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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污染治理的一個新的模式和探索。本文首先對第三方治理的內涵和優勢進行簡單的概述,然后分析得出我國第三方治理存在激勵不夠、懲罰不足和缺乏法律規制兩大問題。由此,筆者提出要對第三方治理進行法律構建,并指出在構建中尤其要注意明確責任承擔、有效規范第三方等內容。
關鍵詞:
第三方治理;法律構建;環境污染;責任承擔
眾所周知,環境問題事關人類的生存、健康和發展。然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尤其是工業的發展,現代社會面臨越來越多的環境問題。人們在關注環境問題產生原因的同時,也應著手研究環境問題產生之后的應對辦法。面對新的形勢,當原有的一些傳統的治理方法難以有效發揮作用的時候,我們應該尋找新的思路和突破。
一、第三方治理的概述
(一)第三方治理的內涵。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下簡稱第三方治理)是排污者通過繳納或按合同約定支付費用,委托環境服務公司進行污染治理的新模式。①
(二)第三方治理的優勢。第一,優化資源配置。第三方治理使得排污者從自身不熟悉的環保治污中解脫出來,通過支付相應的費用,把這一任務委托給更為專業的環境服務公司,這樣既可以使排污者“忠于職守”,環境污染的治理又可以有更好的效果,資源配置更為合理。第二,節約執法成本。按照第三方治理,排污者把污染的治理委托給了環境服務公司,那么相應的,環保部門就可以把監管的對象轉移到環境服務公司上來。這樣一來,減少了監管對象的數量,也就相應的減少了相關的執法成本,環保部門的監管也就更有針對性、更有力。
二、我國第三方治理存在的問題
(一)激勵不夠、懲罰不足。這是第三方治理在實際生活中沒有得到廣泛應用的一個重要原因。違法成本遠遠低于其所獲利益,那么對于排污者來說哪怕是違法、哪怕是污染環境也是在所不惜的。同時,就算排污者注意到自身的社會責任,決定對污染進行治理,其仍有兩種選擇:一個是自行治理解決,一個是委托第三方進行污染治理。在筆者看來,必須有足夠的激勵,才能讓排污者自覺的選擇后者。排污者如果在委托環境服務公司后,環境污染及其自身的環境責任問題并沒有因此而得到解決,排污者就不會選擇這種治理方式。
(二)缺乏法律規制。目前關于我國第三方治理更多的是政策性文件,而缺乏法律方面的規制。我國是依法治國的國家,如果在第三方治理方面存在法律缺位的話,就會使得其在實際應用中存在諸多問題。排污者、環境服務公司由于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而無章可循,政府有關部門的執法以及司法部門的司法行為都將無法可循,那么第三方治理的發展就可能出現混亂、無序的情況。
三、第三方治理的法律構建
筆者認為現階段解決這些問題的較好辦法就是對第三方治理進行法律構建,對存在的具體問題進行明確的法律規定。具體的構建中,要尤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責任承擔。責任承擔的問題主要是出現在經過第三方治理后,排污仍不達標或者說仍存在需要承擔相應環境責任的時候。綜合分析后,筆者認為可以進行如下規定:首先,對于責任承擔的問題雙方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只要不違公共利益即可;然后,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第三方在其治理污染的范圍內承擔法律責任,這一部分的責任排污者不再承擔,但有一個例外,即如果排放未達標是由于污染物的產生或因排污者違反合同條款造成的,那么責任仍由排污者承擔,第三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責任;最后,第三方在和排污者簽訂合同前可先行進行一個實地考察和評估,確定企業的污染程度等各項指標以及其能治理污染的程度,這樣就更便于雙方在合同中達成合意,環境服務公司就可在其能治理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其余的責任仍由排污者承擔。
(二)有效規范第三方。在第三方治理模式中,第三方即環境服務公司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污染治理的程度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第三方,為此應該明確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對第三方的規范可以從市場準入和退出、信用、資質等方面入手,必須完善針對第三方的約束機制。相關環保部門,也應定期向社會公布其對第三方的監管情況,包括環境服務公司的資質等級、信用情況等。同時,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環境服務公司予以警告和整改,對存在重大問題、有嚴重信用問題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環境服務公司予以強制退出市場。
(三)其他方面。相關環保部門的有效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也是很重要的。為了積極推廣這一治理污染的新模式,還應在其他方面予以配合,比如給予稅收上的優惠,制定相關的優惠政策。對主動采用第三方治理并取得良好效果的企業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對環境服務公司承擔第三方治理項目應征的增值稅可以考慮實行即征即退的政策。對不按要求依法進行污染治理的排污者,還可以考慮對其強制推行第三方治理。總之,要想充分發揮第三方治理的優勢和作用,目前來說仍任重道遠,而我國的環境污染治理也還任重道遠,需要所有各方的共同努力。[注釋]①<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中關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說明.
參考文獻:
[1]周珂,史一舒.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責任的制度構建[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5(6):173.
