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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行政執法;理論基礎
中圖分類號: K915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城市涉及市容環境衛生、城市園林綠化、公安交通、市政、城市規劃、工商行政以及法律、法規授權進行的其他方面的城市管理,其目的在于維護城市的正常秩序,保障市民良好的生活環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質量和建立和諧的城市家園。從城市管理的內容來看,它與市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關,是城市健康發展不可或缺的保障。所以,系統地研究與城市行政執法相關的理論問題,為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和推進行政執法創新,具有重要意義。
1、我國城市行政執法的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1.1執法主體地位與職責不明
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但是,只有公安機關能夠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城管作為一個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被賦予了龐大的行政權力。在2000年和2002年,根據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分別下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試點工作的通知》([2000]63號)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國發[2002]17號)。文件明確要求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不得作為政府一個部門內設機構或下設機構,而應當作為本級政府的一個行政機關。然而,在事實上,城管部門直接由地方政府管轄,這樣很容易成為完全附屬于地方政府的工具。
1.2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機制不完善
目前,行政執法部門監督機制不健全,在工作中往往容易讓人鉆空子。從內部來看,對于城管監督的設計忽視了人的利益,未從“經濟人”出發。引人市場經濟之后,“經濟人”逐利行為難免在城管執法活動中存在,城管執法人員尋租行為的出現自然而然?,F行的內部監督制度沒有對于城管執法活動進行完整監督的制度,僅僅是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當前所有的監督均未從“經濟人”角度出發制定標準,使得執法趨利化,“釣魚執法”“經濟執法”“選擇性執法”等現象層出不窮。
從外部來看,外部監督機構分工不清。外部監督體系的設計主要表現在監督的“交叉帶”和“空白帶”兩個方面,每個部門表面上嚴抓嚴打,但時效性差。在城管執法過程方面的監督僅僅局限于上級法制部門監管,其他部門“無人問津”,有損群眾權益。
1.3城市執法工作的理念滯后
城市執法工作人員法律意識淡薄,對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權限模糊,往往將許多不屬于自己職能的事件納人自身范圍,尤其當全國范圍內普遍進行清查活動時,各地城市執法人員往往四處遍布,在執法過程中存在歧視現象,造成越權執法和不遵守法定程序現象時有發生,不僅給百姓心目中留下不良印象,而且極易產生沖突,甚至導致暴力抗法現象。
2、公共利益優先的依法治國理念
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則是行政執法。所以,理清依法治國的理論依據,也就明確了行政執法的理論基礎。治國理念總是建立在既有的傳統思想文化基礎之上的,傳統哲學及其反映的民族精神對于治國理念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人們不需要爭“物”的和諧,顯然是真正的和諧,因為這種和諧滿足了每個人的愿望。權利是用來保障公民利益的,所以當公民利益得以實現的情況下,權利就成為被動的“看客”。國家依據法治原則,賦予公民權利,確保公民在“爭”的過程中尊重并遵守規則,即法律。所以,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守護者和分配者,其管理和執法的公正與否對于公民利益直接產生重大的影響。孟德斯鳩指出:“一切有權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作為行政管理者或者行政執法者,從管理和服務公眾的度來看,道德層面上應該是高尚的“自愿者”,其承擔的職位在剝離“權力”的味道之后,就只剩下精神層面的滿足感,因為從黨的先進性及其“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可以得出,行政管理或執法的承擔者必須在道德層面具有高尚性,在思想層面具有先進性,將為公眾服務作為終極目標是行政執法者理所當然的選擇。所以,明確作為依法治國方略的法治目標具有基礎上的指導意義,因為行政目標必須服從于法治目標,而法治目標決定了行政目標的指向,即對公眾的服務性和行政執法者的高尚性、先進性。與其相應的是,行政執法者的選拔和考評以及公共監督制度對于我國的行政執法相關制度的建立將具有指導意義。
3、“市民社會”理論與權利本質
“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以自身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來都是虛無。但是,如果他不同別人發生關系,就不能帶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的人便成為特殊的人達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過同他人的關系就取得了普遍性的形式,并且在滿足他人福利的同時,滿足自己?!焙诟駹栒J為,在家庭之中,每個人都受家庭倫理的約束,以“愛”為紐帶,置身其中。然而,就像人無法擺脫家庭一樣,人同樣也無法擺脫社會群體,所以人就同時具備了家庭與社會的二重性。與家庭中的關系不同,人不能奢望在社會交往中一定獲得在家庭中的“愛”的聯系,所以在市民社會中,“人是目的”便成為主要特征。在黑格爾看來,在市民社會中,每個人都首先為自己著想,而且其他人則成為實現自己愿望的媒介。但是由于這種思考和行為模式是每個人的特征,所以就具有了普遍性。每個人在滿足自己愿望之前總是要滿足他人的愿望,從而達到滿足自己愿望的目的。
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法律與道德的界限經常被混淆。在很多情況下將本應該是法律要求的事項表述為道德訴求,將遵守法律和尊重法律混為一談,常常使人誤解遵守法律是一種道德義務。
“在法治社會中,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社會的發展在倡導高尚品格的同時,必須鋪設堅實的基底規則,或者底線規則,而這個規則的基本原理是:遵守法律,即是捍衛自己的權利和利益。對于每個人來說,遵守法律不是一個道德要求,而是現實的自我利益保護的要求。遵守法律本身并不體現為高尚,而是體現了對自我利益的認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很多事件,都是基于對于守法道德化的誤解而產生的。很多執法者不懂執法的根據乃至法律的內在涵義,只知執法,不知違法;同樣很多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意識淡薄,甚至不知法為何物。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常常會成為暴力事件的旁觀者,被冷落到了一邊。
結語:城市行政執法作為依法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理論源頭上為其執法搭建制度框架,形成究責機制,使行政執法不再是對于“事件”的事后補救,而是在合理的制度設計基礎上實現真正的和諧執法。
參考文獻:
[1]王仰文.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領域法律沖突的基本特征[J].嶺南學刊,2011,04:83-87.
