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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旅游景區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務質量,有效保護、科學開發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國家、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旅游景區,是**行政區域內具有參觀游覽、休閑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備相應旅游服務設施并提供相應旅游服務的空間或地域。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景區的保護、規劃、開發、管理和經營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旅游景區管理堅持注重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業促進與發展、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旅游經營與服務、旅游者活動的指導和相關監督管理。
鄉、場、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旅游景區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土資源、水利、環保、規劃、建設、林業、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旅游景區開發、建設、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旅游資源保護與開發建設
第六條 開發建設旅游景區,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及旅游業發展規劃。旅游景區開發建設和保護規劃應由具有相應規劃資質的單位編制,經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按規定程序報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游資源的義務,有對破壞旅游資源行為進行制止、檢舉、控 告的權利。
第七條 旅游區及旅游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第八條 開發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旅游區,應當經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旅游價值、環境質量等進行評價并出具評價意見。
第九條 旅游區和重點旅游建設項目的建設,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十條 在旅游景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旅游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應當充分論證,合理布局;項目完工后,應當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并簽署意見。
第十一條 禁止在旅游區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項目;禁止在旅游景區從事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生態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旅游景區建設選址必須符合全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用地前,必須將旅游景區項目規劃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旅游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游區管理制度,加強對旅游區的管理,維護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設施完好和清潔衛生,完善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開發建設旅游景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害旅游資源、破壞生態環境以及景區風貌;
(二)在旅游景區內進行開山、開荒、采石、開礦、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
(三)盲目、重復建設,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建設旅游景區項目及配套設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區內建設賓館、飯店、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等與旅游資源保護無關的建筑物。
第十五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游項目,應當采取嚴格的保護措施,不得破壞景觀、污染環境;開發旅游景區建設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建筑規模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破壞旅游資源。
第三章 管理與經營
第十六條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旅游景區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監督旅游景區經營者保護和合理利用旅游資源;
(三)監督旅游景區經營者制定景區管理制度;
(四)監督管理旅游景區經營者的旅游服務活動;
(五)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并接受其投訴;
(六)其他依法應履行的職責。
第十七條 旅游景區的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合法經營,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八條 旅游景區的旅游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國家規定應當具備崗位資格或職業資格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第十九條 旅游景區的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景區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負責落實;
(二)設置為旅游者提供服務和受理投訴的游客服務中心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標志;
(三)公開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對旅游者進行欺詐、勒索、脅迫或誤導;
(四)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
(五)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項目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負責旅游景區的環境衛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應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條 旅游景區的經營者對發生的旅游安全事故應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產的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在旅游景區從事經營和服務,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與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約定;
(二)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提供服務;
(三)強迫旅游者接受服務;
(四)對服務范圍、內容、標準等作虛假的、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提供質次價高的服務;
(六)出售假冒偽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旅游景區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對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一條 旅游者在旅游景區內進行旅游活動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保護旅游資源、環境和設施;遵守旅游景區安全、衛生等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拒絕、阻礙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構成違反治安處罰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以暴力、威脅阻礙旅游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面對我國旅游景點價格近年來的迅速上升,正確理解此規定具有重要意義。理解如下:
