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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簡述稅收與稅法的關系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稅法基本原則是指規定于或寓意于稅收法律之中對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稅收司法及稅法學研究具有指導和適用解釋的根本指導思想或規則。稅法基本原則是稅法本質的集中體現,是稅收立法和執法必須遵循的基本規則。研究稅法的基本原則,不僅具有理論上的知識意義,而且具有應用意義。它對于指導稅收立法、規范稅法解釋、克服成文稅法之缺陷、發揮稅法的功能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確立稅法的基本原則對于完善稅法體系、規范稅法功能、保障稅法實施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公平原則對社會的分配、個人權益、各方利益乃至社會的發展都會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古今中外,各國政府都非常重視這一關系國計民生的問題。我國的稅法學研究雖然也接受了公平原則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是學者們基本上是照搬西方的“稅收公平原則”,直接將其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從而嚴重弱化了該原則對稅收理論及實踐的指導意義,導致稅法不公平現象嚴重。筆者認為,有必要澄清稅法公平原則的應有含義,實際上,稅法上公平原則的內涵要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這一表述所包含的內容,筆者將其表述為“稅法公平原則”而不是“稅收公平原則”。原因有二:第一,“稅收”更體現的是一種經濟學或者說是財政學上的概念,而不是嚴謹意義上的法學概念,直接將“稅收公平原則”作為稅法基本原則之一,容易引起概念上的混亂。第二,稅法上公平原則的內涵要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公平是一個涉及面廣、涵蓋內容豐富的概念。真正的、完整的公平,既滲透于經濟活動的全過程,又融會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用具有更大包容性的“稅法公平原則”這一稱謂。
實際上,稅法公平不僅包括納稅人與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即傳統上所說的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而且還應該包括納稅人與征稅人之間的征納稅公平和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由此上升至一種更高層次的社會公平。本文先從誤導稅法學界多年的稅收公平原則談起,然后論述稅法公平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的區別,最后詳細闡述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
1稅收公平原則的演進及含義
稅收公平原則起源于17世紀的英國。歷史上第一個提出稅收公平原則的是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威廉•配弟(william petty),他認為,稅收應盡量公平合理,對納稅人要一視同仁,稅收負擔要相對穩定,不能超過勞動者的承受能力。但是第一次明確、系統的闡述稅收公平原則的是亞當•斯密(adam smith),在其代表作《國富論》中,他明確提出了稅法的四原則,其中之一即是具有公平內涵的平等原則。他指出平等原則是指“一切國民,都須在可能的范圍內,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納國賦,維持政府?!?9世紀后期德國的阿道夫•瓦格納(adolf wagner)提出了稅法的社會正義原則,這一原則又分為兩個具體原則,一是普遍原則,即一切有收入的公民都要普遍納稅;二是平等原則,即根據納稅能力大小課稅,稅收負擔力求公平合理。進入20世紀后,資本主義社會進入了壟斷階段,經濟危機的爆發,使得凱恩斯學派進一步發展了稅收公平理論。此后,西方學者一致認為當代稅法的最高原則就是“效率”和“公平”。
稅收公平原則在西方的演進有其合理性,我國稅法學者也普遍接受了這一原則。對于這一原則,中外學者已經形成了共識,即所謂稅收公平“是指不同納稅人之間稅收負擔程度的比較,納稅條件或納稅能力相同的納同樣的稅,條件或納稅能力不同的納不同的稅。”因此,“公平是相對于納稅人的課稅條件說的,不單稅收本身的絕對負擔問題?!庇纱丝磥?,將傳統上所說的稅收公平原則表述為“稅負公平原則”更為科學一些,因為它表示的是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分配。這一原則包含兩層含義: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
①橫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即稅制應以同等的方式對待條件相同的人。橫向公平強調的是情況相同,則稅收相同。例如:我國現在正在立法進程中的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就是為了實現橫向公平。稅收橫向公平包含了三個方面的具體內容:第一,稅法應當從法律的高度,排除對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不應有的免除納稅義務,只要發生稅法規定的應納稅的行為或事實,都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二,稅法對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履行納稅義務的規定應當一視同仁,排除對不同的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實行差別待遇;第三,稅法應當保證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內的一切社會組織或者公民個人都應盡納稅義務,不論收入取于本國還是外國,只要在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之內,都要盡納稅義務。
②縱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即稅制如何對待條件不同的人。例如:高收入者應當比低收入者多納稅。現在各國在個人所得稅上采用的累進稅率制就是為了實現縱向公平。一般來說,采用累進稅率可以實現對初次分配不公平的再分配公平,體現稅負的公平原則。
怎樣才能做到稅負公平呢,西方學者先后有“利益說”和“能力說”?!袄嬲f”亦稱“受益標準說”,即納稅人應納多少稅,應根據每個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中所享受的利益多少來確定,沒有享受利益的人就不納稅。但是,“利益說”將稅收視為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的自愿支付,即納稅是建立在個人的邊際效用評價上,因此個人容易低估實際收益,而且對免費搭車的策略行為無能為力。所以現在它被“能力說”取代?!澳芰φf”亦稱“能力標準”,是指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為依據納稅。納稅能力大者應多納稅,納稅能力小者少納稅,無納稅能力者則不納稅。目前多是以納稅人的所得為主衡量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對納稅人所得適用累進稅率制。
2稅法公平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的比較
雖然在事實上,稅收公平原則與稅法公平原則具有緊密的聯系,是稅法公平原則部分實質性內容的來源,但它在本質上是一種經濟分配關系或經濟杠桿作用的體現或表現,因此,它是一種經濟原則。而稅法公平原則的基本內容雖然包含稅收公平原則,是對稅收公平原則內容的反應或體現,但它在本質上是一種法律原則,是經濟分配關系的法律表現,屬于上層建筑的一部分。并且,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遠大于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只是稅法公平的一個結果,只有稅法公平了,稅收才能公平。因此,他們兩者之間的區別是明顯的,也是根本的。只有把握了兩者之間的這種根本的區別,才能真正從本質上把握稅法公平原則的本質。二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有:
第一,稅收公平原則是一種稅收原則,稅收原則是稅收在執行職能中處理所涉及的諸如稅收總量、稅負分配、稅后經濟影響等各種問題的經濟意義上的準則。稅收公平原則即是其中關于稅負分配的基本原則。而稅法公平原則是一種法律原則,是指稅法活動始終遵循社會公平。它不僅關注經濟上的公平,更重要的是實現整個社會層面上的公平。這里的社會是包含了經濟、政治、環境等多方面的統一體。
第二,經濟上的稅收公平主要從稅收負擔帶來的經濟后果上考慮。而法律上的稅法公平不僅要考慮稅收負擔的合理分配,還要從稅收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方面考慮稅的公平問題。納稅人既可要求實體利益上的稅收公平,也可要求程序上的稅收公平。
第三,法律上的稅法公平是有具體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這種公平可以得到立法、執法、司法上的保障。比如:立法者在立法時就試圖將所有的人成為具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避免使某些人有超越稅法而享有不納稅的特權;征稅機關在征稅時不能對特定的納稅人給予歧視性對待,也不能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特定納稅人給予特別優惠,因為對一部分納稅人的特別優惠,很可能就是對其他納稅人的不公平;當納稅人收到征稅機關不公平的待遇時,他可以通過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直接以行政訴訟的方式保護自己,免受不公平的對待。
3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
實際上,稅法公平原則的內涵遠大于現在稅法學界所公認的“稅收公平原則”的內涵,它包含稅收公平原則而又不限于稅收公平原則。稅法公平原則應當包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征納稅公平、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納稅人之間的區際公平及代際公平等等。稅法公平本身不是目的,這些公平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終極的社會公平和社會效益。
