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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國有農場;信息化;軟件
湛江位于中國大陸的最南端,擁有廣袤的紅土地,湛江農墾擁有土地面積172萬多畝,下屬農業單位分布于徐聞、雷州、遂溪、麻章和廉江等區域,共18個農場(公司),種植作物以甘蔗、劍麻、橡膠、香蕉、菠蘿、龍眼、荔枝及其他經濟作物為主。近年來,墾區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土地的方法得到了廣大干部職工的認可與支持,管理水平得到進一步的提升,土地收益得以最大化,為墾區的經濟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隨著土地信息化管理的深入,一些新的問題不斷顯現,亟待研究解決。
一、湛江農墾土地管理信息化發展現狀
湛江農墾信息化數據從2005年建立起,已經建立并完善了18個農場(公司)的信息化數據庫。目前,湛江農墾的土地信息化管理可以說已經發展成熟,信息化的應用已在墾區各農業單位得到推廣。2009年,農業部農墾局在墾區下屬的廣東省廣前糖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前公司)召開了全國農墾土地信息化管理工作現場會,并將廣前公司的管理經驗推廣至全國。
自建立起信息化數據平臺,每年都會集中各農業單位國土部門業務員對信息化數據進行更新,更新時點與作物收獲期至播種期分界為好(湛江墾區主計劃產品為甘蔗,其收獲期在5月前,播種期也在5月前完成,因此,更新時點定在6月30日)。更新后將最新的數據信息統一匯總導入系統軟件中,以確保數據的時效性與準確性。
由于信息化數據所需的容量大,對計算機的性能要求較高,低性能的電腦安裝了軟件后,加載信息化數據,實際操作起來會很慢,嚴重影響工作效率。因此,從2010年起,墾區各農業單位的國土部門均逐年分散采購了高配置的計算機,基本上各個單位都購買了服務器,且都安裝了信息化應用軟件。
其中“農場子系統”軟件涵蓋的功能模塊較多,如:權屬管理模塊、土地利用現狀模塊、補貼管理模塊、社保管理模塊、承包管理模塊等功能,因此涉及財務、生產、企管等部門,確保了數據的多功能應用,多處監督管理。
二、信息化應用所取得的成績
農墾土地權屬管理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土地爭議和被占。爭議地和被占地的面積、數量及分布方位情況一直是一個模糊的統計數據,通過農場子系統軟件的應用,可以將爭議和被占土地的具體面積、數據、地塊方位、發生的年限,及歷年處理的結果,包括確權登記發證情況――記錄在案,并做到有信息視窗顯示、匯總統計表格和與之相對應的方位圖。對及時處理新發生的被占土地(包括爭議地),提供了詳細準確的依據,做到土地權屬管理不漏空一畝土地。十二五期間,運用信息化管理,建立相關的土地管理制度,墾區發生的每一宗新被占土地的情況,均可以及時有效的于當年收回,并且回收了近千畝的歷史被占土地。
應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后,可以將各具體地塊的土地面積、耕種人姓名、作物種植類型、土地等級、土地收費收益面積、收益與耕種差異比例,當年土地收益完成情況全部制表、制圖,張貼在相關生產隊公示,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有效防止了在土地耕種安排及對外發包過程中現象的發生,使得墾區土地的利用率得到最大化,增加了職工收入的同時,墾區企業的土地收益也取得了驕人的成績。
三、存在的問題
1、由于墾區的農業作物種植及管理模式,致使土地的現狀每年不同時段都會存在一些的變化,地塊的合并、分割等情況較多,集中一次更新難以確保數據的時效性,加上信息化數據更新的力度不夠,更新工作比較繁雜,涉及面廣,有的單位數據更新滯后,應用工作指導性不強是目前信息化數據存在的最大問題。
2、墾區國土業務人員應用系統軟件的技能較差,業務水平參差不齊,缺乏專業性人才,有些單位缺少國土業務員,甚至有的單位一度沒有會操作軟件的業務人員。墾區18個農業單位,近幾年來引進的土地管理相關專業的大學生不到7人。
3、系統軟件的應用功能模塊多,對應涉及的部門也多,但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卻很少用,應用信息化軟件對應工作的指導性不強。
4、個別農業單位分管國土的領導不夠重視信息化的發展,或重視程度不夠,導致信息化管理退步,土地收益下降,進而容易出現土地發包等違規現象。
四、對墾區信息化建設的建議
1、利用現有的數據庫信息,不斷的完善更新數據,逐步建立起服務器與客戶端的數據庫共享,農場、農墾局及省農墾總局能夠實現基層數據實時更新后,對應各級管理局的數據庫與之隨時變動,確保數據更新的時效性與準確性。
一、正視農墾國土資源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寧夏農墾14個國有農場所轄土地,分布在銀川市、石嘴山市、吳忠市、中衛市4個地級市12個市縣,點多線長面廣,加上體制機制等方面的原因,給監管工作增加了難度,主要表現在:
一是寧夏農墾集團公司有保護土地的責任,無查處違法違規用地的權利。原寧夏農墾事業管理局是自治區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雖然寧黨發〔2009〕9號文件授予寧夏農墾事業管理局相當于地級市政府的部分管理權限,寧夏農墾國土資源局在具體協調墾區土地規劃、利用、確權登記等工作時仍需通過市縣來完成,協調難度大。根據寧黨發〔2014〕23號文件,于2014年9月將農墾事業管理局注銷,自治區政府授權寧夏農墾集團統一管理農墾土地,農墾集團享有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規定,政府是執法主體,“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睂幭霓r墾集團公司是企業,不是執法主體,沒有查處違法違規用地的權利。
二是土地審批、確權發證難、違法案件執行難。在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賦予寧夏農墾的土地管理權限和優惠政策過程中,阻力大、協調難度大。如在《關于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農墾改革發展的意見>的實施方案》(寧黨農發〔2009〕3號)中要求:寧夏農墾國土資源局受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辦理農墾轄區內農用地轉用報批和土地確權登記、審批發證等業務。但在實際操作中,土地利用規劃、確權、發證、違法案件的查處等問題須經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
三是非法侵占寧夏農墾土地問題突出。據2009年調查,寧夏農墾對外承包土地共有1224宗328742畝,涉及寧夏農墾18個單位,對外承包土地中,非法買賣、非法占地涉及自流移民2萬戶、5萬人、占地近3萬畝,形成了“西馬銀村”、“河南村”等自發移民村落。
四是寧夏農墾土地因抵押、質押被法院拍賣問題突出。2008年以來,先后有12宗14236畝土地承包經營權被法院拍賣,拍賣價款941.9萬元,用于償還銀行貸款。五是在國家、自治區層面,有的土地政策沒有將農墾列入,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如在國家層面,2014年10月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沒有規定國有農場的具體實施辦法。在自治區層面,在征用寧夏農墾土地的補償問題上,市縣與農墾的分歧很大,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寧夏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寧政發〔2010〕3號)中沒有將寧夏農墾列入。
二、依法依規加強農墾國土資源管理的思考
