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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模式根基于該國的政治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受到全球政治、經濟和金融市場的影響。各國金融體系的發展狀況、業務分工方式、競爭方式等等都會在不同程度上影響著金融監管的方式和監管手段的變化。
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自由化、全球化浪潮的高漲,金融混業經營已經成為發展趨勢,整個金融業發生了一系列深刻變革。金融監管體制也隨之改變,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呈現出新的趨勢。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以后,美、英、日等發達國家相續放松管制,形成了強大的金融自由化趨勢。由于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不斷高漲,金融業務綜合化的趨勢逐步顯現,分散的監管模式難以滿足金融業發展的需要,集中監管的趨勢進一步加強,發達國家又開始建立謹慎監管框架。這一監管框架強調內部控制與外部監管的有機結合,以資本充足率標準為核心,建立全面、動態的監管評估體系,強調市場約束力量的作用,重視國際間的合作與協調。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的《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標志著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的重大變革,它允許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滲透,實現混業經營,徹底結束了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經營的局面。1998年,日本將金融監管職能從大藏省分離出來,設立獨立的金融監管廳,統一負責對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英國于2000年通過《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確認成立英國唯一的、獨立的、對金融業實施全面監管的機構――金融服務監管局(PSA)。新興的工業化國家新加坡和韓國也先后采用統一監管體制的模式。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成立于1970年,1977年保險監管并入,1984年對證券業的監管納入其中,由MAS統一對新加坡的金融業進行監管。韓國于1998年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1999年又設立金融監管院,將原來分屬于韓國銀行、財政部、銀行監督院、保險監督院、證券監督院的各類監管職責都轉移到金融監督委員會和金融監督院及其附屬的證券期貨委員會,由這套機構負責對金融和金融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的監管。
隨著金融業務多元化金融集團的發展,發達國家監管機構從機構監管逐步向功能監管過渡。功能監管是指依據金融業務的功能,設置專門的監管機構,監管各自不同的業務。在此框架下,金融監管當局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所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名稱。功能監管的優點在于明確監管責任,避免監管的真空和多重監管,功能監管的體制和模式更具靈活性和連續性,能夠更好地應對金融創新的監管要求。目前,英國、美國、日本、澳大利亞、愛爾蘭、瑞典、新加坡、韓國等都已經實行功能型監管。
二、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對我國的啟示
主要發達國家金融監管體制的模式大多都經歷了由初級階段的混業經營混業監督管理――發展階段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發達階段的混業經營統一監管的發展過程,這是一種從低級向高級的漸進過程,標志著金融業正在向更新更高層次發展推進。這些國家在其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遷過程中,非常注重法制建設,注重培育市場,同時為了順應金融業的超國界運行,這些國家也積極參與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這些經驗和做法,對我國都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1995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混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商業銀行幾乎都屬于“全能型”銀行范疇。此后為了滿足經濟發展的需要,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確立了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主要由3部分構成:以銀監會為主體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管體系;以證監會為主體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以保監會為主體的保險監管體系。在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方面,我國已經制定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投資法》等。