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耗費了公共資源,具有一定的公益屬性,因此其收費定價不能完全由市場來決定,政府應當有一定的行政管制。所以,對于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包括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確保公眾利益。
公共資源是指那些沒有明確私人所有者,人人都可以自由獲得、免費利用的資源,如海洋、湖泊、草場等。在我國,公共資源屬于非私有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或集體所有?!稇椃ā返?條、第9條、第1.0條和《物權法》第41條、第58條明確規定了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物,即公共資源。公共資源具有公共性,公共資源的使用權應該屬于公眾,其應服務于社會公眾的利益。所以,任何漠視公共資源的公益性,壟斷或獨占公共資源,對公共資源擅自定價的行為都是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侵害。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是指政府利用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資源,如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地方財政部門撥付的款項、政府有關部門征集的捐款等,來建設的為旅游者提供游覽服務、有明確的管理界限的場所或者區域。門票,是指進入景區的憑證,又被稱為人場券。門票一般是一次性的,而且需要花錢購買;也有門票是磁卡或電子卡,通過刷卡繳費,可儲值并多次使用。另行收費項目,是指除景區門票以外的任何收費項目,包括景區內的游覽場所、交通工具、特殊景點、游玩項目等的收費。政府定價,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政府定價的定價主體是政府,具體價格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政府定價具有強制性,屬于行政定價性質。凡實行政府定價的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不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變動。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一般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自己的權限和市場現狀,通過規定基準價、浮動幅度、最高限度和最低保護價等,指導制定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如果景區管理部門欲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按照《價格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規定,遵守行政程序法中的聽證制度,舉行聽證會,征求旅游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以下內容:其一,必要性,即為什么一定要收費或提價;其二,可行性,即擬采取的收費或提價幅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是否行得通。聽證會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效率的原則,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聽證會程序還應當至少包括公告、通知參加、開會和決議等環節。
對于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情況設立另行收費項目,如景區內由私人投資建設的游覽場所。但是,不得通過增加另行收費項目變相漲價。對于已經收回投資成本的另行收費項目,所收費用僅用于支付維護成本,因此應當相應地降低價格,甚至取消收費。
由于公益性的城市公園、博物館、紀念館等,本質上屬于公共資源,是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公共設施,使用政府財政公共開支,因此,應當對公眾逐步免費開放。
文物保護單位一般是指我國確定納入保護對象的不可移動文物的統稱,并對文物保護單位本體及周圍一定范圍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包括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等。文物保護單位都是古代科學技術信息的載體,對于科技史和科學技術研究有著重要意義。文物保護單位根據其級別分別由國務院、省級政府、市縣級政府劃定保護范圍,設立文物保護標志及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并區別情況分別設置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管理?!段奈锉Wo法》第13條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在省級、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大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直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報國務院核定公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市級和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备鶕段奈锉Wo法》和《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2001年第19號令)規定:文物藏品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二、三級。具有特別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代表性文物為一級文物;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二級文物;具有比較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三級文物。具有一定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為一般文物。
第一條為加強對旅游業的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旅游資源,規范旅游市場秩序,維護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旅游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旅游資源,進行旅游活動,從事旅游經營和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旅游業是指利用旅游資源和旅游設施,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覽、餐飲、住宿、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的行業。
本辦法所稱旅游經營者是指專門或者主要經營旅游業務,取得合法資格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發展旅游業應當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突出地方特色,發揮旅游資源優勢,營造文明、有序、整潔、優美的旅游環境。
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納入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五條市旅游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市旅游業進行統籌規劃、宏觀調調控、綜合協調,依法對旅游業進行監督管理。
縣(市)、區旅游管理部門在市旅游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業管理工作。
計劃、財稅、公安、城建、規劃、工商、物價、技術監督、文化、宗教、交通、環保、口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旅游業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發展旅游教育事業,培養旅游專業人才,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服務技能。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國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依法從事旅游資源開發建設和旅游經營活動。
第二章旅游資源的開發和管理
第八條旅游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因地制宜,注重特色,增加文化內涵,符合寧波城市總體規劃和旅游業發展規劃。
