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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法律法規內容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作者簡介:劉文靜(1986-),女,河北張家口人,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電氣工程學院,助教;沈娜(1984-),女,湖北武漢人,華南理工大學廣州學院電氣工程學院,講師。(廣東 廣州 510800)
基金項目:本文系結合廣東經濟對電力工程與管理專業的探索與實踐(項目編號:JY130301)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G642.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0079(2014)06-0044-02
隨著電力行業的不斷發展以及電力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與電力相關的矛盾糾紛也日益增多,電力行業需要既懂電力相關知識,又熟知電力相關法律法規的復合型人才?!半娏Ψ煞ㄒ帯笔且婚T講授電力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課程,同時也是電力相關專業課程體系中一門重要的基礎課。該課程以“思想品德與法律基礎、電力工程基礎”為先修課程,究其原因之一是對于電力相關糾紛的處理,往往涉及多個法律條文,對于一個案例,需要將電力法律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相互協調、補充才能夠處理。因此,在學習電力相關條例法規的同時,也要掌握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其次,學習該門課程需要具備一定的電力專業知識,對電力相關企業的生產、運營、管理以及后期維護等方面有細致的了解,能夠理解學習中所遇到的專業詞匯,因此,電力工程基礎作為先行課必不可少,可幫助學生能夠更好理解法規與分析案例。作為一門理解性及記憶性為主的課程,為了讓學生在有限的學時中能夠盡快掌握,在理論分析與實踐應用兩個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高,筆者從課程內容體系安排和教學方式等方面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
一、課程教學內容安排
本課程所選用教材是由高汝武主編,由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出版的電氣類精品規劃教材,[1]主要內容包括法律基礎知識與基本法律、電力法律法規和電力法律法規案例分析兩部分。本課程共安排48個學時,其中法律基礎部分所占比重較小,共12個課時,電力法律法規與案例分析是本課程的重點部分,共36個課時。基礎法律主要包括法律基礎知識回顧、電力法律基本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合同法、勞動法、民事訴訟法;電力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監管條例、電網調度管理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細則)、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用電檢查管理辦法、電力工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供電營業規則、居民用戶家用電器損壞處理辦法。教材中某些條例對于現今的電力市場情況顯得有些滯后,如電力監督委員會已經撤銷,并入能源局,講解時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正、補充。
案例則融入到電力相關法規條例中進行分析講解,課本中所涉及的案例包括竊電、偷盜販賣電力設備、拖欠電費、違章用電、計量裝置失準引起的糾紛、供電質量不合格導致顧客損失、觸電造成人身傷害等常見的電力糾紛案件,對于這些案件,如涉案較輕,可視為一般的民事案件進行處理,可將電力法規結合基礎法律進行分析;如涉案較重,例如竊電達到一定的數額,則按照相關規定,結合刑法進行分析。通過學習法規,分析案例,使得學生認識到今后從事此行業所要面對的問題,能夠運用所學知識應對突發事件,維護合法權益。
二、教學方法
1.傳統教學模式弊端分析
傳統老師講授,學生接受的教學模式,致使大多數學生逐漸養成不主動思考問題的壞習慣,成為被動接受知識的讀書機器,這種教學方法不僅束縛了學生的思維發展,也使學生漸漸喪失學習的主動性,從而限制了學生的想象能力和創新精神。對工科生來說,電力法律法規是偏文的課程,認為國家制定的法律沒有必要思考為何這樣制定,如何使用,只要背誦即可。并且對于此類課程,沒有復雜的公式推導和計算,學生往往并不擔心看不懂,只要在考前突擊,就可以通過。如果按照常規方法機械教條地教授,學生容易出現懈怠、注意力不集中,甚至缺勤或者溜號現象。所以,如何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活躍課堂氣氛,讓學生主動學習,成為教學中至關重要的一環。
2.新教學方法
為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激發學生學習熱情,也為了更好地幫助學生理解相關法律條例的內涵,從而能夠學以致用。在教學方式上摒棄照本宣科,死記硬背,采用案例分析、提問兼自由討論、現場模擬等方式,讓學生在討論與實踐過程中掌握所學知識。
(1)案例分析法。首先在案例選取時,要精心挑選,因為過于簡單的案例難以提起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一些稍難或是電力企業實際發生的事情,學生往往會很注意聽。[2]
其次,案例選取應貼切實際,并具有一定的專業性,適當地循序漸進地提問可以更好地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比如針對抄表收費時遇到鉛封開啟或者電表反轉情況,假設你是抄表員,該如何處理?學生的回答通常都是報告上級或者報警。此時,可以繼續提問:在上級或者警察到來之前,可能會出現什么情況?引導學生主動思考。如此反復,課堂氣氛較好,學生積極性也有所提高,對于所學知識印象也較深刻。
(2)提問兼自由討論法。選取具有爭議性的案例,啟發學生進行思考和討論,拓寬學生的想象力。當講到《電力法》中第一章第三條規定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引出山東首富張士平的山東魏橋創業集團自建發電廠的案例,[3]讓學生分析該事件的利弊。將學生分組,進行自由討論,并且派代表上講臺陳述觀點,其他同學可以就其觀點進行提問,同組同學可以協助回答。每個同學都是課堂的主角,場面十分激烈,課堂氣氛十分輕松,活躍。討論結束,教師可以進行總結,讓學生認識到目前我國電力體制的弊端,改革之路勢在必行,引導同學們進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現場模擬法。該方法的應用要提前布置,需要學生提前復習、預習相關知識,做足充分的準備,才可以實施。如講解電力法中常見的竊電及處罰案例時,將課堂設置為臨時法庭,按照實際庭審程序進行模擬審判,參與庭審的學生需復習基礎法律中民事訴訟的審判、執行程序,對自己所扮演角色(審判長、審判員、書記員、原告、被告等)的職責熟記于心,根據相關法律條例,分析處理竊電問題,要能判定屬于哪種類型的竊電并且能夠根據竊電數額進行判決。老師則在庭審中出現卡殼時給予一定的提示,剩余學生則作為旁聽人員,在庭審結束時候,為各個參與者打分,并提出一些建議或意見。
把法庭審判搬到課堂上來,這種教學方式比較新穎,學生非常喜歡,課堂氣氛輕松活躍。庭審過程也比較順利,說明學生在課下做了充分準備,提高了自主學習的積極性。但是該方法的使用一學期1~2次為宜,次數太多學生會反感。適當應用此法可有效提高教學質量,激發學生學習熱情。
三、教學效果
1.課堂氛圍
傳統的教學方式,課堂氛圍較為沉悶,采用案例分析、提問兼自由討論和現場模擬方法,課堂氛圍變得輕松活躍。合適的案例可以集中學生注意力;適當的提問,可以進一步引導學生思考;一定的激勵措施,如主動發言加平時分,學生的積極性會更高,積極發言,鍛煉了他們的語言組織能力與表達能力,鞏固了所學法律知識。
2.作業反饋
該課程所布置的作業,主要是一些現實生活中常見案例,讓學生結合課上所學知識進行分析。從學生的作業中可以看出,抄襲現象較少,大部分學生都是通過自己思考,從理性角度運用所學法律條例,對所給的案例進行分析,并且分析較為全面,處理問題的能力有很大提高。
3.考試成績
考試是對學生所學知識和技能的掌握情況,以及運用知識分析與解決問題的綜合運用能力的檢驗,而不是課堂教學內容的簡單重復。所以考試題目以理解分析為主,記憶性題目為輔,難度適中。在期末考試中,通過率100%,并且有一半人在80分及以上,總體考試成績良好。
參考文獻:
[1]高汝武,李光.電力法律法規與案例分析[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5.
