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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形象思維的定義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思維定勢,也稱“慣性思維” ,是由先前的活動而造成的一種對活動的特殊的心理準備狀態,或活動的傾向性。在環境不變的條件下,定勢使人能夠應用已掌握的方法迅速解決問題。而在情境發生變化時,它則會妨礙人采用新的方法。消極的思維定勢是束縛創造性思維的枷鎖。
定向思維就是進步、包容與并存的思維;不是呆板的、老祖宗規定的思維。是客觀存在的現象或程序進行的思維。
思維最大的敵人是習慣性思維,即慣性思維存在著弊端;而定向思維是科學的,進步的。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女強人;符號暴力;女性角色
中圖分類號:G91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6-0111-02
不知從何時起,社會上開始流行一種怪論,把人分為三類,即:男人、女人和女博士……這樣的特殊“待遇”對于女博士來講哭笑不得,當然被消遣的不只是女博士,所有的成功女性都沒有幸免于“難”。作為女性中的一分子,怎么想都覺得奇怪:男人事業有成是理所應當,沒有聽到過類似“男強人”的帽子,也沒有把男性博士特別稱為“男博士”;同樣是在拼事業,男性是理所應當,女性卻變成了被消遣對象,非要把關注點放到“女”字上,而不是“強”或者“博士”上;除了名稱上的調侃,“女強人”們在生活中也是到處遭遇尷尬,她們往往是不受歡迎的,特別是對于異性,記得先前看過一個相親節目,女嘉賓相貌、性格都很出眾,最終卻“落單”,為什么?只因男嘉賓聽聞“女博士”頭銜而個個“聞風喪膽”,委婉地拒絕,理由是“太優秀,怕hold不住”,于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事業成功的男性,在擇偶方面不愁“娶”,而是愁“娶”誰的問題……這樣的“大相徑庭”,不免讓女同胞們憤憤不平,為什么同樣是社會的佼佼者,待遇卻如此不同?誰又應該為此“買單”?
一、“女強人”的稱呼也是一種“冷暴力”
《現代漢語字典》對“強人”的解釋有兩項:一是指強有力的、堅強能干的人;二是指強盜(多見于早起的白話),顯然第一種解釋更具有普遍性,應該說“強有力的、堅強能干的人”這樣的解釋確實是充滿了褒獎的意味,但用于女性身上,卻總感覺有點兒“變味兒”。按照上述的解釋,“女強人”顧名思義就是強有力的、堅強能干的女性”,但按照我國傳統的字意,“強人”一詞原本是為男性量身定做的,再加上一個“女”字,在某種程度上代表著這一類女性融合了兩個性別的特征,我們本可以理解成既有女性的柔美、賢淑,同時又具有干練、獨立的做事能力,但如今的普遍論調卻是忽略了前者,夸大了后者;再加上受男女自身生理和傳統審美眼光的影響,許多對男性來說是贊美之詞的話語例如干練、獨立,如果簡單地照搬到女性身上則會顯得滑稽可笑。于是“女強人”與“女人味兒”在很多人眼里成了對立的兩個詞,“女強人”的形象也就成了不受人待見的形象,在一定意義上也等同于了“男人婆”形象。正因為如此,不僅男性、甚至是女性自己也都對這個詞兒產生了恐慌心理。這樣的情形讓筆者想到了“冷暴力”一詞,顧名思義,“冷暴力”首先是暴力的一種,指不通過毆打等行為暴力解決問題,而是表現為語言的嘲諷、故意忽視、躲避、冷漠、輕視、疏遠和漠不關心等,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傷害。“女強人”的名號表面是褒獎,但稍加思考,便能覺察出里面的“玄機”,用“強”來形容一個人,背后的含義是她不應該強,而“弱”才應該是她的天性―就是那句俗語所謂的“女人天生就是弱者”。之后的話無非是需要男人去關心,需要男人去保護,這樣的寓意、以及被冠上此稱號后所遭受的境遇,這不是一種冷暴力,又是什么?
