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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指患者死亡或重大傷殘并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不穩定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辦、維穩辦、綜治辦、局、衛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民委、殘聯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衛生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負責重大醫療糾紛處理、協調工作。
二、處理原則
1.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糾紛,依法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2.重大醫療糾紛需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向患者及家屬告知。對患者死亡且不能確定死因或者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向死者家屬告知尸檢時限和尸檢結論的時間等有關情況,正確引導死者家屬同意對死者尸體做尸檢。
3.重大醫療糾紛在領導小組領導下處理,醫療機構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須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處理程序及部門職責
1.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后,相關科室負責人必須在10分鐘內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醫療機構負責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市衛生局和患方所在縣區相關負責人報告。
2.患方所在縣區相關負責人在接到醫療機構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及時趕到事發地點(醫療機構),并積極做好家屬的穩定工作,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協助醫療機構妥善處理好醫療糾紛,避免糾紛激化。
3.市衛生局接到縣區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或患方的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認為屬于重大醫療糾紛的,應立即向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報告,并應立即派人員到現場指導、協調處理工作,同時,將有關調查情況向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衛生行政部門對疑難病例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就患者的病情、診斷、治療等問題提出分析意見,并進行初步判定,并將意見及時向患者家屬進行反饋,同時做好家屬穩定工作。
4.公安機關在接到醫療機構報警后,應當迅速出警到達現場,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保護醫患雙方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并對有以下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1)在醫療機構擺設靈堂,舉行各種形式的祭祀活動影響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
(2)沖擊或占據辦公、診療場所的;
(3)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4)故意損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財物的;
(5)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
(6)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7)圍堵醫療機構出入通道和診療場所,限制人員和車輛出入的;
(8)拒不按規定將尸體移放法定停尸場所,陳尸要挾鬧事的;
(9)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
5.司法行政部門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應及時派人到現場協助做好排糾工作,正確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紛爭,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6.民政部門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要及時派人協助做好對尸體的處置和相關的善后處理工作。
7.市政府辦、維穩辦、綜治辦、局等相關部門,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應及時做好處理糾紛的協調和調度工作。
8.民委應協助做好少數民族患者重大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相關溝通協調工作。
9.市殘聯應做好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溝通和解釋工作。
四、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1.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依規處理糾紛的;
2.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
【關鍵詞】志愿者;災害救援
【中圖分類號】F810.45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4-4949(2014)03-0339-01
前言:
地震、海嘯等重大自然災害對人類的生命財產造成了無法彌補的嚴重損害。而迄今為止,人類依舊無法對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的發生進行準確預測以減輕或避免災害帶來的損失。因此,如何在災害發生之后將人民的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成為人類共同面對的挑戰。重大自然災害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后方的醫療救援點工作繁重,工作人員任務多、壓力大。大學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救助點用實際行動履行了志愿精神,推動社會發展進步。本文擬通過重大自然災害中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的服務必要性、實際志愿服務內容分析探討大學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的作用以及未來發展。