論文關鍵詞 無因管理 理論基礎 價值
在大陸法系國家,無因管理是債法具有重要地位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之義務而為他人管理其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是以直接形成一種法定之債為途徑,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相互的訴權的法律體系。正如產生其他法定之債的原因,如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等相同,無因管理必須有一個非常嚴謹的定義與明確的范圍。
一、無因管理制度的來源
無因管理的規定在法律中出現最早的記載位于羅馬法。對于關債的規定,優士丁尼在《民法大全》將其劃分為:契約、私犯、準契約與準私犯四類。其中的準契約是指那些非從契約產生,但與契約十分相似的債。羅馬法中的準契約之債主要處理關于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監護與保佐、繼承、共有、服務單位對旅客攜帶物品與海損方面的問題。
大陸法系各國均繼受了羅馬法中的這一制度,將無因管理納入到其民法制度中。法國法上的無因管理承襲羅馬法,其內涵與羅馬法保一致,也稱作事務管理,屬于準契約的一種。早期法國法的無因管理的范圍非常廣泛,包括了本應該屬于不當得利的內容。而同屬大陸法系的《德國民法典》則拋棄了準契約的概念,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規定為兩種不同債的發生原因,將無因管理作為債的獨立發生依據而進行了專門規定。隨后的《瑞士民法典》雖然沒有超脫德國的模式,但在《日本民法典》中,卻已經將無因管理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定之債,至此確立了無因管理在債法中的獨立地位。
二、無因管理制度的歷史演變
(一)準契約理論
“準契約”是羅馬法首創的概念,是除契約、侵權行為等以外的債的發生原因。即指未得到當事人的同意而基于一方自愿的行為或其他法律事實,實際發生與締結契約的同一效果,因此羅馬法上的準契約外延廣泛。但在法國法中,這二者的范圍界定是十分模糊的,大多數時準契約所指的行為是包含了部分不當得利內容的無因管理行為。
準契約學說在今天的大陸法系國家已經鮮少有人使用,原因不僅在于準契約語意范圍本身的不確定性,還因為將無因管理視為一個準契約既不合理,也不公平,畢竟,在管理人基于管理意思而為擅自為管理行為的情況下,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管理人的管理意圖與契約關系中當事人合意有著根本的區別,他所承擔的義務也絕非因為管理意圖而產生的。正因如此,現代學界的通說為無因管理是法定之債是一種獨立的債的發生原因。
(二)法定債務理論
現論認為,無因管理之債屬于事實行為,而非民事法律行為。也就是說,有無管理意思并非無因管理的必備要素,也無需管理者以某種明確的,旨在設立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來實施管理行為。無因管理之債的權利義務是因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并非出于雙方合意,與意定之債也完全不同。
無論是在德國、瑞士、日本還是在我國,無因管理之債的效力都由制定法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認定無因管理之債的理論基礎在于法律的規定基本已成定局。其唯一的不足僅在于,它雖然說明了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是由法律規定的,但并未明確法律為什么規定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正因如此,對于無因管理制度建設理由的探尋,又將理論導向了新的領域。
(三)利他主義理論
這是迄今為止影響最大,得到廣泛認同的無因管理的理論基礎。德法兩國有學者認為無因管理制度是一種道義上的責任,是人類的道德觀促使的一種互助行為在法律上衍生而出的表現。對于這種行為在宏觀的意義上給予肯定與褒獎——這種傾向體現在法律意義上,就是所謂的“利他主義”學說。
長期以來,對利他主義的反對聲音主要集中在講道德納入法律考量范圍的必要性之中,無因管理盡管只是一種道義上的責任,但如果因為這點就反對將其列入法律之中,則會割裂道德與法律的關聯。隨著社會發展,很多道德內容已經逐漸被囊括進法律之中,無因管理也正是在這個進程中被納入法律的范圍內的。在今天,無因管理制度在很多方面發揮著它的功能,除了鼓勵社會互助外,還有禁止干涉他人事物,這在個人與社會之間尋求到了一個良好的平衡點。
(四)不公平犧牲理論
除了利他主義說之外,還有“不公平犧牲說”可以作為無因管理的理論根據。根據這一學說,被管理人應該償還或補償被管理人的勞動與支出。根據這種觀點,無因管理管理人為管理時所支出的一切報酬都可以向本人請求支付,無論這種管理是適法,或者是否給本人帶來了利益,其均有權利享有求償請求權。
本理論相對于利他主義理論來說,更好的解釋了為什么要返還管理人以必要費用。管理人為了本人的利益而進行管理,造成了管理人的不公平的犧牲,至少應給予管理人以基本的費用償還。但同時也不得不看到,本理論在保護了管理人利益的同時,不可避免的忽視了本人利益的保護。因此,當管理人做出有違本人利益的管理時,不公平犧牲理論必須要結合利他主義理論使用。
三、無因管理的制度價值及法律地位
(一)無因管理的制度價值
無因管理制度在大陸法系發展到今天,其制度價值與羅馬法相比已經有了很大的區別。羅馬法上的無因管理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管理臨時離家之人的事務在很大程度上是戰爭引發的一種社會需要。因此無因管理是為滿足被管理人的需要、維護被管理人的利益而產生的,起初只賦予被管理人以訴權,管理人的相對訴權是后來被確立的。實際上仍然是維護被管理人的利益?,F代民法典的無因管理制度以管理人的請求權為中心,強調管理人行為的正義性和適法性。從現代民法私權神圣,從意思自治和責任自負的理念來看,“任何人只能被他所同意的義務所約束”,未經要求擅自干涉他人事務,應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后果,被管理人不應因此負擔任何義務。但無因管理制度以利他主義為出發點,不但承認這種干涉的正當性,更賦予為他人利益行事的管理人以請求權,允許其向被管理人索回支出的費用,目的是鼓勵社會互助,以維護社會利益。這是今天為立法和學理所公認的無因管理制度的價值所在。
如何協調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是無因管理制度需要解決的最大問題。首先,就無因管理制度的立法指導思想而言。創設無因管理制度的最初動機,是為了更為有效地保護本人的利益,進而寓有符合社會利益之意。權衡雙方的利益,應該更加著眼于管理人的利益保護,使其擺脫負擔,解除管理時的后顧之憂,并最終更好的保護其的利益。其次,就無因管理制度的規范功能而言,通過法律手段保護也是必要的。無因管理本是一個道德范疇,但既然法律將其規定為一個制度,就有必要從雙方面對其同時進行規制,以達到調試社會關系的目的。最后,創設無因管理制度時,應該合理平衡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的雙重利益,進而鼓勵人們去實施符合道德標準的管理行為,這將對此制度的合理創設便有著深遠的社會現實意義。
無因管理不單純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從更廣泛的意義講,它是一種催動社會公益,指引社會政策的價值取向。無因管理制度的價值,從規范社會秩序的意義上來說,是在引領一種社會團結與救助危難的觀念。社會的秩序與穩定,最終將細化為對每個人利益的保護。無因管理制度鼓勵社會互助,激勵人們的道德情操,強化從困境中挽救他人的社會觀念,最終在整個社會普及一種自覺救助他人的風尚,最終保護了意思自治與社會成員的個體利益。
(二)無因管理制度在法律中的定位
無因管理在法律中的定位,包括以下兩方面的含義。第一是在法學研究中的定位,第二是在實體民法典中的定位。法學研究中的定位將是法典規定的基礎,主要考慮對無因管理制度的定性問題,要么按照傳統理論上的準契約來定位,要么將其作為與合同、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并列的,債的發生依據之一。在實際的立法規定上,爭議主要圍繞著無因管理制度應該細化到何處——即,應該放置在民法典的哪個位置上。關于前者,目前理論界的爭議并不大,現代以后,無因管理制度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這已經是普遍的定論。但后一方面的問題,至今仍然存在很大的爭議。
1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產生的背景及知識論基礎
1.1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產生的社會歷史背景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的產生經歷了復雜的社會歷史變遷,一方面霍桑試驗以及人際關系學說的興起,使得以對人的哲學關懷為主要特征的非理性哲學、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境遇進行反思的存在主義哲學有了長足的發展,價值、倫理道德等諸多因素又重新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
另一方面,20世紀初以來,環境的惡化和各種社會問題所引起的矛盾的凸顯,讓人們開始反思科學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人們越來越質疑打著科學主義旗幟的教育管理是否果真達到了它所宣稱的那種客觀的、“價值無涉”標準,抽離了價值來談人和教育的發展,存在很明顯的弊端。由此,一種新的教育管理觀孕育而生。
