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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
1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作用
1.1給企業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
企業科技競爭的決定性因素為自主創新能力,而自主創新的基礎與衡量指標又為知識產權,企業經過不斷持續的技術創新活動,對所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不斷進行開發,并使之產權化,然后再將其投入到生產領域,這樣企業所獲得的豐厚利潤就可以從這些新產品的開發而獲得,從而還能將其轉變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1.2為企業拓寬了市場空間
企業由于形成了自主知識產權,這就使其產品具有“獨創性”,真正實現所謂的“新產品”的目標,當技術優勢向產品優勢轉化時,該企業就贏得了市場,取得競爭優勢,從而為企業拓寬了市場空間。
1.3為企業降低了運營成本
企業降耗、節能、減排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蘊涵的技術創新、工藝創新而成為可能,企業的運營成本的降低通過技術進步而實現,使得企業核心競爭力被大大提升。
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對于知識產權管理認識不到位
當前,大多數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對知識產權管理沒有從戰略高度上進行規劃。有形資產及其管理是企業所重視的問題,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對于專利戰略也缺乏研究和制定。多數企業由于對知識產權缺乏從戰略高度的規劃,致使其自主創新成果只在我國申請了專利,而到國外卻沒有申請,一些企業雖然申請了專利,但宣傳力度不夠,這就造成專利成果利用率低,從而無法提高產品的產業化、商品化程度。
2.2知識產權管理缺乏資本化運作
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多數只注重對其表面的保護,而未進行資本化運作。模糊了對知識產權概念和價值的認識,盡管一些企業科技人員努力創造了智力成果,然而企業家對其重視不夠,并沒有將其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而進行有效保護,并使之轉化為企業的生產力。
2.3缺乏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的人才
只有擁有嚴密的組織和制度保障才能形成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據相關調查表明,當遇到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問題時,企業通常都是直接聘請律師來幫助解決,對于相關的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專門機構多數企業都沒有設置,也沒有相關從事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研究及開發的專門人員的配置,也缺乏較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引導。
3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對策
3.1初期實施防御型戰略
企業要以自身現狀、發展戰略以及外部環境等為依據,編制出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并在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營銷、資產運作、發展規劃等環節納入該戰略,以促進戰略得以有效實施。在企業實現防御型戰略之后,就會擁有了一定的知識產權資源,并具備了相應的知識產權制度,此時企業就可以逐步向攻防兼備的混合型戰略過渡。待攻防兼備的混合型戰略也順利完成后,企業再考慮進攻型戰略的實施。
3.2構建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是否能有效地利用知識產權,決定了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獲勝與否。因此,構建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企業當前急需完成的工作之一,并要將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歸納到企業的重要管理部門中。市場競爭需要企業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同時,企業還要將人才市場中吸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尤其是知識產權法方面的人才,組成一支分工合理、團結互助的隊伍,此外,還要加大財力和物力上的支持,這樣才能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正常運作得到有效保證。
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就是高等院校對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資源進行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以實現最佳經濟效益和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過程。隨著我國科技事業的不斷發展,經濟建設的快速增長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法治的不斷健全,我國高等院校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是,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
1.1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意識淡薄由于我國高等院校開展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時間較短,我國高校領導層和一般管理者中的大部分人員沒有接受過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與培訓,傳統觀念和意識還存在于高校相當一部分領導、一般管理人員、教師和科技人員的頭腦中。他們對知識產權的深刻內涵缺乏真正了解,對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認識不足,意識薄弱。長期以來,我國高校一直把數、科研項目數、科研經費數、鑒定與獲獎成果數等當作科技工作要求的主要方面,而且往往把這些指數作為教師職稱評定、晉級獎勵、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在這種“重成果輕專利”的政策導向下,教師們申請專利保護的敏感性差,缺乏市場觀念和競爭意識,偏重學術水平的評估,輕視經濟效益的發揮。科研成果一般以、成果鑒定、學術研討會等形式公諸于眾,使其喪失了作為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新穎性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與此同時,又使得大量的科技成果免費被世界各國使用,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1.2知識產權的管理工作疏漏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仍有部分高校沒有設立知識產權保護機構,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沒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知識產權工作大都由科技處管理人員兼管,這樣做不僅嚴重影響了科技人員申請專利的積極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高校的知識產權的健康開展。另外,這種相互脫節、互不協調的運行機制,出現了管理上的混亂和漏洞,形成了知識產權流失的“暗道”。如高校大量教師通過跳槽、考博、留學、訪問等途徑離開原學校,謀求新的發展,而將所掌握的技術資料、圖紙、成果、軟件等帶到新單位;大量碩士生、博士生、訪問學者,在校期間參與了導師的科研工作,離校時將有關技術秘密直接或變相地帶走;一些高校中有相當比例的教師和科技人員在技術服務和社會兼職活動中,為了一己私利,將技術秘密非正常地轉移到兼職單位;有的把職務發明當作非職務發明進行專利申請等等。
1.3知識產權政策導向滯后政策問題的核心是如何調動科教人員積極性的問題,現在的激勵機制力度不夠,有些政策只是寫在紙上沒有落到實處沒有使那些從事專利技術轉化的人從自己的創造性勞動中得到應有的回報。[2]目前高校科研人員的收入主要有工資、崗位津貼、各類頭銜津貼、各類獎金、科研獎勵和社會服務收入(如擔當各種鑒定會、評獎會、課題立項評審會、評標會等)。以上各項收入都是與職稱掛鉤的,而職稱的評、聘等都需要看發表的論文數、出版的著作數和科研獎勵的級別等,均與專利無關。據有關部門統計,科技成果是目前大學教師普遍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它與科研人員的住房問題以及福利待遇等多項利益緊密相關,而這些利益的獲得很少與專利工作以及專利技術轉化掛鉤,嚴重地影響了科研人員申請和從事專利工作的積極性。因此,在專利技術轉化方面,應盡快制訂一套足以調動教職工從事專利技術轉化工作積極性的政策和措施,確保專利技術轉化者能夠從中受益。
1.4管理經費不足,科技成果轉化率低按照有關規定,我國各高等院校應該設立專利基金,并對獲權專利給予一定的獎勵。但是,我國高校目前的情況并非如此,即使有些高校設有專利基金,卻也是嚴重不足。我們知道,從專利的申請到獲權后的維持都需要交納一定費用,這就需要足夠資金的支持。而我國高校目前普遍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經費,近年來高校專利權提前中止的現象屢有發生。這在一定程度上與維護費用嚴重不足有直接的關系。由于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專項基金,一些本該申請專利的高科技成果喪失了專利制度的保護,喪失了國際競爭性。另外,我國一些高??萍汲晒难邪l和轉化無視市場導向,忽視對專利文獻的檢索無法了解和把握國內外最新技術水平的發展動向造成研發轉化與市場的嚴重脫節,加之一些高校教師申請專利時只追求數量,不注重質量,致使科技成果實現真正意義上轉化與產業化的比例低,且應用前景不佳。
1.5知識產權人才缺乏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范圍很廣,涉及面寬,情況復雜,且專業性、法律性非常強。這就要求我們的高等院校要有一批高質量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者,但我國高校卻普遍缺乏這方面的人才。我國多數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是由學校的科技處代為管理,一般沒有配備接受過正規知識產權教育和培訓的專業管理人員。這樣,兼職管理人員運用知識產權知識的能力和水平較差,也就必然造成了知識產權各環節管理的失衡。這些管理失衡、各種法律關系處理不當、各方權利義務不明確就直接導致高校知識產權的嚴重流失。
2加強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對策
