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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費金融公司融資方式新選擇探究的必要性
《試點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对圏c管理辦法》第16條指出,消費金融公司可以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等業務。相比較而言,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消費金融公司擁有更廣泛的融資渠道,他們可以通過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同業拆借借入大量資金,彌補因旺盛的信貸需求導致的資金不足,也可以通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進行信貸資產的轉讓。在融資渠道方面,我國消費金融公司需要探索更為廣闊和有效的低成本融資方式。由于原則上《試點管理辦法》不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吸收公眾存款,那么,公司就只能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外部融資。通常而言,外部融資主要是通過資本市場(信貸市場和證券市場)來籌集資金,常見的融資方式有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然而這兩種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點,即融資成本相對較高。在自有資金有限,又面臨高融資成本的情況下,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運用成本必然增加。根據《試點管理辦法》,貸款利率實行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最高利率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上浮4倍,這樣,資金的高成本便容易向公司客戶轉移。由于消費金融業務與銀行個人信用卡業務具有較高的同質性,盡管銀行的審批要求更加繁瑣和嚴格,但過高的貸款利率還會使消費金融公司的客戶轉向傳統的銀行個人信貸,因此,低外部融資成本將是消費金融公司的競爭力所在,是消費金融業務的普及與盈利的重要保證。下面將針對消費金融業務的特點,就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做一些簡單的探討,從而降低消費金融公司的外部融資成本。
二、消費金融公司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
由于《試點管理辦法》中不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吸納公眾存款,而其他融資方式的融資成本都較高,但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特點是可以產生在統計意義上較為穩定的未來現金流入,因此通過資產證券化技術可以使消費金融公司獲得較低成本的資金。這里所指的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這是一種把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的融資方式。消費金融業務類似于按揭,貸款者還款時依其收入狀況按期還款,具有小額分散的特點,因此,可以在統計意義上認為公司應收款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是相對穩定的,這種由消費信貸業務所產生的應收款便是滿足資產證券化條件的具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
資產的重組將通過一個特殊的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來實現。這種SPV的作用在于真實購買應收款資產,發行證券并基于該項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入償還證券的本息,實現應收款資產與消費金融公司的破產隔離。如果特殊載體SPV簽發的證券需公開發行,證券發行的利率將直接取決于證券的評級,而評級機構要求SPV購買的資產有良好的歷史記錄和可預見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其所作出的評級是基于應收款的回收情況。應收款回收的可預測風險越小,評級將會越高,從而證券發行的利率越低,公司的融資成本也就越低。有時應收款回收的可預測風險可以由第三方信用增級的方式來解決。信用增級可以采取很多形式,比如擔保債券、銀行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額度等,其原理是讓信用可靠一方來保證特殊載體證券的償付,提供信用保證的第三方顯然應當至少擁有和該證券一樣的評級。根據國外的實踐,通常可以作為特殊載體的工具有主信托(mastertrust)和有限責任公司(LLCs)。主信托的優點在于其靈活性,一個主信托可以發行多種受益憑證,有限責任公司的好處是它可以結合公司的有限責任和非公司的稅收優惠,當下越來越多的特殊載體被設計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這樣一來,融資方式的整個體系就更加明確。
圖1所示為消費金融公司將應收款項銷售給SPV從而實現融資,其出售價格將隨SPV發行證券利率的降低而提高,因此最終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就反映在投資者愿意購買的由SPV發行的證券利率上。而SPV發行證券時,可以通過第三方增級的方式提高級別,從而獲得較低利率,這樣消費金融公司的融資成本也就得以降低。該證券化過程的核心要素是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者還貸時按期支付的收入流。這種支付的可預測性存在兩個風險,即還貸者延期支付和違約。就延期支付而言,公司可以使用貸款等流動性工具向SPV提供預付款以便在應收款暫時延滯時用于償付。就違約而言,消費金融公司的客戶應當數量足夠大并且分散,以便在統計意義上限制違約風險。但若相對少數債務人集中承擔了大量債務的償付,則容易出現債務人集中風險。根據《試點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小額分散原則,消費金融公司應對每筆貸款設定一個上限。對于公司而言,只要交易安排得當,其交易成本在一個可控制的范圍之內,證券化將比純粹地通過抵押貸款或發行企業債券或金融債券的方式所得到的資金成本要低。又因為證券化的發行是債務性的,這種硬約束相比股權性的軟約束而言信用規則更容易強化,且股權性融資成本巨大,甚至高于普通債務融資,證券化方式融資與之相比具有明顯優勢。在國外,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一種低融資成本的選擇。據分析,美國通用汽車承兌公司(GeneralMotorsAcceptanceCorporation,GMAC)的汽車貸款證券化與同類的傳統債務融資相比,每年可以節省成本約1.3%,這是一個相當可觀的數目。因此,國外的實踐也可以給我國消費金融的開展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鑒。
此外,通過證券化也可以使消費金融公司改善其資產負債的情況,從而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通過以下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對公司資產負債的影響(見表1~表4,表中數據單位為百萬美元)。若公司用部分資產做擔保向銀行借款100,公司的負債權益比率將變壞。如果公司將應收款出售,可得到現金100。公司用現金50以償還債務,那么公司的負債權益比率將大幅改善。不難看出,證券化融資方式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表現也將優于擔保貸款的普通債務融資方式。
【關鍵詞】中小企業;證券化;資產
華爾街流傳這樣一句名言:“如果你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在國外早已不是新鮮的東西,而在國內則起步較晚,規模也相對有限,但未來將無處不在,我國中小企業可以抓住資產證券化的契機,將產業結構升級過程中形成的巨額閑置資產盤活,以其中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作擔保,解決長期困繞其發展的融資難問題。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自己擁有的缺乏流動性的,但是能夠產生穩定的、可以預見在未來有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資產結構組合和資產信用分離的方式,以部分優質資產作為擔保,由專門的特設機構發行證券,將其轉變成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證券的過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有人認為是“為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提供的一種融資制度安排”。有人則將其視為一種“應收賬款處理”技術。資產證券化通過特殊的交易機構把資產產生的未來現金流作為償付證券的資金來源,即資產證券化的本質是用將來的現金流換取現在的現金流,因此其主要核心原理是“證券化資產的現金流分析”。
1.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框架