二、“女強人”們難以名狀的困境
在無形的“冷暴力”有意識無意識地威逼下,相當一部分女性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這種壓力來自于輿論、也來自于社會對這部分女性過高的角色期待上。因為她們是從傳統角色向現代的社會角色變遷的先鋒(角色變遷是指某種社會角色作為一種社會地位在社會上的位置發生變化,一個角色的社會地位發生變化,角色本身也會發生變化),其社會角色的變遷與傳統女性角色模式相矛盾,在固有的傳統觀念還沒有改變的時候,人們很難一下子接受女性的新角色,所以產生了心理失調。這種心理失調突出表現為對女性的角色期待上。這樣的境況不得不算是社會轉型期尷尬的體現:一方面步入了現代社會,按理說應該各方面都很現代,當然也包括社會角色;但事實卻并非如此,畢竟中國有了幾千年的封建史,這些“祖”上傳下來的東西沒有那么容易徹底消失,于是就產生了一些過渡時期的尷尬,女強人便是這些尷尬的受害者之一。如今的社會一方面認同她們的能力、一方面又對她們存在異議,對她們角色期待也更是苛刻,要求她們要把事業、家庭都兼顧好,特別是在家庭中仍然需要扮演傳統女性的角色,否則稍一失衡,就會驗證社會對“女強人”的諸多負面評價,至少為被劃為不稱職的女性,而這對于擁有事業的她們來說,是近乎苛刻的。面對這樣的壓力,很多有才能的女性退卻了以換取心理上的平衡;還有一些無畏者繼續在“女強人”這條道路上奮勇前進,但其中付出的艱辛卻要比男性多得多。
這就是女性當下的尷尬,在當下的社會,標準化吧,是犧牲品;非標準化,又不是好人,咋也不是;弄不清到底怎樣做,才算是一個“好女性”。所以說即使在當下,真正的男女平等并沒有完全實現,這從“女強人”字眼就可以覺察出:女人取得一些成就就大寫特寫,比如說哪里出了女總統,哪里出了女總裁,哪里出了女模范……總是要大肆宣傳,伴隨著有那么點兒“過分的”的關注,試想一下,如果真的平等了,我們也就不會那么“大驚小怪”了。
三、“男主外,女主內”的角色分工是“罪魁禍首”
上文簡單地論述了“女強人”們的困境,論及到誰要為此買單的問題,如果真的要計較起來,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的角色分工可以說是始作俑者。
一直到現在,很多人還是認同“男主外、女主內”的分工觀念,這種觀念之所以生命力如此之頑強,是因為它幾乎存在于中國的整個歷史長河中,從未間斷過……《詩經》中就有一段這樣的話:“乃生男子,載寢之床,載衣之裳,載弄之璋。乃生女子,載寢之地,載衣之裼,載弄之瓦”??梢钥闯瞿信畯慕瞪畷r,便有床(貴)與地(賤)之分,璋與瓦之別。男性一降生,其角色就被定于養家糊口、擁有決定權、處于支配地位、獲取較高的社會地位和名譽聲望;女性則被定位于關懷和照顧老人孩子、以家庭為中心、處于輔佐和服從地位的角色。所以對于男性,人們賦予他們更多的社會責任,認為男性應該是推動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領導者;而對于女性,則更多地強調她們的家庭責任。這也是對延續了幾千年的中國傳統角色分工“男主外,女主內”的一個很好的詮釋。
進入封建社會以后,特別是從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后,作為封建正統思想的儒教中的“名分”、“綱常”、“三從四德”更是讓“男主外,女主內”、有了理論的根據,并且隨著封建社會的發展(唐朝另當別論),這種分工也逐漸地根深蒂固,最終成了“理所當然”,并且影響一直延續至今,而在此基礎上也形成了中國傳統的性別角色觀念,即:把理性、勇猛、主外、獨立、擅長抽象分析等歸為男性特征,而把感性、溫柔、主內、依賴、缺乏抽象思維能力等歸為女性特征,這種刻板化的性別角色通過社會化過程使兩性都順從文化所規定的氣質、角色、定位,導致了性別角色的差異,與此同時,“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念得以衍生,并束縛著人們的思想,讓女性的才干無以展示和發展。
隨著社會的發展、女性的解放,“男女平等”成為社會普遍的倡議,但它卻在太多的時候只是承載了政治上的象征意義,因為那些傳統的意識實在是根深蒂固,社會還沒有進步到一定程度,人們的思想也沒有徹底解放,因而對于女性的認識還沒能夠完全從傳統中脫離出來;所以在我們在承認社會對女性觀念轉變的同時,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這種轉變還只是過渡期的水平,想要徹底“男女平等”,進行公平的社會角色定位,恐怕還需要更長的時間、更艱苦的努力。
四、要用“現代人”的思維看待“女強人”
對女性的傳統角色定位,除了生理因素以外,筆者認為,更是一種在男權社會條件下的下“人為定位”;這種定位在以勞作為主要生存方式的社會里,可能還有幾分合理性,但到了如今人類已從繁重的體力勞動中解放了出來的信息化社會中,卻越發顯得荒謬,因為在當下社會的更多時候,女性具備的以及能夠展示出來的能力與她的性別沒多大關系甚至是沒有關系,更何況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人的能力與其性別之間有何關聯(注意:這里強調的是能力而不是體力),那些所謂的“男主外、女主內”的論調也僅僅是人們在男權統治里形成的刻板印象造成的。筆者認為,目前其實大多數人在潛意識也是認同這樣的觀點,只不過受刻板印象的影響,而隨波逐流、人云亦云罷了。我們要清楚地認識到:強與弱本就不應該用性別加以衡量,因為這兩個概念的內涵太豐富。如果僅僅是從體格上講,似乎女人相較于男人,是弱一些――但也只是從力量的角度衡量,如果論技巧而言,就要另當別論了,就像很少男性打網球技巧能夠贏過李娜,打排球靈活性能夠勝過郎平,況且精神力量的強大與否往往才是區分強者與弱者的決定性因素,不妨想一下,男人和女人同樣生活在一個復雜多變的大社會里,但女人的平均壽命是長于男人;男人和女人同樣生活在一個家長里短的小世界里,但女人的細膩體貼就是強于男人等等;這些細微的現象就足以說明一些問題。
因此,把注意力轉移到“強”上,把“女”字只是作為一個修飾詞來看待,對于出眾的女性根本不用“大驚小怪”,因為這是應該的,這樣的理性思維也會更符合實際,也更像是一個現代人應該有的想法!
