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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縣安監局全心全意服務縣域經濟發展大局
為切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杜絕后兩個月各類事故的發生,近日,__縣安監局深入縣各重點行業實施邊開展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培訓,邊在各重點行業生產經營現場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縣各重點行業宣傳教育內容為學習《安全生產法》、《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訂的《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切實增強法制觀念,履行安全生產義務,把法律法規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內容宣傳到各類企業和廣大從業人員,使全社會關心、關注、支持安全生產工作,形成強大的法制氛圍。
二是加強源頭管理,落實好特殊氣候條件下的安全防范措施。這次安全生產大檢查,突出重點,涉及到生產經營安全、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非煤礦山等安全檢查。認真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管。組織開展拉網式排查,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為重點,堅決取締非法生產經營窩點;加強對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危險源要實行24小時嚴密監控,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或關閉;加大對非煤礦山檢查力度,堅決關閉取締非法開采和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企業;對縣產業集聚區園區內企業,對未獲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未經安全生產“三同時”審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要一律停產停業整頓;要結合實際,切實抓好各個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管工作。
教師是社會上特殊而崇高的職業群體,是傳承人類文明的使者和凝聚、傳播社會文化的中堅力量,理當成為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師依法執教的意識和能力,既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新形勢下提升教師素質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實育人為本、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客觀需要;既是大力推進依法治校、依法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和教師職業行為的時代需要,又是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公民意識教育,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的內在需要。
一、提高教師法治素養是落實育人為本、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必然要求。國家教育規劃綱要明確提出了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工作要求,強調要“加強公民意識教育,樹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理念,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奔訌姽褚庾R教育,核心內容有三,即加強對青少年學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規范教育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這些規定和要求必須落實到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融入或滲透到學校課堂教學、學生生活和學生管理之中,最終要切實落實到教師身上,落實到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的神圣職責在于:既教書又育人。其中傳授科學文化知識、傳道授業解惑是教師的重要職責,但更為重要的職責是以言傳身教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培養學生良好品質、培養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一名優秀的教師,一名受學生歡迎、讓學生終身受益、終身難忘的教師,往往是在課堂的學科教學中和日常學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學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學生傳播的教師,往往是既教書又育人的教師。讓學生對教師印象深刻、終身難忘的,不僅是教師傳授的知識,更是教師的育人作為,即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學生適時進行的思想品質、人文精神、科學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學科教學或知識傳授之中的。教師的人格魅力、學術魅力,內在地包含著育人魅力,內在地包含著人文精神、科學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書不育人的教師是不稱職的。目前,還有一些教師片面地認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內事,只是德育課教師的事,自己只管教好書就行了。這是不稱職的表現,也是不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現。我國《教師法》明確規定的教師必須履行的義務之一,就是“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由此可見,所有教師都有育人為本、立德樹人、教書育人的法定職責,都應當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融入、滲透或寓于課堂學科教學、學生生活和學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大力推進依法治校的新形勢下,在加強對學生的公民意識教育、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公民的新任務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各類學校應當高度重視并著力提升教師的法治素養,進一步加強對教師的普法工作;教師應當自覺學習相關的法治知識,充實調整知識結構,提升自身法治素養,以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書育人的職責。
二、建立完善教師法治培訓制度。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推進依法治校的新形勢、新任務,加強對教師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師的法治素養,同樣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樣要建立完善教師法治培訓制度。全國教育系統“六五”普法規劃和教育部普法辦《關于貫徹全國教育系“六五”普法規劃進一步加強教師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做好教師法制教育、培訓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識融入職前培養、準入,職后培訓和管理的全過程。積極推動在師范生培養過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課程,為教師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礎。進一步完善教師法律培訓制度,在教師的任職培訓、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國培計劃’課程體系中,明確法制教育的內容與學時,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臺的教育法律、法規要實現全員培訓”。這些規定的核心內容就是要加強對教師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師法治培養培訓制度。為此,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要切實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高度重視教師普法工作,要從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大力推進依法治校的高度,將教師普法教育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列為新形勢下提升教師素質的一項重要內容。二是要在師范院校和在教師培養的過程中,根據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內容,將憲法教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列為師范教育必修或選修的內容,整體提升準教師的法治素養,為教師普法工作和為教師對學生實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礎。三是要在教師準入即教師資格認定中,將申請教師資格者掌握相關法治知識、法律法規內容的情況,列為必要的測試或考核內容。四是要在教師的任職培訓、崗位培訓、繼續教育和近兩年啟動實施的“國培計劃”、“省培計劃”等各種教師培訓中,把法治知識、法律法規列為必要的培訓內容,納入培訓課程體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時,鼓勵各地推行或試行教師法治知識合格證制度,將教師是否取得此合格證作為認定教師資格和教師職務(職稱)評聘和晉升的一項條件。五是要明確教師普法教育或法制培養培訓的主要內容。教師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的基本內涵,深刻理解和掌握“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相統一”的基本原則;要全面學習和掌握憲法的基本原則、制度和精神,樹立憲法意識、公民意識和民主法治意識;要圍繞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全面推進依法治校的要求,學習和掌握國家教育方針、教育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六是要加強教師全員培訓,即對已經頒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規,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要組織教師切實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規的規范、精神和內容;對新頒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法規也要組織對教師進行全員培訓。
