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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監護儀 用途 使用方法 區別
中圖分類號:R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3(c)-0231-01
監護儀是一種以控制和測量病人生理參數,并可與已知設定值進行比較,如果出現超標,可發出警報的系統或裝置。它能夠對患者的血壓、心電、體溫等參數進行持續性的監測,可以為醫護人員全面、及時的提供患者的患病情況,供醫護人員進行治療或應急處理。隨著社會的進步和醫療設備的不斷完善,監護儀將會被更快的普及開來,成為病房最常見的醫療設備。目前監護儀有很多種類,其中比較常見的有便攜式床邊監護儀和麻醉監護儀等,接下來我們就以這兩種監護儀為例,具體的分析、討論他們在用途、使用范圍等方面的區別。
1 從概念上區別便攜式床邊監護儀和麻醉監護儀
便攜式床邊監護儀是設置在床邊并且與病人相連的監護儀,它可以檢測血壓、心電、體溫、呼吸和心功能等各種生理參數。它又可以具體分為單參數床邊監護儀和多參數床邊監護儀。單參數床邊監護儀能夠對患者施行實時、連續的監測,并予以顯示。如果患者的心率、心電等方面出現異常時,會自動發出警報,它的特點是應用微型計算機做數據處理,并依據建立起的數理模型做出診斷;多參數床邊監護儀基本上是運用插件式結構,它的配置相對獨立并且非常靈活,通過改變其中的設置,既可以做為床邊監護儀,又可以做為中心監護儀。
麻醉監護儀是用于吸入式全身麻醉的一種儀器,它采用半導體氣敏元件,經過化學透析膜作氣敏選擇,能方便快捷的測出不同麻醉氣體。它的特征在于半導體氣敏傳感器由半導體氣敏元件焊接在一個陶瓷片上,陶瓷片與金屬圓筒緊密配合,并運用硅橡膠密封連接,金屬圓柱筒的另一端用兩層化學透析薄膜中間隔著一層玻璃砂芯組成。它是麻醉必須使用的重要工具,它可以向病人提供氧、吸入以及進行呼吸管理。它有四個基本功能:其一,必須能夠提供輸送氣體的動力,代替人體呼吸機的工作;其二,他必須要滿足呼吸代謝的需要,提供適量的潮氣量或通氣量;其三,它供給的氣體要經過加溫和濕化,代替鼻腔功能,而且要供給高于空氣中的氧量;其四,他要能產生一定的呼吸節律,以代替人體呼吸中樞神經支配呼吸節律的功能。它主要由氣體供應輸送系統、麻醉氣體揮發罐、呼吸回路系統、呼吸機、安全監測系統和殘氣清除系統、麻醉信息系統等組成,它的存在大大提高了醫療機構的工作效率。
2 從用途上區別便攜式床邊監護儀和麻醉監護儀
便攜式床邊監護儀必須24小時不間斷的監護病人的生理參數,反應變化趨勢,表明具體情況,供醫生進行治療,它的存在大大減少了并發癥的發生,達到了緩解并消除病情的目的。他對生理參數的監護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對心電的監護,心電圖是監護儀器最基本的監護項目之一,它是通過電極獲得心電信號;其二,對呼吸的監護,它通過熱敏式或阻抗式方法監護病人的呼吸頻率;其三,對心輸出量的監護,它通過某種方式,將一定量的指示劑注射到血液中,經過在其中的擴散,測定指示劑的變化來計算心輸出量;其四,對脈搏的監護,它運用光電容積式脈搏測量方法,反映動脈血管的容積變化,即脈搏的變化。除此之外,它還對心率、體溫、血氣、有創血壓、無創血壓等方面進行監護。它的這種全方位的監護,可以讓病人更快更好的恢復健康。
麻醉監護儀能夠在患者實施麻醉后,準確的判斷患者是否處于清醒、淺麻醉、鎮靜、深度麻醉以及腦電活動消失等狀態,同時還能反映患者從清醒到到深度麻醉的全過程。它有較高的可控性,在麻醉手術還沒開始時,它能非常清楚的指示患者的麻醉深度,而且能很好的預測患者麻醉狀態的變化,以及及時有效地處理。它可以很好地解決全身麻醉較深和較淺的問題,并且數值波動較小,數據處理迅速,檢測費用較低,能夠抵抗高頻電刀、超聲電刀的干擾。
3 從使用方法上區別便攜式床邊監護儀和麻醉監護儀
便攜式床邊監護儀要避免頻繁的開關儀器,因為在開關機器的瞬間會產生很大的電流,會對機器造成沖擊,影響機器的壽命;它要帶單獨的接地線,以此保證電器的安全;要保證監護儀使用中的通風散熱,不能靠墻太近,也不能在監護儀上放置影響散熱的物品;同時要減少因儀器報警引起的噪聲,盡量調低報警音量,為患者創造安全舒適的環境,以此減少患者不必要的恐慌心理;當傳感器安裝到監護儀上時,要仔細的對準定位槽,不能強插,避免插頭內的插針變形;血氧探頭要避開在強光下使用,以免強光對血氧的測量產生干擾導致測量不準;同時如果能看到發光管亮,但是卻測不出血氧值,要使用酒精棉球擦拭發光管和接收管,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
麻醉監護儀要防止電波受到干擾,要遠離干擾電波的物品;同時要注意傳感器是否性能良好,連接是否正常;要檢查活瓣的運動、回路漏氣扭曲與否以及呼吸機的工作狀態;在使用前要做安全檢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緊急通氣裝置是否完好,檢查高壓系統和低壓系統,檢查呼吸環路,檢查手控和自動機械通氣系統以及單向閥,檢查所有監護儀的定標及其報警上下限,并且檢查機器的最終狀態。只有做好全方位的檢查并明確使用方法,機器的使用效率才會大大提高。
4 結語
要了解不同的監護儀不同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普及監護儀的使用,了解使用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以及解決措施,這樣才能使我國的醫療設備不斷完善,醫療機構的效率不斷提高。長此以往堅持下去,病人的并發癥將會大大減少,治愈率將會顯著提高。
參考文獻
[1]江瀾,張旻.體感誘發電位在脊柱側彎術中監護的應用[J].中國康復,2007(4).