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結構化融資方式,通過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來保證融資的成功,其基本交易結構由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三類主體構成。其基本的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運作框架。
首先,組成資產的發起人(又稱原始權益人)。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融資需求,對自身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確定需要證券化的資產,最后把這些資產匯集,組成一個資產集合。其次,組建特殊信托機構(SPV)。SPV也稱發行人,它是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主體,它不僅不能進行其它業務,而且必須遠離破產風險。同時,它還應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并具有獨立的決策權。再次,進行信用增級。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SPV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信用增級是指為了確保SPV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
進行信用增級后,特設機構再次聘請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發行評級。發行評級由專門評級機構根據資產證券發起人或投資銀行的請求來進行,其中被評級的資產是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相分離的。獲得證券發行收入后,特設機構把大部分發行收入按照合同規定支付資產的購買價款。與此同時,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后,投資銀行負責以包銷或代銷的方式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最后,服務商和信托人實施資產和資金管理以及還本付息。特設機構聘請服務人對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負責收取并記錄由該資產產生的現金收入,再將款項存入托管人的收款賬戶,托管人按期對投資者還本付息。
2.中小企業通過資產證券化方式進行融資的比較優勢
一般情況下,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的限制條件較為嚴格,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全新的融資方式,與傳統的融資方式(股票、債券和銀行貸款等)相比有更好的優勢。
2.1 融資成本低
通過成熟的交易結構和信用增級技術,資產證券化方式改善了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條件,且能以高于或等于證券面值的價格進行出售,并且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也低于債券融資。與直接向證券市場發行債券或股票的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有信用增級的擔保,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要求比股票和債券的要求低,減少了差價、酬金等中間費用。與獲得傳統的銀行貸款相比,資產證券化融資通過破產隔離以及信用增級處理方式,讓融資風險得到較好的控制,不需要額外風險補償費用。
2.2 融資效率高
傳統融資方式中,投資者與中小企業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導致融資效率的下降。與傳統的直接融資方式不同,資產證券化融資將資金、技術與管理三者緊密結合在一起,建立起一套以績效為標準的激勵機制,在機制上更好的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資產證券化使投資者不受原始權益人破產的牽連,并且省去了分析研究該證券風險收益的成本。因此資產證券化融資結合了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優點,各中介機構和專業分工更為細化,從而提高了效率。
2.3 融資風險低
在傳統的貸款業務中,貸款的發放和持有都是由銀行承擔,中小企業風險過于集中且不能進行有效的分散。而在資產證券化中,集中在銀行的風險分散給了眾多投資者,不僅解決了中小企業風險過于集中的問題,而且有利于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穩定。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中,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的整體風險是相隔離的,這降低了系統風險。并且,通過從內部或外部對所發行證券進行擔保,進一步降低了投資風險。同時,資產證券化還存在股東財富增加效應,使發起人的自由現金流入增加。從而資產證券化就為發起人發行證券設立了風險的上限和下限,大大降低了融資失敗風險。
2.4 融資限制條件少
傳統的融資方式是憑借中小企業綜合信用水平來融資的,中小企業向銀行貸款一般會有很多限制條款、嚴格的貸款審查程序和標準,而股權債券融資方式對中小企業的整體實力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資產證券化可以改善中小企業不利的融資條件。在資產證券化中,中小企業的資信水平與資產本身償付能力是相分離的,單獨證券化的這部分資產通過信用增級作為融資擔保,決定中小企業融資成功與否的不再是中小企業的信用水平和信息狀況。因此,資產證券化能夠有效回避中小企業因缺乏有效抵押擔保、資信評級低而得不到融資的問題。
3.中小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現實障礙及建議對策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市場化的融資工具,在許多國家已經有了成功運作的經驗。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是一種必然趨勢,但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開展困難重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促進。
3.1 制度障礙及對策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的設計需要法律的支持和規范,證券化的成本和效率受到法律制度的影響,相關資產與合同的履行及證券化當事人的權利需要法律的保障。
3.1.1 法律制度方面
2013年2月26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規定》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可以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體形態,允許包括企業應收款、信貸資產、信托受益權、基礎設施收益權等財產權利,商業票據、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商業物業等不動產財產等均可作為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為實務操作提供了明確指引。
但我國相關的證券化基本法律框架在細節上仍不完善,存在一定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組建特設載體(SPV)方面和債權轉讓方面。一方面,我國《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都阻礙了以發行資產證券為單一業務的特殊機構的成立。另一方面,根據我國合同法中關于債權轉讓的相關規定給資產證券化帶來了很大的工作量。因此需要盡快制定資產證券化融資的交易載體(SPV)的市場準入制度,對破產隔離、真實出售等問題的法律界定,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中的法律規定等。同時,在債權轉讓方面需要國家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3.1.2 會計和稅收制度方面
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原則直接決定資產證券化能否真實出售,我國的會計準則對此尚未做出明確規定,使它的發展具有不確定性。同時,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和可行性是由稅收待遇直接決定的。資產證券化交易環節涉及諸多稅種,但資產證券化本身就是由一系列的合同組成的,合同標的總額巨大,這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降低其可操作性。能否妥善解決其所涉及的會計、稅收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具體來說,可制定關于被證券化的資產和相關債務從資產負債表中分離如何進行表外處理等操作規范;完善證券資產的定價、發行的會計處理與核算等問題的會計準則,加強會計披露等。
3.2 市場供求障礙及對策
目前融資困難日益成為中小企業快速、健康發展的“瓶頸”,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創新方式不失為一個好的解決方法,但我國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供求方面還存在一定障礙。
