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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債權法案例分析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案例介紹
1.背景介紹
B公司注冊資本22067萬元,企業性質股份有限(國內合資)。經營范圍:電機及配件制造;技術轉讓;電機修理;工具、磨具、金屬結構件、泵及配套設備、專用設備、電氣、暖通設備制造;機械加工;設備維修;貨物包裝;搬運服務;場地、設備租賃;機械電子設備銷售;鑄件制造;經營本企業生產產品及相關技術的出口業務;經營本企業生產所需原輔材料、機械設備、技術的進口業務;承辦本企業中外合資經營、合作生產業務。最后一次年檢年度:2007年。所屬行業為電機制造業。存續狀態:開業,正常年檢。
經估值人員和項目經理現場勘查,目前企業因受金融危機和收購影響,訂單減少,生產經營受到影響,開工不足,部分職工放假。企業財務負責人確認對XX辦事處持有的XX公司債權(本息合計12,563.51萬元)承擔保證責任,但表示企業目前財務困難而無力償債。根據企業2009年6月30日的財務報表顯示,該企業2009年度累計虧損5818.96萬元。
2.估值目的:為其保證債權的償還能力提供咨詢意見。
3.估值基準日:2009年6月30日
二、采用綜合分析法對案例進行分析
B公司配合程度一般,能夠提供財務資料和報表科目的情況說明,估值人員采用綜合分析法進行估值。以下為債權價值分析過程。
根據企業提供的資產負債表,截至2009年6月30日,企業賬面資產103.058.61萬元,賬面負債為94.687.27萬元,資產負債率為91.88%,詳細情況如下:
(一)企業資產情況分析
1.貨幣資金33.76萬元,按賬面價值確認。
2.應收票據賬面價值-318萬元,調整到應付票據,估值為0元。
3.應收賬款賬面價值9988.25萬元,為業務往來款,其中1年以內的6392.48萬元,按賬面價值確認;1-2年的599.29萬元,取10%的壞賬率,則可回收價值為539.36 萬元; 2-3年的賬面價值1,498.24萬元,取30%的壞賬率,則可回收價值為1048.78萬元;3-5年的賬面價值799.06萬元,取60%的壞賬率,則可回收價值為319.62萬元;5年以上的699.18萬元,取95%的壞賬率,則可回收價值為34.96萬元。則應收賬款可回收價值為8335.2萬元。
4.其他應收款賬面價值988萬元,為往來欠款,其中1年以內的470.86萬元,按賬面價值確認;1-2年的86.91萬元,取10%的壞賬率,則可回收價值為78.22萬元;2-3年的賬面價值430.23萬元,取30%的壞賬率,則可回收價值為301.16萬元。則其他應收款賬面價值為850.24萬元。
5.存貨賬面價值42451.55萬元,其中主要為原材料3463.62萬元,產成品39087.28萬元,均為三年以內購進。因企業2006年至2008年11月累計潛虧14670萬元,生產經營不正常,主要靠變賣庫存維持日常開支??紤]到變現因素,取75%的變現率,其可變現價值合計為31,838.66萬元。
6.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600萬元,其中對XX股份有限公司投資300萬元,對XX有限公司投資300萬元。
(1)XX股份有限公司為債務人的保證人,一直處于停產狀態,留守人員處理企業內部事務,辦公地址是租用房屋,具有臨時性質。
截至2008年12月31日,企業資產總額134,000.63萬元,負債總額102,655.32萬元,賬面資產負債率達76.61%。實際企業資產中優良資產均已經轉入XX(集團)有限公司。剩余資產大多有賬無物,或是長期掛賬的費用,有效資產遠低于賬面價值,實際已嚴重資不抵債,該項長期投資可回收價值為0元。
(2)XX有限公司主營往復壓縮機,未取得企業進一步的財務資料,出于謹慎性原則,按賬面值確認其可回收價值為300萬元。
則長期股權投資可回收價值為300萬元。
7.固定資產賬面原值47,929.59萬元,固定資產凈值27,149.28萬元,其中房屋建筑物賬面凈值8,029.59萬元,機器設備賬面凈值9,191.61萬元,運輸工具賬面凈值700.53萬元,土地賬面凈值9,227.55萬元。固定資產清理為-71.94萬元,應結轉收入,調整為0元。
企業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主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位于XX市XX街20號,一部分位于XX工業區內。
(1)位于XX市XX街20號的房產、土地估價分析。經分析,位于XX市XX街20號房產可變現價值為2748萬元;土地被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XX辦事處訴訟查封,在現場勘察的基礎上,進行了估價分析,則土地可變現價值為5517.79萬元。
(2)位于XX工業區內房產土地估價分析。XX工業區內房產土地被中國XX資產管理公司XX辦事處訴訟查封,經分析,房地產可變現價值為985.53萬元。
(3)機器設備賬面凈值9.191.61萬元,運輸工具賬面凈值700.53萬元,經分析,確認其可回收價值合計為7,913.71萬元。
則企業固定資產估值合計
=2,748+985.53+5,517.79+7,913.71
=17,165.03萬元
據企業提供的資料顯示,在工行抵押機器設備賬面值8,550萬元,對應的抵押貸款金額為6,500萬元。因設備可回收價值大于工行貸款額,則工行貸款應可足額受償。
委托人查封資產受償情況。
根據委托人律師到XX市土地管理局進行核檔,查明委托人查封XX市XX街20號的土地有如下權利:①2005年9月,抵押權人XX市商業銀行,抵押價值1,800萬元,抵押期限為2005年9月23日至2008年9月23日;②2005年6月,抵押權人中國建設銀行,抵押價值2,600萬元。抵押期限為2005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③2005年10月,申請人為中國信達公司XX辦事處,查封上述土地,金額為5,200萬元。根據2009年5月項目經理調查,第一順位查封申請人為中國信達公司XX辦事處,客戶方辦事處為第二順位查封申請人。因商業銀行貸款已經還清,故抵押他項權利已經不存在。建行借款剩余債權448.09萬元。故該宗土地的變現價值首先要扣除建行抵押債權448.09萬元,其次扣除第一順位查封申請人中國信達公司XX辦事處5,200萬元債權.則對于第二順位查封申請人XX辦事處來說可從查封土地中受償額=5517.79-448.09-5200=-130.3萬元,則委托人已無法從該宗查封土地中受償。
委托人查封的XX市XX街20號房產評估價值2621.36萬元,其中三處房產2005年抵押給建行(因建行貸款目前已經大部分歸還,故估值人員分析上述抵押已經解除)。據委托人律師調查,企業房產中五項合計面積24,540平方米在2009年6月2日已經過戶到XX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名下,包括上述查封資產中的第四項,企業剩余查封未過戶房產可變現價值為859.08萬元,可作為委托人的優先受償額。
位于XX工業區內房地產被委托人2009年9月23日輪候查封,首輪查封人為XX市法院,B公司因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應償還中國建設銀行XX市支行借款本金700萬元,并償還從2002年9月28日起的欠款利息。出于謹慎性原則,按委托人的貸款利率7.56%測算上述借款自2001年9月28日至2009年6月30日的利息為383.67萬元,則對應首輪查封的債權合計為1,110.13萬元。上述房產可變現價值為985.53萬元,則委托人對上述查封房地產已無法獲得受償。
則委托人可通過查封資產受償859.08萬元。
8.在建工程賬面價值22,136.91萬元,經分析,確認其可回收價值為17,709.53萬元。
9.無形資產賬面價值100.8萬元,按賬面價值確認其可回收價值為100.8萬元。
經估值分析,企業資產可回收價值為76,333.22萬元,詳細情況如下:
(二)企業負債情況分析
1.短期借款賬面價值27,437萬元,其中包括欠工行19,456萬元,欠上海浦東發展銀行5,981萬元,欠中信實業銀行2,000萬元,確認為有效負債。
2.應付票據賬面價值0元,從應收票據調增318萬元,確認為有效負債。
3.應付賬款賬面價值6,566.66萬元,確認為有效負債。
4.應交稅金賬面價值60.73萬元,確認為有效負債。
5.應付股利賬面價值140.07萬元,確認為有效負債。
6.其他應交款賬面價值7.82萬元,確認為有效負債。
7.其他應付款賬面價值9,447.99萬元,為企業欠交的各種應付款項,確認為有效負債。其中欠養老保險5,341.51萬元,欠住房公積金2,209.19萬元,欠發職工工資533.54萬元,欠失業保險148.3萬元,欠2007年兌現獎500萬元。以上職工內欠合計8,732.54萬元。
8.預提費用賬面價值10,550.63萬元,為公司預提的銀行借款利息,由于資金緊張,一直未能支付,確認為有效負債。
9.長期借款賬面價值為4,406.09萬元。其中欠建行448.09萬元,欠工行3,958萬元,確認為有效負債。
10.應付債券賬面價值2.05萬元,確認為有效負債。
11.長期應付款賬面價值36,068.23萬元,確認為有效負債。
12.或有負債18,873.64萬元,其中該企業為債務人本金8,064.52萬元提供有效保證,本息合計形成或有負債金額為12,563.51萬元;因為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應付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XX辦事處5200萬元;因為債務人本金700萬元提供擔保應付建行(已經轉讓給信達公司)本息合計1110.13萬元。
經分析,企業有效負債合計為113,878.91萬元,詳見下表:
(三)委托人保證債權的可回收價值
企業一般有效資產確認為:
一般資產=企業有效資產-抵押查封資產價值優先償還的一般負債
抵押查封資產合計優先受償額為13,862.4萬元,包括委托人可優先受償的859.08萬元。
賬內優先償還的一般負債為養老保險等職工內欠合計8,732.54萬元,應交稅金60.73萬元,其他應交款7.82萬元,合計為8,801.09萬元。
則:一般資產=76,333.22-13,862.4-8,801.09
=53,669.73萬元
一般負債=企業的有效負債-抵押查封債權受償額-優先償還的一般負債
=113,878.91-13,862.4-8,801.09
=91,215.42 元
一般債權受償率=一般資產/一般負債×100%
=53,669.73/91,215.42×100%
=58.84%
則一般債權可受償價值
=(12,563.51-859.08)×58.84%
=6,886.89萬元.
