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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水環境污染防治法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為環境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帶來巨大的推動作用
(一)明確了各方責任,執法環境有所改善
1.充分強調政府的環境責任,將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綜合決策領域。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首次明確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對策和措施,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國家將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2.明確了各部門的責任,建立了更為完善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將水污染防治工作重新進行歸類并劃分為:一般規定、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等五個方面。明確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門的海事機構對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的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農業、漁業等部門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資源保護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系統配合,良性互動,提高了執法效能。
3.明確污染者的責任,建立保障公眾參與的相關制度。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再次明確排污者是水污染防治主體的同時,增加了排污者的自我監測責任、事故應急處理責任和舉證責任,嚴重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對排污者有極大的約束作用。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從4個方面提供了公眾參與的制度保障,即:賦予公眾檢舉權;對違法者公開曝光;允許環保社會團體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害人向法院提訟等。用公眾的力量,為水污染防治工作構筑了一條最堅固的防線。
(二)豐富了執法手段,執法效力顯著增強
1.認定環境違法行為更加簡單準確。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在原來的基礎上,增加了至少9種新的違法行為,并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未與環保部門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未進行自我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排污超過標準或超過總量指標的,私設暗管的,建設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重污染項目的,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的,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事故應急方案并采取應急措施的。),使環境違法行為分類細化,認定更簡單。另外,還解決了以往一個爭議性比較大的難題,按照原來的法律,企業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要在認定排污者故意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情況下,才能實施處罰。在實踐中,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正常與否、是否故意都很難認定。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取消了這兩個認定條件,一方面只要發現排污單位沒有“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這個行為事實,就可以認定和處罰;另一方面,只要監測排污單位外排水質超標,也可以直接實施處罰,這大大減少了執法人員的認定難度,有利于環境執法。
2.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更加嚴厲。修訂后的《水污染防治法》針對以往罰款普遍較低、威懾力不足的現狀,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罰款數額上限達到50萬元的規定有6條,罰款數額上限達到100萬元的規定有1條,有些違法行為取消了罰款的上限,如對水污染事故的罰款,造成的損失越大,罰款數額越高。對排污單位內的直接責任人員,特別是對違法排污單位,不僅要處罰單位,還要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這是環保法律第一次出現“雙罰制”。