一、林業法律法規課程開設的現狀
(一)林業法律法規在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2007年3月11日通過的決定,我國普通高校法學專業在原來14門核心課程的基礎上,又增加了2門,其中一門為環境法與資源法,此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方面的教材倍出。森林、林木、野生動植物物種是重要的自然資源,調整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森林法律制度、野生動植物物種保護法律制度的內容自然被包含在各類環境法與資源法教材中。由于這類教材內容涉及而廣、綜合性強,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只占其中很少的部分,一般也都是概括性介紹,如《環境保護法教程》,在30萬字的教材內容中,林業法律法規內容僅1萬字,這部分內容雖然也介紹了森林法的立法歷史和現狀,并敘述了森林法關于森林保護、森林防火、植樹造林和森林采伐等重點內容,但是,該類教材對森林法的介紹是綱領性的,沒有涉及具體的林業管理問題,更重要的是,法學類教材中沒有關于林業執法特別是刑事執法的內容。林業法律法規作為選修課的講授內容或作為法學專業的輔助教材獨立存在圈。
(二)林業法律法規在非法學類專業中的開設情況
根據學校的性質和地位,目前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非法學類院校大體分為3類。一是各類林業大學(包括林學院),二是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三是專門培養林業執法人員的森林警察學院。林業大學中的涉林類專業培養的對象是林業管理人員和林業科技人員,是為了適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需要,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除了帶有明顯的法學學科特征外,行政法的主導地位也非常明顯,在講授完各項林業管理制度之后,教師通常還會羅列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等一般性的行政法律法規,代表性的教材如《林業法學》。各類林業職業學校主要培養一線林業技術人員和林業經濟實體的生產經營人員,培養對象一般不直接參與執法活動,因而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內容多為概論,政策導向性明顯,講授內容主要是針對林業生產經營管理人員所需的一般林業管理規定,此外還較為詳盡地介紹了林木種子管理的法律法規等生產經營規定,教材一般選用的是《林業政策法規》。
林業法律法規是森林公安院校最具特色的課程之一,該課程內容的設置不能等同于一般的涉林類院校。
二、森林公安院校開設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目的
(一)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個案的定性提供依據
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認定需要雙重的違法性評價,即首先要判斷行為是否具有林業法律法規方面的違法性,其次再判斷是否具有刑事上的違法性。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林業法律法規就不會構成犯罪。以《刑法》第345條規定的盜伐林木罪為例,假設某甲砍伐了林木,對于某甲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僅僅依據刑法的規定是無法確定的。森林公安機關需要查明:某甲砍伐的林木是否屬于未經許可禁止采伐的林木?林木的權屬是什么?是否具有采伐許可證?是否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方式采伐?采伐的數量是否達到數額較大?這些問題涉及到的內容,如森林林木森林資源林木采伐許可證等概念所包含的內涵,就是林業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
上述問題,需要從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中發現和尋找直接的法律依據,也可以從《森林法》等法律的原則中發現和尋找分析解釋法律規定的依據和方法。
(二)為破壞森林資源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指明方向
查明案情、收集證據,是違法犯罪案件偵查(調查)的重要內容,偵查(調查)內容主要圍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展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其前提在于是否違反了林業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例如,某乙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建房修路,森林公安機關依據《森林法》禁止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相關條款對該行為進行處理時,需要依次查明林地的性質、林地的毀壞程度、林地的毀壞數量等情節。同時,在明確了前述取證思路的前提下,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還可以為進一步的調查提供依據。例如,用什么證據證明被毀壞的土地屬于林地等等。因此,林業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指示證據收集的方向。
(三)協助森林公安機關打造和構建平安和諧的林區
林區的建設和發展、林農的生活都離不開森林、林木及其營造的生態環境。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是林業行政處罰和刑事追訴的依據;另一方面,林業法律法規也承擔著林業管理、宏觀調控及促進和規范林區經濟發展的任務。近年來,重心下移、管理前移己成為社會各個行業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理念。森林公安機關擔負著保護森林資源、構建和諧林區的重任。管理前移意味著防范破壞森林資源和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要從源頭抓起,山情、林情、社情是落實管理前移的基礎,林業法律法規是了解山情、林情的前提,也是指導林農正確行使合法權利的重要依據。
三、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構建
(一)國家對林業生產干預和管理的公法性質決定了課程內容的基礎
按照我國目前的部門法劃分標準,《森林法》屬于環境資源法的范疇。國家對森林資源的管理屬于行政管理范疇,是一種公權力?,F代法學認為,凡涉及公共權力、公共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因此林業法律法規具有公法性質。但是林業行政管理的性質不能完全等同《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純粹意義的行政法,因為《森林法》兼具確認林權、保護林農物權的合法權益、促進林業經濟發展等功能,又具有私法內容。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執法人員,從林業管理和森林公安執法為出發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應以行政管理的公法規定為基礎。
(二)森林公安機關作為法律適用主體決定了課程內容的重點
以《森林法》為核心的林業法律法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國家機關的管理方面,林業行政管理的內容是廣泛的,根據管理事項可以分為內部(固有的)和外部(衍生的)兩大類。內部管理具有很強的行業特點,如各種林業技術、工程措施、各種林業行政許可和各種林業技術規程制定、操作等等;外部管理主要體現在執法方面,是對違反林業技術規程和管理規范行為人的制裁。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國家行使林業行政管理權,因而林業法律法規的適用主體主要是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森林公安雖然隸屬林業體制,但是不具有林業行業的內部管理權限,即不具有各種林業行政許可權。因《森林法》的授權,森林公安獲得部分林業行政處罰權。以森林公安執法權限為基點,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重點內容應以《森林法》的禁止性規定為基本范疇。
(三)林業生產建設的統一法典決定了課程內容的核心
我國林業法制體系由統一法典和其他非林業法律規范中附帶的林業法規范構成,前者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為主體,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為配套的規范體系;后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中林木種子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林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規定等等。
森林公安執法的終極目標和林業管理目標是一致的,是促進林業經濟的繁榮和資源增長。但是,森林公安的職責主要是執法,執法內容和方式與一般的林業管理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需要重點體現與執法權限有關的林業管理規范,特別是涉及林業生產經營行為的禁止性規范和由其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四、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內容的特點
(一)突出林業行業法學知識體系,滿足森林公安執法的需要
森林公安院校培養的是森林公安執法人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教學從林業行政違法性方面直接為森林公安執法奠定基礎。一般林業院校的林學類專業不再開設其他法學課程,其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內容獨立、自成體系,因而綜合性強,內容包括所有與林業行業相關的民事法學、行政法學等等,具有法學概論特征。法律適用過程是綜合性的,在林業案件處理過程中會涉及其他法學,如民法關于林木所有權的界定,直接影響林業案件定性從而決定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方式。即使這樣,也不一定要將民法學和行政法學的相關內容納入林業法律法規課程之中,因為森林公安院校獨立設置了民法學行政法學課程,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只需要將知識體系與其他部門法學適當銜接即可,不必再作大篇贅述。
森林公安院校林業法律法規課程側重和強化林業部門法學的知識體系,有利于從林業專業方向對案件作出準確的定性。同時在辦理林業案件過程中,還能及時發現和反思林業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對法律的完善和健全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
(二)突出行政違法性,與刑法學緊密銜接
我國刑法規定的破壞森林資源犯罪個罪的犯罪構成,是以行政違法性作為犯罪構成的必備要件,即違反了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強制性規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因而,僅僅從刑法層而是無法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森林資源犯罪,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行政管理規范和技術規范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
《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六節中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個罪,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管轄,所以直接成為林業法律法規課程的構成內容。這種內容編排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能滿足森林公安林業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活動中對法律適用的需要。
(三)教學內容向細節化拓展
法學類專業和林學類專業不是直接培養林業執法人員,因而較少關注林業法律法規中的細節問題,而是以宏觀、抽象的理論研究為主導。然而,執法實踐活動是具體的,法律適用過程是詳盡細致的,因而林業法律法規一些重要的細節問題在教學內容中不容忽略。
首先是法律規范形式的細節化。一些部門規章和規定,像《林業部關于在野生動物案件中如何確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標準的通知》等形式的林業管理規范,在其他林業法律教學中很少涉及,而森林公安辦理林業案件中,這類形式的法律規定往往就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之一。
財務關系的內容
1.企業與國家之間的財務關系
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擔負著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衛國家安全、組織和管理社會活動等任務,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提供公平競爭的經營環境和公共設施等條件,為此所發揮的“社會費用”,須從受益企業的生產費用中扣除,從而形成具有強制性的納稅義務。
因此,國家以收繳各種稅費的形式,與企業之間產生財務關系,企業應照章納稅。是一種強制性分配關系
2.企業與出資者之間的財務關系
是指投資者向企業投入資金,企業向其支付投資報酬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企業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以便及時形成企業的資本,同時,擁有參與或監督企業經營、參與企業剩余權益分配,并承擔一定的風險;管理企業利用資本進行營運,對出資者有承擔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實現利潤后,應該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規定,向其所有者支付報酬。一般而言,所有者的出資不同,他們各自對企業承擔的責任也不同,相應對企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也不相同。
因此,企業與所有者之間的關系是風險與共和以資本保值、增值為核心的剩余權益分配關系,體現著一種經營權與所有權關系。
3.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財務關系
是指企業向債權人借人資金,并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企業除利用資本進行經營活動外,還要借入一定數量的資金,以便降低企業資金成本,擴大企業經營規模。企業利用債權人的資金,要按約定的利息率,及時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債務到期時,要合理調度資金,按時向債權人歸還本金。
因此,企業與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是建立在契約之上的債務----債權關系。
4.企業與受資者之間的財務關系
是企業以購買股票或直接投資的形式向其他企業投資形成的經濟利益關系.
