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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利工程;質量管理;主體;關系
工程建設是人們日常生活和生產、經營、工作的主要場所,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建設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到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也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以及社會的安定。為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建設的工程質量,國務院于2000年頒發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使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走上了法制化軌道?,F行的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監理制和招標投標制這三項制度全面開展,給我國建設工程管理帶來了勃勃生機和活力,在節省投資、控制工期、保證質量、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于推行時間較短,發展還不成熟,工程建設的一些責任主體行為還不規范,有待進一步完善和提高。現就工程建設中各責任主體的性質、地位、作用和相互關系談一點認識。
每一項工程建設,都有若干個法人資格的主體參與,由于各個主體所處的立場、承擔的工作和所負的責任不一樣,其服務對象和相互關系也不盡一致。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受政府的委托,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監督管理,其工作是向政府負責,重點監督檢查建設單位的質量檢查體系,監理單位的質量控制體系,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對工程實物質量進行強制性抽查,對被查實物質量有關的工程建設與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及工程質量文件資料進行檢查、評定;對于業主自已投資的項目,業主除了要維護公共利益外,還要維護自身利益,要把工程建設好;如果是國家投資(或國家部分投資)的項目,業主也要把工程建設好,這不僅是向自己負責,同時也是向國家負責;而監理單位和承包商(包括勘察、設計與施工承包商)都分別與業主簽有監理、勘察、設計和工程承包合同,他們在遵循國家法律的前提下,主要是對業主負責。因此,工程質量監督單位與業主、監理單位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業主與監理之間的關系是經濟協作的委托合同關系,與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經濟合同關系。
1. 業主與承包商的關系
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經濟合同關系,實質上是一種經濟關系。這種關系主要是通過雙方依法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來確定。工程項目建設內容一旦確定,業主就可以通過招標采購等方式,將擬建的工程建設內容發包給承包商,承包商則按合同的約定完成自己的工程建設任務,并獲得相應的報酬。合同關系體現了平等互利、協調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規定了業主與承包商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承包合同簽訂后,雙方的權利和責任是以經濟手段相互制約和體現的。合同文件是合同雙方應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也是監理單位進行管理和解決雙方利益糾紛的重要依據。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或單方毀約都是違法行為,應負經濟和法律責任。
2. 業主與監理單位的關系
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也是一種經濟、法律關系。這種關系是通過委托監理合同的形式確立的,監理合同在明確監理范圍的同時,也確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業主與監理單位之間又是一種委托與被委托的關系。監理單位通常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綜合項目管理能力,并為業主提供服務的經濟實體,業主委托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控制、協調與管理。監理單位的工作是向業主負責。業主可以只需制定項目目標,提出相關要求,并負責階段驗收甚至只負責最終驗收即可,而把其項目管理的職能和主要權力的部分甚至是全部委托給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受雇于業主,但與業主之間又不是從屬關系,一旦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發生矛盾甚至訴諸法律時,他以客觀獨立的第三方身份出面協調或充當其證人。業主不得違約侵權超越合同規定隨意干涉監理工程師的工作,而監理工程師也應保持自己的公正立場,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樹立良好的形象,不得與承包商之間有任何經濟關系,更不能與承包商串通,侵害業主的利益,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3. 監理單位與承包商的關系
(1)監理單位與承包商之間不是合同關系,也不應當有經濟關系。由于業主與承包商之間是合同關系,監理單位與業主之間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他依據監理合同,向業主提供專業技術與管理方面的有償服務;同時以業主代表的身份監督、指導承包商的建設活動,從而與承包商之間形成了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這種關系是通過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確立的。也就是說,承包商應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與管理,并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和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完成工程承包任務。而監理單位則是按照業主的委托并通過工程承包合同所賦予的職責和權限,對承包商的建設行為進行監理的。監理單位在履行合同賦予的職責時,一方面要監督檢查承包商正確履行合同并按合同規定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設任務;另一方面,是要按照合同條款的規定,公正地處理有關工程變更、費用調整、索賠和工程價款支付等問題,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2)承包商應當理解和支持監理工程師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標準和依法簽訂合同的規定,獨立公正地行使監理的權力,維護建設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工程師的中心任務是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的每一個工序、每一個環節進行有效控制,使其順利達到規定要求的工期、質量及投資目標。為了實現項目建設的總體目標,監理單位應正確行使對承包的技術審查權、工程質量的監督審查權、進度與工期的確認權、工程價款支付的確認與否決權、組織與協調的主持權等,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要求承包商遞交各種工程資料和報告。此外,承包商還應將工程進展情況、計劃安排和要求及時向監理單位通報,積極配合監理單位做好必要的抽檢工作并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同時,承包商也應識大體、顧大局,努力做好自身工作,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4. 設計單位的職責
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管理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和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做好現場服務工作。
綜上所述,工程質量建設管理體系是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他們都各有自已的質量責任,不能相互替代。
參考文獻
[1] 張根保.現代質量工程[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4.