1.2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的知識論基礎
1.2.1 康德哲學
18世紀80年代初期,康德就在《純粹理性批判》一文中表述了人的認識能力及其范圍和限度,認為事物既不是純粹客觀存在的,也不是純粹觀念的東西,而是被劃分為“現象界”和“自在之物”世界。格林菲爾德根據康德的“自在之物”感染人的感官從而形成認識這一表述,提出了“組織的人類發明論”,強調組織依賴于個體,因個體的存在而存在,強調人在組織和管理中的作用,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差異性和創造性。
1.2.2 費耶阿本德的無政府主義
列寧說過“革命階級為了實現自己的任務,必須善于毫無例外地掌握社會活動的一切形式或方面”,費耶阿本德采納了這種思想,并繼承性闡釋出他自己對于方法論獨到的見解,他指出人類對于世界的認知是階段性的,而我們想要探索的世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個未知的實體,因此要保留自己的選擇權,不能剛開始就把自己裝在一個理論的套子里。同時,他又認為任何的思想理論,都能夠改善人類的知識維度,不管它是多么的荒謬和陳舊,之所以要這么做,是因為要去克服在此之前業已存在的“科學沙文主義”。
1.2.3 馬克斯·韋伯的理解社會學
馬克思·韋伯認為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并著重解釋了人們對社會現象的認知,取決于社會成員各自不同的經驗對于自己和他人的主觀理解和判斷。格林菲爾德借用此觀點,直接否定了科學主義教育管理在認識社會科學上的理論依據,即研究教育管理現象尤其是研究學校管理上所采用的邏輯實證主義標準。主觀主義的這種主張在強調注重研究作為個體的社會行動者的行為動機和價值取向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它又忽視了教育管理領域存在的一些為人所共知的規律,顯得失之偏頗。
2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對教育管理的指導意義
2.1 理論意義
(1)宣揚人的價值的回歸——豐富了教育管理研究對象的內涵。教育管理不僅研究成為教育管理問題或對象的事實問題,也研究價值問題。在對于“價值”這一命題上,文德爾班認為:“每一種價值首先意味著滿足某種需要或者引起某種感情的東西,”其承載的主體是人??茖W主義的教育管理有如中國女子纏小腳那樣,通過壓縮來殘害人性的一切突出的成分,使一個人根本上迥異于理想中的教育理念。
格林菲爾德認為組織是人創造的,沒有人就無所謂組織,那么可以明顯的看出他把人即組織的成員放在了核心位置,克服了科學主義教育管理理論長期以來只重(下轉第43頁)(上接第20頁)視組織而漠視組織成員的嚴重弊端,重新肯定了需要通過組織成員解釋各類事件來理解學校管理的重要性,更加關注學校里的校長、教師和學生的生活學習狀況以及對各種日常事務的認知和理解。這種人的價值的回歸還體現在對人的非理性發展的重視,重新又把組織管理從科學主義教育管理理論所簡單機械化的現狀拉回到了實際上十分復雜的本來面目。對人和組織、理性和非理性關系的重新思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豐富了整個教育管理學科的理論體系。 轉貼于
(2)重視質的方法的應用——擴展了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視野。在高校管理方面,僅僅運用邏輯實證等方法來研究教育現象和教育問題,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處,這種局限性和不合理之處表現在對教職員工各自特點的忽視或“同質化”,對高校管理的組織復雜性和歷史性欠缺足夠的考慮。而“質”的研究更加的符合高校管理的特殊性要求,與單純數量化、客觀化的調查研究相比,“情景化的”、“主體間的”意義解釋在面對特定背景下的教育管理對象和問題顯得更為有效,尤其是在面對如此龐大的組織系統面前,也更具有人性化。
這種研究方法使得教育研究者們必須深入到學校組織系統中去,通過親身與研究對象的交流與接觸,收集原始資料,分析并進行意義的解釋。它要求研究要與一種政治主張相結合,必須建立在“實踐中的有效改變”這一信念之上,所有參與者必須共同合作才有可能實現這一信念。這種研究方法改變了以往學校管理研究只重視“自上而下”的視角來分析教育管理產生的問題和現象,為學校管理實踐提供了一種新的視野和操作方法。
2.2 實踐意義
強調領導的藝術性——提出了學校教育管理新的要求。高校領導者在實現學校這一龐大和復雜的組織目標上所起到的舉足輕重的作用。
稍微學過管理學的人都知道,梅奧的霍桑試驗表明人不僅僅是經濟人,更是社會人。由此帶來的人際關系理論運動和人力資源理論的普及為領導者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學習模式,更為準確的說,是一種領導的藝術。它將學校管理的所有活動理解為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一種自我價值實現的過程。它更像是麥柯希所表述的那樣,“學校是一種從事于對話的文本,這將為轉換型的教育對話和實踐創造出有利條件,形成一種相互鼓勵和提升的關系?!边@也是主觀主義教育管理價值在高校教育領導實踐上的具體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須關心教職員工,滿足他們的社會需求,培養學校組織成員的歸屬感和主人翁意識。但是這在客觀上對高校管理者提出了更高也是更為苛刻的要求,即不僅要具備良好的、全面的個人素質,更要懂得根據被管理者不同的需要來實施領導。
參考文獻
[1]孫綿濤,羅建河.西方當代教育管理理論流派[M].重慶大學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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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M].三聯書店,1999.
[關鍵詞]區域規劃;區域管理;實施管理;項目管理
[作者簡介]李遠,福州大學陽光學院人文系教師,德國奧格斯堡大學國土整治與規劃專業博士,福建福州350003
[中圖分類號]D81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728(2007)11-0082-05
一、導言
經濟全球化加速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特別在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發展較快的區域,國家之間的競爭實際上已轉向區域之間的競爭。在我國,大型都市圈的成型速度也正逐步加快,大都市圈之外的城市化進程中的區域化特征也愈來愈明顯。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的城市群研究直到目前為止,“我國區域化發展面臨的挑戰依然主要是:區域經濟發展難以突破單一的地域范圍,長期的計劃體制造成了產業布局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缺乏統一協調以及共同進行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區域管理的模式依然停留在單一的學術會議上”。經濟區域化的管理如何突破單一的地域范圍、超越原有的行政管理界限是各城市面臨的共同問題。1999年和2002年我國連續兩次舉辦長江三角洲區域發展國際研討會也足以表明加強經濟區域管理的要求已日益受到學術界、政府部門以及企業界的重視。
本文試圖從德國區域管理的理論與實踐中尋求值得我國借鑒的方法和經驗,雖然由于德國的區域管理的實踐仍處于萌芽階段,不可能有系統的完整理論成果,但本文仍試圖借鑒目前德國對區域管理理論的初步認識和實踐經驗,探討我國大都市圈和經濟區域化管理模式的思路。
二、區域管理的理論
(一)區域管理概念產生的時代背景條件
20世紀90年代以來,德國的區域整治和規劃的背景條件發生變化,原有的規劃系統面臨著新的挑戰,主要是:(1)由于歐盟成員國之間的邊界相互開放,國家之間的競爭轉為區域競爭,國家宏觀調控能力被削弱,經濟自由化和競爭日益激烈;(2)全球經濟自由化的影響,區域利益集團能夠規避非共同利益而產生的國家干預;(3)由于生態風險標準的定義在不同利益集團之間存在差距,加劇了國家生態導向的行動和市場導向的地方利益行為的沖突;(4)由于社會各方不同利益沖突調節的制約,導致公共(國家的或歐盟的)投資周期愈來愈長,而私人的投資由于新信息技術的應用和創新競爭的壓力則變得愈來愈短,現行的規劃行政體系被看作為發展的絆腳石。
由于上述時代背景條件的出現和所面臨的挑戰,德國的各級政府和區域科學理論工作者都在不斷地尋找一種新的調節形式,即降低協調成本和克服現行規劃行政管理不適應區域發展的滯后性,與此同時提高所有當事者的相互合作和自我調節能力。根據這種實際需要人們開始引入區域管理的概念和探討其范式。
(二)關于區域管理理論的探討
1.區域管理的定義 在企業經濟學和行政管理學中,通常把“管理(Management)”定義為計劃、組織、實施控制的過程。人們通常認識的“項目管理”也是指現代管理在項目上的應用。而把管理學方法移植到對一定地理空間范圍實施調控的方法,德國區域規劃學術界稱之為區域管理。這里區域范圍的界定是超越城市行政區劃、并按一定主題與當事人相關聯的地理空間范圍(不受州界和國界限制)。為了將區域管理的對象區別于其他性質的區域,以下稱之為“合作區域”。普遍接受的“區域管理”的定義是,遵循區域目標模式(自定義的區域發展道路)以及由此導出的行動綱領,以此來構建區域發展。也有學者把上述定義進一步擴展為,區域管理是建立在發展要素:人力資本、創新環境、網絡化、同一性與合作協同基礎之上,對未來區域空間的發展進行規劃并通過項目實施作為區域發展的導向安排。以上定義表明,區域管理包含兩方面的構成要素:一是涉及區域管理的標準程序,即區域未來發展的目標模式和由此導出的行動綱領以及戰略、措施;二是涉及實施方法,即構造區域有序的發展過程的方法。
