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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法律檔案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知識產權的產權特征
知識產權是一種財產權,一種特殊的、受到專門法律保護的無形的智力成果權。按照我國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及社會單位依法享有包括動產、不動產及智力成果的所有權。這些智力成果權包括人們常說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鄰接權、其他智力成果權如集成電路設計、計算機軟件等等,還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會單位所擁有的商業秘密等。
正因為知識產權屬于財產權,所以知識產權的產權特征明顯體現出與所有權同樣的“對世權”特征,也就是說,知識產權的主體即知識產權所有權人依法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并非對特定人而是對除知識產權所有權人以外的所有人具有效力,換句話說,就是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擁有知識產權的專有權。
注意到知識產權的這個“對世權”特征,對于開展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具有直接與重大意義。因為通常而言,我們所熟悉的“現行檔案”(姑且這樣說,以便于與歷史檔案館中的“歷史檔案”相對應)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以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經濟組織等)內部形成的文件為主,其服務對象基本上是“內部人”而非“外部人”為主的。但是知識產權可以說是從其形成開始,就是針對知識產權權利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是以限制“外部人”為對象的。這或者是知識產權檔案與我們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檔案”等檔案管理相比最突出的特征之一。
二、知識產權的依法取得與保護特征
按照《民法通則》規定,人們對財產權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傳來取得兩種方式,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既可以通過“生產”的原始方式如申請專利、商標注冊、發表著作等方式取得,也可以通過對專利權轉讓、注冊商標轉讓等傳來取得方式依法取得。這是一個知識產權的明顯特征,而知識產權檔案最大的作用正在于保存知識產權取得的過程及其相應的結果――也就是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文件。
以專利權的取得為例。按照我國《專利法》與《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向我國專利管理機關――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專利局在接收到專利申請文件后即按照相應的程序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對于發明專利這個審查過程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對于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則只進行形式審查)以后,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具體內容對其申請分別做出駁回、補正、公開或授權決定。如果專利申請人不服專利局做出的審查決定,還可以依法提出專利復審、專利無效的行政復議,或者在中級人民法院提訟。由此可見,專利權的取得是按照我國相關法律進行的。附帶說一句,由于我國近年來專利申請的數量激增,所以雖然專利局在不斷擴大審查員數量,也仍然不能滿足需要,專利申請的審查時間往往比較長,少則一兩年,多則數年,在知識產權檔案管理中不考慮這個現實是不可能的。
商標權的取得與專利權有許多類似的方面,就不再多說。
著作權的取得,有一些與專利權、商標權的不同方面。各種著作權如文字、圖像、圖形(包括符合著作權規定的產品設計圖、建設物設計圖)、實物模型、計算機軟件等等,是在作品發表之后就隨之取得的。為了更有效保護作品,可以采取進行版權登記的方式進行更加有效的保護。在知識產權保護中,需要更加注意商業秘密的保護,由于商業秘密具有只有少數人知曉的特點,就更加需要及時歸檔,以保全證據。
在依法取得(包括各種取得方式所取得的知識產權權利)知識產權之后,知識產權權利人(專利權人、商標權人、著作權人等等)就可以依法對侵犯自己知識產權權利的人予以追究,在這種情況下,對具有法律追溯規定的方面更加需要保持檔案證據。
三、知識產權的程序性特征
簡而言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的各個單行法(專利、商標、著作權、計算機軟件登記等)都屬于“程序法”,即規定知識產權各項權利的取得、使用、終止等一切活動,都必須依照規定的法律程序進行。對于從事檔案管理的人員而言,意味著在收集、整理、管理知識產權檔案時,必須時刻關注知識產權的這種程序性特點。檔案管理人員所耳熟能詳的在收集整理歸檔文件的過程中,應當“尊重文件的形成規律,保持文件形成特點,體現文件形成過程及結果”就具體表現在整個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過程中需要按照這種程序性特征來組織案卷和進行館藏管理。
例如,在專利的申請過程中,按照專利法的相關程序,可以把整個專利申請審查過程劃分為申請階段、審查階段、授權階段這樣三個階段。那么,在收集整理專利檔案時,就可以按照專利申請審查階段組織案卷、排列卷內文件,不能按照文書檔案中常用的按照文件形成的時間特征進行整理,這就可以保持整個專利審查程序中形成的文件完整無缺。所以,管理好知識產權檔案,就必須對知識產權法律程序特征有一個全面、完整、清晰的了解,否則的話,會給知識產權檔案的提供利用帶來不必要的混亂與麻煩。
四、知識產權依法取得經濟效益特征
我們知道,財產權都可以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同樣可以產生相應的經濟效益。例如,按照我國1998年頒布的《公司法》中的相關規定,股東可以以貨幣、實物、工業產權(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注冊商標)、非專利技術(技術訣竅)、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同時規定,股東在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除此以外,作為一種財產權,知識產權權利人還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貿易”的形式、以專利或者商標權許可、轉讓等方式取得相應的經濟效益。
