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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觀經濟環境:如果是國際旅游市場,分析世界經濟,如果是中國旅游市場,分析中國的經濟環境;
2、政策法律環境:中國和其他各個國家對簽證、旅游者入境的相關規定等;
3、旅游市場的細分:按距離遠近可以分為近郊游、國內游、出境游等,按目的可分為人文類、景觀類、休閑類等,按方式可以分為自助游、組團游等,
4、分析不同類型的旅游針對何種消費群體,與目前的政策、法律、經濟環境是如何相互影響的等。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 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 D99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4)07-095-2
一、國際離岸金融市場概述
離岸金融市場(off-shore Market),又稱“境外市場”(External Market),是相對在岸金融市場而言的,系指經營可自由兌換貨幣、交易在貨幣發行國境內或境外、在非居民之間進行、基本不受市場所在回法規和稅制限制、同時享受一定優惠待遇的獨立的自由交易市場。離岸金融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最初是一些跨國銀行為了規避國內法律對金融業的嚴格監管,而采用該機構以及交易所在國以外的貨幣進行交易,因此對“離岸”的界定更主要是該交易是否游離于市場國的法律監管或一國內國的金融循環體系。
離岸金融是全球經濟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產物,對全球資本流動及金融業務的分配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離岸金融市場的低成本和低管制的優勢,為國際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促進了全球范圍內低成本和高速的資本流動體系的形成。在此優勢吸引下,跨國公司和跨國銀行紛紛參與國際離岸金融業務,極大地增強了離岸金融市場的資本流動性和市場活力。
二、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國際離岸金融市場的自由化程度較高,國際游資充裕,資金調撥容易、便捷,因此資金從一個國家流入或者流出就更易對該國的金融市場產生強烈的沖擊。高度的自由化的離岸市場蘊含著信用風險、利率和匯率風險以及法律風險等。如果金融監管當局監管不力,導致國際與國內金融市場產生重疊,當國際金融市場發生波動時,國內的經濟也更容易受到波及。具體而言對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的必要性有如下幾點:
(1)由市場失靈引起的金融市場的外部性和不穩定性,這是政府監管的一般規律,也是政府對經濟進行干預的必要性所在。
(2)離岸金融市場更容易導致金融風險的存在:由于離岸金融市場具有低準入門檻、低成本和低管制的特征,雖然利于節省交易成本和加快資金的流通,但更易帶來金融風險。首先,離岸金融是為“非居民”性質的個人或團體服務,廣泛的外延使銀行難以深入把握的服務對象的信用表現,因而存在信息不對稱和信息失靈,容易導致“逆選擇”和信用不道德的行為發生,加大了銀行系統的風險。其次,如果一國的貨幣在國際金融市場不斷累積,可能會成為投機者操作貨幣發行國母國匯率的工具。如果投機者將所擁有的母國的貸款貨幣而又重新投入到發行國的市場,很容易導致一國的貨幣虛增,產生貨幣泡沫化,影響金融穩定。
(3)利用離岸市場進行金融犯罪:在離岸金融市場上,一些投資者很可能利用各國監管空隙和差異的不銜接進行投機活動,如洗錢、逃匯等,也越來越引起各國監管當局的注意。
概括來說,離岸金融的監管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1)離岸銀行業務受市場所在國的監管;(2)離岸貨幣發行國的監管;(3)離岸銀行母國的監管;(4)籌資者母國的監管;(5)投資者母國的監管;(6)巴塞爾銀行監管體制。
除了上述的監管,行業自律組織也是常見的,美國的自律監管組織(self-regulatory organization)就由四類構成: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全國性證券協會、注冊的清算機構以及市政證券規則委員會構成。
盡管不同的國家對本國的離岸市場有不同的監管模式,但各國在監管上多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市場準入監管;(2)業務經營監管;(3)市場退出監管等
三、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及內容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金融國際化程度不斷的提高,但是由于國內本身的制度和經濟發展的制約,我國真正實現金融國際化還要經歷很長的過程。構建參與國際離岸市場業務是我國實現金融國際化的重要一步。我國目前離岸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和內容如下:
(一)法律體系
自我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以來,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1997年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對我國銀行業開展離岸金融業務進行規定,對離岸金融市場的性質、相關的業務及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也為金融管理提供了具體的參照標準。外匯管理總局于1998年5月頒布《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經營主體、風險監管和人員準入方面作了進一步的細化。同時,中國銀監會頒布了《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及《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了中資商業銀行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具體規則。此外,我國還有一些其他單行的行政法規、規章也進行了規定。
(二)監管的具體內容
1.監管主體: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是銀行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監管機關,負責離岸銀行業務的審批、管理、監督和檢查?!蔽覈碾x岸市場的監管主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其分局。
2.市場準入:市場準入主要是指符合什么樣資格的主體可以進入離岸金融市場,開展離岸業務。《管理辦法》規定,只有中資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在我國開展相應的離岸金融業務。銀監會也可以允許一些中資銀行、中資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展離岸業務。
3.業務準入:業務準入是指金融監管當局對相關的業務進行監管審批的一種方式。對于離岸市場的業務范圍,我國限定的并不嚴格。主要包括外匯的存貸、國際結算等,這些業務大多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
4.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制度是監管當局對開展離岸業務的銀行進行常規檢查、監督考評的一項制度?!豆芾磙k法》第28條規定,“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離岸銀行業務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蔽覈耐鈪R管理局對銀行的檢查和考評多涉及到銀行的資產、收益、風險等方面。
我國是外匯管理局統一管理離岸金融市場,但是同行業的自律也是重要的監管方式之一。離岸金融機構的同行業者組織起來在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中,共同維護本行業的健康和繁榮。
四、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的現狀及不足
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起步較晚,又受東南亞金融危機影響及國內體制方面的因素影響,使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并不成熟,在法律監管方面存在著許多問題。