委托人保證債權可回收價值=查封資產可受償額+一般債權可受償額
=859.08+6,886.89
=7,745.97萬元
三、案例分析總結
1.該項目的債務人經營雖然不正常,但管理較為規范,有完整的財務資料,取得了估值基準日的財務資料和資產負債情況的相關說明,但企業配合程度一般,不具備運用假設清算的估值條件,采用綜合分析法較為適宜。
2.采用綜合分析法分析時,因該企業對外負債較多,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客戶方辦事處的查封資產多為輪候查封,考慮其相對優先受償時,應考慮其前手查封的因素。通過項目經理和律師的盡職調查,估值人員了解到了較為詳細的查封資料,為債權分析提供了數據支持。
關鍵詞:高度危險;特別注意義務;無過錯責任; 物權平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對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確立了嶄新的歸責原則體系,成為了立法的亮點。
1、保險公司的無過錯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款規定確立了保險公司對保險事故的無過錯責任,利用保險制度的功能,分擔現代交通工具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避免的責任風險。
2、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過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該款規定確立了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之間的過錯責任原則。
按照債的原理,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權益應付民事責任的行為。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受侵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侵害人則負有賠償損失的義務。因此,因侵權行為的實施在受害人與侵害人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稱為侵權行為之債,即損害賠償之債。侵權行為一般適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但法律規定的特殊的侵權行為除了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以外,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筆者認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之債即屬于特殊的侵權行為之債。
1、侵權行為法理論關于過錯的判斷應當依據客觀標準。在一般情況下,對于他人之權利和利益負有一般注意義務的人,應當盡到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注意義務;對于他人之權利和利益負有特別義務的人,應當盡到法律、法規、操作規程等所要求的特別注意義務,機動車駕駛員對于行人和非機動車輛的注意義務應屬特別注意義務。
2、《民法通則》第106條、123條、131條對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做了明確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確認機動車在道路上的運行是高度危險作業的一種,對于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學界主流觀點都認為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梢姡瑱C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按照《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處理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一致的。
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無過錯責任適用的法理依據,一是報償理論,即“誰享受利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機動車的所有人、駕駛人在享受機動車帶來的方便快捷的同時,自然應由他們承擔因機動車運行所帶來的風險。二是危險控制理論,即“誰能夠控制、減少危險誰承擔責任”的原則。
4、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機動車和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保險公司承擔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付義務,對超出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才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過錯責任或無過錯(嚴格)責任,且視受害人一方的過錯情況減輕甚至免除賠償責任。
從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機動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確立的歸責體系,不是簡單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而是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這與《民法通則》的民事責任歸責原則是一致的,也是對侵權行為理論的靈活運用,不僅有利于對受害者的保護,也不至于讓加害人承擔過重的賠償責任,體現了人本主義的法律觀和社會財富通過損害賠償機制再分配的正義性,是一次立法的進步。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民法課程 實踐教學 教學改革
中圖分類4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中國計量學院是我國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業唯一的本科院校,2000年獲批法學本科專業,2006年獲批設立知識產權本科專業。作為法學和知識產權專業的核心課程,中國計量學院法學院的民法課程經過多年的教學積累,2006年獲學校重點建設課程立項,2007年在學校重點課程評估中獲得優秀,成為校精品建設課程。作為法學和知識產權專業的基礎課程,民法課程組一直積極探索實踐型法學和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的方法,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采用形式多樣的實踐教學方法,以強化學生的科研實踐水平,培養創新能力。作為課程組成員,筆者親身參與民法課程的實踐教學和指導工作,并總結有關經驗和問題,以供同仁交流和探索。
1 民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模式設計
中國計量學院法學和知識產權本科專業的民法課程,開課時間為第二學期,時間跨度三個學期,共分144學時,每學期3學分48學時。課程教學內容為民法學理論講授,細分為《民法(1)》講授民法總論、《民法(2)》講授物權法、《民法(3)》講授債權法和侵權法。此外,在《民法》課程完成后,還有后續相關選修課程,如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等。
可見,法學類專業中民法理論課程已具備完整的課程體系,但民法也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僅僅依靠理論講授很難達到教學目標,學生在完成理論課程后也感到民法理論博大精深,僅憑課堂教學很難真正掌握民法的理論知識。因此在理論教學的基礎上,民法課程組積極參與法學院開設的形式多樣的實踐教學環節以輔助民法教學,主要包括模擬法庭、民法案例研究、診所法律教育以及課外科技活動指導等。
其一,在開始民法課程學習的過程中,第三學期開設必修實踐類課程——模擬法庭(民訴),由民事訴訟法和民法課程的授課老師參與學生模擬法庭的指導,通過選取民事案例、進行模擬法庭演練、參與法院庭審觀摩等情景化教學方法,運用民法理論和訴訟技能訓練學生民事訴訟的實踐能力,加深學生對民法理論制度的理解和掌握。
其二,在民法課程結束后,在第五學期開設必修實踐類課程——民法案例研究,課程圍繞民法案例,采用師生共同討論、分析案例的方式教學。具體分為循序漸進的四個步驟進行:第一步,由教師講授案例分析的原則和方法,啟發學生的理論聯系實際的實證分析思維;第二步,教師指定某一案例,布置學生在課外閱讀,為案例分析作鋪墊;第三步,組織學生展開課堂討論、分析案例;第四步,教師結合民法理論對本次案例分析的情況進行歸納總結。
其三,通過民法案例研究課程,學生對真實的民事案例有了一定的接觸和了解,第六學期開設選修實踐類課程診所法律教育,該課程由法學院獨立設置的法律診所組織授課,民法課程組教師參與指導。診所法律教育采用20人左右小班化教學,其中分有民事案件的小班。法律診所的教師指導學生全程參與真實的民事案件,從如何會見當事人、調查取證、咨詢和調解、法律文書寫作以及庭審辯論等各個環節,采用模擬和實戰相結合的方式,將所學民法知識綜合運用于實際審判。
其四,在課余時間,民法課程組還積極指導學生參加各類課外科研項目、科技競賽等活動,引導學生選擇民法方向的科研課題,指導學生展開深入細致的研究,將課堂所學的民法知識與現實生活相結合。
2 民法課程實踐教學的實施效果
民法課程通過多元化的實踐教學,加深了學生對民法知識的掌握和理解,增強了學生的學習主動性、積極性,培養了學生的民法理論和實踐的應用能力。
通過案例研究教學,使民法理論與真實案例相結合,由于大量的案例來自社會生活實踐,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案例教學十分注重學生的主體性,學生能夠主動參與學習活動,師生能夠互相交流,促使學生開動腦筋,認真思考。同時,在案例教學過程中,允許學生大膽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見解,允許學生向老師提出不同意見,從而使學生在分析案例過程中逐步形成創造性思維。
通過模擬法庭和法律診所教學,讓學生運用掌握的民法知識和訴訟技巧,通過模擬法庭的演練和案件庭審的觀摩,真正理解民法原理和規則的適用。更有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民事案件出庭參加訴訟,并最終獲得勝訴。
通過課外科技活動的指導,加深了學生對民法理論的理解和掌握,學生自己申報科研項目,運用民法原理自主地思考、研究社會現象,提高了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近三年來,民法課程組教師指導學生參加學校舉辦的學生科技計劃項目獲多個立項,在項目結題的基礎上再以科研成果參加學校的課外科技競賽獲得了不錯的成績。