高校是知識產權的密集之地,曾經有人統計,今天影響人們社會生活的重要科技成果有70%來自于[3]高等院校。在知識產權日益成為現代化國家立國之基的背景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針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我們如何借鑒國外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制定確實可行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對策,已是我國高等院校迎接新挑戰、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整體綜合競爭能力的必然選擇。2.1大力強化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意識觀念意識問題是我們做好工作的前提和基礎。針對我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觀念模糊和意識淡薄的現狀,我們應大張旗鼓地在全國高校范圍內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的宣傳教育。通過這種宣傳教育活動,一方面增強保護和管理好自己知識產權的意識,另一方面強化尊重和保護他人知識產權的觀念。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工作的宣傳教育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如利用校報、學報、電臺、電視臺、宣傳欄、墻報、校園網等,還可以通過舉辦講座和學習班以及開設必修課的形式,廣泛宣傳普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知識及知識產權管理知識,并進行典型案例教育,全面提高我國高校師生員工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觀念和水平,強化其競爭能力與自我保護意識。
2.2建立健全激勵機制鼓勵高??平虒W人員申請專利獲取自主知識產權
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高校要制定符合本校實際的知識產權創造激勵政策從制度上扭轉那種重論文和報獎、輕專利的思想,把知識產權創造納入到科研人員業績考核中,與職稱評定相結合,與崗位津貼相結合,與成果獎勵申報相結合。教育部門在各種檢查評估指標體系中也要逐步增加專利項目的比重;高校要對開展知識產權工作的科教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撐。教育部第3號令《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中指出“:高等學校應撥出??罨驈募夹g實施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設立知識產權專項基金,用于支持補貼專利申請、維持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費用。”建議各高校設立知識產權工作專項基金(經費),鼓勵和支持科技人員將具有創新水平的成果及時申請保護,取得自主知識產權。
2.3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知識產權管理隊伍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競爭,歸根結底是知識產權人才的競爭。因此我國高校必須采取得力措施加強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首先,我們要有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的專門機構。,在有條件的高等院校要開辦知識產權學院或知識產權系,有計劃地、系統地、正規地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門人才。在其他一些高等院校本科教育中,應開設知識產權課程,使我們高校學生普遍具備知識產權方面的基礎知識。其次,我國高校要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人才的引進工作。我們既可以從國內的一些法律機構、管理機構中引進知識產權人才,還可以從國外引進這方面的人才。再次,加大對現有知識產權人才的培訓力度。我們可以通過開辦講座、集中學習、到專門知識產權院(系)進修等方式對現有高校的知識產權人才進行教育、培訓。最后,大力開展國際間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合作與交流。使我國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工作與國際潮流相融合,以此共同推進人類知識產權事業的創新與進步。
摘要:高校是我國知識創新、傳播和創新人才培養的主力軍,目前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中主要存在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意識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疏漏;知識產權政策導向滯后,管理經費不足,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知識產權人才缺乏,知識產權流失嚴重等問題,對此我們提出了相應的對策,這些對策包括大力強化高校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意識;建立健全高校知識產權激勵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加強人才培養,打造高素質知識產權隊伍等。
關鍵詞: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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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環境
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必然會受到外部環境的影響,本文討論的知識產權管理外部環境主要是指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及中介市場機構。由于中國的經濟市場化時間不長,無論是法律保護機制還是市場運作機構都還不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少有利的外部環境,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自身的缺陷。1980年我國才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4年才開始實施第一部《專利法》。目前雖然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并應實際之需作過調整和修改,但是,我國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仍表現出一些本身的不合理性。例如,專利法規定的專利審批期限過長,專利費用過高,導致企業往往因害怕在專利申請中投入過多的時間和精力而淺嘗輒止。實踐中,專利審查機構由于不受期限的約束,常有任意拖延專利實質審查時間的情況出現。專利的審查期限過長往往使得申請的專利技術喪失先進性,損害了申請人的利益,打擊了申請人的積極性。
(2)知識產權司法機關執法不力。法律的保護不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依賴于有力的執法。然而調查表明,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指責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機關的執法不力。法院與仲裁機構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處理中無法達到及時、正確的裁斷要求,使得侵權糾紛中無法及時確定權屬,打擊侵權行為。這里除了由于司法機構、組織制度原因造成的工作作風拖沓、辦案效率低下問題,同時也有司法機關人員的專業知識欠缺的原因。(3)行政機關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行政權力在中國社會有其深刻的文化心理優勢,由此企業普遍對行政機關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機關由于體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時,行政機關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對嚴重的侵權而致犯罪的行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權限;法院在刑事責任的追究中,按分工習慣,又將此類審判交由刑庭,而普通的刑庭往往缺乏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企業經常反映難與管理機構打交道,而且很難適用刑罰手段來保護自己,打擊侵害者。
(4)中介市場很不完善。市場經濟中,中介機構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知識產權管理這種專業知識要求很高的市場中,專利機構、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等中介機構應發揮應有職能。知識產權機構不僅可減少企業申請或注冊過程中所需要的時間,同時還可抓住侵權行為的要害,收集有利證據打擊侵權。然而我國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缺乏,人員素質難以滿足相應需求。
(5)市場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泛濫。由于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不健全,加上過去中國實行成果管理的科技管理體制的慣性影響,導致中國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泛濫,甚至有時達到公開化。例如,有人就錯誤地認為“盜版”行為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有利:“在中關村,凡有真的幾乎就有假的,對暢銷品來說,往往假的數十倍、百倍于真的”。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在這種市場環境下很多時侯只能是無可奈何。
1.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意識不強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立比較晚,知識產權管理意識比較弱。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企業能真正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在內部建立知識產權制度、運用制度為自己的技術開發和企業發展服務的還不多,更別說一些中小企業了。北京大學的一次調查表明,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有5.9%的企業“無機構也無人負責”,“有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負責”的僅占21.6%.其它地區及傳統企業的情況就更嚴重了。②專利的申請量少,質量不高。據調查,中國有70%以上國有大中型企業、95%以上小型企業沒有專利申請。1996年,國家知識產權局統計,在專利部類中,國外來華申請發明專利已有五個部類,超過半數,而我國為數不多的專利申請中,技術含量和水平遠不及外國專利,更談不上向國外申請專利,有意識地建立專利網和專利壁壘來保護這些成果?!?63”計劃僅20%的成果申請了專利,多數成果以論文的形式公布于眾,有些成果是國外還沒有的,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因為沒有申請專利而拱手讓人了,申請的專利和論文的比例大致是1:80.③知識產權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護層面,還沒進入資本化運作。例如,我國的上市公司年報摘要的報表附注中披露無形資產具體構成的公司從1995年~1998年在逐年增加,但1999年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比例突然下降。1999年我國共有上市公司424家,披露無形資產的僅有173家,而披露的無形資產構成主體是知識產權。研究發現不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的無形資產對企業經營活動的貢獻要小于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同時市場對披露無形資產構成的公司無形資產的定價要高于未披露的公司。這說明我國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類無形資產對吸引投資的巨大作用。
