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4 16:25:05
序論:在您撰寫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水平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基層社會管理水平的高低既影響著社會管理宏觀政策的有效貫徹和落實,也直接反映出社會管理的整體績效。因此,必須明晰當前重點,并努力尋求有效路徑,促進基層社會管理水平提升。推進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最根本的一點,在于“打好基層、夯實基礎”。
關鍵詞:
基層社會管理 創新 烏海市
中圖分類號: C916 文獻標識碼: A
當前,社會管理的重點在基層,難點也在基層。因為大量社會需求來源于基層,大量社會問題產生在基層,大量社會矛盾根源在基層,只有搞好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社會管理的大廈才具有扎實的根基。因而,一定意義上講,基層社會管理水平的高低既影響著社會管理宏觀政策的有效貫徹和落實,也直接反映出社會管理的整體績效。因此,必須明晰當前重點,并努力尋求有效路徑,促進基層社會管理水平提升。
一、基層社會管理現狀——以烏海市為例
烏海市轄3個縣級行政區,總面積1754平方公里,人口50萬,2004年實行城鄉一體化改革,城市化率達94%,是一座新興的工業城市。與全國其他地級市相比,烏海市面積不大、人口不多、城市化水平較高。當前,烏海市正處于轉型升級、科學發展的關鍵時期,又處于社會矛盾、社會問題凸顯期,發展中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的問題依然突出。給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帶來了極大的沖擊,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提升社會管理能力刻不容緩。具體工作中,基層社會管理存在的一些問題:
1、社區運轉機制不能夠適應新形勢。社區工作聯系責任機制和工作協調機構仍不健全,社區所轄改制企業移交工作不夠規范,如少數破產、改制企業移交本單位職工組織、戶籍、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等關系時底子不清,情況不明,少數單位在將各項社會事務向社區移交時,不能提供必要的管理條件等等,給社區工作帶來較多難度。與此同時新的社會事務大量產生,而社會管理體制落后,使一些社會糾紛和社會矛盾不能及時解決。
2、一些領導對基層社會管理認識不到位,尚未引起足夠重視。有的認為社會管理事雜面廣,成績體現難;有的認為社會管理在政績考核中權重較低,干好干壞影響不大;有的認為社會管理耗時耗神,害怕被瑣事纏身;有的認為只要經濟發展了,社會管理工作就能迎刃而解,基層社會管理是基層干部的事,與己關系不大。
3、服務體系不夠健全,部分地方出現管理真空。目前,社區服務水平及質量仍無法滿足居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的需求。如社區居民普遍關心的公共安全問題、居住環境優化問題、文體活動組織問題等較多問題還沒有完全得到有效地解決。同時,現在的社區居委會難以發揮群眾自治組織的作用,實際上每日從事大量本來由政府職能部門或社會中介組織承擔的事務性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由于管理粗放,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不健全,絕大部分問題在基層得不到有效解決,造成大量上訪和。
4、基層自治與居民參與不足。社區參與是社區自治的基礎,只有社區居民充分參與社區事務的決策、協商和處置,社區自治才有萌芽和發育成長的土壤。目前我市社區參與總體處于初級水平,社區居民在社區事務和管理服務上參與不足,積極性不高,沒有體現居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基層民主形式。
二、創新社會管理的思路
推進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最根本的一點,在于“打好基層、夯實基礎”。為此,必須針對烏海存在的突出問題,選準突破口,從體制、機制上大膽創新,不斷增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筆者認為,要從5個方面著力:
1、轉變機制。由弱街道強社區過渡到撤街道建社區。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在單位制的社會管理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管理的復雜化,多元化,街道辦事處逐漸成為了區政府與社區的傳話筒,其具體管理職能弱化,且占據著人、財物等大部分基層社會管理資源。而最貼近居民的社區管理得不到應有重視和支持。因此,“撤街建區”不失為我國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可選路徑。
下放人、權、責,由二級政府、四級管理向三級政府、三級服務轉變。政府職能部門面向社區實現工作重心下移。一方面,加快構建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社會事務公共資源配置體制。另一方面,推動公共資源社會投入重心向下,重點扶持社區。并利用科技信息管理對社區服務做到網格化、精細化。
2、轉變觀念,加強認識。一調整“指揮棒”的內容。進一步把基層社會管理與服務納入政績考核內容,扭轉各級干部的政績觀,切實提高對社會管理特別是基層社會管理的重視程度。努力轉變各級干部特別是基層干部的工作重點,把及時了解掌握和化解基層社會管理中的問題作為核心工作來抓,把基層社會管理能力和效能作為領導考評的重要內容。加強群眾工作能力培訓和鍛煉,切實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社會管理能力。二強化“治未病”的思想,變應急管理為日常管理。轉變依靠強制力和威懾力保持社會穩定的傳統觀念,增強從“治未病”的思維和角度維持社會穩定的意識,改進與完善對容易引發社會糾紛的重點領域、重點部門的管理辦法、體制機制,切實增強將社會矛盾主動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的能力。
3、加強社區功能,提高社區管理服務水平。
隨著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入和職能轉變的加快,以及住房、醫療、養老、就業等各項改革的深入,社區承擔起越來越多的服務功能,服務居民的角色越來越重要、任務越來越繁重,因此,必須加快強化社區的各項服務功能,在社會救助、居住環境、文化娛樂、醫療衛生、勞動就業、社區治安、權益保障等方面全方位發揮作用。在工作實踐中借鑒香港、新加坡等地社區自治經驗,探索設立政務、衛生、文化服務中心,剝離原有村(社區)承擔的政府行政管理職能,逐步建立“兩級統籌發展、三級管理服務”的現代城市管理體制。要按照“強政府、大社會”的原則,將社區工作人員從繁雜的行政事務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主導居民服務。
4、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管理,共建和諧社區。樹立“多中心”思想,積極支持和培育基層社會管理力量。堅持城市社區自治和農村村民自治,同時大力培育、發展各種社會組織、中介組織,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基層社會管理。更多吸納企事業單位,參與社區管理,引導社會組織服務社會。加大宣傳力度,加強社區服務意識,更好地發揮黨員干部、社會骨干、志愿者參與社區建設積極性。
5、加大基層居民參與力度。居民參與是基層社會自治的重要基礎,是我國基礎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模式和發展方向,因此,要正確認識當前我國居民參與基層社會管理不足的現狀和原因,在政策制定、制度設計、行為觀念、社會文化、社區建設等方面采取積極措施,不斷擴大基層社會管理的居民參與度,實現參與數量和參與質量雙提升。
三、正確處理好幾個關系
推進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創新,除了從體制、機制上大膽創新,不斷增強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水平。還需要我們在工作實踐中,正確處理好幾個關系:
1、動態協調與源頭治理的關系
社會管理的重要工作是協調社會關系、化解社會矛盾。因此,需要建立訴求表達機制、矛盾糾紛的滾動排查和預警機制、矛盾的調處機制、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使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不斷得到化解。另一方面,源頭治理是治本之舉。特別是要著力解決好民生、民主、民心問題。
2、虛擬社會與現實社會的關系
傳統的社會管理主要是針對現實社會,但是在數字化時代,由互聯網等新興媒體構成的虛擬社會越來越重要,它既給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帶來諸多方便,也給人類工作和生活秩序帶來了新的挑戰。特別是網上網下遙相呼應、互相放大,容易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要善于統籌現實和虛擬兩個方面。尤其要重視對虛擬社會的管理,真正做到趨利避害。
【關鍵詞】農村基層;社會治理;政府責任
前言