現代市場經濟可以說是一個建立在自由貿易基礎上的經濟運行體制,在推崇自由貿易主義的市場經濟競爭中,法律所許可的給予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一定程度及范圍上的技術壟斷與市場壟斷行為,對于強化企業乃至一個國家或者地區的整體競爭力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如果擁有強大的知識產權壟斷為后盾,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其知識產權獲取直接經濟利益,例如我們所熟知的我國作為DVD生產大國,每年要向歐、美、日等DVD專利擁有者交納十幾、幾十美元的高額專利使用費,而我國企業則在除去必要的成本后,,只能獲得區區1美元的“利潤”;另一方面,企業甚至可以把自己擁有的專利技術等知識產權設法變成國際標準,從而全面引導、控制市場走向。
在我國相當多的企業中,滿足于OEM生產、重視資金積累、著眼于眼前利益的企業比比皆是,而關注自主技術創新、重視技術積累、著眼于未來市場的企業卻比較稀少,通過技術貿易獲取高額回報則更為罕見。在各種類型的技術貿易中,都需要以有效、準確、全面系統的檔案為依據,才能夠取得的。在我國引進技術的過程中,已經不止一次地發生過我國企業由于不重視或者不了解知識產權特征,而遭受嚴重損失的案例,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五、知識產權的法律性憑證特征
檔案本質特點之一就是原始憑證性或者原始證據性,而在知識產權中,對檔案所具備的這種法律特征簡直可以說是不謀而合。
知識產權權利的最大特點之一在于其法律許可性,但是這種法律許可性需要一系列的知識產權法律性文件來支持,一個覆蓋了知識產權活動全過程的、對全部有效知識產權過程形成文件予以歸檔保存的知識產權檔案,才能在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法使用及依法進行維權時取得積極主動地位。
因此,在知識產權檔案管理過程中,堅持做到保持知識產權法律文件的完整、系統、有效,保持知識產權文件的直接證據特征與證據鏈特征,就成為保持知識產權權利有效的基本要求,這樣,知識產權人在依法主張自己的權利、合法使用自己的權利過程中,就處于十分有利的地位;反之,如果不能充分保持知識產權檔案的這種法律憑證特征,而是按照通常的檔案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必然達不到知識產權活動中的要求。
如在整理專利申請文件過程中,就需要把所有具有原始憑證作用的文件都收集完整,一些看起來沒有什么意義的文件、如寄發專利申請時的掛號信收據、專利審查機構向企業寄發專利文件時的信封、寄發各種費用(如申請費、專利申請維持費、注冊費、年費等等)時的費用憑證和專利審查機構出具的費用收據等等,實際上都應當作為專利檔案的收集內容。因為這些看起來好像沒有什么作用、但是實際上可以證明專利申請過程完整性的文件,在必要時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力證據。而那些侵權人所形成的文件是不可能具備這種完整的證據鏈特征的。
關鍵詞:電子會計檔案;法律依據
隨著各單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細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來越多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以電子形式產生和傳遞,形成大量的電子會計檔案。及時規范管理電子會計檔案工作,推行電子文件電子化單套制歸檔,既能夠嚴格規范會計檔案管理的各個環節,還能為電子政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提供重要支持。
1電子會計檔案提出的法律依據及內容
1.1電子會計檔案的法律效力
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最大亮點就是肯定了電子會計檔案的法律效力。一是明確將電子會計檔案納入了會計檔案的范圍,規定會計檔案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二是滿足一定條件時單位內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存。電子會計憑證的獲取、報銷、入賬、歸檔、保管等均可以實現電子化管理。允許符合條件的會計憑證、賬簿等會計資料不再打印紙質歸檔保存。這些新的規定將節約大量紙質會計資料的打印、傳遞、整理成本以及歸檔后的保管成本,推動節能減排,形成綠色環保的生產方式;有利于推動電子會計數據的深度開發和有效利用,為政府決策和管理提供更多維度、更具參考價值的會計信息。
1.2電子會計檔案接收管理過程真實有效
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對于電子會計檔案接收管理過程提出了如下要求: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2電子會計檔案管理的發展趨勢
2.1電子檔案將成為財務檔案管理的主要形式
隨著財務信息多元化的發展,積累起來的大量財務管理文件必須實現由紙質檔案管理向數字化電子檔案管理轉變,才能充分發揮財務管理文件的指導作用。財務電子檔案將是財務數據存儲、管理、處理、查詢、檢索、傳遞的數字化信息服務工作基地,通過實時更新和共享,及時、準確地為經營決策提供依據。
2.2電子會計檔案的真實可靠性得到保證
在形成電子檔案的同時,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采集描述電子文件背景、內容、結構及其整個管理過程的原數據,作為檢驗電子檔案原始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依據。將電子文件設置為“只讀”狀態。在這種狀態下,用戶只能從電子計算機上讀取信息,而不能對其做任何修改,保證電子檔案的原始性、真實性、完整性、安全性。
3.3電子會計檔案的移交和接收職責清晰
電子會計檔案移交時應當將電子會計檔案及其元數據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殊格式的電子會計檔案應當與其讀取平臺一并移交。電子會計檔案接收分為單位內部會計部門向檔案部門移交的接收和單位之間的移交接收。對于前者,要求“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接收電子會計檔案時,應當對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進行檢測,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對后者,要求“檔案接受單位應當對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載體及其技術環境進行檢驗,確保所接收電子會計檔案的準確、完整、可用和安全”。
3做好電子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
3.1加強電子會計檔案管理政策宣傳培訓
