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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轉繼承 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制 遺囑繼承
伴隨著依法治國方略在我國的貫徹和實施,加強立法工作,完備法律體系成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戰略的首要環節。我國民法法典的編纂工作也已經全面啟動并取得了一些實質性的進展,有望彌補我國在《繼承法》中相關法律條款的不足,使轉繼承制度和財產分配方面的法律法規能夠更加完善,從而使我國相關轉繼承方面法律問題的解決能夠有法可依。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人們也常碰到轉繼承的相關問題,尤其是涉及到轉繼承的財產分配問題,而司法機關審理同類案件時的最終判決結果也各不相同,司法機關在審理時所參考的法律標準也不盡相同,這樣的現狀給我國司法機關的司法公正性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一、我國關于轉繼承和財產繼承權的相關規定
所謂的轉繼承,指的是相關法律規定的合法繼承人因為某種不可抗力而死亡,進而無法對遺產進行實際繼承時,該繼承人在死亡前的合法遺產繼承權利由其繼承人代其執行。最終對遺產進行實際繼承的死亡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在法律上可以稱為“轉繼承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中對轉繼承人進行了相關規定。法律規定的轉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往往具有以下特征:
1.轉繼承的發生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被繼承者在死亡之后,其財產還未進行分割;其合法繼承人死亡;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繼承人的死亡發生須在上述時間之內,尚未獲得遺產,而且沒有放棄遺產繼承權。
2.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能由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才能進行直接分割。
3.轉繼承人所能夠繼承的遺產份額是其被轉繼承人應得的部分。
4.被繼承人的直系親屬或者其他合法繼承人都可以成為轉繼承人。
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我國的轉繼承制度和轉繼承人做了明確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后,且遺產分配前是轉繼承實施的必要條件。
對于轉繼承的財產分配我國民法法典在《繼承法》中沒有進行明確闡述,但人們必須對財產的繼承權有相關的了解,它對于理解轉繼承財產的分配起到參考作用。財產繼承是繼承者對死者的遺留財產的一種合法占有。死者在繼承關系中可以稱為“被繼承者”;而繼承人則是遺產接受者。所謂的遺產,指的是死者所遺留下的所有個人合法財產。財產繼承權指是繼承人依法取得繼承遺產的權利。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我國的財產繼承權具有以下鮮明的法律特征:
其一,繼承權與財產所有權關系密切。繼承權屬于財產權的范疇,財產所有權是繼承權的基礎和前提,而繼承權是財產所有權的延伸和繼續。
其二,繼承權與特定身份相聯系。繼承權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轉繼承人也受限于這種人身關系之中?!痘橐龇ā穼Ψ蚱?、父母以及子女的相關繼承權進行闡述,夫妻可以相互進行遺產繼承;父母與子女之間也可以相互進行遺產繼承。我國的《繼承法》第10條規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死者的法定繼承人。
其三,繼承權的實現與一定的法律事實相聯系。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具有引起繼承法律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依據《繼承法》規定,繼承權的實現是以被繼承人死亡和死者留有遺產的法律事實為前提的。
二、我國的夫妻財產制
在私有經濟等多種經濟形勢發展的今天,夫妻的財產和內容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呈現出多樣化、復雜化的趨勢,如何對夫妻的財產進行定義、進行劃分,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來確保夫妻的財產不受侵害,夫妻的財產制度便自然而然地納入到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成為法律保護的重點。夫妻財產制度是一種適用范圍極廣的與夫妻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等密切相關的財產制度,其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夫妻債務的清償;家庭生活等費用的支出;婚姻關系終止時,具體的財產分割;對外財產責任等。
夫妻法定財產制度具體規定了夫妻財產關系的相關內容,由分別財產制度和夫妻共有財產制度構成。分別財產制度指夫妻雙方個人多得的財產有個人進行管理和支配的制度,其中不排除雙反對一部分財產進行共同管理的一種法律法規。夫妻共有財產制度是指夫妻雙方具有對財產進行合法占有、管理、支配的權利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在夫妻財產制度方面的法律還是相對比較健全的,對夫妻財產制度的含義、對夫妻財產的劃分、對夫妻財產的合理分配方面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婚姻法》中對夫妻間的財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也做了具體的歸納和總結,包括如下幾項:
1.夫妻對共同所有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和平等的處理權。我國《婚姻法》第17條中對夫妻的共有財產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獲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以及知識產權等的收益;通過繼承或者贈與的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中不包括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其他應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婚姻法》第19條中對夫妻的財產歸屬約定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夫妻可以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上述財產的歸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一般以書面形式出現,且約定中不包括或不明確的部分可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夫妻財產歸屬約定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效力。約定中規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時,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進行清償。
2.相互撫養也是夫妻之間的合法義務,因此一旦一方不履行該義務,那么需要被撫養的一方有權向對方索要撫養費。
3.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只有夫妻財產制度得到我國法律的有效保障,才能夠更好地確保夫妻共同財產的合法地位,確保夫妻能夠齊心協力,對其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妥善保管、經營,來確保家庭的穩定和諧。
三、轉繼承人對財產的有效繼承
在日常生活中,對于轉繼承人而言,財產的繼承方式主要有兩種,即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所謂法定繼承,也可以稱為“無遺囑繼承”,指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并未以任何形式留下遺囑,因此其遺產的繼承只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的具體規定進行。繼承人以法律中規定的范圍和順序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合法繼承。我國法律主要以關系的遠近,即婚姻關系、血緣關系等以及經濟生活中的相互依賴程度為依據對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進行明確規定。我國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與被繼承人之間是婚姻關系,子女以及父母與被繼承人之間有血緣關系,因此他們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與被繼承人的關系及相互依賴程度較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而言相對較遠,因此為第二順序繼承人。我國《繼承法》依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另外一種繼承方式是遺囑繼承,即公民用書面或口頭遺囑的形式將自己的遺產進行合理的劃分。遺囑繼承往往將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的規定份額分配給指定的法定繼承人。遺囑是實現遺囑繼承的重要內容,因此相關法律法規也對遺囑進行了嚴格的規定。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遺囑人在遺囑確立時,具有行為能力。
