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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08年11月,某甲用A銀行申請的信用卡透支消費了1861.76元,因忘記具體透支金額,在還款期內他不慎少還了61.76元。一個月后,某甲收到A銀行寄送的對賬單,發現2008年11月份的逾期罰息高達34.72元。某甲向A銀行咨詢,并被A銀行告知這筆罰息是以全部的應付款項為基數計算出來的。某甲大為不滿,隨即將A銀行告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A銀行返還34.72元,同時以實際的逾期欠款61.76元為基數,重新計算罰息。
在審理過程中,某甲認為A銀行的全額罰息條款是格式條款,加重了客戶的責任,明顯顯失公平,應屬無效條款。另外,A銀行在向其發放信用卡時也未對該條款進行合理的提示。A銀行辯稱,雙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亦應當按照合同履約。全額罰息條款是合約的組成部分,約定若發生逾期欠款,則按照全部透支金額來計算罰息。該條款符合法律法規,也符合人民銀行、銀監會等監管部門的要求。此外,全額罰息是國際慣例,是銀行業防范信用卡風險,減少和遏制惡意透支和套現的一種手段。
最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A銀行制定的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的條款,并未超出法律法規的許可范圍。作為銀行業的一種風險防范手段,該條款并無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的內容,不屬于法定無效的條款。據此駁回某甲的訴訟請求。
本案例爭論的焦點問題實際上是合同法問題,涉及到合同自愿原則、顯失公平、格式條款等合同法理論。作為合同的當事人,商業銀行和客戶在提供和接受信用卡金融服務時,由于信息不對稱等原因會發生較多的矛盾或糾紛。這些矛盾或糾紛一定程度上給銀行的債權和聲譽帶來不小的沖擊,作為債權人的銀行,要充分保障自身債權和防范聲譽風險,就必須解決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商業銀行和客戶是不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第二,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是否屬于格式條款;第三,商業銀行對信用卡逾期欠款采取全額罰息是否顯失公平;第四,客戶欠款行為和違約責任的關系。
法律分析
商業銀行和客戶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平等自愿是指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自由地基于其意志而進行民事活動。平等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五條也規定:“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p>
就本案例而言,在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過程中,商業銀行和客戶都是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資格出現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蛻舻缴虡I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是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進行的民事行為,也認真閱讀并了解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領用合約的相關內容。在填寫申請書后應商業銀行業務人員的要求在確認欄內對上述內容進行了確認。商業銀行有理由認為客戶在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這一過程中知悉了全額罰息條款的相關內容。如果客戶認為關于全額罰息條款的約定超出其可以接收的范圍,則客戶可以選擇不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
同時,商業銀行在開展信用卡業務之前會將辦理信用卡的相關文件(包括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領用合約、安全用卡須知等)在門戶網站或者營業網點以公告形式進行披露??蛻粼谵k理前就可以通過以上途徑對信用卡辦理過程中的上述問題進行了解,從而決定是否申請辦理信用卡??梢姡虡I銀行在這一過程中并未出現借助于其他手段欺詐或脅迫客戶從事申請辦理信用卡的行為,亦沒有趁客戶之危在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時對客戶提出不平等的附加條件。
因此,商業銀行和客戶均必須信守在平等自愿基礎上訂立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商業銀行必須按照約定提供信用卡金融服務,客戶亦應該按照約定按期還款。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是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一個嚴格的法律用語,按照《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在實踐中,商業銀行開辦信用卡業務也是在沒有和客戶協商的情況下事先擬定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領用合約等協議文本的相關內容,且該協議文本是重復使用的??梢?,商業銀行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全額罰息條款亦屬于格式條款,其并非是在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反復協商的結果,但商業銀行通過門戶網站和營業網點提前對該格式條款進行了公告,為客戶所知悉。由于客戶的不特定性,商業銀行不可能與每一個客戶就逾期欠款的違約責任進行約定,而只能采取格式條款的形式??蛻粼谟喖s過程中處于附從地位,對全額罰息條款只能表示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一旦接受,便對客戶產生約束力。