一大學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服務的必要性
1. 救災
“汶川”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后醫療點內志愿者服務有效協助醫療救護的實踐經驗證明志愿服務對于救災、醫療點、志愿者以及社會均具有極大意義。
重大自然災害發生具有不可預測性,且其破壞性極大,因而在災害發生后的救助需要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大學生志愿者具有身處當地、靈活、反應快速的特點,可以在第一時間到達醫療點展開救援,爭取寶貴的救援時間。
1.1 契合醫療點以及災民的需求
后方的醫療點醫務工作人員需要對傷員進行傷情分級、緊急搶救、快速分診等工作,災害傷員病情以外傷為主,伴有大失血、水電解質失衡,意識模糊等較為嚴重的癥狀,病情進展快,傷員人數多,醫護人員工作量極大。
后方醫療點多為綜合性醫院,內部構造相對復雜,病人及其家屬來自不同地區,有不同地文化背景,很難快速了解醫院的就診、檢查措施,會在登記、尋找檢查地點等瑣碎項目上耽誤大量時間。
大學生志愿者具有較高的文化背景,前期培訓時使其醫療點的布局有了足夠的了解,在志愿服務的過程中可以帶領家屬進行相應的登記,安排患者進行有關檢查,及時向醫護人員匯報患者檢查結果,最大限度贏得了治療時間。同時,志愿者服務過程中始終陪伴災民及其家屬,盡己所能安撫他們內心的不安,使之積極參與治療過程,對于災民盡快康復回歸正常社會具有極高價值。
1.2 補充抗震救災力量
“在應急救援階段,包括政府在內的任何一個公共組織的力量無法單獨滿足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所有需求?!敝驹刚咦园l主動的組織形式,與政府自上而下的救援恰好相互補充,加強抗震救災力量。
專業化培訓使志愿者掌握了熟練的技巧,可以快速提供專業化的志愿服務。后方醫療點的志愿者在培訓中明確自己的服務內容、掌握服務的技巧。對于服務內容的熟悉使志愿者有清晰的服務定位,工作細致,可以做到有效協助醫護人員、加快病人分流。
2. 志愿者
對于象牙塔內即將步入社會的大學生而言,志愿救助服務使大學生志愿者得到了特別的社會實踐機會,將平時學習的理論知識與救助活動有機融合,深入基層,實踐生命教育,提升社會責任感,實現自我成長和自我發展。
2.1 體會生命價值,升華對生命的理解
災害救助活動中志愿者參與挽救災民生命,親身參與社會實踐使其深刻地認識到生命價值至高無上,尊重、珍惜和敬畏生命。志愿者和災民溝通接觸,通過共情產生思想共鳴,災民的傷情使志愿者意識到個體健康成長,生命質量提升是社會發展的動力和社會發展的標志所在。
2.2 醫學生職業素養教育,增強職業認同感、自豪感
后方醫療救援點的大學生志愿者以醫學生志愿者為主。救援過程深化志愿者生命責任意識,明確并強化醫學生自身成長目的以及方向,加強醫學生學習動力,有助于自身成長;也直接關系到醫療質量,影響醫患溝通形式以及和諧醫患關系的建立。一線臨床醫護人員在救援工作中展現的快速反應,冷靜判斷,熟練掌握專業知識,超強體力與精力震撼著一同工作的志愿者,產生一種職業歸屬感與自豪感。
2.3 提升社會責任感
社會的急劇變遷與市場經濟的負面效應導致高校學生社會責任感弱化問題日益凸顯,人際交往中利己主義、實惠主義不斷滋生。災害救助活動具有社會性,是大學生接觸社會了解社會的平臺,通過了解使大學生意識到自己對于社會的責任。災害救助活動與一般志愿活動不同,目的性明確、社會意義明顯,志愿者積極性高,自我定位清晰,造福社會,得到他人與社會的尊重,具有較高的自我認同感,較好地實現了志愿活動的教育功能,提升了志愿者的社會責任感。
3. 改善社會志愿文化氛圍
當代社會因志愿服務了解度低、接受度低缺乏志愿服務氛圍,造成志愿服務開展難度較大,群眾受益較少。大學生群體文化程度較高,對志愿服務接受度較高。災害救助活動中志愿者對活動認識度較高,社會意義明確,對志愿服務有清晰的認識。這部分意識改變可在大學生步入社會后持續影響對于志愿服務的態度,從而逐步改善社會志愿文化氛圍。
二大學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服務的實際情況――――以華西臨床醫學院“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為例
華西臨床醫學院“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參與了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2010年“玉樹地震”以及2013年“蘆山地震”醫療點志愿服務,在實踐中總結經驗教訓,建立了一套有專業培訓、與醫護人員配合良好的應急志愿者體系。
1. 志愿者體系和培訓制度
華西臨床“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于2008年建立了“杏林風”《重大自然災害應急志愿預案》。并建立起一支應急志愿者分隊。應急志愿者分隊成員接受專業醫療救援培訓,學習掌握在醫療點有可能使用到的專業救護知識以及心理救護知識,并且通過向高級中學學生、社會服務人員等授課反復鞏固,以達到熟練掌握,隨時準備上崗的要求。災害發生時,“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自動轉化為應急指揮部,利用應急志愿者為骨干力量,組織并帶領大學生志愿者參與醫療點的救助活動。
2. 醫療點志愿工作內容及意義
醫療點救援具有專業、緊急、變化快等特點,在醫療點的志愿服務以不干擾正常救援為前提,協助救援為目的,通過對華西臨床“杏林風“青年志愿者隊參與救援情況的觀察,志愿者在后方醫療點工作內容依據是否需要醫學基礎知識背景分為專業和非專業:
2.1專業
2.1.1急診接應
協助分診檢傷涂片清創,處理病員衣物,登記并詳細采集病員信息,護送完善檢查,等候檢查結果,辦理入院手續,打印實驗室報告,分發影像報告。該部分工作平時由護士完成,而災害發生時醫護人員均任務繁重,志愿者接手該部分工作,整體病人中轉周期縮短,加快急診科病人病情判斷、分流入院,保證急診科病人周轉空間。
2.1.2 心理干預
依據對象可以分為對傷員, 地震兒童傷員進行個體及團體心理治療;對需要截肢的傷員進行截肢前、后心理干預;對傷員家屬進行心理干預;對其他志愿者進行心理干預。災害幸存者心理變化與一般傷員存在明顯差異,且更為嚴重。平時醫療點并不配置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相關心理干預工作,故而志愿者填補心理干預部分,可使幸存者積極配合診療,避免意外傷害出現,同時良好的心態也有助于傷情的恢復和社會功能的恢復。
2.1.3國際援助翻譯
服務外國地震傷員,接待外國記者,國際友人及港澳臺同胞。此類志愿服務僅在汶川地震時出現。因地震災情嚴重程度,國際救援力量是否參與,幸存者中是否存在語言不通者可考慮安排相應志愿者。災情嚴重,國際救援力量參與,幸存者中有國際友人時,此類志愿者解決了因語言不通而導致的救援遲緩,傷員無法與親友取得聯系等緊急情況。
2.2非專業
2.2.1 陪護服務
照顧傷員基本生活,提供基本外科護理及復健,對傷員及家屬進行簡單的心理干預。該類工作通常由病人家屬進行,但災害發生后常常出現病人無法與家屬取得聯系,無人陪護的窘迫場景。志愿者對病人的陪護保證病人基本生活順利完成,減輕護理負擔,使醫療資源高效配置。且此類工作專業要求較低,后期可由社會志愿者接手。
2.2.2電信服務
提供免費報平安電話,手機充電,發放免費充值卡,提供飲用水。此類志愿工作針對災害發生之后通訊不暢,幸存者現金有限或是通訊設備電量不足等無法與親友取得聯系的緊急情況進行處理,對于緩解災害幸存者的焦慮、不安情緒,營造相對穩定的治療環境也有一定幫助。
2.2.3 服務
維護醫院內部秩序,避免擁擠及堵塞通道,維持院外急診通道暢通。此類人員在實際志愿活動中任務量較小,需求較小,災情特別嚴重或者災民大批擁堵在醫療點時可適當安排,一般不做特殊要求。
2.3 志愿者安全保護
醫療點人員復雜,情況多樣,救助過程變換迅速,災害救助志愿服務較之普通志愿活動在自身保護、心理溝通等方面有著更多不容忽視的細節。