2.遺囑的設立與內容均由遺囑人自愿訂立,而非某人或外界環境的脅迫下所立。遺囑中的內容完全真實,不存在仿制和偽造等行為。
3.遺囑的內容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違反相應的國家政策,對于法定繼承人當中的弱勢群體,即既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的合法繼承份額不可隨意減少或取消。
對于轉繼承人而言,兩種繼承方式對其都是有效的。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都不會對轉繼承的發生產生影響。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死亡之后,在遺產分割之前繼承人死亡的,其遺產則由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代其繼承。在遺囑繼承中,指定遺囑繼承人在接受繼承前死亡,且在繼承開始后并未表示放棄繼承權時,其實際上已經享有或獲得了遺產繼承權,因此應由其繼承的遺產則由其合法繼承人所承受。如果在繼承過程中,既有遺囑繼承又有法定繼承,那么轉繼承人應該遵循遺囑繼承的順序進行財產繼承。
關鍵詞:繼承公證 合法性 效力
繼承是指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將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財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而近年來,財產繼承糾紛成為常見的法律問題之一,并引起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雖然繼承法中明確劃分與規定了公民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與繼承順序,但是多數遺囑人由于生前未立遺囑或遺囑未經公證,而造成財產繼承糾紛。繼承關系是一個重要的民事法律關系,涉及每個人。證機構依法辦理繼承公證,有利于保護公民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對于穩定社會秩序、預防或減少繼承糾紛,鞏固家庭的和睦團結具有重要意義。
一、繼承公證的概念
繼承是指當某個人在死亡或者宣告死亡過后,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將自己在生前所獲得的所有財產轉贈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當某個人死以后,他在生前所擁有的全部個人財產的主人稱之為被繼承人,在法律上接受這份遺留財產的人稱之為繼承人,而我國現階段的繼承制度是一種能夠保證死亡者在將生前地所有財產能夠全部交由給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繼承公證所包含的內容主要為依照法律規定與繼承人特定的申請,通過法律法規來表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屬于有效的、真實的、合法的一項公證行為。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繼承人的申請,按照遺囑人的意志、財產分配意愿,依據相關法律關于遺囑繼承的具體規定,對遺囑人所制定的遺囑進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依法證明繼承人的繼承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公證機構辦理繼承公證的依據是《繼承法》、《婚姻法》以及與繼承相關的法律、法規。繼承公證是在尊重遺囑人主觀意愿的基礎上,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使遺囑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護。
繼承公證不但要保護公民私有財產原則,還要保護公民合法繼承權原則,即繼承公證應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保護公民合法財產的合法繼承,繼承權作為一種自然產生的民事權利,是保障家庭作為社會基本細胞予以延續的基礎,是不可剝奪和應盡量被尊重的。近年來,隨著公民物質財富的增加和法律意識的提高,遺囑公證由于其無可取代的法律效力受到越來越多人的青睞,對于防止財產繼承的糾紛的意義重大。遺囑公證是公證工作中的一項主要業務。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各地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日益增多,這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二、在繼承公證時應注意的幾方面
近年來,財產繼承的糾紛引出的官司不斷增多,社會各界比較關注如何有效地化解這些糾紛,減少訴訟。作為公證機關如何發揮公證的效力,化解這些糾紛于萌芽狀態,在繼承公證時應做好以下幾點工作:
1.遺囑的檢驗和效力的確認
我國《繼承法》表明: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相比,更具有優先權。因此,公證機構在辦理繼承公證時,要審查清楚被繼承人有無事先立下遺囑或者是有無確立遺贈扶養協議;如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就應檢驗確定其內容和形式是否真實、合法,并確認其真實性,如被繼承人在寫遺囑時精神是否正常,有無受到他人的威脅、強迫等;在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有效后,根據有效遺囑辦理繼承公證,沒有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或遺囑的,才按法定繼承辦理公證。力
另外,公證機構還應該賦予最后一份遺囑特定的法律效力,我國的公證機構還應該為繼承人辦理繼承在其他國家或者是港澳地區的部分人群的遺產繼承公證書的,需要經過我國的外交部領事司一級其他國家的駐華使館來簽訂相應的繼承手續。另一方面,居住在其他國家的遺產繼承人倘若要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應該讓國內的親友幫助辦理。但是繼承人的相關信息還需要經過繼承人所在國公證機構的公證,在經過我國的駐外使領館確定認證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2.證明材料合法性與完整性的審查
公證機構要依照我國的《繼承法》對轄區范圍內的辦理繼承公證當事人提出公證申請時提交的公證申請表、當事人的有關情況、證件和材料等進行認真的審查,符合實際情況的,根據我國的法律法規給予其公證書。
另外,對涉外的繼承依照我國的《繼承法》內容可知:中國公民在繼承其他國家的遺產以及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等,那么遺產的動產則應該按照繼承人生前所居住地區、國家的法律為準,不動產也按照不動產地區的法律為準,倘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之前就已經與他國簽訂了相關條例的,則應該按照條例內容辦理,在繼承公證實踐方面,辦理涉外繼承權公證的程序與內容各個國家基本無多大差異。
3.對涉外的公證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
公證機構在辦理涉外繼承公證時,由于涉外繼承問題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影響較大,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時向上級領導機關請示匯報,以確保公證文書的質量。由于各國法律對繼承的規定不同,對我國公證書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在不違反我國法律的前提下,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可以以適用為原則,為當事人提供合適的公證書。
公證機構港澳臺同胞申請繼承公證時,要審查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符合就辦理繼承公證。對于被繼承人在國外留有遺產,而且繼承人人數較多、較復雜,分散居住在國內外各地,其中有的繼承人下落不明或國外地址不詳,遇到這種情況,公證機構在為居住在我國境內的當事人出具繼承證明書時,應當寫明他是死者的合法繼承人之一,避免影響其他繼承人正當權利的實現。
參考文獻
[1]劉瑩.淺析繼承公證需要注意的要點[J].法制與社會.2010,10.
