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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漁業安全生產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屬地管理、主體負責,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任務到崗、責任到人”的要求,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共同抓好漁船安全生產工作。
(一)海洋與漁業局等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市海洋與漁業局依法對本市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對本市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查處違法違章行為,依法調查處理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定期分析漁業安全生產形勢,協助市政府協調解決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監管、海事、港航、公安邊防、旅游、衛生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共同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各漁業鎮政府工作職責。各漁業鎮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級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臺帳,督促指導行政區域內各漁業村(公司)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臺帳。全面掌握轄區漁業安全生產情況,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促抓好漁船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妥善處置漁業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關漁業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貫徹實施,加大漁業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各類漁業安全知識培訓的組織工作。保證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正常運行,提高漁船通信聯絡能力。
(三)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包括村、社、漁業公司、相關企業等,下同)工作職責。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漁業安全生產制度措施落實到船、到人。全面掌握所屬漁船安全生產情況,及時督促船東、船長進行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對違法違章問題要及時上報,并積極配合協助上級政府和職能部門依法查處。組織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范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臺帳。具體負責漁民安全宣傳教育和漁業安全知識培訓組織工作。
(四)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的工作職責。漁業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是漁船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漁船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船長是漁船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漁船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漁船所有人、經營人和船長應當自覺遵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員認真執行。服從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辦理漁船各類證照和配備船員,配齊漁船安全設施及消防、救生、通訊等設備并有效使用,確保漁船處于適航狀態。不得雇用無上崗資格人員出海作業。為船員辦理漁業保險,嚴格落實值班瞭望等制度。漁業船舶上的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通、生產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保障漁業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船長、輪機長要分別規范記錄航海日記、輪機日記,并要在辦理年審、簽證手續時向漁業許可部門提供航海日記、輪機日記。按規定配備安裝AIS船載終端和衛星監控終端設備的漁船,要保證終端正常運行,并保證通信暢通。
二、創新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推行社會化管理模式
(一)創新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模式。繼續探索推行漁業安全生產社會化管理,推進漁業經營機制創新,引導漁船公司化經營、法人化管理,鼓勵漁船加入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突出抓好漁業鎮、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和漁船三級基層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建設,切實提高基層管理體系的自我管理、現場處置能力。
(二)加強基層漁業管理制度建設。不斷探索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臺帳制度、漁船編組生產制度、漁業船舶進出港安全簽證制度等。落實航海日志、捕撈日志、輪機日志記錄制度,進一步規范管理秩序。強化基層管理漁業管理組織的服務功能,健全其安全值班與漁船動態報告制度,加強漁船通信聯絡及動態監管,確保應急救援的及時有效實施。進一步完善漁業互助合作保險制度。