2.3.1志愿者與患者、家屬、醫院環境有密切的接觸,在志愿服務中時刻注意控制院內感染的發生、發生后及時上報可有效保護志愿者自身安全,避免發生患者之間、志愿者與患者之間感染,避免災害后次生疫情發生、爆發。
2.3.2志愿者與災害幸存者直接接觸、溝通,而幸存者經歷災害心理發生變化,癥狀表現為“災害癥候群“,此時不恰當的語言和干預措施會對災民造成二次傷害。故而,志愿者應在日常培訓中,志愿服務時謹慎措辭,以恰當的方式幫助災民宣泄情緒,并通過傾聽、陪伴等技巧安撫災民。同時也應注意避免災民因可以在志愿者身上獲得安慰、幫助產生移情,對志愿者個人產生特殊情感。
三大學生志愿者在重大災害后醫療點救援活動發展方向
我國災害應急救援體系納入志愿者起步較晚,發展很快,仍有許多需要改進完善的地方,歐美國家應急救援體系較為完善,志愿工作有系統的培訓以及保障機制,可以為我國志愿者參與到重大災害醫療點救援提供參考。
1.1建立志愿者相關法律規范
將應急志愿者工作納入應急救援體系,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志愿者招募、培訓、組織、管理、后勤保障、激勵制度等多階段多方面的政府組織、應急志愿組織作用和責任分配,明確志愿者權利義務,最大限度維護公民參與救災志愿服務的熱情,有利于營造鼓勵大學生參與志愿服務的社會氛圍,掃清志愿者參與服務的障礙,才能充分發揮志愿者積極性、動員快速等特點,提升社會整體應對重大災害的能力。在這一點上德國針對應急志愿者建設的單行法有《災難救助法》、《聯邦技術救援志愿者法》等。美國于1988年制定了《斯塔福特救災與應急救助法案》明確規定了志愿者在應急救援中的任務。
1.2 嚴格規范培訓
為保證志愿者在緊急情況下快速、準確反映,積極響應應急志愿者管理需要,真正做到“招之即來,來之即戰“的需求,需要在平時對志愿者進行系統、專業培訓。志愿培訓的主要目的是使志愿者有應對突發事件的知識、經驗和反應力,著重點應在長期化培訓以及實際操作能力的培訓上。在這一點上德國對志愿者進行基礎性和強化培訓的架構層次值得我們參考。同時加拿大應急管理學院通過室內課堂的桌面演練和室外災難現場的救援模擬等形式的實際操作訓練也值得我們參考
1.3 完善的激勵機制
志愿工作非營利、不索取并不意味著一無所獲 。因此,對應急志愿者的激勵,不僅注重精神上的鼓勵,而且還可以有物質上的激勵,甚至金錢上的回報,只不過這些報酬的兌現是用特殊的形式而已。完善的激勵機制將鼓勵更多的人積極參與志愿活動。如現行的德國、韓國通過一定期限的應急志愿服務可以免除兵役,志愿工作中工資照常支付,學生可以獲得相應的獎學金支持等形式建立了針對應急志愿者的激勵機制。同時還建立了相應的志愿者獎項以鼓勵人們參與應急志愿服務。
參考文獻
[1] 艾春霞 李秋林等人,汶川地震中四川大學華西臨床醫學院/華西醫院青年志愿者工作[J].中國循證醫學雜志,2008, 8(7): 499~501
[2] 楊潔,胡子祥,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救助中高校青年志愿者服務研究,黑龍江高教研究No. 9 2010,serial. No.197。
[3] 張磊, 應急救援隊伍建設: 德國模式及借鑒, 國家行政學院學報 2012. 3.
[4] 宋勁松, 王宏偉, 美國應急志愿者管理制度及其經驗借鑒, 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12,4 .
第一條為切實維護各醫療單位的正常醫療、工作秩序,保護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患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衛生部、公安部關于加強醫療機構治安管理維護正常診療秩序的通告》等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重大醫療糾紛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患雙方對診療后果及其原因有分歧,患方出現故意毆打醫務人員、損壞醫療機構公共財物、占據辦公、診療場所、拒絕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拒不尸檢等影響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的醫療糾紛。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是指因重大醫療糾紛導致醫患矛盾激化,危及醫療機構、醫務人員和患者安全以及擾亂醫療機構工作、醫療秩序的。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全縣各醫療機構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的處理工作。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四條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處理,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分工負責。成立重大醫療糾紛引發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名單附后),領導小組負責統一指揮,調度安排應急處置工作,各成員按照分配的工作崗位,各司其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處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衛生部門職責
第五條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防范、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預案,預防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發生,及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并加強與公安、民政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
第六條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成立由院長任組長的重大醫療糾紛處理工作小組,工作組由醫務科、護理部、涉及醫療糾紛科室、保衛科和醫院辦公室等相關科室人員組成,負責處理有關事宜,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釋和說服工作,緩解醫患矛盾。如果發生擾亂醫院工作秩序的事件,應該立即報告縣衛生局和公安局,由縣衛生局、公安局向縣政府報告。對一般醫療糾紛事件要以書面形式或電話2小時內報縣衛生局備案。
第七條醫療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有條件的單位應在接待投訴人時進行實時錄像和同步錄音,并妥善保存錄像錄音資料。
第八條在重大醫療糾紛引發處置時發現患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醫療機構內部保衛部門應立即在職責范圍內處置,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有關情況:
(一)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二)故意損壞公共財物的;
(三)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
(四)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五)占據辦公、診療場所、搶奪醫療文書或醫療物品,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