3 民法課程實踐教學的改進建議
實踐教學是民法課程的必要輔助環節,與理論教學不同,實踐教學理念須以學生為中心,目的不是傳授學生理論知識,而是激發學生的興趣和思維,進而展開自主學習。因此,與傳統教學模式不同,民法課程實踐教學應注意幾個問題。
首先,實踐教學應盡可能貼近現實生活,才能激發學生的興趣,進入完整的情感世界去探尋和解決其中的法律問題。如案例教學中應保持選取案件的真實性,避免案件事實的人工化、簡單化。課外科技活動中也應引導學生選取與現實生活,尤其是校園生活緊密相關的社會現象進行研究。筆者就曾指導學生對大學校園失物招領、杭州市公交卡使用、大學生專利保護等學生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民法問題展開科研項目研究。
關鍵詞: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改革;案例教學改革;教學效果
中圖分類號:G712;D912.29-4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2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不斷向縱深推進和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對于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趨勢,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也離不開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經濟高端人才。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正式為了適應這一需求而設立的,它的設置能夠為我國廣大的經濟人才奠定堅持的法律基礎。近幾年來,各高校立足于21世紀發展的戰略高度,審時度勢、與時俱進地改革人才培養模式,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目的,對經濟類專業人才模式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實踐,將經濟類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在既要精經濟又要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經濟法的課程內容繁雜,教學方式較多,其最初的教學對象設置為法學專業的學生,所以在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教學當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問題。怎樣能夠在保留經濟法理論體系的同時,與財務管理專業知識相結合,讓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更好的靈活運用,是值得每一名經濟學教師研究的問題。
一、經濟法教材分析
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當中,大部分學生考取了財務管理相關的資格證書,這些資質證書能夠證明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在考取每個資格證書的過程當中,都需要用到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程內容或涉及到經濟法課程的相關內容,而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的諸多內容多與實際案例具有緊密聯系,諸如:破產法、證券法、知識產權法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等。所以,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學好經濟法不僅僅能夠做到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當中有法可依,還能夠提升自身的財務管理專業技能。
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程當中,與實際具有緊密聯系的經濟法課程內容,去案例的資源非常豐富[1]。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使用案例教學法,能夠摒棄枯燥的法律知識帶來的消極影響,能夠使得學生充分體會到法律理論知識與實際案例相結合帶來的趣味,能夠提升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對于經濟法相關知識的實際應用能力。
二、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改革的重要意義
(一)案例教學能夠促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案例教學法的應用,充分體現了理論知識與實際應用相結合的原則。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課堂教學當中,教師將枯燥乏味的經濟法理論知識引入到實際的案例當中,運用專業的經濟法理論知識對實際案例進行講解,利用教師提問和學生回答的互動模式,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上構建交流溝通的平臺,不僅僅增加了教師和學生之間的和諧關系,還加強了對于相關問題的深入交流[2]。利用教師和學生交流互動的平等對話機制和討論平臺,對于同一案例各抒己見,提出自己對于此類問題的看法和建議,提出具有創造性、建設性、可操作性較強的對策,為他人對于該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參考。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課堂教學當中,使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加深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對于經濟法知識的理解,能夠令學生更好的掌握和應用經濟法知識,不僅僅豐富了學生對于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案例的積累、擴大了自己的知識儲備,還提高了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對于經濟法相關問題的表述能力,對于提升其專業的表述水平具有重要作用[3]。
(二)案例教學能夠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教師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夠促進教師和學生之間的交流,能夠促進學生和學生之間的溝通,這種雙向的交流和溝通能夠實現溝通雙方的雙贏。案例教學法的運用,也顛覆了我國傳統教學課堂上的“填鴨式”教學模式,解決了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學習較為被動的問題,能夠啟發學生學習經濟法的情緒,培養學生對于經濟法理論知識的學習熱情[4]。傳統課堂上,教師傳授枯燥乏味的經濟法理論知識,學生聽的更是索然無味,這是一種教師占據主導的授課模式,不利于學生掌握經濟法理論知識。但是,案例教學法的引入改變了這一情況,它讓教師和學生在思想上a生劇烈的碰撞,在碰撞中進行合作、共同學習、共同進步。案例教學法的應用,能夠積極調動學生們的參與意愿,在實踐案例的探討和研究當中,掌握經濟法理論知識。
(三)案例教學能夠提高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
眾所周知,我國經濟法理論知識具有繁雜、易變等特點,因此在實際的課堂教學當中,教師將所有關于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理論知識都傳授給學生是不現實的[5]。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必須在日后的學習和工作中不斷學習、補充相關的經濟法理論知識。而案例教學法恰恰符合這一財務管理專業學生的需求,將日后工作所需要的東西提前搬到我國財務管理專業教學的課堂上來,提前學習如何將在實踐當中應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理論知識[6]。經濟學案例本身具有理論知識和具體事例兩種屬性,其具有兩個意義:其一,利用實際、生動、具體的經濟案例詮釋生硬的經濟法條;其二,鍛煉學生對于案例分析的獨立性,引導者學生對于案例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發掘,并思考利用經濟學的哪一則法條,找到問題的本質,提出具有創造性的建議和對策。因此,案例教學法的運用,能夠培養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并能夠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經濟法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教材能夠為案例教學服務的內容較少
當前,我國的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具有重口碑輕內容的傾向,教材的選擇不是以內容為核心,而是將口碑作為選擇的主要依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出現的問題也不斷變得更加復雜,經濟法的修訂周期和內容也不斷縮短和豐富[7]。這就對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的選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符合現行教學內容的需求,又要進行適時的修訂和完善。有些教材雖然編創者的水平很高,但是由于長時間沒有修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社會實際和教學需求,能夠為案例教學服務的內容更是少之又少。
(二)教師缺乏案例教學的專業性素養
對于經濟法理論知識的授課,教師應該是法律專業還是財務管理專業,直接決定著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的授課效果。經濟學課程設置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當中,授課的教師或者是經濟學專業教師或者是財務管理專業教師,為了規避授課教師的頻繁調動,就順理成章的講授經濟法課程[8]。但是這些授課教師并沒有經過系統的學習,亦沒有專業的法律和經濟法理論知識,對于經濟法理論知識當中的繁雜性難以把握,對于經濟法更加深入的理論內容也難以駕馭,對于使用案例詮釋經濟法理論知識更是難上加難。