3.執法權限增加?!端廴痉乐畏ā沸抻喦?,對違法單位實施限期治理、停產整治等,環保部門只能提出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修訂后明確將限期治理的權限賦予了環保部門,并將“區域限批”由行政手段上升為法律行為。雖然環境監察機構屬于委托執法,以上兩種權限未必能由環境監察部門實施,但相對以往由政府決定,實施的難度大大減小,對排污者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的威懾力大大增加。
(三)環境違法成本大大提高,排污者的環境違法行為有所減少
一方面,排污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承擔的罰金比以往大大增加;另一方面,還有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違法的風險大大提高;再一方面,一旦發生污染事故,排污者的賠償責任大大增加,還要承擔按經濟損失進行比例計算的高額罰金,排污企業有可能因為一次事故遭受滅頂之災。綜合以上因素,排污者的僥幸心理大大減少,治污積極性大大增強,環境違法行為有所減少。
二、環境監察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的新問題
立法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結果,《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訂過程也不例外,各方利益妥協的結果,造成水污染防治法仍有不完善之處,在日常環境執法中得到一些體現。
1.“當日計罰”制度未能得到確認,使處罰金額計算有不合理之處。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74條處罰項金額按排污者應繳排污費的倍數計算,一方面,因為數據缺失或監測能力不足等原因,環境監察部門無法提供準確的應繳排污費數額,使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應繳排污費計算不按照當時的超標數據,要采用上一個計算周期的數據,可能造成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不夠。筆者所處的地方就遇到這樣一個事例,一機械加工企業含油廢水超標排放,企業當日超標數值很高,造成下游城鎮污水處理廠進水含油超標,在社會上造成一定影響,但該企業平時的排水量和污染物濃度都很低,計算得出的處罰金額只有幾百塊錢,對排污者的威懾力不足,政府不滿意,人民群眾也不滿意。
2.沒有授予對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強制權。一旦發現環境違法行為尤其是污染事故時,環保部門只能做到盡快掌握污染狀況,認定違法行為并按程序處理,沒有現場強制權,有可能因時間關系造成大的環境污染事故,也有可能造成重大證據轉移或者滅失。
3.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環境執法難度。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后,有些排污企業迅速制定了針對性的措施。比如很多企業開始實行間歇排水,將處理后的污水在廠區封閉式暫存,環保部門很難找準其排放時間,有可能造成超標排污行為逃脫執法,也會造成監測數據缺失,難以計算排污費數額。
三、下一步環境監察隊伍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抓住機遇,狠抓環境監察機構建設和能力建設。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制度,對環境執法規定了許多新的執法手段,這就對環境監察執法機構的隊伍建設和裝備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一線環境監察隊伍,一方面要積極爭取各級各部門支持,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另一方面要加強法律法規知識和環境執法技能的學習培訓,領會法律的內涵,提高執法水平。
2.完善制度,規范執法程序和執法方式。隨著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許多原先屬于政府的權力,例如限期治理權,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權,都歸口到各級環境保護部門。作為環境監察機構,如何借助這些權力促進環境執法工作,是需要研究的新課題。需要各級環境監察部門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積累經驗,不斷規范環境執法程序和執法方式,更好的提高執法效能。
關鍵詞:突發性、水環境污染 、防治措施
中圖分類號:X131.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危害影響分析
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件是指人為或自然災害引起,使污染物介入河流湖泊水體,導致水質惡化,影響水資源的有效利用,造成經濟、社會的正?;顒邮艿絿乐赜绊懀鷳B環境受到嚴重危害的事故。[1]。比如說,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100噸苯類污染物經排污口進入松花江,造成的污染帶長約80公里,導致哈爾濱市區停水4天,沿江數10個市(縣)及下游俄羅斯遭受影響。直接經濟損失6908萬元,加上下游城市停水、河流生態遭受的破壞,整個事故造成的損失更是無法估量。
二、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產生原因和主要特征