參考文獻:
[1]嚴剛.解讀“女強人”[J].學理論,2012,(8).
關鍵詞:南岳衡山;形象;定位
一、旅游地形象的含義及其效應
隨著旅游業的迅猛發展,旅游地之間的市場競爭日趨激烈,旅游地形象問題的研究因此成為近幾十年來國內外研究的熱門課題。旅游地形象是指人們對旅游目的地總體的、抽象的、概括的認志和評價。旅游地形象設計帶有很大的市場營銷成分,強調的是旅游地最能吸引游客的特征。旅游地形象定位的基本思路是“操縱已存在心中的東西,去重新組合已存在的聯結關系”。旅游地形象定位表述的最有效方式往往是一句概括性的主題口號,它用精粹的語言、巧妙的創意構造出一個極具魅力的旅游形象。
二、南岳衡山整體旅游形象定位
南岳衡山整體旅游形象可定位為“秀岳衡山、天下法源、火神圣地、休閑養生之所”。南岳衡山風景名勝區位于湖南省衡陽市南岳區,地理位置處于東經112°45′~112°50′,北緯27°12′~27°40′。衡山我國著名的五岳名山之一,1982年11月8日由國務院審定公布為第一批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
三、南岳衡山旅游類別形象定位
南岳衡山“秀岳衡山、天下法源、火神圣地、休閑養生之所”這一整體旅游形象定位具有豐富的內涵。
(一)“秀岳衡山”形象
南岳群山春風秋雨,綠云似海,松濤四起,別有天地。林木之秀,山壑之深,寺院之幽,花草之多,泉石之奇,所謂“五岳獨秀”,于此得之,也是其最初旅游形象,正所謂“山清水秀”,比之其他四岳的確“秀”出一籌。
衡山山勢雄偉,綿延數百公里,號稱有七十二峰,其中祝融、天柱、芙蓉、紫蓋、石稟五峰最為有名。主峰祝融峰最高,為明顯的斷層山體,前山的平行山脊、“%”形河谷、扇狀缺口、懸谷以及后山的單面山、豬背山等地貌形態都較典型。
(二)“天下法源”形象
南岳衡山自古就有“七祖道場”、“五葉流芳”之美譽。首先,南岳的禪宗名垂千古,且同澳港臺及東南地區有著極深的佛淵關系,在中國佛教史上占有極高地位;其次它也是道教的洞天福地,尤其魏華存在女子修道中造詣不同凡響;再次,它還是宋明理學的傳播之地及“湖湘文化”的發源地,佛、道、儒三教共存共生的顯著特點奠定了南岳的宗教文化在國內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見,南岳是名副其實的宗教圣地,其宗教文化博大精深、淵源流傳。千百年來,衡山名道高僧迭出,寺廟眾多,著名的有福嚴寺、南臺寺、藏經殿、方廣寺。福嚴寺規模很大,稱為“南山第一古剎”,寺右有一株1 400余年的銀杏樹,樹干粗壯,枝葉茂盛。南臺寺建于六朝,到現在已有1 400多年。
四、結語
旅游地形象的塑造適應了旅游目的地之間市場競爭的需要,而形象定位研究是旅游地形象設計的重要環節。旅游地形象本身就是一種重要的旅游資源,有高度的增值功能。旅游者對旅游地形象的認知體現了不同旅游產品市場價值的差異。形象的建立和推廣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其回報期也較長。隨著旅游開發熱潮的興起,旅游地之間競爭的加劇,旅游地吸引成本不斷提高,而增高部分主要在形象的推廣上。南岳衡山整體形象定位“秀岳衡山、天下法源、火神圣地、休閑養生之所”,這四個方面各有側重,但并不矛盾,都體現了南岳衡山的整體形象的不同側面,應加強協調、融合,歸結和統一于南岳衡山整體形象的塑造。
參考文獻
[1] 譚崇恩.衡陽地域文化資源的開發與利用[J].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03,(2).
[2] 謝守紅,胡立強.衡山宗教文化與旅游開發[J].衡陽師范學院學報,2003,(2).