我國金融市場尚不成熟,金融法規不健全。與此相適應,我國現階段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監管模式是由我國金融業發展狀況決定的,是比較符合金融業發展規律的。但是,隨著國際金融業一體化和混業經營趨勢的加強,這種嚴格的分業監管和多元化監督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來:
1.監督效率低下,內耗成本和協調成本較高,容易出現監管重復和監管缺位。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相繼進行了機構改革,改革后造成了在不設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的省、自治區內監管對象的行政級別高于監管主體的局面,或者導致一個監管對象同時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省會中心支行、監管辦和分行,甚至總行的監管,造成多頭監管和個別情況下無人監管的情形。
2.限制了金融業務發展和創新的空間。因為目前跨行業金融創新產品的涌現已經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之一,而分業監管不能有效防范混業經營條件下的金融風險在不同行業間的傳遞。
3.我國傳統的分業監管模式受到了嚴峻的挑戰。隨著我國金融業的對外開放,以我國當前分業監管模式對國外全能型的金融機構的交叉和混合業務已無法實現有效監管。
4.金融政策和金融監管的協調也出現了問題。中國人民銀行不再是整個金融業的主管部門,但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金融業穩定運行與保險業政策、財稅政策等有著密切聯系,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也有著密切聯系,金融系統客觀上需要一個部門來進行綜合的協調。
當前全球金融領域頻繁的購并活動所掀起的金融市場國際化浪潮已充分說明我國目前的分業經營管理具有階段性,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業發展也必然要求我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
混業經營可以提高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降低金融風險,可以使商業銀行業務多樣化,實現利用內部補償機制來穩定銀行的經濟效益;混業經營也有利于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銀行介入證券市場,能夠從根本上改變證券市場上投資資金和投機資金的對比,大大降低我國證券市場的投機性;銀行還可以通過較為理性的投資行為影響其他各類投資者,改變其短期投資行為,促使證券市場在平穩中穩步成熟起來;混業經營有助于逐步完善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機制。銀行介入證券市場會使中央銀行宏觀貨幣政策的效力相應增加,同時也必然會擴大中國證券市場的容量規模,使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業務能夠發揮出應有的積極作用。
近幾年來,我國金融領域已經開始出現一些跨行業的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如中信集團、中國光大集團、平安集團、香港中銀集團等,從一定程度上講,他們具備了混業經營的雛形,雖然其所屬的從事金融各業的子公司仍歸在分業監管的框架之內,但對這些金融集團的監管必須要區
別于一般單一的金融機構。然而由于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協調機制的缺乏,造成對這些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團的監管效力大打折扣。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
我國金融監管模式的選擇,應基于以漸進方式向混業經營過渡的思路結合混業經營的具體進程實施相應的監管模式。
1.設立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直屬國務院領導,全面負責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托業等所有金融機構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實行跨行業、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調控,將金融監管權統一起來,為我國金融業走向混業經營提供有力的保障。國家金融監管委員會應該主要履行兩項職責:一是擔負起全國宏觀金融的統一協調職能;二是擔負起現行四家金融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的技術支持與綜合保障功能。
2.將原來直屬國務院領導的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改為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直屬監管委領導,改變過去的各自為政,“三足鼎立”局面。國家金融事務管理委員會可下設貨幣局和金融監管局,貨幣局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職能可由新的中國人民銀行來代替。金融監管局可按照監管對象分業設置,分別設立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和信托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對各種金融產品進行監管,達到監管責任明確,標準一致,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標。貨幣局作為整個金融體系最后貸款人在國家金融事務管理委員會的統籌安排下與金融監管局建立協商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對支付困難或瀕臨破產的機構采取最后貸款人或援助貸款和搶救行動,避免誘發金融體系危機。
