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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2012年3月14日,新刑法修訂案通過,其中對于檢察機關偵查監督的條款新定與修訂尤其突出;然而這些規定對于我國檢察機關有那些影響,以及緣何會有這些影響,作為檢察機關的司法人員又當如何去應對這些挑戰,本文在對新刑訴法中有關于檢察機關偵查活動的新規定解析的基礎之上,提出這些新規定對檢察機關的影響,最終分析后得出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如何應對新規定帶來的影響和挑戰。
論文關鍵詞 新刑訴法 審查逮捕 非法證據排除 舉證責任 偵查監督
一、 新刑訴法對檢察機關偵查監督工作的新規定
(一)完善了批捕規定,強化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責任
新刑訴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了五種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該規定對檢察機關的審查批捕工作進行了細化,尤其是其中的“社會危險性”導致的“審查批捕的必要”更加強化了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責任。
(二)細化了批捕程序
新刑訴法在批捕程序的規定中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其中新刑訴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了三種情形下人民檢察院可以詢問犯罪嫌疑人;同時,新刑訴法在對羈押的必要性審查規定也有了進一步的說明,如刑訴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三)在公訴案件中明確了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
新刑訴法第四十九條、五十條到五十九條對檢察機關的舉證責任、取證、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上述規定把庭審中,收集證據合法性問題的責任直接拋給了檢察機關,即監督公安機關及檢察機關自身在偵查取證活動的合法性。
(四)檢察機關偵查權的強化
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到一百五十條的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可以采取技偵手段,并對檢察院行使該權利的期限、程序以及獲取信息的適用范圍等問題做出了嚴格的明確規定。如新刑訴法第二編第二章第五節、第六節分別對“搜、查、扣、凍”的對象和范圍作了重要調整。這些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解決自偵案件偵查手段單一的困難,但如何對這些偵查活動進行有效監督也對檢察機關提出更高的要求。
(五)新設了權利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規定
新刑訴法不僅加強了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舉證等權利,同時也新增了權利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權利,如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人、利害關系人對于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五類行為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如果權利人對處理結果不服,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由檢察機關進行審查。
二、新刑訴法的上述新規定對檢察機關的工作帶來的影響分析
(一)批捕標準難把握,造成不捕率上升
在“社會危險性”的理解適用方面,司法實踐中對第七十九條第一款的理解,會存在較大分歧。條文中使用的“可能”、“企圖”等語言,是對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的判斷,在司法實踐中具體依據什么標準判斷、如何把握等,尚存在一定爭議。且因批捕標準難把握,加重了檢察機關的責任,故自新刑訴法實施以來,各市普遍出現不捕率上升的情形。
(二)加重羈押前的司法審查責任
司法人員在傳統觀念中認為,犯罪嫌疑人既然被偵查機關拘留,就是犯了事,就將其視為對立面,因此,對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強制措施就理所當然了,該犯罪嫌疑人不論最終是否被定罪,都須經歷這種長時間的審前羈押。然而,審前羈押階段是最容易出現刑訊逼供等嚴重侵犯人權的問題,因為這段時間偵查機關處于破案壓力之下且幾乎沒有任何監督。對于一些輕罪、過失犯罪,由于羈押時間過久,等到判決時不能實現罪行相當,而對社會產生怨恨,其至報復社會,給社會造成更大危害。
因此,我們必須認真思考并改革羈押制度。新刑訴法要求檢察機關在逮捕后仍要對羈押必要性進行持續審查,一改過去“抓了就關”的觀念,取而代之的將是對羈押性強制措施進行司法審查的理念,但這些同時也加重了檢察機關羈押前的司法審查責任。
(三)偵查監督工作將更加突出
原來刑訴法規定各級檢查機關內設偵監部門負責偵查監督工作,其職責主要是對批捕前的偵查活動進行審查監督。新刑訴法在很多方面對偵查監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提到了自偵、偵監、公訴、申訴、控告等很多個部門,原有的監督偵查訊問錄音錄像、強制措施合法性、證據合法性以及保障律師的權利等等,而現行模式、執行部門等現時很難適應這些要求,因此,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工作將更加突出。
綜上所述,新刑訴法從多個方面細化了檢察機關的偵查、舉證、審查的權利,這也意味著檢察機關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將大幅增加,如一旦在指定監視居住的執行中出現了當事人因刑訊逼供等非正常死亡的情況,檢察機關將會承擔監督不到位的責任;在庭審中如果法庭認定控方收集證據的程序、手段等不合法而嚴重影響定罪量刑而加以排除,檢察機關不僅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還要承擔對偵查活動監督不力的責任,總之,新刑訴法的修訂增加了檢察機關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三、提出司法實踐中的相應對策
(一)組織辦案人員深入學習新刑訴法,加強業務培訓
由于檢察機關偵監部門人少案多,培訓學習的時間較少,部分干警對偵監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不熟悉,導致業務能力和辦案質量不高。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全市偵監系統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偵監隊伍的整體業務水平和辦案能力,努力使辦案人員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識、信息,練就扎實的基本功,并進一步強化證據意識,把審查的重點放在對證據的審查和運用上,運用證據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進行論證和分析,做到公平正義。
另外,還應該根據具體的各自具體的職責進行專項訓練,確保不同的崗位的工作人員都能夠保證偵查監督工作的高效實施,努力使偵查監督人員達到高檢院《關于加強偵查監督能力建設的決定》要求的7個方面的崗位技能。
(二)強化研究“社會危險性”適用問題
首先,要明確“社會危險性”的適用條件及對象。其評價的重點應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微刑事案件”。其次,對于不同類型的案件,如婦女、未成年人、聾啞人等犯罪嫌疑人等特殊刑事案件分門別類的各自評價。再有,注意酌定從輕的情節,如偶犯、初犯、過失犯、爭取被害人諒解、積極賠償等悔罪表現等情況進行審查。
(三)堅持少捕不捕
