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9 16:13:40
序論:在您撰寫所得稅法規定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股息、紅利不能混入工資、薪金支出
所得稅法規定,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不得扣除。納稅人應準確區分投資收益項目與工資薪金項目,如某些企業經營者本身又是投資者,就要注意通過完善公司章程、紅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資薪金計算辦法來規避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所得稅法強調了工資、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項政策不能被濫用。納稅人應認真審核工資、薪金支出項目,對于如分紅、借款利息支出等與受雇無關不具有合理性的項目不得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列支,在接受稅務檢查中應能出具有說服力的證據,避免企業效益很好,卻違背公司章程長期不分紅,高管(又是股東)拿高薪的現象出現。另外,對于由部分職工參與入股的企業,也要注意同工同酬,即從事相同工作崗位的職工不因是否入股拿不同的工資。
二、除所得稅外其他稅種都可在稅前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稅款不得在稅前列支外,納稅人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關稅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以及發生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都可扣除。增值稅作為一個特例,屬于流轉環節的價外稅,不參與損益計算,因而不存在能否扣除問題。
三、違約金和罰息可以稅前扣除
所得稅法規定,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強制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款是指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刑法規定,而是違反了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稅務等各行政法規的規定,行政執法部門依據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程序決定對行為人采取的一種行政處罰。沒收財物是指將違法人的財物、現金、債權等財產收歸國家所有,以彌補因其違法造成的損失。但單位必于經濟活動中正常發生的,不是以違法被查處為前提的額外負擔則都可以扣除,如合同違約的補償金、逾期償還銀行貸款加處的罰息都可以正常在稅前扣除。
四、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一律不得扣除
對于贊助支出,納稅人要分清與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區別。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并且需要有相應的政府機關認可的票據。不能將贊助簡單等同于捐贈。納稅人要關注的是,所得稅條例規定不得扣除的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如果要讓贊助能在稅前扣除,就必須整理有關證據,按廣告費稅前扣除的有關規定,證明其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廣告性質支出。否則,一律不得扣除。
五、準備金支出需經核定
企業在財務處理上提取的準備金主要有壞賬準備金、商品削價準備金、呆壞賬準備金、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金等。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企業只有按稅法標準認定該項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其損失金額才可在稅前扣除。稅法一般不允許企業提取各種形式的準備金,主要考慮到稅前扣除的項目原則上應遵循真實發生的據實扣除原則。準備金是納稅人所得稅申報時的主要納稅調整項目,納稅人要關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對于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即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但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應及時調整,以避開涉稅風險。
六、關聯企業管理費與各項正常費用需分清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扣除。關聯企業之間的管理費列支,一直是稅務機關監管的難點、重點,納稅人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帶來不必要的涉稅風險。新稅法要求對企業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而發生的管理費用均不得扣除。但在企業與企業之間,無論有無關聯,總是要發生一些費用。為避免稅收風險,納稅人就應注意按無關聯第三方原則,合理計價,合理支付。如關聯企業間的服務費,在實際操作中,納稅人應注意管理費和服務費的區別,對于企業確實發生的接受服務的費用,只要該勞務服務價格符合獨立企業公平交易原則,類同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的業務往來遵循,就可按正常勞務費用進行處理,同時注意不得采用關聯企業分攤費用的方式稅前扣除。
七、不征稅收入形成的費用或財產要準確計算
一、稅前扣除項目的具體范圍和標準
(一)工資薪金支出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辦法,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為人均每月1600元,而對外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據實扣除制度。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明確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對合理的判斷,主要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合理進行,凡是符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常規而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稅前據實扣除。
新稅法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和安置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可以加計扣除。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二)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舊稅法規定,對企業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新稅法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只是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同時加大了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標準,將職工教育經費由工資總額的1.5%調整至2.5%,意在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