1.3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乏戰略規劃
國內除了像海爾、北大方正等極少數企業對知識產權有比較系統規范的管理外,絕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更談不上從戰略上進行規劃,企業關注的仍是有形資產的管理。1996年5月,中國專利局對7省市的調查發現,每個大中型企業每年科研成果超過百項,但申請專利的卻寥寥無幾。北京大學劉劍文博士組織的調查表明,北京市僅有21.6%的高新技術企業“已制定”或“正在考慮制定”本企業的知識產權戰略,大部分企業都處于未制定的狀態。沒有專利戰略,就不能保證科研開發的各個環節,包括選項、立項、專利申請規模、專利保護及其策略和產業化順利進行。許多企業不知道對專利文獻的利用,很少進行專利文獻檢索,造成低水平重復研究。由于缺乏戰略高度的規劃,許多企業成果只申請了中國專利而造成技術流失,專利申請后利用率很低,產業化、商品化程度低。此外,還很容易導致陷入專利“陷井”與“雷區”,侵犯了別人的專利權,不僅要支付高額賠償,甚至導致企業破產。深圳市某廠的產品屬荷蘭菲利浦公司在中國獲權的專利保護范圍,被訴侵權,不但自行銷毀了模具和侵權產品,還要支付巨額賠款。
1.4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缺乏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規章制度
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需要嚴密的組織和嚴格的規章制度。然而,調查表明,我國企業目前涉及知識產權問題時大多是通過聘請律師幫助解決,大多數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專業機構的設置和利用以及配置專業人員,沒有設置專業人員從事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研究及開發,同樣也缺少嚴格的規章制度來對知識產權管理加以指導。例如,北京大學的調查表明,在企業與雇員是否簽訂保密協議的問題上,有7.8%的企業“無任何保密規定”,29.4%的企業“僅在企業內部規章中規定,無專門協議”。許多企業商標檔案的管理與企業的其他檔案進行合并管理,而沒有專門的商標檔案制度和對商標的申請、印制、保管及續展進行規定。
1.5缺乏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的人才
1999年,我國擁有專利工作者約一萬余人,平均每13萬人中才有一名懂專利的人員。國內很少有企業有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有關知識產權的管理均當作法律事務處理,缺少能把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企業業務緊密結合的專業人才,導致許多專利申請后無人管理,未能充分利用。我國過去科研與生產相分離,企業僅僅是生產基地,科研開發主要由大學、研究所承擔,由國家進行計劃分配,導致企業研發能力薄弱,而大部分科研成果累積在高校、研究所,不能產業化、商品化;同時,也缺少精通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和專利許可業務的專門人才把企業與高校、科研機構聯系起來。
2原因分析
我國知識產權管理水平落后固然有其歷史的原因,如我國實行市場化經濟的時間短,企業的精力大部分集中于體制改革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無法顧及知識產權管理等。但是,面對經濟全球化和來自全世界企業的激烈競爭,我們不能僅拿這些作為借口,必須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深層次根源,才能做出正確的對策。前述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多而且復雜,有些問題恰恰又是其它問題存在的原因,綜合起來可分為企業行為體現出的問題和制度缺陷導致的問題。
2.1企業行為方面體現出的問題的原因分析
企業行為方面存在的問題,即企業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的行為方式及結果。例如,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缺少主動性,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缺少戰略等。在發達國家,知識產權的管理受到極大重視,視為形成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為什么我國的企業卻不大重視呢?原因之一是過去體制的慣性影響。我國過去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成果管理體制,轉向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制的時間較短,人們還受過去成果管理體制的慣性影響,從而對知識產權管理缺乏了解和認識,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請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以等方式處理。原因之二是企業缺乏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為從無到有、從被動到主動的變遷,其動機是受行為變遷所帶來的利益驅動。只有行為人分析到行為的結果能帶來巨大的利益時,他才會采取行動,從而發生行為變遷。我們可把企業的行為變遷分為兩種: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誘致性變遷是行為主體受巨大利益的誘導而產生的自發變遷;強制性變遷是政府制定法律規章,強制企業發生行為改變。一方面,誘導行為變遷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因為這要受行為主體現有知識與經驗、認識能力和學習能力等影響;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不完善,削弱了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取得的收益,導致企業缺少進行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從而又延長了企業行為的變遷過程。所以,要解決我國企業目前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必須通過政府制定適當的法律規定,強制企業的行為發生變遷,這樣可大大縮短這一過程。原因之三是知識產權管理人才匱乏,導致知識產權管理知識供給不足。人才匱乏既是存在的問題,又是企業某些行為方面存在問題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國過去科研與生產相脫節,大量科研人員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業科研力量不足,導致企業知識產權的形成來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國實施市場經濟和知識產權保護的時間較短,通曉知識產權法律和知識產權資本化運作的人員很少,這導致企業可能還認識不到知識產權管理能帶來的巨大收益,或者認識到了,但由于缺少相關的人員而不知如何著手采取行動。例如,我國很多企業認識到商標的巨大經濟效應,只單純花費巨資做廣告,但由于商標的價值內涵及商標的許可運作知識缺乏,反而導致短期行為,產生不良后果。
2.2制度方面導致的問題的原因分析
上面的分析表明,制度缺陷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為方面存在問題的更深層次原因,其產生的影響更為深遠。因為制度是決定人們相互關系的、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性規則,制度的缺陷會增大人們在知識產權活動中的交易費用,缺少激勵人們實施知識產權管理的利益動因。沒有法律制度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的收益,人們不僅缺少知識產權管理的積極性,相反,還會因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而不受處罰而產生仿造、假冒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等。我國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由于制度方面的原因引起的。那么,造成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方面缺陷的原因是什么呢?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對制度的形成進行分析。制度不是天然就有的,制度的形成與完善是一個不斷變遷的過程。制度變遷的路徑要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前者是指一群(個)人在響應由制度不均衡引致的獲利機會時所進行的自發性變遷;后者是指由政府法令引起的變遷;自發性制度變遷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動來加以促進。誘致性制度變遷是在獲利機會的誘導下利益各方長期博弈的結果,其變遷是緩慢的,而強制性制度變遷則可由政府直接頒布法令實現。而且,如果誘致性創新是新制度安排的惟一來源的話,那么一個社會中制度安排的供給將少于社會最優。因為自發性制度變遷通常也需要政府行動來加以促進。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的形成主要是誘致性制度變遷,它是一個緩慢的過程,這也是我國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規章制度目前仍不健全的原因之一。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外部環境則主要是強制性變遷,依靠政府頒布的法令。然而我國政府過去階段的任務重心是進行經濟體制改革,推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而政府本身的機構改革有些滯后,這造成一方面立法不完善,另一方面政府機構效率低下,執法不力降低了強制性制度變遷的作用。我國企業當前正面臨著加入WTO帶來的激烈國際市場競爭,依靠緩慢的誘致性制度變遷不能適應當前需要,必須通過政府完善知識產權法令,加快政府機構改革,實現強制性制度變遷。通過強制性的制度變遷,實現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行為的強制性變遷。
3政策建議及對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要解決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目前存在的問題,首先就是要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制度,形成強制性制度變遷和行為變遷;加大知識產權管理的知識供給;同時,企業自身也要采取相應的對策和行動。
3.1政府在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上要發揮更大作用