一、開庭
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先人證后物證)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交通事故案件要素式審理
按照一般案件開庭順序,由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辯護,被告發表辯護詞,法庭按照案件內容確定主要事實和主要爭議主持庭審。法庭在開庭前問原告方變更訴訟請求內容,將變更的訴訟請求交由被告方傳閱后問被告方有無意見,由于原告方變更訴請是基于2014年云南省交損新標準計算得來,被告方對此無異議,法官提請原告方補交相應的訴訟費后開始主持庭審;
一,由原告方舉證案件發生經過,原告方以交通事故責任書記載內容為證,被告方和保險公司對此無異議。
由原告方舉證相關護理人員情況,被告質證后舉證說明質證內容。
原告方訴請的費用來源,原告對此舉證后,被告方質證,舉證并雙方發表辯護意見。
1.辯護方享有與控告方平等的收集證據權利。意大利新刑訴法典用初步偵查制度取代以前的預審制度,把刑事訴訟分為初步偵查和庭審兩個階段,強調控辯雙方在這兩個階段都有平等的權利。在初步偵查階段,新的刑事訴訟法典最大的突破在于第一百九十條規定了控辯雙方都享有收集證據的權利。辯護人不僅可以參與司法警察、檢察機關收集證據的活動,而且可以自己收集證據,以便今后在法官面前出示和請求認定與對方當事人出具的證據相反的證據。在偵查階段被告及其辯護人享有與控告方平等的進行調查、收集、提供、核實對其有利的證據,反駁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權利。
2.初步偵查階段和法庭審判階段存在嚴格、明顯的區別,控方收集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定罪的依據。意大利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和初審法官收集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為此刑訴法還專門規定,在案件偵查終結決定正式庭審后,需要準備兩個不同的卷宗,一個裝有審判法官應該了解的程序性材料,而了解這些材料不會使法官先入為主,另一個放著檢察官在調查過程中所獲得的所有的案件事實材料,這個檢察官卷宗可供當事人查看,除特殊情況外法官不能翻閱,以保證初步偵查的結果在庭審前不對法官施加影響,不直接成為案件審判的依據。
3.以口頭辯論方式形成證據。對抗式訴訟的中心是法庭審判,法庭審判的核心是控辯雙方口頭辯論形成證據。由于正式庭審前,法官對案件事實一無所知,加上事物的復雜性和多樣性特點,法官對證據的判斷、對事實的認定必須完全依賴于控辯雙方的充分辯論。只有經過口頭辯論,才能形成證據,形成判斷。
4.法官保持中立性和公正性。為了確保法官在刑事訴訟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意大利不僅在刑事訴訟程序方面作了相應安排,而且充分發揮憲法強有力的保障作用,作出了一系列明確規定:一是強調法官的獨立性。二是規定法律措施的透明化和廣泛的上訴權。三是確立嚴格的司法官管理、準入、變動機制。四是實行司法審判與司法行政分離。檢察官、法官集中精力專注于案件的調查和審理,其他保障工作由國家行政部門負責。
考察意大利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實踐可以發現,實行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其積極的效應和存在的缺陷都是明顯的。
積極的效應主要有:一是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提高有罪判決的質量。二是可以促進司法人員嚴格執法和提高素質。
但是,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卻存在以下三個方面的缺陷:
一是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延長了辦案時間,容易導致訴訟效率低下。
由于控辯雙方處于對抗狀態,盡可能收集更多的有利于自己的證據就成為雙方必然的選擇,加上法庭審理中,法官對控辯雙方提供的材料要從一無所知到作出選擇,也將是一個長時間的過程,因此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需要耗費更多的時間。
二是加大了辦案成本,包括個案成本和社會成本。
由于否定一個事實比肯定一個事實要容易得多,因此檢察機關指控一項犯罪必須進行全方位的調查取證,竭力避免每一個可能引發爭議的疏漏產生。而辯護方則全力收集一切有利于自己的事實材料,積極尋找甚至創設一些案件的疑點、難點。對抗式刑事訴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每個案件在人力、物力和時間上的投入。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刑事訴訟保障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能力。
首先,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雖然從理論上說不會給社會公平和正義帶來負面影響,但在對抗式刑事訴訟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規避法律、逃脫法律追究更為容易卻是不爭的事實。在司法實務中,法律規定不完善、司法人員素質不高、裝備落后以及執法干擾等問題是經常出現的現象,這些現象與對抗式刑事訴訟模式結合,容易產生更多的存疑處理和無罪判決的案件,導致許多客觀上已經觸犯刑律的行為,在法律上卻得不到處理。如果大量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能得到及時追究,沉淀于社會生活中,將損害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為社會穩定帶來隱患。