一是樹立法制國土觀念。增強守土有責認識。充分認識寧夏農墾國有土地在本單位、寧夏農墾集團、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涉地單位第一要務就是管好用好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大張旗鼓地宣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緊緊圍繞“盡職盡責保護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盡心盡力維護群眾權益”要求,宣傳國家、自治區嚴防死守耕地紅線的政策,宣傳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的政策;宣傳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寧夏農墾集團出臺的土地管理政策,抓點帶面,用身邊的人和事,教育身邊的人,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的土地管理新格局。
二是建立與市縣政府、執法部門共同管理寧夏農墾土地的機制。切實履行自治區政府授予寧夏農墾集團統一管理農墾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的職責。加大與市縣政府融合發展力度,加強溝通協調,加強墾地合作,把規劃、產業、城鎮化、土地管理融入市縣發展,做好建設用地的報批、土地出讓及出讓金繳入自治區財政專戶、土地登記發證、變更調查、違法用地查處等工作,推進綜合執法。寧夏農墾集團、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齊抓共管農墾土地,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充分發揮寧夏農墾國土資源局職能和“紐帶”作用;落實《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構建司法審判與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協調配合機制的意見》(寧高法〔2013〕236號),解決違法案件執行難、寧夏農墾土地因抵押、質押被法院拍賣等問題。
三是加快完善寧夏農墾土地管理制度。強化規劃的“龍頭”作用。落實在北京市規劃展覽館考察時指出的“考察一個城市首先看規劃,規劃科學是最大的效益,規劃失誤是最大的浪費,規劃折騰是最大的忌諱?!敝甘揪?,加快《農墾14個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合和落實。加快《土地承包租賃經營暫行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及建設用地出讓暫行規定》、《農用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參與抵押、合作入股暫行規定》等土地管理制度的出臺。加快出臺《國有農場的農業設施建設與用地實施辦法》。加強“生存線”、“生態線”、“保障線”國土空間開發“三條底線”管理,確保耕地、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明確生態功能區、生態保護區和國家、自治區、寧夏農墾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項目建設用地。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用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對因各項生產建設造成挖損、塌陷、壓占等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的項目。
第三條項目管理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確定的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規模建設,注重效益;
(二)按項目管理、按立項條件擇優選擇;
(三)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四)按項目確定資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獎優罰劣。
第四條項目建設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方針、政策;堅持復墾利用被破壞土地,增加耕地和農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在國家農發辦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國土資源部負責項目評估論證、立項審查、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下達、項目終驗等;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制、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監督檢查、項目初驗等。
二、項目申報
第六條國家實行項目年度申報與立項。有關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被破壞土地資源狀況,負責組織項目申報。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為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須經地(市)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
每年項目集中報國土資源部時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條申報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二)待復墾土地為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面積較大,相對集中連片,水土資源條件相對較好。通過復墾,能有效增加農用地特別是耕地面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原則上不小于200公頃(3000畝);
(三)地方財政具有資金配套能力和有償資金償還能力。當地政府和群眾土地復墾積極性較高。對于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在申報條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應當優先組織項目申報。
第九條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評估論證意見;
(三)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意見;
(四)項目土地登記情況一覽表及項目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規劃圖與項目位置圖;
(五)其它有關材料(如有關影像資料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區背景情況(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狀況);項目區被破壞土地與權屬狀況;項目區水土資源與環境評價;項目建設范圍、規模;項目建設工程量與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投資概算及籌資方案;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措施等。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三、立項審查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下達
