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4 16:24:55
序論:在您撰寫公司財務治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企業財務治理 現狀 措施
一、相關概述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發展,財務治理工作承擔著越來越重要的管理任務。作為一種重要的企業管理工具,財務治理在現代企業生產決策、目標考核、績效評價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是企業實現順利健康發展,不斷發展壯大的重要保障。
企業要樹立財務治理理念,加強財務治理,可以增收節支,提高企業資產的使用效率,進而提高經濟效益。財務治理需要企業全體人員的積極參與,管理范圍涉及了企業生產經營的一系列環節。作為企業現代化管理的重要內容,財務治理的對象主要是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它通過對企業的經營方針、戰略目標、管理職責等進行分析定位,確定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管理目標,并在財務治理的各個環節中落實其管理職能。
正是由于企業生產環境的不斷變化和面臨風險的多樣化,現代企業尤其要重視財務治理在企業現代管理中的重要地位,通過強化企業財務治理制度建設,并結合企業自身的發展特點和戰略定位,建立完善適應企業現代化發展的管理體系,只有這樣企業才能在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實現健康有序發展。
二、企業財務治理存在的問題
首先,企業財務治理目標與企業發展目標不一致。財務治理工作應該與企業的發展戰略緊密相連,財務治理工作的不完善和財務治理目標設置的不合理,導致企業的戰略目標不明確,戰略目標的缺失又進一步導致財務治理混亂,一系列的循環后,企業發展無目標無戰略無資金。在集團企業中也經常出現這種情況,那就是分公司財務治理目標與整個集團的戰略目標不一致,使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經濟利益不一致,進而導致行動混亂,經營效益下降。
其次,企業缺失財務治理監督機制,導致財務風險無法及時有效管控,對財務治理的監管工作比較薄弱。資金的流動和資金的管理監控不能齊頭并進,企業集團面臨的環境多變,風險較多,企業既沒有科學的預算管理,又沒有有效的內部監督,且較多的企業集團對風險防范與管控不夠有效,缺乏針對性的內部控制與之相對應,也沒有專門的內部控制管理人員和部門去控制風險,許多企業沒能做到全方位地監管財務治理工作,領導層難以及時準確把握企業財務狀況,這都成為企業集團失控的潛在因素。
再次,會計信息化的普及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財務治理的難度。企業運用計算機技術提升管理水平存在風險,計算機系統極易受到外來攻擊。盡管實現信息數據的高度集中和網絡化傳輸,可以提高數據收集、傳輸、交換以及處理效率,縮短經營管理的中間環節,進而提高整個單位的科學管理水平。但是,數據存取及處理存在風險:電子數據信息的存取一般都是利用磁性介質工具來完成,這些磁性介質的使用給數據存取帶來便利的同時,也使得數據存取存在風險。它們往往都無法對數據進行追溯,一旦數據遭到篡改,通常難以找回原始數據。
三、完善企業財務治理工作的建議措施
首先,企業要制定相關財務治理制度,嚴格強化制度的落實,提升制度的效力,重視制度的執行,明確責任,層層負責,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F代企業要強化企業的各項制度,財務治理制度尤其要健全。企業要認識財務治理的重要性,根據財務治理的要求設立相應的管理崗位,以此進行財務治理和控制。
其次,科學設置財務治理目標,企業管理層需要征求一線工人、銷售人員、采購人員、管理人員和董事會成員,將他們的意見匯總整理,報決策層審批,在此基礎上兼顧各方面的利益,以企業的長遠發展為目標,科學合理地編制管理目標。要界定清楚基本支出與項目支出,財務治理工作要注重公平和效率。
再次,加強對財務治理的監管。依靠審計提升管理水平,通過審計,明確戰略目標,保障財務治理的合理和準確。重點加強支出結構調整的審計力度,逐步增強財務治理工作的透明度;有效杜絕財務資金使用過程中的不合理現象。要提高企業的財務風險防范控制水平,必須重視內部審計在防范財務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可以積極借助于專業的外部會計事務所,對企業的財務報表進行細致的審查。借助于加大審計力度,利用社會中介或第三方的介入,保證開展好企業財務治理工作的審計,對公司的財務治理工作狀況、內部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財務預算落實情況等一系列的財務工作效果進行審計核查。也可以通過內部審計管理,確保企業產生的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并督促企業嚴格按照財務治理制度高效規范地開展財務工作。由企業審計部門,結合企業自身的財務治理狀況,選取適合的內部審計控制指標。
最后,及時科學地對企業財務治理工作進行評價考核。確定考核獎懲時,可以考慮實績與管理目標的差異方向及大小。對于完成管理目標難度較大的部門獎勵多一些,對于管理目標難度較小的部門獎勵少些。以此鼓勵員工盡可能編制科學準確的財務治理方案。建立科學合理的財務治理評價指標體系,保障對財務治理工作的合理科學評價。傳統的評價指標體系過于簡單,在評價指標上和評價方法上都不能反映相關人員的工作量,容易使相關人員產生消極情緒和負面影響,而且也不能準確地評價企業的生產經營業績,也容易產生短期效應,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明.現代企業財務治理目標辨析[J].現代商業,2009(35).
[2]張明亮.淺析加強企業財務治理的重要性[J].東方企業文化,2010(8).
[3]吳海峽.金融危機下的我國企業財務治理發展現狀[J].中國經濟,2010(10).
[4]王艾韻.我國企業集團財務治理問題淺析[J].中小企業科技,2010(7).