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在學習基本的法學理論以后,必須進行實際操作,否則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法律的學習必須和實踐結合起來,才能體現他的作用。目前學生在學校學習中,沒有充分的時間到司法部門去實習,所以在教學中增加一些案例分析是十分重要的。傳統的案例教學方法只是在課堂上安排一兩個案例讓學生去分析以下,學生的著眼點受到老師要求的限制,分析問題的思路和結果比較趨于一致,并且常常站在一種立場上去分析問題。案例往往又局限于當堂所講的內容,學生的創造力得不到很好的發揮。并且在學生針對老師提出的的問題進行分析的時候,往往側重于對定罪的分析(以刑事法律教學為例),往往會忽視量刑的問題。并且在課堂上只是針對當堂的案例進行簡單的分析,不能深入徹底。另外學生對老師給出的結果有的時候不能茍同,不免出現了沒有案例倒清楚,案例越講越糊涂。最主要的是,老師在課堂上給出的案例往往是按照當堂所講的內容即興編造的案例,更多的時候為了緊扣當堂所講的內容,在案例分析的時候,只是尋求書本上的理論支持,實踐中案例的結果到底是靠什么樣的證據來支撐,往往不是老師重點考慮的問題。但是,這樣的教學方法,就會嚴重的違背實踐中司法機關對案件的裁量的初衷。因為,實踐中法院在認定案件的時候,就是以證據為依據的,以法律為準繩的。一個判決的結果其實是幾種力量角逐的結果。比如拿刑事案件說,公訴機關是如何指控的,被告人及辯護人是如何辯護的,本案的證據材料是哪些,哪些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哪些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是需要當庭質證和辯論的,并不是想當然的就可以說構成什么罪及如何處罰。所以,通過實踐中的操作和課堂教學的對比,我們會發現課堂上的教學和實踐中有很大的差距,僅僅依靠傳統的課堂上的分析案例的方法是無法達到培養學生能力的效果,故在教學中運用實際的判例,就成了解決培養學生實踐操作能力的瓶頸。
二、判例教學法的特點
在教學中運用法院的判例,姑且叫做判例教學法,主要是為了更好的使課堂和法庭對接,使理論和實踐結合,學生和法律工作者角色的互換。采用判例教學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第一、判例的選擇一般具有爭議性和代表性,并且和能夠體現課本上的知識點。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和社會生活息息相關,作為教學的判例必須突出時代性和新穎性,并且有爭議性,能和傳統的法學理論提出挑戰,這樣就能夠讓學生從社會中去捕捉一些解決問題的思路,并且擴大學生的視野,增加學生的知識面。判例中的內容,能夠涉及到要講解的課本上的知識點,能通過判例將課堂上要解決的問題解釋清楚。
第二、培養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和法律思維能力??诓艑τ趯W習法律的人來講至關重要。在課堂上,老師把判例的案情告訴學生以后,讓學生根據案情現場扮演不同的角色,站在不同的立場來分析案例。并組織學生去辯論,在辯論中感受法律的力量,享受法律帶來的樂趣。這樣不但從不同的角度將判例分析清楚,而且鍛煉學生的法律思維,運用法律知識去支持自己提出的觀點,最后由老師將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告訴大家,分析法院之所以這樣裁判的理由,并且論述對證據認定的理由,及對公訴機關指控的采納程度和律師辯護的采納程度。
第三、鍛煉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老師把判例給了學生以后,扮演不同角色的學生撰寫自己所需要的文書,并且圍繞自己的觀點,制作認為需要收集的證據,這樣在學習理論的同時培養學生的動手操作能力。
第四、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道德。作為法律專業的學生,將來從事法律職業就必須具備崇高的法律職業道德。學生在課堂上展開激烈的辯論,如何運用文明的語言去進行辯論,面對對手的攻擊如何彬彬有理,沉著應對都顯得十分的重要。法律的辯論不同于一般的辯論,它不僅僅要求辯論者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需要其有一定的職業道德修養,畢竟法律是一種很神圣的象征。
三、判例教學法的操作方案
1、指導老師:配備有實踐經驗的老師,一般選擇雙師(既是老師又是律師)。
2、案例選擇:一般是選用自己辦理的比較有爭議性的案件,也可以選擇目前社會上比較有爭議性的案例。
3、素材收集:提供審判機關的裁判文書,公訴機關的書,辯護律師的辯護詞,附帶民事訴訟訴狀等,整個案卷的證據材料。
4、實際操作:第一步、老師把判例的案情詳細的告訴學生,將學生按照案情的需要進行分成不同的組別,以刑事案件為例有審判組、公訴組、辯護人組、被害人組等;第二步、組織學生閱卷:第三步、模擬法庭調查,比如刑事案件,有審判組進行組織,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同時審判組認真做好筆錄,為將來對本案的認定提供依據。在法庭調查階段,首先是由公訴組宣讀書(書由公訴組自己撰寫),并針對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提供證據(證據從案卷材料中收集)。其次是辯護人組針對公訴組的證據進行質證,并提出支持自己觀點的證據材料(證據從案卷材料中收集)。針對證據的舉證與質證,培養學生運用證據的能力和對證據的反駁能力,加深對證據三性的理解和把握。第四步、模擬法庭辯論。首先是由公訴組宣讀公訴詞,其次是被害人宣讀詞,最后是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此階段由審判組負責組織學生,圍繞著定罪和量刑進行辯論,可以進行多輪辯論。此階段考察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考察學生運用法律去分析問題的能力。第五步、審判組根據雙方的辯論情況和案情作出定論。并且著重剖析判決的依據,分析公訴機關指控成功與否的理由,論述對辯護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理由,爭取使自己作出的判決有理有據,公正合法。第六步、老師將本案中的真實裁決書、書、辯護詞、附帶民事訴訟訴狀、庭審筆錄等全部拿出來,在課堂上進行詳細的分析和講解,以甄別學生實際制作的文書和真實文書之間的差別(當然實踐中個別文書制作的也不盡人意,判決定性錯誤等。)將真正的庭審筆錄和學生制作的庭審筆錄進行比較,可以直接展現真實庭審和學生庭審之間的差距,同時也可以看出對案件中證據的運用策略及質證情況,法院對證據的采納與否的原因等。第七步、老師針對學生的分析案例的方法進行點評,指出不足和差距,并提出解決的方法。
