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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缺陷;相應對策;研究
現代工程建設項目的流程較為復雜,其包含了較多的環節,其中招標投標即是其中的重要構成部分。招標投標的制度能夠使供求雙方更好的進行雙向選擇,鼓勵施工企業之間進行公平競爭,使得工程造價更加合理,減少平均勞動消耗,達到控制工程投資,保證工程質量的目標,并構建市場定價的價格體制,規范價格行為,集中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但是我國現行的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中存在某些缺陷,造成了現在建筑市場招投標活動出現了許多問題,如暗箱操作、違規操作等,導致潛在投標人不能夠公平的參與競爭,也使得腐敗及投機分子有機可乘,因此對其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同體監督及行政監督、執法分工交叉問題
1.1具體表現
對招標投標的監督工作被編制在行業部門把內部事務中,本質上是自己對自己的監督,即同體監督。行業部門在招標投標的過程中,會組織部門的內部人員進行實行政監督及落實執法,其身份具有多重性、綜合性,將原本有效的監督轉化為一種軟約束。在該情況下,容易出現許多違法違規行為,如表面上是在對外進行招標,事實上其已經內定了中標單位;形成行業的壟斷現象;行業部門內部容易也出現腐敗行為。行政監督及執法職責的分工方面,并沒有清晰的界定,存在較多交叉的方面,如高速公路建設項目中的房屋建筑招標投標,其涉及到多個部門,包括交通部門、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等,上述各個部門均具有一定范圍的執法權,直接造成了重復執法的問題,招標及投標的當事人無能適應還混亂的情況,如果工程出現問題,追究責任時,則會出現互相推脫,規避責任的現象。
1.2相應措施
基于上述問題,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與執法體制需要及時進行調整或者改革,其改革的重點應是將招標投標行政監督及執法職責剝離開來,使之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并集中賦予其他行政部門,該部門需要與行政機關沒有利益關系,不受到原行政機關的制約和影響,處于相對超脫的地位,并對招標投標行政監督與執法體制分別進行優化、完善,建立新型的體制。該措施的作用在于不僅能夠較好的解決招標投標活動中同體監督、重復行政、行政交叉、重復監督、行業保護等諸多問題,該事務分配于其他部門,無形中分散了工作量,降低了行政資源的消耗,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效率。該類改革方式牽涉的部門較多,因此需要認真研究,制定制度后,先試點,再遵循自上而下的方式進行推廣應用。
二、招標制規定中的漏洞
2.1具體表現
《招標投標法》的第12條中明確的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按照這一規定,招標人選定招標單位是可以自由選擇,直接委托。該方式并不是完全沒有問題的,招標人在選擇招標單位時,其會將重點集中于結構是否能夠讓自己看好的人選中標,以此作為前提條件。由于招標人能夠直接決定招標單位,在權力租金的驅使下,招標人一般會與自身關系較好的招標公司進行合作。而另一方面,招標單位在生存與發展的巨大壓力下,需要得到更多的招標項目,從而獲得可觀的壟斷利潤,因此會對招標單位作出承諾或者滿足其諸多要求,采用各種方式實現招標人的意愿,即幫助招標人看好的投標人中標。招標公司的各項費用也會在最后轉嫁至公共財物,包括高額費用、招標人收取的酬金、高價中標的投標人在前期的消耗,構成一種頑固的惡性產業鏈。
2.2相應措施
從我國現代的建筑工程發展的情況來分析,當前的社會招標服務并沒有開闊的市場,且價值較低,市場經濟的發展方面,對其也不存在剛性需求。招標制的應用,并沒有體現出工程招投標過程需要遵循的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且由于制度存在漏洞,單位會和招標人結成聯盟,進行各種違規操作。另外還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使招標單位逐漸淪為招標人、中標供應商之間實現商業賄賂的介質,招標人也可以利用招標單位作為逃脫法律責任和制裁的免死金牌。因此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制度應予以取消,取而代之的是招標人獨立的進行招標,或者政府部門專門構件國有專業招投標部門,專門進行國有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投標活動,去除了中間的環節,減少了不穩定因素,也使得各種違規操作失去了可依賴的環境。而非公有制投資項目,業主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需要實行招投標制度,強化自主性。
三、總結
我國現在的建設工程的數量、規模均有了較大的提高。由于該類工程性質較為特殊,且具有流程復雜、涉及范圍廣、資金投入大、周期長等特點,對其的監管有一定的困難。招標投標活動作為工程項目中極為重要的一個環節,當前的相關法律法規中存在著缺陷,嚴重影響了我國招投標的發展。對現行的招標投標法規進行完善或者改革,并制定與我國建筑市場相適應的招投標制度,使招投標工作處于法制化運轉中,具有重要意義。實踐中還需要國家結合現代建筑市場的情況,做好法制建設,促進招投標的發展,保障建設項目的質量,創造出更好的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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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招投標法律規范
中圖分類號:TU723文獻標識碼: A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工程招投標制度作為規范建筑市場競爭的一種有效手段,在我國得到了廣泛的應用。然而通過對國際與國內招投標的研究對比,尤其是在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的因素下,招投標市場中尚存在許多不規范的做法,嚴重影響了我國招投標的作用發揮。在目前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局勢下,對我國的招投標進行規范化管理有著舉足輕重作用。招標投標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采購人事先提出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由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建設工程招標人發出工程招標的表示,然后各投標人分別提出其條件實行公平競爭,招標人選擇其中最優者中標,與之訂立合同的法律行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中的一種競爭方式,它在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其經濟行為、促進經濟發展、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我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體系的建立過程主要分為三個階段:
一、招標投標制度初步建立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我國招標投標經歷了試行――推廣――興起的發展過程,招標投標主要側重在宣傳和實踐,還處于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一種探索。從建國初期到黨的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一體制下,政府部門、公有企業及其有關公共部門基礎建設和采購任務由主管部門用指令性計劃下達,企業的經營活動都由主管部門安排,招標投標曾一度被中止。這一階段,有兩個特點:
(1)上個世紀八十年代中期,招標管理機構在全國各地陸續成立。有關招標投標方面的法規建設開始起步,1984年國務院頒布暫行規定,提出改變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實行招標投標,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同時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印發了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和設計招標投標的試行辦法,根據這些規定,各地也相繼制定了適合本地區的招標管理辦法,開始探索我國的招標投標管理和操作程序。