第一,監管機構職能問題:根據《管理辦法》,我國離岸業務的監管主體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其分局。但實踐中,離岸業務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銀監會也在一些方面享有監管職權。我國的離岸金融市場的就形成了以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這樣的一個“多頭分管”的現狀,缺乏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此外,離岸業務廣泛,除了人民幣匯率、銀行經營之外還包括其他的方面,而現行法律僅監管外匯方面,對于其他的方面尚無明確的規定。
第二,市場準入過于嚴格,市場主體限制過多:出于對我國金融安全的保護,《管理辦法》以及《實施細則》規定,有資格開展離岸金融業務的主體是中資的銀行以及其分支機構?,F行立法并未規定外資銀行可以開展相關業務,但很多外資銀行在實踐中確在進行此業務。離岸金融不可能排除外資金融機構的參與,原有立法不能滿足我國的發展現狀,也使外資銀行開展相關業務時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
第三,監管法律位階與效力混亂:我國現有的法規是由監管部門根據自身的監管需要而制定的,由于立法技術的不完善及部門利益存在,使不同監管部門難以形成完整統一的一套措施,甚至在某些情況下存在沖突。
第四,相關制度上并未與國際接軌:我國目前在銀行業的監管上逐漸實現與巴塞爾協議接軌,一些制度上也日臻成熟。但由于我國起步較晚,一些國際通行的制度卻未借鑒。此外,我國雖然批準了幾家銀行開辦離岸業務,但離岸銀行、證券、保險、稅務等一系列離岸金融業務都沒有制定相關的法規。
第五,離岸市場業務規模較小、品種少,難以滿足金融發展的需求:我國對離岸業務范圍要求較為嚴格,且大多局限于存貸款及結算業務,難以吸引大量的資金。這需要我國在防范風險的基礎上,加快推進保險、信托和金融衍生品的交易。
五、我國在金融監管立法方面的完善建議
(一)制定一部具有較高位階的統一的《離岸金融業務監管法》
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主要是1997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和1998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這些法律法規距今為止已17年之久,金融與資本市場瞬息萬變,金融產品創新與衍生品工具層出不窮,原有的制度不可避免的出現滯后性。同時,我國在稅收、保險、信托、匯率等方面又缺乏一個統一的法律規范進行規制。部門規章、聯合部門規章、行政法規以及新舊法律規范并存的現象十分的突出。我國應該針對離岸金融市場的各個方面制定一部相對完善的法律,同時厘清不同的法律位階及效力問題,防止出現法律適用混亂的局面。刪除滯后的條款,增加適應新形勢條款,賦予法律以靈活性,與國際接軌。
(二)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
我國離岸金融市場享有監管職權的機構有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這樣的權利(力)分散使各部門之間職責重疊導致效率低下。某些領域重疊管理,而某些業務范圍無人監管,無形中加重了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因此我國應當借鑒國際上例,設立統一的監管機構。
(三)擴大法律的適用范圍,明確市場準入條件
我國金融業開放程度、國際化的水平仍不高,人民幣資本項下的自由兌換尚未放開。這意味著我國的人民幣尚不是完全自由兌換的國際貨幣。我國引進外資銀行進度緩慢,金融管理體制高度集中和壟斷,國際化聯系微弱。金融壟斷以及法律的滯后使開展離岸業務的外資銀行始終處于無法可依的狀態,造成內資和外資的不平等待遇。為了更好的促進我國金融的國際化,我國可以在限制的基礎上,在非關鍵領域略為放寬對外資銀行的待遇,并實行分類管理,以適當保護本國金融機構在競爭中的地位。
(四)完善稅收,明確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制度
寬松的管理和優惠的稅收政策是離岸市場得以繁榮的重要原因。在實行避稅港模式的離岸金融市場,基本采用極低的稅率,如收取少數間接稅,不征收直接稅、或給予相應的稅收減免。我國在完善離岸金融市場的過程中,應該盡量制定統一的離岸稅收政策,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以吸引大批的離岸金融機構的進駐。
(五)建立和完善風險預警制度
風險預警制度是風險防范和控制的重要監管手段之一。風險預警制度是針對尚未發生的金融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的一種手段,有效的發揮風險預警制度的作用,可以將風險的可能性以及風險發生的損失降低到最低。我國應該在金融機構中進行內部審查,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定期開展自我審查工作。
(六)加強國際合作,發揮國際組織的引導性作用
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主要來自母國、東道國或者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國,各個監管主體往往會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進行相關的監管。由于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各國已經開始走向共識,共同致力于保障離岸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相應的金融峰會也陸續的進行一定的規則制定,但這些規則也多為框架性的協議,因此,需要各國致力于相互協作,加強溝通與合作。
同時,我國也應注重國際組織在監管中的作用,更應該加強與國際組織的合作。我國在具體的金融實踐中應該注意同相關的國家以及國際組織合作,實現本國的金融監管與世界金融市場的金融監管平穩對接。
六、結論
離岸金融市場作為金融界的一大創新,在世界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作用不可否認。但是“金融創新”在活躍國際金融市場的同時也帶來了巨大的金融風險。在離岸金融為我國金融發展帶來機遇的同時,我們更應該認識到我國所面對的風險,以及在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這需要立足于國情,對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進行改革,破舊立新,力求實現與國際金融市場的平穩對接,發揮離岸金融市場在我國金融發展中的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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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計劃經濟體制 市場經濟體制 資本市場 經濟體制轉型
影響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的因素有很多,并且其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存在不確定性,筆者僅結合目前的環境與形勢淺析以下四方面問題的影響。
一、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夯實資本市場基石
上市公司是中國資本市場的基石。沒有高質量的上市公司,則無法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利益得不到保證,投資者進入市場則會受阻,資本市場則無法取得持續發展并發揮應有的作用。因而,從國家政策和監管層面來說,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發展資本市場的基礎。
早期的上市公司多數是通過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國家對其質量提出比較高的要求,從而使其質量得到一定的保證;盡管可能一些國企通過“包裝”形式上市,但其經濟指標如凈利潤、每股收益、凈資產收益率基本保持穩定且處于相對較高的水平。一方面,在當時的經濟環境下,國有企業對資源享用的優勢還比較明顯;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后續融資的唯一通道――配股,對凈資產收益率提出很高的要求。同時,由于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及對其監管均相當嚴格,使得資本市場與實體經濟的結合效果比較明顯。