四、開展判例教學法應主意的問題
1、防止拿著判例只講不做
雖然拿著法院的實際判例和其他案卷的材料,從形式上看,確實是和以往的教學方法有所差別。但是在實際的操作中卻往往會回到原來的老路上,即簡單的將這個判例一說,想當然的進行分析,不能深入實際去分析這個判例形成的原因,也不去組織學生去進行實際的操作。避免這種狀況的存在,就需要任課老師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認真揣摩本教學方法的真諦,找出和以往教學方法的區別所在,突出本教學方法的特別之處。
關鍵詞 律師 口才 素質培養
律師口才,是指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直接進行口語表達的智慧和才能。律師口才要有一定的基礎一、德是律師口才的靈魂。二、識是律師口才的條件。三、才是律師口才的核心。四、學是律師口才的途徑。法律論辯需要一定的理論基礎與基本素質。首先是完善的知識體系,它要求具有深厚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豐富廣博的相關專業知識和不斷更新知識的理念與追求。其次,要有科學的論辯思維能力,這包括嚴謹周密的邏輯思維能力,收斂有度的聚合思維能力以及發散與聚合思維的辯證統一。再次,準確精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沉著鎮定的心態與莊重得體的儀態也是必不可少的。但一味強調律師雄辯口才需要滿足哪些要求并無濟于事,因為它并不能就此造就良好的律師口才,律師雄辯口才要有一個“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的過程。
在律師口才的培養過程中,如果掌握一些技巧,可能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前輩們為我們總結了很多方法,有人說可以采用以下幾種論辯基本策略:隨機應變;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釜底抽薪;欲擒故縱,誘敵深入,各個擊破;剛柔并濟,情法交融。也有人說辯論口才要著重注意下面幾種基本技巧:做好辯論的準備工作;態度沉著冷靜;抓住事實、證據、適用法律三個環節;熟練掌握法律;設計辯論方向;講究策略藝術。他甚至還為我們提供了律師辯論口才的方法,如辯證術、態勢術、修辭術、穿插術、控場術、風暴術等。其實我覺得這些方法本質上并沒什么區別,只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說而已。這些方法都要在實踐中慢慢體會才會明白的。剛才提到了法庭應變技巧,我認為對律師來說,這一點是尤為重要的。法庭論辯中的應變技巧,是指當庭審中出現意外的情況或未曾預料到的論辯觀點時,機敏地適時地采取措施反駁或說服對方的一種論辯方法。一場法庭論辯的最終取勝,往往在于突然事件出現時應變者的水平和技巧的高低。
很多人都看過一部美國影片《律政俏佳人》,在女主角為她的一位校友辯護的案件中,如果大家留心的話,就可以發現女主角在其中表現出來的應變技巧。剛開始她反復問證人案發當時證人在干什么,雖然證人已經說了她在洗澡。女主角作為辯護律師,在當時簡直就不知道該說什么,甚至有點語無倫次了,好像一匹馬被韁繩勒住了似的。后來她靈光一閃,抓住了證人說她當時在洗澡這一證詞,窮追不舍,步步緊逼,終于讓證人主動說出她自己才是殺死她父親的兇手。這一案件的辯護中,我們不僅能看到女主角語言的流暢犀利,現場應變的迅速有效,而且還能發覺一個更加重要的問題,那就是思維。我覺得與前面所講的內容相比,敏捷、嚴密的思維對于律師來講是更為基礎、關鍵的。在前面那個案件中,女主角剛開始辯護時思路不是很清晰,思維很受限制,所以辯護起來就無所適從。后來她有了清晰嚴謹的思路,所以才有了那場精彩的辯論,連法官都驚嘆不已。律師的思維縱然不能像脫韁的野馬,任意馳騁,但也不能被套上各種枷鎖。律師要破除從眾型、經驗型、權威型、書本型、自我型思維枷鎖。
律師應該在確保自己不被太多的條條框框束縛的情況下追求邏輯嚴密,因為法律思維的典型特征便是邏輯嚴密,嚴密的邏輯結構能使你的論證無懈可擊。下面看一下一個有名的辯論,即林肯為小阿姆斯特朗開槍殺人案所作的辯論:
林肯向證人福爾遜發問:“你認清開槍殺人的的確是小阿姆斯特朗嗎?”
福爾遜:“是的?!?/p>
林肯:“你在草堆后面,小阿姆斯特朗在大樹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看得清楚嗎?”
福爾遜:“看得很清楚,因為當時月光很明亮?!?/p>
林肯:“你肯定不是從衣著等方面看清楚的嗎?”
福爾遜:“不是從衣著等方面看清楚的,我肯定是看清了他的臉,因為月光正照在他的臉上?!?/p>
林肯:“具體時間能肯定嗎?”
福爾遜:“完全可以肯定,因為我回到屋里時看了時鐘,那時是11點1刻。”
林肯:“這個證人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子,他一口咬定10月18日晚上11點他在月光下認清了被告人的臉,請大家想一想,10月18日那天是上弦月,到了晚上11點,月亮早已下山了,哪里還有月光?退一步說,也許時間記得不十分準確,時間稍有提前,月亮還沒有下山,但那時月光應是從西邊往東邊照射,草堆在東,大樹在西,如果被告臉朝大樹,月光可以照到臉上,可是證人就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臉。如果被告臉朝草堆,那么月光只能照在被告的后腦上,證人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的臉上呢?又怎么能從距離二三十米的地方看清被告的臉呢?”(法庭宣布被告無罪釋放)