第九條市及縣(市)、區旅游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的普查、評定和規劃,統一協調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本行政區域的旅游發展規劃時,應當征求市旅游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開發建設(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旅游景區,應當先由旅游管理部門對其作出旅游價值、環境質量的評價意見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審批手續。
在旅游景區內新建、擴建、改建旅游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控制性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項目竣工后,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參與驗收。
對新建、擴建、改建的旅游飯店和高爾夫球場、大型游樂設施、旅游渡假村和其他旅游重點建設項目,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參與審核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并參加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禁止任何損害旅游資源和擅自改變旅游景區地形、地貌的活動;禁止在旅游景區內建設污染環境、損壞文物、破壞景觀和生態的項目。
在旅游景區,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山、采石、挖沙、采礦、建墳、采伐林木和捕獵。
第十二條旅游景區內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旅游基礎設施、商業服務網點和安全、衛生設施。
旅游景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旅游景區管理制度,加強對旅游資源的保護,維護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設施完好和清潔衛生。
第十三條市旅游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旅游景區的旅游價值、環境質量、交通條件、設施狀況、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等條件對旅游景區核定等級,并分別列入國際、國內旅游線路進行宣傳促銷。
旅游景區等級標準與評定辦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章旅游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提高服務質量,履行規定的或與旅游者約定的服務標準,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
第十五條旅游經營者的經營自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旅游經營者有權拒絕有關部門強行推銷的商品,有權拒絕違法設定的收費、罰款和攤派,有權拒絕無合法執法證件人員的檢查。
第十六條旅游經營者必須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保證服務質量,不得擅自提高旅游收費標準,不得強制旅游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旅游經營者不得采用付給司機、導游等人員介紹費的方式招徠客源。禁止旅游服務人員向旅游者索取或者變相索取小費。
第十七條旅游經營者應當接受旅游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管理,依法接受業務年檢,按時向旅游管理部門報送統計、財務報表。
旅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旅游管理部門繳納旅游發展統籌資金。
第十八條開辦旅行社,應當向旅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旅行社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依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業務范圍經營。
禁止偽造、涂改、出租、出賣《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九條未經旅游管理部門批準,不得經營旅游涉外飯店業務,不得以旅游涉外飯店名義宣傳、招徠旅游者。
旅游涉外飯店在開業一年后可以參加星級飯店評定。星級飯店評定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或者類似星級的稱謂進行宣傳促銷活動。
已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超越評定的星級進行宣傳。
第二十條需委托外地飯店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旅游涉外飯店(含星級飯店,下同),應當向市旅游管理部門提交受委托管理的飯店管理公司的資質、信譽、管理狀況等材料,經審核同意后,受委托管理的飯店管理公司方能進入本市行使委托管理權。
第二十一條為旅行社接待的旅游團隊提供定點服務的景區、景點、餐館、商店、游樂場所、出租車船和非旅游涉外飯店等單位,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旅游管理部門提出作為旅游定點單位的申請,經旅游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確定為旅游定點單位。
旅行社接待旅游團隊應當將其住宿、用餐、購物、游覽、租用車船等旅游活動安排在相應的旅游定點單位。
旅游定點單位應當符合市旅游管理部門規定的條件,執行定點單位有關管理規定,保證服務質量。
市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定點單位服務質量監督管理,建立服務質量年度審核制度,并可建立旅游定點單位服務質量理賠制度。
第二十二條導游人員必須經國家統一組織的導游資格考試合格并取得旅游管理部門頒發的導游證后,方可從事導游業務。導游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按規定職責和標準提供服務。
旅行社不得使用或聘用無導游證書的人員從事導游工作。
第二十三條旅行社應當依照旅游服務質量標準提供服務,依法與旅游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不得擅自改變、取消服務項目,降低服務標準。
第二十四條旅游業務廣告的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禁止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旅游者。
禁止旅行社、旅游涉外飯店以低于正常成本的價格進行招徠和競銷。
第二十五條旅游經營者應當制定并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
旅游景區管理機構應當保證旅游設施的安全可靠,對旅游中可能造成危險的情況應當向旅游者提供明確的警示。
因旅游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旅游者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旅游者故意或者過失損壞旅游經營者的設施或財物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旅游經營者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進行檢查,對未達到要求的應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條旅游景區、景點應設置中英文對照說明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在旅游景區、景點擺攤設點,必須在旅游管理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的范圍內進行,做到明碼標價,亮照經營,不得尾隨、強拉旅游者購買。
第二十七條旅游管理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負責受理旅游質量投訴,按委托權限開展旅游服務質量檢查。
第二十八條市旅游管理部門統一策劃和管理全市的旅游宣傳促銷工作,旅游經營者應當配合旅游管理部門開展旅游宣傳促銷活動。
旅游經營者需要在境外、境內其他城市、本市以寧波市的名義舉辦旅游研討會、旅游商品展示會、旅游宣傳促銷活動或組織企業參加類似活動的,應當經市旅游管理部門同意,并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九條旅游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做到文明執法。其中,公安機關對旅游涉外飯店進行治安管理檢查時,應當由持有《浙江省治安管理檢查證》的公安人員進行。
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為旅游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旅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旅游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旅游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旅游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旅游產品及旅游服務質量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游經營者及服務方式,選擇旅游商品,決定是否接受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有權拒絕旅游經營者的強制銷售行為;
