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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結合自己的教學實踐談點體會.
1.教材內容方面
不是所有教材內容都能用此方法來上課的,凡是學生已有一定的基礎知識,而新知識又是在原有知識的基礎上加以分析、歸納就能總結出新知識的教材,就能用此方法教學.
問題討論式教學的目標是幫助學生深刻理解和靈活、綜合應用概念規律,發展學生的思維能力和智慧品質.進行同一知識的教學,應用問題討論式教學要多用一些教學時間,因此,只有理解和應用那些內涵較為豐富的概念和規律的課題或分析處理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具有較普遍意義的課題,才宜于采用問題討論式教學,才能達到教學的目的.所以,這種教學方法主要應用于部分綜合應用知識的新課、練習課和復習課中.
2.學生方面
學生必須改變過去那種“老師講、認真聽就行了”的思想和習慣.學生必須意識到:上課的過程就是自己主動學習的過程,相信自己在老師的指導下會學,且能學會.因此,采用這種教法,要求學生在課堂上能積極主動地思考、分析、動口、動手、動腦,敢于大膽發表自己的見解,敢于爭辯,直至把問題搞清楚,學會學懂為止.
問題討論式是以討論為主的教學結構,它不同于在其他教學方法中只把討論實施于局部的、個別的問題,而是貫穿于整個教學過程中.它應動員絕大多數學生積極參加討論,否則討論將流于形式.只有條件成熟的討論,才能使絕大多數學生受益,否則將會過多地延緩教學進程而收效甚微.
3.教師方面
首先必須破除滿堂灌、填鴨式的教學方法,要有民主的思想和民主的作風;要有群眾觀點,相信自己的教育對象通過討論、分析是能自己學會的;還要能放下架子與學生打成一片,只有融洽的師生關系,才會有融洽的討論氣氛.此外,教師必須備課,精心設計討論題和教學過程,還必須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應變能力.
二、實施環節
1.提出問題和創設情境
提出合適的討論題目和創設相應的情境是問題討論式教學的準備環節,是討論得以順利進行的先決條件,也是使討論能收到實效的關鍵之一.
合適的題目應具有以下幾種特征: (1)具有典型性和針對性.(2)設問生動具體.(3)深、難、廣度要與學生的知識和能力水平相適應.(4)具有程序性和啟發性.(5)題目要與允許的討論時間相適應.
2.組織討論
這一過程是教學過程的重點和核心.其任務是引導學生以問題順序為中心開展討論.通過學生獨立或相對獨立的討論、質疑和辨析,解決所提出的問題,為加深學生理解概念和規律、掌握其應用,完善認知結構,發展思維能力提供生動而現實的事例和經驗.
討論的組織形式要與討論的層次相適應.對于低層次的討論,可以直接由全班討論;對于中、高層次的討論,可以采用先課堂小組議論或課外準備,然后全班集體討論的方式.
3.歸納小結
這是強化認識、出成果的環節.歸納小結的內容一般包括理解概念、規律的要點和分析問題的思路方法兩個方面,可以由主持人提出小結性問題,也可以由主持人(教師或學生)直接作出精辟的結論,由參加討論者作出結論.歸納小結的目的在于加深并強化全體學生的認識,對討論中出現的各種意見去粗取精,提煉精華,形成全體學生的共同認識.這對于完善學生的認知結構,發展思維能力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小結時,屬于知識性的結論,要既科學,又邏輯嚴謹,要從學生語言過渡到教材上的語言.
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住房制度轉換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目前,活躍于房地產市場的公房差價交換行為主、公房動遷時貨幣安置等做法,均涉及到“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這一敏感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不允許的,一旦發生矛盾,訴諸法院,這種行為往往被認定為違法。但不管怎樣,這一行為已經從開始的私自地下交易日益走向公開化,事實上已得到了某些地方政府的默許和認可?,F實的需要走在了理論和法規之前,迫使我們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本文通過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狀考察,分析了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的合法化及如何進行規范作了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法律性質合法化規范化
目錄
論文摘要……………………………………………………………………………1
一、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狀…………………………………………………2
(一)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表現形式……………………………………………2
(二)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3
二、房使用權的法律屬性…………………………………………………………4
(一)現階段我國公房使用權的特殊性……………………………………………4
(二)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5
(三)房改實踐事實上已承認了承租人對公房的大部分收益權…………………6
三、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實意義……………………………………………7
(一)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住房從實物福利分配向貨幣化、
商品化、市場化分配轉變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物………………………………7
(二)公房使用權償轉讓的合法化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7
四、規范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法律對策思考…………………………………8
(一)對上海市、武漢市等現有地方性政策的借鑒………………………………8
(二)在前頭法規中確認公房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質,
使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行為合法化,并加以規范……………………………9
參考文獻…………………………………………………………………………11
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住房制度轉換過程中新出現的一種特殊現象。目前,活躍于房地產市場的公房差價交換行為主、公房動遷時貨幣安置等做法,均涉及到“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這一敏感問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不允許的,一旦發生矛盾,訴諸法院,這種行為往往被認定為違法。但不管怎樣,這一行為已經從開始的私自地下交易日益走向公開化,事實上已得到了某些地方政府的默許和認可。現實的需要走在了理論和法規之前,迫使我們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本文通過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狀考察,分析了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的合法化及如何進行規范作了初步的探討
一、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狀
(一)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表現形式
1、公房的差價交換
公房的差價交換是指居民將自己租住的公有住房,補貼差價后購商品住房或私人住宅,或與其他居民租住的公房交換使用,或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的行為。最初的公房交換,是從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出發的一種純粹的房屋交換行為。九十年代初,“差價換房”這個詞才開始出現。隨著九十年代房改和市場經濟的興起,人們逐步懂得房屋的地段、層次、面積、結構、朝向、年限等都含有一定的價值,于是人們開始按等價交換的原則,用計算差價的辦法開展公房交換。到后來發展,演變為單純的“房租證買賣”,即公房使用權人直接將公房的房租證(即使用權)轉讓給他人,從中獲利。
2、公房動遷的貨幣化安置
公房動遷的貨幣化安置,是指把被拆遷人(公房使用權人)應安置的居住面
積,根據安置地房屋建筑面積的單價折算成貨幣款,由拆遷人支付給補拆遷人,被拆遷人自行購置居住房屋的行為,也叫對公房使用權的“買斷”。通過這種方式,公有住房的使用權一下子就全部變成了現金歸公房使用權人所有。
以上公房交易的兩種形式都有一個共同性質,即對公房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