從以往發生的水環境污染案例來看,造成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了各類化學物品的泄露、工業企業的事故性排污以及各類重污染物品的運輸這三方面。突發性水環境污染的特征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
2.1突發性。這是指在水污染往往是突然發生的,來不及防護。比如說突然的石油泄漏給水質造成的污染等等。
2.2擴散性。由于污染水質的大多數是危險化學物質,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而且水本身是在不斷流動的,會導致危險污染物在水中迅速擴散。
2.3危害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可能嚴重破壞整個受污染區域的水生態系統有的還會造成人身傷亡以及公共、私有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
三、水環境污染防治常規措施和應急措施
3.1常規措施
3.1.1加強危險源管理防患于未然。危險品的生產、存儲、運輸、使用的全過程必須要進行嚴密的監控,將事故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
3.1.1.1存儲。各危險品倉庫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堆放、搬運過程避免碰撞,定期檢查保證存儲容器的完好,以防止危險品泄漏。杜絕火災隱患,防止因火災、爆炸事故引起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
3.1.1.2生產和使用。全面調查全市涉及到危險品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制定危險品生產和使用情況登記表,分別列出危險源單位、其所在地址、所使用和生產的危險物質種類。對登記在冊的各個單位,應針對各自使用的危險品進行引發水環境污染事故的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監測及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檢查。
3.1.1.3運輸。加強對危險品運輸過程中的管理,首先對危險品的運輸實行許可證制度。在運輸前,業主向有關部門提出運輸許可申請,明確運輸的線路、地點,駕駛員憑運輸危險品上崗證書上崗,經批準后再實施運輸。對運輸數量大、劇毒危險品設立全程跟蹤式管理,可以大大降低發生運輸事故造成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幾率。其次應明確劃分危險品禁止運輸的道路區間。部分道路應禁止運輸危險品的車輛通行,制定相應的危險品運輸路線方案,在禁行路段建立危險品禁行標志。
3.1.2構建水質監測網絡。針對全市的主要河流、水庫、輸水管線、水廠建立水質監測網絡,實時監控水質的變化情況,可盡早發現水污染事故,同時也可以及時了解污染的擴散和分布,有利于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為減輕事故的影響爭取時間。
3.1.3城市規劃制定合理的城市空間布局。在城市規劃中應對城市水源地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在區內嚴格執行相應的保護措施;危險品倉庫布局應避開上述保護區,并與城市建設用地保持一定的安全防護距離;生產和使用危險品的工業企業應設置在相對獨立的地區,并劃出相應的防護綠地與周邊的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隔開。
3.1.4構建安全供水系統。通過管網改造建設城市分質供水系統[2],主體供水系統只提供經過深度處理的優質飲用水,另外建立局部性的非飲用水管網供應系統,如居民區中水回用、城市污水再生回用和工業水回用系統。分質供水系統在實現對城市水資源綜合利用的同時,也可提高城市的供水安全性。城市飲用水處理工藝必須進行微污染原水深度處理改造,平時可以提供優質飲用水,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故時,也能有效適應飲用水水源水質的降低。應開發并建立城市備用水源,提高城市供水系統的安全保障。
3.2應急措施。水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措施的核心為控制污染源和保障飲水安全。
3.2.1現場緊急處理?,F場緊急處理是控制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關鍵。應根據全市水資源分布,結合突發性水污染的三個主要因素,假設可能發生的事故地點,預設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類型,選取典型情況制定出相應的現場緊急處理預案,一旦事故發生,能大大縮短事故應急反應時間,可有效控制污染源的影響范圍。
3.2.2制定安全供水應急方案。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類型,分析其可能對城市供水產生的影響,根據其影響程度提前制定出不同級別的安全供水方案,有效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飲用水安全。