(三)教學模式單一且落后
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的實踐教學部分主要是對于財務管理專業方面的訓練和實踐,我國大多數高等院校并沒有針對經濟法的實踐教學,這樣的實踐教學設置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經濟法教學實踐的課堂效果[9]。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采用傳統授課方式占比較高,教學方式也較為單一。經濟法理論知識的枯燥無味和自身的抽象性特征,造成了學生對于經濟法理論知識被動的學習現狀,將精力更多的傾注到課堂筆記和整理當中,多學習經濟法理論知識,少應用于實踐當中。而有部分授課教師認為案例教學法的備課時間較長,需要大量的案頭工作,因此較為排斥案例教學法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當中的應用。
四、經濟法案例課堂案例教學改革探究――以破產法為例
授課教師在對于破產案例的講授之前,需要對國內外的破產案例進行相關查閱和整理,對學生下發案例資料的查閱任務,并將此任務分配給由幾個學生組成的小組,選擇一個案例作為典型,讓學生了解案例的發生背景,對案例的內容、案例糾紛產生的原因、案例處理的最終結果等相關內容,運用經濟法理論知識進行分析和講解,并在此基礎之上,小組內部和小組與小組之間展開討論和探討,加深對于相關經濟法理論知識的理解。
(一)對破產程序結構進行分析,整理出基本思路。
對破產原因進行分析,對破產界限進行界定,進行破產申請,進行破產受理(包括指定管理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形成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費用),召開債權人會議,宣告破產(包括開始清算破產、形成破產財產),破產財產的變價,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終結。此外,在宣告破產之前,具有啟動重整、和解程序的可能性[10]。
(二)理論知識與案例材料相結合
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壯大,在我國乳制品行業當中創造了諸多奇跡。還曾入選《福布斯》中國頂尖企業百強榜單榜首。但隨著三氯氰胺事件的發酵,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
1.三鹿集團的破產原因和界限(討論對于缺乏清償能力的理解);
2.破產申請人(討論三鹿集團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
3.破產受理;
4.宣告破產(討論破產清算開始的標志是什么、破產財產的形成);
5.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三鹿集團債權人會議的主持人選、討論在債權人無法得到全部清償的現狀之下,怎么分配能夠更加科學合理);
6.破產財產變價以及分配(討論三鹿集團破產財產變價的方式以及怎樣對分配的順序問題進行相關界定);
7.破產終結。在對三鹿集團具體案例的分析和講授當中,將三鹿集團破產案例當中涉及的主要經濟法理論知識點讓學生們進行全面、系統、深入、透徹的研究和分析,并將經濟法理論知識點作為重點的分析內容,包括在啟動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當中所適用的具體法律條等等。授課教師要注意,在進行理論與案例相結合分析時,必須要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討論,讓學生們充分理解其中的本質原因,這樣能夠調動學生們的學習積極性和自主性。
五、結語
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開展案例教學能夠將案例教學法引入到具有較強實踐性的財務管理教學當中,能夠充分將經濟法理論知識和財務管理實踐應用完美結合并發揮其優勢,對于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掌握經濟法理論知識和實際運用能力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和正面效應。但是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引入案例教學法任重而道遠,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不僅僅對于實施案例教學的授課講師提出了較高的專業理論要求,對于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也突出了更高的綜合素質的要求。因此,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課堂實踐案例教學當中,應該對各方面進行不斷的完善,不斷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專業素養的新型專業財務管理人才。
參考文獻:
[1]豐蓉芳.運用案例提升經濟法課堂教學改革效果的探討[J].當代會計,2016(11):51-52.
[2]王宇平.財務管理案例教W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措施研究――以經管類專業為例[J].知識經濟,2016(02):114-115+118.
[3]戴娟萍.互動式案例教學:改革實施效果與持續改進――基于《公司財務案例》課程教學的問卷調查[J].財會月刊,2015(36):116-119.
[4]中國版本圖書館月度CIP數據精選[J].全國新書目,2015(01):43-200.
[5]中國版本圖書館月度CIP數據精選[J].全國新書目,2014(05):31-200.
[6]張建軍.法學本科專業國際經濟法課堂教學改革思路之梳理[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6):184-188.
[7]中國版本圖書館月度CIP數據精選[J].全國新書目,2013(06):80-300.
[8]李杰,楊小卿,劉露.經濟管理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對策研究[J].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01):65-68.
[9]李華武,夏旭麗.基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經管類經濟法教學改革探索――以廣州大學松田學院為例[J].南昌高專學報,2011(06):85-87.
《經濟法》是財務管理專業開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是一門既有理論性又有實踐性的學科,相對于其他專業主干課程而言,具有較強的獨立性。但是由于法律自身的枯燥性和法律用語的專業性,使得經濟法課程晦澀難懂。為了提高廣大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對于經濟法課程的學習興趣,必須對經濟法課程教學進行教學改革,案例教學的改革便是途徑之一。本文對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改革中的案例教學改革進行研究和分析,以期能夠對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改革的研究提供一些有價值的參考和借鑒。
關鍵詞:
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改革;案例教學改革;教學效果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不斷向縱深推進和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對于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趨勢,我國經濟的良性發展也離不開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經濟高端人才。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正式為了適應這一需求而設立的,它的設置能夠為我國廣大的經濟人才奠定堅持的法律基礎。近幾年來,各高校立足于21世紀發展的戰略高度,審時度勢、與時俱進地改革人才培養模式,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教學質量為目的,對經濟類專業人才模式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與實踐,將經濟類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在既要精經濟又要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經濟法的課程內容繁雜,教學方式較多,其最初的教學對象設置為法學專業的學生,所以在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教學當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問題。怎樣能夠在保留經濟法理論體系的同時,與財務管理專業知識相結合,讓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更好的靈活運用,是值得每一名經濟學教師研究的問題。
一、經濟法教材分析
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當中,大部分學生考取了財務管理相關的資格證書,這些資質證書能夠證明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在考取每個資格證書的過程當中,都需要用到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程內容或涉及到經濟法課程的相關內容,而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的諸多內容多與實際案例具有緊密聯系,諸如:破產法、證券法、知識產權法以及公司法、合同法等等。所以,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學好經濟法不僅僅能夠做到在今后的學習和工作當中有法可依,還能夠提升自身的財務管理專業技能。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程當中,與實際具有緊密聯系的經濟法課程內容,去案例的資源非常豐富[1]。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使用案例教學法,能夠摒棄枯燥的法律知識帶來的消極影響,能夠使得學生充分體會到法律理論知識與實際案例相結合帶來的趣味,能夠提升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對于經濟法相關知識的實際應用能力。