(二)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進入九十年代后,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漸漸地從自發的地下交易走向公開化,成為房地產交易中爭議很大的一個熱點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一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于近年紛紛出臺有關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操作規范。如武漢市于1997年6月頒布了《武漢市直管公有住房權有償轉讓管理試行規定》,天津市于1997年推出了《關于加強公產住租賃過戶、調換、置換管理的若干意見》,并對公房試行貨幣化運遷;上海市房地局自1997年底至1998年上半年,出臺了一系列的有關規定,如《關于可售公有住房上市的出售的試行辦法》、《上海市不可售公房差價交換試行辦法》、《上海市危棚簡屋改造地塊居住房屋拆補償地塊居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試行辦法》;另外福州、溫州等沿海城市也開始了公房使用的上市交易。上述種種情況表明,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行為已得到了不少地方政府的認可和鼓勵。
然而,有關法規遲遲未出臺。根據現有的法規,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違法的。
1、從一般的法律原理上來看,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侵害了公房所有人——國家的權利
因為從理論上來講,既然是房屋租賃關系,那么,公房的承租人就只有房屋的使用權,不應享有處分、收益的權利。不管理是公房的差價交換,還是房租證的買賣,或是公房的“買斷”,都是將屬于國家的收益轉移給了房屋使用人。也正因為如此,公房使用權的交易一直被視為“”。
2、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缺少法律依據
1994年建設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第26條規定,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擅自買賣公有房屋使用
權的,出租人有權終止租憑合同,收回房屋,并可索賠損失?!渡虾J谐擎偣蟹课莨芾項l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交換房屋使用或通過交換房屋使用非法牟利的,其交換無效,交換人應各自搬回原處”?!吧米赞D租或變相轉租公有住房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三倍罰款”。類似的規定在此不再贅述。總之從現行法規來看,歸結到一點,未經允許,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違法的。雖然最近一、二年,不少地方政府的房地部門出臺了有關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和行政性文件,但其效力畢竟不及國家行法規及地方性法規。我院近年處理了數起這樣的案件,未經允許的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行為均被認定為違法,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公房使用的有償轉讓缺乏統一的操作規范,有的甚至處于失范狀態
公房使用權的交易自發產生,屢禁不止,一直是名不正言不順。對其利弊得失,亦褒貶不一,可以說國家一直是持觀望態度。從全國范圍來看這一交易領域處于混亂狀態,如收費沒有統一標準,從幾百、幾千至上方元不等;房屋評估隨意性大,甚至出現一套住宅相差10萬余元的令人啼笑皆非的個案;參與有效期價換房業務的單位魚龍混雜,大多不具有經營房地產交換的資質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使換房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
二、公房使用權的法律屬性
對于當前房地產市場上涌動的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這股激流,是堵還疏,能否將其合法化,房地產界、司法界都有不同的認識。筆者認為,對于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能否合法化這一重大問題,必須首先從理論上尋找它的立足之本。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就是一問題的理論基礎。其中的關鍵點就是公房使用權到底是物權還是債權,如果物權就能夠流轉,如是債權,則不能。
(一)現階段我國公房使用權的特殊性
眾所周知,“公房使用權”是我國傳統福利性住房分配制度的體現。凡享有這類“公房使用權”的承租人。必須是在國家機關或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工作。其工作到一定的年限,組織上就會根據其工齡的長短、職務的高低、工作業績的大小,加上家庭人口等諸多因素,確定分配給他的家庭一定面積的房屋,并由此建立起職工與國家或單位之間的房屋租憑關系。這種公房的使用權實際上隱
含了價值,是職工多年工資中住房消費的補償,也是勞動力價值,是職工多年工資中住房消費。這種公房的使用權實際上隱含了價值,是職工多年工資中住房消費的補償,也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按市場經濟的一般規律,勞動力價值是由生產和再生產勞動力所必要的生活資料的價值決定。而住房既是必要的生產資料,又是享受資料和發展資料。因此,體現勞動力價值的職工工資應包含其住房消費在內。在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住房消費部分約占職工工資收入在1/3至1/4。而在我國原有住房分配體制下,則把住房作為工資外的福利進行分配,即把原屬于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部分,當作利潤納入國家財政,再由國家統一撥款建房,無償地分配給職工居住使用,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低租金。這樣,就將國民收入的初次分配,扭曲成國民收入再分配,職工的住房消費工資轉化為公有住房的國家產權,職工只是獲得了住房的使用權??梢姽渴褂脵嗟膬r值本質是,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部分的積累,是勞動力價值中原先被扣除部分的補償,是職工必要勞動創造的價值。因此,不能把出賣公房使用權看做是國家資產的流失,也不應看成是職工從國家那里到了一大筆意外之財,應看做是職工應得的利益。
從商品交換的條件來看,只要具備價值,具有需求市場,價值能夠被確定并得到雙方認可,且具有交換的市場流通條件,就可以進行交換,并在交換中實現其價值?,F實生活中,大量自發的使用權房屋差價交換,及公房的貨幣化運遷,正是公房使用權價值的體現。
(二)公房使用權的法律性質
由于我國現段公房使用權的特殊經濟特征,使得它不同于通過一般的房屋租賃取得的房屋使用權。筆者認為,它是物權化了的租賃權,具有用益物權的特征。
1、公房使用權是物權化了的租賃權
公房的承租人不僅具有使用公房的權利,而且具有占有、收益的權利。
首先,公房的使用權是長期的,甚至可以繼承,承租人可以長久居住下去,實際上已擁有了占有權和使用權。其次,公房租金非當事人約定,它遠遠低于市場價房租。國家在租金上的收益微乎其微,而且每年還要補貼房屋的維修費。因此,國家對公房實際下喪失了任何收益權,公房對國家而言不是財富而是“包袱”。在福利制住房體制下,房子建得越多,“包袱”越重。相反,承租人完全擁有了
收益權,它的收益就來自公房租金與住房市場租金之間的差價。由此可見,在公房租賃關系中,國家對房屋的所有權虛化了,承租人獲得永久性的占有權和使用權、低租金收益權。也就是說這項權利在相當程度上物權化了。
2、現階段的公房使用權可歸結為用益物權
我國物權法尚未出臺,按我國民法學原理,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他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財務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基本法律特征是:①用益物權是以所有權的能為內容的,而對所有權的行使有所限制的權利。②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它合法途徑而取得的權利,是對他人的財物享有的直接支配權。③用益物權是從所有權的權能分離出來的相對獨立的他物權,是可以對抗所有權的對世權。④權人暫時或長期失去部分或全部職能。我國現階段公房使用權基本符合以上特征。
雖然物權實行法定主義,我國民法沒有規定公房使用權為物權(用益物權),但是各國物權上規定的物權也是隨著社需要而逐漸消亡;另一方面為適應社會的需要產生了新的物權。如1986年我國制定民法通則時,為適應改革開放以來調整的現實,確立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承包經營權、農地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等重要的用益物權制度。進入90年代以后,立法繼續堅持以用益物權制度調節公有生產資料的實際利用關系,又于《城填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00年)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中確立了土地使用權。既然土地使用權等都可以基于現實的需要確立為用益物權,那么同樣的道理,為什么不可以將公房使用權歸入用益物權范疇呢?
