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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于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原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外資企業則可以據實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從而縮小了內外資企業的差距,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工資支出應做到真實、合理,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工資扣除數。
2.舊企業所得稅法對于公益性捐贈只允許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3%范圍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不僅使計算扣除限額時比較繁瑣,而且企業多捐贈卻未必能少納稅,無疑抑制了企業參與公益性捐贈的積極性;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公益性捐贈的扣除限額放寬為年會計利潤的12%,不僅使計算簡便,而且使企業捐贈公益事業越多,獲得的稅收優惠也越多,無疑會提高企業捐贈公益事業的積極性。
3.舊稅法規定廣告費用可以在當年全部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則規定企業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用按照年度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作為當年扣除限額,未能在當年全部扣除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繼續扣除。
新稅法統一了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用間接優惠替代直接優惠,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
1.擴大。新企業所得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確保真正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對于創業投資企業,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其投資額的可抵扣比例達到70%,優惠力度相當大。
2.替代。
(1)舊稅法對于安置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達到一定比例的企業直接享受免征或者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對于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這樣既給予了企業優惠政策,又保障了待業人員和殘疾人員的權益。
(2)新稅法改變了對利用“三廢”為原料生產的企業直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方式,取而代之為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3.取消。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規范了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4.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性照顧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可以減少新稅法對企業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
面對企業日益增強的避稅現象,新企業所得稅法借鑒國際慣例,對關聯方轉讓定價作了明確規定,增加了一般反避稅、防范資本弱化、防范避稅地避稅、核定程序等反避稅條款。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稅務籌劃
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而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這也是導致出現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這部分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目前我國香港、愛爾蘭、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這是一種著眼于長遠的避稅方法。另一種短期避稅方法是盡快將已有的股息匯出境外,或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生效前進行股息再投資,這樣不僅可以避免20%的所得稅,還可以享受原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退稅優惠政策。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這意味著總分支機構要合并納稅,而母子公司則是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區的企業、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在其他地區應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應選擇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于這類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現有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偡种C構匯總納稅,還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的必要性
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國企業有必要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我國新企業所得稅還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稅收的優惠范圍和優惠方式有所轉變,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上有所改變,提出“要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還有就是,我國對相關產業實施優惠納稅,而且,對這些進行技術研發、科技創新的產業所需要的費用還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等等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第二,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在進行納稅之前要先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在我國原有企業所得稅法下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不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統一,這樣就更加能夠彰顯我國新企業公平性。因此,更好的運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幫助企業進行有效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利潤。