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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采購交易行為,科學合理地實施招標采購交易活動,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招標采購交易中的違規行為,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范圍內(含區、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使用國有資金、公共資金和其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含水利、交通等建設工程)項目、國土資源使用權出讓項目、國有產權轉讓項目、政府采購項目(含醫療器械采購),其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的招標采購交易項目,均須進入市招投標中心進行公開交易。
第三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負責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區、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建設、交通、水利、財政、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衛生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實行“統一管理、管辦分離、同城合一、資源共享”。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市招投標管理領導組建立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會議制度,適時研究、制定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有關制度、辦法,協調處理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項目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的監督管理職能,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集中行使:
(一)市建設部門負責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市水利、交通等部門負責的水利、交通等建設工程項目;
(二)市財政部門負責的政府采購項目;
(三)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礦產資源探礦權和采礦權出讓項目;
(四)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的國有產權有償轉讓項目;
(五)市衛生部門負責的醫療器械采購項目;
(六)市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道路、橋梁、廣場的廣告設置權、冠名權,市政公用事業的特許經營權和其他社會公共資源的使用權、經營權的有償轉讓項目等。
第七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實施事前參與了解(招標采購項目進入市招投標中心之前的事項)、事中集中監管(招標采購項目在市招投標中心交易過程)、事后協助監督(招標采購交易履約情況),主要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采購交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制定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監督的具體管理制度,規范招標采購交易行為;
(三)依法審核應進入市招投標中心交易的建設工程招標、國土資源和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的方式;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及有關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備案;對國有投資項目招標采購交易合同簽訂和履行結果實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并管理各類評標專家庫,建立中介機構、供應商備選庫,建立招標、采購交易各方當事人參加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
(五)受理有關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并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查處理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六)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履約保證金的繳存清退情況實行監督;
(七)對市招投標中心交易活動進行監督;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能: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采購交易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指導、監督本行業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實施;
(三)依法對評標專家、機構資格實施管理,協助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建立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參與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
(四)受理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的投訴舉報,監督管理招標采購合同執行,查處違反招標采購交易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市監察局負責對招標采購交易執法活動依法實施監督,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執行本辦法情況實行監察,受理投訴舉報;
(二)對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處理涉及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情況實行督查;
(三)負責查處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在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條 招標、采購、出(轉)讓人對其招標采購交易項目,應當在收到項目批準文件后,將有關批復文件抄送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第十一條 招標采購交易監督工作基本程序:
(一)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按照規定對招標、出讓、轉讓、采購方式和有關文件進行審核;
(二)招標、采購、出(轉)讓信息經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審查后,由市招投標中心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予以;
(三)市招投標中心按照招標、采購、出(轉)讓文件確定的時間合理安排活動場地和日程,并在場內進行公布,同時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涉及國有資金、公共資金項目的投標(競買)保證金由市招投標中心統一收取和退還,其收退情況在活 動結束后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四)評標委員會的組成應在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的現場監督下,由招標、采購、出(轉)讓人從設在市招投標中心的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招標采購交易活動應在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相關監督機構現場監督下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市招投標中心應按照規定對交易結果進行公示;
(五)對交易結果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招標、采購、出(轉)讓人簽發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市招投標中心提供合法交易程序文件,交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備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據此辦理有關證照、過戶手續;
