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6 16:54:11
序論:在您撰寫新收入準則與稅法差異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收入處理;差異協調;財政收入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8-0156-01
1.1 收入確認內容的差異
會計收入與所得稅銷售收入確認內容差異主要包括商品銷售收入處理差異、提供勞務收入處理差異以及接受捐贈收入處理差異。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商品銷售收入處理差異。商品銷售收入處理差異以銷售退回和售后回購兩種形式為例來分析,對于商品銷售之后已確定銷售收入而又發生退回的情形,新稅法下采用的處理方式是不對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銷售退回和其他銷售退回加以區分。這樣以來,對于企業的銷售退回,只要購買貨物一方提供相應的退貨證明,就可以抵減退貨當期的應納所得稅銷售成本和銷售收入。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的銷售退回,會計上抵減退貨當期的商品銷售會計收入、成本,稅法下仍抵減退貨當期的銷售收入、成本。然而,新企業所得稅法中仍將這種業務視同為銷售,在發貨時確認銷售收入,結轉成本,日后回購再以購貨處理。因此,會計計提的因原銷售價格與回購價差額發生的利息費用,而在所得稅法中是不能扣除的。
第二,勞務收入差異。新企業會計準則下,規定視提供勞務是否跨年度而不同:對于不跨年度的勞務在完成勞務時按照合同及發票金額確認收入,即依照完成合同法確認收入;對于跨年度勞務收入的確認,又可以區分為兩種,一種是勞務的結果在資產負債表日能夠可靠地估計時,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方法確認收入。另一種是勞務的結果在資產負債表日不能準確地估計,若是預期勞務成本能夠得以補償,那么可將已經發生且已經獲得或者可靠預期獲得補償金額確認為勞動收入,并在不確認利潤的情況下按補償金額結轉為成本。若是預期勞務成本不能夠得以全額補償,那么應將可得到補償的部分確認為勞動收入,并按該金額結轉成本,不能得到補償的部分轉為當期損益,不作收入確認。
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勞務收入確認與上述規定不同,明確了納稅人收入可以分期確定的經營業務:第一,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第二,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一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因此,對比兩者的規定我們可以發現,對于不跨年度的勞務收入確認兩者規定一致,對于跨年度勞務收入規定則區別于:稅法不遵循謹慎性原則,規定只要企業從事勞務就必須確認收入,不考慮已發生勞務成本的補償程度。
第三,接受捐贈收入確認差異。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下,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資產與非貨幣資產都不作收入確認,而是將其扣除應納所得稅之后的余額,作為一項所得者權利計入資本公積;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對于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企業應將其列入當期應納所得。對于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企業要在接受捐贈時確認資產的入賬價值,將入賬價值作為捐贈收入,列入企業當期應納所得。
1.2 收入確認時點的差異
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下,確認收入的時點應該是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或者收訖價款之時。根據這一規定,我們可以發現會計確認收入堅持實質重于形式原則,重視的是“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在新企業所得稅稅法下,對收入確認的時點沒有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對于銷售收入的確認是參照增值稅法的規定,按銷售結算方式來定。如果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交易,確認收入的時點為發出貨物并辦理手續完畢的當天。如果采用現金直接付款方式,銷售的貨物無論是否發出,均以收到的銷售額或者相關憑據確認收入。通常來講,會計收入確認時點一般會晚于銷售額確認時點。
2 收入確認差異的影響簡析
上文所述的新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收入確認的差異還不夠全面,但是僅這些差異就會導致稅收征管效率的低下以及稅收成本的上升等難題。源于多個方面的原因,納稅人稅收遵從情況是十分復雜而且多變的,因此,要想實現所有納稅人的完全稅收遵從幾乎是不可能實現的目標。那么,在會計準則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情形下,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愿更加難以把握,從而導致了稅收成本的增加和稅收遵從程度的降低。
3 結語
我國會計準則與稅法是從相同走向相異的,而且兩者之間的差異也有愈加明顯的趨勢,但這些差異歸根結底是源于兩者目標和職能的區別。新會計準則力求與國際接軌,這樣以來,以國際化語言加以表達的企業財務狀況更是擴大了與稅法規定之間的差異。因此,對新會計準則和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收入確認差異進行研究和協調,最終在實現國家財政收入的基礎上促進企業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稅法;收入確認;差異
會計和稅法之間具有相互關聯性和差異性,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收入上的差異具有歷史性和客觀性,從短期內難以消除。隨著新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擴大會稅之間的差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深入,對會計核算工作和稅收征管工作要求越來越高,兩者之間的差異協調勢在必行。如何正確掌握會計準則的規定,并做好會稅差異的調整使我們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中存在的差異
(一)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收入》中規定,企業同時滿足將商品風險和報酬進行轉移,并不保留管理權以及收入和成本能進行準確的計量,預計經濟利益能流入企業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收入的確認。而稅法在進行收入確認時,和新會計準則的主要區別是稅法并不考慮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滿足即可。這種情況下,稅法只確定了收入的行為,而不考慮到以后經濟事項的變化,這樣規定可以維護稅法的剛性,降低稅收征收風險,但也可能導致企業的應稅收入增大,提高了企業的納稅負擔。