是體現所有權性質的投資與受資的關系。
5.企業與債務人之間的財務關系
是指企業將其資金以購買債券、提供借款或商業信用等形式出借給其他單位所形成的經濟關系。企業將資金借出后,有權要求其債務人按約定的條件支付利息和歸還本金。
企業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也就是債權----債務關系。
6.企業內部各單位之間的財務關系
是指企業內部各單位之間在生產經營各環節中相互提品或勞務所形成的經濟利益關系。
企業在實行廠內經濟核算制和企業內部經營責任制的條件下,企業供、產、銷各個部門以及各個生產單位之間,相互提供勞務和產品要計價結算。
這種在企業內部資金使用中的權責關系、利益分配關系與內部結算關系,體現了企業內部各單位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
7.企業與職工之間的財務關系
是指企業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職工是企業的勞動者,他們以自身提供的勞動作為參加企業分配的依據。企業根據經營者的職務能力和經營能力高低,根據一般職工業務能力和勞動業績大小,用其收入向職工支付工薪、津貼和獎金,并按規定提取公益金等。
企業與職工之間是以權、責、勞、績為依據的在勞動成果上的分配關系。
8.企業與董事會、監事會的財務關系
董事會決定企業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企業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和增減注冊資本等方案,企業要為董事會支付董事會經費,因此,企業與董事會之間發生經濟利益關系。監事會負責檢查企業財務,企業執行董事會決議的一切財務收支,都要接受監事會的檢查監督,同時企業也要支付一部分監事會經費,因此,也與企業發生經濟利益關系。
財務關系的發展規律
1.財務關系的基本規律
在財務活動運行過程中,有諸多規律在其中發生作用,推動著財務活動和財務關系的發展。其中必有一種規律是基本規律,它的存在和發展決定和影響著其他規律發生作用程度。財務關系發展規律的基本內容是:在充分協調和發揮廣大投資者、債權人及相關財務關系,主體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基礎上,構建科學有效的財務管理體制,努力實現資本的保值增值,在堅持客觀公正的前提下,切實維護各方主體的利益,不斷增加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這個規律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一是構建科學的財務管理體制。二是確定效益最大化的目標。三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財務關系發展的具體規律
財務關系的形成、運作、發展有其特定的具體規律,這些具體規律反映財務關系的基本規律。
(1)財務關系發展促進生產關系完善規律。財務關系的發展變化通過經濟體制反映生產關系的特定內容和要求。財務關系的處理為經濟體制和生產關系的健全和完善起著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國有企業資產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的分離,國家與企業的財權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家作為財務主體建立新的財務體制和運行機制,作為財務權利的代表承擔監督管理宏觀和微觀財務活動,推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財務關系發展適應理財環境變化規律。財務關系的發展要與特定的理財環境相適應,理財環境是財務活動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條件。宏觀環境對財務關系影響是廣泛的、間接的,而微觀環境尤其是企業內部理財環境對財務關系的影響則是直接的、具體的。不同理財環境因素對財務關系影響的程度、范圍、方式和方向各不相同。
(3)財務關系的發展一定要適應財務活動變化規律。財務關系是資本金運動過程中形成的特定的經濟關系,財務活動的價值形成、實現、增值的活動是借助于籌資、耗資、收入、分配等具體環節實現的。
財務關系與財務活動的有機結合,緊密相連,構成現代財務的基本內涵。財務關系受制于財務活動。財務關系對財務活動的變化具有反作用。
(4)財權與物權的統一與背離規律。財權與物權是從兩個方面對財務實行管理,即實物形態上的財產管理和價值形態上的財產管理,而財務管理側重于對價值形態上的財產管理。財權與物權既統一、又分離,獨立財權是現代企業財務區別于傳統財務的根本標志。財權是前導,物權是基礎,財權與物權適當背離的現象有利于協調財務關系,促進財務運行的良性循環與周轉。
(5)財務責權利相統一的規律。投資者、經營者等各方主體要求企業財責、財權、財利相統一,在責權利中責是核心,利是動力,權是保證。這一規律要求建立科學的財務體制,對于各個財務主體的責權利關系給出明確而合理的規范;適應財務體制制定具體的財務制度,使各方責權利關系的處理具有詳細,具有可操作性;適應經濟發展及財務關系的變化調整,改革財務體制使財務責權利關系協調運轉;要建設適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財務法律、法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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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法律規定有以下內容:
《物權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七十三條規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
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于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競業限制 規制內容 用人單位 勞動者 商業秘密 競業限制協議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1-0028-01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身的商業秘密不會由于勞動者的離職遭到泄露所采取的一種限制手段,是通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方式對勞動者離職后的一定擇業范圍進行限制,并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給予適當補償的意思自治的表達。從而在保護商業秘密方面達到促進企業穩定、健康發展的目的。本文通過對我國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研究,從而闡述及明示了競業限制法律的規制內容。
一、競業限制的人員和范圍
與用人單位相比,勞動者是相對弱勢的,所以法律不可能讓所有的勞動者都進行競業限制,那樣的話一部分勞動者可能就會面臨生存的挑戰。所以《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边@表明了普通的員工一般不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是在實踐中也有一些用人單位用“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的條款來界定是否需要簽訂,往往這樣做單位就可以繼續適用該條規定對員工進行競業限制,此類人員常見的主要是銷售人員。二十四條中規定的高管、高級技術人員實際上限于知悉用人單位核心價值秘密的相關人員。在發放補償金方面用人單位也不會對所有離職人員都給予此待遇。瑞士債法第340條中規定:“競業限制以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擁有客戶資料或知悉運營秘密,并以此信息進行相關競爭并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為限?!边@樣的原則與我國競業限制條款的規定相似。首先,既然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依據協議勞動者可能會面臨跨行擇業或失業的風險,所以對競業限制的范圍要有嚴格的界定。其次,如果用人單位肆意地來界定商業秘密及限制的范圍,難免會造成夸大事實和濫用權利的后果,所以競業限制的地域、人員范圍都應當按照構成與用人單位相競爭的人員和地域范圍為限制。
二、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限制的期限即競業限制條款必須限定在一定時間范圍之內而不是無止境的,其標準為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所必須,在《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之前,對于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同地方有著不同的規定?!稄V東省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一般為2至5年,超過5年,應當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但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結束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如到與原單位生產經營同種競爭性的產品或者與原單位具有交叉的競爭業務關系時(包括自己經營),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允許超過兩年,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兩年以上的部分無效。
三、競業限制期間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時間
用人單位對約定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必須做出合理的經濟補償,并將雙方約定的補償金額及支付方式寫進競業限制協議中,這樣才能構成一個有效力的競業限制協議。一般來說對于競業限制的補償金數額,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60%支付補償費。如果補償金支付的數額較少,法院通常也會判決該競業限制協議無效。當然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除了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之外,還受既定協議的約束。
四、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協議的區別
(一)保密協議保護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不被泄露,因為商業秘密是一種財產權利;而競業限制限制的是勞動者從事某種業務或行業,是用來維持用人單位在某方面的競爭優勢。