三、著力提高教師依法執教的意識和能力。雖然經過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國廣大教師的法治意識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養也不斷增強,但少數教師依法執教意識淡薄、個別教師侵害學生人身權利的違法犯罪現象仍時有發生,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加強對教師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腳點就是要提高教師依法執教、依法施教的意識和能力,進而促進依法治校,促進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形成濃厚的學校法治文化氛圍,全面提高教師依法執教的意識和能力。要通過組織教師認真學習憲法、教育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重大方針政策、教師職業道德規范等,明確教師依法執教的法定依據,即教師的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和法定職責。一要通過組織學習憲法及相關法律,使教師明確作為公民所擁有的基本權利和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切實增強憲法意識、公民意識、愛國意識、國家安全意識、民主法治意識,并認真履行公民的基本義務和正確行使公民權利。二要通過組織學習教育法律法規特別是教育法、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明確教師的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和法定職責。我國教師法集中規定了教師的權利、義務和職責。教師的法定權利有六項,分別可以簡稱為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管理學生權、獲取報酬權、民主管理權、進修培訓權;教師的法定義務和法定職責也有六項,分別可以簡稱為遵紀守法義務、教育教學義務、思想教育義務、尊重學生人格義務、保護學生權益義務、提高水平義務。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規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規,對教師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確規定,如有的地方性義務教育法規就明確規定:教師“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學生有償補習活動,不得到校外社會辦學機構有償兼職兼課,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社會辦學機構舉辦的補習活動?!痹谕七M依法治校的過程中,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各級學校,應當進一步組織教師認真學習教師的法定權利、法定義務和法定職責,準確把握其內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規所作的禁止性規定,讓教師充分行使法定權利,全面履行法定義務,自覺遠離禁止性規定。同時,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學生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熟悉和掌握學校、教師保護未成年人的職責,以依法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三要通過分別組織學校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使各級各類學校教師進一步明確自身的職業道德規范,深刻把握教師職業規范的內涵,恪守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教師應當把職業道德規范內化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為推進依法治校、依法執教奠定良好的職業道德基礎。四要通過組織學習教育法律法規、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典型案例,明確作為教師應當禁止的違法行為。教師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應當知法懂法守法,應當遵循有關的法律規范,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得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更不得亂作為。教師應當熟悉和了解作為教師應當禁止的違法行為,以增強依法執教的意識和能力。常見的教師違法行為主要有:(1)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2)侮辱學生,主要表現為諷刺、侮辱、謾罵學生,致使學生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受到傷害;(3)侵犯學生財產權,主要表現為非法沒收、罰款和亂收費等;(4)限制學生人身自由;(5)侵犯學生隱私權;(6)對學生進行非法搜查;(7)違法對學生進行負面宣傳;(8)對學生進行害;(9)不作為或過失的失職行為,如對在校生未盡教育、管理、保護責任;(10)隨意剝奪學生受教育權;(11)學術剽竊,等等。教師應當通過學法知法,準確把握自己的“權利邊界”、“義務邊界”、“職責邊界”,摒棄一切違法行為。
四、著力加強法制教育教師的培養培訓。推進依法治校,進一步提高學校師生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素養,需要建立一支專門從事法制教育教學的教師隊伍。高等學??梢猿浞职l揮自身擁有的法學教師隊伍,對師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師范院校除了在師范生的課程體系中應當增加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的法治課程外,可以增設法制教育教學專業,為中小學實施法制教育提供師資力量。中小學校應當積極引進和培養專門從事法制教育教學的教師,或者加強對現有教師的培訓,提高學校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國教育系統“六五”普法規劃明確提出:“建立中小學法制課骨干教師、專任教師培訓制度”,“對中小學負責開展法制教育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進行系統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訓”;“本規劃實施期間,要采取國家和地方分級培訓的方式,保證每所中小學至少一名教師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訓”。這就明確要求,各中小學要落實專門從事法制教育教學的教師,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專職或兼職的法制課教師的培訓,“六五”普法期間每所中小學至少有一名法制課教師接受過法制教育能力培訓。此外,根據國家《中小學法制教育指導綱要》關于“將法制教育與學校學科教學相結合,滲透到相關學科教學中”,“中小學法制教育要以有機滲透在學校教育的各門學科、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為主”的規定和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中小學認真實施中小學學科教學滲透法制教育工作,并著力加強中小學教師在學科教學中滲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這既能提高教師的法治素養,解決中小學教師普法教育問題,又能充分發揮學校主陣地、課堂主渠道的作用,對學生實施有效的、潛移默化的法制教育,達到學生學習科學文化知識與增強法治意識、提升法治素養“雙提升”的效果。
關鍵詞:美國;職業教育;質量保障;法律法規
中圖分類號:G71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727(2015)06-0082-06
一、美國現行職業教育法律體系
職業教育法律體系是指涉及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效力組成的結構嚴密、體例協調、門類齊全、層次明晰、職責分明的整體法律體系。美國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從橫向上可分為成文法與非成文法兩類:成文法主要包括憲法和法規,非成文法是指判例法;從縱向上可分為聯邦、州、學區等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不同淵源和形式的法律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根據美國各種法律等級效力的不同,與美國職業教育相關的法律大致可分成五種類別。
第一,法律效力最高的聯邦憲法。美國憲法中沒有具體談到教育問題,但憲法“第十修正案”的“保留條款”明確指出:“本憲法所未授予合眾國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權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之?!币虼?,美國教育一直被認為是各州的責任,致使美國50個州形成了不同的教育系統,確立了分權的教育模式。但聯邦政府通過財政撥款和稅收政策等對各州職業教育的發展起著合理的引導和調控作用。
第二,各州制定的州憲法。現今,美國所有的州都制定了與教育相關的法律。有些州憲法還設置了專門管理教育的州教育委員會。各州的教育法一般收錄在各州的《學校法典》中,所包括的范圍大致有:公立的學前教育、小學、中學、初級學院、特殊兒童的教育、廣泛的中學后的技術及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沒有學分的社區服務活動等。州的法律一般也涵蓋學院和大學教育系統。
第三,立法機構制定的相關法規。美國國會制定的聯邦法規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其效力高于州憲法并對全國適用。州法規不能與聯邦法律相抵觸,也不能違背州憲法,其表現形式或是專門的教育法典,或是州憲法的一部分。近年來,美國國會加大了對教育的管理力度,制定了一些對職業教育產生深遠影響的法規,如1994年頒布的《從學校到工作機會法》法案等,其中大部分法律都是通過控制撥付聯邦經費的方式對州教育施加壓力。
第四,政府機關或職能部門制定的規章。如美國教育部、州教育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目的是為了促進法律法規的具體實施,如1982年頒布的《美國職業訓練合作法》規定政府重點資助有關全局的、福利性的、緊急的培訓,但對培訓機構的具體運作則很少干預。
第五,由法院通過的判例法。判例法是一種以判例形式出現的法律,但不能與成文法相抵觸。判例法一般由法院通過,法院的判決作為先例,可作為后續案件判決的依據,或對憲法和法律法規給予權威解釋,這是美國法律的重要來源。判例法一般不涉及學術、課程等方面的實體內容,只涉及學生和教師的憲法權利,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法定手續等方面的權利。在美國司法系統中,判例法的作用和地位等同于甚至超過成文法。
美國職業教育法律法規眾多,既有由國會頒布的聯邦憲法和法律、由各州立法機關和公共機關頒布的州憲法和法律法規,又有由法院產生的判例法。這些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相互配合,有機統一,共同構成了美國完整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
(一)有關教師的相關法律
美國雖然沒有制定專門的教師法,但是在大部分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確規定了教師資格認證、聘任、工資及教師培訓與教育等具體內容,有力地保證了高素質教師隊伍的建設。
完善的教師資格認證制度是教師質量的重要保證。美國的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始于1825年,至今已經成為世界上教師資格認證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雖然美國各州情況不同,但各州法律對申請初任教師資格的規定大致相似,如必須簽署忠誠宣誓書、必須通過某種形式的考試等等。在第二階段合格師資認證方面,各州特別重視教學資歷,一般必須具有2~3年的教學資歷才能參加第二次認證。另外,為保證教師更好地適應教育的發展,美國大部分州都取消了永久性的教師資格證書,這些措施的實行有效地推進了教師的可持續發展。1987年5月,全美教師資格審定委員會成立,并開始推行統一的國家教師資格證書制度,不僅為教師在各州、各校之間的流動掃除了障礙,使教師在全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成為可能,而且為職業教育的均衡發展和全美職業教育整體質量的提高提供了可能。
提高教師的工資水平,是提高教師社會地位的一種有效手段,并且也能吸引更多優秀的人才進入教育教學領域。在美國,95%以上的學區實行單一教師工資體制,即中小學教師不分男女、種族,統一根據受教育程度和教齡確定工資標準并發放工資。教師工資晉升的依據是教師的學歷和在職進修情況以及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年限。另外,隨著美國的社會結構發生變化,一些州和學區也開始以教師的能力、職務、教學績效等為標準進行工資制度改革。
美國中小學教師的聘任工作主要由地方學區教育委員會負責。應聘者必須向學區遞交申請書及相應的書面材料,經考核合格后,由選拔委員會向學區委員會推薦,并由學區委員會集體決定是否聘任,并簽訂聘約。同時,在各州法律中對教師的保護也有規定,除非教師觸犯州的解約條款,否則學區教育委員會不得隨意解聘或不續聘教師。嚴格的教師聘任程序對提高教師素質具有重要意義。在法律法規中對教師解約條款進行具體闡述,不僅有利于教師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師的法律地位。
關于教師培訓,美國較早就在法律文件中進行了規定,如1917年國會通過《史密斯―休斯法》,規定“聯邦政府和州分別設立專門的職業教育委員會,負責職業教育的調查研究等事宜,并為職業教育和從事職業教育的教師提供資金和培訓”。此法案的頒布保障了職業教育教師接受培訓的權利。
教師教育是提高教師質量的必然途徑。1958年頒布的《國防教育法》是美國聯邦政府干預教師教育的開端。1965年頒布了《中小學教育法》,旨在提高教學質量,專項撥款給學區,支持學區自己開展教師繼續教育,使得學區教師專業發展在歷史上首次擺脫高等教育機構的幫助。1992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第五款涉及教師教育問題,要求高等教育機構更多地關注教師培養方案與基礎教育改革的需要,鼓勵和資助各州、公立學校、其他后中等教育機構雇用、培訓教師,并為教師提供繼續教育的機會,降低了從事其他職業工作的人進入教育領域的難度,為職業教育的師資來源拓寬了渠道。
