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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我公司是比較典型的工業加工企業,固定資產在生產經營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表1以3年來固定資產凈額分別占非流動資產金額、資產總額的比例,說明其重要程度。
從表1可以看出,固定資產凈額占非流動資產金額的比重接近90%(達到89.3%),占資產總額的比例超過1/4(達到27.8%)。所以,加強固定資產的管理和核算,對于我公司來說非常重要。
筆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涉及到固定資產的內容為基礎,對比與《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準則)及其應用指南、講解中內容的差異,談談在會計實務中對固定資產的實際操作。
一、關于固定資產的含義
準則第三條,“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p>
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p>
通過比較,準則和條例中對固定資產的表述存在如下差異:
(一)準則中的固定資產為“有形資產”,條例中的固定資產是“非貨幣性資產”
有形資產是與無形資產相對應的,這里的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會計上所稱的無形資產、商譽等。非貨幣性資產是與貨幣性資產相對應的。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二)準則中固定資產的使用區間為“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而條例中固定資產的使用區間為“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
“壽命”,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比喻使用的期限或存在的期限。所以使用壽命和使用時間意義相同。“年度”指根據業務性質和需要而有一定起訖日期的十二個月,“會計年度”對我國來說,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所以,無論是會計年度還是12個月,時間跨度一致。即“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與“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意義完全相同,只是措辭不同而已。
此外,準則中的“使用壽命”,還有“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之義。
(三)準則中固定資產的目的是為“生產商品”,而條例中固定資產是為“生產產品”
“商品”即為交換而生產的勞動產品,而“產品”是生產出來的物品??梢哉f,產品為了交換而進入流通領域即為商品。筆者認為,條例中之所以稱為產品,包含自產自用的物品,它要比準則中商品的范圍更為廣泛,也更為嚴密。但在這里,是同一意思,區別不大。
(四)準則中固定資產的包括范圍未列舉,而條例中以列舉的方式列示出來
條例中列舉出來的目的,也是為了在第六十條分類規定折舊的最低年限。
(五)條例中固定資產的定義,特別強調了“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因為“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二、關于固定資產的價值
準則第七條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包括外購、自行建造、投資者投入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確認。但第八條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第十三條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p>
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辈⒃诘谖迨藯l明確了外購、自行建造、融資租入、盤盈、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形式取得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這是在會計計量屬性多元化以后,稅法中提出的一項確定性原則要求,但也引入了重置成本、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
可見,在確定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方面,準則和稅法存在一定差異。筆者認為,在實際業務中,具有融資性質和存在棄置費用的固定資產,通常未確認融資費用和預計棄置費用金額都較大,應按準則核算,但稅法上沒有此項規定,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應進行調整,作為遞延所得稅項目核算。
對于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而發生借款的,在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在準則和稅法上的處理一致,即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資產的成本。
三、關于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十九條規定,“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睏l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可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形下,準則上可以變更預計凈殘值;而稅法上不允許變更。筆者認為,如果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變化不大,為了保持準則和稅法的一致性,減少核算的工作量,便于實務操作,凈殘值一經確定,最好不再調整。
四、關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和折舊方法
準則第十五條規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钡谑艞l規定,“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钡谑邨l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十九條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笨梢姡褂脡勖驼叟f方法一般情況下均不變更,只在確有必要時,才進行調整。
而條例第五十九條,“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并在第六十條規定了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睆亩惙ń嵌葋碇v,嚴格限制縮短折舊年限和加速折舊。
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在實際業務中,企業在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基礎上(大于或等于該年限),企業合理確定折舊年限,并按直線法(即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只有符合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時,才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的方法,但在實際工作中,一般要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