二、經濟法課程案例教學改革的重要意義
(一)案例教學能夠促進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案例教學法的應用,充分體現了理論知識與實際應用相結合的原則。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課堂教學當中,教師將枯燥乏味的經濟法理論知識引入到實際的案例當中,運用專業的經濟法理論知識對實際案例進行講解,利用教師提問和學生回答的互動模式,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上構建交流溝通的平臺,不僅僅增加了教師和學生之間的和諧關系,還加強了對于相關問題的深入交流[2]。利用教師和學生交流互動的平等對話機制和討論平臺,對于同一案例各抒己見,提出自己對于此類問題的看法和建議,提出具有創造性、建設性、可操作性較強的對策,為他人對于該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參考。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課堂教學當中,使用案例教學法能夠加深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對于經濟法知識的理解,能夠令學生更好的掌握和應用經濟法知識,不僅僅豐富了學生對于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案例的積累、擴大了自己的知識儲備,還提高了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對于經濟法相關問題的表述能力,對于提升其專業的表述水平具有重要作用[3]。
(二)案例教學能夠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教師運用案例教學法能夠促進教師和學生之間的交流,能夠促進學生和學生之間的溝通,這種雙向的交流和溝通能夠實現溝通雙方的雙贏。案例教學法的運用,也顛覆了我國傳統教學課堂上的“填鴨式”教學模式,解決了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學習較為被動的問題,能夠啟發學生學習經濟法的情緒,培養學生對于經濟法理論知識的學習熱情[4]。傳統課堂上,教師傳授枯燥乏味的經濟法理論知識,學生聽的更是索然無味,這是一種教師占據主導的授課模式,不利于學生掌握經濟法理論知識。但是,案例教學法的引入改變了這一情況,它讓教師和學生在思想上產生劇烈的碰撞,在碰撞中進行合作、共同學習、共同進步。案例教學法的應用,能夠積極調動學生們的參與意愿,在實踐案例的探討和研究當中,掌握經濟法理論知識。
(三)案例教學能夠提高學生獨立思考的能力
眾所周知,我國經濟法理論知識具有繁雜、易變等特點,因此在實際的課堂教學當中,教師將所有關于財務管理專業的經濟法理論知識都傳授給學生是不現實的[5]。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必須在日后的學習和工作中不斷學習、補充相關的經濟法理論知識。而案例教學法恰恰符合這一財務管理專業學生的需求,將日后工作所需要的東西提前搬到我國財務管理專業教學的課堂上來,提前學習如何將在實踐當中應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理論知識[6]。經濟學案例本身具有理論知識和具體事例兩種屬性,其具有兩個意義:其一,利用實際、生動、具體的經濟案例詮釋生硬的經濟法條;其二,鍛煉學生對于案例分析的獨立性,引導者學生對于案例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深入發掘,并思考利用經濟學的哪一則法條,找到問題的本質,提出具有創造性的建議和對策。因此,案例教學法的運用,能夠培養財務管理專業學生學習的自主性,并能夠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經濟法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諸多問題
(一)教材能夠為案例教學服務的內容較少
當前,我國的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具有重口碑輕內容的傾向,教材的選擇不是以內容為核心,而是將口碑作為選擇的主要依據。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經濟出現的問題也不斷變得更加復雜,經濟法的修訂周期和內容也不斷縮短和豐富[7]。這就對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的選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符合現行教學內容的需求,又要進行適時的修訂和完善。有些教材雖然編創者的水平很高,但是由于長時間沒有修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的社會實際和教學需求,能夠為案例教學服務的內容更是少之又少。
(二)教師缺乏案例教學的專業性素養
對于經濟法理論知識的授課,教師應該是法律專業還是財務管理專業,直接決定著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的授課效果。經濟學課程設置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當中,授課的教師或者是經濟學專業教師或者是財務管理專業教師,為了規避授課教師的頻繁調動,就順理成章的講授經濟法課程[8]。但是這些授課教師并沒有經過系統的學習,亦沒有專業的法律和經濟法理論知識,對于經濟法理論知識當中的繁雜性難以把握,對于經濟法更加深入的理論內容也難以駕馭,對于使用案例詮釋經濟法理論知識更是難上加難。
(三)教學模式單一且落后
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的實踐教學部分主要是對于財務管理專業方面的訓練和實踐,我國大多數高等院校并沒有針對經濟法的實踐教學,這樣的實踐教學設置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經濟法教學實踐的課堂效果[9]。在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采用傳統授課方式占比較高,教學方式也較為單一。經濟法理論知識的枯燥無味和自身的抽象性特征,造成了學生對于經濟法理論知識被動的學習現狀,將精力更多的傾注到課堂筆記和整理當中,多學習經濟法理論知識,少應用于實踐當中。而有部分授課教師認為案例教學法的備課時間較長,需要大量的案頭工作,因此較為排斥案例教學法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當中的應用。
四、經濟法案例課堂案例教學改革探究——以破產法為例
授課教師在對于破產案例的講授之前,需要對國內外的破產案例進行相關查閱和整理,對學生下發案例資料的查閱任務,并將此任務分配給由幾個學生組成的小組,選擇一個案例作為典型,讓學生了解案例的發生背景,對案例的內容、案例糾紛產生的原因、案例處理的最終結果等相關內容,運用經濟法理論知識進行分析和講解,并在此基礎之上,小組內部和小組與小組之間展開討論和探討,加深對于相關經濟法理論知識的理解。
(一)對破產程序結構進行分析,整理出基本思路
對破產原因進行分析,對破產界限進行界定,進行破產申請,進行破產受理(包括指定管理人、債權人申報債權形成債務人財產和破產費用),召開債權人會議,宣告破產(包括開始清算破產、形成破產財產),破產財產的變價,破產財產的分配,破產終結。此外,在宣告破產之前,具有啟動重整、和解程序的可能性[10]。
(二)理論知識與案例材料相結合
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壯大,在我國乳制品行業當中創造了諸多奇跡。還曾入選《福布斯》中國頂尖企業百強榜單榜首。但隨著三氯氰胺事件的發酵,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1.三鹿集團的破產原因和界限(討論對于缺乏清償能力的理解);2.破產申請人(討論三鹿集團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3.破產受理;4.宣告破產(討論破產清算開始的標志是什么、破產財產的形成);5.召開債權人會議(討論三鹿集團債權人會議的主持人選、討論在債權人無法得到全部清償的現狀之下,怎么分配能夠更加科學合理);6.破產財產變價以及分配(討論三鹿集團破產財產變價的方式以及怎樣對分配的順序問題進行相關界定);7.破產終結。在對三鹿集團具體案例的分析和講授當中,將三鹿集團破產案例當中涉及的主要經濟法理論知識點讓學生們進行全面、系統、深入、透徹的研究和分析,并將經濟法理論知識點作為重點的分析內容,包括在啟動重整以及和解程序當中所適用的具體法律條等等。授課教師要注意,在進行理論與案例相結合分析時,必須要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討論,讓學生們充分理解其中的本質原因,這樣能夠調動學生們的學習積極性和自主性。
五、結語
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開展案例教學能夠將案例教學法引入到具有較強實踐性的財務管理教學當中,能夠充分將經濟法理論知識和財務管理實踐應用完美結合并發揮其優勢,對于我國財務管理專業學生掌握經濟法理論知識和實際運用能力具有重要的積極作用和正面效應。但是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經濟法課堂教學當中引入案例教學法任重而道遠,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不僅僅對于實施案例教學的授課講師提出了較高的專業理論要求,對于我國財務管理專業的學生也突出了更高的綜合素質的要求。因此,在我國財務管理專業課堂實踐案例教學當中,應該對各方面進行不斷的完善,不斷培養具有創新意識和專業素養的新型專業財務管理人才。
作者:趙潔 單位:麗水學院
參考文獻:
[1]豐蓉芳.運用案例提升經濟法課堂教學改革效果的探討[J].當代會計,2016(11):51-52.
[2]王宇平.財務管理案例教學存在的問題及改革措施研究——以經管類專業為例[J].知識經濟,2016(02):114-115+118.
[3]戴娟萍.互動式案例教學:改革實施效果與持續改進——基于《公司財務案例》課程教學的問卷調查[J].財會月刊,2015(36):116-119.
[4]中國版本圖書館月度CIP數據精選[J].全國新書目,2015(01):43-200.
[5]中國版本圖書館月度CIP數據精選[J].全國新書目,2014(05):31-200.
[6]張建軍.法學本科專業國際經濟法課堂教學改革思路之梳理[J].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06):184-188.
[7]中國版本圖書館月度CIP數據精選[J].全國新書目,2013(06):80-300.
[8]李杰,楊小卿,劉露.經濟管理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對策研究[J].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2(01):65-68.