(二)有關職業學校教育的相關法律
進入19世紀后,美國培養職業技術人才的學校發展起來。1917年頒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明確提出:在重視文化科學的中學兼設職業性學科的稱為綜合中學,僅設職業學科的工科中學、家政中學、商業中學和農業中學稱為職業中學。綜合中學和職業中學的興起促進了美國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綜合中學現在仍然是美國進行中等職業教育的主要形式。
美國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始于南北戰爭之后。1862年,聯邦政府通過了《莫雷爾法》,規定“按各州在國會中的參議員和眾議員人數多少分配給各州以國有土地,各州應當將這類土地的出售或投資所得收入,在5年內至少建立一所‘講授與農業和機械工藝有關的知識’的學院,并且每年必須向內政部長及其他同類學院書面報告發展成果及經費使用情況”。此法案開創了在美國高等教育中發展職業教育的先河,也開始了聯邦政府以資助的方式指導和控制職業教育的歷史。之后一系列法案的頒布,如1906年的《亞當斯法案》、1914年的《農業擴張法案》、1936年的《喬治―迪恩法案》、1991年的《美國2000年教育戰略》、1994年的《學校與就業機會法》及各州的法律法規等都保障了美國社區學院的發展。在職業學校建設過程中,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和特殊的歷史背景,制定合理的辦學目標和理念,確立一定的培養目標,既是推動職業學校建設的需要,同時也是發展職業教育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三)有關教育投入的相關法律
美國職業教育的立法基本上都涉及經費資助問題,并且都以大量的篇幅規定資助的項目及撥付經費的多少,以及如何分配、申請、使用、監督等內容。1862年,美國總統林肯簽署了《莫雷爾法案》,建立起聯邦政府撥款資助職業教育的制度,在以后的每次職業教育立法過程中,聯邦政府撥款的數額日益增加,資助范圍日益擴大。1917年,美國國會通過《史密斯―休斯法》,規定由聯邦政府撥款資助中學設立職業教育課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為中等教育程度的職業教育體制提供財政基礎。1940年頒布的《國防職業教育法》規定用1億美元的專款用于舉辦軍事工業方面的職業技術培訓。1958年頒布的《國防教育法》強調聯邦政府要提供1 500萬美元的年度撥款。政府明確規定撥款的用途,同時合理調控職業教育的發展方向,如1968年頒布的《職業教育修正案》對撥款的用途從教研培訓、殘疾人教育、合作職業教育、銷售、家政職業教育、專業發展等10個具體方面按財政年度逐一進行了詳細規定。隨著職業教育的發展,美國逐漸加大了財政投資力度,如1991年通過了《帕金斯職業和應用技術教育法案》,該法案規定聯邦政府將每年向各州和地方政府提供總額達16億美元的資金,幫助其發展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
法律法規政策通過財政撥款,保障了職業教育的公平性,如2006年頒布的《伯金斯職業與技術教育法案》第一百一十一條中關于預留及州撥款的規定,要求州教育部長對于每個財政年所撥款項應該預留0.13%用于資助邊遠地區,預留1.50%用于印第安土著人的職業教育項目。
美國不僅不斷加大職業教育投資比重,而且在一系列法案中明確規定了投資的主體、方向與目的。另外設立了監管部門,保證資金的落實,在職業教育的發展中起著引導、支持、鼓勵和保障的作用。
(四)有關就業的政策法律法規
美國注重建立職業教育與就業的聯系。1994年12月頒布的《美國聯邦教育部戰略發展規劃》要求“每個州創建一種全面的學校與就業機會相聯系的體系”。同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從學校到工作機會法》,其宗旨是使學生能順利向“工作世界”過渡。該法鼓勵學校在提供學術教育的同時,教給學生具體的工作技能。規定企業負責延伸的學習活動,如提供合作學習課程,向高中學生提供實習崗位以及實地工作指導等,學校和企業必須一起工作以創造合作關系,加強就業與學校教育之間的溝通。
通過建立就業與學校教育的聯系,能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培養滿足崗位需求、適應職業需要的高素質操作技能型人才。
(五)有關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規
美國較早就重視企業在發展職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在1937年頒布的《國家學徒訓練法》就開始注重促進勞資雙方與州政府的合作,建立學徒訓練制度。1963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對企業參與職業教育進行了具體規定:“開展工讀課程,要求大學階段的學生一部分時間參與校園學習,另一部分時間參加有薪專職工作,二者交替輪換?!痹摲ò敢幎ㄒ獮楣ぷx課程提供財政資助,并且要求各州的職業教育部門與企業相互合作。該法案的頒布促進了政、企、校三方的合作,通過財政撥款推動了校企合作的順利進行。另外,1976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八條獨立設立了合作教育基金,從此,聯邦政府對合作教育的資助有了獨立的法律條文,進一步保障了校企合作。1982年頒布的《職業培訓協作法》明確規定,職業訓練計劃由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政府和企業共同參與成人職業訓練課程的制定、修改及實施。此法有助于擴大校企合作的對象,保障職業教育與培訓的生源,提高職業教育工作者的技術能力。
1983年頒布的《就業培訓法》旨在為低收入、無業和沒有技術而又面臨嚴重就業困難的青年和失業工人提供職業培訓,其實施由聯邦政府、州政府和私有企業共同支持、發展和管理。將職業培訓的權力下放給地方私人企業,聯邦政府只起協調、指導和資助作用。通過下放權力,不僅有利于激發企業的積極性,而且在聯邦政府協調指導、財政支持的基礎上,又能調動企業培訓的靈活性和有效性,培養適合職業崗位的技術工人。
在眾多職業教育法規的保證下,企業把職業教育作為“企業行為”看待,企業內有相應的生產崗位供學生生產實踐,有規范的培訓車間供學生教學實踐,有完整的培訓計劃和充足的培訓經費,更有合格的培訓教師和帶教師傅。美國通過在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企業的權利與義務,并不斷擴大企業在職業教育及培訓等方面的權利,不僅有利于激發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積極性,而且可以通過工學結合培養適應經濟社會和職業崗位需求的操作技能型人才。
(六)擴大職業教育對象的法律法規
根據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的調查,每年大約有一千一百多萬人接受職業教育。美國政府認為,隨著經濟和技術的迅速發展,進行職業教育是必須和必要的,職業教育與工作和生活是緊密相連的。因此,在美國擴大職業教育對象,實現職業教育的全民化是職業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1890年,聯邦政府頒布實施了《莫雷爾第二法案》,專門加強了對招收黑人學生的贈地學院的支持。這部法案明確規定,拒絕向任何存在種族和膚色歧視的學校提供資金援助。此舉不僅保證了不同種族接受職業教育機會的均等,而且進一步促進了職業教育的發展。1944年頒布的《退伍士兵權利法案》規定,聯邦政府向退伍士兵提供退役以后再繼續接受免費教育或技術訓練的機會(接受教育訓練的時間總共不能超過4年),并向他們提供必要的學習用具和生活補貼,使更多退伍軍人能接受職業教育。1958年頒布的《國防教育法》規定為那些已經離開學校,不能勝任職業工作的當地居民開辦職業技術訓練課程;為適應國防建設的要求,加強對國防建設領域所急需的實用技術人才的培養,對在職工作人員進行技術培訓;通過為當地居民和企業員工提供職業技術培訓,提高產業工人的職業技能水平。
1963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明確指出,職業教育不能僅僅滿足于讓學生接受特定的職業技術訓練,還要使職業教育的對象從在校學生擴展到社會的各個階層,滿足他們在工作以后接受職業教育的要求。
1984年頒布的《伯金斯職業應用技術教育法》則打開了全民職業教育之門,取消了對接受補助學生的年齡限制,擴大了聯邦政府撥款補助的對象,尤其增加了對殘障人士、單親父母、學習困難者及受刑罰人的補助,確立了職業教育的平等性。1990年頒布的《卡爾―伯金斯法案》第一次提出職業教育要面向所有的人。
擴大職業教育的對象,不僅是實現職業教育大眾化、人人化目標的過程,而且對象不只局限于畢業生,還涉及再就業的產業工人和退伍軍人等有著職業經驗的人群,生源的多樣化勢必影響職業教育的質量,并推動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
(七)加強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溝通協作的法律
加強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的溝通協作,是培養集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于一體的高素質型人才、提高職業教育質量的重要內容。自1917年《史密斯―休斯法》頒布以來,美國國會頒布的職業教育系列法案,將職業訓練納入正規教育的規定,使學生能夠掌握系統的科學知識,適應現代化科技發展的需要。但與此同時,職業教育“專業化”發展的問題也相應地產生,即教育與實際脫節,妨礙了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橫向聯系溝通,也限制了學生的自由發展空間。上世紀70年代的“生計教育”改革就是針對此問題的重要變革。1974年頒布的《生計教育法》將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融為一體,并成為70年代以后美國職業教育改革與立法所強調的重點;1988年頒布的《美國經濟競爭力強化教育、訓練法》強調職業教育訓練與基礎教育的一體化;1990年頒布的《卡爾―伯金斯法案》強調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的溝通整合,學術能力與職業能力的一體化培養。提高學生的職業能力與學術能力是今后職業教育培養目標的發展方向,也是培養能滿足企業和崗位需求的人才的必然要求。
(八)完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
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是勞動就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國家考試制度,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認定的考核鑒定機構,對勞動者的技能水平或職業資格進行客觀公正、科學規范的評價和鑒定,并對合格者授予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制度。
美國政府于1938年制定了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法律法規,對職業培訓、標準、資格證書的發放和管理做出了具體規定,并經過多次修改日臻完善,為職業資格管理創造了條件。1990頒布的新《職業教育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職業教育的資格證書和資格鑒定制度。1993年頒布的《2000年目標:美國教育法》提出了新世紀國家六項教育目標,規定成立國家技能標準委員會,其職能就是推動技能標準、職業標準的制定和推廣應用,建立評估和證書制度。
美國對職業資格制度的管理是由政府和專業工程師協會共同承擔的。對職業工程師的注冊、管理和考試等均由政府負責;專業工程師協會只負責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擬定、專業課程評估等工作,并對專業工程師的技能進行監督,專業工程師出現質量事故,由協會查實并告知所在州政府,建議吊銷或中止該專業工程師的職業資格。通過政府和專業工程協會對職業資格證書進行共同管理,既規范了職業資格證書的發放,又保證了證書認可的靈活性和適用性。
(九)職業教育的法制監督方面
美國也形成了完善的職業教育法律監督機制,并明確規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在1917年頒布的《史密斯―休斯法案》中規定:“凡經查明分配給任何一州的撥款未按本法案規定的目的和條件使用時,聯邦職業教育委員會可給予扣發”。聯邦政府還建立了各種顧問委員會,對職業教育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保證了各項職業教育法規的順利實施。美國對職業教育的法律監督主要來自于兩方面:一是由教育利益集團參與監督法規制定和執行;二是由法院對職業教育行政管理實行監督和調節。聯邦職業教育審議會也對職業教育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的實施效果進行全面、及時、有效的監督與調節。
二、對我國職業教育質量保障法律體系建設的啟示
(一)完善的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體系