關鍵詞:政府;回購行為;定性
目前,我國政府回購商品房的背景有兩個。一個是政府為解決建設保障房的壓力的同時調控商品房庫存而采取的政府回購,另一個是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導致商品房毀損或受周圍環境污染不適宜居住后居民要求政府回購。筆者認為前者是因政策導致下政府
作為商事主體進行的商事行為。而后者又可以因重大安全事故的歸責不同而分為基于政府侵權行為導致的以政府回購方式表現的侵權損害賠償承擔和政府基于人道主義救助的回購行為。
如果以政府是否具有過錯的角度來分析上述政府回購行為,我們又可以把上述行為分為實質性的政府采購行為以及侵權損害賠償型回購行為。筆者認為,從這個角度歸類,一方面有利于我們剖析回購行為本身的動機,另一方面從分類數量上也便于我們討論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具體分析如下:
1 實質采購行為
無論政府是基于建設保障房的壓力還是是出于人道主x救助而采取的回購商品房的行為,政府作為無過錯方進行的回購商品房行為無異于政府采購行為,即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理由是:第一,政府回購主體是特定的,主要是中央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部門與社會公共主體;第二,政府回購商品房的資金來源具有公共性,是由國家財政進行撥款的;第三,滿足采購對象的要求。由于政府采購活動的對象具有廣泛性,回購商品房自然符合其要求;第四,回購活動的非營利性。如前所述,回購商品品房之背景并無逐利性;第五,政府回購活動具有法定性。政府采購的基本特點之一就是進行法制化管理。這就決定了政府采購從方式、方法到采購的程序等各階段都必須遵守公平、公正、公開等競爭原則。但是許多學者、執業者對此存疑。他們認為回購商品房并無法律依據,該政策存在尋租空間。筆者認為,當我們把因政策性或基于人道主義的政府回購商品房行為作為政府采購行為的同時,執法者就應當嚴格適用政府采購法等相關法律。必須要承認的是存在尋租空間是適用法律過程中出現的一個漏洞,但并不能否認回購商品房行為本身存在的法定性,二者并不矛盾。
當政府進行實質性采購商品房時,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1 土地出讓條件
為了保障回遷安置的順利進行,國土部門可以把回購商品房作為土地出讓的條件。具體來說,開發商和國土部門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倘若開發商不能按期交付回遷安置房,國土部門作為出讓人有權解除出讓合同,無償收回該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成功出讓以后,國土部門按照既有的工程進度將回購款分期撥付給開發商?;刭徤唐贩坑糜诎仓没剡w房的價格一般由樓面地價建設造價成本組成,低于市場價,這種回遷安置房可以歸類為限價商品房。
1.2 公開招標方式
政府回購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建設,必須恪守政府采購的相關規程,不得自導自買。即使是房價、地段完全符合保障房要求的樓房,非經公開招標程序也不能直接購買,一定要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政府回購的價格,可以參考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房的評估市場價格,但其購置成本不得高于限價房的招標開發成本。
1.3 嚴格回購條件
政府回購商品房用于保障房建設不得面積過大,防止高檔商品房被“包裝”成保障房從而引起社會分配不公與權力尋租。
1.4 嚴控問題房屋再次流入市場
政府回購因重大安全事故導致受損、污染的房屋,應當嚴格控制其再次流入市場,避免廣大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再次收到損害。
2 侵權損害賠償型政府回購行為
因重大安全事故導致商品房受損、污染嚴重不適宜居住的,且政府負有侵權責任的,從而政府進行回購的行為,筆者把它成為“侵權損害賠償型”政府回購行為。侵權損害賠償型回購行為有以下特征:第一,回購商品房以造成他人房屋受損嚴重或人身損害為前提。因重大事故導致居民商品房受損嚴重或周圍環境受污染嚴重不適宜居住的,是回購的前提條件之一。第二,侵權主體是政府。該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承擔主體是政府。第三,以一種回購商品房為內容的行為來承擔侵權責任。在該回購行為中,政府以回購受損商品房或周圍受污染嚴重的商品房為內容。
當政府進行侵權損害賠償型回購行為,我們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2.1 發揮金融機構保障作用,提高居民保險意識
以天津港爆炸為例,由于責任方之一的企業無力補償,附近居民要求政府回購商品房。先不說此案中政府是否擔責,事實上在涉及房屋的財產險中,家財險以及之前槍支實施的房貸險都是保費不高但頗具保障功能,為什么沒有讓居民重視,這是值得反思的。
2.2 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回購
不同于實質性采購,損害賠償型回購雖然沒有招投標方式,但全程買賣野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避免權力訓責,購置成本不得高于同區域同類商品房評估市場價格。
2.3 嚴控問題房屋再次流入市場
由于問題房屋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住房人身、財產安全,無論是實質性采購行為還是侵權賠償型回購行為,嚴控受損、受污染嚴重不適宜居住的房屋再次流入市場是政府遵守的底線。
參考文獻
[1]梁孝臣.政府回購商品房意圖何在[J].企業界,2015(2).
[2]高舒暢,李先華,黃士新.政府回購:保障房的另一條出路[J].中國法學,2011(8).
[3]宋佳.論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完善[D].四川:四川師范大學,2014.
