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1-14 02:03:40
序論:在您撰寫歷史劇論文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但是,當下的歷史劇并非如此。當下的歷史劇至少在這樣幾個方面背離了這個傳統。
缺乏嚴肅的歷史觀。
歷史到底是人民創造的還是帝王將相創造的?這不是小問題,而是大問題,如果我們承認歷史是人民創造的,那么我們的歷史劇就會關心歷史中小人物的命運,關心那些在歷史事件的底層,然而卻是歷史進步和發展實際支撐者的小人物?,F在的情形正好相反,演了慈禧、康熙、雍正、乾隆等等帝王還不算,還要把馬皇后、還珠格格、紀曉嵐什么的一同搬上熒屏,我們的歷史劇中充斥著帝王將相,甚至各式各樣的皇后、皇女,卻沒有真正的人民。是不是這些歷史劇的創作者真的覺得人民的生活沒有戲劇性、藝術性,不值得關注呢?是不是這些歷史劇的創作者覺得人民的命運、人民的生活只是帝王將相的背景,他們于人類歷史發展來說是沒有意義甚至毫不相關的?
歷史的發展充斥著各種偶然性事件,歷史的發展也常??雌饋硭坪跏潜荒切┎倏v具體事件的掌權者左右的。但是,在這些偶然事件以及那些“大人物”對事件的支配中,我們應該看到真正的決定者是人民,是那些被當下歷史劇抹煞了的小人物。不過我這樣說,并不意味著我反對一切關于帝王將相才子佳人,皇女皇孫的歷史劇,我要提出的問題是:我們對歷史發展是否有真正的洞見?
缺乏正確的歷史意識。
我們在傳播什么又在反對什么?我們把康熙、雍正、乾隆甚至慈禧塑造成所謂大智大慧、護國保民,充滿人性的明君英主,卻忘記了他們實際只是封建社會的帝王。他們秉持的不過是“天下之大莫非王土”的“家天下”觀念,他們開疆拓土僅僅是為了擴展他們的“家”,而為了這個“家”的拓展,又有多少“人民”死于非命?要知道,他們并非出于現代意義上的愛國主義在做這些,而是出于封建帝王的家國觀念在做這些。我們要澄清的是歌頌封建君王開疆拓土和宣揚愛國主義并不是一回事,真正的愛國主義情感是意識到我們的國家是獨立的、民主的,我們是這個國家的一份子,我們是作為這個國家的一份子來熱愛它的;同時,我們也意識到我們的國家是這個世界的一份子,我們也要為這個世界的和平與共同繁榮作出貢獻。這種愛國主義不僅僅是一種地域觀念、母土觀念導致的天然感情,更
是一種理性的社會意識,而且必然和世界主義不可分割。
從上述角度,我們就能看到,當下的大多數歷史劇中充斥的并非真正的愛國主義精神,這些歷史劇中所具有的多是狹隘的種族民族主義、文化民族主義、地域民族主義情緒及大國迷夢左右下的天朝意識。我們的歷史劇在為封建帝王們歌功頌德,為他們,卻沒有看到在他們的治理之下,又發生過多少“文字獄”,多少“因言廢人”的慘劇,僅僅是因為他們朱筆一揮,人民在這些帝王的棋盤上又有多大價值?人民在他們的豐功偉績中居于什么地位呢?他們真的是在為人民創造歷史嗎?
缺乏正確的藝術觀念一切還要回到藝術本體上來認識,之所以當下歷史劇創作會出現上述問題,我認為除了上述歷史觀原因外,最重要的原因還在于歷史劇創作者缺乏正確的藝術觀念。據說,《康熙王朝》的導演陳家林就曾說過這樣的話“我認為正說和戲說是風格、樣式有差異,細究起來都是編的。但這個編要有個度的把握。我承認《康熙王朝》?0%的劇情都是編的?!睔v史劇要不要尊重歷史?歷史劇要不要以嚴肅的思想訴求來支
撐自己的美學品味?我并不是籠統地反對文學藝術來源于“游戲”之說,但是,“游戲”
不等于“戲說”?!坝螒蛘f”認定文學藝術的功利是寓有形于無形的,文學藝術的教育作用是通過潛移默化而來的,而文學藝術的重要功能是“使人愉悅”。從閱讀接受的角度,讀者可以抱著游戲的態度來欣賞文學藝術,“戲說”的意思是文學藝術創作本身就是一種游戲,它的目的僅僅是娛樂觀眾,甚至某些創作者還認為他們玩弄藝術,愚弄觀眾;在某些電視劇制作者看來,電視劇只要能讓觀眾愉快,拿到收視率就算完成了任務,他們只是想對投資者負責,對于他們來說讓投資者賺到錢便算目的達到了,對后一種觀點和做法我不敢茍同。然而,也正是后一種觀點似乎影響了當下電視劇創作,尤其是歷史劇創作的主流思潮,進一步我還要說這種有害的藝術觀念,已經滲入當下藝術的一切方面,成了當下中國社會藝術生活的主流思想。
出現這種“戲說”藝術觀,并不是偶然的??v觀古代藝術史,我們會發現,那些政治晦暗、物質貧乏、社會動蕩的時代,藝術反而會高揚人性、人生以及社會的大旗,為理想、為生命鼓與呼;而那些政治清明、社會穩定、物質發達的歷史時代,卻常常會伴隨著藝術的膚淺化、戲謔化,藝術在那些清明穩定的時代放棄了自己的職責,它不再為人類精神生活守夜,而是加人了喧囂沸騰充滿感官享受和欲望氣息的夜生活中,它成了一個時代物質化、欲望化的急先鋒。
藝術應該是一個時代精神生活的促進器,它應該以正確的歷史觀教育人,以昂揚的社會意識感染人,以積極的人生意味愉悅人?,F在我不禁要問某些藝術家,他們的藝術觀念拋到何方去了?把藝術看作是且僅僅是一種娛樂的觀念是非常錯誤的。任何時代,不僅是政治動蕩、物質困乏的時代,我們需要以正義以良知創作藝術,需要為社會公正、社會發展和進步呼號的藝術;在政治清明穩定,物質發達的時代我們同樣需要這樣的藝術。除了愉悅人之外,藝術還有提高人、感染人、教育人的義務。就此,我們的歷史劇創作者有必要反思自己的藝術觀。
創造文化還是反文化?
改革開放已經20余年,長時間的政治穩定、物質進步胎生于中國人民銳意改革、積極進取、奮發有為的社會精神,不斷的推進改革開放也進一步鞏固了這種精神,它是一個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的過程。但是于此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它也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奢糜享樂的社會風氣,時代物質生活的巨大進步為一種崇尚享樂的生活方式和精神氣候提供了土壤。藝術是時代精神生活的溫度計、晴雨表,藝術在這種時代自然會感染這種氣息,甚至成為這種氣息的溫床。應該承認,人類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是為物質生活提供更為豐富的基礎,并且通過這種物質的極大豐富為人類個性的充分張揚提供保證。但是,物質生活極大豐富的時候不僅為人類個性的豐富和自由提供丁可能,而且也相反地為人性的狹隘化、單向度化提供了契機。古代羅馬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物質生活的極端豐富并不天然地就導致人類精神生活的豐富和發展,古羅馬的物質是極端豐富的,但是古羅馬人卻沉迷于角斗士表演等血腥的藝術,他們從反人性的藝術中獲得感官刺激。古代羅馬人的精神生活并沒有和他們的物質生活一樣得到提升而是狹隘化了,也因此古羅馬的繁榮并未得到長期維持。這一歷史經驗告訴我們,沒有精神世界的奉富和高尚作為支撐,一個時代的物質生活無論其當下如何發達,從長遠看都會難以為繼。中國社會的現狀也值得我們警惕。改
革開放20余年積累下來的巨大物質成果,將把我們引向何處?現在是提出這個問題的時候了。這個問題并非杞人憂天,值得注意的是,當下崇尚物質享樂、追求感官愉悅的社會風氣正逐漸侵蝕著我們的藝術,歷史劇創作的現狀只是當代藝術狀況的冰山一角。而這種藝術狀況又正在相當程度上反作用于我們這個時代,它加速了上述社會風氣的傳播,它為上述社會風氣的主流化、主導化提供了具有說服力和感染力的形式,自動地成了那種社會風氣的載體。
毋庸置疑,電視已經成了當下主流藝術媒介,電視劇也成了當代最為主流的藝術樣式,電視劇作為一種藝術樣式其影響之大、作用之深恐怕在當代沒有任何一種其他藝術樣式可以與之相比。電視劇作為一種藝術樣式在當代普通平民的精神生活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地位。對于大多數普通平民來說,欣賞電視劇是他們最重要的最有文化內涵的活動,甚至可能就是他們所有文化活動的總和。然而也恰恰是在這一點上,我們的電視劇從文化走向了它的反面。擰開電視機按鈕,充斥眼前的是各式各樣的宣揚偽歷史的歷史劇,把歷史當作娛樂資源、而不是思想資源、現實之鏡的歷史劇,為什么我們的歷史劇會是這樣的水平?