第二條從事城市供水活動,對城市供水水質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水質,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二次供水、深度凈化處理水)的水質。
本規定所稱二次供水,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儲存、加壓等設施,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設施供水經儲存、加壓后再供用戶的形式。
本規定所稱深度凈化處理水,是指利用活性碳、膜等技術對城市自來水或者其他原水作進一步處理后,通過管道形式直接供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本規定所稱城市供水單位,是指從事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設施供水(包括深度凈化處理供水)的企業和單位。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水質監督管理工作。
涉及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主管部門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部、衛生部令第53號)的規定分工負責。
第五條對在城市供水水質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城市供水水質監測體系由國家和地方兩級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絡組成。
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由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和直轄市、省會城市及計劃單列市等經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國家站)組成,業務上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指導。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為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中心站,承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委托的有關工作。
地方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由設在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等的國家站和其他城市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站(以下簡稱地方站)組成,業務上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指導。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點、水質檢測機構的能力和水質監測任務的需要,確定地方網中心站。
第七條城市供水單位對其供應的水的質量負責,其中,經二次供水到達用戶的,二次供水的水質由二次供水管理單位負責。
城市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八條城市供水原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水利、環境保護和衛生主管部門。
第九條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城市供水單位應當選用獲證企業的產品。
城市供水單位所用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在使用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質量標準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城市供水設備、管網應當符合保障水質安全的要求。
用于城市供水的新設備、新管網或者經改造的原有設備、管網,應當嚴格進行清洗消毒,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城市供水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編制供水安全計劃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管理的供水設施定期巡查和維修保養;
(三)建立健全水質檢測機構和檢測制度,提高水質檢測能力;
(四)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頻率和有關標準、方法,定期檢測原水、出廠水、管網水的水質;
(五)做好各項檢測分析資料和水質報表存檔工作;
(六)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如實報告供水水質檢測數據;
(七)按照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的要求公布有關水質信息;
(八)接受公眾關于城市供水水質信息的查詢。
第十二條城市供水單位上報的水質檢測數據,應當是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的數據。水質檢測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水質檢測數據按以下程序報送:
(一)城市供水單位將水質檢測數據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地方網中心站匯總;
(二)地方網中心站將匯總、分析后的報表和報告送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
(三)建設部城市供水水質監測中心匯總、分析地方網中心站上報的報表和報告,形成水質報告,報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城市供水單位從事生產和水質檢測的人員,應當經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但是,僅向本單位提供用水的自建設施供水單位除外。
第十四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水質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并對各類儲水設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不具備相應水質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測。
第十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制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現場實施檢查;
(二)對供水水質進行抽樣檢測;
(三)查閱、復制相關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等文件和資料;
(四)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五)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八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被檢查單位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十九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時應當做好檢查記錄,并在取得抽檢水樣檢測報告十五日內,向被檢查單位出具檢查意見書。
發現供水水質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隱患的,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改正。
第二十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委托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監測站或者其他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質認定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
第二十一條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督檢查意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檢查的機關申請復查。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有關問題的處理結果,報上一級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并向社會公布城市供水水質監督檢查年度報告。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有權向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舉報。
第二十四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城市供水單位應當依據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機制;
(二)突發事件的監測與預警;