內容提要: 作為征表行為人再犯與初犯可能性與否和程度高低的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因素,隨著人格責任論在刑法理論中的勃興而在犯罪的認定中地位愈加重要。人身危險性評判不僅在認定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出罪環節存在,而且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入罪階段也意義重大。在知識產權犯罪等經濟犯罪的認定中,作為選擇性要件的人身危險性可以分別融合進構成要件的主觀罪過和客觀要件中影響行為的犯罪成立。
引言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7年“兩高”又聯合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二)》。本文以“兩高”上述司法解釋中反映出來的關于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因素這一刑法基本范疇為切入點,剖析我國刑事立法中人身危險性這一要素如何介入以知識產權犯罪為主的經濟犯罪的入罪環節,為人身危險性評價這一刑法主觀主義理論的核心范疇更好地更合理地指導我國今后的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解釋活動,充分實現刑法理論爭鳴與刑事法律實踐的良性對接提供妥當的契機。
一、作為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程度的罪前表現如何進入知識產權犯罪定罪視野
(一)人身危險性與初犯可能、再犯可能
人身危險性概念之緣起應當歸功于主觀主義的刑法學家們,是他們完成了犯罪研究對象從行為到行為人的轉變,“這樣一來,我們便把以前沒有弄清楚的一個概念,即犯罪人的社會危險狀態的概念,提到了首要的地位,用危險狀態代替了被禁止的一定行為的專有概念。換句話說,孤立地來看,所犯的罪行可能比犯這種罪的主體的危險性小。如果不注意主體固有的特征,而對這種違法行為的人加以懲罰,就可能是完全虛妄的方法”。① 人身危險性,是以行為人再犯可能性大小為核心的,征表著行為人反社會態度之強弱,以及對刑法價值之態度可否的載體。
在犯罪的本質問題上,客觀主義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表現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為及其對社會造成的實害;而主觀主義則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是犯罪人的反社會性,即犯罪人反復實施犯罪行為的危險性。認為犯罪人的性格、內部的危險性是科刑的對象,但是現代科學表明,只有當犯罪人內部的危險性表現于外部行為時,才能認識其內部危險性,只有當犯罪人的危險性征表為外部的行為時,才能對之處刑罰。② 所以現在新的有力的觀點認為,人一方面受環境與素質的制約,另一方面在一定的范圍內又有規制自己行為的自由。如日本學者團藤重光提出的人格行為論,原則上采取客觀主義,構成犯罪要有現實的行為,同時行為人以自由意志選擇了犯罪行為,便表露出行為人的人格,行為與行為人的性格就聯系起來了。通說的觀點認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是行為人通過自身的行為、狀態反映出來的行為人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這種出于社會防衛思想的人身危險性論述更多的是在應對諸如累犯、慣犯、常習犯等表現出同法規范對抗意識較為嚴重的犯罪行為時,妥當地匹配好犯罪人、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三者之間的平衡,以充分合理的實現刑法的防衛社會功能和特殊預防效果。正如我們普遍地認為,人身危險性之所以成為刑事法律中的一個關鍵核心,乃是以刑法理論中的社會責任論作為基礎,因而在評價人身危險性因素是否以及如何與犯罪的概念、定罪、刑罰裁量三者的關系上自然也不能脫離這一基調。從社會防衛的角度而言,對有著相當程度的人身危險性的行為人來說,刑事法律制度的應對的途徑無非是將行為予以犯罪化或者處以保安處分。由此,這一理論框架下的人身危險性評價應當是和犯罪概念、定罪以及刑罰裁量三者都緊密聯系的,而不是有學者認為的人身危險性只影響量刑而不影響定罪,或是在定罪的環節上只起出罪的作用而不影響入罪。所以,對這一問題的肯定必然表明這種水到渠成的邏輯推演下仍然包含著諸多刑事法律理論和實踐中需要面對解決的問題,比如人身危險性因素如何同我國刑法中犯罪概念對接,怎樣看待其同我國刑法犯罪概念中但書的關系,人身危險性評價與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犯罪構成的聯系等等。所以說,人身危險性評價不僅僅是說明再犯可能與否,而且可以說明包括實施了若干反社會行為的行為人本身初犯可能性大小的標尺。從另一個層面來說,人身危險性不僅可以影響刑罰的裁量,而且在評判無論是一個已經實施過犯罪的行為人再次危害社會的行為或是一個初次實施行為者的行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構成上也應當有著實際的作用。
(二)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司法解釋中人身危險性因素對犯罪構成主、客觀要件的影響
作為能夠反映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罪前因素的行為人的一貫相關表現,從上述的兩個刑事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已經將其作為確立相關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成立重要因素之一,如2004年《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具有下列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睆闹锌梢钥闯觯袨槿艘郧霸浺驗殇N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僅僅是受到過行政處罰或是承擔過責任,就可以推定行為人具有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犯罪構成定的主觀方面“明知”,進而實現了人身危險性與犯罪構成內在元素的貫通。