請求權基礎檢索法,就是指通過尋求請求權的基礎,將小前提歸入大前提,從而確定請求權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支持的一種案例分析方法。1所謂請求權規范基礎(Anspruchsnormengrundlage),簡稱請求權基礎(Anspruchsgrundlage),是指可供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2請求權基礎檢索方法是德國民法學上一種獨特的方法。這種方法強調,在運用法律分析實際案例的過程中,必須明確當事人的請求所依據的明確的法律規范,而且要求請求權基礎的搜尋和法律規范的解釋結合起來,從而養成嚴謹細密的法律思維方法,并維護法律適用的合理性、可預見性和安定性。3下面我們就運用請求權檢索的方法對本案進行分析。
(一)解除合同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就本案來說,吉春公司“以新莊公司遲延十天支付房款為由”請求解除購房合同。其請求權的基礎只可能是《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
但是,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在遲延履行情況下的法定解除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第二,遲延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本案中,吉春房地產公司與新莊公司就買賣房屋達成協議后,合同履行期屆至,買方新莊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交付了價款,但比約定的清償期遲延了十天。可見,新莊公司存在遲延履行的行為。但是,新莊公司的遲延履行是否致使對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呢?
由于合同解除構成“合同必須嚴守”規則的例外,因此,各國對合同解除都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而與合同法第94條第3項規定的法定解除相比,5第94條第4項規定的法定解除不需要催告對方當事人,所以,法律對此種合同解除的限制就更加嚴格,必須即致使對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根據我國權威學者的看法,遲延履約是否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考慮時間對合同的重要性。如果時間因素對當事人的締約目的的實現至關重要,違反了規定的交貨期限將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應允許非違約方解除合同;如果時間因素對合同并不重要,遲延造成的后果也不嚴重,則在遲延以后,不能認為遲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當然,在確定遲延是否嚴重時,還應考慮到遲延的時間長短以及因遲延給受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失等問題。6從本案的案情來看,吉春公司并不能證明時間對合同目的的影響,而且新莊公司也只是遲延了10天,因此,不能認為遲延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另外,吉春公司交付房屋的事實本身也說明了新莊公司的遲延并未導致吉春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因此,我們可以得出這一結論,即吉春公司不能依據合同法第94條第4項的規定解除合同。
(二)返還房屋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在本案中,吉春公司還請求該房產的占有人銀建公司返還房屋。基于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認定,吉春公司的并不能基于合同解除以后的原物返還請求權提出請求。所以,吉春公司提出的返還房屋的請求,只能是根據物權請求權中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是,由于我國民事立法中尚未規定物權請求權,所以,吉春公司只能通過擴張解釋《民法通則》第117條第1款的規定(即“侵占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從而獲得請求權規范基礎。7
但是,吉春公司如果要依據物權請求權來請求銀建公司返還房屋,吉春公司必須仍然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無疑在與新莊公司就買賣房屋達成協議前,吉春公司享有房屋所有權。現在的問題就是,房屋所有權是否已經移轉給了他人。
在本案中,新莊公司于2001年1月10日交付了價款,同時,賣方吉春公司也依合同約定完成交付,將該樓盤移轉占有給新莊公司,并著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是,直到訴訟之時,登記手續并沒有辦理完畢。8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贝颂巸H僅指明“應當”登記,而對于未登記的效力如何,卻沒有明文規定。根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9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另外,根據我國權威學者的解釋,我國不動產的物權變動采債權形式主義模式,所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不經登記不發生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9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本案中,雖然吉春公司和新莊公司沒有完成登記手續,但是,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并不因此而無效,只是不發生所有權移轉的法律效果而已。因此,吉春公司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有法律根據的。
但是,雖然房屋所有權尚未移轉給新莊公司,如果銀建公司能夠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所有權,則吉春公司仍然會喪失所有權,從而也就不能再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善意取得制度,但是《民法通則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备鶕W者的解釋,這一規定體現了善意取得的精神。10所以,我們可以通過擴張解釋該條規定從而使得善意取得制度在本案中得到適用。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一個要件就是,第三人(在本案中即銀建公司)必須是善意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即不知道或不應知道讓與人轉讓財產時沒有處分該財產的權限。11在本案中,銀建公司在購買時到房地產登記部門查閱登記,登記機關告知該房產過戶手續已經領導批準,正在辦理過戶手續。由此可見,銀建公司知道新莊公司在轉讓給房屋時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因此,不能認定銀建公司是善意的。所以,我們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從而使得銀建公司獲得房屋的所有權。
需要指出的是,銀建公司還可能提出的另外一個抗辯就是,其對房屋的占有是有權占有或者新莊公司是有權占有。如果此種抗辯成立,那么,吉春公司也不能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當然,此種抗辯的法律依據在我國現行法上也難以尋覓。但是,根據各國民事立法的通例12,占有人或者作為其權利來源的間接占有人對所有權人對所有權人有權占有時,占有人可以拒絕將物返還13.也就是說,如果在本案中如果銀建公司或者新莊公司中的任何一個有權占有房屋,那么,銀建公司都可以對吉春公司的主張提出有效的抗辯。
要考察銀建公司是否是有權占有,我們必須明確,此前新莊公司是否是有權占有。如果新莊公司是無權占有,那么,銀建公司自然不可能是有權占有。
在本案中,新莊公司是基于合同和吉春公司的意志而占有房屋,此種占有是否是有權占有呢?根據學者的看法,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之占有為有權占有(又稱為有權源占有、正權源占有),該法律上之原因或者根據,學說上稱為權源(或本權)。例如所有人、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之占有標的物,系基于其所有權、典權、租賃權或使用權,具有占有之權源,故均為有權占有是。14所謂本權,即“得為占有之權利”,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上的原因而享有占有的權利,主要包括物權與債權。15在本案中,新莊公司是基于合同而吉春公司的意志而占有房屋,此種占有是否是“本權”呢?
在不動產已經移轉占有,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情況下,買賣契約是否足以作為買受人占有買賣標的物的權源呢?對于此問題,學界向來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1)否定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占有之具有排他性,系因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倘占有物已證明系他人所有,則占有人即無再對物之所有人行使排他權之余地。16(2)肯定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一方面,買受人可依買賣契約而向出賣人請求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另一方面,買受人占有標的物,系基于出賣人之交付,自非“侵奪”,亦非“無權”,不符合所有權返還請求權之要件,蓋民法(此處指臺灣地區“民法”-筆者注)第七百六十七條前段所稱之“無權”,應含有“不法之評價”,此可從其下之侵奪用語可知。另外,出賣人也不得以物權優于債權之理由,作為買受人無權占有之主張,蓋物權之優于債權,通常是于有第三人出現之情形。在無第三人之場合,當事人此時只有債之關系,自受其拘束,否則,物權恒無法透過債權而生變動。17
我認為,否定說較為妥當。其理由在于:第一,買受人得依據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辦理登記手續本身并不足以證明買受人占有是有權占有。因為買受人基于買賣合同而對出賣人享有請求其移轉標的物所有權的權利。但是,買受人要占有該標的物,必須以享有對標的物的所有權為前提。第二,所有權作為一種對世權,應當也必須可以對抗包括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在內的任何人。如果標的物的所有人不能請求買受人返還標的物,則所有人的所有權必然虛化。第三,雖然標的物的所有人享有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但是,此種權利的享有并非排斥了所有人應當依照買賣契約承擔的違約責任。
總之,我認為,根據買賣合同,新莊公司只是獲得了請求吉春公司移轉房屋所有權的權利,新莊公司只有獲得了所有權,才能構成對房屋的有權占有。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新莊公司的占有是缺乏本權的占有,是無權占有。
既然新莊公司的占有是無權占有,那么,我們就可以直接認定,銀建公司的占有也是無權占有。因此,銀建公司不能以“有權占有”為由提出抗辯。
綜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吉春公司請求該房產的占有人銀建公司返還房屋的請求應當得到支持。
二、立法論的探討-以物權變動模式為背景
本案中暴露了這樣一個問題,即在出賣人已經提出了登記申請的情況下,出賣人是否可以隨意撤回其申請?在出賣人隨意撤回申請的情況下,法律對買受人能否提供必要的救濟?要解決這樣一個問題,我們必須從物權變動模式說起。
(一)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
根據學者的看法,物權變動的模式主要有三種:
1.意思主義模式。在此種模式之下,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僅須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即足以生效力,而不須以登記或交付為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法國民法(參見《法國民法典》711、1138條)和日本民法(參見《日本民法典》176條)都采納此種模式。在此種模式下,公示原則所需之登記或交付等公示方法,系對抗要件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
2.物權形式主義模式。在此種模式下,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須另有物權變動之意思表示,以及履行登記或交付之法定形式,始能成立或生效。德國民法采納此種模式。德國民法認為,債權行為只能產生債的關系,必須另外有物權行為,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后果。此種模式的采納以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為前提。
3.債權形式主義模式。在此種模式下,物權因法律行為而變動時,除債權之合意外,僅須踐行登記或交付之法定形式,始足生效力。奧地利民法采納此種模式(參見《奧地利民法典》第426、431條)。在此種模式下,一個法律行為不能同時發生債權和物權變動之效果,但物權之變動,僅須在債權意思表示外加上登記或交付(登記或交付為事實行為)即可,不需另有物權變動之合意。18
對于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我國學者幾乎達成了一致意見,即應當采納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19,而且這種意見已經被立法者采納20.