(三)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通報制度;
(四)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技術和監測機構及其任務;
(五)突發事件的分級和應急處理工作方案;
(六)突發事件預防與處理措施;
(七)應急供水設施、設備及其他物資和技術的儲備與調度;
(八)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專業隊伍的建設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后,應當立即向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隱患報告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通知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
第二十七條發現城市供水水質安全隱患或者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啟動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生或者擴大,并保障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用水;有關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查明情況,組織搶險搶修。
城市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能達到標準,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報經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發生城市供水水質安全事故后,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立即派員前往現場,進行調查和取證。調查取證應當全面、客觀、公正。
調查期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不得謊報或者隱匿、毀滅證據,阻撓、妨礙事故原因的調查和取證。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達不到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委托檢測的;
(三)對于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凈水劑及與制水有關的材料等,選用未獲證企業產品的;
(四)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凈水劑及有關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單位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設備、管網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對各類儲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單位、二次供水管理單位隱瞞、緩報、謊報水質突發事件或者水質信息的;
(八)違反本規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質安全的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城市供水單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質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二)城市供水單位未按規定上報水質報表的。
第三十一條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不履行本規定職責、、、循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年—2010年)》和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包括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是指由國家投資、中央和地方合資、地方投資以及其他投資方式興建的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批準的設計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對興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機構受水利部的委托負責本流域由流域機構管轄的水利工程的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質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第六條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理單位控制、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水利工程質量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全面責任。監理、施工、設計單位按照合同及有關規定對各自承擔的工作負責。質量監督機構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設各方均有責任和權利向有關部門和質量監督機構反映工程質量問題。
第七條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質量工作負領導責任。各單位在工程現場的項目負責人對本單位在工程現場的質量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單位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對質量工作負技術責任。具體工作人員為直接責任人。
第八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和施工工藝,依靠科技進步和加強管理,努力創建優質工程,不斷提高工程質量。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提高工程質量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
第九條水利工程建設各單位要加強質量法制教育,增強質量法制觀念,把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作為提高質量的重要環節,加強對管理人員和職工的質量意識和質量管理知識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的激勵機制,積極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第二章工程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條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設立,經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方可承擔水利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工作機制,完善監督手段,增強質量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各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貫徹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質量法規、規范情況的檢查,堅決查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的行為。
第十二條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流域機構、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以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統一規劃管理和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在其資質等級允許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質量工作;負責檢查、督促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質量體系。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國家和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對施工現場影響工程質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實施以抽查為主的監督方式,運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監督抽查后的處理工作。工程竣工驗收時,質量監督機構應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質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不得交驗,工程主管部門不能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根據需要,質量監督機構可委托經計量認證合格的檢測單位,對水利工程有關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進行抽樣檢測。