2.區域管理的標準程序 實施管理,需要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序來進行。實施區域管理就是要著手制定“區域發展的導向、構造和調節的措施計劃”,需要從區域管理的出發點來考慮,即以哪些方式或怎樣才能承擔區域管理的導向和構造功能。區域管理的職能域則體現了區域管理的功能和任務,因此區域管理的導向與構造的功能是通過區域管理的職能域來運作的。當區域管理的職能域被確定之后,事實上也就明確了區域管理的功能和任務。區域管理的職能域可以具體化為:
(1)未來發展設想和目標模式的設計:區域管理的一個中心職能是未來區域發展設想的確定,并具體化,即設計出區域未來發展的路徑和目標模式,其中關鍵是對區域職能的確定,即區域內所有利益集團對來自區外的競爭采取的一致行動,使區域在某方面具有突出的競爭力;
(2)區域的智囊:區域管理具有確定的機構,因此它是作為一個區域的智囊而服務于區域內的所有利益集團,通過它的服務可以提高一個區域空間的競爭能力;
(3)區域的信息源、創新源和動力源:區域管理是通過提供信息、建議、組織并引進創新的措施和項目服務于整個區域;
(4)區域的戰略和資源規劃的制定:即對區域內所有(有形的和無形的)資源的整合規劃;
(5)協調和合作:在區域規劃制訂和實施過程中的政策協調、網絡化直到建立地方聯盟;
(6)沖突調解:調解區域規劃制訂和實施過程中的沖突是區域管理核心任務;
(7)實施和執行:不僅要承擔非法定規劃的實施和執行任務,也要承擔法定規劃的實施和執行任務。
3.區域管理的實施方法 從德國規劃理論中的工具意義來看,一方面區域管理是一個把各類正式的與非正式的規劃引向實施的工具,即區域管理也可以狹義地理解為“實施管理”;另一方面區域管理自身就是一種實施和執行方法,即它是通過“項目管理”起作用。
在德國的規劃理論中,“實施管理”是針對地方(主要是州的發展規劃和規劃區發展規劃)的從目標條文到實施轉換存在困難而創建的一種工具。而區域管理中的實施管理則是根據正式規劃中的
目標和提高特定區域的競爭力而制定出的一種發展措施計劃。該類型措施計劃是以措施項目和行動為導向,以突破現有的行政區劃和國界為鮮明特征。
項目管理是區域管理作為工具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里的項目是以區域規劃為基礎的許多項目的集合而非一個孤立的項目,這是區域管理中的項目管理和其他的項目管理的關鍵不同點。區域管理中的項目管理的顯著特征是:(1)被開發的項目要求是具有跨行政區劃和跨行業部門的;(2)區域管理的項目更著眼于跨區域的效益,也許在微觀意義上并沒有很高的經濟效益;(3)項目無明確的行業主管部門,即管理權限模糊,對那些具有明確歸屬的地方項目和行業部門項目原則上不應在區域管理的考慮之列;(4)它是跨區域的、綜合性的實驗或模型項目。
項目管理的實現原則上按如下步驟進行:
1)研究已制定的區域規劃與地方的整體規劃;
2)在以上的基礎上特別考慮區域和地方結構框架條件下的項目描述;
3)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包括區位分析和區位評價;
4)項目任務的確定和目標設置;
5)尋找、討論和確定項目的承擔者、項目人股與合作結構;6)確定合作的方法和時間流程圖;7)確定融資模式與制訂融資計劃:8)確定項目法律形式;9)項目的實現;10)項目的評價和監督控制。
三、區域管理在德國的實踐
以下通過三個方面來闡述區域管理在德國的實踐:一是它對現行的規劃體制的影響;二是對區域發展的影響;三是區域管理的組織結構特點。
(一)區域管理對德國現有的規劃體制的影響
區域管理在德國現行的規劃體系中對聯邦州、規劃區和部門專業規劃的層面上產生比較明顯影響,主要表現在:
1.聯邦州層面
在德國的區域規劃實踐中,地方從法定規劃條文到實施長期以來存在著轉換的困難,20世紀90年代以來不少地方或區域引入了新的非法定的規劃即“區域發展計劃這是區域管理產生的客觀原因之一。因此在現有州層面的規劃管理中實際上已經引人“實施管理”程序。但州規劃主管部門不直接參與區域管理的事務,僅對其實施監督。
2.規劃區層面
在德國的規劃系統中唯獨的中間層面――“規劃區規劃”是一種跨行政區劃的規劃。德國的規劃區的關聯空間范圍一般是在一個行政區內由3―5個縣和2―3個城市構成。規劃區的范圍界定標準是按一定地理空間的社會經濟的統一性和功能的地域關聯性來確定。規劃區規劃是經州政府批準的正式規劃。規劃區規劃的班子參與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法定規劃以及參與專業部門規劃和城市規劃的制定等。
3.專業部門規劃層面
由于區域管理跨行政區域和橫向導向性的性質,使它有充分的機會和地方政權作信息交流和沖突的協調,因此能夠有效地避免地方的項目重復建設和跨區域性的環境污染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專業部門規劃的實施。因此專業部門規劃把區域管理看成一種互補的和合作的關系。
(二)區域管理對區域發展的影響
區域管理并非行政管理,因此區域管理特別強調的是自愿性,它要求合作區域的成員單位具有強烈的合作動機,只有在此基礎上區域管理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引入區域管理的動因可以概括為:規劃(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實施的需求;對區域空間結構與專業部門行動的需求;尋找構建區域發展創新機會的需求;由于發展的瓶頸迫切需要跨行政區劃合作的需求;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的需求等等。
(三)德國區域管理的組織形式與結構特征評述
區域管理在德國的規劃實踐過程中之所以能夠發揮作用,與一個合理有效率的區域管理的組織形式與結構是分不開的。
1.區域管理的組織形式
區域管理要求在管理過程中專業地、系統地和行動規范化地進行運作,這就要求有固定的組織形式。德國區域管理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以下五種:公法人性質、公法人與私法人混合性質、私法人性質、無法律約束力的公共事務組織和無法律認可的自愿合作組織。
1)公法人性質的組織。這類組織主要是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如:規劃區規劃組織、地方的專題合作聯合會、縣或行政區主管規劃的部門、區域規劃聯合會會、區域聯合會、郊區聯合會,等。這類機構的優點是能夠直接和地方政府的決策層面結合,因此反應快,在創新和適應性方面都具有優勢;此外這種組織可以把地方發展任務和經濟促進以及項目管理結合在一起,在行政管理中產生協同效應。這類型組織比較適合功能區的管理。
2)公法人與私法人混合性質的組織。在這類公司地方政府一般持有51%的股份,如公益性的有限責任公司或區域開發中心。這種組織形式的優點在于私人經濟對它有更多的認同感,以及更多的支配金融資源的可能性,并充分發揮了和各級政府有著廣泛聯系的優勢,因而有更大的決策和行動空間。這類公司比較合適區域管理的項目管理。
3)私法人性質的組織。這類型組織一般是由基金財團、科學院所和有限責任公司組建的,如在德國巴伐利亞州與薩克森州邊界地區跨州的區域管理組織“Euregiones”以及德國一捷克邊界地區跨國的區域管理組織“Egrensis有限責任公司”。這類組織最大的優勢是有來自基金財團的資助,區域管理經費相對充足,且有來自科學院所為其提供的科學發展方案,因此在實際中常常承擔著大區域的管理項目任務。
4)無法律約束力的公共事務組織。根據州頒布的地方合作法(K0mnlzG)建立的地方工作社團,不具有法人資格,是一種松散的地方合作組織。建立這類組織的目的是便于地方之間長期合作中的項目管理。
5)無法律認可的自愿合作組織。這類組織區域管理水平的起點一般認為是高于無法律約束力的地方社團組織。它是以區域會議、區域論壇以及區域調控與協調委員會為基礎,代表一個區域重要的各個利益集團。這類組織要求有更高的區域合作動因、更強烈的區域一體化思想以及專業的權威性,另一方面還需要有資源分配的協調能力。然而它的具體項目管理能力與地方工作社團相比更為遜色。
2.區域管理的組織結構特征
有研究表明,區域管理的效率和具有法人資格的、固定的組織結構有關。除此之外,區域管理還需有一定數量的當事人,他們必須是區域組織成員,在共同目標基礎上,通過區域管理,使區域規劃主體與區域各類利益集團結合,形成區域經濟與社會網絡。
例如前面談及的歐洲區域管理組織(Euregio Egrensis)有160多個成員,都是來自三方不同的利益集團,如各級地方政府、經濟,社會,科學、企業和協會團體。所有成員與承擔區域管理的組織形成一種緊密聯系的網絡。具體的結構可以概述如下:
(1)聯合主席團。聯合主席團成員共9人,每
州分配3個代表。這3個代表來自各州工作小組負責人,專職業務辦公室負責人以及助手一人。聯合主席團主席實行輪執制,在州工作小組負責人中產生。該專職辦公室配備有4―5名的科技人員以及2名秘書,并按合作領域分有4個功能部:1)經濟、交通、基礎設施、勞動市場;2)環境與生態保護;3)休閑、療養與旅游基礎設施;4)文化,青少年和體育。專職辦公室的4個功能部與本州相關區域的主管部門產生聯系,負責落實、監督合作項目的執行情況,并負責對相關問題展開技術性的探討、咨詢和信息交流。跨區域工作圈。專職辦公室負責調控本州的工作圈的同時,與其他州的專職辦公室協調跨區域或跨國問題,即形成跨區域工作圈。通過以上的組織結構,組織成龐大的區域管理網絡。運行表明這種區域管理的組織形式不僅特別有效率而且投人特別少。主席團每季度只開一次會,區域管理在聯合會主席團的輪值主席的領導下討論規劃、在建項目、遠景項目以及項目的實施措施計劃等。這個組織成立4年來已經成功地實施了近一百個合作項目。
四、德國區域管理方法值得借鑒之處
(一)值得借鑒之處
1.確定跨區域管理的權限,避免權限交叉。由于區域管理的區域是跨行政區劃的,因此要避免區域管理的任務域與項目和行政區域管理與部門行業管理相沖突,這要求區域管理的任務域和具有綜合性和“橫向導向性”的特征。橫向導向性的任務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與現行體制的權限及任務域相交叉或沖突。因此區域管理項目的性質應該是跨區域的和公益性的。
2.職能域的確定。區域管理的區域導向與區域構造的功能是通過區域管理的職能域來運作的,當區域管理的職能域被確定之后,事實上也就明確了區域管理的功能和任務。確定職能域是區域管理的基礎工作,在一個跨區域的合作中,要避免在合作各方中出現職能重復的現象,職能重復使區域合作從一開始就埋下了重復建設和雷同建設的隱患。只有解決了以各方優勢資源為內涵的職能的聯合問題,區域管理才能著手擬定任務、目標和戰略,組織討論,實施和執行。