(三)健全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聯動機制。加強漁業與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運輸、海事、環保、公安邊防、氣象等部門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監管聯動機制、海上搜救聯動機制、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涉外漁業聯合監管機制,平安漁場互動機制、形成漁業安全生產監管合力。
(四)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各漁業鎮和漁業村應完善通信值班制度,在海上航行、生產、錨泊的漁業船舶,必須落實值班人員,保持通信的有效暢通。在大風惡劣天氣期間,各漁業鎮和漁業村(公司)要加強對漁船的動態監管,海上漁業船舶應及時向岸臺報告漁船動態。對謊報、漏報、不報和故意關閉通訊設備等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作出嚴肅處理。
三、嚴格漁船、漁民準入,加強漁業船舶檢驗
(一)嚴格控制捕撈漁船更新改造。市海洋與漁業局要認真執行國家漁船船網工具“雙控”政策和捕撈許可制度,強化監督捕撈漁船更新改造,嚴格實行漁業輔助船總量控制,嚴禁以建造漁業輔助船名義新建捕撈漁船。非海洋捕撈漁船不得擅自改造為海洋捕撈漁船。淘汰的舊漁船必須由漁業主管部門監督報廢拆解。漁船更新改造申報要與職務船員證書掛鉤,窗口受理人員及審核人員要嚴格把關。
(二)規范漁船買賣行為。市海洋與漁業局要嚴格控制審批從市外購置漁業船舶,嚴肅查處未經批準擅自買賣漁船行為。本市內船舶買賣須按規定辦理船網工具指標轉移手續。掛靠、租賃漁船雙方須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在掛靠、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將漁船掛靠、租賃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要承擔連帶安全生產責任。
(三)加強漁船從業人員準入管理。市海洋與漁業局要嚴格落實漁業船舶簽證制度。對未在公安邊防部門辦理職務船員、普通船員船民證登記手續的漁船,一律不予辦理職務船員登記和漁船簽證手續。建立健全漁民職業安全技能培訓體系,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職業培訓,嚴格執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制度,努力提高漁業從業人員素質。保險機構要逐步實施實名制保險登記制度。
(四)加強漁業船舶檢驗。市海洋與漁業局與相關職能部門要嚴格漁業船舶修造企業資格認可制度,依法取締不具備漁船修造資質的企業。加強對制造、改裝、進口漁船以及船用設備的檢測檢驗,全面推廣應用安全系數高、抗風險能力強的漁業船舶船型。對漁業船舶安全設備有效性加強整治與檢查,保障漁業船舶符合適航條件。嚴禁漁船及漁業輔助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非法載人載貨。
四、加大資金投入,提高漁船防災減災能力
(一)加大漁業安全管理投入。要繼續加大對避風漁港、漁船AIS避碰系統、衛星定位系統、漁船救助信息服務系統、安全救助通信網絡和重點港口視頻監控系統等海上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改善漁業安全生產保障條件,切實增強漁業安全管理手段。
(二)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各漁業鎮、各基層漁業管理組織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健全應急預案體系,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組織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三)完成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設浙江省海洋漁業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的通知》(浙政辦函〔2008〕26號)要求,加快漁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統建設,使科技興安工作真正落到實處。2009年,全市60馬力以上漁船要全部安裝AIS船載終端設備,136KW以上漁船要加裝衛星監控終端設備。
(四)加強漁船海難救助能力建設。2009年,市安監局、海洋與漁業局、海事處、港航管理處、邊防大隊要建立海上漁商船遇險救助安全聯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在漁商船海難救助中的協調指揮作用。海事部門要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市海洋與漁業局及各漁業鎮要建立完善漁業救助信息平臺,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全面實施漁船編組生產制度,增加經費投入,建立健全漁船海難救助激勵機制,積極鼓勵與推動漁船互救。
五、強化監督檢查,嚴格責任追究
(一)加強漁業船舶日常安全監管。各漁業鎮政府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監督落實基層漁業管理組織安全值班、漁船動態監管、漁船漁民準入、安全設備有效配備、漁船有無違章作業等情況,發現問題的,責令限期整改。市海洋與漁業局要經常性開展對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措施、安全管理組織和制度等落實情況的專項督查。依法清理、取締“三無”漁船,開展非法捕撈專項整治活動,嚴禁非漁作業船舶從事漁業捕撈生產。嚴禁漁船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冒險作業。
