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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毛花甙C; 快速給藥法; 快速房性心動過速; 心室率
[中圖分類號] R541.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701(2010)13-131-01
快速有效地控制快速性房性心動過速的心室率是減少急性并發癥、保持血流動力學穩定的重要環節,對有潛在心臟功能不全而合并以上心律失常患者,應用洋地黃制劑則成為首先考慮。傳統的給藥方法首劑給藥如無效需間隔4h以上才重復應用,心室控制的時間較長,這對合并潛在心臟功能不全者的搶救很為不利,因此探索快速給藥方法的療效及安全性有重要的臨床意義。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我科2005年2月~2009年10月間收治的各種心臟病引起的快速房顫與心房撲動或房性心動過速、心室率大于120bpm的患者,除外病態竇房結綜合征、Ⅱ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新近發生的完全性束支傳導阻滯、預激綜合征。共64例,其中冠心病28例,高血壓性心臟病12例,冠心病并高血壓性心臟病5例,風濕性瓣膜病8例,老年退行性瓣膜病4例,擴張型心肌病5例,慢性肺源性心臟病2例。所有患者入院時均有不同程度的心悸、胸悶、氣促。入院后隨機分為治療組34例,中位年齡(53.9±12.1)歲,用藥前平均心室率(143.4±13.9)次/ min,男∶女為19∶15;對照組30例,中位年齡(59.2±12.5)歲,用藥前平均心室率(146.6±15.4)次/ min,男∶女為10∶10。兩組患者各特征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治療組(即快速法給藥組)[2]:近1周未用洋地黃者,初劑0.4mg稀釋后靜脈注射,30min無效者追加0.4mg,如仍無效者再給予0.2mg,總量1.0mg;近1周內服用恒定劑量地高辛者,初劑量0.2mg靜脈注射,無效者于30min后追加0.2mg,總量0.4mg。
對照組(即傳統給藥法)[1]:近1周未用洋地黃者,總量1.2mg,首劑0.4mg稀釋后靜脈注射,余量分2~3次,每4~6小時靜注,在24h內給予總量;近1周內服用恒定劑量地高辛者,初劑量0.2mg靜脈注射,無效者于12h后追加0.2mg,總量0.4mg。
監測方法:整個治療期間,全部患者均持續心電、血壓監護,每5分鐘記錄1次心率、血壓及臨床表現,觀察至最后一劑用藥后30min,用藥前及達至治療終點時描記12導心電圖。
1.3 療效評價
有效:心室率降至100bpm以下,或較基礎值下降大于20%,或轉為竇性心律,癥狀消失或明顯減輕。無效:未達至上述要求者。
2 結果
2.1 療效
治療組總有效率為74%(25/34),對照組為70%(14/30),兩組間統計學無顯著性差異;平均有效時間治療組為(32.8±22.8)min,對照組為(120±22.5)min,兩組間統計學有顯著性差異(P
2.2 安全性
兩組均未發現不良反應。
3 討論
有基礎心臟病患者平時心臟功能均有不同程度的減退,當合并快速心室率時,由于左室充盈時間縮短及心肌耗氧量的增加,可導致心排血量的急性下降,加重心臟功能不全,甚至心源性休克等并發癥。因此,快速有效地控制快速性房性心動過速的心室率是減少急性并發癥、保持血流動力學穩定的重要環節,鈣拮抗劑地爾硫 ■、異搏定以及心律平、美托洛爾等可較快控制心室率,但臨床常常遇到潛在心臟功能不全而合并以上心律失?;颊?此時應用以上幾種藥,由于它們的負性肌力作用存在顧慮,而此時應用洋地黃制劑則成為首先考慮。
洋地黃制劑的傳統的給藥方法需在24h內給予負荷量,首劑用藥如無效需間隔達4h以上才重復應用,心室控制的時間較長,這對合并潛在心臟功能不全者的搶救很為不利,因此探索快速給藥方法的療效及安全性有重要的臨床意義。本組病例觀察表明,快速給藥方法療效與傳統給藥方法相當,但可明顯縮短心室率下降的時間[治療組為(32.8±22.8)min,對照組為(120±22.5)min],有顯著性差異,未發現不良反應,這為潛在心臟功能不全合并快速房性心動過速患者搶救贏得寶貴時間,值得推廣。值得注意的是,在給藥過程中應密切觀察心率,以防出現竇性停搏及傳導阻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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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宋有誠. 靜脈注射地爾硫■與毛花甙C控制快速房性心律失常心室率即時療效和安全性的對比觀察[J]. 中華心血管病雜志,1999,27(5):357-359.