3.加快立法,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實現金融監管法制化。由于我國金融創新及開放程度的不足,在新興金融市場的培育、新型金融工具的開發、金融服務方式的革新等方面相對落后,這導致我國的金融立法仍有待于進一步完善與提高。
諸如:要盡快制定和頒布包括《金融監管法》、《外資金融機構監管法》等在內的金融法律、法規,將金融市場的一切主體及其活動都置于法律的規范之中,從而形成以《金融監管法》為核心,以《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信托投資法》為主體,其他金融法律、法規為補充金融監管法律體系。
【關鍵詞】目標型監管;金融服務法;橫向規制
一、金融監管體制的變遷與金融監管模式選擇分析
金融危機爆發以后,由于國情不同,各國金融監管體制在具體形式上呈現多樣化特征,并處在不斷調整變化中。根據各國監管體制的差異和不同標準,可將金融監管體制分為以下四種模式:①機構型監管;②功能型監管;③目標型監管;④集中統一型監管。
當今資本市場無法抗拒的潮流是金融業混業經營大格局下金融創新產品的多樣化。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之間的界限正變得日益模糊。機構型監管的不足之處顯而易見。由于其無法解決各類金融機構之間的公平競爭問題(金融機構提供類似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卻受到不同監管者監管)以及每一機構監管者要對其監管對象從事眾多的業務進行監管(它必須針對每一金融業務(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分別制定監管規則),監管成本極大,機構型監管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從國際金融混業監管的實踐來看,代表性的模式有以下三種:①以英國為代表的集中統一監管(德、日、韓、新加坡等國也采用);②以美國為代表的多頭(雙線)功能型監管(中國、法國在其基礎上發展為“單層多頭”型金融監管);③以澳大利亞、荷蘭為代表的“雙峰”目標型監管。
功能型監管,是依據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盡管功能型監管順應混業經營的趨勢,能避免機構型監管的諸多弊端,但也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即各監管機構都無法對金融機構的整體情況有一個清晰明確的認識,特別是金融機構的整體管理水平、風險水平和清償能力。畢竟金融功能是通過金融機構來實現的,一旦其由于某一功能出現問題而倒閉,那么該機構的所有功能都不復存在,這樣將更不利于金融系統的穩定。
于是,目標型監管進入金融監管者的視線。筆者認為,只有將監管目標明確定義,并且準確無誤地將實現監管目標的責任委托給監管機構,監管才有可能有效地進行;只有責任明確后,才能討論監管責任的有效性和透明度;只有監管機構明確各自的監管目標,也才能產生明確的內部控制重點,避免各監管目標沖突??陀^地講,澳大利亞的“雙峰”模式介于美國的多頭監管模式與英國的統一監管模式之間,找到了一個比較好的平衡點。英國統一的監管模式雖簡單,但存在一個重大缺陷,即業務行為監管與審慎監管在風險性質上存在重大區別,需要采取不同的監管理念和方式,將其置于一個機構手中,可能難以應付。澳大利亞則將二者分開監管,成立了兩個跨部門的監管機構:針對金融領域系統性風險進行審慎監管的“金融穩定委員會”和針對金融機構商業行為規范進行監管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危機后,美國正在積極考慮進行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在其《現代化金融監管框架藍圖》中,有這樣一句話:“以目標為基礎的最優監管架構在一定程度上與澳大利亞采用的模式相似”。至此,金融監管目標進行了有效整合。筆者認為,金融監管的根本目標應根源于金融業的脆弱性及其事關民眾和國家福祉的屬性。首先,金融業的脆弱性要求監管的首要目標是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其次,對無數金融產品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金融監管的直接目標。
在監管目標層面上,金融安全性與金融產品消費者保護被提到了一個相當重要的地位,為我國監管理念革新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前提。
二、從金融法制橫向規制及資本市場統合立法趨勢探討金融服務法引入中國的可行性
“金融服務法”是否引入中國的探討是對功能監管與目標監管趨勢的回應。其引入中國有國際立法實踐經驗的積累。21世紀以來,英、德、日、韓等國金融法制出現了從縱向金融行業規制向橫向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從以往的縱向行業監管法轉變為以保護投資者為目的的橫向金融法制。2006年,日本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貨交易法》、《投資顧問業法》等法律,將《證券交易法》改組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證券、信托、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進行一攬子、綜合性規范,構建了一個橫向化、全方位、整體覆蓋金融服務的法律體系。早在2000年,英國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其主要內容涉及對金融行為和經營者的規范、交易規范、市場規范,全面整合了以往分門別類制定的金融管理法規,如《保險公司法》、《信用合作社法》、《銀行法》等,幾乎將所有金融服務業納入調整范圍,構建了金融機構補償機制。金融機構倒閉而無法支付賠償金的情況下,消費者可從金融服務賠償公司獲得完全賠付。同時設置了消費者申訴調解委員會以迅速解決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糾紛。另外,2007年韓國也通過了《資本市場統合法》。
