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4 16:25:01
序論:在您撰寫房屋動遷法律法規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為了做好東高線(高速公路連接線)、石龍線及東邊線改建工程征地動遷工作,維護被征地動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通知》,參照《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高速公路征地動遷補償(細化)標準>的通知》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動遷的原則和內容
1.認真貫徹遼寧省和*市人民政府公路建設指導方針,堅持“政治動員、行政協調、政策傾斜、經濟補償、各方支持”的原則,依法征地動遷。
2.征地動遷內容為公路設計規劃紅線范圍內的土地、建筑物(含構筑物,以下同)和各類設施。
3.征地動遷涉及的土地、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東港市實際,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二、征地動遷補償標準
1.東高線改建工程涉及的土地征占、房屋等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拆遷,補償標準參照《遼寧省人民政府批轉省交通廳等部門關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設征地動遷補償實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高速公路征地動遷補償(細化)標準>的通知》執行。
2.石龍線、東邊線改建工程屬于縣級公路大修項目,涉及的土地征占、房屋等建筑物和各類設施拆遷,按照東港市縣級公路大修改造相關政策執行,原則上由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及農場自行承擔。
三、部門責任分工
公路改建工程征地動遷工作由市交通局負總責,相關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負責工作配合。
市交通局負責征地動遷數量的核定以及補償費用的發放工作。
相關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負責所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占、建筑物動遷、動遷戶宅基地安置、回遷房屋水電設施配套等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工程用地、動遷戶宅基地的審批和核量工作。
市人武部負責協調解決工程建設涉及部隊所屬土地、設施的征用和動遷工作。
市水利局負責工程水利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和施工。
市林業局負責工程施工中林木手續辦理工作。
市城建局、廣電局、東港供電分公司、農電局、移動公司、聯通公司、電信公司等部門負責按照公路建設規劃設計要求,對各自所屬自來水管線、有線光纜、通訊光纜等設施自行動遷改造,由市交通局補償適當成本費用。
市局負責配合鄉鎮、農場、街道辦事處做好工程征地動遷的接待和社會穩定工作。
市公安局、綜合執法局、政府法制辦等部門負責工程征地動遷秩序維護和其他相關配合工作。
四、工作要求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公路建設是公益事業。加快公路建設步伐,提高公路建設水平,對改善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服務經濟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單位、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對公路建設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服務和服從于公路建設大局,積極為工程建設創造寬松、便捷、和諧的環境。
安置房以后也不要交房產稅,因為安置房屬于保障房,目前不屬于房產稅的征收范圍。安置房就是動遷房,由于該類房產的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所以這類仿佛的買賣除了會受到法律法規的規范,還會受到當地政府政策的約束。所以,安置房的交易不同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動遷居民如果想要轉讓或者出租安置房,必須要取得房產證并且滿三年。如果三年以后房子不進行交易的話是不用繳納房產稅的,但是如果進行交易,那就另當別論了。
根據國家規定,安置房被分為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動遷建造的配套商品房,還有一類是因為開發房地站而動遷建造的商品房。
拆遷安置房屬于居民居住房,所以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如果居民對其進行出租,自2008年其就需要繳納一定稅金。只要個人出租房屋,不管有何用途,都需要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的基礎上減半,房產稅則按照4%進行征收,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群體性糾紛執行案件解決對策
一、調查的基本情況
自2002年以來,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個案當事人5人以上的群體性糾紛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案件6件,執結2件;拖欠民工工資案件3件,執結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執結3件;金融機構抵押借款糾紛案件2件,執結1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2件,部分執結。19件案件中,執結8件,執結率為42、1%,平均執結時間為9個月,最長執結時間為26個月,執行卷宗最厚達392頁,個案請示匯報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請示、匯報耗費法院財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調查結論:當前涉及群體性執行案件的特點是難度大、干擾強、影響廣、耗財多、效果差。筆者重點研究執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問題及對策。