在我國資本市場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對利益的追逐導致了一些不利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現象出現,比如政府部門從行政和地方利益的角度推進地方企業走上市之路,實際上這些企業多數并沒有長遠的規劃或者沒有良好的項目,導致募集資金使用效果下降;又如,企業上市“圈錢”效應明顯,上市動機不純,上市后效益頻頻“變臉”,也使得投資者利益受到很大損失。當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開始失望的時候,投資熱情自然就會逐漸失去,因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投資者提供應有的經濟回報,是國家和監管部門出臺政策時應當考慮的問題。
二、消除或減弱股權分置后續影響,強化上市公司責任感
我國股權分置改革主要系為解決歷史遺留的制度性缺陷而于2005年4月啟動的改革措施,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與協商機制,來達到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的制度性差異的目的。股權分置改革是我國資本市場完善基礎制度和運行機制的變革與創新,不僅解決了當時的歷史遺留問題,也起到了穩定與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積極作用。
但是,任何一項改革與創新都有其兩面性,而且隨著事物的發展和環境的變化逐漸暴露其不足之處。時至今日,股權分置改革留下的問題也逐步顯現出來,“大小非解禁”已成為當前資本市場的重大“利空”因素,而大股東從二級證券市場的“抽血”,也導致資本市場的大量資金流失而缺少動力。并且,一些民營企業上市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為了長遠的、可持續的發展,而是股東通過上市實現資本增值與變現的目的。
因此,當前環境下,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面臨著股權分置后的“大小非解禁”與民營企業改制后股東套現的問題,如何消除和減弱其在投資者心里的影響,就需要從政策層面強化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責任感,為穩定和發展資本市場做出積極的貢獻。
三、構建資本市場暢通流動渠道,順應市場形勢
上市公司是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市場擴容,上市公司數量越來越多,但上市公司的質量未必越來越高,這樣不僅因為市場擴容逐漸增加資本市場的資金壓力,而且這種投資環境也助長了投機之風。我們不難看到,當前許多優質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值都相對較高,但在二級市場的股票價格卻相當不匹配,甚至不如很多ST股票。其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原因之一應該是投機。當前環境下,盡管一次又一次地提出“退市”制度,但很難真正實行退市,更多的是那些績差上市公司往往能夠通過“重組”獲生,并引發價格暴漲,其中投機成分堪稱嚴重。
在這種情況下,資本市場應當遵循“優存劣汰”的市場規則,構建暢通的流通渠道,既可以讓優質的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也讓其在不夠條件或標準時退出市場,以保證資本市場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當然,重組方式也是企業資本運作的一種重要方式,我們應支持其正常的作用,但對于上市公司的重組應當提高標準、嚴格要求、明確流程,應著眼長遠,不能僅解燃眉之急。
四、健全法律體系,細化監管標準和明確監管責任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成熟,在法律體系方面也要求與之相適應的成熟與健全,尤其是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方面,應當建立自己的標準體系,以利于監管工作的有序開展,提高監管效果,并同時明確相應的監管責任。
論文關鍵詞:低碳經濟,綠色資本市場,發展
一、理論淵源及問題的提出
1.資本市場發展與環境的關系
人類經濟社會發展史是一部人與自然關系的發展史,經濟與環境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人本身是自然界的產物,是在他們的環境中并且和這個環境一起發展起來的。”金融的發展與環境之間也存在著密切的關系。資本市場作為金融市場的一個主要構成要素,其完善與發展也離不開良好的生態環境這個基礎。
一方面,自然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同時也是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它既是人類生產生活中產生的廢物的排放場所和自然凈化場所,同時也為資本市場的發展提供了生產條件和對象。1972年,聯合國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第一次人類環境會議。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提出了“只有一個地球”的口號。
另一方面,資本市場的發展也對自然環境產生重要影響。當資本市場的發展建立在自然環境承載能力的基礎上時,其持續穩定發展就能促進生態環境的優化。胡鞍鋼在其主編的《地區與發展—西部開發新戰略》第六章“生態可持續發展戰略”中指出生態惡化與貧窮的關系,并提出增加生態投資的建議。李錦、羅涼昭在《西部生態經濟建設》中指出資金投入不足是西部生態建設的瓶頸,并提出利用民間資本進行生態建設的設想。
資本市場的發展為環境的保護和改善提供了資金和技術,而環境的優化又為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提供更好的條件和基礎,兩者形成了一個良性循環、協調促進的關系。
2.低碳生態經濟與資本市場的結合
當前,我國構筑新型科學發展觀的大幕已經拉開,在保護生態系統有序開發利用的大前提下,對于國民經濟各部門的發展都提出了相應的要求。作為國民經濟發展核心動力的金融系統無疑應該在這個新的發展進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由此提出了另一個有關我國金融可持續發展的新概念,即“綠色資本市場”。作為新興的金融發展形態“綠色資本市場”應當成為金融生態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吸收運用生態經濟原理,在實現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不斷推動我國生態金融和整個經濟系統的發展。
金融領域首先要做好理論轉化工作,“綠色資本市場”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提出的。所謂“綠色資本市場”指的是資本市場在運行中要體現綠色的理念。即在投融資行為中要注重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及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增強對環保產業發展和技術創新的支持力度,通過對社會資源的引導作用促進金融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生態系統的協調保護。
二、生態資本與資本市場的融合
1.生態資本概念的提出
傳統的經濟學認為,土地和勞動是“初級生產要素”,這是因為土地和勞動都不被看作是經濟過程的產出品,它們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物理和生物上的因素,而不是由于經濟上的因素。
生態資源的資本化是由生態資源的稀缺性和它的再生產特性所決定的,是人與生態系統關系演化的結果。生態資本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我們認識到生態資源的再生產是自然再生產和社會再生產的有機結合體。
2.生態資本的經濟價值
生態資本的經濟價值是物化在生態經濟系統某種自然物質和經濟物質的社會必要勞動的體現,即人們的社會必要勞動與生態產品相結合,就形成了生態資賁的價值。
由于生態資源對人類的特殊重要性以及市場存在的缺陷,其價格不可能完全由市場來決定。從發達國家保護生態資源的經驗看,生態產品價格要盡可能市場化,這樣有利于各種資本的運作以及保證資本的效率。值得一提的是這種生態資源的市場化定價方式已成為發達國家的主流,正在被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所采用。
3.生態資本與金融資本的結合
生態資本與金融資本是從不同的職能來劃分的,就其實質來說它們都是資本,都具有追求資本增值的本能。馬克思論述了資本是如何增值的有關問題,指出,資本是能夠帶來剩余價值的價值。金融資本增值的實質產生于物質生產領域中的剩余勞動。馬克思指出借貸資本的運動必須立足于產業資本(此處即金融資本),必須立足于生態資本運動的基礎上并依存于生態資本的運動。借貸資本的整個運動公式應該是:
————…………————