(三)業務招待費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標準是: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蛘呷陿I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四)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舊稅法對內資企業發生的廣告費支出的稅前扣除,是根據不同行業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具體扣除比率為銷售收入的2%或8%,在限額以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業務宣傳費在不得超過銷貨收入的5‰范圍,可據實扣除,超出5‰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新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公益性捐贈支出 舊稅法中公益性捐贈支出采取比例內扣除的辦法,一般企業為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金融、保險企業為1.5%以內,僅有特定公益性捐贈支出可按實際捐贈額全額扣除。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還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梢娪嬎憧鄢幕A不同,新稅法按“年度利潤總額”計算,而舊稅法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六)研究開發費用 舊稅法對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企業研發各項費用逐年增長的,增長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虧損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只能按規定據實列支,不實行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辦法。盈利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的其實際發生額50%,如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可就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予以抵扣;超過部分,當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新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具體是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新稅法對研究開發費用不再一次性扣除,與新會計準則對研究開發費用的處理一致。加計扣除的條件有大幅放寬,不再要求逐年增長10%以上和盈利,未形成無形資產部分是當期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部分則是分期加計攤銷。
(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舊稅法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但是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不得扣除。企業根據國家規定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為本企業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在稅前扣除。企業超過規定標準交納或發放的住房公積金或各種名目的住房補貼,一律作為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超過計稅工資標準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新稅法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八)借款費用舊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經營性借款費用,符合條例對利息水平限定條件的,可以直接扣除。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后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納稅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費用應按經營性活動和資本性支出占用資金的比例,合理計算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費用。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人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
新稅法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
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但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新稅法還明確了可以扣除的利息、匯兌損失內容,但沒有對從關聯方借款和對外投資借款的利息如何處理作出規定。
(九)租賃費 舊稅法規定,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納稅人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新稅法規定,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但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新稅法增加了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不得扣除的規定。
二、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稅法;變化;稅收籌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3-0011-02
一、稅收籌劃的定義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通過中介機構的幫助,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核算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稅收貫穿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如何通過合法的手段,對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產生的稅務活動進行精心謀劃,使企業的稅負成本最小化,是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同時也對企業加強財務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優化產業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具有重要意義。
二、新稅法稅前扣除的變化及具體稅收籌劃
面對新稅法稅前扣除規定政策的調整,企業如何提升適應新稅法的能力已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財務人員實時跟蹤并準確把握相關細則,以積極應對挑戰。
1 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變化與籌劃。新稅法取消了原暫行條例中
計稅工資的概念,實施條例中第34條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國稅函[2009]3號文件對工資合理性的判斷依據及概念進行了明確。而企業的三項費用中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的列支限額仍為計稅工資總額的14%和2%,職工教育經費則由原先的計稅工資總額的1.5%提高到2.5%,且超額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扣除,同時新法規定三項費用都必須是以實際發生為前提。
因此,在準確判斷工資薪金的合理性的基礎上,盡可能多的列支工資薪金支出,超支福利可以工資形式發放;增加職工的教育、培訓機會,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但在籌劃時應注意職工工資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工資幅度時需權衡利弊。新稅法同時也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企業在招聘員工時,還應充分考慮到安置符合條件的人員就業,可以享受到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2 業務招待費的變化與籌劃。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設定了雙重標準。而原暫行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人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原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招待費按當期銷售(營業)額的比例提取,銷售額高,提取比例大,意味著可準予扣除成本的招待費就越多。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助長吃喝風,滋生腐敗、敗壞社會風氣。新稅法按兩個條件(孰低原則)攤銷。也就是說,企業發生每一筆招待費,無論金額多少。其中的40%肯定是要交稅的。同時,還要看其余60%是否超出了營業額的5%。如果超出了,那意味著納稅不止40%,甚至更多,因此這就要合理控制好招待費的支出,該避免的就避免,該少花的就力求節約。另在核算業務招待費時,應當注意不能將會務費、差旅費等擠入業務招待費,否則對企業不利。因為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只要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均可獲得全額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
