金融政策主要表現在土地的抵押貸款政策上。當政府放寬土地抵押貸款政策限制時,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貸款數量就會增多,進而帶動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上升;反之,當政府實現緊縮性的土地抵押貸款政策時,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獲得貸款的難度上升,進而導致房地產開發數量的減少或開發速度的放緩。此外,受土地供求關系的影響,土地本身可以成為投機轉讓的對象,這時的土地金融政策可以直接作為房地產調控的手段,如加強對土地轉讓的控制,可以限制土地的炒作,避免土地價格的過快上漲,進而起到對房產價格的平抑作用。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中國的土地管理問題看似是如何進行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的簡單問題,但是其實際復雜程度已經超出了很多專家的想象,其根源就在于中國的土地市場管理不僅關系到中國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還存在各方利益之間的博弈?;谕恋毓芾碇械氖袌鋈毕?、制度缺陷和國家對房地產市場調控力度的加強,相關部門必須對我國的土地市場管理問題進行重新、全面的審視,加快相關法制的建設和制度的完善,有效協調各方之間的利益關系,為我國的房地產行業營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為中國未來的改革提供真實的源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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