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8 17:27:37
序論:在您撰寫社會經濟根源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1890年,美國頒布了《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即著名的《謝爾曼法》,該法被公認為是經濟法產生的標志,以此為起點,經濟法已經存在了上百年。深刻的歷史根源是任何一種事物存在的支撐,而經濟尤其是基礎性的。因此,我們應當追本溯源,深刻思考和準確把握經濟法產生的社會經濟根源,避免使經濟法學的理論研究流于外在形式而無法探究其本質。
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的經濟法有著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點?!捌渲心承﹪蚁嗷ブg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種類型、模式或板塊?!盵15]如以美國為代表的危機對策經濟法,以德國為代表的所謂戰時經濟法,以中國為代表的轉型國家經濟法。本文將詳細分析這三個模塊,以期探求經濟法產生的共同的社會經濟根源。
一、美國經濟法模塊
(一)19世紀末20世紀初美國的經濟狀況
18世紀到19世紀,兩次工業革命使西方進入了一個新時代。19世紀末期,美國充分運用二次工業革命中涌現出來的世界上最先進的技術,使生產獲得飛速發展。一方面,新的工業部門開始出現,如電力工業、電器工業、化學工業、石油工業等等;另一方面,舊的工業部門,如鋼鐵工業等因為生產技術的改造而獲得新生。新興工業部門的成長以及原有部門的重振雄風,代表著生產力的迅速提高,產品結構日益復雜化,促使現代大規模工廠生產迅速發展,致使資本集中、企業巨大化,推動了壟斷組織的產生。
二次工業革命之后,壟斷從最初的僅限于流通領域擴展到原料采買、產品加工和產品銷售等領域,于是高級的壟斷組織托拉斯在美國迅速發展起來。托拉斯指的是“由許多生產同類商品的企業或有密切關系的企業合并而成,由董事會統一經營全部生產、銷售和財務活動,領導權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組織?!盵16]這種經營管理模式在當時證明是實現對某一行業控制最有效的手段。1882年,全國性規模的合并企業美國石油托拉斯成立,這也是第一個采用這種組織形式和名稱的托拉斯組織。其它部門紛紛效法,制糖、煙草、煤礦、鋁業、鋼鐵等行業也相繼建立了托拉斯。根據1895年制造業普查報告,“大約有185個企業聯合體,其資金總額超過30億,占美國全部制造業總資本的近1/3?!盵17]這些托拉斯組織憑借自身雄厚的資本使用搭售、價格協定、聯合抵制等方式來實施其控制力,限制公平自由的競爭。
20世紀初,美國的壟斷組織又有進一步發展,主要集中在了鋼鐵、石油、鐵路等新興行業。例如,在鋼鐵業,安德路·卡內基從1873年創辦鋼鐵廠到1894年,已經控制了全美國煉鋼能力的1/4?!盀楂@得鐵路及航運上的優惠條件并控制生產和市場,卡內基和其它十幾個行業聯合一起,于1901年合并組建了美國鋼鐵公司,該公司包括采礦、加工、運輸、銷售等行業的700多家企業?!盵18]壟斷經濟的發展雖然促進了生產力的提高,產品結構的合理化和新興產業的發展,但隨之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首先是生產過剩的問題引發經濟危機頻繁出現。1882、1890、1900、1907年,經濟危機接連不斷的發生。1882年危機使機車產量由2282臺下降至800臺,下降了65%。煤炭產量下降了7,5%,生鐵產量下降了12,5%,棉花消費量減少了15,4%,甚至一直增長的鋼產量也下降了10,7%。1908年,新建筑合同減少23%,鋼鐵托拉斯所屬企業一半以上停工。失業人數超過以往各次。除此之外,壟斷經濟還帶來其它問題:壟斷減少就業機會,保持壟斷價格使公眾受害,壟斷助長投機和資本摻水現象,大大的破壞了競爭,它使小企業失去了在市場中生存的機會。為攫取超額壟斷利潤,大企業憑借其雄厚的經濟實力,控制原料來源,劃分銷售市場,限定產品價格,不斷擠垮或兼并中小企業。在這個過程中,充滿了暴力、欺詐和腐敗的行為。這些問題隨著壟斷的高度發展而變得日益尖銳和突出,使得美國政府不得不作出適當的控制,以使本國經濟在正常的軌道上運行和發展。
(二)美國經濟法的立法狀況
為解決壟斷帶來的一系列問題,美國政府從不干預的自由放任經濟政策轉向對經濟的適度干預,出臺了一系列的法律干預經濟運行。
1887年,《州際商務法》出臺,該法禁止進行聯合經營與訂立運輸協定,宣布回扣與歧視性運價為非法。
1890年7月20日,國會通過了《保護貿易及商業以免非法限制及壟斷法案》,即《謝爾曼法》(Sherman Act),推動了國家經濟權力的集中,對自由競爭進一步實行限制,標志著對全國商業活動進行調控的開始。
1897年和189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政府先后與橫貫密蘇里的貨運聯盟和聯合運輸聯盟的訴訟案中,判決鐵路公司違反《謝爾曼法》。1899年,最高法院判決阿迪斯頓管道公司和煉油公司等六家公司組成的市場聯營違反《謝爾曼法》。1902年,司法部對控制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頓和昆西等鐵路的北部證券公司提出公訴,最高法院于1904年判決北部證券公司解散。
1914年,聯邦貿易委員會成立,并于同年出臺了《聯邦貿易委員會法》。該委員會擁有違禁命令的權力,對于違反命令的工商企業,可將案件提交法院審理。
1929年-1933年的經濟大蕭條之后,美國政府出臺了《農業調整法案》、《全國工業復興法案》、《鐵路緊急法令》等一系列經濟法案,力求恢復經濟。
1933年的《農業調整法案》采用政府獎勵、津貼的辦法,提升農產品價格,恢復農民的購買力和戰前的地位?!度珖鴱团d法案》則是為了復興工業和減少失業,保持工業的合理利潤和工人維持生活的工資。為此,需要通過工商業的自行調整減少生產過剩,增加工資,縮短勞動時間和提高物價。同時,這個法令還授權聯邦政府資助公共工程建設,鼓勵工商業一定程度上的集體自治?!惰F路緊急法令》設立聯邦鐵路協調員,協助防止浪費,改進財務組織,把運費率降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以改善鐵路信譽。
上述的經濟法律法規與以往傳統法律大不相同,其特點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體的經濟內容;突出了國家直接具體地干預和參與經濟生活的意志;突出了資產階級整體利益的要求;從多方面制約傳統民法確立的一系列個體本位化、權利絕對化、契約自由化等原則。[19]
[關鍵詞]多角度定位;社會經濟根源;價值取向;調整對象
回顧1979年以來經濟法學的研究,從粗淺的法律法規注釋,到與民商法的“地盤之爭”,再到系統性研究的產生、深化、成熟。直到今天,無數經濟法學者孜孜以求建立經濟法科學、合理的理論體系。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學要走出困境,必須擺脫錯誤的、不合時代的理論束縛,基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現狀和目標模式,突破傳統法學體系,新創中國經濟法理論。其中關于如何對經濟法做出科學定位成為新創經濟法理論體系的“瓶頸”。
一、調整對象定位說的悖謬
長期以來,中國法學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理論的基礎就是繼承了大陸法系傳統,經由前蘇聯法學界奠定的調整對象定位說。[1]該學說認為,凡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就組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對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這每一類現行的法律規范,在法學上稱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該理論可以推知,每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必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于是調整對象就成為劃分法的部門的標準。基于該理論,直接導致了我國民商法與經濟法長達十幾年的“地盤”之爭。我們不禁反思,一種社會關系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嗎?一個法律部門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嗎?