第一,政府應加強與發達國家知識產權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識產權法律、政策方面的新進展。從而加強和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立法,制定適應我國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執行規范,一方面要加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的改革,制定嚴格的工作規范,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和人員素質;另一方面要加強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制度規范,制定企業知識產權工作的規定,企業進出口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企業競業禁止規定等。第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涉及的法律法規較多,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很強,使得這方面的執法難度較大,而我國執法人員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執法部門應注意加強與技術專家、知識產權法律專家的溝通,聘請他們擔任專家咨詢顧問并協助解決疑難案件。第三,政府可引導和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建設。在初期,政府通過制定政策對中介市場加強管理和指導,并逐漸放開,通過行業自律和市場化運作,促進知識產權中介市場的完善。第四,政府應加速我國專利信息網絡的建設,盡早建立開通互聯網絡向公眾提供專利說明書全文、法律狀態查詢。選擇一些有條件的省市建立遠程可視審查會晤系統,方便和加速專利審查。建立多功能的知識產權文獻館,提供知識產權自動檢索、知識咨詢,提供專題培訓等,加大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
3.2企業應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
(一)我國專利發展總體情況
由圖1所示,我國專利申請與授權量歷年呈穩步上升趨勢。從1985年的1.44萬件增長到2013年的237.7萬件,尤其是在1999年之后,專利申請量呈加速增長的態勢;而專利授權量從1985年的138件增長到2013年的131.3萬件,尤其在1999年之后,專利授權量也加速增長。這反映了我國對專利保護的意識正逐步加強,科技創新戰略作用日益彰顯。圖1我國專利歷年申請與授權情況資料來源: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www.sipo.gov.cn/sipo/tjxx/default.htm統計公報整理。
(二)國內商標總體情況
由圖2所示,我國商標申請和核準注冊數呈穩步上升趨勢,國內商標申請和核準注冊數量也是連年遞增,從1982年的1.7萬件增長到2013年的173.33萬件,尤其在1999年之后,商標申請量更是加速攀升。這反映出我國在商標方面的意識正逐步增強。同時,在國外商標申請和核準注冊上,據統計,2013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收到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申請數量也創歷史新高。來自中國企業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為2,273件,比20,12年增長8.2%,居馬德里聯盟各國第六位,并連續9年居發展中國家第一位。這與我國專利申請的態勢比較相似,這反映出我國自20世紀末以來,知識產權意識明顯增強。
(三)其他知識產權現狀
隨著科學技術的日新月異,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還涵蓋了技術標準、版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動植物新品種等,但由于統計數據難以找到,因此很難就這幾個方面進行定量描述。但從定性的角度看,廣東在技術標準和計算機軟件方面已走在全國其它地區的前面,而上海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方面優勢明顯。
二、科技創新中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一)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創造問題
政府對基礎研究重視不夠,技術儲備力量不足,原始創新能力不強。知識創新是技術創新的基礎,是新技術和新發明的源泉,是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增長的革命性力量。我國R&D/GDP投入比例雖然逐年增加,但發達國家研發強度(研發投入占GDP的比例)是我國的2倍左右,且呈穩步上升趨勢。值得關注的是,發達國家很大部分研發投入是傾注在基礎研究上,而我國大部分研發投入則主要在技術引進及開發上,對基礎研究的投入程度不夠,這客觀上導致了我國在知識創新方面的不足,以致原始創新能力不強[2]。企業側重技術引進,對技術的消化、吸收,二次創新投入不足。我國企業技術引進的費用與消化吸收的費用極不平衡,從消化、吸收占技術引進的比重指標來看,全國僅達0.069,東北的比例更低至0.022。我國由于在技術的二次創新方面的投入不夠,許多地區發展陷入“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怪圈。集成創新有一定基礎與成績,但整體上實力還不強。在集成創新方面,廣東走在了全國的前列,廣東的專業鎮經濟是廣東經濟的一大特色,雖然其形成是各方面合力作用的結果,但在集成創新方面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而且各專業鎮的技術創新中心正發揮著積極的引領作用,帶動著各特色產業群的創新能力與創新活動不斷增強??萍紕撔乱庾R不強,創新主體不突出。專利意識體現在技術的法權壁壘上,獲取國家法權壟斷是取得市場優勢的前提。企業是專利技術的創新主體,只有企業才更能將技術產品化、商品化,也只有企業才更具備轉流實施的條件。而在我國專利的申請與授權中,個人占比相當高,普遍高于50%,高達80%以上的也比比皆是[3],而真正應成為創新主體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所占的比重則十分之低,這樣使得本來可以產生大量原創性的發明專利沒有產生,本來作為主體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沒有成為主角,這在客觀上也導致了我國專利的質量不高。以重慶為列,去年發明專利僅占16%,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專利高占84%,而發達國家其發明專利通常都超過60%,美國更高達70%。
(二)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應用問題
知識產權市場發育不良,交易不發達。專利、商標的轉讓和授權許可,版權貿易,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的評估等中介服務都是發達國家知識經濟的主要內容,但我國大部分地區在這方面尚處于起步階段,還沒有形成規模。在技術轉讓中企業往往不明確交易標的的知識產權歸屬,造成不少侵權產品流入市場。由于知識產權市場發育不良和中介服務的缺乏,使得在眾多的會展上銷售或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現象十分普遍。產學研合作機制不暢。主要體現在企業、高校、科研機構的技術研發及開發等相互協同艱難。究其根源,關鍵在于產學研合作創新中利益分配關系始終不能得到很好的處理,在技術價值的認識、談判地位認可以及市場化等方面,常常會發生不愉快的事件。存在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一方面是大部分人的知識意識薄弱,另一方面是部分企業或個人存在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該部分企業利用社會大眾對知識產權尤其是專利的一些直覺,認為專利多的企業乃至其產品的品質相對高,因此故意申請眾多低層次的專利,以達到誤導消費者的目的。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日趨增多。從我國當前知識產權的總體環境來看,我國現階段實質上實行的是弱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這在某種程度上也使得侵權行為存在有一定的空間。但侵權行為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可以使得我國能以極低廉的價格提升我國的生產力,但同時對我國的本土科技創新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從長遠和動態的角度看,逐步規范企業行為十分必要。在現實中,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發生最為廣泛的是計算機軟件行業。當前全國各地都在大力發展信息產業,大搞“軟件園建設”,但卻沒有一個軟件業發展的良好環境,眾多軟件企業因侵權的威脅而面臨生存危機[4]。
(三)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管理問題
知識產權運營與管理意識薄弱。知識產權既是投入要素,又是產出品,其在投入產出的運行過程中不斷增值。知識產權的發展不僅是創造,其運營與管理更為重要。我國眾多企業尤其是國有大中型企業對知識產權認識不到位,在管理上缺少重視。許多企業的經營思路和理念比較保守,一些能夠申請專利的技術由于沒有及時得到保護,造成大量無形資產流失。有的企業擁有一定量的知識產權,但缺乏運轉機制,導致知識產權作用得不到很好發揮,難以轉化為企業的競爭優勢和利潤。由于知識產權投入巨大,而短期內不能得到很好的回報,再加上管理保護不力,企業對知識產權失去信心,這就形成了惡性循環[5]。知識產權管理水平低下,這一點在經濟欠發達地區表現尤為明顯。經濟欠發達地區由于其經濟發展的市場化程度不高,政府職能轉換進展緩慢,往往出現一定程度的知識產權管理越位和缺位現象。專利管理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不健全。多數企業缺少知識產權管理的機構和規章制度,尚未將專利管理納入研發管理、市場營銷、品牌培育等企業活動的全過程。一些知識產權具體政策執行不到位。國家在知識產權政策的頂層設計還面臨諸多的問題。例如:高層次的專業人才緊缺;相關的高素質管理人員不多;部門之間的協同難度大。
(四)科技創新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集體知識產權的保護缺位,使得許多職務發明變成非職務發明。從我國大部分地區專利申請和授權量看,非職務發明通常遠高于職務發明,這一結果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我國大部分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集體知識產權保護的缺位。申請發明專利相對困難,尤其是科技含量高的專利,沒有一定的支撐很難實現。知識產權保護的能力不足。我國大多數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專職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缺乏,加上各創新主體的知識產權意識不足,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投入少,這也是導致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能力不足的原因。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國內企業集體維權意識不夠,行動遲緩。隨著我國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中國市場對世界資本的吸引力正與日俱增,跨國企業紛紛搶占、深化對中國市場的滲透與控制,加上我國已加入WTO,在TRIPS的條款下,知識產權成為跨國公司攻城掠地的重要手段,國內企業面對的知識產權糾風不斷增多,維權成本高昂使得國內單個企業與跨國集團之間的對抗始終處于被動狀態[6],因此,國內企業集體維權變得十分迫切與必要,但當前我國企業之間的聯合維權往往難以落實。
三、政策建議
(一)知識產權創造對策