我國也應順應金融法制的橫向規制趨勢,“金融服務法”理念的引入能促進金融監管的重大變革,改變分業監管的傳統模式,正如郭林在其《中國證券法的未來走向――關于金融消費者的法律保護問題》一文中提出的我國應完成從證券向金融商品、從投資者向金融消費者、從證券法向金融服務法這三大轉變。中國正在逐步形成一個旨在規范證券服務者的法律規范群,這正是走向金融服務法單獨立法的現實起點。我國應吸取各國資本市場統合法的立法精神,逐漸確立以下原則:①由現行的商品類、機構類規制轉換成對“經濟實質相同的金融功能”進行“統一規制”的功能性規制,金融商品(證券、衍生商品)、金融業、客戶(專門、一般消費者)為標準對金融功能進行分類;②擴大有價證券的范圍;③強化金融消費者利益保護機制,通過說明義務的強化、適合性原則的引進、未邀請勸誘的禁止等投資勸誘規制、投資廣告規制、防止利害沖突機制的引進、擴大信息披露義務發行主體的范圍等多種制度來尋求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強化。①
三、中國的選擇――金融監管模式的謹慎穩健與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的激進創新
關于上述兩個問題,筆者持有“謹慎中求統一”的觀點,即在金融監管體制問題上,中國應保持謹慎穩健的態度,而在資本市場統合立法問題上,則可以激進的態度制定一部綜合的《金融服務法》。
(一)關于金融監管體制問題。美國目前的金融改革是改良主義的路徑。目標型監管雖然比功能性監管更容易實現金融監管目標,但其在解釋上具有不確定性。我國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等還很不完善,在創新過程中,相關金融監管機制遠遠未能跟上。我國在謹慎對待金融創新同時,必須探尋防控金融危機的法治路徑,加強金融監管機制的完善。所以中國更適合按照功能型監管來構造統一的大金融監管模式,即將銀監會、保監會和證監會予以合并,建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市場實施統合監管。②
(二)關于資本市場統合立法問題。進入21世紀以來,一些主要的發達國家力求構筑以各種金融投資商品為對象的資本市場統合立法。金融統合立法出現了從縱向的金融行業規制到橫向的金融商品規制的發展趨勢。金融統合立法的核心或基礎,是創造或引入了“金融投資商品”的概念。我國的金融市場運行機制等還很不完善,在創新過程中,相關金融監管機制遠遠未能跟上。國家應在修改或廢除現有的銀行法、保險法、信托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的基礎上,制定一部綜合的《金融服務法》或《金融商品發行和交易法》,逐步建立金融業統合監管法制體系。
綜上所述,金融監管模式的謹慎穩健與資本市場統合立法的激進創新有機結合,應該是我國金融監管領域改革的有效路徑。無論模式選擇如何,我們都應該在橫向規制與監管目標的理念與原則指導之下,進行探索與思考,這樣才能跟上時展之潮流,確定適合我國的解決方案。
注釋:
本報訊「記者 仝春建5月19日,北京國際金融論壇上,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總經理王表示,隨著中國金融業的快速發展,中國金融保險業走向綜合經營的條件日趨成熟。他同時透露,中國人壽將就金融經營的有效方式進行探索,通過綜合經營,逐步建立起擁有保險業、金融服務業和保險關聯產業等三大產業集群。
他認為,我國大型保險企業經過長期的發展,已經擁有了極具影響力的品牌和良好的商業信譽,機構網絡齊全,客戶資源豐富。與其他金融機構相比較而言,保險企業具有良好的精算和風險控制能力,可以更好地保證金融資產的安全;保險營銷員純熟的個性化銷售技巧,及其對復雜客戶關系的把握和親近客戶的特殊能力,可以促進金融產品的交叉銷售,為客戶提供全面的一攬子理財服務;保險公司在長期經營、資金運用過程中形成的資產管理優勢,可以全面提高金融資產的整體收益。這些都是大型保險集團進行多元化綜合經營的有利條件,因此,大型保險集團多元化綜合經營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王透露,為了順應金融保險業混業發展趨勢,中國人壽正在積極進行綜合經營的探索,初步設想是:在大力鞏固發展人壽保險主業的同時,積極拓展財產保險、保險中介等業務,實現保險業務的綜合經營,形成保險產業集群;研究探索進入其他金融服務領域的時機、路徑和操作方案,實現資產管理、銀行、證券等業務的綜合經營,形成金融服務產業集群;在發展中著眼于延伸服務領域,開發相關產業,構造保險關聯產業鏈,形成保險關聯產業集群;實施國際化戰略,逐步拓展海外業務。逐步建立起擁有保險業、金融服務業和保險關聯產業等三大產業集群。
他認為,近年來,保險業與銀行業已經在業務領域形成了不同模式、不同層次的合作,但還處于嘗試摸索階段,停留在淺層次上,遠遠不能適應保險業務拓展的需要。從長遠來看,保險業與銀行業的合作將選擇綜合經營的道路,將通過參股、并購等方式走向一體化。在這個過程中,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綜合經營的真正挑戰是如何將所有的組織渠道和資源融合在一起,這將引發一系列重大變革,包括組織整合、企業文化建設、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等,而這種變革遠遠不是能夠通過并購交易可以完成的。為此,保險企業在完善產權制度、建立健全治理結構、健全風險內控機制、加速人才培養的同時,急切希望加快金融監管改革,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加快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為保險企業綜合經營、做大做強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2018年第一個交易日,上證綜指、深證成指、創業板指“聯袂”上漲,迎來了A股新年“開門紅”。截至2日收盤,上證綜指上漲1.24%、深證成指上漲1.25%、創業板指上漲0.97%,用一曲“高歌”開啟了新一年行情。
“開門紅”無疑給投資者帶來了一個好彩頭。其實,在行情起伏之外,中國資本市場的完善發展才是真正給無數投資者注入信心的“定心丸”。
新一年,資本市場發展將如何“更上層樓”?又有哪些動向值得期待?