(三)按照合同約定獲得質價相當的旅游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受到尊重;
(五)人身財產安全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旅游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旅游的法律、法規、規章,遵守社會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
(三)自覺保護旅游資源,愛護旅游設施;
(四)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衛生規定;
(五)履行旅游合同或約定。
第三十二條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要求賠償。被要求賠償的旅游經營者應當自收到索賠要求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復;
(二)從合法權益被侵害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旅游經營者所在地或者損害行為發生地的旅游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旅游者投訴的旅游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或調解的答復,并在三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告知當事人。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理;沒有規定的,按旅游管理部門處理投訴的規定進行;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向旅游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的,由旅游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手續,并可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由旅游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旅游飯店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條的,旅游管理部門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旅游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旅游管理部門可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旅游定點單位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定點單位資格,并可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旅游經營者降低約定的旅游服務標準,損害旅游者利益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旅游管理部門可視其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對旅行社、導游人員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涉及違反有關治安、工商行政、技術監督、物價、文化、環境保護、規劃等管理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旅游管理工作人員、、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旅游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損害旅游經營者、旅游者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保護,開發、利用風景旅游資源,杜絕無序開發,建設用高新科技武裝的可持續發展的旅游生態經濟區,根據國務院頒發的《風景名勝區普理暫行條例》,建設部頒發的《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以及《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福建省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進一步加強管理的風景旅游資源指:延平湖旅游區的島嶼,沿湖兩岸的風景旅游資源;茫蕩山風景名勝區、茫蕩山旅游景區的風景旅游資源;延平區管轄范圍內具有風景旅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等文物和古樹名木。
第三條延平區區域范圍的風景旅游資源權屬延平區人民政府,風景旅游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由延平區人民政府旅游區管理機構對其進行統一規劃,嚴格保護,合理利用,嚴格管理。任何單位(含鄉鎮、街道)和個人(含山林所有者)未經有權機關批準,不得以各種形式占用,轉讓,買賣風景旅游資源。
第二章管理主體
第四條**市延平湖旅游開發區管理中心、**市茫蕩-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為延平區風景旅游資源管理主體,代表延平區人民政府行使旅游區管理機構職能,依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處罰條例》、《風景名勝區建設管理規定》《福建省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福建省旅游條例》等,分別對延平區轄區的風景名勝區和其它旅游區內的資源保護,規劃編制、開發建設、旅游項目報批、招商引資和與旅游相關的經營活動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章管理辦法
第五條延平區旅游管理機構對茫蕩山、延平瑚旅游區的歷史沿革、風景名勝狀況、范圍界限生態環境、地理、交通、游覽設施以及建設活動、生產經濟、游覽接待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資科,建立健全檔案,
第六條延平區旅游管理機構應根據茫蕩山、延平湖旅游總體規劃,確定的游覽接待容量,有計劃地組織游覽活動,不得無限制地超量接納游覽者。
第七條加強旅游區的安全管理,保障游覽者的安全和旅游資源的保護,對旅游區內的居民和游覽者,進行愛護景物、林木植被、野生動物和各種設施的教育,遵守有關規章制度,
第八條在茫蕩山、延平湖旅游區和延平區其它旅游景區內禁止傷害和捕獵野生動物,禁止開礦采石、挖砂取土、損壞植被、毀林開荒、建造墳墓。
第九條風景名勝區門票是政府對風景名勝資源實行統一管理的重要手段,門票收入是風景名勝區實行有效保護和管理的重要經濟來源,茫蕩山風景名勝區的各景區門票由風景區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第十條在茫蕩山、延平湖旅游區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旅游區管理機構的統一規劃和管理。旅游區土地、山林資源和設施實行有償使用,凡在旅游區內從事商業、飲食服務、賓館、交通運輸的國有、集體和個體企業營業,必須經旅游區管理機構同意,并在指定地點范圍內經營。在旅游區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繳納風景資源保護費,具體收費標準和征收辦法報請有權機關審批。
第四章管理程序
第十一條為加強旅游資源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和旅游區內建設房屋,修建道路,開發水利水電,企業選址等,必須事先征得所在村(居)、鎮(街)同意蓋章后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審批或簽署意見,旅游區管理機構對審批的旅游建設項目以通告形式在村(居)鎮(街)及區公示欄上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二條在旅游區內建設飯莊、賓館等旅游配套服務設施的,除征得所在村(居)鎮和區旅游管理機構同意外,在不違反總體規劃要求的前提下,須請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與景區相協調,設計風格獨特的詳規。
第五章處罰辦法
第十三條擅自改變規劃及其用地性質,侵占旅游區土地進行違章建設的,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職能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所占土地,折除違章建筑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罰款:不能恢復原狀的,經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處于每平方米100~200元的罰款。