(二)意思主義和物權形式主義對出賣人提出登記申請后的反悔行為的處理方式
在意思主義模式下,僅僅雙方的意思就可以導致物權變動,因此,倘使物權已經發生變動后而為登記,則此項登記請求權屬于物權請求權。21日本學者認為,若登記義務人拒絕協力時,登記權利人則無此項權利,這樣不僅致登記權利人因此而蒙受損失,同時亦使得登記制度失其機能。故而登記請求權乃登記權利人享有的、強使登記義務人為協力的權利。22如果出賣人拒絕履行協助義務,或者出賣人在提供協助以后又反悔,則買受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從而獲得一個基于登記請求權而令被告履行登記手續之給付之確定判決。若已獲得基于登記請求權而令被告履行登記手續之給付之確定判決-依照僅命令物權變動之判決并不可以-時,登記權利人可以依據其判決單獨進行登記(不登27條。大判1940,6,19新聞4597號9頁。)23
在物權形式主義模式下,原則上任何一方都得隨時撤回物權的“合意”。24允許撤回物權的“合意”的理由,因在于避免合意的不明確而起紛爭,及維持法律關系的明了性,所以在締結了合意的事實昭然若揭,即把行為的意思表示于外時,即不能撤回物權合意,主要包括如下情形:第一,已進行了登記(一經登記,即可推定有合意的存在);第二,合意在土地登記所締結;第三,合意依裁判上或公證上的證書作成;第四,向土地登記所提出合意;第五,權利人(受動的當事人)依德國土地登記法第29條的規定,把登記承諾證書交付給對方。25
根據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9條的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和身份證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機關辦理手續??梢?,我國系采共同申請原則。26在本案中,吉春公司和新莊公司已經共同向登記機關提出了登記申請,但是,事后吉春公司又要撤回申請。此種情形在德國就屬于前述第四種情形,即向土地登記所提出合意。
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2款規定,“登記之前,只有在當事人的合意已經經公證證明、或者已經提交給不動產登記局或者已經到達不動產登記局,或者當權利人將符合土地登記法的規范許可的登記許可并交付給相對人時,合意對當事人有拘束力。”依德國民法學者的一般解釋,該約束力的意義是撤銷權的排除,即在物權合意能夠明確地以其他形式得到確認的情況下,不允許當事人單方面地撤銷該合意。27因為,這種撤銷行為可能“動搖誠實信用原則而且給正常的交易秩序帶來危險?!?8
可見,在物權形式主義模式下,通過在特定條件下排除當事人撤銷物權合意的自由,因此,維護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保障了誠實守信的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三)我國的立法選擇-代結論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我國立法和理論界對登記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的任意撤回申請的行為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但是,實務部門以及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并試圖解決這個問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文件明確宣告,在當事人的物權變動意思“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的有效。29
在肯定這一文件精神的合理性的前提下,我們必須看到這一指示具有很多缺陷:第一,這一指示和我國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不相契合。已如前述,我國選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已經是大勢所趨;而這一指示提出的所謂“物權變動意思”,顯然是以采納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為前提的。正因如此,有學者認為,這一處理與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二款這一典型的物權行為理論應用條款幾乎沒有區別。30第二,該指示認為,在當事人的物權變動意思“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有效。這與物權的公示原則相沖突。因為在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下,不動產物權變動里,登記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的效力,這一效力稱為形成力。31將登記與物權變動結合為一體,是為了統一物權變動的對內關系和對外關系,從而維護交易安全。如果承認在當事人的物權變動意思“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有效,這顯然就與公示原則相違背。
那么,在債權形式主義模式下,如果有效規范登記一方當事人事后任意撤回登記的行為呢?在債權形式主義模式下,顯然不能認為當事人雙方的共同申請行為就是一個“物權合意”,而只能認其為事實行為。我認為,我國法律可以在共同申請原則上設立一個例外-單方申請,即如果在提出申請后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又撤回,那么,對方當事人可以進行單方申請。但是,為了保證這種單方申請登記的權利的正確行使,有關當事人應當通過法院確認其單方申請的權利,并依據法院的判決進行申請。
注釋:
1 參見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討”,載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llaw.com.cn);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頁以下。
2 參見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頁。
3 參見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頁。
4 我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生效,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合同法》。
5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p>
6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92頁。
7 由此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即在民事立法尚不完備的情況下,請求權規范基礎方法的適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8 我國法律中并沒有明確“登記”是否是指“登記完畢”,但應當理解為登記完畢。這種理解可以從《瑞士民法典》的規定中得到佐證?!度鹗棵穹ǖ洹?72條第1款規定:“物權在不動產登記簿主簿登記后,始得成立,并依次排列順序及日期?!绷硗?,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學者建議稿第23條也規定:“設定、移轉不動產物權的,受讓人自登記完成時取得該物權?!?/p>
9 參見王利明:《物權法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7-210頁;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5頁;王軼:《物權變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5頁。反對意見,可參見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頁。
10 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08頁。
11 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11頁;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7-188頁。
12 德國民法典第985條規定:“所有權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還其物?!?86條規定第一款前段規定:“占有人或者作為其權利來源的間接占有人對所有權人對所有權人有權占有時,占有人可以拒絕將物返還?!蔽覈_灣地區“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得向無權占有其物者和侵奪其物者請求返還?!?/p>
13 關于所有權人是否可以向有權占有人主張,學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所有人不能向有權占有人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所有人可以向有權占有人提出請求,但是,有權占有人可以提出抗辯?;诜奖闼腥诵惺箼嗬紤],我們采納后一種觀點。
14 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40-941頁。
15 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794頁。
16 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七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頁。
17 參見蘇永欽主編:《民法物權爭議問題研究》,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70-71頁。
18 參見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3-65頁;謝哲勝:《財產法專題研究》(一),三民書局1995年版,第83-87頁;陳華彬:《物權法原理》,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145頁。
19 參見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31頁以下;梁慧星、陳華彬編著:《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0頁以下;王軼:《物權變動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8頁以下。反對意見參見孫憲忠:《論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0頁以下。