(2)招標方式基本以議標為主,在納入招標管理項目當中約90%是采用議標方式發包的,工程交易活動比較分散,沒有固定場所,這種招標方式很大程度上違背了招標投標的宗旨,不能充分體現競爭機制。招標投標很大程度上還流于形式,招標的公正性得不到有效監督,工程大多形成私下交易,暗箱操作,缺乏公開公平競爭。這一階段的發展歷程如下:
1980年10月17日,國務院在《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賽的暫行規定》中首次提出,為了改革現行經濟管理體制,進一步開展社會主義競爭,“對一些適于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經營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1981年間,吉林省吉林市和深圳特區率先試行工程招標投標,并取得了良好效果。這個嘗試在全國起到了示范作用,并揭開了我國招標投標的新篇章。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頒發了《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提出“大力推行工程招標承包制”“要改變單純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設任務的老辦法,實行招標投標”。1984年11月,國家計委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制定了《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暫行規定》,從此全面拉開了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的序幕。此后,隨著改革開放形勢的發展和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我國在基本建設項目、機械成套設備、進口機電設備、科技項目、項目融資、土地承包、城鎮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等許多政府投資及公共采購領域,都逐步推行了招標投標制度。
二、招標投標制度規范發展。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國各地普遍加強對招標投標的管理和規范工作,也相繼出臺一系列法規和規章,招標方式已經從以議標為主轉變到以邀請招標為主,這一階段是我國招標投標發展史上最重要的階段,招標投標制度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全國的招標投標管理體系基本形成,為完善我國的招標投標制度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以上城市和大部分縣級市都相繼成立了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工程招標投標專職管理人員不斷壯大,全國已初步形成招標投標監督管理網絡,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水平正在不斷地提高。
(2)招標投標法制建設步入正軌,從1992年建設部第23號令的到1998年正式施行《建筑法》,從部分省的《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條例》到各市制定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政府令,都對全國規范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行為和制度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特別是有關招標投標程序的管理細則也陸續出臺,為招標投標在公開、公平、公正下的順利開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自1995年起在全國各地陸續開始建立,它把管理和服務有效的結合起來,初步形成以招標投標為龍頭,相關職能部門相互協作的具有“一站式”管理和“一條龍”服務特點的建筑市場監督管理新模式,為招標投標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開辟了新的道路。工程交易活動已由無形轉為有形,隱蔽轉為公開,信息公開化和招標程序規范化,已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設領域的腐敗行為,為在全國推行公開招標創造了有利條件。
三、招標投標制度不斷完善。隨著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全國各地開始推行建設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墩袠送稑朔ā犯鶕覈顿Y主體的特點已明確規定我國的招標方式不再包括議標方式,這是個重大的轉變,它標志著我國的招標投標的發展進入了全新的歷史階段。
(1)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斷完善和細化,招標程序不斷規范,必須招標和必須公開招標范圍得到了明確,招標覆蓋面進一步擴大和延伸,工程招標已從單一的土建安裝延伸到道橋、裝潢、建筑設備和工程監理等。
(2)全國范圍內開展的整頓和規范建設市場工作和加大對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行為的查處力度為招標投標進一步規范提供了有力保障。
(3)工程質量和優良品率呈逐年上升態勢,同時涌現出一大批優秀企業和優秀項目經理,企業正沿著圍繞市場和競爭,講究質量和信譽,突出科學管理的道路邁進。招標投標管理全面納入建設市場管理體系,其管理的手段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正在逐步形成建設市場管理的“五結合”:一是專業人員監督管理與計算機輔助管理相結合;二是建筑現場管理與交易市場管理相結合;三是工程評優治劣與評標定標相結合;四是管理與服務相結合;五是規范市場與執法監督相結合。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設中的串通招投標行為也是層出不窮,串通招投標行為影響十分嚴重,它不僅擾亂了社會經濟市場整體秩序,在一定程度上還損害了招投標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利于招投標資源的優化配置?;诠こ探ㄔO串通招投標行為的惡劣性,廣大工程建設企業應全面實施強有力的手段,遏制該類現象的蔓延。文章主要分析了工程建設中存在的串通招投標行為及其產生原因,并提出了相應法律規制等解決策略。
[論文關鍵詞]工程建設 串通招投標行為 法律規制
近年來,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招投標制度也隨之得到了進一步推廣,但是這并沒有遏制工程建設中傳統招投標行為,究其根本原因還是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招投標制度不夠健全及招投標市場不夠成熟等問題。我國相關部門應積極面對這些問題,并采取行之有效的解決措施,實現工程建設招投標工作的有序化開展。
一、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的基本性質
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實質上屬于違法行為,首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或壓低標價,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從法律的角度上看,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的行為就是一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有失公平。其次,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發生后,就意味著其違背了投標主體的公平競爭理念。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主要是由招標負責人向多個投標人發出投標邀約,對投標人做出合同承諾的過程中,由于第三方投標人的各種條件及關系等因素,招標人取消了對原來投標人的合同承諾,這種行為就屬于串通招投標行為,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招投標雙方進行交易活動的誠信與公平原則。