第十條國土資源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納入部項目庫。其中,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在600公頃(9000畝)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組織項目立項評估論證。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計劃控制指標,在部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并征求有關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年度立項項目,編制年度項目投資計劃方案。對于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的項目,在項目申報符合要求與項目中期檢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優先立項。年度項目投資計劃方案報國家農發辦,經認定后,國土資源部向有關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下達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計劃,通知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下達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項目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并通知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由項目申報單位編制,并逐級(匯總)上報至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進行審定;對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審核、匯總后,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并抄報國家農發辦。上報(抄報)材料一式兩份。每年上報(抄報)材料時間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部在省(區、市)上報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基礎上,匯總編制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于11月30日前報國家農發辦。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國家農發辦審核批復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農發辦共同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經審核批復的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工程設計,配套設施設計,施工機械、設備購置計劃,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實施計劃表(表格樣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度);
(二)計劃編制說明書。包括項目區基本情況,項目總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項目區涉及的地(市)、縣(市、區)數及項目區范圍(鄉、鎮、村),復墾任務及畝投資情況,主要單項工程安排情況,預期效益目標,項目實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區、市)財政部門出具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按期足額償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書;農業銀行(經辦銀行)提供項目貸款的證明;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制的軟盤數據;其他有關資料等。
四、資金籌措、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單位集體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及其他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原則上按與中央財政資金1∶1的比例進行配套,其中,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占70%,地(市)、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占30%。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顚S谩挝患w、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包括現金和實物折資)和投勞折資應分別達到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條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自籌資金用于土地復墾工程,不得用于多種經營項目。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含)以下的輸變電設備;新建、修建、改造總裝機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輸變電工程;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修建田間機耕路;改良土壤;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小型儀器設備;營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和項目前期工作費等。項目前期工作費按財政投資的2%提取,并在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由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提取,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規劃設計、計劃編制等。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資金采取無償與有償相結合的方式投入,其無償與有償的比例為70%∶30%。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承借,統借統還。中央財政資金有償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開始償還,每年償還25%,第7年還清。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項目資金應做到專人管理、專帳核算,保證??顚S?,嚴禁挪用、截留和抵扣,體管理監督辦法按照國家農發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五、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期限為一年。項目申報單位應按期組織完成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項目規劃設計的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項目的主要單項工程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項目規劃設計進行施工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年度項目實施中期檢查,檢查合格的,作為下一年度項目所在縣(市、區)繼續立項的依據;中期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有關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29日前,將上一年度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報國土資源部。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前應明確土地權屬關系,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作權屬調整;項目竣工后,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時進行土地權屬調整、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同時,明確項目運行管護主體,建立健全管護制度,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