[2]張小樂.淺議繼承公證中的核實取證[J].法制與社會.2011,09.
【關鍵詞】男女平等;財產;繼承權
一、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的法律基礎
建國以來,為了實現男女平等,我國通過憲法、繼承法、民法通則、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對女性財產繼承權作出了明確規定。例如:《繼承法》第九條以原則的形式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薄稇椃ā返谒氖藯l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權利?!薄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钡谌粭l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庇纱丝梢姡覈诹⒎▽用嫔蠈ε载敭a繼承權的保護是相對全面的。
二、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的實施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的實施現狀。盡管我國通過各項立法措施保障女性的財產繼承權,但在實踐中,女性財產繼承權得不到落實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出嫁女的財產繼承權容易受到兄弟的侵犯,他們很難繼承到父母的財產。這種現象在農村更為嚴重。第二,喪偶兒媳很難取到公婆的遺產。第三,喪偶女性對亡夫遺產的繼承難以落實。第四,喪偶女性再婚之后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犯。
(二)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得不到落實的原因分析。其一,從歷史文化方面分析,我國經歷了五千多年的歷史,在這五千多年的發展過程中,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觀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經植根于整個社會的血液中。此外,我國歷史中一直遵循的儒家學說主張女性必須遵守“三綱五?!?,這從另一方面限制了她們追求自己的權利,導致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即使受到侵犯,她們也不會訴諸法院這一現象的產生。其二,從傳統習俗方面分析,我國一直實行家產繼承方式?!凹蕹鋈サ呐畠?,潑出去的水”這種觀念仍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人們習慣性的運用這些習俗來處理問題。繼承開始時,即使有部分女性知道她們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也不會主動主張這一權利,因為一旦這一主張被提出,不僅她們自己內心會受到道德的譴責,更會受到鄰里村民的鄙視。其三,從法律方面分析,雖然我國通過各種各樣的法律法規來維護男女享有平等繼承權的這一重要原則,但鑒于我國特殊的歷史傳統和復雜的國情社情,這一規定并沒有得到有效的實踐。女性在我國處于弱勢地位,而我國不僅在立法上缺乏對女性財產繼承權的特殊保護,沒有明確規定女性財產繼承權受到侵犯時應該怎樣維護,也沒有規定對侵犯女性這一權利的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處罰,同時也在司法上缺乏對女性財產繼承權的可操作性。
三、對保障我國女性財產繼承權的思考
(一)健全我國有關女性財產繼承權的法律法規。一方面,在立法上,我國對女性財產繼承權的保護是處于形式層面上的,因此,我們要提高立法技術,明確規定對侵犯女性財產繼承權的行為人的處罰措施。同時,加強對擁有保護女性財產繼承權職責的國家機構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以此來震懾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另一方面,在司法上要嚴格執法,充分發揮法院的公信力。各級司法部門要發揮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執法必嚴,嚴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侵犯女性合法的財產繼承權,尤其是針對以鄉村習俗為借口的違法侵犯行為。
(二)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在不斷改善,但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的社會保障力度也各有不同,尤其是以農村為代表的欠發達地區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下,這就使得“養兒防老”的觀念深入人心,這就為以男性為主的財產繼承制度的存在提供了社會基礎。因此,只有大力發展經濟,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才能改變他們的觀念,實現男女平等
(三)加強對女性的宣傳教育。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受到侵犯與她們的文化水平低下是密切相關的。部分女性的文化水平低,這導致了她們對自己享有與男性平等的繼承權這一事實缺乏法律認知。與此同時,即使她們認識到自己享有的權利,當它受到侵犯時,她們也不知道該選擇何種方式來維權。因此,只有加強對女性的宣傳教育,才能使她們養成一個權力不容侵犯的思想觀念,也為她們維護自己的財產繼承權提供法律途徑。
(四)積極促進女性就業,提高女性的社會參與度。正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男主外女主內”的思想在我國已經存續了幾千年,這就使得女性的就業意識淺薄,缺乏獨立的經濟來源,因而導致她們長期依附于男性生活,社會地位低下。只有積極促進女性就業,實現女性的經濟獨立,同時提高女性的政治參與熱情,才能從實質上改變這一現狀,進而實現男女平等的財產繼承權。
四、結語
女性在我國的社會生活中扮演著不可替代的角色,她們享有與男性同等的地位和權利。雖然由于歷史的、觀念的種種原因,使得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但只要我們堅持從立法和司法層面上為女性的財產繼承權提供良好的法律基墊,并從社會層面上提高女性地位,增強女性對自我的認知,就能有效的實現女性的財產繼承權。
參考文獻
[1] 林漢丁.論女權主義法學視角下我國婦女平等權的實現[J].法制與社會,2014(2).
[2] 孫萌.中國婦女財產權的保障與實現[J].理論學刊,2013 (12).