【關鍵詞】 銀行債權治理; 現狀; 建議
財務治理作為一種規范、完善企業財務制度的創新組織和契約機制,它通過一定的財務治理結構、機制和行為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財務約束機制和相互制衡機制,目的是協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權責關系,促使他們長期合作,以保證企業財務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率性。公司的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個子系統,從屬并取決于公司治理的根本性質。另外,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機制和行為對公司治理起較大的反作用,證券市場出現的許多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大都表現為財務治理問題。近年來國內學者的有關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權治理效率上,而對債權人治理則分析得不夠,尤其在銀行債權財務治理上。
較之西方發達國家,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較短,企業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體系。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的一項研究報告資料顯示,在其抽樣調查的41家國有大中型企業和29家國有小型企業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71.1%,在總負債中,銀行借款占74.4%。鑒于此,筆者圍繞銀行債權參與公司財務治理進行理論分析,并據其現狀提出建議。
一、銀行債權財務治理的理論分析
(一)銀行債權本身具有激勵與約束機理
根據成本理論,經理人在公司經營活動中有追求額外消費的積極性,從而會給企業帶來價值損失。詹森認為,企業債務的增加,將減少經理人所控制的自由現金流量,進而抑制經理人的過度投資行為。即經理人必須考慮債務到期時,公司是否組織有足夠現金和其他易變現資產償還債務,否則就會面臨訴訟或破產。但是,如果債務比例提高,資產替代效應,往往會誘使股東和經理人傾向選擇風險更高的投資項目。這是因為,如果利用該債務資金投資所產生的資金報酬率遠遠大于利息率,該投資產生的收益大部分會歸于股東和經理人所有,即使投資失敗,風險也將由股東、債權人和經理人共同承擔。由于風險、收益的不對稱,所以股東和經理人有投資高風險項目的沖動。如何協調銀行債權資金在企業中減少經理人額外消費和抑制股東、經理人投資高風險項目沖動的平衡關系,這就是銀行債權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根本所在。
(二)銀行債權具有“相機控制”機理
在現實中,由于未來收入的不確定性和合約的不完全性,即使合同收入也可能是有風險的。特別是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加大了這種可能性。為防止股東、經理人的道德風險行為,在特定狀態出現后,讓作為合同收益人的“利益相關者”有一定的控制權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因此,“股東是企業所有者”只是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同收益有保障的條件下才有意義;當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同收益無法保障時,一個有效的產權安排是把企業的控制權從股東手中轉移到利益相關者手中。也就是說,最優的企業所有權應該是一個狀態依存所有權,即在不同狀態下,企業為不同利益相關者所有。一種最常見的狀態依存控制權表現在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轉移:在正常狀態下,企業由股東所有;在破產狀態下,企業由債權人所有,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債權人“相機控制”。這里所談的“相機控制”是一種控制權的轉移,它并不排除債權人對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直接了解和參與,甚至于可以借助某一內部組織(如董事會、監事會等)了解公司財務活動、參與公司財務決策或施加一定的財務影響。因為當企業滑入破產狀態時,已是“亡羊”了,俗話說得好:“亡羊補牢,為時已晚”,套用該俗語就是“相機控制,為時已晚”。所以,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是對“相機控制”的一種完善。
(三)銀行債權自身所具有的優勢
較之非銀行債權人(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而言,其優勢體現在:第一,銀行作為債權人,具有較強的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主動性。這是因為企業經營的成敗,關系到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資金的完整性。第二,銀行作為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成本低。由于債權債務契約的聯結,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了密切的伙伴關系,銀行可以從其資金結算賬戶中獲取獨特信息,從而降低了獲取信息的成本。第三,銀行作為債權人,監督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能力強。銀行具有非銀行債權人所無法比擬的專業、技術、經驗等方面的獨特的財務能力。這些優勢為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提供了可能。
二、銀行債權財務治理的現狀
(一)銀行――最大債權人的監控弱化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資金由國家撥款改為銀行貸款以來,國有企業生產經營資金越來越依靠銀行貸款,企業資產負債率不斷升高。全國國有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1980年僅為18.7%,1990年上升到58.4%,1998年高達64.4%。雖然我國企業直接融資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在企業融資新增額中,間接融資主導仍是我國企業融資最顯著的特征。
理論上,銀行信貸資金對企業有硬約束和軟約束之分。總體來看,在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銀行信貸資金對國有企業的約束是軟的,表現在:第一,銀行貸款發放的獨立性仍然不夠;第二,銀行對貸款人的監控十分薄弱;第三,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缺乏代表;第四,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雖然國家為解決國有企業不良負債問題推出多種政策措施,但總體上效果不佳。
(二)破產法規不完善,破產機制非市場化
破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是“優勝劣汰”機制的體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已實施了20年,對于企業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條款已不夠完善,司法實踐更加薄弱,對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時并不能取得控制權,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尤其是抵押、清償和破產等環節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以及執法力度不強。加之在我國的破產實踐中,出于種種原因,還存在著不少股東、地方政府等不希望企業破產的現象,這種非市場化的企業存續,導致了債權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尤其是最大債權人的銀行更是如此,形成不少的呆壞賬,導致社會資源配置效率低,存在極大的浪費。
三、銀行債權財務治理的建議
根據不完全合同理論,在實際的交易中,制定執行的合同卻往往都不是完全的,需要經常修正和再談判。這也就是說,實際達成的合同:一是不能夠將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都包括;二是不能夠將在所有這些事件出現時締約人必須采取行動、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責任都涵蓋;三是不能夠用準確的語言在有限條款中將這些內容描述得無遺漏;四是不能夠通過第三者(如法院)來將這些全部條款執行得包羅無遺。因此,合同總是有遺漏和缺口的,總有模棱兩可和歧義之處的,總是需要不斷加以協商和修正的。
銀行債權人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同樣也是一個不完全合同,債權債務合同是對未來承諾的交換,而這承諾從作出到兌現又是經歷時間的,在未來的(相對于訂立合同的時間而言)時間過程中,充滿著不確定性、風險和不完全信息,只有銀行債權人積極參與到企業日常的財務活動中,利用其自身的監督優勢,密切關注企業動態,隨時采取相應措施參與到公司的財務治理中,才能有效保障其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完整性。銀行債權人如何參與到公司的日常財務活動中,筆者有三條思路可供參考:
(一)銀行債權人以外部董事身份進入董事會
從某種意義上講,銀行債權人也是企業的所有者。那么,銀行以外部董事身份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與企業建立主動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共同決策來最大限度地保證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銀行債權人以外部董事身份進入董事會不是說要去左右企業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決策,而只是通過這一手段彌補銀行處于企業外部的信息不充分這一缺陷,便于銀行根據所了解、掌握的信息及時采取保全資金的措施。
(二)銀行債權人以“外部監事”身份進入監事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的公司職工代表,其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等。不難看出,在這些職權中涉及到諸多影響財務治理的因素。如果銀行債權人能借助監事會這一公司內部組織行使上述職權,參與到公司的財務治理當中去,無疑為其權益的維護與保障增加了砝碼。
(三)銀行債權人以獨立董事身份進入審計委員會
根據2002年1月9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之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由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的審計委員會,其職責為: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梢钥闯觯簩徲嬑瘑T會從法規上被賦予行使公司會計、審計事務的監督職權并嵌入公司的財務治理系統中。那么,銀行債權人以獨立董事身份進入審計委員會,實際上也就作為一份子被嵌入到公司的財務治理系統中了,審計委員會治理效能的發揮為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提供了一個平臺。
【參考文獻】
[1] 林鐘高,王鍇,章鐵生.財務治理――結構、機制與行為研究[M] .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2] 韓博印.債權融資公司治理機制研究[J].工業技術經濟,2006(1).
[3] 沈紅波.我國上市公司債權人治理弱化及其對策[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10).
[4] 王映美,王萌.從相機治理視角談債權人權益保護[J].財會月刊(綜合),2006(9).
[5] 費方域.企業的產權分析[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 張維迎.產權、激勵與公司治理[M] .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7] 郭斌.企業債務融資方式選擇理論綜述及其啟示[J].金融研究,2005(3).
[8] 張雙才.企業財務沖突及協調機制研究[M].河北:河北大學出版社,2004.