二、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產生的原因
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在目前工程建設市場競爭中較為常見,導致這種行為的原因也有很多,該行為從整個社會來講,不利于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從工程建設來講,該行為違反了雙方的承諾合約,損害了原有投標人的權益。那么要真正解決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對該行為產生的原因做出正確的分析,以下是筆者針對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產生原因進行的分析:
(一)我國工程建設招投標相關法律有待完善
相對于國外招投標建立制度的時間而言,我國工程建設招投標起步較晚,雖建立了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但是相對而言還不夠完善,這是導致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產生的一大原因。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對招投標行為做出了一定規定,但是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并沒有進行嚴格規定,規范內容較為粗略。比如《招投標法》在其中的第五十九條相關規范表示,招標人與中標人凡不按照投標文件及招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是招標人與中標人雙方違背合同內容的,應給予責令改正。雖然給予了懲罰規定,但是懲罰力度較小,起不到維護招投標雙方權益的作用。
(二)部分工程建設企業誠信度有待加強
目前工程建設招投標工程中主要存在的不良現象有招標機構與招投標監管部門私自串通,暗自確定工程建設企業,還有一些招標機構為了從中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向投標方泄露標書的內容,這些招投標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不僅僅是法律制度不完善,部分原因是因為部分工程建設招投標企業沒有規范自身行為,才導致在招投標過程中做出有失誠信的事情。
(三)招投標監管機構監管力度不夠
建立招投標監管機構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工程建設中的招投標行為,但是部分招投標監管機構在監督過程中并沒有充分發揮其本身的監督作用,監督工作流于形式化,失去了建立招投標監管機構的意義。不僅如此,一些招投標監管人員在監管工作中監管方式較為單一,監管執行力度也不夠強,工程建設中串通招投標行為依舊沒有得到有效改善。
(四)工程建設評標專家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工程建設評標專家直接關系著招標項目的投標,花落誰家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評標專家,由此可見評標專家在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中的重要性與權威性。然而就目前工程建設招投標現狀而言,評標專家并沒有充分展現其作用力及影響力。甚至一些道德素質不高的評標專家在評標之前就已經被工程建設投標人所收買,或者收取其給予的賄賂,為了取得競標,互相串通,使評標專家無法正確客觀對招投標做出評價。
三、規制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的有效策略
(一)健全工程建設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
工程建設串通招投標行為影響巨大,不僅損害了招投標雙方利益,同時還擾亂了整個社會市場秩序。那么要從根本上遏制串通招投標行為,首先應健全工程建設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對招投標行為進行嚴格明確規范,而對于違法招投標行為應根據實際情況及其所帶來的影響力,給予相應懲罰,其懲罰力度不易過輕,要能夠給工程建設招投標雙方一定的警示性,讓其看到法律法規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其次,國外招投標制度建立較早,有一定的可借鑒之處,我國應吸取精華,從而不斷完善招投標制度,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加健全。
(二)建立招投標檔案庫,納入企業信用記錄
工程建設企業缺乏誠信及責任感是導致串通招投標行為的原因之一,那么要避免這一問題,全面提高工程建設企業在招投標過程中的誠信度,我國相關政府迎面建立嚴格的招投標誠信標準及相應的懲罰措施,并將該地區每次招投標等相關信息記錄起來,形成招投標檔案庫,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對于累積失信次數超出規范的企業應取消其招投標資格。建立招投標檔案庫,若有串通招投標行為,那么就可以快速找出參與該行為招投標雙方,有利于優化招投標內部組織,
在一定意義上規范了工程建設招投標市場。
(三)創建信息化平臺,加大監督機制的覆蓋率
目前我國信息化網絡技術得到了迅速發展,在規制串通招投標行為中,可以應用先進的信息網絡技術,創建信息化平臺,在保證網絡程序不出錯的情況下,對工程建設實際招投標行為進行有效錄入,通過網絡可以隨時調取相關信息,十分方便。此外,還可以通過網絡平臺進行招投標,比如利用互聯網及時招標公告、在網上報名投標,網絡評標等,這一形式大大提高了招投標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了招投標監督機制的覆蓋率,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招投標工作的公平性與規范性。
(四)提升工程建設評標專家綜合素質
工程建設中部分串通招投標行為是由于評標專家的不合理評價引起的,因此要全面提升工程建設評標專家綜合素質,這樣能夠有效遏制評標一些專家在評標過程中與招標企業串通或者受賄等現象,提高了招投標評價的客觀性與科學性。評標專家對招投標結果進行合理化公正性評價,能夠幫助幫助招標方準確選擇投標方,從而使工程建設為招投標雙方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隨著我國生產技術的發展,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軌??墒悄壳拔覈恼型稑艘廊淮嬖诤芏嗟膯栴},需要我們采用更加有效的辦法去解決。為了使我國的工程招投標市場能夠健康發展,我們要創造有利于招投標行業發展的制度環境,使市場經濟秩序得到進一步的規范同時,也讓招投標機制的優勢更好地發揮出來。
一、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法律法規及相關配套制度不健全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國家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但是我國相關的招投標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例如在《實施條例》中要求法定公開的招投標范圍就過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很多問題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門雖然出臺了一些規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層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導致效果也不甚明顯。
(二)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夠適應社會發展