對于批準逮捕的條件要嚴格落實,聯合制定更加詳實具體的司法解釋,但同時要注意可操作性。堅持少捕或者不捕原則,需要逮捕的要堅決逮捕,對于那些不需要逮捕的,原則上可不捕。此外,檢察監督機關人員需把握好“逮捕必要”的條件,充分理解逮捕系最嚴厲的一種強制措施,其為定罪量刑服務是唯一目的,檢察監督人員必須謹慎運用堅持少捕不捕原則。
(四)羈押前的必要性審查
首先,在司法實踐中制定措施,詳細落實審查羈押必要性的工作流程。其次,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與偵監部門應當建立羈押必要性協同監督機制。偵監部門難以掌握案件批捕后的發展情況,也就難以在批捕后繼續審查羈押必要性。 故公訴、偵監兩部門應加深溝通案件信息,并由兩方負責人或承辦人合力負責批捕后的全程動態,公訴部門應將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及案件進展反饋偵監部門,便于及時監督審查。
為了解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種種弊端與缺失,將經濟學與法學相融合的研究方法引入對該制度的完善無疑是一種全新的思維方式。本文以法律經濟學的程序效益為視角,首先簡要介紹了程序效益分析的基礎理論,在闡明程序效益包括成本與收益兩個基本要素的基礎上,分析了我國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存在的問題。利用法律經濟學程序效益的分析方法,找出制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因素,并以此為基礎,明確改革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指導原則,并結合法律經濟學中提高程序效益的途徑,分別從訴訟成本和訴訟收益兩個角度設計出完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之路徑,以此來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程序效益,以期達到效益與公正的和諧統一,更好地保障各方參與人的合法利益。
【關鍵詞】:刑事附帶民事程序效益訴訟成本訴訟收益完善
【引言】
我國刑事訴訟法把效率視為訴訟的基本理念與價值要求之一,對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損失賠償問題采取雙軌制來解決,規定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參加的情況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遭受損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檢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進行的訴訟活動。該制度在設立之初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原本的設計目的是為了在程序上方便當事人訴訟,使其免遭訴累,及時彌補被害人因不法侵害遭受的損害,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其不足之處也不可避免地暴露了出來?;裟匪乖赋觯骸袄硇缘匮芯糠桑斍暗闹髟渍呋蛟S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是未來屬于統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币虼吮疚脑噺姆治鑫覈淌赂綆袷略V訟存在的問題入手,以法律經濟學程序效益分析為視角,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改革進行新的探討。
一、實然與應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錯位
理解法律,特別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上的價值功能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正確處理刑事案件,實現訴訟公正
訴訟公正是個永恒的話題。美國哲學家羅爾斯指出:“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種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痹诜审w系內部,訴訟法律制度與公正的關系最為直接,因為訴訟法律制度是具體落實、實現公正的,任何一種公正的法律目標都必須經由一個理性的程序運作過程才可轉化為現實形態的公正。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正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將刑事案件和附帶民事案件合并審理,從而有利于全面地查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行是否造成損失、損失的程度,以及被告人犯罪后如何對待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是否真正認罪、悔罪等問題,正確執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準確地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和科以民事責任,實現訴訟公正。
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實現訴訟效益
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損失賠償,而不是讓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把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彼此密切相關的刑事、民事兩種案件簡化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對于司法裁決的整體而言,可以盡量保持對同一事實刑事、民事裁決的一致性;對司法機關來說,可以避免刑事、民事分離審理時所必然產生的調查和審理的重復,從而大大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可以說,在某種程度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體現了平民化的精神,在這些案件中,既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也往往無需支付律師費聘請律師,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審,在迅速、減少費用成為正當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利于實現訴訟效益的價值尤其明顯。所以,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置于社會這一大環境中加以審視,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也將成為我們思考問題的重要要素。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立法規定與現實的巨大反差