美國在職業教育的發展過程中,重視立法的作用,通過聯邦憲法、州憲法,聯邦法規、政府機關或職能部門制定的規章及判例法,以五個不同層級的法律法規保障職業教育的質量,推動了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美國完善的職業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僅能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落實,而且能更快適應職業教育發展的需要并能及時提供必要的保障。而我國立法主體單一,法律建設進程較為緩慢,缺乏單行法律,并且各省在落實《職業教育法》時缺乏創新性和靈活性。因此,我國應實現立法主體多元化,健全和完善以《職業教育法》為核心的層次分明、內容完備、協調統一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通過法制建設,加強各省頒布的法規的靈活性和適應性。
(二)教育投入規定的具體性
美國在職業教育立法的過程中,重視對職業教育的投入。在各項法律法規中,不僅明確規定了投資金額,而且通過具體投資比重,合理引導職業教育的發展方向。如1984年頒布的《伯金斯職業應用技術教育法》要求“預留3.5%的資金用于促進職業教育中的性別平等,以及8.5%的資金為單親家長和失業的主婦提供幫助”。此法案保證了職業教育的公平性和全民性。另外,美國的法律法規中也明確規定了投資主體,即除了聯邦和州政府的撥款外,企業也需要承擔一定的培訓費用。而我國教育投入金額雖然也有明確規定,但落實情況不是非常理想;在投資比重的分配上,缺乏明確的規定,導向性不強。另外,雖然規定了企業在職業教育投資中的責任,但缺乏強有力的懲罰措施。因此,我國在各項政策法規中,應明確投資比重,引導職業教育有序發展,制定相應配套的制度和懲罰措施。
(三)加強監督制度的建設
完善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包括完備的監督制度,美國在職業教育立法過程中,也特別注重監督制度的完善,在各項法律法規中,要求成立監督機關,并規定了具體的懲罰措施。如《史密斯―休斯法案》第十六條規定:凡經查明分配給任何一州的撥款未按本法案規定的目的和條件使用時,聯邦職業教育委員會可給予扣發。而我國由于缺乏完備的監督體系和懲罰措施,導致雖然有比較完善的教育執法制度和較健全的執法機構,但整體的執行效果并不佳。我國應建立起一個以法律監督為核心的強有力的監督體系,把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社會監督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使專門機關的監督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緊密配合,形成嚴密、有效的監督網絡。
(四)明確規定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為了保證和吸引企業在職業教育中充分發揮重要作用,美國在法律法規中具體規定了企業的權利與義務。如1982年頒布的《職業培訓協作法》明確規定政府和企業共同參與成人職業訓練課程的制定、修改及實施;1983年頒布的《就業培訓法》將職業培訓的權力下放給地方私人企業,聯邦只起協調指導和資助作用。對企業的權利與義務做出具體規定,不僅有利于促進職業教育的發展,而且通過企業參與課程設置、職業培訓,能培養滿足企業需求的高技能型人才。而我國的職業教育立法中,雖然也有對校企合作的規定,但整體較為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我們應該在各項法規中明確校企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加大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的權利,吸引更多的企業在職業教育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五)完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
完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是提高職業教育質量的重要途徑,美國在各項法律法規中對職業資格認證有明確的規定。如1990頒布的新《職業教育法》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職業教育的資格證書和資格鑒定制度。我國也下發了一系列關于職業資格認證等相關法律法規,如2005年國務院頒布的《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中明確規定:“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要在國家教育方針和政策指導下,參與制定本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標準、職業技能鑒定和證書頒發工作;參與制定培訓機構資質標準和從業人員資格標準”。雖然對資格認證的主體、標準等有所規定,但認證主體和評價主體缺乏企業的參與,缺乏具體監察環節的規定和具體的監察機關部門。因此,我國在完善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時,應擴大認證主體,如在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職業資格認證的指導性綱領,同時對在行業內部和市場上具有較高影響力的職業資格認證進行國家性的認可,并在政策上促進用人單位將職業資格認證與人事聘用、考核、薪酬等結合起來。加強對職業資格證書的管理,提高對進入職業崗位的產業工人的技能要求,是推動職業教育發展、提高職業教育質量的重要途徑。保障認證主體的多元化,并建立嚴格的資格認證程序、制定具體的資格認證標準,對職業教育質量的提高同樣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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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校企合作不僅要有豐富的內容,更需要有國家層面的支持和指導。目前我國校企合作制度并未得到法律層面的充分認識。本文從分析我國校企合作法律法規現狀入手,指出我國校企合作法治層面存在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規少以及有限的法規內容欠缺等問題,提出在推進校企合作立法的同時,在明確校企合作的內涵和范圍、明確學校的權利和義務、鼓勵和強化企業應履行的社會責任、明確政府各部門的職責、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五個方面加強立法。
關鍵詞 :校企合作 法律法規 職業教育
課?題:中國職工教育和職業培訓協會2013年立項課題“技工院校校企合作管理制度體系研究”項目成果,課題編號:201323。
校企合作體現的是一種新型的生產關系和社會關系,應有相應的政策,特別是法律法規來調解、規范和推動。對校企合作的規范僅僅通過通知、決定、辦法、意見等一般性的政策支持是不夠的,對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財政補貼、稅收優惠、實訓安全、企業接受學生實訓等方面必須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有強制性。將校企合作政策法制化,才能使政府、企業及行業、學校在法律框架內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一、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規發展現狀
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過程中,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尚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規相配套,而且地方各級政府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制定的具體實施條例還很少,沒有從法律層面上真正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機制,對校企合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對各方利益的保護還不夠。具體來看有如下兩方面的表現。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規少
目前我國倡導校企合作的政策文件不少,但上升到法律層面的文件則不多,而且涉及校企合作的具體內容也比較少。目前,我國涉及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規的內容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條,第三章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三條,第四章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七條,分別規定行業企業有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實施的辦法以及實施的保障條件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條、四十六、四十七條,規定企事業組織應對職業培訓和職業學校提供支持和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鼓勵高等職業院校與企事業組織協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只對職業培訓做了簡單規定。而發達國家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規通常都具有較強的系統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我國政府應該完善法律法規體系以規范和推動校企合作的發展。
2.現有法律規定明顯滯后于現實
(1)目前校企合作中,在學校與企業間最重要的依據就是雙方的校企合作協議。由于缺乏法律的強行規定,雙方協議內容也多為原則性內容,對具體權利義務規定常常不明確也不具體。特別是學生與企業的關系十分含糊,一旦遇到學生安全事故,處理難度就會很大,還有可能會導致校企合作關系的破裂。同時,如果企業毀約的懲罰性條款也缺失,企業在缺乏硬性約束的情況下,參與校企合作的熱情自然不高。
(2)企業的本質在于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如果企業從校企合作中得不到預期的利益,他們自然不會主動推進校企合作,校企合作也很難往深化發展。目前,我國法律層面,對于保護、鼓勵校企合作中利益的規定少之又少,且多是原則性規定,沒有配套實施細則,嚴重挫傷了企業促進校企合作實現共贏積極性的發揮。
(3)校企合作,頂崗實習,必然涉及勞動者的權益。由于目前法規規定,頂崗實習學生與企業之間并無勞動關系,但是學生在實習中從事的工作,面臨的風險與企業員工幾乎沒有差別,因此學生實習中勞動報酬、勞動安全、勞動保護等都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F實中,有些企業打著為學生提供見習崗位的幌子,把學生當做廉價勞動力,嚴重破壞了校企合作的健康發展。
二、幾項立法建議
1.盡快制定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
發達國家的校企合作模式都是建立在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政府在政策、財政等方面給予極大的支持,企業也全程參與其中,或以企業為主,或以院校為主,或以行業為主,校企合作模式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例如,德國政府自20世紀50年代以來,陸續頒布了《職業教育法》《高等學??偩V法》《企業基本法》《青年勞動保護法》《勞動促進法》等10多項法律法規,為德國校企合作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另外美國、挪威、韓國、日本等國家都是通過建立大量職業教育立法,明確相關權利義務關系,才使校企合作得到極大發展的。因此,我國應加大校企合作法律法規建設。例如,制定全國性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政府規章等。
2.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內容
(1)明確校企合作的內涵和范圍。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才是校企合作的根本目的,校企合作應該緊緊圍繞這一主題開展。德國的“雙元制”,英國的“三明治”,美國的“合作教育”,澳大利亞的“TAFE”,日本的“產學官合作”等先進的國外模式中,校企合作的核心都是使學生得到系統教育的同時又具備職業能力。因此,校企合作的內容應包括職業發展規劃、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建設、實習教學、教學評價、研究開發、招生就業和學生管理等諸多方面。
(2)明確學校的權利和義務。學校的權利主要體現在通過校企合作獲得相應的資助和政策優惠。學校的義務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學校自身的義務,學校應當根據社會發展和市場需求,設置專業、開展課程與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學校應當建立“雙師型”教師培養機制,有計劃地選派教師到企業實踐;學校應當建立學生頂崗實習制度,制訂可行的合作計劃;學校因校企合作而購置的資產,應列入學校財產統一管理等。第二,學校對企業的義務,學校應設立專門機構協調企業合作關系;根據合作內容承擔合作企業職工的繼續教育與技能提升;對校企合作資產按照相關制度嚴格管理,使其保值增值。第三,學校對學生的義務,應在進廠實習前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維護好學生實習權益,指派實習指導教師,有條件的地方應為學生統一辦理實習安全保險。