(三)房改實踐事實上已承認了承租人對公房的大部分收益權
按照房改方案,允許職工以遠遠低于同商品房價格的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的產權,規定每個職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價中將工齡作為折減系數。其實質就是對購房職工過去工資含量中住房貨幣分配不足的一種補償,是對公房承租人收益權的確認。
如果我們對公房使用權的物權性質還有什么疑惑,我們再看看同居家庭成員在承租人死亡后對公房使用權的繼承、離婚析產時時公房使用權的分割等法律事實,我們就會明白,公房使用權的價值、分房使用權的物權性質,早已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認可。
三、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現實意義
從目前來看,確認公房使用權的物權屬性,將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合法化,并在法律上加以規范,具有積極的意義。
(一)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住房從實物福利分配向貨幣化、商品化、市場化分配轉變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產物。
任何權利或權,只要能預期給經濟主體帶來凈收益,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它便具有一個市場價格。只要公房租金與市場租金之間還存在差距,公房使用權的容易便會存在下去只有當公房租金與市場租金水平一致時,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才會自動消失,因為此時公房使用權已沒有了“含金量”,試想有誰愿意在支付租金之外再支付一筆使用權價格來承租公房呢?因此,公房使用權有有償轉讓問題的最終解決只有依賴于加快房改步伐,提高公房租金。但我們也要看到,這不是一蹴而就的,還需要一個較長的時期。在這個時期內,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存在的,相禁止也禁止不了,而且也具有合理性。那么,與其回避,束手無策,任這種混亂狀態持續下去,還不如正視現實,調整政策,加以規范,建立一個公開、競爭的市場交易制度。
(二)公房使用權償轉讓的合法化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1、有利于搞活房地產二、三級市場,促進空置商品房的消化。近幾年,我國商品房空置積壓數量呈直線上升趨勢。1997年已超過7000萬平方米。商品房空置問題得不到解決,就會大大影響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在目前商品房供應量不會明顯減少的情況下,搞活房地產市場的著眼點應放在刺激需求上。如放開公房使用權的交換,鼓勵差價換房,就能大大刺激三級市場的運作規模,三級市場搞活了,舊房流通加快,必然會帶動或加快二級市場上空置房屋的消化,實現二、三級市場的聯動。
2、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實現住房分配的貨幣化、商品化。在目前的住房改革中,住房分配貨幣化、商品化的方向已經確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卻難以到位,國家和企業也拿不出一大筆資金將職工的住房消費完全納入工資。因此,放開公有住房使用權的交換,讓一般職工能有一筆起始“資本”,再貼補少量資
金另加上金融的支持,就能較容易地與商品房市場接軌。
3、有利于解決居民的住房困難,逐步改善居民的住房。據統計,全國人均面積不足4平方米的住房困難戶達300多萬戶。他們是經濟條件相對較差、購房能力相對較弱而改善居住條件愿望最為迫切的一批居民。以上海例,這此居民很多住在不成套使用權公房內。根統計上海有由于不成套等原因不可出售的使用權公房近4000萬平方米,再加上可售未售的使用權公房3600萬平方米,如都能進行使用權交易的話,其規模、容量之大,足以使上海的房地產市場成為百姓市場。這一方面能使一部分居民通過差價調房,逐步改善居住條件,另一方面也能讓缺房戶買到低價舊公房,這對于調劑住房余缺、提高舊公房的使用效率,改善居住條件,具有積極作用。
四、規范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法律對策思考
既然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是合理的,又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那么,面對房地產市場上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這股激流,理所當然我們的選擇是“疏”——將其合法化并加以規范。
(一)對上海市、武漢市等現有地方性政策的借鑒
按照上海市《關于可售公房上市出售的試行辦》及《不可售公房差價交換辦法》的規定,上海市公房使用權的差價交換只限于不可售公房,可售公房想上市交易的,必須先購后賣,買房與交換兩步并一步走。筆者認為,從理論上講,這兩個試行辦法是相互矛盾的,難道一個是物權另一個竟是債權?作出這樣不具有連貫性,甚至是相悖的政策確實有點令人費解。或許是因為政策制定者對公房使用要權的法律性質存有疑惑,不能肯定公房的使用權是物權還債權,或許是在權衡了利弊之后,作出的有限制性的小心翼翼的選擇。歸結一點,由海市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性質及是否合法,仍沒有一個完整的、清晰的說法。其他的一些試點城市如武漢市、天津市,在放開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上則邁開了較大的步伐,對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沒有可售與不可售之分,凡公有住房都可以進行有償轉讓(武漢市自管公房還未納入交易范圍)。武漢市于1996上開始試點,至1997年6月正式推行《武漢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管理試行規定》。這一規定試行前,筆者看到過一些資料,自1996年元月至1997年5月,武漢市辦
理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有償轉讓手續2302戶①。因此,業內人士認為,“使用權有償轉讓有五益處:啟動了商品房銷售,緩解了運遷過渡難,減少了同套戶,減少了擁擠戶、無房戶、減少了空閑房、多余房。做到了住房滿意,開發商滿意,房管部門滿意,拆遷戶、同套戶、擁擠戶、無房戶滿意”。他們這些成功的經驗值得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政策時借鑒。
(二)確認公房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質,使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行為合法化,并加以規范.
建議國家盡快修改《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或是制定有關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行政法規。除確認公房使用權的用益物權性質外,法規的主要內容應包括:
1、公房的范圍。不管是可售還是不可售公房。亦或是直管還是自管公房,都納入使用權有償轉讓的范圍。當然,這里公房的范圍應嚴格限制在舊的分房體制下已出租給職工的舊公房。因為公房使用的有償轉讓,畢竟只是住房分配由福利向貨幣化、商品化轉變過程中的一個過渡性產物。當務之急是停止福利性分房,防止新房再流入舊體制而形成惡性循環。
2、有償轉讓的形式。(1)公房使用權的出售(其中應包括公房的貨幣化運遷,視為把公房使用出售給房地產開發商);(2)公房的差價置換。包括公房使用權之間的差價交換、以公房的使用權換購新建的商品房或私人住宅;(3)公房的轉租。公房的轉租與轉讓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區別只在手;轉租是將公房的使用價值分期出讓,而轉讓則一次性出讓。所以既然允許公房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那允許承租人轉租公房使用權也應不存在問題。據悉,建設部最近正在制定有關加強出租公房管理的規定,將適當開放公房轉租市場,這是一件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好事。筆者認為,公增強立法的科學性起見,本質上一致的公房使用權的轉租、轉讓行為宣放在一個法規內,統一加以規范。
3、對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過程中價格行為的規范。明確規定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過程中涉及到的收費種類,如評估費、咨詢費、費、交易管理費、變更登記費、物業管理費等、并嚴格制定收費標準。
4、建立職工公房使用權交易信息庫。明確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每戶人家只能享受一次,以避免長期以來成的住房分配中的不公平貨幣化、合法化。
5、確保公有房屋所有人的收益。我們說公房的使用價值包含了職工的剩余勞動的成果,但我們也要看到體現在住房中的物化勞動與勞動者的工齡等因素相關,并不一定都是其個人乘余勞動的積累,而往往是社會財富統籌分配的結果,也就是說,通過政府的管理作用,一部分人較早享受到了社會的某種福利,一部分人沒有。如果福利分房能夠一直延續下去,就僅僅是一個先后的問題,但現在不是。所以對于公房使用權的有償轉讓所得收益,一律由原公房承租人獲取具有不合理性。因此,公房使用權有償轉讓的一次性出讓費或轉租費應由公房所有人與承租人接一定的比例分成。這個比例應定多少,筆者認為,很難劃一個統的標準,個人所作的貢獻不同,其應享受的份額就一不樣。大至來說。大致來說,工齡越長,享受的份額應當越高,就如同公房的出售,職工工齡越長,他享受的優惠越多。
最后,還有一個對拆遷法規的修改問題。按照1991年國務院通過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房屋使用權人不能補償,只能進行現房安置。既然我們認為公房使用權具有價值,可以進行有償轉讓,而且從上、武漢、天當等城市的試點情況來看,貨幣安置對于降低動遷成本、減小動遷難度,提高動遷速度具有積極的作用,那么,我們建議有關部門盡快修改這一條例,使公房拆遷的貨幣化安置合法化。
參考文獻
1.江平《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2000年6月.
2.王利明《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北京2003年7月.
3.何培華《房產法》法律出版社北京2003年4月.
4.韓燈《房屋買賣與權屬登記》中國法制出版社北京2004年6月.