[9] 葉向陽.公司治理:基于債權融資視角的分析[J].經濟體制改革,2004(5).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
【關鍵詞】銀行債權治理;現狀;建議
財務治理作為一種規范、完善企業財務制度的創新組織和契約機制,它通過一定的財務治理結構、機制和行為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以形成科學的財務約束機制和相互制衡機制,目的是協調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和權責關系,促使他們長期合作,以保證企業財務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率性。公司的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一個子系統,從屬并取決于公司治理的根本性質。另外,公司的財務治理結構、機制和行為對公司治理起較大的反作用,證券市場出現的許多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大都表現為財務治理問題。近年來國內學者的有關研究主要集中在股權治理效率上,而對債權人治理則分析得不夠,尤其在銀行債權財務治理上。
較之西方發達國家,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較短,企業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體系。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的一項研究報告資料顯示,在其抽樣調查的41家國有大中型企業和29家國有小型企業中,平均資產負債率為71.1%,在總負債中,銀行借款占74.4%。鑒于此,筆者圍繞銀行債權參與公司財務治理進行理論分析,并據其現狀提出建議。
一、銀行債權財務治理的理論分析
(一)銀行債權本身具有激勵與約束機理
根據成本理論,經理人在公司經營活動中有追求額外消費的積極性,從而會給企業帶來價值損失。詹森認為,企業債務的增加,將減少經理人所控制的自由現金流量,進而抑制經理人的過度投資行為。即經理人必須考慮債務到期時,公司是否組織有足夠現金和其他易變現資產償還債務,否則就會面臨訴訟或破產。但是,如果債務比例提高,資產替代效應,往往會誘使股東和經理人傾向選擇風險更高的投資項目。這是因為,如果利用該債務資金投資所產生的資金報酬率遠遠大于利息率,該投資產生的收益大部分會歸于股東和經理人所有,即使投資失敗,風險也將由股東、債權人和經理人共同承擔。由于風險、收益的不對稱,所以股東和經理人有投資高風險項目的沖動。如何協調銀行債權資金在企業中減少經理人額外消費和抑制股東、經理人投資高風險項目沖動的平衡關系,這就是銀行債權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根本所在。
(二)銀行債權具有“相機控制”機理
在現實中,由于未來收入的不確定性和合約的不完全性,即使合同收入也可能是有風險的。特別是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加大了這種可能性。為防止股東、經理人的道德風險行為,在特定狀態出現后,讓作為合同收益人的“利益相關者”有一定的控制權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因此,“股東是企業所有者”只是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同收益有保障的條件下才有意義;當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同收益無法保障時,一個有效的產權安排是把企業的控制權從股東手中轉移到利益相關者手中。也就是說,最優的企業所有權應該是一個狀態依存所有權,即在不同狀態下,企業為不同利益相關者所有。一種最常見的狀態依存控制權表現在股東和債權人之間的轉移:在正常狀態下,企業由股東所有;在破產狀態下,企業由債權人所有,這就是人們常說的債權人“相機控制”。這里所談的“相機控制”是一種控制權的轉移,它并不排除債權人對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直接了解和參與,甚至于可以借助某一內部組織(如董事會、監事會等)了解公司財務活動、參與公司財務決策或施加一定的財務影響。因為當企業滑入破產狀態時,已是“亡羊”了,俗話說得好:“亡羊補牢,為時已晚”,套用該俗語就是“相機控制,為時已晚”。所以,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是對“相機控制”的一種完善。
(三)銀行債權自身所具有的優勢
較之非銀行債權人(包括非銀行金融機構)而言,其優勢體現在:第一,銀行作為債權人,具有較強的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主動性。這是因為企業經營的成敗,關系到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資金的完整性。第二,銀行作為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成本低。由于債權債務契約的聯結,銀行與企業之間建立了密切的伙伴關系,銀行可以從其資金結算賬戶中獲取獨特信息,從而降低了獲取信息的成本。第三,銀行作為債權人,監督參與公司財務治理的能力強。銀行具有非銀行債權人所無法比擬的專業、技術、經驗等方面的獨特的財務能力。這些優勢為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提供了可能。
二、銀行債權財務治理的現狀
(一)銀行——最大債權人的監控弱化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有企業資金由國家撥款改為銀行貸款以來,國有企業生產經營資金越來越依靠銀行貸款,企業資產負債率不斷升高。全國國有工業企業資產負債率1980年僅為18.7%,1990年上升到58.4%,1998年高達64.4%。雖然我國企業直接融資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在企業融資新增額中,間接融資主導仍是我國企業融資最顯著的特征。
理論上,銀行信貸資金對企業有硬約束和軟約束之分??傮w來看,在我國經濟轉軌過程中銀行信貸資金對國有企業的約束是軟的,表現在:第一,銀行貸款發放的獨立性仍然不夠;第二,銀行對貸款人的監控十分薄弱;第三,在公司董事會、監事會中缺乏代表;第四,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雖然國家為解決國有企業不良負債問題推出多種政策措施,但總體上效果不佳。
(二)破產法規不完善,破產機制非市場化
破產,是市場競爭的結果,是“優勝劣汰”機制的體現?!吨腥A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已實施了20年,對于企業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條款已不夠完善,司法實踐更加薄弱,對債權人在企業破產時并不能取得控制權,債權人的利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尤其是抵押、清償和破產等環節的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以及執法力度不強。加之在我國的破產實踐中,出于種種原因,還存在著不少股東、地方政府等不希望企業破產的現象,這種非市場化的企業存續,導致了債權人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尤其是最大債權人的銀行更是如此,形成不少的呆壞賬,導致社會資源配置效率低,存在極大的浪費。
三、銀行債權財務治理的建議
根據不完全合同理論,在實際的交易中,制定執行的合同卻往往都不是完全的,需要經常修正和再談判。這也就是說,實際達成的合同:一是不能夠將未來可能發生的事件都包括;二是不能夠將在所有這些事件出現時締約人必須采取行動、應有的權利和應盡的責任都涵蓋;三是不能夠用準確的語言在有限條款中將這些內容描述得無遺漏;四是不能夠通過第三者(如法院)來將這些全部條款執行得包羅無遺。因此,合同總是有遺漏和缺口的,總有模棱兩可和歧義之處的,總是需要不斷加以協商和修正的。
銀行債權人與企業簽訂的合同,同樣也是一個不完全合同,債權債務合同是對未來承諾的交換,而這承諾從作出到兌現又是經歷時間的,在未來的(相對于訂立合同的時間而言)時間過程中,充滿著不確定性、風險和不完全信息,只有銀行債權人積極參與到企業日常的財務活動中,利用其自身的監督優勢,密切關注企業動態,隨時采取相應措施參與到公司的財務治理中,才能有效保障其信貸資金的安全性與完整性。銀行債權人如何參與到公司的日常財務活動中,筆者有三條思路可供參考:
(一)銀行債權人以外部董事身份進入董事會
從某種意義上講,銀行債權人也是企業的所有者。那么,銀行以外部董事身份及時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與企業建立主動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共同決策來最大限度地保證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銀行債權人以外部董事身份進入董事會不是說要去左右企業的經營活動與財務決策,而只是通過這一手段彌補銀行處于企業外部的信息不充分這一缺陷,便于銀行根據所了解、掌握的信息及時采取保全資金的措施。
(二)銀行債權人以“外部監事”身份進入監事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的公司職工代表,其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等。不難看出,在這些職權中涉及到諸多影響財務治理的因素。如果銀行債權人能借助監事會這一公司內部組織行使上述職權,參與到公司的財務治理當中去,無疑為其權益的維護與保障增加了砝碼。
(三)銀行債權人以獨立董事身份進入審計委員會
根據2002年1月9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聯合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之規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由獨立董事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的審計委員會,其職責為: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梢钥闯觯簩徲嬑瘑T會從法規上被賦予行使公司會計、審計事務的監督職權并嵌入公司的財務治理系統中。那么,銀行債權人以獨立董事身份進入審計委員會,實際上也就作為一份子被嵌入到公司的財務治理系統中了,審計委員會治理效能的發揮為銀行債權人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提供了一個平臺。
【參考文獻】
[1]林鐘高,王鍇,章鐵生.財務治理——結構、機制與行為研究[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
[2]韓博印.債權融資公司治理機制研究[J].工業技術經濟,2006(1).