一 資料說明
關于研究資料,《頤貞樓日記》手稿本一冊,現存吳江圖書館古籍部,記錄時間從中華民國三十三年一月一日(1943年陰歷12月6日)至同年四月十六日(1944年陰歷3月26日),記錄地點為吳江同里鎮。《日記》未署名,筆者以日記中提到的人物為線索,走訪了目前唯一健在的退居同里鎮的王稼冬(日記中記作王家棟)老先生,在當地熱心人士王師夷先生的幫助下,我們從王家棟老先生那里獲得了有關的信息。日記作者,姓金,名明遠(1899-1957),字仲禹,號東柳醉侯,同里人,是一個擁有田地千畝上下的地主。40年代初,他由同里鎮北邊的章家浜金氏老宅,舉家遷居鎮區東柳圩,并在此建造了鎮上第一座二層西式小樓——頤貞樓。本冊日記是他移居頤貞樓期間,在同里鎮上三個多月的生活日記,反映了鎮居地主的日常生活。
《柳兆薰日記》,見于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史料專輯》。記錄時間從咸豐十年(1860)三月到同治四年(1865)閏五月,記錄地點有吳江黎里大勝港村和上??h兩處。柳兆薰又名時安,或蒔庵,為吳江汾湖柳氏第九世子孫,近代著名進步人士柳亞子的曾祖父,據《說明》,他擁有土地三、四千畝(注:《史料專輯》,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第98頁。),又據日本學者稻田清一的推算,其土地合計共有二千七百四十余畝(注:(日)稻田清一著,張樺譯《清末江南一鄉村地主生活空間的范圍和結構》,《中國歷史地理論叢》NO.2,1996。)。柳兆薰自祖父柳xiù@①起遷居大勝港村,是一個鄉居地主;但是,在占領吳江期間的同治元年七月,柳兆薰舉家離開大勝港村避居上海,在上海他至少呆到了同治二年三月,又做了一把城居地主。雖然在上海,他以暫住區別于常住,即不同于相對固定的城居地主,但這種不同可能更多地表現在對未來某些事務的決擇上,而日常的生活方式與一般的離鄉城居地主不至有太大的差別,而鄉居與城居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反而可以形成更為鮮明的對照。因此,他在大勝港村的日記反映了鄉居地主的日常生活;同樣,他在上海的日記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城居地主的日常生活。
關于研究時段,由于《頤貞樓日記》只留下了民國三十三年最初107天的記錄,這就給我們的研究規定了一個時間期限??紤]到比較研究的對象在時間跨度上的相對一致和時節內涵上的相對一致,有助于研究的內容更具可比性,加上傳統社會時期年月四時季節對人們日常生活的影響,我們對《柳兆薰日記》作了如下的取舍:咸豐十年十二月六日至咸豐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陰歷1861年12月6日——1862年3月26日)這107天的日記為分析柳兆薰鄉居時的主要依據;同治元年十二月六日至同治二年三月二十六日(陰歷1863年12月6日——1864年3月26日)這107天的日記為分析柳兆薰城居的主要依據。上述研究的時限雖然略顯短促,但是傳統時代,無論在鄉村、市鎮還是縣城,一年的年終和年初這一段時間,人們日常生活的季節性特征是比較明顯的,表現為這一段時間個人和家庭日常事務的數量占其全年日常事務數量的比重較高,這多少可以彌補研究時限過短所帶來的缺陷,加之比較的各方在時間口徑上的一致,因此這不至于對研究的結果帶來太大的偏差。以上三個時段便是本文以下有關比較分析時相關數據的統計范圍。
關于研究的時點,上述三段日記涉及兩個時點,即19世紀60年代和20世紀40年代。其間雖然相隔了80年,但從當時江南乃至于全國的情況來看,鄉村、市鎮乃至于城市各自的生活方式并未發生明顯的變化,變化只是發生于在這些不同性質的社區移居的人們身上。因此,研究時點上的間隔不至于成為影響本文有關問題的因素。
二 社會范圍
我們先從日?;顒拥慕煌鶎ο筮@一角度入手,我們對與作者直接交往的人員以及交往次數作了統計,見表一。
表中第二縱欄數據顯示,交往對象中,有親戚關系的人所占的比重從大到小依次為鄉居時的柳兆薰、鎮居的金仲禹和城居時的柳兆薰。其中鄉居地主的交往對象中親戚所占的比重高達48%,接近一半;而與鎮居和城居地主的交往對象中親戚所占的比重不僅大致相同,而且均有大幅度的下降,已不足五分之一??梢?在交往對象上,親戚與非親戚這一屬性在鄉居與鎮居地主身上具有十分顯著的差異。
表1 村、鎮、城三地交往人次分類表
附圖
表中第三縱欄的數據顯示了交往頻繁程度在有親戚與非親戚屬性關系對象上的異同。三處地主與交往對象在交往次數方面均一致地表現為有親戚關系的高于沒有親戚關系的,但其中的差異程度似乎無法從表中的數據清晰地反映出來,我們希望通過進一步的數量分析有所發現。通過計算交往次數在這兩類對象上的相對變異指標([次/人(親戚)一次/人(非親戚)]/[次/人(合計)]),我們得出這一指標在各組的表現依次為0.50、1.03、和0.52,這組數據表明,鄉居地主和城居地主,其人均交往次數在親戚和非親戚之間的離散程度大致相等,約為各自總人均交往次數的半個單位;而鎮居地主的這一指標數值與他們有顯著的不同,為其總人均交往次數的一倍余。
將第三欄的數據與第二欄的數據結合起來分析,我們先來看柳兆薰,城居與鄉居相比較,其交往對象的范圍盡管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即鄉居時接近一半的親戚變化為城居時四成多的非親戚,其交往的頻數也略有變化,由鄉居時的人均2.6次增加到城居時的人均3.1次,但是其與親戚與非親戚之間的交往差異卻幾乎沒有發生變化,也就是說,城居時人均交往次數的提高在親戚與非親戚之間是均衡分布的,這表明,其交往范圍的變化并沒有進一步引起交往程度在不同交往對象之間的變化。我們再來看鎮居的金仲禹,其交往對象的親戚比重與鄉居的柳兆薰有很大的不同,與城居的柳兆薰則大致相同,即不足20%,其交往的頻數也基本接近于城居時的柳兆薰,也就是說,金氏交往對象的范圍和人均交往次數均與城居柳氏相近,與鄉居柳氏相去甚遠。但是,鎮居這一組中,反映人均交往次數在親戚與非親戚這兩類交往對象上差異程度的上述相對變異指標,與鄉居和城居這兩組均不同,這一指標數值,前者比后兩者高出了一倍,表明交往的強度在親戚與非親戚之間有較大的離散性。我們可以略帶夸張地說,鎮居的金仲禹,與親戚進行頻繁的交往,與非親戚卻只作一面之交。這種現象表明,與鄉居地主相比較,鎮居地主的交往對象顯著地以非親戚為主體,這或者可以說是其交往對象由親戚向非親戚擴展,但是,在親戚與非親戚關系上卻形成了強度顯著不同的交往圈,即親戚間的強交往和非親戚間的弱交往。
因此,通過對三處地主交往對象的分析,我們認為,鄉居地主的交往對象相對集中于親戚,其交往的頻度也呈現出輕微偏態分布,與親戚的交往頻度約高出非親戚的三分之一。鎮居和城居地主的交往對象沒有發現集中于某一特定的關系,但是鎮居地主在交往頻度上卻表現為較為顯著的集中趨勢,他與親戚的交往頻度約高出非親戚的一又三分之一?;蛘哒f,與鄉居地主相比較,鎮居地主的交往對象在親戚關系上集中分布狀態的喪失,又通過交往頻度在親戚關系上的高度集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彌補。而城居地主,其交往對象既沒相對集中于某一特定的關系,其交往頻度也沒在某一特定的對象上表現顯著的集中。因此,可以說,城居地主交往對象的擴大是由表及里的,
而鎮居地主交往對象的擴大還停留在一種表象上。這一情形也可以用另一指標數值來說明:交往次數中與親戚交往的比重,按鄉、鎮、城依次為60%、34%、25%,這組數據多少反映了地主從鄉居到鎮居再到城居的轉變中,交往對象方面親戚優勢的逐漸減弱,或人際范圍的逐漸擴大。 柳兆薰在大勝港村和上海的兩個極端數據恰好證明了上述轉變的特征。居大勝港村的柳兆薰從咸豐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沈吟泉表侄來自東玲”(注:《柳兆薰日記》咸豐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此后日記中諸如“與吟泉談”、“所見相同”、“識見甚合”的記錄,共出現了16次,也就是說,柳兆薰與吟泉表侄的交往多達16次,這是柳兆薰交往次數指標的一個極大值。那么,這一極大值的客觀性是否受到吟泉留居大勝港柳家這一特殊情況的影響呢?從咸豐十年十二月三十日沈吟泉自東玲來柳家度歲,到咸豐十一年三月“初二日,……飯后與吟泉談”(注:《柳兆薰日記》咸豐十一年三月初二日。)止,此后的日記未再出現與吟泉交往的記錄。日記沒有記錄沈吟泉離開柳家的確切時間,但是我們可以推知,這一時間至早不過咸豐十一年三月初三,即吟泉表侄在大勝港村的柳家至少住了六十二天。這六十二天的日記中,只有十六天記下與吟泉的交往,在其余的四十六天中,柳兆薰不可能不與留住在自家的沈吟泉交往,但他在日記中卻沒有提到,這只能說明,這記錄下來的十六次交往和柳兆薰與其他人的交往在自己的心中留下了同等程度印象。所以,這十六次的交往記錄并不是無事可記時的隨便一記,柳兆薰鄉居時交往次數的極大值確實發生在他與表侄這一親戚關系之間。避居上海時的柳兆薰一家一直與好友趙田袁述甫一家寓居一處,《日記》中多次出現諸如“在述甫處談天”、“述甫來談”、“與述甫絮語”、“劇談良久”、“暢談往事”的記錄。從同治二年正月十九日“袁述甫回章練塘遣嫁”,到二月初十“述甫來自章練塘”,袁述甫曾離開上海寓所十九天,這19天正好在本文的研究時限之內,107天刨去19天之后余下的88天應該是柳兆薰與袁述甫同寓上海的日子,這88天的日記中,有30天記錄了與述甫的交往,這個數字是柳兆薰寓居上海時交往次數中的極大值。根據前述理由,這88天中的30次交往與其它記錄下的交往在柳兆薰心中具有同等的價值。所以柳兆薰城居時交往次數的極大值發生在與他沒親戚關系的好友袁述甫之間。交往次數的極端值由鄉居時的親戚轉移到城居時的非親戚,很好地說明了城居代替鄉居以后,親戚關系作為集中交往對象的喪失,交往次數的極端值只不過是極端地描繪了這一變化趨勢。
我們再從日常交往事項這一角度入手,交往事項指發生交往的雙方共同關注的事項。我們將三處日記中有關交往的事項作了簡單的分類整理,結果發現交往事項在三地具有很大的差異(見表二)。我們以為,這一部分是由日記作者的記錄個性使然,另一部分才是三處交往內容的不同所致,因此,在作這一部分的分析時,需要對作者個性這一因素的影響作適當的剔除。我們對記錄的眾多事項作了適當的分類:“開店”,在本文研究時段中,金仲禹正在籌備開一家小雜貨鋪,因此,日記中記錄了為籌措資金、了解市場行情、裝修店鋪、進貨、申請營業執照等事宜所進行的交往?!疤镒馐隆?在江南擁有千畝以上田地的地主并不多,特別是時至民國后期,故爾柳氏和金氏在當地都算得上是大地主。本文研究的時段又正好是年終地主收租的季節,因此,兩份日記中都記錄了為收取田租與帳房乃至于佃戶發生的交往?!坝⒀蟆?英洋交易是柳兆薰寓居上海時的活動內容,因此,了解英洋的比價和交易行情是柳氏與他人的交往內容之一?!敖璩鼋柽M”,一般來說,年終是一年中資金流轉較快的時期,借款者還款、協商展限等事宜均集中在這一時期,金仲禹記錄了關于這一方面的交往?!盎榈跹纭?指婚喪嫁娶以及春節期間的宴請?!凹腊荨?指對祖宗和神靈的祭祀和崇拜活動,這是春節和清明節期間的主要交往內容?!捌瀹嫽B吃局”,指滿足個人興趣愛好的人際交往?!凹沂隆?、“形勢”、“談心”,主要是為了處理家庭事務、交流地方形勢的信息以及思想、感情。
三處完全相同的事項僅有兩類,即“婚吊宴”和“祭拜”;如果把“開店”、收取“田租”、“英洋”交易和資金的“借進借出”這些事類進一步歸并為“經濟”類的話,也才有三類。
表2 村、鎮、城三地交往事項分類表
附圖
我們先來看“婚吊宴”這一項,關于這一類事項的絕對交往數,同里鎮金仲禹居多,其次是大勝港柳兆薰,最后是上海柳兆薰。進一步考察他們的交往對象,發現大勝港主要是親戚,同里鎮主要是鄰里和朋友,上海主要是朋友。在婚喪年節期間進行的交往屬于人情交往,人情交往有發自內心,有出于習慣,還有為了面子。把這一個交往性質與主要交往對象結合起來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的認識,這種交往在大勝港主要發自內心或出于習慣,在同里鎮主要為了面子,在上海則主要發自內心。還可以這樣說,鄉村的這種交往更多的是不假思索,市鎮的這種交往是理性的權衡,而城市的這種交往更多的是真情實感。需要說明的是,同治二年二月十三日,柳兆薰長子柳應墀在上海成婚,這一特殊事件自然增加了這一時期柳家關于本事項的交往。
