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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民間借款起訴標準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事主體之間經濟的交往日益復雜,民間借貸形式及形成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借貸雙方產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加。民間借貸是民間自發形成的一種民間投資手段,它的出現給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不可替代的促進作用,研究其類別及法律關系,對于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充分發揮民間借貸的有利作用,更好地調解、仲裁和審理裁判民間借貸糾紛,進一步彌補民間資本對農村經濟的不足有重要意義。
我國的法律對于民間借貸糾紛的相關立法還不夠健全,主要存在以下的問題,一、對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寬泛與分散;二、操作性不強、判斷標準過于模糊;三、諸于對民間借貸等專門法律的缺失,不能滿足現在民間借貸的需要。如何真正發揮民間借貸資本的作用,減少民間借貸糾紛的發生,筆者從民間借貸的概念、民間借貸合同主體的認定及舉證責任的分配作以簡要的闡述。
一、對“民間借貸”的界定
現在關于民間借貸的概念學者們有不同的觀點,并沒有達成一致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其他非組織與公民之間相互借貸貨幣、實物與其他財產的行為?!?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不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構批準或許可,則依照約定進行資金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這種行為之間貸款人將自己的所有貨幣借貸給借款人,借款人按約定期限界滿時返還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還有的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指游離于經官方批準的農村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農戶之間、個私企業、鄉鎮企業等中小企業之間,農戶與中小企業之間發生的以償還為前提的借貸行為,以此為前提的借貸行為以及由此形成的借貸關系?!?/p>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借貸若干意見》)第1條規定,民間借貸是指一方為公民的借貸糾紛,雙方均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借款糾紛,不屬于《借貸若干意見》所規定的借貸糾紛范疇,而且,根據《借貸若干意見》第2條、第12條的規定,借貸糾紛的范疇不限于以人民幣為標的借貸,還包括以外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為標的的借貸糾紛。最高法院《法釋〔1999〕3號批復》所再次明確民間借貸糾紛性質。
從上面學者關于民間借貸的定義中可以看出來,以上學者對于民間借貸的定義都有合理的地方,但各自也存在爭議,這些學者對于民間借貸的定義中對于民間借貸的主體的認識存在不同認 .通過對民間借貸的分析,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民間借貸合同的內涵。民間借貸合同是指由貸款人與借款人簽訂由貸款人將一定數量的貨幣提供給借款人,借款人定期或不定期返還相同數額貨幣的合同。以下筆者將對于民間借貸的主體進行分析。
二、關于民事借貸合同的主體的認定
(一)夫妻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從《婚姻法》和司法解釋的現有規定來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但為了維護債權人的利益,立法設定了兩個例外: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第二,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的。
據此,有觀點認為,只有符合這兩種例外情形才可以認定為個人債務,否則,仍應作為共同債務處理。對于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必須是對方明知,如果僅能證明分居狀態,但債權人不知曉的,也不能因分居而認定為個人債務。對夫妻共同債務或者一方個人債務的認定,須以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為標準。還有觀點認為,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但事實上這一規定并不能直接判定債的對外效力。因此,在欠缺分居公告或者登記制度的前提下,不能以分居為認定個人債務的標準,應以債權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為標準判斷債務的對外效力。另有不同觀點認為,分居期間一方舉債的,鑒于雙方之間的日常家事權已中止,舉債合意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故應作為例外情形予以考慮,宜認定為個人債務。另有觀點認為,長期分居可以作為判斷有無舉債合意的重要參考。我們認為,為防止借貸雙方惡意串通,在審理中注重對未舉債方的利益保護。倡導在協議中明確舉債的性質、償還債務的主體以及償債的責任范圍等?;橐鲫P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1)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2)夫妻另一方事后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于表見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
(二)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有觀點認為,原告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借款人與實際收款人不一致時,應以借條為憑證,確定借款人為被告。也有不同觀點認為,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在確定借款人為被告的情形下,可以將實際收款人追加為當事人,只有實際收款人能證明借款人委托的事由,才能查清借款事實,方可免除還款責任。
(三)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如果被告對原告的主體資格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并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四)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
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五)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主體如何認定
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主體,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六)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務主體如何認定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法院釋明后,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僅就保證之訴審理。