(二)分期收款銷售收入差異
分期收款在新會計準則規定中,將其視同融資性質的款項,應按照相關合同的公允價值進行銷售收入的確定,而合同的簽訂價格和合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按照實際利率法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攤銷,攤銷金融計入當期損益。稅法對分期收款進行收入確定時相對簡單,并沒有考慮到公允價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據了合同價款和時間規定進行了收入的確認。這種情況下,稅法可以進行固定的稅收征收,不需要考慮未來公允價值變動對收入的影響,而會計準則規定需要充分考慮到未來收入實現的可能性,并將合同價格和公允價值的差額進行了期間損益調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業未來一定期間內收入完成情況,更好的體現了會計的客觀性原則。
(三)提供勞務收入處理的差異
勞務收入的會稅差異主要體現是跨年勞務收入的確認上。新會計準則規定如果能夠進行準確的估計,成本能得到預期補償,應按照勞務收入的百分比進行收入的確認,而如果跨年勞務收入預期成本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應將預期或者已經補償的金額部分進行收入的確認。而稅法并不考慮到勞務成本是否能夠預期得到補償,只要企業提供了勞務就應該進行收入的確認。從會稅差異角度來看,會計準則的規定更能體現出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在預期收入不能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暫緩進行了收入的確認,防止企業虛增勞務收入。而稅法更多的是基于勞務行為的本身,只要企業提供了勞務就應該進行稅收收入的確認,而不去考慮企業能否獲取未來的預期收入。
(四)讓渡資產使用權和捐贈收入
新會計準則對于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確認只要滿足收入的經濟利益能流入企業并且可以可靠計量即可。而稅法由于存在減免稅的規定,對于讓渡資產使用權中的國債類收益免稅,不計入稅法收入范疇。因此,會稅差異主要體現在收入的范疇上,而對收入的確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因為受到捐贈而獲得的資產,不納入收入范疇,應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對為受到捐贈而獲得的資產,無論是貨幣性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都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差異的協調
(一)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制度規定上的交流與合作
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分屬兩個部門,財政部在制定會計準則時,更多的站在會計準則的基本原則進行制度規定,而國家稅務總局在進行稅法制定時更多的是強調了稅收的基本原則要求,兩者所在制度規定時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難以避免的將出現一定的會稅差異。為了減少會稅差異,兩個政府部門應積極的進行相互的協調,在制定和修訂相關規定時,應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和協調,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差異,提高會計準則和稅法的適用性。
(二)對已發生的差異應該積極相互協調
一方面,新會計準則應積極的和稅法相互協調,盡量減少會計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時間性差異。規范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之間的相互調整分方法,簡化計算。必要時,可以將會計核算中的相關信息提供給稅務部門,提高稅務部門征管效率,降低稅務部門的稅收征收成本。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應積極的建立起企業內部的稅務會計核算體系,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處理,確保會稅差異能通過會計核算反映,提高應納稅款的準確性。另一方面,稅法在進行相關規定時,應積極的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相互協調。比如對于會計準則中對于收入確認的限制條件較多的情況下,稅法應積極的吸收規定,采用合理的限制性規定,避免擴大了非實現收入的增收,加重了企業的納稅負擔。為了防止企業在會計準則規定中利用風險估計方法,有意進行偷稅和延遲納稅的行為,稅務部門應積極的進行稅務稽核,防止因為會稅差異協調而導致企業偷漏稅擴大的情形。同時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對征管妨礙不大的情況下,稅法在相關規定中,應減少文字上和新會計準則的不同,盡量減少文字上的差異,防止制度執行過程中引起不必要的歧義。同時,應該積極改進稅制,規范差異、明確調整范圍,避免企業納稅人重復納稅。
作者:李剛 單位:鄭州地產集團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一、新準則對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規定
(一)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條件
新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是指商品所有承擔該商品價值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如商品發生減值、發生毀損的可能性;商品所有者預期可獲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來經濟利益,如商品價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經濟利益,均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如果商品出售后,企業仍保留與該商品的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或仍對出售商品可以實施控制,則說明此項銷售商品交易沒有完成,銷售不能成立,不能確認收入。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在銷售商品時,售價通常已經決定,但銷售過程中由于某種不確定因素,也可能出現售價變動的情況,則新的售價未確定前不應確認收入。
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企業出售中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協議規定的要求,并已將發票賬單交付買方,買方也承諾付款,即表明銷售商品的價款能夠收回。在銷售商品時,如果估計價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確認的其他條件均已滿足,也不應當確認收入。