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看,由于中央11號文件的貫徹落實,國務院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解決拖欠農民工的有關文件的要求,關于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的執行案件難度有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有時表現得更為尖銳、復雜。
(一)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新的動遷法規實施之前,拆遷人(開發商)與被拆遷人為了各自利益在房屋補償款方面很難達成協議。由動遷辦作出行政裁決,申請法院強制拆遷,然后進行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側重程序審查,忽略對被動遷房屋價格高低的審查,而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側重有利于城市的開發建設,沒有充分考慮被拆遷戶的利益,特別城市中部分被拆遷弱勢群體。若房屋不被拆扒還能維持其基本生存,被拆扒補償的貨幣根本不能夠買得起新的住房,更談不上產權調換、結清差價款。另外依據條例,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并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對價格不服申請復議的權利,勢必造成價格傾向性。由于當事人未達成協議,也不可能服從動遷辦的行政裁決,這時法院強行拆扒,導致當事人對法院不滿。一度出現開發商賺錢,老百姓無家可歸、法院落罵名的現象。2002年4月,北安市東北亞商廈在北安開發商品樓,被動遷人對動遷辦作出的裁決不服,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將4名被動遷人的房屋強行拆遷,案件雖經一、二審法院判決,但被動遷人仍對判決不服,對價格鑒定部門作出的價格不服,認為原房屋是由法院強遷所造成的。
(二)建設部門管理混亂,導致工程多次轉包。在執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不能及時執結的主要原因,工程多次轉包分包。一些有建筑資質的單位早已名存實亡,無力建設工程,而一些個人開發商以這些有資質單位的名義承包工程。承包后或轉包他人或到處賒欠原料。2003年王某以建筑公司名義開發商品樓,中途資金不足,又將余下工程轉包給哈市董某,董某賒欠原料時用一室樓房向多人進行抵押,約定到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占有抵押房屋。董某將其余房屋賣掉后攜款外逃,民工工資更無法兌現。后來抵押權人訴到法院,才知道董某將房屋“一姑娘許幾家婆”,判決建筑公司和開發商共同承擔責任。結果無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民工終日持判決到法院要錢。
(三)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由于法院機構設置、經費來源、人員編制等都屬于地方直管,在一些領導心目中形成了“地方法院”等于“地方的法院”的錯誤認識。加上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政府出面保護外來投資的利益,在執行涉及通過招商開發房地產的案件時,規定這是一條高壓線,不能輕舉妄動,人為地造成案件久拖不結。
(四)執行標的大,一次執結困難。就法院而言,在涉及群體性訴訟案件時,必須做好財產保全工作,北安市法院在執結5件拖欠民工工資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有3件是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有1件是執行第三人,只有一件因當事人未保全只部分執行。這些案件最小標的是7、09萬元,最大標的是22、6萬元。若在訴訟階段不能及時進行保全或申請先予執行,待判決后基本上無法一次性兌現判決內容。
(五)人多示眾,無理纏訪多,上級批示多。在執行群體性糾紛案件時,一些當事人特別是工人工程款、工資款案件的當事人,他們認為法院判完之后就必須執行,差一分錢也不行,不去積極舉證,天天在法院,要求拘留包工頭,要求法院拿錢。而那些房屋產權調換應向開發商結清房屋差價款的當事人,他們聯合起來強行入戶,拒不給付差價款。這些人以人多示眾、法不擇眾,他們精心選擇在全國性會議、重大活動期間到各級黨政機關上訪。認為此時能引起黨政機關高度重視,而黨政機關為了穩定,一方面向法院批示加大執行力度或暫緩執行,另一方面通知法院匯報,提出要求建議,導致法院左右為難。許多執行人員感嘆寧辦10件普通案件,也不辦1件群體性糾紛案件。一些群體性案件執行難度大、耗費法院大量人力、物力,結果仍不能達到他們滿意。2002年在執行黑河地區農機公司與謝曉霞等28名被告房屋糾紛一案,兩名執行員歷經兩年零2個月的工作,最后在農機公司放棄部分債權的前提下,方予結案。
三、解決執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對策
從去年開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案件專項執行活動以來,筆者認為除用好用足法定強制措施之外,在執行環節應突出工作力度和協調溝通,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一)應不辭勞苦深入執行。法院執行涉及群體性糾紛案件難度大,涉及人員多,社會影響面大。因此對此類案件,執行局長必須選擇特定人員執行。執行人員不僅要熟知法律法規,能隨答當事人所提出問題,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夠經得起群體人員的詢問,甚至忍受個別人員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辭勞苦、敢于執行,講究執行方法和策略。特別是一個案件中涉及多名被執行人的,執行人員必須做通幾名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動履行。欲強制執行時,必須針對首要頑固的被執行人,否則他人會共同對抗,使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工作。對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體性糾紛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須予以保全,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堅持先予執行。絕不能審執分離,在保全過程中,執行人員提前介入為案件進行強制執行做好基礎。