隨著時代的發展,許多民族文化及傳統體育項目在當地已瀕臨失傳,面臨這一局面,民族地區的學校應自覺地擔負起傳承與發展民族文化的重任,以民族體育活動為突破口,把那些民族傳統體育項目整理出來并組織開展推廣普及。民族傳統體育作為各民族特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弘揚民族文化,振奮民族精神,促進民族體育文化的發展和加強民族團結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源遠流長,體育文化已融入到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中,體現在民族的生活行為中。民族體育能讓學生學到民族文化,民族精神,民族的養生健身方式等豐富的知識,既能有效地增進人體健康,同時又能弘揚民族體育文化,對學生的體能和智能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傳承和發展民族體育將有助于培養主流民族與非主流民族間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情感。學生通過參與各民族的體育活動能增進對別的民族的了解和認同,從而共同維護我們這個多民族國家的和諧與融合。
二、在民族地區學校開展民族體育的可行性建議
通過教學實驗,將民族體育引入學校體育中是必要而可行的。因此,筆者就如何將民族體育運用到學校體育當中提出以下幾點可行性建議:(1)積極爭取政府部門實質性的支持,制定相應政策法規使民族體育能在學校體育中廣泛開展。(2)民族體育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創新。使其循著形式優美、內容健康、具有一定競技性、高趣味性、易操作和擴大參與面等方向進行創新,便于構建學生學習和接受的體育教學體系。(3)競技體育與民族體育兼容于體育教學。(4)增設民族傳統體育的校本課程。將民族體育項目與校本課程開發結合起來,打造民族地區學校體育特色。
三、民族體育對學校體育教學的作用
民族體育項目與現代體育項目互為補充,相輔相成,內容豐富多彩,集健身、娛樂和教育性為一體,具有濃厚的趣味性、觀賞性,以及強健體魄和娛樂身心的作用。民族體育在為學生的體育文化生活提供豐富多彩的活動內容的同時,也對學校體育教學的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1)通過民族傳統體育教學和訓練,能夠提高學生體質健康水平,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民族精神和集體主義的教育。
(2)各民族學生在民族體育教學過程中能夠分享民族體育的完美藝術和精巧技能,有利于增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與融合,增強各民族的團結,提高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3)通過民族傳統體育理論和實踐的教學,有利于學生開闊眼界、活躍思想、陶冶情操,使學校體育向多元化方向發展。
(4)有利于豐富學校體育教材和活動內容,體現民族地區學校的民族風格和地域特色。
(5)有利于建設民族體育人才培養基地,為國家和地區培養民族體育人才,為促進經濟發展服務。
(6)有利于傳播民族體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展示少數民族體育風采和民族精神。
四、民族地區學校傳承與發展民族體育的思考
為了弘揚民族體育文化,振奮民族精神,使民族體育走向科學化、規范化、社會化發展道路,進一步繼承和發揚民族傳統體育,促進各民族之間的相互了解及增強各民族間的團結,從而使體育教學內容更豐富,各中小學校特別是民族地區學校應該在新課程改革的指引下,在學校體育教學中把更多具有創新的民族體育教學內容納入課堂。
民族體育項目有著諸多優點,許多特質都符合我國學校體育現狀對課程與教學的要求,然而由于地域性和傳統文化的限制,要讓每一所學校及每一個學生都參與到民族傳統體育活動中去卻是不太現實的。那么要發展民族體育運動就只有在民族地區特別是民族地區的學校先開展起來,依托學校使更多的人對民族體育項目的強身健體及娛樂身心的作用具有更多的認識,從而參與到民族體育項目中去并加以普遍地推廣,使民族體育得到傳承與發展。那么,怎樣才能讓民族體育得到很好的傳承與發展呢?
1.民族傳統體育文化要存在和發展,就必須尋求到正確的傳承和發展途徑,而學校在民族文化的傳承中所能發揮的潛力是不容忽視的,學校體育在民族體育的傳承與發展中應該擔當起最主要的角色。如果將學校教育的傳承功能進行合理的開發,將民族體育項目納入學校體育課程體系,不僅是對學校體育內容的補充和發展,而且能極大地豐富學校的體育課程內容,對學校體育的課程改革和民族體育的系統傳承起到很好的互動作用。
2.民族傳統體育可以依托民族地區,特別是民族地區的學校先開展起來,讓民族項目所占的比例逐步擴大,并在擴大影響后逐漸推廣,還可以讓少數民族學生來帶動民族體育運動的發展。少數民族學生從小生活在民族文化濃郁的社會環境中,對少數民族傳統體育活動耳聞目睹,都曾身體力行地參與各種方式的民族體育活動,對民族傳統的體育活動有著濃厚的興趣和熱愛。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已深深植根于他們的思想意識和行為模式中,在校園課余、閑暇、聚會等活動中他們會自發地、盡情地、歡樂地舉行傳統體育活動以抒發感情、交流信息、愉悅身心。
3.少數民族體育歷史悠久,內容豐富,形式多樣,影響廣泛,具有極強的思想性、教育性、競技性、娛樂性、觀賞性、健身性等價值以及鮮明的民族特點。
在民族地區,很多民族體育的項目都根植于少數民族文化土壤,群眾基礎廣泛,易于推廣普及,加上很多項目的開展不受場地器材限制,可以因地制宜、因陋就簡、方便易行、輕松有趣地開展,且參與性強,競技性弱,既有很高的娛樂價值,又有很高的文化價值,并能逐步與現代體育相結合。這不僅給教學增添了活力,豐富了課堂教學內容,而且使學生在愉悅的氛圍中達到了強身健體的目的,有效地提高了體育課的教學質量和效果,并能使少數民族體育得到系統的傳承與進一步的規范發展。
4.民族傳統體育項目繁多,如果作為課程內容進入學校體育,首先,要注重選擇一些教育性、健身性、審美性、競技性較強的項目作為教材內容。選取的內容應當適合學生的年齡特點,能滿足學生的興趣和愛好,一方面要考慮它的健康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還要考慮項目的適宜地域、季節和本校的實際情況,要因地、因時、因人地加以選擇;其次,要有針對性和目的性。在開發和利用體育課程資源時要更新課程的基本理念,根據“身體、心理、社會適應”的整體健康觀,有針對性地進行選擇,既要考慮到項目的使用范圍和教育對象,又要考慮到該項目運動負荷的大?。患纫紤]到近期效應(興趣),更要注重長期效應(終身);再次,要合理地設置課程及教學方式。在課程設置上,應該充分考慮項目特點、資源優勢和民風民俗等,要便于開展。所以,在項目的選擇上可依附和借助于地區開展的民族體育活動的資源優勢,或者當地人們喜聞樂見和比較了解的項目,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有選擇、有目的地進行開展。在教學方式上應該根據項目特點、學生情況、資源優勢等選擇課外活動、課堂教學或者其他教學方式。在課堂教學中選擇游戲教學或者講授實踐課,并可根據不同的年級設置選修和必修項目等。
五、結語
總之,學校教育對于民族體育傳承的影響是長遠而又深刻的,在民族地區學校傳承和發揚民族體育文化,目的并不在于要使學生學到多少民族體育的技能,而是要使學生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從心底里產生一種文化認同感,了解它、熱愛它,并懂得如何去欣賞它。它可以使學校體育工作呈現出現代體育與民族體育,表演與競技,娛樂與健身相結臺的繁榮景象,并促進學校體育事業蓬勃地向前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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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商法的體系上來看,我國在民商法上的缺陷就是沒有制定相應的民商法典,我國的民商法目前實行的是“零售制”,并不是先制定相應的法典,然后按照法典的部門實行。我國的民商法存在單行法了并且具有自己的法律格局,這對于我國的民商法來說既是其本身的特點又是它的缺點。我國現行民事立法缺陷有幾下幾點:
第一,對于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還有人權事業沒有發展的很完善,有些東西還不能夠適應。這是因為在進行民商法的制定時,才剛開始進行改革開放,沒有從根本上對舊體制和舊行政制度進行解決,所以說,在法律上還學要有較多的要求和對舊體制的特征,也就是說,對于市場經濟所需要的不能夠完全的適應。
第二,立法體系散亂,缺乏系統性和協調性。法律規定中有些粗疏的事宜,同時在內容上也不夠健全,國家的行政部門和最高人民法院便不得不一些條例、細則、辦法、意見等相關的規定,來澄清和彌補在法律上的空白。這些規定一般缺乏統一的規劃,而且這些法都是出自多家,這就在對民事關系的確立上出現多次立法的現象。
第三,原則性和簡單性還存在空白。一部民事法在確立的時候,都是通過相關部門經過詳細的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對其作出司法解釋的。在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可以簡略的民事法律的具體化,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不得不對其進行相應的司法立法解釋,過多的司法解釋對現行的法律在一定的程度上會失去一定的價值,除此之外,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都會彌補在法律上的空白彌補。
第四,行政化越來越嚴重。我國民商法的行政化傾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民商法的立法中,都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民商法立法進行立法的,現行的民商法立法機關,在進行立法的時候其中包含了很多的行政法律法規,這種情形現在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卻沒有從根本問題上進行解決。民商法的行政化目前的對民商法的確立有了越來越淺顯的談話,所以對正確的實型民商法規章產生了很壞的影響,同時也像為民商事權利的行駛套上了行政枷鎖。
二、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三者的關系
經過上述的討論,可以看出,民商法在本質上屬于市民社會的法,它是在私法的范疇上,總體上來說是以主體平等為基礎的,保護商品關系的利益,就是對民事人身財產進行維護。行政法也是為了進一步的保護國家的利益,所以它本身屬于公法,維護國家的權利,經濟法是對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進行保護,就是為了對民商法和行政法二者都不能解決的問題,在本質上就是為了完善國家管理的經濟法,平衡經濟法的運行,最終使以社會為本位,公私兼顧,并且以公為主。
一、導語對于個人是否具有國際法主體地位,在國內外的國際法學界是頗有爭議的。隨著全球化趨勢的日益強烈及科學技術進步,各國之間在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其他人類活動領域交流更加頻繁,伴隨而來的國際關系所涉及的領域越來越廣,國際法也產生了鮮明的變化:冷戰體制的結束促進了求助第三方司法解決的發展,國際法規則體系變得龐大,其所涉及問題范圍明顯的處于擴展之中。它調整的跨越國界的關系,不僅包括國家之間的關系,還包括國家與其他國際法主體之間以及其他國際法主體彼此之間的關系……我們這個世界全球化的程度越高,我們為了共同的利益彼此之間相互信賴的程度就越高,國家作為唯一國際法主體的壟斷程度就更加削弱。正如學者階層人的國際組織的主體資格,而個人(包括法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隨著實踐發展而極突出地表現出來,極大的侵蝕這傳統的國際法主體理論,這是國際關系發展的必然結果。一切,就使得對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的深入研究,和對傳統的國際法主體理論的重新審視成為必要,本文筆者你就關于此問題作一番膚淺的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二、一些國際條約中的規定大凡持反對個人的國際法主體地位的學者大多會提到的一條,即“在法院{國際法院}得為訴訟當事國者,限于國家。”就是用對國際法院管轄權來論證國際法主體限于國家說。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只有國家才是主體的傳統定義稍微擴大到包括國際組織{指政府間},即使如此,它們具有的也是非常有限的權利,而對個人仍是“大致和國內法對待動物一樣,即禁止虐待動物的規則并不是賦予動物任何權利”。1960年,歐洲人權法院開始運作,它不僅允許歐洲人權公約的締約國在斯特拉斯堡對違反公約的行為提出訴訟,同時適用于個人狀告國家提供了一個場所?!堵摵蠂Q蠓üs》,國際捕獲法庭,紐倫堡軍事法庭審判,中美洲法院等區域性地方法院審判……這些顯著的變化,意味著國際社會中多邊合作“超越兩國的范圍,通過地區性的乃至普遍性的國際組織來進行………國際組織就成了與國家有區別的一定的法律主體的承擔者,而且通過調整個人生活關系,是歷來埋沒于國家之中的個人作為法律的主體性也有限制地得到承認,這些都是現代國際法結構面臨的變化”。
這里筆者僅就反對者的論點提取一點看法。因為其在反對者論點當中所起的影響最大,就是我們在讀國際法院規約第34條規定“在法院得為訴訟當時者,限于國家”是,也不禁在心里接受,畢竟這是來自聯合國的權威機構。但我們必須認清的事實,即國際法雖是聯合國的機構,但只是一部分,國際司法機構還有國際海洋法庭(TheInternationalTribunalForTheLawOfTheSea),以及區域性司法機構如中美洲法院、歐共體法院、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等,并且不能忽視該《國際法院規約》簽訂的背景,正如柳炳華先生所指出的“國際法主要是用于國家間關系,這并不是因為國際法是國家之間的法律,而是當時國際社會的結構是國家間的并列體制”,這種體制下,1946年根據聯合國成立,不論其時代局限,但具體局限就不得不正視,即以美國的“康納利修正案”為例,其與《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六條第六款的沖突,但國際法院卻沒有宣布美國所作的保留無效,而這個著名的康納利修正案(ConnallyAmendment),不啻了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實在是大大的削弱了國際法院維持國際和平的效力。
康納利修正案(ConnallyAmendment),是對《國際法院規約》中第三十六條規定。本規約各當事國的隨時聲明關于具有下列性質之一切法律爭端,對于接受同樣義務之任何其他國家,承認法院之管轄為當然而具有強制性,不須另訂特別協定:(1)條約之解釋(2)國際法之任何問題(3)任何事實之存在,如經確定即屬違反國際義務者。(4)因違反國際義務而應予賠償之性質及其范圍。各國對這一條款,即任意條款(OptionalClause)所作出的保留,美國保留最為顯著,頗長但最要緊的有一句話是,“凡屬與大體上在國內管轄權范圍以內的事件有關的爭端”,都不受國際法院的管轄,至于是否屬于國內管轄權的范圍,“由美國決定之”。(全文是DocumentUnitedStates/InternationalCourtOfJustices5,DepartmentOfStatesBulletin,第15卷,第375號「1946年9月8日P452)。僅就這一款可見,但修改確有困難重重,而不得為之。在這里,筆者還要列舉一組數據,就是從1946年到1984年國際法院說受理的訴訟案所牽涉的國家,其中“英國美國——11案,法國——9案,蘇聯——4案……”英美法蘇四國牽涉最多,其次是歐洲和拉丁美洲國家,非洲國家又次之,亞洲國家最少,這雖表明亞洲國家國際法學不發達,但也從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國際法院的規約在各國中的威信還是有所折扣,當然近幾十年來發展就有所改觀了,但這不爭的事實現實也不容忽視。因此,不能依次作出推斷國家唯一主體的理由,并且在國際社會實踐中國際組織的主體地位出現就給這統治國際法學界長達三世紀之久觀點打了一悶棍。