論文關鍵詞 債權人利益問題 財產繼承 債權人利益保護
在繼承權以及債權方面,怎樣使這兩方面能有效平衡,這個問題是目前繼承法以及民法中較為關注的問題。依據我國《繼承法》第33條有關規定,當前,我國實行的立法是限制責任繼承制的,換句話說就是,“被繼承人把相應的債務遺留給繼承人,繼承人按照一定的要求的規定及時償還遺產的實際價值,如果有超過遺產具體價值的債務,相應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償還?!边@項規定的出臺,一定程度上把繼承權以及債權相互平衡,但是,在部分問題上,對債權人利益保護方面做的不到位,針對這一問題,本文將進行詳細的分析和闡述。
一、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在財產繼承中的具體表現
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在財產繼承中的相應表現有:目前債權人在財產繼承中的利益問題、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
(一)目前債權人在財產繼承中的利益問題
《繼承法》第33條相關規定指出:“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應該清償被繼承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繳納的債務和稅款,具體需要繳納的債務以及稅款的標準是以,被繼承人的遺產實際價值為準。如果有超出遺產具體價值的部分,相應的繼承人可以不用全部償還。如果相應的繼承人不繼承遺產,那么,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中應該繳納的債務以及稅款可以不用償還?!币罁@一條規定,如果被繼承人給繼承人遺留了五萬元的存款,繼承人完全同意繼承全部遺產,那么,繼承人就要承擔被繼承人的全部債務以及稅款,具體債務償還額度的標準是以所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度。
依據法律來說,提出這一規定,可以高效的避免眾多債務人運用法定的方式,將所繼承的財產轉移,有效的規避相關稅款以及債務,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相關利益,在關于債權人的利益保護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債權人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具體表現
遺產的法律定義是,遺產具體范圍指哪些,可以直接決定相關債權人具體利益受保護的程度。針對這一問題,我國目前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指定不明確,例如,相關債務人享有的一定的債權,最終是否從屬于遺產,基于這種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沒有明顯的規定。
另外,依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法律要求的繼承人,對于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人可以不用完全繼承,繼承人可以運用明示的方法提出放棄繼承,同時,也就放棄了承擔相應的債務問題,一般說來,被繼承人的遺產被繼承開始到相應財產分割之前,法定繼承人可以明確提出放棄相應的繼承權,但是,這樣說來,對于債權人是非常不公平的,由于,不能明確相應繼承人繼承遺產與否,那么,債權人跟誰要相應的債務,是十分不明確的,基于這種原因,對于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法律沒有相關的有力措施。
其中最嚴重的問題是,目前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債權人的利益受到危害時,應該采取什么樣的手段進行救濟,“必要的救濟手段是非常重要的,同時也是法律法規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因此,前面提出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不受法律保護”。針對這一重要問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合理體現,所以,致使債權人的利益問題沒有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債權人的利益問題受侵害的主要原因
債權人利益問題受危害的主要原因包括:目前我國繼承法中社會條件起著決定性作用、繼承法缺乏理論研究、相應繼承人危害債權人的利益。
(一)目前我國繼承法中社會條件起著決定性作用
目前,我國《繼承法》是1985年制定的,直到現在沒有進行更新。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和上世紀80年代相比,早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上世紀80年代,我國處于改革開放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健全,相應的債權問題比較簡單,尤其是個體私有制不健全,繼承法的內容沒有涉及到債權人債務問題。
(二)繼承法缺乏理論研究
目前我國法律缺乏對于債權人債務問題的關注,對繼承法的家庭問題的具體研究相對缺乏,上世紀80年代,我國立法技術以及相應的法制觀念比較薄弱,對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以及債權人和債務質檢單的關系的探究不夠清晰。
(三)相應繼承人危害債權人的利益
最近幾年,在我國存在大量的相關繼承人運用法律手段的漏洞來危害債權人的權益。例如,具體發生在某城市的案件,王姓債務人欠張姓債權人五萬元人民幣,但是,王某去世之后,張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提訟,提出要王某的兒子王剛代替其父親償還應有的債務,但是,張某沒有任何的證據證明王剛繼承了王某的全部遺產,所以,法院最終以證據不足把張某的訴訟請求完全駁回。王某用了瞞天過海的招數,成功的把這筆債務推脫了。王某將自己的財產都贈給自己的弟弟,所以,一旦王某過世,王某的弟弟再將財產如數贈給王剛,這種繼承方式使得王剛不用對父親的債務有任何的承擔,但是,債權人張某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卻收到了危害。對于這類現象,生活中的例子非常的多,這些問題都是法律漏洞,是法律不能預料的,債權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境外對于債權人利益建立的基本制度
境外對于債權人的利益問題建立的基本制度包含兩種體系:大陸法系地區建立直接繼承政策、英美法系地區制定間接繼承體系。
(一)大陸法系地區建立直接繼承政策
直接繼承的意義是,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把被繼承人的相應財產轉接給繼承人,被繼承人的相關債務問題都要歸于繼承人進行承擔。但是,這種制度的問題是,遺產債權人的權益收到危害。所以,眾多大陸法系的國家和地區全面建立了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例如,德國、法國、以及我國臺灣民法有關的規定,繼承人行使繼承權之后,相應的繼承人具有一定的選擇的權利。相應的繼承人具有選擇權利的具體表現有:一是無條件直接繼承;二是有條件繼承;三是放棄繼承等。一旦繼承人在規定的時間沒有做出相應的明示,就斷定為無限責任繼承權。目前,我國臺灣地區具體繼承權是自愿無限繼承。具體的繼承方式非常的簡單,不需要向我國法院遞交申訴,不用口頭表示。不管是明示還是承認,都允許進行繼承。只要在規定的實踐內,沒有做出相應選擇的,或者在放棄的時間同樣沒有做出選擇的,視為自動接受無限責任繼承權。