嚴格監管的方向不會動搖,監管協調值得期待?;仡欉^去一年,隨著監管層嚴打違法違規、努力維護市場穩定,股市波動率大幅下降。從監管層傳遞的種種信號來看,2018年嚴格監管的方向不會動搖。隨著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成立,新一年金融監管協調必定會有大動作,金融監管也將朝著更加科學的方向發展。
在嚴監管的基礎上,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的攻堅戰已經成為當前的大任務,這意味著無論是防范“黑天鵝”還是“灰犀?!倍夹枰嵘袌觥凹◇w”內在的穩定性和健康性??梢韵嘈牛?018年資本市場的生態也將深層次地重塑。
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作用日益凸顯,資本市場強國在路上。中國經濟已經穩穩坐在全球第二的位置,經濟結構正經歷著巨大變革,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方式必須同步轉變。在強調金融回歸本源、服務實體經濟的大背景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作用日益凸顯,將為中國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強大助力。
關鍵詞:金融監管 金融監管模式 “一局兩會”制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管當局基于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等因素,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進行審慎監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總和。金融監管模式則是指一國關于金融監管機構和金融監管法規的結構性體制安排。金融混業經營與全球金融一體化的日漸深入,不僅導致各國的金融運行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同時也推動了全球金融監管模式的變革。
一、全球金融監管模式變革:四個特征
1.從分業監管向混業監管轉變。以1999年美國《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為標志,全球的金融業務日益向混業經營的方向轉變,與之相適應的金融監管模式也日益朝著混業監管的方向演變。美國舊的金融監管體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機構的類別進行縱向分別立法、分別監管的模式。如銀行領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由美聯儲等機構實施對貨幣存款機構的監管),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由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公司實施監管),證券領域有《證券法》、《證券交易法》和《投資公司法》等(由證券交易委員會實施監管)。1999年實施《金融服務法案》后,美國采取了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分層的金融監管模式,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與此同時,英國、日本等國也通過金融改革建立了統一的監管框架。統一監管提高了復雜金融聯合體的監管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規模,順應現代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潮流。
2.從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轉變。機構監管是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分別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不同監管機構擁有各自職責范圍,無權干預其它類別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功能性監管是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監管。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同時,功能性監管針對混業經營下金融業務交叉現象層出不窮的趨勢,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因而可以實現對金融體系的全面監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實現的基本功能有較強的穩定性,使得據此設計的監管體制和監管法規更有連續性和一致性。
3.從單向監管向全面監管轉變。從監管內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各國監管當局相應地擴大了金融監管的范圍,從單純的表內、表外業務擴展到所有業務。從監管重點來看,以往的金融風險監管側重于信用監管,但銀行還可能因為其它風險而陷入經營困境,因此當前國際金融業的監管除信用監管外,還重視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從監管范圍上看,國際金融監管也從單純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轉向以最低資本標準、監管當局的檢查及市場自律三個層次的全面監管。2001年巴塞爾委員會頒布《新資本協議》咨詢文件,繼承了1988年老協議中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路,同時吸取《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提出的銀行監管的“三大支柱”原則,即改進最低資本要求框架、發展監管評價程序以及強化市場自律。
4.從封閉性監管向開放性監管轉變。金融全球化發展趨勢,主要表現為國際資本的大規模流動、金融業務與機構的跨境發展和國際金融市場的發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時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巴林銀行的倒閉,使各國監管當局認識到各國的信息溝通對于加強國際銀行及其經營活動監管的重要性。國際金融危機的頻頻爆發,使得全球范圍、地區范圍及雙邊范圍內各個層次上的國際銀行監管合作都得到了長足發展。一國的金融安全及經濟安全與國際金融市場波詭云譎的變化息息相關,金融全球化使各國的監管發生重大變化,金融監管從國內單邊監管轉向國內國際的多邊監管,從封閉性監管轉向開放性監管。
二、分層監管和單層監管:國外實踐
1.美國的分層監管模式。美國在1999年之前實行個別立法、分業監管的體系?!斗辗ò浮奉C布之后實行橫向綜合性監管。美國的金融監管錯綜復雜,既包括基于聯邦法設立的監管機構,也包括基于州法設立的州政府監管機構,而且對銀行、證券和保險又分別設立監管機構,這樣美國的監管體系包含聯邦政府、州政府與專門機構三個層次。對銀行的監管有四個獨立的機構:美聯儲(FRB)主要負責監管州注冊的聯儲會員銀行(1999年之后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職能);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負責監管所有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貨幣監理署(OCC)負責監管所有在聯邦注冊的國民銀行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儲貸監理署(OTS)負責監管所有屬于儲蓄機構保險基金的聯邦和州注冊的儲貸機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負責監管所有參加聯邦保險的信用社。除貨幣監理署和儲貸監理署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余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
由于美國上實行聯邦制,因而金融監管也采用聯邦法和州法雙軌制度。對銀行監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聯邦政府監管機構外,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DFI,主要負責對本州注冊的銀行,尤其是本州注冊的非聯儲會員銀行的監管。這樣美國的銀行同時處于聯邦和州兩級政府的雙重監管之下。