(3)鼓勵和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規定企業有開展職業教育的義務,但它只是一種原則性規定,如該法第六條、第十九條和第三十六條對行業、企業在發展職業教育和開展校企合作的義務、行為都有明確規定,但對企業未承擔相應義務的法律后果并未做出規定,政府也沒有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對不參與校企合作的行業、企業沒有任何強制措施。這顯然是不可取的,通過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確保有法可依。因此,我國應盡快對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4)明確政府各部門職責。校企合作的持續健康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積極引導、鼓勵,為校企合作提供政策傾斜和優先支持等。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校企合作,建立政府引導、校企互動、行業協調的校企合作運行機制;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引導和鼓勵該行業企業開展校企合作,充分發揮行業資源、技術、信息等優勢,參與校企合作項目的評估、職業技能鑒定及相關管理工作、強化指導、協調和服務職能;促進學校與行業之間的緊密聯合,實現資源共享。政府可以通過減免賦稅、增加財政補貼等多種方式調動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引導企業積極參與學校的專業設置、培養目標、培養方案和評價考核標準的制定以及招生就業工作,為學校學生實習和教師專業深造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條件,把校企合作作為企業未來人力資本的投資,為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
(5)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我國目前尚未確立學生在教育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學生的權利屢受侵犯。學生的權益只能依賴國家法律的外部強制力量來保障。第一,完善實習人員獲取報酬的法規。目前,我國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實習人員是否該獲取報酬做出硬性規定,各地方對實習生勞動報酬問題規定的也不全面,迫切需要相關立法出臺。第二,完善實習學生人身傷害保障法規。學生頂崗實習中出現人身傷害的問題沒有切實可行的保障制度,當前我國國家法律法規層面還尚未對此類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豆kU條例》明確將實習生排除在外。這個問題處理不好,不僅學校、學生的權益得不到維護,還會影響實習單位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我國應通過建立預防和妥善處理實習學生意外傷害機制,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在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規時,需要明確學校和企業的安全義務劃分,要求學?;蚱髽I為學生統一辦理實習傷害保險,在實習事故發生時可以有序處理,政府可以補助部分保險費用,以減輕學校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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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是農村教育行政執法的保障
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眾多的國家,農村教育是繁榮社會主義新農村文化的重要途徑,能有效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范圍更多地是鄉鎮農村基層教育單位,這就決定了縣級政府及相關教育部門在貫徹實施我國農村教育法律法規方面要發揮關鍵力量,通過完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來完善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因此,加強和改進現階段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推進我國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具有重要價值。
(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是整個教育行政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我國的行政單位中,縣級行政單位數量多、分布廣,與基層組織的聯系也較緊密??h級教育行政執法也是如此,其執法對象直接面向農村基礎教育,與關系最為復雜的基層教育進行直接接觸,有利于深入了解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為教育行政執法問題解決提供第一手資料。因此,研究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整個教育行政執法問題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二、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很多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和實現依法治教的目標。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盡管當前我國關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但都是國家層面的教育法律法規,針對地方教育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則很少,尤其是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更不用說健全的法律體系。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舊的教育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現代教育的發展,而新的教育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這給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另外,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內容不夠具體、比較含糊,且大都沒有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可見,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尤其是縣級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影響著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教育行政執法的體制機制問題主要是指由誰來執法和怎樣執法的問題。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沒有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機構,大部分是由縣級行政執法機構來執法,可能會導致執法不夠專業等問題。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甚至部分執法主體并沒有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卻在行使執法的權利。另外,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程序建設滯后,沒有專門的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教育行政執法的責任也不明確,尤其是在過錯責任追究方面,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往往會導致部分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現象的發生。
(三)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教育行政高效執法的重要保障。由于歷史和現實等方面的原因,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完全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部分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比較淡薄,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既與整個社會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也與執法人員自身思想觀念有關。相比高層級的教育行政執法,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職業素質整體偏低,專業知識不扎實,這些都會影響到教育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尤其我國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方式仍然比較傳統,不能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另外,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受到整個社會大環境的不利影響,思想作風不正,享樂主義以及拜金主義等思想嚴重,對本職工作不作為、亂作為。
(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
在現階段,我國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和地位通常都由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確定以及授權或委托,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設置受制于教育行政和事業單位機構的構筑框架,所以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更加多元化。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并不意味著執法主體職權的模糊性,而是相關執法主體的職權必須在教育法律法規的約束下使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存在以下幾個方面欠規范的地方:一是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關系未完全理順,有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既受縣級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門的領導,還受教育局相關部門的領導;二是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規范,對于誰來決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很多部門都可以授予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三是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的關系不清,學校既可以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對象,同時也可以作為教育行政主體實施相關行政權力。
(五)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欠規范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執法行為欠規范的現象,這除了與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偏低有關外,更多地是執法制度層面的問題。由于我國地區差異很大,教育法不可能對每個地區的教育行政執法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這就要求我國縣級教育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主做出執法行為的選擇。另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操作性也不夠強,有些地區甚至沒有適合本地區的執法程序。在我國民族地區,目前仍然有很多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單位沒有相關的執法程序,很多執法人員僅憑自身經驗或習慣執法,而不能按程序規定執法。所有這一切,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進,必將會影響到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質量。