需要指出的是,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是格式條款并不意味著其屬于法律禁止的范疇,或者說可以被宣告無效。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格式條款進行了明文規定,只有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時,該條款才無效。而商業銀行在制訂信用卡全額罰息條款時,并沒有毫無限制地任意擴大其適用范圍,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是根據國際慣例或者我國的行業慣例來制定的。此外,我們應明確格式條款不等于霸王條款。商業銀行沒有利用其所處的經營優勢制訂出嚴重違反公平原則的條款,強迫處于弱勢地位的客戶接受,并從中賺取不當利潤。本案例中原告的主張實際上是混淆了上述兩個概念。
商業銀行對信用卡逾期欠款采取全額罰息并非顯失公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笨梢?,要認定為顯失公平,必須客觀上滿足當事人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的不平衡,主觀上滿足在訂立合同時一方具有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對方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
在本案中,某甲在訂立合約時沒有認真閱讀信用卡領用合約的具體內容,在還款期內進行部分還款后亦沒有仔細核查其是否將還款義務履行完畢,直到收到A銀行的對賬單才發現有逾期欠款的存在,明顯存在過錯。A銀行在這一過程中對待某甲與其他客戶并未本質不同,對于某甲的過錯行為,A銀行不存在利用某甲輕率、無經驗等而與其訂立顯失公平合同的故意。同時,A銀行和某甲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約定全額罰息條款并未在給付與對待給付之間失衡或造成利益的不平衡,即沒有明顯違背公平交易的原則。所以,某甲主張商業銀行對信用卡逾期欠款采取全額罰息顯失公平而應屬無效的主張明顯欠缺法律依據。
客戶逾期欠款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為防止違約,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一般會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以此來保障和促進合同義務的履行和彌補違約造成的損失,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就本案而言,某甲和A銀行訂立信用卡領用合約時,就約定某甲有義務每月按期還款。如某甲逾期欠款,則按照全額支付罰息。某甲在履行信用卡還款義務時,因忘記具體透支金額,在還款期內少還了61.76元,這一行為屬于違約行為,故某甲需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需要進一步討論的是,由于有人主張以客戶未清償部分欠款為標準來計算罰息。那么商業銀行采用全部應還款項為標準來計算罰息的要求是否恰當?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梢?,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并未為法律所限制或者禁止。只是按照法律規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減。本案例中,A銀行可以在未超出法律法規許可范圍下基于商業判斷和風險防控手段來約定還款及利息計算方式??蛻舨粦搶⒃摋l款認定為免除銀行責任或加重客戶責任。
相關啟示
本案雖然以銀行勝訴而告終,但是其對銀行進一步改進金融服務與加強管理、不斷規范和完善信用卡使用制度、防范和化解風險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對重要條款進行特別提示
由于信用卡領用合約為格式合同文本,商業銀行在為客戶辦理信用卡業務時,應注意對關乎客戶切身利益的重要條款予以特別提示,并考慮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突出相關內容,避免因商業銀行未盡格式合同下的提示義務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本案中,某甲就將A銀行在向其發放信用卡時未對全額罰息條款進行合理的提示作為支持其訴訟請求的一項理由。一般而言,信用卡領用合約中的風險提示、章程變更、全額罰息、信用卡換卡、掛失等條款均屬于與客戶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條款。如果商業銀行對上述重要條款進行了充分提示,那么客戶可以選擇是否與商業銀行簽訂信用卡領用合約。商業銀行為表明客戶對全額罰息條款的認可,可以考慮在信用卡領用合約中增加“客戶同意并認可商業銀行對逾期欠款按照全部應還款項計算罰息”的內容。此外,為避免條款歧義,商業銀行應注意確保信用卡領用合約的條款含義清晰準確。
緩解商業銀行和客戶在全額罰息上的矛盾