(六)在醫療機構內或大門口設靈堂、堵塞通道及大門,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當公安機關依法參與處置時,醫療機構要確定專人與公安機關保持聯系,要安排工作人員在現場做宣傳、疏導工作。
第十條接到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報告或患方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重大醫療糾紛處理申請后,由縣衛生局牽頭負責醫療糾紛的調查處理以及對外信息、情況匯報和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并負責醫療糾紛調解工作,指派工作人員到現場指導、協調處理工作。
第四章公安機關職責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引發報警后,要迅速出警到達現場,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保護醫患雙方人身安全。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對重大醫療糾紛引發中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立即制止,對嚴重危害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依法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對重大醫療糾紛引發中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快偵快辦,依法處理,對違反治安管理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民政部門職責
第十四條民政部門要配合衛生部門做好重大醫療糾紛中貧困人群的救助工作。
第六章鄉鎮人民政府職責
第十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高效、靈敏的情報信息網絡,加強對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掌握和研判,逐步形成完善的預警工作機制。對可能引發大規模的重大醫療糾紛信息,特別是苗頭性信息進行全面評估和預測,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第十六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引發報告后,應立即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領導、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七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對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主要負責人要迅速趕赴現場,了解引發事件的起因和有關情況,提出工作方案,直接指揮現場處置工作,并帶頭與有關部門的負責人面對面地做群眾工作,及時疏導化解矛盾沖突,盡快平息事態。
第十八條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協調律師、人民調解組織、基層司法所參與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調處工作;認真研究處置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相關法規、政府規章,依法妥善處置事件。
第十九條對平息后的重大醫療糾紛引發的,事發地鄉鎮政府要繼續做好群眾工作,妥善解決遺留問題,消除可能導致事件反復的不安定因素,進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強跟蹤調查,防止事件反復。
第七章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凡發生醫療事故或可能是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事件,當事的醫務人員應立即向本科室負責人和單位領導報告,單位領導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報告。對出現本預案第八條所列情況的要及時向公安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報告。患者及其家屬可向醫療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查處要求。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接到醫療糾紛的報告后,應立即由本單位的醫務科負責調查、處理或確定專人調查處理。衛生行政部門在接到醫療糾紛案件的報告后,應督促醫療單位作好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醫療糾紛后,醫患雙方可在自愿、平等、誠信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處理,如達成和解協議,處理即告終止。對投訴到衛生行政部門的醫療糾紛,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作好接待和說服工作,并與事發醫療機構聯系,進行協調處理。對衛生行政部門已參與,經多次調解仍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患者或家屬應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
第二十三條為查明醫療糾紛案件的原因,醫療機構和死者家屬可以提出尸體檢驗的要求。如因拒絕或拖延尸體檢驗而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由拒絕或拖延一方負責。尸體檢驗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死者家屬應將檢查后的尸體及時進行火化或安葬。
第二十四條收到尸體檢驗鑒定結果后,醫患雙方應當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清責任,劃分責任大小,確定醫方存在責任的,醫患雙方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理》的規定,通過醫患雙方協商、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訴訟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等方式,妥善解決醫療糾紛。
第二十五條因醫療過失或醫療并發癥致殘但不需繼續治療的住院患者,其家屬應及辦理出院手續。對于無理糾纏,拒絕出院的,經勸說無效,醫療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對以醫療事故為借口要挾、損壞公物,毆打辱罵醫務人員,聚眾鬧事,以及其他行為擾亂醫療單位工作秩序者,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鍵詞] 醫務社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醫患沖突;和諧醫患關系;