六、竣工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有關規章制度和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等及時進行項目驗收。項目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二)主要工程數量和質量建設情況;
(三)資金到位、使用和有償資金償還落實情況;
(四)土地使用與土地權屬管理情況;
(五)項目工程運行管護制度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項目驗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一)自驗。項目竣工后,縣(市、區)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自驗;自驗完成后,向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將自驗情況和有關材料一并上報。
(二)初驗。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驗收組,對自驗成果進行初驗。在省(區、市)范圍內,所有年度項目初驗合格后,將所有項目的建設與初驗情況進行匯總,報國土資源部并申請項目驗收。
(三)終驗。國土資源部根據省(區、市)初驗情況,組織進行項目終驗。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年度項目全面驗收合格后,形成驗收報告報國家農發辦,并申請國家農發辦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國家農發辦發給項目驗收合格證書。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補建和糾正。逾期仍未補建和糾正的,停止安排項目所在縣(市、區)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部或國家農發辦驗收時,地方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驗收報告與項目初驗情況;
(二)項目建設工作報告;
(三)財政資金到位、使用、管理情況報告;
(四)資金審計報告;
(五)項目計劃批復文件和資金撥借文件;
(六)驗收統計表;
(七)其他有關材料。
二、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除提供前款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區位置圖、項目規劃設計圖和竣工圖;
(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帳目及投工投勞統計;
(三)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借款合同。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土地復墾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用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實施,對因各項生產建設造成挖損、塌陷、壓占等破壞的土地進行復墾的項目。
第三條項目管理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確定的以下基本原則:
(一)統籌規劃,突出重點,規模建設,注重效益;
(二)按項目管理、按立項條件擇優選擇;
(三)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四)按項目確定資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獎優罰劣。
第四條項目建設遵循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有關方針、政策;堅持復墾利用被破壞土地,增加耕地和農用地,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因地制宜,綜合治理,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五條項目管理實行統一組織,分級管理。
在國家農發辦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國土資源部負責項目評估論證、立項審查、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下達、項目終驗等。
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制、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監督檢查、項目初驗等。
二、項目申報
第六條國家實行項目年度申報與立項。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被破壞土地資源狀況,負責組織項目申報。
第七條項目申報單位為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須經地(市)級:上地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
每年項目集中報國土資源部時間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條申報項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二)待復墾土地為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面積較大,相對集中連片,水土資源條件相對較好。通過復墾,能有效增加農用地特別是耕地面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原則上不小于200公頃(3000畝);
(三)地方財政具有資金配套能力和有償資金償還能力。當地政府和群眾土地復墾積極性較高。
對于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在申報條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應當優先組織項目申報。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項目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報告;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評估論證意見;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意見;