3.1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
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實際上就是傳統上所說的“稅收公平原則”的內容,即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在前文對其已有詳細論述,此不贅述。
3.2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征納稅公平
隨著稅收法律關系的“債權債務”性質日益被人們所接受,納稅人與征稅機關之間的關系應該是一種平等的關系。征稅機關在征納過程中不能只享有權力而不須承擔任何義務,納稅人也不能只承擔納稅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否則,稅法的這種不公平就會引起納稅人的逆反心理甚至是反抗,不利于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形成,對于稅收收入造成消極影響。因此,合理的分配納稅人與征稅機關的權利(力)和義務,就既是建立稅收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也是稅法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我國來說,我國的執法理念還十分落后,在依法征稅上,只停留在“依法治稅”的層面,只是讓納稅人守法而忽視怎樣使權力服從于法。導致稅務機關特權思想嚴重,侵害納稅人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隨意減免稅、買稅賣稅、從中漁利的行為一時難以根除。當務之急就是要在憲法中規定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要尊重納稅人合法權利,平等、公平地對待每一個納稅人,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征稅意識;納稅人也要樹立依法納稅的意識,因為他的偷逃稅,就是對其他依法納稅人的不公平。最終建立起和諧的征納關系,實現征納稅人之間的公平。
3.3納稅人與國家之間的用稅公平
稅收是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價格,納稅人繳納稅款就是為了從國家獲得相應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如果國家提供給納稅人的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與納稅人繳納的稅款在數量和質量上不相符合,就顯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國家必須為了納稅人的公共利益而合理適用稅款,相應地,法律應該賦予納稅人對國家用稅的監督權。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稅款被不正當地濫用,實現真正的用稅公平。
稅法中賦予納稅人監督用稅的權利應該包括:監督稅收制度和法律、法規、政策的制定,使稅收立法民主、公正、合理,從源頭上保證用稅公平;監督稅款的保管,使之得到安全的保管,不被挪用或貪污;監督稅款的使用,每一筆稅款支出都應該經過預算,經過人大審批,并且每一筆稅款支出都要向納稅人公開,由納稅人評判其合理性。
3.4其他
傳統的稅收公平僅限于追求一個國家(地區)一定時期內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即人際公平。在經濟全球化作用下,人類要保持可持續發展,稅法公平還應包括當代人與后代人資源共享的代際公平和不同國家(地區)平等參與的區際公平。不管是以上何種類型的公平,最終都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平,構建和諧社會,保證社會在公平的環境下實現可持續發展。
4結語
稅法的公平原則是指導稅收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導。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統一的關于稅法公平原則的理論和立法。在我國目前完善稅收法律制度,推進稅法建設,實行依法治稅的過程中,將稅法公平原則良好地運用與貫徹其中,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也會對我們建立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社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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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法,會計準則,差異,協調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全面趨同的要求,我國于2006年頒布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開始實行。鼓勵大中型企業實行,一定程度切實提升我國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會計信息質量。隨后于2007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以及《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使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更加復雜。分析二者差異及如何使二者協調發展有了更加深刻的現實意義。
一、企業具體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
(一)固定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由于《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中將已出租的建筑物歸入投資性房地產,因此稅法中的固定資產范圍大于準則中的固定資產范圍。
(二)收入準則與稅法差異?!镀髽I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側重于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
(三)或有事項準則與稅法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加強了對或有事項的確認或披露,有利于企業對或有負債風險的控制,要求滿足以下三點來確認預計負債: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而稅法關于成本費用扣除的前提是:真實發生、確定性、合法、合理。
(四)無形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镀髽I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引入了殘值的概念,改變了無形資產的初始計量、攤銷范圍和方法、減值和研究開發費用的處理。與稅法之間依然存在著不小的差異。
(五)存貨準則與稅法差異。存貨準則取消了“后進先出法”,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納稅人各項存貨的發出或領用的成本計價方法,可以采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計劃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價法等,如果納稅人正在使用的存貨實際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進先出法。除了以上簡述,企業具體會計準則與稅法還有諸多的差異,例如存貨準則與稅法差異;政府補助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投資性房地產準則與稅法差異。此外還有債務重組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等。
二、企業會業計準則與稅法差異造成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不同的使命決定了二者在企業的稅務處理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二者的差異對國家經濟活動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差異過大引起稅收的流失。一方面,一些納稅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和政策間的不協調,少納稅或者不納稅;另一方面,征稅人員由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差異的復雜性以及信息的不足,對納稅人的納稅資料很難控制和管理或由于對稅收法規的 把握不到位,或者由于個人利益的驅使,濫用稅收權利,造成稅款少征或不征。
(二)差異過大容易造成財務虛假信息。市場經濟環境中,企業財務報告中會計利潤對企業的股票價格、投資人的持股決策影響非常巨大。企業為了讓股東繼續投資,讓潛在投資者購買股票,對企業進行投資,就要想辦法讓企業利潤增加,股價提升。當企業實際業績不如意時,企業就可能采取弄虛作假、舞弊的措施。
(三)差異過大增加社會成本。對企業來說,會計準則與稅法的過度分離,使會計處理變得更加復雜,對會計人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大大增加了企業的會計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對稅務部門而言,增加了稅收的征管難度,增加稅收的征管成本。
三、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相互協調的措施與方法
(一)稅法應有限度地許可企業對風險的估計。在市場經濟中企業所面臨的風險無處不在,在會計上充分估計各種風險,采用計提準備金、暫不確認收入等,都是企業抵御風險可能帶來損失的有效手段。稅法如果無視企業風險的存在,而一味強調保證財政收入,其結果只能是進一步降低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最終傷及稅基。因此,稅法必須從增收與涵養稅源的辯證關系出發,客觀地認識企業可能存在的風險,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為了防止企業利用風險估計有意進行偷漏稅款和延遲納稅,應對計提各種準備的條件和比例做出相應的規范。從而也可以縮小稅法與企業會計準則的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