(六)招標、采購、出(轉)讓項目的交易合同應依據招標、采購、出(轉)讓文件的規定和投標人、供應商、受讓人的投標、競買承諾條件簽訂。交易合同簽訂后應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相關部門;
(七)招標、采購、出讓項目實施完成后,招標、采購、出(轉)讓人應將合同的履行結果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
第十二條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的投標人,不得對潛在的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重大工程、數額較大或影響較大的招標采購交易項目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公證機構進行現場公證。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采取查閱資料、現場監督、受理投訴等方式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過程進行監督,必要時可向有關當事人調查了解,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發現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有違反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應予以批評教育,責令進行糾正,或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規,會同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中發生的違規違法問題,可以向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七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應當建立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參與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對違反誠信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并可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責令糾正,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應當給予政紀處分的,移送市監察局或主管部門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泄露底價等保密資料,或串通招標、投標和排斥投標人的;
(二)掛靠有資質、高資質單位并以其名義投標或從其他單位租借資質證書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為的。
第十九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按照工作職責分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監察局督促改正,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招標采購交易活動不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二)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各種招標采購交易違規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三)對有關招標采購交易違規違法問題的調查處理,不配合,推諉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違反有關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招標采購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中、、泄露秘密、、索賄受賄,情節輕微的,由市監察局或其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國家、省直接組織的招標采購交易項目,國家、省另有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一、招標范圍及規定
(一)招標范圍
1、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額3000元以上):包括房屋、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教育、文化、水電等公用事業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
2、價值3000元以上的社區(村)集體固定資產購建、經營、處置項目。
3、社區(村)集體林木、“四荒”、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承包經營項目。
4、社區(村)集體價值30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設備等采購項目。
(二)招標規定
1、凡是投資額在3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到各有關經濟園區、鄉鎮(街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投標中心)公開招標。投資額在3000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社區(村)自行組織招投標,報招投標中心備案。
2、對實施招投標的項目,項目經營方式、經營目標等必須經社區居民(村民)會議或社區居民(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形成具有參會人員簽字的書面會議紀要,填寫《招投標項目申報表》,報鄉鎮經管站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招標。
二、招投標組織管理
各經濟園區、鄉鎮(街道)成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具體負責社區(村)招投標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一)招投標中心職責
1、收集、統計、分析和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信息;
2、審核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標方案和民主決策會議紀要,審查投標單位資格;
3、組織、參與、監督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活動,負責招投標活動場所的安全和服務保障工作;
4、監督項目交易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5、調解招投標活動糾紛;
6、管理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檔案;
7、處理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的其他事務。
(二)項目申報單位(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責
1、提出招投標申報項目,并履行民主決策審批手續;
2、參與實施招投標工作;
3、對招投標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4、按照招投標合同約定方式,向有關經濟園區、鄉鎮(街道)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收款、付款。
5、履行招投標中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招投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招投標工作程序
(一)項目申報。社區(村)集體(招標方)根據實際需要,由村支部和村委會負責編制招投標項目實施方案,具體包括項目名稱、概況、實施要求、標準等內容。項目實施方案經社區居民(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通過后,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并填寫《招投標項目申報表》,報鄉鎮經管站審批。
(二)招標公告。招投標項目經鄉鎮經管站審批同意后,招投標中心與村委會簽訂委托協議,共同制定招標文件,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公告。評標委員會一般5人左右,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相關專業人員等組成。招標公告要在招投標中心公示欄和本村村務公開欄同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天。同時,也可根據需要采取會議、廣播、電視、報紙等方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投標受理。有投標意向的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招投標中心報名,經審查符合投標人條件的,交納投標押金,填寫《投標人員登記表》。投標報名截止日與招標公告之日間隔不少于10天,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人。