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發展的關鍵期、矛盾凸顯期,在農村基層也存在著各種危機,且有的時候、有的地方還比較激烈,政府作為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責無旁貸。農村基層是我國體制架構的基礎環節,但人們對于基層規范治理和法治治理的關注相對來說還遠遠不夠,強化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政府責任是有效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實現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重中之重。
1、推進農村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政府責任機制存在問題的原因
1.1政府管理部門及官員責任意識欠缺
第一,體制性因素對政府管理部門和官員意識產生影響。政府現有的以由上級集中控制和統一分配資源的體制決定了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機制結構要素是向上級負責,而這一責任體制的形成使得政府責任的實現方式與實際工作情形發生斷裂,突出對上級責任的認識與注重,而忽視了對民眾責任的重視。第二,對責任內涵認識不清導致責任意識的缺乏。部分政府管理部門及官員沒有形成正確的責任觀念,對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政府嚴峻責任認識不到位,甚至認為責任制度是用來約束被管理者而不是約束自己的。第三,責任的執行觀念不強、責任執行力不夠是責任意識缺乏的突出反映。責任的落實需要較強的執行理念,將責任部署到位、落實到位、實施到位是對責任意識最好的詮釋,提高責任執行力和履職能力是增強責任意識的根本。
1.2政府管理過程封閉及信息溝通不暢
第一,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過程公開和信息暢通的體制不健全。從形式上來看,近年來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雖然有很多涉及到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過程公開和信息暢通的相關內容,但比較零散、規定抽象,沒有形成一套完善健全的體制機制。第二,缺乏對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政府管理信息公開的特別規定,操作性不強。第三,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過程封閉及信息溝通不暢的責任得不到追究?,F有的制度和體制對政府部門不公開過程、不暢通信息應付的責任規定不明確,過于抽象和含糊,沒有形成嚴格的制度保障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使得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過程封閉和信息溝通不暢成為常態。
1.3政府責任管理體系不健全
第一,沒有建立一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政府責任管理體系,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責任管理體系比較粗糙,管理每一個環節的責任沒有做到具體化、規范化和制度化?,F有的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責任管理體系沒有以現實為基礎,不是針對現實中的薄弱環節制定出來的國家層面的政府責任管理總體設計。第二,責任管理體制因循守舊,缺少革新,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上積極性不高。事實上,作為承擔管理責任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是管理的主要機構,親自擔任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領導組織工作,對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工作的問題和缺陷也是最清楚的,是最有能力實現基層社會治理制度創新和方法創新的主體,而現有的責任管理體系限制了部門和責任人員創新精神的發揮,不能有效激勵部門和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第三,責任管理體系不能隨著經濟社會變化而不斷變化。政府的責任管理體系是國家權力運行體系和行政管理體制的重要部分,它應當在國家不斷變化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中,實現自己的更新、變換、調整與升級。
2、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政府責任機制的落實
2.1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政府內部責任機制的落實
第一,政府在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矛盾防范和準備責任機制的落實。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工作做得到位,能夠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爆發,或者在基層社會治理過程中能夠最大限度的將社會矛盾帶來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居安思危,切實抓好準備。有些矛盾不可避免,必須為之做準備,如同諾亞在下雨之前就造好方舟。這意味著政府管理者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就必須積累可用資源和提升處理能力,降低個人、組織和社會的脆弱性,在矛盾發生以后做到快速反應、有效處置,從而能夠降低矛盾的損害程度,及早達到社會的有序治理狀態。第二,政府在加強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監測與預警責任機制的落實??茖W研究表明,社會矛盾爆發之前的臨界期是處理社會矛盾、規范社會治理的最有利時機。盡早發現矛盾跡象爆發苗頭,并在早期將其消滅,能夠阻止矛盾向社會危害蔓延,能夠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矛盾給社會穩定、社會秩序及政府管理活動帶來的威脅與損失。
2.2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政府外部責任機制的落實
第一,健全和完善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法制體制。首先,要完善憲法條款?!皯椃ǖ膬热菁捌涞匚缓妥饔脹Q定了憲法和憲法的至上權威是保證權力服從法律,從而實現法治的關鍵?!币趹椃ㄖ性黾雨P于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條款。此外,還要逐步完善其他與政府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密切相關的法律制度。當然,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要注意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各種制度規定要統一、配套、協調,相關措施要落實好,按照法治要求,做到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法制的執行到位。第二,建立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問責制。建立問責制的主旨,就是通過問責來落實政府的責任,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避免產生“不負責任”現象。問責即“追究責任和承擔責任”,其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及其官員必須對其行為負責。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問責是對全過程中政府行為及其后果的問責,包括過錯問責(決策問責、政治問責、法律問責)和績效問責。這些問責方式意味著,政府日常決策失誤或強行推行農村政策而引發矛盾或造成重大損失,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過程中未能維持社會穩定、導致事態惡化并造成惡劣影響,政府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并有失職失責或違法行為,政府組織或其工作人員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未達到應有的績效水平,均被追究責任。
3.結語
強化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中的政府責任是有效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過程中,政府不要懼怕直面現實問題,要勇于承擔政府應承擔的責任,這樣既可以推進農村基層社會綜合治理的有序發展,又可以實現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構建。
參考文獻:
[1]張成福,黨秀云.公共管理學[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325.