3.2.3事故期間適當降低供水標準?!冻鞘泄┧|標準(CJ/T206-2005)》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2006)》中對各項水質指標均規定了單一的濃度限值,以保證居民終身飲用安全,均是以慢性長期接觸為基礎的慢性標準值。而參考《美國飲用水標準和衛生建議報告(EPA822-B-00-001)》,美國現行的飲用水水質標準制定了兩個濃度值,即污染物最大濃度目標值(MCLG,在該濃度下不會對人體產生任何已知的或可能的傷害);污染物最大濃度值(MCL,強制性指標,在考慮水處理工藝、技術等方面的因素后要求盡可能接近MCLG),另外還依據對人體健康影響的信息,將飲用水中某種化學物質的可接受的濃度預測值作為衛生建議,共分為三種:1日衛生建議、10日衛生建議和終生衛生建議,即經預測,暴露1日、暴露10日或者終生暴露不會造成任何有害的非致癌性影響的某種化學物質在飲用水中的濃度。所以,在現有的水質標準的基礎上,可在保證人體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增加類似1日衛生建議、10日衛生建議之類的短期標準,在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期間可以暫時適當降低飲用水水質標準,采用短期水質標準來保證事故期間的供水需求,等事故影響消失后再恢復為長期水質標準。
四、總結
水是孕育生物的搖籃,是一切生命體存活的關鍵。總的來說,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的危害是非常大的,必須想辦法將其危害降到最低。如何對突發性水環境污染事故進行防治,還需要學者們不斷的思考與總結。
參考文獻:
關鍵詞:農村水環境污染;現狀;治理;分析
城鄉一體化進程中,農村經濟建設有了十分快速的發展。隨之而來的是,在農村工業、養殖業等的發展進程中,不斷產生了許多的垃圾廢物,對農村水環境造成了巨大的污染。農村水資源的污染,一方面會影響農民的日常生活用水,另一方面又會對農村的經濟生產帶來制約[1]。如何緩解現階段農村水環境污染局面,實在是迫在眉睫。本文首先對農村水環境污染現狀作了簡要分析,隨之也提出了幾點關于治理農村水環境污染的方法。
1農村水環境污染現狀的分析
1.1生活垃圾排放嚴重
我國農村人口數量十分之多,每年排放的生活垃圾數量不計其數,特別是在物質生活日益豐富的背景之下,生活垃圾的類別和數量呈現出了不斷上升的趨勢。此外,由于大多數農村居民的生活使用水來源于地下水,因此對周邊河流水的環境保護意識很弱,造成生活垃圾大多數直接往河流中排放。在沒有合理的污水管理條件下,農村水資源污染嚴重。
1.2生產垃圾排放嚴重
農村現代化的農業、養殖業等方面的生產,在發展進程中也不斷制造出了大量的垃圾排放量。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每年有大量的化肥、農藥被不合理使用,最終往往又會被直接流入河水中。此外,隨著近些年來,很多人開始往養殖業發展,而其分布的不均衡以及養殖戶對環境的保護意識淡薄,致使養殖生產制造的污水和垃圾物質對周邊水資源污染嚴重。
1.3鄉鎮企業的工業污染嚴重
一般來說,鄉鎮企業有數量多、規模小、布局分散、技術低下等特點,每年在生產中產生的垃圾物會很多,且由于沒有資金和先進技術的支持,使得在處理污水和垃圾上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由于城市對污染排放的嚴格控制,使得少數污染嚴重的企業選擇在農村發展,使得生產中的污水對農村的地表水帶來了非常嚴重的破壞。
2幾點關于治理農村水環境污染的方法
2.1對污染源頭的控制
對農村水資源污染源頭的控制,在治理污水排放上具有關鍵性的作用??梢栽谝恍┺r業、工業生產密集的地區設置相應的污水收集管道,使污水可以被集中地進行處理,而不是直接排放至周邊河流中;也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垃圾收集體系,督促周邊居民將生活垃圾統一放置和處理;還可以對養殖戶進行規范化的管理,監督其對養殖中產生的糞便等垃圾和污水進行合理處理,禁止直接排放等等。
2.2提高對污水治理的技術
缺乏先進的污水治理技術,是困擾農村水資源污染治理的一大難題。對于一些經濟落后的農村地區來說,鼓勵其開發一些經濟、環保且易于管理的技術,比如人工濕地治理技術,且在對污水的處理上推行以集中和分散交叉的方式[3];對于一些水資源破壞程度相對較輕的地區來說,可以利用生態處理以及厭氧處理技術;而對于一些水資源污染嚴重的地區來說,可以使用一些集中式的污水處理方法,提高污水處理的效果。
2.3增強居民環保意識
一直以來,農村居民對水資源環境保護意識的薄弱是加劇水污染現狀的重要原因之一。提高農村居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很有必要:政府一方面定期為居民進行環保意識的宣傳教育,讓居民認識到水資源環境污染帶來的嚴重后果;另一方面為農村居民推廣一些科學種植、養殖的知識和技術,尤其是要在對化肥、農藥等應用上加強教育,使居民提高對使用農作物藥物的科學意識,減少對河流的污染和破壞。
2.4完善水資源管理機制
建立一個完善的水資源管理機制,需要有政府的引導。不斷的為農村處理污水引入技術性人才,并在各個污水管理部門加大資金投入;完善運行管理機制,防止管理設施的浪費投入,并將統一管理和分戶管理相結合起來;此外,建立一個以政府管理為中心,各個村落和企業為網絡的農村污水管理系統,有效將污水管理的效率提高。
3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農村經濟水平不斷在進步,農村居民的物質消費日益豐富,生活垃圾排放量不斷在增加;現代化的農業、養殖業等方面在發展進程中,為周邊河流環境制造了大量直接性排放的污水和垃圾物;此外,由于部分鄉鎮企業在處理污水上沒有得到科學的技術支持而導致的肆意排放等等,這些因素是現階段農村水資源污染嚴重的原因所在。對農村水資源污染源頭進行控制、開發和利用經濟環保且易于管理的污水處理技術、提高農村居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建立一個完善的水資源管理機制是應對農村水環境污染現狀的方法所在。
參考文獻:
[1]王凡.農村水環境污染現狀及治理方法分析[J].現代園藝,2016(03):170.
[2]陳艷.農村水環境污染現狀及其治理對策探討[J].資源節約與環保,2013(11).