根據我國立法的規定,刑事被害人有兩種選擇,其一是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加以解決,其二是在刑事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上,由于民事訴訟部分對于刑事訴訟的“附帶性”,導致我國當前實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在實踐中存在著諸多問題。無論是法院做出無罪判決、檢察院撤回、公安機關撤銷案件還是被告人逃脫,由于被告人刑事上的無罪、不予追究或者難以追究,直接導致被害人民事賠償請求的難以實現。既然作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按照民法的一般原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要明顯低于刑事訴訟證明標準,在刑事部分被告人可因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被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但并不代表被告人對于民事部分就不承擔責任;盡管被告人逃脫,但如果法院認為法律關系簡單的,是可以對民事部分缺席判決的;檢察院撤回的,意味著國家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放棄追究,但并不意味著被害人就放棄了民事賠償的請求??梢?,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模式中,由于民事賠償對于刑事訴訟的“附帶”性質,導致法院的刑事審判對民事判決直接發揮了決定性的影響,當司法機關決定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請求很難實現,這也意味著在此種情況下,被害人既無法實現復仇和懲治犯罪人的欲望,也無法實現獲得民事賠償的訴求,從而突出暴露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體制的內在缺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8條又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同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倍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9條在此基礎上更進一步規定:“如果同一審判組織成員確實無法繼續參加審判的,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睆姆ɡ砩险f,以追求效率為己任的附帶民事訴訟因為某些特殊的情況而無法同刑事訴訟一并審結時已喪失了存在的價值。不能為刑事被害人提供較一般民事訴訟更及時有效的賠償的附帶民事訴訟屬于重復立法,有害無利;立法涉及成本問題,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另外,由刑庭法官審理附帶民事訴訟不會比專業的民庭法官高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刑事審判后可以更換審判組織成員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更是與審判權行使的親歷性原則相左。刑事訴訟法關于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上述規定使設置該制度的初衷難于實現,應該具有的制度整合功能在立法及司法實踐中沒能得到充分體現,對被害人的救濟只能是口惠而實不至,訴訟程序無法發揮定紛止爭的作用,不利于保護社會秩序的安定,立法在實然與應然之間出現巨大反差,導致民事賠償請求很難實現。
二、沖突與協調: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分析
理性地研究法律,當前的主宰者或許還是“白紙黑字”的研究者,但是未來屬于統計學和經濟學的研究者。
——[美]霍姆斯
(一)程序效益分析的兩個基礎理論
1.科斯定理及其交易成本理論
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如果存在實際的交易成本,有效率的結果就不可能會在每個法律規則下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合意的法律規則是使交易成本的影響減至最低程序的法律規則。這些影響包括交易成本的實際發生和由避免交易成本的愿望誘使無效率的選擇。
將科斯定理運用于對訴訟程序的效益分析,我們必然會有這樣的推論:訴訟程序的設計和選擇適用都應充分考慮訴訟成本對訴訟效率帶來的影響。為了實現有效率的訴訟結果,立法者、程序參與者都不得不重視訴訟參與各方合意的作用,以期減少訴訟成本。如果訴訟各方能夠通過合意達成對爭議事項的解決,無論是參與各方本身還是公安、司法機關的訴訟投入都將實現最小化,即實際訴訟成本最低。實際訴訟成本越低,則所獲訴訟的結果就越有效率:訴訟各方均在各自的自愿同意下解決了糾紛,最大可能避免因二次訴訟的發生導致的新的司法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新的訴訟成本的增加。無論從個人利益還是社會效益的角度來考量,均達到了效益的最大化。
2.波斯納財富極大化理論
波斯納在他的財富極大化理論中提出了兩個重要概念,即自愿和協商。他認為,一種促進或助長自愿性和協商性的法律制度更容易得到人們的偏愛。借助于理假設,每個人都是自己福利的最好判斷者,因而在自愿和協商的條件下,每個人都想通過交易來改善自己的福利,增加自己的財富。促進或者助長自愿性和協商性的法律制度也就是一個追求財富極大化的制度。而且,波斯納對“財富極大化”進行了解釋,其中的“財富”指一切有形和無形物品和服務的總和。波斯納對“財富”的此種解釋,在將要進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分析中,筆者認為可以將其解釋為經濟性和非經濟性的收獲的總和。
用波斯納財富極大化理論分析訴訟程序,至少可以得到一種指導思想的啟發:要通過訴訟程序實現財富極大化,在設計程序之初就應當充分注重程序參與者的理性選擇,為程序參與者提供協商的機會,盡量使程序能夠保證并促進參與者的自愿與協商。在程序的實際運用中,執法者則應指引和幫助程序參與者在自愿的前提下進行有效協商。
(二)程序效益的基本要素
1、訴訟程序的成本
經濟學中對成本問題的思考有一個角度是在機會集合范圍內以替換的形式進行的,即獲得某物品而不得不放棄的另外一種物品的數量。從這個角度出發,訴訟程序的成本應是指程序主體為實施訴訟行為而耗費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等司法資源的總和。每一訴訟過程,其中所耗費的司法資源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1)人力資源。進行訴訟程序活動既需要相當數量的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法警、陪審員等,還需要訴訟當事人、律師和證人、鑒定人等參與訴訟活動。(2)物力資源。表現為法院為進行正當的訴訟活動所必備的法庭設施、通訊及交通設備,以及當事人和有關機關為被采取強制措施、被查封或扣押的物品、文件、財產等。(3)財力資源。通常包括法官、陪審員、書記員等的薪金,案件受理費、勘驗費、鑒定費、公共費、翻譯費、律師費,以及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保證金與實際支出費用、執行費用等。(4)時間資源。訴訟中時間的浪費或者訴訟周期的拖延,往往意味著程序主體在單位時間內訴訟活動效率的降低,并同時造成人力、物力或財力資源耗費的增加,因此在訴訟程序中,時間也是一種與經濟耗費直接相關的司法資源。這種成本包括私人成本和國家支付的公共成本兩部分。
2、訴訟程序的收益
作為追求財富極大化的主體,從事任何活動都預期獲得最大收益。所謂收益,就是一定的投入產出的成果。訴訟程序的收益除了物質性收益,更多地體現為非物質性收益,如倫理性收益,即理性主體讓渡司法投入而追求糾紛的解決、社會秩序的回復、國家法律威嚴的樹立、正義的弘揚等等。對法院而言,如果其進行訴訟活動存在經濟收益,那么該經濟收益一方面是指其收取的訴訟費用的數額,另一方面則是解決提交到法庭的爭議,恢復社會秩序的穩定;對訴訟各方來說,則是指預期利益的實現或者預期不利益的避免??梢?,訴訟成本與效益涉及經濟和非經濟兩種價值體系,所以對訴訟程序的效益分析,不僅要考慮訴訟程序投入的經濟合理性,更要考慮訴訟程序的產出能否滿足程序參與者的愿望和目的,以及訴訟產出的社會效果。
(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實踐分析
作為單純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本來享有在訴訟時效內選擇管轄法院和時間的便利,而且案件審理期限可長至6個月,可以更加從容地進行訴訟活動;雖需要交納訴訟費,但只要符合條件,也可以申請緩、減、免并得到批準。而作為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則必須在一審宣判前向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訟,審理期限短,對當事人的訴訟經驗和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附帶民事訴訟的特點決定了刑事部分的審理左右著整個案件的審理進程,而民事部分又受到刑事審判程序的局限,不能嚴格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管轄、期間和送達、證據交換、時效等規定被迫根據刑事訴訟的特點相應調整、簡化,甚至不再適用。反過來,刑事部分的審理進程,也不能不受所附帶的民事案件進展情況的影響。