3.網絡式的組織結構。德國區域管理組織系統的結構有兩個特別顯著的特點,一是充分利用現有的行政管理體系與公共資源體系;二是整合各利益集團形成一個區域管理的網絡。概括來說,有如下幾點值得借鑒:(1)大型的區域管理并非區域管理專職組織能夠獨立承擔,而是利用了網絡,形成了一個區域管理的網絡系統。(2)以現有的機構為主體,利用現有的組織系統實施區域管理的運作。德國的規劃協會、地方聯合會長期承擔國家、公共和地方的具體規劃編制任務,已經形成了了多層次(由州到縣級)、涉及面很廣的規劃體系;(3)區域管理并沒有依賴行政權威,而是通過協調、、以及斡旋人的方法來解決沖突問題。(4)區域管理組織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實體,這和區域管理往往要通過項目管理起作用不無關系。
4.區域管理組織形式。對于中小型區域合作的管理一般是項目管理,可以因地制宜,采取多種不同所有制的、登記注冊的形式,這樣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對于大型的區域管理項目,由于涉及面廣,并已成為各州政府的區域合作的中心工作,實際上是在州政府的領導下,利用了行政管理渠道與社會組織參與的區域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專職業務辦公室采取什么組織形式似乎已經不重要了。
5.對區域管理人員的要求。區域管理對管理者除了要求很高的專業技能外,還要求有很高的品格、很寬的職能權限,采用“精兵”的人員結構,杜絕人浮于事的現象。同時具有更高的革新和創新能力,熟悉區域的關鍵性決策的主體和個人;具有對沖突協調和調和一致的引導能力,能夠支配更高的工作時間彈性和強度;具有和各級政府專門委員會和私營經濟體共同工作和交往的能力,能夠突破傳統的、因循守舊和按部就班的工作方式的能力,能夠充分地利用區域各種資源的能力。
(二)關于區域管理若干實施步驟的建議
1.跨區域管理應采取漸進穩步發展的策略。德國區域管理理論雖然形成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但跨區域管理的實踐可以追溯到六七十年代就開始的規劃區規劃管理。我國的跨區域管理應從容易程度著手,例如先從項目管理、實施管理開始,逐步積累經驗。
2.跨區域管理不同于行政區管理也不同于均質區域的管理,因此需要跨區域協作的各方和各利益集團有很強的合作意愿,只有這樣才能發揮各方的主觀能動性。
3.關于區域管理的約束力和協調力應引入協調工具和沖突管理的工具,這是由區域管理對象所涉及的當事人具有同等權利這一本質所決定的。
4.建議國家和省級政府重視區域管理在我國跨區域合作活動中的地位,委托區域管理組織研究編制跨區域性發展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直至區域性的基礎設施項目的管理,評估、監督地方項目的重復建設和惡性競爭的強度以及環境和生態保護的情況等。
1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產生的背景及知識論基礎
1.1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產生的社會歷史背景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的產生經歷了復雜的社會歷史變遷,一方面霍桑試驗以及人際關系學說的興起,使得以對人的哲學關懷為主要特征的非理性哲學、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境遇進行反思的存在主義哲學有了長足的發展,價值、倫理道德等諸多因素又重新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
另一方面,20世紀初以來,環境的惡化和各種社會問題所引起的矛盾的凸顯,讓人們開始反思科學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人們越來越質疑打著科學主義旗幟的教育管理是否果真達到了它所宣稱的那種客觀的、“價值無涉”標準,抽離了價值來談人和教育的發展,存在很明顯的弊端。由此,一種新的教育管理觀孕育而生。
1.2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的知識論基礎
1.2.1 康德哲學
18世紀80年代初期,康德就在《純粹理性批判》一文中表述了人的認識能力及其范圍和限度,認為事物既不是純粹客觀存在的,也不是純粹觀念的東西,而是被劃分為“現象界”和“自在之物”世界。格林菲爾德根據康德的“自在之物”感染人的感官從而形成認識這一表述,提出了“組織的人類發明論”,強調組織依賴于個體,因個體的存在而存在,強調人在組織和管理中的作用,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差異性和創造性。
1.2.2 費耶阿本德的無政府主義
列寧說過“革命階級為了實現自己的任務,必須善于毫無例外地掌握社會活動的一切形式或方面”,費耶阿本德采納了這種思想,并繼承性闡釋出他自己對于方法論獨到的見解,他指出人類對于世界的認知是階段性的,而我們想要探索的世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個未知的實體,因此要保留自己的選擇權,不能剛開始就把自己裝在一個理論的套子里。同時,他又認為任何的思想理論,都能夠改善人類的知識維度,不管它是多么的荒謬和陳舊,之所以要這么做,是因為要去克服在此之前業已存在的“科學沙文主義”。
1.2.3 馬克斯·韋伯的理解社會學
馬克思·韋伯認為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并著重解釋了人們對社會現象的認知,取決于社會成員各自不同的經驗對于自己和他人的主觀理解和判斷。格林菲爾德借用此觀點,直接否定了科學主義教育管理在認識社會科學上的理論依據,即研究教育管理現象尤其是研究學校管理上所采用的邏輯實證主義標準。主觀主義的這種主張在強調注重研究作為個體的社會行動者的行為動機和價值取向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它又忽視了教育管理領域存在的一些為人所共知的規律,顯得失之偏頗。
2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對教育管理的指導意義
2.1 理論意義
(1)宣揚人的價值的回歸——豐富了教育管理研究對象的內涵。教育管理不僅研究成為教育管理問題或對象的事實問題,也研究價值問題。在對于“價值”這一命題上,文德爾班認為:“每一種價值首先意味著滿足某種需要或者引起某種感情的東西,”其承載的主體是人。科學主義的教育管理有如中國女子纏小腳那樣,通過壓縮來殘害人性的一切突出的成分,使一個人根本上迥異于理想中的教育理念。
格林菲爾德認為組織是人創造的,沒有人就無所謂組織,那么可以明顯的看出他把人即組織的成員放在了核心位置,克服了科學主義教育管理理論長期以來只重(下轉第43頁)(上接第20頁)視組織而漠視組織成員的嚴重弊端,重新肯定了需要通過組織成員解釋各類事件來理解學校管理的重要性,更加關注學校里的校長、教師和學生的生活學習狀況以及對各種日常事務的認知和理解。這種人的價值的回歸還體現在對人的非理性發展的重視,重新又把組織管理從科學主義教育管理理論所簡單機械化的現狀拉回到了實際上十分復雜的本來面目。對人和組織、理性和非理性關系的重新思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豐富了整個教育管理學科的理論體系。
(2)重視質的方法的應用——擴展了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視野。在高校管理方面,僅僅運用邏輯實證等方法來研究教育現象和教育問題,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處,這種局限性和不合理之處表現在對教職員工各自特點的忽視或“同質化”,對高校管理的組織復雜性和歷史性欠缺足夠的考慮。而“質”的研究更加的符合高校管理的特殊性要求,與單純數量化、客觀化的調查研究相比,“情景化的”、“主體間的”意義解釋在面對特定背景下的教育管理對象和問題顯得更為有效,尤其是在面對如此龐大的組織系統面前,也更具有人性化。
這種研究方法使得教育研究者們必須深入到學校組織系統中去,通過親身與研究對象的交流與接觸,收集原始資料,分析并進行意義的解釋。它要求研究要與一種政治主張相結合,必須建立在“實踐中的有效改變”這一信念之上,所有參與者必須共同合作才有可能實現這一信念。這種研究方法改變了以往學校管理研究只重視“自上而下”的視角來分析教育管理產生的問題和現象,為學校管理實踐提供了一種新的視野和操作方法。
2.2 實踐意義
強調領導的藝術性——提出了學校教育管理新的要求。高校領導者在實現學校這一龐大和復雜的組織目標上所起到的舉足輕重的作用。
稍微學過管理學的人都知道,梅奧的霍桑試驗表明人不僅僅是經濟人,更是社會人。由此帶來的人際關系理論運動和人力資源理論的普及為領導者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學習模式,更為準確的說,是一種領導的藝術。它將學校管理的所有活動理解為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一種自我價值實現的過程。它更像是麥柯希所表述的那樣,“學校是一種從事于對話的文本,這將為轉換型的教育對話和實踐創造出有利條件,形成一種相互鼓勵和提升的關系?!边@也是主觀主義教育管理價值在高校教育領導實踐上的具體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須關心教職員工,滿足他們的社會需求,培養學校組織成員的歸屬感和主人翁意識。但是這在客觀上對高校管理者提出了更高也是更為苛刻的要求,即不僅要具備良好的、全面的個人素質,更要懂得根據被管理者不同的需要來實施領導。
參考文獻
[1]孫綿濤,羅建河.西方當代教育管理理論流派[m].重慶大學出版社,2008.