由“祭拜”引起的交往,大勝港居多,同里和上海均較少。大勝港柳兆薰的15次“祭拜”中,辛酉元旦“飯后,至羹梅友慶堂拜當年先世神先,次行家人拜賀”(注:《柳兆薰日記》咸豐十一年正月一日。),初五“早起衣冠接財神、五路神”(注:《柳兆薰日記》咸豐十一年正月五日。),初六“飯后觀村人出猛將賽會……。但祈來歲hé@②村仍得舉此盛典”(注:《柳兆薰日記》咸豐十一年正月六日。),二月初三“衣冠至廣陽庵拈香燭,至文帝、武帝前叩頭拜祝,……復至觀音菩薩前叩頭拈香”(注:《柳兆薰日記》咸豐十一年二月三日。),十九日“觀音大士圣誕,……余飯后叩拜觀世音菩薩”(注:《柳兆薰日記》咸豐十一年二月二九日。)。二十一日“至西房南玲圩曾大父師孟公、大父遜村公墓上祭掃,……吾家幸蒙先沾福庇,人口房屋無恙,猶得舉行此典,大非易事”(注:《柳兆薰日記》咸豐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二十六日至北舍、長浜等先世墓地祭掃,事畢“飲散福酒,共八席,五十人”(注:《柳兆薰日記》咸豐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一共有七次為集體性祭拜。其中,家族內部有四次,全村范圍有三次,可見鄉村的“祭拜”活動是提供人際交往的重要機會。金仲禹共記下6次“祭拜”祖先和神靈的活動,兩次在春節,三次在清明前后,還有一次為觀音大士的誕辰,其中只有兩次與他人發生交往,一次為元旦“到宗祠謁拜祖先”(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一次為觀音大士誕辰“赴北觀復善壇,今日觀音大士誕,……到者甚眾”(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正月初二對拜祭祖宗神像和清明前后的幾次墓祭都是自家單獨進行的,未與他人發生交往。上海柳兆薰共記有9次“祭拜”活動,其中只有同治二年正月初五,“五鼓時起來,循例接五路尊神。自宵達旦,街上爆竹之聲不絕于耳”(注:《柳兆薰日記》同治二年正月五日。)。這一次為集體性的祭拜活動。其余春節期間對神先神像的祭拜,和清明的祭祖都是在家中單獨進行的。例如是年元旦“先人神像,寓中湫溢,不能懸掛,與大兒展謁拂拭,仍謹收藏”(注:《柳兆薰日記》同治二年正月一日。)。再如“是日清明節,家中祭掃諸事”(注:《柳兆薰日記》同治二年二月十八日。)。對祖先和神靈的祭拜是聯系族誼和鄉誼的重要手段。比較三地祭拜活動對人際交往所提供的機會,我們不難看出,祭拜活動在鄉村所引起的人際交往,無論在族人之間還是鄉人之間都是比較廣泛的;而它在鎮區所引發的人際交往在族內和鎮內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它在城區幾乎不引起什么人際交往,唯一一次接五路尊神的活動,大多數人家也只是觀望而已,完全不似鄉間全村的參與,家族內部似乎已經沒有了共同的祭拜活動。這一交往手段的弱化,反映了由鄉居到城居的過程中,人員眾
多、熱鬧非凡的場面往漸漸變得不合時宜,也就是說,范圍限定的儀式往形式將漸遭淘汰。 “經濟”類的交往,柳氏在大勝和上海時的經濟活動均較為單一,在大勝是關于田租收受,在上海是圍繞英洋交易。金氏在同里鎮的經濟活動則顯得較為繁忙,有關于田租收受方面的,有關于資金借貸方面的,更多是圍繞開店一事。我們先來看大勝和同里都涉及到的田租一事,兩處的田租事宜大都集中在年終期間,這是因為,當地有這樣一種習俗,佃戶每年應交的田租額如果拖過了當年還未交清,就一筆鉤銷,因此,年終是地主催收租款最集中的時間。從記錄下來的這類事宜的次數來看,兩處不相上下,擁有千畝土地的金仲禹比擁有二三千畝土地的柳兆薰甚至還略多了幾次。據當地人士的介紹,金仲禹的母親王氏專門從事代地主收取田租的“帳房”活動,曾經營田地達兩萬畝之多。金仲禹是獨子,王氏去世以后,他家的帳房生意便一落千丈。但其日記中有這樣一則記載:“頌周二哥招往其家吃帳房年夜飯”(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說明金仲禹繼承了他母親帳房的經營活動,只是其規模已大不如前了。柳兆薰則或者通過帳房或者直接出租田地,甚至親自雇工耕種,卻未從事帳房的活動。這可能就是金氏田地較少租事卻多,柳氏田地雖多租事反少的原因。總之,就收取田租這一事項來看,鄉居柳氏與鎮居金氏對其關注程度基本沒有太大的區別。由“開店”一事引起的交往在《頤貞樓日記》中出現最多,其次數不僅位于“經濟”類之首,而且遙遙領先于其它類事項,這是因為金仲禹這段時間正在籌備開設一家雜貨鋪。從日記中看,金氏為開店投入了極大的精力和財力。金仲禹將頤貞樓西側的幾間平房辟作店鋪,從二月十五日開始,請了包括木工、水工、電工和洋鉛匠在內的四五名匠人裝修店鋪,共用了二十天的時間,到三月六日方才完畢,“此次修理及開店門,費四十工,計二千八百八十元;水料三千七百五十元;店用門窗皆自有,若新制當逾萬,昔建此別業不過萬金而已”(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六日。)。這化去的六千六百三十元不僅沒有算上門窗木料,而且不算為開張進的貨。就日記中記下的進貨就有七次:“向之(指建侯表兄)購香煙二千余元,棄學就商當以此日為始”(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一月九日。)?!爸艽簶s近作掮客,昨招之來屬辦香煙,今晚送貨六千元來”(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一月十日。)?!敖瘅霑韵銦熐г獊?小學教員今為掮客矣!”(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一月十二日。)。“麟書又來,為購煙四百元”(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霸L方自元,@③購黃祥茂肥皂二箱”(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訪(薛)天游,買得香煙二千三百元”(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二月六日。)?!案皷|埭豫大購得火柴十二包、大新皂六十塊,為店進貨?!彽眉t香二百棵”(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八日。)。如此算來,單就進貨一項又化去了萬余元。這化在開店上近兩萬元現款在金仲禹也不是一筆小數目,因為日記中有這樣一句話:“至是租實得四成”(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一月十一日。),統計此前已收得租款二萬六千元可知,金氏一年可得租款在六萬五千元上下。因此,我們從資金的規??梢钥闯?“開店”不僅是金仲禹此時的經濟大事,而且可以說是他整個生活的重心。資金“借貸”是金仲禹生活中經常發生的事。他向私人借款時,對象是清一色的親戚,有沈三表姊、二哥(族兄)頌周、表兄惠生等,其中向姻親沈三表姊借款的次數最多,累計欠款額高達一萬元(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一月四日,十日,二十日。)。他更多的是向錢莊借款,他以一萬元為底金,并“以大金鐲及二小絞絲鐲為押”向鎮上的仁豐莊累計透支了三萬元(注:《頤貞樓日記》民國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十七日。)。最后我們來看“英洋”交易。柳兆薰避居上海后,完全擺脫了田租收受的具體事宜,雖然我們可以從他每天對陰晴雨雪風霜不厭其煩的記載中看出他對農事的關心,但是此時他主要的興趣已從土地轉移到了英洋交易上。柳兆薰入市的確切時間我們不得而知,二月初七的日記第一次出現了這樣的記錄:“下午,同夢書、春山至興仁里振隆莊上,……總牽日上市面,本洋大漲”(注:《柳兆薰日記》同治二年二月七日。)。此前是否因為適逢年節加之大兒婚期,無暇對此作太多記錄,我們不敢妄下結論。但日記從二月二十六日起,幾乎一天不落地記下了英洋的市價,此后他或者親自或者派大兒應墀至振隆莊了解行情,有時甚至一日二至,表現了他對英洋交易的極大關注。
比較三處地主的經濟活動內容,大勝柳氏只關注田租一事,土地上的收入是他唯一的經濟來源。同里金氏既對土地收入給予了同等的重視,又對經營店鋪付予了極大的熱情;此外,資金的運用在他身上顯得較為多樣,即資金由從前的消費和生息兩種用途擴大到了借貸投資,而鎮上錢莊的設立為這樣的經濟行為提供了良好的環境。上海柳氏似乎無可奈何地退出了對田事的關注,而不由自主地加入到了更高層次的經濟活動——貨幣買賣中。鄉居——鎮居——城居這一過程中經濟活動內容的轉變,既反映了地主與土地聯系的逐漸分離;更反映了其經濟活動個體性的逐漸喪失,即他由鄉居時埋頭于田地,到鎮居時關注市場行情,再到城居時居然被卷入整個經濟形勢之中。
“棋畫花鳥吃局”中的吃局與“婚吊宴”中的請客吃飯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后者是特定時間場面上的人情交往,前者則是日常生活中個人性情間的自愿交流,因此它與由棋畫花鳥這些個人興趣愛好引起的交往屬于同一類。這種交往,在大勝柳氏日記中沒有出現,我們知道這并不是作者漏記,而是根本沒有發生;在同里和上海的日記作者身上發生的次數約略相當,這類交往在各自交往中所占的比重也大體相當。鄉居與鎮居和城居時這種交往的差異表明,鄉居的人們具有更多的義務性,而鎮居和城居時人們身上家庭的限定性較少而個性能較多地顯現出來。
“家事”、“形勢”、“談心”在《頤貞樓日記》中都沒有記錄,很可能是作者日記記錄習慣所致,故爾我們只能對柳兆薰兩個時期的記錄作分析。
“家事”主要指家族內部的一些小糾紛,無論在大勝還是寓居上海時期,柳兆薰對家庭事務都給予了相當的關注,后期甚至超過了前期,這可能是離鄉寓居客地的人們對家鄉的一種自然留戀,這也許會隨著客居時間的延長而有所減弱,而本文研究的柳兆薰不僅到上海的時間不長,且為暫時的寓居,最終還是要回到鄉間,因此他在這方面的表現可能不同于一個長期在城市的定居者。
本文研究的柳兆薰處在一個特定的時勢之中,那便是攻占吳江這一歷史時期,其避居上海正是由此引起的,因此家鄉乃至于整個江南的“形勢”自然引起了他十二分的關注。未來的生存環境應該是居住在任何地方的人們所共同關心的問題,鄉居、鎮居和城居的差別,只是具體落實的地點有所不同而已。
與親朋好友的“談心”是柳兆薰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內容,這在他鄉間的生活中就占了不小的比重,寓居城中之后,更上升為他生活中最重要的內容。這表明城居之后,個人之間思想和感情的交流比鄉村更為頻繁密切。
三 空間范圍
最后我們再來討論日常生活的地點和地域范圍。先看活動場所,表三資料顯示,三處來訪次數懸殊不大,其中金仲禹略多,平均每天一次。外出次數,柳兆薰鄉居時最少,差不多三天才外出一次;而他在城居時外出次數有所增加,但還不至于天天外出,平均五天中仍有一天不外出;鎮居的金仲禹外出極為頻繁,平均每天外出近三次。三地外出場所顯著不同,我們將外出場所分為私人家庭和公共場所兩類,公共場所包括茶館、商店、飯店、金融機構、花園、街道及廟觀、墓地祠堂等。大勝柳氏到公共場所的機會最少,僅為外出次數的四分之一,這10次中的5次,是到蘆墟鎮被稱作“局”的鄉自衛團練組織處理局務,其余2次至墓地、1次至廣陽庵、2次春節期間參加鄉人的慶?;顒?。鄉鎮自衛團是攻占江南時期民間自發的臨時性組織,因此赴局屬于非常外出,墓祭僅為家族內部活動,其余均為鄉間節慶聚會性質,因此,大勝柳兆薰至公共場所的活動具有明顯的非常性和被動性。金仲禹去公共場所的次數已大大超了大勝柳氏,但與他去私人家庭的次數相比還略占弱勢;他去的公共場所絕大多數是茶館和店鋪,其比重為86%,此外還有10%為花園這樣一些室外場所。上海柳氏外出次數雖不是最多,但外出的大多數地方已是公共場所,其中錢莊、飯店、茶館有47次,其余2次是在馬路上閑逛,所剩的1次是對節慶場面的觀望。因此,柳兆薰寓居上海后,其外出活動幾乎完全是一種主動行為。
同里金氏與外地的聯系共計65次,其中與65公里遠處上海的聯系次數
最多,其次是蘇州,而與最近處屯村聯系反而顯得較少。與大勝柳氏的情況恰恰相反,這一聯系在特定的范圍和一定的程度上似乎表現為次數與距離成反比的態勢。我們不妨將它稱之為遠強近弱,這反映了鎮居地主對外界,特別是大城市有著特別的關注偏好。另外,需要特別說明,表中的數據顯示三處地主中金氏與外地的聯系次數最少,這一數據其實不能真實反映他與外界的聯系,其實他對外界的了解一定程度可以通過鎮內聯系來實現,其次數高達333次,我們不難推算,金仲禹平均每天要與本鎮三處發生聯系。其實,我們只要粗略地瀏覽一下日記,立刻就會得出這樣的印象,除了天氣惡劣,金氏幾乎整日在外奔波,當然主要在本鎮區內。結合這一特定現象,我們認為,鎮居地主與外界的聯系以本鎮為主,也就是說,鎮居本身就能夠相當程度地保障對周圍地區的了解,這種了解不一定要通過直接地與周圍地區的聯系來實現。因此,有了這一獨特的優越條件,鎮居地主對外界的關注更多地表現為對較遠處較大城市的偏好。 表3 外出次數與場所
附圖
兩種觀點針鋒相對,核心議題就是圖書館能否產業化運作。因此,正本清源十分必要:到底什么是產業化?產業化有哪些特征?圖書館產業化應該具備哪些特征?或者說,圖書館具備哪些條件才能產業化運作?目前各圖書館是否具備這些條件?本文擬從以下幾個方面談一下自已的觀點。
1、“圖書館產業”概念的界定
關于“圖書館產業”的概念,林漢城先生在《產業化∶21世紀中國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點》一文中做了明確而詳細的闡述。認為圖書館產業是一種非商品化和商品化兼容的產業。其構成要素包括三個方面:第一,圖書館本體產業。包括:(1)收集、處理、存儲和流通物質形態的文獻信息產品的服務業。這部分的服務是非商品性的無償服務;(2)文獻信息的生產及其技術的咨詢服務和經營業。如二、三次文獻的開發利用,數據庫服務,技術設備的開發、維護與市場營銷,聯機和脫機等信息處理服務和系統集成服務,咨詢、培訓、多媒體閱覽及服務等。這部分的服務主要是商品性的有償服務。第二,圖書館相關產業。即以勞務形式出現的圖書館文化服務行業。如書店、展覽、文房四寶、書字畫銷售、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復印、印刷等。第三,圖書館附屬產業。即向其他商品提供文化附加值和以圖書館文化為依據的行業甚至跨越圖書館文化的其他行業。如音樂茶座、歌舞廳、戲劇舞蹈演出、服裝業、設計、裝潢、旅游業、照相業等。同時該文還指出圖書館產業的主要構成是公益型的無償服務部分,而辦好本體產業還要爭取政府增加撥款。
目前,雖然理論界對信息產業的概念和范疇還沒有達成統一的認識,但一般認為,信息產業是一個包括信息設備制造業、計算機產業、通訊業和信息服務業等在內的龐大的產業群。圖書館信息服務工作屬于信息開發服務范疇。因此,正確認識圖書館與信息產業的關系,有助于我們冷靜地分析圖書館產業化的現實可能性。