(二)加強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處理方法的協調。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具體實務操作上的協調可以根據不同的差異類別采取不同的方法。對會計處理比較規范的業務,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收法規的協作要使稅收在堅持自身原則的基礎上與會計原則作適當的協作。如捐贈的處理、融資租賃的劃分標準、資產減值的處理等問題,稅法應注意與企業會計準則的主動協調,以減少業務差異、降低納稅人的核算成本。
(三)加強互動宣傳。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在會計界和稅務界的交流宣傳,提高會計準則和稅法協作的有效性。而稅務信息的非公開性使會計和稅務關系的相關研究面臨很大的數據障礙,因此,加強兩者之間的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義。相關機關還應盡量廣泛深入地開展會計準則和稅法的學習,從而帶動企業會計基礎工作和稅務機關執法水平的提高;引導企業分設稅務會計崗位,將會計和稅法的差異進行登賬核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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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國企業所得稅綜合了我國內資企業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我國外資用的《中華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大稅法,我國企業所得稅突破了我國對國有企業所得稅不征收的原則,實現了我國企業所得稅對其他企業所得稅所征收的公平原則,有利于各個企業之間的競爭公平,有利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的統一。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國有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
稅收是政府部門收入的主要來源,它也是人類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歷史階級的產物。稅收與國家存在直接的關系,它是國家生存和實現國家職能的物質基礎。不僅如此,稅收也與“民生”息息相關,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國家參與并調節國民的收入分配的手段,從而也調節了人民經濟收入差距,實現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同時體現出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從古至今,我國財政收入使用時間最長,運用最為廣范,累積財政資金最為有效的形式。稅收具有的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以及它的按時間段征收稅款和稅收的來源廣泛的特點使它成為國家組織財政收入的最主要的形式。稅收作為國家的宏觀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在調節政府收入公共部門消費的同時從而影響社會的總需求。
我國企業所得稅是經過改革開放以來不斷深入而逐步建立和完善的。我國企業所得稅是由國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等除國有企業以外的企業所征收的一種稅。我國企業所得稅經歷了多年的改善才形成現在的企業所得稅。
一、所得稅簡述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
對于我國企業所得稅的概念有多種,但總的含義不變,比較完善的概念是:“我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各類企業其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稅法中的一種,也是與生活密切相關的一種稅。我國企業所得稅實現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的統一,使我國企業所得稅征收公平,并且我國企業所得稅還降低原來的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使企業商品降低了成本,為消費者降低了價格。我國企業所得稅還統一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為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征稅提供了方便,也使得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范征稅、優惠征稅政策,使得征稅稅負公平,我國各種企業公平競爭。
(二)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國企業所得稅是指外國企業在我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稅。外國企業所得稅是1981年頒布的《外國企業所得稅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對我國對外開放起得了很大的作用。外國企業所得稅促進了我國國內企業與外國企業的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合作,有利于我國國內企業與外國企業公平競爭。1991年7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現我國稅法的統一,完善了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制度。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的起源
我國企業所得稅是由國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和其他企業所得稅綜合而來的。國營企業所得稅是在1983年由國務院決定并設立。集體企業所得稅是由工商企業所得稅演變而來。私營企業所得稅是為私營經濟而設立的。在以前,這些企業所得稅會隨著經濟的發展二發生許多的弊端,造成稅率不一,稅負不平等企業征稅不同,導致各個企業的稅收各異,使得各個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公平。為了解決這些問題,我國在2008年1月1日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打破了我國國有企業不征稅的原則,實現了稅率的統一,解決了稅負不公平、各個企業之間的不公平競爭、我國企業所得稅不統一等問題。
三、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特點
(一)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稅率比例統一,它的計算是依據應納稅所得額。實現我國各種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統一,減少計算稅率不一而帶來的混亂,加強了征稅的次序。
(二)我國企業所得稅征收范圍廣,它征收的范圍包括我國境內所有的企業。它實行按年征收、分期預納制度,也就是以年為單位,按年進行計算。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規范所得稅,納稅計算復雜。以前企業所得稅納稅是由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現在企業所得稅是由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范圍廣,導致納稅計算復雜。
(四)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嚴格控制稅收的減免,還擴大稅基,減少企業納稅的負擔。過去各種企業所得稅征稅不同所以導致企業納稅額減免不同,還減小了稅基,所以要嚴格控制。以“多得多納,少得少納,不得不納”為原則減少了各個企業稅額負擔。
四、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優點、缺點
(一)優點: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各種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使各個企業與企業之間的競爭公平,方便計算各個企業的所得稅,完善我國經濟市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加強各種企業經濟之間的分配,加強各種企業轉換機制,增加各種企業的活力。
(二)缺點: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征稅的計算,所以導致計算所得稅比較復雜。企業經濟會隨時代的發展而發生變化,這也導致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計算稅收的不足。
五、總結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使我國各種企業所得稅得到了規范,使我國各種企業之間的競爭公平,使各種企業的所得稅的征收計算一致,便于我國企業所得稅征收。我國企業所得稅歷經各種企業所得稅法的演變,它吸取了各種企業所得稅的優點,使得我國企業所得稅法更加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改變以前各種企業所得稅法征稅的不公平,加強了各種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我國企業所得稅法還打破了對國有企業不征稅的原則,也減少各種企業納稅的稅額。它還制定了“虧損彌補”原則,降低企業稅額,使得各種企業減少負擔,加強發展。我國企業所得稅征收計算較復雜,因為它征收的范圍較廣。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制定,維護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統一和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嚴肅性。是比較完善的稅法。(作者單位:麗江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規定;相互協調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成,全球市場競爭變得日益激烈,企業要想在這種環境下生存,就必須提高自身的競爭優勢,探索企業發展的重要推力,在企業經濟發展中,會計制度的改革能有效提高會計收益,并且相關的稅法規定能保證企業實現公平納稅。盡管企業會計制度與相應的稅法存在差異,但是在一些概念、原則以及方法上面卻有很大的一致性,要想使兩者相互協調,就要先考慮兩者存在的具體差異。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存在的差異