任何社會關系都有多層次的屬性,不同屬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而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就其基本功能來說,往往只滿足某種法律需求。因此同一社會關系多重屬性的不同法律需求就需要多個法律部門綜合滿足。而且一種社會關系在其歷史演進過程中,還會增加新的屬性,就會有新的法律需求,導致新的法律部門產生。所以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再看第二個問題,每個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就是說它相對于其他的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來說有自己獨特的特征。如果有兩種社會關系圍繞某一特定的主題而有機結合成一個系統或整體,是否就可以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存在呢?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因此,僅僅以調整對象來區分和定位法律部門在高度社會化的今天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既然調整對象定位說有其先天的悖謬,那對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定位的問題如何解決呢?有學者認為劃分法的部門的主體標準是調整對象,但應輔之以調整方法;[2]有學者認為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有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領域。主觀方面,要形成法律部門還需要由法學家解釋總結;[2]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現實的在各國立法體系中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前提有二:一是該國事實上國家已擔負起經濟調節職能,調節和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因而以國家為一方主體而發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發達。二是該國法制,特別是經濟法制比較健全,重視并實際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管理經濟;[3]還有部分法學論著為了證明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除了提到調整對象以外,還列舉了經濟法的主體、調整方法、外觀程序的特殊性、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以及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加強、經濟司法機關的建立作為依據。
綜合上述觀點,大部分學者已經突破了傳統理論中一個法律部門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的“一對一”的觀點,但卻仍囿于調整對象的抽象特征這一中心,或多或少受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影響。但是從發展趨勢看,隨著立法的日益增多,法律部門的劃分也將會更加具體,這就需要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基礎上再考慮其他的因素,以便將法律部門劃分得更科學、更合理。[4]
二、多角度定位的構建
對經濟法的定位應視立法的發展和實踐活動的需要而不斷發展與完善。筆者認為經濟法定位的決定因素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其本身是客觀的,具有獨特屬性;二是其與經濟法的定位有內在相關性,即反映了經濟法本質屬性的一面。并由此提出對經濟法的多角度定位的設想,從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價值取向和調整對象三個角度定“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之位。
(一)社會經濟根源之定位
經濟法的源起,皆在說明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包括經濟法的社會根源和經濟根源。研究經濟法的起源,就是要以社會的角度用經濟的方法揭示經濟法存在的理由,界定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邊界,對經濟法在經濟活動中的“角色”準確定位。只有對整個經濟法體系進行社會經濟分析,揭示出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才能發現經濟法獨特的作用,準確界定其調整范圍、調整方法、價值定位等特性問題,進而為經濟法的多角度定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經濟法的源起從現象上看有一條基本線索,即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發展的壟斷階段后,戰爭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也隨之而來,對社會經濟造成了極大摧殘。為應對壟斷所生的兩大惡果,政府主動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這就是關于經濟法源起的國家干預說。這一理論無疑反映了經濟法產生的社會和經濟背景,而從理論上分析則是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
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性調節機制,但市場調節機制并非萬能,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場調節要充分發揮作用,必須具備一定條件,若條件不具備或發生變化,則市場缺陷立即顯露,造成嚴重后果,即“市場失靈”。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市場障礙,即在市場上存在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領域,市場機制不能進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場機制的唯利性;三是市場調節具有被動性、滯后性。[3]在市場失靈并由此引起經濟和社會其他方面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只有依靠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經濟進行某種調節,以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這就是國家調節。但隨之而來的政府官員權力壟斷、官僚體制、機構膨脹、效率低下;公共產品不計成本;尋租行為盛行表明政府干預被理想化了。政府不是萬能的,政府存在不當運用權力的傾向和能力,政府干預還需要成本(在很多情況下是巨額的成本),因此政府失靈隨之產生。于是授權政府在必要情況下干預經濟并防范政府失靈的經濟法應運而生。
總之,針對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兩大社會經濟根源而生的經濟法具有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民商法、行政法均不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代替不了經濟法的調節作用。經濟法在職能上是對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超越和補充。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是其一系列特殊屬性的決定因素,是確定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定位的實質依據。
(二)價值取向之定位
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取向是社會本位,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的核心范疇。圍繞社會公共性這一范疇,我國現代化的經濟法價值主要應是關注社會公平與經濟民主兩個價值。[5]社會公平應當涵蓋競爭公平、分配公平、正當的差別待遇三個方面的內容,在社會公平架構中,競爭公平和分配公平始終是首要的和優先的原則,差別待遇僅僅是前者的必要補充和深化。經濟民主是作為經濟專制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涵義是指在充分尊重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多數決定,在經濟法領域,其主要強調的是經濟決策的公眾參與,又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陀^層面,經濟民主要求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時,應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協調各種利益沖突,將宏觀決策構建在充分對話基礎上;在微觀層面,經濟民主則體現為國家在充分尊重企業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業建立一套有效的經濟民主機制,保障企業職工的民利,促進企業的民主化管理。
為什么經濟法獨特的價值取向能作為經濟法定位的因素呢?