[3]沈紅波.我國上市公司債權人治理弱化及其對策[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10).
[4]王映美,王萌.從相機治理視角談債權人權益保護[J].財會月刊(綜合),2006(9).
[5]費方域.企業的產權分析[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6]張維迎.產權、激勵與公司治理[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5.
[7]郭斌.企業債務融資方式選擇理論綜述及其啟示[J].金融研究,2005(3).
[8]張雙才.企業財務沖突及協調機制研究[M].河北:河北大學出版社,2004.
[9]葉向陽.公司治理:基于債權融資視角的分析[J].經濟體制改革,2004(5).
1.國有控股公司研究主體的界定國有控股公司是國有經濟戰略調整后,國有資本優化配置的結果,是指國有資本處于絕對控股或控股地位的公司。國有控股公司提供的產品主要是為了彌補市場調節失靈而產生的供給不足。從英國和俄羅斯鐵路運營公司改革的成敗經驗來看,國有控股公司是重要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
2.財務治理結構概念的界定與財務治理結構相近的詞有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結構、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機制和公司機關制度等等。之所以有不同的稱謂,是因為研究人員研究問題的角度不同和對CorporateGovernance翻譯的不同。從現代企業制度來看,股份有限公司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法人財產權與終極財產權相分離的基礎之上形成的;所有者將財務資源委托給具有專長的經營者經營管理,是一種財權的委托和受托關系,其本質是一種財務活動。但是,如何確保經營者按照所有者的利益目標去做,如何將財產的控制權與剩余索取權在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進行科學分配,就產生了基于財權分配的企業制度安排框架。這一框架的主要內容即財務治理結構。根據現代財務分層理論[1],將財務治理結構分為所有者財務治理結構和經營者財務治理結構兩個層面進行研究。
3.國有資本人格化行為假設國有資本的產權特征表現為公有制,以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為其基本特征。集體所有權是由每個人所擁有的產權份額構成的,作為產權所有者必須采取集體統一行動才能行使其產權權能;作為產權集體所有者中的單個人既沒有特殊的權力決定生產資料的使用和處置,也不能單獨索取剩余收入中的相應份額。所以,產權集體所有者必須通過法律或其它合約的方式授權某個組織行使其產權權能,即國有資本的人格化[2]。國有資本人格化的主體有哪些特征呢?和私人資本的產權主體有哪些不同?按照西方經濟學的假設前提,私人資本的產權主體特征表現為“經濟人”,即人是自私的,以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為目標。如果研究國有資本人格化特征以經濟人假設為前提,集體產權必須分割成不同的份額并轉讓給個人,即私有化,否則理論推演的結果只能是相互矛盾。為此,提出“集體經濟人”概念以區別“經濟人”概念。集體經濟人作為國有資本人格化的代表,其行使集體產權權能時,首先要充分代表個人的經濟價值取向。個人資本是逐利的,國有資本同樣是逐利的。但是,當由于市場失靈造成某種產品或服務不足從而使整個社會福利下降時,國有資本又必須從改善整個社會福利出發,服務于集體。有的經濟學者認為,社會福利應當由政府來解決,而不是企業。我們認為政府和企業只不過是由于社會分工不同而造成的不同制度安排的結果,如果企業這種制度安排對解決社會福利問題更有效,更能增加集體中每個人的效用,就應當由企業承擔,否則,應由政府承擔。作為市場競爭中的主體,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在提供社會福利產品或服務時,應當享受政府的優惠政策以彌補其經濟損失。所以,集體經濟人假設與經濟人假設不同,但是并不違背經濟人假設。
二、國有控股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制度缺陷
1.所有者財務治理結構的制度缺陷
國有股股東有雙重身份:既是國有資本的產權代表,又是國有資本運營管理的人。作為產權代表其本身沒有控制權和剩余追索權,也就沒有動力行使股東的權利。作為人,國有資本運營的成敗對其個人的經營業績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所以,他有動力行使股東權利,以期未來控股上市公司業績的提高能夠給自己帶來更大的人力資本回報。但是作為國有資本的人和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存在一定的競爭,因為國有股股票和法人股股票的非流動性,國有股股東無法獲得資本利得,投資收益的來源只有微薄的股息,甚至股息都得不到。而且控股上市公司業績只能按照控股比例記在控股公司的賬面上。所以,作為國有股大股東的代表有將控股上市公司的利益轉移到母公司的行為動機。事實上,我國有不少上市公司已經成為控股母公司的“自動取款機”了,即控股母公司憑借其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將上市公司的資金、利潤等轉移到控股公司或下屬企業中去。大股東的這種行為嚴重損害了中小股東、職工和債權人的利益,造成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癱瘓”。大股東的這種行為動機也是導致會計信息失真的制度性原因之一,控股上市公司資金的不斷“抽血”,和無效地收購控股公司旗下的資產,造成上市公司對資金需求的不斷增加。為了籌集到更多的資金,上市公司只好鋌而走險,虛擬會計利潤,從股市上籌集更多的資金。中小股東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較小,決定了他們行使股東權利的消極性。中小股東成了股東群體中的弱者,在上市公司少分甚至不分股息的情況下,他們的投資收益主要來源于風險極高的資本利得。在嚴重“套牢”的情況下,他們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救世主”(指政府或集團公司等)的身上。之所以會出現以上情況,主要因為所有者財務治理結構中,大股東和中小股東在利益目標取向、風險偏好、信息優勢和產權權能行使成本上有明顯的差異,造成股東內部利益的沖突。利益目標取向不同。大股東作為集體經濟人,不僅要追求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表現出經濟人的一面,而且要追求社會福利的改善,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如國有控股自來水上市公司就不能依靠自身自然資源壟斷的優勢依據水的供需按照市場原則調整水的價格。而中小股東作為經濟人,投入的是私人資本,追求的目標是資本的保值和增值,沒有改善社會福利的責任。因為在整個社會福利下降時,中小股東已經承擔了一部分損失,如果再讓他們投入資本來改善整個社會的福利,等于又受到了一部分損失。中小股東之所以投入私人資本,是因為他們認為政府能夠給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帶來的損失給以政策上的彌補,這是有風險的。風險偏好不同。國家股股東的資本雄厚,投資范圍較分散,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強。而且國家股的產權代表也只是人的角色,其對風險的偏好是中性的。而中小股東的資本相對較小,投資比較集中,抵御風險的能力較弱。作為終極產權所有者,是風險厭惡者。信息優勢不同。大股東作為絕對控股股東在信息擁有上比中小股東有優勢。大股東對公司重大的財務決策、高層管理人員的任免、經理人員的錄用有充分的權力。高層管理人員對大股東代表具有一定的依賴性,否則,他們有被撤職的危險。這就造成大股東有和控股上市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合謀操縱上市公司的可能。另外,大股東作為產權人,行使產權權能的成本由終極所有者承擔,他們獲得信息的成本是可以不計較的。而中小股東由于持股比例較低,參加股東大會的成本較高,獲得上市公司信息的途徑只能是傳播媒體、大眾傳言,而且還要受到“噪聲”的干擾。行使產權權能的成本不同。國有股股東和法人股股東的持股比例較高,參加股東大會的邊際成本較低,而且國有股股東或國有法人股股東代表行使產權權能的成本由派出單位(公司或政府)承擔。而中小股東的持股比例較小,行使產權權能的邊際成本較高,而且發生的成本由自己承擔。所以,在國有股股票和法人股股票不能流通的情況之下,國有股股東和法人股股東的代表具有用手投票的積極性,而中小股東只能選擇用腳投票的消極方式。除此之外,作為大股東的產權代表,由于其本身對控股上市公司的持股量較少,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所有者財務治理結構實質上由非產權所有者的“外部人控制”,如果內、外控制人合謀,將造成國有資本的大量
流失和中小股東、職工、債權人等利益的受損。
2.經營者財務治理結構的制度缺陷