各級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運用媒體、網絡等多種渠道,切實加強對電子會計檔案有關政策的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和引導;各單位財務部門、檔案部門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積極引導從業人員正確理解電子會計檔案內容,全面掌握《會計檔案管理辦法》關于電子會計檔案生成、管理等有關要求。從傳統紙質會計檔案管理模式逐步過渡到電子檔案階段,單位領導對電子會計檔案管理的重視程度對會計電子檔案管理具有重要的影響。因此,迫切需要單位領導深刻認識到電子會計檔案的重要意義,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紙質檔案管理模式不是一下就能完全電子化,電子化是一個逐步發展的過程。在前期應該注重掌握電子化的專業技能,跟上現代網絡發展的步伐,慢慢接受新知識和新理念,逐漸實現過渡。會計電子檔案管理并不只是某個人的工作,而應該是全體成員的共同責任。
3.2加大配備軟硬件設施投資力度
電子會計檔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必須配置完備的現代化硬件設施,基本的如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服務器、交換器、系統軟件等,并不斷完善和應用系統軟件。因此,盡可能地爭取把更多的資金投入于硬件配置中,同時要加大培訓資金的投資,讓檔案管理人員積極地設計和開發各類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會計檔案管理系統平臺,從實踐角度對完善系統軟件提出反饋建議,更好地保證電子會計檔案的規范化、電子化、標準化管理。
3.3建立電子會計檔案管理系統
為規范和加強電子會計檔案的管理,要建立涵蓋財務經營管理全過程的財務管理體系。對照國家《關于規范電子會計憑證報銷入賬歸檔的通知》要求,及時升級會計核算系統,實施并完善電子檔案管理,確保單位對電子會計憑證的利用、保管等符合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一是合理地構建電子會計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單位檔案管理系統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系統設計,有選擇性劃出主次。利用計算機系統在信息處理方面的強大功能,建立起完善的電子檔案信息管理系統,及時跟進更新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二是提高安全和防范意識。檔案信息的安全性問題是關乎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必須嚴格按照《全國檔案信息化建設實施綱要》的要求,采用實名制、防火墻、數據備份等安全防護措施,確保電子檔案信息的安全。
3.4提高全體干部職工的綜合素質
針對大多數干部職工檔案管理知識欠缺的問題,要通過定期培訓使全體干部職工不斷掌握檔案專業知識,不斷拓寬知識面,重點掌握現代信息管理技術,做好電子會計檔案信息的整理、保管和維護工作。積極開展學習與研究活動,多走出去和引進來,組織工作方法與經驗進行交流,取長補短,積累電子會計檔案收集管理的經驗。加大培訓力度,有計劃、有目的地對檔案管理人員進行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的培訓,以適應不斷更新的電子化模式。必須了解現代信息技術的相關知識如電子文件的特征、電子檔案的全程規范管理、計算機網絡安全知識等以確保會計管理活動記錄的完整性與信息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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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病歷檔案;管理;依法
長期以來,病歷的管理與利用多停留在經驗和習慣要求的層面上,其實病歷作為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等資料的總和,它除了要受相關醫療衛生技術規范的約束,還應該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相關法規的調整, 所以病歷檔案的管理與利用,它必須依法管理。
1病歷檔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歷檔案是一種特殊的檔案,它既有檔案的共同屬性—原始性、真實性和準確性。又有自己的專業特殊性[1]:一是病歷檔案的完整性與連續性。以一個患者的治療過程所形成的全部文字、數據及圖像材料構成一個立卷單位。二是病歷檔案的直接責任者為若干醫療工作者。病歷檔案載體材料的記錄、填制、分析、診斷和拍片化驗均由醫生完成,除此而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無法成為病歷材料的責任者。三是一個病人入院到出院即構成一件病歷檔案。四是病歷檔案產生和形成很快、數量大,是臨床、教學、科研和醫院管理不可缺少的資料,是醫療事故糾紛、法律訴訟中的法定證據,也是溝通協調醫患關系、體現患者的知情權和醫療權的重要手段。依據病歷檔案,醫師可迅速正確診斷與治療患者,醫院亦可據之申請醫保給付、理清法律責任等。
2病歷檔案的依法管理
病歷檔案的依法管理應該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病歷形成過程中的依法管理和病歷形成后的依法管理[2]。
2.1病歷形成過程中的依法管理
病歷是病人接受醫務入員病情詢問、檢查、診斷、治療、護理以及疾病發生、發展和轉歸等診療過程的原始記錄,能為醫療教學、科研和醫療管理提供重要的信息資料,在某些涉及人身傷害、健康保險的刑事、民事案件審理及發生醫療糾紛時,病案還是一份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材料或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特別當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后,病歷更是醫院或醫務人員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主要和重要的證據材料。
2.2病歷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歷是醫務人員對病人診治過程的書面記載,因此,病歷書寫的主體必須是有關法規規定的人員。顯然這里的醫務人員指的是取得醫師執業證書并對病人實施診治的人員,不是病人的經治醫師或未參加病人檢查、治療的醫務人員不得書寫病歷。病歷的內容應該符合客觀、真實、準確的要求,在臨床醫療中許多醫務人員也為病人書寫了病歷,但由于缺乏與病歷相關的法律問題的知識導致形成的病歷存在許許多多的法律缺陷,如醫師“敷衍了事,未仔細詢問病史,憑主觀臆斷編造病史或為使其診斷成立,故意歪曲事實”或“編造虛偽檢查、操作”甚至“涂改編造搶救記錄、修改有診療失誤的病案”等等,這樣的病歷無論是作為醫療、教學、科研的原始資料還是作為訴訟的證據其價值和作用都大打折扣。衛生部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第三條中明確指出:“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辈v記錄的客觀、真實準確,表面上是對病歷內容的要求,實質上是對醫務人員的執業要求。這體現在《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中:醫師“不得隱匿、偽造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2病歷形成后的依法管理