五、關于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根據稅法第十三條第(一)(二)項和條例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定義如下,“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苯Y合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六)項的內容,“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筆者認為,對于改建支出,側重于固定資產中的房屋或建筑物,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核算,包括已足額提取折舊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另一類仍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指尚未折舊期滿的固定資產,但由于改建后的固定資產延長了使用年限,則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梢?,企業對折舊期屆滿或經營租入固定資產進行簡易維護、粉刷之類而發生的費用便不再強求長期攤銷。
根據準則應用指南的解釋,“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發生的改良支出,應予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合理進行攤銷?!备鶕蕜t講解的內容,對于資本化的后續支出,并未區分為已足額提取折舊和尚未折舊期滿的固定資產,統一按固定資產核算。可見,在這里,稅法上的規定更細致一些,實際操作性也更強。
六、關于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根據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和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若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即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期攤銷。
根據準則講解的內容,“固定資產的日常修理費用、大修理費用等支出只是確保固定資產的正常工作狀況,一般不產生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通常不符合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在發生時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p>
可以說,大修理支出,側重于固定資產中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等。在這一點上,準則和稅法相互補充。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大修理支出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則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如果不同時符合條件,則直接計入管理費用或銷售費用。
七、關于固定資產減值
條例第五十五條,“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惫潭ㄙY產減值準備在上述范圍之內,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準則的規定,“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定,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薄耙延嬏釡p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計折舊額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可見,如果確認了固定資產的減值損失,一方面不能轉回,而且要調整以后各期提取的折舊額,另一方面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在確定固定資產減值損失時,一定要謹慎。
【參考文獻】
[1] 《企業會計準則 2006》[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年2月.
[2]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 2006》.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年11月.
[3]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6》.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
[4]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固定資產;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和稅法在定義固定資產時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實際應用時卻仍存在差異。例如,在增值稅法規定中的固定資產與企業會計法則中的固定資產內涵不同等。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存在的差異主要是其最終目的的不同,其所遵守的原則也有所區別。這些差異必然會導致二者在處理問題中存在的差異。了解企業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差異,利于企業金融工作的開展,本文將對這些差異產生的原因及內容進行分析與闡述。
一、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在固定資產中存在差異的原因
1、會計制度的謹慎性原則和稅法據實扣除的原則差異
金融企業在處理不確定因素時,應具備職業判斷精神,具有一定的謹慎性,充分考慮到各種風險與損失。既不高估資產收益,也不低估費用或者負債情況。主要體現在對各種不是資產所作的計提減值準備,企業根據會計制度中計提的資產來減少準備金,減少了企業的收益,而會計根據其謹慎性的原則所提取的減值準備金,在稅法的原則中是不能再稅前扣除的。因為稅法中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也就是任何費用或者損失的產生除非確實是真是發生的,如果在無法確認的情況下申報扣除有可能被認為是偷稅。企業各種計提減值的準備,主要是根據其職業判斷所作的估計,而這種估計并不是真實發生的,因此稅法中是不允許扣除的。
2、會計的重視實質原則與稅法的法定性原則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實質重于形式”是一項新的會計核算總則,該項原則規定了,當交易的實質與法律形式有差別時,會計人員應根據實質情況而不是法律形式而進行核算及反映。而稅法中則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則,因此二者之間在企業利潤總額及納稅額之間產生了差異。例如,企業的各項計提減值資產除了在國家稅法規定外,不能再稅前扣除,而企業在處理待處理的財產損失時,經過企業申報后、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稅前列支。在處理這些差異時,我國主要是采取會計制度與稅收分離的工作方式,也就是在實際工作時,當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則不一致時,核算時以會計制度為準,納稅時再做相關調整。
二、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分析
1、獲取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差異