第十四條用景名勝區進行封山育林,在風景名勝區內破壞植被,砍伐林木、毀壞古樹名術,濫挖野生植物、捕殺料生動物、破壞生態,導致特有景觀損壞或者失去原有科學、觀賞價值的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破壞活動、沒收非法所得,限期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于l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毀損旅游區非生物自然景物、文物古跡的,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毀損活動,限期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并視情節輕重,處于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破壞旅游區游覽秩序和安全制度、亂設攤點,阻礙交通.設壞公共設施,不聽勸阻的,由區旅游區管理機構給予警告,責其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于l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進入旅游區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保護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旅游資源不受破壞的義務。
一、組織領導
市旅游局成立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動領導小組,局長 任組長,副局長 任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監督管理科。各縣(市、區)旅游局,市直各星級飯店、旅游景區也要成立相應組織,切實加強對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
治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確保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火災隱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動,依法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處理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提升星級飯店、旅游景區自我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消防安全素質,確?;顒悠陂g內無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發生。
三、整治重點
(一)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實雙人值班,并持證上崗;消防安全責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是否組織消防演練。
(二)星級飯店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車道、安全出口是否暢通,是否符合要求;建筑物、尤其是高層、超高層和臨時性簡易建筑物的防火間距、耐火等級、防火分區等是否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要求;是否在公共區域和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安裝金屬護欄,消防設
施是否定期維修保養、完整好用。
(三)電氣線路、設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倉庫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的要求;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旅游景區要加強火源管理,嚴格執行區內用火審批和報備制度;要在旅游景區入口、游客休息場所、景區內的賓館(飯店)和火險重點地段豎立防火提示;要加大防火重點地段巡查力度和密度,排除隱患,加強防范;要建立健全火災應急預案,加強必要的演練與物
資準備,落實撲火隊伍和消防裝備,建立火災防控長效機制。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7月15日前)。各地各單位要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成立組織機構,明確工作職責,建立工作機制,召開專門會議,并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營造社會輿論。
(二)自查自糾階段(7月16日至7月20日)。各地各單位要對照本方案內容,立即開展火災隱患自查自糾,并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建立整改臺賬,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措施和整改完成時限。
(三)集中排查整治階段(7月21日至9月10日)。市旅游局將對市直星級飯店、旅游景區消防安全隱患開展集中排查整治。各縣(市、區)旅游局要對檢查過的單位逐一填寫《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情況登記表》,建立臺賬,如實記載檢查情況,并跟蹤督促整改到位。
(四)檢查驗收階段(9月21日至9月30日)。各縣(市、區)旅游局要認真總結工作經驗,研究制定長效管理措施,鞏固行動成果。全市大排查大整治辦公室將對旅游行業大排查大整治活動開展情況進行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各地各單位要充分認識當前消防安全工作的嚴峻形勢,增強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以建設和諧社會和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精神,層層落實責任,細化、量化工作指標,逐級逐項分解落實,按照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
(二)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各地各單位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各縣(市、區)旅游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本地星級飯店、旅游景區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市直星級飯店、旅游景區(點)要對照整治重點,逐項排查,及時
有效完成消防安全隱患整治。
(三)強化宣傳,營造聲勢。
各單位要以此次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活動為契機,圍繞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等“四個能力”,有重點地開展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迅速掀起消防宣傳教育。堅決落實消防宣傳教育職責
關鍵詞:旅游;景區;安全防護;秩序維護;策略
1 注重旅游景區安全防護及秩序維護的現實意義
旅游業逐步呈現出樂觀的發展前景。因此,旅游景區的各項管理工作總是處于如火如荼的開展狀態。毫無疑問,旅游景區內的安全防護工作及秩序維護工作是旅游業發展的重中之重。首先,景區安全防護及秩序維護能夠直接影響游客對景區的認同感和滿意度,一旦游客滿意,不僅能夠給游客帶來好的心情,也能夠通過游客達到一定的宣傳作用;其次,景區安全防護與秩序維護也是景區實現長遠發展的必備條件。安全防護工作做得好,景區秩序維護得好,能夠吸引更多的游客,旅游業的發展前景必然良好。
2 影響景區安全防護及秩序維護的消極因素
盡管景區安全防護工作及秩序維護工作得到業界的普遍重視,其現實意義也被業界所深刻理解。但是,現實中仍然存在一些消極因素影響著景區的安全及秩序。
2.1安全意識不足,制約安全防護水平的提升
首先,景區管理人員思想散漫,對安全防護及秩序維護工作并未給予過多的重視,他們認為景區的工作做得已經很到位,沒有提升的空間,因此,嚴重忽視了應當盡到的責任;其次,游客本身對于安全與秩序的重要性并未從內心給予認同,致使旅游過程中容易出現一些安全事故。
2.2安全防護機構不完善,影響景區安全及秩序
很多景區內并未設置安全防護機構,致使出現事故時無法及時有效的進行處理解決。即便有些景區設置了安全防護機構,多數時候也是臨時設置,不具備長期性。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必然影響景區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景區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2.3景區設備設施無法及時更新,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目前,很多景區的設備設施過于老化,不能及時檢測安全系數。因此,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因為設備設施老化而造成。可見,老化的設備設施是景區安全事故的潛在隱患。
2.4法律法規相對落后,無法適應旅游業發展形勢
當前,關于旅游景區安全防護與秩序維護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較為匱乏。一旦出現了安全事故,影響景區運轉秩序,極為缺乏事故處理依據,致使很多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被耽擱甚至擴大化。
3 實現景區安全防護與秩序維護的有效策略
