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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增值稅法定稅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稅率在增值稅上一般包括三個17%、13%與0%。而征收率不同,增值稅的征收率包括的情況有2%、3%、4%、6%、筆者此處為大家描繪的有稅率的記憶以及征收率問題的探討。
如何確定企業的增值稅稅率? 一般我們所學的是百分十七的稅率,但是很多時候涉及低稅率與零稅率的問題,那么如何區分自己的企業屬于哪個稅率呢?一般我們用排除法,把低稅率與零稅率的部分去除剩下的就是一般的稅率。低稅率部分記住部分,比如糧食、食用植物油、鮮奶;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精神文明相關的(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農業相關的(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可見這些都與普通百姓基礎生活相關的,精神文明相關的,農業相關的;這些都給百姓減少了很多稅收優惠。零稅率部分,一般是出口貨物的稅率為零,這些都是國家的宏觀調控使國家的競爭力更高。
什么時候適用征收率?(減按征收情況與小規模情況) 一般是簡易的辦法進行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一般是按3%進行計稅,此外還有減按2%的情況。那么減按2%的是什么情況呢?一般是銷售舊貨或固定資產(自己使用的舊貨除外,這點筆者也不知道他是如何規定的)。那一般納稅人有減按的情況呢?有,一般納稅人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或舊貨4%(同小規模相似,不過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動產類的固定資產,政策允許抵扣的17%,就必須使用17%的抵扣,舊物的百分四的情況是什么樣的呢?一般是個人寄售、典當行的死當物品還有就是國家規定的免稅的相關物品)。
一般納稅人的6%征收率 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還可以使用百分之六的情況,不過這也是很特殊的情況,具體的有發電單位、建筑材料、采掘沙石類、微生物類的生物用品、自來水、商品混凝土、非臨床用人體血液。這些可以按照百分六的征收率進行征收,不過一旦決定使用這個情況,那么36個月內不能進行更改。
(來源:文章屋網 )
轉讓有形動產的所有稅種如下:
1、印花稅
2、城建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適用稅率,這里的適用稅指納稅人所在地市區的稅率為7%,在縣城、鎮、大中型工礦企業不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不在市區、縣城、鎮的稅率為1%
3、教育附加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3%
4、地方教育費附加(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2%
5、防洪護堤費(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納稅額*1%
銷售辦公樓的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除印花稅外,銷售辦公樓還應繳納其他稅費。
公司銷售辦公樓應繳納企業所得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你公司轉讓辦公樓取得的收益,應并入你公司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25%。
根據稅法的規定:房屋建筑物不屬于增值稅征稅對象,不征收增值稅。自建自用建筑物,不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不征收營業稅。建造建筑物并非自用的,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征收營業稅,稅率3%。銷售不動產的,屬于營業稅應稅項目,應當征收營業稅,稅率5%。
據相關資料,現行稅法對出售辦公樓沒有稅收優惠規定,而且目前已將商鋪、寫字樓出租納入日常的規范管理中,所以沒有把非住宅納入綜合征收率范圍內。此類房屋出租應繳稅款的計算比較復雜,共涉及到6個稅種: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個人所得稅。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增值稅 出口退稅 免抵退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征間接稅(我國主要包括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稅收措施。由于這項制度比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為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
一、我國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政策及適用范圍
1.我國出口貨物退免增值稅的政策
我國根據本國的實際,采取出口退稅與免稅相結合的政策。鑒于我國的出口機制尚不成熟,擁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還限于少部分須經國家批準的企業,并且我國生產的某些貨物,如稀有金屬等還不能滿足國家的需要,因此,對某些非生產性企業和國家緊缺的貨物則采取限制從事出口業務或限制該貨物出口,不予出口貨物退(免)稅。這樣,根據出口商和出口貨物的不同種類,我國的出口貨物稅收政策分為以下三種形式:
(1)又免又退。出口退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后予以退還;出口免稅是指對貨物在出口環節所應承擔的增值稅、消費稅予以免征。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批準退還其增值稅。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2)只免不退。即對出口商品流通所經過的國內最后環節所產生的增值稅免征增值稅,而對出口商品中所含前期購進的增值稅進項稅款,包括耗用的購進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和動力等發生的全部進項稅額,以及運輸費用,不能從內銷貨物的進項稅額中抵扣,而應計入產品成本處理。