由于商業銀行處在格式條款制訂者的角色,客戶為獲得信用卡而向商業銀行申請辦理時,會被迫接受商業銀行的上述條款。采用全額罰息條款后,由于客戶對準確的全部應還款項不清楚,很可能出現本案例中還款不充分的問題,導致罰息超過未清償部分的現象,從而引發相關的投訴乃至訴訟。特別是,罰息超過未清償部分的情形大多都是在客戶履行了大部分還款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的,且未清償部分一般數額較小,因而客戶在一定程度上難以接受。對此,商業銀行應積極采取措施盡可能緩解商業銀行和客戶在全額罰息上的矛盾。例如,我國有的商業銀行主動修改信用卡章程和信用卡領用合約,采取以客戶未清償部分欠款為標準來計算罰息。雖然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商業銀行的收入,但是對化解商業銀行和客戶在全額罰息上的矛盾起到了重要作用。又如,有的商業銀行在客戶發生上述情況后,主動聯系客戶,通過和客戶充分協商來達成解決方案。這些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客戶主張商業銀行締約過失而要求商業銀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從而導致合同的撤銷。
進一步完善客戶投訴處理機制
近年來,發卡量增長迅速,根據中國銀行業協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的《中國信用卡產業發展藍皮書(2012)》的統計,截至2012年底,中國信用卡累計發行3.3億張,平均每四個人中就有一人持有信用卡;全國信用卡交易額占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比例達到48.26%。但是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信貸總額148.63億元,增長了17.1%。由此可見,隨著信用卡業務量的增長,其未償還比例也在提升,風險應該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否則會影響整個金融業的穩定。
二、信用卡業務風險種類
自1994年至今,商業銀行信用卡進入了創新發展階段,金融環境和政策環境的改變,使得信用卡業務的風險種類越來越多而復雜,但總結起來說可以分為兩類:操作風險和信用風險。
1.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在信用卡信貸市場上,銀行職員操作不當導致的風險,系統控制失靈,而且具體的管理機制和流程未切實實施。首先,從銀行角度說,因為各種條件的限制,銀行不可能完全了解消費者的真實財務狀況,表現為疏忽大意的的違規操作和利用職務便利的不和規定發放信用卡。各項工作機制和監督機制在員工工作中沒有形成原則;其次,從消費者角度說,網上銀行的發展使消費者辦理相關業務更便利,但由于知識的限制和熟悉程度的影響,錯誤地利用了網絡等便利措施;這樣的風險銀行不可能有效控制。這反映了風險防范機制存在一定的漏洞。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借款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按照約定的合約及時、足額償還銀行本金和利息的可能性。首先是持卡人帶來的信用風險,道德因素可能會影響自己的信用卡消費行為,多是信用卡小額貸款和分散性較強的原因,因此個人征信體系亟待完善,大的風險環境暴露了居民征信系統還有很多的不完善;其次是銀行方面行動的滯后,當持卡人的資信情況發生變化,各種因素造成財務危機,無力償還信用卡欠款時,銀行方面不能及時對持卡人的信用狀況進行調整,最終導致損失。
3.欺詐風險
欺詐風險是借款人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借款人利用信息優勢,騙取信用卡惡意透支。中介機構的交易風險,信用卡在流通階段,由于持卡人和商戶的謀利行為造成的偽卡欺詐和非法交易(如信用卡套現服務,不合規定的信用卡營銷等),使得各合法主體遭受了損失。這也充分反映了我國監管機構的責任不到位。
三、信用卡業務風險現狀
1.信用卡風險管理的 政策環境仍需改善
關于信用卡業務的法規政策涵蓋了金融創新、風險管理、金融市場交易等各個方面,正是這些法規政策的存在,給銀行業務發展帶來了良好的環境,促進了整個信用卡產業制度的優化和規范,但是金融產品創新時刻發生,客觀環境不斷變化,,然而目前的政策還要與時俱進不斷完善,來跟上信用卡產業的不斷變動。
2.銀行信用風險積聚造成發展遭遇瓶頸
銀行產業在經濟的發展帶動下發生了深刻變化,尤其是互聯網金融的發展,使得商業銀行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銀行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維持發展將擴大市場份額、市場品牌作為信用卡業務經營的目標,這種單純追求發卡數量的粗放式經營,導致在最初的普遍擴張后,發展面臨瓶頸,各類風險不斷出現,使得銀行不得不考慮,風險的識別、計量和管理手段問題。
3.信用卡指標整體偏低
與國外相比,我國居民受傳統觀念的影響習慣于保守消費,對透支消費缺乏動力,金融消費理念還是普通的儲蓄存款,對信用卡缺乏詳細的認識和了解,導致一些惡意透支等違法行為,產生欺詐風險。
四、我國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1信用卡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
法律作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應不斷變化來滿足更科學的需要。目前來說我國還沒有形成完善的信用卡法律體系。首先,信用卡作為一個獨立的行業,沒有專門的法律作為保護;在我國基本法律中也涉及到信用卡風險管理,包括利用信用卡的犯罪行為,但對信用卡管理的專門法律還沒有形成,因此總會存在一些法律糾紛沒有可以查詢的專門法律。另外,涉及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各種法律法規之間也有相互的沖突和矛盾,信用卡業務涉及到國際結算,如果按照國際法則進行操作,則有些規定會與我國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國家在制定專門的信用卡管理法律時也要結合相關的國際條例進行一致性整合。最后,信用卡管理法律也應與時俱進,漸進地調整法律內容,絕不留下不應有的法律空白。