馬克思指出利息是剩余價值的轉化形式,是利潤的一種分割。金融處于資本兩重支付的第一重支付——與兩重歸流的第二重歸流——,資本增值必須在生態產業的第二重支付——與第一重歸流——中實現,從而金融部門的預付成為增值的第一條件,生態產業的第一重歸流則成為增值的第二條件。下面對生態金融領域中資本—金融資本和生態資本的運動過程進行簡要的闡述:(金融資本)一一(生態資本)——(性態資源和勞動力)……——(帶有新價值的生態產品)——(經濟價值)+ (生態價值:政府轉移支付、財政補貼)——金融資本+資本回報。
可見,金融資本與生態資本的增值本質是相同的,并都來源于生態產品生產過程中的剩余勞動所創造的價值。只是在市場條件下生態產品的特殊性使得其價值只能被市場部分轉化為價格(),其生態價值只能通過國家轉移支付的形式給與實現(),因此在生態金融系統中政府擔負著價格實現的責任。金融資本與生態資本在資本價值增值的過程中有著不同的職能,兩者相結合,有利于實現資本擴張、實現最大限度的資本增值。
三、我國綠色資本市場構建的問題分析
1.低碳生態投融資體制不完善
生態產業和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是一項巨大的自然和社會系統工程,應是一個包括財政、商業金融、民間融資等全方位、多層次的投融資體系。我國現行的生態投融資體系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逐步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因此投資過程沒有建立投入產出和成本效益核算機制,這種傳統的環境保護投融資體制的弊端主要是:
融資體制:(1)融資渠道單一,目前環保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財政撥款,缺乏對社會資金進入環保領域的可行性分析,沒有很有利的政策支持,結果大量的社會資金閑置找不到投資方向,同時缺乏專業金融機構(如綠色銀行等)負責環保業務,而一般的金融機構對此類貸款疑慮重重,惜貸現象嚴重;(2)資金來源穩定性、持續性差。
投資體制:(1)投資渠道單一,缺乏經濟利益驅動機制,不利于社會資金進入環境保護領域,造成環境保護的資金不足,一些緊迫的環境問題總是難以解決;(2)投資領域過窄,缺乏對環??蒲小⒔逃?、宣傳的投資;(3)投資成本偏高。投資不計成本,人為的管理成本大大高于技術成本,沒有建立投入產出與經濟成本核算機制,使政府和企業付出極高的代價;(4)投資效益差,造成資金的極大浪費。
總而言之,我國傳統的生態投融資體系不僅造成了資金需求的嚴重不足,還使得有限的資金利用效率低下。針對這一缺陷,本文提出金融資本進入生態領域,與生態資本有效結合的命題。
2.低碳經濟產業的投資嚴重不足(資本市場支持力度不夠)
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所面臨問題的多樣性、復雜性似乎是其他地區所不能夠比擬的,幾乎滲透到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這些領域都需要一定的投資以推動相應的運作,才能最終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但是當前我國環保資金投入嚴重不足、資金使用效率很低。用于環境污染治理投資雖然每年都在增加,但2008年環境污染治理投資總額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值僅有不足1.5%。
四、政策和建議
我國綠色資本市場的發展除去金融體系指導思想的轉變,其發展尚需要大量配套的外部市場環境建設,結合上述分析,就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現狀來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
1.發展多種融資途徑,有效解決綠色資金需求
金融系統應該著眼于環保產業的發展要求,開發多種形式的金融工具,進行相應的金融創新。金融資本應該更多的進入生態領域,將金融資本同生態資本相結合,實現生態環保建設同生態產業、自然生態保護區、重點生態建設項目等的有效協調與促進。
可以通過允許環保企業發行環保專項債券,利用金融債券流動性強、投資量大、效率高的特點,籌措發展所需資金。申請放寬環保企業一級市場發行資格限制,優先鼓勵綠色產業進入資本市場籌集資金,并動用財政收入為此類債券提供可靠的風險擔保機制。
發展多種形式的政府環?;?。一種方式是開放式基金,即不限制基金的總體數額,在每一財政年度,政府可以通過將一部分財政收入撥入基金的方式,不斷補充基金份額,使其維持在世界平均環保資金需求水平,這類基金主要用于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環境改造工程。另一種方式則是封閉式基金,這類基金主要是用于專項環保技術的開發和研究用途,環保機構或者個人可以通過申請的方式獲得資金支持。
環保企業只要是股份公司就可通過發行股票來籌資,不是股份制的在進行了股份制改造上市后也可通過股市來融資。這種股票可以在國內市場上以存托憑證等形式發行。
政府還應采取措施開拓私有資本投資環保產業的路徑,通過一系列的稅收減免、物質及精神鼓勵等方式來鼓勵更多的私有資本投入綠色產業改造。
2.建立有利于環保企業上市的“三板市場”
由于環保產業發展需要大量先導資金且投資回收期長,這決定了環保產業的發展與傳統產業有著不同的融資路徑。
環保產業融資的最終出路在于資本市場。而傳統資本市場的主板市場已很難滿足環保企業的融資需要,主板市場跟銀行有相似的地方,且其上市的門檻較高,顯然環保產業在產品幼稚期達到上市標準非常困難。鑒于目前我國為高新技術企業推出的創業板市場(“二板市場”),我們也可考慮將環保作為一種特殊產業,設立“三板市場”,以利于代表新經濟發展方向的環保產業得到便利的融資,在這一市場的規范、培育、競爭中成長壯大。
3.強化企業監管,便利綠色融資
對所有的大中型企業尤其是排污量較大企業應加強綠色監管的力度,設定相應排污指標,指標可以作為稀有資源在資本市場上交易,其價格同股票和債券一樣可以根據市場供求而上下波動。對于已上市企業應及時報告排污情況,如有違反可以通過與證監會協調后進行處罰,對于重大違反環境保護要求的事件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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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erry L. Anderson等《環境資本運營——生態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清華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一、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國際法淵源
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問題的國際法淵源主要見之于GATT/WTO的法律體系中,其中最為重要的是《GATT1947》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補充規定和《反傾銷協議》的相關規定。其規定為:“在進口產品來自貿易被完全或實質性壟斷的國家,且所有國內價格均由國家確定的情況下,在進行如反傾銷協議確定的比較價格時可能存在特殊困難,在這種情況下,進口締約方可能認為有必要考慮與此類國家的國內價格進行嚴格比較不一定適當的可能性?!雹倨湓蛟谟?,GATT/WTO制度是由西方的市場經濟國家創制的,其運行也是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所以在傾銷認定時,所有價格的確定及比較都要求在市場經濟國家正常貿易過程中;而在非市場經濟國家交易中,西方國家認為其企業完全受政府控制,其價格不能反映其正常的價值,也就不能用來作為判斷正常價值的依據。所以對于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反傾銷,就不能以該國企業的有關價格作為依據來判斷傾銷與幅度。
二、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的國內法淵源
1、美國的國內法淵源
美國在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規則中起到了重要的領導作用,主要表現在美國在《1930年關稅法》、《1979年貿易法》及《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等法律中對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有關規定中。根據美國國內立法的規定,所謂非市場經濟國家,是指由商務部確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價格結構的市場原則運作,商品在該國的銷售不能反映其公平價值的國家。通常情況下,商務部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第一,該外國貨幣與其他國家貨幣自由兌換的程度;第二,該外國勞資雙方協議工資的程度;第三,在該外國允許設立合資企業及引進外資的程度;第四,政府所有或控制生產資料的程度;第五,政府控制資源分配以及對企業產品價格及產量控制的程度;第六,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適當的其他要素。②