1.1對購置及自建的固定資產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最重要差異就是對固定資產試生產中的處理方式不同,但是自行購置或者建設的財產則不需要調試即可用到的固定資產,在稅法與會計制度中則是規定一致。另外,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由外商投資的企業,由于采購國內的設備而退還的增值稅款,直接抵退了固定資產入賬的價值。但是在我國《關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中,則規定當企業獲得國家性的財政補貼時,應該并入到實際收到該筆補貼收入的年度所得稅中。因此這部分補貼應該作為一筆收入而繳納所得稅,這是一個重要差異。
1.2融資租賃而產生的固定資產:
在稅法中,依照這部分資產的租賃合同或者協議確定的金額,再加上保險費、運輸費、調試費及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前的利息與匯兌損益等的價值。而企業會計制度則是從合同生效日開始的租賃資產賬面價值及最低租賃付款值中較低的一方,作為入賬的標準。加入融資租賃的資產在企業的總資產總額中小于或等于30%,在租賃日生效起,企業即根據最低的租賃付款數額,作為固定資產入賬俄價值。在企業會計制度中,考慮到計價的合理,而稅法則更注重會計管理與會計實踐的折現。
1.3通過批準而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
在稅法中,對經過批準而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還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一般是按照購入的固定資產形式處理,也就是將其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但是在會計制度中,則是按照單位賬面上的價值以及運輸費、保險費、調試安裝費等附加費用作為原值,二者之間有所區別,要注意調整。
2、對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差異
2.1提取范圍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除了已經提出折舊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還有規定可單獨估價的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之外,企業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包括沒有使用、不需要使用的固定資產,但其中不包括經過更新改造或者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
在稅法制度中,對于非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固定資產,在原則上則是其與取得的收入無關,不得計提折舊。
2.2折舊提取的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中,可采用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這就提取方式,但是稅法中則采取直線折舊的原則方法計算折舊費用,在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方法中,不能使用縮短折舊年限的方法,而對于符合政策規定的固定資產,則是采取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綜合法,具體方法以企業的規定為準,同時應報稅務主管機關備案,一旦稅務機關發現有不符合固定資產的加速折舊條件,則立刻調整納稅方式。
2.3折舊年限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折舊年限的規定相對寬松,主要對企業中的固定資產的目錄、分類方式、每一類固定資產的估計使用年、估測凈殘值、折舊方式等,都應編訂成冊,再通過固定大會或者董事會等相關管理機構的批準,再根據法律規定報送相關部門備案。
在稅收中,則對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有明確規定,例如房屋及建筑物為20年,機器、機械等生產設備為10年,電子設備以及輪船、火車之外的運輸工具(輪船火車的折舊年限為10年)、生產工具等為5年。
2.4固定資產殘值的差異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殘值的確認僅需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經理會議等類似機構批準即可生效,而稅收制度中,為了避免企業隨意減少殘值的比例,而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的額度,在企業計算可以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值時,將固定資產的殘值比例統一定為5%。
3、有關固定資產改良及維修費用的差異
有關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這一點在稅法及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規定基本一致,都是按照固定資產原本賬面的價值,再加上由于擴建、改建等形式而發生的支出費用,再減去在擴建及改建過程中產生的變價收入,作為最終的入賬價值。
在企業會計制度中有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的維修費用可計入到成本費用中,若數額過大可采取兩年內分期 攤銷的方式,但是在稅法中則要求企業的固定資產維修費用支出應在當期扣除。如果企業用于固定資產改良的支出尚未提足折舊,可以增加固定資產的價值。如果對固定資產的維修滿足了支出的標準,那么所產生的費用應列入到資本性支出中,不能再稅前一次扣清,應在不少于5年的時間內平均攤銷。
三、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影響及對策
1、對企業產生的影響
在企業的金融工作中,會計應遵守會計準則及會計制度規定的內容處理賬務,在納稅時則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由于二者之間存在著大量的差異,增加了企業的財務核算成本及稅收的遵從成本。由于一些差異比較復雜,轉換時計算繁瑣、調整困難,造成一些納稅人無意識中違反了稅法的規定,可能發生少繳稅款或者漏稅行為,將會面臨罰款的風險。
從企業的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可知,繳納稅款的金額遠超過企業會計的利潤,為金融企業帶來了嚴重的賦稅壓力,持續發展的經營能力得到考驗,其競爭力也會受到影響。
2、對稅務部門產生的影響
由于存在的政策差異,一些企業可能會利用稅法與企業會計之間的差異而發生偷稅漏稅或者逃避納稅的行為,這就為稅收的監管工作增加了難度。稅務部門為了確保按時、足額的收取稅款,以防止稅款的流失,必然要加大監管的li力度,這在無形中增加了稅務部門征稅的成本,再加上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巨大差異,對稅務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也是不小的考驗。
3、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調節
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如果企業的金融工作完全按照稅法的規定開展,那么對會計信息的披露質量會產生一定影響。稅收是以會計信息作為基礎,而會計提供的信息也是納稅的重要依據。因此,稅法不能獨立于會計原則而存在。同時,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的目的有所區別,它們之間的差異性不可能完全消失,只能控制其差異不能盲目擴大,并開展適當的調節工作。
目前,我國政策已開展了對企業會計制度及稅法之間的調節。對企業中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及抵債資產的減值準備,稅法應承認會計準則的數據;對于企業中的捐贈支出,應考慮與其他行業一樣實施稅前扣除的標準;對企業計提的三項費用和工資允許稅前扣除。