關鍵詞:網格化管理;碎片化社會;社區自治
中圖分類號:C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09-0018-02
伴隨市場化、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大量人口集聚在城市,人口的流動性大,城市社會群體高度分化,城市社會結構正發生深刻變化,“碎片化”成為基層社會的新形態。單位制的解體,導致應對計劃體制下社會結構的傳統管理模式也趨于瓦解。在社會關系復雜化、利益結構多元化,社會矛盾尖銳化的碎片化社會中,各大城市掀起了“網格化”管理的浪潮,在社會上產生了較大影響。但由于在設計理念以及內在機制方面的缺陷,網格化治理方略在自主性社區的應用過程中暴露出諸多問題。本文將回溯網格化管理的內涵及特點,并在深入分析其運行效果的基礎上,力圖提出創新城市管理模式的新思路,從而實現協同治理格局的建構。
一、網格化管理之勃興與特征
在單位制逐漸解體、社區成為社會基本單元的背景下,社會事務向社區累積,但其尚未達到獨立承擔管理職能的程度,造成了政府治理壓力的空前加大。政府必須尋求新型管理模式,以應對日趨復雜的城市管理難題。一種新的治理思路“技術治理”,即國家通過引入新技術,尤其是現代信息技術,更好地提升自己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中的效能。并且國家在實現自身管理目標時,其管理技術、治理手段正在變得越來越“技術化”[1]。網格化管理正是作為一種新的城市治理技術應運而生的。
學界對于網格化管理的內涵的理解大致相同,認為網格化管理就是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區管理體制不變的基礎上,按一定標準將城市社區劃分為若干個單元網格(一般一個網格內常住人口為4000-5000人),并搭建與統一的城市管理數字化平臺相連接的社區信息化平臺,通過加強對單元網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種監督與處置相分離的新型基層管理體制[2]。
自2004年北京市東城區開始推行網格化管理模式以來,這種新型管理體制逐漸在全國各大城市普及,形成了諸如寧夏石嘴山大武口區“4+6”模式、山西長治”三位一體”等典型模式。在實踐探索中,網格化管理模式呈現出明顯特色和優勢。
1.統一進行網格規劃與實施
城市網格化管理首先需要得到行政部門的高度重視、預先規劃和有序實施。在實踐過程中,大多數城市提出了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市區聯動的工作思路,將網格化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網格化管理的運行需要以全市統一的戰略規劃和管理信息數據庫為支撐,然后按照同一標準劃分單元網格,統一進行城市部件普查等,從而形成全市統一標準、統一監管的有組織的管理模式,并制定實施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和工作指導手冊,從而保證網格化管理模式的穩定運行。
2.明確劃定各層級管理職責
網格化管理是將城區行政性地劃分為一個個“網格”,從而在“區―街道一社區”三級管理結構之下,增加了“網格”這一新的層級,變為四級責任體系,并且實行市、區兩級分工、監管分離的體制。其目的在于打破以往行政體系條塊分割、各自為政、推諉扯皮、權責不清的種種弊端,理順市、區、街道各級之間的關系,將資源進行重新整合,使各管理主體的權責界限更加清晰明確。
3.管理效率的高效化
網格化管理借助網絡平臺的信息傳遞作用,加之權責的清晰化所帶來的人為因素干擾的減少,有利于職能部門及時發現問題、迅速處理問題,突破了傳統管理模式反映問題的環節過多的弊端,減少了中間環節和管理層級,整個問題處理流程的時間明顯縮短,結案率大幅提高,從而提升了管理和服務的效率。
二、城市網格化管理實踐之局限
網格化管理在創新社會管理體制的話語背景下得到了各級政府的大力提倡,并且廣泛應用于城市基層社會管理領域。值得肯定的是,網格化管理借助全新的管理架構和治理技術,在打造“數字城市”、整合社會資源、提高行政效率、化解社會矛盾等方面體現出明顯優勢。但應該注意到,這種管理模式在碎片化的基層社會中往往出現“管理失靈”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持久性不強,運行成本過高
網格化管理是在社會矛盾日益凸顯的社會轉型期而創設,依托于信息技術和科層管理結構,將行政性管理延伸至基層社區,進而應對和社會糾紛,帶有一定的應急性。盡管網格化管理在基層社會與政府公共服務部門之間開通了較為便利的信息反饋和處理渠道,減少了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推諉扯皮的現象,對于政府行政績效水平的提高具有促進作用。但是,網格化管理的建立及其運行也潛藏著行政成本膨脹的風險。如在一些網格內設置多名網格員,增設各級網格管理指導中心辦公室,這就使人力、設備和資金投入勢必增加。此外,網格化管理在某些城市只是作為一種非常態的應急措施而被運用到相關活動和事件中。雖然使社會治理水平在短時間內有所提升,但其性質仍是一種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缺乏政策法規的有力保障和相關機構的高度重視,從而其效能的持久性受到廣泛質疑。
2.抑制社區自治力量的成長
網格化管理通過“行政力”下沉的方式對基層社會進行科層式管理,體現出社區建設的行政化傾向,這是中國傳統的城市管理“一竿子插到底”的全方位管理思想和方式的延伸,影響了社區自治功能的發揮[3]。政權力量對以網格形式存在的社區進行全覆蓋式管控,不僅使公共服務輻射到基層社會,而且將各利益群體直接納入進行政性管理,體現出“總體性支配”所不具備的精準性和強制性的管控特征,嚴重削弱社區的自治能力。因此,網格化管理的推進和加強將引致行政力量的強化、社區自我管理的弱化,進而對社區自治的進程產生不利影響。
3.全能網格的風險問題
社會治理的目標是協同治理格局的形成。面對社會治理壓力的增大和社區在承接社會事務管理方面能力不足的困境,以及打破條塊分割式管理和加強部門聯動的重要目標,網格化管理已成為政府創新管理體制的主導方向。然而,在網格化管理模式的實踐探索中,“網格化的功能與實施范圍都被大大地泛化了。就網格化的功能而言,已經被泛化到可以解決任何問題的地步,似乎與黨的系統和政府系統相關的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網格化來解決,網格化的范圍被大大泛化”[4]?!叭芫W格論”造成“管理依賴癥”,即確信一切問題和糾紛都可以通過網格加以解決、一切資源和服務都能夠通過網格來提供。這勢必造成社區自我管理能力的削弱,抑制社會組織和自主性社區等社會治理主體的成長,影響社會協同治理目標的實現。