我國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不能適應招標投標業務的快速發展?!墩袠送稑朔ā奉C布實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場條件發生了很大變化,某些條款規范已經不能適應現行的市場環境的需要,對一些新問題的處理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例如,現在的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標法律制度的規定,那么招標人與投標人違法所得的利益將遠大于對其的罰款數額要,這樣的低成本違法,實際上是變相的鼓勵非法招標。
(三)招投標法律體系標準不一
當前,我國招標管理體系中存在的法律規范不統一,各按自己的主張辦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標關鍵環節中缺少法律規定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需要被改善。例如,《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笨梢园l現,這樣的立法規定,具體的評標辦法也是下放到國務院部門,同樣給了“權力尋租”的機會。
二、工程招投標中法律問題的解決對策
(一)及時更新法律法規
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執行上出現漏洞問題時,需要及時更改使其適應發展。在我國社會生產力飛速發展的今天,經濟形態日益繁雜,經濟秩序對法越來越具有依賴性。工程招投標過程中,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需要加大處罰力度,例如可根據獲得收益規定罰款比例。另外,建設單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時不按合同約定等問題,對此亦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約束,也沒有相關的懲罰規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這些問題同樣需要上升到法律層面來解決,明確相應的法律法規。
(二)完善招投標法律責任制度
提高招投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法律成本,除了給予相應的經濟懲罰外,還要就今后參與工程市場招投標活動作出限制性規定,以有效震懾市場上違規者,使違法者產生畏懼。要將招標投標法制建設與信用體系建設有機結合在一起,與國家建立的信用登記制度或其他的社會誠信制度相結合,使二者相互促進、相互聯系。例如與銀行誠信制度相結合,一旦招投標的單位或個人出現違法招投標現象,銀行誠信系統也可將其記錄,通過增加違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標投標人的違法成本。
(三)建立統一的招投標法律體系
我國要聯系現如今國家的發展的現實情況,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立法經驗,適時修訂《招標投標法》,明確《招標投標法》中不盡明確或遺漏部分內容,加快建立統一的招投標法律體系。通過制定《實施條例》,明確中央政府各部委職責,省級政府可以出臺招標投標規章,取消地市級及下級政府有關招標投標的“土政策”;統一國家各部委對招投標同一監管內容的不同做法;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情形做出明確規定,對邀請招標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確對規避招標的項目承接人的處罰條款;明確對專家組成不符合規范做法的懲處依據,明示對違法行為的民事訴訟或仲裁的司法救濟途徑。對規范性做法如兩步法開標、兩分離評標、投標人隱名評審和電子招投標等予以認可。同時,相關的部門應該提出明確的法律法規,在對編制招標文件、審核招標人的資格、評委委員會的組成、最低價和底標標價的規定依據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進行規定,并且要求提供標準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對招投標實踐活動進行明確的規范。
(四)積極推行工程清單報價制度
建立健全評標專家管理制度。第一,對于工程量清單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們治理招投標中的違法亂紀行為。有效的減少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的串通、圍標等狀況的出現,并且將傳統的商務標總價的報價方法更改為工程量清單總價的報價方法,使用這種方法可以有效的減少串標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單的方式在評標的時候會產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計算機技術的應用完成核算任務。第二,要做到減少人員的干預與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幾種方法:一是,加寬莊家的參與,不斷地實現跨行業、跨地區之間的競爭。二是,使用計算機技術,要采用隨機的概率減少人員的參與與操作。三是,加強對相關專家的了解與熟悉,掌握他們的職責。四是,對評標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如果發現使用的專家具有作風的問題就要進行相應的處罰。五是,加強對相關專家的教育與培訓,包含新業務的熟悉與掌握。
結束語
在我國的招投標問題上,還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強對其的管理與維護。上個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從國外引進了招投標法律制度,隨著不斷的發展進步,我國的招投標法律制度已經基本建立起一個獨立的系統。按照效力層級劃分,可分為三個層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及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這些法律法規存在層層遞進,相輔相成的關系,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1999年8月30日,從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開始,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國的招投標法律法規制度體系,中央各部門先后各自或聯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與此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也紛紛根據自身當地招投標的實際情況,制定并頒布了一些相關的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這些對招投標的工程項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對促進整個建招投標行業的發展也有著重要的影響,我們應當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完善相應的法律規范,不斷促進招投標行業的良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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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招投標;制度
一、招標投標制度執行的意義
招標投標制度的執行可以節約項目的成本,也可以提高所花費資金的利用率,貪污、行賄、受賄等違法行為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實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能夠不斷降低社會平均勞動消耗水平,使工程價格得到有效控制。從而能夠使得工程建設的費用價格更加合理,使得工程價格得到更有效的控制。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制度可以讓建設市場上招標方與投標方自由選擇,投標人自由競爭,從而產生良性的競爭循環,降低成本提高生產效率,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制度也有利于規范價格行為。執行招標投標制度是反應市場定價的一種價格體制,執行招標投標制度最明顯的表現是投標人之間出現的激烈合法的競爭行為,作為一種合理的市場競爭,其在價格的競爭上是最直接最集中的,在價格競爭的過程中,出現良性的循環,有效減低了工程價格,節約投資的同時也可以提高投資效益。