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是一種半公共產品。因為半公共產品的價格可能受到政府的管制,經理人員業績的評價十分困難,經營者為了增加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不惜一切找借口,使激勵機制效用失常。作為人,經營者和國有股大股東的代表之間雖然是委托關系,但二者同時又都是受人之托。所以,經營者可以在增加國有股東代表利益的同時,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種所有者人與經營者人之間利益的趨同,使所有者人失去了對經營者人的監督動力。因此,國有控股公司的財權實質上控制在管理層手中,公司財務治理結構失去了相互約束、相互控制的機能。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涉及特殊性領域時,如軍工企業、自然壟斷領域等,政府必然采取一定程度的管制。如我國政府不準個人持有槍械,但是,軍工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就享有一定的特權,這種特權的存在,就容易引發一定的尋租行為,造成社會福利的下降。監事會的組成人員多是面臨退休或已經退休的政府官員、公司元老,他們代表國有股或國有法人股股東的利益,但是,由于自身素質所限和利益動力不夠,他們不能有效行使監督權。監事會成員缺乏有利益動力監督的終極產權代表、債權人代表和內部股東代表、職工代表。監事會成了法律規定的虛設品。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除了內在的制度原因之外,還存在外在的制度缺陷。長期以來,企業上市指標是政府管制下的配額制,上市公司的殼資源十分稀缺,市場供應與需求嚴重失衡。上市指標的爭奪成了當地政府解決國企困境的有效途徑。指標拿到之后,首先在原國有企業的基礎之上,經過資產剝離、整合,實現優質資產的上市,形成當地的上市公司群。然后,上市公司再通過多次發行股票、債券的方式向社會籌集資金,再用籌集到的資金兼并重組當地的困難企業,實現國企脫困的目標。政府利益的膨脹使上市公司籌集到的資金沒有很好地用到規定的項目上,而是像撒胡椒面一樣分散投資于兼并重組困難企業。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現象仍較嚴重。資產剝離的結果是,上市公司和控股公司成了一套人馬兩張牌子的企業,“形散而神不散”。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缺乏獨立性,法人財產權不獨立。控股公司與上市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頻繁,利益轉移現象增多。資本市場、經理市場發展的相對滯后和國有股、法人股股票的非流動性,使外部控制機制不能起到應有的約束作用。
三、國有控股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完善
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完善與模式選擇,應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做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應在揚棄的基礎之上,構建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創新模式。美國的職工持股計劃、德國的聯合決策模式、德國和日本的主銀行制度都反映了公司治理的導向:如何將股東的利益與經營者、職工、債權人的利益協調起來。[3,4]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企業協同作用的發揮對于一個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利益依存關系將更加密切,作為協同伙伴(或客戶)的意見也是影響企業決策的因素之一,協同企業也有參與決策的趨勢。中國是一個具有悠久文化歷史的國家,古代儒家的理財觀念對于今天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財務治理框架的構建仍然有一定的現實意義。比如孔子提倡的“義主利從、以義生利”的觀念[5],說明誠信、守約是利的根本,言而無信,損人利己必然導致利的枯竭。企業作為各種生產要素的合同集,各個利益主體應充分考慮到企業整體的利益,不能以自己的優勢損害其它利益主體的利益。守“義”要以完善的法律法規、道德規范、行為準則等一套社會制度為前提,生“利”才能有實現的基礎。所以,我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完善首先是制度的重新調整。只講“義”字還不夠,對于“不義”要有相機治理的對策。因此,本文提出了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多邊治理與相機治理相結合的財務治理結構目標模式。相機治理是指公司的各利益主體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根據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合同等,對有損于自己利益的公司行為實施制止或索賠。如債權人可按合同規定終止貸款合同,根據破產法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股東可根據法律規定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職工可根據工會法或通過工會組織維護自身的權利。相機治理主要是法律法規等外部控制機制的完善和內部相關利益主體在“疑人”的基礎上簽訂相對完全的合同。多邊治理是指公司股東、經營者、職工、債權人等相關利益主體共同參與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制度安排。如果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長期的合作伙伴或有證據表明公司目前處于財務困難或危機狀態,債權人可以選擇進入董事會或監事會參與財務治理,否則,不應參與公司的財務治理。正常情況下,應由股東、經營者和職工三方共同治理公司財務。
1.公司所有者財務治理結構的完善
隨著我國加入WTO、政府職能的轉變、國有資本營運主體的培育與組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國有股東產權主體必須實現類似于日本公司的法人之間的交叉持股,通過國有投資公司之間股權的互換實現產權主體的多元化。國家股由“一股”變“多股”,相同國家股,不同利益主體代表之間就可以相互約束、相互制衡。另外,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設置普通股和限制表決權的優先股使國家股以普通股股東和優先股股東兩種身份出現,不僅可以控制上市公司,而且還可以實現有表決權的股權結構的優化。除了拆分國家股之外,上市公司還可以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以加強與國家股股東在控制上市公司上的競爭。例如首鋼、寶鋼、中石化、中石油、中國電信等大型國有企業都通過引入戰略投資者而成功上市,這對于股權結構的優化,企業間的相互協作都是很好的嘗試。國家股股東與法人股股東并非終極所有者代表,容易產生廉價投票權和監督動力不足的缺陷,這種缺陷的彌補除了上述措施之外,還可以通過中小股東表決權信托制度,提高公司內部股東持股比例,強化終極產權所有者對非終極產權所有者以及公司管理層的約束力。
(1)建立中小股東表決權信托、制度。中小股東投票權行使成本制約了其參與治理的積極性。中小股東可以委托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中介機構行使表決權。這種可以是長期的信托關系,也可以是一次性的委托關系。這種制度也可以和職工持股制度結合起來,通過職工持股會行使中小股東的表決權。因為金融機構的成本比職工持股會的成本要高,而且職工持股會的利益與中小股東的利益取向是一致的,如果金融機構不是(即便是)上市公司的股東和中小股東的利益取向不完全相同。
(2)推行內部職工持股制度。內部職工既是公司的職工,又是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生產、技術、財務、管理等信息占有比外部股東有優勢。內部股東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更為密切,他們更為關心公司的發展,他們參與公司治理的地理條件決定了其行使產權權能的成本很低。在我國,職工持股有其現實基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是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的經濟體制,國有資本的積累與形成一方面來源于對封建地主階級、官僚資本的沒收和贖買;另一方面來源于廣大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的勞動創造,讓農民有其地,工人、知識分子有其股是有客觀依據的,也是我國長期奉行的富民思想的體現。在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實踐中,80年代已經有所嘗試,但不規范。90年代,國家體改委、部分地方政府已經出
臺了相關的制度對內部職工股進行規范。如上海、深圳、江蘇、陜西等地較早實行了企業職工持股制度的試點。職工持股制度的推行可以與國有資本的有進有退、國有股減持等政策結合起來。國家應出臺相應的政策允許企業用長期積累下來的職工獎勵基金、職工福利基金或公益金等回購國有股份,或企業以職工持股會的名義代表職工籌集一部分資金回購部分國家股?;刭弫淼膰夜勺鳛槁毠こ止蓵念A留股份,再根據職工的工齡、職位、技術職稱等計算職工對企業所做貢獻的大小,依次作為核定職工持有的股份份額和認購的股款。在推行的過程中,普通職工、技術研究開發人員、部門經理人員和高層管理者可以以現金、專利、專業技能資本等方式認購相應的股份。同時,確立人力資本的產權地位。高層管理者作為管理者,又是國有資本的產權人,必須同時以現金、人力資本兩種方式認足國家規定的股份數。為此,國家應出臺相應法規明確企業職工的范圍、認購股份的方式、資金籌措方式、組織形式、股票流通轉讓的條件等,實現職工持股制度的規范化發展。