(七)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借款債務主體的認定
1.以夫妻一方名義向他人借貸,訴訟時夫妻關系仍然存續,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
2.借貸行為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八)私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出具借據為公司借款應如何認定借款關系
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對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存在兩種不同的做法:一種做法是嚴格按照借據的主體和內容認定借款法律關系,其他因素不影響對借據所確認的借款法律關系的認定;另一種做法則是對證據和其他證據全面加以審查,綜合認定借款法律關系是否成立,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以及借款是否歸還。然后,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此類民間借貸,實為私人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的糾紛,案由應定為企業借款合同糾紛。認定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屬于公司借款還是個人借款,應根據借據內容、借款用途和實際由誰支付借款來確定。借款用于單位的,由單位償還;借款用于個人的,由個人償還。債的主體是指向特定人的。本案中,公司人格與個人人格是混同的。雖然借據中載明的當事人為自然人,但雙方均為其所在私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知道實際出借方為甲公司、借款方為乙公司以及借款的用途,應認定雙方的行為屬于公司之間的借貸行為。
三、民間借貸事實認定及舉證分配
(一)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
當事人之間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系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后,債務人以書面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并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傳統意義上的民間借貸方式,由貸方把現金轉移給借方,借方給貸方出借據為憑。對于這種借貸方式,在借貸之間形成了一種單向的借貸關系,即貸方給借方現金,借方給貸方提供借據,一旦雙方的法律行為完成并認可,借貸之間就形成了單向的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即貸方享有并到時收回借據金額的權利而不負有義務,借方負有承擔并到時歸還借據金額(本息)的義務而不享有權利。這種借貸方式,我國合同法把它規范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這種合同的性質是單務合同和實踐性合同。這種民間借貸的法律關系比較簡單明了,處理起來也比較容易。
另外,某甲與某乙1999年至2001年9月期間雙方之間曾存在橡膠買賣關系,有橡膠買賣往來款的行為,并因此發生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在該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涉及本案35000元款項,某甲要求對該款項另案處理。在該案的終審判決中,確認35000元沒有結算在雙方橡膠買賣往來的貨款290010元的范圍內,但該款項是借款還是某甲返回某乙的貨款,抑或是雙方橡膠買賣的其他貨款。由于某甲要求另案處理,該案的終審判決沒有對該35000元款項的性質作出認定和處理。
本案在審理中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如果某甲僅以該收條起訴某乙,要求某乙返還借款,應駁回某甲訴訟請求。但本案的相關事實是,雙方均承認有橡膠買賣往來款的行為,且1999年至2001年9月期間雙方因發生買賣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某甲在該買賣合同糾紛案中,要求對35000元款項另案處理。該案的終審判決中,已確認35000元沒有結算在雙方橡膠買賣往來的貨款290010元的范圍內,由此可見,某乙在抗辯與反駁中的事實理由不能合理說明該款屬于雙方橡膠買賣往來款,雖然收條的書證形式不夠規范,但根據本案事實情況,某甲有事實證據證明某乙收到款項35000元,并有事實證據充分說明、合理排除某乙在抗辯與反駁中的所謂事實理由,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關于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規定,可在借款事實與雙方橡膠買賣關系兩者之間解釋推定為某甲與某乙之間屬于借款關系。某甲與某乙之間發生的35000元借款關系成立,某乙應向某甲償還借款35000元。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某乙有否借某甲35000元。根據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即“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應由某甲承擔舉證責任,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從某甲提供的兩份證據1、收條,2、雙方發生買賣糾紛一案的終審判決書,均未能充分說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依照《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故應駁回某甲訴訟請求。
筆者傾向于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1)關于本案案由的界定問題。某甲是以某乙借其35000元起訴要求某乙返還35000元借款及銀行利息,根據某甲起訴的內容,從“不告不理”和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訴訟理念出發,本案案由應確定為民間借貸糾紛。法官應圍繞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性質和特征來審理本案。
(2)關于當事人舉證責任分擔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原則上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由原告提供書面借據或欠條,證明其主張。具體到本案,應由某甲承擔舉證責任,只有在某甲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某乙存在借貸關系的前提下,而某乙對借貸關系予以否認,舉證責任才轉移到某乙,否則某乙無須舉證。在本案中,某甲提供兩份證據。(1)收條,證明某乙借其35000元。眾所周知,收條與借據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收條內容反映的是給付關系,借據反映的是借貸關系。從某甲提供的收條內容來看,不具有民間借貸的性質和特征,只能認定雙方給付與收款的事實,不能反映出某乙借某甲35000元,而某乙也不承認該借款事實存在。顯然,某甲所舉證據不足,不能說明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成立。(2)雙方發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終審判決書,證明某甲可以另案起訴。該案終審判決書認定雙方存在橡膠買賣關系,并確認35000元沒有計算在雙方橡膠買賣往來款的范圍內。但該35000元是借款還是返還款或是其他性質的款項,該案終審判決書沒有作出認定與處理,正因為如此,某甲才另案起訴。但以該份證據證明某甲與某乙存在借貸關系,顯然不能成立,所以,某甲認為35000元是借款要求某乙返還,證據不足,應予駁回。筆者認為,在某甲沒有直接證據(借據或欠條)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的情況下,從雙方承認相互之間有橡膠買賣往來款的行為與存在橡膠買賣關系,并因此發生買賣合同糾紛這一事實來看,根據《若干規定》第64條的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該35000元認定為發生在雙方之間的橡膠買賣的貨款比較客觀。