[關鍵詞] 新經濟時代 市場中介組織 法律
中介組織是指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商品生產者與商品經營者之間、以及個人與其他社會組織之間,從事服務、協調、評價等活動的組織與機構 。市場中介組織的產生和發展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中介組織的發展狀況已成為衡量市場經濟發展水平的重要指標之一。社會發展到新經濟時代,最稀缺的生產要素逐步從資本轉向知識,這種變化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市場中介組織,進而對調整中介組織的法律規范形成挑戰。
一、新經濟時代中介組織的的特點
馬克思說:“各種經濟時代的區別,不在于生產什么,而在于怎樣生產,用什么勞動資料生產 ”。在經歷了石器時代、青銅器時代、鐵器時代和機器時代之后,人類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又有了新的面貌,新經濟時代下的市場中介組織也呈現出與以前不同的特點。
1.與高新技術相關業務增多
成熟的專利性技術由專門的技術經紀人來進行交易中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以第三方身份對納入各級政府技術創新計劃項目進行分析、評估、管理和監督,一部分“政府”職能。
2.以專業性、知識性勞務投入為主
新經濟是以智力資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學技術為主的知識的生產、分配和使用為最重要因素的經濟,人才是智力資源的載體,人才的占有與使用是新經濟時代的命脈。
3.采獨立而規范的經營模式
新時代的中介業務結果具有一定的風險性。這就要求從業者嚴格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把握經濟、科技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有前瞻性的判斷,采獨立、多樣、規范的經營模式,以降低中介風險,并取得高效益。
二、新經濟時代市場中介組織法律規制的必要性
1.新經濟時代市場中介組織進行法律規制的經濟需要
自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把發展市場中介組織做為一項重要工作提出后,中介機構不斷涌現。它既包括營利性的市場中介組織,也包括像行業協會、商會等非營利性的中介組織 。他們在發揮原有的服務、溝通、公證、監督作用外,還承擔起更多的公共服務功能,進行研究開發等活動,實施市場利益協調與規范,成為不可或缺的第三方私人市場治理機制。
2.新經濟時代市場中介組織進行法律規制的社會需要
新時代的中國經濟面臨著難得的歷史性機遇,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迫切需要中介組織的支持和服務來降低經營和發展中的交易成本。而我國的社會中介組織是作為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發展起來的,沒有經歷自由競爭的環境,因而在專業技能和職業操守等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伴隨著經濟體制與政治體制的改革,這些中介機構有的正經歷從事業單位轉為自負盈虧的獨立主體的改革陣痛,有的正在對自身的市場地位、組織形式進行艱難的探索,需要通過法律消除體制上的障礙,明確其性質、地位、職能、權利和義務、設立條件等。
3.新經濟時代市場中介組織進行法律規制的法制需要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一切社會組織都必須依法成立,并在法律范圍開展活動。作為市場體系重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中介組織也不能例外,它必須依法建立,依法運行。建構理想化的法律體系就要求門類齊全、結構嚴密、內在協調 。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边@是中介組織法律規制的憲法依據,在憲法的統攝下,已有部分中介組織制定了法律法規,但仍有一些重要領域存在空白,相關法律中還有不協調的地方,需要我們進一步完善。
三、新經濟時代完善我國中介組織法律制度的建議
1.制定專門的中介組織法或中介組織行為法
這是改革和完善中介組織法律制度的首要任務。從表面上看,對于中介組織的規范,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似乎很健全,但由于立法分散,規范化層次低,法律屈指可數,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法規則占據主導地位,這實質上是立法滯后,跟不上形勢發展的表現。最終導致中介組織管理模式不統一,管理規范不統一,弱化了中介組織應有的服務、溝通、管理和協調能力。故應統一制定中介組織法或中介組織行為法作為該領域的主干法,將中介組織及其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新經濟時代中介組織的類型更加多樣,跨國中介糾紛增多,業務中的科技含量或者智力資本投入更大,這便形成立法過程中的一個難點,即立法內容過于廣泛復雜,主干法制定得具體詳細恐不現實,太過粗陋又怕效果不佳,徒增立法成本。面對這種兩難境地,從發展市場中介組織的長遠目標考慮,本人認為還是應先制定專門的主干法來引導市場中介組織的發展與市場規模、市場結構及產業結構相適應,促進市場中介組織在結構、規模、布局上的合理性。目前已有的中介組織法律文件及這些法律的運行實踐都為制定主干法提供了有益參考。
2.明確市場中介組織的法律地位
市場中介組織作為特殊的市場主體,它的地位不能等同于一般企業,其具有企業所不具備的社會公共性,同理,市場中介組織代表的是社會利益而非國家利益,是民間性的組織,故不能適用一般的行政法 。法律應明確市場中介組織獨立的法律地位,對于那些產權不清、職責不明、行為不端的官方或半官方性質的市場中介組織,必須予以強制改造或者解散,同時鼓勵民間力量自發主辦的市場中介組織健康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通過加強法制管理,促使其走上自律性管理、規范運作的軌道,徹底解決市場中介組織功能變異、行政壟斷、產權不清、市場封鎖等問題。
3.建構合理的市場中介組織準入與退出制度
設立專門的中介組織管理機關,負責實行對中介組織的核查、登記、管理等事務。對一般的中介組織原則上實行嚴格的準則主義,符合法定條件并辦理設立登記后即可成立。對一些特定行業的中介組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辦理審批手續,經審批后才能進行登記設立。改變過去缺乏統一的審批標準,審批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不規范的情況。此外中介組織應有自己的退出制度即破產制度 ,對于資不抵債或違規活動,情節惡劣或有其他解散事由的要堅決予以破產清算,保障中介市場的優勝劣汰和良性循環。
4.建立市場中介組織的人力資本培育機制
新經濟時代的中介組織所提供的是一種高智力的服務,對專業知識與經驗要求極高。特別是在投資咨詢、資信評估等領域,需要一批專門人才,而培養這樣的專門人才需要有一個有效的人力資本培育機制。盡管人力資本的形成需要較長時間,投資數額大,投資的回收期長,但資本一旦形成,會創造出高額的收益率。美國自1917年就相繼頒布了執照法、一般法等法律法規對房地產中介組織進行約束,其中房地產執照法最嚴,規定了經紀人取得執照的條件、資格、標準等。他們必須通過房地產經紀人執照考試,方可取得執照開業,一般能通過考試的人大約只有20%。為保證房地產經紀人的專業水準和服務質量,每年還要參加考試,接受再教育 。我們可以效仿國外的先進經驗,通過立法建立中介組織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制度和持續審核制度,其中還特別增加中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內容,保證中介行為的專業性、高效性和規范性。
5.規范政府對市場中介組織的監管
從世界其他國家的經驗來看,加強有關中介組織政府監管的立法尤為重要。我國的中介組織大多或由政府機構改革而來,或由原來國有企業的某些職能部門轉化而來,異化了作為市場經濟產物的性質。為杜絕行政力量對市場中介組織的干預,在法律上必須對監管部門的職責權限作出明確的規定,政府監管部門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必須明確其權力范圍和法律責任,防止監管部門把政府監管變成政府管制,影響市場中介組織的獨立性。對市場中介組織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支持和保護,對違反權利義務和職業準則的組織和人員予以警告、罰款、取消營業資格等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6.預留市場中介組織創新發展的法律空間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方法;利率市場化