(3)不免也不退。出口不免稅是指對國家限制或禁止的某些貨物的出口環節視同內銷環節,照稅;出口不退稅是指對這些貨物出口不退還出口前其所負擔的稅款。
2.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適用范圍
(1)又免又退
下列企業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并退稅:
①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它們實行“免、抵、退”辦法計算退稅。
②有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貿企業出口的貨物。他們則實行“先征后退”法計算退稅。
(2)只免不退
下列企業的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外,給予免稅,但不予退稅于生產企業的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
外貿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出口,免稅但不予退稅。但對規定列舉的12類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
①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②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③卷煙;④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國外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3)不免也不退
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①原油;②援外出口貨物;③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④糖。
二、出口貨物退稅額的計算
出口貨物退稅額的計算分兩種方法:
1.“免、抵、退”辦法
該方法主要適用于自營和委托出口自產貨物的生產企業?!懊狻倍悾侵笇ιa企業的出口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資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計算分兩種情況進行:
(1)全部原材料均從國內購進
計算思路分為五步驟:
①剔稅。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數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法定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②抵稅。當期應納稅額(A)=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數額)-上期留抵稅額
A>0,納稅人當期應繳納增值稅,計算終止
A
③算尺度。免抵退稅額(B)=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④確定應退稅額:A、B比較,從少退;
⑤確定免抵稅額與留抵稅額
若A>B,應退稅額為B,其差額為留抵稅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若A
例1:某自營出口的生產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的增值稅稅率17%,退稅率13%。2007年3月購進原材料一批,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不含稅銷售額為2000000元,全部從國內采購,該專用發票本月已認證通過。本月內銷貨物不含稅銷售額為1000000元。本月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折合人民幣2000000元?!皯欢愘M―未交增值稅”賬戶月初借方余額30000元,為留抵稅額。則該企業當期的“免、抵、退”稅額的計算及稅務處理如下:
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數額=2000000×(17%-13%)=80000(元)
(2)出口企業有免稅進口料件加工業務
因為免稅進口料件沒交過增值稅,所以這部分不退稅。上述五步驟計算應退稅額時,因第一步和第三步用離岸價格去計算,離岸價格包含了進口料件的價格,所以應減去進口料件的成本,即進行剔稅和尺度的調整。
①當期出口貨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稅的數額=(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免稅進口料件)×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法定稅率 - 出口貨物退稅率);
②算尺度。免抵退稅額(B)=(當期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免稅進口料件)×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
其余三步驟和前面一樣,故不再贅述。
2.“先征后退”辦法
實行“先征后退”管理辦法的外貿企業,所謂“先征”,是指外貿企業收購貨物,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而并不是外貿企業需要在向稅務機關繳納一筆增值稅;“后退”,是指貨物出口后按外貿企業的收購成本與退稅率計算退稅后退還給外貿企業。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率
例3:某進出口公司2007年3月出口服裝一批,進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列明金額100000元,出口離岸價120000元,退稅率11%。相關計算及稅務處理如下:
參考文獻:
[1]《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3]《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版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 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 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 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 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 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 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 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 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 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 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 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 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 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 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 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
1.1.2.1.2 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 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 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 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 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 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 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 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 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 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 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 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 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 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 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 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 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 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 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 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 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2.1.3 目標企業財務狀況
并購企業若有較高盈利水平,為改變其整體的納稅地位可選擇一家具有大量凈經營虧損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進行并購,通過盈利與虧損的相互抵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整體籌劃。如果合并納稅中出現虧損,并購企業還可以實現虧損的遞延,推遲所得稅的交納。
我國稅法體系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稅法對外資并購存在一般規制和特殊規制。外資并購可分為股權并購和資產并購兩類,該兩類交易涉及的稅種及稅收成本有著顯著區別。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包括但不限于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并購主體的籌劃、出資方式的籌劃、并購融資的籌劃、并購會計的籌劃以及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籌劃等。
主題詞:外資并購稅收籌劃
外資并購已成為當代國際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外資以并購境內企業的方式進入我國市場將逐漸成為外商在華投資的主流。外資并購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稅收成本往往關系到并購的成敗及/或交易框架的確定,對于專業的并購律師及公司法律師而言,外資并購的稅收籌劃問題不得不詳加研究。
筆者憑借自身財稅背景及長期從事外資并購法律業務的經驗,試對外資并購涉及的稅收籌劃問題作一個簡單的梳理和總結。
1.我國稅法對外資并購的規制
我國沒有統一的外資并購立法,也沒有關于外資并購所涉及稅收問題的統一規范,但已基本具備了外資并購應遵循的相關稅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發的一系列針對一般并購行為的稅收規章共同構筑了外資并購稅收問題的主要法律規范。