2、圖書館要產業化必須具備的條件
2.1、“產業”和“產業化”
“產業”和“產業化”都是近20年才流行開來的很不確切的、很中國化的概念。產業化的“化”字—lization,從英文原義上看,指的是“使……處于某種狀態,或處于某種過程”,如現代化等;從中文字義看,產業化,“化”為“幻化”的意思,即原本不屬產業、但一借鑒產業方式經營,就變成(或者開始變成)了產業,如文化本不是產業,可一旦放開按照產業模式運作,就“比產業還產業”,如今已“產業化”程度很高了。因此,對圖書館,不是看它是否已經產業化,或者產業化到什么程度,關鍵要看它是否具備產業化運作的天資。
圖書館既隸屬于文化產業又隸屬于信息產業。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文化產業和信息產業的產業化特征來考察圖書館能否產業化的問題。簡單地說,文化產業就是將文化轉變為商品的行業;信息產業就是將信息轉變為商品的行業。圖書館既是文化產業的一部分,也是信息產業的一部分,它是把文獻信息服務轉換成有形或者無形的商品從而滿足社會需求的行業。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魯志強認為,產業化就是將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通過商品化、市場化、規模化達到實用,并獲得回報。實現產業化的標志就是商品化、市場化、規模化。商品化是指:技術達到成熟,具備技術可行性、工程可行性和經濟可行性,可以以商品形態提供給客戶,是一個產品創新的過程。市場化是指:具有市場需求,具備價格競爭力,可以獲得效益,是一個需求創新、開拓市場、創造需求和供給的過程。規模化是指:具有大批量生產、銷售和售后服務能力,可以可靠、穩定、低風險地進行大批量生產,是一個管理創新、組織規模生產、創造利潤的過程。生產、服務、經營一體化是產業化的前提條件,而把生產、服務、經營方式規模化、科技化則是產業化的標志。因此,“圖書館產業化”的定義應是,圖書館利用自身的信息資源優勢和服務優勢,依托高科技尤其是信息技術、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和多媒體技術,把信息資源、信息服務甚至信息技術轉換成可以量化出售的產品,實現產品的市場化、生產的一體化、經營的規?;e極參與到市場競爭中,通過市場競爭來提高圖書館信息服務的質量,發揮圖書館在信息經濟時代知識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支柱產業作用的活動和過程。它包括:文獻信息資源的開發加工銷售,如基于互聯網的各種專業資源數據庫服務,為出版、企業、政府等提供專門信息服務;數字技術設備的開發;信息處理服務和系統集成服務;講座、培訓、出版、書店、展覽、字畫銷售、電子出版、復印、印刷、茶座、歌舞廳、戲劇舞蹈演出、服裝業、設計、裝潢等。
2.2、圖書館要產業化必須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圖書館發展的實踐,本人認為,信息處理的專業化程度;技術層面的數字化程度;產品層面的商品化程度;生產層面的企業化程度;商品層面的市場化程度;整個活動的規模化程度。是圖書館進行產業化運作必須具備的六個條件。其中,“專業化程度”是圖書館產業化的前提。專業化就是具有高素質的圖書信息管理人員,把圖書館知識信息資源科學分類,按照最便利的方式排列組合,便于用戶檢索和利用。專業化是數字化的基礎。數字化是技術層面的基礎。就是將全部信息資源電子文本化,把實際資源轉換成虛擬網絡資源,便于共享。商品化是在專業化和數字化的基礎上,把經過分類加工的圖書信息資源,按照市場的需求,制成適合各類信息消費者需求的信息產品。企業化同樣也是在專業化和數字化的基礎上,按照現代企業運作模式,對信息資源實行策劃、生產加工、管理組織、銷售與售后服務一條龍,實現產、供、銷一體化。市場化就是圖書信息資源產品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信息消費者的需求,占市場份額多少,這是知識經濟時代和發達的市場經濟時代,最大限度地實現信息資源增值的重要途徑。規?;褪亲鳛橹R經濟時代三大信息支柱之一的圖書館信息資源及產品,由于網絡化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可以在整合兼并優勝劣汰的基礎上,實行全球范圍內信息資源產品服務,并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圖書館產業化必須具備的六個條件缺一不可。沒有專業化就沒有服務的便捷,即使勉強實現了數字化,也難以發揮信息資源的作用,就談不上產品化、企業化、市場化、規?;底只羌夹g層面的基礎,與專業化具有同樣重要的地位。沒有數字化就沒有便利的產品生產加工,也無法進行產品的銷售,更無法進行集約化經營;商品化、市場化是圖書信息資源的價值以及附加價值實現的重要方式。而規?;瘎t是信息社會中圖書館價值實現最大化的必由之路。從嚴格意義上講,只有實現了規?;洜I,使得信息資源產品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位置,才是最終實現了產業化。
3、圖書館產業化運作已具備的基礎
3.1、信息需求市場逐漸發育并走向成熟,價值實現空間逐步拓展。
需求市場在逐漸發育。知識信息時代催生了學習化社會,知識生產周期縮短,知識更新加快,終身學習成為每個社會成員生存發展的重要方式。因而,信息需求市場正在發育。信息需求市場的存在,將極大地推動圖書館的社會化、產業化進程。
價值實現空間逐步拓展。以等價交換為特征的市場經濟逐步發育趨向成熟,為圖書館產業化提供了可以依賴的客觀環境;圖書館信息資源、信息技術、信息服務等轉化為信息產品并實現其價值和增值,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經過市場中轉。
3.2、技術條件已完全具備,人力資源逐步優化。
信息技術、數字技術、多媒體技術以及互聯網技術為圖書館產業化提供了強大的技術支持。產業化運行的硬件和軟件條件,都已經具備。信息資源日漸豐富,專業化程度逐步提高。再加上網絡資源共享,作為產業化重要特征的規模化運作成為可能。
人力資源逐步優化。圖書館內部改革深化,組織管理上的崗位責任制,人員素質逐步提高,圖書館產業化程度提高,為信息資源轉化為信息產品,以及進行大規模信息產品生產和銷售,奠定了勞動力基礎。
3.3、文化產業和信息產業飛速發展,成為圖書館產業化運作的參照、依托和拉動。
數字化技術的巨大進步,是這個時代制高點,也是我們判斷圖書館產業化有輝煌未來的根本依據。
為早日占領世界文化產業資源和信息產業資源市場,世界各國紛紛從戰略角度開始將一些有特別保留價值的文化信息資源,例如各民族文化遺產,轉換成可以編碼的數字化形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此開始“世界的記憶”項目,意在使世界范圍內的文化遺產數字化永久保存,以便最大限度地適應信息化時代資源共享的要求。我國的文化資源數字化以國家數字圖書館工程為標志,也于1996年啟動,僅以國家圖書館為例,該館目前已完成6380萬頁圖書、近2000部影片、22萬首音樂作品、4000頁館夏文資料、8000幅金石拓片、180萬拍民國期刊、近8萬篇博士論文等多種類型資源的數字化工作。全球迄今為止最大的中文知識信息資源庫《中文知識資源總庫》,計劃在三年內使中國知識資源總量的80%通過互聯網實現社會共享,并將其中80%的知識元素提煉、加工成知識元數據庫。該庫除了將大量的知識資源進行數字化外,最重要的是將信息進行了專業的挖掘和處理,使人們能更加方便、有針對性地在浩如煙海的信息中找到所需內容。
大勢所趨,各圖書館在做好傳統服務的基礎上,紛紛把目光轉向具有極大發展前景的信息市場?;谏鐣枨?,加大了信息資源的開發力度和推廣力度,各種特色資源的開發服務如雨后春筍,蒸蒸日上。圖書館產業化指日可待。
4、圖書館目前尚未完全具備產業化的條件
4.1、外部環境尚未成熟。
圖書館產業化雖然已有些基礎,其中有些也已十分成熟,例如數字化技術,但總體上看,圖書館產業化運行所要求的現實條件,無論從外部環境看,還是從內部環境看,都還不充分。就外部環境而言,與知識經濟在中國的發育、市場經濟在中國的發育都還很不充分的狀況同步,圖書館產業化運行需要的外部環境也還沒有形成。主要包括:終端消費市場發育不足,源頭生產內部動力缺乏;計劃經濟體制限制了圖書館信息資源的產品化和市場化;市場經濟運行的配套環境如版權問題等尚未妥善解決等。
信息消費市場沒有完全發育。目前,國民的信息意識和信息素養有待培育和提高,再加上圖書館本身的制度壁壘、信息資源及所開發產品的匱乏、社會化服務尚未充分展開等現實,圖書館信息產品生產的潛能,因為缺乏消費市場的拉動,還沒有完全釋放出來。這樣,(社會)終端消費和(圖書館)源頭生產,各自為營,缺乏溝通,信息需求者沒有把圖書館作為獲取信息的主渠道,而圖書館無法把自己的信息資源送到真正需要信息的消費者手中。生產和消費脫節,井然有序的市場供求關系沒有形成,圖書館作為信息時代三大信息資源之一的優勢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4.2、圖書館管理體制的純粹事業化是圖書館產業化的最大制度壁壘。
在整個信息產業中,圖書館比較特殊。它既具有社會公益性質,又有特定行業性,還有信息安全等意識形態特性。因此,國家進行嚴格管理是必要的。但圖書館目前純粹的“國營”性質以及相應的純粹“公益”性質,限制了民間資本名正言順的進入,圖書館內在巨大的潛力得不到有效開掘。一方面國家資金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民間資本又沒有合法渠道注入,國家背負圖書館包袱,圖書館縮手縮腳舉步維艱。因此,圖書館產業化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制度的創新。
4.3、數字化和專業化程度不高,是制約圖書館產業化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舉證時限,臨界點,證據交換
民事訴訟離不開證據,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而舉證時限是證據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訴訟中是否承擔不利裁判風險的一個分界。一般認為,舉證時限制度,是指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法律規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證明其主張的相應證據,逾期不舉證則承擔證據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項民事訴訟期間制度[1]。這個定義揭示了舉證時限的兩層含義:其一是限定的期間,其二是法律后果,包括逾期不舉證時一方當事人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和另一方當事人相應獲得的有利后果。我們認為,第一層含義是形式上的,第二層含義為實質上的,只有以法律后果為支撐,限定期間才不致落空。所以,從根本上說,舉證時限制度的設置,是為保障舉證責任制度落實的重要手段,乃舉證責任制度的基石之一。
我國民事訴訟法典對此規定含糊,給舉證制度的實施帶來種種弊端。諸如當事人持有證據但故意不向法院提交,以期在庭審中“突襲”而制勝,或一審中故意不提出而在二審乃至再審中以“新證據”提出,達到后發制人的效果。有學者曾在新民訴法典實施后提出建立舉證時限制度的建議[2],然而關于舉證時限的理論并為受到應有的重視。而在民事庭審改革中這一問題日益凸現,有鑒于此,我們愿以此文對舉證時限問題作一理論上的探討,并提出總體的立法構想。
1、舉證時限制度的理論基礎
對于舉證時限制度的理論基礎,鮮有學者論及,然而這是一個無法繞開的問題,是建構舉證時限制度須體現的價值追求和考慮的深層依據。我們試從以下四個方面闡述之:
(一)舉證責任涵義。舉證責任是指訴訟上無法確定的某種事實(確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所必要的事實)的存在時,對當事人產生的不利后果(其所主張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認的后果)。[3]在認識和理解舉證責任的問題上不僅應當把握舉證責任的形式,還應當從舉證責任的內容和后果上來認識。即使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如果對提供證據的時間及逾期舉證的后果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舉證責任也就形同虛設了。舉證時限制度正是為了克服這一缺陷而設計的。它規定了當事人若不在限定的期限內舉證,將失去證據的提出權和證明權,即承當舉證責任的敗訴風險,由此舉證責任才得以真正貫徹和落實。而且舉證時限制度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一種外來的時間上的和不利后果上的壓力,能夠敦促當事人積極履行舉證責任,為求得勝訴而主動調查收集證據并及時向法院提出其所擁有的全部訴訟證據,為法院順利開庭集中審理提供了充分條件。所以可以說舉證時限制度是舉證責任的應有之意和必然要求。