5、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與同一項銷售有關的收入和成本應在同一會計期間予以確認,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計量,則相關的收入也不能確認。
(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時點(有證據表明不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除外)
1、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2、銷售商品采用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
3、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前不確認收入,待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4、銷售商品采用以舊換新方式的,銷售的商品應當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確認收入,回收的商品作為購進處理。
5、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6、采用售后回購方式銷售商品的,有確鑿證據表明售后回購交易滿足商品收入確認條件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回購的商品作為購進商品處理。
7、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銷售商品的,有確鑿證據表明認定為經營租賃,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價值達成的,銷售的商品按售價確認收入,并按賬面價值結轉成本。
二、稅法對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規定
(一)《增值稅暫行條例》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證,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委托其他單位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清單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當天。
7、視同銷售貨物,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二)財稅文件
財稅[2005]165號文件規定,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1、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2、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2、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4、企業發生非貨幣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及處理
新準則與新稅法的制定采取了相互協調的原則,在銷售商品收入確認方面取得了基本吻合,特別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與新準則的規定基本一致。新準則與新稅法對于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一)代銷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新準則規定,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而新稅法規定: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新準則以收到代銷清單時為確認收入的時點,而新稅法則以收到貨款或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為確認收入的時點。
代銷商品收入確認差異的處理,應遵照新稅法的規定,又要符合新準則“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收入確認條件。代銷商品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部分貨款的,在確認收入時,計算出已收到部分貨款占全部貨款的比率,用這一比率乘以全部代銷商品成本。其計算公式為:
已收貨款比率=已收貨款÷全部貨款×100%
應攤代銷商品成本=全部代銷商品成本×已收貨款比率
例1:某企業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甲公司代銷A商品一批,該批商品銷售價款為100000元,增值稅17000元,成本為80000元,代銷合同約定支付手續費率為2%,交付代銷清單時支付;該企業在收到代銷清單前收到貨款80000元,剩余款項在交付代銷清單時以銀行存款結清。要求,根據有關資料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1、計算。
已收貨款=80000÷1.17=68376(元)
銷項稅額=68376×17%=11624(元)
已收貨款比率=68376÷100000×100%=68.376%
應攤代銷商品成本=80000×68.376%=54701(元)
應付手續費=117000×2%=2340(元)
2、會計分錄。
(1)發出代銷商品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A商品80000
貸:庫存商品――A商品80000
(2)收到部分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 8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68376
應交稅費――應增值稅(銷項稅額) 11624
(3)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54701
貸:委托代銷商品――A商品
54701
(4)交付代銷清單以銀行存款結清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34660
銷售費用2340
貸:主營業務收入31624
應交稅費――應增值稅(銷項稅額)5376
(5)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25299
貸:委托代銷商品――A商品
2599
如果該批代銷商品的款項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結清,會計分錄為:
(1)交付代銷清單以銀行存款結清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114660
銷售費用 234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2)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A商品
80000