(三)各部門應相互協調,齊抓共管。建設部門對原來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承包工程。開發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進行再建工程,建設部門、電力部門、消防部門等職能部門對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單位不予供電、驗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資。
(四)完善法律法規,更好保護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中,在規劃城市建設發展的同時,應充分保護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國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應介入強制拆遷過程。在房屋補償款作價評估時應規定當事人有更多的權利,新的動遷法規及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在這方面已有很好的體現。:
自2002年以來,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個案當事人5人以上的群體性糾紛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案件6件,執結2件;拖欠民工工資案件3件,執結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執結3件;金融機構抵押借款糾紛案件2件,執結1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2件,部分執結。19件案件中,執結8件,執結率為42、1%,平均執結時間為9個月,最長執結時間為26個月,執行卷宗最厚達392頁,個案請示匯報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請示、匯報耗費法院財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調查結論:當前涉及群體性執行案件的特點是難度大、干擾強、影響廣、耗財多、效果差。筆者重點研究執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問題及對策。
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看,由于中央11號文件的貫徹落實,國務院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解決拖欠農民工的有關文件的要求,關于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的執行案件難度有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有時表現得更為尖銳、復雜。
(一)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新的動遷法規實施之前,拆遷人(開發商)與被拆遷人為了各自利益在房屋補償款方面很難達成協議。由動遷辦作出行政裁決,申請法院強制拆遷,然后進行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側重程序審查,忽略對被動遷房屋價格高低的審查,而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側重有利于城市的開發建設,沒有充分考慮被拆遷戶的利益,特別城市中部分被拆遷弱勢群體。若房屋不被拆扒還能維持其基本生存,被拆扒補償的貨幣根本不能夠買得起新的住房,更談不上產權調換、結清差價款。另外依據條例,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并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對價格不服申請復議的權利,勢必造成價格傾向性。由于當事人未達成協議,也不可能服從動遷辦的行政裁決,這時法院強行拆扒,導致當事人對法院不滿。一度出現開發商賺錢,老百姓無家可歸、法院落罵名的現象。2002年4月,北安市東北亞商廈在北安開發商品樓,被動遷人對動遷辦作出的裁決不服,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將4名被動遷人的房屋強行拆遷,案件雖經一、二審法院判決,但被動遷人仍對判決不服,對價格鑒定部門作出的價格不服,認為原房屋是由法院強遷所造成的。
(二)建設部門管理混亂,導致工程多次轉包。
在執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不能及時執結的主要原因,工程多次轉包分包。一些有建筑資質的單位早已名存實亡,無力建設工程,而一些個人開發商以這些有資質單位的名義承包工程。承包后或轉包他人或到處賒欠原料。2003年王某以建筑公司名義開發商品樓,中途資金不足,又將余下工程轉包給哈市董某,董某賒欠原料時用一室樓房向多人進行抵押,約定到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占有抵押房屋。董某將其余房屋賣掉后攜款外逃,民工工資更無法兌現。后來抵押權人訴到法院,才知道董某將房屋“一姑娘許幾家婆”,判決建筑公司和開發商共同承擔責任。結果無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民工終日持判決到法院要錢。
(三)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由于法院機構設置、經費來源、人員編制等都屬于地方直管,在一些領導心目中形成了“地方法院”等于“地方的法院”的錯誤認識。加上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政府出面保護外來投資的利益,在執行涉及通過招商開發房地產的案件時,規定這是一條高壓線,不能輕舉妄動,人為地造成案件久拖不結。