進行一定的企業納稅籌劃可以幫助企業節約大量的資金,幫助企業增強其自身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更好的確保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最后,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探討可以增強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企業納稅籌劃,也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環節進行統籌安排,從而,將籌劃的方案和運作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過程的始終,提高企業部門之間的協調能力,促進企業的運轉。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內涵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具體是指:我國的企業納稅人在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對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所要進行的生產、經營、投資、組織機構以及理財這些行為和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提前進行預算和籌劃。這樣就可以促使企業在納稅這一方面獲得最大的優惠,最大程度的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從而,促使我國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必要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進而,讓我國企業可以在發展的過程中實現利益最大化。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因此,企業納稅所得稅籌劃具有合法性。我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先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有一個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這樣才可以使得企業的納稅籌劃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實現正確、科學、合理地納稅籌劃。
第二,我國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行動,因此,企業納稅籌劃具有籌劃性。納稅籌劃是在繳納稅收之前進行的活動,納稅人在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充分透徹了解的基礎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財務知識,對企業納稅進行合理的預算,從而,促使企業獲得最大的利潤。總之,就是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地設計、安排、規劃,然后,使得企業承擔最少稅收,使得企業經濟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活動,所以,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說,我國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方面的技術人員對我國的稅法沒有一個透徹的了解,就會造成我國企業在納稅籌劃上出現偏差,或許還會導致企業出現偷稅漏稅的現象,因此,這樣就造成企業納稅籌劃有一定的風險性。
四、企業實現正確納稅籌劃的對策
首先,企業要對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一個充分的了解。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組織好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新企業稅法的學習,明白企業的要求,還要充分了解新企業稅法對企業納稅方面的一些優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業稅法來進行企業納稅籌劃,從而,實現企業承擔最少的納稅負擔,爭取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其次,國家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積極對企業進行新稅法的宣傳和解讀,讓我國企業可以進一步了解我國的新稅法。國家一定要派遣相關專業人員對我國稅法進行宣傳和講解,讓企業人員明白新稅法的要求,以及新稅法對企業經營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從而,讓企業可以在稅法規定范圍內進行納稅籌劃。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策略
一、納稅籌劃的含義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理財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使企業的總體稅收負擔最優,以實現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二、納稅籌劃的特征
(一)合法性
納稅籌劃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的納稅最優方案選擇,納稅人應該具備相當的法律知識,特別是清楚相關的稅收法律知識。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負擔屬于偷逃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應堅決加以反對和制止。
(二)籌劃性
納稅籌劃的籌劃性是指在應稅行為發生之前通過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而不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后想辦法減少納稅。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的規劃、設計、安排來尋求未來稅負的最小,經濟效益相對較高的決策方案的行為,具有超前性。
(三)風險性
稅收籌劃存在未能依法納稅的風險,企業日常的納稅核算是按照有關規定去操作,但由于對相關稅收政策精神缺乏準確把握,容易造成事實上的偷逃稅款而受到稅務處罰。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稅收政策的整體性,企業在納稅籌劃過程中極易造成納稅籌劃的失敗。
(四)實效性
納稅籌劃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受現行稅收政策、法律法規的制約,隨著宏觀經濟環境的發展變化,要求稅收政策必須進行適時的調整,由此,納稅籌劃的相關方案也必須做相應的改變。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一)新稅法基本稅率的改變
新的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新稅法實施后,標準稅率為25%,但同時規定了許多優惠稅率,這些都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二)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的公平性還體現在對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上,即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標準予以統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成本費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變動。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的重點發生了變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
四、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納稅籌劃的策略
(一)企業的組織形式及地點的所得稅籌劃