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是全國水利系統的最終檢測。
各省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認定的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所出具的檢測數據是本行政區域內水利系統的最高檢測。
第三章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質量管理
第十六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依法設立,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規模和工程特點,按照水利部有關規定,通過資質審查招標選擇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并實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須有工程質量條款,明確圖紙、資料、工程、材料、設備等的質量標準及合同雙方的質量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要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質量檢查體系,根據工程特點建立質量管理機構和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按規定向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主動接受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組織設計和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施工中應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工程完工后,應及時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工程質量驗收、簽證。
第四章監理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單位資格等級證書,依照核定的監理范圍承擔相應水利工程的監理任務。監理單位必須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監理資格質量檢查體系及質量監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水利行業法規、技術標準,嚴格履行監理合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根據所承擔的監理任務向水利工程施工現場派出相應的監理機構,人員配備必須滿足項目要求。監理工程師上崗必須持有水利部頒發的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一般監理人員上崗要經過崗前培訓。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根據監理合同參與招標工作,從保證工程質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發,簽發施工圖紙;審查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指導監督合同中有關質量標準、要求的實施;參加工程質量檢查、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和工程驗收工作。
第五章設計單位質量管理
第二十五條設計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及業務范圍承擔勘測設計任務,并應主動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等級及質量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設計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設計過程質量控制,健全設計文件的審核、會簽批準制度,做好設計文件的技術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條設計文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工程勘測設計技術規程、標準和合同的要求。
(二)設計依據的基本資料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
(三)設計文件的深度應滿足相應設計階段有關規定要求,設計質量必須滿足工程質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設計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及時提供設計文件及施工圖紙,在施工過程中要隨時掌握施工現場情況,優化設計,解決有關設計問題。對大中型工程,設計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立設計代表機構或派駐設計代表。
第二十九條設計單位應按水利部有關規定在階段驗收、單位工程驗收和竣工驗收中,對施工質量是否滿足設計要求提出評價意見。
第六章施工單位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按其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工程施工任務,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其資質和質量保證體系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必須依據國家、水利行業有關工程建設法規、技術規程、技術標準的規定以及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進行施工,并對其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其承接的水利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進行轉包。對工程的分包,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并對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向總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對全部工程質量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工程分包必須經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的認可。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要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制定和完善崗位質量規范、質量責任及考核辦法,落實質量責任制。在施工過程中要加強質理檢驗工作,認真執行“三檢制”,切實做好工程質量的全過程控制。
第三十四條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監理單位、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及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接受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認真進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五條竣工工程質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水利行業現行的工程標準及設計文件要求,并應向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提交完整的技術檔案、試驗成果及有關資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設備采購的質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由采購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凡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條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單位具有按合同規定自主采購的權利,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
第三十八條建筑材料或工程設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三)產品包裝和商標式樣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
(四)工程設備應有產品詳細的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還應附有線路圖;
(五)實施生產許可證或實行質量認證的產品,應當具有相應的許可證或認證證書。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移交證書寫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規定。