(四)執行標的大,一次執結困難。
就法院而言,在涉及群體性訴訟案件時,必須做好財產保全工作,北安市法院在執結5件拖欠民工工資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有3件是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有1件是執行第三人,只有一件因當事人未保全只部分執行。這些案件最小標的是7、09萬元,最大標的是22、6萬元。若在訴訟階段不能及時進行保全或申請先予執行,待判決后基本上無法一次性兌現判決內容。
(五)人多示眾,無理纏訪多,上級批示多。
在執行群體性糾紛案件時,一些當事人特別是工人工程款、工資款案件的當事人,他們認為法院判完之后就必須執行,差一分錢也不行,不去積極舉證,天天在法院,要求拘留包工頭,要求法院拿錢。而那些房屋產權調換應向開發商結清房屋差價款的當事人,他們聯合起來強行入戶,拒不給付差價款。這些人以人多示眾、法不擇眾,他們精心選擇在全國性會議、重大活動期間到各級黨政機關上訪。認為此時能引起黨政機關高度重視,而黨政機關為了穩定,一方面向法院批示加大執行力度或暫緩執行,另一方面通知法院匯報,提出要求建議,導致法院左右為難。許多執行人員感嘆寧辦10件普通案件,也不辦1件群體性糾紛案件。一些群體性案件執行難度大、耗費法院大量人力、物力,結果仍不能達到他們滿意。2002年在執行黑河地區農機公司與謝曉霞等28名被告房屋糾紛一案,兩名執行員歷經兩年零2個月的工作,最后在農機公司放棄部分債權的前提下,方予結案。
三、解決執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對策
從去年開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案件專項執行活動以來,筆者認為除用好用足法定強制措施之外,在執行環節應突出工作力度和協調溝通,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一)應不辭勞苦深入執行。法院執行涉及群體性糾紛案件難度大,涉及人員多,社會影響面大。因此對此類案件,執行局長必須選擇特定人員執行。執行人員不僅要熟知法律法規,能隨答當事人所提出問題,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夠經得起群體人員的詢問,甚至忍受個別人員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辭勞苦、敢于執行,講究執行方法和策略。特別是一個案件中涉及多名被執行人的,執行人員必須做通幾名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動履行。欲強制執行時,必須針對首要頑固的被執行人,否則他人會共同對抗,使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工作。對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體性糾紛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須予以保全,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堅持先予執行。絕不能審執分離,在保全過程中,執行人員提前介入為案件進行強制執行做好基礎。
(三)各部門應相互協調,齊抓共管。建設部門對原來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承包工程。開發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進行再建工程,建設部門、電力部門、消防部門等職能部門對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單位不予供電、驗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資。
(四)完善法律法規,更好保護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中,在規劃城市建設發展的同時,應充分保護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國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應介入強制拆遷過程。在房屋補償款作價評估時應規定當事人有更多的權利,新的動遷法規及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在這方面已有很好的體現。
關鍵詞:群體性糾紛執行案件解決對策
一、調查的基本情況
自2002年以來,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個案當事人5人以上的群體性糾紛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案件6件,執結2件;拖欠民工工資案件3件,執結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執結3件;金融機構抵押借款糾紛案件2件,執結1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2件,部分執結。19件案件中,執結8件,執結率為42、1%,平均執結時間為9個月,最長執結時間為26個月,執行卷宗最厚達392頁,個案請示匯報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請示、匯報耗費法院財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調查結論:當前涉及群體性執行案件的特點是難度大、干擾強、影響廣、耗財多、效果差。筆者重點研究執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問題及對策。
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看,由于中央11號文件的貫徹落實,國務院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解決拖欠農民工的有關文件的要求,關于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的執行案件難度有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有時表現得更為尖銳、復雜。