外資并購有著與境內企業之間并購相同的內容,比如股權/資產交易過程中的流轉稅、并購所產生的所得稅、行為稅等。在境內企業并購領域我國已經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稅法規制體系,在對外資并購沒有特殊規定的情況下適用于外資并購。在外資并購境內企業過程中,涉及的稅法問題主要影響或涉及并購中行業和地域等的選擇、籌資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選擇、并購過程中涉及的各種稅收、并購后的稅務處理、外資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身份的法律認定及稅收優惠等。
以下主要從兩個層次論述外資并購中的稅法規制,分別是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和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1稅法對外資并購的一般規制
1.1.1.股權并購稅收成本
1.1.1.1被并購方(股權轉讓方)稅收成本:
(a)流轉稅:通常情況下,轉讓各類所有者權益,均不發生流轉稅納稅義務。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及增值稅。
(b)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應就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將股權轉讓所得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個人轉讓所有者權益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現行稅率為20%,值得注意的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購方以認購增資的方式并購境內企業,在此情況下被并購方(并購目標企業)并無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c)印花稅:并購合同對應的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五。
1.1.1.2并購方(股權受讓方)稅收成本:
在并購方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涉及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的稅務處理。并購方并購股權的成本不得折舊或攤消,也不得作為投資當期費用直接扣除,在轉讓、處置股權時從取得的財產收入中扣除以計算財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資產并購稅收成本
1.1.2.1被并購方(資產轉讓方)稅收成本
1.1.2.1.1有形動產轉讓涉及的增值稅、消費稅
(a)一般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被并購資產適用的法定稅率(17%或13%)計算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b)小規模納稅人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非固定資產(如存貨、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資產的所有權,應按法定征收率(現為3%)繳納增值稅。如被并購資產屬于消費稅應稅產品,還應依法繳納消費稅。
(c)有償轉讓有形動產中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文)、《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的有關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1.1.2.1.2不動產、無形資產轉讓涉及的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
(a)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應繳納5%的營業稅。
(b)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含視同銷售不動產)應繳納5%的營業稅。(被并購方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并購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營業稅)。
(c)在被并購資產方不屬于外商投資企業的情況下,還應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附加稅費(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d)向并購方出讓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的增值部分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e)轉讓處于海關監管期內的以自用名義免稅進口的設備,應補繳進口環節關稅和增值稅。
(f)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無形資產產權轉移書據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g)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轉讓受贈的非貨幣資產外,其他資產的轉讓所得收益應當并入被并購方的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h)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活動進行稅務處理。并按規定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1.1.2.2并購方(資產受讓方)稅收成本
(a)在外資選擇以在華外商投資企業為資產并購主體的情況下,主要涉及并購資產計價納稅處理。
(b)外國機構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預提所得稅。
(c)外國個人投資者再轉讓并購資產應繳納流轉稅和個人所得稅。
(d)并購過程中產生的相關印花稅應稅憑證(如貨物買賣合同、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合同等)應按法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1.2稅法對外資并購的特殊規制