1.企業法律形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我國對公司制企業和合伙制企業實行不同稅制。公司制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合伙企業及個人獨資企業則按《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合伙經營企業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負有雙重納稅的義務,即先交企業所得稅,股東在獲取股息收入時再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經營的合伙人或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只需交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單從納稅負擔的角度出發,在新組建企業時可以選擇設立為合伙制或獨資企業。
2.注冊地選擇
新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預提企業所得稅。而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卻可以免稅,因此外國企業可以選擇通過變更注冊地點,在中國境內設立子公司以避免繳納預提稅。
(二)利用新稅法對準予扣除項目的規定進行籌劃
1.計稅工資
新稅法取消了原稅法中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凡是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但也不是可以無條件的隨意列支,如果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工資支出遠遠超出了同行業的正常水平,稅務機關就要進行納稅評估,如果評估的結果認定為工資支出不合理,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
2.研發費用
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研發新產品,促進我國的科技創新,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科技創新,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3.廣告費用
舊所得稅法下廣告費用的扣除有規定的比例,而新稅法則未規定廣告費用的扣除比例,企業每一年度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用支出均準予據實扣除。企業要注意廣告費用與贊助的區別,新稅法明確規定贊助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4.公益性捐贈
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業存在大量的納稅調整項目,利潤總額與應納稅所得額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還很大。企業應進行正確的計算,準確把握扣除數額。
(三)會計核算的所得稅籌劃
1.存貨計價方法選擇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的相關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存貨計價方法的不同,結轉當期銷售成本的數額會有所不同,從而影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隨著存貨的價值的不斷轉化,存貨在一段時期內轉入企業的損益,無論存貨計價方式如何,整體期間內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的總和是相同的,但在該期間內前后各段時間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卻不相同,也就是說,企業在該整個期間內不同時段的應納稅額會受到存貨計價方法的影響,權衡財務管理中貨幣時間價值與機會成本等因素,企業應選擇所得稅稅金支出現值最小的存貨計價方法。
2.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選擇
新稅法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兩種固定資產允許采用加速折舊政策:一是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二是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折舊年限的,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為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會減少利潤,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減少,進一步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折舊的這種能夠減少稅負的作用即“稅收擋板”。無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如何,整體會計期間內的折舊抵稅金額的總和是相同的,假設稅率不變,但是在期間內前后不同時段內的折舊抵稅金額不一樣,并由此而影響到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在納稅籌劃時應選擇折舊抵稅金額現值最大的折舊方法,也就是說應盡可能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式。
3.收入確認方式選擇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收入確認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均作為當期的收入;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到,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因此企業在收入確認時不能將款項已收到但不屬本期收入的項目計入本期收入中,這樣企業會提前納稅,喪失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同時,企業也不能將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確認的收入因為款項沒有收到而不予確認,否則就可能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而導致損失。對一般企業來說,銷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確定銷售商品的收入的實現是稅收籌劃的重點。在企業銷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以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收入確認時間,企業可以合理利用銷售協議來延遲納稅,協議中必須寫明分期收款項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額。盡管分期收款銷售方式能夠給企業帶來延緩納稅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戶較長時間占用資金的損失。是否采用這種方式納稅籌劃,企業應在權衡收益和損失的基礎上來決定。
五、結論與展望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企業所得稅相關法規與國際經濟逐步接軌,納稅籌劃在我國將勢必得到前所未有的發展。2008年開始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實現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的統一,是中國市場經濟體制走向成熟和規范的一個顯著標志,意義深遠。企業納稅系統籌劃的研究,對提高企業依法納稅意識和水平,凈化稅收法制環境,促進企業公平競爭以及實現國家產業結構調整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推動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企業可以從多角度進行納稅籌劃,從理論和實踐上為企業盡快適應新稅法打下基礎,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而努力。
參考文獻:
[1]張欣,戰略性企業納稅籌劃,合作經濟與科技,2008年第1期
[2]蘭鳳梅,樹立正確的納稅籌劃理念,冶金財會,2008年第1期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 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變革的主要內容
(一)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
新稅法的公平性還體現在對稅前扣除政策的統一上。即對原企業所得稅制度下內外資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標準予以統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取消了計稅工資制度,成本費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變動。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稅收優惠的范圍與方式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的重點發生了變化,將稅收優惠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優惠方式上,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無論哪個行業,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
(三)新稅法基本稅率的改變
新的所得稅法將對內、外資兩種類型企業所得稅率統一設為25%,使得各類企業承擔相同稅負,實現公平競爭。一是標準稅率為25%;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三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四是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新稅法實施后,標準稅率為25%,但同時規定了許多優惠稅率。這些都是稅收籌劃的重要空間。
二、建立企業新所得稅稅收籌劃的一般原則
(一)可行性原則
稅收籌劃工作要根據納稅人的客觀條件來進行量體裁衣。另外,稅收籌劃的可行性還應該具體表現為“程序流暢”,即在稅收籌劃方案的整個執行過程中,無論是會計憑證的獲取、會計賬項的調整,還是納稅申報表的最終完成,都應該是順利、流暢的,不應該因為受到阻礙而無法進行或付出額外代價。
(二)有效性原則
對納稅人有關交易行為所進行的稅收籌劃。一定要達到預期的經濟目的,同時優化稅收、節約稅款。另外,有效原則還要求所進行的稅收籌劃必須與企業的戰略目標相匹配。不是為了籌劃而籌劃,當稅收目標與企業目標發生沖突時,應以企業目的作為首要選擇。這樣也易于被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
(三)合法性原則
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具體表現在:第一,企業的稅收籌劃只能在稅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第二,企業稅收籌劃不能違背國家財務會計法規及其他經濟法規。第三,企業稅收籌劃必須密切關注國家法律、法規環境的變更。
(四)成本效益原則
企業在選擇稅收籌劃方案時,不能一味地考慮稅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該籌劃方案的實施引發的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是否能給企業帶來絕對的收益。即必須遵循成本效益原則,才能保證稅收籌劃目標的實現。
三、確定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步驟
(一)搜集和準備有關資料
進行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納稅義務人,必須準備相關資料以備參考。特別是最新稅收法規資料、最新會計準則、會計法規資料、政府機關其他相關政策;最新專業刊物;生效期內的內部資料等。
(二)制定稅收籌劃計劃
稅收籌劃者或部門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納稅人的要求和情況制定盡可能詳細的、考慮各種因素的納稅計劃。稅收籌劃者應該首先制定供自己參考的內參計劃。包括將來要向納稅人提供的內容和只作為自己參考的內容如:1,案例分析2,可行性分析3,稅務計算4-各因素變動分析5,敏感性分析等。
(三)稅收籌劃計劃的選擇和實施
一項稅務事項的稅收籌劃方案制定人可能不只一個,稅收籌劃者為一個納稅人或一項稅務事件,制定出的稅收籌劃方案因此也往往不止一個,這樣,在方案制定出來以后,就要對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篩選,選出最優方案。篩選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選擇節稅更多或可得到最大財務利益的籌劃方案;2,選擇節稅成本更低的籌劃方案;3,選擇執行更便利的籌劃方案。
四、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策略
(一)選擇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
企業對固定資產的折舊核算是企業成本分攤的過程,即將固定資產的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統的方法,在它的估計有效使用期間內進行攤配。
從企業稅負來看,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采用直線攤銷法使企業承擔的稅負最輕。而快速折舊法較差。這是因為直線攤銷法使折舊平均攤人成本,有效地遏制某一年內利潤過于集中。適用較高稅率,而別的年份利潤又驟減。相反,加速折舊法把利潤集中在后幾年,必然導致后幾年承擔較高稅率的稅負。但在比例稅率的情況下,采用加速折舊法,對企業更為有利。因為加速折舊法可使固定資產成本在使用期限內加快得到補償,企業前期利潤少。納稅少:后期利潤多,納稅較多,從而起到延期納稅的作用。但是,在具體選擇折舊計算方法時應首先遵守稅法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
(二)選擇費用分攤方法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發生的主要費用包括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和產品銷售費用。這些費用的多少將會直接影響成本的大小。同樣,不同的費用分攤方式也會擴大或縮小企業成本,從而影響企業利潤水平,因此企業可以選擇有利的方法來計算成本。但是,采用何種費用攤銷方法,必須符合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否則,稅務機關將會對企業的利潤予以調整,并按調整后的利潤計算并征收應納稅額。
(三)選擇就業人員
現行稅法中有一些鼓勵安置待業人員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比如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
因此,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在適當的崗位上安置相應的上列人員,以期達到減免征收所得稅的目的。
(四)從投資上來講
1、選擇投資地區
雖然與之前的所有稅優惠政策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更注重產業性目標,但由于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存在,稅收負擔仍有地域上的區別。因此企業在擴大經營對外投資時,可根據不同的稅收政策。相應選擇低稅負地區進行投資。
2、選擇投資項目
國家稅收政策在對企業從事農、林、牧、漁、國家重點扶持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以及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都有優惠政策。因此企業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相應的選擇這些項目進行投資。
(五)選擇材料計價方法