(一)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新的動遷法規實施之前,拆遷人(開發商)與被拆遷人為了各自利益在房屋補償款方面很難達成協議。由動遷辦作出行政裁決,申請法院強制拆遷,然后進行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側重程序審查,忽略對被動遷房屋價格高低的審查,而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側重有利于城市的開發建設,沒有充分考慮被拆遷戶的利益,特別城市中部分被拆遷弱勢群體。若房屋不被拆扒還能維持其基本生存,被拆扒補償的貨幣根本不能夠買得起新的住房,更談不上產權調換、結清差價款。另外依據條例,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并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對價格不服申請復議的權利,勢必造成價格傾向性。由于當事人未達成協議,也不可能服從動遷辦的行政裁決,這時法院強行拆扒,導致當事人對法院不滿。一度出現開發商賺錢,老百姓無家可歸、法院落罵名的現象。2002年4月,北安市東北亞商廈在北安開發商品樓,被動遷人對動遷辦作出的裁決不服,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將4名被動遷人的房屋強行拆遷,案件雖經一、二審法院判決,但被動遷人仍對判決不服,對價格鑒定部門作出的價格不服,認為原房屋是由法院強遷所造成的。
(二)建設部門管理混亂,導致工程多次轉包。
在執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不能及時執結的主要原因,工程多次轉包分包。一些有建筑資質的單位早已名存實亡,無力建設工程,而一些個人開發商以這些有資質單位的名義承包工程。承包后或轉包他人或到處賒欠原料。2003年王某以建筑公司名義開發商品樓,中途資金不足,又將余下工程轉包給哈市董某,董某賒欠原料時用一室樓房向多人進行抵押,約定到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占有抵押房屋。董某將其余房屋賣掉后攜款外逃,民工工資更無法兌現。后來抵押權人訴到法院,才知道董某將房屋“一姑娘許幾家婆”,判決建筑公司和開發商共同承擔責任。結果無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民工終日持判決到法院要錢。
(三)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由于法院機構設置、經費來源、人員編制等都屬于地方直管,在一些領導心目中形成了“地方法院”等于“地方的法院”的錯誤認識。加上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政府出面保護外來投資的利益,在執行涉及通過招商開發房地產的案件時,規定這是一條高壓線,不能輕舉妄動,人為地造成案件久拖不結。
(四)執行標的大,一次執結困難。
就法院而言,在涉及群體性訴訟案件時,必須做好財產保全工作,北安市法院在執結5件拖欠民工工資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有3件是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有1件是執行第三人,只有一件因當事人未保全只部分執行。這些案件最小標的是7、09萬元,最大標的是22、6萬元。若在訴訟階段不能及時進行保全或申請先予執行,待判決后基本上無法一次性兌現判決內容。
(五)人多示眾,無理纏訪多,上級批示多。
在執行群體性糾紛案件時,一些當事人特別是工人工程款、工資款案件的當事人,他們認為法院判完之后就必須執行,差一分錢也不行,不去積極舉證,天天在法院,要求拘留包工頭,要求法院拿錢。而那些房屋產權調換應向開發商結清房屋差價款的當事人,他們聯合起來強行入戶,拒不給付差價款。這些人以人多示眾、法不擇眾,他們精心選擇在全國性會議、重大活動期間到各級黨政機關上訪。認為此時能引起黨政機關高度重視,而黨政機關為了穩定,一方面向法院批示加大執行力度或暫緩執行,另一方面通知法院匯報,提出要求建議,導致法院左右為難。許多執行人員感嘆寧辦10件普通案件,也不辦1件群體性糾紛案件。一些群體性案件執行難度大、耗費法院大量人力、物力,結果仍不能達到他們滿意。2002年在執行黑河地區農機公司與謝曉霞等28名被告房屋糾紛一案,兩名執行員歷經兩年零2個月的工作,最后在農機公司放棄部分債權的前提下,方予結案。
三、解決執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對策
從去年開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案件專項執行活動以來,筆者認為除用好用足法定強制措施之外,在執行環節應突出工作力度和協調溝通,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一)應不辭勞苦深入執行。法院執行涉及群體性糾紛案件難度大,涉及人員多,社會影響面大。因此對此類案件,執行局長必須選擇特定人員執行。執行人員不僅要熟知法律法規,能隨答當事人所提出問題,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夠經得起群體人員的詢問,甚至忍受個別人員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辭勞苦、敢于執行,講究執行方法和策略。特別是一個案件中涉及多名被執行人的,執行人員必須做通幾名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動履行。欲強制執行時,必須針對首要頑固的被執行人,否則他人會共同對抗,使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工作。對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體性糾紛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須予以保全,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堅持先予執行。絕不能審執分離,在保全過程中,執行人員提前介入為案件進行強制執行做好基礎。