病歷的書寫應按規定時限完成并符合相關衛生法規、規章的要求醫師每天要診治許多病人,如若不是每次診治后及時記錄,則有可能造成記憶的遺漏或混淆,萬一有醫療糾紛發生或訴訟發生再去補寫,其真實性和可信度必將受到懷疑,因此,病歷及時完成是保證病歷公證性的前提。《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對各種情況下病歷書寫時限做了詳細明確的規定,如規定:“住院志、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入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出、入院記錄應當于患者出院后24小時內完成;24小時內入院死亡記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應當在患者入院8小時內完成;死亡記錄應在患者死亡后24小時內完成”等等,這些對病歷書寫時限的具體規定是病歷書寫時必須遵守的。除時限問題外,《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還具體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病歷的涂改、修改的規定:“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當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員簽名,并保持原記錄清楚、可辨,醫囑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時,應當使用紅色墨水標注‘取消’字樣并簽名,這些規定,解決了我國病歷書寫中長期存在的對于如何進行涂改的不統一、不規范的作法,明確了什么是病歷的的合法涂改,為判斷病歷涂改的合法與否提供了標準。②體現在病歷中有關知情同意的規定:“特殊檢查治療等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系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人或近親屬、關系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患者近親屬,由患者近親屬簽署同意書,并及時記錄?!边@方面的規定與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相銜接、相一致[3]。
3法律知識缺乏造成醫患糾紛[3]
我國正逐步進入法制社會,依法行醫是每個醫務人員應該自覺遵守的準則。每個醫務人員應該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藥品管理法》、《傳染病防治法》、《獻血法》、《母嬰保健法》等等,針對醫務人員所立的各項法律、法規。用各種法律條例規范自己的職業行為與道德規范,提高自己遵法的自覺性,這樣有利于保護自己和醫院不受損失[4]。例如,從對車禍肇事類病歷的書寫就可以反映出個別醫生自我保護意識不夠,遇到車禍病人不分主次,一律診斷為“車禍”。是司機酒后駕車撞傷病人還是病人因意外,精神失常、故意滋事或其它原因撞車,應從病歷記載中有所反映。應考慮病歷記載對肇事雙方負責,對醫生本人負責,更應對醫院負責。以便為交警,司法部門調查立案提供可靠的證據,并為當事的雙方爭得法律上的主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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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檔案管理;法律法規;職責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2851(2012)-03-0201-01
一、檔案法規的立法本意
《檔案法》明確指出“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制,社會組織的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并且具體規定了“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保護檔案的法定義務”,同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具體表明了檔案事業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展開檔案收集,整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和作用,同時規定了“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和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的工作體制和崇高的工作目標。
二、檔案管理的法律界定
《檔案法》第十條:“對國家規定的應當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按照規定,定期向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國家規定的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這一規定不僅對檔案機構和檔案工作人員對應當歸檔或者不得歸檔的材料做出嚴格的規定,也對立卷歸檔的材料如何定期歸檔,集中管理做出了明確的時間限制。本法的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向檔案館移交檔案”,“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保存的文物、圖書資料同時是檔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有上述單位自行管理”,上項規定明確了持有須歸檔由檔案管理機構保存的檔案,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負有定期移交檔案的法定義務,同時對現存于檔案機構之外的具有檔案屬性的文物、圖書資料由各單位執行管理的具體方法以及與檔案管理機構必須在利用上形成有效地互相協作,以保證文獻資料的公益性利用?!稒n案法》的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具體規定了“檔案保存價值,保存期限的標準以及檔案銷毀的程序和辦法,由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禁止擅自銷毀檔案的規定,確保了檔案的保存價值和有價值檔案的安全。對檔案的安全保管和檔案的有序轉移、轉讓、出賣、復制、保管都做出了相關規定。對于立卷歸檔的材料和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以第十八條做出了“禁止攜運出境”的禁止性規定。
三、對《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解讀