與此同時,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是基于證券交易法設立的美國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信息披露、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履行監管職能。保險領域有州保險法規定的州保險理事會對保險業務實施監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案》廢除,美國確立金融持股公司為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機構、證券與保險三者的監管關系上,根據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美聯儲擁有對金融控股公司進行全面監管的權力,必要時也對證券、保險等子公司擁有仲裁權,因此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聯邦機構,其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駕于其它監管機構之上。另一方面,當各領域監管機構斷定美聯儲的監管制度不恰當時,可優先執行各領域監管機構的制度。美國的新監管體系將存款機構、證券、保險融為一體,體現了功能性監管的特色。
2.歐洲的單層監管模式。德國是最早建立獨立的綜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國家,這主要是由于德國長期實行全能銀行制度,銀行可以同時兼營證券和保險業務。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和美國都屬混業經營,但兩者卻存在很大差別,德國是基于銀行內部的綜合經營,而美國是通過金融控股公司實現的混業經營,這是導致兩國金融監管模式存在差異的一個直接原因。德國實行單層的綜合金融監管制度,早在1961年,聯邦德國通過了《銀行法》,授權建立聯邦銀行監督局(隸屬于德國財政部),統一實現對銀行、證券與保險業務的監管。
但銀監局并非德國唯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與此同時,銀監局自身缺乏分支機構,必須借助于德意志聯邦銀行的機構和網點,因此德意志聯邦銀行被要求參與銀行監管。兩者具有明顯的職責分工:銀監局負責制定和頒布聯邦政府有關監管的規章制度,德意志聯邦銀行負責對金融機構的各種報告進行,進行日常的監管活動。銀監局的主要職責是防止濫用內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監管信息以及監督重大的股權交易等。在涉及銀行資本金和流動性的重大政策上,銀監局需征得德意志聯邦銀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國還專門設立“聯邦證券交易監督局 (證監局)”負責對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業務的管理。因此德國的金融監管以一架飛機作比喻的話,就是以銀監局為機身,中央銀行與證監局作為兩翼的綜合監管模式。
英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與銀行、證券和保險分業經營相對應,實行分立的金融監管模式,即英格蘭銀行、證券投資委員會和一些自律組織分別對三者實施監管。80年代以后,隨著混業經營的,分業監管已逐漸不能適應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國“金融大爆炸”將英格蘭銀行監管部門、證券投資委員會和其它金融自律組織合并,成立了新的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并于2000年通過《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從上確認了這種金融監管體制的改變。
從歐美監管模式可見,無論是美國的分層監管還是德國的單層監管,都是一種基于混業經營的功能性監管。美國、德國采取綜合監管與專門監管相結合的方式,而英國、日本則采取大一統的監管模式,各國的監管體系都是根據現實的國情傳統與變革相結合的產物。
三、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一局兩會”
從我國的具體情況看,1984至1993年,人民銀行集貨幣政策和所有金融監管于一身,是一個超級中央銀行。在此之后中央政府對金融業分業經營作出嚴格規定,與之相對應,我國的金融監管也實行銀行、證券與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分業監管體系。根據1995年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以及1999年的《證券法》,我國的金融監管形成三足鼎立之勢: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商業銀行的監管,保監會負責保險公司的監管,而證監會負責證券公司的監管。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防范我國金融業管理水平不高情況下因混業經營而產生的金融風險。從金融深化的程度來估計,我國只用了不到20年的時間就走過了發達國家用上百年才能走完的路。
但這種中央銀行統一執行貨幣政策與銀行監管職能的體制越來越不適應的需要。特別是在銀行呆壞帳日益突出的情況下,對央行監管不力的批評漸趨增加,單獨設立銀行監管機構已勢在必行:(1)呆壞帳對金融體系產生了極大沖擊,設立單獨的監管機構有利于加強監管,提高監管效率。(2)中央銀行承擔救助銀行的職能,會對貨幣政策的實施產生干擾。 (3)在尋租行為普遍的情況下,單獨的監管機構有利于降低道德風險。
當前,銀行監管與其它金融機構監管之間如何匹配,如何構建我國金融監管的組織框架,是我國當前加強金融監督的最重要。一般來說,一個合理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在既尊重傳統與現實、又考慮未來金融發展趨勢的基礎上,符合成本一收益的經濟學原則進行構建。這是指導我國金融模式政策選擇的一個根本原則。有鑒于此,以下幾個因素不得不引起我們關注:
1.從現實的情況來看,我國仍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制度,如果把現有的相互獨立的監管機構合并成一個統一的國家金融監管局,實行對銀行、證券及保險業的監管,不符合我國當前的國情。我國現階段監管水平低下,統一監管會使得監管機構的目標變得不明確。同時,統一監管本身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有被化的可能,導致無法預料的結果。
2.從國內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來看,我國應設立一個專門的機構實施對金融業的全面監管。(1)我國當前銀行、保險與證券等行業的混業經營趨勢逐步增強,使得原有的以機構類型確定監管對象和領域的監管模式難以發揮作用。另外,綜合化經營的金融集團(如光大集團、中信集團等)成立,集團控股下的銀行、證券、保險之間的業務往來,已經造成了混業經營的“既定事實”。這樣,如果我們還繼續實行分立監管,就會產生較高的協調成本,也可能導致監管重復或監管缺位。(2)從外部環境來看,中國加入WTO后,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涌入中國,它們在境內也會從事混業經營,即使我國采取限制性措施,這些機構也會繞過管制。這將使我國金融機構面臨嚴峻挑戰,也會對金融監管帶來難題。因此,從未來發展的角度看,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已是大勢所趨,對金融業的統一監管也將是我國的必然所趨。
3.一個合理有效的金融監管結構應具有前瞻性,能夠估計到未來相當一段時間內金融形勢與交易結構的變化,同時也能使監管當局以最低成本實現既定的監管目標。在現階段,我們宜選擇一種過渡性、折衷性的替代方案。借鑒西方金融監管模式,我國未來一段時間金融監管的組織形式應兼顧當前現實與未來發展趨勢而選擇中間道路。從今后的發展看,我國混業經營的趨勢最大可能就是采取金融集團的形式,這與美國金融控股公司非常相似。與之相對應,金融監管也可選擇綜合監管與分立監管相結合的“一局兩會制”:設立金融監管局,專門實施對銀行的監管,同時又超越于其它專門性監管機構,對金融集團實施統一監管,成為金融監管體系的總牽頭人。同時,保留證監會與保監會(另外也可考慮設立諸如信托管理局、信用社管理局等機構)對于主業優勢明顯的金融機構實施功能性監管(見圖1)。