3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變化與籌劃。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原暫行條例有關政策規定,企業廣告費的扣除實行分類扣除政策;同時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新稅法加大了內資企業的廣告宣傳費的稅收優惠,且將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進行合并按規定比例稅前扣除,那么企業的部分業務宣傳完全可以不再通過廣告公司策劃,而是將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紀念品當作禮品贈送給客人,以達到廣告目的,同時又可降低成本。
4 對外捐贈的變化與籌劃。新稅法第9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原暫行條例規定,對企業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3條規定,公益性捐贈指企業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或公益性社會團體陛金會、慈善組織等)用于下列公益事業的捐贈: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企業在一些必要的時候,可以合理的利用這項稅法條款,根據企業的規模,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適度的進行捐贈,這樣既為社會作出貢獻,同時也可以擴大企業的知名度,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聲譽,為企業產品的銷售和市場的拓展都有很大影響。
5 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選擇。新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列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三年,而原暫行條例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年限最低不得低于五年,同時新稅法取消了開辦費的規定。
這樣,企業也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攤銷期限將長期待攤費用計入成本、費用中。在企業創辦初期且享受減免稅收優惠待遇時,企業可通過延長攤銷期限,將資產攤銷額遞延到減免稅期滿后計入企業成本、費用中,從而獲取“節稅”的稅收收益;面對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的一般性企業,則宜選擇較短的攤銷期限,這樣做不僅可以加速成本的回收,抑減企業未來的不確定風險,還可以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前期利潤后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6 存貨計價方法的變化與籌劃。與原暫行條例相比,新稅法取消了存貨發出計價方法中的后進先出法。增加了個別計價法;同時對計價方法的變更程序作了相應調整,即企業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
稅務機關備案。
對存貨的核算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金額的影響是不同的。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和市場狀況來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新稅法允許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但不允許后進先出法。在物價持續下跌時,宜采用先進先出法,可使本期銷貨成本增加,使利潤減少,減少本期應納稅所得額,把減少的應納稅額延期到以后年度繳納;在市場價格上下波動時,企業應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避免企業利潤的波動,使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保持一定的穩定性;在物價上漲時,先進先出法會虛增利潤,增加企業的稅收負擔,則不宜采用。
三、稅收籌劃中應注意的問題
1 稅收籌劃應保持其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符合稅法、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的,與偷稅、避稅有本質上的差別。避稅是鉆法律的空子,是與道德規范相違背的;而偷稅是既違背道德又違反稅收法律,是政府嚴加懲處的行為;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一定要明確稅收籌劃的概念,在對稅法進行精心研究和比較后進行納稅最優方案選擇,既不違法也符合道德規范,必須堅持合法合規。
2 稅收籌劃應保持其前瞻性。稅收籌劃是一種指導性、科學性、預見性極強的管理活動,其目的是減少納稅支出,使其意義達到最大化。因此在分析稅收籌劃方案時,一定要用長遠的目光來看待。
3 稅收籌劃應保持其時效性。由于企業所處的經濟環境千差萬別,加之稅收政策和稅收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于變化之中,這就要求在稅收籌劃時,要根據企業具體的實際情況,制定稅收籌劃方案,并保持相當的靈活性,以便隨著國家稅制、稅法、相關政策的改變及預期經濟活動的變化適時更新,采取措施分散風險,趨利避害,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總之,納稅籌劃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正確的納稅籌劃能夠合法地減輕企業稅負,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使企業逐步走向優化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參考文獻:
[1]謝丹荔,論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收籌劃[J],現代商業,2009,(15):245-246。
[2]楊麗敏,淺析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變化[J],中國新技術新產品,2009,(16):202。
[3]叢旭,淺談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J]商情,2009,(1):161。
[4]張衛國,從新《企業所得稅法》限定性支出的變化談稅收籌劃[J],天津財會,2009,(1):43-46。
[5]盂榮坤,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的稅收籌劃[J],玻璃,2009,(2):38-40。
壞賬是指企業無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極小的那部分應收款項。由此產生的損失稱為壞賬損失。按新會計準則的規定,一般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依據“謹慎性”要求對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應收賬款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壞賬準備,并將該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但新會計準則按其要求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對其他企業只是鼓勵執行。而對大量非上市企業來說由于在如何界定表明資產減值的跡象、可收回金額確定、現值技術的運用等方面還缺乏經驗以及相應的可供操作規范,從成本及可操作考慮多數在計提壞賬準備時仍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依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通常有賬齡分析法、余額百分比法、個別認定法等。企業無論采用何種方法,或根據情況分別采用不同的方法,都應當在制定的有關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目錄中明確,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按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的程序和方法進行處理。在采用賬齡分析法、余額百分比法等方法的同時,能否采用個別認定法,應當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某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與其他各項應收款項存在明顯的差別(例如,債務單位所處的特定地區等),導致該項應收款項如果按照與其他應收款項同樣的方法計提壞賬準備,將無法真實地反映其可收回金額的,可對該項應收款項采用個別認定法計提壞賬準備。企業應根據所持應收款項的實際可收回情況,合理計提壞賬準備,不得多提或少提,否則應視為濫用會計估計,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在同一會計期間內運用個別認定法的應收款項應從用其他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的應收款項中剔除??傮w來看,新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在壞賬準備的計提上存在方法上的不一致從而導致“壞賬準備”科目計量結果的差異,但在賬務處理方面卻大體相同,如都要求企業應設置“壞賬準備”科目核算應收賬款的壞賬準備計提、轉銷等情況;在核算方法上都要求:(1)資產負債表日,應收款項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2)對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按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作為壞賬,轉銷應收款項,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等科目;(3)已確認并轉銷的應收款項以后又收回的,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上述應收款項主要涉及“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分保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科目,計提范圍較舊準則有所擴大。