(3)關于當事人選擇訴因問題。我國民事訴訟一貫遵循“不告不理”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币陨弦幎ǘ际欠勺鹬禺斒氯艘馑甲灾卧瓌t的具體化、條文化。當事人有權行使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也可以放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另一方當事人有權選擇對其有利的法律關系提起訴訟要求違約方承擔責任,也就是對訴因的選擇。人民法院應尊重當事人對訴因的選擇,并圍繞當事人的訴因和與之相對應的法律關系,合理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依據相應的法律規范,判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從本案查明的相關事實來看,某甲與乙存在橡膠買賣關系是不爭的事實,且35000元沒有結算在雙方橡膠買賣往來款的范圍內,可見,35000元是另外一張獨立單據,同時某乙也承認收到某甲35000元,在此情況下,如果某甲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要求某乙返還貨款,某甲無須舉證,舉證責任應由某乙承擔。如果某乙沒有證據證明35000元包含在雙方橡膠買賣往來款290010元中,應視為某乙多收到某甲貨款,應予返還。但某甲沒有以橡膠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要求某乙返還貨款,而是選擇以民間借貸糾紛起訴要求某乙返還借款,這是某甲對訴因的選擇。買賣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法律關系不同,選擇訴因不同,承擔舉證責任不同,裁判結果也就不同。第二種意見根據“不告不理”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針對某甲選定的訴因,以民間借貸糾紛作為本案案由立案受理,按照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性質和特征,確定某甲承擔舉證責任,并根據某甲舉證不能的情況,判決駁回某甲訴訟請求,筆者表示贊同。
(4)關于運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能否推定本案借貸關系成立的問題。《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于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并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也就是規定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所謂蓋然性,是指一種可能而非必然的性質。高度蓋然性即根據事物發展的高度概率進行判斷的一種認識方法。將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于民事審判,是指在證據對待證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已經證明該事實發生具有高度蓋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對該事實予以確認。適用任何法律規定都要遵循一定的條件,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于民事審判也不例外,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1)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且與待證事實有一定的關聯,但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的證據。(2)這兩個相反證據的證明力有大小之分。其實際上是法官一種邏輯推理過程,這種邏輯推理以法官收集到必要的證據和對證據的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的判斷認論過程是否正確、科學,是否符合證據的“三性”即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為前提。法官通過對證據的“三性”綜合判斷,采信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本案中,某甲根本未能舉證證明其與某乙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下,就不存在證據證明力大小之分,也就不能對證據的強弱進行取舍。所以,第一種意見適用《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關于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推定某甲與某乙存在借貸關系,確有主觀臆斷、牽強附會之嫌。筆者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運用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推定某甲與某乙存在買賣關系更符合本案事實。因此,欲通過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支持某甲的訴訟請求,要么某甲另行選擇訴因,改變訴訟請求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要求某乙返還貨款,或者由法官依照《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釋明權告知某甲變更訴訟請求在本案中是否適用法官行使釋明權有待商榷,限于篇幅不作闡述,否則應根據《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條的規定,以某甲舉證不能應承擔不利后果為由判決駁回某甲訴訟請求。
民間借款時應該怎么寫借條1、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一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一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于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一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一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2、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范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一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3、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一,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xx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后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4、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一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5、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民間借款如何計算利率民間借款也即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的利率可由借貸雙方自行約定,但約定利率不能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無息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刊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屬于謀取高利的范疇,超過部分法律不予保護。