關鍵詞:水污染;重金屬污染 ;防治
1.重金屬污染已成為我國的重大環境問題
1.1污染的分類和現狀,流域水環境重金屬污染成了重點
在環境污染中,按照不同的方式分類,大體可以分類為以下幾種:首先按照環境要素分類 :大氣污染、土壤污染、水體污染;然后按屬性分:顯性污染、隱性污染。再次按人類活動范圍分為:工業環境、城市環境、農業環境的污染。最后按造環境污染的性質來源分類為:化學、生物、物理污染(噪聲、放射性、電磁波污染等)固體廢物、液體廢物、能源等污染。
很多區域影響水質的重金屬較多,區域性水質根據文化和地質條件的不同,從而導致了水質酸堿、水體氧化特點和特征的不同。然而不同區域的經濟不同,工業廢水排放量也就不同等等,因此,重金屬污染也就不相同。由于區域性水環境直接關系到生產、生活、生態用水等問題,所以流域水環境重金屬污染成了我國重大的環境問題。
1.2流域水環境重金屬污染造成的影響
根據相關報告顯示,流域性水環境重金屬污染使得飲用水安全問題堪比擔憂,更是直接導致流域水環境質量嚴重下降。就拿湘江流域的重金偎污染為例,到2010年底,湘江污染已對流域4000萬人口的飲用水安全構成嚴重威脅,以長沙市為中心, 2007年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僅6.09% ,并且上游的人口密集,很多地段飲水安全問題并不樂觀,污染也十分嚴重,重金屬污染直接導致了水生態流域和其他系統環境的生態平衡;不僅如此,很多名貴的魚類品種也已經不再常見;包括土壤、農田及其作物也造成了不可逆轉的后果。眾所周知,很多重金屬危害物質都是不可分解的,日積月累通過各種途徑的化學性反應,最終危害的都是自身的安全和健康。近幾年,癌癥的病發率大幅度上升,我們也已經不在是“綠色食品”。
由上可見 ,當前流域性水環境重金屬污染問題成了現代凸顯的環境問題。對于我們而言這些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決的,是一個長期需要大家共同維護的問題。針對每一個流域進行點線面的源頭控制,用正確的路線和程序進行技術性指導并嚴格的監管,這樣在長期的日積月累中,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 流域水環境金屬污染來源與原因分析
以上也提到由于區域、土壤、水質酸堿、水體氧化、工業廢水排放不同,流域水環境污染的重金屬的成分也會不同。污染的后果已經一目了然,針對不同的流域水環境污染來源,給出相應的防治方法和對策。
比如:處于中國中部的最大的淡水湖西都陽湖,受到西德興銅礦開采的影響,比正常的土壤明顯的增高了很多Pb、Zn、Hg、er等,這些水域的重金屬可伴隨著水體的活躍而稀釋出來,最終變成了重金屬含量較高的湖水。以Z n 、 P b 、 C u 、 C r 這些有害物質最為嚴重。[1]
還有很多區域筆者在這里就不一一列舉了,總結以上,現行的地血水環境質量標準是以總Zn、總Cd、總Pb的濃度(:ng /)L來進行分類的,然而造成水體污染的重金屬形態多種多樣,還有重金屬的總量轉化和重金屬的遷移轉化,一些撿了“芝麻”丟“西瓜”的規劃做出了總結??梢?,糾正觀念、端正技術路線是何等迫切![2]
3.流域水環境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方案分析
3.1改善生態環境。
很多地方可以相對的進行生態恢復,對已經破壞的土地進行重建等。從而減少了地質對流域的影響,也減少了水土流失。大力推廣和支持多種樹、植被,并對沉淀固體漂浮物進去處理。
3.2對“重點”重金屬流域實施加強源頭預防,推進末端治理
首先我們已經對生態重建進行有效的分析,因此我們現在要從源頭尋找原因,不僅需要治標還需要治本。運用物質之間的相互轉化作用,把有害物質轉化成無公害可用物質,從源頭上減少污染。長期以來,流域內很多工業技術相對落后,資源的利用率也比較的低下,大量的廢氣、廢水、廢渣造成了無法處置的現象。對于這些堆積如山的垃圾,我們要解決生產時造成的有害物質,就需要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對其污染成分有效的分解并提高清潔水平。
再次就是提高污泥的PH值,達到無公害為目的,實現污泥的資源性的轉化。地下水的的整治處理是進一步處理重金屬污染的進一步延伸。原位處理法是地下水污染治理技術研究的熱點,它既可以降低費用,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減少重金屬對環境的騷擾,并不斷的升級改造,最后達到成熟的技術,對水進行再生利用。
3.3加強監管力度及時發現萌芽隱患。
落實環境保護問題是大家共同的責任,對那些為了個人利益,改革不到到位的企業,要嚴懲不貸;對于行為惡劣的企業甚至要進行關閉。不能為了短期的利益,放棄對區域水環境的保護。尤其是對水源產業工廠,要及時發現隱患并上報有關監管部門。同時政府也應該加強對產業工廠的環保評定,并驗收企業,爭取在萌芽時期就發現問題;尤其是要對重金屬污染進行一次大檢查,對那些集中的重點區域和重點的行業要給明確的條文規定。
3.4有次序推進重金屬在線檢測,建立一個完整的網絡預警體系。
很多時候隨著則地殼的運動,河流位置也會變動,進而河流水質也會醉著時間的推移和地點的不同不停的發生變化;目前我國建立了許多水質自行檢測站,自此經檢測水污染,可是效果并不是很顯著。所以這更需要對重金屬自動檢測系統進行改革和升級,需要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部門對河流域的質量進行進一步了解和研究;對安全警報過了警戒線的情況,能夠更直觀的看到超標有害物質,做到及時發現,及時預告和,及時請求相關的部門對其進行處理和預防。
3.5建立和完善開發環境管理體系
要堅持輕開發、重保護、少開發、多治理的原則。比如礦業需要有關六個系統體系才能聯系起來,(首先是礦業開發環境管理目標規劃系統,然后是環境計劃子系統,再次是礦業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子系統,接著是礦業開發環境審核評議系統,在接著是礦業開發環境監測和環境模擬仿真預測系統、礦業開發環境治理恢復系統,最后一個是礦業開發環境信息系統;這一系列系統是密不可分的,相互監督的[3]。所以我國也有必要借鑒和完善這一系列完善監管體系。