二、我國工程項目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存在的問題
所謂的規范化就是我們所理解的標準化,是在經濟、技術、科學及管理等社會實踐中,對重復性事件和概念,通過制定、和實施標準(規范、規程、制度等),達到統一,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經濟效益。只有做到招投標管理的規范化,才可以充分發揮招投標制度應有的作用,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進建設工程市場的穩定快速的發展。
(一)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的現狀分析
1、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存在差異性
法律法制是一個統一的整體,一個良好的市場經濟離不開法律法規的體制化和規劃化。隨著我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推行,各個省、市都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招標投標規定以及建筑市場的管理規定,但是各個地方的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存在很大的差異性。不同地方的《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實施規范和意見并沒有得到貫徹,有些地方的法規甚至與《招標投標法》規定的內容相抵觸。市場規范度得不到高度的統一,使得招標投標工作沒辦法得到深入的展開。比如說,某些地方部門存在自行規定帶有歧視性的工程招標投標許可、資質驗證的條件、在注冊和登記方面的現象,出于其他地區人為的排斥和其他部門相關從事機構的進入,嚴重影響了招投標制度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性發展,也引發了地方保護、地方歧視等不規范的行為。
2、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存在不完整性
我國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制度實行以來,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正逐步走向健康有序的發展之路,招標投標市場正常的競爭秩序也在逐漸形成。但是,目前我國的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在某些方面還不夠明確不夠完善。比如說,現行法律法規缺乏對兩階段招標的專門法律條款,當兩個階段是由同一組委員還是由不同組的委員進行評標工作,假設成立兩個評標委員會的話應以哪一組委員的決定為主呢?在這樣的特殊場合下,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如果沒有明確的規定,就會給判斷有關方面的行為是否規范化帶來難度。
3、 工程項目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的不嚴密性
關于一些相關的招標投標規定還不夠嚴密謹慎,招投標管理與招標等區分不夠合理,工作劃分不夠具體,也存在著一些業主方被強制要求尋找機構的現象,并不是出于業主方的本意。某些招標機構還處于無序的狀態,相關工作人員并沒有具備相應的能力與經驗,管理制度落后,從事人員未形成統一的道德準則,給適應市場化運作增加了難度。政府在招投標活動負責監督管理的職責,其行事依據就是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但是一些法律法規規定的歧視性條款較難把握執法的尺度,使得權力人干預過大,容易產生暗地操作,嚴重影響了招標投標市場的正常發展。在我國,招標投標活動過程的監督主要是由各地區的主管部門負責,這樣的規定不能夠有效的避免招標投標活動中政府對地區的保護主義以及行業的保護主義。
(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制度規范化的對策
1、統一全國各地各部門關于招標投標制度的法律法規
為了給招標投標活動各參與方在從事過程中能夠有統一的標準,有關政府部門應該根據相關法律原則,結合我國工程建設市場的實際現狀,整合目前招標投標市場需要解決的問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詳細規章制度,然后根據制定的標準對招標投標市場中的各方參與者以及部門的行為進行約束,清理不適合不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對涉及到地方保護相關規定進行進一步的調整以期合理的約束地方保護行為。
2、加強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制度的明確性與可行性
針對招標投標管理制度,在不違背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制度的統一標準,基本要求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根據本地方、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各自管轄區域范圍內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具體的制度法規等,所謂對癥下藥,制定切實可行并且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制度規定。
3、提高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的嚴密性以及合理性
我國現行的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法律法規應當嚴密規定出各有關機構部門的管理權限以及管理職責,以提高各職能部門的執行效率與執行力度。特別要注意的是要嚴格合理地規定工程項目周邊投標的監督權限和職責。為了減少各地方的主管部門在實施招標投標監督職能時可能出現的地方保護或者部門保護現象,遇到涉及的工程金額較大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可以規定要求行政監察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參與監督,并給與其受理有關舉報跟投訴的權力與義務。應該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規定招標投標從事人員中的政府工作人員的行政職責,具體明確其管理不善、處理不公、監督不力、行政不作為等而要承擔的責任,并依法懲罰。
三、我國工程項目招標機構改進措施
招標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招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㈠有從事招標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㈡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㈢有符合《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員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針對工程項目在招投標市場中招標機構不規范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⑴對從業機構以及個人進行嚴格的審核,并制定相應的考核制度以便杜絕低素質低業務能力的從事人員從事相關工作;⑵加強對招標從事人員的教育,以期其能以身作則,一切行為合法合理,杜絕賄賂,拿回扣等現象;⑶加強立法,制定針對招標機構監督管理的相關法律,加強執法力度。加強從業資格的審查,采用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優秀并且高素質的予以保留,乃至升級,低素質從業水平低的予以取締;⑷加強從業機構以及從業人員的教育跟監督。相關主管部門加強監督力度,定期對其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使其能夠有足夠的自制力抵制不法分子的誘惑。
參考文獻:
[1]王洋.我國工程項目招投標管理規范化研究.2009.