工程質量出現永久性缺陷的,承擔責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條水利工程在規定的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一般由原施工單位承擔保修,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一條水利工程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應嚴肅處理。對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或收繳資質證書;對責任人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因水利工程質量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責任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受損方經濟賠償。
第四十三條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或其它紀律處理。
(一)未按規定選擇相應資質等級的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已完工程驗收就進行下一階段施工和未經竣工或階段驗收,而將工程交付使用的;
(四)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第四十四條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經濟處理按合同規定辦理,觸犯法律的,按國家有關法律處理:
(一)無證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接任務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監督的;
(三)設計文件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要求的;
(五)未按規定實行質量保修的;
(六)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設備,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濫造、偷工減料、偽造記錄的;
(七)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沒有及時按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的;
(八)經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工程質量等級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條檢測單位偽造檢驗數據或偽造檢驗結論的,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直至收繳資質證書。因偽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對不認真履行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職責的質量監督機構,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給予通報批評、撤換負責人或撤銷授權并進行機構改組。
從事工程質量監督的工作人員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貪污受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的資質管理,規范水利工程建設市場秩序,保證水利工程建設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取得資質,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申請監理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技術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注冊資金和工程監理業績等條件,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監理單位資質的認定與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有關的監理單位資質申請材料的接收、轉報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監理單位資質分為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和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四個專業。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三個等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個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暫不分級。
第七條各專業資質等級可以承擔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堤防2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堤防3級)以下各等級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利工程等級劃分標準按照《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SL252-2000)執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Ⅱ等以下各等級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丙級可以承擔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
同時具備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和乙級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的,方可承擔淤地壩中的骨干壩施工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二。
(三)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
甲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各類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乙級可以承擔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
適用本辦法的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等級劃分標準見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專業資質
可以承擔各類各等級水利工程建設環境保護監理業務。
第三章資質的申請、受理和認定
第八條申請監理單位資質,應當具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附件一)規定的資質條件。
監理單位資質一般按照專業逐級申請。
申請人可以申請一個或者兩個以上專業資質。
第九條監理單位資質每年集中認定一次,受理時間由水利部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監理單位分立后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以及監理單位申請資質證書變更或者資質延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申請人應當向其注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應當向該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連同申請材料轉報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受理手續。
第十一條首次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證書和申請人同意注冊證明文件(已在其他單位注冊的,還需提供原注冊單位同意變更注冊的證明),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造價工作人員資格或者職稱證書,以及上述監理人員、造價人員的聘用合同。
申請晉升、重新認定、延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監理工程師的注冊證書;
(三)近三年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二條水利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決定予以認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不予認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水利部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在水利部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