(一)時態性差異
我國的會計核算主要是針對當下我國加入WTO的國家市場經濟,更多考慮的是世界性的影響,因此,會計的許多準則與國際接軌,在會計核算的制定上,應具有超前性以及突發性。然而在國家的稅法規定上,由于世界各國經濟體制以及經濟結構的不同[1],因此稅法的規定也因國家而異,目前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因而在稅法規定上也不存在與國家接軌的概念了,我國現行的稅法規定,是從計劃經濟體制下不斷發展而成的,根據我國不同階段的國情而不斷發展發生改變。很明顯,從時態的概念上看,會計制度的改革步伐遠遠超過稅法,一個是國際性的,一個是國家性的,這種時態差異所存在的客觀性與復雜性,在當前以及今后的很長一段時間仍然無法實現協調統一。
(二)制度性差異
制度差異主要表現在兩者基本標準上,對于會計制度,會計收益是指會計收入減去相應的會計費用;而對于稅法制度,國家應稅所得等于實際應稅收入減去法律規定的征稅項目[2]。對于企業生產各稅收的制定上,兩者有不同的標準以及規定:稅收制度所對應的稅收收入存在兩個標準,即權責發生制以及收付實現制。而財務會計對應稅的標準主要遵從權責發生制,雖然在當前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的應稅收入以及會計收入都是隨著市場變化而變化的,但是實際上,如果企業納稅人僅僅實現了產品的生產而為發生銷售行為時,也要支付相應的稅收費用,這對企業的資金積累造成巨大的影響。
(三)意圖性差異
主要是指兩者服務的對象不同,稅法規定所服務的對象為國家,而會計制度服務的對象為企業,前者主要是以強制性為主要特征,后者更加靈活穩健。在現實中,這兩者的差異存在兩種后果:一種是符合國家征稅政策,稅法制度給予納稅人充足的籌稅時間,納稅人可以利用這段時間充分發展企業業務;另一種是與國家征稅政策相悖,就是我們常說的“逃稅漏稅”,但是隨著稅法制度與的規定,這種差異在逐漸減少。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差異引起的問題
(一)增加企業財務核算成本及稅收成本
隨著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會計制度也在不斷與世界接軌,改革并補充現有的會計核算。而稅法制度卻只是做適當的調整,并沒有太大的改變,比如我國的稅法自1994年1月28日頒布到現在,只發生了六次修正[3],且最近一次的修正在2011年6月30日,修正內容也只是適當的進行項目的增加以及制度的優化,因此,我國的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性在不斷擴大。這種差異性導致納稅調整的項目增加,從而加大了進行納稅調整的工作量。有時稅收對于同一筆業務要進行多個稅種的調整,比如對銷售業務的稅收調整,既要考慮銷售增值稅,又要考慮城市建設一級教育附加費,甚至還要調整消費稅;有時對于同一筆業務的稅種既要適量增加又要適量的減少,比如固定資產提減值準備后,不但要重新計算折舊額,還要采用稅收制度不允許的折舊方法,折舊考慮帶增加所得稅與減少所得稅的情況。這種調整不但增加了稅收工作及稅收成本,而且增加納稅企業財務核算成本,對企業發展產生一定影響。
(二)企業利用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進行逃稅
行為現在的很多企業能實現逃稅行為的主要原因是利用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差異形成的征稅漏洞,采取不同的會計政策的選擇來達到避稅行為,并且相應的稅法沒有進行相應的限制,比如少數企業慣用的資產折舊法、不同類型的存貨計算方法以及調整利稅分配的主次順序來達到避稅行為。還有一種逃稅行為是企業利用國家制定的各種優惠政策來調整業務達到逃稅的目的,比如興旺達型材有限公司與臺商滿達電子公司新投資興辦康旺達實業公司,根據國家相關的稅收優惠規定,新成立的康旺達實業公司可以享受三年的免稅期,同時康旺達公司進行實業生產所涉及的原材料主要由興旺達型材料有限公司提供,這樣興旺達有限公司就可以利用材料的低價供應給康旺達公司,實際上是轉移企業生產利潤,但是本身資金流動不受影響,利用這種方法來實現逃稅行為。
(三)增加了稅收部門的監管成本
稅收監管工作很大程度依賴會計信息。會計信息在企業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相比企業其他經濟信息而言,擁有更強的可靠性以及更低的資金獲取成本,能系統全面的反映企業現有的發展狀況及財務狀況,這就自然而然的成為企業稅收的重要參考。從這個層面來看,我國的稅收監管應基于會計信息支持的基礎上來實現,但是現有的會計制度與收受規定差異性不斷加大,這在一定意義上等同于放棄了會計信息,必然增加了稅收監管成本,使得征稅征稅工作很難實現。
三、協調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舉措
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之間實現有效協調需要花費長期的時間,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受到目前世界經濟快速發展的影響,要盡量彌補兩者在時態上存在的差異,就必須盡量融合兩者在一些概念、原則以及方法上的相同之處。從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現狀上來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在協調中不能過于片面的強調兩者的差異,否則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結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實現兩者的協調:
(一)相關的政策制定部門要加強溝通
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兩者相互關聯,雖然兩者的日常管理以及具體條例的制定分屬于國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但是為了防止兩者在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中發生立法取向問題,在實際的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執行上要加強兩個主管部門的溝通與合作。由于我國經濟形式的不同,在會計準則的制定上必然與歐美等發達國家存在較大差異,比如美國的會計準則主要由民間經濟團體組合制定,而我國的會計準則主要由政府制定,因此制定部門之間擁有溝通優勢,協調兩者的關系就應將這種優勢擴大,設立由兩大機構主要代表組成的日常溝通協調部門,針對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制定與執行進行必要的溝通合作,有利于減少兩者差異所產生的不必要損失,并且能協調兩者的關系。
(二)稅法規定應適當放寬企業會計政策選擇限制
會計政策使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遵守的原則。隨著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之間的競爭不斷增強,企業的資產在形式上以及技術上不斷發生無形的損耗,然而目前我國的稅法規定卻在企業折舊年限以及方法上加以限制,比如規定企業生產機器的折舊年限為20年,這使得企業不能及時更新機械設備,對企業的經濟增長以及競爭力的提升不利。為了防止企業利用會計政策調整納稅,稅法規定應根據企業當前的情況,上報相關的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適當放寬企業會計政策選擇限制。
(三)加強會計信息的披露以及相互宣傳力度
國家相關的稅務機關要充分利用企業某一階段所披露的會計信息,達到稅收監督的目的,并且相應的會計制度中要增加強制披露信息的要求,提高稅務機關會計信息的獲取率。同時國家應加強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宣傳力度,將基本的會計知識以及稅法知識納入到各企業培訓中,并且組織會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會計人員、其他經濟工作者進行認真學習,從而優化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宣傳與執行工作,加深對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認識,使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達到真正的協調統一。
(四)改進與完善差異調整的會計處理方法
從目前我國的會計行業發展現狀來看,企業對于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差異處理主要依靠賬外調整,這使得納稅申報不能很好的銜接日常的會計記錄,對相關部門的會計信息獲取不利,因此,對于企業而言,要增設明細賬與備查賬,規范記錄,在企業日常的財務報告中,要對差異的調整情況作出必要的披露,為了更好的反映差異調整的實施結果,在利潤中的“利潤總額”與“所得稅”兩個項目之間要增設“納稅調整額”、“納稅調整減少額”、“應納稅所得額”三個重要項目,這樣企業能根據財務報表的反映進行相應的調整,有利于企業協調會計核算與稅收,提高自身經濟利益。結語: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機構以及相關企業的稅務法制觀念不斷加強,要協調好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關系,加強兩大制度制定機構的溝通,加深企業對差異的調整,做到企業誠信納稅,最終推進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的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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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鮑雙紅.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透明度對資本市場資源配置關系的實證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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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試題