由上可見,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存在是必然,但是通過一定手段的調節,既能滿足我國稅收法規與國際化接軌,以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又利于奠定企業的基礎,有效控制經營風險。真正做到內外統一。
參考文獻:
[1]譚素嫻.企業會計制度與所得稅法在資產價值補償處理中的差異[J].企業經濟.2005(8).
[2]賀鳳珍.取得固定資產的稅收與會計制度差異比較[J].集團經濟研究.2007(3).
[3]李秀榮.固定資產處理在會計和稅法上的異同[J].內蒙古煤炭經濟.2007(3).
[4]鄧洪勇,張志臣.固定資產的會計與稅收制度比較[J].特區經濟.2005(2).
[5]李志明.《小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比較——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比較[J].會計之友.2005(5).
[6]哈剛.固定資產稅收與會計制度差異分析[J].中國農業會計.2005(10).
[7]蘇強.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處理之我見[J].財會月刊(會計版).2006(8).
[8]趙宏偉,楊梓松,李雪.財務會計和所得稅會計對固定資產處理的異同[J].農場經濟管理.2007(5).
[9]唐樹君.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的表現及政策取向[J].商場現代化.2006(5).
[10]于霄.淺談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與協調[J].遼寧稅務高等??茖W校學報.2006(6).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中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3、差異分析
兩者在固定資產的界定和確認方面從理論上看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實務中,稅企雙方會因為“使用期間”的問題而產生分歧。
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生產需要會采購各種物資,而某個物資到底是作為存貨核算還是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單純從固定資產準則的簡短描述中會計人員也并不好把握。例如,對于大型鋼鐵企業而言,會用到各種型號的風機,盡管有些風機價值很高,可因為在使用過程中磨損嚴重,它們的使用壽命并不一定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既然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使用期間”是企業預計的期間,這其中就存在很多的主觀判斷,會計人員在咨詢設備專業人員以后,或者計入存貨作為備件核算,或者計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由于處理方式的不同,就會給企業的當期利潤帶來較大影響。所以有些企業就會利用這種定義的模糊性而有意調整利潤。在企業效益不好的時候,就會把大量的物資作為固定資產核算,通過分期計提折舊的方式延期計入當期損益;而在企業效益好的時候,就會把相同的物資作為存貨核算,一次計入當期損益。這樣處理不僅違背了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的可比性原則,也給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務稽查時帶來困擾。
稅務機關在稅務稽查時,會重點審核備件與固定資產的確認問題。由于“使用期間”在實踐中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稅務機關就會憑借自己的判斷,認為企業計入備件的物資應該計入固定資產。在全面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以后,盡管不存在進項稅抵扣的問題,但是也存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問題,作為存貨核算時是一次性在使用當期的所得額中扣除的,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時是分期從所得額中扣除的,這就會導致作為存貨核算時當期所得稅少而作為固定資產核算時當期所得稅多,所以由于“使用期間”界定的模糊性,稅企雙方認定的不一致性,這種稅前扣除的暫時性差異就會給企業當期的現金流量帶來影響,從而也違背了企業對于現金早收晚付的管理要求。
在實務中,為了減少稅企雙方矛盾,建議對于固定資產的處理原則規定得更加具體。對于現在仍然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94,筆者認為有很多不適合現代企業的狀況,而且也不適合所有的企業,建議按行業出臺固定資產的標準,使得這個標準執行起來更具有可操作性。當然,在沒有更具有可行性的規定出臺之前,稅企雙方一定要搞好關系,企業在“使用期間”上盡量說服稅務機關,合理延遲繳納稅款。
二、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
1、會計規定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1)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2)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3)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4)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5)對于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確定其初始入賬成本時,還應考慮棄置費用。
2、稅法規定
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建造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4)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5)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6)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3、差異分析
(1)預計棄置費用
在會計上,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應折現后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確認預計負債;每期按市場利率計提預計負債的利息費用計入財務費用。
稅法規定的固定資產原值不含預計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的現值,除稅法另有規定外,一般企業不允許預計棄置費用在稅前扣除。
預計棄置費用屬于永久性差異,以棄置費用的現值計價的固定資產按會計準則規定計提的折舊費用和按市場利率計提的利息費用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會計上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融資租賃時承租方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稅法規定,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這里規定的“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是指未折現的金額,在數值上等于長期應付款金額和初始直接費用金額的合計。
會計上的初始賬面成本和稅法上的初始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為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未確認融資費用按實際利率法分期計入財務費用,稅法上的未確認融資費用金額包括在計稅基礎內,按折舊進度分期計提折舊,但是兩者攤銷期限是一樣的,所以會產生暫時性差異。