改革開放以來,醫療體制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政府對醫療健康服務領域的資助不斷減少,導致醫院的盈利性增強,老百姓看病治療的成本增加,由此帶來了各類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導致醫患關系更加緊張。目前,學術界對醫患關系的研究比較廣泛,經整理發現,眾多研究或集中在如何發揮政府、院方在緩解沖突中的重要作用,或集中研究醫務社工作為第三方力量在調解醫患糾紛中的作用,而對醫務社會工作作為一種專業手段,在預防醫患糾紛的重要作用探究較少。不同上述研究,筆者認為對于醫患關系的處理,比起事后的補救,事先的預防更應該受到重視。本文將結合最新階段醫患沖突的重要特點、醫療調解組織發展的特點對醫務社工加入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必要性進行探討,以發揮醫務社工在預防及調解醫患沖突中的作用,為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提供參考意見。
一、 我國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發展狀況及特點
醫患糾紛與民眾生命權和健康權直接相關,近年來,醫患沖突的處理難度逐漸加大,其規模也由個體家庭事件轉為,已經成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突出問題。但在我國醫療服務體系及醫院的救助系統中,沒有解決該類問題的專業人員及相應渠道。新時期,在有關專業人士的努力下,我國成立了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成為了人民醫療糾紛調解工作的主要內容。當前我國醫療糾紛調解組織的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作為第三方調解機制,調處結果更具公平、公正性
傳統的醫療糾紛解決方式多為醫患雙方間的協商和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出面解,這種由利益雙方直接進行對峙調解的方式,往往導致了更大規模的醫患沖突,使得調處結果不被雙方接受。由于患者對衛生部門的不信任,認為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間關系更加密切,所以政府相關部門的介入有時會導致糾紛更加復雜,調解難度加大。新時期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來調解醫患糾紛,從醫療體制機制上確保調解的公平公正。從組織人員組成看,該組織是由法律、醫學專家及人民調解員組成的專家團隊,他們的工資是由政府撥款發放,而不是來自院方或者患方委托;另外,該組織免費接受民眾咨詢,并受理、調解醫療糾紛,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調解結果的公正。
(二)人民滿意度高,調處效果顯著
2006年,山西省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下稱醫委會)作為中國第一家專業性成立,據其相關數據顯示,2007年共處理醫療糾紛233起,其中圍堵、陳尸醫院等重大糾紛134起;2009年處理453起,重大糾紛107起;2012年處理1970起,重大糾紛只有78起。從全國的數據統計看,僅2011年1月到10月,全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專門組織共調處醫療糾紛14976起,其中調處成功12218起,成功率81.6%,滿意度達95%;2013年工調解醫療糾紛6.3萬件,成功了達88%。直觀的數字變化讓我們看到了第三方調解機構存在的必要性。
(三)組織規模范圍擴大,調處隊伍深處基層
在山西省調委會的帶領下,調解隊伍也逐步向該省的各個地方及其他省市延伸。到2011年10月,全國已成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專門組織1358家,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網絡地市級以上全覆蓋,縣級覆蓋達到73.8%。截止至2014年5月,全國共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3396個,人民調解員2.5萬人,55%的醫療糾紛委員會有了政府的財政支持。
(四) 調解功能強大,預防功能不明顯
通過一系列醫療糾紛調解成功的數據我們可以看到,醫療調解組織在調處醫患沖突中的重大作用。伴隨著較高的調處成功率,筆者發現,醫療糾紛事件的整體數量卻在逐年遞增,這很明確的反映了該組織在預防醫療糾紛功能的欠缺,急切需要相關的措施進行補充。如2013年受“溫嶺殺醫案”的影響,山西省的重大醫療糾紛事故有了大幅回升,也讓我們看到了這種事后調解形式的不穩定性。
二、醫患沖突的特點
作為第三方調解組織調處的對象,醫患沖突也隨著社會轉型,各類社會問題的出現,不斷惡化。根據醫療沖突在不同時期的特點,積極采取有效的調解措施應對是調解中的一大難點。下面是筆者結合近幾年的醫療糾紛事件總結的醫患沖突的特點:
(一)醫患沖突程度升級,嚴重惡性傷醫甚至殺醫事件頻發
2005年6月至7月,中華醫學管理學會對全國270家各級醫院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全國73. 33%的醫院出現過病人及其家屬暴力毆打、威脅或辱罵醫務人員的事件; 61. 8%的醫院發生過病人過世后,病人家屬在醫院內擺設花圈、燒紙錢、設置靈堂。[1]而近年來,醫患沖突的程度不斷升級,僅2013年10月,上海中醫藥大學、廣州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浙江溫嶺第一人民醫院、江西南昌第一醫院接連發生四起大規模的暴力傷醫、打砸醫院事件。而在10月25日浙江溫嶺患者行刺醫生事件中,最終導致醫生1死2傷。在醫患之間喪失信任的當今社會,此類惡性事件頻發無疑讓醫患關系降至冰點。在一個治病救人的場所中,各類威脅生命安全的行為不斷上演,這種互相防備的關系只能導致兩敗俱傷。
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現狀
1.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缺陷自力救濟是指權利人的權利遭受侵害在國家機關未能提供及時保護的情況下以個人的力量進行保全性自救的行為[4],是在法律不禁止情況下的救濟。雖然糾紛雙方對自力救濟高效、快捷的和解效率給以認可,成為了主流,但是糾紛民事主體是由復雜的個體組成,每個糾紛案例又具有很大的差異,使糾紛的解決具有很強的嚴肅性、復雜性、差異性。糾紛自力救濟存在嚴重利益沖突,具體表現在醫患雙方當事人合法權利的公平合理性保障方面、醫方所遭受的非理性傷害、糾紛雙方心理層面打擊、國有資產可能面臨流失現象[5]。
1.2醫療糾紛公力救濟缺陷在醫療糾紛化解中,國家推崇司法途徑解決。據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過去兩年醫療糾紛司法審理數據統計顯示:醫療糾紛案件初級審理至判決書執行周期平均為十四個月。現階段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標的偏高,法律費用也有所遞增,訴訟審判程序中每年賠償金額也逐年遞增,導致司法維權經濟和時間成本加大。如果遇到案件審理時限過長,醫療責任參保保險公司又發生更迭,非保險期限內理賠款項將拒付,則會加重了院方經濟負擔。其次我國醫療損害鑒定體制存在制[6],一方面是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另一方面是司法鑒定。二者在鑒定機構成立依據、內容、程序、結論各不相同、各有優缺點。醫療損害責任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臨床醫學行為的鑒定,鑒定人員有穩定的專家庫遴選機制,活動即科學又專業,屬于一級學科(含基礎醫學和臨床醫學),對醫療鑒定具有高度專業性。其鑒定內容符合《侵權法》規定的醫療損害責任認定的內容,但是鑒定結論沒有使用法言法語詳細分析醫院過錯和明確的責任比例、參考度等。法院法官以醫學會鑒定人不在鑒定結論上簽字和不出庭質證為由不予采信,故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效力逐漸淡出,尤其在北京等地區更加突出。司法鑒定為法醫學類的鑒定,屬于基礎醫學下屬的二級學科,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鑒定人員是由法醫、法官、律師等其他人員組成,臨床醫學專業水平參差不齊,人員構成缺乏科學性、合理性,且很不穩定,司法鑒定結論也沒有嚴謹的三級負責制。又因屬于營利性組織,企業為了生存往往以患者為弱勢人群和醫師告知不足為代價,鑒定費用、鑒定責任比例、參考度遠高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用。法官又無法判斷專業性很強的醫療糾紛事由,完全依賴司法鑒定,審理中法官采信了司法鑒定責任度上限裁定糾紛,醫方實際承擔了較高的鑒定責任,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糾紛判決中法官的裁量權。糾紛雙方的大部分醫療糾紛在綜合考量后多采用自力救濟解決糾紛。