(二)優化漁業安全公共服務。各漁業鎮政府要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及時開展防臺、防寒潮、防霧、防毒和防火等漁業安全信息服務,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及時指導漁民將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實處。市海洋與漁業局要加強對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指導,提高基層漁業管理組織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嚴格涉外漁業安全管理。各漁業鎮政府、各基層漁業管理組織要教育和引導漁船經營人、所有人和船長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加強監管檢查工作,禁止漁船違規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各漁業鎮政府、漁業、外事、交通運輸、海事、公安邊防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共同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漁業安全事故。
1、大力推進海洋漁船配備安裝集體救生筏。
2、漁船必須嚴格按規定配齊救生、消防設備。
3、嚴厲整治查處非法從事漁業作業的“三無”船舶。
4、漁船出海前必須認真進行檢修,確保航行安全。
5、為了全體船員的生命安全,請不要頂風冒險出海作業。
6、集體救生筏是海上遇險時逃生救命的重要依靠。
7、嚴格執行漁船捕撈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8、出海生產切切不可麻痹大意。
9、漁船出海作業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
10、大力增強漁民安全意識,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技能。
11、強化漁船安全措施,嚴防安全事故發生。
12、漁船出海捕撈務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13、船東船長對漁船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14、漁船出海作業必須安排人員值班了望。
15、增強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技能,減少安全事故。
16、安全是生命的保障,違章是事故的禍根。
17、一船遇險遇難,眾船互援互救。
18、漁船必須按規定配齊職務船員。
19、全面落實漁船安全生產責任制。
20、漁船值班人員麻痹大意、疏于了望,極易發生碰撞事故。
21、僥幸心理要不得,害人害己危害大。
22、堅持漁船跟幫作業,嚴禁單船出海生產。
23、大力整治漁業安全生產秩序,確保漁業生產安全。
24、嚴禁漁船“帶病”出海作業生產。
25、廣大漁民牢固樹立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規。
26、嚴厲查處漁船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違規行為。
27、深刻吸取事故教訓,時刻注重安全生產
28、船東船長雇用無上崗證的人員出海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29、為了出海船員的安全,請配備安裝集體救生筏。
30、堅持漁船編隊生產,嚴禁單船出海作業。
31、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32、漁業生產,安全第一。
33、大力弘揚漁船海上互援互救友愛精神。
34、船東船長不得雇用無培訓合格上崗證的人員上船務工出海作業。
35、全面推行漁船捕撈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36、安全生產,重在防范。
37、安全生產,人人有責。
38、漁船出海捕撈務工人員必須持有培訓合格上崗證。
39、配備集體救生筏是海上遇險自救逃生的有效手段。
40、珍惜生命,安全第一。
41、船東船長不按規定配齊消防救生、通信導航、號燈號型等安全設施造成重大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42、今日心存僥幸,明日就有可能不幸。
43、漁工必須取得漁業部門頒發的培訓合格上崗證方能上船務工出海作業。
44、堅決遏制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45、遵章是平安的保障,違規是災禍的開端。
46、嚴厲整治查處漁船不按規定配備安全設施的行為。
47、船東船長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48、嚴格執行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49、嚴厲查處漁船非法載客違規行為。
50、漁船出海航行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值班了望制度。
51、上漁船務工者請先到當地漁監部門辦理上崗培訓手續。
52、認真開展安全檢查,徹底清除事故隱患
53、嚴禁“三無”船舶從事漁業生產。
54、集體救生筏是海上遇險時逃生救命的重要希望。
55、船東船長冒險駕船出海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56、安全維系你我他,搞好安全靠大家。
57、安全生產必須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58、漁船船東船長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59、當你麻痹大意之時,往往就是大禍降臨之際。
60、漁船收到大風警報,務必及時返港避風
61、一時忽視安全生產,往往帶來滅頂之災。
62、船東船長違反漁船適航規定駕船出海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和賠償責任。
63、大力整治漁業安全隱患,確保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64、漁船出海作業要密切關注氣象預警信息。
65、嚴厲查處捕撈從業人員無證上崗違規行為。
66、覺遵守安全法規,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67、漁船船員在海上生產作業必須穿戴救生衣。
68、今天的隱患,明天的災難。
69、嚴禁漁船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
70、嚴禁漁船從事非法載客運輸作業。
71、大力提高漁民安全生產自覺性。
72、頂風冒險出海作業極易造成船毀人亡災禍。
73、漁船值班了望人員要堅守職責,堅決克服麻痹大意思想。
74、禁止船東船長雇用無培訓合格上崗證的人員上船務工出海作業。
一、預防為主”,認真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并針對當前漁業安全生產存在的薄弱環節,重點落實整改措施,規范漁業安全生產行為,杜絕漁業事故發生。今年我縣海業安全生產形勢總體情況較好。