1、事物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是由事物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它是特定的,法的價值也是如此。不管人們出于何種目的和理念而對法的價值進行利用,都必須以法所固有的基本價值為基礎。因此,發揮和利用法的價值最合適的方法也具有客觀性。經濟法由于其客觀價值特性決定,它的價值最適合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以社會為本位的。因此經濟法價值取向與其特性的客觀相關性決定了價值取向作為經濟法定位因素的可能。
2、經濟法特殊的價值取向是由經濟法在法體系中的特殊本質屬性決定的,經濟法按其在法體系中同其他部門法在調整任務上的分工,它涉及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其內容是經濟性,因此它的價值亦重在經濟性。同時,進入現代社會,凡法都在其力所能及范圍內適應著社會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現社會化趨向。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民法和行政法不能完全適應由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所體現的時代精神和所反映的客觀社會要求,經濟法應運而生;社會公共性所內含的經濟自由、經濟民主、經濟秩序以及社會公益自經濟法產生以來就一直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總之,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反映了其本質屬性并使經濟法與其它法律部門在價值層面上截然區分,足以成為經濟法多角度定位中有力的一翼。
(三)調整對象之定位
法律意義上的調整,淵源于前蘇聯的法學著作,它的基本涵義是指法律對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進行影響。對于調整的作用,最普遍的看法是,法律調整是國家利用法律整頓現存的社會關系,使其納入一定范圍。[6]因此法律上的調整應是指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規范。由此就引出了現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過程中一個基礎的理論難題,即“社會關系”與“經濟關系”基本概念的澄清??v觀我國經濟法學界諸多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說,對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這一基本概念區分的問題顯然是重視不足的,但“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在法學中和在政治經濟學中都有明確的涵義。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的某些概念與法學中的概念不應混同。[7]經濟學中的經濟關系不是法學中的社會關系,不應成為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筆者考慮到此頓生一種是否陷入學究氣的尷尬,但還是要把問題提出來。
再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作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其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經濟法就是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之法。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調節有三種基本方式,即強制、參與、促導,這實際上就是國家調節的具體內涵。由此形成了調整對象以及經濟法體系的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過強制方式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關系及規范;通過參與方式來直接投資經營的關系和規范;通過促導方式來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的關系和規范。[8]其中應當說明的是:首先,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最終定位在社會關系,符合法的調整對象的一般理論;第二,上述界定注意到了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調整對象的關系協調,十分可??;最后也是最關鍵的是,筆者認為以上界定切中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核心范疇,即國家政府行為。經濟法是與時俱進之法,中國的入世必然對經濟法產生重大影響。入世的《中國議定書草案》的19個條文,全都是針對國家政府行為的,它表明,WTO規則的本質在于限制政府采取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經濟法學必須順應現代法學重心由“法即規則”轉向“法即行為”的發展趨勢,將政府經濟行為確立為核心范疇,摒棄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其結構的傾向。[9]上述界定中對國家調節的分析正是圍繞國家經濟行為這一核心范疇展開的。
三、結語
經濟法的定位就是對經濟法的地位如何確定的問題。對此很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的獨立存在的理由,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替代的。但就“獨立存在的理由”是什么這一問題,學術界可謂眾說紛紜。本文旨在突破傳統理論的束縛,以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為中心,價值取向和調整對象為兩翼,從多角度對經濟法定位,提出一種新的思維方法,不無裨益。
[參考文獻]
[1]史際春經濟法的地位問題與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批判[A]經濟法研究[C](第一卷)。
[2]楊紫煊經濟[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4]劉金國、舒國瀅法理學教科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03。
[5]李昌麒、魯籬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J]法學研究,1999,(3)。
[6]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56。
[7]張傳兵評中國經濟法新諸論[J]法學理論,1995,(4)。
[關鍵詞]多角度定位;社會經濟根源;價值取向;調整對象
回顧1979年以來經濟法學的研究,從粗淺的法律法規注釋,到與民商法的“地盤之爭”,再到系統性研究的產生、深化、成熟。直到今天,無數經濟法學者孜孜以求建立經濟法科學、合理的理論體系。在新的社會條件下,經濟法學要走出困境,必須擺脫錯誤的、不合時代的理論束縛,基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現狀和目標模式,突破傳統法學體系,新創中國經濟法理論。其中關于如何對經濟法做出科學定位成為新創經濟法理論體系的“瓶頸”。
一、調整對象定位說的悖謬
長期以來,中國法學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理論的基礎就是繼承了大陸法系傳統,經由前蘇聯法學界奠定的調整對象定位說。[1]該學說認為,凡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就組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對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這每一類現行的法律規范,在法學上稱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該理論可以推知,每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必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于是調整對象就成為劃分法的部門的標準?;谠摾碚摚苯訉е铝宋覈裆谭ㄅc經濟法長達十幾年的“地盤”之爭。我們不禁反思,一種社會關系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嗎?一個法律部門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嗎?