借條注意事項借貸手續要全
債務人和債權人關系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后補上借條。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毀借條。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1、借條要當面寫,出借人要親眼所見借款人簽字,不要接受已經提前寫好的,因為借款人用他人之手來簽字,這個借條就失去了證明力!必須當面看著寫!
2、不要寫借條原因!比如因為什么原因借錢,這個與借條本身無關,如果加入就可能產生附帶條件的借貸民事行為,導致借款人引用該條件進行抗辯。
3、借條簡潔明了,無文字陷阱,比如A借B100元 或者A借了B100元都不完全,前者是不明確出借跟借款人關系,后者A借到多少不知道,所以應該寫 A借到B100元借到表示已經收到!
民間借款指借款人是自然人,是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的借款。在現實生活中,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外,還有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關系,這些借款關系在實踐中統稱之為民間借貸關系(也有人稱之為民間借款關系,)。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彌補了國家金融信貸資金的不足,對信貸資金投向起到了拾遺補缺的作用。同時,民間借貸有助于人們在日常生活消費中互助有無,解決資金短缺。因此,民間借貸的大量涌現,隨之而來的糾紛也頗多。在司法實踐中,有關利息的問題一直是民間借貸糾紛爭議的一大焦點,我國《合同法》第211條對民間借貸的利息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即“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這條看似很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還是產生了一些分歧使得法院在把握利息的尺度上標準不一樣,從而產生不一樣的判決結果,現筆者就結合工作實踐針對法院目前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有關利息問題展開探討。
一、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中就明確規定: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按此規定,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級法院在審理有關民間借貸糾紛時,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過高利息是不予保護的。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認定和處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對超出的部分不予保護。筆者認為,對于當事人之間約定利率的規定還值得探討,因為從2004年10月29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就上調了金融機構存貸款基準利率并放寬了人民幣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明確規定除城鄉信用社外,對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原則上不再設定上限,而是按其貸款風險、期限長短實行靈活的定價機制,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換句話說,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采取“管住下限、放開上限”的原則。因此,筆者建議對民間借貸利率放開,以借貸雙方約定利率為主,避免法院和當事人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出現理解上的分歧,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復利。通常而言復利是指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以借款數額與借款人應付而未付的利息數額之和為本金再計算利息,以此類推至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得出的利息數額。過去司法實踐中的做法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人不得規定復利。規定復利的,復利部分無效。如《民通意見(試行)》第125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出借款數計息。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重申:“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6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實踐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7條的規定,成為適用該司法解釋的一個瓶頸。一種觀點認為,如果并非牟取高利,就可以將利息計入本金,計入本金后的利率未超出第6條規定的限度就應當保護。這種觀點下是以含有利息的本金作為計算利率的本金,把含有復利的利率作為衡量是否高利的標準。另一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文義上分析,將利息計入本金是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遇有計算復利的,一律對復利部分不予支持。第三種觀點認為,從該條款的立法本意和條文文義分析,對復利是持一種適當保護的觀點,即允許適當計算復利,但超過該司法解釋第6條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個人借款協議書寫作格式
甲方(借款人):×××(寫明借款人的基本情況)
乙方(貸款人):×××(同上)
甲乙雙方就下列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協議。
一、乙方貸給甲方人民幣×××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貸款利息(應按國家規定的標準約定具體的利息,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公民之間也可以無息借款)
三、借款期限(寫明具體的年、月、日)
四、還款日期和方式
五、違約責任
六、本協議自×年×月×日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年×月×日