3.2.1 市場供給方面
資產證券化的供給主要看兩個方面,一是有無大量的適合證券化的資產,目前國內適合證券的資產并不多。二是適合某項證券化資產的所有者沒有足夠的動力或積極性進行證券化。目前,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屬于銀行的優質資產,如未形成流動性壓力,銀行則不愿意出售而愿意長期持有或進行表內融資。我國需擴大和規范一級市場,使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從規模、質量和風險控制方面都達到證券化的要求。中小企業可以設計不同種類的資產證券化品種,為風險承受能力、投資意愿、資金實力不同的投資者提供相應的投資選擇。
3.2.2 市場需求方面
資產證券化的需求方主要是支撐該證券的投資者。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外國投資者、商業銀行等。反觀國內,雖然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潛在投資群體已經形成,但是制度上限制了機構投資者的資格,約束了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因此需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借助機構投資者的實力和專業知識,一方面克服資產證券化融資中的中小企業與投資者之間的非對稱信息,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另一方面從外部強化對資產證券化融資的中小企業的管理,促使其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同時,通過對政策、法規的調整,逐步向養老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開放資產證券化市場,使機構投資者逐漸成為該市場的主體。
3.3 市場運行障礙及對策
從資產證券化市場運行角度看,其各個參與要素在我國發展的并不成熟,包括缺乏權威的中介機構;缺乏全國性的銀行交易網絡;缺乏專業化的人才等等。因此應該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規范以擔保評級為主的中介機構,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此外,需完善金融基礎環境,建立個人信用征信制度,加強抵押貸款一級市場上的風險防范,完善全國性的金融交易網絡,進一步完善和發展資本市場。更為關鍵的是,通過對現有相關機構如銀行、投資公司、信用評估機構等的從業人員進行培訓并加強相關人才和技術的交流與引進,盡快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人才隊伍。
3.4 做好企業證券化資產選擇
中小企業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資產一般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具體包括:(1)能夠在未來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2)對現金流的損失風險要有持續一段時期較低比例的拖欠率和違約記錄以預測未來損失,用以確定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價。(3)本息的償還比較均勻地分攤于整個資產的生命期間;(4)資產的初始債務人在地理分布上要廣泛均勻,人口結構分散化;(5)有相關的擔保品并且擔保品具有較高的變現價值;(6)原資產持有人持有該資產已經有一定的時間,并且有著良好的信用記錄;(7)資產具有高質量、標準化的合同條款,也應該能剝離于發起人的其它資產。
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比傳統的債權股權融資方式具有獨特的優勢,但是,資產證券化融資不是在任何時候都是企業融資的最佳選擇,這三種融資方式之間不是互相對立的,而是一種互補關系。在本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融資在中小企業的運用還不成熟,有著許多外界和自身的障礙,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動,促進中小企業實施資產證券化融資的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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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困境對策
中小企業問題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非常重視的問題。隨著我國進入“WTO后過渡期”,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和深入,我國不僅迫切需要一批大企業來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確保國家經濟主流發展,同時也需要更多的中小企業來為大企業產業鏈提供必要的、優質的零部件配套服務和為國家分擔市場競爭帶來的社會壓力。近三年來,我國把近50%的國內生產總值用在了國內工廠的建設和設備的購置上,這樣的投資數額居全球之最,甚至超過了計劃經濟時期的投資水平,這樣寬口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信貸。
從貨幣供給的角度看,2005年,廣義貨幣M2的增速提高(從當年1月份的14.13%上升到8月份的17.34%),狹義貨幣M1的增速下降(同期,由15.32%下降到11.5%),導致貨幣流動性(M1/M2)比例下降。這一指標表明,企業流動資金、社會資金供給趨緊。銀行信貸趨緊與股市長期低迷形成的融資約束,已不僅表現在微觀層面上,而在宏觀層面上也呈現出來。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陷入困境,這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新思路——資產證券化
打破金融瓶頸需要金融創新,創新需要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資產流動性,進而拓寬抵押資產來源。創新的關鍵步驟在于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金、技術與管理的結合,把投資者、風險資本家(中介機構)和企業管理層三方納入同一系統,建立一套以績效為標準的激勵機制,從而有效避免了股權融資中所有權對經營權的弱化而產生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同時也擺脫了債權融資中投資者對企業激勵的弱化。大大降低了企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在機制上更好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顯著提高了融資效率。通過資產證券化,貨幣流動性將得以提高,金融與實體經濟兩大齒輪間才會注入充足的劑,“寬貨幣、緊信貸”的金融困境才能逐步舒緩。
二、制約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因素
1、內部因素
首先,中小企業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財務狀況缺乏透明度,財務信息公開程度遠遠落后于大型企業,造成市場對信息的有限需求得不到滿足。相比較而言,大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開化程度及真實性遠高于中小企業。銀行自然愿意向大企業貸款。
其次,風險和成本偏高。銀行的首要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中小企業的高倒閉率和高違約率(據工商部門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訂立的合同約40億份,合同標的100萬億元,但是平均履約率只有50%左右),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使得銀行難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導致銀行不愿放貸。據統計,中小企業相對于大型企業而言貸款頻率是大型企業的5倍,而平均貸款數量僅占大企業的0.5%,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業的5-8倍,且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遠遠大于大型企業,所以,銀行對中小企業存在著嚴重的惜貸現象。
2、外部因素
首先,所有制歧視。我國中小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復合群體,既包括國有中小企業、集體中小企業,還有大量的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同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卻受到不同的待遇。大部分的銀行貸款給了國有企業,其次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得到的貸款最少。