三、行政力與自治力之契合:網格化管理之創新思路
網格化管理模式已難以適應基層社區日趨分散化和碎片化、利益群體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的現代社會對于多元治理的迫切需求,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設計上的缺陷―“行政下沉”式的四級管理體系利用科層式的組織隸屬關系對社會個體進行組織管理,導致行政力與基層社區的自治力的對接處出現“管理缺口”。因此,建構協同治理格局,關鍵是要實現政權力量與自治力量的高度契合。可以從以下兩項策略著手進行:
1.推動一元化管理向多元化治理轉變,實現協同治理局面
網格化管理在本質上仍是基于政府對社會資源和權力進行全面壟斷的一種管控型治理模式,這與當前“社會協同治理”強調政府、民間組織和社區等多元主體良性互動、深入合作來管理社會事務的話語體系存在著根本性對立和沖突。良好的經濟社會秩序的建構,需要政府管理與群眾自治的緊密銜接,民間組織則充當橋梁作用,通過三者的協同配合來提高社會治理水平。首先,深化行政體制改革應是政府今后工作的重點。必須通過創新治理理念和簡政放權來明確自身定位,正確履行管理職能,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加快向“服務型”政府轉型;其次,自主性社區建設需要政策法規和資金的強力支持,鼓勵社區利益和志趣團體有序發展,積極培育社區自治力量,提升居民在社區事務管理上的參與意識和能力,將碎片化的個體重新整合,增強基層社會的凝聚力;此外,大力培育公益性、服務性社會組織,合理承接政府的部分服務職能,向社區內部穩步發展,發揮民間組織在公共服務、調控矛盾、化解糾紛、扶貧幫困等方面的服務功能。
2.以社區服務聯動多元治理主體
社區服務著眼于社區需求,主要面向社區成員提供各種服務,是社區自治的主要內容;另外,社區服務也是公共服務在社區層面的延伸和補充,既包含聯結政府公共服務的諸多服務事項,也涵蓋了許多社會組織的服務內容。因此,社區服務可以作為彌合政府管理與社區自治“斷裂”的整合因子。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專業組織的發展,并予以政策支持和法規引導,進而以民間組織為中介,向社區居民提供系統性、福利性、多元性的服務資源來滿足其從物質到精神的各種需求,使社區重新成為以認同感和歸屬感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體,最終實現基層社會矛盾的化解與和諧社區的建設。
綜上所述,社會管理的創新方向應是從以政府為中心的一元化管理,邁向與民間組織和群眾的參與管理相結合的多元化治理。實現協同治理的關鍵在于以社區服務來銜接行政力量與社區自治力量,消解政府管控與社區自主發展的緊張和沖突。以服務為導向,淡化科層管理的行政化色彩,促進多元治理主體的深度合作,必然能夠賦予網格化管理以全新意義,使之在碎片化社會形態下煥發出新的生機與活力。
參考文獻:
[1]渠敬東,等.從總體支配到技術治理:基于中國30年改革經驗的社會學分析[J].中國社會科學,2009(6).
[2]田毅鵬,薛文龍.城市管理“網格化”模式與社區自治關系芻議[J].學海,2012(3).
論文關鍵詞 基層社會治理 社區自治 公共問題 民主
在市場經濟體制實行以來,我國政府不斷簡政放權,在社會公共管理方面,逐漸改變為服務性政府,進一步減少了政府的行政主導作用。在社會治療模式方面,中國政府也在不斷尋求一種多元管理模式,強調公民與政府互動,雙方共同管理,而對于社會基層——社區的治理則更多的放棄于民眾,并提出了社區自治的管理模式。社區自治模式,是解決中國社會和經濟問題的一個重要方法,其集合了公共機構和民眾的策略,明確了治理主體,強調公共利益最大化,從而使公眾利益真正得到了保障。
一、“善治”理念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重構啟示
對于基層社會治理而言,其在解決基層社會公共事務過程中,也要積極維護社會的和諧關系,而這種和諧是建立在民主基礎之上的,因此要求政府遵照社會現實,調整社會治理模式?,F階段,我國政府進一步強調了基層社會治理的民主化,政府要還權給民眾。全國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以來,我國政府大動作“簡政放權”,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累積超過700項。在國務院的號召下,各地區各級政府也要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幅度,社會活力空前迸發。簡政放權不僅是過去兩年的改革重頭戲,也將會是未來的重頭戲,而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也要“簡政放權”。事實上,行政主導的基層社會治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因而政府要對基層社會治理模式進行重構。但是,重構需要強大的理論指引,而“善治”理念給了我們較多的啟示。
“善治”是一種重要的社會管理思想,其中其概念的中心是good governance,“善治理念”主要強調了通過有效的治理,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集體?!吧浦巍睂φc社會的關系進行了很好的闡述,具體來看:
(一)合法性質與法治狀態
即公眾和政府均對社會秩序和權威表示認同,并自覺服從。在基層社會治療重構中,我國政府也要保證治理模式的合法性,并使其社會大眾認同,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
(二)公眾深度參與
“善治”的基本原則是公民參與政治活動、社會活動等,同時強調民眾的深度參與性質。對于基層社會治療重構而言,民眾(社會組織)參與治理,要體現在政治和社會生活兩方面。中國式的“善治”更加倡導政府和民眾,深層次的友好合作,這樣才能提高公民參與社會建設,維護社會秩序的積極性。
(三)公開與透明
“善治”要求治理過程中,關系公民和組織成員的直接利益事務要保證公開與透明。具體來說,基層社會治理模式應告知民眾,政府、政策等治理相關信息,并給予公眾(組織成員)參與治理相關決策制定的機會。此外,也要重視民眾對公共決策的監督職能,進而保證管理政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公共服務優質性