2完善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質量控制
2.1暢通醫療投訴渠道以醫療糾紛自力救濟“人本醫療”理念為指導,重視患者合理需求。全市試點在2013年8月設立“住院服務中心”集中管理全院各科住院床位,減少了患者住院難引發的各種醫療投訴即簡化流程提高效率,大大縮短了患者住院日和住院費用;在2014年5月全市試點啟動醫療投訴直通車,在醫院門診大廳設立了“一站式服務中心”,形成了開放統一醫療投訴接待窗口,由門診辦公室負責,門辦、社工辦、醫保辦、咨詢各自抽調專業熟練懂政策、懂管理人員接待患者,將醫療投訴接待關口前移,綜合辦理醫療投訴事宜,對醫療糾紛進行早期防范。
2.2醫政管理隱患排查在重大醫療糾紛處理過程中,作者認為醫療技術是影響醫患關系的核心問題[7]。2013年我院首先建立了醫療主管院長負責的行政管理查房制度,由醫務部牽頭,醫務處、社工辦、門診部、護理部、臨床科室等部門中層管理者組成,查房主要內容是醫療質量管理,領導干部深入臨床科室現場辦公,針對醫療管理不到位科室進行醫政管理綜合會診,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指導與預警,特別是急、危、重癥患者診療方案予以專業質量管理指導;同時每季度對全院各科進行醫療糾紛隱患排查,例如:科室自查與長期滯留患者監控、征詢相結合,分析原因進行早期有效干預,事后對整改干預手段、措施、結果進行效果評價。大力發揮醫政綜合管理優勢,提高全院各科管理層防范與處置醫療糾紛能力,將早期預警隱患化解在萌芽狀態。
2.3醫療糾紛節點糾錯在醫療糾錯管理中要求各科主任從源頭上強化醫療質量管理,分別把守醫療糾紛處置中涉及醫療專業關口問題的解釋權,建立科主任直接領導下的醫療糾紛負責人制度,使醫療糾紛處置中醫療專業問題解釋與答復更加精準到位;加強全員醫務人員定期法律法規教育、培訓、考核力度,例如:每年定期聘請資深律師、法官、衛生法學專家進行典型案例解析與相關知識培訓,打造醫務人員成為具備業務精湛、服務到位專家,并且能夠正確認識與識別醫療執業中法律底線,成為法律底線的守門人;我院還定期修訂醫院醫療糾紛處罰管理規定,制定了詳實醫療糾紛處罰條款,對不稱職員工進行訓誡和嚴厲處罰,增加了重大醫療糾紛案件涉及管理者和個人的糾錯成本,警示提升全員風險意識。
3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關聯要點
3.1醫療糾紛自力救濟有效溝通民事糾紛雙方權利維護與權力正確應用是社會進步的表現,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正確識別是糾紛化解的前提,也是維護了糾紛雙方對依法所享有民事權利中處分權。例如:在重大突發患者意外死亡家屬接待中,負性心理使患方家屬產生非理性的判斷,加之各種主客觀原因易引發過激行為,導致醫療糾紛危機狀況出現[8]。在醫療糾紛協商前:要掌握醫療糾紛的全部病案資料做到心中有數,特別要認真閱讀病案中有質疑點的診療記錄,同時熟知與死亡患者有直系法律親屬關系和贍養關系人信息,熟知民事人身醫療損害案件中賠償標準。醫療糾紛協商中:首先在家屬集體約談中做到耐心傾聽、態度誠懇、措辭謹慎;其次仔細觀察家屬負面情緒由來,要做到始終把控維穩協商氛圍;其三要認真聽取患方核心話語權人所表述主要訴求,對具體賠償款上下限和協商難度進行評估(即糾紛雙方權利和權力);其四為協商中要循序漸進有理、有力、有據,對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權限和利弊正確表述,告知患方醫療糾紛處理程序,引導家屬選擇對糾紛雙方有利的救濟方式。特別要注意,在呈遞醫調委醫療糾紛質證陳訴材料時,要充分認識到質證材料嚴謹完整的重要性,還要積極配合、認真準備、與協調員充分溝通。
3.2醫療糾紛自力救濟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當代醫學科學突飛猛進新技術廣泛應用,法律法規條款必然存在嚴重滯后性、局限性。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具有完整的社會屬性,決定了糾紛處理的復雜性、差異性,使重大醫療糾紛處置難度加大。例如:醫賴行為是以醫療糾紛為由,長期霸占病床等醫療資源,拒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民事訴訟等法定爭議解決途徑,并要求高額補償的非暴力手段尋求的救濟和義務規避[9]?;颊哚t賴行為侵占了醫療優質公共資源即其他患者的使用權,同時也損害了醫院正當權利。為妥善解決此類糾紛首先將組織召開院內醫療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相關科室主任、醫療專家聯合討論,多方聽取專家對診療過程分析見解,逐層剝繭找出用原詞醫療糾紛解決的突破口,確定診療過程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過錯與患者人身與財產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以及過失大概責任度三要件,以民事訴訟法中現行公力救濟中醫療損害人身賠償標準為準繩,發揮自力救濟溝通協商技巧主動進行糾紛談判;其二引導患方在醫調委進行糾紛裁定,將糾紛調解結果進行三方確認簽署調解協議;其三醫調委因該機構屬性決定了協議只具有合同確定力、無強制力;應將該調解協議與公力救濟對接契合一次性解決糾紛(基層法院:綠色通道進行司法裁定、司法調解的確認),避免醫療糾紛后續遺留問題司法審理一事再理發生。典型案例一:產科某患者女性32歲高齡高危妊娠分娩時發生新生兒重癥窒息后夭折,患者已高齡對能否再次受孕表示懷疑,在出院檢查中未確認一定有這種可能,但患者仍要求高額賠償,拒絕司法鑒定、拒絕結賬不出院;典型案例二:某患者男性56歲高空墜落致粉碎性腰椎骨折,擇期行腰椎骨折錐體復位弓根內固定術,手術非常成功。由于患者是高能量性損傷,且對治療方法均無良性反應,導致術后患者出現傷口感染再次清創,經治療后下肢功能恢復近80%,家屬認為與期望結果相差甚遠,故長期占據醫院床位2年之久。我們大膽嘗試了上述措施,有的放矢,在不違反強行法條規定下最大程度優化當事人有效合法權力和權利,成功地化解了類似醫療糾紛案例。降低了糾紛雙方時間、經濟成本,提升了公立醫院優質資源利用的社會效益和效用。
4結論
關鍵詞:醫療機構;律師;醫療糾紛
近年來,各級醫療機構再次成為社會聚焦點,醫療糾紛層出不窮,成為社會矛盾最為突出的熱點之一,在不少地方甚至釀成大型社會沖突。其中醫療糾紛上升為訴訟案件的比例逐年上升,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為例,2000年至2002年,該院共審結醫療糾紛案件149件,其中2000年度20件,2001年度51件,2002年度78件。[1]為此,全社會關注醫療糾紛,討論醫療糾紛,國家適時出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新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各級醫療機構也不得不正視各類醫療糾紛,制定應對措施。但醫療糾紛首先是一個法律問題,其次才是一個醫學問題,醫療領域成為律師拓展業務的新空間,成為傳統律師業務的新視點。