既然景區安全防護與秩序維護工作已經得到業界的普遍認同,那么,面對景區現有的不良現狀,我們必須果斷采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大力提升安全防護與秩序維護工作水平。
3.1增強雙方安全意識,共同提升安全防護水平
首先,旅游景區工作人員要明確自身的職責。畢竟,景區是給游客帶來身心愉悅的地方,如果出現安全事故,影響正常秩序,是游客及景區都不愿看到的場景。因此,工作人員要以身作則,及時履行職責,即便出現安全事故,也容易被及時發現,處理在萌芽狀態。其次,游客本身也要遵循旅游景區的安全管理規定,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理智的控制,對于不允許進入的區域堅決不要進入,以免以外發生,對景區與游客都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3.2設置專門安全防護機構,將則落實到個人
景區旅游事業的平穩發展離不開安全防護機構的大力推進。因此,旅游景區必須要設置專門的安全防護機構,并將發揮責任落實到個人,使工作人員在防護責任的制約下,更加謹慎周全的投入工作。當然,在事故發生后,可能會促使其他一些部門參與進來,比如當地政府、保險公司等,景區應當將與政府、保險公司等部門實現事先溝通,這樣,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可以實現及時的處理,使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內及范圍內。
3.3完善更新景區設備設施,增加設備設施安全系數
2003年,趙州橋景區的閱覽室因為電線老化發生了火災,嚴重影響了正常秩序,使景區的游覽秩序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因此,景區的設備設施應當及時更新完善,設備設施往往要與社會發展及旅游業的發展相適應。如此,景區設備設施的安全系數便會提高,必然會使廣大游客受益,使景區的秩序處于高效運轉的狀態,必然也會提升景區的經濟效益。
3.4完善構建科學法律法規體系,以備適應旅游業發展形勢
旅游業的大力發展需要借助國家旅游政策的力量。然而,旅游業的發展同樣需要法律法規的切實保障。旅游景區的安全防護及秩序維護通過法律法規的調整與指導,必然能夠達到經濟效益的目標,也會滿足廣大游客的內心需求,實現廣大游客的內心愿望??梢?,法律法規可以將旅游景區的發展推向更高的層次。最終,完善法律法規,并構建科學的法律法規體系,定能使旅游業擁有更為樂觀的愿景。
4 結語
我國旅游業呈現出蒸蒸日上的良好勢態。那么,景區的安全防護與秩序維護工作必然要抓緊,要實現全方位的體現,多角度的體現。這樣,景區在帶給游客美好心情的同時,也會帶給游客更多的安全感。最終,旅游景區才能在安全環境下收獲良好的秩序。
參考文獻:
[1] 張素娟,旅游景區安全問題淺析――以石家莊旅游景區為例[J],石家莊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3):35-35
[摘要]旅游景區安全保障義務是民事法律為保護游客人身安全而確定的法定義務,該義務來自法律的規定及誠實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則,具體內容包括提醒、警示、警告、疏導、制akrON的救助。景區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傷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景區不是對一切損害都承擔責任,景區可舉證明自己已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游客的故意或過失、第三人已承擔了責任、不可抗力等情形予以全部或部分免責。旅游景區侵害行為與旅行社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損害后果,應承擔連帶責任;旅游景區侵害行為與旅行社過錯行為間接結合發生損害后果,應根據各自過錯大小及原因力比例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關鍵詞]安全保障義務;補充賠償責任;抗辨事由;連帶責任
問題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吳文景、張愷逸與受害人張淵等17人參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組織的牛姆林二日自駕游。進入景區游覽時天色變陰,原告一行建議導游調整行程,但導游堅持帶隊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導游沒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張淵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斷的馬尾松砸傷,經醫治無效死亡。法院認為,旅游服務機構及其導游負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責任,本案導游不顧惡劣天氣堅持帶游客冒險進入林區的錯誤行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馬尾松折斷傷人,事件發生后又未盡最大救助努力,這3個因素均是導致被害人張淵死亡后果發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擔90%的賠償責任,賠償原告495464.22元。這是法院運用安全保障義務確定景區賠償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該案為切入口,研究和探討旅游景區安全保障義務。
一、旅游景區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負有的合理限度范圍內的照顧、保護他人免受人身損害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首先確認了安全保障義務,是司法解釋發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調整景區經營管理者與游客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法律依據。旅游景區是指任何一個可供旅游者或來訪游客參觀游覽或開展其他休閑活動的場所,是旅游者參觀、游覽的主要場所。旅游景區以其獨特的自然、人文景觀和愉快輕松的環境帶給游客愉悅的心理感受和體驗,成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區作為一種重要的公共空間受到各種人為或自然因素的影響,使旅游景區的安全備受考問和挑戰。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線,旅游景區發生的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僅給游客的人身財產造成重大損失,也嚴重損害了景區旅游形象。
游客進入景區與景區經營者建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景區應按合同提供相應的旅游設施和服務,滿足游客的旅游休閑需求和精神滿足。為何在合同之外規定景區安全保障義務?一般認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險控制理論
經營者開發經營旅游景區,其具有的專業知識和社會經驗使他們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設施、設備的性能、狀態,景區內部及周邊地區的情況,包括社會治安狀況、氣候、地質地貌、相關法律規定、文化狀況等等,具有預見損害的信息優勢,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減輕損害的措施。因此,“在屬于不作為責任原始形態的對他人侵權行為之責任領域內,監督者控制潛在危險的義務通常來源于他對危險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論
游客進入環境優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區,獲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區憑借其經驗、知識、職業要求能發現潛在的危險,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險。這種基于雙方的合同關系及一系列宣傳的信任關系是旅游景區承擔安全保護義務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與風險相一致理論
旅游景區經營者從事旅游經營活動,并從中獲得收益。而景區人員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險,景區應從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維持安全的旅游環境。服務安全成本是現代社會商務成本的構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為積極支付和消極支付。積極支付是經營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設備和周到嚴密的管理,主動保障游客的人身、財產安全。消極支付就是經營者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對游客的人身、財產損害予以賠償所支付的費用。積極支付與消極支付呈反比關系,積極支付多則消極支付少,反之亦然。雖然資源保護型景區具有公共產品屬性,但一般靠收取門票作為管理和維護費,也應承擔維護安全的成本。