例2:沿用例1資料,如果該企業超過180天沒有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要求,根據有關資料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1)在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時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
應交稅費――應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2)結轉銷售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A商品
80000
上述處理方法是遵照稅法優先的原則,在這種情況下,該企業應加強代銷商品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甲公司清交貨款,或者調換、退回商品。
(二)視同銷售商品收入確認的差異
《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為貨物移送的當天確認收入。會計核算將視同銷售商品按銷售價計算應交增值稅,不確認收入。
例3:某企業將原材料一批用于安裝生產設備,該材料價款為30000元,銷售價款為4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應交增值稅為6800元。要求,根據有關資料編制相關會計分錄。
借:在建工程 36800
貸:原材料 30000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新稅法;收入確認
一、所得稅會計的內涵
所得稅會計指所得稅繳納過程中的會計處理,即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按照所得稅法的要求,進行納稅調整,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據以計算應納稅額,繳納應交稅金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的會計核算活動。由于所得稅法與會計規定在確認收入和成本費用時的計算口徑、標準和確認時間不盡相同,從而導致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存在金額上的差異。 二、所得稅會計的目標
由于所得稅會計是財務會計和稅務會計的混合,因而所得稅會計的目標具有雙重性。會計要為國家宏觀經濟管理和調控、企業內部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外部有關各方了解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供有用信息。因此,所得稅會計的目標首先也應當是向企業利益相關各方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其次,還要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核算應繳納的稅金,及時、詳細、準確的提供納稅信息,配合稅務機關審查、監管。
三、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下收入確認的差異
收入分為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三類,分別看下它們在確認上的會計、稅法規定差異:
1.銷售商品形成的收入
企業銷售商品時新準則規定同時符合五個條件才確認收入:(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4)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5)相關的、已發生的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而稅法對銷售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為在收訖銷售款或取得銷售額憑證的當天確認由此可見新準則對收入實現的確認注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實質條件”;而稅法側重于貨款的結算和發票的開具等“形式條件”。舉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按照會計的收入確認標準售后回租實質上是一項融資行為,但在稅法中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租入兩項經濟業務當企業已經具備了稅法規定的收入確認條件就產生了納稅義務不管會計上是否確認收入都要同時計算繳納流轉稅和企業所得稅。新準則在計量時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規定“收入應按其已收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如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通常為現值)差額較小,可按名義金額計量:如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通常為現值)差額較大,應按公允價值計量。這是稅法所不允許的。稅法遵循確定性原則盡可能地避免人為調節計稅依據的情形。
2.提供勞務收入
新會計準則對于跨年度的勞務收入的確認根據按照勞務的結果能否可靠估計分兩種情況區別處理而勞務結果能可靠地估計的標準是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確定交易中已發生的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在資產負債表日勞務的結果可以可靠地估計。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勞務的結果如果不能可靠地估計應分以下兩種情況區別處理:(1)已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應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2)已發生的勞務成本不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稅法對勞務收入的確認卻沒有這么多出于謹慎性的考慮只要企業從事了勞務就必須確認收入。
不過新準則增加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不能夠區分的,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這與稅法上混合銷售的計稅規定是一致的,全部收入將計征增值稅。
3.讓渡資產使用權形成的收入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和現金股利收入。新會計準則規定利息和使用費收入的確認原則為同時滿足兩個條件:(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稅法對利息收入分為企業存款利息、企業貸款利息和國債利息三種。對前兩種均作為計稅收入但對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新會計準則與新稅法下收入確認的協調
1.處理原則
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不同,出現差異是正常的,企業在實際處理中必須堅持兩個原則:
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應嚴格遵循會計準則等會計規范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與記錄,不得違反會計制度。