(二)程序安定理論。所謂程序安定,是指民事訴訟的運作應依法定的時間先后和空間結構展開并作出終局決定,從而使訴訟保持有條不紊的穩定狀態。[4]程序運作的安定必須貫穿于整個訴訟過程中。庭審是訴訟的中心環節,而證據是庭審的核心,當事人的訟爭須圍繞證據而展開,法官的裁判也須依據證據作出。如果證據的提出沒有時限規定,它可以在一審、二審和再審中隨時提出,也可以被任意地推倒重來,那么,法院的終局裁決就具有了明顯的不確定性,雙方當事人最終的權利義務就處于懸而未決的狀態。在訴訟中忽視程序安定而追求實體真實的做法,往往是傳統的“重實體輕程序”觀念在作祟。舉證時限制度的目的在于通過限定舉證的有效期間,盡量減少或杜絕程序的回復和重新啟動,保證程序的有序性和穩定性,避免隨時提出證據帶來的程序動蕩。隨時提出證據的一種典型情形就是有蓄謀的“突然襲擊”(surprise),即一方當事人不是在指定的期間內開示(discovery)證據,而是把證據留待庭審中搞伏擊,殺對方當事人一個措手不及。這種突襲策略不但違背平等對抗原則,而且造成訟爭焦點不明,程序動蕩不定,既判軟弱無力,嚴重影響了裁判的權威性。程序的安定性,作為訴訟的基本價值,應當成為訴訟過程的價值取向之一,受到法院的重視,有時甚至要犧牲其它的便利。
(三)形式真實主義。民事訴訟法中對案件事實的證明,是對已經發生事件的回溯,雖然從哲學意義上說,人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但訴訟不可能無限期的拖延,因此,證據的調查收集會受時間、空間及探知手段的限制,庭審認定的事實依據只能是擬制的“真實”,而非原始狀態的實際的“真實”,它必須符合法律的形式規定,并且受制于法律的評價。正是在這種意義上說,“審判所能達到的只能是形式真實而不可能是實質真實?!盵5]另一方面,由于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標準遠底于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確實和充分”的證據標準,因此,以“形式真實”或由“法律真實”作為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模式之選擇并無不妥。然而,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長期堅持的追求客觀真實的證據制度是對上述理論的全面否定。它貫徹哲學中實事求是的精神,從辯證唯物主義的認識論出發,認為人的認識能力是無限的,真理總可以被發現,所以審判人員對案件的認識可以達到完全的真實,即使判決形成也不意味著這種認識活動的終結,有了新證據的提出必須“有錯必糾”。在這種理念下,追求案件客觀真實成了一種無止境的認識活動,證據隨時提出主義成為一種必然的選擇。我們認為,這種觀念完全忽視了一個前提,即司法活動是受一定時間限制的活動,它不可能也不應該無限制地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經過程序認定的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都被貼上封條,成為無可動搖的真正的過去?!盵6]法官也不能隨意地宣布已經過的程序不算數而要從頭再來。在西方,一般把訴訟看成是一種競技(sport),那么在訴訟這場體育比賽(race)中,雙方當事人作為平等的參賽選手,法官作為公平執法的裁判,一切都必須遵循比賽規則。在特定的時間和特定的地點,雙方當事人以全部的精力參與競爭,并且共同接受裁判,事后即使再有實力再優秀也不能改變這一結果。雖然,這種形式真實有可能與客觀真實存在誤差,甚至導致人們所說的“錯案”。但這種犧牲應該被認為是保證程序整體公正的必要代價。
(四)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不舉證而逾期提出了新證據,有時可能是當事人有正當理由不能提出新證據,但更可能是當事人出于惡意,故意不提出證據而把它當作“秘密武器”,期待出奇制勝。法律不能約束純粹的道德,但可以通過約束其意圖取得的法律上的利益而加以規制。誠實信用(GoodFaith)原則引入民事程序法的目的就在于它可以有效規制訴訟主體地訴訟行為,制約其訴訟權利的濫用,使傳統的“敵對訴訟斗爭”觀念轉為符合當今時代精神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公平論戰”觀念。[7]在這種平等對抗的前提下雙方當事人應當本著真實與信用之準則,不能采取突然襲擊這種明顯的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也不得在訴訟的進行中蓄意主張與先前的程序相矛盾的事實,法官可以依職權禁止當事人運用策略(惡意地)違背先前的立場(position)、出爾反爾?!叭绻闺p方律師一味追求這種訴訟策略和技巧作為勝訴的決定性因素,那么,在實質上就是對訴訟公正的一種褻瀆”[8]。所以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間不行使訴訟上的權能(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基于保護另一方當事人對預期行為的信賴(一方當事人不提交證據,則對方當事人就不必為此作出防御準備),可以不再允許該當事人行使此項權能,即禁止逾期提出新證據。通過規定超過舉證時限規定而提出的證據失權這一法律后果,誠實信用原則“在此發揮了一種對當事人誠信,及時行使權利進行督促的作用?!盵9]
二、舉證時限制度立法之比較
(一)舉證時限制度之歷史階段比較
法定順序主義階段是舉證時限制度的最早立法階段。德國普通法時代,為適應書面審理的需要,當事人必須嚴格依照訴訟階段提供相應證據,如果當事人在該舉證階段錯失了舉證的時機,該證據則產生失權效果,之后永遠不能復出當作證明該事實的證據使用。這種做法與書面審理主義相結合,其好處在于使訴訟程序穩定,但由于過度使審理過程失去活力而變得僵化,而且因當事人舉證能力受限制而導致訴訟的拖延,所以被拋入了歷史的垃圾堆。
作為舉證實現制度的第二階段,隨時提出主義階段是對法定順序主義階段的一種糾正,它規定證據的提出不限于訴訟階段,當事人可以按照審理的進度調整辯論的焦點,隨時提供訴訟資料和證據,甚至可以在后階段提出前階段未曾提出的證據,導致程序的回溯。這種立法規定使得證據提出的自由活潑,但有可能引起舉證權利的濫用(如突然襲擊),存在諸多弊端。這似乎有對法定順序主義階段的矯枉過正的嫌疑。然而,這種做法在一些國家仍然存在。
第三階段是限制隨時提出主義階段,限制隨時提出主義又稱適時提出主義,這是當前大多數國家立法中的規定。它對舉證時間規定一定的界標(臨界點),即保證了訴訟進程的自由活潑,又保持了程序的安定性。[10]證據的限制隨時提出主義必然要求在民事訴訟中設立舉證時限制度,它不僅有利于訴訟效益的提高,而且有助于程序公正的實現。
(二)舉證時限制度之域外立法比較
1.美國。美國是實行徹底當事人主義民事訴訟模式的國家。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
第16條第3款第15項規定法院可以在審前會議(pretrialconference)的事項中確定允許提出證據的合理的時間限制。在法官作出的最終的審前命令(finalpretrialorder)中,主要就雙方當事人將在法庭審理時所需證據開列證據目錄,未列于審前命令中的證據不允許在開庭時提出。若當事人違反審前命令提出新證據,法官可以拒絕審理或者限制當事人的證明活動。[11]美國民事訴訟法的顯著特點就是審前準備與開庭審理程序分開,審前準備以證據開示程序為核心,要求雙方當事人調查取證,彼此了解對方所掌握的材料。由于在開庭審理前就凍結了爭點,突然襲擊這種幾個世紀來一直被認為正當而令人稱道的策略才得到抑制。
2.德國。德國的民事訴訟法可以說是大陸法系的典型。它在1976年修改法典前實行的是證據
隨時提出主義,修改后變為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德國民事訴訟法第296條規定:“在作為判決基礎的言詞辯論終結后,再不能提出攻擊和防御方法”)。[12]德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只要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當事人都有權提出證據,現在規定為在主辯論期日之前提出證據,并且還設立了準備性的口頭辯論階段,當事人應當在此期間提出證據并通知對方當事人,否則其證據失效,在主辯論期日原則上不準提出新證據。
3.法國。1806年的法國民事訴訟法典是近代第一部民訴法典,4.在大陸法系民訴法發展史上有
著相當重要的地位,它幾經修改,至今仍相當先進。法國現行民訴法第134條規定,“法官應規定將證據通知對方的期限,如有需要,并規定通知的方式,必要時可采取強制處分”;第135條規定,“法官可以擯棄那些沒有適時通知對方的證據?!盵13]在預審程序之后,當事人相互提供的證據被固定封存,即使當事人在事后提出了新的證據,法官也不予審理。
5.日本。日本民事訴訟法在戰后歷經修改,6.1995年后確立了三種準備7.程序。準備8.程序的期日
由準備法官指定,準備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整理爭點和收集證據,促進當事人在準備程序的期間內提出全部的訴訟資料,對于準備程序筆錄或準備書狀里沒有記載的事項,在以后的口頭辯論中,當事人原則上不得主張。開庭后才出示的證據,當事人必須具備正當理由,并由法官酌情采納。[14]
9.臺灣地區。臺灣在此問題上采取的是“證據適時提出主義”原則,10.并且設立了證據實時限
制度,要求當事人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舉證活動,否則將失去提供證據的權利或負擔某種不利的法律后果。臺灣民訴法第196條規定,“攻擊或防御方法,得于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之?!奔磳⑴e證時限的終點確定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止前。[15]
從國外和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的發展來看,對證據提出的期限加以限制應當說是一種趨勢,并且都相繼規定了證據適時提出主義。相對來說,我國的證據提出時限就有必要進行反思了。
(三)中國大陸的舉證時限立法比較
我國民事訴訟法并未規定當事人的舉證時限制度。民訴法典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第132條規定“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第153條規定在二審中可以把一審判決因證據不足而發回重審;第179條規定了再審程序的啟動條件之一是“有新的證據,足以原判決、裁定的”。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76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一時不能提交證據的,應根據具體情況,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內提交。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確有困難的,應在指定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雖然此條為當事人規定了舉證期間,卻未涉及逾期后證據是否還可以被采納是否還具有證據證明的效力,所以學界普遍認為我國并未規定舉證期限??偟恼f來,我國允許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和再審中都可提出證據,也無相應的證據失效(失權)制度,所以認為我國舉證制度采取證據隨時提出主義當無疑義。這種作法在司法實踐中至少存在三個弊端:一是難以質證從而影響證據的真實性,二是證據采取突襲性,違背了訴訟的公正性,三是造成訴訟拖延,影響訴訟的效率?,F在的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許多地方擯棄了以往冗長的庭前審理程序,推行“一步到庭”、“直接開庭”,這對審判人員先入為主、主觀臆斷的確是一種糾正,但由于相關的程序運作限制了當事人在審前平等充分地進行舉證,對方的證據在審前幾乎不能獲悉,從而為當事人在庭審中搞突襲提供了機會,這不能不說是陷入了另一個誤區。因此,作為舉證時限制度的配套改革--庭前證據交換制度--也成為必要。
相對于民事訴訟法來說,其它程序法中的舉證時限制度還有許多值得借鑒的地方。今年3月開始實施的《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證據。”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說明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把舉證時限定在一審結束前,而剛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則更進一步,把舉證時限定在了一審開庭前。該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開庭審理前完成舉證。當事人完成舉證并向海事法院出具完成舉證說明書后,可以申請查閱有關船舶碰撞的事實證據材料?!钡诎耸鍡l規定:“當事人不能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但有新的證據,并有充分的理由說明該證據不能在舉證期間內提交的除外?!笨梢?,行政訴訟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對舉證時限的規定已走在了民事訴訟法的前面。