其次,資金規模有限。我國養老金制度剛起步,數額小,社會保障基金規模有限,其余額占資產證券的比率僅為1%左右,加之近年來該基金支出劇增,因而社會保障基金參與證券市場的能力有限;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準備金余額雖大有增長,但其保費收入增長速度不斷放慢,同時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在下降,有些形成了不良資產;證券投資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上最為市場化、專門化的機構投資者,出于資產組合中的對債券資產的需求,證券投資基金可能成為起初試點資產證券的最大需求者,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體規模較小,不能滿足資產證券的需求。
再次,準入門檻較高。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經營無關的現行投資。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且投資基金投資國債不得低于20%。這種規定大大限制了保險機構的加入,迫使主要的投資機構無法進入。
三、發展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比較單一,就股權融資而言,沒有發達國家的天使資金、風險基金和公眾資金。在債務融資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所能得到信貸資金品種也比較單一。政府已經開始對中小企業融資給予高度關注,從1999年到現在了一些文件如:《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國家經貿委正在重點抓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聯網和國家、省兩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的建設工作。2、促使信用升級
⑴應建立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充當中小企業證券化融資的中介機構。在市場上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的各種無形資產,并對其進行證券化。政府有關部門出面組建這類中介機構,一方面可以廣泛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實現資產更加充分的組合,使各類成分的資產的風險得到最充分地對沖;另一方面,在起步階段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地推動新的融資手段在國內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提升。
⑵設立專項投資基金。在國內,由于金融市場的不健全,通過資產證券化為中小企業融資,還是一項金融創新業務。在起步階段,不僅在一級市場上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扶持和推動,在二級市場上同樣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動。為此,有必要建立專項中小企業投資基金,專門買賣為中小企業融資而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活躍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專項投資基金,以政府部門出資為主,同時吸收金融機構、大型工商企業的資金,甚至自然人的資金。國家通過制定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專項投資基金發展,鼓勵更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專項基金,壯大專項基金實力。
⑶健全信貸擔保體系。為了使資產證券化能夠較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必須保證資產支持證券享有較高的信用級別,具有投資價值,才能廣泛調動各方面資本。提高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要從外部對所發行證券進行信用擔保,實現信用升級。在國內成立由財政部門出資的、覆蓋面較廣的信用擔保體系,為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擔保,提升證券的信用等級。政府組建機構提供信用擔保,只是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信譽支撐,并不是借此讓政府為中小企業的失敗買單。
⑷推廣優先/次級結構證券,提升投資者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中小企業資產證券信用升級可采用內部增級和外部升級的方法。內部增級包括劃分優先/次級結構、設立利差賬戶、備付金賬戶等;外部升級包括尋求保險公司擔保、中介機構評級、要求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保護局或保護基金等機構或公司。其中優先/次級結構是將發行的證券按本金的償還次序分為兩檔,優先級和次級。優先級證券先獲得本金償付,只有優先級證券本金償付完后,次級證券才可以償付本金。如果發生違約損失,則在次級本金額內的損失都由次級的持有者承擔。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應當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障礙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如對設立特殊中介機構的性質、破產清算等做出專門規定,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建立完善的評級制度、設立正規的評級機構等。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我們必須為其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使其運行在法制的軌道上,從而發揮其應用作用。
資產證券化既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免費的午餐,資產證券化這一新型融資工具在我國的發展還面臨著許多問題,中小企業能夠順利應用資產證券融資還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只有通過中小企業自身和國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動資產證券化的正常發展,也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了一條新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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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俞飛雁: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浙江金融,2005年,第5期:34-35
關鍵詞: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困境對策
中小企業問題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非常重視的問題。隨著我國進入“WTO后過渡期”,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和深入,我國不僅迫切需要一批大企業來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確保國家經濟主流發展,同時也需要更多的中小企業來為大企業產業鏈提供必要的、優質的零部件配套服務和為國家分擔市場競爭帶來的社會壓力。近三年來,我國把近50%的國內生產總值用在了國內工廠的建設和設備的購置上,這樣的投資數額居全球之最,甚至超過了計劃經濟時期的投資水平,這樣寬口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信貸。
從貨幣供給的角度看,2005年,廣義貨幣M2的增速提高(從當年1月份的14.13%上升到8月份的17.34%),狹義貨幣M1的增速下降(同期,由15.32%下降到11.5%),導致貨幣流動性(M1/M2)比例下降。這一指標表明,企業流動資金、社會資金供給趨緊。銀行信貸趨緊與股市長期低迷形成的融資約束,已不僅表現在微觀層面上,而在宏觀層面上也呈現出來。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陷入困境,這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新思路——資產證券化
打破金融瓶頸需要金融創新,創新需要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資產流動性,進而拓寬抵押資產來源。創新的關鍵步驟在于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金、技術與管理的結合,把投資者、風險資本家(中介機構)和企業管理層三方納入同一系統,建立一套以績效為標準的激勵機制,從而有效避免了股權融資中所有權對經營權的弱化而產生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同時也擺脫了債權融資中投資者對企業激勵的弱化。大大降低了企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在機制上更好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顯著提高了融資效率。通過資產證券化,貨幣流動性將得以提高,金融與實體經濟兩大齒輪間才會注入充足的劑,“寬貨幣、緊信貸”的金融困境才能逐步舒緩。
二、制約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因素