關鍵詞:化學實驗;環境污染;治理
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對人類的生存發展意義重大?;瘜W實驗對于科研和教育的發展固然也有極為重要的推動作用,但并不意味化學實驗就可以無視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赡苌倭康幕瘜W實驗對于環境的影響微乎其微,但是在不斷形成規模的化學實驗中,這種污染問題日益凸顯出來,而且經過長時間的積累后,可能會引發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因此,針對當前化學實驗室的運行情況,相關部門必須采取一定的防治措施,減少其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1化學實驗室形成的污染源頭
根據調查分析來看,化學實驗室所形成的污染源頭主要來自科研機構、企業和教育機構。其中最主要的是企業和高校與化學實驗相關的實驗室,由于許多高校的化學實驗室是教師、科研人員、學生開展化學實驗的重要地點,每天都會有大批的人員嘗試各種化學實驗,產生種類多樣的化學實驗“三廢”。通過調查了解發現,很多教育機構對于化學實驗產生的廢物,沒有制定完善可行的管理、處理機制,大多被當作普通垃圾處理掉,甚至很多實驗廢水、廢料被直接倒入下水道、垃圾桶。沒有經過嚴格處理的化學實驗“三廢”從實驗室流出,且其數量在不斷增加,存在較大的污染風險。相比于傳統的工業生產和制造單一的化學污染,化學實驗中所采用的化學藥品種類較多,各類實驗原料所形成的廢棄物成分也十分復雜,因此,產生的污染也更復雜。
2化學實驗室污染物成分及其危害分析
化學實驗室所產成的主要廢棄物由固體、氣體和液體構成。
2.1液體污染物
從成分構成來看,化學實驗室所產成的液體污染物主要分為有機物和無機物。通常情況下,因為穩定性強、難分解的特性,有機污染物會比無機污染物引發更多的環境污染災害。很多學校的化學實驗室由于沒有設計合理的化學污染物處理方案,也沒有做好人員的防污染處理意識教育,使得很多化學實驗室在實驗完成之后,直接將這些實驗廢水倒入下水道或者廁所,經年累月之后,必然會影響周圍的土壤、地下水環境等。一些實驗中的有機污染物被排放到環境后,可能會對環境產生長久的影響,引發一些生物種群的變化。比如溶解氧效應會加劇水質惡化,威脅水生生物的生存[1]。
2.2氣體污染物
化學實驗室所產生的污染廢氣主要是化學反應中產生的有害氣體和可揮發性物質。泄露的污染氣體可能包含甲醛、苯系物、有機溶劑、汞蒸氣等。很多實驗室規定在實驗過程中要保持環境通風,雖然這是保護人員安全的重要措施,但是這些未經處理的污染氣體被直接排放到空氣中,必然會對周圍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破壞。
2.3固體污染物
化學實驗室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種類較多,包括樣品材料、合成產物、消耗或者破損的實驗器材、一次性的實驗消耗器材等。這些固體廢棄物通常包含較為復雜的化學成分,也可能殘留各種有害的化學物質,尤其一些有毒化學試劑,若處理不妥當,容易引發不良的污染事故。
3造成化學實驗污染的原因分析
3.1環保意識不足
由于當前社會市場中各類化學實驗室的數量不斷增加,形成的污染物會對自然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的影響。但是許多人員對化學實驗室產生的各類廢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問題以及對環境、民眾產生的污染危害性都沒有形成足夠的認知。一些學校的化學實驗室就存在缺乏科學的管理制度、管理化學實驗“三廢”認識不到位、意識過于單薄的問題,認為實驗產生的廢棄物根本無法造成污染,加強防治是小題大做。在這樣的意識影響下,很多人員直接將廢棄液體、固體倒入下水道、廁所、垃圾桶,或者直接就地掩埋,學生也沒有受到良好的指引,導致這種隨意傾倒實驗廢物的現象更加嚴重。
3.2管理投入不足
企業、高?;瘜W實驗室由于在運行過程中沒有足夠的資金投入和人員保障,缺少處理實驗廢棄物的強制制度和設備,即使管理人員和使用者有環保意識,依然對污染防治無能為力;而且缺少環保資金投入,也間接導致相關的環保工業發展緩慢。3.3化學實驗污染物沒有完善的收集處理流程由于化學實驗所涉及的各類化學實驗樣品種類繁多,收集處理的方法會涵蓋多門化學學科知識,導致整體的化學實驗廢物的收集處理流程工序十分復雜,需要由專業人員進行處理,且處理成本較高。
4完善化學實驗室污染防治工作的措施
4.1強化管理、使用人員的環境保護意識
隨著科研、教育活動的不斷增多,很多地區開展的各種化學實驗數量增加、頻率加快。相關環保部門應重視化學實驗室產生的污染危害,并加大防治工作的開展力度。21世紀初,國家就已經制定了相關的化學廢氣物防治政策,并且對化學實驗物的處理排放也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比如《水污染防治法》就明令禁止向水中排放酸液、堿液、油污等廢棄液體,更是禁止將含有鉛、汞、鎘、氰化物等有害物質向周邊土壤、水源中傾倒、排放或者掩埋。這些法規都明令禁止直接排放相關污染物,必須經過專門的處理來減輕其對周邊環境的危害。因此,為了遵守國家的相關污染防治規定,相關管理監督人員應起到相應的監管責任。針對學校等教育機構,教師等管理者也需要做好引導帶頭的作用,重視化學廢棄物隨意排放對環境造成的巨大危害,并且積極向學生們宣傳相應的環保防治措施,強化學生的環保和污染防治意識,降低化學實驗造成的環境危害程度[2]。
4.2規范實驗室的選址建設、加強管理
化學實驗室的布置建設也需要嚴格遵循國家相關的環保建設規定,如《環境保護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為了從源頭上控制和減輕化學實驗室在實驗中所造成的污染和危害,科研機構和高校等在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時,要切實遵守環境評價制度規定;此外,必須要合理規劃布局實驗室,尤其要注重一些特殊實驗室的布局和選址,完善實驗室污染防治體系,同時也與高校環保體系建設相互連接,促進環保防治工作的有效宣傳和開展。此外,高校的實驗室還需要落實環保評估工作。比如當前很多實驗室在資質認證和環境評估方面都有關于廢棄污染物的處理管理措施,但是這些規章制度很多都流于表面,在實際操作中,并未很好地體現和落實。所以,針對此類情況,國家應該有針對性地制定相應的環保強制性標準,推行實驗室ISO14000號環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嚴格將相應的管理措施落實到實驗室管理中。
4.3具體的化學污染防治措施
4.3.1減少有毒化學試劑的使用很多化學實驗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都是由于在化學實驗中使用了較高毒性和危害性的試劑原料。因此,實驗部門在保證實驗效果的前提下,應盡量使用無毒無污染或者危害性較小的試劑原料來替代,而這也是降低實驗污染危害性的有效途徑。4.3.2強化實驗廢氣的處置在實驗過程中,一般的實驗廢氣可能會通過通風管道、通風櫥,然后再經過空氣稀釋后排出。實驗室要將大量的有毒氣體經過嚴格的處理后才能進行排放,可以對實驗室通風管道排出的廢氣進行活性炭的吸附處理,然后經過空氣污染檢測后排放。此外,為了減少實驗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滿足實驗室基本的環境要求,還要對實驗室的具體環境進行優化設置,比如對墻面、地面的建設材料進行優化,使用一些可以減少揚塵的材料。同時,實驗室與外界的通風口都應該加裝過濾設備,防止實驗過程中的有害氣體外泄。4.3.3廢棄液體的處理實驗室產生的廢棄液體需要實驗人員按照廢棄液體的化學特性進行合理處理,要選擇合適的收集容器并挑選合適的存放地點。要保證容器良好的密閉性,而且存儲液體時不能混合存放。裝有廢棄液體的容器一定要貼上明確的標簽,記錄其具體的液體種類、性質、存放時間以及后續的處理時間[3]。4.3.4廢棄固體的處理實驗后的廢棄固體要盡可能地保證回收后再利用,如果某些物質確實無法回收再利用,如含有有毒物質的固體廢棄物需要進行嚴格的處理。常見的一些方法是將其與水泥混合凝固后,排放到遠離生活住宅區的位置進行深埋處理,或者采取焚燒處理的方式。當然很多中小型實驗室可能不具備自主回收處理的條件,所以應該積極聯系相關處理部門來妥善處置[4]。4.3.5完善試劑樣品的共享調度網絡失效、過期的化學實驗試劑和材料的處理方法,一直都是世界性的處理難題。很多試劑、材料由于使用不及時,導致過期、失效,要想處理,對經濟和技術成本的要求較高。針對這類問題,各個地區的實驗室可以合作成立一個區域性的試劑、材料共享調度網絡,將一些具有危害性、污染性且容易過期失效的試劑和材料分享到調度網絡中,實現區域性的資源共享,可以很大程度地減少大批量的化學試劑過期失效的問題,還能降低各個實驗室的經濟成本。
5結語