1.2.1稅法對并購目標企業選擇的影響
為了引導外資的投向,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法律法規對投資于不同行業、不同地域、經營性質不同的外商投資企業給予不同的稅收待遇。在并購過程中,在總的并購戰略下,從稅法的角度選擇那些能享有更多優惠稅收的并購目標無疑具有重要意義。
1.2.2并購后變更設立的企業稅收身份的認定
納稅人是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要素,納稅人的稅法身份決定著納稅人所適用的稅種、稅率和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等。對于并購雙方而言,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設定和改變,進行納稅籌劃,企業也就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
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身份的認定以外商投資企業中外資所占的比例為依據,一般以25%為標準。外資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為外商投資企業,但在稅收待遇上,根據《關于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其投資總額項下進口自用設備、物品不享受稅收減免待遇,其它稅收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2.外資并購中的稅收籌劃
2.1并購目標企業的籌劃
目標企業的選擇是并購決策的重要內容,在選擇目標企業時可以考慮以下與稅收相關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關納稅主體屬性、稅種、納稅環節、稅負的籌劃:
2.1.1目標企業所處行業
目標企業行業的不同將形成不同的并購類型、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環節及稅種。如選擇橫向并購,由于并購后企業的經營行業不變,一般不改變并購企業的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若選擇縱向并購,對并購企業來說,由于原來向供應商購貨或向客戶銷貨變成企業內部購銷行為,其增值稅納稅環節減少,由于目標企業的產品與并購企業的產品不同,縱向并購還可能會改變其納稅主體屬性,增加其納稅稅種與納稅環節;并購企業若選擇與自己沒有任何聯系的行業中的企業作為目標企業,則是混合并購,該等并購將視目標企業所在行業的情況,對并購企業的納稅主體屬性、納稅稅種、納稅環節產生影響。
2.1.2目標企業類型
目標企業按其性質可分為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我國稅法對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區別對待,實行的稅種、稅率存在差別。例如,外資企業不適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鼓勵類外資企業可享受投資總額內進口設備免稅等。
一 稅法教學矛盾的解析
1.稅法內容龐雜和教學時間有限之間的矛盾
高職的稅法課程一般是一學期60課時左右完成,筆者所在的學校安排64課時(4課時/周×16周)。我國有17個稅種和1個教育費附加,一共18個稅費,加上稅法的概述和稅收管理的流程,要在60課時左右完成是不可能的,雖然在教學大綱中包含所有章節,但在制訂授課計劃時,一般都挑選占國家稅收總額比例較高的重點稅種進行講解,比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其他小稅種合計用三四個課時作概括性的介紹。學生學完小稅種后只能說略有耳聞,如果要求其進行稅種分析和計算,一般都無法完成。
2.理論教學的固有模式和工作實踐的復雜多變之間的矛盾
稅法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科目,高職院校培養的是應用型技術技能型人才,學習稅法重在應用,而主要不是對稅法制定的原理進行探究或是對稅法適用性進行反思,那就要求稅法教學要密切聯系經濟活動和稅收征管實踐。稅法教材中的例題都與真實的經濟活動相關,編排的位置一般都是在一兩個理論知識點后出現,并緊扣這一兩個知識點,比較直觀,解題難度不大,學生普遍反映容易理解,但章節結束后或者考試中的題目一般都比較綜合,題目條件也較多,條件之間更是關聯性很強,學生的完成效果就比較差。
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聽取學生反饋后總結了幾種類型。第一類學生看到眾多的條件時就懵了,無從下手,第二類學生平時學習刻苦,答題時,“下筆如有神”,看似胸有成竹,表面上看很清晰,但批改時就發現大方向沒有錯,公式運用也正確,可是總有部分重要條件被忽略,留下些許缺憾,甚至完全錯誤,特別是在考試時,浪費了大量時間卻是做了很多無用功,改卷時讓筆者唏噓不已,學生看到成績感覺出乎意料,待筆者將關鍵條件點出時迅速恍然大悟。
例如,商場銷售煙花爆竹不含稅價格10萬元,求解應納的流轉稅。學生很容易就用10萬元乘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10萬元乘以適用的消費稅稅率計算消費稅,還會總結計算增值稅和消費稅的不含稅價格是一致的,但他恰恰忽略了一個影響解題結果的重要的稅法要素~納稅環節。每個稅種都有其特點的納稅環節,有的納稅環節單一,有的則需要在多個環節納稅。因此分為“一次課征制”“兩次課征制”和 “多次課征制”。本題涉及了兩個稅種,增值稅和消費稅,它們雖然都是主要以銷售貨物為征稅對象,但卻有一項重要的區別納稅環節。增值稅實行“多次課征制”,只要沒有流轉到最終消費者手中,之前的所有銷售或視同銷售環節都應該納稅,但消費稅卻是實行“一次課征制”的典型稅種(卷煙除外,它在生產和批發環節兩個環節征稅),只在生產并銷售的環節一次性征收,之后繼續流轉也不再征收了。本題中的商場從主營業務角度考慮,銷售的商品一般都是采購完再銷售,而不是自行生產的,煙花爆竹屬于應交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貨物范圍,但它應繳的消費稅在生產并銷售給商場的環節已經由生產廠商繳納過了,商場再次銷售時不需要再繳納一次消費稅,學生就忽略了這一關鍵要素,又重復計算了一遍消費稅,畫蛇添足了。