任何社會關系都有多層次的屬性,不同屬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而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就其基本功能來說,往往只滿足某種法律需求。因此同一社會關系多重屬性的不同法律需求就需要多個法律部門綜合滿足。而且一種社會關系在其歷史演進過程中,還會增加新的屬性,就會有新的法律需求,導致新的法律部門產生。所以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再看第二個問題,每個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就是說它相對于其他的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來說有自己獨特的特征。如果有兩種社會關系圍繞某一特定的主題而有機結合成一個系統或整體,是否就可以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存在呢?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因此,僅僅以調整對象來區分和定位法律部門在高度社會化的今天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既然調整對象定位說有其先天的悖謬,那對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定位的問題如何解決呢?有學者認為劃分法的部門的主體標準是調整對象,但應輔之以調整方法;[2]有學者認為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有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領域。主觀方面,要形成法律部門還需要由法學家解釋總結;[2]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現實的在各國立法體系中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前提有二:一是該國事實上國家已擔負起經濟調節職能,調節和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因而以國家為一方主體而發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發達。二是該國法制,特別是經濟法制比較健全,重視并實際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管理經濟;[3]還有部分法學論著為了證明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除了提到調整對象以外,還列舉了經濟法的主體、調整方法、外觀程序的特殊性、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以及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加強、經濟司法機關的建立作為依據。
綜合上述觀點,大部分學者已經突破了傳統理論中一個法律部門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的“一對一”的觀點,但卻仍囿于調整對象的抽象特征這一中心,或多或少受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影響。但是從發展趨勢看,隨著立法的日益增多,法律部門的劃分也將會更加具體,這就需要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基礎上再考慮其他的因素,以便將法律部門劃分得更科學、更合理。[4]
二、多角度定位的構建
對經濟法的定位應視立法的發展和實踐活動的需要而不斷發展與完善。筆者認為經濟法定位的決定因素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其本身是客觀的,具有獨特屬性;二是其與經濟法的定位有內在相關性,即反映了經濟法本質屬性的一面。并由此提出對經濟法的多角度定位的設想,從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價值取向和調整對象三個角度定“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之位。
(一)社會經濟根源之定位
經濟法的源起,皆在說明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包括經濟法的社會根源和經濟根源。研究經濟法的起源,就是要以社會的角度用經濟的方法揭示經濟法存在的理由,界定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邊界,對經濟法在經濟活動中的“角色”準確定位。只有對整個經濟法體系進行社會經濟分析,揭示出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才能發現經濟法獨特的作用,準確界定其調整范圍、調整方法、價值定位等特性問題,進而為經濟法的多角度定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經濟法的源起從現象上看有一條基本線索,即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發展的壟斷階段后,戰爭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也隨之而來,對社會經濟造成了極大摧殘。為應對壟斷所生的兩大惡果,政府主動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這就是關于經濟法源起的國家干預說。這一理論無疑反映了經濟法產生的社會和經濟背景,而從理論上分析則是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
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性調節機制,但市場調節機制并非萬能,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場調節要充分發揮作用,必須具備一定條件,若條件不具備或發生變化,則市場缺陷立即顯露,造成嚴重后果,即“市場失靈”。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市場障礙,即在市場上存在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領域,市場機制不能進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場機制的唯利性;三是市場調節具有被動性、滯后性。[3]在市場失靈并由此引起經濟和社會其他方面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只有依靠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經濟進行某種調節,以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這就是國家調節。但隨之而來的政府官員權力壟斷、官僚體制、機構膨脹、效率低下;公共產品不計成本;尋租行為盛行表明政府干預被理想化了。政府不是萬能的,政府存在不當運用權力的傾向和能力,政府干預還需要成本(在很多情況下是巨額的成本),因此政府失靈隨之產生。于是授權政府在必要情況下干預經濟并防范政府失靈的經濟法應運而生。
總之,針對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兩大社會經濟根源而生的經濟法具有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民商法、行政法均不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代替不了經濟法的調節作用。經濟法在職能上是對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超越和補充。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是其一系列特殊屬性的決定因素,是確定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定位的實質依據。
(二)價值取向之定位
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取向是社會本位,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的核心范疇。圍繞社會公共性這一范疇,我國現代化的經濟法價值主要應是關注社會公平與經濟民主兩個價值。[5]社會公平應當涵蓋競爭公平、分配公平、正當的差別待遇三個方面的內容,在社會公平架構中,競爭公平和分配公平始終是首要的和優先的原則,差別待遇僅僅是前者的必要補充和深化。經濟民主是作為經濟專制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涵義是指在充分尊重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多數決定,在經濟法領域,其主要強調的是經濟決策的公眾參與,又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客觀層面,經濟民主要求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時,應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協調各種利益沖突,將宏觀決策構建在充分對話基礎上;在微觀層面,經濟民主則體現為國家在充分尊重企業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業建立一套有效的經濟民主機制,保障企業職工的民主權利,促進企業的民主化管理。
為什么經濟法獨特的價值取向能作為經濟法定位的因素呢?