(二)競業限制協議只是保護商業秘密的手段之一;保護商業秘密只是競業限制的目的之一。
(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是沒有期限、無需補償的;競業限制是有期限,而且用人單位是需要補償勞動者的,而競業限制時限最長為2年。
(四)勞動者承擔保密義務僅限于保密,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
關鍵詞: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內在規律
從經濟體系空間結構看,由于自然資源分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分工在地域上具有明顯的非均衡性,尤其是地域遼闊的大國,其經濟運行和發展往往呈現出較強的區域性特點。作為國民經濟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金融系統,也必然會呈現出明顯的區域性。在金融發展過程中,金融資源及由其驅動的各要素向經濟中心城市聚集,促其功能升級發展成為金融中心。反過來,金融中心能夠對金融活動產生積極的組織作用,實現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進而通過金融核心作用的發揮促進經濟增長,形成經濟增長與金融發展共生互長的良性循環。
近年來,伴隨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和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各地政府對金融業和金融中心在促進經濟持續增長方面的作用有了全面深刻的認識,許多城市都提出了建設金融中心的目標,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掙建金融中心的熱潮。但由于對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認識不足,目前國內城市掙建金融中心所形成的競爭態勢是一種無序競爭,引發了許多問題,既影響了金融中心的建設速度和發展質量,又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因此,有必要就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進行分析,為國內城市建設金融中心提供借鑒和指導。
一、金融中心的一般理論闡析
(一)金融中心的概念界定
國內外不同學者對金融中心的定義不同。美國金融學家Kinderberg(1974年)從金融中心的功能角度給出的定義是:金融中心聚集著銀行、證券發行者和交易商,是承擔資金交易中介和跨地區價值貯藏功能的中心區。它不僅對個人和企業的儲蓄及投資進行跨時結算,將資金從儲蓄者手中轉移到投資者手中,還會影響不同地區間的資金交付和轉移。我國臺灣學者李芝蘭指出:所謂金融中心,系指全球許多國際金融機構借款者及投資者聚集并進行國際資金借貸的城市或地區。很明顯,她所給的定義強調了金融中心的國際金融交易集中地的特點,但這一定義顯然不適用于某一國的全國金融中心和國內的地區金融中心。我國香港學者饒余慶(1997年)對金融中心的定義是:金融中心是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高度集中,各類金融市場能夠自由生存和發展,金融活動與交易較其他地方更有效率地進行的都市。我國內地學者劉文朝認為:金融組織、金融市場集中,在金融的籌集、分配、流動方面起著樞紐作用的中心城市稱為金融中心[1]。
借鑒前人研究成果,筆者認為,所謂金融中心,是指市場經濟相當發達的城市聚集了為數眾多的金融企業和金融機構及大量的資金,金融業高度發達,具有較強的資金吸引和輻射功能,成為資金融通和資金集散的樞紐,金融影響遍及某一地區、某一國度甚至全世界[2][3]。
(二)金融中心的內涵
從金融中心的定義可以看出,金融中心通常是以某一個經濟發達的中心城市為依托建立起來的金融影響面較大的融資樞紐,該城市的金融機構集中、金融市場發達、金融信息靈敏、金融設施先進、金融服務高效[4]。金融中心一般包含三層含義:金融產品交易和資金集散中心、金融產品定價中心和金融信息中心[5][6]。金融中心首先應該有大量資金在此集散,金融產品交易額巨大,這是金融中心形成的基礎。一個金融中心的重要性,可以從它的資金流量來簡單判斷,但資金的進出不只是資金簡單的走賬,而必須存在金融產品的交易,通過交易聯接資金的一進一出,實現資金的再配置。有影響力的金融中心一般會產生對所在區域、國家甚至全球經濟和金融活動有重要影響的金融價格。金融中心是金融信息生產、分配和消費的地方。無論哪個金融中心,都匯集著大量的金融信息,包括資金流動所代表的個體供需要求,也包括以市場價格為代表的總體均衡水平等信息。
金融中心能夠驅使大量金融資本和由其驅動的各類生產要素集中于金融中心所在城市及周邊地區,極大地帶動該城市并輻射周邊地區經濟和金融的發展。所以,凡市場經濟有相當發展的國家和地區,無不努力把某一中心城市培育成金融中心。在一國范圍內,全國性金融中心可以不止一個,但數量不能太多,否則就無法形成規模經濟。在一個區域內,一般只有一個金融中心,但介于區域范圍的不同,有時也可以有不止一個金融中心,但是一國或區域范圍內金融中心過多也有不經濟的問題[7]。
根據金融中心影響力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國際金融中心、全國金融中心和區域金融中心三類,其影響力由大到小,作用范圍由廣至窄。根據金融業務輻射的范圍不同,國際金融中心又可以分為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和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前者的金融業務福射全球,目前只有倫敦和紐約是公認的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后者的金融業務輻射洲際地區,如東京、香港、巴黎、法蘭克福、新加坡等。全國金融中心是一國金融市場的樞紐,其交易活動覆蓋全國,與各個地區金融市場有經常性密切的業務往來,如我國的北京、上海。區域金融中心則是在國內一定區域發揮金融輻射作用的金融中心,這個區域可以是一國之內跨省或省內跨地區,目前我國許多城市所提出的金融中心建設,就是屬于這種類型。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內在規律
通過對目前公認的兩個全球性國際金融中心倫敦和紐約以及新加坡和香港兩個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歷程的考察,筆者認為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內在的客觀規律,對我國各城市金融中心建設具有重要的啟示價值。
(一)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模式
目前世界上現有的各類金融中心,無論是國際性金融中心、全國性金融中心還是區域性金融中心,其形成和發展都可以歸納為自然漸進模式和政府推進模式。
1.自然漸進模式
該模式也稱市場主導模式或經濟主導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取決于經濟的發展,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逐漸形成和發展的。隨著一國或地區經濟的發展,產生了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并且這種需求不斷增加,于是產生了各種金融機構,并不斷創造更多的金融產品,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務,金融市場不斷擴張,金融制度和法規也隨之完善。同時,該地區的經濟則借助于金融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反過來又對金融服務提出更高的要求,形成良性促動,最終導致金融中心的形成。
這種模式下,經濟發展、金融體系發展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之間是一種互相促進的關系,見圖1。
以自然漸進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市場經濟長期自由發展的結果,是伴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形成發展的,其形成和發展的源動力來自于經濟的發展,通常以所在城市發展成強大的經濟貿易中心作為前提和基礎的。這種模式下金融中心的形成需要相當長的發展時間,其發展過程充滿曲折性和不確定性,因此這種發展模式缺乏時間效率。自然漸進模式一般產生于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典型的如倫敦和紐約、法蘭克福、多倫多等,20世紀70年代之前產生的金融中心都屬于這種模式。
2.政府推進模式
該模式也稱政府主導模式,是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是在政府有意扶持下進行的。在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發展尚未達到較高水平,其中心城市還沒有達到能夠自然形成金融中心的條件時,政府抓住國內外金融市場發展調整的某一契機,利用相應城市或地區在地理區位、資源稟賦和經濟環境等方面的某些優勢,在較短時間內通過政府部門的人為設計、強力支持,實行各種優惠政策,由政府主導、推動金融體系和經濟發展,在較短時間內實現超常規發展而形成了金融中心。超前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對經濟發展起到先導作用,為本地經濟創造了良好的金融環境,刺激了所在城市及當地甚至全國的經濟發展和金融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這種模式下,政府、經濟發展、金融體系發展與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四者之間的關系,見圖2。
以政府推進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國家或地區有意而為的結果,經濟發展并不是主要動力,其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動力來自于政府的政策推動。通過這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多產生于二戰后新興的工業化國家或地區,典型的如新加坡、巴拿馬、巴林等,20世紀70年代之后產生的金融中心大都屬于這種模式。在這些國家或地區經濟發展處于起步階段、金融體系尚不完備的情況下,面對全球經濟發展的競爭,亟需發展金融業以促進本國或地區經濟的跨越式發展。政府著眼于金融中心的建設以帶動經濟發展,是政府推進模式產生的根本原因。這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是一國或地區有意識建設的結果,是突變式產生的,具有時間效率,對于相對落后的國家或地區在較短時間內發展和繁榮本國或地區的金融、經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兩種模式的比較
自然漸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與政府推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在發展動力、發展時間、政策取向上和作用發揮方面都有區別(見表1).