(三)各部門應相互協調,齊抓共管。建設部門對原來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承包工程。開發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進行再建工程,建設部門、電力部門、消防部門等職能部門對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單位不予供電、驗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資。
(四)完善法律法規,更好保護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中,在規劃城市建設發展的同時,應充分保護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國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應介入強制拆遷過程。在房屋補償款作價評估時應規定當事人有更多的權利,新的動遷法規及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在這方面已有很好的體現。
論文關鍵詞:群體性糾紛執行案件解決對策
一、調查的基本情況
自2002年以來,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個案當事人5人以上的群體性糾紛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案件6件,執結2件;拖欠民工工資案件3件,執結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執結3件;金融機構抵押借款糾紛案件2件,執結1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2件,部分執結。19件案件中,執結8件,執結率為42、1%,平均執結時間為9個月,最長執結時間為26個月,執行卷宗最厚達392頁,個案請示匯報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請示、匯報耗費法院財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調查結論:當前涉及群體性執行案件的特點是難度大、干擾強、影響廣、耗財多、效果差。筆者重點研究執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問題及對策。
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看,由于中央11號文件的貫徹落實,國務院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解決拖欠農民工的有關文件的要求,關于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的執行案件難度有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有時表現得更為尖銳、復雜。
(一)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新的動遷法規實施之前,拆遷人(開發商)與被拆遷人為了各自利益在房屋補償款方面很難達成協議。由動遷辦作出行政裁決,申請法院強制拆遷,然后進行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側重程序審查,忽略對被動遷房屋價格高低的審查,而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側重有利于城市的開發建設,沒有充分考慮被拆遷戶的利益,特別城市中部分被拆遷弱勢群體。若房屋不被拆扒還能維持其基本生存,被拆扒補償的貨幣根本不能夠買得起新的住房,更談不上產權調換、結清差價款。另外依據條例,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并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對價格不服申請復議的權利,勢必造成價格傾向性。由于當事人未達成協議,也不可能服從動遷辦的行政裁決,這時法院強行拆扒,導致當事人對法院不滿。一度出現開發商賺錢,老百姓無家可歸、法院落罵名的現象。2002年4月,北安市東北亞商廈在北安開發商品樓,被動遷人對動遷辦作出的裁決不服,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將4名被動遷人的房屋強行拆遷,案件雖經一、二審法院判決,但被動遷人仍對判決不服,對價格鑒定部門作出的價格不服,認為原房屋是由法院強遷所造成的。
(二)建設部門管理混亂,導致工程多次轉包。
在執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不能及時執結的主要原因,工程多次轉包分包。一些有建筑資質的單位早已名存實亡,無力建設工程,而一些個人開發商以這些有資質單位的名義承包工程。承包后或轉包他人或到處賒欠原料。2003年王某以建筑公司名義開發商品樓,中途資金不足,又將余下工程轉包給哈市董某,董某賒欠原料時用一室樓房向多人進行抵押,約定到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占有抵押房屋。董某將其余房屋賣掉后攜款外逃,民工工資更無法兌現。后來抵押權人訴到法院,才知道董某將房屋“一姑娘許幾家婆”,判決建筑公司和開發商共同承擔責任。結果無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民工終日持判決到法院要錢。
(三)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由于法院機構設置、經費來源、人員編制等都屬于地方直管,在一些領導心目中形成了“地方法院”等于“地方的法院”的錯誤認識。加上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政府出面保護外來投資的利益,在執行涉及通過招商開發房地產的案件時,規定這是一條高壓線,不能輕舉妄動,人為地造成案件久拖不結。
(四)執行標的大,一次執結困難。
就法院而言,在涉及群體性訴訟案件時,必須做好財產保全工作,北安市法院在執結5件拖欠民工工資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有3件是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有1件是執行第三人,只有一件因當事人未保全只部分執行。這些案件最小標的是7、09萬元,最大標的是22、6萬元。若在訴訟階段不能及時進行保全或申請先予執行,待判決后基本上無法一次性兌現判決內容。