1、事物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是由事物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它是特定的,法的價值也是如此。不管人們出于何種目的和理念而對法的價值進行利用,都必須以法所固有的基本價值為基礎。因此,發揮和利用法的價值最合適的方法也具有客觀性。經濟法由于其客觀價值特性決定,它的價值最適合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以社會為本位的。因此經濟法價值取向與其特性的客觀相關性決定了價值取向作為經濟法定位因素的可能。
2、經濟法特殊的價值取向是由經濟法在法體系中的特殊本質屬性決定的,經濟法按其在法體系中同其他部門法在調整任務上的分工,它涉及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其內容是經濟性,因此它的價值亦重在經濟性。同時,進入現代社會,凡法都在其力所能及范圍內適應著社會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現社會化趨向。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民法和行政法不能完全適應由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所體現的時代精神和所反映的客觀社會要求,經濟法應運而生;社會公共性所內含的經濟自由、經濟民主、經濟秩序以及社會公益自經濟法產生以來就一直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傊?,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反映了其本質屬性并使經濟法與其它法律部門在價值層面上截然區分,足以成為經濟法多角度定位中有力的一翼。
(三)調整對象之定位
法律意義上的調整,淵源于前蘇聯的法學著作,它的基本涵義是指法律對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進行影響。對于調整的作用,最普遍的看法是,法律調整是國家利用法律整頓現存的社會關系,使其納入一定范圍。[6]因此法律上的調整應是指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規范。由此就引出了現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過程中一個基礎的理論難題,即“社會關系”與“經濟關系”基本概念的澄清??v觀我國經濟法學界諸多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說,對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這一基本概念區分的問題顯然是重視不足的,但“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在法學中和在政治經濟學中都有明確的涵義。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的某些概念與法學中的概念不應混同。[7]經濟學中的經濟關系不是法學中的社會關系,不應成為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筆者考慮到此頓生一種是否陷入學究氣的尷尬,但還是要把問題提出來。
再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作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其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經濟法就是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之法。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調節有三種基本方式,即強制、參與、促導,這實際上就是國家調節的具體內涵。由此形成了調整對象以及經濟法體系的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過強制方式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關系及規范;通過參與方式來直接投資經營的關系和規范;通過促導方式來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的關系和規范。[8]其中應當說明的是:首先,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最終定位在社會關系,符合法的調整對象的一般理論;第二,上述界定注意到了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調整對象的關系協調,十分可??;最后也是最關鍵的是,筆者認為以上界定切中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核心范疇,即國家政府行為。經濟法是與時俱進之法,中國的入世必然對經濟法產生重大影響。入世的《中國議定書草案》的19個條文,全都是針對國家政府行為的,它表明,WTO規則的本質在于限制政府采取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經濟法學必須順應現代法學重心由“法即規則”轉向“法即行為”的發展趨勢,將政府經濟行為確立為核心范疇,摒棄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其結構的傾向。[9]上述界定中對國家調節的分析正是圍繞國家經濟行為這一核心范疇展開的。
三、結語
經濟法的定位就是對經濟法的地位如何確定的問題。對此很多學者已經認識到,經濟法是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的、獨立的法律部門,有其自身的獨立存在的理由,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替代的。但就“獨立存在的理由”是什么這一問題,學術界可謂眾說紛紜。本文旨在突破傳統理論的束縛,以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為中心,價值取向和調整對象為兩翼,從多角度對經濟法定位,提出一種新的思維方法,不無裨益。
[參考文獻]
[1]史際春 經濟法的地位問題與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批判[A] 經濟法研究[C] (第一卷)。
[2]楊紫煊 經濟[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漆多俊 經濟法基礎理論[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
[4]劉金國、舒國瀅 法理學教科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103。
[5]李昌麒、魯籬 中國經濟法現代化的若干思考[J] 法學研究,1999,(3)。
[6]李昌麒 經濟法學[M] 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56。
[7]張傳兵 評中國經濟法新諸論[J] 法學理論,1995,(4)。
[8]漆多俊 經濟法學[M]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
一、調整對象定位說的悖謬
長期以來,中國法學界對法律部門的劃分理論的基礎就是繼承了大陸法系傳統,經由前蘇聯法學界奠定的調整對象定位說。[1]該學說認為,凡調整特定社會關系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就組成了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對象的不同,可以把一國現行的法律規范劃分為若干類。這每一類現行的法律規范,在法學上稱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由該理論可以推知,每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必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于是調整對象就成為劃分法的部門的標準?;谠摾碚?,直接導致了我國民商法與經濟法長達十幾年的“地盤”之爭。我們不禁反思,一種社會關系只能由一個法律部門調整嗎?一個法律部門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嗎?