2、歐盟關于“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法律淵源③
歐共體于1968年制定的《802/68號條例》是其第一部反傾銷法,其后頒布了一系列的條例對該法進行了修改。1995年的《384/96歐盟理事會條例》第二條第七款對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的進口產品如何計算正常價值作了特殊規定。然而,在確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時,歐盟并沒有明確的標準,僅對非市場經濟國家采取列舉的辦法,凡被列舉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國,歐委會就會認為其國內價格不能作為確定正常價值的可靠依據,并在實施反傾銷時給予“特殊待遇”,即統一反傾銷稅規則和替代國制度。④
三、關于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的法律依據
1.《中美關于中國加入WTO雙邊協定反傾銷條款》(“中美反傾銷條款”)
“中美反傾銷條款”規定,“中國和美國同意可以維持它目前的反傾銷方法,該方法將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對待,這一條款的有效期為15年”;“中國可以要求美國調查機關按照美國法律審查某個特定經濟部門或整個經濟體是否屬于市場導向”,從而爭取排除“非市場經濟方法”的使用。這里的“非市場經濟方法”就是美國現行反傾銷法中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價值的方法――生產要素價值法。
該條款允許美國對中國出口產品反傾銷繼續實行目前的非市場經濟方法,即允許美國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第二條第七款和GATT附件I關于第六條第一款注釋和補充規定第二項對中國出口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采用非市場經濟方法時,不必負舉證責任,即不必證明中國是“貿易被完全壟斷或實質上完全壟斷的國家”且“所有國內價格均由國家確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⑤
《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規定了中國“入世”15年內中國企業應訴國外反傾銷案取得市場經濟地位的條件,從法律上解讀,該條款有以下要點:
第一,顛倒了對調查產品反傾銷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的舉證責任,增加了中國生產者的舉證責任。根據WTO《反傾銷協定》和GATT附件I的規定,WTO進口成員方對被調查產品反傾銷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負有舉證責任。但按照《中國加入WTO議定書》第15條規定,如果被調查的中國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類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方可以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即“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實際上賦予了WTO進口成員方對被調查的中國出口產品自動使用“非市場經濟方法”的權利?!度胧雷h定書》第15條顛倒了舉證責任。
第二,按成員方的國內法市場經濟標準審查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增加了中國出口產品獲得市場經濟地位的難度。如果按照WTO《反傾銷協定》的規定,中國已符合市場經濟地位的條件。但是,《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要求中國根據WTO進口成員方的國內法證明中國是一個市場經濟國家。
四、關于中國“非市場經濟地位”本質的法律分析
1.這是對GATT/WTO宗旨和原則的嚴重背離
GATT/WTO的宗旨就是追求公平自由競爭,為此,它確定了最惠國待遇、非歧視等基本原則。但GATT/WTO卻又在其體制區分“市場經濟國家”、“非市場經濟國家”,在貿易救濟中區別對待,這嚴重背離了GATT/WTO的宗旨和原則。
2.這是西方發達國家對中國的嚴重歧視
為了維護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體系,1955年GATT僅僅提出了在進行反傾銷調查、確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時,用其自身的價格進行對比并非總是適宜的可能性,但并未提出解決方案,也未規定判定市場經濟的具體標準。這就為美歐等西方國家或地區實施貿易保護政策留下了足夠的創造空間,他們就充分利用了這個制度漏洞,打著維護公平競爭的幌子,從其本身利益出發制定了任由其自由拿捏的替代國制度(類比國制度)、一國一稅制度(單獨稅率制度),又頒布了任由其自由解釋的市場經濟判斷標準。這些都是極具彈性的規定,行政當局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市場經濟地位”的認定過程極具歧視性和不公平性。⑥
注釋:
①參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際經貿關系司譯:《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結果法律文本》,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47頁。
②陳力:《美國反傾銷法之"非市場經濟"規則研究》,載《美國研究》2006年第3期,第82頁。
③實際上在WTO體系中歐盟并不具備獨立法人地位,真正具有法人地位的是歐共體,鑒于人們的習慣,在此將歐共體表述為歐盟。由于歐盟獨特的政治經濟組織形態,在此意義上,將其歸結到國內法的范疇。
④楊瑤:《歐盟反傾銷規則非市場經濟國家問題研究》,載《法制與社會》2009年第9期,第38頁。
[關鍵詞] 內部資本市場;功能; 陷阱 ;法律規制;利益侵占
[中圖分類號] F27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1003-3890(2006)11-0005-05
一、引言
國外理論研究表明,由于企業與外部資本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及激勵不兼容問題,企業的融資需求難以通過外部資本市場得到完全滿足,內部資本市場的核心作用在于通過企業的內部資金調配滿足成員企業的融資需求,達到優化資本配置的目的。雖然中國理論界關于內部資本市場的研究才剛剛起步,但是實踐中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卻非常普遍。大量企業通過設立財務公司以及關聯交易等渠道進行內部資本的配置。在中國資本市場上,異?;钴S的兼并重組行為以及大量“系族公司”的涌現進一步擴大了內部資本市場的邊界,形成中國比較典型的集團內部資本市場。一方面許多企業集團受益于內部資本市場的靈活運作,產業發展的資金瓶頸問題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注意到,諸如三九系、德隆系、格林柯爾系、托普系等企業集團由于嚴重的資金危機而陷入困境,內部資本市場的不良運作是其中一個重要誘因。因此,在中國目前的經濟轉軌時期有必要對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功能及其潛在陷阱進行理論上的探討,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其相關的法律規制問題。
二、中國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功能定位
國外研究表明,內部資本市場的核心功能在于提高資本的配置效率,這主要源自于:內部資本市場中的信息比外部資本市場更完全;內部資本的配置者擁有剩余控制權;內部資本市場可以提高資本供給的可靠性;內部資本市場具有治理及控制功能。Deloof(1998)及Islam and Mozumdar(2002)研究表明在外部資本市場落后的國家,內部資本市場優化資本配置的功能表現得尤為突出。由于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內部資本市場在此階段具有如下特定的功能。
(一)融資渠道優化功能