1、內部因素
首先,中小企業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財務狀況缺乏透明度,財務信息公開程度遠遠落后于大型企業,造成市場對信息的有限需求得不到滿足。相比較而言,大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開化程度及真實性遠高于中小企業。銀行自然愿意向大企業貸款。
其次,風險和成本偏高。銀行的首要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中小企業的高倒閉率和高違約率(據工商部門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訂立的合同約40億份,合同標的100萬億元,但是平均履約率只有50%左右),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使得銀行難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導致銀行不愿放貸。據統計,中小企業相對于大型企業而言貸款頻率是大型企業的5倍,而平均貸款數量僅占大企業的0.5%,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業的5-8倍,且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遠遠大于大型企業,所以,銀行對中小企業存在著嚴重的惜貸現象。
2、外部因素
首先,所有制歧視。我國中小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復合群體,既包括國有中小企業、集體中小企業,還有大量的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同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卻受到不同的待遇。大部分的銀行貸款給了國有企業,其次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得到的貸款最少。
其次,資金規模有限。我國養老金制度剛起步,數額小,社會保障基金規模有限,其余額占資產證券的比率僅為1%左右,加之近年來該基金支出劇增,因而社會保障基金參與證券市場的能力有限;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準備金余額雖大有增長,但其保費收入增長速度不斷放慢,同時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在下降,有些形成了不良資產;證券投資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上最為市場化、專門化的機構投資者,出于資產組合中的對債券資產的需求,證券投資基金可能成為起初試點資產證券的最大需求者,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體規模較小,不能滿足資產證券的需求。
再次,準入門檻較高。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經營無關的現行投資。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且投資基金投資國債不得低于20%。這種規定大大限制了保險機構的加入,迫使主要的投資機構無法進入。
三、發展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比較單一,就股權融資而言,沒有發達國家的天使資金、風險基金和公眾資金。在債務融資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所能得到信貸資金品種也比較單一。政府已經開始對中小企業融資給予高度關注,從1999年到現在了一些文件如:《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國家經貿委正在重點抓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聯網和國家、省兩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的建設工作。2、促使信用升級
⑴應建立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充當中小企業證券化融資的中介機構。在市場上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的各種無形資產,并對其進行證券化。政府有關部門出面組建這類中介機構,一方面可以廣泛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實現資產更加充分的組合,使各類成分的資產的風險得到最充分地對沖;另一方面,在起步階段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地推動新的融資手段在國內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提升。
⑵設立專項投資基金。在國內,由于金融市場的不健全,通過資產證券化為中小企業融資,還是一項金融創新業務。在起步階段,不僅在一級市場上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扶持和推動,在二級市場上同樣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動。為此,有必要建立專項中小企業投資基金,專門買賣為中小企業融資而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活躍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專項投資基金,以政府部門出資為主,同時吸收金融機構、大型工商企業的資金,甚至自然人的資金。國家通過制定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專項投資基金發展,鼓勵更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專項基金,壯大專項基金實力。
⑶健全信貸擔保體系。為了使資產證券化能夠較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必須保證資產支持證券享有較高的信用級別,具有投資價值,才能廣泛調動各方面資本。提高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要從外部對所發行證券進行信用擔保,實現信用升級。在國內成立由財政部門出資的、覆蓋面較廣的信用擔保體系,為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擔保,提升證券的信用等級。政府組建機構提供信用擔保,只是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信譽支撐,并不是借此讓政府為中小企業的失敗買單。
⑷推廣優先/次級結構證券,提升投資者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中小企業資產證券信用升級可采用內部增級和外部升級的方法。內部增級包括劃分優先/次級結構、設立利差賬戶、備付金賬戶等;外部升級包括尋求保險公司擔保、中介機構評級、要求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保護局或保護基金等機構或公司。其中優先/次級結構是將發行的證券按本金的償還次序分為兩檔,優先級和次級。優先級證券先獲得本金償付,只有優先級證券本金償付完后,次級證券才可以償付本金。如果發生違約損失,則在次級本金額內的損失都由次級的持有者承擔。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應當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障礙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如對設立特殊中介機構的性質、破產清算等做出專門規定,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建立完善的評級制度、設立正規的評級機構等。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我們必須為其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使其運行在法制的軌道上,從而發揮其應用作用。
資產證券化既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免費的午餐,資產證券化這一新型融資工具在我國的發展還面臨著許多問題,中小企業能夠順利應用資產證券融資還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只有通過中小企業自身和國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動資產證券化的正常發展,也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了一條新道路。
【參考文獻】
[1]雷星暉、任國棟:基于資產證券化原理的中小企業融資研究,上海管理科學,2005年,第3期:45-47
[2]劉秀林、穆爭社:論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6期:14-16
[3]楊小安: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對策研究,金融參考,2001年,第7期:23-24
[4]俞飛雁: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浙江金融,2005年,第5期:34-35