(四)項目土地登記情況一覽表及項目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規劃圖與項目位置圖;
(五)其它有關材料(如有關影像資料等)。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區背景情況(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狀況);項目區被破壞土地與權屬狀況;項目區水土資源與環境評價;項目建設范圍、規模;項目建設工程量與主要工程、生物措施;土地權屬調整方案;投資概算及籌資方案;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措施等。申報材料一式兩份。
三、立項審查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下達
第十條國土資源部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的,納入部項目庫。其中,對項目規劃建設面積在600公頃(9000畝)以上的,由國土資源部組織項目立項評估論證。
第十一條國土資源部根據國家農發辦下達的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汁劃控制指標,在部項目庫中選擇項目,并征求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年度立項項目,編制年度項目投資計劃方案。
對于已經安排項目建設的縣(市、區)的項目,在項目申報符合要求與項目中期檢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優先立項。
年度項目投資汁劃方案報國家農發辦,經認定后,國土資源部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王管部門下達年度中央財政資金項目投資計劃,通知組織編制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下達國土資源部土地復墾項目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并通知落實地方財政配套資金。
第十二條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與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由項目申報單位編制,并逐級(匯總)上報至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進行審定;對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審核、匯總后,由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集中報國土資源部,并抄報國家農發辦。
上報(抄報)材料一式兩份。每年上報(抄報)材料時間截止日期為10月31日。
第十三條國土資源部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基礎上,匯總編制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于11月30日前報國家農發辦。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國家農發辦審核批復后,由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農發辦共同下達給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抄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
經審核批復的全國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工程設計,配套設施設計,施工機械、設備購置計劃,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實施計劃表(表格樣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定);
(二)計劃編制說明書。包括項目區基本情況,項目總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項目區涉及的地(市)、縣(市、區)數及項目區范圍(鄉、鎮、村),復墾任務及畝投資情況,主要單項工程安排情況,預期效益目標,項目實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出具的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和按期足額償還中央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書;農業銀行(經辦銀行)提供項目貸款的證明;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編制的軟盤數據;其他有關資料等。
四、資金籌措、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建設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單位集體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及其他資金。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原則上按與中央財政資金1:1的比例進行配套,其中,省級財政配套資金占70%,地(市)、縣級財政配套資金占30%。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顚S谩挝患w、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包括現金和實物折資)和投勞折資應分別達到中央財政資金投入的50%。
第十七條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自籌資金用于土地復墾工程,不得用于多種經營項目。
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含)以下的輸變電設備;新建、修建、改造總裝機在5000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輸變電工程;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修建田間機耕路;改良土壤;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小型儀器設備;營造農田防護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廣、技術培訓和項目前期工作費等。
項目前期工作費按財政投資的2%提取,并在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由負責項目前期工作的單位提取,用于項目可行性研究、評估論證、規劃設計、計劃編制等。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資金采取無償與有償相結合的方式投入,其無償與有償的比例為70%:30%。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逐級承借,統借統還。中央財政資金有償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年開始償還,每年償還25%,第7年還清。
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項目資金應做到專人管理、專帳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挪用、截留和抵扣。具體管理監督辦法按照國家農發辦《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行。