總結:流域性水環境重金屬污染在我國是一個需要策劃和探討的重點;筆者認為,這是一個艱巨而長遠的任務,要想讓流域性水環境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決;就必須加大對相關產業和工廠的控制和管理;用源頭抓起的理念防患于未然;區分屬性污染,成立嚴格的政府體系系統,合理開采;做到早發現,早解決早預防。
參考文獻:
[1]李彩霞, 李彩亭, 翟云波, 等. 湘江衡陽段水質污染現狀及對策分析1J2. 環境保護科學, 2007, 33(6) : 31- 34.
關鍵詞:水污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績效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識碼:A
一、研究意義
滇池是目前中國污染最嚴重的內陸淡水湖泊之一,滇池污染治理已被列入云南省重點督查的20個重大建設項目之一。根據滇池治理長期規劃,從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資金將突破1,000億元。由此可見,對滇池的水污染治理進行審計工作是非常必要的?,F階段,環境審計更注重其中的財務審計與合規性審計,而忽視了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本文結合云南滇池水污染治理的審計實踐,對環境績效審計方法進行了研究,以期推動環境績效審計在我國的發展。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外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研究現狀。英國績效審計開發了如問題解析法、碰頭會法、繪制結構關系圖等一系列適合于績效審計的特殊方法,保證了績效審計的順利開展。英國績效審計已基本形成體系,正在實踐中不斷成熟。
瑞典國家審計署采用的三種績效審計方法:目標實現法、控制方法、系統控制方法等。其中,目標實現法是指主要檢查環境部門完成法律規定的環境目標的情況,將環境目標作為開展環境審計的起點;控制方法是為保證環境目標的實現國家建立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物質、環境方面的收費、信息披露等方面;系統控制方法,側重調查各部門為實現環境目標而采取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實際效果。
德國環境績效審計也采取了多種形式:抽樣審計、項目審計、重點審計、橫向審計、定向審計和措施審計等。
美國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分為數據收集方法和數據分析方法。其中,資料收集方法包括采訪、調查、觀察和查閱檔案等;數據分析方法包括對信息進行比較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統計定性和定量分析、回歸分析等。
(二)國內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研究現狀。我國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目前還沒有形成比較系統和成熟的方法,仍處于一種摸索階段,其主要觀點和方法如下:
1、對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必要性研究。陳正興認為對環境審計方法進行系統研究,不僅有助于完善審計學科體系,而且有助于指導環境審計工作的實踐。宋尉在深化環境審計的思考中提到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新型審計,必須了解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才能搞好環境審計。
2、對采用常規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關于環境績效審計的方法,大家一致認為常規的審計方法通常也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浙江省審計學會課題組在開展我國環境審計的構想中提到開展環境審計的方法,常規的審計方法同樣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包括審閱、核對、查詢、觀察、鑒定、分析性復核等。
3、對借用相關學科方法的研究。關于借用相關學科方法尤其是環境經濟學、環境工程學的方法,多數學者的觀點一致。宋尉提到環境審計是一種新型審計,常規的財務審計、績效審計方法同樣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只是這些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應與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治理緊密聯系起來。
三、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現狀