[2]陳向明.質的研究方法與社會科學研究[m].教育科學出版社,2008.
[3][美]保羅·費耶阿本德.反對方法——無政府主義知識論綱要[m].上海譯文出版社,1982.
[4]黃濟.教育哲學通論[m].山西教育出版社,2006.
1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產生的背景及知識論基礎
1.1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產生的社會歷史背景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的產生經歷了復雜的社會歷史變遷,一方面霍桑試驗以及人際關系學說的興起,使得以對人的哲學關懷為主要特征的非理性哲學、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境遇進行反思的存在主義哲學有了長足的發展,價值、倫理道德等諸多因素又重新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
另一方面,20世紀初以來,環境的惡化和各種社會問題所引起的矛盾的凸顯,讓人們開始反思科學技術的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人們越來越質疑打著科學主義旗幟的教育管理是否果真達到了它所宣稱的那種客觀的、“價值無涉”標準,抽離了價值來談人和教育的發展,存在很明顯的弊端。由此,一種新的教育管理觀孕育而生。
1.2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的知識論基礎
1.2.1 康德哲學
18世紀80年代初期,康德就在《純粹理性批判》一文中表述了人的認識能力及其范圍和限度,認為事物既不是純粹客觀存在的,也不是純粹觀念的東西,而是被劃分為“現象界”和“自在之物”世界。格林菲爾德根據康德的“自在之物”感染人的感官從而形成認識這一表述,提出了“組織的人類發明論”,強調組織依賴于個體,因個體的存在而存在,強調人在組織和管理中的作用,強調人的主觀能動性、差異性和創造性。
1.2.2 費耶阿本德的無政府主義
列寧說過“革命階級為了實現自己的任務,必須善于毫無例外地掌握社會活動的一切形式或方面”,費耶阿本德采納了這種思想,并繼承性闡釋出他自己對于方法論獨到的見解,他指出人類對于世界的認知是階段性的,而我們想要探索的世界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一個未知的實體,因此要保留自己的選擇權,不能剛開始就把自己裝在一個理論的套子里。同時,他又認為任何的思想理論,都能夠改善人類的知識維度,不管它是多么的荒謬和陳舊,之所以要這么做,是因為要去克服在此之前業已存在的“科學沙文主義”。
1.2.3 馬克斯·韋伯的理解社會學
馬克思·韋伯認為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并著重解釋了人們對社會現象的認知,取決于社會成員各自不同的經驗對于自己和他人的主觀理解和判斷。格林菲爾德借用此觀點,直接否定了科學主義教育管理在認識社會科學上的理論依據,即研究教育管理現象尤其是研究學校管理上所采用的邏輯實證主義標準。主觀主義的這種主張在強調注重研究作為個體的社會行動者的行為動機和價值取向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它又忽視了教育管理領域存在的一些為人所共知的規律,顯得失之偏頗。
2 主觀主義教育管理理論對教育管理的指導意義
2.1 理論意義
(1)宣揚人的價值的回歸——豐富了教育管理研究對象的內涵。教育管理不僅研究成為教育管理問題或對象的事實問題,也研究價值問題。在對于“價值”這一命題上,文德爾班認為:“每一種價值首先意味著滿足某種需要或者引起某種感情的東西,”其承載的主體是人??茖W主義的教育管理有如中國女子纏小腳那樣,通過壓縮來殘害人性的一切突出的成分,使一個人根本上迥異于理想中的教育理念。
格林菲爾德認為組織是人創造的,沒有人就無所謂組織,那么可以明顯的看出他把人即組織的成員放在了核心位置,克服了科學主義教育管理理論長期以來只重(下轉第43頁)(上接第20頁)視組織而漠視組織成員的嚴重弊端,重新肯定了需要通過組織成員解釋各類事件來理解學校管理的重要性,更加關注學校里的校長、教師和學生的生活學習狀況以及對各種日常事務的認知和理解。這種人的價值的回歸還體現在對人的非理性發展的重視,重新又把組織管理從科學主義教育管理理論所簡單機械化的現狀拉回到了實際上十分復雜的本來面目。對人和組織、理性和非理性關系的重新思考,從某種程度上來說,豐富了整個教育管理學科的理論體系。
(2)重視質的方法的應用——擴展了教育管理研究方法的視野。在高校管理方面,僅僅運用邏輯實證等方法來研究教育現象和教育問題,存在著很大的局限性和不合理之處,這種局限性和不合理之處表現在對教職員工各自特點的忽視或“同質化”,對高校管理的組織復雜性和歷史性欠缺足夠的考慮。而“質”的研究更加的符合高校管理的特殊性要求,與單純數量化、客觀化的調查研究相比,“情景化的”、“主體間的”意義解釋在面對特定背景下的教育管理對象和問題顯得更為有效,尤其是在面對如此龐大的組織系統面前,也更具有人性化。
這種研究方法使得教育研究者們必須深入到學校組織系統中去,通過親身與研究對象的交流與接觸,收集原始資料,分析并進行意義的解釋。它要求研究要與一種政治主張相結合,必須建立在“實踐中的有效改變”這一信念之上,所有參與者必須共同合作才有可能實現這一信念。這種研究方法改變了以往學校管理研究只重視“自上而下”的視角來分析教育管理產生的問題和現象,為學校管理實踐提供了一種新的視野和操作方法。
2.2 實踐意義
強調領導的藝術性——提出了學校教育管理新的要求。高校領導者在實現學校這一龐大和復雜的組織目標上所起到的舉足輕重的作用。
稍微學過管理學的人都知道,梅奧的霍桑試驗表明人不僅僅是經濟人,更是社會人。由此帶來的人際關系理論運動和人力資源理論的普及為領導者提供了一種全新的學習模式,更為準確的說,是一種領導的藝術。它將學校管理的所有活動理解為領導者與被領導者的一種人與人之間的社會互動,一種自我價值實現的過程。它更像是麥柯希所表述的那樣,“學校是一種從事于對話的文本,這將為轉換型的教育對話和實踐創造出有利條件,形成一種相互鼓勵和提升的關系?!边@也是主觀主義教育管理價值在高校教育領導實踐上的具體要求:高校管理者必須關心教職員工,滿足他們的社會需求,培養學校組織成員的歸屬感和主人翁意識。但是這在客觀上對高校管理者提出了更高也是更為苛刻的要求,即不僅要具備良好的、全面的個人素質,更要懂得根據被管理者不同的需要來實施領導。
參考文獻
[1]孫綿濤,羅建河.西方當代教育管理理論流派[m].重慶大學出版社,2008.