中圖分類號:F830.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7217(2006)05―0026―05
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已經邁出重大步伐,貸款自主定價作為利率市場化改革的核心內容,值得金融機構認真研究。作為金融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能力明顯落后于其他商業銀行,因此,加強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系統研究、增強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自主性和科學性顯得尤為必要。
一、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情況考察
2005年末,湖南省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1987個,各項存款余額1067億元,比年初增加137億元,增長14.8%;各項貸款余額674億元,比年初增加120.9億元,不良貸款率20%,比2004年降低12個百分點。年末凈利潤1.62億元,增盈0.?9億元。資產質量的改善和經營狀況的好轉為湖南農村信用社科學定價的逐步實施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目前湖南省119個縣(區)農村信用聯社都有貸款定價權,信貸或計劃資金部門是貸款定價的操作和管理機構,每社均配有一名以上專職或兼職利率管理人員。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央行基準利率以及貸款允許上浮幅度、貸款的品種、期限、方式以及客戶對本社的貢獻度等。
對30個抽樣農村信用聯社貸款定價的調查顯示,2005年4季度調查社貸款平均利率為9.5%,比同期全省金融機構貸款平均利率高2.5個百分點。從總體情況看,各社根據聯社制訂的利率管理辦法,按照貸款品種、貸款期限和貸款方式進行定價。
(一)按照貸款品種實施定價
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貸款品種較為單一,劃分為農戶貸款、農業經濟組織貸款、農村工商業貸款、農戶小額貸款等品種。從2005年4季度的情況看,貸款價格在各貸款品種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66%~78%,其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平均年利率9.06%,比基準利率高出3.61個百分點,平均上浮66.24%;農戶貸款平均年利率9.59%,比基準利率高出4.1個百分點,平均上浮74.68%,農業經濟組織貸款平均年利率9.63%,比基準利率高出4.1個百分點,平均上浮74.14%;農村工商業貸款平均年利率9.88%,比基準利率高出4.33個百分點,平均上浮78%(見表1)。
(二)按照貸款期限實施定價
目前湖南省農村信用社的貸款期限一般分為6個月、6個月以上至1年、1年以上至3年、3年至5年等四個期限段。2005年4季度的情況表明,6個月以內的貸款利率平均上浮77.97%,6個月至1年的貸款利率平均上浮68.7%,1年至3年的貸款利率平均上浮77.95%,3年至5年的貸款利率平均上浮84.73%。調查顯示,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幅度與期限長短并不完全呈同方向變動(見表2)。
(三)按照貸款方式實施定價
據調查,目前農村信用社貸款的基本方式分為信用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其貸款浮動幅度在66%-77%之間,質押貸款平均上浮66%,抵押貸款平均上浮77%(見表1)。
二、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存在的問題
從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方式可以看出,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很少根據信貸客戶的資信狀況、經營規模、盈利水平、風險程度和發展前景等因素進行全面的綜合測算,定價過于簡單,缺乏科學性。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建立貸款定價機制的重視不夠,管理理念沒有發生根本轉變
兩次擴大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區間,對農村信用社利率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完善貸款定價機制迫在眉睫,然而,農村信用社對利率風險管理和貸款定價機制建立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貸款定價主要圍繞人民銀行出臺的利率政策進行,探索符合自身特點的貸款定價機制的主動性不強。調查的30個縣(區)級聯社,都沒有建立起以市場價格為基準,充分考慮資金成本、各項費用、風險狀況、目標收益和價格供給彈性等因素的貸款定價機制,在人員配套上也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單純利率管理人員。
(二)貸款定價的微觀基礎薄弱
一是粗放管理。盡管目前農村信用社都有自己的利率管理辦法,但大多只是對貸款利率浮動權限進行規定,如何定價,如何規范貸款定價操作程序較少涉及,對利率管理的意識還停留在傳統意義的合規性管理。二是適應科學化貸款定價需要的專業人才缺乏。三是適應科學化貸款定價的信息科技準備不充分。目前,湖南省農村信用社信息科技系統不完善,利率風險管理、金融產品與服務定價等相關系統的開發尚未涉足或剛剛起步,難以適應科學化貸款定價對信息系統的技術要求。
(三)貸款定價方式過于僵化
調查表明,湖南省農村信用社存、貸款利率價格均由縣級聯社統一制定后下達各基層社執行。而縣級聯社在進行利率定價時,幾乎都按“是否合規”來確定,即存款利率執行法定利率標準、不上浮,貸款利率按不超過法定利率的2倍或2.3倍上限執行、不下浮。從實際情況看,農村信用社貸款大多數有貸前調查、風險評估等一整套程序,但在對企業或農戶進行貸款利率定價時,各聯社卻很少根據貸款對象的信用程度、償債能力、經營狀況等各方面的風險因素進行全面的綜合定價,采取的是不論信譽高低和風險大小,一律執行統一的利率標準這種“一刀切”做法。如:某地9家縣級信用聯社對被市政府授予“信用村”的農產小額貸款明文規定實行優惠利率的聯社僅為1家,其余8家不論信用等級一律執行9.36%(6個月以內)的利率標準。同樣,各聯社對于各地評出的信用農戶,也僅在貸款額度上實行區別對待原則,利率價格則采取統一的上浮標準。此外在貸款利率上浮檔次的確定上,絕大多數縣級聯社實行的是貸款“同類同價、同期同價”,上浮檔次只按文件中標明的某個具體標準,沒有浮動范圍,利率檔次的確定過于簡單。
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簡單,缺乏科學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外部信貸環境欠佳,對盡快擺脫經營困境的迫切追求簡化了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理性要求。由于農業生產周期長,受自然因素影響較大,具有效益較低、風險相對高的弱勢,加之目前商業性保險、擔保公司等機構的配套服務尚未延伸到農村市場,因此,農業信貸面臨著高風險卻又缺少相應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的局面。再加上農村金融生態欠
佳,逃廢金融債權的現象時有發生,農村信用社面臨著比其他金融機構更大的信貸風險。在缺乏行之有效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補償機制的情況下,農村信用社往往選擇提高風險溢價來覆蓋高風險?!耙坏肚小焙汀耙桓〉巾敗钡馁J款定價方法成了其應對信貸風險和盡快擺脫經營困境最簡單、有效的辦法,貸款定價的理性要求被簡化。
二是信貸的壟斷經營弱化了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市場化原則。盡管湖南省初步形成了以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為主體的農村金融格局,但并沒有形成真正有效的競爭機制。目前,農業銀行有意淡出農村金融領域,農村金融服務網點大量減少,農業發展銀行只從事政策性農村金融業務,在大部分農村地區農村信用社便壟斷了農村金融服務。壟斷的形成,使貸款定價的市場化運作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弱化了農村信用社信貸產品按市場化定價的要求,導致了貸款定價的市場化原則的失靈。