三一般性主體與特殊性主體國際法主體的案件在國際法學界里也沒有取得一致的意見,但又很默契的形成了所謂的“通說”即(1)有參加國際法律關系的能力,即使有與同法律制度承認的其他主體建立法律關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受國際權利義務的能力,這兩個條件就避免了部分學者的國際政治關系觀念中的平等實體說和不合理性說,也就為個人在實踐中取得主體地位,更為在理論上正確反映客觀實踐作了鋪墊在這里,筆者僅就個人的主體性地位的確立的充分性和不足性。充分性就是存在的理由,即國際法,乃至國際社會越趨確認其個人與法人的國際法主體的實踐根據:一、個人國際法主體地位不會削弱國家對個人的控制,雖然法人(當然特指的跨國公司,如石油等)也可能石油和國家一樣強大的權力,但這些石油公司不是把特許權給予特權國家的法律管轄,而給予特許國如果讓特許權受他國法律管轄這可能感到丟臉,最后只得把該特許權交受國際法管轄。此類事例并沒有排除國家,國家相比于個人(法人),其影響與實力也難以為個人望是“項背”,其剝奪或侵占國際法上個人權利,雖然有事遭到社會權力的監督或抵抗,仍時而不了了之,服務于其國家對個人的利益的控制;二、諸多國家的國內法體系采取的國際法之于國內法的一部分,如原聯邦德國1949年的意志聯邦共和國憲法第25條規定:“國際公法的一般規定乃是聯邦法律的組成部分,他們位于各項法律之上,并直接構成聯邦國土上居民的權利和義務?!痹~以及表明國家把一部分權力放在國際法體系中直接賦予更符合當前國際發展趨勢,國際法也將上升到國內法的水平;三、個人的國際法主體確立,符合人民和契約理論這一現代政治原則,即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實現不會由國家政府所左右,在國際社會發展合作中,某個人的利益損害,該國政府可能會因為國力的弱小,或該國與侵害國的利害關系等諸因素而不予以保護或伸張,如此,個人直接參加對等訴訟,既為個人利益損害的修復性有保障,也為國家利益或國際威信不受影響,皆利皆歡喜!
一、司法行政機關
英國沒有專門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務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由法務大臣和內政大臣行使,設有法務大臣辦公室和內政部。
在英國,法務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長、上議院議長、內閣成員是全國司法部門的首腦,負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種職務。法務大臣辦公室主要職能是:負責管理全國的法院系統;制定并監督執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業標準;向議會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見;管理全國的司法工作人員,包括錄用、培訓、考證及工資福利等;負責向全國司法機構的運轉提供財政物資保障等。
內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職權主要體現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對刑法制度負有總體責任,同時負責警察、監獄和其他懲戒機關。其內部設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緩刑和安置司,廣播、社區計劃、平等機會、移民和國籍司,監獄司,編制司、財政和綜合司等多種機構。
二、律師制度
英國的現代律師制度是在經歷19世紀司法改革后才最終定型的。目前所有的律師法都已由《1974年律師法》合而為一,該法是根據從1957年至1974年間與律師有關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規定制定的。該法對律師資格的取得,律師執業的權利和義務,對律師的管理等作了明確的規定。
英國律師制度最突出的特點是,根據從業方式和從業范圍,將職業律師劃分為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兩類。事務律師在一定意義上是辯護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紐帶。出庭律師是專門從事高級法院辯護業務的律師。事務律師和出庭律師兩種律師資格所要求的條件不同。英國律師的權利可分為基于當事人的利益而享有的權利與因律師身份而產生的權利。
英國事務律師的行業組織機構是法律協會,由上訴法院院長領導。事務律師自愿參加該協會。四大律師學院和律師協會理事會作為新的中央管理機構,對出庭律師統一行使各種管理職能。
三、公證制度
在英國沒有統一的公證法,現在適用的公證法主要是1801、1833、1843年英國國會通過的三個有關公證人的法令,根據調整范圍的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公證人。
根據三個公證法規的規定,公證業務主要包括:起草、證明或鑒別包括與動產和不動產的轉移有關的合同和其他文件;行使位于英國國內其他國家的動產和不動產的人的權力;通知或證明有關流通證券交易;協助設定遺囑或其他文件;起草有關航行中船只海難或貨物海損的證明。英國《民事證據法》第11條規定:“法院、公證等部門證明的文件,除有相反的證明外,應視為該文件或該文件部分的真實副本?!?/p>
英國目前有五類公證人:即普通公證人、地區公證人、教會公證人、在威爾士開業的公證人、在英國海外地區開展業務的公證人。在英國,未取得公證人授權的人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為營利、收取的費用、領取酬金等而進行公證活動是違法的。公證人如行為不軌,教區主事可將公證人除名。
四、監獄制度
英國的監獄架構、體制較為健全。英國內政部負責管理全國監獄,其在管理監獄行政事務方面的職能主要包括:管理國家監獄及設在郡市的監獄;執行監獄政策;按照議會的授權設置監獄和調整監獄布局;處理罪犯,負責緩刑和罪犯釋放后的監督和其他不由法務大臣處理的部分監獄管理方面的職能。
在英國,罪犯入監后,根據所犯罪行、犯罪經歷、有無危險和逃跑可能性、逃跑能力和表現進行評估,按A、B、C、D四級進行管理。相對應的,英國的監獄管理也是按押犯性質的不同分為A、B、C、D四種類型。
在英國為管理監獄與囚犯所需費用以及根據《監獄條例》所需的其他費用均由議會和財政部撥付,主要用于支付監獄工作人員經費、犯人生活、獄政設施、基建、犯人監獄和生產投資等費用。囚犯的費用包括囚犯從入監開始直到死亡或釋放這段期間的膳食、服裝、監管以及轉監等所有的必要開支。囚犯沒有支付被送進監獄所需費用的義務。
為實現最終將犯罪分子改造為新人的目的。英國監獄法規規定了一系列制度以促進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包括:1、通信會見制度。2、教育制度。每所監獄都必須制定囚犯晚上學習的課程計劃,鼓勵每個有能力接受教育的囚犯參加學習。3、勞動制度。4、獎懲制度。
五、調解制度
英國糾紛調解制度出現在80年代,但經過20多年的發展,已經發展成為比較規范的調解制度。英國把其糾紛調解制度稱之為ADR,即糾紛替代解決措施。由于該制度處理糾紛快捷,成本低廉、便民而且尊重當事人的糾紛處置權,因而頗得英國公眾的歡迎。
英國的調解活動屬民間調解,這就決定了其調解組織的非政府性,調解效力的非司法性和調解活動的非政府性。英國政府積極倡導通過ADR解決民間糾紛,并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發展ADR制度。1996年頒布的《新家庭法》明確規定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經過咨詢。該規定意味著相當一部分婚姻糾紛要通過調解制度解決。在英國的調解制度中,有三個比較重要的調解組織。家庭糾紛調解組織、英國調解中心和糾紛調解中心。
六、法律援助制度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國家,英國的法律援助主要有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兩種形式。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利用國家的法律援助資金委托律師,為在治安法院和刑事法院受審的刑事被告人提供的法律咨詢和刑事辯護。