2.公司經營者財務治理結構的完善
經營者財務治理結構完善的關鍵是如何約束和激勵管理層。管理層的信息優勢和專業優勢容易造成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在制度設計上就要引入和管理層相比同樣具有信息優勢或具有專業特長的競爭對手,監督管理層的經營行為,以防止管理層見利忘義。從國際上看,比較典型的做法是德國的職工參與制度和美國的獨立董事制度。職工作為企業的內部人,對企業比較了解,信息優勢是明顯的;外部獨立董事作為專業裁判在專業技能上的優勢也是明顯的。這兩種制度能夠較好地解決管理層“忘義”行為的發生。管理層的利益動機決定其行為取向和工作努力程度。所以,管理層需要科學的激勵制度保證其才能的充分發揮,借以實現相關利益者效用的最大化。首先要有正確評價管理者業績的機制,其次是要有相應的獎勵機制。在激勵制度安排上,國際上比較成功的做法是年薪制(或高薪制)、股票期權制度。
【關鍵詞】集團公司 財務治理 財務管理
一、集團公司財務治理現狀分析
當前,我國集團公司財務治理缺失主要表現在:
(一)集團總部對下屬單位財務決策的越權控制
隨著現代管理理念與方法的創新,集權式財務治理模式受到大多數集團公司的青睞,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有利于制定和實施統一的財務政策,發揮集團總部的財務管理功能,降低經營和財務風險,保證集團戰略目標的實現。但是各分公司、子公司在集團總部嚴格的控制和統一管理下,資金調度、投融資決策受到嚴格限制。集團總部為了降低風險,對下屬單位的財務決策嚴格限制,甚至忽視他們的獨立性,對下屬單位的財務決策越權控制,極大地挫傷了下屬單位的積極性、靈活性和創造性。并且集團公司最高財務決策層和管理層難以快速、及時、完整地收集各方信息,易產生主觀臆斷,并且缺乏對市場的應變能力與靈活性,從而做出不切合實際的決策。
(二)鏈較長,財務監控缺乏力度
目前,我國的集團公司成員眾多,集團內層的控股關系使得集團公司的經營者與分公司、子公司的經營者之間存在者復雜多重的委托關系。這種多重委托關系往往使委托人與人之間目標不一致、信息不對稱,委托人對人監控困難。而且各分公司、子公司地域分布分散,發展狀況參差不齊,使得集團總部對成員單位監控不及時。在國有集團公司內部,董事會和經理執行層常常是人員和職能重合。相當大一部分國有集團沒有設立董事會、監事會等治理結構,母子公司產權關系無法完全取代原有的行政隸屬關系,出資者的決策權、監督權不能很好地落實。對于已建立董事會、監事會的集團來講,存在著財務治理客體模糊,各項與財權相關的責權利在集團界定不清晰、不規范的問題。這些問題都削弱了集團總部對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財務監控。
(三)激勵與約束機制不完善,業績評價走過場
完善的激勵與約束機制是公司財務治理的重要功能,集團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初衷是希望一方面調動下屬單位經營者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約束經營者背離集團利益的行為。集團公司必須通過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的建立,來保證下屬單位經營者全身心為企業服務,保證經營者履行董事會賦予的職責,促進企業良性發展。然而,我國大多數集團公司目前仍采用傳統的業績評價體系,其特點是:重財務指標,輕非財務指標;重過去成果,輕未來價值創造;重有形資產業績,輕無形資產運作;重投資者利益,輕社會價值。傳統的業績評價體系往往使績效評價做表面文章,走過場,妨礙集團公司長遠戰略目標的實現,集團公司應從戰略角度,形成戰略、預算、業績評價三位一體的戰略導向預算考評體系,充分調動下屬單位的積極性。
(四)信息與溝通機制不健全
良好的信息與溝通機制有利于集團總部及時、準確了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經營行為和財務狀況,確保集團總部對成員單位的實時監控,避免下屬單位的行為偏離整個集團的利益。目前大多數集團公司都采用了ERP模式,在信息的收集與傳遞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集團公司與各分公司、子公司經營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得對自身情況很了解的分公司、子公司經營者出于某種目的,有選擇地披露一些對己有利的信息,使得信息披露不完整,從而使集團公司難以準確、完整地了解各分公司、子公司的真實狀況,從而難以做出正確的決策。
二、完善集團公司財務治理的對策
(一)科學合理配置財權
企業集團財務治理結構的核心是財權的配置,按其權限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劃分,通??梢苑譃槿N類型,即集權型、分權型和集權分權結合型。集團公司財務治理權的配置,要注意處理好這三種模型的適用性,科學有效地在集團總部與分公司之間、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集團公司與非控股公司之間進行選擇配置。
1.集團總部與分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確立集團公司對分公司的財務治理體制,應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分公司是集團公司內部的一個非法人實體,不具有法人企業應享有的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和財務治理權;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對獨立的財務責任和財務利益,這種財務責任和利益又必須與財務權力相結合才能得以實現。換句話說,財務治理模式的設計必須做到責、權、利、效有機結合。有鑒于此,財務治理權傾向于在集團總部建立以集權為主要特征的財務治理體制,即資金和成本的主要管理決策權均在總部,同時通過會計委派制等方式,加強對分公司日常財務活動的控制和監督。
2.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擁有獨立的財務治理權,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對其內部的財務戰略決策和日常財務決策制定方案并負責執行。但是,子公司畢竟是被集團公司所控制,集團公司對其子公司擁有財務與經營的控制權。子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重要的財務戰略決策方案,又必須經過集團公司審查批準。所以,在集團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應選擇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配置模式。
3.集團公司與非控股公司之間的財務治理權配置。集團公司對非控股公司的財務治理權配置一般采用分權型的模式,其財務治理權的特點是:一是財務參與權而非財務控制權,集團公司作為這些企業的產權主體之一,有權通過派代表進入這些企業的董事會等形式,參與這些企業的財務戰略決策的制定;二是財務決策參與權而非財務監督權,集團公司不能像對子公司那樣,直接監督這些成員的財務運行。
(二)完善激勵與約束機制,強化業績考評體系
集團公司財務治理的關鍵是如何對財務主體的財務治理行為進行激勵與約束,使財務權力的成本最小化。集團公司在采用年薪制、股權、期權等激勵形式,以調動經營者積極性的同時,應該優化業績考評體系,約束經營者行為,防止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業績考核要與集團總體戰略相掛鉤。
預算控制是企業集團財務控制的重要機制,通過預算控制機制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指標化的控制手段和方式,可將各財務主體的財務決策、執行和監督行為納入一個有機的運作體系,并通過預算信息反饋系統和獎懲制度安排,對財務主體的預算目標執行結果也即財務治理績效進行、考核、獎勵和懲罰,從而能夠對財務主體的財務治理行為產生激勵和約束效果。
(三)構建良好的信息與溝通機制
為了治理公司和實現目標,集團公司所有管理層都需要大量的財務和經營信息,而溝通是信息系統的固有部分。信息和溝通能使相關利益者獲取和交流各項事物所需的信息。良好的信息與溝通機制應確保:一是有效降低集團與下屬單位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提高下屬單位經營的透明度;二是提高集團總部對財務活動實時監控的能力;三是能夠降低下屬單位會計政策選擇以及會計估計的空間,縮小盈余操縱空間,增強信息的可靠性以及集團范圍的信息可比性,客觀評價下屬單位經營層的業績。
此外,良好的信息與溝通機制還包括財務預警系統,以防范集團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通過對集團、各組成部分分級建立每個環節的關鍵控制點,確定風險警示指標,以提高財務人員的風險防范意識及識別風險的能力與水平,及時化解風險,提高集團公司財務運營的安全性。
三、結束語
建立健全有效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有利于提高公司財務決策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加速現代化企業制度的建設。它對于我國企業財務管理創新,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思路,為財務管理水平的拓展提供了廣闊的平臺。
參考文獻
[1]王慶成,郭復初.財務管理學[M].北京: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張炎興.公司治理結構和會計控制觀[J].會計研究,2001(08).