三、我國舉證時限制度的構想
(一)關于舉證時限的臨界點問題
所謂臨界點,即舉證時限的起止點或時間界標。關于舉證時限的臨界點的實質分歧在于:有人認為應把臨界點定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有人認為應把把臨界點定在一審開庭前。我們認為,關于舉證時限的臨界點問題不能孤立地討論,而應放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研究:如果把舉證時限的臨界點定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就意味著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后提出新證據,同時限制當事人在終局裁判作出之后以新證據判決,那么現在的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都存在改革的必要。如果把舉證時限的臨界點定在一審開庭前,就意味著必須在審前準備程序中凍結雙方的爭執點,一次性解決證據的集中問題,那么審前程序的證據開示制度就成為配套改革的重點。我們注意到,有的學者在這個問題上表現出了動搖,表明在這二者之間的矛盾與艱難選擇。我們認為,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是以法官中立、加強當事人的對抗性為突破口的,因此強調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平等抗辯。由于過去的證據隨時提出主義往往導致“突然襲擊”,破壞這種平等性,因此庭審中新證據的提出應當受到限制,而且庭審的集中化要求證據的集中化,所以從程序安定與訴訟公正的高度來看,把舉證時限的界標定在一審開庭前應當是證據制度立法的最終選擇。
(二)關于審前程序的完善問題
設置有效舉證時限的目的,是促使當事人盡早提供證據,而在此過程中的程序保障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v觀國外關于舉證時限的有關規定都與審前程序緊密相連,即在完備的審前程序中規定證據的展示制度,在開庭前解決證據的集中問題。而在我國的訴訟法學界一直存在一種誤解,認為審前程序無足輕重,特別在新民訴頒布后更是弱化了審前程序的功能。我們認為設置舉證時限必須有配套的審前程序加以保障,訴答程序和庭前證據交換制度是值得考慮的選擇。民訴法應第113條規定被告必須在法定期間提交答辯狀,以便原告了解被告提出的證據,組織有效的抗辯。而庭前證據交換制度則是根據國外的立法先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提出來的,目前在廣東上海及青島正進行試點。但問題是在現行民事訴訟法還有效的情況下,在法院規則中規定證據交換甚至舉證時限這樣重大的制度是否妥當,我們認為要解決根本的問題只能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或制定證據法來進行。
(三)關于舉證時限的例外問題
程序的不可逆性是一個基本的原則,但也不能把它絕對化。時限制度設置一定要考慮影響證據提出的原因,避免失權的絕對化。在現實中也確實存在當事人因客觀原因舉證不能,如不可抗力和其他條件限制。例如美國,也并非以一刀切的方式規定任何證據超過舉證時限的皆不予接受,而是有諸多例外[16],值得借鑒。我們認為,在當事人非因惡意而舉證不能時,不能一味排除逾期提出的證據,而應給予適當的補救。一則法院在涉及專門知識和借助專門技術手段才能收集證據時給予當事人幫助,可以由法院依職權調取證據;二則在當事人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舉證期間時予以酌情放寬限制,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6條雖然對例外情況作了類似規定,但其不明確性卻導致實踐中當事人以此為依據多次申請延期,拖延訴訟。因此,法律應對舉證時限的例外情況作出明確的規定,防止當事人濫用。
(四)舉證時限與當事人的舉證能力
把舉證時限定在一審開庭之前對當事人舉證能力的要求是很高的,如何保證在有限的時間里收集的證據的質量成為一種隱憂。如果沒有一種正當有效的途徑和手段來保證當事人收集到涉及案件的有關證據資料和信息,那么當事人再有主動性、積極性也無法及時舉證,做到充分準備的。在這種情況下進行審理活動,反而造成訴訟的不公正和拖延,有悖于設立舉證時限制度的初衷。我們認為,在對當事人舉證行為嚴格規制的同時,應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為當事人調查證據以一定的程序保障和手段支持,給予更多的自由和便利。如在庭審前,在法官的主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另一方當事人就案件的有關事項進行詢問,其詢問筆錄作為一種證據;對詢問筆錄后仍存在的問題,可以采用質問書的形式再針對性地調查;認為有必要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證據或傳喚證人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且可以申請法院對有關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以及某人的身體、精神狀態和場所進行鑒定和勘驗。另外,考慮目前律師的活動受到過多的限制,所以律師的調查取證權亟待擴大。
AThoughtOntheTheoryandLegislationofProofLimitationSystem
薛若琳先生是我國著名的戲劇理論家。他在宗教儀式戲劇、歷史劇、戲曲文學以及戲曲劇種研究等方面均有多方面的建樹。《藝苑叢談》共四卷,其中三分之二的文章是作者過去發表過的,三分之一的文章是最近幾年新寫的,集中反映了他幾十年的學術研究成果。
記得在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由于思想觀念的開放,有關目連戲、儺戲的研究甚為興盛。筆者也曾涉獵過這方面的研究,故對薛先生的研究成果十分留意。他的文章很精到,特別是當涉及到一些理論問題時,薛先生每每能從史料出發,總結出一套周密而清晰的理論來。這對當時的宗教儀式戲劇研究富有極高的指導意義。譬如,他對巫的源流的研究、對巫與儺之間關系的研究、對儺與戲曲之間關系的研究,都有十分精辟的見解。令人高興的是,《藝苑叢談》卷三收錄了薛若琳先生七篇相關文章,這對我們繼續研究宗教儀式戲劇仍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從20世紀90年代到本世紀初,薛若琳先生曾在歷史劇的研究方面著力較多。歷史劇是20世紀產生的一個新的戲劇概念,長期以來,歷史劇在舞臺上屢演不衰,贏得了觀眾的喜愛。但由于各種原因,歷史劇不尊重歷史、隨意編造的現象十分明顯。在理論上,有關歷史真實與藝術真實之間的關系也常常出現混亂。因此,針對歷史劇的研究就顯得十分必要。薛先生的《藝苑叢談》也收錄了四篇相關論文,集中體現了他對歷史劇的看法。在這四篇論文當中,還有他新近撰寫的長文――《木蘭代父從軍考》。文章從木蘭故事的源頭開始梳理,針對木蘭故事的虛實、木蘭故事產生的年代、木蘭的故里、木蘭從軍的路線,木蘭參加戰斗的交戰雙方以及以木蘭故事為題材的戲曲劇本進行詳細的考述和研究,得出了頗為可靠的結論。這篇文章可以說是針對歷史劇的一個個案研究,也是截止目前對于木蘭故事最為全面的研究,對我們廓清木蘭故事的源流、認識史實和創作間的關系均有較大意義。
《藝苑叢談》卷一、卷二也收錄了多篇他有關劇種論題的探討文章。許多看法都很富有見地。譬如,理論界在對戲曲藝術如何保持傳統、如何適應現代生活的問題上長期爭執不下。薛先生在《劇種生機論》一文中回顧了我國劇種發展的歷史、分析了劇種在堅持傳統和適應現代生活方面的得失后指出,劇種應當發揚戲曲藝術的綜合優勢,吸納現代觀眾喜聞樂見的藝術形式、適應現代觀眾的審美趣味才能保持蓬勃的朝氣,反映了他對劇種生存與發展的開明見解。
刑事證據展示,又稱刑事證據開示,是指刑事訴訟的控辯雙方,在開庭審理前,將各自掌握了的一定范圍的證據材料向對方展示的制度。它的核心要求是,在辯護方提出合理申請的情況下,法庭可以要求指控方在審判前辯護方可以查閱或得到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同時,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下,法庭也可以要求辯護方將他準備在審判中提出的證據材料向指控方予以公開。
證據展示制度最早源于西方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早期證據展示制度在英國是以司法判例形式存在的,即通過司法判例的形式將證據展示制度固化下來。然而,作為現代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規則即控辯雙方在庭審前相互展示證據的一項制度,證據展示正式發端于英美當事人主義對抗制的刑事訴訟。因為在英美對抗制的刑事訴訟中,實行狀一本主義以及法官消極的仲裁者地位,決定了證據展示極為必要,否則法庭審判將完全演變成一場純粹的司法競技,案件的客觀真實難以發現,控辯雙方在訴訟中的相互突襲不可避免。美國1946年《聯邦刑事訴訟規則》第16條中首次確立了證據展示規則,以后各個州也相繼進行了規定,并逐漸擴大了證據展示范圍。建立在庭前交換證據為主線的證據展示制度成為必然。從1979年修訂《聯邦刑事訴訟規則》,改變控方單方面出示證據成為控辯雙方互相出示證據至今,美國大多數州都以成文法形式制定了專門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歷史上從17世紀中葉開始就陸續出現過證據展示的司法判例,及至本世紀90年代,又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了系統的改革,在皇家刑事委員會的努力下,1996年通過的《刑事訴訟與偵查法》(CriminalProcedureandInvestigationAct1996)中以實體法典的形式對證據展示問題進行全面的規定。美國學者在論證《聯邦行使訴訟規則》第16條時,指出這一規定中確立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是基于以下刑事政策:有利于使得案件的訴訟程序變得高效、迅捷。因此,盡管在其產生的過程中也存在過爭論,但證據展示制度在英美刑事訴訟中無疑已經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證據制度。
不僅如此,一些傳統上采用大陸職權主義訴訟形式的國家,如意大利、日本等,在訴訟模式由糾問式轉向對抗式的過程中,摒棄卷宗移送主義的同時,建立了證據展示制度。
目前,傳統上采用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系國家有英國、美國、加拿大等,都以成文法、法院規則或判例法的形式規定了證據開示制度,原來屬于大陸法系的日本和意大利,在刑事訴訟立法上相應設置了有關證據開示方面的規定,以便在強化程序公正的同時,維持程序的真正發現功能。證據開示制度已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
二、中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現狀
1996年,我國修訂了《刑事訴訟法》,對刑事訴訟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審判程序發生了重大的變革。一是律師較早地介入訴訟;二是檢察院移送時,不再移送訴訟案卷,書只附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三是庭審采取了主要由控訴方和辯護方舉證的所謂控辯式或類似控辯式的訴訟形式,這使我國的審判方式在技術上已具有一定的對抗制特征。這就使得證據開示成為一個十分值得注意的問題。盡管刑事訴訟中也有一些類似證據開示的規定,但與庭審訴辯對抗式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并沒有建立。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頒布施行,證據展示制度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已初現雛型,這對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建立起到了一個先導和促進作用。與庭審訴辯對抗相配套的嚴格意義上的證據開示制度并沒有建立,主要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沒有規定辯護律師應向檢察院提供證據,有違證據開示制度的雙向性原則;