打破金融瓶頸需要金融創新,創新需要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資產流動性,進而拓寬抵押資產來源。創新的關鍵步驟在于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金、技術與管理的結合,把投資者、風險資本家(中介機構)和企業管理層三方納入同一系統,建立一套以績效為標準的激勵機制,從而有效避免了股權融資中所有權對經營權的弱化而產生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同時也擺脫了債權融資中投資者對企業激勵的弱化。大大降低了企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在機制上更好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顯著提高了融資效率。通過資產證券化,貨幣流動性將得以提高,金融與實體經濟兩大齒輪間才會注入充足的劑,“寬貨幣、緊信貸”的金融困境才能逐步舒緩。
二、制約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因素
1、內部因素
首先,中小企業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財務狀況缺乏透明度,財務信息公開程度遠遠落后于大型企業,造成市場對信息的有限需求得不到滿足。相比較而言,大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開化程度及真實性遠高于中小企業。銀行自然愿意向大企業貸款。
其次,風險和成本偏高。銀行的首要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中小企業的高倒閉率和高違約率(據工商部門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訂立的合同約40億份,合同標的100萬億元,但是平均履約率只有50%左右),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使得銀行難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導致銀行不愿放貸。據統計,中小企業相對于大型企業而言貸款頻率是大型企業的5倍,而平均貸款數量僅占大企業的0.5%,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業的5-8倍,且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遠遠大于大型企業,所以,銀行對中小企業存在著嚴重的惜貸現象。
2、外部因素
首先,所有制歧視。我國中小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復合群體,既包括國有中小企業、集體中小企業,還有大量的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同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卻受到不同的待遇。大部分的銀行貸款給了國有企業,其次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得到的貸款最少。
其次,資金規模有限。我國養老金制度剛起步,數額小,社會保障基金規模有限,其余額占資產證券的比率僅為1%左右,加之近年來該基金支出劇增,因而社會保障基金參與證券市場的能力有限;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準備金余額雖大有增長,但其保費收入增長速度不斷放慢,同時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在下降,有些形成了不良資產;證券投資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上最為市場化、專門化的機構投資者,出于資產組合中的對債券資產的需求,證券投資基金可能成為起初試點資產證券的最大需求者,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體規模較小,不能滿足資產證券的需求。
再次,準入門檻較高。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經營無關的現行投資。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且投資基金投資國債不得低于20%。這種規定大大限制了保險機構的加入,迫使主要的投資機構無法進入。
三、發展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比較單一,就股權融資而言,沒有發達國家的天使資金、風險基金和公眾資金。在債務融資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所能得到信貸資金品種也比較單一。政府已經開始對中小企業融資給予高度關注,從1999年到現在了一些文件如:《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國家經貿委正在重點抓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聯網和國家、省兩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的建設工作。2、促使信用升級
⑴應建立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充當中小企業證券化融資的中介機構。在市場上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的各種無形資產,并對其進行證券化。政府有關部門出面組建這類中介機構,一方面可以廣泛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實現資產更加充分的組合,使各類成分的資產的風險得到最充分地對沖;另一方面,在起步階段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地推動新的融資手段在國內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提升。
⑵設立專項投資基金。在國內,由于金融市場的不健全,通過資產證券化為中小企業融資,還是一項金融創新業務。在起步階段,不僅在一級市場上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扶持和推動,在二級市場上同樣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有力的扶持和推動。為此,有必要建立專項中小企業投資基金,專門買賣為中小企業融資而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活躍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專項投資基金,以政府部門出資為主,同時吸收金融機構、大型工商企業的資金,甚至自然人的資金。國家通過制定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專項投資基金發展,鼓勵更多的機構和個人投資專項基金,壯大專項基金實力。
⑶健全信貸擔保體系。為了使資產證券化能夠較好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必須保證資產支持證券享有較高的信用級別,具有投資價值,才能廣泛調動各方面資本。提高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很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要從外部對所發行證券進行信用擔保,實現信用升級。在國內成立由財政部門出資的、覆蓋面較廣的信用擔保體系,為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提供擔保,提升證券的信用等級。政府組建機構提供信用擔保,只是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信譽支撐,并不是借此讓政府為中小企業的失敗買單。
⑷推廣優先/次級結構證券,提升投資者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心。中小企業資產證券信用升級可采用內部增級和外部升級的方法。內部增級包括劃分優先/次級結構、設立利差賬戶、備付金賬戶等;外部升級包括尋求保險公司擔保、中介機構評級、要求政府設立中小企業發展保護局或保護基金等機構或公司。其中優先/次級結構是將發行的證券按本金的償還次序分為兩檔,優先級和次級。優先級證券先獲得本金償付,只有優先級證券本金償付完后,次級證券才可以償付本金。如果發生違約損失,則在次級本金額內的損失都由次級的持有者承擔。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應當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障礙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如對設立特殊中介機構的性質、破產清算等做出專門規定,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建立完善的評級制度、設立正規的評級機構等。建立完善的資產證券化制度。我們必須為其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使其運行在法制的軌道上,從而發揮其應用作用。
資產證券化既不是洪水猛獸,也不是免費的午餐,資產證券化這一新型融資工具在我國的發展還面臨著許多問題,中小企業能夠順利應用資產證券融資還需要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只有通過中小企業自身和國家的共同努力才能推動資產證券化的正常發展,也為中小企業融資開辟了一條新道路。
【參考文獻】
[1]雷星暉、任國棟:基于資產證券化原理的中小企業融資研究,上海管理科學,2005年,第3期:45-47