從時間安排上看,建立我國全面的監管框架大致需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由于我國分業經營的格局在短期內不會得到扭轉,因而金融監管局可暫時考慮設在人民銀行之下,其主要任務還是實施對銀行的監管。這時分業經營與分業監管的特征比較明顯。第二階段,我國需綜合金融管理機構,負責協調監管政策和監管標準,監測和評估金融部門的整體風險,以及收集信息、調動監管資源。因此待時機成熟,國家可制訂橫向聯合立法,讓金融監管局從人民銀行獨立,專門成立“國家金融監管局”,與人民銀行并級直屬于國務院,對金融集團實施統一監管,成為金融監管的總牽頭人。第三階段,從長期來看,我國必定走向全面的混業經營,因此等市場成熟,金融監管有了一定的經驗積累,可考慮把證監會與保監會等監管機構并入國家金融監管局,由后者成為金融業唯一的監管機構。
主要:
1.米什金:《貨幣金融學》,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
2.陳志:《銀行監管、貨幣政策與監管改革路徑》,《金融》2001年第7期。
摘 要 本文針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及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剖析改革方案實施的效應及其局限性,對金融改革新方案的缺陷和盲點提出自己的觀點認識,針對其具體局限性,提出改進措施,進而提出了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改革法案原則。
關鍵詞 金融改革方案 混業經營 分業經營
一、美國金融改革歷史上的兩大變革及效應與局限分析
(一)20世紀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業經營時期
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美國的重工業迅速發展,證券市場出現前所未有的繁榮。企業實現了大量的直接融資,金融機構也將大量貸款投放股票市場,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第一次明確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業。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法案形成的分業格局使得商業銀行利潤下滑,與金融發展形勢不相符合,成為銀行向其他金融領域拓展的主要障礙。
(二)20世紀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誕生前:金融混業經營時期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銀行界為了生存和發展,對《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所導致的缺陷進行了深刻反思,并開始想方設法避開分業經營的法律障礙,通過兼并投資銀行和金融創新等手段向證券業滲透,直至廢除《格拉絲-斯第格爾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從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個金融業的歷史,它不僅僅是一場金融制度的變革,更是一個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金融服務理念革命的過程。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內容
為了恢復金融新秩序,填補監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標志著歷時近兩年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立法完成,華爾街正式掀開新金融時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第三,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大部分衍生品須在交易所內通過第三方清算進行交易。
第四,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在自營交易方面,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等業務。
第五,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負責,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
第六,美聯儲被賦予更大的監管職責,但其自身也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督。
第七,美聯儲將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高管薪酬制度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
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實施效應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將涉及金融市場的所有領域,同時影響到消費者將如何獲得信用卡和抵押貸款,會降低實體經濟活躍程度,實施之后的效應有:
1.降低銀行凈利潤并危機經濟復蘇。新金融監管法案相關規定致使手續費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資本金等方面設限,這可能會給銀行業凈利潤帶來巨大負面影響。
2.對備受爭議的信用評級機構經營模式未形成有效監管。債券發行機構向評級機構付費給金融產品定級,這種模式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即評級機構為保證業務量可能會提高其客戶的產品信用評級。
3.對處在政府托管狀態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國房地產金融系統改革沒有被納入其中。
4.沒有明確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無上限獎勵與有限懲罰”的畸形激勵機制,高管的薪酬與長期風險脫離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確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經典難題并未得到解決。金融機構的倒閉具有系統性風險,深諳此道的金融機構高管往往會挾持公眾利益,而這一難題也許不能像法案中預見的那樣順利解決。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新法案只是要求沒出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承擔政府挽救倒閉金融機構的成本,對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的道德風險,效果不大。
7.造成華爾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損害競爭,迫使華爾街“人才流失”,這反而會有利于美國以外的商業和投資銀。
總之,美國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寬泛但不夠深入,對一些根本性的體制癥結卻雖有觸及但并未深析。另外,過于繁瑣的監管和審查,不僅會降低金融效率,也會創造新的尋租空間。
四、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紀“大蕭條”以來美國政府對金融業和市場監管進行的最大規?!靶蘩怼?,經過這次整合之后,美聯儲等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了加強。但該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經過折中、妥協的產物。另外,這次法案對于宏觀的系統風險有了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這一點是原來金融框架里面沒有考慮的。有了這樣的宏觀監管機構提供了一個渠道,是一個積極的發展。
對中國有借鑒意義的是,該法案賦予美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權力來終結那些經營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誠信記錄不良的公司,當然,前提是有相對較完善的權力制衡機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場更多的透明度,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1]岳意定,王璇.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與啟示.經濟問題探索.2008(6).