三是中央銀行長期的政策扶持淡化了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風險意識。由于主客觀方面種種原因,農村信用社在組織管理形式、資金實力等各方面與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差距,而作為農村金融市場的主力軍,其一直以來受到了中央銀行的精心呵護。無論是從提供補貼性優惠利率的支農再貸款、對農信社實行低于其他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率,還是為農村信用社改革發行央行專項票據,中央銀行都為農村信用社增強資金實力、不斷改革壯大提供了堅強的后盾。也正因如此,農村信用社在市場化改革大潮中,總是難以敏感地覺察到市場的作用,缺少風險管理意識。
四是定價機制的缺失以及專業人才的匱乏降低了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科學性。雖然農村信用社有自己的利率管理辦法,確定了貸款定價的決策和操作、管理機構,但仍未從根本上建立貸款定價的科學機制。同時,由于農村信用社主要服務于農村,員工素質整體偏低,貸款定價人才匱乏。從而大大降低了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科學性。
三、成本加成貸款定價方法的科學選擇
湖南省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現狀表明農村信用社還沒有深刻認識到科學定價對于自身發展的重要意義。但利率市場化的進一步推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機制的引入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政策扶持的逐步減弱等從客觀上要求農村信用社提高貸款定價的科學性和高效性。因此,加強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的指導,科學選擇貸款定價方法顯得尤為重要。
(一)成本與市價相機抉擇型成本相加定價模式簡介
國內外金融機構目前普遍使用的貸款定價模式包括價格領導模式、客戶利潤分析模式、成本相加模式。結合湖南省農村信用社現狀,我們認為成本與市價相機抉擇型成本相加模式比較適合。
該模式認為,貸款價格是由成本加目標利潤而形成,任何貸款的利率都由以下三部分組成:(1)貸款經營成本,包括籌資成本、貸款費用和稅賦成本;(2)貸款的風險溢價,包括違約風險補償和期限風險補償;(3)目標利潤,既銀行資本從每筆貸款中應獲得的收益。由此該模式可直接表示為:
其中,R表示貸款利率,Rp表示基準利率,R0表示貸款經營成本率,Rf表示違約風險補償率,Rd表示期限風險補償率,R0表示目標利潤率。Choose(Rp,Rc)表示農村信用社本著“綜合權衡、區別對待”的原則,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客戶重要性等在Rp和Rc。之間做出抉擇。
(二)選擇成本與市價相機抉擇型成本相加定價模式的理由
成本相加定價模式是一種較為傳統的定價模式,適合產品結構較為簡單,比較容易測算并分配經營成本的金融機構;這種模式較少考慮客戶需求、同業競爭、市場利率水平的變化等因素的影響,一般適用于居于壟斷地位的商業銀行和處于貸款市場需求旺盛的商業銀行。目前農村信用社信貸資產業務單一,在農村金融市場處于壟斷地位而且農村信貸需求非常旺盛,成本相加模式是現階段最適合農村信用社經營現狀的貸款定價模型,而且成本與市價相機抉擇型成本相加模式部分彌補了普通成本相加模式的不足,對農村信用社而言,Choose(Rp,Rc)也適當考慮了資金供求狀況和客戶重要性。
(三)貸款經營成本率及其計算
貸款定價的關鍵環節之一是確定貸款經營成本C,C=資金成本(WACC)+貸款費用+稅賦成本
WACC指以各類資金在資金總額中的占比為權數而計算的加權平均成本(weighted average costcapital),K(i),代表第i種資金來源的個別成本。W(i),代表第i種資金在全部資金中的比重。
貸款費用指貸款發放所產生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稅賦成本指發放貸款所包含的營業稅及附加。
以上表明,農村信用社必須建立符合自身業務發展特點的成本管理系統,規范財務費用管理制度,這樣才能提高成本加成法確定貸款利率的準確性。
(四)違約風險補償率及其估算
違約風險指貸款人不能按期還本付息的可能性。這是農村信用社貸款最主要的風險,在貸款定價中必須充分考慮。假設一筆貸款違約的概率為d,那么能按時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概率就是1―do如果短期無風險債券(短期國庫券)的利率為r,該風險性貸款的利率r*應滿足下式:
精確計算違約風險補償率的關鍵在于合理并準確確定違約概率d和敏感性系數β。d通過貸前對客戶進行信用評級,然后根據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和歷史數據算出不同信用等級客戶的平均違約率。敏感性系數"則需要綜合考慮所在地區的信用狀況,貸款所在行業的風險程度以及農村信用社對貸款風險的承受能力來確定。
(五)期限風險補償率及其估算
期限風險是由貸款期限長短不一導致貸款損失的可能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的變化。期限越長,風險越大,所要求的期限風險補償率就越高。對于期限風險的度量可直接引入陳雯、陳浪南的(2000年)國債利率期限結構復利模型。模型如下:
其中,Y為國債到期年收益率(復利),指購買國債后一直持到期滿時的年收益率;e為自然對數的底,A,B為結構參數,T為期限。將(5)式兩邊取對數,得線形回歸方程:Y=A+BT,根據不同時期的國債數據,用最小二乘法進行回歸分析可以得出結構參數A和月的值。當到期期限為了時,年收益率為AeBT,當到期期限趨近于零時,年收益率為A,A(eBT―1)正好反映國債到期期限為了時的期限風險補償率。國債利率剔除了信用風險,單純反映期限結構對市場利率的影響,完全可以引入信貸市場來反映貸款期限風險。因此貸款期限風險補
償率(Rd)可以由下式計算得出:
期限風險敏感性系數μ根據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中由于期限原因引起的概率(通過大量的歷史數據和經驗獲得)并考慮農村信用社除利率補償貸款期限風險以外的其他途徑等因素確定。
(六)目標利潤率的確定
目標利潤率是農村信用社資本從每筆貸款中應該獲得的最低收益,實際上是農村信用社的期望收益。可以通過農村信用社確定的利潤計劃、平均資產規模等因素確定。即:
目標利潤率(R0)=利潤計劃/預計當年平均資產規模X100%
預計當年平均資產規模=(年初資產總額+預計年末資產總額)/2
四、進一步提高農村信用社貸款定價水平的政策建議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
為了適應農村金融開放的需要,進一步順應利率市場化的趨勢,提高競爭力,農村信用社要從傳統的利率合規性管理模式中擺脫出來,加強和改善利率管理,在貸款定價中增加科學性,減少盲目性。對貸款進行科學合理的定價,不僅能給農村信用社創造自身效益,而且還能促進經濟發展,創造社會效益,不僅能給農村信用社帶來近期效益,而且還能通過改善客觀條件,帶來長遠效益,更重要的是科學合理的利率定價能通過調整信貸結構、優化資源配置,有效傳導貨幣政策。
(二)夯實基礎,創造條件
一是要加強農村信用社專業化人才培養。農村信用社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現有員工的專業培訓,分層次對利率管理人員進行新知識和新技能的輪訓,使利率管理人員具有充分的專業知識,能準確的識別利率風險,判斷風險的程度,提出規避利率風險的對策建議,提高利率風險管理能力。二是要建立信息收集系統。農村信用社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掌握了解市場信息動態,建立涵蓋社會經濟、行業發展、資金供求、居民收入和社會信用狀況等為主要內容的信息管理數據庫,為信用評級和風險評估提供基礎性數據。同時要加強對市場利率的監測,及時掌握資金供求狀況和價格走勢,及時掌握價格需求彈性和收入需求彈性對貸款價格的影響。三是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借款人信用等級是其經營狀況的綜合反映,農村信用社要積極探索建立科學的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指標體系,對貸款客戶進行總體信用評價,為準確確定貸款風險度奠定基礎。四是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風險評估系統是貸款定價的核心,農村信用社要將實踐經驗與科學的風險評估系統有機結合,按貸款方式、貸款對象、貸款期限和貸款金額等合理確定相應的風險權重,進而確定產品價格。