無論是自然漸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還是政府推進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在其形成和發展過程中,經濟發展是重要的基礎性力量,只不過經濟發展對于前者的重要性遠大于后者。同樣,兩種模式所發展的金融中心都需要政府的參與,只不過政府的積極作為對后者顯得尤為重要,但在兩者的后期發展過程中,都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參與,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扶持和政府監管,如政府的支持政策和監管制度等對金融中心的形成和發展發揮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演進過程
無論是通過哪種模式形成和發展的金融中心,其演進的一般過程是:先是國內某個地區的地區性金融中心,影響范圍僅限于直接腹地;繼續發展成為部分地區的區域金融中心,影響范圍擴展到直接腹地之外的區域;然后發展成全國性金融中心,影響范圍擴大到整個國家或國家的絕大部分地區;繼續發展為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影響范圍跨越國界,到達鄰國和政治屬地;最后發展成全球性的國際金融中心,影響范圍為全世界。這一過程可以用圖3來形象地表現。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融中心都一步一步地經歷了上述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所有階段(目前只有倫敦和紐約經歷了所有階段),絕大多數金融中心只經歷了前兩個或前三個階段。
(三)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基本條件
一個城市能否成為金融中心,關鍵是要看其是否具備建立金融中心的一系列軟、硬條件,只有基本條件具備了,才有實現的可能。通過對倫敦、紐約、新加坡和香港等國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歷史考察,可以看出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所離不開的主客觀條件可以分為兩大類:總體環境因素和金融因素,見圖4。
1.總體環境因素
一是優越的區位條件,主要指地理優勢和時區優勢。一個城市如果處在交通樞紐位置并且有廣闊的腹地和適宜的氣候,就具備了發展成金融中心的自然基礎。如果該城市處在合適的時區(能保證其金融市場在世界其他主要金融市場關閉后繼續交易)以及國際交通樞紐,那么它就具備進一步發展成國際金融中心的區位優勢。二是良好的基礎設施,主要指發達的交通通訊設施和城市建設。電訊、網絡等通訊設施和機場、鐵路、高速公路等交通設施的發達,有利于金融機構快捷地開展業務;城市完善的設施和合理的規劃,能降低金融機構的營運成本。三是穩定的政治環境,主要指社會的安定和政府的合理作為。政府要確保自身的廉潔高效,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政府應提供充分的優惠政策和得力的措施,吸引金融機構進駐,促進金融業發展。政府還應提供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環境,包括較完整與有力的法律制度,簡明、合理、高效及透明的監管體系。四是持續增長的經濟。經濟持續增長能夠促進本地經濟的繁榮,本地經濟的繁榮能夠保證腹地對金融中心形成巨大的資金需求和供給。同時,經濟的持續增長會產生對金融產品的巨額需求,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五是開放的經濟體系,主要是指經濟市場化和國際化程度高,生產要素和產品流動自由,外匯管制寬松,商務活動公平等。六是充裕的金融人才。一個城市要發展成為金融中心,在金融業務勞力供應上應具有良好的條件(包括質量、數量與價格)或有很好的開拓潛力(包括國外專業熟練勞力進入的可能性),同時還要有大量的高級金融人才。
2.金融因素
一是金融機構云集,主要指數量眾多的多元化金融機構的存在。多元化金融機構的存在既指金融機構的種類和數量多,擁有各類銀行、保險、證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還指金融機構來源廣泛,不僅有國內金融機構還有國外金融機構。多元化的金融機構能夠促進競爭和金融創新,改進服務,提高效率,充分發揮金融中心的集聚效應。同時,金融機構云集可以擴大金融行業的規模,產生外部經濟,為金融機構實現利益最大化創造條件[8]。二是完善的規模化的金融市場,主要指金融市場體系完善(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外匯市場、保險市場、票據市場、期貨市場、黃金市場和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等),交易量大,交易價格對其他地區的金融市場有影響等。三是健全的金融法規,主要指涉及金融交易、監管、司法以及信息流通的規范體系得到確立,金融管理制度和法規完備,能夠保障金融市場與金融機構有序發展和商業金融活動的正常進行。四是高效的金融監管,主要指系統、嚴明、高效、完備并符合國際慣例的監管制度和體系得以建立,能夠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五是金融自由化和國際化程度高,主要指金融中心所在城市或國家采取開放式發展戰略,政府對經濟和金融的干預適度,金融交易自由、資本進出自由,對金融市場的限制少。
(四)金融中心形成和發展的地理位置傾向
從世界范圍來看,一國的首都和沿海港口城市更容易發展成為金融中心。首都作為金融中心的條件比其它城市更優越,首都的政治基礎更穩定,對經濟的控制力更強,憑借其在國家內的特殊政治地位,能集聚起大量資本,成為一國工商業最為發達的地區,從而可以支撐起一大批金融中介機構在此集聚。中央銀行制度的形成更是強化了首都在全國的經濟地位,特別是其金融地位,各金融中介機構為了獲得中央銀行在資金、政策方面的支持,往往將其全國性總部布局在中央銀行周圍,進一步加強了首都的金融集聚力。沿海港口城市在發展金融中心方面較內陸城市具有優勢,沿海城市的交通更便利,與國外的聯系更密切、更快捷,經濟外向度高。發達的經濟和快捷的交通,使沿海港口城市對國內外金融機構和金融資源具有較強的吸引力,易于發展成為金融中心。
參考文獻
[1]王可.建立東北區域金融中心問題初探[J].黑龍江對外經貿,2005(2):48-50.
[2]張興洪.對大連建設區域性金融中心的思考[J].遼寧經濟,2003(12):60-61.
[3]范從來,姜寧,夏江.區域金融中心:南京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戰略[J].江蘇社會科學,1999(5):39-44.
[4]殷孟波.西南經濟發展中成都金融中心的構建(上)[J].四川省情,2002(7):11-15.
[5]姜波克.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基本思路[J].新金融,2003(7):3-5.
[6]于福生.論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建設[J].技術經濟與管理研究,2006(5):109-110.