經典版個人借款協議書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在雙方自愿、協商情況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額(大寫)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筆資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隨本清。
四、借款期限:借款時間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規定____%計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
八、其他:
1、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__日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2、合同的附件:借據,收據。
3、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最新借款協議書范本
出借方:________;借款方:________;擔保方:________。
三方經過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還款計劃如下:
第二條出借方應按期、按金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借款罰息同。
第三條借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貸款利率。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借款方保證按本合同所訂期限歸還借款本息。否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延付款計算辦法計算罰息。
第五條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作擔保,擔保期限為_______,擔保范圍為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第六條借款到期后,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借方和借款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第八條本合同經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出借方:________(章)
借款方:________(章)
民間個人借款合同范本(標準一)
甲方(出借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明確責任,恪守信用,在雙方自愿、協商情況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額(大寫)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___需要,急需一筆資金。
三、借 款 利 率:______,按年收息,利隨本清。
四、借 款 期 限:借款時間自___年___月___日 起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五、還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違約責任:
借款方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出借方有權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規定____%計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爭議解決方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訴 .
八、其他:
1、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應在__日內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2、合同的附件:借據,收據。
3、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 (簽字、蓋章)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民間個人借款合同范本(標準二)
甲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乙方(放款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通訊地址(住址):
甲乙雙方因借款事宜,按照《合同法》、《民法通則》及其它法律法規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協議如下:
一、甲方于年 月 日向乙方借款合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為 )已于年 月 日全部還清,互不拖欠。雙方于年 月 日所立《借款協議》(no: )作廢。
二、甲方因 事由再次向乙方 借款合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為 )。鑒于甲方之前借款均守信用,乙方按上述借款金額借給甲方。每日利息為本金的 %。上述欠款及利息雙方約定甲方必須于年 月 日付清給乙方。
三、甲方應按約定及時還清欠款。逾期未還清的,每逾期一天,按欠款金額的 %計算罰息;逾期每超一個月,在上一個月罰息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直至還清為止。
四、上述借款在甲乙雙方訂立本協議之同時,已由乙方給付甲方,不另立據。
五、根據本協議的需要及雙方發出的通知、往來聯系的便利,雙方在本協議確定的聯絡方式為雙方有效的聯系方式。一方變更聯絡方式,應自變更之日起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六、本協議在履行中發生的任何糾紛,均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提交法院裁決。
七、因解決本協議糾紛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承擔。
八、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借款日期:年 月 日
附: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一、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雖然借條與欠條都是一種債券債務憑證,但是二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由借款人出具的,可以證明二者之間的借款合同關系。欠條僅代表著二者之間有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不能證明有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在書寫時一定要注意寫明 “借條”,以省去訴訟中舉證方面的麻煩。
二、將雙方約定的利息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很多的債權債務糾紛都是因為利息約定不明,大多數情況都是口頭約定。事實上,法律規定可以約定不高于銀行同期利息的4倍,即超出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借款時限應寫入欠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在實踐中往往會有人不知道訴訟時效這一概念,理論上對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是2年,為了避免因還款日期約定不明確而導致的訴訟時效難以計算,所以在寫借條的時候,最好將還款日期寫入借條,以免發生糾紛。
四、寫借條時要注意寫清借款人和出借人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