(四)舉行招投標會議。招標方代表、所有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招投標會議。會議由招投標中心派人主持。招投標時,可以現場公開競標,也可以由投標人填寫標書現場開標。最后由評標委員會研究確定中標人,當場宣布,招標方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如無人中標,應重新組織招投標工作。
(五)履行合同。招投標成功后,招標方與中標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招投標中心要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屬于發包租賃拍賣項目的,招投標中心填制收款通知書,由服務中心收款,納入招標方村級代管資金管理;屬于用品采購、資產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根據合同約定和項目驗收情況,招投標中心填制付款通知書,由招標方持付款通知書到中心申提資金,并將款項撥付中標人。
(六)資料歸檔。對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活動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必須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招投標中心負責對所有招投標事項有關文件、合同等資料及時整理存檔,妥善保管。
五、督導檢查
(一)鄉鎮(街道)經管站要根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臺賬和各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實際情況,及時編制和修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計劃,指導招投標中心及各村根據計劃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并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關鍵詞:招投標管理;管理體系;工作環節
中圖分類號:F28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6-0000-01
前言
招投標制度是現行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大宗貨物買賣、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以及服務項目采購與提供時,所采取的一種交易方式。招投標工作是整個項目運行的前期,它對整個項目的建設與實施有著關鍵性的引導作用。招投標工作不僅關系到施工界面的劃分,還關系著工程質量、工期、資金等合同款項的事前溝通約定,最為重要的是它能直接決定能否選定一個合格且中意的施工單位。而招投標管理辦法的選擇是項目各環節能否正常進行的決定性因素,因此,對目前招投標管理辦法的分析是至關重要的。
一、我國招投標的發展歷程
(一)招投標制度的萌芽
我國的招投標制度管理辦法的起步比較晚,主要形成于八十年代初期,我國的招投標管理機構也是在這一時期內逐漸成型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從這時逐步建立起來的。1984年國務院頒布暫行規定,規定中首先提出改變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實行招標投標,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度,同時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了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和設計招標投標的試行辦法等。即日起,全國各地的招投標管理機構采取并實施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條例,并且將這些條例逐漸的調整為適應地方的、有地方特色的試行辦法。當時的招投標管理辦法主要是以議標為主的,這樣的方式在很大的程度上違背了招投標制度的宗旨,這樣一來,工程交易活動就比較分散,沒有固定的交易場所,競爭機制就不能充分的體現出來。所以,招投標管理辦法還是需要不斷的調整并進一步完善。
(二)招投標制度的發展
20世紀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為招投標管理制度的發展階段。在這一階段中,全國各地普遍的加強了對招投標管理的規范工作,各省市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法規和規章,招標方式由原來的議標逐漸的轉變為邀請招標為主,這個階段是我國招投標管理的發展中最為重要的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我國的招投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為我國招投標管理制度的完善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我國的招投標管理工作進一步取得長足的發展創造了可能。
(三)招投標制度的成熟
作為一種發包承包的主要形式,招投標制度已經在國內國際的各建設項目中廣泛實施。目前它已發展為一種富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它不僅能為業主選擇合適的供貨商與承包人,還能夠自覺的優化市場資源的配置,招投標制度還具有“公平、公正、公開”和“充分競爭”的特征。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的管理已經成為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最佳辦法。自1995年起,全國的招投標管理工作得到快速的發展,它把招標投標管理和服務有效的結合起來,初步的形成了以招投標為主,各部門相互協作的一條龍建筑市場管理新模式,為招投標工作開辟了新的發展道路。
二、當前我國招投標管理辦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陪標現象
現今的管理體制正在逐步的從“計劃”為中心向“項目”為中心轉變,但由于這一轉變過程還在進行,并沒有完全完成,就出現了一些部門濫用權力的現象。一些部門將建設工程內定給特定的單位,只是拿其他單位作陪襯走過場,形成了程序上的腐??;還有一些部門在投標人中間串通價位,是投標人相互約定報價,獲取高額的利潤。
(二)承包單位轉標問題
前一段時間,我們對“豆腐渣工程”甚為熟悉,總有媒體報道稱某某豆腐渣工程事故發生,所謂的豆腐渣工程存在的根源便是“轉包”現象。有的企業在中標后直接轉手給其他單位,賺取中間費用,從而使得施工單位的經費減少,工程建設資金不足又要獲取利益變為豆腐渣工程的形成創造了條件。
(三)招投標過程中違法違紀現象監察力度不大
由于我國的招標業務起步較晚,招標市場的發展不完善,而且配套的機制也并不完整,致使一些機構在工作中無法自律,進入誤區,再加上招投標管理過程中的檢查力度不足,便使得招投標管理達不到預期的目標。
(四)招投標的辦法不太科學
目前,我國招投標管理的相關工作缺乏專業人才,還沒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科學的評標辦法,只是一些招標單位單純的考慮經濟利益,看中報價較低的投標單位,而且整個的評標辦法是重定性、輕定量,專家的評標水平與職業素養均有待提高。
三、主要的解決措施
(一)提高招投標制度的規范化
不論是政府還是各個單位,在招標過程中都要遵循公正、公開、全透明的遵旨,將整個招標過程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這樣一來,既可以有效地抑制腐敗又可以提高招投標管理的效率。我國在這方面應當向國外學習,嚴格的控制管理招投標的各個環節。
(二)規范招投標活動各方的行為
對于政府的主管部門、招標人、招標機構、投標人、評標專家等行為主體,國家要嚴格的控制這些主體行為的規范化,將這些行為主體的腐敗萌芽遏制在搖籃里。
(三)提高招投標環節的法治化程度
我國的招投標管理工作與國外相比還是差了一大截,發達國家是通過立法來調節和穩定招投標管理工作的,我們也應當結合著自身的情況作出相應的立法,使得物資采購、招標投標活動、管理活動等受到嚴格的法律約束。
(四)轉變政府職能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明確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其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地發揮政府的職能。政府應當積極參與招投標體制的宏觀調控,做到大框穩,小框精。政府要積極承擔其所承擔的市場監管、行業監督等經濟職能。
四、結語
招投標管理是市場經濟條件較為成熟的條件下的一種交易方式,我們要用科學的招投標管理辦法對招投標過程進行管理,以確保建設工程投資、質量、工期三大目標的實現,使得我國的招標管理辦法更為完善。
參考文獻:
[1]杜艷平.現行招投標管理存在的問題與對策[J].時代經貿(下旬刊),2008(06).