雖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因其復雜而延長審限的絕對數量不多,但是因附帶民事訴訟而延長審限的比例是單純刑事案件的兩倍,其對案件及時審結存在負面影響是不爭的事實。另一方面,絕大多數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均被壓縮到一個半月內審結,相對于普通一審民事案件6個月的審限來說,審理速度過快,是否過于強調效率優先而影響實體公正的擔心并不多余。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調點、認證規則等與民事案件差異很大,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訴訟參與人往往具有雙重身份,從而享有刑事、民事兩種不同的訴訟權利,承擔兩種不同的訴訟義務,加上當事人在法律知識、文化素養、語言表達能力等方面的差異,使庭審節奏很難把握。從司法成本看,我國刑事普通程序由于其程序的嚴謹性和被告人通常被羈押的特殊性,訴訟過程中所消耗的公、檢、法等機關的各項訴訟資源本身就比民事訴訟多,在重罪刑事訴訟中附帶解決全部民事賠償也不夠經濟。即使不考慮上述成本,就減輕當事人訟累的作用而言,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作用亦有限。
法律限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期間是刑事案件立案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并規定未在該期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不能再提起,避免了刑事程序頻繁被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打斷,致使審判拖延,有利于刑事訴訟成本的降低。但是,僅有提起民事訴訟的期間限制,并不能保證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實現。原因是我國對附帶民事訴訟的立法指導思想是“刑優于民”,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先刑后民”的審理順序。向民庭提起民事訴訟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關系問題上,在刑事訴訟沒有提起之前,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有權向民庭提起民事訴訟。而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則不準單獨向民庭提起有關民事訴訟,此前向民庭提起的有關民事訴訟除非已經審結生效,否則或者應當中止審理;或者應當根據人的申請撤銷向民庭提起的有關民事訴訟,而由他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且一旦啟動了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刑事部分的審理沒有結束,附帶民事部分是不可能先行判決的。這就意味著,如果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出現被告人在法庭審理期間潛逃或消失后,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應當將刑事訴訟暫時停止,待上述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因素消失后,再恢復進行后面的訴訟程序。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要求不能及時甚至長期得不到解決,其為進行附帶民事部分的訴訟成本只得隨著刑事案件的審理進程起伏,被害人沒有別的手段將自身訴訟成本降至最低,反而被無限擴大。這對于被害人而言,過于不公,除非放棄要求賠償,被害人甚至沒有選擇的余地,不僅要被拖進刑事案件的整個過程,而且還要承擔高額訴訟成本的風險。這種情形下的被害人,即使能夠判斷怎樣的程序對他是有益的,也沒有辦法去追求更有效益的程序結果。
三、廢除與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改革的價值選擇
在理論轉變為實踐的時候,于每一個轉折點都會出現棘手的問題。
——安德魯卡門
(一)改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指導原則
1、兼顧訴訟程序的經濟效益與非經濟效益
訴訟程序的效益除了經濟效益,還包括非經濟效益,如社會秩序的恢復、國家法律威嚴的樹立、全社會公正信念的堅定等。對經濟效益的追求并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唯一目標,更多的時候必須重視非經濟效益的實現。只有在程序和實體公正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談論程序的效益才有意義可言。立法者和司法者在公正和效益的關系上處于怎樣的立場,決定著司法資源的主要流向,是制約程序效益提高的重要因素??梢?,在訴訟效益和訴訟公正之間如何側重,是研究訴訟程序效益首先要確定的基調。在刑事訴訟價值中,公正處于首要地位。只有在正義得到實現的前提下,才能提高訴訟效率;對訴訟效率的追求,不能妨礙公正價值的實現。如果為了實現訴訟效率而無視訴訟公正,就有本末倒置之嫌。因此,在改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時,無論是采用節約訴訟成本的方式還是以增加訴訟收益的途徑提高程序效益,都不能以之為終極目標。當然,對程序和實體公正的強調也不能成為忽視訴訟程序經濟效益的借口。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經濟效益和非經濟效益兩個方面都應當兼顧,以程序公正為首要目標,以盡可能少的司法投入實現公正。
2、以人為本、尊重程序參與者的自由意志
不論附帶民事訴訟如何進行,其本質上還是一種民事訴訟,因此民事訴訟的各種原則在沒有特殊情況下,都應當適用它。筆者認為,民事訴訟中無論是訴訟權利平等原則、處分原則還是法院調解原則都可歸結到一點:以人為本、尊重程序參與者的自由意志。而我國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在這方面有很多缺陷,一旦要求損害賠償就被拖進了整個刑事訴訟的進程,不能根據自己的意志決定進行賠償訴訟的形式,甚至不能決定自身訴訟投入獲得收益的最大化。對此,筆者認為完全有必要引進民事訴訟中的體現當事人自由意志的調解和處分兩項原則。
3、平衡被害人、被告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特殊的民事訴訟,但由于其適用與刑事案件一并審理的民事案件,涉及諸多利益關系,必須作出平衡,以保證該程序不違背公平理念,無損正義的實現。一方面應重視被害人與被告人利益的平衡。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利益平衡,主要考慮被告人的人權保障和被害人的權利保護問題。另一方面應重視被害人、被告人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社會公共利益對于訴訟程序設計上的重要性,正如一些學者認識到的,是“在分配和行使個人權利是決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對于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而言,社會公共利益也是其賦予被害人、被告人權利,限定其權利范圍的界限?!霸趥€人權利和社會福利之間創設一種適當的平衡,乃是正義的主要考慮之一?!比绾渭葘崿F被害人、被告人利益,又不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實際損害或者形成損害的危險,是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所不能忽略的一環。這種平衡能否建立,直接決定著對該程序是否正義的評價。
(二)完善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模式之路徑