(三)堅持原則,科學定價
一是堅持風險與收益對稱的原則。在科學的貸款定價機制下,貸款利率必須覆蓋每筆業務的成本和費用以及風險損失和目標利潤,兼顧市場競爭策略,使農村信用社的價格競爭建立在理性定價的基礎上,減少盲目定價。二是堅持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兼顧的原則。農村信用社要將資產的保值增值作為經營第一目標,科學合理的貸款定價機制必須實現自身效益與社會效益的有機結合。三是堅持短期效益與長遠利益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貸款定價指標體系要以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可持續發展戰略,立足現實,著眼長遠,通過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種養殖專業戶貸款適當進行利率優惠。四是堅持合理定價與深化管理統一的原則。建立科學的貸款定價機制必須不斷加強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建立健全貸款定價所必須的基礎設施和必要的技術支持體系。
(四)加強監測,強化指導
民間借貸 概念 特點 優點 弊端 原因 問題 對策 結語
[摘要]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它有別于金融部門與法人之間、金融部門與其他組織之間所形成的金融借貸,也有別于法人與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所形成的法人借貸,它是商品經濟的產物,隨著商品經濟的出現而出現,也將隨著商品經濟的消亡而消亡。民間借貸包括"錢"的借貸和"物"的借貸,但我們平時所講的借貸主要是指"錢"的借貸,筆者本文所談的借貸主要指"錢"的借貸。
我國正處在并將長期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民間借貸這一社會現象將長期存在并影響我國。民間借貸對于緩解國家借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諸多原因,有的民間借貸成為民事糾紛,也有的甚至發展成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給社會增添了不和諧、不穩定因素。因此,筆者結合司法審判實踐把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所遇到的一些基本情況進行歸納,從而試較為系統地探析民間借貸相關問題。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在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的情況下即可認定借貸關系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
二、民間借貸的特點
近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個體、私營經濟的迅速發展,社會貧富差距的不斷加大,民間自由借貸日趨活躍。當前民間借貸呈現出新特點:
(一)借貸數額逐漸增大。
過去民間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費,數額一般較小?,F在借款多用于投資辦企業,數額少則幾萬元、幾十萬元,多則幾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
(二)借貸主體多元化。
過去民間借貸多發生在親屬、鄰居、朋友之間?,F在民間借貸主體復雜,不只包羅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公務員,并且涉及企事業單位。中小私營企業已成為民間借貸的主角。
(三)借貸用途越來越廣。
過去借貸主要用于婚喪嫁娶、治病建房等。現在借貸多用于企業擴大經營規模。甚至還有些用于炒地、炒房、炒股票等活動。
(四)借貸利率居高不下。
過去親戚朋友之間借貸利息一般較低?,F在借貸早已跳出親戚朋友的圈子,城鎮借貸年利率有的在20%~30%之間,鄉村借貸年利率有的在15%~20%之間。
(五)借貸糾紛日漸增多。
一些人以高額利率為誘餌,大量借用民間閑散資金,由于手續不健全,賴債、躲債案件日漸增多。
(六)借貸范圍擴大。
過去借貸一般只限于左鄰右舍或親朋好友之間,現在發展到跨村、跨鄉、跨縣甚至跨地區。
三、民間借貸的優點和弊端
(一)民間借貸的優點
民間借貸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具有以下優點:
1、手續簡便。
民間融資不像銀行貸款需要提供營業執照、代碼證書、會計報表、購銷合同、負責人身份證件、驗資報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經過簽訂合同、辦理公證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產證明及還貸能力等并簽訂合同即可。
2、資金隨需隨借。
按銀行的正常貸款程序,企業從向銀行申請貸款到獲得貸款,期間大約需要一個月,即使是長期合作客戶,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間借貸一般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時間即可獲得所需資金。
3、獲取資金條件相對較低。
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大、需求額度小、管理成本高,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普遍要求中小企業提供足夠的抵押擔保物;而民間借貸普遍門檻低,顯然更加適合于小企業。
4、資金使用效率較高。
銀行貸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現,而民間借貸可以即借即還,適合小企業使用頻率高的特點。
5、節省費用。
由于民間借貸省去了公證、鑒定、驗資、抵(質)押登記等手續,也就節省了不菲的中介費用。民間借貸融資正是具備了這些比較優勢,才使得民間融資市場日趨活躍起來。
(二) 民間借貸的弊端
民間借貸方便快捷,給企業和老百姓帶來了一定實惠。但因其不規范,顯現出諸多弊端:
1、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吸引了大批投資者,致使社會一部分資金被高利貸所分流,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國家實施適度從緊的貨幣政策,一些中小企業很難得到銀行信貸支持,只好采取支付高額利息的方法直接從社會融資。使相當數量的社會資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健康有序發展,影響了銀行的籌集資金能力,對金融系統宏觀調控帶來不利。
2、干擾了國家的利率政策。
正規金融機構借貸利率由國家確定,民間借貸利率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由借貸雙方自發確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矛盾,影響到國家利率政策的貫徹實施。
3、給社會安定帶來不利影響。
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矛盾時有發生,有的發生口角導致斗毆,有的放貸陷入高息陷阱而血本無歸。 根源是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違約事件時常發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民間借貸活躍的原因
民間借貸市場如此活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因為生產缺少資金不得已而進行借貸。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民間借貸已經不再純粹是非生產性的,很多借貸者是為了解決企業資金困難。當生產陷入困境急需資金而一時又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時,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貸以解燃眉之急。
(二)有的人看別人買股票、買彩票中獎發財,而自己又沒有資金投入,為了實現發財夢而借用高額利息資金貸購買股票、彩票。
(三)拆東墻補西墻,償還舊債。
一部分債務人由于沒有償債能力,只有通過借新債還舊債的方法,借取高息借貸用于還舊債。
(四)因治療疾病不得不進行借貸。
由于醫療費的突飛猛漲,貧困者一旦患上重病或意外受傷,為了救命,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貸。