[3]楊有紅,胡燕.試論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的對接[J].會計研究,2004(10).
[4]傅磊.企業財務管理體制改革的設想[J].財政監察,2002(01).
1.1不健全的體系
從目前大部分企業的整體發展以及運營情況進行觀察,仍然存在大量不完善之處,其中最嚴重的在于應收賬款方面,此事宜控制不佳直接導致了企業的資金回收出現障礙。一旦資金流通以及周轉方面出現了問題,將會使得企業的生產經營中,會出現無法挽救的損失,這些損失將會表現在企業的長期發展規劃以及目前正常營運。另外,庫存現金管理不當并且使用方式不規范將會導致企業財務情況出現更嚴重的問題,導致財務人員無法合理地分析公司的現金流量以及業務盈利狀況,最后使得審計也會產生困難。另一方面,對于外資企業而言,其項目較多并且分散,但是針對這些項目資金監督以及管理的財務人員數量卻不多,同時衍生出的問題就是一人負責多個職務。一旦出現此類情況就會使得項目財務狀況缺乏監督管理,產生巨大的風險。
1.2制度不明確,利益難協調
對于財務信息,大部分公司的有關利益人員之間所掌握的都是不對稱的,一些有關利益人員都只是被動地受到財務信息,如果他們收到的財務信息質量不高,就會導致出現嚴重損失。那么公司財務治理的利益主體就分為了依靠外部的財務治理保障利益的部分人員以及依靠內部的財務治理保障利益的部分。這就會使得這兩部分人員之間會出現矛盾,不利于公司的發展。
2.應對財務治理問題的對策
基于以上對于財務治理中所產生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對策。這是為了能夠更好地完成公司財務治理的工作,確保公司的財務治理能夠有所改善,因為財務治理對于公司的發展有著極大的影響,并且不同的公司的利益沖突以及財務環境也不同,為此就需要從各個方面進行考慮。以下幾點是從多面進行考慮,適用于各個企業。
2.1財務理念需改變,建立預算機制
企業人員對于財務臨安需要有所改變以及進一步認知,制定企業管理戰略時需要將財務治理方面也考慮進去,確保財務治理能夠在企業管理中發揮出其應有的功能。對此,公司財務人員需要加強培訓工作,糾正或者提高對于財務治理的看法,讓其對于財務能夠具備分析、預測、決策能力,使其能夠協助企業正常發展。不僅如此,企業還需要將預算機制建立或者完善。對于企業而言,增量優化、存量盤活、控制相關資本支出都是極其重要的,并且在一個新項目開展之前就需要建立有關的預算機制以及合理的財務分析機制,這樣才能確保預算的合理以及完整,同時為了確保財務人員的工作效率,需要將預算成果與其有關的考核、績效以及獎勵等多方面結合起來,促進其工作效率。
2.2財務信息收集機制需要建立
保障公司財務治理的前提條件在于對于財務信息的收集,缺乏一個良好的財務信息收集機制將會使得企業發展受到制約甚至倒退。此處所說的財務信息收集不僅指的是公司內部,同時還包括公司外部財務信息,這兩方面都要進行收集。建立財務信息收集制度是為了保障外部財務信息收集的可靠以及及時性,能夠及時掌握情況,同時也是確保企業內部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其中不會出現任何虛假信息,保障企業內部不存在營私舞弊的現象。
2.3對于利益有關者需要協調
公司財務治理中重點內容在于如何協調利益有關者之間的關系。這點是無法避免的,同時也是關鍵所在,一旦無法將利益有關者之間的關系協調處理完善,將會導致公司的業務無法繼續擴展,并且在進行公司利益分配時也會出現矛盾以及爭端。所以,為了確保財務治理能夠有所提升,就要積極從利益有關者之間的關系進行處理協調。對于一個大型企業,有關的利益人員分為董事會以及大股東、小股東以及經理人員、債權人員、政府以及其他人員。而在這之間,就需要做到不能讓大股東人員對于企業的財務情況過分干涉,同時也要確保小股東的基本了解權以及知情權,才要才不容易出現爭端。
2.4財務管理質量提升
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也密不可分,提高財務治理的同時,就需要對于企業中的財務管理加以改進,其中就包括了日常管理中對于資金的調配情況以及監管,同時還需要確保財務治理方向與公司營運發展方向、財務管理方向統一結合。
3.結語
一、財務治理評述
對于財務治理的內涵,我國學術界有不同的理解。楊淑娥(2002)認為,公司財務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謂公司財務治理是指通過財權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動態制度安排;黃菊波(2002)認為,財務治理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子系統,從屬并取決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根本性質,是公司財務決策權、財務執行權和財務監督權的劃分與配置;林鐘高(2003)指出,財務治理是一組聯系各利益相關主體的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結構關系網絡,其根本目的在于試圖通過這種制度安排,達到利益相關主體之間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均衡,實現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統一;申書海,李連清(2006)認為,財務治理是指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為實現公司長遠目標,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用以平衡各方財務權、責、利的關系,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和約束機制等的一套正式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機制。
財務治理理論源于公司治理理論。從概念上看,公司治理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公司治理解決的是因所有權和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的問題,它要處理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問題,即股東治理模式。廣義的公司治理可以理解為關于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利益分配的一系列法律、機構、文化和制度安排,它界定的不僅僅是企業與其所有者之間的關系,而且包括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即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實際上,按照企業契約理論,企業可以看作是企業各類參與者之間達成的一系列的實際與隱含契約,這些契約規定了他們在各種情況下的權利、責任以及報酬。為了實現效率和價值的最大化,必須把他們的利益協調起來。簡言之,公司治理要解決的是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二是企業內外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建立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提高整個公司的效率,保護投資者權益,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服務于企業長期、穩定的發展。只有公司的效率和效益提高了,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與企業長期、穩定發展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因此,只有能夠提高效率的公司治理才是合理的。
綜合上述,筆者認為,財務治理亦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來理解。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筆者依據利益相關者理論,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財務治理。所謂財務治理,就是指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將企業剩余索取權在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進行分配,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因此而產生的責、權、利關系。圍繞剩余索取權的配置,財務治理包含兩個基本問題,一是企業與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二是企業內部各利益階層的關系。財務治理就是要以有效率的方式來處理好企業內外利益相關者因剩余索取權配置而產生的責、權、利關系。