1、從訴訟成本的角度提高程序效益之設想
(1)限制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作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基礎的刑事案件有特別重大的刑事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之分,由刑事侵害引起的民事損害情節也有輕重繁簡的差異,同時被害人的請求內容有精神損害賠償和單純的物質損害賠償的不同,請求的對象有針對刑事被告人和非刑事被告人之別,若對此不加以區分,都規定可以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僅不能保證被害人得到公平的民事賠償,更可能導致整個訴訟程序的混亂、拖延,增加訴訟成本。因此,應對不同的案件進行梳理,繁簡分流,區別對待,限制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具體而言,對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法院應予以審查:如果案情簡單,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則將其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渠道;如果案情復雜,不適宜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的案件,則應限制被害人的選擇權,告知其向民庭或者將案件轉交民庭處理,將復雜的民事訴訟排除在外,以此簡化附帶民事訴訟,提高受案范圍內進行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具體來說,這兩類案件的界限是:一是是否存在刑事被告人以外的應當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二是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是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三是是否屬于特殊領域的侵權行為,是否屬于嚴格過錯責任或無過錯責任,是否涉及舉證責任的倒置等情形。
(2)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被害人的積極意義在于:“使其因刑事公訴人為證實被告有罪而采取的必要行動中得到便利。特別是在被害人由于貧窮或無知,沒有條件為了自己的利益而時,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更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利益?!钡?,如果被害人有條件為自身利益而的時候,或者被害人希望通過單獨的民事訴訟程序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得到更專業維護的時候,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就可能不再是被害人的首選。因此,應當賦予被害人程序選擇權,讓其自主決定請求賠償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制定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中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的,不能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判決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從而在司法解釋中確立了被害人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作為解決犯罪被害人刑事損害賠償的兩種重要方式,同時確立附帶民事訴訟與犯罪后獨立的民事訴訟制度,允許被害人行使選擇權,即當事人可根據自身的條件,選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對于保護被害人的損害賠償權是有重要意義的。
筆者認為,允許被害人就犯罪行為引起的損害提出民事賠償請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被害人選擇附帶民事訴訟方式的,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后,法院一審判決之前提出;二是被害人選擇獨立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改變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先刑后民”的審理順序,重新界定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審理順序,被害人既可以在刑事追訴程序啟動之前,也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或者刑事審判之后向民事法庭提出,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立案條件進行審查,如果決定受理的,可以按照被害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按照民事證據規則依法判決,沒必要等到刑事案件審理或審理終結以后,這樣被害人的程序選擇權才不會形同虛設,訴訟成本才不會加大;當然,法院如果認為為審理民事案件所必要時,可以先中止民事程序,待與此案有關的刑事訴訟審結后再繼續進行。對于民事判決或調解結案后的執行,應完全遵循民事執行的要求。
(3)全面引入刑事訴訟和解制度。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理兩個程序過程。發揮刑事和解制度兼顧并平衡公正與效率的功能,能夠及時達成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與履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要求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司法機關應充分考慮加害人的悔罪態度和社會危害后果,這為刑事和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和廣闊的法律空間,而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也契合了和諧司法的內在要求,既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工作的最有力的手段,也是刑事審判參與和諧社會建設的有力武器。但應注意不要過分固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適用階段,在整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都允許被告人和被害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進而結束關于損害賠償的審理活動。