通過對昆明市政府審計部門進行了實地調研,發現昆明地方政府幾乎沒有組織過專門的環境審計工作,在其他工作中伴隨進行的環境審計工作的內容極其狹窄。通過對調查的深入分析,滇池水域環境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我國審計立法不夠完善,缺乏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準則指導。目前,我國環境審計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盡管我國現已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律、與環境相關的資源保護法律,基本形成了審計及環境法律法規監督體系,但仍然缺乏具體實施的指導,也缺乏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從滇池水域環境審計的實踐看,缺乏環境審計準則的指導與規范使得環境審計工作遇到許多困難。環境審計人員在環境審計中只能借鑒傳統的財務審計的方法,然而環境審計同財務審計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例如環境審計有不同于財務審計的目標、方法和程序。財務審計的方法不能滿足環境審計的需要,使得環境審計的開展遇到許多困難。
(二)環境審計范圍過窄、內容單一。由于我國環境審計開展較遲,目前仍缺少系統的環境審計理論闡述,審計工作中的主要問題為審計內容過于單一。調查表明滇池水域目前進行的與環境相關的審計主要是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審計環保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財務收支審計當然是環境審計工作中的重要內容,但環境審計工作不應該局限于此,更多的如環境審計依據、績效審計、環境經濟政策也應當納入環境審計范圍之中。
(三)環境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從滇池水域的環境審計看出,審計人員單獨承擔專門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任務還有一定困難。環境審計是一門交叉性的學科,其深度和廣度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它不僅要求審計工作人員懂得審計方面的知識,還要具備一些其他學科如社會學、環境法規、工程學等多方面的知識。而從目前審計人員的現狀看,還難以適應環境審計的發展要求。
四、加強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初步構想
(一)轉變思路,推進績效審計。對滇池水域進行的環境審計,應該把“評價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效益――查找效益不高的原因――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水污染防治”作為效益審計的基本思路。在這種思路下,把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一些違法違規問題作為效益審計的基礎和素材,作進一步審計挖掘,對治理效益不高的原因進行分析,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對水污染治理的意見和建議。這樣就可以將效益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結合起來,使審計項目最終落到效益審計上。
(二)積極探索滇池水污染治理效益審計方法。對于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可以嘗試效益審計方法。在搜集數據時,可以采取實地觀察、問卷和表格調查等方法獲取有關數據,同時還可以借用其他學科領域的分析方法,例如市場價值法(即分析水質變化引起的漁業、農業產值變化)、人力資本法(即分析水質變化導致人類患某些疾病的概率,進而分析對國內生產總值的影響)、機會成本法(即分析水質改善后,取水距離的縮短帶來的管道建設成本的降低)等,將環境變化帶來的收益或損失予以貨幣化,用以評價水污染治理的環境效益。另外,為了監督評價環保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績效,應建立一套科學的環保指標體系,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上,對不符合環保指標要求的進行跟蹤審計,分清責任,監督環保部門及有關部門改進工作,使環保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三)積極開展聯合審計,逐步提高環境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環境審計既涉及到財務審計,又涉及到績效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綜合性,這對審計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滇池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進修班、組織交流會等形式提高環境審計人員的素質,建立一支合格的環境審計人員隊伍。
通過調查研究,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研究方法都不會僅限于常規審計方法,它與其他相關學科如環境工程學、環境經濟學等學科將會更緊密地融合在一起;而其可操作性更強,理論體系也會更加完善,能夠在實務中得到更廣泛的應用。最后,希望能向社會推廣應用這一針對水污染治理的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從而提高社會的整體效益。
(作者單位:1.云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2.青島理工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劉長翠.環境審計研究,歷史、現狀與未來[J].審計研究,2005.5.