(六)教育行政執法監管力度不夠
由于沒有權威的監管機構和完善的監督制度,我國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往往流于形式,很難起到對縣級教育的監管作用。由于部分執法人員自律意識淡薄,又缺乏約束自己執法行為的制度,加上經不起各方面的誘惑,最終可能誤入歧途,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此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力量也有待加強。社會監督、網絡監督等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大,將直接影響到良好教育行政執法環境的形成。
三、加強和改進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策略思考
改進和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應從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及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等方面進行努力。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1.強化立法機關教育法律法規意識,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健全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縣級有效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條件。因此強化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法律意識,讓他們明白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在縣級教育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從而增強立法機關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縣級教育環境正發生著深刻變化,教育立法機關應根據教育環境的變化和各地區教育差異適時制定教育法律法規,并對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作出修改和完善,確??h級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2.提高縣級教育立法質量,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
從我國縣級教育的實際出發,提高縣級教育立法的質量,可以為教育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我國縣級教育立法機關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教育的實際情況,逐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整個縣級教育領域內都應該有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使教育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在此基礎上,立法機關要盡可能確保立法質量,讓教育法律具備更強的操作性和嚴格的程序性。完善的教育執法程序是保證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正當、合法的必要條件。因此,相關教育部門要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提高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成本;明確執法權限,落實過錯責任追究,為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起到保障作用。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
1.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
高素質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的重要基礎。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一定的社會主義覺悟;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教育和法學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也具備一定能力;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愛崗敬業。因此,要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提高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教育素養,確保執法水平和執法效果;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強其對教育法律法規的領悟能力,提高其教育行政執法水平。
2.完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確保教育行政執法健康運行
完善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是加強和改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能確??h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健康運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一是完善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全國各地區相關部門要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做好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認定工作,確保執法主體的專業性和高素質;二是科學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和程序并予以公開。縣級教育相關部門要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并在媒體上公布;三是保障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經費??h級財政部門要保障教育行政執法的專用經費,保證執法活動能夠有序開展。
3.規范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
規范縣級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是確保教育行政執法質量的中心工作。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各縣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教育法律制度進行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并予以公示,確保審批公正;二是嚴格教育行政執法辦案行為。案件的立案及查處工作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逐級上報,重大案件要實行案件備案監督制度,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相關權利;三是規范教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確保執法的公平、公正??h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具備為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服務的意識,依法維護公民的受教育權利。
4.始終把基礎教育行政執法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點工作
縣級政府部門要完善基礎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積極、有效地轉變我國縣級政府的教育管理職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推動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健全基礎教育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力度,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工作;完善基礎教育辦學體制,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形成辦學主體多元化格局;加強對學校的評價工作以及監督檢查工作。此外,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機關還要嚴格按照我國基礎教育法律依法行政,對違法行為予以堅決制止并追究責任。
(三)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1.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h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一般附屬于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局,這受到了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很大的束縛和制約,很難發揮真正的監督和管理作用,即使是監管活動,也只是一種形式主義。因此,要保證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的高效,就必須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使得監督機構與被監管部門相分離,這樣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實效性。
2.積極推進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工作
當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法律,而缺乏權威法律依據的教育執法監督很難保證執法監督職能的發揮。國外許多國家都有明確的教育監督法律,如日本的《學校教育法》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做出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我國相關部門也應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方面的獨立的監督法律,以推動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不斷發展。
3.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
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可以充分調動各方監督力量,有利于實現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效果最優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可以分為教育行政系統內監督和系統外監督兩部分。具體包括:第一,要強化教育系統的內部監督,如教育督導、教師申訴等形式;第二,要強化縣級人大監督,人大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因此要強化人大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第三,強化網絡監督。要充分利用網絡快速和便捷等特點來監督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第四,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具有公開性、廣泛性和及時性等特征,因此必須強化新聞輿論監督;第五,要接受群眾監督。教育行政執法的權利是廣大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利,因此必須接受群眾監督。