水利部應當制作《水行政許可除外時間告知書》,將評審和公示時間告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5年。
第十五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內,監理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30個工作日內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變更申請并附工商注冊事項變更的證明材料,辦理資質等級證書變更手續。水利部自收到變更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分立的,應當自分立后3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交有關申請材料以及分立決議和監理業績分割協議,申請重新認定監理單位資質等級。
第十七條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續資質等級的申請。水利部在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八條水利部應當將資質等級證書的發放、變更、延續等情況及時通知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并定期在水利部網站公告。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水利部建立監理單位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監理單位資質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條水利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客觀、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發現監理單位資質條件不符合相應資質等級標準的,應當向水利部報告,水利部按照本辦法核定其資質等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被吊銷資質等級證書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被降低資質等級的,兩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受其他行政處罰的,1年內不得申請晉升資質等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受理憑證、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告知書等文書格式由水利部統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本辦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本辦法施行后申請晉升、變更、延續和重新認定資質等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端こ探ㄔO監理單位管理辦法》(水建管[1999]637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標準
一、甲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歷,且近三年監理業績分別為:
1、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含正在承擔,下同)2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1項Ⅱ等水利樞紐工程、2項Ⅱ等(堤防2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600萬元。
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中的擋、泄、導流、發電工程之一的,可視為承擔過水利樞紐工程。
2、申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2項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350萬元。
3、申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4項中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300萬元。
(四)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
二、乙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經歷,且近三年監理業績分別為:
1、申請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3項Ⅲ等水利樞紐工程,或者2項Ⅲ等水利樞紐工程、2項Ⅲ等(堤防3級)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400萬元。
2、申請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專業資質,應當承擔過4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監理業務;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累計合同額不少于200萬元。
(四)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100萬元。
首次申請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乙級資質,只需滿足第(一)、(二)、(四)、(五)項;申請重新認定、延續或者核定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制造監理專業乙級資質,還須該專業資質許可的監理范圍內的近三年年均監理合同額不少于30萬元。
三、丙級和不定級監理單位資質條件
(一)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完善的組織章程和管理制度。技術負責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取得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監理工程師以及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總監理工程師,均不少于附表1規定的人數。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者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人。
(三)能運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完成建設監理任務。
第一條 根據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及省頒發的有關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為加強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結合我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政府對水利工程的質量實行監督的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水利水電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利水電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水利水電工程和城市與鄉鎮供水、排灌、灘涂圍墾等工程(以下簡稱水利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的依據是國家和省有關的法律、法規、水利水電行業有關技術規程、規范、質量標準和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等。
第五條 水利工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
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辦理好質量監督手續,否則不得開工。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經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定。未經工程質量等級核驗或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報優秀設計、優秀施工、優秀工程項目時,有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簽署的工程質量評定意見。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六條 廣東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二級設置。省水利廳設置質量監督中心站。各地級市水利局設置工程質量監督站。各級質量監督機構隸屬于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指導。市質量監督站可根據需要在具備條件的縣設置質量監督組,作為市級站的派出機構。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項目站(組),是相應質量監督機構的派出單位。