自愿接受無限繼承權是指,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不具備清償債務的能力,那么,繼承人就要付出相應的償還行為。如果相應繼承人做出不正當的行為和舉動,會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制裁,我國法律法規強制規定,繼承人具有接受繼承權,但是,不允許繼承人對繼承權的利益進行享受,一定要接受無限繼承的責任。如果上述行為表現出偽造遺產以及隱匿財產等行為。一旦選擇接受有限責任繼承權,一定要上交忠實遺產清冊,確保遺產數目清楚,這種方式,有助于繼承人公開繼承財產的數額,制止了惡意藏匿、轉移的可能。另外,大陸法系的地區還建立健全相應的遺產管理體制。例如,《瑞士法典》中,第594條中規定:“被繼承人的相應債權人,一定要做好債權清償工作,如果債務未得到清償或者沒有相關人士進行擔保,要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后的三個月里,要求有關部門進行官方計算?!?/p>
在日本,相關債權人如果發現法定繼承人的某些行為危害到債權人的債務問題時,就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遺產管理工作,有關部門進行相應干預之后,繼承人就喪失了管理遺產的能力,這樣的規定可以使遺產最先用于償還被繼承人所欠下下的債務,進而可以維護債權人的基本利益。大陸法系地區的這項規定,有助于保護債權人的全面利益。
(二)英美法系地區制定間接繼承體系
具體在遺產繼承情況上,英美法系地區使用的是間接繼承體系。間接繼承體系是英美國家普遍使用的制度,那么,我國香港地區也在使用間接繼承體系,換句話說,“就是繼承人開始繼承遺產之后,所得遺產暫時先不給繼承人,先由有關部門進行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問題、交付遺贈以及上交遺產稅之后,再把剩余的財產歸還給繼承人?!边@一體系直接確保了債權人的有效利益。但是,這種制度對于有關部門的司法程序要求非常的高。一旦使用這種體系之后,每一個人去世之后,都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出面進行處理有關繼承問題,要是沒有健全的司法遺產繼承制度,是沒有辦法對遺產繼承問題進行有效解決的,相對來說,這項體系同樣不適用于我國。
四、對于我國繼承法提出的建議
(一)我國要逐步完善有期限、有條件的責任繼承體系
法定繼承人具有選擇權利的具體表現有:一是無條件直接繼承;二是有條件繼承;三是放棄繼承等。我國要逐漸完善概括繼承權、限定責任繼承權、放棄繼承權的選擇體系,只有這樣,才能有效保護和平衡繼承人以及債權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經過以上內容的分析,無條件的責任繼承制和無期限的直接繼承制以及放棄繼承制,都不能有效的使債權人掌握遺產的準確情況,同時,不能使債權人在合適的時間了解繼承人的主張。而法定繼承人就會利用體系的漏洞做出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的行為。所以,有關部門要及時的把法定繼承人以及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盡快確立下來,最大限度的解決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債務關系。完善無條件直接繼承制、有條件繼承制以及放棄繼承等選擇制度,是全面解決遺產繼承有效的方案,法定繼承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進行選擇是無條件直接繼承、有條件繼承還是放棄繼承等,可以選擇出屬于自己的恰當的繼承方式,用來全面維護繼承人合法權益。
(二)具體修訂《繼承法》中要建立遺產清冊程序
發現問題是為了解決問題,經過對我國現行《繼承法》中針對債權人權益問題存在的弊端進行全面分析,在結合相關法律資料進行總結和闡述,提出相應的修改意見具體如下:我國現行修訂的《繼承法》中關于債權人和繼承人的權益保護上,加大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這是我國修訂《繼承法》所遵循的重要原則。具體實施階段,要全面做到改變我國繼承法中無條件繼承制為有條件繼承制,建立健全有條件的責任繼承體系。那么具體用來實現的標準是,建立遺產清冊程序,例如,全面建立按照規定制作的遺產清冊程序和遺產清冊異議、公示催告和遺產清冊權益等內容。
關鍵詞:農村女性;繼承權;法律思考
中圖分類號:D929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16-000-02
婦女的繼承權,是指婦女作為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我國的《繼承法》明文規定,女性與男性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是在很多落后的農村地區,現實情況往往是女性主動放棄或者被動剝奪了繼承權,法律上的規定與農村對婦女繼承權的實際執行現實往往有著較大的脫節。女性繼承權得不到彰顯在物質匱乏的年代,對女性生活質量和家庭和諧關系的影響并不突出,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城鎮化的進行,家庭財產不斷增多,動產和不動產的份額不斷增大,在這種情況下,女性的繼承權無論得到或得不到彰顯,都易引發糾紛和矛盾沖突。本文選取平頂山市某城郊村為例,試圖對此現象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剖析和解讀。
一、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女性繼承權落實的現狀
(一)傳統與現實的沖突日益加重
近年來,農村因家庭繼承權引發的家庭糾紛和訴訟持續上升。過去,按照傳統繼承習慣――諸子均分,父母去世后所留下的動產和不動產都由兒子繼承,女性不參與財產分配??陀^地說,這種繼承習慣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對于維護家庭和諧、調整家庭財產關系發揮了重要功能。尤其是在改革開放前,雖然國家已經頒布了繼承法,但是在廣大農村地區實際執行的仍然是這種約定俗稱的民間習慣。應該說嗎,在宅基地和耕地的經濟價值并不高的時代,人們對這種家庭財產繼承分配的習慣一般情況下并沒有太大的爭議。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大規模房地產的開發,一些城鎮的郊區農村,因為拆遷和土地征用,家庭的動產和不動產財富急劇增加。以信陽羅山縣郊區鄉鎮為例,有些農戶獲得的拆遷安置房二十多處,數百萬元的拆遷款。在巨額的財富利益面前,繼承糾紛數量急劇增加。一些較開明的父母會主動給出嫁或未嫁的女兒分割一小部分財產,但是也有相當一部分女性仍然是一無所得,娘家財產全部由她的兄弟繼承,所以這造成因為繼承權引發的親人之間的肢體暴力沖突層出不窮,家庭親情關系在金錢面前變得非常脆弱。
(二)女性權利意識覺醒