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要求進行,如會計賬務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因按照稅法的規定,采用相應的方法調整,完成納稅義務。
2.具體策略
新所得稅法與新會計準則的關系是求同、存異,但兩者卻能相互協調。求同是兩者改革的趨勢,存異是客觀存在,有其必然性;兩者的協調需要稅法、會計準則制定部門和實施部門共同努力。會計對收入的確認遵循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而稅法則強調完成交易法律要件的齊備性,從而形成二者在收入確認標準上千差萬別。本文選取幾個代表性的差異進行分析,并提出協調的具體措施。
(1)正常的商品銷售收入
在收入銷售確認標準上,2006新會計準則在表述上稍有不同,實質內容仍是遵循四條銷售收入確認的標準,其中最重要的是“風險和報酬轉移”的標準,而稅法則列舉式地對七種不同結算方式下收入的確認標準作了詳細的闡述(詳見《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結算方式的不同,本文具體分析如下:稅法與會計核算制度在直接收款方式、托收承付方式、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預收貨款方式、委托代銷方式下收入確認的規定是一致的,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時,稅法規定按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但當這一部分收入可能由于債務人或者其他原因而無法按期收到時,建議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規定不作為收入處理,因為企業不應該承擔未實現收入的稅負;而當這部分收入按照合同規定實現的情況下,則應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并計算納稅。
(2)視同銷售
對于八種視同銷售業務,應該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稅法規定的八項視同銷售行為從貨物的投向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流向企業外部,一類是在企業內部結轉。對于流向企業外部的貨物,一方面為了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致發生因這些行為而造成的稅款抵扣環節中斷,另一方面為避免因發生這些行為而造成貨物銷售稅收負擔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這些企業逃避納稅,在該種情況下,應該以稅法為標準計算納稅;對于流向企業內部的貨物,其本質是一種內部結轉,并未給企業帶來現金流量和收入,而且這部分收入在企業收入所占比重不是很大,不會對稅收收入產生很大影響,因此,這部分收入的調整,應該向會計核算制度靠攏按成本轉賬,不作為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出于國家財政收入的考慮,應該加強對其余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管,例如,對于自產自用產品,視同銷售業務的走賬過程表現為產成品的減少,若產成品的減少與產品銷售收入不能配比,可以通過追查產成品的去向,來判斷該業務是否屬于視同銷售業務,然后區別情況進行處理。
(3)補貼收入
國家規定補貼收入,說明企業存在需要國家扶持的項目,但稅法卻規定“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以外,都應并入企業利潤,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边@樣一來,把國家補貼的收入又以稅收的形式收了上去,雖然企業也從中得到一些好處,但同時還要對補貼收入區分情況進行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增加了納稅成本,違背了國家補貼的初衷。因此,建議對于補貼收入差異的處理向會計核算制度靠攏,對補貼收入按會計核算制度的規定徹底免稅,也不必區分是直接減免還是先征后退,從效率角度,降低了納稅人的財務核算成本和納稅成本。
新準則從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側重于收入實質性的實現;而稅法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社會價值的實現,新納稅申報表比較貼近會計的核算口徑,但是仍然存在許多不同因此在納稅申報時,必須進行協調。
參考文獻:
[1] 滕紹娟.新會計準則收入的確認與相關稅法的協調[J].會計之友.2007.9
關鍵詞:所得稅;會計準則;收入;確認
期以來,會計與稅務差異困擾著許多企業財務稅務人員,特別是收入的確認問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所反映的企業實際經營成果不一定是企業所得稅所要求的計算口徑,納稅調整事項增多又需要更多的稅法專業知識,完全按照稅法口徑確認企業的經營成果,又不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上市公司,因此,盡可能弱化會計與稅法處理差異也就成為企業財務人員非常關注的一個夢想。
2007年1月1日起,財政部頒布的38項企業會計準則正式實施,其中第14號準則對收入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以下簡稱收入準則);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同年10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了《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以下簡稱875號文),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的若干問題,縮小了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關于收入的確認差異,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企業納稅人正確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本文對收入準則和企業所得稅關于收入的確認差異方面進行分析。
一、收入概念的界定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二)根據會計準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會計準則與稅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異,體現在若干方面:
第一,會計準則與稅法界定收入的范圍不同。會計收入準則只規范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稅法計入收入總額的收入項目要比會計上的收入更多,企業的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企業資產溢余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企業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等,都應當計入收入總額。