二、財務治理效率:從成本的視角
要考察公司財務治理的效率,就不得不聯系到財務治理的成本。因為效率與成本是矛盾的兩面,它們之間是不可分割的對立統一的整體。
國內外公司治理研究較多地使用了公司治理效率這個概念,盡管沒有給予其明確的定義,但一般認為公司治理效率與公司治理費用和公司治理收益相聯系;一項公司治理政策或機制的效率就等于其給公司帶來的收益改善與公司治理費用之差;李維安、武立東較早地提出了治理成本的概念(呂斐適,勝2006)。嚴若森(2005)將公司治理效率的最優化問題定義為:在其它條件既定之下的公司治理成本最小化或公司治理收益最大化的求解。公司治理成本即公司治理發生的成本,其主要內容包括交易成本、成本、第二類成本、組織成本、市場治理成本、服從成本、政府治理成本和制度摩擦成本。
借鑒國內外有關公司治理成本的研究以及前面對財務治理關系的闡述,筆者認為,所謂財務治理成本,是指公司財務治理框架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各種成本的總和,而財務治理效率則是使這種治理過程中發生的成本總和最小化。具體來說,財務治理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成本
1.第一類成本即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的成本。成本方面主要由詹森與麥克林在1976年首先提出來的,他們將成本定義為委托人的監督成本、人的保證成本和剩余損失的總和。2.第二類成本即投資者之間的成本。該類成本是投資者之間利益沖突所產生的成本。該成本主要是由于各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引起的。3.第三類成本即企業與股東同債權人之間的成本。對財務治理框架而言,債權人治理成本是外部市場治理成本中屬于財務治理成本的直接內容。鑒于我國企業資本結構中,尤其是國有企業,債務資本所占比例較高和銀行借款等債務融資具有公司治理效應的現實,在財務治理成本中必須重視債權人治理成本。當然,它也是一種成本。
(二)財務制度成本
它相當于企業財務組織結構及其運行所發生的制度成本, 是投入生產要素以外的成本。1.財務組織成本。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與管理層以及職工代表組織等之間,關于企業剩余索取權的責權利劃分的機構化設置與確認,財務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即為財務治理組織機構設置與確認以及確保這些權力機關得以正常運轉所必須耗費的成本。2.財務執行成本。即公司為制定和執行財務規章制度而與有關財權法律條文與程序等所發生的成本,包括公司必須保存重要文件資料與檔案、制作股票或股權證明、按規定格式分類制作賬表、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在官方指定的媒體上按時各類財務信息以及向政府出示必要的匯報等活動中產生的成本。該成本需由治理主體與治理組織機構承擔。
(三)其它成本
其它未包括在上述兩大類成本之內的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用經濟學的方法,將公司財務治理的成本與效率的關系表示如下:
Y=Ci(Xj)(i=1,2,3……,n;j=1,2,3……m)
其中,Y表示財務治理效率,C表示各類治理成本,X表示財務治理環境中的各種影響因子。在既定的公司財務治理環境中,財務治理效率最優化其實就是財務治理成本的最小化。一般說來,財務治理效率越高,財務治理成本就越小,它們之間成反比例關系,其關系如圖1所示:
這樣,在環境條件和治理效益目標一定的條件下,財務治理效率就是邊際治理成本與邊際治理收益的比較即Vy=Vc。當邊際成本趨于零時,其極限存在。也就是說,當dy/dx=0,滿足收益最大化的一階條件,此時Vy=Vc,根據上述分析,此時財務治理收益最大,治理效率最優。
但是,僅僅從治理成本的角度還不足以說明財務治理的效率,筆者在此引入一個概念,即財務治理強度。所謂治理強度主要指公司董事會對管理層實施的激勵與約束的程度,它取決于人實際行為的結果與出資人要求的收益最大化情況下理想的管理層行為之間的差距(劇錦文,2006)。顯然,當財務治理強度增加時,成本會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而減少,但財務制度成本和其它成本卻會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而增加。當成本的下降大于財務制度成本和其它成本的增加時,總成本將呈現下降趨勢;反之,總成本則會呈現上升趨勢。因此,總成本與治理強度表現出U形曲線關系。筆者設成本為C1,財務制度成本和其它成本之和為C2,則C=C1+C2。C、C1、C2同治理收益的關系如下:
如果C1大于Q,這時C1會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而下降,C2則隨著治理強度的增強而增加。由于C1下降的速率大于C2上升的速率,故總成本趨于下降,直到C1=C2=Q達到均衡。在這點上,總成本C最小,邊際治理效益等于邊際治理成本,財務治理效率達到最優;當繼續增加治理強度,這時C1下降的速率小于C2上升的速率,總成本增加,盡管總的治理效益也在增加,但邊際治理效益卻呈遞減之勢,從而使治理效率下降。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在財務治理過程中,并不是治理強度越高越好,成本越小越好,而是在成本與財務制度成本、其它成本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平衡關系。因此,在公司財務治理中存在著最佳的治理結構和運作方式,而這種最佳的治理結構和運作方式,將導致財務治理效率的最優化或財務治理成本的最小化。
三、提高公司財務治理效率:從降低財務治理成本入手
(一)降低控股股東與廣大中小股東之間的成本,是目前提高財務治理效率的關鍵
國內外相關實證研究表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與公司價值存在倒“U”形關系(王克敏等,2006)。就國有控股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現象,筆者認為,降低財務成本應主要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減少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成本著手。為此,應該加大國有股減持力度,進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從而降低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成本,提高公司財務治理效率。
(二)應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引入債權人相機治理機制,以降低第三類成本,提高財務治理效率,防范財務風險
在我國公司制企業中,由于破產機制和退出機制尚未真正地建立起來,因而導致成本的提高。針對我國資本結構中債務資本較高及債權人治理效應較低的現狀,就必須在破產機制和退出機制正常而有效地發揮作用的基礎上,強化債權人的相機性控制,確定債權人在虧損公司破產、清算、暫停和終止上市、重組中的優先與先導地位。因為在此情形下,與股東控制相比,由債權人控制的優勢如下:1.由于企業的商貿結算和貸款都是由銀行進行的,所以債權人對企業資產負債信息的掌握比股東更多、更準確。2.債權人對企業的控制通常是通過受法律保護的破產程序來進行的。因此,債權人控制比股東控制更加有力,把債權人(尤其是銀行)的“相機性控制”機制引入企業的治理結構中,有利于提高財務治理的效率,控制和防范財務風險。3.負債融資能夠抑制控股股東的過度投資行為,尤其是來自與控股股東具有很強談判能力的債權人的融資,可以有效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降低第二類成本,提高財務治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