隨著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媒體對法律常識的普及,廣大農村女性權利意識覺醒,法律觀念增強,自由獨立、男女平等的觀念逐漸得以樹立。筆者連續9年在信陽市郊區農村做調查,女兒認為自己應該享有家庭繼承權的比例逐年上升,其中,2006年為5%,2010年為14%,2014年為27%,2014年為30%。但是調查也發現,很多農村男性認為自己的姊妹應該少分或者不分家庭財產,因為他們認為財產分給自己的姊妹后最終會落入異姓的“外人”手中。同時調查還發現,雖然現在女性權利意識覺醒,家族財產繼承時并沒有得到公平的對待,但是有很多女性選擇了沉默和謙讓,而不是訴諸于法律,因為她們本身非常注重家族感情,“不忍心惹父母傷心”,這就是目前農村婦女在繼承權問題上的糾結矛盾和現實困境。
二、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女性繼承權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民間傳統習俗影響
在中國幾千年的歷史發展中,有相當長的時期女性是沒有繼承權的,女性的身份具有依附性,她們出嫁前依附于父母兄弟,出嫁后依附于丈夫兒子,她們沒有土地和可自由支配的財產。在唐代和宋代,女性可以有部分的繼承權,但往往是通過嫁妝的形式得以體現。到了明清,女性地位進一步下降,國家法律規定父母無兒子,家中財產應由四世以內的所有侄子優先繼承,即“強制侄子繼嗣”制度,所以《紅樓夢》里林如海的財產由他的侄子繼承,而不是他的女兒林黛玉繼承,所以,林黛玉曾哀嘆說:“我是一無所有……”,建國以后,我國頒布了新的繼承法,明文規定了女性也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與男性完全相同的繼承權。但是在在很多不發達地區的農村,基本上還是以傳統集成習慣為主,女性出嫁后就不在參與娘家財產的分配分割,其父母的財產由她的兄弟們繼承。
(二)女性弱勢地位使然
幾千年以來,中國一直是男權社會,女性一直處于弱勢地位,歷史上女性的財產繼承權很少得到彰顯。今天,廣大農村,尤其是比較偏遠的農村地區受“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等傳統觀念的影響,女性受教育權、繼承權自然而然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和體現。加之目前在中國的廣大農村,女性無論是對經濟資源、政治資源、文化資源的先天占有與男性相比出于劣勢,比如農村女性大多嫁到外村,房屋、土地等繼承的標的物不能帶走,也不容易買賣折現,這就對女性的繼承權實現增加了許多難度,正如馬克思和恩格斯分析繼承現象是所說的那樣,繼承法是清楚地說明了法對生產關系的依存性。[1]因此,女性長期的弱勢地位使得繼承法欲沖破這一傳統習慣的藩籬將需漫長的過程。
(三)法律法規不配套
盡管現代繼承法對女性的合法權利做了詳細的規定,但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女性的繼承權得不到很好保障,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配套。比如《合同法》我國的家庭聯產承包制度規定,土地承包期限為三十年,三十年內一般不做任何變動。但是三十年內,農村的女性嫁人生子,其土地卻仍在承包期內不能抽走,仍然由其父母耕種,父母去世后又由她的兄弟們繼承耕種。平頂山近郊的一些農村就出現了許多女性出嫁十多年后仍然得不到土地的現象。
三、城鎮化背景下農村女性繼承權的法律思考
在當前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要想彰顯廣大農村地區女性的繼承權,要注意從文化、心理、制度等多方面協調努力,健全措施,既要重視兼顧民間傳統的繼承習慣,同時也要注意體現現代繼承法的強制性,使繼承法更貼近百姓的生活和心理,在維護婦女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中發揮更好的作用。
(一)加大普法宣傳
當前農村地區因為財產繼承而引發的沖突糾紛,最重要的根源就是法律知識的匱乏。很多年長的農民對現代繼承法一無所知,一些年輕的農民也往往是一知半解或者是不愿了解接受,其心中的傳統統繼承習慣根深蒂固。因此,在當前城鎮化的大背景下,必須加大普法的宣傳力度,尤其是一些與女性人身財產密切相關的法律條文,如《繼承法》等,通過展覽講演、文娛節目等內容淺顯易懂、百姓喜聞樂見的形式,將繼承人的義務、范圍,繼承權的內容等相關法律常識進行普及灌輸。使現代繼承法的理念和思維逐漸在廣大農村取代傳統的繼承分配習慣。
(二)完善法律法規
目前,《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繼承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都規定了女性和男性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但是這些法律規定內容都不夠完善。比如《婦女權益保障法》中只規定了婦女應該享有的那些權益,而并沒有明確規定侵犯婦女權益者受到什么樣的懲處。比如《繼承法》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訟?!睂τ?,法律知識欠缺的農村婦女來說,訴訟權不能行使,就意味著直接與繼承權無緣了。同時,我國的繼承法作為處理繼承問題最具權威的法律規范其本身是移植于西方的,并不是根植于我國的國情和文化傳統,其法規法律的配套性不足?!耙粋€不同于正式制度所構想和構建起來的鄉村社會的秩序是客觀存在的。特定地區的鄉民所擁有的規范知識也并不因它們是傳統的就一定是落后的和不合理的”[2]因此,我們在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時一定要充分考慮到農村鄉土社會的規范秩序,循序漸進。
(三)健全組織機構,為農村婦女法律援助
現實生活中,處于弱勢的農村女性在面對繼承權糾紛時往往一籌莫展,她們不知道自己擁有哪些合法權益,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后不敢申訴,不會申訴,最終失去了保障自己繼承權的機會。因此,廣大農村婦女在面對繼承權矛盾時,迫切需要來自婦聯、村委會等組織機構的援助。目前,信陽市個別較為發達的郊區農村已經聘請了專職法律顧問,能夠為當地農村婦女在內的廣大村民提供法律咨詢、編寫材料、調解糾紛、排憂解難,受到廣大農村婦女的歡迎。
(四)加大對侵犯婦女合法繼承權的懲處力度
長期生活在閉塞的鄉村,接觸的都是熟人的社會,這導致許多中國的農民法律意識模糊,對法律的權威性認識不夠。在平頂山市某縣的農村進行調查問卷時就發現,許多農民就認為分割家族財產是個人的事情,與國家無關,與法律無關。一些出嫁女性的娘家兄弟們對繼承法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考慮到侵害了女性繼承權后違法成本很低,所以敢置于法律不顧,還有一部分女性意識到女性有繼承權,但是考慮到訴訟成本較高,不愿意主動伸張自己的合法權利。所以,對于一些地方宗族勢力以“鄉約民規”為借口侵害女性合法繼承權的行為,當地的婦聯組織和司法部門及時予以關注調解,甚至是懲處,最大限度的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當前,城鎮化的浪潮正席卷中國,廣大的農村的地區也正經受著“數千年來未有之變局”,家庭可支配財產不斷增加,女性權利意識覺醒,中國傳統的繼承觀念正在受到前所未有的沖擊和裂變,在這種情況下,女性繼承權的彰顯不僅是社會進步的重要表現,同時也是維護農村穩定、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參考文獻:
關鍵詞 民營企業 財產繼承 繼承權 繼承法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民營企業隊伍逐漸發展壯大,盡管每年有相當一部分中小型民營企業如曇花般一現而隕落,但是,絕大部分民營業卻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尋找到適合自己發展的方向,并通過整合各方資源,迅速成長壯大起來,并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一支勁旅,展現了強大的生命力和活力。但是,民營企業不得不鄭重以待的一個問題是,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因為現行制度缺陷,使得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過程中, 通常會遭受十分巨大的震動和影響,有些甚至對于企業來講是毀滅性的打擊。所以,本文立足于此,對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進行初步探索,希望能夠揭開民營企業的傳承“宿命”,為民營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一些借鑒。
一、民營企業財產繼承存在的主要問題
民營企業的種類很多,情況也較為復雜,然而,探索民營企業的重要組成——家族民營企業涉及的財產繼承問題,則可對其它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提供借鑒和思考。在家族民營企業中,財產繼承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問題和困難:
1、產權不夠清晰,法律手續不夠完備。作為家庭成員共同創辦的民營企業,大多都會出現企業財產與個人財產混淆不分的情況,這種共有與模糊的狀態在企業創立之初,問題并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現家庭成員的變故,或者企業做大做強后,便會出現許多糾紛和危機。與此同時,家庭成員間、朋友之間或者親戚之間的合作民營企業一般在創業之初都依賴于創業者之間的信任而合作,在產權的界定上較少能夠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進行,這樣,也為民營企業財產的繼承埋下了巨大的隱患。
2、法律規定的繼承人數眾多,容易導致家族企業在繼承中權利分散。我國《繼承法》第10 條和第13 條的規定, 遺產是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雖然看似法律規定的繼承人不是很多,但是,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卻會因此界定出許多的繼承人。比如單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子女”來說,既包括婚生的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甚至還包括了具有扶養關系的繼子、繼女等,如此類推,同樣出現此類問題。繼承人太多是民營企業在遭遇財產繼承時,容易產生矛盾與糾紛的重要原因,也是企業權利容易分散的一大原因。
二、改進和完善家族民營企業財產繼承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1、明確企業產權,確保產權的先行界定。因為模糊的產權關系會帶來一系列后遺癥, 關系到私有財產的安全與否和代際傳承的順利與否, 是產生法律危機的根源。為了解決因為產權不夠明晰而造成企業財和在繼承中的問題和危機,必須把明確經營管理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界定企業的產權放在首位,實現先行界定。對于國有改制成民營企業要依法重新登記,清產核資,界定清晰;對于全民所有的企業法人,可以通過一定形式轉變成私人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對于大型的合伙制企業產權,可以通過走股份制的方式實現產權明確。除此之外,民營企業還要根據企業的發展狀況和規模,依照法律規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確保產權清晰,權責明確。
2、有限責任公司的民營企業財產繼承應當遵循公司章程規定。根據我國新公司法規定,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 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這個規定過于籠統和原則, 也不夠清晰和完備。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和繼承人的利益, 現行公司法規定允許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 但繼承人股東身份的取得, 并不是繼承取得, 而是加入取得。與此事時,因為公司的章程是股東們的意思一致的產物,從根本上體現了企業股東間的真實意思,也充分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所以說,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各個股東來講,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當然,這個約束力的產生的前提是不違背現行的法律法規。故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制的民營企業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約定財產權( 股份) 的繼承和企業經營權的接管方式, 或者通過股東協議的方式,事先確定企業繼承問題, 規定作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的民營企業家死亡后, 什么情況和條件下, 其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股權而取得股東地位。
3、個人獨資的民營企業家應當將企業財產作適當安排。根據法律規定,一人獨資的民營企業產權不存在分歧和矛盾,但是,因為繼承人多的因素,可能導致一人獨資民營企業在財產繼承中遭遇困境。所以,建議民營企業家生前能夠立足于企業長遠發展而考慮,民營企業家應在生前對民營企業財產和經營管理權限做出妥善的安排,既要為企業選好繼承人,也要能夠通過企業財產的繼承實現企業的良性發展。
三、結束語
總而言之, 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是一個十分嚴肅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不僅是一個法律層面的問題,它同時也關系著其它多個方面,是多項社會因素的集中反映,涉及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多個方面,如果這個問題不能夠得到較好的解決,那么,不論對于企業發展來說,還是對于社會和諧穩定而言,都是一個隱患。所以,民營企業家、社會管理者、法律工作者,以及高層機構必須要重視這項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共同努力,解決好民營企業的財產繼承問題。
參考文獻:
[1]陳華濤.家族企業繼承問題探究.商業現代. 2010 -09:65
[2]展 何.小型家族企業的傳代與繼承時機. 浙江海洋學院學報:自然科學版.2009-04
[3]高慶;家族企業繼承法律制度研究.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04年05期.