“善治”強調治理的關鍵是為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公共服務是否優質、高效直接決定管理的成敗。同樣,在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中,也要保障公共服務的高質量,具體來說基礎建設、軟等都要保證較高的治理效果。民眾與政府的協作管理,將最大限度的突顯公共利益。
從“善治”理念中,我們可以得到一些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的啟發,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集中體現為“還政于民”,完成這個過程也將提升社會自治能力。對于社區自治問題,我國應以培育自治能力為主,進而完成整個治理模式的重構。
二、基層治理模式重構——社區自治的治理路徑
重構社會治理模式其本質就是改革社會管理方式的過程,對于社區治理而言,“自治”要求社會個體要逐步實現“社會人”的轉變,這樣才能做好基礎社會自治與政府治理的良好互動。在治理模式重構中,社區要盡快實現“政府主導”完成到“自治”的轉變,具體來說其治理路徑應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自治主體多元化發展
在社區自治中,需要對政府的職能、管理行為等進行重新定位,以提高治理的規范性。在社區自治中,自治主體已經發生了改變,其包括政府、公民、社區組織三部分,與傳統治理模式相比,重構后治理主體不再單一,而是出現了多元化發展。在社區自治中政府仍占有關鍵的主體地位,但是要保證社區的公民充分發揮其管理的職能。作為政府,要重新定位自身參與社區建設角色,將原有“全能政府”職能進行分解,讓各類社會事務管理下放至公民治理。同時,近年來一些社會非營利組織逐漸開始承擔起行業內社會事務的管理,這使得政府不必浪費精力管理紛繁的事務,社會非營利組織已經成為基層政府的左膀右臂。由此來看,公民、社會非營利組織將作為政府的補充力量,在社區自治中擔負起重要的責任。在社區自治主體向多元化轉變的過程中,還應完成以下幾個任務:
1.定位權力與關系。應構建新的現代社區組織結構,傳統的自上而下單向權利運行結構不能滿足合作、協商的多方管理關系。因而,要構建一種上下聯動的互動管理模式,要求多方管理主體可以進行良好的合作、協商。定位權力與關系的關鍵是保證管理主體處于一種伙伴關系,多方主體可以友好的協商確定管理目標,這種多方認同的管理模式也將提高公共事務的效率?,F階段,政府要“簡政放權”,提高社會非營利組織、社區公民的主體地位,共構建三者“鼎力”的社會組織結構。
2.加強社會非營利組織培育。社會非營利組織作為第三部門組織,應突顯其社會服務功能。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中,各行業的自治管理需要一些行業組織、社會非營利組織進行管理,而政府加強這些組織的培育,將極大減輕政府管理的負擔。這些組織屬于民間力量,也是重要的社會資源,應鼓勵這些組織發揮出應有的社會服務功能,達到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目的。社會非營利組織的主要社會服務內容主要為中介服務和針對兩部分,這樣能迅速解決問題,同時也能提升服務的專業性。
3.激發內各方參與社區建設熱情。社區自治的效果直接關系社區內每個個體,因而要廣泛調動社區內各單位的參與積極性,營造社區共建的氛圍。當前,我國社區內各單位參與管理的程度較低,且參與熱情不高,尤其是一些私營企業參與率較低等。因而,在社區管理中,要積極宣傳社區共設的精神,鼓勵各方參與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同時,要完善制度規范,如政務公開制度、社區管理體制、聽證制度等,從而用制度規范社區自治。
(二)自治方式轉向復合型
傳統社區治理方式以“管制”為主,強調單一治理主體(政府)絕對的管制權,而在社區自治中要打破這種絕對控制的統一管理模式。在重構基層社會治理模式中,要體現出治理主體服務社會成員的理念,并不進行統一化管理,而要尊重社會個體的差異性。因而,社區自治的自治方式,應是服務、協調、回應等組成的復合型管理方式。社區自治方式要趨于復合型發展,可以運用法律、政治、文化等多種手段。
1.加強改革措施完善。社區自治一次全面的改革,改革離不開各項改革措施的支持。首先,要加快社區改革相關法律制度的建設,構建一套完整且規范的社區法律體系,使社區自治模式規范化、制度化,同時為社區自治深化提供法律依據;其次,要完善社會政策,體現社會公平正義,注重公民的權益,促進社區治理向民主化發展。
2.明確公共服務的需求。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民間組織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升,我國政府已經開始向民間組織購買公共服務。未來應進一步明確公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以提升公共服務質量為原則,增加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種類和數量,這些公共服務將覆蓋教育、扶貧、衛生、教育等社會領域。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較為有限,而購買公共服務可以為公眾提供更加多樣化和異質化的公共服務。但是,當前基層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量較少,不能滿足公眾的現實需求,因此要求政府轉變態度,鼓勵民間力量支持社會建設,并針對現有公共服務的不足,購買公共服務。此外,基層政府還要加強公共服務供給信息評估公開,使社區民眾可以監督政府行為。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6)08-0342-01
一、前言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區建設取得了長足進步,但社區中各種問題也隨之而來,社區的發展已不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求。2015年10月22日,全國社區社會工作暨“三社聯動”推進會在重慶隆重召開,在此背景下,為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我國社區治理的創新機制與路徑選擇,“三社聯動“的社區治理理念應運而生,為推動社區發展,創新社會社區治理的機制、構筑共建、共享的和諧社區,提供了很好的借鑒和啟發,并成為我國國家治理體系下創新基層社區治理,推進社區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路徑。