由于化學實驗室長期頻繁的實驗活動,造成的環境污染已經逐步凸顯。為了順應我國綠色發展的理念,在開展各類化學實驗時,必須懷有生態保護意識。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化學實驗室作為污染的源頭之一,必須擔負起環保的主要責任,進一步完善建設、實驗和處理的方式,避免給我國生態環境造成更嚴重的危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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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1605(2012)07-0079-04
一、主要發達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簡介
1.美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在美國產生由來已久,受到人們普遍關注,正是如此,美國于1968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消減法》,主要用于防治飛機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具體由聯邦航空航天局來操作實施。美國國會于1972年制定了《聯邦噪聲控制法》,該法旨在使美國公民免受環境噪聲污染的危害,并保障其健康快樂和幸福的生活。這部法律在美國的環保機構制定國家環境噪聲防治標準時起到了指導作用,并被作為一項國家法制政策固定下來。美國國家地方法律辦公室于1975年制定了《社區噪聲控制法規樣本》,主要用于指導各州、地區制定地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與此同時,美國《聲音分貝率法》也開始實施,該法使借助先進的技術手段對環境噪聲污染進行監測成為可能,并用法律條文把環境噪聲控制在合理范圍,起到預防和治理環境噪聲污染的作用。除此之外,美國其它一些州、地區大多也制定了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法律法規或者稱之為反噪音法規。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紐約市于1963年制定的《反噪音法規》,該法規對防治環境噪音污染的范圍、方式方法、主管部門、法律責任等規定十分詳細,并限制性地規定了環境噪音的定義:“任何喧鬧聲或不合理的吵鬧聲及噪聲、令人不舒服的、不必要的聲音以及具有這類性質與強度的和持續性的使人健康受到影響的環境噪聲的產生”。而且該法規還對每一種環境噪聲都規定了特別的預防措施和防治標準,并具體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1]
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二戰以后,隨著日本經濟的迅速復蘇,由于經濟建設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導致環境公害問題十分凸顯,而環境噪聲污染作為日本最為嚴重的環境公害問題之一,引起了日本政府的高度重視。日本環境噪聲污染來源主要有:飛機環境噪聲污染、鐵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公路干線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工具環境噪聲污染、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服務行業環境噪聲污染等。[2]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是一個由下而上的立法過程,最先開始于日本地方政府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而制定一系列法規和條例。日本國會于1968年在《公害對策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了《噪音基本法》,該法作為日本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在一定范圍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進行了必先的限定。其后,為了適應新的形勢,日本對《噪音基本法》加以修訂,把交通運輸工具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也納入該部法律之中,并在原來的立法基礎上擴大了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建筑施工所產生的環境噪聲的限定范圍,并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環境噪聲污染監測標準。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單行法方面,日本政府于1967年制定了《關于預防公用機場附近飛機噪音公害的法律》和1978年制定了《特定機場飛機噪音防止特別措施法》,用于專門規制飛機所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其它關于鐵路干線和交通運輸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主要有:1967年制定的《關于新干線鐵路噪音對策綱要》、1987年制定的《關于推進國鐵改革后新干線鐵路噪音的對策》、1995年制定的《未來鐵路建設和大規模改良時的噪音對策方針》、1980年制定的《關于整備主要道路沿線的法律》。
3.德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德國跟日本一樣,二戰以后經濟迅速復蘇,尤其是交通運輸業發展迅猛,交通運輸行業中的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凸顯,隨著德國經濟發展模式的轉型,工業環境噪聲污染問題也逐步加劇。目前,德國環境噪聲污染主要來源有:工業生產環境噪聲污染、交通運輸環境噪聲污染、飛機環境噪聲污染等。德國政府對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立法從上個世紀中后期就已經開始,于1965制定了《建筑噪聲法》,1968年制定了《噪聲技術導則》,1971年制定了《飛機噪聲法》,1974年制定了《聯邦(噪聲)輻照防治法》和許多相應配套實施的法律細則,如:關于割草機的合理使用,防治割草機產生的噪聲擾民、建筑施工中機械的合理使用、交通運輸行業對噪聲的防治措施等實施細則。德國政府還于1998年修訂了《噪聲技術導則》,進一步擴大了環境噪聲污染限定的范圍,并將其納入了新的環境噪聲污染種類。除立法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之外,德國政府還采用了其它的一些方法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如:大量種植樹木營造隔音帶、劃定城市步行區以減少交通工具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嚴格規定交通運輸工具通過安寧區禁止鳴笛、禁止飛機夜間飛行于居民區上空、鼓勵公民使用低環境噪聲標志L或G、建造環境噪聲防治隔音墻、征收環境噪聲污染排放稅等。[3]在環境噪聲污染責任方面,德國刑法第325條a規定了造成噪音、震動和非放射性污染罪,并制定了具體的刑罰處罰范圍和詳細的刑罰幅度。[4]