[關鍵詞] 招投標 法律法規 公平公正
招投標是一種采購銷售手段,由招標人提出采購條件,經由招標組織機構招標邀請,投標人應邀投標、中標并簽訂和履行合同的交易行為。管理招投標過程,對招投標的策略和技巧進行研究,從而達到交易雙方的互利雙贏局面。從交易的過程來看,包括招標和投標。在國際間進行的招投標交易行為稱為國際招投標。隨著這種交易方式的傳播和流行,招投標管理過程繼續一套成熟完善的招投標法律法規,特別是加入WTO后,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等一樁樁國際性活動在國內舉行,構建與完善國際招投標規則接軌的法律體系更是迫在眉睫。
一、招投標市場價值升溫,招投標法律法規急需修訂
國際招標投標是國際上普遍應用的市場交易方式和政府采購手段。隨著整個國際經濟局勢的變化,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把自己的目標投向國際市場,希望實現合同價值效益的最大化,招投標作為一種公平公正、經濟合理的采購手段,其價值在國內外的項目建設中不斷升溫。
1.企業參與國際采購,招投標法“與時俱進”迫在眉睫。
一項合同的確定可以帶動許多相關項目,有的國家在國際投標中采取零利潤投標的辦法來達到取得項目的目的,其利益追求點在于由此項目帶動的其他相關項目的利潤。比如土木工程合同中包含設備和原材料的供給,通常為工程造價的50%左右。換言之,1億美元的建筑承包合同,可以帶動5000萬美元的出口。另外,通過國家招投標的形式,一些大型項目的建設可以從全球范圍內選擇質優價廉的方案,從而大大降低了建設成本,減輕項目建設的經濟或技術負擔。
我國有一定競爭力的企業在參與國際政府采購市場活動時,有時會被扣上“傾銷”的帽子,遭遇重重貿易壁壘,雖然獲得國際中標利益豐厚。由于國內的招投標法規不能適應國際招投標法規嚴格的要求,他國政府也希望通過此種方式盡量壓低價格,致使一些國際招投標活動無果而終,企業經濟損失慘重。招投標法“與時俱進”迫在眉睫。
2.電子招投標興起,國內電子招投標法出現真空地帶。
眾所周知,信息化是當今世界經濟發展的大趨勢。隨著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信息化已經成為一個國家、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綜合實力和競爭力的重要體現。電子招投標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在招投標工作中采用有它獨特的優勢,現在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普遍加以采用,并指定為一種重要的工作手段。
電子招投標類似于目前的招標中介機構,大力開發基于電子商務平臺的第三方電子招標平臺,將是節約企業資源,提高企業運作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專業的第三方平臺卻可依托專業優勢、技術優勢和網絡優勢來破解這一難題,既避免了重復建設,節省開支,又可將建設成本和運行成本化整為零,降低企業享用電子化招投標的門檻,還可將網絡優勢最大化,充分實現資源的聚集。
在傳統的招投標工作中,投標單位一般都必須要到指定的招標公司去購買標書,支付一定的工本費用。第三方電子招標平臺能夠完成從招標項目建檔、招標文件備案、招標公告、在線投標、評審專家抽取、在線接受投標、在線開標、在線評標、評標結果公示、接受質疑并進行處理等招投標電子化全流程,可滿足招投標業務當事各方在線操作和管理的需求。
但是電子招投標如何通過法律法規來保護企業信息,防止信息泄露,保持公平操作等則是一項非常值得研究的課題。同時也要注意謹防所謂“信息孤島”,由于沒有公共的標準和平臺,各自開發出來的系統是一個個獨立的系統,無法跟別的系統聯網或實現信息的共享。還有隨著電子招投標的出現,并沒有適合的監督機制和法律法規來規范電子招投標工作人員的行為。所以,招投標法中應該有有關電子招投標的相關規定,這樣才能使電子招投標有章可循,同時也便于和國際接軌。
3.我國招投標法本身存在漏洞。
有政策必有對策,招投標法作為一種“陽光法案”目的是為了增加政府采購的透明度,發揮政府采購的“集約化,規?;毙N覈撞空型稑朔S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出現了很多不適應市場,約束不到招投標的法律空子,這就給招投標工作的相關人員腐敗提供了可乘之機。
例如,現有招投標法律法規中沒有招標人超額收取投標保證金、超期不退還投標保證金的法律責任的規定,也沒有關于投標保證金利息的規定,因此招標人就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迫使投標人接受高額投標保證金,并無所顧忌地超期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還有一些利用信息和職務之便在招標公告前非法操作招標公告內容:比如標書購買到指定的單位,標書工本費不論中標與否概不退還;在招標內容上為一些企業量身定做,招標公司在選擇企業時直接選擇實力懸殊的同類企業,給對招標機構有利的企業創造最大中標優勢;招標單位還可能肢解招標項目,按照規定,造價5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必須招標,50萬元以下的工程可直接發包。有些單位為了逃避招投標程序,經常把造價50萬元以上的工程進行分拆或肢解,從而達到指定施工單位的目的。而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核報建單位的工程造價時只根據報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備案,缺少嚴格的審核把關。