2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第二編第六條前段規定:“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應當登記,動產應當交付?!钡诰艞l第二款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國家、集體、私人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登記;不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钡诙鍡l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轉讓以及動產質權的設立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自交付時發生效力?!?/p>
21 參見肖厚國:《物權變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71頁。
22 肖厚國:《物權變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6頁。
23 (日)我妻榮著,有泉亨修訂:《日本物權法》,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135頁。
24 謝在全等:《民法七十年之回顧與展望紀念論文集(三)》(物權·親屬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頁。
25 參見(日)山田晟:《德國物權法》,弘文堂1944年版,第192-195頁。轉引自陳華彬:《物權法研究》,金橋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270-271頁。
26 肖厚國:《物權變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65頁。
(一)案例教學法有利于理論和實踐的完美結合,提高學生的意思表示能力
案例教學法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把枯燥的理論引入到生動的案例中去,通過師生之間在課堂上的互動交流、平等對話和研討,對案例中的問題發表自己的見解,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和措施,在這個過程中深化了學生對知識的認識,擴大了學生的知識面。同時,學生在分析問題的過程中,通過富有邏輯性的語言表達自己的觀點,可以提高學生的意思表示能力。
(二)案例教學法有助于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經管類學生在初學經濟法的時候普遍認為經濟法是一門比較枯燥的課程,都是一些法律條文,學習過程中只是簡單的死記硬背應付考試,缺乏學習的興趣和積極性。案例教學法的引入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在案例教學中,老師通過課前結合相關知識點準備一些貼切且生動的案例,在課堂上鼓勵學生自由發言,深入思考,大膽地發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見,老師充分尊重學生的意見和好奇心,并予以充分的鼓勵和肯定,讓學生在生動的案例分析中理解和掌握抽象的法律條文,使學生明白經濟法的學習并不枯燥,學好經濟法需要在理解中記憶,并不是簡單的死記硬背,從而大大地提高學生的積極性。
(三)有助于在師生間形成良性互動
案例教學法是用案例作為教學材料,結合教學主題,通過討論、問答等師生互動的教學形式,讓學生理解相關概念和理論,培養學生高層次能力的教學方法。在案例的教學中,運用互動式教學方式,通過老師的適當引導,強調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的討論和交流,相互發表自己的見解,從而形成良好的師生互動,激發學生學習經濟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二、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經濟法課程經管類學生的專業基礎必修課程,學習對象包含了經管類所有專業的學生。經濟法的授課是具有中級職稱以上和碩士研究生、甚至博士研究生學歷的講師、副教授擔任,并且具有較長的工作年限,故任課教師具有較強的能力和經驗。然而,經濟法教學中仍然暴露出很多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基礎知識儲備不夠
基礎知識儲備不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法律基礎知識儲備不夠。經管類專業的學生在學習經濟法之前幾乎沒有沒有任何其他專門的法律課程。雖然在《思想政治與法律基礎》課程中有少量涉及,但內容非常淺顯,而且也只是對法律進行簡單的宏觀介紹,加上很多學生在學習中并沒有予以重視,故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儲備相當不足。另一方面是經濟法中的經濟基礎非常薄弱。很多高校的經濟法課程都安排在大一學習,在此之前,學生學習了《微觀經濟學》、《會計學基礎》、《管理學》等基礎課程,經濟法相關的專業知識涉及很少。就以經濟法中證券法為例,在證券法中要介紹股份有限公司在主板、中小板以及創業板發行股票和債權的條件和要求,但很多學習對股票和債券知之甚少。即使知道的也是從電視、互聯網等地方了解的,還沒有經過專門系統的學習。所以老師在講授時不得不邊介紹課前儲備知識,邊介紹經濟法的內容,這樣就擠占了經濟法教學內容的時間。同時,學生學習也比較吃力,案例分析中抓不住要點,甚至不知如何下手,嚴重影響了案例教學的效果。
(二)課程學時不足,而且參差不齊
經濟法課程主要包含法律基礎知識、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制度、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企業破產法、物權法、票據法等等,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但在實際教學中,普遍存在學時安排不足的現象,一般為64學時,有些專業為48學時,甚至還有32學時。在有限的時間里,老師在介紹完相關基礎知識后,給出具體案例,組織學生進行案例分析,并參與課堂討論的時間就相當有限。
(三)學生對案例教學法的態度不一致
相對于傳統的講授教學法而言,案例教學法是一種叫新穎的教學方法,著重培養學習的思維能力和分析能力。然而,很多學生在中學時期長期接受應試教育,被動地接受老師介紹的知識,進入大學后還沒有把學習方法和思維模式轉變過來,部分學生還不能接受案例教學法要求學生上課積極發言、全程參與、與師生互動,培養自己意思表示的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即使老師上課過程中積極引導,但部分學生仍然表現出缺乏興趣、不夠積極參與,甚至時時出現冷場的局面。在這種情況下,案例教學法的效果就大打折扣。
(四)教學內容缺乏針對性
經管類學生所用教材缺乏專業差異性,案例教學應專業施教流于形式。在教材的選擇上也存在很多問題,當前市場上有很多經濟法教材是針對法學專業的學生,對經濟管理類學生不適合。雖然也有部分是針對經管類學生的,但章節的安排、重難點的介紹上也參差不齊。作者通過多年的經濟法教學認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編著的經濟法是一本很好的教材,比較適合經管類的學生。本書的最大優點在于重點強調了經濟法中的經濟,實現了經濟和法的有機結合,而且具體內容的介紹詳盡、清晰、總結到位。但是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部專門的經濟法典,故本書所包含的內容太廣,知識點太多,學生學習和理解起來難度很大。全書有789000字,學生不可能什么都學,這是就需要針對不同的專業有重點的介紹。如會計學和財務管理專業對《票據法》這一章就應該詳細介紹、金融學專業對《公司法》、《證券法》就應該重點學習、市場營銷專業對《競爭法律制度》這一章就不能簡單的一筆帶過。案例教學法就應該在有限的時間針對不同的專業,不同的教學內容,有重點的安排案例教學。
三、案例教學法在經濟法教學中的具體應用
(一)課前精選案例
經濟法包含的案例很多,有針對某一個知識點的案例、有針對某一章的小綜合性的案例,也有橫跨幾章內容的大綜合案例。比如對擔保這一知識點,在《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中都有介紹,而且擔保的要求都有不同,所以在單獨介紹這些部門法時可以選擇只包含此知識點的小案例,這幾章內容介紹完后可以選擇一個綜合性的案例供學生分析,而這樣的案例在歷年注冊會計師考試中都鮮有出現。同時,案例的內容要新穎,可以是當前網絡、新聞媒體的熱點或會計師考試真題,這樣可以大大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也讓學生覺得經濟法的時效性很強,能夠馬上學以致用,都后續的課堂討論大有裨益。
(二)課堂上的討論與總結
討論和分析是案例教學法的核心環節,目的是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然而,要真正實現案例教學的目的,以下幾點需要注意:一是由于經管類學生剛涉及法律,相關法律基礎知識儲備薄弱,案例的討論事宜安排在老師講授完某個知識點、某一個部門法之后,讓學生對相關法律理論知識有一定認識,在開展課堂案例討論,這樣學生才能運用理論知識分析案例,反過來又通過案例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真正實現理論和案例有機結合,對知識點融會貫通。二是老師需要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鼓勵學生積極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辯討,讓學生明白,在課堂上討論結果不是最主要的、討論過程才是最寶貴的,不要怕出錯,錯了通過討論明白自己錯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糾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同時,充分發揮老師的引導作用和主導地位。在討論過程中,老師要要求學生圍繞討論的主題,不能偏離主題;當學生發現分歧或討論結束,老師需要對上述討論進行梳理和總結,并根據相關法律得出正確結論,以實現預期的案例討論教學效果。
(三)因才施教、因專業施教
針對學生專業不同、課時不同的特點,老師在安排教學內容、案例的難易程度時應有所區別。比如對會計專業和財務管理專業的普通本科學生,在教學內容、教學要求上可以和注冊會計師考試中的經濟法內容想結合,既能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又能在學習中做到有的放矢。同時,對《公司法》《合同法》和《票據法律制度》等章節的知識點應予以重點介紹。而對科技學院本科、專科的學生,教學內容和教學要求可以適當降低要求,不能和普通本科一刀切。
(四)加強考試改革,實現多元化的考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