三、總結
實務中,盡管會計和稅法存在一定差異,但是會計人員在進行固定資產核算時一定要遵循會計準則,而稅收政策是國家進行稅款征收的法律依據,會計人員也要及時掌握稅法的相關規定,把握在稅款繳納過程中的主動性,降低企業的稅務風險。
參考文獻:
[1]2010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教材
[2]財政部會計司編寫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12
(一)固定資產定義的比較
(1)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p>
(2)稅法對固定資產定義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比較定義可以看出,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本質上基本是一致的。至于所說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主要是指企業的環保設備和安全設備等資產,這些雖然不能直接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卻有助于企業從相關資產獲得經濟利益,也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
(二)取得固定資產確認的比較
(1)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成本作為入賬的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包括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增值稅、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p>
(2)稅法對固定資產確認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稅法沒有對固定資產的確認作出理論性的規定,主要采取了列舉法的定義方式,基本可以總結“固定資產應按其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入賬的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這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不完全一樣的。兩者的差異是少了一個“可”字,也就是說,會計制度從謹慎性原則出發,如果固定資產不能達到可使用的狀態,不能生產合格的產品或發揮正常的作用就不能確認為固定資產,在這之前發生的費用都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稅法則從國家的角度出發,不能承擔企業經營風險,不承認謹慎性原則,不管該固定資產是否能生產合格的產品或發揮正常的作用,只要可以使用就確認為固定資產。例如,企業固定資產試生產費用,根據上述原則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而作為固定資產原值的一部分。但稅法則確認為收入,不作為固定資產原值處理。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具體差異情況如下:
1,購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會計制度的差異如上所述主要是對固定資產試生產的處理不同。反之,購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經過調試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稅法和會計制度的規定是一致的。
另外,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因采購國產設備而收到稅務機關退還的增值稅款,沖減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钡恰蛾P于企業補貼收入征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第81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并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彼赃@部分增值稅應作為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這也是一個重要的差異。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稅法規定必須按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也就是說稅法對于投資獲得的固定資產的價值要求其合理性,必須符合其實際價值,不能完全按投資雙方確認的價值為標準,這與企業會計制度完全按投資者確認價值作為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的原值是不一樣的,這主要是防止關聯企業弄虛作假。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稅法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也包括各種直接采購費用)”兩者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會計制度考慮計價的合理性,而稅法則考慮的更多的是在目前我國會計實務和企業管理實踐中考慮折現因素的情況還不多見,稅法應該具有可操作性。
例如,A公司融資租賃設備一臺,租期5年,合同價值400萬,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每年支付該設備租賃款80萬,該設備5年付款的現值320萬。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320萬
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400萬4,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范,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這與企業會計制度按換入固定資產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原值是不一樣的。
例如,B公司欠A公司貨款40萬,現將設備一臺作價40萬償還欠款,該設備市價50萬,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40萬
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50萬
5,以非貨幣易換入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范,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這與企業會計制度按換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原值是不一樣的。
例如,B公司與A公司商定用設備一臺換A公司的40萬的產品,該設備市價50萬,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
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該設備原值=40萬
按稅法規定該設備原值=50萬
6,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按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7,盤盈的固定資產,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也就是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原值。
例如,A公司盤盈設備一臺,該設備市價50萬,成新率70%,其他采購費用省略不計。
該設備原值=50X70%=35萬