任何社會關系都有多層次的屬性,不同屬性往往有不同的法律需求,而任何一個法律部門就其基本功能來說,往往只滿足某種法律需求。因此同一社會關系多重屬性的不同法律需求就需要多個法律部門綜合滿足。而且一種社會關系在其歷史演進過程中,還會增加新的屬性,就會有新的法律需求,導致新的法律部門產生。所以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再看第二個問題,每個法律部門都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就是說它相對于其他的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來說有自己獨特的特征。如果有兩種社會關系圍繞某一特定的主題而有機結合成一個系統或整體,是否就可以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調整對象存在呢?回答當然是肯定的。因此,僅僅以調整對象來區分和定位法律部門在高度社會化的今天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
既然調整對象定位說有其先天的悖謬,那對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定位的問題如何解決呢?有學者認為劃分法的部門的主體標準是調整對象,但應輔之以調整方法;[2]有學者認為任何法律部門的形成,都有主客觀兩方面的條件??陀^方面,需要由社會環境造就出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和法律關系領域。主觀方面,要形成法律部門還需要由法學家解釋總結;[2]也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現實的在各國立法體系中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前提有二:一是該國事實上國家已擔負起經濟調節職能,調節和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結構和運行,因而以國家為一方主體而發生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發達。二是該國法制,特別是經濟法制比較健全,重視并實際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管理經濟;[3]還有部分法學論著為了證明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除了提到調整對象以外,還列舉了經濟法的主體、調整方法、外觀程序的特殊性、經濟法產生的必然性以及社會主義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加強、經濟司法機關的建立作為依據。
綜合上述觀點,大部分學者已經突破了傳統理論中一個法律部門只能調整一種社會關系的“一對一”的觀點,但卻仍囿于調整對象的抽象特征這一中心,或多或少受傳統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影響。但是從發展趨勢看,隨著立法的日益增多,法律部門的劃分也將會更加具體,這就需要在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基礎上再考慮其他的因素,以便將法律部門劃分得更科學、更合理。[4]
二、多角度定位的構建
對經濟法的定位應視立法的發展和實踐活動的需要而不斷發展與完善。筆者認為經濟法定位的決定因素應當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其本身是客觀的,具有獨特屬性;二是其與經濟法的定位有內在相關性,即反映了經濟法本質屬性的一面。并由此提出對經濟法的多角度定位的設想,從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價值取向和調整對象三個角度定“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之位。
(一)社會經濟根源之定位
經濟法的源起,皆在說明經濟法產生的原因,包括經濟法的社會根源和經濟根源。研究經濟法的起源,就是要以社會的角度用經濟的方法揭示經濟法存在的理由,界定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邊界,對經濟法在經濟活動中的“角色”準確定位。只有對整個經濟法體系進行社會經濟分析,揭示出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才能發現經濟法獨特的作用,準確界定其調整范圍、調整方法、價值定位等特性問題,進而為經濟法的多角度定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經濟法的源起從現象上看有一條基本線索,即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發展的壟斷階段后,戰爭和周期性的經濟危機也隨之而來,對社會經濟造成了極大摧殘。為應對壟斷所生的兩大惡果,政府主動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這就是關于經濟法源起的國家干預說。這一理論無疑反映了經濟法產生的社會和經濟背景,而從理論上分析則是政府失靈與市場失靈。
市場經濟最基本的特征是以市場調節為基礎性調節機制,但市場調節機制并非萬能,它有其局限性。即市場調節要充分發揮作用,必須具備一定條件,若條件不具備或發生變化,則市場缺陷立即顯露,造成嚴重后果,即“市場失靈”。究其原因,主要有:一是由于市場障礙,即在市場上存在阻礙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因素,使得有些領域,市場機制不能進入施展其作用;二是市場機制的唯利性;三是市場調節具有被動性、滯后性。[3]在市場失靈并由此引起經濟和社會其他方面嚴重后果的情況下,只有依靠國家和政府對社會經濟進行某種調節,以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這就是國家調節。但隨之而來的政府官員權力壟斷、官僚體制、機構膨脹、效率低下;公共產品不計成本;尋租行為盛行表明政府干預被理想化了。政府不是萬能的,政府存在不當運用權力的傾向和能力,政府干預還需要成本(在很多情況下是巨額的成本),因此政府失靈隨之產生。于是授權政府在必要情況下干預經濟并防范政府失靈的經濟法應運而生。
總之,針對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兩大社會
經濟根源而生的經濟法具有必要的、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功能。民商法、行政法均不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代替不了經濟法的調節作用。經濟法在職能上是對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超越和補充。經濟法的社會經濟根源是其一系列特殊屬性的決定因素,是確定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定位的實質依據。
(二)價值取向之定位
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取向是社會本位,社會公共性是經濟法的核心范疇。圍繞社會公共性這一范疇,我國現代化的經濟法價值主要應是關注社會公平與經濟民主兩個價值。[5]社會公平應當涵蓋競爭公平、分配公平、正當的差別待遇三個方面的內容,在社會公平架構中,競爭公平和分配公平始終是首要的和優先的原則,差別待遇僅僅是前者的必要補充和深化。經濟民主是作為經濟專制的對立物而存在的,它的基本涵義是指在充分尊重經濟自由基礎上的多數決定,在經濟法領域,其主要強調的是經濟決策的公眾參與,又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陀^層面,經濟民主要求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時,應當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協調各種利益沖突,將宏觀決策構建在充分對話基礎上;在微觀層面,經濟民主則體現為國家在充分尊重企業自由的前提下,要求企業建立一套有效的經濟民主機制,保障企業職工的民利,促進企業的民主化管理。
為什么經濟法獨特的價值取向能作為經濟法定位的因素呢?