這樣以來這項“陽光法案”反而成了為某一群體牟利的手段。同時招投標法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與我國《采購法》,以及其他質檢標準向沖突和重復的地方,多頭管理和多重法律約束使得從事招投標人工作的人員無所適從。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國招投標法勢在必行。
二、完善我國招投標法的幾點思考
1.總結招投標的成果與不足,加速完善招投標法的進程。
采用招投標的采購的手段從剛開始的機電行業到現在已經被大部分行業所接受,參與國際招投標亦非新鮮事物,針對招標采購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則應該在全國范圍內各行各業進行總結,進而修訂我們的招投標法規。更應該多多研究招投標工作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國際招投標規范,來豐富和完善我國的招投標法規。同時,從國家層面上,要想讓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上贏得更大商機,更是要加速推進我國加入《政府采購協議》的進程。對于在此十年間我國招投標獲得的成果,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大推廣力度。
2.制定多種鼓勵政策,實行招投標從業資格準入制度。
我國招投標法執行過程中諸多問題凸顯,不少是人為因素所致。在招投標行業設立嚴格資格準入制度,我國招投標師職業資格考試在2009年第一次在全國范圍開考,這無疑對提高招投標人員的整體業務水平產生較大影響。不少從事招投標工作多年的人員沒有經過嚴格的培訓,只是多年的經驗積累。國家應該鼓勵招投標人員積極獲取招標師資格證書,例如獲取從業資格與待遇報酬、職位晉升掛鉤等等。從而建設招投標法執行過程中由于人為因素而造成的不公現象。
3.依法執行招投標程序,嚴格遵守四原則。
招投標工作人員隨著經驗的積累,對招投標程序并不陌生,但是在整個招投標過程中只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等原則,才能維護招投標法的權威。
招標活動的信息要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通過多種媒介,開標的程序、評標的標準和程序、中標的結果等都應當公開。在招投標的整個過程中,要求招標人公平公正的按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事,同等地對待每一個投標競爭者,不得對不同的投標競爭者采用不同的標準。招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能有特殊。特別是在評標時,評標標準應當明確、嚴格,對所有在投標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標書都應拒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都不得作為評標委員會的成員。招標投標各方都要誠實守信,不得有欺騙、背信的行為。
4.厘清不同法規中的沖突規范,加快配套法規的制定。
我國的招投標法存在著與《政府采購法》相沖突的規范,同時自身存在著約束不到某種招投標行為的現象。還存在與地方的法律規范相沖突的地方,招投標法的權威性在此必然受到威脅和侵犯。法律法規的制定是政府部門的事情,但是規定依據主要還是來自企業的執行過程。不同的行業行情要求在遵循國家招投標法規的大原則的條件下,必須有行業法規可以依據,行業企業又最怕多重法規約束,特別是諸如電子招投標的興起就要求再也不用傳統的法律規范來統一規范招投標過程。因此厘清不同法規中的沖突規范,加速配套法規的制定在當今顯得尤為重要。
三、對我國招投標法的未來展望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推進和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我國招投標法要以最快的速度完成與國際采購規則的有效對接,從而進一步提升招投標的市場價值。我們也要轉變觀念,通過國際招投標采購的形式來充分享受豐富的世界資源。在招投標法日益完善的過程中,其監督機制也將日益健全,其作為一種“陽光法案”的效用與日俱增。
參考文獻:
[1]張為民,白士強.采購管理[M].北京:化學工業出版社,2007.
[2]中國國際招標網.省略/.