[2]宋尉.深化環境審計的思考[J].現代審計,2003.5.
[3]浙江省審計學會課題組.太湖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實證研究[J].審計研究,2004.1.
[4]張文華,錢鳳.我國環境審計初探[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2.5.
(一)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國家為防治農村水環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項法律法規及有關法律規范的總稱。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是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總稱,是指運用有關法律法規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時形成的各項法律制度。
(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
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木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F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視程度,頒布專門的政策法規,投入專門資金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基礎設施。政府環保部門要形成一個標準體系來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實現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管理,有效利用環保資金。
農村水環境是整個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基礎,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僅防治農村水污染,保護良好的農村水環境,而且維護農村社會秩序的穩定,這決定了其調整對象的復雜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具有明顯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規范、刑事法律規范、行政法律規范等各種法律規范組成,這決定了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調整手段的綜合性。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核心價值,這體現了其調整時空的可持續性。我國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以可持續發展觀為指導思想,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應將可持續發展觀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中,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組成部分。但由于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視等原因,我國現行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農村特點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現代環境問題起因于現代工業的發展,現代工業的發展加快了城市化進程,也帶來嚴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為我國環保立法的背景。在該立法背景的影響下,我國在環境保護方面長期存在著“重城市,輕農村”的立法思想。我國對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優惠政策,而農村水污染的治理卻鮮人問津。例如大中型企業的排污費返還使用制度、可低價或無償征地來建設城市污水處理廠,這些在農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適用。
(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嚴格執行
鄉鎮企業的建立和發展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著重要作用,一般是該農村的經濟支柱。鄉鎮企業的重要作用使得當地的環境執法機關很難在農村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使得鄉鎮企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善,甚至沒有水污染防治設施,嚴重污染農村水資源。
(三)地方政府環境法律責任不明確
近年來,中央出臺很多法律、法規和政策來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對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響。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地方政府監管本行政區域水環境的權力,但是并沒有規定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F如今,我國農村水環境污染越發嚴重,從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環保機構不健全、執行力不足,但歸根到底是因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沒有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
三、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關建議
目前,我國農村水污染形勢嚴峻,農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項艱巨而復雜的任務,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難以取得較大成果,需要我們運用法律手段來防治農村水污染。
(一)轉變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導思想
農村水污染防治首先應該轉變立法指導思想,改變現行立法中重點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業水污染的狀況,建立起城市和農村統籌協調發展的水污染防治機制。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應確立為:以保護農村水源和居民飲用水安全為目的,協調農村水資源開發和水環境保護間的關系,結合農村水污染的特點,積極推廣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水資源利用率,控制農村水污染,實現農村經濟、社會和水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二)明確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條規定:“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該原則適用于防治農業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農村水污染。然而我國農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廣且污染源分散的特點,因此,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還需要明確環境公平原則、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原則、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分類治理原則。
(三)構建并完善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1.建立我國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
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度是以管理農村水環境為目標,遵循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調整農村水污染防治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綜合考慮與農村水環境有關的地理、社會、經濟、技術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時間和排污空間,從而達到預防農村水污染的目的,實現農村經濟、社會、資源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建立我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制度
國家應該加大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重視程度,頒布專門的政策法規,投入專門資金建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的基礎設施。政府環保部門要形成一個標準體系來監督管理農村生活污水的處理,實現各部門分工明確,協調管理,有效利用環保資金。
3.明確政府的環境法律責任,強化責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