二、壞賬準備的所得稅相關規定
按照國稅發〔2000〕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第四十六條規定“經批準可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5‰”;所以實務中企業大多是以到稅務機關備案的方式在計算所得稅時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予以扣除。
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所謂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準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主要指財稅〔2009〕33號規定的證券行業準備金、財稅〔2009〕48號規定的保險公司準備金、財稅〔2009〕62號規定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財稅〔2009〕64號規定的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財稅〔2009〕99號規定的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財稅〔2010〕25號規定的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特別風險準備金。對以上行業和企業稅法還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計提比率(具體比率限于篇幅略)。
對上述兩個法規之間出現的差異,國稅函〔2009〕20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核準計提的準備金可以稅前扣除外,其他行業、企業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均不得稅前扣除。由此可見稅法已不再認可企業到稅務機關備案的方式在計算繳納所得稅時按年末應收賬款余額5‰予以稅前扣除的辦法。
三、壞賬損失的所得稅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吨腥A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壞賬損失,……。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財稅〔2009〕57號文《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企業的應收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可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6)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國稅發〔2009〕88號文《關于印發》明確規定壞賬損失必須提供損失的確認證據并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
四、壞賬準備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正是由于財稅規定的差異,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在所得稅會計處理時可能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存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而非“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原因在于:首先,從壞賬準備的提取和確認上看,會計根據謹慎性要求提取壞賬準備,并同時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但稅法規定只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準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才允許稅前扣除且還有比率的限定。因而兩者在允許計提的范圍及允許計提的金額上可能出現差異。由于對企業按會計準則提取的壞賬準備稅法有范圍及比率的限定從而稅法認可的壞賬準備(計稅基礎)只可能小于(或等于)壞賬準備的賬面價值,導致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或無差異)。其次,對于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包括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壞賬準備金的部分),稅法規定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稅前扣除,但企業不能自行計算扣除而必須經過稅務機關審批,而會計處理時并不需要。正是因為對于企業已入賬的壞賬損失稅法有程序上的約束,所以稅法上確認的當期壞賬損失只可能小于或等于會計上當期確認的金額,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關于印發》的規定:“企業因以前年度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審批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繳,抵繳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遞延抵繳”。由此可知這種可結轉以后年度的稅款抵減,雖不是因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不同產生,但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有同樣的作用―均能夠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而減少未來期間的應交所得稅,會計處理上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出現“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現行財稅規定差異下壞賬準備所得稅會計處理的一個重要特點。至于具體處理步驟則與資產負債表法下所得稅會計的規定相同,即先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其次按照適用的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當期應納所得稅,最后確定所得稅費用。
[例1]某工業企業為上市公司,2008年應收賬款余額2000萬,根據新會計準則要求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后當年提取壞賬準備100萬元。2009年實際發生壞賬120萬元,收回前期已核銷的壞賬30萬元,年末應收賬款余額2200萬元,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后計提壞賬準備80萬元。2010年發生壞賬150萬元,年末應收賬款余額2600萬元,按會計準則要求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后計提壞賬準備160萬元。假設企業2009發生的壞賬損失已經過稅務部門審批,而2010年發生的壞賬因提供相應的書面證據不合格而未通過審批。企業所得稅率為25%,每年會計利潤為4000萬,無其他調整項目。預計在未來三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抵扣。
2008年末,壞賬準備的賬面價值=100(萬元),壞賬準備的計稅基礎=0(萬元),累計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100-0=100(萬元),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100×25%=25(萬元),應交所得稅=(4000+100)×25%=102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100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2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0250000