[2]陳向明.質的研究方法與社會科學研究[m].教育科學出版社,2008.
[3][美]保羅·費耶阿本德.反對方法——無政府主義知識論綱要[m].上海譯文出版社,1982.
[4]黃濟.教育哲學通論[m].山西教育出版社,2006.
[論文關鍵詞]器官移植 不傷害原則 知情同意 商業化禁令
一、問題的提出
器官移植是通過手術的方式移植入新的健康的他人器官以替代患者原來病變的器官,恢復其正常的生理功能,由此極大地拓展了醫學治病救人的能力;而且這往往是挽救那些嚴重器官組織病變、無法通過傳統藥物治療方式的患者的唯一手段。相對于傳統的對癥下藥,它被譽為20世紀醫學領域具有劃時代意義的變革。一經面世,就對現代醫學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在當今世界各國得到了普遍的承認和廣泛的應用。然而,器官移植技術的廣泛應用,在治病救人、挽救生命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也帶來了一些難以回避倫理、道德和法律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在人體器官的提供上,可以摘取哪些器官進行器官移植?如何摘取?二是在器官移植手術上,如何進行移植?二者構成了器官移植問題的完整邏輯,其中存在較大問題是第一個方面,尤其是摘取活體器官的問題(本文即主要探討活體器官摘取的立法基礎問題)。因為,人體器官是人身體的有機組成部分,與作為人最重要權利的生命健康權息息相關,摘取器官的行為極有可能會對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有學者就指出:“器官移植的實質都需要通過犧牲或損害一個個體的利益去挽救另一個個體的生命健康,這就必然會涉及到第三人的權益損害問題?!?/p>
隨著器官移植技術的廣泛運用,非法摘取他人器官而造成嚴重傷害的惡性事件也不斷出現。這些事件中非法摘取他人器官不僅給被摘取人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嚴重人身傷害,也嚴重侵害了社會的公序良俗和人的尊嚴的道德情操,令人警醒。
應該說,器官移植在現代醫學領域中的成就巨大,在現實社會中存在的“道德風險”同樣突出。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在促進社會發展、造福人類的同時,也帶來了災難性的負面效應。問題的存在足以令我們審視器官移植的立法基礎及器官權利的邊界問題。而在我國,器官移植的立法不啻于新法,主要是2007年3月21日國務院通過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第1條將立法宗旨明確為“規范人體器官移植,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薄稐l例》第3條明確禁止、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人體器官只能依法捐獻。第二章即是有關人體器官捐獻的規定,分別規定了人體器官捐獻的原則、捐獻人的行為能力條件、年齡條件和器官接受人的范圍?!稐l例》的出臺,對于我國規范人體器官移植、保護器官供者和患者的生命健康權利,無疑意義重大。但在筆者看來,《條例》存在著重器官移植或摘取器官中器官供者自愿捐獻及其規則,卻欠缺保障器官供者生命健康權利的明確規定。而理論上對于器官移植或摘取器官,學者也多從器官的權利屬性、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或倫理道德禁令等方面論述器官移植的正當性,對摘取器官給器官供者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及其程度問題,雖有論述,但多于簡單,也并沒有相應的位階順序的探討。這實際上是立足于器官移植醫學價值的主視角,探討其中的醫學倫理道德規范。筆者認為,這勢必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現代社會器官移植中的法律價值危機。因為現代社會,從國家法律的角度來看,主要是在人格權平等的基本法律理念下,器官移植為救助某個個體而摘取另一個健康個體的器官或組織的合法化根據是什么?如何避免在人體器官移植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以有效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呢?等等。筆者認為,器官移植摘取器官首要的立法基礎就是不得嚴重損害被摘取人的生命健康,即摘取行為應妥當地保障器官供者的生命安全;只有在此前提下,才能并應當進一步探討器官摘取中的知情同意。而最終摘取器官也是器官供者自愿捐獻其器官的行為,由此可以說,器官成為了器官供者的有限權利的客體。
二、器官移植立法的基礎
(一)器官摘取的不傷害原則
采取器官移植的方式替換患者已經發生病變而衰竭的器官,醫治疾患和挽救生命,前提就必須摘取一個擁有正常生理功能的人體器官。對患者而言,一般無所謂傷害問題,而對被摘取器官的人來說,摘取器官的行為首先無疑是一種“傷害行為”,倘若摘取的是極其重要的直接決定生命存亡的器官,如心臟和大腦,又何異于“以殺人的方式救人”呢?器官移植憑借什么能夠摘取一個人的器官將之移植入另一個人的體內呢?
眾所周知,現代社會人權保障思想深入人心,人權被上升到基本人權、自然權利的高度,是人因其成為人而享有的權利。而自由和平等就是人權的本質特征和要求,如西方法諺道:高貴的皇帝和窮困的乞丐是平等的。生命面前人人平等,這自然應當成為現代醫學開展器官移植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顛撲不破的真理。器官移植摘取他人人體器官理應不傷害或盡可能少傷害器官供體的生命健康權利,不得給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侵害。之所以強調器官移植的不傷害原則,旨在保障被摘取器官人重大的生命健康權利,避免濫用器官移植技術而導致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權利的道德風險。將不傷害作為器官移植摘取器官的首要原則,也是緣于器官移植的現實情況,現代醫學實踐就是以器官移植的不傷害原則決定著器官移植的種類和范圍。即將可供摘取和移植的器官限定于那些不至于剝奪生命和危及重大健康的器官。醫學上,個體是由生理結構不同、功能各異的器官所構成的,個體的生命和健康與這些人體組成器官的結構完整及功能良好情況密切相關?,F代社會器官移植顯然不能不加限制地摘取個體的任何器官,而只能摘取那些不至于嚴重傷害個體的生命和重大健康的器官?;诖?,目前代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成就也較為廣泛開展的是腎臟移植和肝臟移植。前者主要是手術摘取某一個體的單個腎臟進行移植,后者主要是摘取某一個體的部分肝臟進行移植。正常人體的肝腎都具有強大的生理代償能力,即單腎或部分肝臟就可以代償受損部分的功能。這種代償能力為我們摘取這些器官進行移植提供了可能性,即不至于摘取器官就等于傷害其生命。
客觀上,重要人體器官直接牽涉到個人重大的生命健康問題。如果器官移植在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保障上沒有設定明確“禁區”,沒有合理的法律規范加以調控,就難免會產生侵犯個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的道德風險。事實上,目前為社會所關注的器官移植大案,就主要是非法摘取他人人體器官而給當事人造成了難以彌補的重大人身傷害案件,人們所關注的除了表現為非法摘取的“強摘”、“偷摘”、“誘摘”等險惡的手段行為,更讓人們目光聚焦的是非法摘取器官給當事人造成的觸目驚心的傷害。
在此意義上,保障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權利理應成為器官移植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在我國現行器官移植立法中,器官供者又被稱為器官捐獻者,是自愿無償提供其器官以供移植的一方當事人,其中蘊含的道德主義、人間情感、利他主義和同情心,毋庸置疑。與之相應,器官移植挽救生命也不能枉顧無辜健康的器官供者的生命健康權利。當然,完全不傷害是現實不可能的,不傷害實為盡可能的不傷害、或并不危及到被摘取人生命安全的傷害。這種傷害是為現代社會一般民眾觀念所能容忍的輕微程度的傷害。在不傷害的前提下,一般的社會觀念是行為人應當盡可能地為他人提供“舉手之勞”。例如,對于非重要的人體組成部分——細胞和組織等(如血液和皮膚組織),它們之于人的生命健康權利的意義不如器官,而且細胞和組織往往具有很強的再生能力,摘取它們對人體的傷害往往比較小,因此一般不會存在嚴重傷害的情形,社會中因此產生的爭議不多。
(二)器官移植的知情同意原則
現代社會器官移植,可供移植器官的摘取不得嚴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權利意味著自由,權利主體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不行使,可以這樣行使也可以那樣行使。雖然生命健康權利是典型的人身權,因其與權利主體人身密不可分,并不能自由的處分,但其畢竟屬于權利的一種,并不能脫離自由權利之義。由此,權利保障思想還要求在不傷害的原則下,摘取器官供者的器官離不開被摘取人的知情同意。