[2]陳振強.淺談我國招投標工作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及控制措施[J].四川建材,2007(06).
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辦法
中圖分類號:TU723.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的現狀
招投標制度作為工程承包發包的主要形式在國際國內的工程項目建設中已廣泛實施,它是一種富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是市場經濟的重要調節手段,它不但能為業主選擇好的供貨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夠優化資源配置,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其本質特征是“公開、公平、公正”和“充分競爭”。實踐證明,招投標制度是比較成熟而且科學合理的工程承發包方式,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加快工程進度的最佳辦法。
目前,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問題的焦點在政府投資工程上,特別是這些工程在招投標階段“暗箱操作”、“違規操作”,剝奪了潛在投標人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給一些腐敗分子提供了“尋租”沃土。建筑市場經過多次整頓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違規行為從公開到隱蔽,從個別人“一錘定音”到整個招投標過程不正當的“系列操作”,形成了程序上的合法而實質上滲透著腐敗。這種狀況不予以整治危害性更大,將使建筑市場處于非良性競爭狀態,危害行業的健康發展。
目前建設工程招投標存在的問題
根據近幾年參加施工招投標項目的實際情況來看,由于有些地方及建設單位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制度理解不夠,指導思想、具體操作等存在著偏差,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對施工企業的審查控制不嚴格
有的地方不具備投標資格的無獨立資質的二級法人也參加招標,導致一些虛報資質等級的掛靠企業中標(一些有資質的施工企業,只負責出資質,任人掛靠,收管理費了事),這種"高資質投標,低資質進場,無資質施工"違反基建程序的做法在很多地方都有,是當前工程建設模式的一大漏洞,直接影響工程施工的質量。
2.2建設工程項目標書被“化整為零”
原本一個標段就可以的工程標,卻被人為地劃分為若干不合理的小標段項目,造成施工過程中責任不清、互相扯皮等現象。其實,作為建設工程施工標段的劃分應根據工程規模、建設條件、機械化程度及對工程施工有利的原則來進行。但是現實生活中有些建設單位為了急功近利,及早竣工,有的憑主觀意愿行事,竟將標段劃分為若干小工程量,更有甚者擅自強行轉包施工企業。由于過多施工單位的進入,不僅影響到工程的連貫性,而且會不利于機械化施工的開展。
2.3工程建設管理混亂
些地方工程建設市場較為混亂存在著"五無"(無規劃、無報建、無證設計、無證施工、無質量監督)工程,工程仍監管不到位,制止不力,工程基建程序不能認真執行,招投標行為圖于形式。有的施工企業在同一次招標中既以總公司名義,又以分公司名義參加投標,"一標兩投",或者對同一份投標書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報價;同時,有的建設單位不按招投標規定選擇總承包施工單位,對分包管理不嚴,界限不清,在工程承發包中任意肢解工程及轉包工程,層層轉包現象相當嚴重,工程質量、工期、投資都得不到有效控制。4
2.4投標定標過程控制不嚴格
工程交易中心運作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首先,有的建設單位沒有法律、合同方面的專門人才,對涉及施工招投標制的工程經濟及管理方面的業務不熟悉,制定評標細則時考慮不夠全面,招標文件編制較粗糙,特別是工程量清單與實際出入較大,導致標底不準確,變更較多影響招投標文件的公正性。其次,由于監督機制不健全,泄露標底、串標等情況時有發生;評標辦法不完善,有待進一步研究科學合理的評標辦法;同時施工企業由于自身需要,為達到中標目的,有意壓低報價,采用微利標、無利標甚至虧損標,致使投標書編制缺乏規范性。
2.5行政干預嚴重,腐敗現象存在
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建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時有發生有些建設單位利用招標權收受"回扣",對按國家規定應實行公開招投標的項目,進行指定招標或議標,搞"暗箱"操作,選擇與自己有關系的施工企業進行施工。這是工程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失職、贖職行為。
3.加強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辦法
3.1建設單位要組設工程投標管理辦公室
建立良好的規章制度,實施目標化管理,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做好工程項目招標書和施工單位所提供的投標書;及時協調在招投標工作出現的問題,督促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認真履約工程合同意識。如果建設單位存在著專業人員不足、業務不熟悉等困難,也可以將工程項目委托給當地有資質的招標機構,從而減輕招標工作的壓力。
3.2嚴格遵照招投標程序辦事
招標單位的基建處必須在接受投標單位5天(不含節假日)前,通過當地報刊媒體等載體及時向社會公開招標信息;招標的組織者與具體操作者要行為公正,對其工作內容要嚴格保密;認真編制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要盡可能準確、可操作;做好招標過程中四個時間段的控制,即編制招標及投標文件的時間、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評標時限及簽訂合同時間。
3.3做好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及后審工作
參加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投標單位,必須是經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具有施工總承包等級資質證書,享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施工企業。為避免優秀施工隊伍的落選,可適當增加那些參加過同類工程項目并得到質量獎項的施工單位的預審及后審分數,使那些素質高、信譽好的施工企業中標。
3.4施工單位應仔細分析招標書內容要求,編制優質投標書
因為招標文件是工程招標投過程中對招投標雙方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招標方對招標工程和投標方的要求完全體現在招標文件中,所以投標單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首先組建精于高效的投標領導小組,人員分工要合理明確,作好標前準備工作;其次通過現場勘察和調查,在了解材料單價基礎上,做好價格分析;最后運用工程概預算定額及企業內部定額編制合理的報價。因為工程施工的招投標多數是在工程質量標準明確、工期基本確定的情況下進行的,投標價是投標競爭的重點。應重點檢查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的報價是否合理,有無不平衡報價,這是關系到能否中標的“殺手锏”。
3.5健全法制,遵規守紀
自覺遵守建設市場規則,強化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意識,規范招投標各方主體行為。
結語
由于我國目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中出現的不良現象,導致了一些業績好、信譽高的施工企業失去了中標機會,使一些工程項目竣工后卻成為了劣質工程,不但浪費了有限的資源,而且也給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了損失。因此,從建設工程項目的源頭上抓起,認真搞好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工作,這對于確保工程項目質量、實現項目建設周期投資的完整性是非常重要的。
福建省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實現公正、公平競爭,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20xx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建設工程項目的施工,均按本辦法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礎、土建、水電、消防及其他設備安裝、裝飾等全部工程的建筑安裝活動。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大型建設項目和省重點工程的施工招投標活動,審批咨詢、監理等單位施工招標投標業務的資格。
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中型建設項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設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小型建設項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活動,應當經公證機關依法公證。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取得《建設工程施工招標資質證書》,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后,可以承擔大、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工作:
承擔其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的單位,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1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5人以上;
(四)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八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3000至5000萬元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4人以上;
(二)會計師和經濟師各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中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九條 承擔民用建筑與公共建筑投資在1000至3000萬元的小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投標工作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專業中級技術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3人以上。
(二)會計師或經濟師1人以上;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承擔完成兩個以上小型建設項目的設計或施工或從事工程概預算編制工作經歷。
第十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建設用地已獲批準并領取《建設用地許可證》;
(四)有能夠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建設資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設備的來源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合同工期進度的要求;
(六)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許可證已經所在地規劃部門批準,施工現場三通一平已經完成或將其列入施工招標范圍。
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可采用項目工程招標、單位工程招標、特殊專業工程招標等方法。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肢解招標。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企業發出招標邀請書,至少要有三個企業參加招標;
(三)議標。對不宜公開招標的技術復雜,保密性強的特殊工程,應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議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招標單位;
(二)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招標申請,并經批準;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單位;
(六)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及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并對招標文件答疑。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綜合說明。包括工程名稱、地址、招標項目、占地范圍、建筑面積和技術要求、質量標準以及現場條件、招標方式、要求開工和竣工時間、對投標企業的資質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
(三)工程量清單;
(四)建設資金證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五)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與設備的供應方式,加工定貨情況和材料、設備價差的處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術規范;
(七)投標書的編制要求;
(八)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九)項目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要變更和補充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在投標截止日期七天前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十六條 招標文件發出十天內,招標單位應當組織投標單位召開答疑會,并制作答疑紀要。答疑紀要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時間,小型工程不少于十五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三十天。
第十八條 不具備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可以委托招標機構招標。招標機構可以收取招標代辦費。
委托監理的建設工程項目,并由監理單位招標的,按國家物價局和建設部聯合頒發的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準辦理。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一個工程只能確定一項標底。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后,可以承擔編制標底工作:
(一)有固定的場所;
(二)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以上的造價工程師;
(三)注冊資金10萬人民幣以上;
(四)注冊標底編制人員3人以上。
第二十一條 建筑安裝、市政、園林及仿古建筑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的《福建省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其他專業的標底編制人員,必須持有國務院有關部門頒發的專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標底的編審以發包工程的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為依據。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本省現行預算定額、取費標準、地區單位估價表、價格指數和政策性調整文件。
第二十三條 標底的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量、工程價格和主要材料的實際用量,并附有工程量計算書及工程預算書。
第二十四條 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
前款所指成本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臺班費、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和措施費等。
第二十五條 標底編制后,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定,或者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銀行或有資格的單位審核。
經審核確定后的標底,應當密封保存,不得泄漏。第二十六條 投標單位應向招標單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和營業管理手冊;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全員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及平均技術等級等,企業自有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質量情況;
(六)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七)省外施工企業還須出示經福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授權機構批準的進閩參加投標的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向招標單位交納不超過1000元人民幣的投標保證金。并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踏勘現場和招標答疑會。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按招標文件、招標交底紀要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投標價格和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采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質量、進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工程總進度;