所謂“三社聯動”就是指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以社區為平臺、社會組織為載體、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支撐并實現“三社”相互支持、協調互動的過程和機制。由于社區建設在我國大陸只有二十多年的歷史,包括社工機構在內的社會組織更是處于初創時期,在近年來的社區、社會組織、社工的發展中,三者之間雖然開始了“聯動”,即互動和合作,但尚未形成制度化的機制。一些“聯動”多是雙方或三方基于各自“現實”權衡而形成的臨時性關系,有的甚至還有“兩張皮”現象?!斑M入新世紀,置身于我國大力開展社區建設的新形勢,面對實現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新任務,在社區積極推進“三社聯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社聯動”首先要明晰各方的目標、任務,認識及定位。通過建立互相學習、合作的關系,共享彼此所擁有資源。在此基礎上,不斷促進基層社區治理主體多元化,治理能力現代化,治理方式民主化。因此,在現階段的社區建設與治理中,通過引導和激勵社區社會組織發揮各自的優勢,在反映和表達社區成員或特定居民群體的利益訴求,協調利益關系,開展自助、互助、志愿服務,提升居民素質,從而構建“共建、共享”的社區治理格局。
二、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重要性
1.社區作為城市社會的基本構成單位,是城市基層組織的最小分子,在社會治理體系建設過程中作用關鍵。社區治理是城市社會治理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我區城市社區治理體系建設中存在政府部門管理越位、服務缺位、社區治理體系建設功能錯位、居民自治意識不強等問題。因此,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尤其要重視加強社區治理體制機制創新。
2.加快推進社區治理機制創新,是主動適應新常態、積極引領新常態的必然要求,是適應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勢、實現社會治理創新的必然要求,是推進依法治理、加強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維護居民群眾根本利益、保障居民群眾民利,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的必然要求。
三、“三社聯動”背景下社區治理機制創新路徑選擇
1.創新社區治理機制的的首要任務,是培育以地域為基礎的真實的生活共同體,塑造社區文化與社區認同,讓老百姓積極參與社區建設。當前我國社區規模擴大了,類型增多了,然而人際關系卻疏遠了,服務也單一了。社區沒有成為人們所需要的共同體,沒有成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載體。要改變社區建設輕視社區價值和人際關系建設的現狀,逐步把社區建設的重心轉移到營造社區共同體上來。因此,創新社區治理機制,夯實社會治理基石,成為當前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2.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不斷推動社會組織尤其是社區社會組織的能力建設。當前,社區建設存在的一個普遍問題,即將社區建設與基層政權建設混同,把社區居委會當作政府的延伸,使得社區居委會承擔了太多的政府職能,工作不堪重負、疲于應付。為此,必須明確城市社區治理功能定位,加強社區自治規范和社區自治能力建設,推進社區治理方式多樣化。
3.引入市場機制,激勵社會組織深度參與城市基層社會服務和社會治理。通過市場化治理,充分發揮市場競爭的優勢,改變傳統管理模式下的權利壟斷,推動競爭-合作主義治理模式,打破政府對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的壟斷,擴大社區居民選擇權,提高社區治理效率。
4.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社區治理法治化。當前,政府角色失調和行為失范是影響社區建設深入發展的重要問題。在社區建設過程中,政府變倡導者、指導者為控制者、領導者,超越了其本來的職能與權限,沒有很好地履行應盡的職責。為此,通過轉換思維模式,改變傳統的工作方式,通過營造法治環境,開展法治活動,建立健全社區治理相關法律規定,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社區治理體制創新。
四、小結
社區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環節,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基礎和前提。因此,實現良好的社區治理局面已成為國家發展的戰略目標之一。當前基層社會治理的矛盾和問題十分突出,創新社會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提升社區治理能力勢在必行。“三社聯動”模式下的治理格局,在新時期群眾公共服務需求及表達途徑上呈現出多元化趨勢及社會治理困境加劇的背景下日益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社工三者的優勢,實現“三社聯動”發展,這不僅是提升社區服務質量的有效途徑,也是不斷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機制與模式創新,全面推進我國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理性路徑。
參考文獻
[1]史云貴.基層社會合作治理:完善中國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路徑[J].社會科學研究,2010年第3期.
[2]吳淑珩.連云港市創新探索“三社聯動”提升社會管理水平[J].中國民政報,2012年.
[3]謝志強.基層社會治理新思路[J].人民論壇2014(S1):77.
[4]徐福海.“三社聯動”如何“聯”如何“動”[J].中國民政,2015(12):16-28.
[5]呂青.創新社會管理的“三社聯動”路徑探析[J].華東理工大學學報,2012(6):7-12.
[6]岳金.加快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若干問題的思考[J].行政管理改革,2014(3).