2.信用卡風險管理技術相對落后;信用卡業務的審批
我國商業銀行在進行信貸審批時采用專家制度法,根據經驗和已有專業知識進行審批,這種定性分析帶有的主觀色彩會嚴重影響信用評價,同一個申請人會有不同的授信額度,這種控制風險的方法已很落后。在風險管理的過程中應盡量改進技術,找到一種客觀的方法來控制風險是很必要的。
3.個人征信體系不完善,宣傳力度不夠,人民意識不強
各家銀行在辦理信用卡業務的過程中,會查詢各自的征信系統,信用信息不夠完整,資源沒有得到共享,這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浪費,而且信用額度的授予差距較大,會給不法分子帶來犯罪的便利。對待風險,消費者的態度是保守和片面的,這不僅帶來信用卡業務繼續發展的瓶頸,也給不良消費帶來了發展契機。
五、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的防范措施
1.建立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力度
法律是人們生活的準則,做任何事情都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做事遵守法律社會才會和諧,信用卡業務發展也離不開法律的約束,我國現在信用卡業務發展較快,相應的法律法規沒有跟上步伐,無法保障信用卡業務的良好運行環境,因此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非常必要。政府等相關部門要深入地進行市場調查,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和調整法律法規,對信用卡違法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銀監會要對銀行進行嚴格監管,對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行業監管信息系統,對金融機構風險進行評價、分析。
2.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組建高素質的風險管理團隊
風險管理已經成為現代商業銀行管理的重點,要有一支高素質的人才隊伍來開展風險管理工作,為更好地控制風險提供人才支持;同時要加強組織結構建設,定期根據需要調整機構組織,進行全行范圍內的風險控制宣傳教育;最終要通過指標將信用卡風險與員工的個人績效相掛鉤,嚴格考察信用卡的差錯率、透支不良率,形成日常的風險考核制度,風險意識內化為每一個員工的謹慎行為,每一位員工積極主動地開展風險管理和防控工作,形成了良性的工作機制。
3.完善個人征信系統,嚴格審批信用卡的發放管理工作
信用卡審批是關口,把握好最初的一道關能夠有效地控制風險,信用卡審批要嚴格落實審核制度,認真審核相關人的身份證原件,個人簽名,材料身份等,相關工作要親見親核,建立網絡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控制持卡人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在各大銀行的信用記錄都會核查到,保證了審批的安全性。此外,完善個人征信系統,成立專門的權威征信評價機構,對個人的信用信息進行統一的管理。主要是對高風險客戶的異常交易狀況和變動情況進行實時監控,根據具體的情況,必要的時候提醒顧客或進行相關處理,防止發生更嚴重的損失,防范了欺詐風險。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提高個人守信意識
個人信用制度的運行中,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嚴厲的懲罰機制,將加大人們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護。我國個人信用制度懲罰機制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建立合理的懲罰尺度,以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2)建立快速收到有關失信行為的信息或舉報機制;(3)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將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按照時間長短記錄于各相關數據庫中;(4)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5)對誣告、誹謗者訴諸法律。
一、個人信用制度的定義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一、個人信用制度的定義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一、個人信用制度的定義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在經濟生活中管理、監督和保障個人信用活動的一整套規則、政策和法律的總和,其主要目的是為證明、解釋和查驗自然人信用情況提供依據,并通過一系列法規、制度來規范個人信用活動當事人的信用行為。
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通過合法渠道采集、調查、分析消費者個人的資信,以信用調查報告的形式提供給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作為其授信決策的參考依據。
二、個人信用體系薄弱的原因
1.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政府一道命令銀行就要貸出“工資貸”“福利貸”(往往無法收回),使國有企業把銀行貸款當作“第二財政”,借銀行錢不還的風氣日益濃重。