(六)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印鑒。
第二十九條 投標單位應在規定的日期內將投標書密封送達招標單位。如發現投標書有誤,需在投標截止日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則以原投標書為準。
招標文件中所列工程量有誤差時,應當允許中標價格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采用新材料、新工藝等建議方案,并與投標書同時密封寄送招標單位,供招標單位參考。
第三十一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進行。
第三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有關部門參加開標會議,在開標時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啟封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內容和標底。
評標、定標辦法、投標書及補充函件、標底,經當眾宣布后,不得更改。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宣布作廢:
(一)標函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辨認不清的;
(三)逾期送達投標書的;
(四)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五)投標書未說明采取特殊有效措施,并超過許可幅度的。
前款所稱許可幅度,是指小型建設工程項目和一般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3%的,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4%的,大型建設工程項目的報標價格與標底價格相差超過正負5%的。
第三十四條 評標工作小組成員由建設單位或招標單位、建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標底編制與審定單位、設計單位、資金提供單位等組成。評標工作小組成員中應有工程師、經濟師和會計師參加,特殊建設工程項目和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應有高級工程師、高級經濟師和高級會計師參加。
評標工作小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人擔任,組員人數為6人以上,其中建設單位的組員人數不得超過組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五條 評標、定標應當對投標單位的投標價格、建設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質量業績、企業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第三十六條 確定中標單位后,招標單位應于確定中標之日起五日內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抄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向招標單位退還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領取股標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 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與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發包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造成中止招標或招標失敗的,招標單位應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議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中止議標,并給予通報批評;工程已開工的,處以議標價的1%至3%罰款。
第四十條 招標或建設單位和編制或審核標底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責任單位25萬元、直接責任人員12萬元的罰款,并取消直接責任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投標單位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虛報企業資質等級的,尚未中標的,取消其投標資格;已中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并處以25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四十二條 投標單位用非法手段索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中標資格;工程已開工的,處以中標價的3%罰款。
第四十三條 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投標資格,并處以哄抬標價額的1%至3%罰款;已中標的,取消中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6個月投標資格。
第四十四條 在招標投標中發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依法通過訴訟程序解決。
第四十五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招標交底紀要,是指在招標文件發現后至開標前,招標單位與所有投標單位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四十八條 涉外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招標投標的特點(1)組織性--是一種有組織的商業交易。有確定的招標機構;有特定的招標場所;有特定的招標時間;有特定的招標規則和條件。
(2)公開性--在世界范圍內公開征詢符合條件的賣主。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建立開放型有秩序的建設市場,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的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招投標)是在國家計劃指導下,通過競爭,擇優選用施工單位,以鼓勵先進,確保工程質量、施工工期、合理造價,充分發揮投資效益。
第三條 招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干擾招投標活動,損害招投標雙方的利益。
在招投標中,招投標雙方必須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我區施工的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和停緩建后恢復建設的項目)及根據國家規定按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的技術改造項目,除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外,必須按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由自治區建設廳負責組織領導。為了加強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自治區建設廳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門分別設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具體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自治區頒發的招投標條例、規定,制訂本地區招投標工作實施細則;
(二)審查招標單位的資格,審批建設單位的招標申請;
(三)審定標底;
(四)協調、栽決招標、評標、定標過程中的有關爭議,審批建設工程的評標結果。
第六條 招投標工人實行分級管理。自治區負責管理監督國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設項目以及屬于自治區基建主管部門審批擴初設計的地方項目;其它建設項目由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和監督。
不適宜招標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邊遠地區工程、工期要求緊迫,又不十分具備招標條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級管理辦法分別由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同建設單位協商審查,確定具有相應能力的施工單位。
第二章 招標
第七條 實施招標工作的建設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工程任務相適應的工程管理、預決算管理、財務管理人員;
(三)具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提出標底的能力(標底亦可委托其他單位代編);