關鍵詞: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5)35-0074-02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國外生態環保實踐的先進經驗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種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會資本的途徑,也是今后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發展趨勢?!捌髽I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場主體參與環境污染治理,排污方與第三方企業主體簽訂合同,由第三方企業根據合同有償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務,使排污方完成減排或污染治理義務。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這是我國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標志著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創新。隨后,國務院和發改委先后出臺《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其中都提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問題。直接推動“第三方治理”進入環保實踐的是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該意見就第三方治理機制、治理市場、政策支持、組織協調等方面提出了指導性意見。隨后,各省紛紛出臺實施意見,貫徹落實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優勢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環境污染治理的市場化途徑,并不違反環保法確立的“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相反,是對該原則的創新性實踐[1]。
第一,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即使是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單純依賴政府獨自承擔環境污染治理,也會出現資金短缺的瓶頸,而且實踐表明,政府承擔環境治理也存在資金利用率低的弊端??梢?,在經濟發展的新常態下,必須拓寬環境污染治理的資本籌集途徑,將社會資本引入環境污染治理,彌補政府單獨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責任的弊端。目前我國正大力推行的PPP機制是引入社會資本的極佳契機。通過引入社會資本,讓第三方企業參與環境污染治理,可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也提高環保資金的融資水平。
第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質量。營利性決定了企業并未將排污作為企業的生產核心環節,因此在資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對薄弱,也導致企業自身承擔排污責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實施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將會由專門從事排污的企業通過專門的資金、技術、設備投入實現排污,這樣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質量,提高應急處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實現生態環保工作市場化。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實現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隨著排污權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進一步實現生態環境治理的市場化。
二、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臨的法律問題
目前,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國還處于探索階段,還沒有完善的與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實施中必然會面臨許多法律問題。
(一)第三方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問題
以前,我國對環境服務類企業實行資質行政審批制度,但是,現在已經取消了國家的行政審批權,也導致治污企業的市場準入程序簡化,條件降低[3]。隨之而來的問題是治污市場中治污企業層次參差不齊,很多治污企業設施不完備、技術不先進、資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約能力低。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資質、確保第三方治污企業規范運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業的融資擔保問題
第三方治污企業在融資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即擔保問題。治污企業可提供的擔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業沒有土地使用權可供抵押,因為治污所占用土地屬于污染企業;其次,治污企業的治污設施不能作為抵押物,因為治污設施與污染企業的生產設施附著在一起。因此,亟需通過法律為第三方治污企業融資擔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
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一般通過簽訂治污服務合同的途徑建立法律關系,將治污責任轉移給治污企業,但是,這僅僅是存在于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之間的合同關系。除此之外,尚缺乏專門的法律規范第三方治污行為?,F有的環保法僅僅規定了國家環保部門對排污企業的處罰權,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存在超排等行為,尚無法律規定支持環保部門對第三方治污企業行使處罰權。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范第三方企業治污行為。
(四)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監管問題
通過環境服務合同將環境污染治理責任轉移給第三方治污企業,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環境污染治理監管的難度。如果沒有嚴格的環境污染治理監管制度,則第三方治污企業可能會傾向于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治污責任,進而影響環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國在環境監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礎設施和技術落后、體制不順暢、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須通過法律專門規定第三方治理的監管辦法、程序等問題[4]。
三、企業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問題的解決
(一)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資金、設備、技術、人員等要素對污染治理效果起決定性作用,因此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條件,是規范環境污染第三方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也是確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環境污染治理進入市場領域,必然會出現低價惡性競爭的現象,從而導致很多污染治理企業的設施、資金、技術不到位,進而影響治污效果。因此立法應當按照治污類型明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從源頭上為第三方治理市場規范化運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資擔保渠道
針對從事污染治理業務的第三方治污企業,國家應當支持其通過債權、上市等方式融資。同時鼓勵銀行創新貸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業提供的收費債權、應收賬債等權利作為質押標的物提供擔保貸款。
(三)立法明確相關主體法律關系