[2]劉秀林、穆爭社:論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6期:14-16
[3]楊小安: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對策研究,金融參考,2001年,第7期:23-24
[4]俞飛雁:實行資產證券化的存在問題及對策研究,浙江金融,2005年,第5期:34-35
一、消費金融公司融資方式新選擇探究的必要性
《試點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对圏c管理辦法》第16條指出,消費金融公司可以辦理信貸資產轉讓、境內同業拆借、向境內金融機構借款、經批準發行金融債券等業務。相比較而言,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的消費金融公司擁有更廣泛的融資渠道,他們可以通過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同業拆借借入大量資金,彌補因旺盛的信貸需求導致的資金不足,也可以通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進行信貸資產的轉讓。在融資渠道方面,我國消費金融公司需要探索更為廣闊和有效的低成本融資方式。由于原則上《試點管理辦法》不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吸收公眾存款,那么,公司就只能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外部融資。通常而言,外部融資主要是通過資本市場(信貸市場和證券市場)來籌集資金,常見的融資方式有債務融資和股權融資。然而這兩種方式有其固有的缺點,即融資成本相對較高。在自有資金有限,又面臨高融資成本的情況下,消費金融公司的資金運用成本必然增加。根據《試點管理辦法》,貸款利率實行按借款人的風險定價,最高利率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上浮4倍,這樣,資金的高成本便容易向公司客戶轉移。由于消費金融業務與銀行個人信用卡業務具有較高的同質性,盡管銀行的審批要求更加繁瑣和嚴格,但過高的貸款利率還會使消費金融公司的客戶轉向傳統的銀行個人信貸,因此,低外部融資成本將是消費金融公司的競爭力所在,是消費金融業務的普及與盈利的重要保證。下面將針對消費金融業務的特點,就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做一些簡單的探討,從而降低消費金融公司的外部融資成本。
二、消費金融公司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
由于《試點管理辦法》中不允許消費金融公司吸納公眾存款,而其他融資方式的融資成本都較高,但消費金融公司的業務特點是可以產生在統計意義上較為穩定的未來現金流入,因此通過資產證券化技術可以使消費金融公司獲得較低成本的資金。這里所指的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信貸資產證券化,這是一種把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等)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的融資方式。消費金融業務類似于按揭,貸款者還款時依其收入狀況按期還款,具有小額分散的特點,因此,可以在統計意義上認為公司應收款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是相對穩定的,這種由消費信貸業務所產生的應收款便是滿足資產證券化條件的具有未來現金流的信貸資產。
資產的重組將通過一個特殊的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來實現。這種SPV的作用在于真實購買應收款資產,發行證券并基于該項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入償還證券的本息,實現應收款資產與消費金融公司的破產隔離。如果特殊載體SPV簽發的證券需公開發行,證券發行的利率將直接取決于證券的評級,而評級機構要求SPV購買的資產有良好的歷史記錄和可預見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其所作出的評級是基于應收款的回收情況。應收款回收的可預測風險越小,評級將會越高,從而證券發行的利率越低,公司的融資成本也就越低。有時應收款回收的可預測風險可以由第三方信用增級的方式來解決。信用增級可以采取很多形式,比如擔保債券、銀行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額度等,其原理是讓信用可靠一方來保證特殊載體證券的償付,提供信用保證的第三方顯然應當至少擁有和該證券一樣的評級。根據國外的實踐,通??梢宰鳛樘厥廨d體的工具有主信托(mastertrust)和有限責任公司(LLCs)。主信托的優點在于其靈活性,一個主信托可以發行多種受益憑證,有限責任公司的好處是它可以結合公司的有限責任和非公司的稅收優惠,當下越來越多的特殊載體被設計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這樣一來,融資方式的整個體系就更加明確。
圖1所示為消費金融公司將應收款項銷售給SPV從而實現融資,其出售價格將隨SPV發行證券利率的降低而提高,因此最終證券化的融資成本就反映在投資者愿意購買的由SPV發行的證券利率上。而SPV發行證券時,可以通過第三方增級的方式提高級別,從而獲得較低利率,這樣消費金融公司的融資成本也就得以降低。該證券化過程的核心要素是消費金融公司的貸款者還貸時按期支付的收入流。這種支付的可預測性存在兩個風險,即還貸者延期支付和違約。就延期支付而言,公司可以使用貸款等流動性工具向SPV提供預付款以便在應收款暫時延滯時用于償付。就違約而言,消費金融公司的客戶應當數量足夠大并且分散,以便在統計意義上限制違約風險。但若相對少數債務人集中承擔了大量債務的償付,則容易出現債務人集中風險。根據《試點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小額分散原則,消費金融公司應對每筆貸款設定一個上限。對于公司而言,只要交易安排得當,其交易成本在一個可控制的范圍之內,證券化將比純粹地通過抵押貸款或發行企業債券或金融債券的方式所得到的資金成本要低。又因為證券化的發行是債務性的,這種硬約束相比股權性的軟約束而言信用規則更容易強化,且股權性融資成本巨大,甚至高于普通債務融資,證券化方式融資與之相比具有明顯優勢。在國外,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一種低融資成本的選擇。據分析,美國通用汽車承兌公司(GeneralMotorsAcceptanceCorporation,GMAC)的汽車貸款證券化與同類的傳統債務融資相比,每年可以節省成本約1.3%,這是一個相當可觀的數目。因此,國外的實踐也可以給我國消費金融的開展提供很多有益的借鑒。
此外,通過證券化也可以使消費金融公司改善其資產負債的情況,從而改善公司的財務狀況。通過以下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對公司資產負債的影響(見表1~表4,表中數據單位為百萬美元)。若公司用部分資產做擔保向銀行借款100,公司的負債權益比率將變壞。如果公司將應收款出售,可得到現金100。公司用現金50以償還債務,那么公司的負債權益比率將大幅改善。不難看出,證券化融資方式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表現也將優于擔保貸款的普通債務融資方式。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融資效應;定向增發;策略建議
一、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流程
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預期穩定現金收入的資產,通過在資本市場上發行證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獲取融資,其最大的效用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
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流程需要經過以下步驟:
(1)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發起人根據融資需求確定融資目標,選擇適合于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組成資產池。基礎資產的選擇要遵循3個標準,即風險分散度高,風險可測性強,風險控制性好?;A資產池也應該達到一定的規模,以攤薄昂貴的構建費用,實現規模經濟。
(2)建立特殊目的的法律實體SPV。發起人將被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轉移給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關鍵性主體,其處于發起人和投資者之間,從事購買證券化資產、整合現金流、信用增強與評級、擔保并發行證券等一系列業務。
(3)信用增級。由于資產證券的償付依賴于被證券化的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能否順利實現,對投資者而言存在一定的風險。通過信用增級的方式,可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級別,改善發行條件,降低融資成本。
(4)信用評級和發售證券。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重要依據。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未來能夠產生的現金流量進行評級,進而對信用增級后擬發行的證券進行評級。評級機構還需后續跟蹤監督,隨時根據資產信用質量的變化對證券評級進行調整。至此,SPV作為發行人通過銀行或證券承銷商等各類金融機構,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