材料是企業產品的重要組成部分。材料價格又是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那么。材料價格波動必然影響產品成本變動。因此,企業材料費用如何計人成本,將直接影響當期成本值的大小,并且通過成本影響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額的大小。目前,按我國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材料費用計入成本的計價方法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而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成本、利潤及納稅影響甚大。因此,采用何種計算方法既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步驟,也是稅收籌劃的重要內容。
比如說當材料價格不斷上漲時,后進的材料先出去,計入成本的費用就高:而先進先出法勢必使計人成本的費用較低。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選擇使用。
【關鍵詞】 所得稅核算;所得稅案例;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自從2007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后,一直是中、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的重難點之一。同時,2008年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要求企業在年終起5個月內匯算清繳。如此緊鑼密鼓的所得稅核算變化要求會計人員把尚在消化中的所得稅會計理論及其核算方法直接用于新的職業判斷。這對會計工作者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因此不管是出于應試需要還是實務運用,所得稅核算都是會計必須掌握的內容。所以,如何在較短時間內建立起所得稅核算的整體思路并掌握其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財務會計與稅法的關系
學習所得稅會計,應先理解財務會計與稅法的關系,這樣才能準確把握財務會計里所得稅的核算內容。
企業按會計制度和會計法規進行所得稅核算,而稅務局按稅法收稅,執行標準的不同會導致執行結果產生差異,這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其中,永久性差異是從收入和費用的發生額中計算出來的,在當年的納稅調整中解決,不涉及或者不存在會計處理問題。需要進行會計處理的是暫時性差異(即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我國對暫時性差異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所得稅會計解決的是會計的問題而不是稅收的問題。會計之所以要區分它們,特別是區分暫時性差異,其目的在于提供準確的財務信息,并且避免重復納稅。從會計計量角度看,初始計量時會計與稅法一致;在后續計量中,會計與稅法往往不一致,如:預計事項、公允價值計量、資產期末計價與減值等,從而形成暫時性差異。
可以看出,對于需要所得稅會計解決的暫時性差異問題,不可能通過調整應交所得稅完成(稅法規定應交給國家的,一分都不能調),只能通過調整企業所得稅費用完成。這個調整過程就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運用過程。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原理
資產負債表法下,要求企業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按《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按稅法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得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定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最后確定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其具體關系如下:
資產:賬面價值>計稅基礎,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反之,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負債:賬面價值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率
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適用所得稅率
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其中,當期所得稅即為當期應交所得稅,根據稅法規定計算得到。應編分錄為: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1)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等于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期末余額減期初余額。
當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大于期初時,調增遞延所得稅資產 (記借方),此調增數即為當期應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費用(實為收益)。應編分錄為(假定均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2)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
反之,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當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大于期初時,按差額調增遞延所得稅負債 (記貸方)。應編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3)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反之,編制相反的會計分錄。
(假定會計分錄(2),(3)均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變化應計入資本公積的情形,也不包括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下同)
分錄(1)、(2)、(3)結合在一起就可以得到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總額。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計稅基礎”,也只是所得稅會計為方便比較會計與稅法在資產和負債確認上的不同而引入的一個概念,并不是稅法里規定的 “計稅基礎”。其中,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稅法規定未來計稅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稅法規定未來計稅時不能稅前扣除的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實例解析
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確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及其計稅基礎是正確核算所得稅的關鍵,也是前提。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可以直接通過會計記錄找到,但計稅基礎卻必須具備較全面的稅法知識才能準確判定。本文就稅法新規定的且又比較常見的事項對所得稅核算進行闡釋。
例1,我國某建材環保企業為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利用“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目錄”里的材料為主要材料,生產和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品。本企業已過“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期。適用所得稅率15%。
資料(一)