2.受多年來拖欠銀行貸款風氣的影響,我國公民的守信意識普遍不強。筆者在車貸工作中就遇到類似情況:一旦借款人手頭資金緊張首先想到的便是拖欠貸款,好些的幾月后一起還上,而有的客戶索性就不還了;更有甚者冒用他人證件貸款。
3.制度不完善、缺乏對違約借款人的應對措施。眾所周知,建立法制社會最重要的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國的《刑法》《民事訴訟法》已日漸完備、但是對處理借款人拖欠、騙用銀行貸款的相關法律還較薄弱,拖欠貸款銀行只能后執行抵押物,可是車貸中汽車貶值快很難足額抵償貸款,而房貸中只要戶主不搬出貸款住房銀行最終也沒什么辦法,而且我國對于惡意拖欠銀行貸款者也無法進行刑事訴訟,這些都增大了銀行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必要性
就銀行方面而言,個人信貸的風險管理體系可包括風險識別、評估、風險防范與處理幾個部分,風險識別排在首位,而建立一套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又是識別客戶質量的首要條件。
從社會意義來講:(1)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2)建立個人信用體系是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保障;(3)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擴大內需的迫切要求;(4)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執行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效率;(5)建立個人信用制度是我國融入國際社會的現實需要;(6)完善個人信用體系,是適應我國個貸事業飛速發展的必然趨勢。
四、建立和完善個人信用體系的對策
1.加快個人信用體系的立法步伐
首先,要完善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在我國,個人信用數據源至少與10個以上的政府部門有關,或者由這些部門負責管理。除國家《保密法》、《商業銀行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對數據有限制規定以外,目前尚沒有其他對個人信用數據進行管理的政策法規,也沒有對某些不可以向社會公開的個人征信數據進行嚴格界定。但到目前為止,在許多政府部門管理的數據中,只有部分工商數據向社會開放。修改后的法律應明確規定何種個人數據可以向社會開放、開放的方式、數據處理和傳播的方式和范圍以及時限等等。
其次,盡快出臺關于征信數據開放和規范使用征信數據的法律法規。一是應該建立界定數據開放范圍的法律或法規;二是應盡快出臺關于界定數據保密范圍的法律或法規,即在強制性公開大部分征信數據源的同時,確定必須保密的部分,以及確定征信數據經營和傳播的方式。
再次,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如進一步完善個人儲蓄存款實名制,為個人信用制度建設奠定基礎;建立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保證個人的財務數據完整;建立個人基本帳戶制度,保障個人征信能及時與主動進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允許個人在一定條件下進入破產程序,豁免其剩余債務,保障個人信用制度良好運行。
2.建立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的個人征信管理模式
筆者認為,我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必須由政府來建立并管理,這樣可以減少欺詐、舞弊等不實行為;同時由于市場經濟中所有市場要素和體系的建立都有賴于市場行為,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能夠自發形成信用的供需機制。因此從我國國情出發,政府推動與市場運作相結合是建立個人征信系統的最佳模式。
3.建立最廣泛的數據采集機制
目前,國內最權威的央行個人征信系統也只是實現了國內銀行的內部征信(即便這樣各銀行之前也存在壁壘),即通過查詢人行征信系統可以獲悉客戶在2000年后在本人在國內銀行的貸款和信用卡還款情況——可這樣的數據采集廣度是遠遠不夠的,要知道并不是每個人都會去貸款或持有信用卡。人行征信系統對那些信用卡有過違約記錄的客戶打分不高,但仔細分析,那些經常使用信用卡的客戶往往是有較好超前消費意識并且收入穩定的優質客戶,而系統對那些不曾有過任何貸款和信用卡記錄的人打分往往比這些有逾期記錄的客戶更高。由此可以看出我們現行的征信系統僅僅通過這些信息判斷借款人守信程度很容易會“盲人摸象”似的得出錯誤結論,甚至會導致優質客戶被拒貸而漏掉壞人的結果。
同時,筆者通過總結實際工作經驗,認為人行征信系統也有需要改進的地方:一是數據更新較慢:一般客戶信用卡和貸款信息往往3-4個月才更新一次,這給需要申請新貸款的人帶來許多不便。二是對于逾期記錄的保存時間問題——對于人行征信系統中的貸款逾期記錄到底保存多長至今沒有明確說法,使那些有過非惡意拖欠銀行貸款有違約記錄的人再申請貸款很困難。三是對于違約金額計算過于苛刻:建議征信部門把小額欠款的客戶不納入逾期貸款管理,使信用管理更具有人性化。
4.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提高個人守信意識
個人信用制度的運行中,對失信行為的懲罰機制是極為重要的一環。嚴厲的懲罰機制,將加大人們的失信成本,真正使守信者得到保護。我國個人信用制度懲罰機制建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建立合理的懲罰尺度,以對不同程度的失信行為施以相應的處罰;(2)建立快速收到有關失信行為的信息或舉報機制;(3)根據失信行為的嚴重程度,將個人的不良信用記錄按照時間長短記錄于各相關數據庫中;(4)建立被懲罰人申訴機制;(5)對誣告、誹謗者訴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