我國安全保障義務確立的直接原因是,社會公眾在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場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無法確定或無力賠償使受害人無法得到救濟,同時經營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為具有不作為的過錯,而對不作為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缺乏使某些相同類型的案件因法官認識的差異而呈現出不同的裁判結果。為統一相關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國以德國侵權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理論和我國目前的社會發展程度為基礎,以利益平衡為方法論在司法解釋中確立安全保障義務。最高法院的《解釋》列舉的經營者未包括旅游經營者,但一般認為這里的經營者采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認定方式,即指從事社會活動并從中獲利的人,因此,應包括旅游經營者。
旅游景區安全事故類型有不同的劃分方法,李洪波、鄭向敏將旅游安全事故根據景區類型分為自然資源類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資源類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張進福、鄭向敏將旅游安全形態總結為犯罪、交通事故、火災與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據發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權益的安全事故,分為人的行為造成的傷害、景區旅游服務設施設備造成的傷害、自然災害(包括動物)造成的傷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區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擴大。由于景區的義務是與特定的時空特征、環境條件相結合,因此景區義務范圍受到諸種因素的影響,如可預見性(損害事件的現實可能性)、可能結果之嚴重性、導致損害發生行為的社會價值、避免危險的費用、社會的合理期待等。
1可預見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預見到他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會對原告造成損失或損害,那么被告就被認為存在注意義務”。景區經營者應對其能預見到的損害承擔保障義務,如景區能預見到景區欄桿破損未修理,游客可能會掉下懸崖,就負有維修欄桿的義務。對于不可預見的危險如罪犯在景區對游客突然實施搶劫殺人行為,事前沒有任何征兆,具有突發性、不可預見性,不可能讓景區承擔責任。如若課以景區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景區不堪重負,將危及行業的發展。雖然景區沒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但在事故發生后有積極救助、報警的義務。
2可能結果的嚴重性。有些危險雖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發生損害卻極大,應責令經營者對此承擔保障義務。如設置標志牌,雖然不設立發生損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誤入禁止區域或迷路,損害就大了。
3導致損害發生行為的社會價值。有些旅游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但因具有娛樂和教育功能而容許其存在。如兒童冒險游樂、攀巖、蹦極、海底探險等活動均具有發生損害的危險性,旅游景點對這些危險性活動應負有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4避免危險的費用。在考察預防措施的合理性時也應考慮經營者的經濟負擔,不能為保護游客使景區承擔過重的負擔。如果景區要防止犯罪的發生,必須建立嚴密的監控系統,每個路段派人站崗,對進入景區的人進行嚴密的身份審查;對隨帶物品予以嚴格檢查。如果這樣,景區將不是景區而是軍營,這是景區不能承擔的。不能將景區視為保險箱,而應在危險的可能性和預防危險的費用之間加以權衡,在景區能承擔也應承擔的范圍內確定義務。
5社會的合理期待。游客進入景區,對景區的設施設備和服務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區應在社會公眾通常的期待范圍承擔義務。如游客相信景區不存在隱蔽危險,景區經營者應對這些危險予以消除、提醒、標示等等。
旅游景區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首先來源于法律法規規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風景名勝區條例》、《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條例,都對景區的安全管理作了詳細的規定。旅游經營者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建立安全的游覽環境。安全管理規定是景區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強制性要求,違反該規定會招致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其次,安全保障義務來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觀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體應善意地履行義務、行使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景區經營者應以游客為中心,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潛在的危險,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適的游覽環境。前例張淵案中,導游按行程帶游客上山游覽,沒有聽從游客的建議改變行程,應認為是一位盡職的旅游服務人員。但惡劣的氣候條件下,導游應預見到可能發生的危險,不考慮特定情形冒險帶游客上山,將游客置于危險境地并最終致張淵死亡,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一定過錯。導游違反的不是法律規定,而是一個專業人員應盡到的善意的謹慎的義務。
旅游景區保障游客安全的義務總體上分為積極的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和給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極的防止損害的義務,具體包括:
(一)預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統。景區必須配備與景區范圍大小、等級相適應的安全工作人員,并配置相應設施設備。在景區內建立報警點、巡邏點,組建巡邏隊,在景區值勤巡邏,及時發現潛在危險,維持良好的秩序。
2設施設備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區內的游樂設施、防護欄、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纜車、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并能保證通暢運行。
3設置標志牌和警示牌。景區應在適當位置設置規范的景區平面圖、示意圖、線路圖,使游客知曉景區地形地貌、景點布局、距離遠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險地帶、禁止區域設置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設置在明顯位置,不可有障礙物影響視線,也不可放在移動物體上。
4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對景區的游覽線路、設施設備進行巡查,一旦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消除。如清除有礙通行的各類路障,鏟除游道旁松動的山體危石,對森林中的危樹加固或拔除。景區服務人員對于游客不安全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如人員擁擠應積極疏導,不正確的操作應即刻糾正。
5旅游服務人員善意謹慎地為游客提供旅游服務。旅游服務人員本身就是旅游產品的一部分,除按職業要求完成職責外,應處處為游客想,為游客提供周到、細心和安全的服務。
(二)救助措施及時
事故發生后旅游景區應立即啟動緊急救援體系,景區工作人員應立即趕赴現場,積極進行疏散,將游客帶離危險區域。同時,醫療人員對受害游客進行及時的醫治,盡量將事故損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性質
游客進入景區與景區建立旅游服務合同關系,在景區受到傷害的游客可提起違約之訴。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確立了景區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景區未履行該義務,致游客傷亡,應承擔侵權責任,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權之訴。