五、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十條項目建設期限為一年。項目申報單位應按期組織完成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項目工程質量應達到項目規劃設計的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
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不得調整。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二十一條項目實施應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項目的主要單項工程施工和主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項目規劃設計進行施工建設,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建設內容。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部組織開展年度項目實施中期檢查,檢查合格的,作為下一年度項目所在縣(市、區)繼續立項的依據;中期檢查不合格的,責令改正。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實施中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及時研究解決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2月29日前,將上一年度項目計劃完成情況報國土資源部。
第二十四條項目實施前應明確土地權屬關系,項目實施過程中一般不作權屬調整;項目竣工后,項目申報單位應按照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土地權屬調整方案及時進行土地權屬調整、變更調查和登記發證工作。同時,明確項目運行管理主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工程正常運行和長期發揮效益。
六、竣工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有關規章制度和項目規劃設計(或實施方案)、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等及時進行項目驗收。
項目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二)主要工程數量和質量建設情況;
(三)資金到位、使用和有償資金償還落實情況;
(四)土地使用與土地權屬管理情況;
(五)項目工程運行管護制度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二十六條項目驗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進行。
(一)自驗。項目竣工后,縣(市、區)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自驗;自驗完成后,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并將自驗情況和有關材料一并上報。
(二)初驗。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驗收申請后,及時組織驗收組,對自驗成果進行初驗。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所有年度項目初驗合格后,將所有項目的建設與初驗情況進行匯總,報國土資源部并申請項目驗收。
(三)終驗。國土資源部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初驗情況,組織進行項目終驗。
第二十七條國土資源部對全國年度項目全面驗收合格后,形成驗收報告報國家農發辦,并申請國家農發辦抽查。抽查合格后,由國家農發辦發給項目驗收合格證書。對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補建和糾正。逾期仍未補建和糾正的,停止安排項目所在縣(市、區)項目建設。
第二十八條國土資源部或國家農發辦驗收時,地方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驗收報告與項目初驗情況;
(二)項目建設工作報告;
(三)財政資金到位、使用、管理情況報告;
(四)資金審計報告;
(五)項目計劃批復文件和資金撥借文件;
(六)驗收統計表;
(七)其他有關材料。
二、縣(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除提供前款相應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區標準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區位置圖、項目規劃設計圖和竣工圖;
(二)農民群眾自籌資金帳目及投工投勞統計;
(三)中央財政有償資金借款合同。
關鍵詞:紅星農場;土地整理;財務評價
中圖分類號:F2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7-0131-02
土地整理作為實現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重要手段,不僅要重視補充耕地數量,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而且要在提高耕地質量、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1]。土地整理項目財務評價作為土地整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以直觀、準確的效益評價來促進土地整理的良性發展。但目前中國土地整理項目財務評價方面研究還較少,評價方法多以定性描述為主。因此,建立完善的評價指標體系,對規范與指導土地整理的實踐活動也具有重要現實意義[2]。
一、財務評價原則和評價依據
1.財務評價原則。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整理項目財務評價主要依據以下幾項原則:(1)效益原則。土地整理項目實施的最終目的是通過開發整理充分發揮土地的效益,效益原則要求土地整理項目財務評價必須權衡土地整理項目的各種效益,確定土地整理項目的主要效益,在不損害其他效益發揮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發揮土地整理項目的主體效益,使土地整理項目的成本效益比最低,投入產出率最高。(2)對比優選原則。土地整理項目財務評價對項目庫中的各個項目從多方面進行對比,通過嚴格的評估,從中選擇出相對最優的項目作為實施項目。土地整理項目評估的對比優選評判指標通常包括項目效益對比、項目的可操作性對比。(3)未來預測原則。在進行土地整理項目財務評價時,根據土地整理的當前態勢,采用一定的方法對土地整理項目實施后可能產生的各種后果進行全面準確的預測,把握土地整理項目的脈搏,為土地整理項目的決策提供必要的參考。
2.評價依據。土地整理必須是在經濟上可行的,以有限的資源消耗來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這也是進行土地整理的重要動力之一[3]。黑龍江省財務評價依據主要有以下幾點:(1)項目建設期為二年,生產期按十三年計算,即項目計算期按十五年考慮。(2)該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全部為國家無償投資,故不作融資分析和償債分析。(3)行業基準收益率參考國民經濟社會折現率,以10%計。
二、項目基礎數據