第二,企業所得稅有不征稅收入的概念,會計上沒有此概念。稅法上的不征稅收入,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從性質上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的收入。因為從企業所得稅的立法精神來看,所得稅的稅基應是企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所得,而政府預算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對這種性質的收入如果征稅,會導致無意義地增加政府的收入與支出成本。非應稅收入不屬于稅收優惠。
第三,企業所得稅有免稅收入的概念,會計上沒有此概念。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是指企業負有納稅義務,而政府根據社會經濟政策目標的需要,可以在一定時間免予征稅,而在一定時期又有可能恢復征稅的收入。如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非營利公益組織的非營利收入等。免稅收入屬于稅收優惠。
二、收入的確認條件
(一)稅務方面:875號文對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做了如下規定
1.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2.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3)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二)會計方面
收入準則規定,銷售商品及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與計量除包括以上條件外,還包括“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即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超過50%,否則不應確認為收入。
(三)兩者的變化及差異
在此之前,企業所得稅計稅收入是不考慮收入的風險問題的,稅法觀點是企業的經營風險應該由企業的稅后利潤來補償,國家不享有企業的所有利潤,因此,也不該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并且稅法也通常不考慮繼續管理權問題,這也屬于企業內部管理問題,國家不對企業內部管理產生的問題負責。這些都是原來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方面產生差異的主要原因所在。
在875號文后,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條件與《企業會計準則》趨于一致,兩者都注重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唯一所不同的是只要滿足了稅法所設定的四個條件,即便經濟利益不可能流入企業,企業所得稅也要確認收入,這是因為稅法是從組織財政收入的角度出發,側重于收入的社會價值的實現,稅法也沒有條件去進一步判斷銷售商品價款收回的可能性是否超過50%。這樣規定一方面保證了企業所得稅與《企業會計準則》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稅法也保留了最起碼的底線。
三、收入的確認時間
無論收入準則還是875號文規定,企業判斷銷售商品收入滿足確認條件的,均應當提供確鑿的證據。通常情況下,轉移商品所有權憑證或交付實物后,可以認為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應當確認銷售商品收入。
收入準則及875號文均已明確,符合收入確認條件,采取下列商品銷售方式的,應按以下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一)銷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辦妥托收手續時確認收入。
(二)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銷售商品需要安裝和檢驗的,在購買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裝和檢驗完畢時確認收入。如果安裝程序比較簡單,可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三)銷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代銷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委托代銷貨物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視同買斷的代銷方式,一種是收取手續費的代銷方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委托代銷貨物的過程中,無代銷清單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
1.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2.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稅法;收入確認;差異
會計和稅法之間具有相互關聯性和差異性,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在收入上的差異具有歷史性和客觀性,從短期內難以消除。隨著新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實施,將進一步擴大會稅之間的差異。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深入,對會計核算工作和稅收征管工作要求越來越高,兩者之間的差異協調勢在必行。如何正確掌握會計準則的規定,并做好會稅差異的調整使我們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中存在的差異
(一)收入確認條件的差異
《新會計準則―收入》中規定,企業同時滿足將商品風險和報酬進行轉移,并不保留管理權以及收入和成本能進行準確的計量,預計經濟利益能流入企業的情況下才能進行收入的確認。而稅法在進行收入確認時,和新會計準則的主要區別是稅法并不考慮經濟利益能否流入企業的因素,只要其他因素滿足即可。這種情況下,稅法只確定了收入的行為,而不考慮到以后經濟事項的變化,這樣規定可以維護稅法的剛性,降低稅收征收風險,但也可能導致企業的應稅收入增大,提高了企業的納稅負擔。
(二)分期收款銷售收入差異
分期收款在新會計準則規定中,將其視同融資性質的款項,應按照相關合同的公允價值進行銷售收入的確定,而合同的簽訂價格和合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按照實際利率法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攤銷,攤銷金融計入當期損益。稅法對分期收款進行收入確定時相對簡單,并沒有考慮到公允價值的因素,而只是依據了合同價款和時間規定進行了收入的確認。這種情況下,稅法可以進行固定的稅收征收,不需要考慮未來公允價值變動對收入的影響,而會計準則規定需要充分考慮到未來收入實現的可能性,并將合同價格和公允價值的差額進行了期間損益調整,以完整的反映出企業未來一定期間內收入完成情況,更好的體現了會計的客觀性原則。