(五)即便是婚喪嫁娶,因攀比心理但缺乏實際經濟能力而借貸。
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婚喪禮儀方面,貧困家庭也想體體面面,現在婚喪禮儀的花費又很高,但為了面子好看,只有借用高息借貸。
(六)城鄉貧困家庭為了子女上學和前途,不惜借高息借貸為子女交納學費。
(七)因天災人禍使生活陷入困境,為了生存而借貸。
(八)有的人通過高息借貸從事賭博、償還賭債、購買等非法活動。
五、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民間借貸活動,由于無章可循,沒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參差不齊,難免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從平時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情況來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主要是:
(一)沒有手續
1、不續。
相當部份民間借貸是在親朋好友間發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錢借出時,不叫借款方書寫"借條",一旦出現糾紛,借款人不承認,又無法舉證,只好啞巴吃黃蓮,有苦訴不出,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2、還款不要回手續。
有的民間借貸借款時立有"借條",借款方還了錢,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續卻不見了,或者雖然手續還見,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記要手續回,同時也不叫出借方寫收條,又沒有其他人見證已還款,一旦出借人對該還款不予承認,借款方口講無憑。
(二)制作手續的工具不符合要求
書寫"借條"所用的筆、墨、紙不規范。有的民間借貸"借條"用圓珠筆書寫,不利于保存;或者雖然用鋼筆書寫,但所用的墨水不符合要求,以至隨著歲月的推移比較容易褪色;或者所用的紙張比較容易褪色,造成"借條"上所寫的字變黃、變淡甚至消失;或者所用的紙張比較硬,不容易折疊,以至長時間的折疊,很容易造成"借條"沿著折疊的線條斷開成若干小塊。
(三)手續內容書寫有問題
1、所寫的手續不是"借條"。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寫借款手續才保險,但不知如何寫;或者是知道如何寫,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書寫時不規范,把"借條"寫成"收條"或"欠條",把"借條"的內容寫成"收條"、"欠條"的內容,而"借條"與"收條"、"欠條"是有區別的,僅有"收條"、"欠條"還需要有其他證據才能證明是民間借貸,不及直接寫"借條"有證明力。
2、手續對借貸幣種不明確。
民間借貸盡管續,但對出借的幣種沒有明確,是人民幣還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出現爭議,難以界定。
3、手續沒有落款日期。
有的民間借貸寫有"今借到……",但疏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該款的"今"是何時,該筆借款是何時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難以確定。
4、借款方沒有簽名。
有的民間借貸大家疏忽大意,寫了"借條",但忘記寫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認,無法認定。
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簽。
盡管借款有手續,但有時借款方以去找筆為由,背著出借人去叫別人"借條"、簽名,雖然借款方的名字簽對了,但不是借款方親筆所簽,借款方賴賬,沒有法律效力。
6、借款方簽了假名。
借款方的簽名是假名,與其身份證的真實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別名、奶名、綽號等,發生糾紛,無法認定。
7、大小寫不一致。
民間借貸手續的大小寫不一致,有的大寫金額多,有的小寫金額多,大小寫不吻合,無法如實反映出借貸雙方本來面目。
8、約定的還款日期不明確。
由于漢語言文字功底不扎實,有的民間借貸在還款日期的約定方面規定得不明確,如約定在一年"后"還清,"后"到什么程度呢?表達不清楚,發生糾紛,互相扯皮。
9、部份還款沒有記清楚。
有的民間借貸借款方部份還款,但阻于情面,或一時忙不過來,不另立"借條",雙方也不對還款部份記清楚,以為心記就得了,但若干日月后,雙方淡忘了,引起是非。
10、借條不緊湊。
有的民間借貸立有"借條",但"借條"不緊湊,"借條"上字與字之間間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別是在大寫金額前,不緊挨前面的字,讓別人能其他字;小寫金額前不緊挨人民幣符號"¥",讓別人能其他阿拉伯數字;"借條"的結尾不收筆,讓他人有可乘之機。
11、先還利息還是先還本金手續不明。
有的民間借貸雙方講定是先還本金再還利息,但在手續上沒有把這一內容寫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還本金再還利息的方法支付,吃虧的是借款方。
(四)借條保管問題
不注意對"借條"的保管。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書寫的"借條"后不及時注意保存,長年累月隨身攜帶,也很容易遺失或者造成借條沿著折疊的線條斷開;有的放在衣服里,換衣服時忘記取出,到了洗衣服時長時間放在水里浸泡,把"借條"浸溶浸爛,或把字跡浸淡;有的雖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鎖好,容易被老鼠咬爛,或被小孩玩弄丟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條"遺失,借款方不承認,又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民間借貸的存在,難以勝訴。
(五)對債務償還問題
1、父債子還思想。
有的出借人錯誤地認為,盡管借款方沒有錢,但其兒子很有錢,有父債子還的思想。而這與法律上的規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規定,繼承人只在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部份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2、家庭還債的思想。
有的出借人錯誤地認為,無論是夫借還是妻借,只要借款方夫妻家庭很有錢,就不用擔心,有家庭還債的思想。而法律上的規定是無論是夫借還是妻借,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產、生活或作為家庭共同開支且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無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或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才以家庭共有財產予以償還。
(六)利息問題
1、利率過高。
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貸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護。很多當事人發放借貸貪圖高息,利率過高違反法律規定也不知道。
2、計算復息超過規定。
有的民間借貸出借人在計算利息時收取復息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違反法律關于民間借貸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
3、預扣利息。
出借人在出借款項時,提前先扣一 定期間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實際借到手的本金少于雙方約定的借款本金,而到還款時卻要按雙方約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償還,違反法律對預扣利息的禁止性規定。
4、對利息利率認識不清。