1.項目投資總預算。黑龍江省北安農墾管理局紅星農場土地整理項目是國土資源部批復的國家級重點土地整理項目,項目工期為二年,項目總投資2 904.4萬元,項目建設規模為1 968.99公頃,單位面積投資1.48萬元/公頃。項目預算費用主要由建筑安裝工程、設備購置、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四大項構成。其中:建筑安裝工程費為2 531.22萬元,占總投資87.15%,設備購置費為34萬元,占總投資1.18%,其他費用為257.17萬元,占總投資8.85%,不可預見費82.01萬元,占總投資2.82%。
2.費用計算標準。(1)前期工程費:按工程施工費5%計算。(2)竣工驗收費:按工程施工費3%計算。(3)業主管理費:按工程施工費,前期工程費,竣工驗收費之和2%計算。(4)不可預見費:按工程施工費,前期工程費,竣工驗收費之和3%計算。
3.銷售收入與生產經營成本。項目區銷售收入主要由水田、旱田等農產品組成,項目區實施后年收入將達到2 234.11萬元,比項目實施前增加878.2萬元;其中:水田種植水稻,整理后項目區水田面積1 442.95公頃(1公頃=15畝),平均畝產486.67公斤(運行初期分別為平均產量的90%、95%和98%),平均市場收購價為1.9元 / 公斤,年產值2 001.38萬元;旱田以種植玉米為主,整理后項目區旱田面積255.75公頃,平均畝產433.33公斤(運行初期分別為平均產量的90%、95%和98%),平均市場收購價為1.4元 / 公斤,年產值232.74萬元。
生產經營成本由水田、旱田的生產經營成本和農業基礎工程的折舊和維修費組成,項目區實施后生產經營成本為1 468.57萬元,比項目實施前增加442.12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按直線法折舊,年折舊額為223.42萬元;水田平均單位成本500元/畝(運行初期分別為600元、570元和530元),年成本1 082.22萬元;旱田平均單位成本350元/畝(運行初期分別為400元、380元和360元),年成本134.27萬元;維護費28.66萬元。
三、項目財務指標計算及評價
市國土局、房地產管理局《關于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有關問題的請示》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關于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有關問題請示
全文市人民政府:
根據省人民政府《廣東省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復墾金辦法》(粵府〔1995〕61號)的精神,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為加強我市的耕地保護和建設,現將我市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繳納墾復金的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省的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
占用菜地除按省的規定繳納土地墾復金外,還應按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農田,也應繳納土地墾復金,并按有關規定繳納基本農田建設基金。
二、土地墾復金的征收標準(按每平方米計算):
(一)廣州市區(白云、黃埔、芳村、海珠、天河)內,水田、旱地、菜地25元,魚塘、園地12元,其他土地3元。
(二)縣級市轄區及珠江管理區內,水田、旱地、菜地20元,魚塘、園地10元,其他土地2元。
三、土地墾復金的收取,在縣級市轄區內的,由縣級市國土部門負責收取;市區內白云區的羅崗鎮、九佛鎮、鐘落潭鎮、竹料鎮、神山鎮,雅瑤鎮由白云區國土局負責收取,白云區其他鎮和黃埔、芳村、海珠、天河區均由市國土局統一收取。收取的土地墾復金統一交同級財政部門在農行開設專戶儲存。
經批準占用農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墾復金后,憑收款單據向國土部門領取用地批準文件。
四、土地墾復金按省20%,市20%,縣級市60%的比例分級安排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提取3%撥給國土部門用作征收管理經費。
其中市統一收取市區土地墾復金按20%返回各個區安排使用。白云區有審批權的6個鎮收取墾復金,按縣級市的分成比例安排使用。
五、非農業建設占用土地項目申請免收或減收土地墾復金的,按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為規范省農墾國有農場(以下稱農場)土地管理行為,維護農場的合法權益,促進農場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現將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0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
(一)依法推進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作為所在地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考慮,凡有農場的市、縣(區)在成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領導小組時,應當吸收農場負責人參加,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充分反映農場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標應當分解落實到農場。農場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符合所在地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并作為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單獨編制。
二、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
(二)認真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場范圍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各農場應當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要求,利用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做到地塊、面積、標志、檔案、措施、責任制“六落實”,確?;巨r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一般耕地和新開墾出的耕地凡具備劃入基本農田條件的,由省國土資源廳統籌安排,依法劃為基本農田。在具備條件的農場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按照“基本農田標準化、基礎工作規范化、保護責任社會化、監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提升基本農田管理水平。
(三)加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省農墾事業管理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編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農場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設計與預算由省農墾事業管理局組織編制并統一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批準后,由省農墾事業管理局組織實施。市、縣國土資源局對省農墾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協調配合項目的管理。農墾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新增耕地指標納入省新增耕地指標數據庫,除用于省農墾集團公司建設項目占補平衡外,重點解決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和耕地后備資源緊缺的設區的市的耕地占補平衡,以及占用基本農田的補劃。