(三)提供勞務收入處理的差異
勞務收入的會稅差異主要體現是跨年勞務收入的確認上。新會計準則規定如果能夠進行準確的估計,成本能得到預期補償,應按照勞務收入的百分比進行收入的確認,而如果跨年勞務收入預期成本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應將預期或者已經補償的金額部分進行收入的確認。而稅法并不考慮到勞務成本是否能夠預期得到補償,只要企業提供了勞務就應該進行收入的確認。從會稅差異角度來看,會計準則的規定更能體現出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在預期收入不能得到補償的情況下,暫緩進行了收入的確認,防止企業虛增勞務收入。而稅法更多的是基于勞務行為的本身,只要企業提供了勞務就應該進行稅收收入的確認,而不去考慮企業能否獲取未來的預期收入。
(四)讓渡資產使用權和捐贈收入
新會計準則對于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確認只要滿足收入的經濟利益能流入企業并且可以可靠計量即可。而稅法由于存在減免稅的規定,對于讓渡資產使用權中的國債類收益免稅,不計入稅法收入范疇。因此,會稅差異主要體現在收入的范疇上,而對收入的確認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新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因為受到捐贈而獲得的資產,不納入收入范疇,應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對為受到捐贈而獲得的資產,無論是貨幣性資產還是非貨幣性資產都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對收入確認差異的協調
(一)加強會計準則和稅法在制度規定上的交流與合作
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分屬兩個部門,財政部在制定會計準則時,更多的站在會計準則的基本原則進行制度規定,而國家稅務總局在進行稅法制定時更多的是強調了稅收的基本原則要求,兩者所在制度規定時所站的角度不同,因此,難以避免的將出現一定的會稅差異。為了減少會稅差異,兩個政府部門應積極的進行相互的協調,在制定和修訂相關規定時,應加強相互之間的溝通和協調,盡量減少不必要的差異,提高會計準則和稅法的適用性。
(二)對已發生的差異應該積極相互協調
一方面,新會計準則應積極的和稅法相互協調,盡量減少會計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時間性差異。規范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之間的相互調整分方法,簡化計算。必要時,可以將會計核算中的相關信息提供給稅務部門,提高稅務部門征管效率,降低稅務部門的稅收征收成本。對于規模較大的企業,應積極的建立起企業內部的稅務會計核算體系,按照稅法相關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處理,確保會稅差異能通過會計核算反映,提高應納稅款的準確性。
另一方面,稅法在進行相關規定時,應積極的和會計準則的規定相互協調。比如對于會計準則中對于收入確認的限制條件較多的情況下,稅法應積極的吸收規定,采用合理的限制性規定,避免擴大了非實現收入的增收,加重了企業的納稅負擔。為了防止企業在會計準則規定中利用風險估計方法,有意進行偷稅和延遲納稅的行為,稅務部門應積極的進行稅務稽核,防止因為會稅差異協調而導致企業偷漏稅擴大的情形。同時放寬對企業會計方法選擇的限制。對征管妨礙不大的情況下,稅法在相關規定中,應減少文字上和新會計準則的不同,盡量減少文字上的差異,防止制度執行過程中引起不必要的歧義。同時,應該積極改進稅制,規范差異、明確調整范圍,避免企業納稅人重復納稅。
參考文獻:
關鍵詞:新收入準則;企業;稅會差異
1新收入準則實施的背景與意義
收入對于企業而言就如同人體中的心臟,沒有了收入,企業就不能繼續生存。而且收入也是資本市場的投資者比較看重的一項財務指標,它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能力,正是由于收入對企業如此重要,所以收入準則必須嚴格規范收入的確認時點,避免企業利用準則的漏洞,肆意操縱收入的確認,對資本市場和宏觀經濟的發展造成不良的影響。此外,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外國資本的不斷涌入,企業的交易形式逐漸多元化。所以,為了進一步規范企業的收入確認行為,提高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我國經濟更加健康的發展以及適應我國企業業務模式的變更,財政部于2017年對我國收入準則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訂,并根據不同企業的性質,規定了企業實施新收入準則的時間,以留給企業足夠的緩沖空間,使新收入準則能夠更加順利地實施。新收入準則的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制定了收入確認模型。新收入準則規范了收入確認的步驟,企業所有的業務類型都應按照此項模型進行收入確認。二是變更了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新收入準則將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由“風險與報酬的轉移”變更為“控制權的轉移”。從而使收入確認更符合會計信息的基本要求,降低了企業的收入確認風險。三是收入確認金額由合同金額變為實際成交金額。新收入準則在收入計量方面,考慮了可變對價,體現了收入計量的穩健性原則,也使企業確認的收入金額更加貼合實際。新收入準則的以上變化,使其相比于以往的收入準則而言,更加契合企業的業務實際,也能夠有效滿足現代企業的業務發展需要??傮w而言,新收入準則實施的意義表現為:第一,統一收入確認模型,提高了收入準則的適用性。如前所述,舊的收入準則僅適用于商品交易,而對于建造業務則是由專門的建造合同準則予以規范,但是在新收入準則下,無論是商品交易業務還是建造業務都適用一套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極大地增強了收入準則的適用性。第二,文字表述更加貼合業務實質,提高了收入準則的應用性。無論是收入確認原則的變更還是收入計量原則的改變,都使得新收入準則的應用性更強,更能反映企業的業務實質,從而提高了企業會計信息的準確性。
2新收入準則的基本特征
新收入準則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收入確認模型的建立、收入確認基本原則的變更和收入計量的改變。這三大變化中,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與收入確認的基本模型構成了新收入準則的基本特征。以下將對新收入準則的兩大基本特征進行詳細闡述。
2.1以“控制權轉移”為收入確認的基本原則
新收入準則規定企業在判斷收入實現時應該以“控制權轉移”為基礎,如果企業的該項業務實現了控制權的交付,則企業應對其確認收入的實現。在舊收入準則中,企業判斷收入實現的核心原則是“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已實現了轉移”。對比新收入準則與舊收入準則關于收入確認基本原則的表述,可以發現新收入準則的表述更加貼合收入確認的本質,可以提高企業會計信息的準確性。風險與報酬的轉移并不等同于控制權的轉移,在有些業務中,企業可能已將與該項業務相關的風險與報酬轉移到了其他主體,但企業仍然持有該項業務的控制權,此時企業就不能確認該項業務的收入,因為從本質上,企業可以控制與該項業務相關的利益與風險,企業取得的相關現金流不能確認為收入,應將其作為負債。所以新收入準則更加準確地闡述了收入的本質。與此同時,其也對企業財務人員的專業素養提出了更高地要求。在實務中,“控制權的轉移”相比于“風險與報酬的轉移”更加難以判斷,需要企業的財務人員擁有扎實的專業知識以及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否則很容易作出錯誤的判斷。