加大對重點行業知識產權創新活動投入力度,增強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產權創新能力,在源頭上保證各區域重點領域知識產權工作得以順利開展。以廣東為例,對于四大高新技術行業,電子通訊行業優勢明顯、電子計算機及辦公設備制造業具有明顯的知識產權優勢,對這兩個行業應該在保證現有投入的基礎上有所增加,使這兩個行業的優勢進一步增強;醫藥制造業產業基礎好,具有一定的專利優勢,儀器儀表制造業作為裝備制造業的一部分,其專利優勢增長明顯,政府應加大對這兩個行業的科技創新投入,增強其獲取自主知識產權能力,形成更大的專利優勢,積極推進這兩個領域知識產權成果的產業化[7]。實施重大項目招標,突破高新技術產業重點行業的核心技術。重大科技項目招標是廣東在科技創新手段上的一個大膽嘗試。從廣東的實踐經驗表明:在科技計劃管理過程中引入重大項目招標制度,突破制約廣東主要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為廣東建成全國重要的高新技術研究開發基地和成果轉化基地奠定了更加堅實的基礎。因此,其它區域可以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借鑒利用重大科技項目招標這一科技創新手段,進一步提高政府資源的產出效率。將自主核心技術和技術標準作為政府科技計劃項目評價指標。自主核心技術是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來源,技術標準是核心技術的延伸。必須把自主核心技術和技術標準納入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的評審和驗收指標。通過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引導高新技術企業等科技創新主體注重自主核心技術和技術標準的創造和管理,增強產業知識產權優勢。加大對技術標準的研發力度,營造良好的技術標準創造環境。擁有核心技術并不代表擁有技術標準。科技部門不但要加大對科技創新主體在核心技術研發方面的支持,也需要增大對創新主體在技術標準研發方面的支持。通過政策引導、經費支持等手段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科研單位積極參與研制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使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中更多地反映本區域的技術優勢和特點,盡快形成高效、公開、透明的市場化的技術標準研發機制,探索專利技術向技術標準轉化機制[8]。建立起以高新技術產業為中心,以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為主導的技術標準體系,把科技成果、核心技術、專利以標準形式在高新技術產業中進行普及。
(二)知識產權應用對策
加速知識產權公共科技服務信息平臺建設。加強各專業信息網的互聯和整合,讓科技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能夠以較低成本獲取信息,降低科技服務成本,提高效率和效益。依靠現代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技術市場,整合科技信息網絡資源,以信息流帶動資金流和物流,拓展技術交易渠道,形成虛擬交易和實體交易的有機結合。規范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中介組織建設。加強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監督和審查,采取前置式告知和后置式監督相結合的方式規范知識產權中介機構運行,即通過設置相應的門檻,取消或減少審批,同時又通過市場監督機制設立后置式監督,取消市場競爭中不規范的知識產權中介機構的主體資格來保證市場競爭的正常開展。逐步完善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中介組織體系,構建涵蓋技術交易、評估、、財務、融資等方面的中介服務機構,為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供全方位、全過程服務。發揮生產力促進技術創新示范中心等科技中介機構的輻射作用,推進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投融資機制。投資主體和融資渠道實現多元化。主要包括:政府、企業、銀行、社會、民間和引進外資等。政府要健全稅收、擔保、補貼等宏觀措施,完善風險預警機制和市場預期。加快知識產權的轉移、擴散平臺建設。一是利用自身渠道進行網上交易或組織發明人參加各種展示交流會;二是開辦專門的期刊或網站為產權流動搭建平臺,為高校和企業等知識產權單位提供溝通平臺;三是建立專利申請資助制度,提升專利申請量,建立發明專利費用資助資金,對符合地方產業發展方向或屬于地方重點新產品目錄的產品、技術,申請專利后給予一定數額的費用補貼;四是對知識產權交易給予稅收優惠。
(三)知識產權管理對策
設立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需要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形成人員、場所、經費三落實和管理人員專業化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包括組織機構、技術秘密審查、專利申請及保護、產權歸屬、檔案管理、人員流動、獎勵、人員培訓等。結合科技體制與科研機構改革,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應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科技宏觀管理中,實現對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的統一管理,將知識產權貫穿于整個科研、開發及生產活動全過程,力爭創造和依法獲得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9]。重視知識產權的過程管理。包括:建立前期產權歸屬問題管理制度;技術研發階段的知識產權論證報告管理制度;研發過程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審查制度;研發后技術保密管理制度等。處理好質量、效益和數量的關系。根據協同創新戰略,高校、企業、中介和個人之間應協調好技術數量、質量和效益分配等方面的關系。加強對科技人員流動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職務發明制度。完善成果獎勵制度。加強企業應對知識產權國際糾紛機制的建設。加大對區域內支柱行業、重點出口行業應對知識產權國際糾紛機制的研究,政府通過行業協會或其它方式對該領域的一些重點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培訓或指導,使它們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達成共識,通力協作,以集體應對將來可能面臨的來自知識產權方面的維權挑戰。鼓勵企業進行國外專利申請。鼓勵區域內企業大力申請國外專利,尤其是國外發明專利,政府應成立專門的國外專利申請基金,給申請國外專利的企業提供資助,同時提供指導與咨詢服務。
(四)知識產權保護對策
關鍵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戰略
1企業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作用
1.1給企業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
企業科技競爭的決定性因素為自主創新能力,而自主創新的基礎與衡量指標又為知識產權,企業經過不斷持續的技術創新活動,對所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不斷進行開發,并使之產權化,然后再將其投入到生產領域,這樣企業所獲得的豐厚利潤就可以從這些新產品的開發而獲得,從而還能將其轉變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1.2為企業拓寬了市場空間
企業由于形成了自主知識產權,這就使其產品具有“獨創性”,真正實現所謂的“新產品”的目標,當技術優勢向產品優勢轉化時,該企業就贏得了市場,取得競爭優勢,從而為企業拓寬了市場空間。
1.3為企業降低了運營成本
企業降耗、節能、減排可以通過知識產權蘊涵的技術創新、工藝創新而成為可能,企業的運營成本的降低通過技術進步而實現,使得企業核心競爭力被大大提升。
2企業知識產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對于知識產權管理認識不到位
當前,大多數企業對知識產權管理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對知識產權管理沒有從戰略高度上進行規劃。有形資產及其管理是企業所重視的問題,而忽略了對無形資產的管理,對于專利戰略也缺乏研究和制定。多數企業由于對知識產權缺乏從戰略高度的規劃,致使其自主創新成果只在我國申請了專利,而到國外卻沒有申請,一些企業雖然申請了專利,但宣傳力度不夠,這就造成專利成果利用率低,從而無法提高產品的產業化、商品化程度。
2.2知識產權管理缺乏資本化運作
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多數只注重對其表面的保護,而未進行資本化運作。模糊了對知識產權概念和價值的認識,盡管一些企業科技人員努力創造了智力成果,然而企業家對其重視不夠,并沒有將其作為企業的無形資產而進行有效保護,并使之轉化為企業的生產力。
2.3缺乏知識產權管理與運作的人才
只有擁有嚴密的組織和制度保障才能形成良好的知識產權管理。據相關調查表明,當遇到涉及知識產權糾紛的問題時,企業通常都是直接聘請律師來幫助解決,對于相關的處理知識產權糾紛的專門機構多數企業都沒有設置,也沒有相關從事企業知識產權的管理研究及開發的專門人員的配置,也缺乏較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對其進行引導。
3企業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的相關對策
3.1初期實施防御型戰略
企業要以自身現狀、發展戰略以及外部環境等為依據,編制出不同的知識產權戰略,并在企業研究開發、生產營銷、資產運作、發展規劃等環節納入該戰略,以促進戰略得以有效實施。在企業實現防御型戰略之后,就會擁有了一定的知識產權資源,并具備了相應的知識產權制度,此時企業就可以逐步向攻防兼備的混合型戰略過渡。待攻防兼備的混合型戰略也順利完成后,企業再考慮進攻型戰略的實施。
3.2構建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
是否能有效地利用知識產權,決定了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獲勝與否。因此,構建和完善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是企業當前急需完成的工作之一,并要將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歸納到企業的重要管理部門中。市場競爭需要企業設置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同時,企業還要將人才市場中吸收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尤其是知識產權法方面的人才,組成一支分工合理、團結互助的隊伍,此外,還要加大財力和物力上的支持,這樣才能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正常運作得到有效保證。
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表現為權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時間的限制、主體的限制、客體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權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權利限制。權利限制制度的創設旨在權利人與社會大眾之間保持一種利益上的衡平關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對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予以限制。選擇權利限制時應當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科技發展水平和權利限制引發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無禁止皆可為”的理念,充分體現了權利本位的思想。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權利人可自由行使,因為權利意味著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然而,因應社會的發展,權利絕對自由的觀念發生了根本變化;任何權利皆應受到限制,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
一、權利限制的表現形式
權利限制即是指權利諸方面受到的來自權利人以外的約束,既有來自公法上的約束,也有來自私法上的約束。就知識產權而言,其權利限制表現為權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時間的限制、主體的限制、客體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權能的限制