課程代碼:00233
請考生按規定用筆將所有試題的答案涂、寫在答題紙上。
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1.答題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考試課程名稱、姓名、準考證號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在答題紙規定的位置上。
2.每小題選出答案后,用2B鉛筆把答題紙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涂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干凈后,再選涂其他答案標號。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一、單項選擇題(本大題共30小題,每小題1分,共3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四個備選項中只有一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或未涂均無分。
1.資本主義國家中最早施行現代所得稅法的國家是
A.英國B.法國
C.德國D.美國
2.區別稅與稅的重要標志的稅法要素是
A.納稅主體B.課稅客體
C.稅率D.納稅環節
3.屬于財產稅的稅種是
A.增值稅B.契稅
C.印花稅D.營業稅
4.目前,我國的進口關稅使用的稅率形式主要是
A.特惠稅率B.協定稅率
C.特惠稅率和協定稅率并用D.最惠國稅率
5.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不屬于稅務機關權利的是
A.稅收法律制定權B.稅務檢查權
C.稅款征收權D.稅務稽查權
6.屬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的稅種是
A.消費稅B.房產稅
C.關稅D.資源稅
7.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業務是
A.電力公司銷售電力業務B.融資租賃業務
C.貨物代銷業務D.典當業死當物品銷售業務
8.屬于我國目前應征收消費稅的商品是
A.木制一次性筷子B.高檔數碼相機
C.白糖D.價值1.5萬元以上的筆記本電腦
9.適用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征收消費稅的商品是
A.金銀首飾B.成套化妝品
C.成品油D.卷煙
10.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規定,征收增值稅的事項是
A.交通運輸勞務B.保險勞務
C.加工勞務D.修繕、裝飾勞務
11.實行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進口商品,其計稅依據是
A.該商品購買發票上注明的價款
B.該商品買價減去銷售國退稅后的余款
C.海關審定的價格
D.組成計稅價格
12.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規定,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的是
A.中國移動通信公司銷售IP電話卡,同時銷售配套電話機
B.建材商店銷售建材,并提供裝修裝飾服務
C.熱水器廠銷售熱水器的同時提供運輸勞務
D.電腦公司銷售電腦,又提供維修保養服務
13.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商品是
A.鉆石B.白酒
C.游艇D.小汽車
14.我國目前采用定額稅率征收消費稅的商品是
A.高檔手表B.汽車輪胎
C.高爾夫球及球具D.黃酒
15.目前,我國適用復合稅率征收關稅的商品是
A.膠卷B.新聞紙
C.原油D.錄像機
16.根據我國現行稅收立法規定,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的主體是
A.大型企業
B.一切企業、單位及個人
C.非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單位及個人
D.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單位及個人
17.根據現行營業稅法律制度規定,不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是
A.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的公司B.從事汽車租賃的公司
C.傳遞函件和包裹的快遞公司D.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的公司
18.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的,其營業稅的納稅地點為
A.納稅人居住地B.轉讓合同簽訂地
C.納稅人機構所在地D.無形資產使用地
19.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取得的營業收入,在一定期限內免征營業稅,該期限為
A.1年B.2年
C.3年D.5年
20.關稅的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是
A.關稅的征稅對象是進出國境的無形貨物
B.關稅的課征范圍以國境為標準
C.關稅的計稅依據為完稅價格
D.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征收管理
21.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有權在一定期限內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該期限為
A.一年內B.二年內
C.三年內D.五年內
22.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最早頒布實施的是
A.《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
B.《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C.《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D.《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3.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項目是
A.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
B.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支出
C.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
D.罰會
24.企業發生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
A.8%B.10%
C.12%D.15%
25.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屬于非居民納稅人的是
A.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
B.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時間滿一個納稅年度
C.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連續五年未居住
D.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目前未居住
26.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倡導的防止資本弱化反避稅方法是
A.正常交易法和固定比率法B.成本核算法和固定比率法
C.市場價格法和固定比率法D.成本核算法和正常交易法
27.在甲城市注冊的某房地產公司,在乙城市建房,在丙城市設立銷售處,其土地增值稅的納稅地點為
A.甲城市B.乙城市
C.丙城市D.由稅務機關指定納稅城市
28.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是
A.小劉業余兼職報刊編輯,每月獲得酬勞600元
B.小李在某餐館做服務員,每月獲得收入1800元
C.小王參加有獎銷售,依規定程序抽獎,獲得500元獎金
D.小張購買福利彩票,一次中獎5萬元
29.依現行立法規定,我國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
A.當地房產的市場平均價B.當地房產的平均租金價
C.房產的購進價D.房產的計稅余值或房產的租金
30.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其契稅的計稅依據是
A.土地的市場價格B.土地的成交價格
C.土地的評估價格D.國土局確定的價格
二、多項選擇題(本大題共5小題,每小題2分,共10分)
在每小題列出的五個備選項中至少有兩個是符合題目要求的,請將其選出并將“答題紙”的相應代碼涂黑。錯涂、多涂、少涂或未涂均無分。
31.稅權的特征有
A.專屬性B.法定性
C.優益性D.公示性
E.不可處分性
32.普惠制關稅包含的原則有
A.普遍性B.非歧視性
C.非互惠性D.歧視性
E.互惠性
33.我國稅收立法規定,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主要有
A.通知銀行扣繳存款B.扣押財產
C.查封財產D.依法拍賣財產
E.依法變賣財產
34.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有
A.個人獨資企業B.合伙企業
C.有限責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
E.中外合資企業
35.我國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方式有
A.查賬征收B.查定征收
C.定期定額征收D.代扣代繳
E.委托代征
非選擇題部分
注意事項:
用黑色字跡的簽字筆或鋼筆將答案寫在答題紙上,不能答在試題卷上。
三、名詞解釋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3分,共12分)
36.稅目
37.消費稅
38.稅法解釋
39.稅務
四、簡答題(本大題共4小題,每小題4分,共16分)
40.簡述稅收法律關系終止的主要原因。
41.印花稅的特點有哪些?