8,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稅法對這種取得的固定資產尚沒有明確規范,一般應比照購入的固定資產處理,即以取得的實際成本作為固定資產原值。這與會計制度按調出單位的原來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原值是不一樣的,要注意做納稅調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會計制度規定對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記賬,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進行調整。稅法則不承認暫估的固定資產價值,需要做納稅調整。還有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利息費用可以資本化作為固定資產的原值,而稅法則不允許這樣做。
(三)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的規定及差異比較
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是指固定資產的改造、改建、擴建等支出,這種支出有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等作用。關于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稅法和會計制度基本是一致的,都是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此外,稅法規定企業融資租賃租入的固定資產,應按改良支出減改良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后的差額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
1.《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p>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兩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p>
3.《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除不動產之外的固定資產是指:(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2)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p>
4.《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43號)第三十三條:“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的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等為固定資產?!?/p>
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法中,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盡管表述方式不同,但內容是一致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的固定資產標準相對較低,這主要是基于這類納稅人規模相對較小,固定資產價值一般不大,如果標準定得太高,對應納個人所得稅會產生較大影響。固定資產標準的不同,將直接決定其稅務處理的規則不同,例如,某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合伙企業,外購一張辦公桌作為管理部門使用,單位價值為1600元。在增值稅法中,該辦公桌屬于低值易耗品,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在個人所得稅法中,該辦公桌必須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只能分期計算折舊,而不能一次性作為費用扣除。
二、固定資產的會計標準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對外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年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固定資產不包括投資性房地產、生物資產。
三、差異分析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在會計實務中,每個企業需根據企業經營規模、資產特征,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制訂本公司的固定資產標準,并據以確認和計量。對于符合固定資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比如企業(民用航空運輸)的高價周轉件等,應當確認為固定資產。對于構成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如果各自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從而適應不同的折舊率或者折舊方法,同時各組成部分實際上是以獨立的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因此,企業應將其各組成部分單獨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例如,飛機的引擎,如果其與飛機機身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從而適應不同的折舊率或折舊方法,則企業應將其單獨確認為固定資產。對于工業企業持有的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資產,施工企業持有的模板、擋板、架料等周轉材料,以及地質勘探企業持有的管材等資產,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核算和管理。盡管該類資產具有固定資產的某些特征,如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也能夠帶來經濟利益,但由于數量多,單價低,考慮到成本效益原則,在實務中,通常確認為存貨。
稅法必須制定嚴格的、明確的、統一的固定資產標準,以盡量減少依賴職業判斷計算稅款,這既是反避稅的需要,減少納稅人的可選擇性,同時也防止濫用稅法,產生不必要的納稅爭議。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概念強調的是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和時間,而稅法強調的是固定資產價值標準和時間標準。
一、 固定資產定義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的有形資產。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差異:新準則僅從使用用途、使用壽命兩方面對其定義。新準則對固定資產定義中取消了“單位價值較高”這一標準。即,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不論其單位價值是否在2000元以上,只要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按照新準則規定,企業根據其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都有可能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而稅法定義包括“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兩年”這一標準。顯然,企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范圍大于稅法規定的范圍,企業確認為固定資產的,稅法規定不一定確認為固定資產。兩者在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上的不一致,必然產生差異。