(4)健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機制。借鑒民事調解的成功經驗,發動各種社會資源,擴大調解人的參與面,充分利用民事訴訟中訴調對接的相關梁道,鼓勵和確認社會調解在附帶民事案件中的作用,支持一切合法的調解結果,建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格局,徹底扭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法院單打獨斗的局面。在刑事案件的各個階段都應提倡涉及民事賠償事宜的調解,立案偵查過程中的偵查人員、審查時的公訴人都有權依法對附帶民事賠償事宜進行調解,一旦達成調解協議,即便進入訴訟,法院均應支持。對于人民群眾、社會機構、其它國家機關參與達成的調解協議,只要不違法,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應視為有效的處理結論。為此必須加強業務培訓,特別針對人身損害賠償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和民事審判政策方面的業務培訓,提離刑事審判隊伍的民事審判索質和調解能力。從根本上扭轉以案尋法,被動辦案,對相關民事法律及其精神理解不準不透而適用有誤情況的出現,提高調解的自覺性和能動性。同時審判業務能力的提高也可以有效提高調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克服審判人員對刑事附帶民事調解工作的畏難情緒,扭轉調解、執行上的被動局面。在日常的審判管理中,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質量作為審判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特別是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納入到審判調解的整體布局中,作為法官審判業績的考核依據之一。借鑒民事調解的相關規章制度,結合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和刑事政策的相關要求,制定出刑事附帶民事調解的規范流程,具體規范和指導相應的調解工作,從而降低訴訟成本,更有效地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效益。
2、從訴訟收益的角度提高程序效益之設想
首先,應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而《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均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相互之間嚴重沖突。其次,將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規定為人民法院一種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受經濟等各方面因素影響,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有能力請律師來幫助保護自己的權益,被害人如果錯過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機會,就要承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所引起的心理之痛與經濟之重,而明確法院的告知義務則可以減輕被害人的負擔。最后,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充分體現“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全面確立財產犯罪的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在對被告人同時處以財產刑和對被害人給予民事賠償時,民事賠償應優于財產刑執行?,F時,財產犯罪受害人既可附帶也可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犯罪人賠償損失,并可根據生效判決,請求原處理的司法機關幫助執行。
可以說,從提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效益的角度考慮,改革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只是完善一個程序的操作,讓被害人有選擇的機會、使其對程序后果能夠形成明確的預期。而如果希望通過增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收益,達到提高程序效益的目的,著力解決好每一樁被害人以附帶民事訴訟方式提起的關于損害賠償的訴訟才是增加程序收益的做法。
【結語】
托馬斯.福勒說過:“呆板的公平其實是最大的不公平。”我國現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確立的初衷,在于“有效保障公民、國家、集體財產不受犯罪侵犯、維護其合法權益,便利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節省人力、物力和時間,提高法院辦案效率,及時有效懲罰犯罪”。就我國國情而言,這對于那些迫切需要獲得損害賠償,而自身各方面又無法支持進行多次訴訟的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存在確實不失為解決問題的一種好的途徑。
【關鍵詞】新生兒;窒息;復蘇;觀察;護理
1臨床資料
2007年1月至2007年12月,在我院出生和外院轉入我科的新生兒中,有42例發生窒息。中輕度窒息(阿氏評分)28例,重度窒息14例,因母親患糖尿病引起窒息1例,母親患妊娠高血壓5例,前置胎盤5例,臍帶繞頸6例,羊水胎糞污染有胎兒宮內窘迫7例,產程延長5例,頭盆不稱2例,破宮產3例,早產8例,合并顱內出血9例(頭顱CT證實),腸麻痹1例,肺出血1例,臨床治愈38例,放棄治療2例,死亡2例。
2搶救方法
在胎頭娩出后,助產者必須用左手自鼻根向下頜擠壓,盡量擠盡口鼻內粘液和羊水。胎兒娩出后使新生兒仰臥,肩下墊起,使頭后仰,用吸管吸凈鼻咽喉及口腔粘液、羊水,負壓不超過30mmHg,每次吸10秒,保持呼吸道通暢,如果呼吸道粘液堵塞部位深,可用喉鏡進行氣管插管吸出。亦可用徒手插入法。動作必須迅速及時,要在生后1分鐘內完成,注意勿損傷呼吸道粘膜。清除呼吸道異物后不能呼吸者,可以進行人工呼吸,同時給予吸氧。心率慢于60次/分鐘者應先用胸外心臟擠壓。經上述處理,心率仍不見改善,應予藥物輔助治療,復蘇過程中要確保輸液通暢。整個復蘇過程中必須保暖?;純好涑龊罅⒓床粮尚律鷥撼睗竦纳眢w,減少散熱,最好有遠紅外線保溫床設備。因寒冷會提高代謝增加耗氧,加重酸中毒。
3窒息后的護理
對窒息的新生兒進行及時有效的復蘇,首先保持呼吸道通暢,建立有效呼吸,增加通氣,保證氧氣的供給。其次是維持有效循環和藥物治療等。
3.1保暖
在無暖箱的情況下,可將嬰兒貼身放在母親懷中,外面蓋上衣被,或用熱水袋保暖。但需防止意外,發生燙傷,水溫以不超過50℃為宜。
如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患兒置于暖箱中。暖箱溫度應根據患兒體重調節?;純浩乇M量維持在36.5℃左右的中性溫度,以減少耗氧量。
3.2監測生命體征
呼吸是監護的重點。如果呼吸頻率持續大于60次/分,呼吸暫停大于15秒~20秒/分,伴有心率下降,唇周及四肢肢端發紺,并常有呼氣性,這時患兒常需要氧氣吸入。一般采用頭罩給氧4~5升/分。應根據血氣分析結果調整用氧濃度,因為低氧會造成重要器官不可逆的損害,長期高濃度吸氧又會造成氧中毒。
心率和血壓的監測,它們常隨呼吸情況而改變,監護中主要測心率,注意心音強弱,心律齊否。心率如果低于80次/分,應采取胸外心臟按壓或應用興奮心臟的藥物。如果心率高于180次/分以上,并伴有肝腫大,可能有心衰發生,根據醫囑使用強心藥等。如果有心動電流圖、心臟超聲等設備,則可早期發現異常,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對提高患兒的成活率起到積極作用。血壓的收縮壓約45~80mmHg。
3.3觀察病情變化
因新生兒窒息可引起一系列并發癥的發生,為防止并發癥的發生和預后良好。我們必須嚴密觀察患兒的不良表現,如哭聲大小、有無尖叫、四肢肌張力、末梢循環、皮膚溫度及顏色、各種反射是否正常、意識有無障礙、大小便情況等。如發現上述有異常,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病情進一步加重影響患兒的生命。
由于窒息缺氧患兒的括約肌松弛,胎糞可在生前已部分排除,而生后無糞便或因腸蠕動減少而少糞便,也可因窒息缺氧血液重新分布而致腸道缺血。于生后幾天出現腹脹和帶血性大便,小便也因缺氧缺血導致腎臟受損引起排尿減少。故對大小便的次數、量、顏色、性狀的觀察和記錄都具有重要意義。
3.4預防感染
因為新生兒機體抵抗力低,病原菌易侵入機體引起感染,可適當應用抗生素。新生兒要求住單間或同病種患兒住在一起,減少探視人員,工作人員接觸患兒前后應洗手、戴口罩、穿工作服及干凈鞋子。有呼吸道感染者禁止接觸患兒。患兒所用物品必須清潔,必要時需經過高壓消毒后使用。病房每天用紫外線消毒一次,做好患兒的皮膚、臀部及臍部護理。超級秘書網
3.5喂養
輕度窒息復蘇后的新生兒,如反應好、吸吮力好,可直接喂母乳。如果吸吮能力差者,可用滴管或胃管喂養。重度窒息復蘇恢復欠佳者,適當延遲開奶時間,防止嘔吐物吸入再次引起窒息。如果喂養不能保證營養供給者,給以靜脈補液,一般先靜脈點滴10%葡萄糖,以后根據需要加滴復方氨基酸、中性脂肪、血漿等進行靜脈高營養治療。
3.6安靜
窒息兒必須保持安靜,減少搬動,護理和操作盡量集中進行,動作要輕柔。頭部略抬高以減少顱內出血。