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之間存在環境服務合同關系,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分別享有和承擔一定的權利和義務。該環境服務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關系,合同履行的結果不僅僅只涉及雙方當事人,還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業是否履行環境義務的標準。因此,環境監管部門要參與到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排污企業履行環境服務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雙方是否履行合同義務以及是否履行適當進行監管。綜上,亟須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對三者的權力、權利和義務予以明確規定,以保證環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
尤其要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國務院出臺的《關于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見》也指出要明確環境污染治理相關各方的責任。因此,立法應當明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應當包括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就排污企業而言,其與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企業簽訂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轉移治污責任。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轉移給第三方企業,則污染企業將不再承擔監管責任,可能因為第三方企業的違約等行為不能達到預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確定治污責任仍然由污染企業承擔,則污染企業可能不會選擇第三方治理,那么現有的污染企業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將無法解決。因此要通過立法明確污染企業和第三方治污企業雙方同時為污染治理責任主體。雖然污染企業與第三方治污企業通過簽訂污染治理合同明確了第三方治污企業的治污責任,但這只是雙方合同的約定,在行政法律關系上,污染企業的治污責任仍然沒有解除,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業沒有履行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則污染企業仍然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的責任,這樣規定實際上是賦予污染企業對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監管義務,以確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實現。同時,第三方治理企業根據環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也明確了排污企業的環境治理責任。根據該規定,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業的治污責任[5]。
(四)立法完善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監管機制
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為了確保第三方環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運作,政府部門應當建立專門性監管機制。根據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經營狀況,由專門的政府監管部門對治污企業進行監控、評估,對沒有實現治污目標的企業做出警告處理并幫助改進治理方案,確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確保環境污染治理目標的實現。
成立第三方監測機構。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專業性,因此,單純依賴政府監管部門實現對第三方治污企業的監管并不現實。只有成立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第三方監測機構,才能適應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場化運作形勢。對此,政府可以考慮聯合公眾、公益性組織、項目投資者等,形成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會共治機制。
目前,全國有很多省市都已經啟動開展環境保護第三方治理試點工作。在這樣的背景下更需要解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臨的法律問題,為企業參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掃清法律障礙并提供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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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水污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績效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識碼:A
一、研究意義
滇池是目前中國污染最嚴重的內陸淡水湖泊之一,滇池污染治理已被列入云南省重點督查的20個重大建設項目之一。根據滇池治理長期規劃,從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資金將突破1,000億元。由此可見,對滇池的水污染治理進行審計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現階段,環境審計更注重其中的財務審計與合規性審計,而忽視了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本文結合云南滇池水污染治理的審計實踐,對環境績效審計方法進行了研究,以期推動環境績效審計在我國的發展。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外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研究現狀。英國績效審計開發了如問題解析法、碰頭會法、繪制結構關系圖等一系列適合于績效審計的特殊方法,保證了績效審計的順利開展。英國績效審計已基本形成體系,正在實踐中不斷成熟。
瑞典國家審計署采用的三種績效審計方法:目標實現法、控制方法、系統控制方法等。其中,目標實現法是指主要檢查環境部門完成法律規定的環境目標的情況,將環境目標作為開展環境審計的起點;控制方法是為保證環境目標的實現國家建立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物質、環境方面的收費、信息披露等方面;系統控制方法,側重調查各部門為實現環境目標而采取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實際效果。
德國環境績效審計也采取了多種形式:抽樣審計、項目審計、重點審計、橫向審計、定向審計和措施審計等。
美國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分為數據收集方法和數據分析方法。其中,資料收集方法包括采訪、調查、觀察和查閱檔案等;數據分析方法包括對信息進行比較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統計定性和定量分析、回歸分析等。
(二)國內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研究現狀。我國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目前還沒有形成比較系統和成熟的方法,仍處于一種摸索階段,其主要觀點和方法如下:
1、對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必要性研究。陳正興認為對環境審計方法進行系統研究,不僅有助于完善審計學科體系,而且有助于指導環境審計工作的實踐。宋尉在深化環境審計的思考中提到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新型審計,必須了解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才能搞好環境審計。
2、對采用常規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關于環境績效審計的方法,大家一致認為常規的審計方法通常也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浙江省審計學會課題組在開展我國環境審計的構想中提到開展環境審計的方法,常規的審計方法同樣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包括審閱、核對、查詢、觀察、鑒定、分析性復核等。
3、對借用相關學科方法的研究。關于借用相關學科方法尤其是環境經濟學、環境工程學的方法,多數學者的觀點一致。宋尉提到環境審計是一種新型審計,常規的財務審計、績效審計方法同樣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只是這些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應與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治理緊密聯系起來。
三、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現狀
通過對昆明市政府審計部門進行了實地調研,發現昆明地方政府幾乎沒有組織過專門的環境審計工作,在其他工作中伴隨進行的環境審計工作的內容極其狹窄。通過對調查的深入分析,滇池水域環境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我國審計立法不夠完善,缺乏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準則指導。目前,我國環境審計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盡管我國現已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律、與環境相關的資源保護法律,基本形成了審計及環境法律法規監督體系,但仍然缺乏具體實施的指導,也缺乏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從滇池水域環境審計的實踐看,缺乏環境審計準則的指導與規范使得環境審計工作遇到許多困難。環境審計人員在環境審計中只能借鑒傳統的財務審計的方法,然而環境審計同財務審計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例如環境審計有不同于財務審計的目標、方法和程序。財務審計的方法不能滿足環境審計的需要,使得環境審計的開展遇到許多困難。
(二)環境審計范圍過窄、內容單一。由于我國環境審計開展較遲,目前仍缺少系統的環境審計理論闡述,審計工作中的主要問題為審計內容過于單一。調查表明滇池水域目前進行的與環境相關的審計主要是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審計環保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財務收支審計當然是環境審計工作中的重要內容,但環境審計工作不應該局限于此,更多的如環境審計依據、績效審計、環境經濟政策也應當納入環境審計范圍之中。
(三)環境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從滇池水域的環境審計看出,審計人員單獨承擔專門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任務還有一定困難。環境審計是一門交叉性的學科,其深度和廣度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它不僅要求審計工作人員懂得審計方面的知識,還要具備一些其他學科如社會學、環境法規、工程學等多方面的知識。而從目前審計人員的現狀看,還難以適應環境審計的發展要求。
四、加強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初步構想
(一)轉變思路,推進績效審計。對滇池水域進行的環境審計,應該把“評價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效益――查找效益不高的原因――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水污染防治”作為效益審計的基本思路。在這種思路下,把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一些違法違規問題作為效益審計的基礎和素材,作進一步審計挖掘,對治理效益不高的原因進行分析,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對水污染治理的意見和建議。這樣就可以將效益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結合起來,使審計項目最終落到效益審計上。
(二)積極探索滇池水污染治理效益審計方法。對于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可以嘗試效益審計方法。在搜集數據時,可以采取實地觀察、問卷和表格調查等方法獲取有關數據,同時還可以借用其他學科領域的分析方法,例如市場價值法(即分析水質變化引起的漁業、農業產值變化)、人力資本法(即分析水質變化導致人類患某些疾病的概率,進而分析對國內生產總值的影響)、機會成本法(即分析水質改善后,取水距離的縮短帶來的管道建設成本的降低)等,將環境變化帶來的收益或損失予以貨幣化,用以評價水污染治理的環境效益。另外,為了監督評價環保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績效,應建立一套科學的環保指標體系,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上,對不符合環保指標要求的進行跟蹤審計,分清責任,監督環保部門及有關部門改進工作,使環保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三)積極開展聯合審計,逐步提高環境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環境審計既涉及到財務審計,又涉及到績效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綜合性,這對審計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滇池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進修班、組織交流會等形式提高環境審計人員的素質,建立一支合格的環境審計人員隊伍。
通過調查研究,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研究方法都不會僅限于常規審計方法,它與其他相關學科如環境工程學、環境經濟學等學科將會更緊密地融合在一起;而其可操作性更強,理論體系也會更加完善,能夠在實務中得到更廣泛的應用。最后,希望能向社會推廣應用這一針對水污染治理的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從而提高社會的整體效益。
(作者單位:1.云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2.青島理工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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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探討
一、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重要性分析
環境污染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使人們嘗到了環境破壞的惡果,人們的保護環境意識因此逐漸提升,環保部門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環境污染治理做出了硬性規定。那么在實際工作中,怎樣評定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果呢?