《檔案法實施辦法》的頒布施行,加強了人們對《檔案法》各條規定的理解,國家行政機關依據國家立法機構依法公布實施的《檔案法》,在充分尊重立法本意和保留各條原意的相對獨立性和連貫性的前提下,以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的方式對《檔案法》的施行進行了有權解釋。從而使《檔案法》的執行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對《實施辦法》的理解,貴在工作的實施和踐行,《檔案法》和《實施辦法》是內涵與外延之間的緊密邏輯關系,各條款之間絕不可能出現和發生原則上的沖突和語義上的重復,它們之間的區分僅在于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法規,都是必須切實貫徹一體遵照執行的規則,任何人不得隨意解釋和曲解,更不允許對嚴肅的法律法規產生不應有的歧義。
四、檔案法規的限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目前我國國家級檔案法規以及國務院出臺的規范性文件都沒有專門針對少數民族檔案的條例,在《檔案法》中也沒有明確提出對于少數民族檔案該如何保管及利用;在我國34個省級行政區劃中,僅有10個地區檔案法規涉及少數民族檔案,其中新疆、云南等少數民族聚居地的檔案法規中對少數民族檔案有較為詳細規定,而天津、北京等四地檔案法規對少數民族檔案管理的規定只是籠統帶過,并無具體規范。我國少數民族檔案法規建設還存在一些問題:
1.1 我國現有檔案法規中有關少數民族檔案的條文過少且不同地區發展不均衡。涉及少數民族檔案僅占到所有檔案法規的29%,而且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條文也是少之又少;有些地區的檔案條例的發展相對成熟且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自身獨立性,例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其中有些條款對少數民族檔案管理人員及少數民族檔案管理工作等做出了具體規定,而有些地區則相對較少,例如山東、貴州等地,甚至有一些地區根本沒有提及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管理。
1.2 現行的法規一味強調保護而輕視對少數民族檔案的利用。對少數民族檔案利用價值沒有足夠重視,法規建設與社會的客觀需求差距較大。在11部提到少數民族檔案的檔案法規中,僅有5部提到了少數民族檔案的利用,分別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以及《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等,且多數只是籠統提及要做好少數民族檔案的開放利用工作,缺少實踐指導價值。
1.3 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法規不完善且可操作性不強。多數法規條文偏重于原則性,有些法規則過于模糊,很容易造成執法的隨意和偏差。有些條例則不符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在執行方面容易出現矛盾。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檔案管理條例》第八條中規定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重視對反映少數民族政治、經濟、文化等內容的檔案進行收集、征集、整理、保護和開發利用”。而廣西屬于少數民族地區,有關少數民族文化檔案的收集、保護尤為重要,但檔案的收集與開發利用對于經濟落后經費不足的檔案機構來說缺乏足夠的資金支持,操作性不強。應在法規中增加“設置專項資金對涉及少數民族的重要檔案和瀕危檔案,進行搶救性挖掘和保護”。
1.4 多地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法規條文有著明顯的重疊。經調查發現,我國出臺的地方性檔案法規中涉及少數民族檔案的條例中多有重復情況出現,不利于當地特色的突顯和少數民族檔案的保護與開發。如在北京與河南、貴州與山東等地區檔案法規中對于少數民族檔案管理條例存在相互“克隆”狀況,缺少地方特色。
2 我國少數民族檔案法律管理不完善的原因
2.1 民族特色檔案的數量相對較少且比較分散。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大雜居,小聚居”,直接導致了我國少數民族檔案會分散到各個省份,造成管理和立法困難。目前,除了云南、廣西、寧夏等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有專門針對少數民族檔案的整理編研,其他地區鮮有出現。我國少數民族人口僅占總人口的10%左右,產生的檔案數量也有限,且如今大多數少數民族人都愿意接受漢族文化以期獲得更多機會,使得少數民族檔案立法處在一個尷尬境地。
2.2 立法目的不明確。就目前我國中央及地方已有的關于少數民族檔案的法律規章來看,均對其保管方面的規定更為詳細,而對于這些檔案資源的利用則較為模糊籠統,只有新疆和內蒙古等地區的檔案法規中有所提及。這是由于在檔案工作中對少數民族檔案的作用以及發展規律的認識不夠深刻。少數民族檔案的收集與保護最終目的是為了滿足人們對少數民族檔案信息的需求,而各地少數民族檔案法規卻將重點放在了前者,直接影響了法規內容和實施的效果。
2.3 檔案管理體制有待規范。我國少數民族檔案管理相較于其他類型檔案一直處于較為混亂狀態,其工作方法本身就存在一定爭議,導致檔案立法人員無法找到實踐依據來切實地制定政策法規規范整個流程。例如部分少數民族檔案不僅隸屬于檔案范疇,也兼有文物、古籍多種性質,甚至多種不同的物質形態共存,其管理和保護需要多方協作配合,保護責任與歸屬權劃分存在困難,檔案管理就無法建立一套規范方案。
3 針對少數民族檔案法律管理現狀的建議
關鍵詞:個人信用檔案管理 法律關系主體 規制
個人信用檔案管理的法律關系實則是以個人信用檔案為核心在征信機構、個人信用檔案主體、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信用檔案使用者之間形成的多重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的內容體現為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是立法的重點①。由于目前我國沒有個人征信法起草的計劃,最有可能盡快出臺的全國性征信法規仍是《征信管理條例》。因此,筆者將結合《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具體闡述對個人信用檔案管理法律關系主體的規制,并對《征信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提出改進意見。
一、對個人信用征信機構的規制②
個人信用征信機構,指經有關部門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采集、存儲、加工處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檔案和其他信用咨詢服務的組織。它是獨立于信用交易雙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質。
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對征信機構的管理,以地方政府規章或部門規章為主,尚沒有法律位階較高的專門法對征信機構的從業資格、經營范圍進行監管。征信機構設立無序、混亂。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征信機構的義務做出規范。