法諺道“得承諾的行為不違法”。法益保護觀點認為:“刑法將保護他人權益作為任務,在他人權益遭到侵害的場合,允許國家發動刑罰權進行干涉,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侵害他人是違反他人的意思的。因此,即便說他人的權益受到了侵害,但如果該侵害不違反他人的意思的話,刑法就可以從該任務中解脫出來,沒有必要將該侵害行為評價為犯罪?!辈粌H刑事法律中經被害人承諾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而且民事法律更注重行為人對自己權利的自由處分,得到承諾的行為不違法。國外學者通常就將摘取器官供者器官行為的正當化依據歸結為器官供者的知情同意。杰拉德·德沃金(Gerald Lhvork)在1970年出版的《英格蘭有關器官移植的法律》中提出過合法摘取器官的三個條件:“(1)供者須給予了自由且知情的同意;(2)手術須為治療性的目的,且為了患者的利益而進行;(3)須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痹诘聡腿毡荆霸谙铝袟l件下,為移植而摘取活體器官的行為不構成犯罪:(1)必須向移植器官供者充分說明,摘取器官可能對其身體健康帶來危險性;(2)必須有移植器官供者基于真實意愿的承諾,即真誠同意捐獻器官;(3)必須考慮移植器官供者自身的健康狀況,只有在摘取器官對其不會有危險的條件下才能實行?!痹诖艘饬x上,得承諾的行為不違法思想理應是器官移植的又一重要立法原則。行為人對摘取其器官的知情同意,就是一種權利處分行為,得到承諾的行為不產生違法犯罪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知情同意并非僅僅器官供者事實上的知情同意,而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固然原則上存在知情同意的事實就可以摘取其器官,但并非不受任何限制。試想一個尚無準確認識和理解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的承諾,由此他們很難對摘取其器官的行為及其嚴重后果完全知情,也就談不上基于知情的有效同意。為避免器官移植的濫用及其存在的道德風險,保護人們的權利,器官移植的立法普遍禁止以“知情同意”而摘取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等缺乏認識能力的人的器官。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8條也規定:“捐獻人體器官的公民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钡?條又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摘取未滿18周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于移植?!睉撜f,而且在特定情況下,即使行為人對摘取行為及后果完全知情而作出承諾,但也并不意味著這種承諾的合法有效。如特定重要的人體器官往往是唯一和不可能再生的,摘取這種器官就意味著死亡的情況。因為在生命權的討論中,恐怕沒有哪一個國家允許人們自由選擇放棄自己的生命??梢姡斒氯说某兄Z并不是也不應當是無限的承諾權,而必須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必須考慮目的的正當性、法律上的正當性以及器官供者的健康狀況,等等。個人的生命健康等權利是個人重要的基本權利,但權利人并不能隨心所欲和毫無限制地行使這些權利,而應當遵守社會的一般倫理道德和價值觀念。其中為現代社會承認而成為基本信條的是生命是神圣的,任何人都無權處分自己的生命。雖然供者的知情同意是阻卻摘取器官行為違法性的理論基礎,但是什么是有效的知情同意,或者法律所認可的知情同意與事實中供者的知情同意是有差別的。
三、器官權利的邊界:商業化禁令
器官移植摘取器官的行為符合了不傷害的原則,又具備了被摘取器官者的知情同意,那么是否意味著就可以自由地摘取其器官呢?答案是否定的,究其原因,筆者認為這實際上涉及到如何正確地認識器官權利,如果摘取器官行為既無傷害,又有知情同意,在表面上即器官供體放棄其自身器官權利的行為。遵循自由權利觀點,權利主體可以自由選擇行使權利或放棄權利,個體放棄自己的器官是一種權利行為。由此,近年來不少學者提出器官權利的概念,指出器官權利的形成實質是器官的法律地位從主體“人”組成部分轉化為權利客體,即器官“客體化”,器官權利提出的意義不只對規制器官移植技術的本身,其后蘊藏更深刻的意義在于對人體客體化的法律規制的探索。
“所謂人體器官權利,是指法律所賦予的自然人對其器官依法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以及自主支配的權利,其兼具身體權和物權的屬性,可以說是一項全新的權利?!睅缀跛械膶W者都意識到人體器官法律屬性的復雜性——在傳統民法“人”“物”二分理論中,人體器官具有“人格”和“物”的雙重屬性。在此意義上,學者一般將其視為一種全新的權利。而權利即自由,不少學者大膽主張人體器官可以合法的自由買賣,成立人體器官市場,允許通過自由的商業買賣來獲取臨床上急需的人體器官。即國家應當建立一個人體器官交易市場,允許人體器官的轉讓和交易。在論者看來,人體器官自由買賣合法化具有重大的意義:一是可以有效地解決臨床中供體器官短缺的問題,有利于救死扶傷、挽救更多的人的生命,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發展;二是可以通過等價有償的市場交易使器官出讓人的損失得到合理地補償,有利于防止非法交易侵犯出讓人的權利;三是可以通過買方與賣方所達成的協議,確保器官的正常用途。
但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對人體器官買賣,幾無例外地作了禁止的規定,嚴禁人體器官商業化買賣是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在規范人體器官移植方面的基本立場。例如:英國1989年的《人體器官移植法案》(Human Organ Transplants Act 1989)明確禁止人體器官的商業化運作,該法第1(1)條規定:“如果行為人在英國:(a)為提供已經或將要于英國或其他任何地方之去世或在生的人身上摘除并將被移植于另一人體內的器官或為意圖提供這樣的器官之要約而作出或接受付款,(b)謀求尋覓愿意為獲取付款而提供該器官的人或為獲取付款而要約提供該器官,(c)提出或商議涉及為該器官的提供或提供該器官的要約而作出付款的任何安排,(d)參與管理或參與控制其所從事的事務包含或包括提出或商議作出任何這種安排的法人或非法人社團,則其將構成犯罪?!比毡尽镀鞴僖浦卜ā返?1條規定:“1.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及約定作為提供移植手術使用的器官對價的財產利益。2.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以及約定作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器官對價的財產利益。3.任何人不得接受、要求以及約定為提供或者接受移植器官進行中介,以及作為中介對價的財產上利益……?!贝送?,諸如法國、德國、美國、加拿大、新加坡、智利、西班牙、津巴布韋等也都明確禁止人體器官的商業化操作,并明確將人體器官的商業化規定為犯罪而科以刑罰。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立法也不例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3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钡?0條又將“活體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體器官捐獻人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人存在因幫扶等形成親情關系的人員?!边@些立法都是禁止人體器官的商業化買賣。理論上主流的觀點也是反對人體器官的自由買賣,認為人體器官買賣應當被禁止,其理由主要是:“(1)人體器官買賣會造成富人對窮人的剝削,因為窮人更有可能會出賣自己的器官;(2)人體器官買賣會使器官的出售者處于手術的風險與痛苦之中;(3)如果允許人體器官買賣,將會導致人體構件乃至人的商品化;(4)任何人都不可能真正自愿同意將自己置于這樣一種風險之中;(5)如果允許捐獻者獲得補償,則會損害現有的以利他為特征的器官捐獻體制?!?/p>
在筆者看來,器官權利思想有可取性,主張器官權利有助于個體維護其自身的器官完整和功能健康的權利。但如權利相對的觀點,這種權利也是一種相對的權利,受到社會倫理道德和法律觀點的約束。人體器官是人體的重要載體,它不具有財產性,不能作為物來交易;而對人體器官的買賣、擔保、抵押等商業行為,往往被視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其行為不應有效;而只有以無償捐贈為基礎的器官移植,才應是一種富有意義的道德行為。如果允許人們隨意轉讓器官,無異于明確承認人格的商品化,而人格的商品化則有可能誘發道德風險,導致自殺甚至是謀殺同時,人體器官買賣也會造成權利人自身的損害,人們可能因為生活所迫,而出賣自己的器官,甚至可能無視自己的身體健康、為謀取一時的利益而進行身體器官交易,以致給自己身體造成嚴重損害。事實上,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一方面可能直接導致出賣器官的人的重大傷亡,出賣器官的人可能會受形勢所迫出賣自己的器官,給自身帶來無法挽回的重大傷害;另一方面,專賣人體器官的行為還可能會引發嚴重的社會風險和道德危機,即人被商品化、被市場經濟所異化。因此,筆者認為買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應當被嚴格禁止,器官權利的界限就是禁止人體器官的商業化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