1 律師全面介入醫療糾紛的必要性
何謂醫療糾紛,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并沒有統一的界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法學工具書上也沒有公認的定義。有學者認為,醫療糾紛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的任何爭議;狹義的醫療糾紛僅“指由于病員及其家屬與醫療單位雙方對診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后果及其原因認識不一致而向司法機關或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控告所引起的爭議”[2]。筆者認為,狹義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其它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夺t療事故處理條例》[3]是處理醫療事故最直接的法律依據,而《民法通則》及大量的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是處理醫療損害糾紛的法律依據。除此,在診療活動過程中,侵害患者身體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糾紛也時有發生,且更易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本文中筆者討論的醫療糾紛集中在狹義上的醫療糾紛以及因診療行為侵犯患者人格權的醫療糾紛,即具有典型性的醫療侵權糾紛。
作為醫療機構的管理層,急需運用法律知識來處理各類的醫療糾紛,積極倡議和引導律師全面介入醫療機構,加強醫療機構的應對能力和提高管理效率已是不可回避的現實需要。
1.1 醫療機構不可避免會出現醫療糾紛
正如現代工業的飛速發展不可避免的帶來工傷事故一樣,醫學科學自身的探索性、認識人體科學的循序性,使得醫療糾紛一直伴隨著醫療技術的進步而迅速增加。雖然許多醫療糾紛并不一定是醫療事故,但是醫療糾紛卻是醫療機構發展面臨著的重大問題,根據中國醫師協會2002年對114家大型醫院的統計,從1999年起平均每家醫院發生糾紛66起,發生打砸醫院事件5.24件,打傷醫師5人,醫療糾紛最高賠付金額為92萬元,平均每起醫療糾紛賠付金額10萬元。[4]
1.2 醫療糾紛不但是醫學問題更是法律問題
醫療糾紛不但表現為醫療技術自身的不成熟導致患者受到損害,更多表現為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違反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損害患者而產生的爭議。因此,醫療糾紛的出現其根源是醫學問題,也是醫院的管理問題,但處理醫療糾紛時首先是法律問題,這涉及法律的程序法和實體法運用,律師的專業法律知識和成熟的駕馭案件經驗就成為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1.3 實踐證明律師介入醫療糾紛取得良好效果
社會普遍認為,在醫患關系中患者是弱者,患者因為醫學知識的普遍缺乏博得了廣泛的大眾同情,在法律天平上由此得到了特殊的照顧。而醫療機構雖有醫學上的優勢,但社會輿論片面的引導,法律制度架設的“偏向”,法官情緒的憐憫,以及所掌握法律知識的嚴重匱乏,使得在處理醫療糾紛,特別是醫療糾紛訴訟案件時,無法適時、恰當、準確、有力地應對。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發揮作用的時期,因為醫患矛盾不突顯導致律師沒有太大作為;而隨著醫療糾紛大量發生,法律制度不斷健全,特別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臺及醫療侵權糾紛舉證責任的明確法定,推動了律師全面介入醫療糾紛。事實證明,律師介入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是必要的,也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2 醫療機構醫療糾紛中的律師實務
2.1 參與醫療糾紛非訴訟的協商解決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5]將協商解決分為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和在衛生行政機關主持下的協商解決兩種方式。在現實中,醫患雙方的自行協商解決方式往往忽略律師的作用,這顯然是錯誤的。當患者在醫院死亡或者造成比較嚴重后果后,患者及家屬的矛頭往往會直接指向經治的醫務人員,有時還會轉向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去發泄激動和不滿的情緒,近幾年來聚眾在醫療機構鬧事的事件經常見諸于報端,個別地方甚至發生了毆打、殺害醫務人員的惡性刑事案件,所以醫療糾紛出現后,醫院的工作人員往往不宜直接出面做家屬的工作。律師不是醫療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社會上受到普遍尊重,律師參與到醫療機構與家屬談判往往較易得到患者的接受,起到“緩沖帶”作用。同時,律師的介入對雙方談判人員確定爭議核心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化解醫患矛盾,平息醫患沖突,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筆者認為律師應從如下幾方面開展工作: 2.1.1 律師爭取盡早介入醫療糾紛法律事務,參與談判。實踐表明,醫療糾紛發生初期,患者往往會直接找到醫療機構要求協商解決,這時是律師介入的絕好時機。一方面,律師幫助醫療機構對整個事件進行恰當地評估,為醫療機構下一步決策提供法律依據和法律方案;另一方面,律師征得醫療機構同意可選擇合適的機會協同醫務代表與患者見面,配合醫務代表解釋醫學問題時,對相關法律問題做出說明。
2.1.2 幫助醫療機構克服醫療糾紛“家丑不可外揚”的狹隘思想。實踐中,許多醫療機構不到訴訟時不請律師介入,理由是律師為“外人”,“家丑”是自家事,擔心泄露糾紛細節,在社會上甚至媒體上造成不良聲譽。作為律師特別是擔任醫療機構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應說服醫療機構克服這種偏見,強調為委托人保密是律師的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
原告:邱石玉。
被告:哈爾濱市大眾醫療保健用品廠。