內部資本市場的重要性取決于外部資本市場的發達程度,由于中國外部資本市場長期處于金融抑制狀態,因此其在中國現階段的首要功能就是作為外部資本市場的重要補充,成為企業融資的重要替代渠道。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中國企業現階段存在巨大的融資需求。隨著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推進,政府對于企業的直接撥款急劇收縮,企業的資金需求必須通過銀行貸款或股權融資解決。而目前市場規模發展迅猛,設備技術更新加快使得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用于擴張規模及技術創新。尤其是加入WTO后,國外資本大量進入迫使中國企業面臨前所未有的競爭壓力,各個行業原有的均衡被打破,行業內的兼并整合已是大勢所趨,這無疑需要大量的資金作為后盾。(2)相對落后的外部資本市場無法滿足需要。中國的國有商業銀行一方面由于歷史上的政策性因素及治理缺陷,存在大量的呆壞賬,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對稱嚴重及監管控制的加強,又普遍存在“惜貸”的困境。大量的儲蓄存款無法轉變為對企業的貸款,大量的資本閑置在銀行賬戶上,無法投入到生產領域。而中國的證券市場首先是融資規模非常有限。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2003年非金融企業新增股票市場融資額為1 438億元,僅占全部資金來源的4.6%①。其次是證券市場本身有先天缺陷。為國有企業脫困融通資金的初始定位以及保證國有控股權的要求造成股權分置,導致股票市場的畸形發展。另外,作為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的民營企業無論在銀行貸款還是上市融資方面都要面臨更大的阻力。
中國企業內部資本市場作為現階段企業的替代融資渠道功能已經初步顯現。財務公司是內部資本市場運作的重要載體,越來越多的企業集團申請設立財務公司。截至2004年8月,中國共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有74家,資產4 500億左右②。中國資本市場上近期出現了大量的“系族”公司(比如遠大系、三九系、德隆系,等等)。截至目前,被稱為“系”的企業集團已達40多個,涉及200多家上市公司(朱武祥等,2005)。 “造系運動”的主要動因之一就是通過控制多級法人組織構建內部資本市場以滿足系族公司整體的融資需求。而實質上的內部資本市場運作遠不止這些,國內數千家企業集團正通過各種關聯交易形式進行著內部資本市場運作。
(二) 產業整合催化功能
中國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有利于加速產業整合。Stein(1997)研究表明內部資本市場中的剩余控制權的存在使得決策者可以通過“挑選優勝者”(Winner Picking)將內部資源配置給最有利可圖的項目。中國目前企業均面臨產業及產品結構的整合問題。以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和盤活國有資產為目的的兼并重組行為異常活躍。由于內部資本市場具有相對于外部資本市場的信息優勢,集團通過內部的資本市場進行產業、產品結構重整的交易成本及信息成本遠低于通過外部資本市場來運作。尤其是由于以往政府的“拉郎配”等行政干預行為造成企業內部產業結構混亂,更是迫切需要企業利用內部資本市場運作重新配置已有資源,對非優勢、非核心業務進行剝離,將內部的剩余資金投入到核心的優勢產業上。
(三) 公司治理改進功能
眾所周知,中國公司治理的現狀不容樂觀。正如外部資本市場在優化資本配置的同時也起到了公司治理的作用, 內部資本市場同樣具有優化企業治理及內部控制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環境下是對外部資本市場治理功能的有效替代。如果某個企業作為一個獨立公司存在,當信息不對稱嚴重時,外部資本市場中投資者通常難以對企業經營者進行控制。但如果其處于一個內部資本市場中(即集團的成員企業),高層經營者出于自利目的將利用其信息優勢以及內部審計、績效考核等多種內控工具對下屬公司進行更有效的監控。另外,在中國各種企業組織形式中,只有上市公司是比較符合現代意義上的企業組織形式,雖然其公司治理狀況也廣受質疑,但至少代表了良好的發展方向。上市公司通過兼并非上市公司(尤其是國有企業)構建出的內部資本市場一方面可以硬化被兼并企業的預算約束,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組織優勢滲透到非上市企業,強化對其經營者的監督與激勵。
三、內部資本市場的潛在陷阱
雖然在中國外部市場不成熟的環境下,內部資本市場理應發揮重要功能,但由于中國治理環境存在重大缺陷,內部資本市場在具體運作過程中極易發生功能異化,存在諸多的潛在陷阱。
(一)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
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侵占是內部資本市場的最大潛在危害之一③。在美國之外的許多國家(包括中國)普遍存在金字塔型的企業組織結構,控股股東的控制權與現金流量索取權相分離。在這種組織結構下,控股股東具有潛在動機將利益從其擁有現金流量索取權較小的部門轉移至索取權較高的部門,也即我們通常所說的利益輸送(Tunneling,Johnson-et al., 2000)。集團內部形成的資本市場和要素市場為控股股東通過關聯交易這種較為隱秘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提供了可能(Khanna,2000)。
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利益輸送的案例已經是屢見不鮮。許多公司由于大股東的機會主義的內部資本市場運作而陷入了嚴重的財務危機,最為典型的有“三九醫藥”(000999)、“ST重實”(000736)、“湘火炬”(000549),等等。例如“三九醫藥”2003年年報顯示:“三九醫藥”向控股股東“三九藥業”拆借資金余額為162 794.34萬元,向最終控股公司拆借資金23 273.98萬元,向同屬最終控股公司的關聯公司借款12 291.55萬元,最終導致“三九醫藥”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萬良勇、魏明海,2006)。而我們的研究表明,由于存在嚴重的利益輸送問題,中國民營集團及地方國有企業集團的內部資本市場并不能有效地緩解上市公司的融資約束,反而使其加重(萬良勇,2006)。導致內部資本市場機會主義運作的潛在原因是復雜的,既可能是由于管理者企圖將利益轉移至自己的名下,也有可能是由于地方政府出于維護社會穩定、降低失業率等公共治理的需要將上市公司資金轉移至其他非上市國有企業。
(二)過度投資與多元化
內部資本市場的另一個潛在陷阱是增加了過度投資的可能。由于內部資本市場有利于實現資金的自由調配以及整體上融資能力的增強,因此企業的投資更容易得到充足的資金支持④。這對于存在過度投資傾向的企業顯然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過度投資與過度多元化是中國目前最為常見的企業病癥之一。這主要是由于目前中國市場上產業結構調整的速度較快以及不同行業間利潤相差懸殊,資本逐利的本質往往誘使經營者尚未來得及制定一個完善的發展戰略便倉促上馬,當然也部分地是由于一些民營企業家急功近利的心理所造成。
曾經風光一時的“德隆集團”通過高度控制金融機構的方式構筑起一個巨大的內部資本市場,利用內部的資金往來(包括合法與非法的方式)支持高速擴張的非相關多元化戰略。在東窗事發之前,“德隆集團”涉及的行業包括金融、建材、食品、汽車等諸多毫不相關的產業。雖然表面上資產規模迅速增大,但其收入和利潤的增長是一種資金推動型的低效增長。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并非提高了企業的效率,反而加速了其死亡,成為“德隆神話”破滅的重要原因之一。與“德隆”類似的還有格林柯爾系,其采用“資本市場”、“銀行體系”、和“收購目標”共同構成“收購三角”模式構筑起巨大的內部資本市場,幫助其完成企業高速擴張戰略,但也同樣難以逃脫土崩瓦解的噩運。
(三)風險擴散效應
企業經營存在風險是在所難免的,但是在有限責任的法人制度下,獨立企業的風險通常不會或很少會波及到其他企業。然而內部資本市場的存在使得集團內部單個成員企業的經營與財務風險很容易擴散至整個企業集團,導致整個集團陷入危機,企業法人制度的天然風險屏障蕩然無存。目前宏觀經濟學的研究只關注了銀行、證券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在商業周期上的傳導作用,而事實上內部資本市場同樣可能成為經濟波動在產業部門間傳導的渠道。Lamont(1997)研究表明在1986年石油價格下跌時期,石油公司明顯減少了下屬非石油分部的項目投資,石油行業的危機通過內部資本市場的傳導致使其他行業受到影響。在金字塔型組織結構盛行的環境下,單個控股企業可以通過多級法人架構控制巨大的經濟資源,單個成員企業的經營風險對社會的危害被無限放大。尤其是現今出現的實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相互交融的產融結合集團逐漸盛行,實業資本的經營風險很容易通過內部資本市場傳導至金融部門,引發一定程度的金融風險,或者反過來,金融部門的困境也可能將實業資本拖入泥沼。