這種具體的將人身危險性要素轉化成構成要件中的主觀要件的做法也正如學者所言“不但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因素,如犯罪的故意等,體現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而且一般情況下不是犯罪構成要件的體現了行為人人身危險性的因素,如一貫表現、事后態度等也可能在特定條件下影響犯罪構成”,但是只有在保護重大法益時,才應當將人身危險性適當地犯罪構成要件化。③ 這種將行為人人身危險性帶入構成要件主觀方面的做法也反映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管理局聯合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中,即行為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市場和銷售單位購買機動車的,都推定屬于行為人知道所購車輛為贓物,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而將人身危險性因素介入到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方面進而在定罪環節予以充分消解的情形在我國刑法處遇經濟犯罪中亦有出現,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后,行為人再次實施與以前相同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倍罡呷嗣穹ㄔ河?998年《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p>
無論我國刑事立法將人身危險性因素在與犯罪構成整體還是構成要件中的某一個方面進行對接,都可以發現人身危險性已經實實在在地影響到諸如知識產權犯罪等經濟犯罪的成立。在人身危險性與犯罪構成的關系上,存在著人身危險性作為社會危害性之一部分而包容在以構成要件整體反映出的全部社會危害性之中的人身危險性是犯罪構成的選擇要件說,和人身危險性僅僅是反映、影響構成要件中某一方面的程度進而表明該方面是否成立最終影響到犯罪是否成立的觀點。是從較為抽象的社會危害性整體、到對構成要件某一個方面的影響,人身危險性因素的評價都充分實現了對刑事古典學派的行為中心論與刑事實證學派的行為人中心論的揚棄,從而合理解決了行為與行為人這對刑法領域存在已久的理論矛盾。同時立足于四要件理論,將人身危險性通過立法的方式納入到犯罪構成要件中,保證了人身危險性不被濫用。
二、人身危險性評價影響知識產權犯罪主觀罪過中的推定認識和客觀危害的量化
以客觀存在的行為入罪前的一系列現實行為來征表出行為人相當的人身危險性,進而以此連接到我國刑法規定的各種犯罪的構成要件的具體內核,這種人身危險性的入罪機制中也存在著不容忽略的問題,即這種以人身危險性反映社會危害性或者說以人身危險性影響構成要件要素的模式中,如何有效地保證立法者既不擴大也不縮小刑法調控的范圍,真正做到既合理地保衛社會又實現刑法的謙抑價值。一個就是在通過人身危險性認定主觀罪過時這一路徑的合理性問題。從上述司法解釋中可以看出,實施過包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人必須是以后再次實施侵犯同一類型的知識產權的行為才予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某種構成要件所要求的“明知”的要素,而不是一概籠統的認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任何類型的侵犯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都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明知的故意,這無疑反映出上述司法解釋的謹慎。另一方面,這種根據一種已知的客觀事實反映出行為人主觀內心的待證明事實的做法無疑是一種推定,這是一種立法上的推定,這種推定在調控諸多在犯罪構成主觀要件上都要求特定明知、目的要素的經濟犯罪是極為有用的。問題是既然是推定,在滿足了一般性的要求的同時必然存在例外,即是否存在行為人再次實施了侵犯同一類型的知識產權行為其主觀上確實不具有構成該犯罪所必需的“明知”要件?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等聯合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行為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在非法的機動車交易市場和銷售單位購買機動車的,都推定屬于行為人知道所購車輛為贓物,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蒙騙的除外。這種推定是一種法律的硬性規定,是來源于司法實踐的總結和歸納。但是,任何的推定在對社會生活做到基本適應時,都免不了掛一漏萬。筆者認為如果確實存在行為人雖然曾經因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受到行政處罰或在民事訴訟中承擔敗訴責任,在以后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而不知道該產品確屬假冒產品的情況時,應當在刑事訴訟中適用舉證責任轉移,即由被告人自己來證明自己確實不符合“明知”的構成要件。也就是說這種司法解釋中的推定應當屬于一種可以逆轉的推定。④
在將人身危險性因素融合到構成要件的客觀危害方面而言,這里也存在著一個征表人身危險性的罪前客觀行為如何被量化的問題。如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規定:“實施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受過兩次行政處罰后,行為人再次實施與以前相同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倍罡呷嗣穹ㄔ河?998年《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兩年內又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睆闹锌梢钥闯?,行為人罪前表現中實施的相關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都是以兩次為最低限度,或者以此為基礎再加上一個兩年的時間限制。同樣的評價量化行為也反映在對盜竊罪的調控中,如199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從該條可以看出,以某種角度來說,不論盜竊數額多少的,只要行為人在一年時間內累計實施了三次以上入戶或者在公共場所盜竊行為,便充分征表出行為人較為嚴重的抗拒、蔑視法律規范的不服從意識這一嚴重的人身危險性端倪,進而可以盜竊罪對行為人予以處罰。這是一種以行為人的某一行為構成犯罪之前在一特定時間段內若干次相同或相似的反社會行為來征表行為人相當的人身危險性和滿足構成要件額定要素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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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擴張與限制:人身危險性因素影響知識產權犯罪定罪中的矛盾