知識產權既為私權,按常理說,其權利種類和內容可自由創設。然而,同物權一樣,知識產權也奉行了權利法定主義,權利的種類和內容非由法律規定則不能隨意創設。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憋@而易見,與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相比,外觀設計專利權就沒有許諾銷售權。
2、行使的限制
前已述及,權利意味著自由,權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我認為,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對行使著作權予以限制的典型,專利法上的強制許可制度則是對不行使專利權予以限制的典型。在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條件,著作權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權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當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權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在專利強制許可制度中,強制許可申請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并獲得了專利管理部門的準許,就可以在支付專利使用費的情況下使用專利權人的專利技術,專利權人不能以權利人自居,不許可申請人使用其專利技術;于此情形中,專利權人不行使專利權的自由就受到了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限制。同樣道理,法定許可制度也構成了對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限制。
3、時間的限制
按理說,權利應與權利客體共存亡;客體存在,權利就應存在,客體滅失,權利自無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所言。知識產權則不然,其客體具有永久性,不會滅失。但知識產權卻不能永久存在,否則,公共知識就不能豐富。依專利法為例,第43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p>
4、主體的限制
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原始主體。在著作權法上,只有參與創作的人才能成為作者,從而對其創作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權,而僅僅為作品創作提供條件的人則不能成為著作權人。在專利法上,也同樣如此,只有參與發明創造的人才能成為專利權人,而僅僅提供物質技術條件的人則不能。在商標法上,2001年10月修訂的《商標法》擴大了商標主體范圍,增加了自然人等主體。對于外國人、無國籍人而言,要想在中國成為知識產權主體,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
5、客體的限制
不是任何客體都可以成為知識產權的客體,這在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法中都有所規定。仍以專利法為例,第25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4)動物和植物品種;(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p>
6、地域的限制
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權,但是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毫無限制的。根據一個國家的法律取得的知識產權,僅在該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原則上不發生效力。這也是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認可的獨立保護原則的必然結果。
二、法定的權利限制
權利限制是對權利人的外在拘束,在奉行私權至上的理念下,宜堅持不得已而為之的原則,因而,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況下由法律做出明文規定。
1、憲法上的限制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既為其他法律設定權利提供依據,也為其他法律設定權利的限制奠定合法基礎。我國憲法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p>
2、民法上的限制
知識產權法作為民法的特別法,民法的規定毫無疑問也適用于知識產權法。民法上規定了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基本原則,意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的時候要誠實信用、不違背公序良俗、不得濫用權利。同樣,權利人在行使其知識產權時就要受到這些民法基本原則的限制,不得恣意妄為。例如,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3、知識產權法上的限制
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發展與完善的過程中,相繼產生一系列權利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強制許可、權利窮竭、反向工程、公共秩序保留、不視為侵權等制度。著作權法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制度,專利法規定了強制許可、不視為侵權制度。商標法規定了權利窮竭制度。軟件保護條例規定了合理使用、反向工程制度。此外,TRIPS、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還規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同時,我國的知識產權法中還在一般條款中做出了對知識產權的行使具有限制性質的規定。例如,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p>
4、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限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既給知識產權提供附加保護,也對知識產權施以一定的限制。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促進市場競爭為己任,因而,任何限制或排除競爭的行為就成為其規制的對象。權利人在其生產經營活動中,基于逐利的目的,有可能濫用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產生是權利行使方式不當造成的,在知識產權法上是無法解決的問題,只有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外部入手,制裁知識產權濫用行為,從而保持權利人、競爭者、消費者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1]
5、反壟斷法上的限制
知識產權行使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形式就是許可使用。權利人或拒絕許可,或利用許可合同施以苛刻的要求,過度限制被許可人,構成限制貿易或競爭的行為,從而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知識產權具有獨占性,權利人有可能憑借獨占權利在市場中處于優勢地位。若權利人不濫用此種優勢地位,就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否則,反壟斷法就會予以干涉,以免壟斷的出現。只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過程中利用其優勢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競爭或者謀求壟斷的時候,違背了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才會構成對反壟斷法的違反。[2]我國反壟斷法草案第64條規定:“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違反本法規定、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受到本法約束?!?/p>
6、物權法上的限制
知識產權都要借助一定的載體表現出來,因而必定會存在知識產權與物權的沖突,所以,物中知識產權的行使,必然受到物的所有權的限制。例如,美術作品的展覽權依法由物權人來行使,而著作權人則無法行使。
三、意定的權利限制
民事權利具有可處分性,權利人可依自由意志處分,或放棄全部權利,或放棄部分權利,也就是說,依個人意愿對自己享有的權利施加一定的限制。知識產權也不例外。權利人可與相對人協議約定;相對人在約定的范圍內,以約定的方式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不得干涉,必要時還須予以協助。開源軟件與知識共享就是近年來出現的兩個典型。
1998年,Perens和Raymond等人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發起設立一個非營利性組織“開放源代碼首創行動組織”(OpenSourceInitiativeAssociation,簡稱OSIA),目的是盡可能統一開源軟件的認證標準。[3]OSIA從軟件許可入手,結合證明商標的使用,成為開源軟件認定、的權威組織。截至2006年3月,OSIA的開源軟件許可證共計58種。使用人在愿意遵守許可證條款的條件下,就可以得到源程序,并自由地修改或再。在許可使用中,開放源碼軟件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未經權利人許可不能隨意使用,軟件作者僅放棄部分權利,如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復制權,除此之外,作者還享有包括署名權在內的其他權能。這說明作者只是有條件地將自己享有的權利作了一些限制,換言之,接受開放源碼軟件許可證的人只是有條件地獲得了某些著作權權能的非排他的使用權,而權利仍歸屬于原作者。
知識共享組織是一個同時附屬于斯坦福大學和哈佛大學的非營利性組織,由斯坦福大學法學院Lessig教授倡議發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學正式成立。該組織以知識共享為理念,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通過向公眾免費提供一系列獨特的許可協議,為創造性成果提供一種更加靈活并行之有效的保護與使用的方法,以克服傳統著作權保護方式的不足。[4]傳統的著作權保護模式實行“所有權利保留”(AllRightsReserved),即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對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任何使用都構成侵權。各國及各地區著作權法保護的實踐表明,這種“所有權利保留”模式實際上不能使權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實現,尤其是數字技術出現以后更是如此。在“所有權利保留”模式下的授權方式適應不了網絡技術出現以后涌現的對作品的海量使用需求,在許多情形下使用者避開成本高昂的授權轉而直接采用,由此加劇了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的無政府狀態。與此同時,作品的創作規律表明,所有的創作都是一種積累的過程,一個社會的文化也正是通過這樣一種積累,通過全社會共享創造性成果而得以豐富與發展。因此,與“所有權利保留”相對應,知識共享組織倡導“一些權利保留”(SomeRightsReserved),也即在現行著作權法的框架下,通過免費向權利人提供一系列經過精心設計、合理安排的許可協議(即知識共享許可協議,簡稱CC許可協議),由權利人自己來對其作品的使用做出合理的決定,決定放棄哪些權利,保留哪些權利。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有6類,權利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的任何一種。目前知識共享組織已建立了一個龐大的國際合作項目。該項目通過由該組織任命的在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項目負責人主持完成有關知識共享許可協議的翻譯、本地化與推廣工作。顯而易見,權利人通過許可協議對于自己享有的權利作了一些限制,使用人在協議約定的范圍內使用作品不構成侵權。