因此可以看出,理論教學沿著講解單一知識點、布置相關習題這一循環不斷的往復進行,章節后的習題也是圍繞本章的知識點進行編寫的,幾乎沒有看到有教材在分稅種講解完編排一章稅法綜合運用,而稅法實踐往往是綜合運用,經濟活動的復雜多變讓稅種間的組合應用充滿無窮的變數。理論教學的現狀無法適應稅法實踐的要求。
有文章提出應采用項目教學法或案例教學法,設置真實的情境讓學生進行實踐,或者通過校企合作,讓學生接觸真實的經濟業務,體驗真實的納稅流程,這肯定能促進學生實踐能力的提升。但我們也要看到學生學習時間的有限和理論教學的規律決定了教學中能夠實施項目一定是有限的,學生未來走向各行各業,面對各類經濟活動時,能模仿的當年學習時接觸的項目是有限的,這時需要的是知識能力的遷移。
3.矛盾的解析
為解決上述兩個矛盾,筆者認為事物的發展是有其特定規律的,當我們面對稅法的不斷改革眼花繚亂、疲于應付的同時,更應該去尋找變化中的規律,讓教師自身的學習有跡可循,更重要的是在有限的教學時間和教學容量內培養學生掌握學習的規律,在完成大學學業,走上工作崗位后能自學成才。這個規律就是理論。
我們常說理論聯系實際,關注點經常集中于理論服務實踐,忽視了理論也是來源于實際,實際在變化,需要不斷總結出理論,發現規律才能繼續指導和推動更有效的實踐。
筆者經過幾年的稅法教學實踐,認為掌握并靈活運用稅法要素是教好、學好稅法的鑰匙,能幫助教師和學生共同“循規蹈矩”的打開稅法之門。只要比較稅法教材,教師學生都會發現,高職財經類稅法教材無論是傳統的,采用章節式體例的編寫模式,還是近幾年比較流行的,采用學習情境體例的,項目導向、任務驅動式的編寫模式,第一章或學習情境一都會介紹稅法要素,或稱稅制構成要素、稅收要素。稅法要素包括總則、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又稱稅種,稅種的具體化稱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稅收減免及加征、違章處理、附則等,其中納稅人、征稅對象、稅率是最基本的三項要素。理解并綜合應用好稅法要素將幫助學習者以不變應萬變。
二 稅法要素的應用
1.面面俱到地應用稅法要素分析和處理經濟活動
稅法要素可以分成兩類(總則和附則除外),一類是與稅收實體法相關的,與計算應納稅額相關,包括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稅收減免及加征;另一類與稅收程序相關,包括納稅期限、納稅地點、違章處理,要準確、完整地完成納稅工作,兩類要素都需要嚴格執行。稅法要素相當于列出了一張藥方,只要納稅人認識藥名,看得懂天平,一定能準確、完整地抓出一服藥。在納稅登記時,稅務局為了讓納稅人能夠及時準確履行納稅義務,也將稅法要素都羅列于稅務登記信息中,可見稅法要素的運用對稅收征管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學生解答稅法題目或今后從事稅法工作更是應該緊抓稅法要素不放,特別是與計算有關的要素。以解題為例,題目無論條件有多少,先通讀完,基本理解業務流程后,就根據稅法要素去尋找題目中的條件,一個個要素逐一分析,那就最大程度上避免了考慮不周的情況,能全面地把握住解題的要點。
2.井然有序地應用稅法要素分析和處理經濟活動
稅法要素織就了解讀各類稅種計算、繳納的網絡,把所有需要考慮的因素一網打盡,避免了理解時思維的凌亂,形成了一定的條理。但計算應納稅額時僅僅孤立分析稅法要素不足以解決問題。稅法要素之間的關聯性不是平行的,是有先后順序的。征稅對象決定納稅人類型、納稅期限、納稅環節,征稅對象和納稅人類型決定稅率、納稅地點、稅收減免及加征。因此在計算應納稅額和納稅申報時不僅要根據每個稅法要素來分析經濟業務,而且要按照一定的要素順序來分析?,F以最主要的三項稅法要素: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為例來進行具體的分析。
征稅對象決定納稅人類型。在增值稅法中,納稅人類型有兩種: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法中,納稅人類型有兩種: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在個人所得稅法中,納稅人類型有兩種: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其他稅種則沒有對納稅人類型進行區分。
征稅對象和納稅人類型決定稅率。在增值稅法中,不同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不同,一般納稅人根據銷售的貨物不同分別適用17%、13%、6%的稅率,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適用17%的稅率,營改增后,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有形動產租賃適用17%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無論銷售什么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勞務和營改增后的行業都適用3%的稅率。在進口貨物時,無論哪一種類型的納稅人,都根據貨物的不同分別適用17%、13%稅率。
容易混淆的關系。如上所述,三項稅法要素之間的關系十分清晰,但教學中發現一個問題,學生在學習發票使用,特別是增值稅發票時提出了如下疑問:增值稅發票與納稅人類型和稅率之間是什么關系?納稅人類型會影響發票的選擇嗎?發票類型不同是否影響稅率的使用?
首先,要明確的是發票并不是稅法要素,它是在我國稅收征管中采用的法定憑據,以票控稅是稅收征管的手段,征稅對象、納稅人類型、稅率之間的關系并不受發票類型的影響。以貨物銷售為例,一般納稅人根據銷售的貨物不同分別適用17%、13%和其他征收稅率,小規模納稅人無論銷售什么貨物都適用3%的稅率。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稅率與發票類型無關。小規模納稅人即使使用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仍是3%,這是學生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其次,發票使用受到征稅對象和納稅人類型的影響。增值稅所使用的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一般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自行開具普通發票,但如果客戶需要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帶上客戶和本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填寫代開增值稅發票申請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