(一)擴張:理論的支撐與現實的需要
刑事法律的理論發展早已說明了刑法客觀主義與主觀主義的交互融合是刑法理論的發展必由之路,也必將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在刑事立法中恰如其分地體現出來。正如刑事古典學派以表現于外的行為而非內在的思想、罪刑法定原則等為武器完成了其反對封建專制的刑事司法制度后,由于無力解答資本主義在向帝國主義階段發展的社會矛盾和階級斗爭日益尖銳帶來的累犯、青少年犯罪的驟增,這種只研究犯罪行為而不研究犯罪人的模式正如菲利所言:“刑事古典學派的這種研究不能阻止犯罪浪潮的上漲,不能為社會提供一點有關犯罪的原因和社會用以防衛的措施?!雹?而最新發展的人格刑法理論認為刑事責任的基礎不僅僅是具體的行為,還有行為人內在的人格。也就是說,“在行為的背后存在受素質和環境制約的、由行為人主體性努力所形成的人格,非難行為人是對這種人格形成中的人格態度進行非難”。因而主張“第一層次的責任是行為責任,第二層次的責任是人格責任”,從而出現以“行為—人格”的二元定罪量刑機制對現有的以行為為中心的定罪機制的突破。⑥ 所以說,人身危險性評價因素進入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環節是有著堅實的理論基礎的。同時正如我國學者所言,我國刑法對犯罪的規定不僅有定性的因素而且還有定量的因素,這被認為是我國刑法的創新。如何鑒別相關的反社會行為是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的前置的法律規范還是刑事法律的規定,人身危險性的強弱是作為社會危害性的重要組成部分的一個標尺,即立法者可以采取將人身危險性作為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部分,直接規定到犯罪構成中,或是將人身危險性大小作為衡量社會危害性程度因素。還有一個現實問題是,在我國由于對侵犯知識產權的嚴重危害行為采用行政、司法二元處置模式,而非國際通行的司法調控的一元化模式;更由于行政處罰中的以罰代管、多頭管理以及地方保護主義盛行,造成行政、司法調控的脫節。所以加大針對知識產權的刑法保護,引入人身危險性在評價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犯罪構成要件符合性上就成為銜接、完善我國行政、司法二元調控模式的最好選擇。
更為重要的現實需求是,在我國加入WTO簽署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之后,遵守其中的相關承諾便是刻不容緩的事情。如TRIPS第61條專門規定了刑事處罰:“各成員應規定刑事程序和處罰,至少將其適用于具有商業規模的故意假冒商標或抄襲版權案件??墒褂玫难a救手段應包括足以起威懾作用的監禁和貨幣罰金,處罰程度應與適用于同等嚴重程度的犯罪所受到的處罰程度一致;在適當情況下,可使用的救濟手段還應包括剝奪、沒收和銷毀侵權貨物和主要用于侵權活動的任何材料和工具。”由于我國在處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上采取的是行政、司法二元處理模式,這實際上導致我國對知識產權犯罪處罰范圍狹窄,與國際條約規定的義務范圍有較大差距。在這種情況下,認同現有的行政、司法二元處理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框架,引入主觀主義解釋論人身危險性因素在界定知識產權犯罪圈大小上便是一種妥當的選擇。
(二)限制:人身危險性的測評的準確性程度問題
一方面以人身危險性介入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環節是我國刑事立法的必然趨勢,另一方面這一因素如何影響評估犯罪構成又是問題重重。如2000年“兩高”的相關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已不再適用)規定了行為人因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而且必須是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者,才推定行為人主觀上確屬“明知”其銷售的商品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司法解釋在假冒注冊商標的認定范圍上如此的煞費苦心,將范圍僅僅限定在同一種商品,而非某一類商品甚至是更廣的范圍,亦可以看出解釋者在將人身危險性因素置入構成要件的主觀方面的證成方面的謹慎。筆者認為,這一方面反映了司法解釋者在試圖通過人身危險性在認定主觀罪過方面的緊縮來達到實現刑法的謙抑價值,限制刑法調控犯罪圈子的范圍。但另一方面也說明在我國的刑事立法乃至刑事法的司法解釋上對于人身危險性因素在定罪中作用的消化吸收運用還僅僅處在起步的階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哪些相關人身危險性因素確實屬于能夠影響主觀罪過的存在這方面的調研論證活動不夠充分,未能為制定司法解釋者提供充足翔實素材,招致司法解釋的制定者們不敢大膽行事,畏縮不前,或者是在已經做出的相關規定表現得粗糙與不足。以我國刑法第201條偷稅罪來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兩次行政處罰”實質上就是將較大的人身危險性作為偷稅罪成立的一個要件,但這種對人身危險性征表導致的疏漏。根據該條規定,成立偷稅罪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必須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或其他處理方法不可以;(2)必須是兩次行政處罰,因多次偷稅只受到一次行政處罰,或多次偷稅,從未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可以構成;(3)必須是稅務機關的處罰,其他機關的處罰不可以構成;(4)因偷稅而受到處罰,其他的如抗稅、逃避追繳欠繳、騙取出口退稅等而受到處罰的不可以構成。