第七條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人員設置為:
質量監督中心站:設站長1人(由主管工程建設的付廳長兼任),副站長3—4人。
質量監督站:設站長1人(由主管工程建設的付局長兼任),
副站長2——3人。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監督員的數量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根
據工作需要和專業配套的原則確定。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任命其質量監督機構的組成人員后,
須上報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第八條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取得工程師職稱,或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五年以上從事水利水電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或建設管理工作經歷。
(二) 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認真執法,責任心強,并經考核已取得“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
第九條 質量監督機構可聘任符合條件的工程技術人員作為工程項目的兼職質量監督員,為保證質量監督工作公正性,權威性,凡從事該項目設計、施工、監理、設備制造等單位的人員不得擔任該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條 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地級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及其質量監督員必須經上一級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考核、認證,取得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質量監督機構資質每四年復核一次,質量監督員證有效期為四年。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合格證書”及“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員證”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三章 機構職責
第十二條 省水利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的主要職責:
關鍵詞: 水利工程; 施工機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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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機械的選擇方法
根據建設項目作業內容選擇施工機械。以堤防工程施工為例, 堤防工程作業內容包括土石方挖掘、鏟運、填筑、壓實等基本內容, 以及伐樹除根、表層清理等輔助作業, 每種作業應選擇機械與設備。
根據建設項目工程量選擇施工機械。在水利建設項目的施工期限內, 按照施工計劃中的月作業強度和日作業量選擇施工機械。
根據運輸距離和道路情況選擇施工機械。選擇施工機械時應考慮運輸機械的經濟運距和道路條件。
根據土質選擇施工機械。在堤防工程施工中, 土的性質和狀態直接關系到施工機械的作業質量、效率和成本。如鏟運機主要適合沙土, 粘土和砂礫土尚可用, 而對軟土、塊巖和堅石就不適用。
根據氣象條件選擇施工機械。雨水會迅速改變土壤狀態, 特別是粘土。例如, 久晴不下雨、土質干燥時可選擇輪式施工機械進行作業, 反之應選用履帶式施工機械進行作業為宜。
2 水利工程施工機械的合理配置
2.1更新觀念, 開拓視野, 一切從工程實際出發
水利工程, 大都遠離城鎮, 位于遠離交通干線的野外, 因受到施工現場條件的限制, 施工機械配備除了要滿足施工的要求外, 還需要考慮配備相當數量的維修設備和材料、半成品加工、設備以及機械的運輸等。但這些設備由于施工強度的原因, 往往閑置十分嚴重, 利用率很低,可謂得不償失。由于受物資供應、交通運輸、技術進步等諸多因素制約, 不得不如此配制。但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 上述的制約條件已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因此, 施工單位應從工程本身的實際需要出發, 本著快、省、適用的原則, 以企業的實際擁有為主配制, 盡可能不配或少配利用率不高的施工機械。例如在中、日幾家水利水電承包商同時承包施工某水電站時, 中國承包商基本上都配足所需的車、鉗、鉚、焊等維修設備, 修建了相應的廠房, 并配備了相應的維修人員; 而日方卻幾乎沒配一臺, 只在施工現場布置了適量的施工機械配件庫和總成。日方的思路是: 進場, 就預先從施工機械供應廠商處采購足夠的配件和總成。施工中只要施工設備一從工作面上撤下來, 只要機械維修人員認為沒有把握運行完下一個工作循環的, 無論是配件或總成, 哪怕它沒壞, 也毫不猶豫、毫不吝嗇地將其換掉。堅決不能讓機械停工在工作面上。其結果是: (1)減少了部分利用率不高的設備和部分備用施工機械; (2)維修速度快, 不影響施工;(3)減少了部分廠房及附屬設施;(4)減少了征地。而中方承包商則除了增加上述開支外, 施工中更可能常常讓設備“累死”在工作面上, 然后才送去修理, 再經“車、鉗、鉚、焊”按部就班維修......兩者比較, 哪個經濟,哪個更有利于施工進度就不言而喻了。
2.2 在確保工期、質量的前提下注重經濟效益
施工過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工期、質量、價格三要素。而施工機械的配置在整個過程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 施工機械的配備要緊緊以經濟效益為中心, 要結合工程的實際特點認真研究以下因素:
(1) 工期和工程量。
(2) 工程特征和結構的限制。
(3) 設計上的限制。
(4) 地質、水文和氣象上的限制。
(5) 現場地形和條件。
(6) 資源供應情況。
2.3 要兼顧施工中其它方面的要求
(1) 配備能力要滿足施工的強度和質量要求。
(2) 不能突破施工規定的其它有關標準。
例如: 某工程的進場公路已竣工運行, 而施工單位在 進行施工機械配備時, 為其選定的運輸車輛的荷載卻超過該公路橋涵承載力的1倍, 之后不得不重新配備施機械。從而, 造成了多方面的浪費和不良影響。
3 施工機械的選擇程序
(1) 按要求定出期望指標。根據目的提出擬裝備的機械應滿足的性能或其他要求, 并用兩類指標形式表示。一類是技術類指標, 如性能、規格、技術參數等; 二類是經濟類指標, 如費用、消耗額等。
(2) 按重要性進行分類。將基本的指標作為“必須達到”的指標, 將期望的指標作為/ 具備也很好0的指標, 以便根據指標的重要性訂出其等級和進行評分。
(3) 確定備選方案。根據提出的指標要求, 選擇能滿足基本指標的機械設備作為備選方案。
(4) 對各方案進行評價和選擇。首先把不符合“達到”指標要求的方案刪去, 然后對保留下來的每一方案按其重要性和作用分為10個等級; 將各方案每一指標項目的等級乘以相應的評分數, 就是指標項目的得分數, 根據各方案的得分初步選擇方案。
(5) 初步方案再評價。若多個可供選擇方案的得分很接近時, 還必須考慮各個方案潛在的缺點和不良后果, 并考慮預防性措施以及發生時應采取的應急辦法, 在此基礎上最終決定選用。
4施工設備管理
機械經常處于超負荷工作狀態, 這種/ 輕管理, 重使用0的行為直接影響機械的技術狀態和使用壽命。而對于施工過程中發生故障的機械, 尤其是大型機械, 項目部都不愿承擔高額的維修費用。另機械管理人員往往不在項目部或不是項目部重要組成人員; 生產管理人員對機械的正確使用、定期保養等又了解不多; 而操作手往往處于施工受支配地位, 這樣機械管理被大大削弱了。
應積極做好設備的組織工作。項目部一成立就應建立項目設備組織管理體系, 根據項目的大小做好組織計劃, 確定機械種類、數量和主導機械, 編排所有進出場計劃和機械總量控制, 并深入了解各機械技術狀態, 撤換低劣機械, 為工程順利進行做好準備。
應做好所有設備的查驗、保養、調試工作。建立健全施工機械管理臺賬, 詳細記錄機械設備的編號、名稱、規格、型號、性能、出廠日期、使用及維修保養情況等。
要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隨時觀察設備的動態狀況, 及時排除各種隱患, 杜絕因油水等問題影響正常運轉; 要嚴格執行機械保養制度, 避免過時保養; 機械的易損件應做好儲備, 避免因構件周期過長影響工程施工; 對缺口機械應進行租賃, 保證工程如期進行。
應重視信息管理。機械使用率一般較低, 而在工程急需時, 機械設備的配置與生產強度又不配套,故必須組建信息網, 進行信息管理, 開展各種形式的租賃業務。應根據網絡進度計劃圖, 確定各種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的使用時間、閑置時間和維護時間, 使機械設備能在單位工程之間協調或租賃使用。
5小結
施工單位擁有機械設備數量的多少、品種的齊全、性能的優越、完好率的高低, 是企業能否承擔投資大、施工強度高、施工難度大、技術要求復雜、質量標準高的工程項目的標志。
參考文獻
2.1壓力鋼管制造與安裝項目開工35d前,監理機構應督促施工承建單位根據施工圖樣、設計要求、技術規范、制造安裝條件、作業水平等完成鋼管制造及安裝施工組織計劃編制并報監理部批準。壓力鋼管制造及安裝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2.1.1工程概述(應包括制造及安裝項目、工程量及合同工期要求); 2.1.3鋼管制造安裝工藝設計;
2.1.4焊接工藝評定及焊接工藝導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