2008年初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2.5萬元,分別為存貨跌價準備30萬元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4.5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及其影響的累計折舊100萬元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15萬元、壞賬準備20萬元(超過計稅標準部分)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3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1.5萬元,為自行研發無形資產資本化部分10萬元按原所得稅法所形成的遞延所得稅影響額。該部分無形資產于本年全部攤銷。(以上均為2007年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所確認)。
預計未來有足夠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
資料(二)
2008年會計確認收入總額為1 965萬元,其中包括:
1. 國家財政撥款收入60萬元,本年確認為營業外收入的有10萬。稅法規定,國家財政撥款屬不征稅收入。
2. 國債利息收入5萬元。稅法規定,購買國債所得利息收入屬免稅收入。
3. 銷售產品收入1 500萬元(無其他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稅法規定,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的產品收入可減按收入的90%計征所得稅。
資料(三)
2008年總支出 1 146萬元,其中與稅法規定有差異的項目有:
1. 本年新技術研發支出700萬元,其中費用化支出300萬元,資本化支出400萬元。資本化部分按10年攤銷,本年已攤銷40萬元。稅法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而發生的研發費,費用化部分在據實扣除基礎上加計50%扣除;資本化部分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不少于10年內攤銷。
2. 本年提取并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總額150萬元(不涉及非流動資產項目)。按工資總額的20%計提職工福利30萬元(實際發放27萬元)。按工資總額的3%計提并實際支付職工教育經費4.5萬元。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放的合理工資可據實扣除;企業實際發放的職工福利在工資總額14%以內據實扣除;實際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在工資總額2.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留待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3. 固定資產折舊費16萬,其中,用國家財政撥款60萬元形成的專用設備本年折舊10萬元;某更新快的設備折舊6萬元(該設備于今年起投入使用并計提折舊,原值30萬元,凈殘值為0。國家法定使用年限10年。企業因其技術更新快按5年計提折舊)。稅法規定,財政撥款所形成固定資產的折舊費不能扣除;更新快的設備可縮短折舊年限,但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4. 本年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萬元,固定資產減值準備5萬元(因此而少計提折舊費1萬元);壞賬準備2.5萬(期末“應收賬款”借方余額150萬元)。假設除壞賬準備按應收款余額的5‰核準予以扣除外,其他資產減值準備均未予核準。稅法規定,未予核準的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及壞賬準備于實際發生損失或處置資產時扣除;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少提的折舊準予扣除。
5. 實際支付的業務招待費15萬元。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發生額的60%且不超過年銷售收入5‰扣除。
6. 實際支付的廣告費、銷售費用300萬元。稅法規定,廣告費、銷售費支出不超過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可稅前扣除,超過部分轉以后納稅年度抵扣。
7. 計入銷售費用的產品保修費5萬元。稅法規定,計提的預計負債于以后實際支付時稅前扣除。
解題思路:根據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原理可逐層理出解題思路(見圖1)。解題時則由最底層的分析開始。
解答:
第一,分析納稅調整事項。
1. 根據資料(一),進行收入納稅調整:
應稅收入=會計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征收入
=1 965-10-5-1 500×10%=1 800(萬元)
2. 根據資料(二)進行支出納稅調整
支出調整匯總分析如表1所示:
根據表1調整結果可知:稅前抵扣的支出=會計支出±納稅調整支出=1 146+54=1 200(萬元)
3. 計算應交所得稅
本期應稅所得額=應稅收入-稅前抵扣支出=1 800-1 200
=600(萬元)
本期應交所得稅=應稅所得額×所得稅率=600×15%=90(萬元)
編制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9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90(4)
第二,分析暫時性差異并確定類別。
確定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具體分析見表2。
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
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所得稅率=419.5×15%=62.925萬元
第三,確認所得稅費用。
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以及表2的分析結果,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見表3):
編分錄: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40.425
遞延所得稅負債 1.5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41.925 (5)
把分錄(4)和(5)相結合可知,當期應計入利潤表的所得稅費用為:90-41.925=48.075(萬元)。即,按會計準則確認的所得稅費用比按稅法規定應繳的所得稅少41.925萬元。
從以上解題過程可以看出,正確核算所得稅費用首先要做的,是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當期的應交所得稅(這也是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前提:確定除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的其他所有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然后才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具體運用。在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時,始終要清楚一點: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最終要確認的是一個差數,而不是期末余額(雖然這是最花功夫的)。
四、結語
所得稅會計核算具有綜合性強、時間跨度長等特點,需要在透徹理解所得稅會計核算原理的基礎上詳細解讀稅法及其條例,把會計知識與稅法知識融會貫通。這樣,不管是出于應試需要還是工作需要,所得稅核算都將不再是難題。另外,如能在實際工作中加強暫時性差異事項的明細核算,對所得稅的匯算清繳將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 會計[M].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8:(407).