1、事物的價值是客觀存在的,是由事物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它是特定的,法的價值也是如此。不管人們出于何種目的和理念而對法的價值進行利用,都必須以法所固有的基本價值為基礎。因此,發揮和利用法的價值最合適的方法也具有客觀性。經濟法由于其客觀價值特性決定,它的價值最適合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平衡,從這個意義上說,經濟法固有的基本價值取向是以社會為本位的。因此經濟法價值取向與其特性的客觀相關性決定了價值取向作為經濟法定位因素的可能。
2、經濟法特殊的價值取向是由經濟法在法體系中的特殊本質屬性決定的,經濟法按其在法體系中同其他部門法在調整任務上的分工,它涉及經濟領域和經濟生活,其內容是經濟性,因此它的價值亦重在經濟性。同時,進入現代社會,凡法都在其力所能及范圍內適應著社會性要求而不同程度地出現社會化趨向。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民法和行政法不能完全適應由社會公共性的凸顯所體現的時代精神和所反映的客觀社會要求,經濟法應運而生;社會公共性所內含的經濟自由、經濟民主、經濟秩序以及社會公益自經濟法產生以來就一直是經濟法的價值所在。總之,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反映了其本質屬性并使經濟法與其它法律部門在價值層面上截然區分,足以成為經濟法多角度定位中有力的一翼。
(三)調整對象之定位
法律意義上的調整,淵源于前蘇聯的法學著作,它的基本涵義是指法律對人的行為或社會關系進行影響。對于調整的作用,最普遍的看法是,法律調整是國家利用法律整頓現存的社會關系,使其納入一定范圍。[6]因此法律上的調整應是指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規范。由此就引出了現有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確定過程中一個基礎的理論難題,即“社會關系”與“經濟關系”基本概念的澄清。縱觀我國經濟法學界諸多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學說,對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這一基本概念區分的問題顯然是重視不足的,但“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在法學中和在政治經濟學中都有明確的涵義。政治經濟學、西方經濟學的某些概念與法學中的概念不應混同。[7]經濟學中的經濟關系不是法學中的社會關系,不應成為法律調整對象。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筆者考慮到此頓生一種是否陷入學究氣的尷尬,但還是要把問題提出來。
再看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作為國家調節社會經濟之法,其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經濟法就是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之法。國家對社會經濟的調節有三種基本方式,即強制、參與、促導,這實際上就是國家調節的具體內涵。由此形成了調整對象以及經濟法體系的三個方面的內容,即通過強制方式來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關系及規范;通過參與方式來直接投資經營的關系和規范;通過促導方式來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的關系和規范。[8]其中應當說明的是:首先,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最終定位在社會關系,符合法的調整對象的一般理論;第二,上述界定注意到了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調整對象的關系協調,十分可??;最后也是最關鍵的是,筆者認為以上界定切中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核心范疇,即國家政府行為。經濟法是與時俱進之法,中國的入世必然對經濟法產生重大影響。入世的《中國議定書草案》的19個條文,全都是針對國家政府行為的,它表明,WTO規則的本質在于限制政府采取可能扭曲貿易流動手段的能力,經濟法學必須順應現代法學重心由“法即規則”轉向“法即行為”的發展趨勢,將政府經濟行為確立為核心范疇,摒棄只注重研究經濟法規則、規范體系及其結構的傾向。[9]上述界定中對國家調節的分析正是圍繞國家經濟行為這一核心范疇展開的。
整體經濟運行的三個原理,生產率是生活水平的最終根源,貨幣量的增長是通貨膨脹的最終根源,社會面臨通貨膨脹與失業之間的短期權衡取舍。
1、經濟運行機制是指社會經濟整體在運動過程中各構成要素在有機聯系中發生的相互作用的機理及其協調功能;
2、經濟運行機制是協調經濟運動過程的經濟機理,經濟運行機制功能的發揮,有賴于其中各構成要素之間的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相互作用;
3、經濟運行機制是有規律地按一定的方式運行而發揮總體功能。經濟運行是指各種經濟主體利用各種生產要素進行生產、流通、分配、消費等經濟活動的過程。
(來源:文章屋網 )
(一)分析金融經濟和實體經濟的產生時間,可知實體經濟在金融經濟產生之前就已經存在。所以,金融經濟的發展依賴于實體經濟的發展,實體經濟是金融經濟發展的背景。實體經濟的發展對金融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金融經濟的實物會隨著實體經濟實物的增加而增加,金融經濟的發展會隨著實體經濟的發展而發展。但是,實體經濟的發展和實物的增加對金融經濟的資產比例不一定有促進作用。
(二)隨著經濟的發展速度不斷提高,金融經濟的發展日益迅速,并逐漸擺脫了實體經濟對它的制約和影響,出現了分離現象??茖W技術的發展和全球經濟的盛行,金融經濟的發展空間日益加大,類型日益增多,金融經濟的資產比例不斷提高。
(三)受制度因素的影響。受制度因素的影響,金融經濟和實體經濟的分離現象日益明顯。
(四)資本結構的變化。資本結構的變化對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有一定的影響,同時它也是這兩者分離產生的結果。
(五)與金融相關的制度的接觸,金融經濟的發展越來越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金融經濟的發展,對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有一定影響。
二、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分離的表現和危害
受美國金融危機的影響,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有了一些新的特征,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產生失衡。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分離的表現和危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我們對此進行詳細分析。
(一)實體經濟受擠壓
金融經濟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增加,其地位日益提高,大部分的經濟活動都發生在金融經濟領域,實體經濟受到擠壓,生存空間逐漸減小。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使得整個社會的經濟體系出現惡化。
(二)兼并現象的出現
兼并現象在很多金融企業出現,這使得經濟體高度集中。企業兼并的行為對實體經濟的發展帶來了很大的影響。金融機構的經營規模在不斷擴大,并且不需要承擔破產風險,就算破產,政府也會對其進行資助,這種現象的存在使得金融企業的風險防范意識很低。
(三)金融經濟和實體經濟的比例失調
由于金融經濟的不斷發展,大量資金從實體經濟中流出。金融經濟中投機現象很多,投機行為嚴重,致使金融經濟出現了一種虛假的繁榮現象,這種繁榮對實體經濟的發展造成一定的影響,從而使得整個經濟的發展出現失衡。
三、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分離的根源及防范
(一)技術和制度的影響
技術和制度對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發生分離具有重大影響,是兩者分離的主要原因之一。從技術層面來說,由于技術的發展,全球化的經濟已經成為了世界經濟發展的趨勢,這促使了金融經濟的發展,金融經濟的比例升高。從制度層面來講,金融經濟的發展,隨之也帶來了投機、非理性投資行為和跟風行為的出現,這些情況均受制度的影響。
(二)金融資金比例的擴大
實體經濟的發展應優先于金融經濟,實體經濟是金融經濟發展的基礎。金融經濟在實體經濟的發展中起著中介的作用,它為實體經濟的發展提供外匯的支持。實體經濟的增長速度相比于金融經濟,其增長速度較慢。長時間下去,隨著金融經濟的比例不斷增加,在整個經濟體系中,金融經濟一旦出現集中現象,對社會經濟將造成重大影響。