地方環境污染治理對提高我國整個環境保護水平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在落實環境保護相關舉措時,應將地方環境污染治理當做重點工作加以落實,采取針對性措施,不斷提高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是地方環保部門治理環境污染能力的外在反應,是考核地方環保部門工作業績的重要內容。另一方面,根據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實際,可為環保部門分析環境污染治理問題提供參考,促進環保部門不斷優化環境污染治理手段與方法,為實現環境污染治理的長遠目標奠定堅實的基礎。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分析,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的評定
本文采用數據包分析法(DEA)對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進行評定。該種方法實施的原理為利用線性規劃將最優生產前沿面求解出來,將其和每一個多投入多產出同類決策單元(DMU)的可能集進行對比分析,獲得所有DMU相對效率的測度。
上述公式中x、y、z分別表示投入、產出及權重,而N表示投入變量,M為產出變量,K表示DMU的個數。Fi表示第i個DMU的技術效率。當其數值為1時表示DMU位于最優生產前沿面,生產為DEA有效,反之,生產為DEA非效率。利用該方法對我國地方環境污染治療效率進行評定,結果發現我國經濟發展是以環境污染為代價的,而且不同的地區環境治理效率有所差異,但之間的差距逐漸縮小。同時,我國環保部門對環境保護重視的不斷提高,使地方環境污染治療情況得到了明顯改善。
三、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提高策略
調查發現,經環保部門及人們的長時間努力,我國環境污染問題雖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從整體來看仍不容樂觀。因此,為切實提高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應結合環境污染治理實際,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具體可參考以下內容實施:
1.提高認識,增加投入
地方環保部門應提高對環境污染治理的認識,加大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資金投入。首先,結合上級部門制定的環境污染治理目標,根據當地實際制定環境污染治理細則,尤其應明確地區內污染嚴重的生產企業,定期派專門人員檢查其廢水、廢氣、廢渣等的排放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一旦發現偷排及不符合規定的行為應給予嚴厲的處罰,必要情況下責令其停業整頓。其次,地方環保部門應設立環境污染治理的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當地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尤其應綜合分析當地企業生產特點及規律,制定詳細的環境污染治理應急預案,有效控制環境污染突發事件帶來的損失。最后,定期組織知名生產企業召開環境污染座談會,認真聽取不同生產企業在控制環境污染方面所做的努力。同時,給予在環境保護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適當獎勵,鼓勵其再接再厲,爭取在確保企業效益增長的基礎上,充分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為企業的長遠、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
2.加強研究,引進方法
地方環保部門應加強研究環境污染治理的新方法、新思路,尤其應加強與西方發達國家的交流,借鑒其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經驗,不斷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率。一方面,環保部門應定期抽派相關人員到環境污染治理比較好的地區參觀學習,條件允許的話可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出國參觀考察,引進發達國家環境污染治理的新思路、新工藝。另一方面,成立專門的環境污染治理研究部門,認真調查引起當地環境污染的原因及環境污染治理的常用方法,針對環境污染存在的不足之處,通過引進新的方法加以改進,切實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質量。
3.善于總結,不斷優化
地方環境污染治理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些新的問題,因此環保部門應善于總結,不斷優化環境污染治理途徑。首先,環保部門應建立常見環境污染情況檔案,列出針對性治理方案與方法,為后期治理類似環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指導。其次,總結環境污染治理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結合實際狀況積極制定有效的解決方法,為提高環境污染治理質量奠定基礎。最后,認真分析不同環境污染特點,從治理效率、治理時間、治理成本等方面入手,不斷優化環境污染治理細節,切實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水平。
4.加強培訓,提高水平
地方環境污染治理效率一定程度上受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影響,因此,環保部門應注重工作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一方面,定期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加強專業技術的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專業技能水平,為環境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做好鋪墊。另一方面,鼓勵工作人員加強學習,不斷充實自己,在環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表現優異的人員應給予適當的獎勵,不斷鞭策工作人員充分做好環境污染治理工作。
四、總結
環境污染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關,因此,怎樣在確保經濟穩步發展的基礎上,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率,做到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是環保部門及生產企業應深刻思考的問題。要求地方環保部門加強環境污染治理工作,不斷增加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人力、財力方面的投入,切實提高環境污染治理效率,為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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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主體:政府主導與公眾參與的平衡
長期以來,我國基于國家至上和國家權力無限的觀念,奉行國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點是行政機關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壟斷地位,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導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來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針,治理策略也會隨著政府政策的變化而變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當的靈活性,這就導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執行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樣的犯罪行為隨著政策的變化會導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經常變化,導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國家本位治理模式認為對環境污染犯罪的處理是國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在環境形勢惡化期間,為了維護政府的權威,樹立公信力,政府往往會違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規律,采取專項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資源和社會資源對環境污染犯罪進行整治,反而造成社會資源的更多濫用和浪費。
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涉及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個多層次的復雜系統。治理環境污染犯罪必須注意觀察與環境污染犯罪的發生有密切聯系的各種社會關系,重視對環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眾多,單靠政府無法應對環境污染犯罪發生的諸多因素。因此,治理環境污染犯罪應該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必須動員整個社會力量。不論是作為社會組織管理者的政府,還是作為社會組成部分的社會團體、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都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體。當然,社會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國家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強調國家的引導作用、明確政府責任的同時,充分發揮社會公眾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動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動性。在現代社會,國家并不會主動介入社會生活,傳統行政法手段或刑罰手段往往只在發生了危害社會秩序或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之時才對污染行為加以規制,是一種消極的被動控制。但是,環境污染具有破壞范圍廣治理恢復困難的特點,這就要求必須在污染之前就進行主動控制??梢哉f,環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觀上促使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這種革新反映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應該是一種以預防為前提的治理模式,轉變集中表現在社會公眾與政府協同合作。社會公眾與政府的協作可以充分調動社會多元力量和運用多種社會控制手段,既重視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預防和控制環境污染犯罪。