例:M公司購置一套辦公用設備,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但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年度。按新準則規定M公司根據其生產經營特點及管理需要可以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管理;而按稅法規定,則不得將購置的該辦公設備作為固定資產。
二、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特殊規定的差異
1.新準則規定: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而延期支付的,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稅法規定:(1)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后的價值計價。
差異:新準則對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該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而稅法沒有這一規定,而是對“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的價值如何計價分別做出了規定。即,稅法對于“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依然按照“購入固定資產”的規定確定其計價,不會“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其計價。同時,在該項會計業務中,新準則和稅法規定的計價方式也不同,新準則引入了現值計價,稅法規定依然采用終值計價。由此,兩者在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方面便產生了差異。
例:假定B公司20X7年1月1日從M公司購入某機器設備作為固定資產使用,該機器設備已收到。購貨合同約定,該機器設備的總價款為1000萬元,分3年支付。20X7年12月31日支付500萬元;20X8年12月31日支付300萬元;20X9年12月31日支付200萬元。同時假定B公司3年期銀行借款年利率為6%。
①按照新準則規定,該機器設備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逼滟徺I價款的現值為:500/(1+6%)+300/(1+6%)(1+6%)+200/(1+6%)(1+6%)(1+6%)=906.62萬元,確定的成本則為:906.62萬元。
②按照稅法規定,該機器設備按1000萬元的價值計價。
2.新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稅法規定:沒有相關規定。
差異:按照新準則規定,針對某些特定行業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較高,要將其棄置費用折現構成固定資產初始成本。即固定資產初始價值確認時,應將未來處置時的棄置費用計入資產價值,同時確認為一項負債。而稅法對特定行業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沒有“將其棄置費用折現構成固定資產成本”的規定。
例:A公司(供電廠)供電設施建造成本為500萬元,預計可使用30年,廢棄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將設施予以拆除,預計費用為80萬元。按照新準則規定,該固定資產的成本為500萬元加上80萬元的現值;而按照稅法規定,預計的棄置費用是不能計入資產價值的,該固定資產的價值只能是500萬元。
3.新準則規定:企業接受投資、接受捐贈取得的舊固定資產及盤盈的固定資產,均按實際價值入賬,
稅法規定:按完全價值入賬
三、固定資產替換后價值確認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稅法規定: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差異:新準則明確規定“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而稅法沒有對該事項作出明確規定,如果參照執行“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這一規定,由于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不作終止確認,則與新準則規定必然產生差異。
例:D公司的某項固定資產原價為1000萬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使用壽命為10年,預計凈殘值為0元,在第5年年初公司對該項固定資產的某一主要部件進行更換,發生支出合計400萬元,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被更換的部件的原價為300萬元。按照新準則規定,該固定資產進行更換后的原價為820萬元(1000-1000/10*4+400-300/10*6)。按稅法規定,該固定資產應按1400萬元的價值計價。
四、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差異:新準則對預計凈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即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其折現值。而稅法沒有規定殘值是否是現值,只是強調了殘值比例是否“在原價的5%以內”。也就是說,無論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是否是現值,稅法只是對其殘值比例是否“在原價的5%以內”做出了限制規定。
由于新準則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必然造成諸多納稅調整事項。分析理解兩者產生的新差異,有利于企業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涉稅事項處理,為執行新準則體系打下良好的基礎。
參考文獻:
[1]2006新會計準則精讀.人民出版社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處理規定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界定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以上定義從時間和性質兩個方面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進行了界定。首先,從時間范圍上看,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是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至處置前這個時間段之內所發生的支出,在這個時間段之前或之后所發生的支出均不屬于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其次,從性質上看,這些支出是與固定資產效能直接相關的各種支出,如固定資產維護、修理、修繕、裝修、改良等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均屬于固定資產后續支出。
(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及其應用指南規定,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等后續支出,在同時滿足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時,應當計人同定資產成本,如果有被替換的部分。應扣除其賬面價值;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應當在發生時計人當期損益。可見,會計處理的規定,主要是以后續支出是否符合會計要素中資產的定義為依據,分別對其進行資本化和費用化處理。按會計準則的規定,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固定資產的兩個確認條件是:(1)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支出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符合資本化條件時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條件的日常修理和大修理支出,由于僅僅是保持資產原有的性能,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因而在發生的當期計入損益。