城市濱河綠地是城市開發中的重要資源,在提高城市環境質量、豐富地域風貌等方面具有極為重要的價值。由于處于水陸的邊際,濱河地區的景觀信息量最為豐富,往往是一個城市景色最優美的地區,是形成城市景觀特色最重要的地段。同時,濱河綠地以其優越的親水性和舒適性滿足著現代人的生活、娛樂、休閑等需要,這是城市其它環境所無法比擬的特性。城市建設,規劃先行。而對城市濱水綠地的規劃設計,不能僅僅停留在傳統的設計模式上,應該從更深、更廣的層面去理解和把握,特別是要從景觀生態的角度、從人與自然共生的角度去剖析,將濱河綠地的建設納入城市生態系統保護規劃中去,挖掘城市濱河地區大的生態功能和游憩功能。本文分析了傳統濱水綠地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應在傳統規劃設計方法的基礎上,引入生態規劃設計的方法,滿足新時期濱水綠地建設的要求,并從濱水綠地的生態規劃設計原則、濱水綠地空間各景觀組成要素處理的具體設計方法入手,對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理論框架進行研究,以期為今后城市濱河綠地的規劃設計、建設起到一定的參考與借鑒作用。
1 傳統的城市濱水綠地建設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認識上的局限性和政府管理部門間的脫節,在目前多數城市的濱河地區改造中,不同部門間的側重各有不同,如水利部門僅強調水系的防洪、水運、灌溉等功能,將水系作為工程實體而非城市公共空間來看待,較少考慮人的心理和生理需求。在工程措施上對城市水系多采用裁彎取直、石砌護坡、高筑岸堤等,此舉確實能滿足使用功能上的需要,但作為城市公共空間重要組成部分的河流、湖泊等,這樣的處理卻忽略了許多緩慢或不易察覺的負面影響,將會給城市的發展帶來一系列無法彌補的損失。
主要表現在:
(1)封閉的硬質人工駁岸改變了自然形成的江河岸線的自然特征和重要生態功能。如揚州古運河,原來河道兩岸采用漿砌毛石駁岸和花崗巖欄桿圍合,使古運河水道變成僅有簡單功利價值的防洪、運輸通道。這種簡單生硬的處理限制了貫穿的水系在城市空間中所應有的生態保護和環境凈化的作用,對于形成豐富而多樣的城市濱河景觀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的缺陷。
(2)垂直陡峭的人工砌體、駁岸,使濱河區空間成為冷冰冰缺乏生活情趣的冷漠空間,把人與水分隔開來,使之可望而不可及。例如黃浦江上海外灘段由于防洪等功能要求,河道兩岸3~7m高的駁岸砌體恰似兩面高墻生硬而呆板,使河道景觀缺乏靈性與變化,而后期改造的浦東陸家嘴一帶濱水綠地空間就打破原有的岸線,設置市民臨水活動空間,既豐富了濱水景觀,又滿足了市民近水、親水的要求。
(3)河道水質污染嚴重,缺乏科學有效的治理手段。很多城市由于工業和生活污水缺乏嚴格管理,直接排入城市內部河道,使本來清澈的河水變成“黑水河”、臭水溝,這樣的河道不加治理,不僅不能改善城市環境,反而會變成新的污染源。目前我國利用濱水植物治理水質污染的技術已經得很大發展。四川成都活水公園就是一個成功的范例,它利用府河、南河河道改造出大面積濱水淺灘,栽植大量水生、沼生植物,通過植物吸收、過濾和降解水中污染物。這種利用濱水濕地植物凈化水質的方法相對于普通的污水處理廠具有成本低、效果長、多效兼顧等特點。這種思路對于城市濱水綠地的改造值得借鑒。
(4)規劃設計與地方文化脫節,景觀缺乏個性。很多城市濱水空間的設計,設計者缺乏對城市歷史、文化底蘊的充分挖掘和對基礎現狀的充分分析,照搬一般的設計模式,這樣建設出來的濱水景觀必定“千城一面”,缺乏特色和生命力。
對于城市濱水區域景觀的改造,若要徹底改變其功能和景觀上的不足,完善城市濱河景觀的生態體系建設,政府決策者首先必須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協調政府管理部門間的工作,組織水利部門、水運交通部門、園林部門、城市規劃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等進行綜合環境評價,做到多目標兼顧。
其二,綜合治理水道的水質污染問題。濱河區的開敞性、可接近性都是建立在水質條件良好的基礎上的,如果面對污染嚴重、散發著臭氣的河水,再好的親水空間,恐怕也沒有人愿意靠近。
總之,新時期城市濱河綠地環境的改造,必須以新的觀念重新審視城市中這份寶貴的資源,從整個城市的景觀系統出發來進行濱水區的景觀建設,把市民的活動引向水邊。要做到這一點,首先應從規劃設計入手,遵循科學的規劃原則和合理的設計手段,運用生態規劃設計的理念對城市濱水綠地進行規劃設計,使城市的濱水綠地空間真正成為城市景觀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2 生態規劃設計的實質
2.1 生態規劃設計概念
生態規劃設計在園林景觀設計領域尚處于起步階段,對其概念的闡釋也是各有不同。概括起來,一般包含以下一個或兩個方面:(1)應用生態學原理來指導規劃設計;(2)使規劃設計的結果在最大限度保護環境的同時又必須滿足人類景觀和功能需求。
目前,園林景觀的“生態規劃設計”尚沒有一個更清晰的概念、完整的理論基礎以及明確的原則與標準,需要通過進一步的研究探討和不斷的實踐來充實完善。
2.2 生態規劃設計的內涵
傳統的規劃設計一般是以人的需求為前提,以功能性、藝術性以及社會文化性為原則而進行的,滿足的是當代人的生理、安全、社交和自尊的需求。與傳統規劃設計理念相比,生態規劃設計更多地考慮城市可持續發展的需求,即在滿足當代人需求的同時,也不損害子孫后展的需求。對于后者,傳統的規劃設計基本上很少考慮,生態規劃設計是應填補這項空白而出現的。
當然,在目前社會條件下,自然資源匱乏,科學技術水平也不能給生態規劃設計提供足夠的支持,生態規劃設計還不能完全取代或演變為常規的規劃設計手段。設計師們常常采用一種折中的或改良主義的手法,即與傳統的規劃設計手法相結合,在滿足近期城市發展需要的同時,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引入可持續發展的觀點,形成一種附加于傳統設計手法之上的、要求更高的設計方法。但可以預見,隨看社會的發展,生態規劃設計的方法會被普遍采納,到那時,生態規劃設計就不再是附加于傳統規劃設計之外的,而是與傳統規劃設計融為一體的“常規”設計手法。
3 城市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原則
3.1 保持基址的整體性與連續性
城市濱水綠地建設要站在濱水綠地之外,從整個城市綠地系統乃至整個城市系統等更高級的系統出發去研究問題。像中國古代軍事家所說的那樣:善弈者,謀勢;不善弈者,謀子?!皠荨本褪侨职l展趨勢。江河的形成是一個自然力綜合作用的過程,這種過程構成了一個復雜的系統,系統中某一因素的改變都將影響到景觀面貌的整體。所以在進行濱水景觀規劃建設時,首先應把濱水綠地作為一個系統來考慮,從區域的角度,以系統的觀點進行全方位的規劃,而不應該把河道與大的區域空間分割開來,單獨考慮。
3.2 遵從基址的生態環境特征,減少人為干擾與破壞
在地球表面進行任何的改造都會對其造成影響,但這并不表明人類就退出生物圈不再進行建設了,而是應該認識到人類的建設行為對生態系統影響的成因與大小,通過設計來減少或避免這種影響。保持生態系統的恢復能力,讓環境充滿生機與活力。任何園林景觀生態系統都有特定的物質結構與生態特征,呈現空間異質性,規劃設計之前應該對基址進行系統的分析,考慮基址的氣候、水文、地形地貌、植被以及野生動物等生態要素的特征,并在規劃設計過程中遵從這些生態環境特征,盡量減少人為干擾與破壞。
3.3 生態、景觀、防洪等多功能兼顧