本案中,林肯依靠自己平日里所掌握的天文知識和敏銳的思維能力,揭穿了福爾遜作偽證的伎倆,讓人嘆服不已。
其實,我覺得大家肯定會有一個共識,那就是對于方法和技巧,任別人說得天花亂墜,我們還是很難掌握,對我們而言,那些東西還是別人的,只有通過自己在實踐中的體會感悟,從而真正明白了,才可能掌握并恰當地運用它。在律師雄辯口才的培養過程中,我覺得還有一個問題需要特別注意,那就是中國的訴訟實行的不是當事人主義,不像西方那樣辯護律師可以居于主導地位,相互針鋒相對,法庭的氣氛就像戰場一樣。相比較而言,中國的法庭辯論是溫和式的。在中國,律師辯論要結合中國的實際,不要僅講雄辯,而忽視了其它方面。誠如有人說,律師在從事執業的過程中,面臨著商業性與社會期待、當事人利益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三個方面的倫理沖突。所以律師在平時的口才訓練中,要注意語氣、用詞、現場環境等,要堅持適當有效原則。律師辯論的目的是達到自己期待的效果,而不是炫耀自己“一舌之辯,強于百萬之師”的能力。最后,我還想再強調一下我的觀點: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方法,也是學習的最好方法。從身邊細微之處學習,從日常小事中訓練,也不失為一種好的培養律師口才的方法。
《老子》和《莊子》通過對名言表達能力的懷疑,提出了道不可言說的主張,從而賦予道不可認知的神秘色彩。然而,通過對《老子》和《莊子》中道與名言論證過程的重建,就可以揭示道的形而上學性以及道與名言關系所蘊含的兩個內在區別:一個是重視綜合和體悟的認知方式與重視分析和論證的認知方式之間的區別;另一個是依賴于經驗且可以驗證的知識與不可確證的形而上學之間的區別。
關鍵詞: 道;名言;論證;形而上學
中圖分類號: B2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7387(2013)02-0112-05
在中國哲學中,“名言”是與“名實”、“名辯”相聯系的一個概念,三者同屬認識論。對應西方認識論,名言可以被近似地當作描述人們經驗、思想和信念主張的命題或命題集合。在先秦哲學中,關于“認識是否可能”的問題分為兩個部分:第一,一般經驗知識是否可能?第二,對“道”或“真知”的認識是否可能?對于前者,儒家和墨家持肯定態度。如孔子、荀子和墨子都講正名。道家雖對此沒有專門論述,但也沒有否認日常經驗知識的獲得。而“道”或“真知”是否可以用名言來把握就成為中國古代哲學中的一個大爭點。[1] 各家或多或少都有所涉及,并給予不同回答。儒家和墨家持積極態度,特別是荀子。他不僅認為道可以把握,而且指出認識道需要通過“虛壹而靜”的途徑?!盾髯印そ獗巍分姓f:
“人何以知道?曰:心。心何以知?曰:虛壹而靜。心未嘗不臧也,然而有所謂虛;心未嘗不滿也,然而有所謂一;心未嘗不動也,然而有所謂靜。”“虛壹而靜,謂之大清明。萬物莫形而不見,莫見而不論,莫論而失位?!?/p>
《易傳》雖然認為名言不能把握“天道”,但是通過“圣人立象、設卦、系辭”就可以直觀“天道”,因此,也可以說是一種“天道”可知論。與此相對,《老子》和《莊子》認為道不能用名言把握,因此是不可認識的。這一觀點及其論證在哲學史上極為重要,為此后在哲學、文學以及繪畫領域開展的言意之辯開啟了帷幕并確定了基調。為了分析其論證的可靠性和揭示其結論的內在特點,本文依次重建了《老子》、《莊子》中“道”與“名言”關系的論證過程。
一、《老子》中“道”與“名言”
論證過程的重建
《老子》中表明“道”不可言說最直接的表述就是“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其中,第一和第三個道、名都是《老子》的專有名詞,用來指稱和命名最根本的、不可認知的那個東西,而第二個道和名作為動詞,有言說、表達之意。由于作為專有名詞的道和名指稱同一個東西,且“道可道,非常道”與“名可名,非常名”結構相同,因此,筆者只對前者做論證分析。
(一)兩個前提的推導
“道可道,非常道”作為結論,應該是從前提按照邏輯規則推演出來的?,F在我們來重建論證的前提和過程。首先,把“道可道,非常道”翻譯為日常語句就是“道是不能言說(認識)的”。把這個命題進行還原就形成完整的語句:人不能認識道。而要做出這個判斷就必然涉及兩個認知環節:一是人的認識能力,二是作為認識對象的道。把“道是不能認識的”這個命題作為結論,在前面兩個認知環節的維度上,推論的前提有且只有兩種可能:
§1人沒有認識能力并且如果人沒有認識能力,那么人就不能認識道。
§2人有認識能力并且如果人有認識能力,那么人就不能認識道。
用K表示知識;a代表任何具有健全認識能力的人;p表示命題:人沒有認識能力;q表示命題:人不能認識道。那么上述兩類前提可以形式化為:
§1′: Kap∧(KapKaq) §2′: 瘙 綈 《Kap∧( 瘙 綈 KapKaq)
由此可見,在邏輯語法層面,前面兩類前提都能有效地推出結論“人不能認識道”。但為了確證這個結論是否可靠還應該對兩類前提進行邏輯語義分析。下面筆者依次分析這兩類前提為真會產生什么樣的認識結果。
(二)第一類前提的分析
第一類前提是由“并且”作為聯結詞形成的合取命題。如果這個合取命題為真,就要求兩個合取支命題同真。首先看第一個支命題“人沒有認識能力”。如果這個命題為真,則必然導致悖論,即必須肯定它為假。具體來說,如果“人沒有認識能力”為真,那么,這個真命題本身就不會形成,或者說,我們至少具有“‘人沒有認識能力’為真”這一知識。如此一來,就必須接受人有認識能力這個現實。既然如此,“人有認識能力”就為真,而第一類前提也就轉變為第二類前提。
另一個合取支命題“如果人沒有認識能力,那么人就不能認識道”是邏輯蘊涵式。從命題表達的意義本身來看,如果人沒有認識能力,顯然就會得出人不能認識道。前面已經證明“人沒有認識能力”為假,也就是說,第二個支命題的前件為假。在邏輯語法層面,前件假,不管后件是真是假,邏輯蘊含式恒真,或者說,從“人沒有認識能力”為假并不能推出“人不能認識道”的具體真值。但在二值邏輯系統中,其真值只能有兩種可能:要么為真,要么為假。在邏輯語義層面,由于“人有認識能力”為真,第二個支命題就有且只有兩種可能情況,具體表述為:
§1.1如果人有認識能力,那么人就能認識道。
§1.2如果人有認識能力,那么人不能認識道。