一、2004年我縣漁業安全生產管理主要工作
1、領導重視,制度落實,繃緊安全生產之弦。一是調整充實了縣政府海洋開發領導小組和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領導小組成員,以及我局漁業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組織領導全縣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二是堅持每季度召開一次由分管副縣長主持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或座談會,研究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突出問題,落實整改措施。今年以來,縣政府針對不同時期存在的問題,先后召開多次會議加強對采捕飛魚卵作業漁船監督管理和打擊漁船違規載客行為等問題進行研究部署;三是每逢臺風來臨,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都要按照分工,負責駐守到各漁港、網箱養殖等重點防范部位現場指導對養殖設施進行加固、組織人員撤離和落實漁船就近返港避風。
2、制定預案,落實措施,建立健全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制定完善了《漁業防臺抗臺工作預案》《漁船海上遇險緊急救助行動方案》,在全市率先出臺《漁港漁船防火預案》,按照各種預案要求,落實鎮、村、養殖戶和船主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同時以縣政府把全縣各村的漁船、漁排和漁港等安全管理責任人分別落實到鎮、村主要領導,并在有線電視上進行了公布;為提高漁船救災抗災能力,我縣組建了33艘漁業船舶救助后備船隊,主要漁業鎮也分別組建了漁業救助船隊,對參加救助的船舶每次給予1000-1500元的獎勵,對救助船隊的船舶每月給予150元的補貼;在灣以外作業的漁船按村為單位實行編隊生產,并在每個編隊中確定1-2艘信息船,定時報告作業地點和組織遇險救助。通過以上措施,我縣在指揮防臺抗臺和漁業應急救助工作中,做到了反映迅速,政令暢通。
3、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切實提高漁民安全意識,防患于未然。今年4月份縣漁政和漁港監督部門聯合舉行漁業安全生產和安全操作專題培訓,開展水上救生操作現場培訓;5月份開展“漁業安全生產月”活動工作,結合伏季休漁,在全縣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咨詢活動;8月份我縣結合新出臺的《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配合縣人大召開漁船安全生產管理和貫徹宣傳《條例》座談會,組織漁政漁港監督執法人員深入各漁縣、港口碼頭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和《條例》宣傳工作,使漁民和基層漁業干部提高安全防患意識。
4、抓好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消除事故隱患。定期組織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縣漁政站聯合漁港監督和各鎮村開展拉網式漁業安全生產大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漁船和漁業設施發給整改通知書,全年共通報限航整改漁船146艘次,通報船齡使用到期應報廢漁船27艘,通過檢查一些安全隱患得到整改,取得了明顯成效;在節假日期間組織漁政漁港監督人員和鄉鎮船管站人員到各港口、碼頭開展漁船安全大檢查和值班,對違規載客行為及時給予制止,對違規操作、安全設施不到位的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5、加大漁業基礎設施投入,提高災害防御能力??h政府加大了對關系漁業安全的漁業基礎設施的投入,一是安排??钚陆藘蓚€漁船避風澳,XX漁港綜合整治工程已經開工,XX避風澳工程也得到縣政府批準,即將動工;二是投入20萬元為箱養魚基地配置了應急供電、探照燈,救生衣等搶險救災設施,并設立網箱抗臺搶險指揮部和值班室;三是漁業岸臺建設得到了重視,今年XX電訊站搬入了新址,設施和辦公條件得到了較大改善。
6、加大執法力度,規范漁業行業安全生產秩序。開展沿海水產養殖用藥、養殖設施加固等巡查,嚴厲打擊水產養殖違法行為,維護海洋漁業生態環境,針對沿海漁民反映較為強烈的部分養殖戶使用違禁農藥造成漁業生態環境破壞的漁業違法行為和破壞漁業資源的“電、炸”魚違法行為,重點加大查處力度,對證據確鑿,違法事實清楚的依法給予立案查處。同時加強與市漁政站溝通聯系,共同打擊非法捕撈行為,為做好飛魚卵作業船舶安全管理,市縣漁政站聯合組成工作組,蹲點監管,采取疏導與處罰相結合的措施,使今年我縣非法從事飛魚卵作業船舶比往年有大幅度減少。
二、2005年漁業安全管理工作思路
1、認真貫徹落實上級有關漁業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全面實施《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繼續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宣傳,切實提高沿海漁民安全生產意識;
2、針對新情況,適時修定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各類工作預案,爭取漁業救助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全面提高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
3、繼續聯合各有關部門不定期開展漁船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鄉鎮船舶安全生產專項聯合整治,杜絕海上船舶安全事故發生;