(四)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
1.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培訓工作
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整體偏低,尤其是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這直接影響到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效果。因此,相關部門要重點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相關培訓工作,不僅要求執法人員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更要讓執法人員學會理論聯系實際,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教育執法問題。
2.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
關鍵詞:校企合作;法律法規體系;高等職業教育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18-0103-02
當前,校企合作正在從一般的公共問題演進到公共政策問題,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校企合作教育是利用學校與企業不同的教育資源和教育環境,采取課堂教學與學生參加實訓工作有機結合形式,培養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適合企業需要的應用型人為目的的教育模式。2010年9月,為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工會議精神和教育規劃綱要,中國確定了新一輪高等職業教育改革與發展路徑,即努力建設中國特色現代高等職業教育,鼓勵各級地方政府和行業企業,合作共建高等職業院校發揮各自優勢,促進校企合作辦學,合作育人,合作就業,合作發展。
一、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國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成功經驗,當前全國各地發生“技工荒”的形勢下,更加彰顯出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校企合作既是職業教育與經濟社會、與行業企業聯系最緊密、最直接的組織模式,又是當前改革創新職業教育模式、教學模式、培養模式的關鍵環節,更是把職業教育融入經濟社會發展和產業發展規劃,促進職業教育規模、專設置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重要的途徑。職業教育是對未來的投資,只有好的員工,才會生產出好產品,企業最終才能夠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同時學校不可能配備與企業當前正在使用的完全相同的設備設施,單靠學校培養是不可能培養出適合企業需要的合格員工,校企合作辦學有效利用了社會資源,節約了資金和成本,解決了學校場地、設備、師資不足的問題,解決了設備、技術落后這一現實問題。
校企合作實現學校與企業之間的“零距離”,它有利于學校培養更多優秀的技術型、應用型人才,提高學校辦學質量,也有利于企業吸納人才,使培養的學生能夠直接走出校門,進入廠門,縮短員工和企業的磨合期,減少人力資源的浪費,為社會創造更多的財富。
二、中國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規體系的概況
目前,中國校企合作更多處于民間活動狀態,學校常常是“剃頭挑子一頭熱”,企業普遍把校企合作當成是發展的負擔,究其原因除了社會觀念的滯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規體系的滯后與不完善,國家沒有明確、具體的專門針對校企聯合辦學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中國關于職業教育的基本立法由《職業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組成,但總體上講,關于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還不盡完善,法律規定比較籠統,多屬原則性規定,權利邊界不明確,程序性規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職業教育法》對企業參與學校職業教育的有關規定包括:企業在職業教育師資隊伍特別是“雙師型”師資隊伍建設方面有“提供方便”的義務;再有就是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除了《職業教育法》規定了企業參與職業教育的有關義務,而對于其有何具體義務,以及對于違反義務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并沒有做出規定。第二,中國《職業教育法》在第四章中,對職業教育辦學經費的來源進行了明確規定,但缺乏政府相應的針對性的資金投入,對于國家、政府和企業各自所應承擔的經費責任和義務,該法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也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對企業參與給予經費上的支持和鼓勵,使校企合作的資金和經費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第三,中國為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也提供了一些優惠與獎勵政策,如可以給企業稅收方面的優惠等,但實際上,就全國范圍而言,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稅收優惠政策還沒完全落實。第四,由于現有的法律對頂崗實習學生的安全責任分擔沒有明確規定,使實習學生在工作過程中出現的意外傷害無法得到有效預防及有力的保障。
三、國外校企合作立法狀況
德國的“雙元制”、美國的“合作教育”等校企合作的成功經驗都離不開國家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及嚴格的執行。
(一)德國的法律狀況
德國政府制定了《職業教育法》、《青年勞動保護法》、《勞動促進法》和《手工業條例》等法律法規來調整校企合作中多方關系,對企業、學校、學生三者的義務、責任都作了明確規定。德國于1969年頒布了《職業教育法》,2005年進行了修改,該法明確規定了職業教育的目的、內容;明確規定了職業學校、企業、培訓機構以及受教育者的責任和義務;明確了規定了聯邦職業教育和研究所的地位、權力和責任。依據《職業教育法》,企業里的培訓都必須遵守聯邦政府在該法中規定的全國統一的企業培訓規章條例;企業作為法定的職業教育主體始終對培訓負有完全的法律責任,學徒在培訓前須與企業簽訂條款明晰的培訓合同,合同的形式內容及企業的責任和義務都已事先由國家法律形式確定下來了,包括專業名稱、培訓年限、培訓學校、培養目標、培訓內容和考試要求等內容也必須是在《職業培訓條例》和《框架教學計劃》中所規范的、全國統一的、國家認可的。按照職業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職業教育經費主要來源渠道是由聯邦、州政府及企業分別承擔的。企業的職業教育經費基本上由企業自己負擔。企業除了負擔培訓設施、器材等費用外,還必須支付學徒工在整個培訓期間的津貼和實訓教師的工資等。
德國聯邦政府于1981年頒布《職業教育促進法》,規定德國所有國營和私營企業,無論是培訓企業還是非培訓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必須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量的中央教育基金,然后再由國家統一分配和發放該基金。中央教育基金規定,只有培訓企業和跨企業培訓中心才有資格獲得培訓資助。
政府設立“產業合作委員會”監控校企合作,法律規定企業接受學生實習可免交部分國稅。而對于違反條例者《職業訓練條例》和《職業培訓規章》則都明文規定可“判處關押”或“處以不超過一萬馬克的罰金?!?/p>
(二)美國的法律狀況
從美國的法律發展史我們可以明顯地看到,美國國會和政府對教育立法的重視。美國是典型的以法律來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國家,其職業教育發展的路徑基本上是:法律出臺后,緊跟著是職業教育的大發展,以此推動職業教育整體水平的提升。美國職業教育法律的制定是以一種自上而下的模式推進的。美國在職業教育系統化之初,企業就開始參與職業教育。美國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規,推動學校和企業合作。1963年的《職業教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力發展部分時間制的合作職業教育,政府給予財政上的支持。該法規定開展工讀性質的課程,要求大學階段的學生一部分時間參與校園學習,另一部分時間參加有薪專職工作,二者交替輪換。法案要求各州的職業教育部門與企業要相互合作,并規定為工讀課程提供財政支持。1994年,時任克林頓政府通過的《從學校到工作機會法》更是把美國企業與學校之間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學校和企業必須一同工作以創造合作關系,企業負責延伸的學習活動,如提供合作學習課程,向高中學生提供實習職位以及提供實地工作指導,同時聯邦政府撥出專項資金用以開展校企之間的合作。在職業教育經費來源方面,美國政府規定,地方學區經費主要有三個來源:地方資助,主要是地方財政稅收,占55%;州政府撥款占35%,主要來自于地方所得稅,按學生人數撥款;其余10%,主要來自于聯邦政府??梢哉f,這些發達國家在校企合作的具體環節上,包括校企雙方的責、權、利及實習生的勞動報酬、勞動保障等等,都有法律法規的指引和約束。
四、完善中國校企合作立法的若干建議
這些年,中國不少地方和行業企業在推進校企合作方面,已經率先制定出臺了地方區域性的政策法規,寧波市首開校企合作的國內立法先河,頒布了《寧波市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促進條例》。但這畢竟只是地方性法規,不是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無法對全國范圍的校企合作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因此,參照發達國家職業技術教育強有力的法律法規體制,我們建議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促進校企合作制度化。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政府、企業、學校、學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應明確規定高等職業院校與企業開展合作的內容和形式、職業院校建立學生和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制度,規定企業在接納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和老師實踐中的相關義務,對于未能履行職業教育義務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經濟懲罰,明確政府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內容和職責,要強化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信息、資源整合等方面的責任。第二,設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基金。應規定各級政府應當設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發展專項資金,并對專項資金的用途、額度以及資金使用的績效評價等作出規定。第三,采取各項優惠手段,尤其是在稅收方面給予參與校企合作的企業優惠,鼓勵企業為職業院校學生提供更多的實習崗位,對接收實習生和畢業生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財政支持,并按接受人數減免部分企業所得稅,允許企業適當提高職工培訓經費提取比例,列入成本開支。第四,通過立法建立預防和妥善處理實習學生發生意外傷害的機制,明確學校和企業雙方的安全義務,要求學?;蚱髽I為實習學生統一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從而為實習學生實習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免除學生、學校、企業的后顧之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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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構建職業教育體系的背景之下,開展高校與企業間的合作能夠革新高校人才培養模式,促進校企間資源共享和職業教育的快速發展。和西方國家相比,我國開展職業教育工作時間還不長,在學生的管理、教育等方面還不夠完善,需要結合我國法律的保障機制,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適合我國人才發展需求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需要合理制定職業教育法律規范和校企合作的規范化條例。隨著科技的不斷發展和社會對高職人才需求的增大,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不僅能促進高校對人才的培養,而且對企業的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都具有深遠意義。實現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構建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機制是新的歷史時期教育工作者的主要任務。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不但是連接教學與生產的必要途徑,還是連接課程內容與職業標準、專業設置與產業需求的重要樞紐。通過完善和優化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體系,促進高校和企業共同分享有效資源,促進校企間的密切配合,一起為教育事業和企業的發展出謀劃策。構建職業教育法律體系是滿足職業教育發展和時代進步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環節,能夠加速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形成。