[2]程琪.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研究.西安:吉林大學.2008.
論文摘 要 本文針對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及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剖析改革方案實施的效應及其局限性,對金融改革新方案的缺陷和盲點提出自己的觀點認識,針對其具體局限性,提出改進措施,進而提出了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改革法案原則。
一、美國金融改革歷史上的兩大變革及效應與局限分析
(一)20世紀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業經營時期
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美國的重工業迅速發展,證券市場出現前所未有的繁榮。企業實現了大量的直接融資,金融機構也將大量貸款投放股票市場,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第一次明確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業。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法案形成的分業格局使得商業銀行利潤下滑,與金融發展形勢不相符合,成為銀行向其他金融領域拓展的主要障礙。
(二)20世紀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誕生前:金融混業經營時期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銀行界為了生存和發展,對《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所導致的缺陷進行了深刻反思,并開始想方設法避開分業經營的法律障礙,通過兼并投資銀行和金融創新等手段向證券業滲透,直至廢除《格拉絲-斯第格爾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從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個金融業的歷史,它不僅僅是一場金融制度的變革,更是一個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金融服務理念革命的過程。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內容
為了恢復金融新秩序,填補監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標志著歷時近兩年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立法完成,華爾街正式掀開新金融時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第三,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大部分衍生品須在交易所內通過第三方清算進行交易。
第四,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在自營交易方面,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等業務。
第五,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負責,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
第六,美聯儲被賦予更大的監管職責,但其自身也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督。
第七,美聯儲將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高管薪酬制度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
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實施效應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將涉及金融市場的所有領域,同時影響到消費者將如何獲得信用卡和抵押貸款,會降低實體經濟活躍程度,實施之后的效應有:
1.降低銀行凈利潤并危機經濟復蘇。新金融監管法案相關規定致使手續費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資本金等方面設限,這可能會給銀行業凈利潤帶來巨大負面影響。
2.對備受爭議的信用評級機構經營模式未形成有效監管。債券發行機構向評級機構付費給金融產品定級,這種模式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即評級機構為保證業務量可能會提高其客戶的產品信用評級。
3.對處在政府托管狀態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國房地產金融系統改革沒有被納入其中。
4.沒有明確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無上限獎勵與有限懲罰”的畸形激勵機制,高管的薪酬與長期風險脫離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確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經典難題并未得到解決。金融機構的倒閉具有系統性風險,深諳此道的金融機構高管往往會挾持公眾利益,而這一難題也許不能像法案中預見的那樣順利解決。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新法案只是要求沒出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承擔政府挽救倒閉金融機構的成本,對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的道德風險,效果不大。
7.造成華爾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損害競爭,迫使華爾街“人才流失”,這反而會有利于美國以外的商業和投資銀。
總之,美國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寬泛但不夠深入,對一些根本性的體制癥結卻雖有觸及但并未深析。另外,過于繁瑣的監管和審查,不僅會降低金融效率,也會創造新的尋租空間。
四、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紀“大蕭條”以來美國政府對金融業和市場監管進行的最大規模“修理”,經過這次整合之后,美聯儲等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了加強。但該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經過折中、妥協的產物。另外,這次法案對于宏觀的系統風險有了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這一點是原來金融框架里面沒有考慮的。有了這樣的宏觀監管機構提供了一個渠道,是一個積極的發展。
對中國有借鑒意義的是,該法案賦予美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權力來終結那些經營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誠信記錄不良的公司,當然,前提是有相對較完善的權力制衡機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場更多的透明度,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1]岳意定,王璇.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與啟示.經濟問題探索.2008(6).
[2]程琪.美國金融混業經營研究.西安:吉林大學.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