有的借貸雙方對借款的利息利率認識不清,如本來要寫月利率1分,但寫到月利息1分。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與利率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貸雙方并不知曉,有的借款方明知區別很大,卻利用出借人的無知,也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將利率寫成利息。一旦對簿公堂,白紙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認,無法弄清。
(七)訴訟時效問題
沒有正確理解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期間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時間,它是當事人勝訴的前提和基礎。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期間是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很多當事人不知道有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以為借款人欠我的錢,實體權利任何時候都存在,我什么時候都行,哪有時間的限制。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訴訟時效的規定,不知道在兩年期間內去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屆滿前叫借款人另寫還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簽續證明自己已經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已經中斷。以至過了訴訟時效期間才,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2年內未行使擔保物權的,不受法律保護,使擔保失去意義。
(八)民間借貸效力問題
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有的當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護,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阻于情面,同時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償還,仍把錢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對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不予保護,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動時,仍把錢借出。因為用于非法活動的借貸法律不保護,到頭來吃虧的是出借方。
2、乘人之危。
有的出借人把錢借給借款方,是乘借款方危難之制,違背借款方的真實意思,獅子大開口,要高息,這樣的民間借貸協議是無效的。
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如下借貸無效,從而不能達出借的目的: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九)擔保問題
1、不辦理擔保。
有的出借方在把錢借出時不考慮借款方的履約能力,對于那些沒有償還能力的沒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擔保,缺乏相應的保障機制。一旦借款方還不起錢,出借方只能眼巴巴望著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護。
2、對抵押物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有的出借方知道要借款方提供抵押擔保,但對出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審查不實,有的抵押人對抵押物根本沒有處分權仍然提供抵押,而出借方也沒有要求進行登記,擔而不保。
3、抵押行為無效。
抵押人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財產進行抵押,損害出借人的利益。
4、債務轉讓沒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
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僅取得保證人的口頭同意,沒有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出借人未在約定或規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
一般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致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予以免除;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未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致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予以免除。
6、對聯系人、介紹人的責任認識不清。
出借人對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僅起聯系人、介紹人作用的,對其責任認識不清,誤認為應承擔保證責任,而法律規定聯系人、介紹人是不負保證責任的。
(十)危害性問題
1、擾亂金融秩序。
國家金融機構靠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利用貸款和存款的利率差來生存。允許民間借貸的大量存在,擾亂了金融部門的正常秩序,使得金融部門的業務處于不穩定狀態。
2、國家稅收漏失。
如果出借人的錢存到銀行所得的利息是要交20%利息稅的,但由于民間借貸的存在,使得這部份利息稅得以消遙法外,國家稅收漏失嚴重。
3、訴諸暴力解決。
有的民間借貸,出借人由于各方面欠缺,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得到正當解決,只能訴諸暴力,靠暴力手段,武力解決,引發治安案件,有的甚至發展為刑事案件。
(十一)出借人的違約問題
對出借人的違約認識不夠。民間借貸的協議簽訂后,出借人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把錢借出,或者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錢借出,構成違約。但雙方對此認識不夠,認為合同沒有生效,對雙方沒有任何約束,從而滋長了出借人對履行合同的隨意性,使合同處于不穩定狀態。
六、民間借貸存在問題的對策
現階段,要杜絕民間借貸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針對民間借貸存在的如上問題,該怎樣辦呢?本人認為既要把"錢"借出,又要不吃虧、不上當,除了國家在民間借貸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關健是出借人還要看得"準"、"穩",要從民間借貸手續、擔保手續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間借貸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無風險的狀態。為此,特提出如下對策:
(一)盡快出善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法規。
盡管民間借貸由來己久,但國家在這方面的立法還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現在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涉及面較窄,還不夠具體,還必須要制訂相關法律法規對當前民間借貸予以規范,通過法律法規引導、限制民間借貸的發展,使民間借貸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減少負面效應。如可以規定民間借貸要交納利息稅,借貸本金最高額一次性不超過100萬元等。
(二)多舉辦一些民間借貸的培訓班。
相關部門要在社會上多舉辦一些民間借貸的培訓班,從而全面提高全體公民的民間借貸法律意識,懂得民間借貸的基本法律常識,懂得如何保護自己,如何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錯綜復雜的借貸糾紛。
(三)用各種媒體廣為宣傳。
通過電視、電影、廣播、報紙、雜志及墻報等各種媒體對民間借貸的知識廣為宣傳,做到家喻戶曉。
(四)發揮庭審作用。