4、在與沿海鄉鎮、邊防部門聯合共建鄉鎮船舶管理站試點單位的基礎上,做到機構、人員、經費、設備“四落實”,進一步做好鄉鎮船舶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中的重要行業,是農村經濟的優勢產業,同時也是高風險行業。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于促進漁業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經過多年努力,我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取得較大進展,但是由于漁業作業地點分散,個體生產經營單位眾多,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大,基礎設施和技術裝備相對落后等,漁業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特別是受水上海上生產運輸活動日益活躍以及極端天氣事件多發等因素影響,各類漁業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為進一步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和工作目標
(一)總體要求。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和監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改進技術裝備,健全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防災避險能力,努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漁業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漁業經濟安全發展。
(二)工作目標。到“十一五”末,擴建新建一批安全避風、配套完善的漁港,使全國海岸線平均200公里以內有一個一級以上漁港,能夠為45%的海洋漁船提供服務;在重點漁港配備港口安全監控設備,建設海洋漁業船舶管理動態監控系統、漁船安全設備檢測檢驗基地和漁業船員培訓基地;使重特大漁業船舶事故得到明顯控制,事故死亡人數比“十五”末明顯下降。到2015年,形成較為完善的漁業安全生產支撐保障體系,漁業安全監管和防災減災能力顯著增強,從業人員素質有一定程度提高,漁業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二、加強漁業安全設施和裝備建設
(三)加強漁港安全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十一五”規劃的通知》(〔2006〕53號)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功能區劃和城鄉規劃,合理規劃漁港建設布局,適當提高建設標準,盡快形成以國家級中心漁港、一級漁港和內陸重點漁港為主體,以地方二、三級漁港為支撐的漁港防災減災體系。新建、改擴建漁港要突出避風防災功能,提高碼頭、防波堤和護岸建設質量,完善航標、港口監控系統、港口消防和照明設施、搶險救災船艇等配套設施設備,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大力提高漁船安全質量。嚴格漁船建造企業資格認可制度,依法取締不具備漁船生產資質的企業,加強對制造、改裝、進口漁船以及船用安全設備的檢測檢驗,強化漁船修造質量的監督管理。加強老舊漁業船舶管理,鼓勵、督促企業和漁船船東更新淘汰有安全隱患的老舊漁船和裝備,探索推廣應用安全系數高、抗風險能力強的先進漁業船舶,禁止無船舶檢驗證、登記證、捕撈許可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漁船入海作業。
(五)積極推進漁業安全通信網絡建設。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產中的應用,完善衛星、短波、超短波、移動電話“四網合一”的安全通信網。加強漁船通信終端設備配備,擴大近海和內陸水域無線電信號覆蓋范圍,遠洋漁船要配備衛星電話,為安全信息播發與接收、緊急遇險報警、搜救指揮提供通信保障。加快大中型漁船船位衛星監控系統建設,實現對作業漁船的動態監控和實時跟蹤。
(六)努力改進漁業安全技術裝備。研究和鼓勵有條件的漁船裝備適用的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等助航設備,提高漁船防碰撞、防觸碰能力。加大漁船自救設施設備配備力度,在按照規定配備救生、消防等安全設施的基礎上,推廣應用氣脹式救生筏等裝備,提高漁船抵御風險的能力。
三、加強漁業安全管理與監督
(七)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管理制度。各漁業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崗位責任制,規范生產操作規程。各級漁業部門要嚴格落實漁業船舶簽證制度和漁船、船員持證作業制度;嚴禁漁船及漁業輔助船擅自改變作業性質、非法載人載貨,嚴禁漁船在惡劣天氣條件下冒險作業。要合理規劃漁業作業區,盡可能遠離商船習慣航道。在商船航道和漁業作業區域交叉航段、作業漁船密集區域,漁船和商船要嚴格遵守值班瞭望等安全操作規程,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碰撞事故發生。
(八)強化安全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明確漁業安全監管機構及職責,充實和加強漁業安全監管隊伍,探索在重點漁業鄉村建立和推廣漁業安全員制度。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檢查,嚴格執法。要以漁業企業、漁港碼頭、漁船集中停泊點等場所為重點,加大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認真做好漁業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九)加強涉外漁業安全管理。漁業企業要嚴格執行國際漁業條約、雙邊漁業協定和有關管理規定,依法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漁業執法機構要加強在重點敏感海域的巡航護漁、監管檢查工作,禁止漁船違規進入敏感爭議水域作業;外交、漁政、海事、公安邊防、海洋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做好涉外漁業事件的防范處置工作,防止引發漁業安全事故。
(十)強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加強漁業安全生產職業培訓,嚴格執行漁業船員考試發證制度,對職務船員、遠洋及涉外漁業船員實行特殊安全強制培訓,努力提高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建立漁業船員培訓基地,加強培訓機構管理,規范培訓內容,重點加強漁船航行技能、避碰規則、科學裝載、養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訓,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為主要內容的漁民職業安全技能培訓體系。
四、提高漁業安全生產應急能力