關鍵詞:社會轉型期;基層;社會治理;創新
一、社會轉型期基層社會治理面臨的挑戰
(一)社會結構轉型的挑戰。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這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人口結構、家庭結構、就業結構、城鄉結構和社會階層結構等方面。
(二)利益多元化的挑戰。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計劃經濟,在計劃體制下,中國社會形成了一個高度均衡、以平均主義為特征的利益格局。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確立了個體利益的合法性,極大地調動了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在個體利益凸顯以后,中國社會的利益關系從高度均等逐步演變成一個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不同群體、不同階層之間的利益訴求分化越來越大。面臨群眾利益訴求多元化,利益協調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將日益復雜,協調難度將日益加大。
(三)民生建設帶來的挑戰。目前,我國已經進入到發展型社會,在這個發展的新階段,人們對公共產品的需求開始全面快速增長。這些年,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加大了公共產品的投入,人民群眾享受到的公共服務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人們所需要的公共產品還存在著大量短缺,公共服務的有限導致了很多問題特別是民生問題的凸顯。
二、淄博市社會治理創新的做法和主要成效
(一)全面實施“三大工程”,夯實社會治理根基。一是全面實施以網格化走訪、網格化服務、網格化代辦為主體的網格化治理工程。全市統一設立“鎮辦―村居(社區)―基礎網格”三級網格,將機關干部、“兩委”成員、政法干警等下沉到基礎網格,一網多格、一格多員、一員多責。截止目前,各級網格員已走訪群眾110萬余戶,提供服務60萬余次,代辦各類事項55萬余件。二是全面實施以視頻監控全覆蓋為主體的信息化建設工程。整合全市各級各部門和社會視頻資源,集中建設集信息采集、視頻監控、調度指揮等功能于一體的全天候視頻監控系統。三是全面實施以市、區縣、鎮辦、村居(社區)四級社會管理服務中心為主體的社區化服務工程。市、區縣和鎮辦建立社會管理服務中心,村居因地制宜建立社區服務中心或服務站(點),整合政法、綜治、、維穩、民政、社保、計生等職能部門進駐各級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將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7大類90余項服務治理事項全部下放,為群眾提供窗口化、一站式、綜合。截止目前,各級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已接待群眾115萬余人次,辦理業務112萬余件。
(二)落地貫通“四大體系”,提升社會治理能力。一是構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體系。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作為科學發展、項目實施的前置條件,建立了市、區縣、鎮辦和重點村居、企業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對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點工程項目和重要改革事項,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全面評估,實現了“被動求維穩”到“主動創和諧”跨越。二是構建社會矛盾排查調解控制體系。全市建設立了由法院、公安、司法等10多個部門組成的社會矛盾化解專項小組,建立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協調會議制度。三是構建公共安全防范體系。堅持網上網下相結合,全面推行“六小警務”、“一村一警”做法,全面落實責任民警、日常化巡查制度,完善信息預判預警、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常態化治理、依法嚴打和社會治安防控“五項機制”,形成了全覆蓋、全時段、網格化、數字化“兩全兩化”的公共安全防范體系。四是構建社會穩定督查考核獎懲體系。加強量化考核和動態管理,全市建立了“任務分解、責任到人、督導檢查、調度通報、觀摩評比、打分排名、考核獎懲”責任體系,實現了責任落實、督導、倒查、追究“一條龍”。
(三)完善提升“兩大保障”,激發社會治理活力。一是強化法制宣傳實踐。在全市集中開展“學三法倡四德促五進”法制宣傳教育實踐活動,通過干部培訓、媒體專欄、知識手冊、手機短信、宣講團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把法制宣傳教育延伸到基礎網格、到戶到人,讓法律走進群眾的日常生活二是強化過硬隊伍建設。以品牌政法隊伍建設為突破口,從改進作風、提升能力、增強素質入手,在全市機關開展“服務發展、服務群眾、服務基層,爭創優秀服務機關”主題實踐活動,著眼于打造“認真、專業、務實、廉潔”品牌政法隊伍。
三、推動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的對策建議
目前,通過“三四二”工作格局的設置,淄博市對現有社會服務和治理體系進行了資源的優化整合,有效地解決了傳統社會管理和服務所存在的資源配置重復浪費和效率低下的問題,社會治理創新工作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同時還面臨著社會治理的組織和人才基礎薄弱、政府和社會的邊界需要進一步明晰、為民服務效能需要進一步提高的問題。推動社會治理創新需要以理念創新為動力,以方式方法轉變為核心,以基層基礎建設為支撐,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平。
(一)推動社會組織融入基層治理創新。目前我家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激發社會組織活力,促進社會組織發展壯大起來。一是改革體制機制,也就是打破“雙重”管理體制,降低社會組織準入門檻。對于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了,直接到民政部門備案登記。二是限期脫鉤。就是轉變官辦社會組織的身份,讓社會組織真正回歸民間,目前推進的是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三是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給有資質的社會組織來完成。四是加大培育力度?,F階段,我國的基層社會組織還處在初級階段,因而,政府應繼續堅持培育和發展的理念,為基層社會組織的成長提供必要的扶持。
(二)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目前我們國家正處在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深入推進的過程中,既是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又是社會矛盾凸顯期。從大量的社會實踐看,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出主體多元化、涉及領域廣泛化、訴求反映方式激烈化以及觸發低、突發性強的特點。第一,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就大的制度設計和政策框架而言,應當立足于社會公正的理念,切實維護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基本權利。這樣才能理順社會各個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從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矛盾。第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只有大幅度地改善民生,才能夠從源頭上減小社會矛盾產生的幾率,減弱社會矛盾的“烈度”,從而有效地穩住社會的基本面。
(三)提升社會服務效能。完善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著力點應該放在社區,增強城鄉社區服務功能。一要堅持群眾觀點,始終尊重群眾意愿。這是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首要前提。實施民生工程需要在廣泛征求民意、全面摸清需求的情況下實施,這樣,民生實事才能真正辦到群眾心坎上,群眾才會滿意。二要用心用腦用力,沉到一線抓小抓細抓實。這是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關鍵所在。基層工作千頭萬緒,都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干部只有沉到一線,從細處入手、從小處抓起,把關系群眾切實利益的每一件事情都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實處。三要健全完善長效機制,提高廣大黨員干部為民服務的熱情。這是提升為民服務水平的不竭動力。為民服務是一項經常性工作,不能因干部調整、人員變化而使聯系斷了線、服務打了折,必須健全和落實長效機制,一以貫之地抓執行,使為民服務成為每一名黨員干部分內職責。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法治思維 法治方式 基層社會治理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和重點都在基層,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直接關乎社會穩定大局,意義十分重大。
一、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是現代社會治理的應有之義
現代社會治理的核心就是法治。法治一方面通過調節其特有的結構調節社會關系,并在此基礎上對社會治理的合法性加以解決。另一方面法治通過國家強制性保障社會治理活動的法律權威性;最后法治通過確定邊界和底線使社會治理活動有可預期性。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和基礎就是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社會矛盾和沖突多發于基層,集中體現于基層治理中,伴隨著社會轉型和經濟轉軌,加速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已成為現實問題?;鶎由鐣卫矸ㄖ位诂F代社會治理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而言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可以提高社會治理方式的創新程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實現社會治理資源的整體優化。換一個角度來講,基層治理法治化是體現和反映國家治理能力的“風向標”。