42.簡述稅法的作用。
43.簡述稅務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五、論述題(本大題12分)
44.論述我國稅法對納稅人權利保障的進步與不足。
六、案例分析題(本大題共2小題,每小題10分,共20分)
45.案例:某白酒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某納稅期內發生下列業務:
(1)從某糧食經營部門(一般納稅人)購進高梁一批,價值100萬元(不合稅),依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2)購進其他用于應稅項目的原料,價值20萬元(不含稅),依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
(3)將價值30萬元的白酒交給某超市代銷;
(4)將自產的20萬元白酒分配給企業的投資者。
問題:根據以上資料,說明該企業上述業務稅務處理的法律依據,并列出該企業本期應納增值稅額的計算式。
46.畫家劉某,自己開了一家書畫店,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劉某2012年收入如下:(1)書畫店全年銷售額90000元,扣除進貨成本、稅金、費用后,純收入30000元;
(2)在某高校兼課,每月兩次,每次課酬400元;
(3)出版個人專著,取得收入20000元。
問題:劉某的上述收入,依據我國現行稅法規定,應如何納稅?請說明理由,并列出計算式。附:
關鍵詞:避稅行為;法制;規則
企業的合理避稅又稱合法避稅或稅收籌劃,主要是指納稅人在詳細了解相關稅收法規的基礎上,保證不直接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稅法等相關法律的差異規定,改變企業的經營活動、融資活動、投資活動等涉稅事項,以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的行為。薩繆爾森在《經濟學》一書中分析美國聯邦稅制時也指出,比逃稅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規避稅賦,原因在于議會制定的法有許多漏洞,聽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稅或然者以較低的稅率上稅??梢?,避稅的前提雖是遵守稅法,但其結果卻會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甚至會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造成稅收公平方面的問題,并加大稅收制度的復雜性和征管困難。如果避稅主體為外資企業,更有可能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直接損失,增加利用外資的代價,破壞了公平、合理的稅收原則,使得一國以至于國家社會的收入和分配發生扭曲。
一、我國反避稅的現有法制規則和不足簡述
為了防止國家稅款的流失,我國目前在反國際和國內避稅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該條構成了我國企業所得稅法中的一般反避稅條款。但是從實踐中來看,當前我國現有反避稅法律手段還存在嚴重不足,主要體現在:
(一)反避稅法律手段不足
我國目前的稅收立法,特別是對外商投資企業存在的稅收立法還不完善,條款過于簡單,漏洞和空子較多,致使我們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普遍避稅束手無策。
(二)反避稅的執法組織建設滯后
我國現行稅收征收體制是:實行征收、管理、稽查分離的體制,稅務管理機構可以發現企業的避稅問題,但受執法手段的限制,只能進行有限的調查?;闄C構現有相應的執法手段,主是處理稅務違法案件,對于并不違法的避稅行為也顯得出師無名?,F行的稅收征收管理體制不能完全適應反避稅的要求。
(三)避稅行為無法定的處罰依據
以追求避稅效益為目的的交易是違反一般國家的稅務條例的,所以應予嚴懲,以體現現階段依法治稅的基本要求,保障國家稅收不流失。但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任何對避稅行為行政處罰的規定,稅務機關往往耗費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對避稅行為進行調查取證,因為沒相應的處罰依據,也只能補征稅款了事。企業往往認為避稅行為能成功最好,不成功也不吃虧。
二、關于我國反避稅法制規則的措施探討
從法制規則來看,完善稅收立法來反避稅一般應當包括制定專門的反避稅條款,以及對跨國納稅人的某些交易行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義務作出限制性規定。具體如下:
(一)制定防止轉讓定價和利用國際避稅的單邊立法
對跨國自然人而言,其避稅手段主要是通過人和物的國際移動,消除其稅收和管轄權之間的種種聯系,“虛化”其居民身份,使有關國家難以按既定標準認定其居民身份;對跨國法人,則除了通過國際移動改變其居民身份特征外,還主要利用跨國公司內部相關聯企業之間的轉移定價方法來達到國際避稅的目的。針對上述情況,我國應當借鑒他國經驗,制定有針對性的反避稅條款。如美國稅法第482條規定:“任何兩個以上的組織、商業或事業團體(無論是否為公司,是否于美國境內組建,是否為關聯組織),直接或間接為同一權益所有或控制者,財政部長為防止規避或正確反映該類組織、商業或事業團體所得,可對該組織的毛所得、扣除額、抵扣額或準備金加以調整或重新分配”。又如德國對企業不合常規的成本分攤、支出,以增加成本費用方式,降低所得稅,稱之為隱蔽性的盈利分配,可依適當的正常交易價格或合理利潤,重新調控所得,補征所得稅。
(二)通過行政立法,賦予稅務部門反避稅的權力
由于不正當的避稅手法有多種,如利用假兼并、假合資、假聯營、調節關聯企業間產品的轉移價格等,因此反避稅還有更為細致的特定的規則。目前在我雖然還沒有全國性的系統反避稅條例,但是在新頒布的稅收暫行條例中也已反映了反避稅的意圖。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還應有更為完善的反避稅條款,為稅務部門提供反避稅的執法依據,為企業提供行為準則。
(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或修訂現有法律以規定一般報告義務
我國稅務機關在對企業的經營活動的稅務監控中,法律和行政法規明確的報告義務只有兩個:一是對特定企業縮短固定資產的折舊期限要求向省級稅務機關報告并批準;二是對于關聯企業管理費的分攤要報有關稅務機關批準。一些國家政府制定的單邊反避稅措施中,一般都規定納稅人與納稅義務相關事實負有某種報告義務。這些報告義務都是通過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確規定的。通常主要兩種立法形式:一是在單獨稅法的每一條獨立條款中規定納稅人報告義務;二是在稅法的總法典中,增設對整個稅制或至少對稅制中幾個部份有效的一項或多項綜合報告義務條款。對此,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對企業可能出現的避稅行為規定相應的報告義務,并明確報告的內容和程序。
(四)將避稅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
如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把舉證責任轉移給納稅人。在稅收爭議中,一般認為稅務部門所作認定為屬實;如果要這一結論,那么由納稅人負責舉證。在爭議訴訟過程中,納稅人應列舉使人信服的證據,來反駁稅務部門征稅所依據的法律事實。但當稅務部門依法對納稅人的不正常避稅、偷稅進行處罰時,則必須履行舉證責任。
(五)加強反避稅方面的跨國(地區)、跨行業合作
應當加強各地區稅務部門的溝通聯系,共同協作打擊避稅行為。目前我國各地區稅務部門之間聯系不夠,缺乏協作。同時由于招商引資等原因,有些地方政府為爭奪稅源而制定減免稅政策,無形中為一些企業的避稅行為創造了條件。為了我國稅收事業的健康發展,各地國、地稅機關應加強信息共享,密切部門協調,形成反避稅網絡。
在對關聯企業的的監控上,應盡快建立工商、經貿、金融、保險、稅務、商檢等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協同作戰的稅源監控體系,完善稅收征管制度。通力協作,經常加強信息交流,及時解決出現的問題,從各個方面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稅法尊嚴,保護國家利益不受損失。