(五)人多示眾,無理纏訪多,上級批示多。
在執行群體性糾紛案件時,一些當事人特別是工人工程款、工資款案件的當事人,他們認為法院判完之后就必須執行,差一分錢也不行,不去積極舉證,天天在法院,要求拘留包工頭,要求法院拿錢。而那些房屋產權調換應向開發商結清房屋差價款的當事人,他們聯合起來強行入戶,拒不給付差價款。這些人以人多示眾、法不擇眾,他們精心選擇在全國性會議、重大活動期間到各級黨政機關上訪。認為此時能引起黨政機關高度重視,而黨政機關為了穩定,一方面向法院批示加大執行力度或暫緩執行,另一方面通知法院匯報,提出要求建議,導致法院左右為難。許多執行人員感嘆寧辦10件普通案件,也不辦1件群體性糾紛案件。一些群體性案件執行難度大、耗費法院大量人力、物力,結果仍不能達到他們滿意。2002年在執行黑河地區農機公司與謝曉霞等28名被告房屋糾紛一案,兩名執行員歷經兩年零2個月的工作,最后在農機公司放棄部分債權的前提下,方予結案。
三、解決執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對策
從去年開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案件專項執行活動以來,筆者認為除用好用足法定強制措施之外,在執行環節應突出工作力度和協調溝通,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一)應不辭勞苦深入執行。法院執行涉及群體性糾紛案件難度大,涉及人員多,社會影響面大。因此對此類案件,執行局長必須選擇特定人員執行。執行人員不僅要熟知法律法規,能隨答當事人所提出問題,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夠經得起群體人員的詢問,甚至忍受個別人員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辭勞苦、敢于執行,講究執行方法和策略。特別是一個案件中涉及多名被執行人的,執行人員必須做通幾名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動履行。欲強制執行時,必須針對首要頑固的被執行人,否則他人會共同對抗,使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工作。對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體性糾紛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須予以保全,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堅持先予執行。絕不能審執分離,在保全過程中,執行人員提前介入為案件進行強制執行做好基礎。
(三)各部門應相互協調,齊抓共管。建設部門對原來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承包工程。開發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進行再建工程,建設部門、電力部門、消防部門等職能部門對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單位不予供電、驗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資。
(四)完善法律法規,更好保護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中,在規劃城市建設發展的同時,應充分保護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國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應介入強制拆遷過程。在房屋補償款作價評估時應規定當事人有更多的權利,新的動遷法規及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在這方面已有很好的體現。
自2002年以來,市法院共受理涉及個案當事人5人以上的群體性糾紛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案件6件,執結2件;拖欠民工工資案件3件,執結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執結3件;金融機構抵押借款糾紛案件2件,執結1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2件,部分執結。19件案件中,執結8件,執結率為42、1%,平均執結時間為9個月,最長執結時間為26個月,執行卷宗最厚達392頁,個案請示匯報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請示、匯報耗費法院財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調查結論:當前涉及群體性執行案件的特點是難度大、干擾強、影響廣、耗財多、效果差。筆者重點研究執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遷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問題及對策。
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問題
總的來看,由于中央11號文件的貫徹落實,國務院頒發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解決拖欠農民工的有關文件的要求,關于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的執行案件難度有一定程度的緩解。但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解決,有時表現得更為尖銳、復雜。