2009年末,壞賬準備的賬面價值=100-120+30+80=90(萬元),壞賬準備的計稅基礎=0(萬元),累計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90-0=90(萬元),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90×25%=22.5(萬元),應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25-22.5=2.5(萬元),應交所得稅=(4000+30-120+80)×25%=997.5(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100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975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25000
2010年末,壞賬準備的賬面價值=90-150+160=100(萬元),壞賬準備的計稅基礎=0(萬元),累計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100-0=100(萬元),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100×25%=25(萬元),應交所得稅=(4000+160)×25%=1040(萬元),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 10375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0400000
同時對未通過審批的150萬元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會計分錄為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375000
貸:所得稅費用 375000
參考文獻:
[1]國家稅務總局教材編寫組:《財務會計?稅務版》,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10年版。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后)。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
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一、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一、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第六條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匯率變化情況確定附加減除費用,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七條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準予其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扣除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劾U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第九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按月計征,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由納稅義務人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納稅義務人在一年內分次取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三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年度終了后三十日內,將應納的稅款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開征、減征、停征個人所得稅及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三條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采用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稅率為3%;兩者合計為 33%。這樣的稅率水平與一般發展中國家大致相同。略低于發達國家。
對于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 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按2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以實際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認定變化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原所得稅法下,內擇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為獨立核算單位,外資企業則為法人。新所得稅法下,無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根據這一點,目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企業在考慮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還應考慮設立地地方政府的態度,因為所得稅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地方政府可能不歡迎分支機構的設立,由此可能會對投資環境設立一些地方性政策調整,對此應一并充分考慮。另外,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匯總納稅時,應予注意。
二、稅率的變化原內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特區、高新技術企業為15%,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10萬元的,為27%;3萬元以下的,為18%);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外加3%的地方所得稅。
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統一為25%,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商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末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為20%。
應對稅率的變化,具備條件的企業應努力向商新技術企業發展,用好用足新所得稅法的優惠政策。另外,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把握新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把握企業所得稅率臨界點的應用。
三、應稅收入認定變化原所得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項目(納稅人取得與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則規定應稅收入為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如財政撥款等)、免稅收入(國債利息等)、各項扣除(成本費用等)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新所得稅法下,應納稅所得額構成變動,所得稅申報表的內容也將跟著變化調整,企業應注意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內容的變動、有關項目計算口徑的變動、收入確定的變動以及稅前扣除內容的變動等,準確把握,正確計算繳納所得稅,以免產生納稅風險。
四、稅前扣除規定變化新所得稅法對企業稅前扣除的規定有較大變化,主要有:
1、取消計稅工資規定。
新所得稅法取消計稅工資制度,對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給予扣除,即對工資的扣除強調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取消計稅工資規定對內資企業是一個很大的利好政策,但企業在作稅前抵扣工資支出時,一定要注意參考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如果工資支出大大超過同行業的正常工資水平,則稅務機關可能認定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納稅調整。
2、對公益性捐贈扣除放寬。