關鍵詞:招標投標;法律法規;不足;措施
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水利工程建設的發展需要在市場化環境下,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招投標原則,進行市場競爭達到優勝劣汰,從而實現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最優化。這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建設周期、工程造價等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進行的,是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從而訂立合同的一種形式。其招投標過程由招標、投標和定標(決標)3個主要階段組成。
隨著招投標制度的逐步規范、完善等發展過程,逐漸形成了從國家到地方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但在實際的招投標過程中,還有不足之處,需不斷總結相關招投標活動的實際經驗,制定且逐步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當前水利工程建設市場招投標活動進行制約,建立一套合理、公平且科學的招投標制度,有助于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的健康平穩發展。
1 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發展概況
1.1 發展概況: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有關招標投標方面的法規建設開始起步,并逐步實行招標投標活動,推行工程承包制。隨著招標投標制度規范發展,全國各地普遍加強對招標投標的管理和規范工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和規章,我國水利建設工程等在實行招投標制度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有關實施條例的規定,加強項目招投標管理,把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到實處,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發展環境。
1.2 招標范圍和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及其相關規定,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工程項目達到國家有關規定招標規模的項目,其中如服務類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時,必須按規定進行招標;國家規定不適宜進行公開有關項目,建設單位應將相關情況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核準并批準后,建設單位可采用邀請招標。
2 水利建設招投標中存在的不足
2.1 評標專家業務水平參差不齊,評標工作不夠規范。是招標人在評標階段從專家庫根據項目的要求進行隨機抽取,但部分偏遠地區,相關專業的人員偏少,且業務水平有限、專業配套不齊全,選擇余地不足,行業主管部門及監督部門的人員占據一定比例,對評標階段公正性有很大的影響。對于分散設置各行業評標專家庫,容易導致評標專家人員重復設置,容易造成浪資源費,并造成主管部門監管難度增加。
2.2 表面招標。該形式的招標是名義上通過公平、公開的形式進行,實際上早已內定中標人的方式,只是做到招標程序上“合法”,其實質卻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背道而馳,主要通過“”、“金錢交易”等,操控招標、評標過程及結果,這種現象背地交易,暗箱操作的現象普遍存在。
2.3 改變招投標形式。建設單位為了自身的利益規避招投標,將工程建設項目化整為零、肢解發包、轉包,或不合理的對工程建設項目劃分多個標段,隨意處置項目,使實際工程造價虛增,使簽訂的施工合同形同虛設。在實際的施工過程中,中標單位私下將中標項目的主體部分、關鍵性項目轉讓或分包給更低資質或無相關資質的企業施工,最終導致項目質量、工程進度等均沒有保障。
2.4 參與項目投標的企業為了中標無法做到公平競爭、誠實守信,在招投標階段把主要精力用在人脈的疏通、跟其他潛在投標人私下結成聯盟,進行項目圍、串、陪標,又或者是低價中標后通過其他途徑使招標人進行設計變更增加工程投資,從中獲得自身利益,沒有考慮企業今后如何發展及定位、如何提升管理水平、如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等涉及企業核心競爭力等方面。
2.5 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對招投標活動存在形式行政監督的現象,其監督只在形式,未對其監管內容進行規范管理,對相關企業工程不良行為、違規等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夠,存在錯位、不到位監管的問題。
2.6 限制、歧視、排斥投標單位。工程建設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通過設置歧視、有意排斥或限制本行業、本地區以外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潛在投標單位參與項目投標的做法,與招標投標法是相違背的,其實質就是區域保護、行業內部壟斷的行為。
3 規范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的措施
為能更好的促進水利工程建設市場正常發展和良好運行,當務之急就是規范和完善工程建設招投標活動。具體措施有以下幾方面。
3.1 逐步實現網上招投標制度。首先,各地區工程交易場所硬件設施的建設和完善,建立健全服務規章制度,實時、更新工程招投標等相關信息,可以設立各參與方評價及意見窗口,為更好的實行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服務。
3.2 建立招投標監督管理機制。工程招投標是工程交易并確立相互之間經濟關系的一個過程,如沒有行之有效的制約、強有力的監督、那么腐敗現象必將油然而生。根據《民法》的“鏡像”規則,招投標過程、結果必須公開,中標結果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的場所、媒介進行公布。其次,建立廉政執法監督機構和機制也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可以防止貪污受賄,等行為發生;另一方面,根據反映或跟蹤可隨時發現招標過程存在的問題,對招標活動進行介入,排除不良因素的干擾,獨立辦案、調查,使招標活動的公平、公正、廉潔得到強有力的保障。
3.3 落實并理順相關法律法規。國家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規范對社會經濟建設、市場經濟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許多法律規定與地方法規有相互矛盾的地方,與此同時相適用的法律又存在內容不具體、實際不便操作的問題,因此需要重新修訂和完善相對應的法律法規,對繁亂的地方和行業法規進行清理或廢除。
3.4 建立健全專家庫并加強對評標專家的管理。各地區應建立健全招投標專家庫,其人員架構應由熟悉工程的相關專業管理、經濟、施工、技術等專業人員組成,專家必須具有相關執業資格、是相關專業的技術性人才且有較高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