(十一)加強災害監測預警。建立和完善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氣象、海洋部門要及時將災害天氣和風暴潮、赤潮、海浪、海嘯、海冰等災害信息通報地方人民政府及漁業部門。漁業、海事部門要通過廣播、電視、無線電臺、海岸電臺、手機短信等各種渠道,及時將災害氣象預警信息傳遞給漁區、漁業企業和漁民,并同時漁船避險路線、避險操作規程、養殖人員撤離注意事項等,為漁民提供充分的氣象預警和避險信息服務。
(十二)完善漁業安全應急預案。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要健全應急預案體系,制訂完善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特別要根據本區域自然氣候條件等,進一步細化漁船和漁業養殖設施防避臺風、風暴潮等災害的預案,明確具體的防災避險措施,切實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演練,提高應急處置實戰能力。
(十三)加強漁業救助力量建設。交通運輸部門要綜合考慮漁業生產特點,合理布局救助力量,充分發揮國家專業海上搜救力量對漁業安全事故的主體救助作用。各級漁業部門要建立完善漁業專業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完善24小時值班制度,落實值班崗位責任制。加強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的輔助救助能力建設,為執法船(艇)配備必要的救助裝備,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緊急備航制度,組織漁政執法船(艇)和漁船參與海上應急救助行動。積極引導漁船編隊生產作業,赴中遠海作業船隊要指定帶隊指揮船進行統一指揮管理,加強漁船之間的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五、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漁區地方人民政府要組織編制與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規劃相銜接的平安漁業建設規劃,加大漁港等漁業安全基礎設施和水上搜救、預警信息系統建設投入力度。對漁港、安全通信等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漁業安全監管、漁民安全宣教培訓、海難救助等項目所需投資和經費,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通過基建投資或一般性財政預算大力支持。對老舊漁船更新改造和安全設施配備,有條件的地方要給予政策扶持。引導、鼓勵并督促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隱患治理投入,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和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安全投入機制。
(十五)健全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制度。進一步研究完善漁業安全生產、防災減災以及漁船、漁港和漁業船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加快制訂事故預防和控制、應急救援和處置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漁船、漁機、網具、養殖機械、漁業通信導航及防災救生等漁業裝備安全標準,完善漁業安全生產操作技術規程。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力度,把漁業安全生產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十六)推進漁業安全科技進步。加大漁業安全生產科技研發和先進技術示范推廣力度,加快信息技術在漁業安全生產上的應用。鼓勵漁業企業和漁政部門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學研相結合,促進漁業安全生產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運用。大力開展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理論研究,加強相關學科和專業建設,培養漁業安全科研和管理人才。
(十七)完善漁業安全風險保障機制。要充分發揮保險對分散和降低漁業安全生產風險的作用。鼓勵漁船雇主購買船東責任保險,引導和鼓勵漁民積極參加保險。
六、加強組織領導
(十八)全面落實責任制。漁區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納入政府安全生產總體工作部署,制定具體實施意見,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認真落實縣、鄉等基層政府的安全監管責任,實施責任目標逐級考核制度。強化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和船東、船長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指導督促漁業企業強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建立并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十九)加強協作聯動。農業(漁業)、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交通運輸、漁業部門要完善遇險漁船搜救聯動機制。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漁船與商船碰撞事故處置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漁船事故的善后處理。充分發揮各類協會等中介組織在漁業安全生產教育引導、技術推廣等方面的作用。努力形成政府統一領導、安全生產綜合監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管、各部門協作配合、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全面負責、漁民群眾廣泛參與的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格局。