第一種可能情況屬于強的可知論,這與《老子》和《莊子》中道的不可知論不相符,故不作具體分析。而第二種可能情形與第二類前提的第二個支命題相同,因此在分析第二類前提時再作說明。
(三)第二類前提的分析
第二類前提的第一個合取支命題是“人有認識能力”。從常識的維度看,其合理性顯而易見。但要對其進行邏輯辯護就應從兩個方面展開:第一,從認識結果分析。盡管有極少數懷疑論者否認人有認識能力,但在現實生活中沒有人會否認我們具有知識,至少在常識層面。同時,自然科學的發展為人類具有認識能力提供了強有力的辯護。第二,從論證系統的外部進行反證。中西方哲學都有對認識論進行反思與懷疑的內容,相比之下,西方哲學更是形成了自古希臘延續到現在的懷疑論傳統。其中,笛卡爾對外在世界與休謨對經驗知識的懷疑成為近代以來西方認識論必須要解答的難題。但反過來看,這種反思和懷疑之所以可能,就是因為人有認識能力。如果人沒有認識能力,就沒有正常的思維和語言表達能力,更談不上對自身的反思與懷疑。換句話說,反思與懷疑都要立足于一定的認識能力和知識之上。由此可知,“人有認識能力”為真。
現在來看另一個合取支命題“如果人有認識能力,那么人不能認識道”的邏輯語義。直觀來看,這一命題表明人有認識能力但又不能認識道,或者說,道在人的認識能力之外。從邏輯可能性來講,外在于認識能力的道,其意義一般有兩種可能:一是,“道”為笛卡爾、洛克和休謨等人所說的外在世界。按照笛卡爾的論證來說就是:因為你不知道你沒有做夢,所以你就不知道任何關于你沒有做夢的證據。也就是說我的認識都在我的意識之內,對外在世界的認識也是在我的意識中形成的,沒有超出意識范圍的認識。即使我的認識是由邪惡精靈所控制,我們也無法知道。[2] 對外在世界,康德也認為由于我們沒有關于它的經驗材料,所以不能形成關于它的知識,如果試圖把世界作為認識對象,就會導致二律背反。二是,道為大全。它類似于黑格爾哲學中的絕對理念,但又不是純精神性的。它是人們思辨的設定,但又不是完全脫離我們的所有經驗知識。那么,《老子》和《莊子》中的道是哪一種層面的道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對道的文本意義做一番考察。
(四)《老子》中的道
《老子》中論及道的地方有73處之多。盡管道不可言說,但我們還是可以近似地描述道。比如,“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獨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為天地母。吾不知其名,強字之曰道,強為之名曰大。”(《老子·二十五章》)這是說有一個東西在萬物生成之前就存在,并且是萬物產生的根源,人們不知道它的名稱,姑且以“道”或“大”來命名和指稱。同時它又具有以下特點:
視之不見,名曰夷;聽之不聞,名曰希;搏之不得,名曰微。此三者不可致詰,故混而為一。其上不皦,其下不昧,繩繩兮不可名,復歸于無物。是謂無狀之狀,無物之象,是謂惚恍。迎之不見其首,隨之不見其后。執古之道,以御今之有。能知古始,是謂道紀?!保ā独献印な恼隆罚暗跗錈o味,視之不足見,聽之不足聞,用之不足既?!保ā独献印と逭隆罚?/p>
可見,《老子》中 “道”的所指對象不是具有確定屬性的具體事物,而是本身模糊并變動不居的“有”;同時,這個“有”無法用名言從正面直接把握,只能用否定或負的方法進行描述,如通過“不是什么”來襯托“它是什么”。作為“有”的名稱,“道”不是對“有”的反映和描述,而是對“有”的命名??梢?,“道”與“有”一樣,都是古人對宇宙萬物根源終極追問的產物。
一般來說,早期的哲人喜歡追問宇宙萬物的根源和本質,盡管思考的方法和結果各不相同。比如,早期的中國哲人喜歡思考萬物產生于什么?在得知“萬物生于有”之后會繼續追問“有”又是怎么產生的?“有生于無”。那么,“無”是什么?假如“無”具有某種確定的屬性,又會問“無”是由什么產生的?如果“無”的確是個“什么”,那么,這樣的追問還會繼續下去,以至無窮。無窮追問是懷疑論者否認知識可能的一個有力證據,但無窮追問又不符合我們的認識事實,因此,合理而明智的做法就是在某個節點停止這種后退追問。在《老子》中,這個停止追問的地方就是道,不能再追問道之后是什么。這樣就既阻止了對宇宙萬物產生根源的無窮追問,又對人的認識活動在一個可能維度上劃定了界限。對應前面兩種類型的道(外在世界和大全),《老子》中的道是具有思辨性質的大全,但又具有東方哲學的獨特內容,即對宇宙生成和運動根源的追問與解答。
〖BT(1〗 二、《莊子》中“道”與“名言”論證關系的重建〖BT)〗
與《老子》一樣,《莊子》也認為名言不能把握道,但又有所區別。《老子》側重于道的終極性和不確定性,而《莊子》在強調道的不確定性的同時,側重于對認識能力的懷疑。
(一)《莊子》對認識能力的懷疑
《莊子·齊物論》中講,“夫言非吹也,言者有言,其所言者特未定也。果有言邪?其未嘗有言邪?其以為異于鷇音,亦有辯乎,其無辯乎?”這是說名言不像風一樣飄無定所,而是有言說的對象存在。但對不同的人,言說的對象可能不一樣。即使同一個言說者,不同時地的言說對象也可能不同。那么,如何為我們言說的內容提供辯護呢?一般來說有以下三種方法:第一,用認識的對象來衡量對這個對象的認識。在大多數認識論哲學家看來,對象就是我們所認識的對象,而我們所認識的對象就是由關于對象的認識構建起來的。因此,用認識對象來為關于對象的認識進行辯護顯然是無法辨別真假的。第二,用“我”自己的知識來辯護。這又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用只有自己才懂的想法為我們言說的東西提供辯護。比如,在對自己堅信的觀點進行辯護時,如果自己無法提供充足的證據和強有力的論證讓對方滿意,人們往往會說類似這樣的話,即“盡管你(們)不同意,但我憑直覺發誓這就是真的”。然而這必然會陷入私人語言的陷阱之中。維特根斯坦認為,私人語言是不可能的,語言的意義只能在公共的“語言游戲”中形成。[3] 因此,僅憑自己確信但又不能提供公眾可以接受的理由是不能為信念主張進行辯護的。二是運用我的知識(得到辯護的信念)來為我對某一對象的認識(待辯護的信念)進行辯護。但由于辯護雙方都是信念,因此這類辯護就可以歸約為我相信“我的某個信念”。然而,“我相信‘我的某個信念’”本身又是一個待確證的命題,為其提供辯護就會得到“我相信‘我相信我的某個信念’”,如此延續下去就會陷入信念辯護的無窮后退之中。第三,要真正辯護“我的信念”,一個可行的方法就是把它納入到公共的“語言游戲”之中,看其能否與相關理論和思想融貫協調。但《莊子》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不同思想必然會產生論辯,而論辯并不能辨別各自的是非對錯?!肚f子·齊物論》中講:
“既使我與若辯矣,若勝我,我不若勝,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勝若,若不吾勝,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與若不能相知也,則人固黮闇。吾誰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與若同矣,惡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惡能正之!使異乎我與若者正之?既異乎我與若矣,惡能正之!使同乎我與若者正之?既同乎我與若矣,惡能正之!然則我與若與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
這里有兩層意思:第一,辯論的輸贏并不能確定論點的是非對錯。贏的一方的觀點并一定正確,輸的一方的觀點也不一定錯?;蛘哒f論辯勝負與觀點對錯沒有必然關聯。第二,引入第三方作為辯論標準也不能判定孰是孰非。在《莊子》看來,第三方觀點或者與我的觀點相同,或者與對方的觀點相同,或者同于、異于兩方的觀點,因而無法起到甄別是非對錯的作用。在這里,《莊子》一方面對普遍知識進行了富有意義的懷疑;另一方面也暴露了這種懷疑的粗糙型。
由上可見,《莊子》由認識活動的相對性和認識對錯的不可判定性推出人的認識能力的有限性,即人不能用名言把握道。因為“可以言論者,物之粗也;可以意致者,物之精也;言之所不能論,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不期精粗焉”。(《莊子·秋水》)運用名言只能對認識對象的具體特性和狀態進行刻畫,但不能把握道。
(二)《莊子》中“道”的意義
《莊子》發揮了《老子》的思想,也主張道是宇宙之究竟本根。[4] 但又有新的特征,如《莊子·大宗師》認為,“夫道,有情有信,無為無形;可傳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見;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钡老热f物而存在,盡管“無為無形”,但卻是“自本自根”的有,而且是一切萬有存在的根源。表現在宇宙生成層面就是天道:“天道運而無所積,故萬物成?!保ā肚f子·天道》)表現在人類生存層面就是人道:“有為而累者,人道也。”(《莊子·在宥》)表現在帝王統治層面就有帝道和圣道:“帝道運而無所積,故天下歸;圣道運而無所積,故海內服?!保ā肚f子·天道》)可見,相比于《老子》,《莊子》中道的意義更加豐富和多樣。但相對于具體事物的可辨別和可衡量,作為宇宙本根的道是“無形者,數之所不能分也;不可圍者,數之所不能窮也?!保ā肚f子·秋水》)在認識層面,作為對具體認識對象條分縷析、有限刻畫的認識方式,“名言”顯然不能對不可明其數度和條理的“道”進行描述。因此,道是“言之所不能論,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保ā肚f子·秋水》)盡管如此,《莊子》認為還是有其它辦法把握道。這就是《莊子》所講的“心齋”、“坐忘”,即“損之又損”的具體途徑。對此,《莊子·齊物論》中講,“古之人,其知有所至矣。惡乎至?有以為未始有物者,至矣,盡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卑堰@段話倒過來就可以類比把握道所需要經歷的三個階段:首先,“以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即雖然事物之間還有區別,但已經忘掉彼此之間的是非對錯;其次,“以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即盡管認為有物存在,但已經沒有彼此的區別了;最后,“以為未始有物者,至矣,盡矣,不可以加矣”。至此,就徹底忘掉物我和世界的分別,達到“天地與我并生,萬物與我為一”的境界。
三、道所蘊含的內在區別
張岱年先生認為《老子》中的道“非感官所能覺察,故亦不能用一般名言來述說。普通的名言都由感覺經驗來,而道則超乎感覺經驗,所以沒有恰當詞字可以形容道?!盵5] 那么,能不能認識道?如果能的話,應該用什么樣的語詞把握道呢?對此,現代哲學家馮契持肯定態度,他認為道是一個總名,而總名是表示元學理念的,即表示宇宙整體的??偯煌谶_名,達名是最高的類,以萬物為外延,一般是哲學范疇,如物、性、時、空、類、故、理等。所有這些以達名所表示的范疇構成了一個辯證綜合的整體,即大全、宇宙和天道。而這些是囊括萬有、超越對待的總名。總名不能用立足于形式邏輯基礎之上的概念和語言來認識,只能用理性直覺、辯證的綜合以及德性自證來把握。[6] 但是用當代認識論來衡量,以上兩種觀點都是無法用經驗知識為之辯護的形而上學。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只說我們能說的,如自然科學。由于形而上學命題沒有確定意義,也就沒有對錯之分,因此是不能說的。對其,我們只能默然忽略。[7] 按照維特根斯坦的說法,《老子》和《莊子》中的道都是無法驗證的形而上學。
但對道與名言的關系,《莊子》給出了兩重說明:一方面,《莊子》對名言表達能力表示懷疑,認為依靠名言形成的認識是片面的、有限的,這樣的認識只會產生對是非對錯的無謂爭論。與此相對,道是虛無縹緲、無形、不可圍的,不能用名言把握,因此道就具有某種神秘性;但另一方面,《莊子》又認為可以用其它的方法表達道,這就是“以卮言為曼衍,以重言為真,以寓言為廣”(《莊子·齊物論》)的方法,即用古人和老人的“重言”以及寓言故事顯示“道”,“實際上就是用詩的語言來表達道,把哲理體現在藝術形象之中,也就是用形象思維的方式來表現哲理境界?!盵8] 正是由于道的這種不可知但又可以體悟的神秘性和模糊性使得此后的言意之辯成為可能,同時也為文學家和藝術家寄托情感提供了條件。