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稅務處理規定
(一)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明確指出,何謂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筑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顯然這是指不動產的改建支出。對于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稅法規定區分為兩種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除已足額提取折舊和租入的固定資產改建支出外,其他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按調整后的計稅基礎計算折舊稅前扣除,其中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還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并相應調整計算折舊;(2)對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對于已經足額提取折舊的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攤銷;對于租入不動產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攤銷。按照規定攤銷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二)固定資產的修理支出對于修理支出,不符合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標準的日常修理支出計入當期損益;符合大修理支出標準的計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所謂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1)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2)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三、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一)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與稅法規定差異對于后續支出是資本化還是費用化,會計上偏重于定性方面的規定,可操作性相對較差,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和綜合能力要求較高;而稅法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處理進行了明確的定量化的規定,其可操作性較強。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處理,以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為依據,分為兩種情況處理,不符合確認標準的費用化,符合確認標準的資本化;而稅法對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的處理,是根據配比原則、相關性和合理性的原則,主要以大修理標準為依據,不符合大修理標準的費用化,符合大修理標準的資本化。新企業所得稅法將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分為費用化的一般修理支出和資本化的支出,其中資本化的支出又分為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和大修理支出。會計不再區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而稅法仍然要求區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
(二)固定資產后續支出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例析可歸納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會計與稅法均予以費用化。對于不符合大修理標準的固定資產中、小修理支出,會計與稅法均規定在發生的當期計人損益,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作為成本費用項目全額扣除,不會形成暫時性差異。
[例1]某公司2009年6月對其現有的一臺生產用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共花費維護費3000元。由于該項后續支出僅僅是為了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不產生未來的經濟利益,因此會計和稅法均將其費用化。
賬務處理為:
借:管理費用 3000
貸:銀行存款等 3000
二是會計予以費用化,而稅法予以資本化。符合標準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會計上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直接計人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內分期攤銷。在這種情況下,會在資產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
[例2]某公司2009年6月發生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50萬元,該固定資產取得時的計稅基礎為90萬元,修理后該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延長了3年,尚可使用5年,會計上將50萬元的大修理費用直接計入了當期損益,稅務上則將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分五年進行攤銷,假設所得稅稅率為25%。
時間性差異=50-50÷5=4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40×25%=10(萬元)
賬務處理如下: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00000
貸:所得稅費用 100000
三是會計與稅法規定均予以資本化。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改建支出,會計和稅法均規定予以資本化,增加固定資產的成本和計稅基礎。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若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則要通過固定資產折舊的形式進入成本費用,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此時,也不會形成暫時性差異。
[例3]某公司2009年6月發生固定資產改建支出50萬元,被替換的資產賬面價值10萬元,假定按報廢處理且無殘值。
則發生改建支出的賬務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 500000
貸:銀行存款等 500000
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資產賬面價值的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