1校企合作機制不完善
1.1相關法律缺失
目前,校企合作已在我國大多數地區展開,國家也制定了很多關于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教育法》《勞動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但這些法律中只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相關內容做簡要的概括和總結性表述,并沒有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合作形式、合作管理以及合作的主要項目等一些重要的細節進行詳細的介紹或規定,僅和校企合作的一般法律法規起相同的作用。通過詳細閱讀這些法規后發現,這些指導性的法律文件都是用一些具有原則性的詞語來規定高職院校和相關企業間的合作事項的。然而一些教育發達國家與我國的做法截然不同,比如在德國這個高度關注職業教育的西方國家,一般都是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間密切合作,共同商討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具體形式、具體內容和具體的合作管理等事項,再分別制定一部相關的職業教育法,規定高校和企事業單位合作時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并也明確了聯邦政府和各級政府在開展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時的責任范圍。此外,德國聯邦政府和各級政府還頒布了多種相關法律來配合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順利開展,這些法律主要包括《勞動促進法》《職業教育法》《手工業條例》和《青少年勞動保護法》等,明確規定高校與企業合作期間學校、企業,甚至學生、企業員工的負責事項及相關義務,這就比我國只以一部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實施校企合作更具有現實意義。《職業教育法》中有關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規定不完善,并沒有詳細規定在校企合作過程中高校和企業分別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法律對校企雙方承擔的后果及權利義務主體的相關規定缺失,致使出現高校想合作而沒有法律保障,而企業沒有激情參與合作的僵持局面[1]。通過查閱《職業教育法》的規定得知,這部法律僅規定了國內各企業都有與高職院校合作的義務,但并沒有詳細規定企業和高職院校的相關權利,以及雙方不履行合作義務所要承擔的后果,法律對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各主體權利、義務規定得不明確,是校企合作出現諸多紕漏而不能順利實施的最主要的弊端。
1.2校企合作內容缺失
在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過程中,《職業教育法》對企業參與以及支持高校職業教育的相關規定通常體現在兩個方面上。一是進一步建設教師隊伍,在相關政策法規上明確規定:職業培訓機構以及職業高校可以根據高校發展狀況,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可兼職擔任教師,相關單位以及部門應進一步提供方便。這一條例規定了企業在職業教育過程中,特別是在建設師資隊伍方面,有義務向高校提供方便。二是教師和學生實習細節問題,《職業教育法》中規定:“事業組織、企業單位應該接受職業技術學院教師和學生進行實習,對于上崗實習的學生及教師,企業應該提供一定報酬”。這是我國《職業教育法》對開展校企合作的有效保障。在職業教育健康發展過程中,要真正做到高校和企業之間長久合作,單單依靠以上兩個方面是遠遠不夠的,在職業教育的一系列過程中,在確定培養目標、制訂教學計劃、建設師資隊伍、開展學生實訓、指導就業等方面,都需要企業積極參與并給予一定的支持,企業不單要保障學生的實習狀況,而且也要真正提高實習學生的實踐能力。校企之間的合作更應該追求“互利雙贏”的結果[2]。職業教育開展校企合作不但要強調企業需要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應該從多方面保障企業的權利,比如企業獲得合作院校的合作權利、學生實驗不得干擾企業的正常生產、學生實驗實訓應該盡量減少成本等等。在我國的《職業教育法》中,只是強調了企業所需履行的義務,卻沒有說明企業應該享有的權利,這對企業是不公平的。
1.3管理機制不完善
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是在政府部門的管理下開展的企事業單位與高職院校間的合作,這里所說的政府部門實際上主要包括企事業主管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政府部門的主要任務是討論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有關事項,比如合作備案、合作管理、合作審查、合作監督等。但是首先,政府部門并沒有建立完善的相關管理機制,導致高職院校和企業間根本沒有有效的制度規范,例如《駐場老師工作規范》《校企合作注意事項》以及《企業對學生的管理規定》等;其次,在校企合作期間,高校實習生和企業員工產生摩擦或實習生產中出現某些問題,也缺少“管理組”來解決雙方糾紛,而“管理組”實際上可由實習生代表、企業代表、家長代表或學校代表中的一個或多個組成;再次,校企合作也缺少監督管理部門對實習生的實際實習表現進行全面的考核和評價。
1.4法律保障機制不完善
目前,職業教育是諸多教育階段中最為重要的一個階段,受到了教育部門的高度關注。職業教育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下為我國培養了大批的高技能人才,為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在不同的時代背景、不同的歷史時期,社會對技能人才的要求有所不同[3],因此高校要不斷變革其人才培養模式,適時改變課程安排,轉變教學理念,更新教學形式。企業是對高校畢業生技能進行客觀評價最具說服力的場所,是為高校傳達時展信息的最佳平臺,促進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對高職院校培養適應社會發展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職業教育法》卻根本跟不上時代的發展速度,缺少相應的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法律保障機制,很多法律依據也不能及時更新,導致在校企合作過程中高職院校和企業雙方沒有相應的法律條例作參考,嚴重影響了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進一步推進。
2關于職業教育開展校企合作保障體系的創新
2.1在校企之間建立新的運營方法
唯有建立起長期有效的運營機制才能保障學校和企業之間開展長期有效的合作,才能保證培養出高質量、高水準的人才。寧波市就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推動校企合作的全新升級,其主要的運行模式則包括:通過政府的合理引導、高等院校的主動尋求參與、相關行業中介的加入以及企業的積極尋求促進校企合作;除了在以上幾個方面進行校企合作的建設之外,還借鑒了其他地區在校企合作方面的成功經驗。根據相關的法律條出規定,即規定相關政府部門必須大力支持和鼓勵職業教育院校和企業的有效合作,并且建立起合適的體系和機制,將校企合作所能產生的效果最大化,充分調動高校和企業參與校企合作的積極性,在行業內部充分發揮校企合作優勢作用;積極引導同行業的高等院校與企業展開有效合作;將同行業在資源、操作技術以及信息交流方面所具有的優勢發揮到最大化,成立相關部門和單位對校企合作、資源利用、校企合作所制訂的項目進行審核和評估。
2.2為校企合作制定專有法律
一個國家對人才的培養、對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都離不開校企合作的有效開展[4],可以通過制定相關的專用法律法規,最大程度地保障高等院校和相關企業在開展校企合作時的權利和義務。制定的法律法規應當著眼于具體實踐,要具有多樣性,盡可能關注校企合作過程中產生的所有問題,要有針對性的解決辦法,不能盲目地對所有問題都使用同一種解決辦法來解決和看待??紤]到我國當前在高等職業教育與相關企業合作方面所存在的問題,相關部門應當制定諸如《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實施細則》這樣的法律文件,明確高職院校、企業及政府部門各自的法律責任,正確對待校企合作體系下法律所賦予自己的權利及義務,由專門部門進行監督,從而確保校企合作能夠合法開展。法律的制定不是單一的,需要考慮到其他法律法規的影響,不與其他的法律條文產生沖突,并且要做到無縫銜接。而在法律制定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任意性條款和強制性條款的平衡,任意性條款過多會使高等院校和企業操作的自由度過大,會讓法規成為擺設難以起到實際的作用;強制性條款過多則會捆住高等院校和企業的手腳,雙方顧慮太多,使得校企合作不能取得預期效果,也會使法律失去其價值。教師和學生也是校企合作的重要參與者,單一的法規不可能將所有人員之間的關系理清。企業在接收學生進行企業培訓時應當和高等院校簽署相應的合同,以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學生培訓的時間期限、資歷要求以及報酬多少都要明確,以保證在發生糾紛時,有明確的規定可依。
2.3學校與企業合作的法律保障
經費是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培訓時首先要考慮的因素,在實際操作中,職業技術教育培訓并不是簡單的學校行為或者企業行為,而是學校、企業、政府三方共同的職責。因此,在為職業技術學校進行職業技術教育培訓時,各方必須明確各自承擔的義務,當然這個義務里面就包含各方需要承擔的經費,而且還需要明確的法律支持與保障,在法律上確定三方經費問題,不僅僅是為了約束三方的行為,同時也是明確三方要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因此職業技術教育培訓的經費問題必須有法律保障,用法律形式把企業、政府、學校在職業技術教育培訓中的法律關系確定下來。在實際執行中,如果沒有一定的法律約束,企業、政府很容易因為其他事情忽略了職業教育培訓,用法律的形式把學校、企業、政府三方綁在一起,三方必須履行各自的義務,才能很好地完成職業技術教育培訓,能夠保證校企合作的真正進行。
2.4對《職業教育法》進行實時更新和完善
傳統背景下所指定的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滿足社會需求,要在現有的社會背景和高等教育的全新要求下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確保新的法律法規能夠滿足當前的社會需求,進而培養出高素質的技術型人才,因此應當對職業教育的法律法規進行及時更新,更新時還應當考慮到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制定法律時應當順應國家總體發展規劃部署,及時調整學校的課程規劃,讓職業教育緊跟時代的腳步,為祖國的現代化建設培養更多的技術型人才,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其次,應當通過法律的形式對校企合作中高等院校和企業之間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加以明確,對于合作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和場地都要做出明確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保證高校和企業的利益,并且將這一合作體系下所能蘊含的價值最大化,進而激發各自的參與積極性,讓各個行業都認識到校企合作的益處。
3結語
校企合作機制的產生是實現政府、學校以及企業之間利益共享的重要舉措。政府部門應當明確其在校企合作中的權利和義務,調動所有參與者的積極性,從而實現校企合作持續、有效、穩定地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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