景區的侵權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景區因有瑕疵的設施設備或不當服務行為致游客遭受人身損害,景區的行為與游客傷害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系;一是景區未能制止第三人對游客的傷害,景區的不作為行為與游客傷害之間具有間接因果關系。不管哪種情形,景區均對其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判斷景區是否有過錯的標準是看景區是否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謹慎提供旅游服務。前例張淵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證據證明折斷的馬尾松頂端是禿的,從中心開始向外朽爛,說明景區經營者疏于對被折斷的馬尾松的管理,顯然具有過錯。雖然當時景區遭受歷史罕見的強對流天氣(颮線)的襲擊,.導致馬尾松被大風刮斷,但景區經營者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
(二)責任類型
景區經營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傷害,應承擔的責任類型有:
1全部賠償責任。景區經營者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景區經營者對自己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2補充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游客的傷害是第三人侵權造成的,由實施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景區在提供旅游服務過程中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這種責任與全部責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損害是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不是景區經營者造成的,按照責任自負原則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者的損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景區經營者只是能夠防止損害卻沒有防止,從而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條件,加大損害發生的蓋然性,其不作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第三,實施侵害的第三人作為第一責任人,由其賠償受害者的全部損失。只有在第三人無法確定或不能全部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由景區經營者在第三人不能賠償的范圍承擔賠償責任。第四,景區經營者的責任是過錯責任。景區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當時已經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可以不承擔責任。第五,景區經營者在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實施侵害行為的第三人追償??梢姡皡^經營者對由于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是對他人損害后果承擔責任,似乎有背自己責任原則。但實際上經營者是對自己能夠制止而沒有制止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當然,安全保障義務也體現了侵權行為法旨在社會營造積極救助的人文關懷氛圍的公共政策。
(三)抗辯事由
抗辯事由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合法事由。事故發生后,景區經營者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和在何種情形下拒絕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的問題目前法律沒有規定,而這點涉及準確認定被告賠償責任的問題。筆者認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減輕或免除景區經營者的賠償責任。
1景區盡到了合理的保障義務
景區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預防措施和應對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傷害事故的發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區的設施和旅游服務,而是由于景區不能夠預見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區對這些事件的發生沒有過錯,且在事件發生后積極救助。景區是一個公共活動空間,事件如犯罪發生的突發性和不可預見性及及時的救助,阻卻了行為的過錯性,景區不承擔責任。
2游客的故意或過失行為
游客不遵守景區規定,不聽從景區工作人員的指揮,實施危險行為導致損害發生,應由游客對其過錯承擔責任。游客作為理性之人也負有保護自己安全的責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規定,使自己陷于危險處境,按風險自負原則應由游客自擔其責,景區當然不承擔責任。但景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游客明知危險卻執意所為。
在實際旅游活動中,旅游環境狀態與旅游者行為之間存在雙向影響,且兩者互為因果關系…。如果游客故意或過失行為與景區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結合造成損害,構成混合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可以根據游客過錯的大小減輕其賠償責任。為保護游客利益,使景區盡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條規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為此,景區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過失為由請求減輕賠償責任,對游客一般過失行為不能要求減輕責任。如游客因景區工作人員未說明清楚危險活動的操作規程,游客操作失當致受到損害,就屬于一般過失,不能減輕景區責任。
3第三人已經承擔了責任
如果游客所受損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為造成的,應由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三人已經按照法律規定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作為承擔第二位責任的景區就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4免責條款的效力
免責條款是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旅游景區可否通過門票上的免責條款來免除責任?免責條款是由雙方協商的,景區未與游客協商自行擬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條款,為格式條款。約定免責事項的格式條款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生效,否則無效。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旅游景區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條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游客財產損失的條款;(3)格式條款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由此可見,景區不能通過免責條款免除自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游客人身傷害的責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洪水、雷電等自然災害傷害游客,景區自身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但對于自然災害,景區能預見而未預見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區就有過錯,就不能以不可抗力為由請求免責。張淵案中牛姆林景區遭受了強對流天氣(颮線)襲擊,出現雷雨、大風,樹木被折斷。如果樹木長勢良好被折斷,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責;但砸傷張淵的馬尾松樹根部從中心向外部朽爛,景區顯有維護、管理不周之錯,當然不構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責。
三、影響景區責任的其他因素
(一)動物侵襲與責任
游客在海濱浴場游玩,被海蟄毒死的情況下,景區是否有過錯?判斷的標準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區是否能預見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該地區從來沒有出現過海蟄,不知什么原因海蟄來到這里,景區不可能預見到,則景區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如果該地區出現過海蟄蟄人,而景區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傷或死亡,景區就有過錯,應承擔責任。
(二)旅游景區與旅行社之間責任的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