(二十)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漁業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平安漁船”、“平安漁村”、“平安漁港”等創建活動,營造全社會特別是漁區干部群眾關心、支持并自覺參與漁業安全的良好氛圍。
鎮政府有健全的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組織網絡,組織領導機構未建立的扣3分;未建立漁業安全管理辦公室的扣2分;未根據人員變動及時調整充實的扣1分。鎮政府每月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例會),未研究解決海洋漁業安全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每少一次會議記錄扣1分。
二、責任制落實(5分)
鎮政府與漁業服務有限公司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每少一家扣1分;未層層建立海洋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每少一份責任書扣1分。
三、硬件設施建設(10分)
鎮政府未建立漁船管理信息系統的扣5分;鎮政府對所屬漁船未納入漁業服務有限公司管理的,有一艘扣5分;鎮政府對所屬漁業服務有限公司未明確負責人和獎懲考核的扣5分。
四、規章制度健全(5分)
鎮政府對海洋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宣傳和上墻公布的扣3分;所屬漁業服務有限公司海洋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未上墻公布的扣2分。
五、宣傳教育培訓(10分)
每年至少一次召開全鎮由全體老大參加的漁業安全生產會議,未組織召開的扣2分。每年安全生產月、冬季生產開始前未利用宣傳車到港口、到漁村,組織人員到船頭進行安全宣傳的扣2分。每年未組織漁民職業安全技能培訓的,培訓率達不到90%的扣2分。
六、漁船編隊結對(10分)
未根據船只大小,作業類型進行編隊結對出海作業的扣2分;編隊結對未明確隊長獎懲的扣1分;海上編隊結對形同虛設,不發揮作用的扣1分。
七、漁船漁民保險(10分)
出海漁船未參加船東互保的,有一艘扣0.5分;出海漁民未參加保險的,且漁民保險理賠額達不到20萬元/人的,有1人扣0.2分。
八、應急救援演練(5分)
未制訂海洋漁業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的扣2分;未組織漁業服務有限公司和老大參加的消防、救生安全生產演練的扣2分。
九、信救助網絡(20分)
鎮未設立海上信電臺的扣2分;未與漁船建立健全定時話聯系制度的,漁船不出來答話的,有1次扣0.2分;漁船自救、互救網絡不健全的扣0.5分;發生事故不及時如實報告的,發現一次扣2分。
一、關注漁業安全生產現狀,加大對漁業的投入:隨著近海漁業資源不斷衰退、從1994年始對海洋捕撈業開征8%(原來2%-3%)農業特產稅的新稅制(個別是地區甚至不管漁業捕撈情況,實行定船包稅),對海洋捕撈業無疑是雪上加霜。實尋上從九十年中期海洋捕撈業進入調整發展階段(據省水產統計顯示:投入海洋捕撈業的機動漁船2001年55205艘、199052人)。國家逐步實施漁船雙控指標、伏季休漁、捕撈負增長、清理“三無”漁業船舶、實施漁業船舶報廢制度等調控政策?,F海洋捕撈業進入轉產轉業階段,面臨最困難的時期,各個環節的矛盾沖突將更加激烈,漁業行政管理、基礎建設和保障體系建設等將面臨更大考驗,應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否則,當不同的問題和隱患與外界因素形成呼應,極易在局部區域失控而頻繁發生重特大事故。因此,建議社會各方面應對海洋捕撈漁業更多的關注,各級財政應予以重點投入,有關費稅給予減免等,才能確保漁業船舶報廢制度和轉產轉業政策順利實施,否則將產生更多的新的“三無”船舶,將對漁業安全生產構成更大威脅。
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進漁業生產安全:健全的法治是從根本上解決安全生產問題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戰略是對企業實施強制性的執法監督,對高風險產業尤其重要。漁港監督是漁業安全的監督檢查機關,其重點職責是監督檢查,最重要的環節是漁船進出港簽證把關和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加強漁船進出港把關,杜絕因證件不齊、船員配備不夠、裝載、事故等原因出現船舶質量問題的不適航或在惡劣氣候下出海生產,真正起到把關的作用。但目前我省對漁業安全監督的行政執法仍很弱,尚未對不法分子形成威懾力。體現在1、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率低:平均每年全省漁監僅辦理不到10000艘次漁船申請進出港簽證。究其原因,從行政管理上看,其一是沒有完善的漁港管理,漁船進出港簽證難以執行:目前全省除東山大沃和廈門沙坡尾避風塢等漁業港口接近封閉可把關外,大部分漁港陸域是敞開的,漁民自由進、出港,漁監部門實際上無關可把,這也是漁港建管脫節嚴重突出表現。其二是漁監機構站點、人員編制太少:據普查統計全省現有的漁港數336個,經農業部認可的漁港有114個,目前全省沿海漁監機構僅36個,客觀上給漁民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帶來不便;另外目前我省沿海漁港監督人員總共有150多個人,其中部分同志還兼職小型漁船檢驗;而2000年沿海漁船普查有54558艘,經清理現有納入管理的漁船27443艘,如果這些船舶都來申請辦理進出港簽證,漁監人員根本無法應付監督檢查業務。2、實施現場安全監督檢查難度很大。由于我省成規模的漁港陸域是敞開,大部分無法實行封港檢查,要到漁港水域外進行現場監督檢查,不但增加漁監機關檢查經費,更增加安全檢查的難度。當前不法的漁民暴力抗法、自殘抗法事件時有發生。全省漁監船船員還沒正式建制,沒有專項經費保證,難以進行經常性的現場監督檢查。近兩年,全省僅有的7艘監督艇,即使每艘船平均數150天/年,已滿負荷轉,總檢查漁船數仍有限。3、當前漁監、船檢的行政行為難以按規范要求履行,特別是漁船檢驗技術要求和船員培訓考證要求。我省漁船質量和船員文化素質的現實情況與規范要求相距甚遠;另一方面在船員培訓的職責權限不明確,難以適從。
因此,當前亟待創造條件對漁港實施封閉管理,最起碼從一、二級漁港開始。今后從漁港規劃、設計、建設中就要為今后的漁港管理打好基礎;同時應在60%以上漁港或300條以上船舶的區域均設置漁港監督,全省應該有180個左右的機構,至少需要增加300個漁監人員,增加8艘監督艇,形成有效監督力量,從而促進漁業生產安全。
三、對海洋捕撈業實施高保障政策,實現可持續發展。
海洋捕撈業本屬高成本、高風險的產業,實行高保障政策是對產業特性的要求,也是保障此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前提條件。