1.尊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權利的義務
征信機構應充分保障公民對自己的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知情權、異議權。這在《條例》中也有所規定,“第四十條 信息主體認為其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要求更正。征信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受理異議申請,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異議信息的核查和處理,書面答復異議申請人。個人提出異議申請,征信機構未按照前款規定辦理的,該信息主體有權以書面方式要求該征信機構一次性刪除其全部信息。”但是《條例》中缺少了對征信機構通知、確認等義務的規定,通過立法要求征信機構記錄信息主體不良信用信息時,即負面信用信息將被列入‘黑名單’時,征信機構應通知本人,并核實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與準確性。美國信用檔案管理中,對于負面信息入庫,一般會有2-3次的友情提醒。
2.對個人信用檔案信息規范化管理的義務
在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收集時,首先須有特定的、合法的目的,并且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途徑和方式進行,不得以欺騙或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手段取得他人信息?!稐l例》中第十五條也體現了“合法收集的原則”,但是卻沒有對“限制收集”做出明確的規定,應盡快完善。限制收集是指,將需收集的個人信息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盡可能不收集或者收集最少的個人信息,即可收集可不收集的信息,采取不收集的原則。
在個人信用檔案使用時應采用限制原則。征信機構利用個人信用檔案,應通知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并征得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同意,法律規定的除外。征信機構還應對信用檔案申請使用者的身份、使用目的進行嚴格的把關,以保證信用檔案的使用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這在《條例》中也有所體現。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征信機構對所收集的信息應當客觀、及時進行整理、保存和加工,不得歪曲、篡改,并應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以確保信息的及時更新。這正是征信機構保障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準確性、真實性的義務。信用信息真實、準確是個人信用檔案發揮作用的生命線。因此征信機構在收集信用信息時,就應按照法定的程序征集、審查,制定相關的內部操作機制與校對機制,保證信用信息處理前后一致。
《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征信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征信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建立信息查詢內部分級管理制度,在信息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和使用過程中確保信用信息不被泄露。征信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查詢或越權查詢該機構擁有的信息,不得泄露在業務工作中獲悉的信息。這對征信機構的安全保護義務起到很好的法律規范作用。
3.保持獨立、公正的義務
信用信息對個人關系重大,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就顯得尤其重要。如果征信機構受某種利益的左右,信用檔案信息失去了公正、客觀性,不僅不能服務于社會,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相反還會貽害于人,成為擾亂市場的一個根源。因此,征信機構作為獨立于市場交易的第三方,應客觀、公正地收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信息服務。不應受到除法律以外的政府、企業或個人的干涉?!稐l例》中對于這點并沒有提出,筆者認為在總則或征信機構的一般規則中應有所體現。
二、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
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機構收集、處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對于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稱呼,美國使用的是“消費者”,而歐盟使用的則是“數據主體”。一般而言,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應當為個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
整個信用檔案管理流程是圍繞個人信用信息展開的,個人信用檔案的建立又是以個人信用信息在一定范圍內公開為前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隱私問題,這也是個人信用檔案立法的焦點?!稐l例》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從“總則”中的基本原則到“分則”中的具體規則都有體現。但是筆者認為《條例》對于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是不全面的,隨著個人權利空間的逐步拓展和權利種類的漸趨細化,與個人信用檔案有關的個人權利不僅包括隱私權,還有可能涉及個人的信用權、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等多種人格權。因此應充分明確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信息權。
為了有效規避公民信息在經濟社會中可能受到的侵犯,我國個人信用檔案立法應強調個人信用檔案主體享有以下信息權利③:
個人信用信息同意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決定其信息是否被該征信機構征收,基于何種目的、以何種方式在什么范圍被處理、利用的權利?!稐l例》也規定除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已經依法公開的信息和其他已經公開的信息外,征信機構收集、保存、加工個人信息應當直接取得信息主體的同意。