英國成立了專門的法律服務委員會負責管理法律援助事務。在英國,法律援助作為國家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其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撥款。在《獲得司法公正法》通過后,民事法律援助和刑事法律援助分別被兩個新的計劃所取代,即社區法律服務和刑事辯護服務。
《獲得司法公正法》對英國法律援助體系最大的影響是將全新的合約制度引入了英國法律援助體制中。隨著合約制的引入,英國提供法律援助的主體也發生了一些變化,只有那些通過法律服務委員會質量認定并與之簽訂合約的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才能提供相關的法律援助服務。在民事法律援助方面,除原來的事務律師外,許多非贏利機構也能承擔這項工作,前提是它們必須符合法律服務委員會制定的統一質量標準并獲得法律服務委員會的合約。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法律服務委員會雖與所有符合質量要求的律師事務所簽訂合約,但并不完全依賴律師事務所從事該項工作。
七、法學教育制度
英國的高層次法律人才可以分為應用和學術兩種類型。應用類主要包括法官、律師和公證人等,學術類人才主要由大學教師組成。無論是應用類還是學術類法律人才,都必須經過系統的法學教育。英國大學法律院(系)的生源主要來自應屆高中畢業生,也招收一部分已取得非法學專業本科學士學位者。英國的法學教育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主要是集中學習法學基礎理論。第二階段的學習重點是進行職業培訓。第三階段是在律師事務所實習,主要是熟悉律師業務和法律文件。
為監督包括法律院(系)在內的高等學校的教育質量,英國教育與就業部專門成立一個質量評估委員會,主要由大學專家,職業律師和教育行政人員組成。高校的經費劃撥主要由國家高等教育資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在英國,國立和公立大學法律院(系)不收學費。學生家庭經濟收入不高的,可以獲得政府補貼,低收入家庭還可以通過獲得貸款得到資助。
八、法制宣傳制度
在英國,政府雖然沒有統一的職能部門負責全國的法律宣傳工作,但英國政府對法制宣傳工作非常重視,政府撥款是全國法制宣傳工作的主要經濟來源,而且經費的投入呈逐年增長的趨勢。
英國法制宣傳工作的最大特點是其具有廣泛的社會性,社會各部門在這項活動中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在中央一級,上下兩院、法務大臣辦公室的法制宣傳職能主要通過立法的公開化予以發揮。法制宣傳工作貫穿于法律制定、實施頒布的各個階段。法律草案提交后,將同時在社會上公布,征求社會各方面對草案的意見。這個過程本身就是對公民進行教育。
此外,政府和非政府機構也承擔著法制宣傳任務。公民咨詢局作為政府支持的部門,主要通過從事咨詢方面的業務宣傳法律知識。非政府部門中,法律行動組、法律協會及其在全國的分支機構也是向公民提供法律知識的重要渠道。
九、司法鑒定制度
英國的司法鑒定機構是完全獨立的,不設在法院與檢察系統內。在英國一般警署雖有1-2名負責現場采證的鑒定管理人員,但警方也不設鑒定實驗室。
英國的司法鑒定服務機構主要有兩個國家級的司法鑒定服務機構和一些其他小規模的鑒定機構。兩家國家級司法鑒定服務機構是鑒定科學服務局和鑒定。鑒定科學服務局原隸屬于內政部,1988年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以來,該局從內政部分離出來,獨立于內政部,成為經營性的民間市場主體。鑒定是一家民間性的私營公司,與政府無任何隸屬關系,主要為警方提供鑒定服務,并經警察總長許可,可以使用國家數據庫。其他小規模的鑒定機構包括大學內設立的鑒定實驗室和國防部門的鑒定有限公司等。超級秘書網
在英國,鑒定從業人員分為鑒定科學家與一般鑒定人兩種。目前,英國有1萬人從事鑒定工作。自2000年開始,內政部通過成立鑒定人執業登記委員會對司法鑒定人進行登記管理,使得對鑒定人的標準認證趨與統一。
十、民事執行制度
英國的民事執行程序一般都由法院法和法院規則專門給予規范。一般來說,最高法院法和最高法院規則規定高等法院的執行程序,縣法院法和縣法院規則規定縣法院的訴訟程序。
英國的民事執行機關分為發出執行命令的機關和實施執行命令的機關。根據作出裁判法院的不同,執行高等法院的裁判,使用由高等法院簽發的執行令狀即“菲發令狀”,執行郡法院的裁判使用郡法院簽發的執行令狀即執行令。
執行令狀主要包括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占有令狀、交付令狀、暫時扣押令狀及任何為協助任何上述令狀的后續令狀。英國的民事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支付款項的判決的強制執行;占有土地的判決的強制執行;交付貨物的判決的強制執行;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作為的判決的強制執行。
“菲發令狀”和執行令都由法院的辦公室簽發,而且除非裁判作出已經超過6年,或者一方當事人死亡,或者郡法院發出的扣押收入命令已經生效,或者是由于部分合伙人的債務而執行合伙性公司的財產,簽發令狀不需經過法院許可:“菲法令狀”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郡司法行政長官執行,執行令由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區鎮地方長官執行。
十一、審判制度
英國的法院組織體系,從法院的組織的上下級關系來看,大致可以分為中央法院和地方法院兩級;若從審理案件的性質來看,則可分為民事和刑事兩大系統。
中央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和上議院;地方法院則包括治安法院和郡法院等。最高法院包括包括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個組成部分。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受理來自這些法院以及英格蘭、威爾士各個專門法院判決的上訴案,它是一個常設委員會。上議院是民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審級,是最高審判機關,行使國家的最高司法權,上議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
英國的民事法院系統由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個審級組成。英國的刑事法院系統由治安法院、皇家刑事法院、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四級組成。治安法院是英國的刑事基層法院,是最低級的刑事審級?;始倚淌路ㄔ菏怯母呒壭淌路ㄔ?,是英國最高司法法院的一部分。上訴法院刑事庭不受理初審案件,只受理不服刑事法院判決的上訴案件。
除上述法院外,英國還有一些特別設立的專門法院,獨立于民事和刑事法院系統以外,主要有軍事法院、少年法院、勞資上訴法院、驗尸官法庭和行政裁判所等。
十二、檢察制度
在英國不存在與法院并行的檢察機關。作為刑事案件的機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職權。刑事案件只能由檢察部門向法院,檢察部門對案件是否或是否繼續訴訟有獨立的決定權。
前期模擬教育實習
學生教學能力的養成并非一朝一夕之功,要歷經“理論—實踐—再理論—再實踐”[3]的多次反復才得以成就.實習生在施教過程中真正統合理論與實踐時必會困難重重、問題叢生,因此,能使學生產生身臨其境之感的前期模擬實習就顯得至關重要.所謂模擬實習,是指學生在教師指導下,對從教應掌握的各種教學方法、技巧進行選擇性模擬[4],開展“縮微版”的備課、導入、講解示范、組織教學及評課等教學實踐活動.模擬實習一般要借助聲、像等手段,通過對某些技能或特定教學目標進行小規模的教學活動[5],訓練學生的組織安排能力與教學技巧.當學生進行模擬教學時,要對其“微型教學”(亦稱微格教學)全程同步錄像,之后回放教學片段并由教師逐一展開點評分析;再結合觀看優秀體育教師教學錄像光盤,即可使學生形成清晰的自我圖式和微觀系統的技能模式[6].微型教學牽涉范圍小且教學形式靈活,占用時間相對較少,還可以將教學內容或動作技能進行分解訓練,每位學生所選內容既可相同,也可異同,不失為一種方便有利且行之有效的優選方法.