第二,檢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僅限于“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和現場照片等”,辯護律師通過法院得到的證據有限,其知悉權不能完全保障;我國刑訴法對證據開示仍舊缺乏明確的規定,如對審判前律師到何處去查閱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材料就欠缺說明,而檢察機關否認律師有權到檢察院閱卷,這就使律師只能十分有限地了解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使得原來刑訴法中的律師查閱全部證據的權利在新法中處于一種虛置的狀態。這無疑會對律師辯護以及整個刑事訴訟發生重要的影響。
第三,沒有證據開示的程序性規定,證據開示的主體、時間、方式以及不進行開示的法律后果均無法律依據。
三、中國現有證據展示程序產生的問題
由于證據展示這一方面存在的許多缺陷導致不能適應新的審判方式,司法實踐中出現訴訟活動動作不順暢的局面。
第一、表現在降低了訴訟效率,妨礙了公平競爭??剞q雙方相互隱瞞主要證據,很難發現案件的客觀真實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很少進行證據交流,辯護方從控訴方所得到的證據材料也非常有限,這樣就會導致庭審中雙方都會提出一些令對方措手不及的證據,不利于雙方進行充分的質證、辯論,其中一方當事人可能會因不能及時收集到有利于己方的相關證據而敗訴,影響司法公正。如果一方因此而申請延期審理,就會造成拖延訴訟,法庭的不間斷審判原則得不到貫徹。同時也增加了法院對證據的調查、核實的負擔,降低了訴訟效率。沒有證據開示制度的對抗式庭審機制只能帶來控辯雙方非正常的對抗和資源浪費,這與當初設立對抗式庭審機制的初衷背道而馳,
第二、辯護方取證困難,辯護方無法充分履行辯護職能。中國證據展示的作法弱化了律師的閱卷權,導致辯護功能萎縮,加劇了控辯雙方之間力量對比的失衡,無法實現“平等武裝”的訴訟理念。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只能是一些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因此,辯護律師無論是在法院還是在檢察院,所能收集到的證據材料是非常有限的。雖然辯護方可依法向法院、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然而此舉在實踐中卻難以實行。
第三、控方進行指控難度的加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并未規定辯護方向控訴方開示證據的義務。然而,如果庭審前不組織控辯雙方進行證據交換,難免會造成辯護方在審判過程中突然拋出一些具有很強證明力的證據,而檢方對此毫無防備,即使能夠提出相應的證據也會因時間關系而未能收集,從而陷入不利境地,喪失訴訟中的主動權或者敗訴。同時,由于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了刑事案件公訴方指控犯罪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一標準以達到的定罪量刑標準。遠遠超出英美法系的定罪標準。對于一些案情復雜,舉證困難的案件,辯護方如果進行證據突襲,必將會給控訴方帶來很大的挑戰,不利于懲罰打擊犯罪。
四、國外刑事訴訟的證據展示制度
英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制度主要包含兩方面內容,即控訴方向辯方開示證據和辯護方向控方出示證據。檢察官要向辯護方開示將要在法庭上使用的全部指控證據,辯護方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承擔向檢察官開示證據的義務。英國的證據規則主要體現在法院的司法判例中,檢察官將其所有準備在審判過程中使用的有利和不利證據展示給辯方,使辯護方在庭審前充分了解控方所掌握的證據,從而為庭審辯護做好準備。在特定情況下,檢察官也可根據公共利益豁免原則,拒絕將一些涉及國家秘密的材料進行開示。辯方也不負有向控方開示證據的義務,只有在特殊情況下,辯方才承擔出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被告人精神不正常和一些專家證據。
美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通常發生在預審和審前動議提出階段。美國聯邦地方法院和各州基層法院通過預審,對檢察官提起重罪的指控案件進行審查,以確定指控是否存在合理性。檢察官為證明其指,需要將證據交給法庭,辯護方因此獲得了質證、詢問證人的條件,這就要求辯方對檢察官在預審中的證據有所了解。美國法律規定,檢察官在預審開始之前,必須將其準備傳喚出庭作證的證人名單和其他準備在法庭上提出的證據的目錄提交給法庭和辯護方,并在法庭和辯護方提出要求時進行解釋和說明。這樣,本來是為了對指控的合理性進行審查而設計的預審,在實踐中就成為辯護方了解控訴方證據的重要場合。在預審階段檢察官向法庭證明重罪指控的義務,客觀上為辯護方獲得證據展示提供了便利。然而,檢察官在預審階段對指控的合理性證明不需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不需要將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全部展示,實踐中檢察官為避免其所掌握的全部證據被辯護方獲悉,常常會隱藏一些關鍵證據或證人。為了彌補這一缺陷,美國實行審前動議階段的證據展示作為補充。法院在開始對案件的審判之后,組成陪審團之前,控辯雙方就證據展示、禁止提出某一證據等問題向法官提出動議和申請階段。法官對雙方存在分歧的問題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支持某一動議或申請的決定。地點問題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控辯雙方向法官申請證據展示,而未對展示地點進行規定,在實踐中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在日本,辯護律師帶上應展示的證據材料,到檢察院,作彼此的證據展示。
二戰后日本借鑒英美法系的經驗,建立了書一本主義的訴訟模式。時,控方只提交一份書,不附帶任何有可能使法官對案件形成預斷的證據材料,以此來避免法官在審前的預斷的偏見??剞q雙方只要準備向法院提出證據,就有向對方開示證據的義務。但這種方式的證據開示需要以對方提出請求為前提。換言之,日本的證據開示只是要控辯雙方的相互要求下進行的,法官并不參與其中,以此確保不會形成先入為主的偏見和擅斷,確保庭審對抗的公正性。
意大利在保留大陸法系傳統作法的基礎上,吸收大量英美法系對抗制訴訟而形成一種混合式的審判制度。在廢除卷宗移送方式的基礎上,確立了兩方面的證據展示機制。即在預審前允許辯方對檢察官的書面卷宗進行全面查閱,在預審結束后法庭審判前,允許辯方到檢察機關和法院特設的部門查閱卷宗材料。盡管由于預審采取的是秘密的書面的形式,容易導致程序的不公,但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還是要求檢察官在預審之前必須將其卷宗材料全部移送給預審法官,并允許辯護方查閱。這一規則事實上已形成一道證據開示程序。由此看來無論是英美法國家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證據展示制度的確可以使控辯雙方平等地享有證據資源,增強辯護方的辯護力量,有利于控辯平衡的實現。而在我國這樣一個注重實體真實和實質公正的社會,如何借鑒證據展示建立我國自己的證據展示制度問題急需加以解決。
五、我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的構建
我國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吸收了英美對抗式審判程序的一些特點,大大減少了檢察官向法庭移送卷宗的范圍,使得辯護方無法獲得對檢察官掌握的證據進行全面查閱的機會,這在客觀上導致證據展示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具有極大的必要性。刑事訴訟的公正性和效率是刑事訴訟永恒的價值目標,是衡量刑事訴訟模式優劣的根本標準。在我國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對于保證訴訟的公正和效率,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與目的具有重要意義。
由于目前我國的證據展示還沒有得到制度化,給司法實踐中的訴訟活動造成了諸多弊端。例如不利于刑事訴訟活動公正、高效進行,與防止法官預斷的司法改革相違背等等。因此,建立我國的證據展示制度,對于充分保障辯護人的辯護權,提高訴訟程序的公正性,減輕庭審質證的工作壓力,優化庭審活動,提高庭審效率都有很大的益處。中國應盡快建立刑事證據展示制度,以順應司法改革的潮流,完善司法改革配套措施,達到公正與效率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機統一。
借鑒英美國家的證據展示制度,結合我國國情,筆者對建立我國證據展示制度提出如下構想:
(一)、證據展示主體
證據展示作為控辯雙方以交換證據信息為主要內容的訴訟活動,其參與主體首先應包括檢控方和辯護方。另外法官同樣應是證據展示重要的參與主體。法官參與證據展示不是在控辯雙方就展示問題發生爭執時,以裁斷者的身份參加到展示程序中來,而是在法官行使庭外調查權的場合,因其調查所得的證據也應當向控辯雙方展示,所以此時負責證據展示的法官,就不僅是證據展示程序的主持者,而且成了展示證據的義務主體。
(二)、證據展示范圍
控方應展示:檢察官所掌握的本案全部證據材料,包括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材料和補充偵查獲得的材料,具體而言:(1)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犯罪和罪行輕重、責任大?。ㄐ淌潞兔袷碌模?,擬在法庭審理時出示的證據材料。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供述及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物證、書證;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2)不準備在法庭上出示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
辯方應展示:辯護人的答辯狀和證據材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發現的新的證據材料。具體而言:(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的證據;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證據;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證據;證明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證據。(2)擬傳喚出庭或其證言將在法庭上出示的證人的姓名、地址及聯系方法等。
(三)、展示時間、地點
關于時間方面;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賦予犯罪嫌疑人在審查階段就享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在對案件證據審查完畢之日就應成為證據展示期間的開始,具體的可以以檢察機關受理移送審查案件后十五天或二十天作為起始時間,至遲時間應定在法院開庭五日前,這樣一個階段都應成為證據展示的期間。
關于地點問題美國的刑事訴訟規則只規定了控辯雙方向法官申請證據展示,而未對展示地點進行規定,在實踐中都是由雙方當事人自己決定的。而在日本及意大利等幾個國家,辯護律師帶上應展示的證據材料到檢察院,作彼此的證據展示。從我國的情況來看,由于律師查閱案件材料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在法官的主持下可能缺乏效率,而且還會占用法院的司法資源。因此,證據展示在法院進行似乎沒有太大的必要,可在檢察院設立專門的證據展示地點,進行證據交流。
(四)、刑事證據展示的保障機制