目前一個國家的稅務當局僅靠國內獲取的情報,是不可能徹底地妥善處理國際避稅問題的。2001年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接受中新社采訪時表示,我國每年收到的外國稅務當局提供的情報近萬份,同時也為其提供了大量專項情報,稅收情報國際聯絡網已初步建立。隨著我國經濟融入國際市埸步伐的加快,對情報交換進行制度化和規程化已經十分必要。具體應包括:稅收調查、稅務審計、爭取銀行合作、加強同際合作等內容。
三、完善稅收管理體制,強化反避稅執法組織建設
(一)建立和完善稅收司法保障體系,加大稅收懲罰力度
首先要理順部門之間關系,加強稅務部門與公、檢、法的配合,建立稅收司法保衛體系,為國家組織收入提供強有力的保障。當前,稅收執法的剛性不強,以補代罰、以罰代刑的現象大量存在,有的違規者、違法者得不到應有的懲處,可以借鑒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國情,加大稅收違法懲罰力度。
在加強納稅申報制度、實行會計審計制度和利用現代化科技進行反避稅工作的同時,應加強海關對關聯企業之間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作用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對設備價值的鑒定作用。海關一旦發現企業進出口貨物的價格偏高或偏低,即有權進行估價征稅,海關可會同商檢局對該批進出口貨物進行認真檢驗鑒定。
(二)建立反避稅的專業隊伍與營造健全的反避稅法制環境并重
納稅人往往不去公開自己的避稅過程,避稅具有隱蔽性;而國內的跨地區、跨行業經營又使得避稅渠道縱橫交錯,具有復雜性。因此,建立一支反避稅的專業隊伍是必需的措施。另外,營造健全的反避稅法制環境也是當務之急。各級政府部門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和全局意識,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執行政策與完成計劃任務的關系,充分尊重、維護和支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要切實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經常聽取稅收工作匯報,幫助協調解決稅收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權限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擾和影響稅務機關公正執法。對于行政領導自立章法、變通稅收政策、截留國家稅款、混淆入庫級次的,應依法追究;對于干擾稅收執法、為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說情的,既要承擔行政責任,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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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信息化 稅務會計 財務會計 分離 必要性
企業稅務會計是在財務會計的形成與發展的過程中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目前在西方許多國家,企業稅務會計早已從財務會計中獨立出來,形成了一套獨立的稅務會計體系,它與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并列為企業會計的三大分支。隨著公司業務的不斷拓展和國家稅收政策的不斷調整,使企業面臨著新的稅收征管環境,客觀上需要實時反映企業稅務會計信息,有效規避、控制涉稅風險。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石油)決定實施稅務會計系統。中國石油大連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大連石化)作為中石油下屬的地區公司,是這次中石油實施稅務會計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
一、稅務會計系統的特點
所謂企業稅務會計,是以稅收法律制度為準繩,運用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對企業(納稅人)的各項涉稅活動(包括稅款的形成和計算、申報納稅和繳納稅款等)所引起的資金運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反映和監督的專業會計。它既與財務會計相聯系,稅務會計的資料一般來源于財務會計在會計賬冊設置和會計報表的報送方面,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是相結合的,又與財務會計相區別,稅務會計對財務會計處理中與現行稅法不符的會計事項,或出于稅收籌劃目的需要調整的事項,按稅務會計方法計算、調整,并作調整會計分錄,再融于財務會計賬簿或報告之中。隨著經濟一體化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管理模式、財務會計方法及稅收法律體系與國際慣例的逐步接軌,建立企業稅務會計已經越來越重要。
中國石油稅務會計系統是一套自下而上相互支撐的稅務會計體系,即以所得稅為主要內容、以FMIS7.0為依托,實時反映稅務會計信息,有效規避、控制涉稅風險,及時分析、提供稅務管理和決策信息,實現稅收動態管理、類別管理、個性管理、風險管理、籌劃管理、效益管理,提升稅務管理服務于發展戰略和生產經營的效力。稅務會計系統以全面反映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為重點,核算遞延所得稅和當期所得稅費用,為所得稅納稅申報及財務管理提供詳實而準確的基礎數據,有利于進行分析、預測及籌劃管理,防范稅務風險。我們的具體做法是:(1)設置責任中心+會計科目差異調整憑證+所得稅會計數據析取,同時參照國際會計準則調整的方法,在FMIS7.0下設置“稅務調整責任中心”,與股份公司、國際準則調整責任中心平行,用作反映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數據;(2)對稅法和會計準則沒有差異的經濟事項,直接沿用財務會計憑證處理數據;(3)對于存在差異的經濟事項,在稅務調整責任中心進行憑證處理,運用稅務調整科目對標準會計科目進行調整;(4)在FMIS中創建所得稅會計體系,定義所得稅會計體系與FMIS會計核算體系之間的數據邏輯關系;通過合并的責任中心+所得稅會計體系從FMIS賬務體系中析取所得稅會計數據。在FMIS7.0的會計科目表中增加納稅調整科目,此類科目用作納稅調整憑證的調入方科目(調出方為標準的會計科目)。按照稅法口徑建立稅務科目表及稅務科目與會計科目之間的對應關系。根據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建立調整事項列表,按月或按年可根據調整事項,在調整責任中心內,制作調整憑證。建立以下屬投資公司(本部、添加劑、星航銷售、質檢中心)為單位,稅法口徑下的稅務合并虛擬責任中心,用作展示稅法口徑下的核算數據。建立完整稅務會計組織架構,依據大連石化一級核算內的賬務數據,實時查詢稅法口徑下的核算數據,提供稅務會計系統下核算數據的查詢分析及報表編制等功能,并繼承了ERP與FMIS融合的成果(詳見下圖)。
二、企業稅務會計的原則
企業稅務會計作為會計的一個分支,必然要遵循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同時,還應遵循稅務會計核算的特有原則:
1.遵循稅法原則。企業在處理稅務會計事務時,必須符合國家的稅法規定。當會計一般原則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對不符合稅法的會計事項要進行調整,必要時要單獨進行核算。
2.靈活操作原則。企業在進行稅務會計活動時,對與企業納稅關系相對重要的會計事項應分別核算。企業在日常會計活動中應當正確核算各種應納稅金,做到核算與監督相結合,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督,及時發現并糾正不符合稅法的行為。
3.確保稅收收入原則,即以保證國家稅款收入為第一要務合理稅負原則。稅務會計的一項重要目標是為企業管理者、投資者、債權人提供準確的納稅資料和信息,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