聘請名師傳授經驗
學生參加教育實習本來是一種“走出去”的實踐活動,但為了讓學生真正實習時能較快地進入狀態,思想上提早作好各方面準備,學??梢詫⒔虒W經驗豐富的中小學優秀教師請進校園傳授經驗,引領學生增加對教育教學的感性認識,強化教育氛圍.常年工作在基礎教育一線的資深教育工作者,對中小學體育教材與教學特色的了解和掌控能力出色,而這正是高校教師技能方面的“短板”.由中小學教育專家傳授其實踐教學經驗,可以彌補高校教師在這方面能力不足的缺憾,中小學教師的切身體會可以使學生的感悟更直接、更準確、更真實.通過名師對過往成功經驗的預先傳授和教學中可能遭遇問題的預防性解讀,可以使學生獲得先期心理認知,在未來實習及教學工作中增強自信心,少走彎路,避免或減少許多問題的出現.
適時開展技能培訓
對于普通學科專業的實習生而言,擬施教課程的內容基本不會超越其已有認知范疇,但體育教育專業實習生卻可能會接觸到完全陌生的授課內容[1].為了應對中小學體育與健康課程的繁雜性,避免學生在實習初期因生疏而心生挫敗感,使學生能能順利進入實習狀態,特別制訂了肇慶學院體育教育專業學生專業技能培訓計劃:在第1~6學期每學期占用10~16學時安排1項專業技能培訓內容,分別為口令與隊列隊形、講解與示范、體育繪圖、運動損傷與急救、體育課解說(說課)和教學文件制訂.知識與技能是形成能力的二元基礎,缺一不可;理論知識主要源于課堂傳授及課余的廣泛涉獵,專業技能則唯有在實踐中養成.針對體育學科的專業特性,我們還有意識地在平時教學中增加裁判與訓練的相關內容,并讓學生適時參與裁判實踐,以期在潛移默化中引領學生為其未來職業生涯作好必要的技能準備,提高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的能力.
實習前期試教工作
從一般情況看,體育教育專業的教育實習安排在第7學期,在正式開始教育實習之前,于第6學期預先安排了教學實習———也稱一次課試教.指導教師專門抽出1~2周時間,幫助學生完成專業理論學習與實踐應用的合理對接.教師首先帶領學生快速重溫體育教學的規律、原則、內容與方法;之后,在分析“體育與健康”課程教材的基礎上設計教學計劃,主要涉及確定教學目標、選擇組織方法、教學手段運用、教案撰寫模式等內容.教師通過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指導,完成對教學行為的明確闡述,并從中概括出清晰的教學技能模式,使學生能夠構建合理的教學技能認知結構.教師指導的具體內容如下:組織學生進行分組備課,及時檢查其撰寫的教案;在預演中對學生的教態、講解與示范能力、組織與調動能力、時間與節奏把握能力、負荷與進程調控能力等進行點評.這種指導初期集中開展,在完成教案的一對一指導后,學生開始分組、分批次進行講解、示范等內容的片段演練.當學生遍歷此過程后,一次課試教工作正式進入“實戰演習”階段.全體學生輪流到試教學校承擔一堂課的完整教學工作,進一步熟悉、了解教學全過程,使之對教育教學由完全的理性認識升級至初步的感性認識,為后期的實質性實習帶來一個良好開端.
學生先期自我診斷
系統學習過“學校體育學”和“體育教育實習指導”等相關理論知識,又聆聽了名師的經驗之談,再經過模擬實習、技能培訓及一次課試教的歷練,學生在理論與實踐的融合方面有了真切的心得體會.他們開始嘗試用所學理論知識指導其教學實踐,期待自己在實踐中逐漸形成正確的教學理念,不斷深化專業知識并將之內化為教學能力.學生在一系列的實訓之后,已經能對自身執教能力作出初步判斷,對其在田徑、球類、體操、武術等體育術科方面的教學能力有所感知,對自己撰寫教案、組織教學、教法運用、示范與講解等方面的技能也能夠判定;能在總結前期成敗得失的基礎上,客觀評判自身的優勢與薄弱之處,從而在未來真正的教育實習中作好充足的思想準備,能知己所長并促其發揚,識己所短并及時彌補修正.當評價的主客體合二為一時,這種評價就成為自我評價,重視自我評價已成為現代教育評價的一種發展趨勢[7].學生對自我的先期評價,既幫助他們檢驗和肯定了其前期培訓、受教效果,也促使其抓緊實習前的時間在提升能力方面再下功夫.這有助于他們形成科學、規范和理性的教學觀念,將理想化的專業認知向更為切合實際情境的方向轉化,從而在理論與實踐的融合上能夠目標明確,少走彎路.
強化實習基地建設
實習學校在培養合格體育師資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穩定的實習基地是實踐性教學活動的基本前提和保證[8].在擴招等多種因素的綜合影響下,建好實習基地已成為保證實習質量的最優選擇[9].雖然與其他學科相比,基層中小學對體育學科教育實習的接納程度較高,但是選建實習基地還是應該慎之又慎,要充分考察各備選學校的規模建制.以下原則可在建立實習基地時參考和借鑒:其一,學校領導重視并鼎力配合支持實習工作,校方有將其學校列為實習基地的意愿;其二,交通條件便利,便于實習生和巡查教師往返;其三,具備安排實習生食宿等生活條件的能力,可使學生在實習期間無后顧之憂,能全身心投入工作;其四,場地、器材等體育設施完備,能滿足實習需要;其五,學校體育師資力量較強,能勝任實習生指導培養工作;其六,學校的體育管理制度規范、嚴格,教學秩序穩定,能夠為實習生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其七,雙方前期協作基礎穩定,實習反饋意見良好,持續性合作意愿強烈.根據上述原則選擇相對固定的學校作為長期實習合作單位,可以有效避免“打一槍換一個地方”的隨機性,不失為一種保障實習質量的長效機制.
委托協作管理模式
體育教育實習為學生提供了整合運用既有理論知識和技能的真實教學環境,學生可從中驗證和再現已獲得的知識,逐漸形成自己的教學風格,這個過程耗時久且復雜艱辛,因此實習管理工作堪稱是一個多階段、多層次的系統工程.實習是學生由準教師完成最終職業蛻變的關鍵階段,實習學校及其指導教師對引導實習生調整角色,端正教育態度和規范教學行為發揮著重要影響.由于實習生逐年增加,昔日傳統的集中實習模式難以為繼,下派到各實習基地和分散實習點的學生,無法再由高校教師統一帶隊、集中指導,委托實習學校肩負起管理與指導實習生的主要責任勢在必行.近年來,高校已不再派教師跟隊駐點,而僅指派本校教師到各點巡回指導,解決疑難問題.高校對實習全程實施面上監控,而實習點的具體管理工作則委托實習學校全權負責,日常實質性監管交由校方與實習生隊長協同完成.為提高管理成效,大學與中小學之間應建立平等互利、精誠合作的伙伴關系[10].這種委托協作管理模式的益處如下:其一,解決了高校實習指導教師嚴重不足,選派人員長期駐點指導困難重重的問題;其二,有助于實習接收學校提高對實習工作的重視程度,促使其管理制度和措施更加嚴格到位;其三,能有效磨煉實習生的獨立工作能力,提高其解決突發問題的應變能力.在高校力所難及的情況下,委托實習學校對實習生的管理負主要責任,不失為一上佳解困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