四、權利限制的法理分析
一般認為,在知識產權法領域,權利限制制度的創設是基于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亦即是說,旨在權利人與社會大眾之間保持一種利益上的衡平關系?,F代各國知識產權法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也注重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一方面,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具有相互協調的一面。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只有被他人使用才能體現出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權利人的精神利益和經濟利益才能得以實現。使用者的利益反映了社會公眾對于科學文化知識的渴求;一般而言,使用者在使用他人知識產權的基礎上,才能創造出更多的智力成果,從而成為權利人。權利人與使用者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在很多情況下是合二為一的。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也存在相互沖突的一面。知識產權是一種獨占性的權利,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使用,否則,就有被追究侵權責任的可能。若放任權利人的“個人本位”,權利人不許可使用,他人則永不能接近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知識創新就會缺乏基礎。若僅考慮社會公眾的利益,對權利人施以嚴格的限制,他人可任意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則失去保障,從而也失去了進一步從事知識創新的動力??梢?,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取得利益平衡,既有可行性,也有必要性??尚行栽谟跈嗬伺c社會公眾之間的相互協調性。必要性在于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相互沖突性。就后者而言,要通過相應制度的創設使兩者相互沖突的利益趨于平衡,這就是對權利人獨占性的知識產權予以必要的限制,削弱權利人的“個人本位”,但又不至于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實現“個人本位”與“社會本位”的協調一致。
此外,對知識產權加以適當限制也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妒澜缛藱嘈浴返?7條在宣布每個人都有權保護其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與物質利益的同時,也宣布每個人都有權利自由參與社會文化知識,以享受藝術和分享科學的進步與利益。因此,實施權利限制,發揮知識產權促進科學文化進步的作用,確保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的接觸和使用,是保障人權所必需的。
五、權利限制的限制
權利限制既為對知識產權的抑制,就有可能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名義下,不合理地限制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因而,有必要對知識產權的權利限制予以限制,即權利限制的限制。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在締結之時,就已認識到這一點;盡管在其中規定了強制許可制度,但要求使用人在使用作品時既不能損害作者的精神權利,也不能損害作者的經濟權利(即獲得報酬的權利)。我認為,伯爾尼公約有關合理使用的三步檢驗法,與其說是對著作權予以限制的合理使用制度,倒不如說是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再者,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原有的權利限制制度已不能適應當今現實的需要,越來越多的人,包括權利人,呼吁限制知識產權法中權利的限制性規定。以著作權為例,許多國家的著作權法迅速對此做出反應,荷蘭于1972年頒布復印法,主張刪除“為私人使用目的而自由復制”的條款;澳大利亞1980年的版權法修改草案規定:“為教學目的而復印有版權的作品”的使用者應支付報酬[5]。TRIPS因應時代的發展,也做出了與伯爾尼公約類似的規定。
權利限制的限制也為了在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維持一種利益上的平衡,以免權利人受到過多的限制而使利益的天平向社會大眾傾斜,其作用方式是對社會公共利益施以適當的制約。因此,知識產權的限制與反限制有助于維持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
六、選擇權利限制時應考慮的因素
在創設新的權利限制以及調整已有的權利限制時,除考慮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平衡之外,還應考慮諸多其他因素,主要有國家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權利限制引發的成本。權利限制是否合理,取決于一定時期內一個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因素;在一個時期內被認為是合理的權利限制,在另一個時期內就可能被視為不合理。
1、社會經濟發展水平
近幾年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對待知識產權保護的態度上存在明顯的差距,原因之一就在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上。發達國家擁有較高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作為知識產權強國、出口國,主張知識產以強保護,保障權利人的利益,對于權利限制予以嚴格限制。而包括中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因其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較低,強調知識產權的社會價值,主張知識產權的適度保護,鼓勵社會公眾使用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因此,在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就會較多的權利限制。
2、科技發展水平
科學技術的發展往往會引起各社會主體利益分配的變化,法律必須對此做出應有的反應,以發揮社會關系調節器的作用??萍嫉陌l展一方面也會引發新的權利限制。以著作權為例,因特網的出現,作品擁有信息網絡傳播權,但與此同時因特網著作權限制制度也應運而生。
3、權利限制引發的成本
限制的成本主要有制度的成本和犧牲效率的成本。[6]任何權利限制的制度都有制度的成本。如由行政機關執行權利限制的規定,必須設置相應的行政機關并配備必要的人員,機關運轉費用及人員工資則是必須支出的成本。即使交由司法機關裁判,因權利限制有時使法律關系復雜化,法官要絞盡腦汁,思考判決結果、裁判理由,必要時還要調查相關證據,這必將增加審判案件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必將影響其他案件及時審理。此外,權利的限制增加了權利人行使其知識產權的成本,從而影響知識產權利用的效率。
七、結語
盡管知識產權有各種各樣的權利限制,但我認為,作為民事權利中的一種,知識產權還是應當遵循自由為原則、限制為例外的精神。只有這樣,知識產權才能稱得上名符其實的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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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春燕.知識共享在中國:從理念到現實[EB/OL].中國民商法律網.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新的著作權法給圖書館的運行帶來的嚴格約束、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強烈沖擊,以及對圖書館發展的積極效應,并闡述了圖書館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著作權/著作權法/圖書館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開始施行。新的著作權法對于不符合《伯爾尼公約》等國際著作權條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條款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時還考慮了網絡環境下對著作權保護所帶來的新問題,完善和健全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制度。由于圖書館所收藏、傳播、利用的絕大多數都是他人的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貫穿圖書館運行的全過程,因此,著作權法的修改和施行必然對圖書館的建設,特別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產生了深遠和重大的影響。
1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影響
新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使得圖書館的運行受到更嚴格的約束,圖書館的運行空間越來越小,成本越來越高。
1.1新的著作權法擴大了保護客體和保護范圍,增加了對雜技藝術作品,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的保護,使保護客體的含義和指向更加明確
根據這一規定,除了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這些不受本法保護的作品,圖書館所涉及的任何其它作品都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都受到新的著作權法的保護,圖書館可自由支配的文獻越來越少。
新著作權法增加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強化了鄰接權所有者的權利。新著作權法新增加了三項權利,即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或相關的權利,即某些傳播者的權利。也就是指通過出版、表演、錄音錄像和播放等傳播有關著作權的作品的權利。如其中增加了出版者專有版式設計的權利及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他人出租和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將數字化信息資源上載,通過網絡或者是其他途徑使讀者能夠閱讀、甚至下載或復制數字化的信息,這是數字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的主要方式。其向公眾提供的資源,除傳統的紙質文獻外,也已大量涉及到影視作品、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多媒體作品。這些行為顯然要受到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及鄰接權的約束。
由此可見,圖書館運行所涉及的其它任何作品,從它的收集、到整理,到保存以至傳遞,并且這種傳遞無論以有線方式還是無線方式,都受到著作權法的制約。否則作品的著作權人就可能隨時主張權利,甚至提訟,要求賠償責任,從而使圖書館卷入到版權糾紛中。