關鍵詞:所得稅;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計稅基礎;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新企業所得稅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在我國施行。其主要內容包括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所得稅,要求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明確暫時性差異,計算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對新舊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比較,主要區別在于會計核算由原來的以損益表為重心轉向了以資產負債表為重心,引入“暫時性差異”的概念,增加了“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會計核算科目。
一、新企業所得稅會計的理論基礎
新企業所得稅會計的理論基礎是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從資產負債表出發,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負債按企業會計準則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根據二者之間的差額,分別確認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進而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目標在于確認利潤表中列示的所得稅費用,重點在于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關鍵在于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各項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一經確定,就可計算暫時性差異,并在此基礎上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及與其對應的所得稅費用或所得稅收益。
二、新企業所得稅會計的基本賬務處理
新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了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所得稅核算,并引進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這種方法側重于資產負債表,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或是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時,會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當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或是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時,會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進行所得稅會計處理,分成四個步驟:首先確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其次確認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再次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期末余額。最后根據應納所得稅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額倒擠當期所得稅費用。
1.確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賬面價值是從會計法規的角度來確定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各項資產的賬面凈值扣除減值準備后的余額。資產的賬面凈值是資產原值扣除累計折舊后的余額。負債的賬面價值是在資產負債表日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金額。計稅基礎是從稅法的角度來確定的,是稅法認可的資產、負債的價值。資產的計稅基礎是企業在收回資產賬面價值的過程中,計算應納稅利潤時能抵扣應稅經濟利益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各項負債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例如,一項固定資產原值1000萬元,賬面凈值600萬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是100萬元,則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500萬元。而稅法規定按照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資產發生實質性損失前不允許稅前扣除,該固定資產計稅基礎是600萬元。又如因支付罰款產生的負債賬面價值為100萬元,在尚未支付之前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為費用,而稅法規定企業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支付的罰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允許稅前扣除,所以稅前可抵扣金額為0,計稅基礎為100萬元。
2.比較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相符,其差額即為暫時性差異。根據該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不同,可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通常產生于以下情況:
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資產的賬面價值代表的是企業在持續使用或最終出售該資產時將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總額,而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資產在未來期間可予稅前扣除的總金額。資產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該資產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不能全部稅前抵扣,兩者之間的差額需要交稅,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是指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清償該負債時的經濟利益流出,而其計稅基礎代表的是賬面價值在扣除未來期間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之后的差額。負債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則該負債在未來期間可以稅前抵扣的金額為負數,即應在未來期間應納稅所得額的基礎上調增,增加未來期問的應納稅所得額,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一般產生于以下情況:
資產的賬面價值小于其計稅基礎。從經濟含義來看,資產在未來期間產生的經濟利益少,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多,企業在未來期間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并減少應交所得稅,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大于其計稅基礎意味著未來期間按照稅法規定與該負債相關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從未來應稅經濟利益中扣除,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例如,企業對將發生的產品保修費用在銷售當期確認預計負債50萬元,但如果稅法規定有關費用支出只有在實際發生時才能夠稅前扣除,其計稅基礎為0,企業確認預計負債的當期相關費用不允許稅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間有關費用實際發生時允許稅前扣除,這將減少未來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交所得稅,產生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3.計算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
企業應以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其余額為期末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余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乘積。除明確規定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其余額為期末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余額與適用稅率的乘積。
4.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確定當期所得稅費用
根據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及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發生額,倒擠出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應納所得稅稅額+(期末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在會計處理上的不同
1.關于所得稅費用核算方法的比較
舊制度允許企業在應付稅款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之間進行選擇。而在新準則里只規定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應付稅款法、遞延法、損益表債務法將不再適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與損益表債務法均建立在業益理論的基礎上,但前者是基于資產負債表進行核算,而后者是基于損益表進行核算,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兩種核算方法下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是一樣的,均是根據稅法的規定計算得出,不同之處在于損益表債務法下遞延稅款賬戶是從收益、費用和損失核算的角度,包括了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上述項目時的全部時間性差異,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根據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額來確定的。