個人信用信息知情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有權知道其信用信息處理情況。個人信息知情權是實現個人信息權其他方面的基礎,因為只有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才會對自身的信息存在高度的敏感性,最容易發現個人信用信息中的錯誤,能積極主動更改錯誤信息和已過時信息,從而保證收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稐l例》第三十九條中的“信息主體有權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用檔案。信用檔案應包括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來源和信用信息查詢記錄”正體現了這一點。
個人信用信息更正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發現其信用信息不正確、不完整、未更新,可要求有關征信機構更正、補充的權利。個人信用信息更正權的賦予,既是個人信用信息知情權演繹和發展的必然邏輯,也是實現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有效制度安排。
個人信用信息刪除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要求征信機構刪除其信息的權利。在個人信用檔案管理中,對確認為錯誤的信息,征信機構非法儲存、超范圍儲存、逾期儲存個人信用信息的,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均有權要求予以刪除。
應該說《條例》中以上規定對公民的信息更正、刪除、保密權的保護是比較完善的,但是對異議處理完畢以后除了書面答復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外,還應免費提供一份信用檔案,以保證個人信用檔案主體了解自己的異議處理的最終情況。
個人信用信息救濟權,當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獲得事后的民事、行政、司法上的補救。《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救濟制度可以啟動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對征信機構、信用信息提供者、信用檔案使用者的監督程序,使我國對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保護制度更加完善。
個人信用信息封鎖權,是指個人信用檔案主體對其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向征信機構提出異議,在異議未解決期間,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有權要求征信機構以一定方式暫停信息繼續處理和利用。另外,當雙方對信用資料的正確性發生爭議,征信機構又無充足理由證明的情況下,也必須對該信用信息進行封鎖,不能予以提供。這是《條例》中所欠缺的,筆者認為有必要增加。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封鎖權可以保障異議處理期間,公民的合法權益。
三、對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的規制
個人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是指為征信機構提供其掌握的關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如銀行、保險公司,公共服務部門(如水、電、氣)等。
信用信息的正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很大程度上依賴信用信息提供者的行為規范,但我國對于信用信息提供者約束的法律條款少之又少。對于征信法律關系中重要的當事人之一,如何對其行為進行規范,明確其法律責任,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筆者認為,信用檔案信息提供者的義務應包括類似于征信機構義務的方面,因為他們都涉及到信用檔案信息的傳輸環節。要保證信用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信用信息保密,應當告知信息主體該信息特定的提供對象和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等。
四、對個人信用檔案使用者的規制
個人信用檔案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機構為其提供的個人信用檔案進行授信、雇傭等活動的個人或機構。當前社會中,信用檔案使用者往往也正是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提供者,如諸多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
筆者認為,個人信用檔案信息使用者的義務主要應該有④:
一是使用目的限制。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使用者,只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或取得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的授權后才可使用。
二是信用檔案信息來源披露義務。信用檔案信息使用者根據信用檔案信息,做出不提供服務或拒絕交易的決定后,有義務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告知個人信用檔案主體關于做出決定的依據或原因,并且提供出具信用檔案征信機構的聯系方式,還應清楚、全面地告知個人信用檔案主體提出異議的權利和途徑,這樣一方面有利于信息主體及時向征信機構查證征信機構所收集的自身信息的準確性、全面性和及時性,另一方面還可以及時發現和制止某些不法行為,如身份盜竊行為。
《條例》對信用信息使用人也進行了使用限制,并規定了侵害的法律責任。但是對使用范圍定位的缺失,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筆者認為,應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信用信息披露進行約束,可將個人信用檔案信息的披露限制在以下方面:
一是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向公民提供相關業務服務時,調查其信用狀況,以判斷其支付能力與償還能力;二是有關政府機構做出行政許可時的調查;三是潛在雇主需要了解個人誠信情況,以便做出是否雇傭的決定;四是個人信用檔案主體申請查詢本人的信用記錄或授權他人使用;五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披露的。
注釋:
①吳國干.個人信用征信基本法律關系探略[J]. 湖北社會科學,2008(8):131-134.
②謝靜翀.關于征信機構的幾個法律問題[J]. 社科縱橫,2006(7):90-91.