4.程序法優于實體法原則。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實體問題,履行納稅義務的手段為程序規定,稅務會計中應遵循程序規定優于實體問題原則,例如繳納稅款時有疑問,應先完稅,再進行申訴;接受稅務機關的審計監督原則,稅務機關有權監督檢查納稅人的稅務會計核算,納稅人有義務接受監督等等。
三、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
(一)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合一的弊端
隨著我國稅收、會計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的稅收制度與企業財會制度之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差異,稅收制度一直處于會計的從屬地位,致使稅基遭受侵蝕,使稅收工作失去其經濟調節杠桿作用的真實含義等。例如:會計收入、費用和所得稅應稅收入、費用確認和計量存在差異,使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產生差異,按照稅法的規定會計利潤必須進行必要的調整后,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遵循公認會計準則對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的過程中,為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利益分配關系,還必須按稅法的規定來確認、計量會計要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專門的企業稅務會計,在會計準則與稅法不一致時,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和處理。
在一些地區公司(尤其是多數控股投資子公司)中,企業會計人員兼任企業辦稅人員,一人肩負多項職能、多個任務,且涉稅事宜的辦理也僅僅是會計工作的附屬內容,會計人員自然沒有也不愿花費較多時間、精力對稅收法律法規進行全面透徹的學習和鉆研。企業稅務會計人員只對稅務部門指示和處理作出被動的接受狀態,其在辦理涉稅事宜時,則難免由于業務而常犯錯誤和不了解稅收政策,使得企業被稅務部門治理并遭受不必要損失。
所以說,計稅標準與財務制度分離的必然性,決定了企業稅務會計從企業財務會計中分離出來的必然性。企業作為獨立納稅人,既要依法納稅,又要追求納稅的合法化,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因此建立獨立的企業稅務會計體系,便順理成章地提到日程上來了。
(二)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分離的必要性
1.協調企業財務制度與稅收制度差異的需要
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同屬于企業會計學科范疇,兩者相互補充、相互配合,共同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核算與監督,但隨著我國稅收、會計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國的稅收制度與企業財會制度之間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差異。例如:會計收入、費用和所得稅應稅收入、費用確認和計量存在差異,使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產生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按照稅法的規定會計利潤必須進行必要的調整后,才能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在遵循公認會計準則對會計要素進行確認、計量和報告的過程中,為正確處理國家和企業利益分配關系,還必須按稅法的規定來確認、計量會計要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專門的企業稅務會計,在會計準則與稅法不一致時,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和處理。
2.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需要,是實現企業財務目標的有效途徑
目前,我國稅制處于一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階段,稅收變動較為頻繁,有些企業財務人員由于對稅法理解不夠,企業出現稅款核算不準確的現象時有發生;也有些企業由于對國家稅法掌握不夠完整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和加滯納金的情況經常出現,這些都給企業帶來了一些損失。設立稅務會計有專人負責稅收工作,經常與稅務機關溝通,及時獲得稅收政策變動信息,就會避免此類事情的發生,從而便于企業正確繳納稅款。
3.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需要
企業作為納稅人應該履行納稅義務,不應該只為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和納稅額的最小化,亂擠成本,擴大費用的開支范圍、擴大或多報免稅產品、轉移銷售收入、多提專用基金、搞兩套賬、私設小金庫等,更不能搞明拖暗抗、明漏實偷。企業在自身法人地位得到承認的前提下,應合理利用稅收政策,積極搞好稅收籌劃,選擇最佳納稅方案,作出符合企業利益的明智財務決策,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從而達到合理節稅、減輕自身稅負的目的。
4.推行申報納稅制度的需要
企業設立獨立的稅務會計,配備專業素質較高的人員使之從繁忙的財務會計工作中解脫出來,精心鉆研稅收政策及法規,及時計算繳納稅款,這樣可以使企業較好地履行納稅義務。同時由于企業具備全面完整的稅務會計資料,稅務人員可以從檢查大量的財務資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檢查稅務會計資料,這樣既可以節省時間,又能把問題查深查透,從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另外,建立企業稅務會計,提高了企業納稅資料的準確性,避免稅款的錯征與漏征,對稅務機關的征管行為進行有效地監督,實現全面依法征稅。
5.解決稅收爭議的需要
企業(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對某一納稅事項有時會有兩個以上的合理選擇,由于征納雙方對稅法理解存在差異等原因,稅收征管部門往往會選擇確保稅收收入的方法,企業則選擇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法,這樣雙方就有可能發生稅收爭議。雖然可以通過稅務行政復議或向法院訴訟來解決稅收爭議,但程序復雜,耗費精力,且時效性差。建立企業稅務會計,由稅務會計與稅務部門就企業容易發生爭議的涉稅事宜經雙方充分交換意見達成共識,有利于減少征納雙方的稅收爭議,使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志得到充分體現,既維護了國家利益又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四、總結
隨著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的實施與完善,以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為依據的財務會計逐漸形成穩定、獨立的會計學科。與此同時,隨著稅法、稅制的不斷完善,建立并發展獨立稅務會計,有利于擴充和完善我國會計學科體系,推動我國會計理論向規范化、科學化、國際化、現代化發展,這也是會計學科發展的必然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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