關鍵詞:信息素養;信息能力;信息環境;信息技術教育
培養學生的信息能力、提高學生的信息素養是信息技術教育的根本目標。為了趕上信息時展的需要,我國于2000年制定了《全國中小學信息技術課程指導綱要(試用)》。明確指出中學信息課程的主要任務是:“培養學生對信息技術的興趣和意識,讓學生了解和掌握信息技術基本知識與技能”;“通過信息技術課程使學生具有獲取信息、傳輸信息、處理信息和應用信息的能力”;“培養學生良好的信息素養,把信息技術作為支持終身學習和使用的學習手段,為適應信息社會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打下必要的基礎?!毙畔⒛芰κ且环N基本的信息素養,它是一種在技術層面、操作層面和能力層面上的素養,它是信息素養的重要內容。除信息能力外,信息素養還應包括在認識、態度層面上的內容,即對信息、信息社會、參與信息過程和信息社會的認識和態度層面上的內容,這也是每一個信息人所必須具備的素養。信息技術教育是一種以培養學生信息能力、提高學生的信息素養為目標的學科教育。信息技術教育的教學目標應包括對信息科學的理解;對信息活用的實踐能力;對信息社會的認識、態度與參與3個方面。這三個方面不僅規范了信息技術教育的內容,也決定了信息技術教育應采取的方法。根據信息技術教育的目標要求,在信息技術教育中如何培養學生的信息素養呢?
1要培養學生對信息技術學科的興趣
美國著名的心理學家布魯納說:“學習的最好刺激乃是對學習材料的興趣。”我國古代教育家孔子也曾經說過:“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樂之者?!笨梢妼W習興趣的重要性。學生如果對學習信息技術沒有興趣,就談不上信息素養的培養。教師應把嚴肅的“講電腦”和煩悶的“學電腦”變為活潑的“玩電腦”和輕松的“用電腦”,使得課堂氣氛輕松而有趣;也可以借助學生對電腦游戲的興趣,訓練和培養學生操作計算機的技能技巧和學習方法。比如,可以用紙牌、五子棋游戲教學鼠標的用法;用“打地鼠”和“摘蘋果”游戲訓練指法。
2營造良好的校園信息環境
一個良好的信息環境,對信息素養的培養和提高非常重要。目前,許多高校已有完善的校園局域網,并與G0438034連接,學生在宿舍就可以上網。圖書館有豐富的館藏,圖書館館員負責選擇、收集、加工、存儲信息,并提供某學科或某主題的相關信息等服務;負責對在校師生進行信息檢索、網絡資源的培訓,對新的網絡檢索知識開展不定期的講座,用網絡進行信息、信息導航、信息交流,用不同形式的讀書社或社團開展信息活動,促進信息交流,使整個校園形成一個濃濃的信息氛圍,為信息素養的培養奠定良好的支撐環境。
3教師的教育觀念和自身信息駕馭能力是培養學生信息素養的前提
培養和提高學生的信息素養,要求教師自身具有較高的信息素養,能把信息教育整合到各科教學中去。課堂教學作為傳統的教學組織形式在培養學生信息素養方面具有“主渠道”和“主陣地”的作用。把信息素養的精神、意圖整合到課程和教學的要求中,貫穿于整個教學活動的始終,教師的能力就成了決定教育教學效能的基本因素。教師為了提高自身信息素養應主動在校內外參加培訓、觀摩教學、講公開課等活動,聽取其他老師、專家的評議和指導,拓展、豐富自己的教學方法;主動爭取參加校內外同行之間的教學方案的交流,通過這種交流提高自己的信息能力。
4在信息技術教育中教會學生運用信息技術的基本技能
身處信息時代,通訊能力不僅僅包括閱讀、寫作和口頭表達能力,這些人們生活的基本技能。在這個分秒必爭的網絡時代,如果不會使用電子郵件、傳真機等先進的通訊設備,那么他將被新世紀所拋棄。培養學生在信息時代生存的基本技能,信息技術教師應促使學生掌握搜尋自己所需的信息并能對已有信息進行有效地組織、整理、利用和傳播的方法。如:教會學生能熟練使用各種信息的采集工具、編譯工具、發送工具、存儲工具;能熟練使用閱讀、訪問、參觀、實驗、資料檢索、電子視聽等獲取信息的方法。善于運用創造性思維、靈感思維與發散思維,通過比較分析、相關分析,尋找信息生長點,發現與創造新的信息。善于運用外界信息改進學習方法,調整學習計劃,善于擴充自己的知識信息庫與學習方法庫,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出所發現和占有信息的教育效益和社會效益。信息素養的培養應特別重視學生以信息技術的方法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對信息的理解、判斷和評價比具體機器的操作、具體軟件的使用更為重要。在具有通訊能力、閱讀能力、寫作能力和表達能力的基礎上,學習者不斷發展自己對信息的敏感度,是有效完成學習任務、學會學習及掌握思考技能的前提條件。
5在信息技術教育中培養學生思考的技能
【關鍵詞】語文課程 核心素養 培養 表達
前言
隨著社會成員生活質量的逐漸提升,廣大學生家長開始關注起相關教育人員教學方式的應用水平。學生在語文科目相關課程知識內容方面的學習效果以及相應的學習成績等,越來越成為備受社會成員熱切關注的重點探討話題。受素質教育全新教學理念的影響,越來越多的教師開始著重關注對學生在學習能力方面的培養。有關語文核心素養的可操作性表達的探究,就成為了相關教育工作者的主要研究課題。
一、教育革新中的核心素B
進入到二十一世紀的現代化社會發展進程以來,語文科目教育教學工作的開展模式越來越成為教育部相關工作人員關注的焦點。社會各個行業的繁榮發展需要學校培養全新的應用型人才與之相匹配,這就對語文傳統教學模式以及教學理念提出了革新式的要求。為更好的完善和改革語文的教育教學工作,教育領域的相關專家學者逐漸深入研究并實施將學生核心語文素養的培養以及表達結合應用到教學課堂之上①。
發展到二十一世紀的第十四個年頭,在教育領域在課程改革深化政策逐步推行的帶動下,逐漸形成了以人為本作為核心教育理念的語文核心素養教育發展體系。有關可操作性表達式核心素養的培養,逐步進入到系統化以及理論化的發展階段。語言運用的構建方式、語文思維的發展以及升華以及語文文學知識審美鑒賞能力的培養等,都是語文核心素養教學模式所包含的教育內容。
二、發展語文核心素養可操作性表達的探究
1.結合核心素養教育理念,創建特色教學課程
在我國語文科目傳統教學課程設計和課程安排的過程當中,有關課程教育內容的劃分大概可以分為兩個不同高度的級別分類。其一是國家或者學校所在地區內部教育部門統一規定的語文教學內容,這一類教育教學課程的開展以實現或者滿足全體學生共性需求內容的為基礎或者最終教育目標。第二種教育課程的設定主要來自于學校內部有資深教學經驗的語文教師,在結合本校學生自身發展特點以及學習習慣的基礎之上設立的特色教育內容。后一種教學課程的設立,主要是為了實現學生不同方面富有個性化的學習需求。
需要相關教師重點注意的是,語文核心素養的培養以及可操作性的表達是一種內隱化的培養內容,教學路徑的設計應當盡可能順應或者創建在真實的教學情景之上。
2.設立情景對話,結合短劇表演
語文教師在培養和發展學生語文科目可操作性核心素養的表達能力時,為有效集中學生對于語文知識內容學習的注意力,可以安排課堂適當的教學時間將短劇表演的情景化教學模式引入到語文課堂之上。通過與語文課程內容息息相關的情景短劇的排練和表演,學生能夠對相關語文課程的教學內容有一個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讓學生能夠在更加輕松愉悅的課堂氛圍當中,逐漸形成學習語文知識內容的興趣②。
例如,當在為學生講解蘇教版語文課本中《晏子使楚》的這篇文章時,教師就可以將文章當中敘述的故事情節作為藍本,引導學生排練表演歷史情境短劇。在情景短劇的排演過程當中,教師可以引導學生充分發揮自身的想象能力,讓《晏子使楚》當中的歷史情景能夠更加真實的重演到語文課堂之上。在學生表演歷史情景短劇的過程當中,教師也可以根據教學大綱當中的教育要求,適時向學生提出引導性的教學疑問。讓學生能夠在自主探究的同時,完成重點知識內容的學習任務。
3.順應學生認知發展規律,實現科學化訓練
相關教師還應當將核心素養的可操作性表達模式的設定更加科學化的訓練培養方式,使核心素養綜合學習能力的培養能夠盡可能符合學生在語文知識內容方面學習和認知的發展規律。當學生熟練掌握基本語言運用技巧之后,再對其開展進一步更深一層的閱讀或者寫作方面核心素養的培養。只有將語文核心素養培養方案相關教育內容的設計由淺入深、從易到難,才能讓學生在口語表達以及綜合寫作方面的學習能力得到綜合的提升。教師要富有教育耐心,逐步開展每一階段的教學工作,最終實現語文核心素養可操作性表達的終極教育目標③。
結論
總而言之,語文相關教育教學活動的開展應當秉承以人為本的教學理念,核心素養是對學生綜合語文探究和學習能力的概括。結合語文教學工作開展的特點以及核心素養的基本教育理念,進一步深入研究語文科目核心素養的可操作性表達,是當今社會教育教學事業發展水平不斷提高的必然結果。只有相關教育人員掌握更多能夠實現語文核心素養可操作性表達的教學方式,才能最終實現語文教學事業的繁榮發展。
【注釋】
① 丁文靜、韋冬余. 試論語文核心素養的涵義、特征及培養策略――基于研究性教學模式理論的分析[J]. 現代語文(學術綜合版),2016(06):80-81.