(5)資產池的管理與服務。SPV需要對基礎資產組合進行管理,收取、記錄資產組合中產生的現金流收入,并把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銀行或者專門賬戶,以按時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6)清償證券。按照證券發行時的約定,當資產支持證券到期后,由資產池產生的收入在還本付息、支付各項服務費之后,若有剩余,按協議規定在發起人和SPV之間進行分配。
二、資產證券化的多贏效應
1.發行者視角:低成本融資,提高了資產流動性和盈利能力
資產證券化,對企業要求的門檻比發行股票和債券方式相對要低。經過信用增級后發行的證券,可以使發起人取得比自身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可以獲得低成本的融資機會。
資產證券化對于銀行意義尤為重要,首先,經過資產證券化,把銀行“本金+利息”這種可能長達幾十年的貸款一次性打包,作為證券產品售出,增強流動性。其次,在惜貸現象和高額儲蓄并存的局面下,用出售資產的方式分流掉部分儲蓄資金,能夠降低資金成本,增加利潤。再次,對于像住房抵押貸款和基礎設施貸款,可以通過金融創新工具,使長、短期資產的轉換更為便捷,在必要時對沖頭寸敞口和規避利率風險。因此資產證券化在改變金融資源配置結構的同時,也改變了金融風險的配置結構,實現銀行信貸風險的“減壓”。
2.投資者視角:拓寬了投資渠道,分散風險并提升收益水平
由于風險隔離制度將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風險與發起人的信用風險隔離開來,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被真實出售給了SPV,這使得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影響到資產支持證券的清償,因此投資者只需要監督證券化資產池的風險,沒有必要全面監督發起人的財務狀況,而信用增級機構和流動性便利也為投資者提供了保障,降低了對資產池的監督成本。同時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較高的投資收益率,對于進行中、長期投資并要求投資收益穩定、風險較小的保險公司、社?;鸷宛B老基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3.券商視角:拓展了理財業務,提供了全新的盈利機會
作為資本市場中重要的參與者和組織者,在資產證券化產品設計、發行及上市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券商都可以作為產品設計人、承銷商、交易商、做市商、財務顧問、投資咨詢機構、機構投資者參與資金運作,其中蘊含著極大的創新機會,代表了市場擴張的可行性和獲利性。
4.監管當局視角:加強了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改善了金融機構的質量
對于金融機構推出的資產證券化品種,經過信用增強和信用評級,更有利于相關資產風險的透明化,有助于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而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的增強,會提升長期沉淀資產的質量,降低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危機,改善金融機構的質量。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潛力
我國具有龐大的適合證券化的資產,使得未來的資產證券化發展潛力巨大。
(1)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據統計資料顯示,近10年來,我國房地產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銀行貸款的主要方向之一,特別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目前已接近20000億元大關。住房抵押貸款的期限長且流動性差,而住房抵押貸款的資金來源為存款負債,期限短且缺乏彈性,這類資產與負債期限的不匹配極易使金融機構陷入資金周轉不暢的困境。因此大力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已迫在眉睫,這樣既能解決一直困擾商業銀行“短存長貸”的流動性問題,提高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上的資金供給量;又能及時調整銀行業的資產負債結構,降低財務風險;還能為投資者參與房地產業提供全新的投資方式。
(2)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銀行不良資產具有“冰棍效應”,即損失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加大,雖然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對不良資產的處置速度在加快,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比例仍較高。因此,采用資產證券化,通過結構融資安排,發行不良資產擔保證券,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按照低成本、高效益的原則,對不良資產采用批量處置或打包出售。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資產證券化將成為解決金融不良資產問題的重要途徑。
(3)全流通時代定向增發是資產證券化的創新舉措。資產證券化不僅包括眾多衍生產品,而且還能根據我國實情進行創新。股權分置改革后,隨著股份全流通進程的加快,上市公司大股東采取定向增發方式將優質資產注入企業,把流動能力差的土地、廠房等資產轉化為流動性強的證券資產,實質就是大股東的資產證券化。為了確保股權利益最大化,大股東不得不考慮所注入資產的持續盈利能力,這樣,中、小股東的利益無形中得到了保護。而對上市公司而言,受讓公司的優質資產,有助于提升其資產的協同效應,提高資產的盈利能力,同時也避免關聯交易,提高信息的透明度。這無疑將極大促進我國上市公司與大股東特殊關系的解決,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四、完善資產證券化融資效應的策略建議
(1)加快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法規建設。資產證券化作為從國外引入的一種創新品種,其特有的交易結構和構成要素與我國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存在著一些不銜接、不協調的問題。如SPV設立和“破產隔離”監管等問題還不能完全從法律層面上得到有效保障。SPV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實際上是一個“空殼公司”,經營業務往往僅限于證券,存續期也有限,這顯然與《公司法》的某些規定相沖突。關于“破產隔離”監管,應考慮兩個層面:一是SPV購買的資產必須與發起人實現“破產隔離”,即這些資產不會因為發起人破產而作為清算資產;二是SPV需要與自身破產風險相隔離,即SPV不會遭受自愿的或強制性的破產,這也與現行《破產法》的規定存在矛盾。因此,我國應當在總結國內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相關立法經驗和做法,對資產證券化的特殊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開拓資產證券化的品種和提升質量?,F行我國進行證券化嘗試的資產主要有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不良資產、銀行信貸等。其中,不良資產和銀行信貸資產的現金流穩定性和信用能力距離資產證券化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而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出口應收款的資產性質比較符合證券化操作對標的資產的要求。但是要全面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僅這些資產在種類和數量上都十分有限,況且目前資產證券化的門檻很高,只能對部分信譽高、現金流穩定充足的大型企業開放,中、小企業則很難受益于這種融資方式。因此,拓展資產證券化的種類和提升質量已刻不容緩。
(3)打造金融機構的專業理財服務品牌。金融服務機構的主要障礙是中介機構專業服務不夠,尤其是信用評級專業服務的缺乏。目前我國金融中介機構的質量不高,且只有少數券商有資格提供服務,因為存在信用度差等問題,影響并阻礙了未來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推出。資產證券化產品屬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產品,信用評級機構對產品的信用評級報告是資產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資產本身歷史記錄原因和對資產信用評級標準的缺乏,信用評級服務還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因此,隨著法規制度、市場環境的逐步完善,資產證券化愈發顯示出其個性化特征及其便捷的融資效應,決定了金融機構必須以全新的理財方式推出多元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竭力打造高質量的專業理財服務品牌。
主要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