三、加強農場地籍管理,維護農場土地權益
(四)認真開展土地調查工作。借全國土地第二次調查之機,省農墾事業管理局和有關市、縣加強協作,查清農場土地利用現狀,特別是要明確每一塊基本農田的具置。建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和城鎮地籍調查數據庫,對農場土地利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農場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和城鎮地籍調查數據庫由農墾和地方共建、共管和共享,既要保持農墾地籍信息資料的相對獨立性,又要維護市、縣行政區域內地籍信息資料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五)規范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要按照《關于做好農墾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土籍字〔**〕136號)的規定,負責做好農場土地登記發證具體工作。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要在近兩年內基本完成登記發證工作。
(六)加強土地登記資料管理。有關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將其保管的農場土地登記資料備份后移交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農場土地因依法對外處置的,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要將其保管的有關土地登記資料備份后移交地方,確保土地登記資料統一完整。
(七)加快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省農墾事業管理局與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妥善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問題,協商不成的依法裁決。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可將無爭議部分土地先確權發證,盡可能減少爭議面積,防止爭議擴大。嚴禁非法侵占、收回國有農場土地的行為,對已經登記的農場土地被周邊農村集體、農民個人以及其他單位非法侵占的,要堅決依法責令退回,拒不退回的,按非法占地查處。
四、加強農場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管理
(八)農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實行單列。省農墾事業管理局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安排,根據各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場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土地利用實際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建議,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國土資源廳將城鎮村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計劃下達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農場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土地的,納入獨立選址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統籌安排計劃指標。農場建設項目可以依據《安徽省建設用地置換暫行辦法》置換建設用地。
(九)規范農用地轉用報批程序。農場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應當會同市、縣國土資源局按照農場農用地轉用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和補充耕地初步方案,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農場建設項目依據《安徽省建設用地置換暫行辦法》置換建設用地的,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應當會同市、縣國土資源局擬訂土地置換方案,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十)加強居民點建設用地的管理。在城市建設規劃區范圍外,農場沒有安排過住宅或者住宅用地的農場職工,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住宅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省農墾事業管理局要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一規劃居民點,并結合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對現有居民點逐步進行撤并、改造。
(十一)進一步規范農場土地處置。為支持農場改革和發展,農場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省農墾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農場將建設用地轉讓給省農墾集團公司以外單位和個人的,應當編制土地處置方案,報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依法將建設用地出讓或者劃撥給新的用地單位或個人。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地不得擅自收回農場土地使用權。農場土地需收回儲備的,由省國土資源儲備發展中心負責。其中,收回建設用地的,根據《安徽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并予以補償;收回農用地的,按照《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02號)規定的程序執行并補償。
五、加強執法監察
(十二)建立屬地為主、農墾為輔的執法監察機制。市、縣國土資源局要會同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開展土地聯合巡查,重點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居民點和主要道路兩側土地利用情況的巡查,對通過巡查以及其他方式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要立即制止。對各類土地違法案件,由市、縣國土資源局立案,并會同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共同調查,由市、縣國土資源局下達處罰決定。對重大案件,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者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應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由省國土資源廳調查處理。
六、加強對農場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