人身危險性介入偷稅罪構成要件的,由于規定了諸多限制,可能導致有些人身危險性更大的行為人逃避了刑罰的處罰。如學者所言,由于人身危險性是一種犯罪傾向性,雖然客觀存在,但在目前科技水平上,準確測量還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立法者在將人身危險性納入犯罪構成時,應當十分慎重。同時,筆者以為這種將人身危險性因素體現在諸如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中只能是立法者考慮的問題。刑事審判的法官能做的只是在既有的法律框架內適用刑法,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規定肆意解釋刑法,否則有違刑法的安定性,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所以“兩高”的上述關于知識產權犯罪中將人身危險性評價放入對知識產權犯罪的入罪環節,雖然可以說是敏銳地發現了在知識產權犯罪中對行為人犯前的相關表現的規制對調控知識產權犯罪的重要性,但其是否有權做出這樣的司法解釋還有待商榷。同時,由于將人身危險性因素介入于知識產權犯罪的認定和刑罰的配置,必將牽涉到具體一系列反映人身危險性的因素,包括主體的一貫表現、性格、品質、情感、犯罪意識的強弱、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態度等等,哪些可以影響到定罪量刑。具體到某一類知識產權犯罪,又必須特別關注哪些類型性要素?這些要素又是怎么影響到知識產權犯罪中人身危險性的強弱?評價這些因素影響人身危險性強弱的標準是什么?誰來評價?以及知識產權犯罪中人身危險性評價與當前我國面臨的加大力度保護知識產權、建立創新型國家的社會形勢到底有怎樣的關聯等等問題。但不可否認,在講求定性與定量因素相結合的我國的耦合式犯罪構成模式中,對人身危險性評價在入罪環節上的高度重視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注釋:
① 參見[前蘇聯]特拉伊寧:《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8年版,第22-23頁。
② 參見張明楷:《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頁。
③ 參見趙秉志:《犯罪總論問題探索》,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頁。
④ 關于對行為人心里狀態的推定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事實的推定”。而這種推定實質上是降低證明標準,即由—般的定罪標準“排除合理懷疑”降低為一種“優勢證明”。參見儲槐植、楊書文:《再論復合罪過形式》,《刑事法評論》2000年第7期。
【關鍵詞】形象思維 課堂教學 教學策略
《義務教育數學課程標準(2011年版)》指出:“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教師是學習的組織者、引導者與合作者?!睂W生的形象思維是最具有個性和神采的,我們應當如何看待形象思維?如何滲透數形結合思想?筆者對當下有關形象思維的課堂教學進行追問,并結合自己的教學經歷和課堂實踐進行了思考。
一、形象思維的定義
形象思維是用直觀形象和表象解決問題的思維。對于形象思維的定義,很多學者有不同的提法。如徐國森認為:“數學中的形象思維是憑借各種形象來思考、表述和展開數學問題的思維活動?!蓖踝优d認為:“所謂形象思維,簡單地f,就是人腦憑借形象進行的思維?!毕呶恼J為:“所謂形象思維,它是指客體之間的密切聯系與相互作用通過直觀形象進行思考活動的一種思維形式?!辈煌岱ㄖg的共同之處是,都指出形象思維是人腦借助直觀、形象進行思維的思維過程。
二、形象思維在課堂教學中的優勢
當前課堂教學改革的核心是學生,“以學生為核心”無疑是當下教改最核心的理念。在這種理念的影響下,有些教師在數學課堂上對學生形象思維的使用卻出現了過猶不及的現象。
有的教師認為學生的形象思維越多越好,越奇越好,認為每種不同的形象思維都代表了學生思維的靈活性和廣闊性,任由學生的發散性思維信馬由韁地馳騁,甚至作為自己教學特色的標榜。這樣的課堂看似熱熱鬧鬧,實則缺乏教師的引導和提煉;看似學生是主角,實則課堂教學效率低下;看似尊重了學生的課堂地位,實則變成了課堂教學的“旁觀者”與“欣賞者”。
例如,哥白尼窮一生的科學思維總結出“日心說”體系。現在看來,他的體系里有很多不符合宇宙真實的地方。他認為太陽是宇宙的中心,行星繞日的軌道是正圓,恒星也都圍繞太陽轉。哥白尼的思維結果里之所以有這些不反映現實的地方,并非他不如我們聰明,而是因為他手頭的天文觀測資料比我們少許多。因此,單純思維活動本身不可能直接做到客觀與現實相符,它只是對現有資料進行加工的過程。
什么是思維呢?其實就是我們平時說的“想”,是按照邏輯在意識里對感性材料和文字符號進行加工的過程。思維的規則是“自圓其說”,至于自圓其說的結果是否和現實吻合,思維根本解決不了,只有進一步檢驗才行?,F實中之所以有很多偏執現象,就是因為當事人的思維雖然也能自圓其說,但與現實并不相符。
在這里,我們還要對“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句話進行分析。在某個時代背景里,這句話曾經起到了思想解放的偉大作用。但仔細分析我們會發現,它有著明顯的語病。真理――比如“北京是中國的首都”――根本不需要檢驗,需要檢驗的是那些尚不知其真實與否的思維結果。因此,確切的表述應該為“實踐是檢驗思維結果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惟一標準”。
思維是對感性資料和文字符號進行加工的過程。前者是形象思維,后者是抽象思維。在心理學體系里有兩條“潛原則”:感性認識低于理性認識,形象思維低于抽象思維。雖然它們沒有被明確表述,但從定義上,從心理學家研究的著重點上都能夠看到這兩種傾向。實際上,沒有任何一種心理活動是低級的,它們都是我們面對問題時需要的。
由于抬高抽象思維,輕視形象思維,心理學對后者研究得很少。實際上,相當多的人是形象思維占優勢。
例如,藝術家的思維都是形象的,但它們在心理學中不是重點。
在思維領域,是什么隨著年齡增加而變化呢?正是以文字符號為載體的知識的增加。伴隨著我們腦子里充斥大量文字符號,形象思維的能力便下降了。當然,并非抽象思維發達了,形象思維就一定要下降。只是因為在一個知識社會里,尤其是在以抽象思維為主導的學校教育里,形象思維不受重視,這方面的潛力被壓抑了。
例如:馬玉林個案。
馬玉林是解放前內蒙包頭的一個牧童。他為地主放羊,如果丟失了羊就要挨罰。所以他沒事就觀察羊的腳印,慢慢能從一枚腳印里分辨出是哪只羊。出于興趣,他又在大街上看人走路的特點,觀察人的腳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