1、對船舶實施強制保險的政策:在現實中,目前我省漁業船舶承保面低于2%,就是說絕大部分船東并未履行其義務,一旦事故發生后,肇事者逃跑屢有發生,船東無法恢復生產,無法償還其債務,無法為死難的雇工提供善后撫恤金的賠償金,更無變為造成第三者損害進行賠償,導致很多的社會問題發生,直接影響漁區社會的安定和穩定。因此各級政府對船舶實施強制保險的政策。具體從漁業生產角度來看,漁業船舶應從大功率漁業船舶開始逐步實施強制保險政策,尤其對雇傭船員的雇工責任和第三者碰撞責任實行法定保險,使船東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同時提高抵御風險能力。
2、完善搶險救助制度:隨著漁船高功率化,漁船生產往外海拓展,漁業電訊發展較快,加強了海陸之間聯系,要求政府部門和行業主管投入更多資金,從預警通訊、信息處理、救生船艇、指揮調配、網絡建設等完善漁業搶險救助系統。同時,目前應成立專項救助補助基金,鼓勵沿海漁民互救互助。
論文摘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海洋漁業資源的急劇衰退以及海水養殖業的迅猛發展,我省漁業安全生產面臨著許多新問題,存在著諸多安全隱患。認真分析現階段漁業安全生產事故原因、仔細排查安全生產隱患,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對策,對保障漁業經濟的健康、穩定和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據調查,由于近幾年海洋捕撈漁民的虧損面達70%以上,船修、機修、設備的配備以及人員的培訓等欠帳較多,尤其是部分連年虧損的船只,事故隱患整改乏力,許多船齡長、適航條件差的漁船勉強在支撐,一旦遇到臺風等惡劣天氣,后果不堪設想。
海洋捕撈是一種高風險行業,不少漁民棄船上岸后,海撈業勞動力資源減少,隨意招雇的外來打工人員沒有經過專業培訓,缺乏海上必備的安全常識,是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隱患。
目前不少地區尚未設立專業的海洋氣象預報臺、站,漁民在遇到臺風等惡劣氣候時不能及時避險。由于海難救助網絡不健全,遇險船信息反饋慢,缺乏有效的救援手段。
漁船進出港簽證制度已經建立多年,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對進出港漁船的有效控制一直難以落實,導致部分“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未按規定配備安全設施的漁船、職務船員不全的漁船、違章作業沒有結案的漁船擅自出海的現象時有發生??陀^上,有些地區沒有固定的漁港,許多漁船平時就無序地分布在沿海灘涂和港口,主觀上,出港簽證時做不到逐船檢查,大多只能憑船舶所有人自述。同時,港監,邊防,閘管等職能部門也沒有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漁船股份制改造后,海洋捕撈生產組織化程度降低。往往會出現船與船之間相互不通報確切漁場位置的情況,大大降低漁船自救、互救的能力;少數干部和漁民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比較淡薄。一些漁民不按規定穿戴救生設施;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力量和手段不能有效地實施監督管理。沿海漁政、港監分站只有兩三個人,但一般要管轄幾個鄉鎮、幾十公里的海岸線,力量明顯不足。政府、主管部門以及單位與生產船只之間也缺乏全天候聯絡的通訊設備。目前對海洋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主要靠船只在港期間的常規檢查和宣傳教育。
針對上述的事故原因和隱患,必須積極探討整改對策。
深入開展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重點是:“人、船、港、灘涂”。一是以實行船員持證上崗為抓手,強化船員安全管理。職務船員必須持有相應的職務證書方可在漁船上任職,普通船員必須持有“四小證”和“基礎訓練合格證”。同時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宣傳教育。二是以整治海水養殖生產秩序為突破口,強化灘涂安全管理。加強對養殖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和業務培訓,下海交通工具和養殖人員要配備必要的海上救生設施。對從事灘涂小取作業的船只,嚴格實行臨時載客檢驗,未經檢驗的養殖船(艇)一律不允許出海。三是以港口“三防”為重點,強化漁港安全管理。整治漁港停船秩序,強化漁船停港值班制度,完善港口消防設施,取締無證供油船、電焊船。四是嚴格執行《福建省漁港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漁船報廢規定》,強化漁船管理。“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未按規定檢驗的漁船、船用安全設施不全的漁船,一律不得出海生產。
積極探索海洋漁業準入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我國海洋漁業生產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捕撈許可制度,但尚未建立準入制度。內陸非漁業勞動力的無限涌入,海上技能普遍較低,安全生產狀況惡化。因此要通過實施船員持證上崗制度來探索漁業準入制度,凡從事海洋捕撈和灘涂養殖的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能培訓,并取得相關的證件后方可上崗。對使用無證外來人員而導致人員傷亡事故的,要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和業主的責任。
建立重點漁船追蹤制度,強化簽證環節的監督功能。漁船進出港簽證制度實施的好壞決定著事故預防的成敗。應著重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漁船普查和清理整頓“三無”和“三證不齊”漁船的基礎上,建立“高?!睗O船和違規漁船“黑名單”,分發各簽證點實施重點監控,防范重特大惡性事故;二是及時與簽證點溝通海上、港口檢查的情況,由簽證點掌握隱患船舶名錄,把住出港關;三是建立限期整改情況反饋制度,沒有反饋情況的,堅決不予放行;四是建立范圍廣泛的違規漁船協查制度,加強系統內的配合與協作,形成合力,讓違規者無處藏身;五是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港監、邊防、水利(閘管)部門密切配合,共同構筑阻止隱患船只擅自出海的堅固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