2.2以“五步法”為收入確認的基本模型
在舊收入準則中,并沒有對收入確認應遵循的步驟進行明確規定,舊收入準則僅僅闡述了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并且不同性質的業務有著不完全相同的收入確認前提,所以舊收入準則分別對商品收入的確認與建造業務收入的確認制定了不同的收入確認準則。但是在新收入準則中,無論是商品銷售業務還是施工建造業務,都對應同一個收入確認模型。收入確認的“五步法模型”主要是指企業在收入確認時,應該遵循五個基本步驟。即按照“識別合同—識別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分配交易價格—確認收入”進行收入的賬務處理。這是新收入準則的一個最大亮點,它為企業確認收入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同時也能夠有效防止企業違規確認收入?!拔宀椒P汀笔俏覈杖霚蕜t逐漸完善的一個重要體現,它具有很強的適用性,企業的所有業務都可根據該模型確認收入的實現。
3新會計準則下,收入確認時點的稅會差異
3.1一般業務的稅會差異分析
企業按照新收入準則確認的收入實現時點與企業按照稅法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實現時點有著較大的差異。以下將舉例說明這種差異性在企業一般業務中的體現。企業最常發生的業務類型便是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在此種業務類型下,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應當在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約定賣方必須將該商品送達買方,則可能出現企業還未發貨之前就已經收到了買法支付的貨款,該筆款項依照稅法的相關規定應該計入該納稅年度的收入,并且此時與該項業務相關的流轉稅的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但是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在該項合同中的履約業務還未完成,此時不應就該筆款項確認收入。若該項業務發生在年末就會直接導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營業收入賬戶的金額存在差異。除了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外,受市場供需不平衡的影響,很多企業可能都傾向于采用賒銷或分期付款的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在此種銷售方式下,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應該按照合同確定的收款日期或在合同沒有確定收款日期條件下貨物實際發出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根據新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確認收入的核心標準時控制權是否發生轉移,企業根據收入確認的“五步法模型”,識別單項履約業務后,根據該單項履約業務的控制權是否轉移為條件,及時確認收入。所以很有可能企業在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之前就已經將與該業務相關的控制權轉移給了買方,此時企業應進行收入的賬務處理,但是并不將其納入應納稅所得額,與該項業務相關的流轉稅納稅義務也未發生。
3.2特殊業務的稅會差異分析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業務類型逐漸多元化,近幾年出現了很多的新型業務。例如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合同便是一種新式的銷售方式,以下將舉例說明此類特殊業務下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性。例如很多企業為了促進客戶的再次消費,會采用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方式,一些商場提供的購物積分便屬于此類。在這類業務模式下,企業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進行相關賬務處理,確認收入的實現,但是稅法并沒有對這些特殊業務有著明確的稅務處理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實務中往往按照賣方開具發票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從而使得稅法處理與會計處理產生差異。
4實務中的審計重點及應對
針對新會計準則下稅會處理的差異性,為了有效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審計師在進行財務報表審計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一是充分利用企業的非財務資料。審計師在審查企業收入確認時,應該注意利用一些非財務資料,主要是指企業的業務合同和一些相關的附屬資料,采用文本分析與數據分析相結合的手段,充分考慮各種重要因素,保持必要的審計懷疑,以保證審計意見的合理性。二是明確不同業務方式下的稅會處理差異,避免陷入發票陷阱。根據稅法的規定,一般而言,只要企業開具了銷售發票都應確認收入的實現,承擔納稅義務,但是會計準則并不是以銷售發票作為收入確認的核心準則,審計師一定要清晰地知道不同銷售方式下的稅會差異,以免發表不適當的審計意見。三是審計師需要了解收入準則變更的歷史,理解財政部修改收入準則的核心目的與意義,從而能夠深刻理解新收入準則的核心要點,以便在實施審計程序之前,能夠制定有效地審計計劃,快速發覺企業收入確認中的錯誤,及時告知企業進行賬務調整,以便企業的管理人員以及資本市場的投資者能夠獲取正確的財務信息,對企業的發展現狀和未來的發展潛力作出正確的判斷,從而能夠提高管理人員決策的有效性,同時也有利于增強資本市場資金流動的有效性,對資本市場的良性健康發展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針對現行收入準則下,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企業應該加強對稅會差異的管理,積極利用信息化技術,編制收入涉稅信息表,使得企業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企業的會計收入與稅務收入的差異和來源,以便企業采取更加合理的銷售方式,增進企業價值。
5結語
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收入確認的財務處理與稅務處理存在較大的不同,主要原因在于會計與稅法在收入確認方面遵循的原則不同,會計處理側重于業務的實質,而稅務處理則更加看重業務的程序。所以稅會差異是必然存在的,但政府部門可以根據現行收入準則,適當調整和增加一些有關收入確認的條款,以減少稅會處理差異。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