(三)管制因素的影響
管制因素是根本原因,它對實體經濟與金融經濟相分離現象的產生具有重要影響。缺乏管制,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不斷加大,交易量增多。由于管制的弱化,金融機構的運行越來越自由,金融經濟的發展速度不斷加快。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現象越來越明顯。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是由很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這些因素綜合作用導致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以上我們所分析的三個點是造成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相分離的最主要的方面。防止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的分離,應處理好金融經濟與實體經濟之間的關系,采取的措施應從以上三個方面著手,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四、結束語
關鍵詞:經濟法市場失靈國家干預
一、經濟法的產生
經濟法產生于二十世紀初,隨著商品經濟高度發展,自由競爭逐漸被壟斷所取代,破壞了市場自由競爭,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危機。市場無法自我修復,必須借助一定的外在力量即國家干預市場的力量,才可能維持其自身的協調發展。現代市場經濟是由高度非人格化的交換活動組成的經濟形式,這種交換的正常秩序必須依賴一套由國家作為第三方來保證執行的規則體系來維持①。但是國家干預市場也存在缺陷,自身可能造成失范風險,需要借助外力加以規范??梢哉f,市場缺陷導致“市場失靈”,政府缺陷導致“政府失靈”②,是經濟法產生的直接原因。市場失靈引起經濟法中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制法產生的具體路徑為:市場失靈――經濟失衡――宏觀調控――政府失靈――依法調控――宏觀調控法;市場失靈――競爭失效――市場規制――政府失靈――依法規制――市場規制法③。因此,現代市場經濟是由經濟法為主導的法規體系維系的市場經濟。
二、經濟法的本質
(一)經濟法本質的界定
目前,關于經濟法本質的表述共有幾十種,本文歸納以下三種:1.經濟法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的意志的體現,人們行為的法律規范,是國家調節即‘國家之手’有效運作的法律保障;2.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法,以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無論是國家還是企業, 都必須對社會負責;3.從本質上看, 我國經濟法是國家組織和管理經濟活動的工具, 是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鞏固人民民主服務的。以上觀點的概括基本反映了學術界關于經濟法本質的主流觀點。綜上得出以下結論: 一是經濟法是國家經濟職能專職化和法制化的結果; 二是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干預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顧功耘(2006)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干預( 調節、協調) 社會經濟關系過程中而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皣腋深A說”抓住了經濟法核心特征, 不僅有利于提升經濟法的實踐性品格, 更是在書卷氣和平民化之間開拓了一條新的學術道路。因此我們應當強調經濟法的本質是干預。
(二)經濟法本質概述
經濟法的本質具有兩層涵義:一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二是指經濟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
1. 從本質屬性來看,經濟法首先是平衡協調法,其立法和執法是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保證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地發展。其次是社會本位法,在經濟關系的調整中立足于社會整體,在任何情況下都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最高準則。最后是系統、綜合調整法。隨著社會化和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關系復雜多變,相互聯結并滲透,產生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治理、系統調整的客觀要求。
2.從特征來看,經濟法具有經濟性、政策性、政府主導性、綜合性。經濟法的經濟性是基于其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對經濟管理關系的調整意味著其調整對象發生在直接的物質再生產領域;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其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因此比其他任何法律部門更為顯著的政策性;經濟法的政府主導性體現在制定和執行經濟法律、法規政府主導性,在實際運用中,經濟法的政府主導性往往是通過經濟法授予政府以法規制定權、自由裁量權和準司法權等,來體現行政主導的客觀要求;經濟法的綜合性不僅體現在公法因素與私法因素的綜合,而且是多種調整手段的有機結合,是一種對市場經濟的綜合調整。
三、經濟法的價值
經濟法的價值是經濟法在調整經濟關系中,其主體根據需要而認為、希望經濟法所應當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狀、屬性或作用。概括如下:1.經濟法效益價值。目標方面強調對社會總體效益追求,它要求個體經濟行為與社會總體經濟發展相協調,個人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對整個國民經濟的影響具有有特殊意義,通過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來實現對個別利益的一般保護,經濟法是直接追求社會總體經濟效益最大化的。2.經濟法公平價值。經濟法以社會整體效益為價值取向,它所追求的公平必然是社會整體效益的公平。它強調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為,必須對全社會的經濟發展而不只是對個別人的特定利益承擔義務,當某具體經濟行為即使不造成特定的損害后果,但卻對整個社會經濟存在危害時,該行為就是不公平的。3.經濟法正義價值。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取決于經濟法中正義的價值目標具體化為對正義的經濟制度和經濟結構的追求,亦即實質正義的追求,這種正義在于實現社會范圍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社會成員之福祉的正義觀。4.經濟法秩序價值。由于經濟法以社會整體效益作為其價值取向,因此經濟法的秩序價值目標追求的必然是整個社會的經濟和諧運行。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作為市場經濟基本法的經濟法也必將不斷成熟與完善,而社會整體的利益、以及全面的社會公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也是現代經濟法進行變革和追求的價值所在。
注釋:
① 參見吳敬璉:《呼喚法治的市場經濟》,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版,第140―141頁
②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煊主編《經濟法研究(第1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87-112頁
③ 參見張守文;《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2008年版,第12頁
參考文獻:
[1] 吳敬璉:《呼喚法治的市場經濟》,新知三聯書店2007年版.
[2] 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載楊紫煊主編《經濟法研究(第 1 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3] 張守文;《經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2008年版.
[4] 顧功耘:《經濟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