我們再以“德隆”為例:“德隆集團”擁有龐大的產業群,而且包含有銀行、租賃公司及證券公司等各種類型的金融機構。這些金融機構為“德隆”的發展提供了主要的資金支持(其中存在大量的違法操作)。然而過快的擴張速度以及巨額的二級市場護盤成本最終導致資金鏈斷裂,“德隆系”全面陷入危機,下屬幾家金融機構也由此陷入困境,致使局部的金融風險積聚。
(四)低效率補貼
Scharfstein and Stein(2000)的二級模型證明分部經理尋租行為的存在可能會導致內部資本市場的“集體主義”,業績差的分部從業績好的分部獲得資助而無視效率的高低,即低效補貼現象。成員企業如果存在對這種低效補貼的預期將導致預算軟約束問題。而中國的市場制度環境則更為特殊,低效率補貼不僅可能由于二級人的尋租行為引發,更為重要的是國有企業的特殊性質與地位決定了國有企業集團內部資本市場的低效率補貼一定會廣泛存在。地方政府出于減少失業、維護社會穩定等公共治理目標具有對虧損低效的國有企業進行救助的動機。大量國有企業先利用上市公司的融資優勢以及關聯擔保等手段融得大量資金,再通過資金拆借、關聯收購等內部資本市場運作完成對其他非上市國有企業的補助。在國有銀行的市場化改革逐漸硬化了國有企業的預算約束的同時,國有企業集團內部資本市場中的低效補貼卻再次將國有企業往預算軟約束的泥潭里推,而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以及國有銀行成為最大的利益犧牲者。
四、中國企業內部資本市場的法律規制
法律規制的目的在于彌補自由市場機制的不完善導致的市場失靈。對內部資本市場進行規制的目的也在于減少自發的內部資本市場運作的負面效應,防止對中小股東及債權人的權益侵害?,F實中并不存在專門針對內部資本市場運作的法規,而是散見于一系列相關法律之中,從中國法律規范體系看,主要包括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公司法》與《證券法》
前文分析表明,內部資本市場的潛在陷阱中核心癥結就是控股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侵害。中國《公司法》、《證券法》相繼修訂并實施以后,在中小投資者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健全、完善的中小投資者保護體系。比如《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對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表決,并且關聯人不得參與表決;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否則將負有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除此之外,修訂后的兩部法律對股東的信息權、表決權、訴訟權等進行了重新界定,比如股東有權了解公司的相關信息;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股東可以提出議案,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質詢;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股東可以代表公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人;股東也可以直接相關責任人,等等。此兩部法律為遏制內部資本市場的機會主義運作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據。
(二)關聯交易的禁止性法規
2003年8月,中國證監會與國資委聯合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提出了糾正與防范利益侵占行為的具體措施(俗稱“56號文”)。2003年9月證監會與國資委聯合了《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對大股東占款清欠作出了規定。這類規則實際上是對集團母公司與下屬上市公司間的部分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方式進行了禁止性的規定,使其運作空間受到極大的限制。
這些規則出臺的直接目的是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不可避免地將一些本來具有效率性的正當的內部資本配置行為也一并禁止了。基于此,理論界及實務界對該等禁止性規則存在一定的爭議。楊如彥和孟輝(2004)對關聯交易的研究表明:無論何種情況下,促進討價還價機制的完善和機會增加都占優于禁止性法律規則。但筆者認為這一結論有賴于兩個基本前提假設:信息披露充分以及契約各方擁有對等的契約權力,即訂立契約的渠道以及保證契約執行的強制力。而現實中兩個條件都不充分。中國國有企業的財務信息至今仍然屬于機密,不對外披露,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質量也不容樂觀,比如“三九醫藥”就曾先后三次被證監會及深交所批評未及時披露資金往來的相關信息。由于股權分置的存在,中小股東只占很小比例,而且出于執行成本的考慮,很多人選擇不參加股東大會參與決議,這就意味著期望通過公司章程以及股東大會決議對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起到實質性規范作用在短時期內是不現實的。保護契約權力的另一重要機制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盡管中國上市公司也建立了監事會制度、獨立董事制度,等等,但是由于產權及股權結構等根本性問題沒有解決,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被嚴重削弱。因此,在現階段不可能單純依靠內部契約制約不當的內部資本市場行為。據此筆者認為局部的禁止性規則至少在現階段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至于應當在多長的時期延續則要視公司治理改進與產權改革的速度進程而定(魏明海、萬良勇,2006)。
(三)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規則
這主要包括由財政部頒布的會計準則與制度以及證監會和兩個證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規范中涉及到關聯交易的規定,比如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這些法規并不直接對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進行禁止性的規定,而是借助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對其進行間接的管制。這對于降低內部資本市場運行過程中的機會主義行為具有積極意義。但正是由于其屬于非禁止性規則,因此其監管效力非常有限,比如在證監會公布對“三九醫藥”公司及主要責任人未披露“三九醫藥”公司與其關聯公司間巨額的資金往來事項進行處罰的決定后,“三九集團”仍然從“三九醫藥”轉移資金。雖然中國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準則形式上已經比較完備,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真實性與完備性仍然有待提高。
(四)財務公司的監管法規
財務公司是內部資本市場運作的重要載體之一。財務公司的建立有利于使內部資本市場的運作更加透明化、規范化。而對財務公司的規范則直接影響到財務公司運作的業務空間與風險控制。中國財政部于1991年頒布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務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財務公司是辦理集團內部成員單位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2004年銀監會了《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設立條件及從業范圍等進行了較大的修訂,允許財務公司辦理對成員單位的貸款、融資租賃以及內部的咨詢、服務等11項業務。該辦法規定的較高的進入門檻以及對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禁止性規定有利于降低經營風險及金融風險。隨著整體上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以及風險監控能力的增強,財務公司的進入門檻有望進一步降低,同時業務范圍也有待進一步拓展。
[注釋]
①溫嬌月,阮健弘:《2003年中國資金流量分析報告》,《中國金融》,2005年第2期。
②“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答記者問”,http://cbrc.省略/mod_cn00/jsp/cn004002.