民 間借貸案件的庭審活動是一門比較生動的法制教育課,我們要充分發揮法院的庭審活動,對民間借貸案件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開庭公告,讓公民對這類庭審公開案件的開庭情況有更多的了解,自覺參加到法院的庭審活動中來,列席旁聽,接受法制教育,發揮以案說法的作用,讓更多的公民從庭審活動中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了解更多的民間借貸知識,做守法公民,抵制各種違法行為。
(五)相關部門上街宣傳。
司法、法院等部門上街發放民間借貸宣傳資料,開展法律咨詢,解答百姓的疑難問題,使大家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知識有所了解。
通過以上方式方法,使大家自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做到:
1、交錢要有手續
(1)借款時要續。
無論在多么親的人中間發生借貸,都要續,除非你有借款方不還錢也無所謂的打算,否則一定要寫好手續。不要給借款方留有空子可鉆,要從最壞處著想,先當小人后當君子,不要埋下隱患。
(2)還款要手續回
當你還了錢,無論如何都要出借人歸還"借條",絕不能大意,要有"借條"就是"錢"的思想。如果出借人講"借條"不見了,則不管怎樣都要叫出借人寫"收條",以此作為還款的依據。
2、制作手續的工具要有利于該手續的保存。
書寫"借條"所用的筆、墨、紙要規范。民間借貸的"借條"要用吸碳素墨水的鋼筆書寫,碳素墨水所寫的字不易消失,鋼筆書寫的字跡便于保存,且最好用不易褪色又比較柔軟易于折疊的紙張,以利于手續的保存,絕不能用圓珠筆書寫,因圓珠筆書寫的內容不能長期保存。
3、手續內容書寫要規范
(1)所寫的手續要寫成"借條"。
所寫的手續是"借條",不能寫成"收條"或"欠條","借條"與"收條"、"欠條"的內容是有區別的,僅有"收條"、"欠條"還未能證明該債權債務的性質,只有"借條"才反映借貸關系的存在。
(2)要寫好手續。
要寫好民間借貸的"借條",要寫清楚是什么時候借到款項,借到誰的款項,是什么幣種,共多少,定于什么時候還,利率如何計算,利息如何支付,大小寫要相互吻合。字與字之間要緊湊,不要留有間隙。落款要寫日期,借款方的簽名要真實,最好與其身份證相符。"借條"由借款方當面書寫,以防止背面叫人搞小動作。"借條"上字與字之間不要留有可手插入字的間隙,尤其是在大寫金額前,更要緊挨前面的字,不要讓別人能其他字;小寫金額前要緊挨人民幣符號"¥",不讓別人能其他阿拉伯數字;"借條"的結尾要收筆,不讓他人有可乘之機。
(3)寫好是先還本金還是先還利息。
對先還本金再還利息的,一定要在手續上通過文字反映出來,否則視作按通常習慣,先還利息再還本金。
4、注意對"借條"的保管。
寫好的"借條"要及時放好上鎖,放到老鼠咬不到,小孩拿不到,又不容易潮濕的地方,避免對"借條"保存的隨意性而造成"借條"遺失。
5、正確理解非借款方對債務償還問題。
(1)對父母的債務僅在繼承遺產范圍內予以償還。對父母的債務子女并無義務幫其歸還,子女只有在繼承父母的遺產部份對父母的債務承擔償還義務。
(2)正確認識家庭還債。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產、生活或作為家庭共同開支且沒有書面約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即使有書面約定,但出借人并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才由家庭共同財產予以償還。
6、利息問題
(1)利率符合規定。利率不得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2)不得計算復息超過規定。認識到國家法律對有關復息的規定,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不得把利息放入本金收取超過銀行同期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3)不預扣利息。出借人不提前扣今后一定期間的利息,確保借款方實際借到手的本金等于雙方約定的借款本金。
(4)正確認識利息利率。利息就是利息,利率就是利率,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不能把兩者相混淆,張冠李戴。
7、訴訟時效問題
正確理解訴訟時效期間。在還款期限屆滿后兩年內要催借款方還款,讓借款方簽字承認你得追過,從而適用訴訟時效中斷,時效從新計算的知識,但無論如何中斷也僅在二十年內中斷,不得超過二十年,如果超過二十年的不受法律保護;或者借款方不還款的,叫其另立手續,另行約定還款時間,另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借款方既不肯簽字承認你得追過,也不肯另立手續,那么,最好的辦法就是,即使借款方當時并無財產,但要把這一民間借貸關系從法律上尋求保護,唯一的辦法也只能是這樣。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要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2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才不至于使擔保物權訴訟時效喪失。
8、民間借貸要合法有效
(1)弄清楚借款用途。要弄清楚借款的用途,不要確得難意,不好意思問,只有用于合法用途的借款才受法律保護。
(2)借貸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民間借貸要反映借貸雙方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且這些意思表示是雙方完全出于自愿,這樣的民間借貸才合法有效。
(3)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向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以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都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借貸是無效的。
9、完善擔保
(1)辦理擔保。出借方在把錢借出時要考慮借款方的履約能力,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對抵押等還要進行財產評估、抵押登記,避免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財產進行抵押,損害出借人的利益。
(2)債務轉讓要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一定要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只有這樣才確保保證合同的繼續合法有效。
(3)出借人要在約定或規定的保證期間內行使權利。一般保證合同的債權人要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要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債權人要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未約定保證期間的要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満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才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4)對聯系人、介紹人的責任認識要清楚。對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僅起聯系人、介紹人作用的,不承擔保證責任。
10、增強出借人的守約意識
使出借人認識到出借人不守約,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把錢借出,也是一種違約,也會對借款方造成損失。從而增強出借人的守約意識,按時把款借出。
民間借貸活動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活動,公民只有正確認識民間借貸活動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最壞處著想,在發生民間借貸活動時,多點心眼,注意尋找對策,進行自我合法權益的保護,民間借貸履約率必定會提高,違約的也有救濟途徑,做到穩操勝券,有有恃無恐,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發揮民間借貸為經濟為社會服務的作用,使民間借貸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