1.2根據新的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館對任何其它作品的使用,都必須事先征得該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支付一定的費用。這就使得圖書館的運行要獲得大量作品的權利許可,而導致圖書館的操作上的困難
傳統的紙質文獻一本書同時只有一個許可,因此紙質文獻一旦購入,也就獲得了著作權人的權利許可。而一個數字化的作品可以同時供數萬讀者進行在線閱讀,是否取得許可對權利人利益的影響也遠遠大于前者。并且我國是一個著作權人數量眾多的國家,圖書館每年所要使用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更是多得驚人。因此對于圖書館來說,取得數字化作品權利人的授權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
首先,由于易復制性、易傳播性以及易修改性,數字化作品的出版與否的界線也越來越模糊。比如,數字化圖書館將館藏數字化后在網上,是否涉及版權人的再次授權?已完成的網上作品可以被分解由他人進行編輯、利用,然后綜合形成新的作品,又可再一次的被分解、編輯、利用,這會對已有版權作品形成權利的重疊,圖書館是否要取得每個權利人的認可?這些問題在新的著作權法中找不到明確的法律條款;
其次,為消除光盤數據庫在時間上滯后的弊端,許多服務商都陸續推出了同類產品的網絡數據庫,用戶只需購買許可,或按其它方式付費,就可直接從網絡上獲取文獻。而我國清華大學的期刊全文數據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數據庫等,卻不肯放棄光盤的出版,規定必須購買光盤后,才能購買網上許可權,這無形中增加了獲得授權的環節;再者,取得權利許可的渠道不太通暢。在圖書館數字化的實踐中,數字化作品數量眾多,要逐個征得原著者的海量授權,具體操作中非常麻煩,效率很低。世界各國比較成熟的做法是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我國新的著作權法只增加了一條關于建立著作權管理組織的原則性規定,但具體辦法還在醞釀制定之中。
1.3新的著作權法在國家、集體、個人間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個人傾斜
根據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權利,而對于圖書館合理使用的特權(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只限定于“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權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币虼烁鶕@個界定,圖書館對于受到保護的作品,在使用過程中,都應該征得版權人的許可,并支付一定的報酬。現在越來越多的著作權人為了加強對作品的控制,減少被侵權的風險,最大限度地獲得經濟回報,他們也往往不愿出售其所有權,而是采用許可協議方式提供信息產品的使用權。并且目前數字化作品都存在著大量不同類型的數字信息格式,以及頻繁的軟件升級換代情況。對于著作權人而言,控制信息格式的轉換意味著潛在的商業市場,從而最大限度地獲得商業利潤。當存儲信息的載體更新換代時,權利人能夠以不斷更新后的載體出售與載體同樣內容的信息。而按照著作權的規定,信息的復制和格式轉換權歸權利人所有,圖書館并沒有權利對收藏的數字文獻的格式及時進行轉換,以便于在新的軟、硬件環境下使原有的文獻得以利用。這就不可避免地迫使圖書館要為這些數字化作品格式及載體的轉換一次次地支付費用。這樣一來圖書館的成本將會無限攀升,圖書館的運行更會受到經費不足的困擾。
2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沖擊
新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不但使得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運行的空間受到擠壓,而且還使得圖書館喪失了對作品的保存權。這對圖書館的打擊尤為嚴重。會對圖書館有史以來所發揮的保存人類知識與文化遺產的功能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
(1)圖書館對于紙質文獻的保存,有呈繳本制度作為保障,即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凡是公開出版的書刊文獻資料,出版者必須向國家圖書館繳送樣本。而對于數字作品,圖書館則遇到了著作權的難題。一方面,雖然要在浩如煙海的數字信息中收集、篩選、甄別那些有用的信息是一項十分巨大而繁重的任務,但是,對于圖書館來說是否有權將其捕獲并加以保存?對此,新的著作權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合理使用的條款中規定“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權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另一方面,圖書館在自動擔負起這項使命的過程中,即便是從正式的商業途徑獲取的數字文獻資料,每當遇到版權和許可證協議禁止復制或存儲數字信息時,圖書館要想保存有價值的信息,就會遇到法律方面的障礙。尤其是著者或權利人為了從商業上最大限度地獲利,寧愿不予正式出版而以許可形式提供有償使用服務,也使得這部分本該存入人類文獻寶庫的信息眼睜睜地流失。
(2)由于數字作品的發行更多地采用許可方式進行,圖書館往往只允許獲得作品存取的使用權。這樣按許可協議,圖書館“買”到的數字文獻只是一種服務,而不是對文獻的所有權。以目前許多電子期刊為例,圖書館購買的只是該刊的網上使用權,而不是實實在在的擁有,這與傳統的印刷刊物即買即藏不同。對于印刷型書刊,圖書館即使沒有接著續訂或購買新修訂版,圖書館的讀者要想借閱過去的卷冊或舊版本,完全可以做到。然而,按照數字環境下的許可辦法,圖書館一旦停止“購買”使用權,或者書、刊的編輯出版機構一旦解體、撤消,那就意味著圖書館對原來的書刊一無所藏,也就談不上為讀者提供這些服務了。
(3)限于目前技術水平,很多圖書館抱有這樣的觀念,即數字文獻資料的保存是建立在復制的基礎理論上,而不是依賴物理載體本身的長期保存,這就有必要常常進行復雜而費用較高的格式轉換和資料遷移,以便于在新的軟、硬件環境下使保存的原有資料在重現時保持真實。但是,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信息的復制和格式轉換權歸權利人所有,圖書館并沒有權利對收藏的數字文獻的格式及時進行轉換,這就迫使圖書館不斷地購買更新后的載體和格式。也就是說,圖書館對作品的保存權不再是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是操縱在著作權人手里。
保存人類文化遺產是圖書館的重要職能之一,也是發揮其他職能的前提和條件。保存的目的是為了將有存留價值的文獻信息供目前和將來的人使用。新的著作權法使圖書館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職能受到巨大的沖擊。從某種意義上講,動搖了圖書館的價值和生存基礎,是對圖書館能否生存的一個嚴峻考驗。
3新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積極效應
新的著作權法是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考驗,但同時也是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的有利保證,產生了積極的效應。
首先,有利于圖書館長遠發展。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是網絡時代,信息資源實現共享的時代。我們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圖書館的運行要遵循共同的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而新的著作權法適應迅速發展的信息時代的需要,順應了世貿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約的最新規定和要求,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接近了國際保護水平。在這樣的著作權法原則下開展圖書館的工作,就有助于圖書館走上規范的、法制化的道路,利于長遠發展。
其次,有利于保護圖書館自己的知識產權。新的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他人知識產權進行了嚴格的保護,但同時也給圖書館自身的版權保護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護。如圖書館可依據新的著作權法對自己的域名和網頁、自開發軟件、數據庫等。
域名和網頁保護。數字圖書館的域名是互聯網上圖書館的唯一標識,是圖書館的無形資產,它同產品的商標一樣有著重要的商業價值。因此,作為下一代因特網上起核心作用的網絡知識源,數字圖書館的域名保護不容忽視。同時,數字圖書館的主頁所采用的設計版式等雖然已屬于公有領域的“思想表達方式”,但在設計主頁內容時,數字圖書館工作者已經進行了廣泛的思考,是一種獨特的構思,具備了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所應具有的獨創性,具有專有使用權,理應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自開發軟件保護。數字圖書館的開發建設需要使用大量的計算機軟件和應用程序,這其中有使用他人開發的軟件,也有自主開發的軟件。這些自主開發的軟件圖書館擁有自主產權,理應受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那些符合專利條件的應及時申請專利,進行軟件登記,以便在互聯網上享有自己的知識版權。
數據庫保護。對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是數字圖書館版權保護的重要內容。新著作權法首次把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納入了保護客體的范圍。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這一原則,圖書館享有著作權的數據庫有:①充分利用本單位現有文獻資源和人力資源,投入資金自行開發的數據庫占相當比重的,在材料的選取上或編排上有獨創性的數據庫;②對出資購買或轉讓取得著作權的數據庫。③對于在材料的選取或編排上雖沒有獨創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數據庫,在新著作權法出臺之前,應尋求著作權法之外的其它法律保護,如鄰接權保護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或其它專門的法律保護。
由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保護,是圖書館建設不可繞過的一道門檻。圖書館界要認識到知識產權學習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對著作權法等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學習和研究,只有理解和掌握了著作權法,才能準確地運用于數字圖書館的實踐中。其次,圖書館界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參與著作權法的制定。正如新著作權法在第六章附則中第五十八條中所指出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方法還有一個發展和研究的過程”。這就給了圖書館界一個機會。作為非贏利性的社會公益性文化教育機構,圖書館可以為版權例外而積極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施加積極的影響,使著作權法不但能夠實現著作權人經濟利益和公眾獲取知識信息的權益的平衡,還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我們在圖書館運行過程中,更應自覺遵守著作權法的有關條款,以規避侵權風險。使圖書館的建設既要達到知識傳播的目的,又要保護版權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從而保障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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