jsp?infoID=809&type=1。
③當然這主要是針對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內部資本市場中的成員企業都是全資子公司,則不會存在這一問題。
④有兩種情況可能導致過度投資問題:一種是由于經營者與股東間存在的利益不一致,經營者希望通過過度投資構建自己的企業帝國(Empire building);另一種是決策者由于過于急切地希望壯大規模或涉足其他高利潤行業而導致過度投資或過度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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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unctions and Pitfalls of Internal Capital Markets and Legal Regulations
WAN Liang-yong
(School of Business,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通過對本次調查問卷的統計與分析,當前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作如下歸納:
(一)高職學生的法律基本常識和基本知識普遍不足當前,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主渠道是大一年級開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其課程性質為公共基礎課。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大部分高職學生對專業課比較重視,而對公共基礎課不太重視。對于這門課,只是臨考應付拿學分,不大重視課程涉及法律知識章節的學習。甚至還有不少學生主觀上抱著“只要不違法犯罪,不學法律無所謂”的錯誤觀念不放。因此,不少高職學生都缺乏比較扎實的法律基礎知識。從調查結果來看,學生對法律基本常識和基本知識的了解程度不太樂觀。問卷題目“我國法制宣傳日是哪一天?”答對的只占61.3%;“我國最高的立法機構是哪個?”答對的只占45.1%;對于“如何評價你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知”這個問題,認為“了解和比較了解”的學生只占55%。由此看來,從對法律的認識和態度來看,有相當一部分高職學生的態度比較消極,由此導致高職學生法律基本常識和基本知識的普遍不足。
(二)部分高職學生缺乏法制觀念,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利的法律意識普遍較弱根據本次調查,對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比較熟悉的占32%,對與自己關系緊密的法律《民法》比較熟悉的只占21%,至于《刑法》,比較熟悉的只占9%?!爱斈愕臋嘁媸艿椒欠ㄇ趾r,你準備怎么辦?”只有41%的學生選擇拿起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8%的學生選擇通過武力解決,20%的學生選擇通過關系解決,20%的學生感覺很委屈但認為這事沒有辦法解決,11%的學生不在意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這樣的認識水平,導致很多學生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更不用說付諸訴訟。更有甚者連自己違法犯罪了都還不知道。
(三)高職學生的法律能力普遍欠缺法律能力是體現公民法律素質的一個重要標志,主要包括守法能力、用法能力和護法能力。據相關資料統計,目前,我國高校違法犯罪學生已占到高校學生總人數的1.51%。當前,高職學生守法能力不高,違法行為不斷增多,主要表現在犯罪率的不斷攀升和犯罪類型的不斷增加。比如,新形式的網絡犯罪行為—制造網絡謠言,上傳不當言論攻擊報復別人等。問卷題目“你會買偷來的、價格比實際價格低得多的自行車嗎?”回答“會”的學生占25%。由于受經濟浪潮和文化思潮的沖擊,部分學生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逐漸發生偏移,自我意識出現矛盾和偏差。因此,很多學生對發生在身邊的違法犯罪事件不聞不問、不理不睬,缺乏作為公民應有的社會正義感和責任感,守法、用法、護法能力明顯較差,往往不能自覺維護法律的神圣和尊嚴。綜上所述,總的來看,當前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還比較低,法律基本常識和基本知識比較缺乏,法制觀念比較淡薄,對法律的信任程度、理解程度和自覺守法的程度有待進一步提高??梢?,培養和提高當前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尤顯重要和必要。從小的方面來講,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是提高高職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是引導和保障高職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從大的方面來講,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是國家依法治國的需要,也是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需要。
二、培養和提高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思考
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水平是社會、家庭、學校、學生個人等諸多因素綜合影響與作用的結果。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是提高高職學生法律素質的一項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引導和促進高職學生健康成長的需要。針對上述當前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現狀,筆者認為培養當前高職學生的法律意識,提高其法律素質和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研究和分析教育客體特點,提高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努力促進高職學生法律意識的形成高職院校在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時,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把教育客體———高職學生的思維方式、心理特征、生理特征等方面進行全面研究和分析,這樣才能做到對癥下藥,提高法制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眾所周知,不同的職業具有不同的法律需求,高職學生作為未來的專業性高技能型人才,因此,高職院校在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時,必須針對職業特點滿足職業需求,努力體現法制教育的職業需要?!芭ο蚬妭鞑バ碌臋嗬x務觀念和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似乎比向他們灌輸大量的法律條文更容易收到預期效果?!笨梢?,不僅要讓學生掌握一些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常識和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要在此基礎上強化高職學生的“職業法律意識”,努力培養和提高其法律意識。
(二)高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推進其教學改革與創新,努力發揮好這門課的作用《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是一門公共必修課,是向高職學生系統傳授法律知識的主渠道和主陣地,是高職學生獲取法律知識的主要學科。培養提高高職學生法律意識、增強高職學生法制觀念應貫穿于這門課全過程。教師要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與主動性,鼓勵和引導學生主動探索問題和解決問題,讓學生真正重視和真心喜歡這門課,努力讓這門課起到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作用,讓課堂教學成為培養學生法律意識的有效途徑。因此,要努力發揮好這門課的作用。這就要求:首先,學校要重視該課程,保證充足的教學條件和教學資源。要適當增加課時,充實任課教師,加強對教師的培訓進修以提高其業務水平。其次,教師要創新教育教學方法。在講解法律知識時,應主要采用案例教學法,精選典型的且與學生生活比較貼近的案例,正確剖析,增強教學趣味性、實用性與教育性,以此努力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在教學內容的取舍上,要注意專業性、科學性和實用性。比如,要重點講解民法、刑法、行政法、婚姻法、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讓學生正確理解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幫助學生形成依法辦事,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思想意識。教師要充分利用現代化多媒體教學手段,讓教學內容更加生動、直觀,增強課堂教學的趣味性與生動性。
(三)理論聯系實際,要開展法律基礎課實踐教學活動法律的生命在于實踐。作為課堂理論教學的深化和延伸,實踐教學是提高法律基礎課教學質量、培養和提高學生法律意識的重要環節。組織高職學生積極參加法律實踐活動,不僅可以激發他們學習法律的興趣,而且通過法律實踐活動的檢驗,進一步修正和充實他們的法律意識,更真切接觸法的現象,深入法的本質,形成對法的正確看法,以此真正喚醒學生的法律意識。要多組織學生參與一些與法律有關的實踐活動。例如,可組織學生觀看《今日說法》、《法律講堂》、《道德觀察》等法制節目;邀請相關辦案人員或專家學者到學校作法制講座,讓學生深切體會法律的權威;學校在制定學生教育管理規章制度時,讓部分學生參與其中,要及時采納學生的合理意見與建議,學生應自覺運用法律和規章制度規范和約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可組織學生開展“模擬法庭”活動,學生模擬法官、律師、檢察官、原被告等角色,讓學生掌握訴訟程序,提高守法意識;可組織學生旁聽法院庭審,親身體驗審理案件的程序,直觀了解我國的審判制度等。
(四)要創設和營造立體式法治環境,以此培養高職學生法律意識,提高高職學生法律能力立體式法治環境可細分為三個層面:即校園、家庭和社會層面。1.校園層面。高職學生生活在校園環境之中,這對他們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法律素質的發展有著直接影響。首先,學校要依法治校,學校的教育管理工作者要樹立依法治校理念,深刻認識依法治校的意義。要依據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辦事”,培養學生權利意識。其次,學校要開展多樣的校園法制文化活動。校園法制文化活動對培養和提高學生法律意識有著潛移默化的作用,要努力激發學生參與校園法制文化活動的熱情。再次,學校應重視大眾傳媒(報紙、電視、網絡等)對培養和提高學生法律意識的作用。高職學生生活中的法律知識大多來自大眾傳媒。學生要學會正確選擇和利用大眾傳媒,學校應加強對學生利用大眾傳媒的指導與監督。2.家庭層面,即要重視和完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的質量,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養、對學生的健康成長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家長淡薄的法律意識會直接影響子女法律意識的形成和發展。因此,要從家庭層面營造良好的法律氛圍。家庭是青少年法制啟蒙的第一所學校,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位法律教師。如果從小就重視對子女的法律啟蒙教育和法治教育,這無疑對青少年法律意識的培養和提高產生深遠影響。3.社會層面。培養和提高高職學生法律意識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等各方面的教育力量多管齊下,這樣才能形成培養和提高高職學生法律素質的強大合力。因此,國家要加強和推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為培養和提高高職學生法律意識創造良好社會環境。必須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真正落到實處,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黨全社會要高度重視法律教育,完善社會監督,凈化社會環境,強化社會治安,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在全社會創設有利于高職學生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