為確保刑事證據展示程序的有效性,建立證據展示的保障機制,對違反證據展示程序的行為做出糾正和制裁是十分必要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的具體情況,可以考慮對違反證據展示程序的行為采取以下的措施予以制裁:一是負有展示義務的一方不履行展示義務時,對方可以向法官申請做出裁定,強制其履行展示義務,并給對方一定的準備時間后,已展示的證據才能提交庭審;二是批準延期審理,待證據被展示并做一定的訴訟準備后再恢復庭審;三是排除證據的證明力。對于訴訟一方有意不展示應當展示的證據,致使該證據因時機的喪失,難以核實或反駁的,法庭有權依職權或對方的申請,裁定違反展示義務的一方出示的證據不予采納。對違反義務的律師或公訴人由其主管部門進行懲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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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達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將“動態對等”理論進一步發展成為“功能對等”理論。簡單來說,功能對等就是要將文化因素反映到譯文中,達到譯文與原文在語言的功能上對等,達到讀者心理反應的對等,而不是追求在語言形式上對等。奈達認為,翻譯就是要在接受語中以最自然的方式重現原文中的信息,首先是意義,然后是風格,同時考慮譯文在譯文讀者心理反應是否與原文在原文讀者的心理反應相似。(葉子南,2008:168)加之翻譯也被大多數人們看做是一種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方式,目的是彼此間的了解和學習,而在翻譯的過程中過分注重譯文的形式很可能掩藏源語的文化意義并阻礙文化交流。(梁爽,2012)因此,在翻譯過程當中,譯者應著眼于原文的意義和精神,而不拘泥于原文的語言結構,即形式上對應,這一做法也符合了影視劇字幕翻譯的目的,讓譯入語的觀眾通過字幕,能像原語觀眾一樣理解對白內容,因此“功能對等”理論適用于字幕翻譯的研究及應用,它是一個包括了文化、語言、社會和心理等因素的“全方位”翻譯理論。
2.歷史題材影視劇字幕翻譯特點——以美劇《都鐸王朝》為例
2.1歷史題材美劇《都鐸王朝》簡介及其語言特點
《都鐸王朝》是由美國Showtime有線電視臺出品的一部時代古裝劇,故事背景橫跨1509至1547年,主要講述HenryⅧ(亨利八世)在位的三十八年的執政期間的風云變幻包括對法戰爭,脫離羅馬教會統治的斗爭以及對英國意義深遠宗教改革。跌宕起伏的劇情,令人回味的臺詞,奢華奪目的布景和演技精湛的演員,仿佛將人們帶回到了十六世紀的宮廷,使其成為一部質量上乘的美劇。作為一部時代古裝劇(costumedramas),即有時代背景設定為古代的電視劇或電影,與現在大多數口語臺詞新鮮時髦的現代劇有所不同的是,在《都鐸王朝》的臺詞中,有許多的日常用語和表達方式和現如今的有所不同,例如一些措辭用語等,像在“Letmeconceive.”這句話中,conceive指的是懷孕,而不是構想、設想之意;在“You,unhappyman”這句中,這里的unhappyman并不是指不快樂的人,而是指行為不正的人。另外,在當時社會里,不同階層的用語有比較大的區別,特別是皇室成員與官員、下人之間對話的用語都有著很嚴格的規定。例如在與國王說話的時候不能直呼其名,而只能稱他為Yourmajesty,與不同官職的官員說話時亦不能叫其大名,只能根據其官職稱為Youreminence,YourGrace等。不在場的時候亦不能對其指名道姓,只能用敬語Hismajesty,Hermajesty,HisGrace等。正由于時代背景的不同,說話者身份階級的不同等原因,使得該劇字幕的翻譯工作更顯復雜,更加考驗譯者更全面的語言功力和更豐富文化背景知識。但字幕翻譯畢竟與文學或非文學翻譯有些許不同,有著自己的特點。因此,要做好字幕翻譯還需要對其有一定的了解。
2.2字幕翻譯特征
我們這里所說的字幕翻譯指的是語際字幕,即在保留影視原聲的情況下將譯文疊印在字幕下方的文字,即通常所說的字幕翻譯。(李曉梅,2007:82-83)而影視劇語言本身就具有極大的信息量,內容涉及到時事、宗教、風俗、歷史文化等各個方面,且對話內容存在不確定性和隨機性,因此想要每次在面對紛繁復雜的字幕信息時,都能夠正確地采取相應的翻譯策略,翻出優秀的譯文,制作出精良的字幕,仍然是學界需要不斷進一步深入研究的領地。許多學者有著豐富的影視字幕翻譯經驗,他們從自己的實踐出發,各自撰文總結了影視劇字幕語言的特征。其中在這方面比較有影響力的學者錢紹昌教授也指出影視語言不同于書面文學語言的五個特點:聆聽性、綜合性、瞬間性、通俗性、無注性(錢紹昌,2000)。麻爭旗歸納的影視翻譯五大特征包括口語化、人物性格化、情感化、口型化、通俗化(麻爭旗,1997)。張春柏總結出影視劇語言的兩大特征:即時性和大眾性,尤其對影視語言的口語性質進行了深入分析(張春柏,1998)。除此之外,影視字幕翻譯具有嚴格的空間限制。簡單來說,時間限制就是字幕必須在與原語對白相同的時間內完成所要傳遞的信息內容,太長或太短都會在譯入語觀眾的理解上造成偏差。而空間限制是指由于畫面屏幕受限,所以字幕必須在有限的空間內完成信息傳遞,字幕過長不但會占用過多的畫面,同時也會給譯入語觀眾對內容的理解造成困擾。結合歷史題材的美劇《都鐸王朝》的語言特點及字幕翻譯的特征,在做翻譯時應該“對癥下藥”,學會靈活使用不同的翻譯策略,不贊成“從一而終”地只使用單獨一種翻譯方法。
3.《都鐸王朝》字幕漢譯的翻譯策略分析
奈達提倡“讀者反應說”,認為翻譯的服務對象是讀者或言語接受者,要評價譯文質量的優劣,必須看讀者對譯文的反應如何。他在LanguageandCulture——ContextsinTranslating(Nida,2001:86)一書中寫到“Itisessentialthatfunctionalequivalencebestatedprimarilyintermsofacomparisonofthewayinwhichtheoriginalreceptorsunderstoodandappreciatedthetextandthewayinwhichreceptorsofthetranslatedtextunderstoodandappreciatethetranslatedtext.”也就是說,當譯文讀者看到翻譯內容時的反應與原文讀者在閱讀原文時反應在最大程度上等同時,才算達到了“功能對等”。因此,在做影視劇字幕翻譯前必須了解劇集語言的自身特點,深刻理解影片,正確認識其中的語言現象、掌握一定的背景知識等。不論采取何種翻譯策略都要以觀眾為中心,要充分把握譯語觀眾的期待視野、審美趣味、審美能力、先在知識、心理需求等,注重譯語觀眾的接受性,從而正確估計潛在觀眾的現實視野和歷史視野,采取翻譯策略(謝錦芳,2009)。
3.1歸化策略
歸化是以目的語文化為歸宿的翻譯,主張譯文應為目的語觀眾著想,盡量適應、照顧目的語的文化習慣,消除語言文化的障礙。(徐建平,2002)歸化從本質上使譯文本土化,強調翻譯效果,注重目的語觀眾的反應。(王紅衛,2002)因此,把奈達“功能對等”的理論應用到翻譯上來達到歸化的目的,不旨在追求譯文與原文本詞語在形式上的相似,而是使譯入語觀眾得以更加清楚地理解原文的語境意義,這是符合我們翻譯的目的的。在此劇的字幕翻譯中,不難發現譯者大膽地將英語的表達中國化,即歸化策略。例如:YourMajestyisbesetbyenemies.譯:陛下您正四面楚歌。這句話中,雖然直譯“被敵人所困擾”也無不妥,但“四面楚歌”這一成語的使用,更能體現出當時HenryⅧ遭受各方面攻擊或逼迫,陷于孤立窘迫的境地的危機之勢。Butdon’tsayanythingtoalarmhim.譯:但別打草驚蛇。Saysomethingtoalarmsb.在中文中可以找到意思相近的成語“打草驚蛇”,雖然在語言的形式上沒有達到一致,但是意思表達上準確無誤,加之這是一個常見的成語不會給譯入語觀眾造成理解上的障礙,符合了“功能對等”的原則。又如在第二季第十集,HenryⅧ的第二位皇后Anne在臨刑前的告解中,牧師所念的經詩中的話:Thereisatimeforeverypurposeunderthesun.譯:天道昭昭,萬物有時。由于本劇是一部歷史劇,年生在十六世紀,當時的英語也非現代語體,加之是有關宗教的詩句,而譯文不但非常中國化,還有古漢語的表達方式,是把原文語體、意思、時代背景都考慮進去的譯法,在譯入語觀眾欣賞畫面的同時,字幕還有能將他們帶回到古時效果。歸化得很到位,意思上沒有偏差,亦不會影響譯入語觀眾的理解。在《都鐸王朝》這一部歷史題材的美劇中,不難發現歸化策略使用得相當頻繁,在這里是合理的也是可以接受的,因為歸化賦予了比劇中原文更多的時代感,更符合中國人的說話習慣,更容易被譯入語觀眾接受和欣賞。
3.2縮減策略
瞬間性是錢紹昌教授總結的字幕翻譯的特征之一,由于字幕翻譯有時空制約,經常需要大幅度刪減不必要的標點符號和一些多余信息,讓觀眾在最短時間內獲得最大信息量,激發影視欣賞的愉悅性。縮減法就是對信息接受者在有限時空中的與認知活動無關緊要甚至毫不相關的信息可進行刪減節略,以凸顯相關性更強的信息;對信息接受者固有認知結構中缺乏而在有限時空中又無法補充的信息可從略;對畫面或音樂已提供了充分語境的信息亦可考慮進行縮減。(李運興,2001)例如:IamcompelledtotellyouthatIcan’tdefendthiscastlewithoutmoresoldiersandarms.譯:我被迫相告,若無增援,城堡恐將失守。Thereishopetheymaydispersepeacefully,butoftheserebelscontinuewiththeirillegalassembliesandtheirdefiancethentheirrebellionwillbecrushedsoforciblythattheirexampleshallbefearfultoallsubjectssolongastheworlddoesendure.譯:有望和平解放叛軍,但若叛黨一意孤行,吾等則將趕盡殺絕,永世以儆效尤。Iwasjustthinkingofthosewhoarenolongerheretosupwithus.譯:逝者已矣,念意尚息。在以上的例子中,都或多或少地縮減或濃縮了一些英文單詞或表達方式,也許可能導致部分語義或文體虧損,但因為具有圖像和聲音(比如表情、語氣等)的補充,在一些情況下譯入語觀眾也能夠通過劇中人物的表演而了解到大概之意,因此字幕所傳遞的信息并不會影響故事情節發展。此外,也有采用漢語中習慣使用的四字短語表達,結構緊湊,意思簡單明朗。這樣一來,譯文雖然沒有逐字逐句地翻譯原文,但卻用最少的字數傳達出了原文的含義,不僅沒有絲毫影響到觀眾對劇情的理解,反而加快了觀眾處理信息的速度。
3.3增譯策略
增譯法是在翻譯時按照意義、修辭或句法上的需要,在原文的基礎上添加必要的成分,從而使譯文在目的語文化以及使用譯文的交際環境中有意義。(王雪梅,2012)譯者加以對由于語言和文化的差異而導致譯入語觀眾難以理解,從而妨礙對影片欣賞的這樣一些信息甄別并使用恰當的手段增補空缺,以確保譯入語觀眾能夠無障礙地理解臺詞語言的內涵。除此之外,增譯策略的使用也是由于中英兩種語言的特點所要求的。我們都知道,英文是一種比較直白,樸實無華的語言,許多的詞語、句子需要加以我們的想象才得以更好的理解。而中文則不同,中文有著華麗的辭藻,豐富的表達來描述世上一切事物。因此在該劇英譯中的過程中,適當地點綴用詞,可以使句子看起來更有文采更加飽滿,也能體現出說話人的涵養(劇中大多為受過教育的貴族)。例如:Theserebelsareourtraitors,Charles,fullofwretchesanddevilishintense,theymustbepunished,fortheirdetestableandunmaturedsinfrebellionagainsttheirsovran.譯:那些叛軍是叛國者,查爾斯,卑鄙骯臟,窮兇極惡,他們必應期作亂逆上這的行為而受到嚴懲。ForGod’ssakes,williteverrain?譯:上帝啊,何時再天降甘霖?Yourgenerosityoverwhelmsme,asalways.譯:你的慷慨一如既往,讓我感激不盡。除此之外,在翻譯一些口令時,也應該增譯,把意思補充完整,這樣更符合譯入語觀眾所熟知的表達習慣。例如:“Theking!”譯作“國王駕到!”,“Stay!”譯作“留在此處!/留守在此!”等。
3.4轉換策略
在字幕翻譯中,為了使句子更加符合中文的表達習慣,詞類轉換經常出現在對字幕的翻譯中。例如:NowIaskhisgraciousmajesty,thekingofEngland,toalsosign,ingoodfaith,thetreatyofuniversalandperpetualpeace.譯:現在我懇請仁慈的英格蘭國王,誠摯地在條約上簽字,共同締造持久的和平。(名詞轉換成動詞)HaveInoteveryreasontobehappy?譯:諸事順遂,自然喜由新生。(疑問句轉換為肯定句)Ifstilltheydonotsubmit,Mr.Cromwell,thenIpromisethedestructionofthem,theirwivesandchildren.譯:如果他們還不歸順,那我發誓必將他們一網打盡,斬草除根。(名詞轉換為動詞)除了這四個策略外,加注釋也是該劇集里常用的翻譯策略。因為字幕有瞬間性,不可能在有限的時間和空間里把所有的信息放入字幕里一目了然,加之許多文化因素,例如一些概念、典故或特有名詞等并不是人們所熟知的,需要特別注釋出來。這樣做不但有助于人們更好理解臺詞的意義,同時也有利于我們積累外國的文化知識。例如:Iwanttomakehimacupbearer.我要封他為侍酒官[皇家宮廷的高級官員]。TheFrenchbuiltacastleatArdresandabridgeintothepaleofCalais.法軍在阿德爾簡歷城堡又建起通往加來[曾屬英國]的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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