關鍵詞:信息化;檔案管理;法律責任
中圖分類號:G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6-00-02
高校信息公開在不斷的推進和發展,為教育事業的改革發展注入了強大的動力,對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包括檔案信息公開與檔案公布的法律沖突、檔案信息公開與學校保密工作的矛盾等問題。
一、信息化時代對高校檔案管理提出的新挑戰
自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以互聯網為核心的信息技術迅速發展,給各個行業帶來了巨大變化,以無法抗拒的姿態“宣布”一個新的信息化時代的到來。信息化時代,管理突破了傳統模式,革新便變得理所當然。高校檔案的管理也應在此契機下進行適當變革,變“被動”為“主動”,更好地服務于學校和社會。
(一)新時期高校檔案管理的主要特點
1.價值的智能化
檔案管理的智能化是指由現代通信與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行業技術、智能控制技術匯集而成的針對檔案管理方面的應用。在信息化時代,知識的生產成為了主要的生產方式,人力資源的顯得比貨幣資本更為重要。尤其是以人力資源為代表的高校檔案管理其價值的智能化表現的也更加明顯。
2.管理的電子化
新時期,計算機與互聯網的普及與發展,使得高校檔案管理越來越人性化,呈現電子化趨勢,打破了固有的紙質模式,既能做到節能、環保,檔案管理的數字化,也使得其信息保存更持久,尤其是在管理的模式上,檔案的調取與查閱逐步實現“無紙化”,使得高校檔案的使用、調取與查閱變得更加便捷與方便。
3.交換的頻繁化
隨著我國社會變革的日新月異,人才流動的日趨頻繁,“組織與個人”的主體變化也越來越復雜,使得記錄這一過程的固有信息交換也不得不變得常態化、交換頻率更加密集,這在高校檔案的管理過程中尤為明顯。
(二)信息化時代高校檔案管理中常見違法類型
根據我國《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常見的具體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十五種,按照法律責任的主體不同分為特殊主體即檔案管理主體違法與一般主體違法兩種類型。
1.檔案管理主體的違法
根據2013年《檔案管理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檔案行政管理主體主要包括:(1)行政機關公務員;(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4)企業、社會團體中由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5)事業單位中從事檔案管理的工作人員。檔案管理主體的具體違法行為主要包括:(1)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2)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3)涂改、偽造檔案;(4)擅自出賣或者轉讓檔案;(5)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6)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7)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8),造成檔案損失等。
2.一般主體的違法
在我國檔案管理的一般主體違法主要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主體范圍較為廣泛,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于在日常工作、生活實踐中,一般主體接觸檔案的機會并不多,因此,一般主體的違法種類相對也較少。一般主體常見的獨自構成違法行為包括:搶劫、竊取國家所有的檔案;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等。雖然一般主體獨自構成違法的類型與數量并不多,但一般主體可以與檔案管理主體共同違法,甚至構成共同犯罪。
二、檔案管理中的相關行政責任
(一)行政處分:身份的限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具有檔案管理違法行政處分權的機構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檔案管理的主管部門。由于行政處分主要是針對公民(或自然人)的行政違法,其處分類型也僅限于對違法主體身份上一定程度的限制,具體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分的違法行為應當包括:將公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文件、資料據為己有,拒絕交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歸檔的;拒不按照國家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檔案接收范圍的;不按照國家規定開放檔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工作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造成檔案損失的六種類型。
(二)行政處罰:財產的罰沒
根據我國《檔案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構主要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檔案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三種類型,主要是對財產上一定程度的罰沒。對具體的罰款數額,我國《檔案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都做了具體規定即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為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對個人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此外,我國《檔案法》還規定的特殊行政處罰主體。第二十五條規定,攜運禁止出境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出境的,由海關予以沒收,可以并處罰款;并將沒收的檔案或者其復制件移交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海關也可以作為特殊的行政處罰主體針對特定的檔案管理行政違法行為做出罰款的具體行政處罰決定。
三、檔案管理中的主要刑事責任
(一)直接性刑事責任
1.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
是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獲取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所侵犯的對象也僅限于國有檔案。國有檔案是指國家檔案館保管且所有權屬于國家的檔案,歸集體、個人所有的檔案不是本罪的對象。該罪名為選擇性罪名,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搶奪、竊取其中之一行為,即構成本罪。即若只實施搶奪檔案的行為,構成搶奪檔案罪;只實施竊取檔案行為的,構成竊取檔案罪。構成本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
是指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一般包括:①行為人擅自出賣、轉讓具有重大價值的國有檔案;②行為人多次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③行為人擅自出賣、轉讓大量國有檔案;④行為人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給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⑤其它性質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名是1997年我國刑法新增罪名,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間接性刑事責任
1.侵犯國家(安全)法益的犯罪
在我國刑法中,侵犯國家法益的犯罪往往被認為社會危害性最大,因此法定刑也最為嚴重。關于以違反檔案管理為手段,嚴重侵犯國家安全的犯罪,常見的犯罪有間諜罪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罪。如果行為人既有參加間諜組織,或者在接受外國間諜組織或其人派遣的任務,同時又實施了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行為,只按照一重罪論處,不實行數罪并罰。兩個罪名的最高法定刑均有死刑。
2.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法益的犯罪
2009年我國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與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對公民私權的保護。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的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這里的公民個人信息也應包括公民個人檔案中的信息,該罪名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是對合犯,是指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上述兩個罪名的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可以構成該罪。
3.侵犯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
該類違反檔案管理規定,對社會管理秩序造成侵害,構成犯罪的行為主要集中在妨害文物管理罪中。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是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遺址或者遺物。其中包括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人物有關的以及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或者史料價值的近代現代重要史跡;歷史上各時代重要的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和圖書資料等。由于該類罪名中所侵犯的對象價值與意義有所不同,因此各罪名法定刑的嚴厲程度也不一致。
綜上所述,必須加大對高校檔案管理的研究力度,構建合法合規的高校檔案管理機制,進一步深化高校信息公開,促進高校依法治校,提升高校管理水平,推進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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