但是,在當代分析哲學家看來,我們的思想和語言有密切的聯系,思想通過語言來表達,而語言的意義就是思想。因此,不管名言、卮言、重言還是寓言都屬于語言,只要語言能描述和表達“道”,那么人就有能力認識“道”。這顯然與《老子》和《莊子》關于“道可道,非常道”、“道不可言,言而非也。知形形之不形乎!道不當名”(《莊子·知北游》)的思想相矛盾。然而這僅僅是表面的矛盾,在其內部隱含著兩個更深層次的區別:一個是重視綜合和體悟的認知方式與重視分析和論證的認知方式之間的區別。前者是中國哲學的一大特征,而后者是西方哲學的顯著特點。例如,《老子》和《莊子》都認為對道的認識只能通過“損之有損”的體悟和直覺,這樣的認識活動不僅不依賴經驗知識,相反要消除經驗知識的拖累。與此不同,西方知識論通過條分縷析的分析工作追求對世界萬物的確定性認識。
另一個是知識與形而上學的區別?,F代哲學家主張知識有兩類:一是通過分析得來的先天知識(prior knowledge);一是通過綜合得到的經驗知識。美國著名哲學家奎因(V.W. Quine)認為,分析和綜合的區分以及還原主義是邏輯經驗主義的兩個教條。盡管他在一些場合承認先天知識和經驗知識的區別,但他強調所有的知識或多或少都是經驗性的,而且是可以驗證和辯護的。[9] 與此相對,傳統哲學認為有一些認識是超驗的,例如,《老子》和《莊子》中的道是不能用經驗命題進行驗證和辯護的。因此,在是不是根源于經驗以及能否驗證的標準下,經驗知識和形而上學產生了分裂。這種情況在《老子》和《莊子》中表現為:一方面人們能夠獲得日常經驗知識,盡管不是嚴格意義上得到辯護的經驗知識;另一方面又有對超驗對象(如道、無等)的體認。盡管兩類認識有一定關聯,但更多的是區別和不同。顯然,在西方知識論的視域下,《老子》和《莊子》中的道既不是神秘主義的未知對象,也不是對人類認知能力普遍懷疑的結果,而是對宇宙萬物生滅變化終極追問的思辨產物。
【參考文獻】
[1][4][5] 張岱年:《中國哲學大綱》,江蘇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27、50、48頁。
[2] Jonathan Dancy: An Introduction to Contemporary Epistemology, Basil Blackwell Ltd, 1985, p.11.
[3][7]Ludwig Wittgenstein: Philosophy Investigation, translated by G.E.M. Anscombe, Basil Blackwell Ltd, 1953, p.11, p.89.
攝影是具備記錄性的一門視覺性藝術,這是攝影的一項重要特質,而這一特質決定了攝影需介于客觀與主觀兩個方面。在客觀方面,攝影具備表達傳輸信息的功能,攝影作品直接體現了攝影對象的客觀形象。而在主觀方面,攝影具備對攝影師個人情感、思維等主觀因素表達的功能。正因如此,攝影在當代藝術領域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理解“藝術作為攝影”和“攝影作為藝術”的真正內涵是該文研究的關鍵。
1 藝術作為攝影
在歷史發展進程中,從攝影誕生的時候開始,就與藝術有著較為激烈的沖突。藝術作為攝影這一藝術理念的提出表達了攝影技術不單單是一門簡單的技術,更是以一種藝術的形式存在,并且不斷發展完善。在攝影技術和藝術的激烈對抗中,反駁“攝影作為藝術”這一藝術理念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派別。一種派別為“據斥派”;另一種派別為“辯護派”,這兩大派別持有不同的觀點,爭議激烈。
其中,“拒斥派”認為攝影跟藝術與生俱來的高貴性不相符,攝影是不具備藝術審美價值的,攝影只是普通庸俗的事務,無法與藝術的神圣相匹配。它以固有藝術審美理念為思想陣地,在很大程度上阻止了攝影與藝術進行融合,認為攝影與藝術之間本不該存在著關聯。因此,在藝術領域,沒有攝影的一席之地,攝影無法作為一門藝術而存在。
面對這一理論,相關攝影工作者開始對攝影進行辯護。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般性的辯論中,大多數辯論局限在攝影作為藝術層面的美學思想上,而忽略了藝術作為攝影的社會意義。在攝影與藝術的長期抗衡中,前者逐步地取得了優勢與勝利,在藝術領域擁有合法的地位。在影像資料日益增多的當今時代,有部分人仍然抱有對攝影的偏見,堅持認為攝影是一門較為低級的藝術,但這一情況不會影響攝影作為一門藝術的形式存在。
攝影自身具備雙重表達形式,即是對客觀事物的表達,更是對攝影者自身思維與情感的表達。然而正是由于攝影的這一特質,在理解與認知“藝術作為攝影”與“攝影作為藝術”時增加了一定的難度。在攝影與藝術的爭辯中,攝影表面上取得了勝利,但不得不說,這是一場虛假的勝利,這場勝利是建立在一定的代價之上的。
2 攝影作為藝術
根據哲學方法論的指導,將“攝影作為藝術”轉變成“藝術作為攝影”只是從單純美學角度出發,向哲學社會角度進行轉變。
在當今社會,影像技術高速發展,所存在的影像資料層出不窮。各種機械化所復制的視像內容極為豐富,例如:廣告、電視等。視像在不斷增加,與印刷文化為中心的傳統文化不同,當代的視覺文化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當今人民對文化的感知更多地依賴于影像資料?!皵z影作為藝術”可以看作是一種思考方式,而這一思考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即將攝影的產生只當作為藝術史的一個組成部分。攝影為當代文化帶來了不可忽視的影響,使其產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將“藝術作為攝影”當成思考角度是一個無法規避的文化現象。與此同時,“攝影作為藝術”也是一個同樣無法忽視的角度,在當今歷史發展潮流中,這兩者有著密切的關系,但又是完全不相同的兩個概念。在表面上只是簡單的詞語位置替換,但卻有著本質的區別,對“藝術與攝影”和“攝影與藝術”之間進行明確地區別,同時又進行科學地辯證看待,是十分必要的。
“藝術作為攝影”發展到“攝影作為藝術”是對攝像工具功能進行更深層次地挖掘,單從攝影的角度出發,這一發展是不值一提的,因為攝像工具的本職工作就是攝影。而這一發展對于藝術而言,卻是發生了質的飛越,而這一轉變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現有的藝術格局,在新的藝術格局中,攝影占據了主流的地位,而繪畫卻被更進一步地弱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