(四)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和組織評標定標能力;
建設單位在工程招標前按照投標分級管理范圍填報《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申請表》,并附具備招標條件的簡要說明,待批準后方可組織招標。對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指定招標單位。
第八條 招標工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審批,有施工圖或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設計劃,資金、主要材料、設備的來源和指標均已落實;
(三)建設用地的征用及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許可證;
(四)完成了道路、水、電及施工場地平整等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五)建設工程招標申請表已經審批同意。
第九條 招標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公開招標廣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發出招標通知書或邀請函,邀請參加投標的單位應不少于三家;
(三)議標:對于不能形成競爭局面的工程項目,可按分級管理辦法由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推薦投標單位,然后招標、投標單位雙方協商確定有關事宜。參加議標的單位應不少于兩家。
第十條 招標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標、單項工程招標、專業工程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程序:
(一)確定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
(二)發出招標廣告或邀請書;
(三)編制招標文件及標底,并將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后的標底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
(四)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五)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設計圖紙、技術資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組織投標單位現場踏勘,負責解答招標文件中的問題;
(六)主持開標,審查投標標書;
(七)組織評標并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中標單位;
(八)發出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應具備下列基本內容:
(一)工程綜合說明——工程名稱、地址、工程項目的內容,發包范圍、技術要求、工期及質量標準、現場情況和對投標單位的資格等級要求等;
(二)必要的設計圖紙、資料及說明;
(三)建筑面積和主要實物工程量清單及參考數據;
(四)物資供應方式、材料設備價格及調價辦法;
(五)標價匯總表及工程款結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條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裝修等級、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標評定條件;
(八)設標須知,投標截止日期和開標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招標工作應遵循下列規定:
(一)招標文件一經發出,不得擅自變更或增加附加條件,如確需修改或補充者,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否則招標單位要負責賠償該項條款修改后給投標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二)不得私自開拆投標函。
第三章 標底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必須組織編制標底(無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編制),在投標截止日期之后,開標日期之前,按分級管理辦法填報《招標工程標底審查表》,交自治區或盟市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后,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標底未經審定,不得開標。
第十五條 編制標底的原則:
(一)標底必須控制在上級批準的總概算或投資包干的限額之內,如有突破應先經原批準單位批準修正概算;
(二)標底的內容、項目劃分、單價應與招標文件中對投標報價的要求一致;
(三)標底價格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規定執行;
(四)主要材料的價格波動因素,需中標單位承擔風險時,應在標底和報價中考慮適當的切實可行的風險系數,一次包死,不留活口;
(五)一個招標項目只確定一個標底,并在開標前嚴格保密。
第四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企業資格等級證書的區內及辦理了《外進施工企業承包工程審批表》手續的區外施工企業,均可按營業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七條 投標單位應嚴格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基本內容為:
(一)綜合說明:包括承擔工程的名稱、范圍、報價總金額、工程質量標準及開竣工日期;
(二)各項費用計算說明;
(三)單位工程造價表;
(四)施工組織設計及保證質量與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組織機構和主要人員及機具配備;
(五)投標企業全稱及法人代表簽章,然后密封發出。
第十八條 投標書發出后,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調整報價或附加說明,原標書中相應部分應以投標有效期間內最后的函件的報價或說明為準。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標價。
第二十條 投標單位在按招標要求投標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議方案”,包括修改設計、合同條款、承包范圍等,并做出相應的報價,供招標單位選用。
第五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二十一條 開標會由招標單位主持。并邀請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各投標企業及有關單位參加。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宣讀評標原則和標底,當眾啟封宣讀各投標書。
第二十三條 標書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廢標: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和法人代表的簽章;
(三)標書書寫潦草、字跡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
(四)標書報價不明確或在無“建議方案”情況下一個標有兩個以上報價,又未聲明其中哪一個有效;
(五)無故不參加開標會議;
(六)標書寄達日期已經超過規定的投標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主持,并與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上級主管部門、建設銀行和標底編審單位等組成評標小組進行。
第二十五條 評標、定評工作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明確的評定條件,對報價、工期、施工方案、保證質量措施、投標企業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要本著公正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就近擇優選定中標單位;
(二)評標工作一般應在開標后一周內完成并確定中標單位,大、中型項目一般應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條 民用工程的中標價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3%之間,工業交通項目應控制在標底價格的上下5%之間。
投標報價都超出浮動上下限時,如屬于標底計算錯誤應按實予以調整,如標底無誤招標單位可以拒絕所有的投標,另行招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在確定評標結果后,填寫《招標工程中標審批表》,按分級管理范圍報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批準后即可通知中標單位。對未中標企業,由招標單位收回招標文件及資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標單位的中標價付給標書編制補償費,其標準為:
(一)標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為700元至1000元;
(二)標價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為500元至700元;
(三)標價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為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八條 招標工程決標后在半個月以內應按分級管理辦法向自治區或盟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交納管理費,其標準為:
(一)中標價在3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四及萬分之二交納;
(二)中標價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五及萬分之三交納;
(三)中標價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分別以中標價的萬分之六及萬分之四交納。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簽訂及執行
第二十九條 簽訂承包合同應以招標文件、中標單位的投標文件和雙方簽署的補充文件為依據。
承包合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中標單位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十五天內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責任方應付中標價格2%的損失賠償費給對方。
第三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工期應以國家頒發的工期定額為基礎,建設單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標文件的規定給中標單位提前竣工獎。
建設工程的開工日期應從建設工程開工報告批準之日算起,中標單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時,應按合同中提前竣工獎數額交納賠償費。若由于招標單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時將提前竣工獎如數付給中標單位。
第七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施工單位及直接責任者,應給予警告、罰款以及取消招投標資格等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一)私自或越級承發包工程的;
(二)不執行本辦法,不經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定,自行組織招投標的;
(三)投標單位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
(四)泄漏標底的;
(五)在招投標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行賄受賄,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承發包單位有違反上條第(一)、(二)、(三)項的,可根據情節情況,罰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時,不予辦理開工手續及撥付或借貸工程款;受處罰兩次以上者加重處罰。
罰款由招投標辦公室出據,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當地財政。
違反第(四)、(五)項的,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者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處罰有爭議的,可向上一級基建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的結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中外合資建設項目、中外合作建設項目、外國投資和世界銀行貸款建設項目如需邀請外國工程公司參與投標承包,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我縣所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包括縣到鄉鎮公路建設、通暢工程和通達工程建設。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招標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人是指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原則上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為項目業主,特殊情況經所在鄉鎮政府同意由項目行政村為項目業主。
第四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全縣農村公路建設招標投標工作,審定批準建設項目的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招標范圍??h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縣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全縣農村公路建設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縣監察局對全縣農村公路建設招標投標執法行為進行監察。
第六條項目業主依照“合理低價評審抽取法”負責組織農村公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不得隨意更改招標投標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八條農村公路建設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才能進行施工招標。
(一)招標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設計文件已經縣交通局批復;
(三)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已經核準;
(四)有招標所需的設計圖紙及技術資料;
(五)工程項目資金已落實。
第九條投標人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公路工程施工丙級及以上施工資質、通鄉公路施工專項資質或建筑企業施工總承包三級及三級以上資質。
第十條投標人必須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且年檢合格,每合同段有效投標人不得少于3個,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一條投標人應當編制簡易的投標文件,投標文件包括:
(一)投標人資質及資信證明文件;
(二)工程量清單;
(三)必要的施工組織方案;
(四)施工機械設備清單;
(五)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的必要資料。
第十二條投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交納,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人未中標或者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放棄投標的,保證金于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已中標的,保證金于簽訂合同之日起5日內退還;投標人開標后撤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絕簽訂合同的,所交保證金不予退還;招標人拒絕簽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
第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加蓋投標人印章并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遞交招標人。在截止時間前,投標人可以補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織部分。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第十四條所有招標的農村公路建設項目均采用“合理低價評審抽取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編制招標文件,編制工程量清單,合理定價;
(二)在縣級媒體或指定地點招標公告;
(三)接受報告,資質審查,發售招標文件,組織現場考察,召開標前會議;
(四)投標人遞交投標文件,開標;
(五)技術評審,抽簽定標;
(六)公示中標單位;
(七)發中標通知書,簽訂合同;
(八)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等復印件各送一份到縣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只適用農村公路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未按此辦法組織招標投標項目不得納入國家建設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