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對環境污染進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發展趨勢,政府和社會的協同合作應該成為新時期我國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國推動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培育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與熱情。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問題是如何激發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在司法實踐中,經過參與個案經驗的積累,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正逐步提高,但是,從整體上看社會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識和熱情還是難以滿足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為了提高社會公眾參與的意識和熱情,一方面可以發揮媒體的推動作用,特別是在網絡化時代,媒體不僅可以提供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宣傳環境污染犯罪的嚴重后果,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的熱情,也可以為公眾參與提供良好的途徑和平臺;另一方面,政府應采取各種措施鼓勵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過獎勵的方式鼓勵公眾參與到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參與,知情權是公眾有效地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與基礎。為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必須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開制度,可以使公眾了解環境污染犯罪的規律、特點,從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開也可以引起公眾對環境污染犯罪問題的關注,激起強烈的社會輿論,提高公眾參與犯罪預防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山。因此,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建立環境污染犯罪信息公開制度,為社會公眾獲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環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環境刑事訴訟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訴訟地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國是公訴案件,只有檢察機關才有權提起刑事訴訟,對犯罪人進行起訴。但是,環境污染犯罪與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質顯著不同,其侵害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區域廣,危害程度極大,且難以回復。因此,可以賦予被害人在環境刑事訴訟中的自訴權。同時,環境刑事訴訟過程要符合司法民主與公開的要求,將社會公眾參與到訴訟過程中,既確保社會公眾分享到司法權,又有助于把公眾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眾情感,從而激發公眾參與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熱情。
治理體制: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
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質上并無差異,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導致了法律后果和處理機制的迥異。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環境違法行為與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在處理機制上具有絕對的區別:環境違法行為由行政機關處理,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由司法機關處理。這種治理體制貌似明確,但是,由于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閉的體系,沒有形成順暢的銜接渠道,直接導致對環境領域犯罪行為的追究受阻。
在環境治理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權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權過大,制約了司法權。在司法實踐中,公安部門雖然可以獨立地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但是,由于環境污染本身的復雜性,無論是對環境污染行為、危害結果的調查,還是對因果關系的認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機關對環境污染缺乏專業知識和收集證據的能力,導致公安機關事實上對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來源主要依賴于環保部門的移送。根據《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過程中,發現有符合移送條件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決定批準的,向同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手續;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按照這一規定,環保部門對環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機關具有重要影響,他可以根據自身的判斷來決定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給司法機關。從程序看,行政機關對環境污染案件具有較強的篩選功能,完全有可能過濾一些案件,從而導致一些環境污染犯罪行為難以進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實上,在我國一些社會影響很大的環境污染案件無法進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環保部門的不作為所造成的。
在現有的治理體制中,由于行政執法不嚴,導致刑事司法承擔著很大的壓力。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促使社會推動刑事司法強勢介入到環境污染治理領域,《刑法修正案(八)》對污染環境罪的犯罪構成進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標準,擴大了法網。刑事司法的強勢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臺后的半年內,環保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超過近5年的總和;公安機關已立案偵辦247起此類案件,相當于過去10年立案總量。通過刑事司法倒逼環境行政嚴格執法的方式,盡管在短期內具有一定效果,但是,過分使用刑罰手段也會過度透支司法信用,從而助長不法分子的投機心理。環境污染犯罪治理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還是如何解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問題,從而推動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應對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協調性。
協調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關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專業的環保警察,即在公安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環境污染犯罪追訴機關。目前,國內一些省份已經開始了設置環保警察的嘗試,例如河北省于2013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國首支環境安全保衛總隊。環境警察機構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環境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因為立場、角度的不同而產生沖突。
第二,構建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一體化的信息平臺。環保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可以借助電子化辦公系統設置聯合執法系統,由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將各類環境污染案件信息錄入系統,在案件線索、行政處罰結果、法律文件、數據規定及案件處理程序上,逐步實現環保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信息聯網共享。環境違法信息平臺建設既可以強化司法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也可以提高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公開與效率,從而更好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對接。
第三,加強檢察機關對環境行政執法的監督。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可以對環境行政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可以包括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日常監督是根據信息平臺對錄入系統的環境污染案件的執法情況進行全程監管,促進環境執法人員嚴格履行環境監管的職責;專項監督是檢察機關定期對環境執法機構的案卷進行抽查、評查,以考慮案件辦理是否合法、有效,有無存在該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罰與其他治理手段的協調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犯罪治理應當是合理使用多種手段的系統性治理策略,單純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無法達到犯罪控制的預期目的。在我國,政府是環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責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罰手段具有猛藥的作用,短時期內效果比較明顯,因此,刑罰手段與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慣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視。同時,在當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不順暢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處罰方法與刑罰方法相互脫節,各自為戰,未能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形成應有的合力。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刑法具有謙抑性,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能調整某種社會關系時,才由刑法予以調整;只有當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種危害行為時,才由刑法予以處罰。我國刑法對犯罪的規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罰制裁。在環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為輕重有別,所以處罰也應該有區別。環境行政法對一般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而刑法對嚴重的環境污染行為進行處罰。
從技術層面上講,各個法律各司其職,共同起到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行政法觀念不發達,特別是行政執法不嚴的情況下,導致刑法在環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臨著很大的壓力:既要擔負防止一般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發生的任務,又要預防嚴重環境污染犯罪行為的發生。人們本來希望通過這樣的立法模式來縮小刑法介入社會生活的范圍,但現實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廣泛地介入到社會生活之中。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決社會糾紛之時,刑罰才能介入。正如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說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會政策,僅靠刑罰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體系中刑罰并不是唯一阻止環境污染行為的有效方法。刑罰總是作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結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規定使用。當一個適度的刑罰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結合一起使用時,才會發揮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