城市濱水區的整治不單純是解決水運、防洪等使用功能的問題,還應包括改善水域生態環境,改進江河、湖泊的水質,增加濱水綠地的游憩機會和景觀效果,提升濱水地區周邊土地的經濟價值等一系列問題。僅從某一角度出發.均會有失偏頗,造成損失,因此必須統籌兼顧,整體協調。濱水景觀的規劃建設必須以系統工程為指導,在滿足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考慮景觀、生態等需求,把濱水綠地建設成多功能兼顧的復合城市公共空間,以滿足現代城市生活多樣化的需求。
3.4 以綠為主,生態優先
城市濱水綠地在城市中重要的生態功能要求,主要是通過植物來完成的,這就決定了對城市濱水空間的規劃建設,必須依據景觀生態學原理,模擬自然江河岸線的自然生態群落結構,以綠化為主體,以植物造景為主體,強調以鄉土樹種為主,兼顧植物群落的生物多樣性,運用天然材料,創造自然生趣的濱水景觀。規劃設計應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增加景觀異質性,強調景觀個性,促進自然物能循環,構架城市生境走廊,實現景觀的可持續發展等幾個方面作為濱水綠地生態規劃的主要內容加以體現。
3.5 景觀結合文化,突出地方性特色
自然景觀整治與文化景觀(人文景觀)保護相結合,是城市濱水綠地體現城市歷史文化底蘊、突出濱水綠地文化內涵和地方景觀特色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對一些具有深厚歷史文化的名城,充分挖掘城市歷史文化特色,利用園林景觀表現手法加以表達,保持城市歷史文脈的延續性,是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重要原則,它對恢復和提高濱水景觀的活力,增強濱水綠地的地方特色、文化性、趣味性等均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 城市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方法與內容
生態規劃設計以滿足可持續發展的需求為原則,以順應基址生態環境、節約物質與能源、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提高植物生態效益為標準。在傳統設計方法的基礎上以生態學設計原則和方法為指導重新分析、評價、整理和改良常規設計,如此兩者循環往復,形成最終方案。
城市濱水綠地是一個包含水域和陸域,富含豐富的景觀和生態信息的復合區域。濱水綠地的生態規劃設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綠地內部復合植物群落、景觀建筑小品、道路鋪裝系統、臨水駁岸等基礎元素的設計與處理。
4.1 景觀風格的定位與建筑、小品的設置
濱水綠地為滿足市民休息、觀景以及點景等功能要求,需要設置一定的景觀建筑、小品,一般常用的景觀建筑類型包括:亭、廊、花架、水榭、茶室、碼頭、牌坊(樓)、塔等;常用景觀小品包括:雕塑、假山、置石、坐凳、欄桿、指示牌等。濱水綠地中建筑、小品的類型與風格的選擇主要根據綠地的景觀風格的定位來決定,反過來,濱水綠地的景觀風格也正是通過景觀建筑、小品來加以體現的。濱水綠地的景觀風格主要包括古典景觀風格和現代景觀風格兩大類,其中,古典景觀風格的濱水綠地往往以仿古、復古的形式,體現城市歷史文化特征,通過對歷史古跡的恢復和城市代表性文化的再現來表達城市的歷史文化內涵,該種風格通常適用于一些歷史文化底蘊比較深厚的歷史文化名城或歷史保護區域。例如揚州市古運河濱河風光帶的規劃,由于揚州是擁有2000多年歷史的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加之古運河貫穿城市的歷史保護區域,所以該濱河綠地的景觀風格定位是以體現揚州“古運河文化”為核心,通過古運河沿岸文化古跡的恢復、保護建設.再現古運河昔日的繁華與風貌,濱河綠地內部與周邊建筑均以揚州典型的“徽派“建筑風格為主。而對于一些新興的城市或區域,濱水綠地景觀風格的定位往往根據城市建設的總體要求會選擇現代風格的景觀,通過雕塑、花架、噴泉等景觀建筑、小品加以體現。例如上海黃浦江陸家嘴一帶的濱江綠地和蘇州工業園區金雞湖邊的濱湖綠地等,雖然上海、蘇州同樣為歷史文化名城,但由于浦東和蘇州工業園區均為新興的現代城市區域,所以在景觀風格的選擇上仍選擇現代景觀風格為主,通過現代風格的景觀建筑、小品體現城市的特征和發展軌跡。當然,濱水綠地景觀風格的選擇,關鍵在于與城市或區域的整體風格的協調。建筑小品的設置應該體量小巧、布局分散,將建筑小品融于綠地大環境之中,這樣才能設計出富有地方特色的有生命力的作品來。
4.2 濱水空間的處理與豎向設計
作為“水陸邊際”的濱水綠地,多為開放性空間,其空間的設計往往兼顧外部街道空問景觀和水面景觀,人的站點及觀賞點位置處理有多種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幾種:外圍空間(街道)觀賞;綠地內部空間(道路、廣場)觀賞、游覽、停憩;臨水觀賞;水面觀賞、游樂;水域對岸觀賞等。為了取得多層次的立體觀景效果,一般在縱向上,沿水岸設置帶狀空間,串連各景觀節點(一般每隔300~500m設置一處景觀節點),構成縱向景觀序列。豎向設計考慮帶狀景觀序列的高低起伏變化,利用地形堆疊和植被配置的變化,在景觀上構成優美多變的林冠線和天際線,形成縱向的節奏與韻律;在橫向上,需要在不同的高程安排臨水、親水空間,濱水空間的斷面處理要綜合考慮水位、水流、潮汛、交通、景觀和生態等多方面要求,所以要采取一種多層復式的斷面結構。這種復式的斷面結構分成外低內高型、外高內低型、中間高兩側低型等幾種。低層臨水空間按常水位來設計,每年汛期來臨時允許淹沒。這兩級空間可以形成具有良好親水性的游憩空間。高層臺階作為千年一遇的防洪大堤。各層空間利用各種手段進行豎向聯系,形成立體的空間系統。
濱水綠地陸域空間和水域空間通常存在較大高差,由于景觀和生態的需要,要避免傳統的塊石駁岸平直生硬的感覺,臨水空間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斷面形式進行處理。
(1)自然緩坡型:通常適用于較寬闊的濱水空間,水陸之間通過自然緩坡地形,弱化水陸的高差感,形成自然的空間過渡,地形坡度一般小于基址土壤自然安息角。臨水可設置游覽步道,結合植物的栽植構成自然彎曲的水岸,形成自然生態、開闊舒展的濱水空間。
(2)臺地型:對于水陸高差較大,綠地空間又不很開闊的區域,可采用臺地式弱化空間的高差感,避免生硬的過渡。即將總的高差通過多層臺地化解,每層臺地可根據需要設計成平臺、鋪地或者栽植空間,臺地之間通過臺階溝通上下層交通,結合種植設計遮擋硬質擋土墻砌體,形成內向型臨水空間。
(3)挑出型:對于開闊的水面,可采用該種處理形式,通過設計臨水或水上平臺、棧道滿足人們親水、遠眺觀賞的要求。臨水平臺、棧道地表標高一般參照水體的常水位設計,通常根據水體的狀況,高出常水位O.5~1.Om,若風浪較大區域,可適當抬高,在安全的前提下,盡量貼近水面為宜。挑出的平臺、棧道在水深較深區域應設置欄桿,當水深較淺時,可以不設欄桿或使用坐凳欄桿圍合。
(4)引入型:該種類型是指將水體引入綠地內部,結合地勢高差關系組織動態水景,構成景觀節點。其原理是利用水體的流動個生,以水泵為動力,將下層河、湖中的水泵到上層綠地,通過瀑布、溪流、跌水等水景形式再流回下層水體,形成水的自我循環。這種利用地勢高差關系完成動態水景的構建比單純的防護性駁岸或擋土墻的做法要科學美觀得多,但由于造價和維護等原因,只適用于局部景觀節點,不宜大面積使用。
4.3 濱水綠地植物生態群落的設計