就我國當前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建設實際情況來看,基層治理法治化所起的作用是關鍵性和基礎性的,同過去以“管控思維”為主體的社會治理方式相較而言,法治化治理方式能夠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并在最大范圍內聚集民意。法治化治理方式通過制度建構方式,運用法律手段,可以最大限度杜絕管理部門、管理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真正實現“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等目標。
二、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從理論而言,社會治理是一項公共職能,為了實現這一公共職能,社會治理的主體可以采用行政命令,行政計劃、行政處罰等一系列管理手段。因此,“社會治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講本質上就是公權力的行使,是行政行為的實施。在現代法治國家,只要是權力的實施行使,就必須受到法治約束,只要是權力的意思表示就必須符合法治精神。社會治理采取的行政行為本質就是法律行為,這是社會治理的法律屬性。這一點從根本上決定了社會治理中必然包含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普遍運用。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實現社會治理主體的法治化。就社會治理的國家公權力而言,管理職能之間的空缺、重疊和沖突都需要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機制和法治方式協調、溝通和解決;就社會治理的社會公權力而言,公共職能與國家職能的界限、分工、沖突需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明確、指導和協調。二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確保社會治理行為的法治化。社會治理行為作為一種行政行為,體現了行政行為一般性原理,體現著自由裁量權的運用。而且現實中,在社會治理中,這種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會直接面對尖銳的利益沖突、強烈的價值碰撞和巨大的社會訴求,其運用得當與否將最直接影響國家形象及公民的法治信仰。三是運用法治思維確保社會治理責任的法治化。有權力就有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本質屬性,而且這種責任應當且必須是一種法律責任。法治思維與權力思維的差異之處就在于是否承認權力的最高性。法治思維認為法律的權威高于權力,公權力的行使者必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存在制度障礙
雖然國家層面和地方層面都有關于基層社會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條例。但從現實情況看,實現社會治理法治化面臨著嚴重制度障礙:其一,現在制度已經相對落后。我國原有相關法規是適應傳統社會管理模式而形成的,社會管控思維嚴重,與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要求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相去甚遠,出發點和制度建構的主要做法完全不同,無法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其二,立法相對滯后。進入新時期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以后,實施由“社會管理”向“社會治理”,由“行政色彩”向“法治主導”轉變以來,許多地方在實踐中已經做了許多有益嘗試,且取得了一系列富有創新意識的成果,但是相應的立法工作卻顯得滯后,特別基層自治組織、基層治理機制合法性問題,涉及老百姓利益保障問題的許多方面仍未納入法治保障軌道。其三,法規效力層級不足。從目前現實情況來看,從國家立法層面來看,有關基層社會治理的法規較少且缺乏可操作性。許多地方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對現實矛盾加以調節,但是這些地方性法規效力不高,甚至因為沒有先例可循,在一定程度上違反相關上位法規的問題。使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基礎不復存在,何以談其效果和作用?
(二)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黨員干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要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關鍵在黨,關鍵在人,關鍵在于提高各級領導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當前基層社會治理主體,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足,一方面體現在黨員干部的法律知識儲備不夠、依法治理的傳統和氛圍缺失,另一方面是在客觀上大量存在許多領導干部不愿意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而是采取行政手段的“短、平、快”,更有甚者提出法治方式讓其“畏首畏尾”,在一些場合發表進一步加強社會管控的傳統思維。
(三)行政手段的路徑依賴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特別社會結構和利益需求呈現多元趨勢越來越明顯的背景下,行政手段難以“一招定天下”,需要多種手段協調,其中法律手段應該成為主導,如前所述,行政手段應在法律框架設立的范圍內發揮效用。過去中國,在人-單位-國家這樣的架構下,通過上行下達執行行政命令實現社會治理確實有著無法比擬的優勢,但是面對社會主體的多元化和社會分層的現實情況,過分依賴行政效率只會導致基層社會治理陷入僵局,而且極易導致權力尋租,導致腐敗。這樣的路徑依賴極易發生打著“發展壓倒一切”等片面觀點的旗號,時不時發生突破法律邊界的行為,甚至侵犯公民權利,認為改善了群眾生活,盡管違法但是可以被理解。如此種種,突破法律邊界和底線,不惜一切代價和手段處理矛盾糾紛,最后結果往往是進一步激化矛盾,是短視行為,于長遠發展有百害而無一利。
四、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的有效路徑的思考
(一)最關鍵的是領導干部要具有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
通過自覺學習,增強憲法法律至上的理念,通過法治思維進行思考,將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理念內化于心;通過比較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與人治思維、人治方式在治國理政方面的優劣,使領導干部充分認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必要性,改變過去那種“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人治”思維模式,以法治眼光看待一切,明確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決不允許任何領導干部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始終牢記法律底線不可觸碰、法律紅線不可逾越;通過干部教育培訓等多種形式,潛移默化地影響領導干部的法治精神、法治意識和法治信仰,使領導干部成為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二)重視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兩方面作用
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要充分運用正面典型的引導作用,使領導干部養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習慣。同時對反面典型的警示、警戒作用不能忽視,應在組織、人事管理等重點領域堅持給人治亮“紅燈”,只有這樣才能促使所有領導干部自覺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三)要在領導干部政績考核上強調法治指標
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指出的:“提高黨員干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重要內容。”因此要將法治指標納入對各級領導干部的考核之中,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各級組織部門要把是否具有法治思維、法治方式和法治能力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提拔重用那些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的領導干部,通過激勵機制,促使更多領導干部積極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問題。
(四)要積極營造法治環境
推進法治文化建設,努力營造穩定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使領導干部習慣法治思維,習慣用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使其養成良好的法治思維習慣,形成優秀的法治思維品格,養成良好的法治能力,形成推進依法治國的良好法治氛圍。
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根據法律思考,把法律當成思考、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宿。法治思維在現階段主要指限制、約束權力任意行使的思維。法治思維改變了一些領導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權力輕權利、重治民輕治官、重管理輕服務等思維誤區;法治方式指領導干部遵循法治原則和法治精神依法治理,通過制定、執行法律,運用法律方法治國理政的行為方式。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用權利制約權力,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和制約,強化對權力行使的約束和規范,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
總之,我們需要提高領導干部的法治素養,堅持法治導向,提升法治能力,推進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建設。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