② 趙瑩瑩. 從“語文素養”看“語文核心素養”的內涵及特征[J]. 牡丹江大學學報,2016(11):173-176.
摘要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速公路陸續建成通車,高速公路客運應運而生,它以其快速、安全、經濟、舒適的優勢在綜合運輸體系中的地位日趨重要。本文在分析高速公路客運的特點、發展面臨的機遇的基礎上,針對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組建大型客運集團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高速公路客運企業只有按照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從適應旅客出行要求出發,改善企業經營與管理,才能適應旅客運輸發展的新形式。
關鍵詞 高速公路客運 企業集團 組建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以及經濟發展對公路運輸的需求,促使我國公路快速地向高等級化發展。1989年,我國第一條高速公路建成運營。90年代,高速公路建設步伐加快,每年建成通車的高速公路由“八五”初期的幾十公里上升到“九五”初期的上千公里。到1997年底,我國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已達4771km,這就為發展高速公路客運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據對全國17個省市的統計,當前投入高速公路客運的高、中檔客車已有3700多輛,雖然其發展的歷史不長,但它以運行速度快、安全性能好、舒適程度高、方便條件多而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顯示出勃勃生機和活力,給旅客運輸帶來了新的變化。根據我國高速公路客運的特點,提高經營管理效益既是運輸行業發展的要求,又是充分發揮高速公路效用的重要方面。因此高速公路客運對車輛配置、駕駛員素質和運行組織管理等提出了更高、更嚴格的要求。相對來說,80年代初、中期形成的以單車分散經營為主的經營方式已不能適應這種要求。
1 高速公路客運的主要特點
高速公路客運有別于普通客運,它在營運路況、車輛、服務、經營形式等方面都有著明顯的特點。
1.1速度快、時間省,安全保障好
據有關資料介紹,高速公路的設計速度為110km,平均營運速度為90km,大大超過了一般火車和一般公路上汽車的營運速度。同時旅客乘車手續簡便、候車時間短,從而節省了大量的運輸時間,具備了在一定范圍內與鐵路、民航客運競爭的條件。另外高速公路采用全封閉、全立交,駕駛員也需經過嚴格訓練和考核,這就為保障安全提供了很好的條件。
1.2旅客層次高,對服務要求高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高速公路客運的旅客成份中城市居民占了很大比重,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從民航、鐵路、自備小車轉移到高速公路的公出人員,這部分人員對客運的硬件和軟件要求都較高。
1.3投放大、產出高
由于高速公路設計的時速比較高,不論從技術角度還是從經濟角度分析,從事高速公路客運的車輛應該是技術性能較好的高速車,而一般高級大客車多則上百萬,少的也需幾十萬,要形成一定規模需幾千萬甚至上億元資金。大資本、大投入帶來的高運價以及高速公路帶來的車輛高效率、高收入、高效益也是十分明顯的。
1.4要與集約化、統一調度的經營方式相適應
高速公路客運是利用現代化的公路設施、采用現代化技術生產的大客車和高效運營組織管理所從事的客運經營活動,是一種科技含量很高的社會化大生產,它所應達到的安全、正點、優質、高效必須通過采用集約化經營和統一規劃布局、統一調度指揮、統一車輛維修、統一安全保障等制度予以保證。
綜上分析,高速公路客運絕不是車速提高了的一般公路客運,而是在技術、經濟、營運組織與管理等各個方面都與一般公路客運存在本質區別的新型旅客運輸產業。
2 高速公路客運發展面臨的機遇
(1)高速公路建設的快速發展為公路客運系統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根據交通部制定的規劃,到20xx年,汽車專用公路將達到16000多km,其中高速公路9000km;到20xx年,汽車專用公路將達到40000km,其中高速公路達到15000km。高等級公路將逐漸形成網絡,成為我國公路網的主要通道,到那時將更加充分顯示高速公路客運運量大、速度快、輻射遠、成本低、事故少的優越性,在綜合運輸體系中無疑將更具有競爭力。
(2)公路客運已在綜合客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近些年來,全國公路旅客運輸一直保持較快的發展速度。自1991年以來,在全國每年新增長的旅客運量中,公路客運已占到99.6%,而且據初步統計,1996年全國干線長途客運量已達15億人次,超過全國鐵路年客運量,公路客運在全國綜合運輸體系中已明顯占有主導地位。
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適用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了《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但是這里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主要適用于審判階段,對偵查階段的非法取證行為特別是嚴重侵犯人權的刑訊逼供行為缺乏及時、有效的遏制作用,事后的監督形無力虛。造成目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難以適用的尷尬局面有很多原因,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當前中國的訴訟模式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審判階段的運用對非法取證行為起不了應有的遏制作用。原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實踐中,由于這些規定過于原則籠統、缺少配套制度,使得上述法證據排除規則可操作性不強。
此次,新刑訴法中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成為最大亮點之一: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規定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排除非法證據的義務,并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非法證據排除的調查程序。此次修改將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通過司法解釋確立的有限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予以強硬化,并規定了具體的操作程序如“調查程序”,必將有力地推進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學化。
二、中國式庭前審查語境下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應思考的幾個問題
(一)哪些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證據自身本無合法與非法之分。談論非法證據的范圍須從分析非法取證的性質和程度入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中的非法證據,應限定為以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手段所收集的證據。設立這一規則的目的是從人權保障出發,是為了維護證據收集過程中對相關人基本權利的尊重。證據排除規則在建立和適用過程中,面臨著一種權衡和選擇:一方面是證據的證明價值,另一方面是取證手段的違法程度。只有某一證據的取證手段侵犯了相關人的基本權利時,排除這一證據的適用才能實現人權保障的初衷。
1.對非法獲得的言詞證據“無條件排除”。限于傳統偵查取證技術的滯后以及傳統觀念的束縛,長期以來我國司法機關對于被稱為“證據之王”口供的重要性有著異乎尋常的偏好。刑事司法領域中防止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權益的事前預防和事后預防由于司法手段的天然屬性而難以落實,刑訊逼供泛濫,屢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為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我國司法機關對外公布的年刑事案件的破獲率為30%到40%,其中不乏一部分案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從而可能造成放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給當事人帶來物質及精神損失、動搖了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中地位的后果,更不利于在人民心中樹立公平正義的法律理念以及我國依法治國進程的順利推進。而在司法實務中,“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觀念從某種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國司法機關過分倚重口供所帶來的消極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