植物是恢復和完善濱水綠地生態功能的主要手段,以綠地的生態效益作為主要目標,在傳統植物造景的基礎上,除了要注重植物觀賞性方面的要求,還要結合地形的豎向設計,模擬水系形成自然過程所形成的典型地貌特征(如河口、灘涂、濕地等)創造濱水植物適生的地形環境,以恢復城市濱水區域的生態品質為目標,綜合考慮綠地植物群落的結構。另外在濱水生態敏感區引入天然植被要素,比如在合適地區建設濱水生態保護區,以及建立多種野生生物棲息地等,建立完整的濱水綠色生態廊道。
(1)綠化植物品種的選擇。除常規觀賞樹種的選擇外,還應注重以培育地方性的耐水性植物或水生植物為主,同時高度重視水濱的復合植被群落,它們對河岸水際帶和堤內地帶這樣的生態交錯帶尤其重要。植物品種的選擇要根據景觀、生態等多方面的要求,在適地適樹的基礎上,還要注重增加植物群落的多樣性。利用不同地段自然條件的差異,配置各具特色的人工群落。常用的臨水、耐水植物包括:垂柳、水杉、池杉、云南黃馨、連翹、蘆葦、菖蒲、香蒲、荷花、菱角、澤瀉、水蔥、茭白、睡蓮、千屈菜、萍蓬草等。
(2)城市濱水綠地綠化應盡量采用自然化設計,模仿自然生態群落的結構。具體要求,一是植物的搭配——地被、花草、低矮灌木與高大喬木的層次和組合,應盡量符合水濱自然植被群落的結構特征;二是在水濱生態敏感區引入天然植被要素,比如在合適地區植樹造林恢復自然林地,在河口和河流分合處創建濕地,轉變養護方式培育自然草地,以及建立多種野生生物棲身地等。這些仿自然生態群落具有較高生產力,能夠自我維護,方便管理且具有較高的環境、社會和美學效益,同時,在消耗能源、資源和人力上具有較高的經濟性。
4.4 駁岸的設計
傳統控制洪水的工程手段主要是對曲流裁彎取直,加深河槽,并用混凝土、磚、石等材料加固岸堤、筑壩、筑堰等。這些措施產生了許多消極后果,大規模的防洪工程設施的修筑直接破壞了河岸植被賴以生存的基礎,缺乏滲透性的水泥護堤隔斷了護堤土體與其上部空間的水氣交換和循環。采用生態規劃設計的手法應該彌補這些缺點,推廣使用生態駁岸。生態駁岸是指恢復后的自然河岸或具有自然河岸“可滲透性”的人工駁岸,它可以充分保證河岸與水體之間的水分交換和調節功能,同時具有一定的抗洪強度。
生態駁岸一般可分為以下三種(圖3):
(1)自然原型駁岸:主要采用植物保護堤岸,以保持自然堤岸的特性,如臨水種植垂柳、水杉、白楊以及蘆葦、菖蒲等具有喜水特性的植物,由它們生長舒展的發達根系來穩固堤岸,加之柳枝柔韌,順應水流,增加抗洪、保護河堤的能力。
(2)自然型駁岸:不僅種植植被,還采用天然石材、木材護底,以增強堤岸抗洪能力,如在坡腳采用石籠、木樁或漿砌石塊等護底,其上筑有一定坡度的土堤,斜坡種植植被,實行喬灌草相結合,固堤護岸。
(3)人工自然型駁岸:在自然型護堤的基礎上,再用鋼筋混凝土等材料,確保大的抗洪能力,如將鋼筋混凝土柱或耐水圓木制成梯形箱狀框架,并向其中投入大的石塊,或插入不同直徑的混凝土管,形成很深的魚巢,再在箱狀框架內埋入大柳枝、水楊枝等;鄰水側種植蘆葦、菖蒲等水生植物,使其在縫中生長出繁茂、蔥綠的草木。
4.5 道路系統的處理
濱水綠地內部道路系統是構成濱水綠地空間框架的重要手段,是聯系綠地與水域、綠地與周邊城市公共空間的主要方式,現代濱水綠地道路的設計就是要創造人性化的道路系統,除了可以為市民提供方便、快捷的交通功能和觀賞點外,還能提供合乎人性空間尺度、生動多樣的時空變換和空間序列。要想達到這樣的要求,濱水綠地內部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和方法:
(1)提供人車分流、和諧共存的道路系統,串聯各出入口、活動廣場、景觀節點等內部開放空間和綠地周邊街道空間。這里所說的人車分流是指游人的步行道路系統和車輛使用的道路系統分別組織、規劃,一般步行道路系統主要滿足游人散步、動態觀賞等功能,串聯備出入口、活動廣場、景觀節點等內部開放空問,主要有游覽步道、臺階登道、步石、汀步、棧道等幾種類型組成;車輛道路系統(一般針對于較大面積的濱水綠地考慮設置,一般小型帶狀濱水綠地采用外部街道代替)主要包括機動車(消防、游覽、養護等)和非機動車道路,主要連接與綠地相臨的周邊街道空間,其中非機動車道路主要滿足游客利用自行車、游覽人力車游樂、游覽和鍛煉的需求。規劃時宜根據環境特征和使用要求分別組織,避免相互干擾。例如蘇州金雞湖濱水綠地,由于湖面開闊,沿湖游覽路線除考慮步行散步觀光外,還考慮無污染的電瓶游覽車道滿足游客長距離的游覽需要,做到各行其道,互不干擾。
(2)提供舒適、方便、吸引人的游覽路徑.創造多樣化的活動場所。綠地內部道路、場所的設計應遵循舒適、方便、美觀的原則。其中,舒適要求路面局部相對平整,符合游人使用尺度;方便要求道路線形設計盡量做到方便快捷,增加各活動場所的可達性,現代濱水綠地內部道路考慮觀景、游覽趣味與空間的營造,平面上多采用彎曲自然的線形組織環行道路系統,或采用直線和弧線、曲線結合,道路與廣場結合等形式串聯入口和各節點以及溝通周邊街道空間,立面上隨地形起伏,構成多種形式、不同風格的道路系統;而美觀是綠地道路設計的基本要求,與其他道路相比,園林綠地內部道路更注重路面材料的選擇和圖案的裝飾以達到美觀的要求,一般這種裝飾是通過路面形式和圖案的變化獲得,通過這種裝飾設計,創造多樣化的活動場所和道路景觀。
(3)提供安全、舒適的親水設施和多樣的親水步道,增進人際交往與地域感。濱水綠地是自然地貌特征最為豐富的景觀綠地類型,其本質的特征就是擁有開闊的水面和多變的臨水空間。對其內部道路系統的規劃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基礎地貌特征創造多樣化的活動場所,諸如臨水游覽步道、伸入水面的平臺、碼頭、棧道以及貫穿綠地內部備節點的各種形式的游覽道路、休息廣場等,結合欄桿、坐凳、臺階等小品,提供安全、舒適的親水設施和多樣的親水步道,以增進人際交流和創造個性化活動空間。具體設計時應結合環境特征,在材料選擇、道路線形、道路形式與結構等方面分別對待,材料選擇以當地鄉土材料為主,以可滲透材料為主,增進道路空間的生態性,增進人際交往與地域感。
(4)配置美觀的道路裝飾小品和燈光照明。人性化的道路設計除對道路自身的精心設計外,還要考慮諸如坐凳、指示標牌等相關的裝飾小品的設計,以滿足游人休息和獲取信息的需要。同時,燈光照明的設計也是道路設計的重要內容,一般濱水綠地道路常用的燈具包括路燈(主要干道)、庭院燈(游覽支路、臨水平臺)、泛光燈(結合行道樹)、輪廓燈(臨水平臺、棧道)等,燈光的設置在為游客提供晚間照明的同時,還可創造五彩繽紛的光影效果。
5 結語
城市濱水綠地的生態規劃設計研究是一個大課題,涉及因素很多,諸如生態學、行為心理學、經濟學、植物學、美學、文學……都是其理論參照構架。城市濱水綠地空間所涉及的問題是難以完全闡述清楚的,也不是僅靠園林師個人思考及主觀愿望就能實現的。本文從理論研究的角度探討我國大中城市濱水綠地空間建設引入生態規劃設計的必要性,并通過對我國當前國情形勢的分析和國內外理論、建設經驗的總結,提出了濱水綠地生態規劃設計的理論框架,以期為今后城市濱河綠地的規劃設計、建設起到一定的參考與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References)
1 安畫宇.園林景觀生態設計[J].山東林業科技,2004,(6):84—85.
2 湯曉敏,王云.濱水景觀的規劃設計模式探索[J].上海農學院學報,1999,17(3):182—188.
3 孫鵬.王志芳.遵從自然過程的城市河流和濱水區景觀設計[J].城市規劃,2000,(9):19—22.
4 束晨陽.城市河道景觀設計模式探析[J].中國園林,1999,(1):8—11.
5 王浩,趙永艷.城市生態園林概念及思路[J].南京林業大學學報,2000,(5):8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