1984年6月,邱石玉從黑龍江省阿城市新華服裝廠調至哈爾濱市香坊蓬靠廠(現大眾醫療保健用品廠,以下簡稱大眾廠)任廠長。為挽回工廠虧損局面,該廠聘請了哈爾濱市中醫院病退醫師關偉為副廠長,由黑龍江省科協常見病門診所所長、中藥研究所顧問、老中醫張寶衡(現已去世)提供中藥處方,大眾廠購買各種研制用材料、藥品,提供廠內設施、場地和人力,共同研制藥物保健褲衩。1984年8月,省醫院肛腸科、省中醫院、省科協常見病門診所對試制產品進行了臨床觀察;同年10月8日,又經有關方面專家對“藥物褲衩”進行了技術鑒定,確定了其療效作用。哈爾濱市科委為此向大眾廠頒發了“技術鑒定證書”,向邱石玉、關偉頒發了“科技成果證書”。產品鑒定費由大眾廠支付。而后,大眾廠開始正式批量生產“婦女用藥物褲衩”和“周圍疾病藥物褲衩”兩種產品“。1985年1月,邱石玉以本人為一方,大眾廠為受讓方,訂立了上述兩種藥物褲衩的”技術轉讓協議“。在協議中,大眾廠一方只蓋有公章,無法定代表人簽字。邱石玉依據該協議得到技術轉讓費4。2萬元。1985年4月16日,邱石玉又以個人名義向國家專利局申請兩項發明專利。專利申請費2200元由大眾廠支付。大眾廠的上級主管部門哈爾濱市聯誼企業公司、街道辦事處對此提出異議,并致函國家專利局,認為該兩項技術成果應屬大眾廠所有。但專利局以”此異議未以大眾廠名義提出“為由而將函退回。1986年末,邱石玉離開大眾廠。1989年2月9日和5月31日,中國專利局將兩項”藥物褲衩“的專利權授予邱石玉。而后,邱石玉以大眾廠侵犯其專利權為理由,起訴至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大眾廠停止侵權生產,給付技術轉讓費,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大眾廠辯稱:該兩項科技成果是以單位的名義,利用單位的資金研制成功的,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專利權應歸單位所有;技術轉讓協議是邱石玉利用廠長職權,以法人名人與自己簽訂的協議,應認定為無效。
「審判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1984年6月,邱石玉將在此之前已完成試制并經過臨床實驗的“婦女用藥物褲衩”和“周圍疾病藥物褲衩”兩項技術發明及試制樣品帶到大眾廠,并任該廠廠長,大眾廠于1985年初開始批量生產。同時,邱石玉與大眾廠簽訂了“專用技術轉讓協議”,約定:邱石玉將上述兩項技術轉讓給大眾廠,轉讓費按銷售收入提成(每個藥墊0。02元),提成期為兩年(1985年1月至1986年12月),在產品投放市場取得經濟效益后,大眾廠給邱石玉5000元獎勵。合同簽訂后,雙方未能按協議履行,邱石玉于1986年底離開大眾廠。1987年12月,大眾廠在《家庭生活指南》雜志上刊登廣告,稱上述兩項科技成果專利是屬于該廠的。為此,邱石玉請求黑龍江省專利管理處調處。經該處調解:科技成果是邱石玉的非職務發明,大眾廠可在原協議范圍內繼續生產該產品。中國專利局于1989年2月9日和5月31日分別授予邱石玉兩項專利權。
據此,該院認為:中國專利局認定這兩項科技成果的發明人為邱石玉,并授予其專利權,合法有效。在邱石玉與大眾廠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及調解協議中,大眾廠已承認該兩項專利權為邱石玉所有。大眾廠所訴理由不能成立。1987年以前的技術轉讓費用,大眾廠已用藥墊形式承付,1988年開始的技術轉讓費用,應按大眾廠實際生產量計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第六十二條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于1991年11月29日判決:
一、兩項技術的專利權為邱石玉所有;
二、大眾廠付給邱石玉技術轉讓費80479。60元(每片藥墊0。02元,從1988年至1991年);
三、1992年至1999年的技術轉讓費,依大眾廠實際生產量計算給付。
大眾廠不服,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這兩項科技成果,是執行本廠的任務,利用單位的名義和資金,多人共同研制成功的,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專利權應歸單位所有;邱石玉與其所領導的企業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是非法的,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邱石玉辯稱:這兩項科技成果,是我于1984年6月來大眾廠前就已完成試制并經臨床實驗;來廠后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大眾廠承認其技術是屬于我的。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如案情部分所述,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邱石玉在1984年6月調至大眾廠以前就已完成兩項技術發明的試制和臨床實驗,查無實據。邱石玉以本人名義與自己擔任廠長的大眾廠所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應認定為無效。邱石玉以大眾廠廠長的身份,利用該廠的物質條件,參與并組織研制的兩項藥物褲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應認定為職務發明,其專利權應屬其所在單位大眾廠所有。邱石玉要求大眾廠賠償其侵權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駁回。訴訟中大眾廠表示鑒于本案形成的歷史原因,對邱石玉在本案終審判決前的侵權行為不予追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于1993年6月3日判決:
一、撤銷原審判決;
二、“婦女用藥物褲衩”和“周圍疾病褲衩”兩項專利權歸大眾廠所有。
「評析
在這起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是兩項專利發明屬于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二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以下三個問題入手,查證分析,使這起案件得以正確處理。
一、兩項科技成果是邱石玉來大眾廠之前就已完成試制和臨床實驗,并把試制樣品帶到大眾廠的,還是來大眾廠以后與他人共同研制成功的?查清這一事實,是明確兩項專利權屬于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以正確處理該案的關鍵。
大眾廠前身原系哈爾濱市香坊蓬靠廠,主要產品系苫布及部分服裝。邱石玉來該廠前曾在阿城市新華服裝廠工作,本人并無醫藥專業方面的知識及從醫經歷,與后來主要研制發明人關偉、張金衡等亦無來往關系。兩項科技成果,是在他到大眾廠擔任廠長后,為扭轉該廠的虧損局面,才開始組織研制,并特聘請中醫師關偉擔任該廠副廠長,在老中醫張金衡等人的幫助下,共同研制完成的。同時,該兩項科技成果的研制,利用了本單位的設施、場所、人力和資金。根據專利法第六條:“執行本單位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的規定,應確定為職務發明。邱石玉作為當時的蓬靠廠廠長,以其名義提出任務并組織研制,發揮的是法定代表人的職能作用,而不是主要研制、發明人的作用。因此,不能確認邱石玉是該兩項科技成果的發明人,就更談不上是其非職務發明。
二、邱石玉與本單位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1984年10月,兩項科技成果通過了哈爾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專家鑒定,并在技術鑒定證書中明確認定:研制單位是大眾廠,授予參加研制的人員邱石玉等人科技成果證書。邱石玉利用自己擔任廠長的職務之便,以自己為一方,與自己領導的工廠為另一方,簽訂了“技術轉讓協議”。合同一方由邱本人簽字,工廠一方無人簽字,僅蓋有一枚工廠公章。這實質是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簽訂的合同。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人超越權限簽訂的合同或以被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的其他人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的規定,該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