新所得稅法對公益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扣除。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
除了扣除比例變化,企業還應注意公益性捐贈扣除的稅基不同。原所得稅法為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新所得稅法為年度利潤總額。如果存在納稅調整項目,年度利潤總額與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同的數額,可能差距很大,企業在考慮對外公益性捐贈能否扣除時,一定要注意正確計算扣除基礎,準確把握可扣除的量。
3、廣告費用扣除變化。
原稅法規定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 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國稅發[2000]84號);新稅法沒有具體規定廣告費的扣除比例,在實施細則中應會規定。企業應充分注意廣告費的認定條件,注意與贊助費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資產扣除變化。
原相關稅法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采取直線法折舊(國稅發[2000]84號)。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企業可在實行新稅法的當年,對技術進步等原因引起折耗較大的固定資產采取加速折舊,增加稅前扣除,以減少所得稅支出。
五、稅收優惠政策調整
1、保留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保留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政策,保留從事農、林、牧、漁業、公共基礎設施、環保、節能節水等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還有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
企業應熟悉優惠政策,確定投資方向;另外,在日常核算時應注意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的認定條件,單獨歸集核算,并歸檔保存相關證明材料,以充分享受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2、取消的優惠政策。
新所得稅法適當削減區域優惠,取消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15%的優惠稅率等。
3、擴大的優惠政策。
在原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新所得稅法對原有優惠項目擴大了使用范圍或對象。
(1)對商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新所得稅法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5%的優惠稅率。原所得稅法規定要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區的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新法取消了地域限制。因此,企業應密切注意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及程序。
(2)對創業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新所得稅法增加了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規定。原所得稅法對此無規定,但《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對創業投資企業規定了優惠政策。該文規定,新設一個創業投資企業,對投資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的70%可以抵減所得稅。企業應注意新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認定條件,參照原各地的規定(如對注冊資本的規定,對投資對象為中小型商新技術企業的具體認定等),及時進行調整,爭取享受稅收優惠。
4、替代的優惠政策。
這部分優惠對象不變,但以新的計算方法替代原有的計算方法,包括:
(1)安置殘疾人等就業從減免企業所得稅變為對安置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新所得稅法對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給予加計扣除,即把優惠政策與人頭掛鉤。原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10%以上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達到35%,免征企業所得稅;達到50%,增值稅即征即退。
(2)對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減免稅改為減計收入。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原所得稅法對該部分收入給予減免稅。
(3)購買國產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改為購買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新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兔。原稅法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財稅字[1999]290號)。
新所得稅法對購買專用設備投資抵兔的規定更加簡潔,且無購買對象限制。
六、增加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規定企業首先應明確對居民與非居民企業的判斷及其納稅規定。
居民企業包括境內所有企業以及境外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全球所得,適用25%的稅率。非居民企業包括境外企業在境內設置機構場所以及在境內無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境內所得的企業。前者的應稅所得為境內所得、境外與機構場所有聯系的所得,適用25%的稅率;后者應稅所得為來源于境內的所得,適用20%的稅率。企業應了解"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業不同所得來源的納稅規定。
七、新增反避稅條款新所得稅法新增的反避稅條款(即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包括:
1、對企業交易事項的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認定。
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企業實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因此,企業以節稅為目的的納稅籌劃一定要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并有充分的理由與證據,策劃的交易事項應具有商業實質。
2、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的規定。
對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新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特別對兩頭在外的來料加工企業,事先達成預約定價,可減少稅務機關重新定價產生納稅風險,甚至對一些特殊原材料還可享受商成本加成的預約定價優惠。
另外,新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因此,有關聯業務往來的企業,還應密切關注即將出臺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管理辦法》,按照要求妥善管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資料。
八、規定過渡性政策新所得稅法同時在附則中規定了過渡期優惠政策的銜接,包括:
1、低稅率優惠的過渡。
新所得稅法規定,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有五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即從新所得稅法之日(2007年3月16日)之前批準設立的企業享受低稅率優惠的,可以在新稅法施行后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新稅率。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如果有新業務要新設公司,可考慮暫不新設,用老企業來做新業務,或通過買殼的方式接受一家名存實亡的低稅率企業,通過工商變更作為子公司,以享受5年過渡期的低稅率優惠。
新所得稅法延續"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的規定。因此,低稅率企業在彌補虧損的設計上,盡量利用高稅率年份的盈利余額彌補低稅率年份的虧損以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