(一)法律法規不完善。在新的動遷法規實施之前,拆遷人(開發商)與被拆遷人為了各自利益在房屋補償款方面很難達成協議。由動遷辦作出行政裁決,申請法院強制拆遷,然后進行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側重程序審查,忽略對被動遷房屋價格高低的審查,而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側重有利于城市的開發建設,沒有充分考慮被拆遷戶的利益,特別城市中部分被拆遷弱勢群體。若房屋不被拆扒還能維持其基本生存,被拆扒補償的貨幣根本不能夠買得起新的住房,更談不上產權調換、結清差價款。另外依據條例,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估價,并沒有告知被拆遷人對價格不服申請復議的權利,勢必造成價格傾向性。由于當事人未達成協議,也不可能服從動遷辦的行政裁決,這時法院強行拆扒,導致當事人對法院不滿。一度出現開發商賺錢,老百姓無家可歸、法院落罵名的現象。2002年4月,市東北亞商廈在開發商品樓,被動遷人對動遷辦作出的裁決不服,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將4名被動遷人的房屋強行拆遷,案件雖經一、二審法院判決,但被動遷人仍對判決不服,對價格鑒定部門作出的價格不服,認為原房屋是由法院強遷所造成的。
(二)建設部門管理混亂,導致工程多次轉包。
在執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不能及時執結的主要原因,工程多次轉包分包。一些有建筑資質的單位早已名存實亡,無力建設工程,而一些個人開發商以這些有資質單位的名義承包工程。承包后或轉包他人或到處賒欠原料。2003年王某以建筑公司名義開發商品樓,中途資金不足,又將余下工程轉包給哈市董某,董某賒欠原料時用一室樓房向多人進行抵押,約定到期不還款,債權人有權占有抵押房屋。董某將其余房屋賣掉后攜款外逃,民工工資更無法兌現。后來抵押權人訴到法院,才知道董某將房屋“一姑娘許幾家婆”,判決建筑公司和開發商共同承擔責任。結果無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民工終日持判決到法院要錢。
(三)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
由于法院機構設置、經費來源、人員編制等都屬于地方直管,在一些領導心目中形成了“地方法院”等于“地方的法院”的錯誤認識。加上為了地方經濟的發展,政府出面保護外來投資的利益,在執行涉及通過招商開發房地產的案件時,規定這是一條高壓線,不能輕舉妄動,人為地造成案件久拖不結。
(四)執行標的大,一次執結困難。
就法院而言,在涉及群體性訴訟案件時,必須做好財產保全工作,市法院在執結5件拖欠民工工資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有3件是當事人申請保全的財產,有1件是執行第三人,只有一件因當事人未保全只部分執行。這些案件最小標的是7、09萬元,最大標的是22、6萬元。若在訴訟階段不能及時進行保全或申請先予執行,待判決后基本上無法一次性兌現判決內容。
(五)人多示眾,無理纏訪多,上級批示多。
在執行群體性糾紛案件時,一些當事人特別是工人工程款、工資款案件的當事人,他們認為法院判完之后就必須執行,差一分錢也不行,不去積極舉證,天天在法院,要求拘留包工頭,要求法院拿錢。而那些房屋產權調換應向開發商結清房屋差價款的當事人,他們聯合起來強行入戶,拒不給付差價款。這些人以人多示眾、法不擇眾,他們精心選擇在全國性會議、重大活動期間到各級黨政機關上訪。認為此時能引起黨政機關高度重視,而黨政機關為了穩定,一方面向法院批示加大執行力度或暫緩執行,另一方面通知法院匯報,提出要求建議,導致法院左右為難。許多執行人員感嘆寧辦10件普通案件,也不辦1件群體性糾紛案件。一些群體性案件執行難度大、耗費法院大量人力、物力,結果仍不能達到他們滿意。2002年在執行黑河地區農機公司與謝曉霞等28名被告房屋糾紛一案,兩名執行員歷經兩年零2個月的工作,最后在農機公司放棄部分債權的前提下,方予結案。
三、解決執行房屋拆遷和拖欠工程款群體性糾紛案件的對策
從去年開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案件專項執行活動以來,筆者認為除用好用足法定強制措施之外,在執行環節應突出工作力度和協調溝通,建立健全處理機制。
(一)應不辭勞苦深入執行。法院執行涉及群體性糾紛案件難度大,涉及人員多,社會影響面大。因此對此類案件,執行局長必須選擇特定人員執行。執行人員不僅要熟知法律法規,能隨答當事人所提出問題,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夠經得起群體人員的詢問,甚至忍受個別人員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當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辭勞苦、敢于執行,講究執行方法和策略。特別是一個案件中涉及多名被執行人的,執行人員必須做通幾名被執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動履行。欲強制執行時,必須針對首要頑固的被執行人,否則他人會共同對抗,使執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財產保全、先予執行工作。對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體性糾紛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須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須予以保全,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堅持先予執行。絕不能審執分離,在保全過程中,執行人員提前介入為案件進行強制執行做好基礎。
(三)各部門應相互協調,齊抓共管。建設部門對原來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承包工程。開發單位在沒有還清陳欠前,不許進行再建工程,建設部門、電力部門、消防部門等職能部門對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單位不予供電、驗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資。
(四)完善法律法規,更好保護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中,在規劃城市建設發展的同時,應充分保護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國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應介入強制拆遷過程。在房屋補償款作價評估時應規定當事人有更多的權利,新的動遷法規及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在這方面已有很好的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