2.關于會計與稅法之間差異的比較
原制度將會計與稅法在收入、費用確認和計量時間上存在的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采用應付稅款法時將時間性差異視同于永久性差異,采用損益表債務法時將時間性差異對當期所得稅影響確認為遞延稅款,該遞延稅款是當期發生數,不直接反映對未來的影響。新準則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要求按照暫時性差異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適用范圍的變化
舊稅法將納稅人分為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實行分別對待,由《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范內資企業的納稅行為,外資企業則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使外企能夠享受“超國民待遇”。新稅法實現了內、外資所得稅法的合并。統一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并按國際通行做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分別規定其納稅義務。
(二)稅率的變化
稅率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之間的比例,是納稅人最關心的問題。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分別規定了不同的稅率,根據企業利潤水平對內資企業分別規定了33%、27%、18%三檔稅率,外資企業稅率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稅率,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新稅法統一規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同時對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確定適用15%的優惠稅率,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確定適用20%的優惠稅率。
(三)收入確認方面的變化
舊稅法規定將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人等全部納入到征稅收入的范圍。新稅法明確了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作為收入總額,對不征稅收入及免稅收入不再加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
新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政策,統一規范了對工資薪金、三項職工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捐贈支出等稅前扣除項目的扣除辦法和標準,簡化nr所得稅核算方法。如:
1、工資薪金和三項職工經費
舊稅法規定對內資企業實行計稅工資扣除制度,而對外資企業采取據實扣除制度,規定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2%、1.5%計算扣除。新稅法放寬了對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的限制,實行據實扣除制度,取消了計稅工資的概念;將三項經費的計稅依據由“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將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比例提高為2.5%,允許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超過的部分。
2、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
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5%、3%)限額扣除,同時規定根據不同行業對內資企業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采用不同的比例進行扣除,并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新稅法采取了與國際做法更接近的處理方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合并在一起進行計算,準予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對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公益性捐贈
舊稅法按具體受益對象規定了不同的扣除比例,新稅法對此做出了重大調整,規定對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統一按利潤總額的12%扣除,與舊稅法中按應納稅所得額3%的比例進行扣除相比,實質上擴大了捐贈稅前扣除的基數和比例。
(五)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變化
新稅法對現行稅收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加大了產業優惠力度,使內資企業能更多地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體現在:保留了對基礎設施投資、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對基礎設施投資的優惠不再局限于外資企業;企業只要發生研發費用,不論其增長幅度如何,均可按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將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設備范圍規范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且不再限于國產設備;規定所有企業只要安置殘疾人就可按支付給殘疾職21152資據實扣除,同時按支付給殘疾職211211資的100%加計扣除。
(六)新增反避稅條款
新稅法增加了“特別納稅調整”的規定,如增加了對關聯交易及轉讓定價避稅的調整,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調整。企業可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同時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對企業實施的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的安排進行調整。
二、實施新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現實意義
新稅法進一步規范了我國的經濟環境,其多項變化對內、外資企業的發展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有助于改善外資引入質量、促進內資企業發展、改善社會經濟結構,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更透明、更穩定及更具預見度的稅制。
(一)有利于為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新稅法通過實現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消除了差別待遇,使各類企業處在相同的稅收環境中,有利于減輕內資企業的稅務負擔,極大地促進了企業間的公平競爭,有助于建立統一、規范、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通過將稅率由原來的33%下調為25%,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負,為提升企業的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提供了更有利的條件。
(二)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減少“假外資”的政策性套利行為
由于舊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規定有很大差別,對外資企業在稅收方面實行額外照顧,內資企業所得稅稅負相對較高,因此引起許多內資企業為了享受到各種外資優惠政策,千方百計利用稅制和政策的差別實施所謂的“合理避稅”,如攜資本到國外注冊一家公司,再通過這家公司返回國內投資,帶來許多“假投資”現象,造成國家稅收的巨額流失,兩稅合并將有利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大大減輕該現象。
(三)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
新稅法雖然可能在短期內提高外企的稅收負擔,影響到外資投入的積極性,但是從長遠看,不僅不會影Ⅱ向中國吸引外資的規模,相反可以通過促使其調整業務模式、投資機構和投資地點等,積極引導外資投向高科技產業和服務業,提高其環保和社會責任意識,這將有助于引進外資質量的提高,改善社會經濟結構。
(四)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升級
新稅法制定的優惠政策更傾向產業目標,新增了一些對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高科技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將優惠原則從過去以區域優惠為主轉變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將有效促進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更好地促進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有利于引導我國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推動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五)有利于鼓勵內資企業加大公益性投入
新稅法提高了公益性捐贈的計稅基礎和扣除比例,有助于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增強企業的社會責任感,促使其積極回報社會。新稅法從綜合角度出發,使企業在創造利潤的同時進行公益性捐贈,保證納稅人可以從公益捐贈中得到一定的社會利益,有助于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大大減輕國家的財政和經濟壓力。
(六)將反避稅制度化有助于加強稅收征管工作
新稅法進一步完善了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立法的內容,建立了涵蓋范圍較廣的全面反避稅制度。通過將反避稅制度制度化、規范化,賦予企業提供合法交易證明材料的義務,明顯加大了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逃稅的風險和成本,使得反避稅制度得以體系化,增強了反避稅制度的權威性。
新稅法在諸多方面發生了顯著變化,各部門必須準確把握這些變化,才能充分發揮其積極的現實意義,加快我國技術進步的腳步,促使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穩定增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