【關鍵詞】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
在不同的企業形態下,企業財產繼承方式呈多樣化。相關法律和合伙協議、公司章程的規定使得企業財產繼承問題復雜化,實踐中,確定一名合格的合伙人或股東往往須履行一定法律程序,通常無論是企業本身還是相關的登記管理機關都需要繼承人之間就有關繼承問題輸繼承公證手續。由于此類繼承公證有別于傳統意義上的財產繼承公證,需要單獨加以研究。
一、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中財產范圍的探討
關于財產,學術辦認為有三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指積極財產,包括物、智慧成果、物上利益、債權;二是指消極財產,僅指債務;三是指總合財產,包含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兩個方面。①而作為繼承客體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及其他合法財產。由此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可繼承財產是指包含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兩個部分的公民的積極財產。
我國《繼承法》法律法規采用概括式和列舉式相結合的立法例規定了遺產的范圍,這是在特定歷史時期社會主義尚未建立的情形下制定的,該規定已不能適應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復雜的繼承關系的要求,滯后的立法給實踐中正確理解和處理涉企業財產繼承的糾紛造成了一定的困難。有學者認為,遺產的范圍除了法律所規定的財產外,尚應包括“股權與合伙權益、商標權和商號權等無形資產中的財產權、限制特權、占有、形成權、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和承諾、私營企業”。②學者們主張的這些應列入遺產范圍的無形財產有部分已為現有的立法所確定并在司法審判活動中被運用。
二、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特征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合伙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死亡后,作為其遺產的企業財產是否都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從理論說,只要是上述自然人的財產,一旦被繼承人死亡,作為其遺產的財產都可能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但在實踐中,最終能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企業財產與自然人的企業財產相比還是有所區別的。
首先,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僅指積極財產,而企業財產實際是一個“總合財產”,既含積極財產又含消極財產。其在個人獨資企業中表現為同時對具體的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的占有,在合伙企業中表現為對積極財產、消極財產相抵生“財產份額”的占有,而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則表現為對抽象的財產即股份的占有。公證機構對上述自然人在各類型企業中的消極財產是不予公證證明的,這由我國《繼承法》中限定繼承之原則所決定。
其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自然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中,公證機構可以僅證明某一特定的財產如土地使用權、房產等,也可以是貨幣財產或其他財產,但繼承人可能因有關部門的要求僅就自然人在企業的某一特定財產向公證機構提出繼承權公證申請。我們都知道,繼承之發生并非依繼承權公證之證明,而是依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因此,并非每一個財產繼承都必須依公證程序而完成,只有在某一財產繼承依法必須經某一特定機構的登記認可方可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而某一特定機構由于自身原因又無法親自監督、審查該繼承行為的真實性的情形下,公證證明繼承權才作為一個選擇被有關機構所認可。例如,在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中,屬于自然人的土地使用權、房產等特定財產,③雖然因繼承而擁有特權,但法律規定再轉移時必須補辦權屬
轉移登記手續,而相關的登記機關則要求繼承人須先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后方認可繼承的事實。當然,公證機構也可證明自然人在企業的集合財產如個人獨資企業中投資人在企業的全部積極財產、自然人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所享有的“財產份額”等;
再次,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必須是繼承法和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可以被繼承的財產或已為相關的司法解釋所確認的財產。我們知道,從廣義上講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種類是多種多樣的,特別是有些無形的財產性權利。尚未為法律明確言表或為司法解釋所確認,但在現實經濟活動中卻真實的具有財產價值,它們同樣成為構成自然人企業財產的一部分。但公證機構只能對有法可依或有司法解釋規定的企業財產辦理繼承權公證。
三、不同企業形態下繼承權公證證明的自然人企業財產分析
在公證實踐中,涉及到自然人在企業中的財產繼承公證時,由于法律對有關企業財產繼承的規定仍過于原則和簡單,缺乏可操作性,特別是有關此類繼承的公證法律和部門規章的缺失,使得相當多的公證人員在辦理此類涉及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公證時對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性質認識上存在偏差,結果是出具的公證書中將作為遺產的自然人在企業的財產定性錯誤,影響了繼承權公證的辦證質量和公證書的使用效果。因此,有必要對不同企業形態中可作為遺產繼承的自然人的財產性質作逐一分析。
(一)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钡?7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轉讓或繼承?!笨梢?,個人獨資企業本身沒有財產,所謂的企業資產實質上是屬于投資者個人所有的,投資者對企業的一切有形和無形財產享有所有權。而能夠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的這些有形和無形財產必須是投資者在企業擁有的積極財產,這些積極財產可以是某些特定的財產,也可以是集合財產即投資者在該企業的全部財產。但由于我國限定繼承原則的限制,繼承人尚應按規定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清償投資者生前企業依法應繳費的稅款和所負之債務。
(二)合伙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規定自然人可以成為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人無論是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還是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甚至勞務出資,一旦入伙該出資均成為合伙企業的財產,合伙人均喪失了對其出資的所有權,這一點不同于個人獨資企業。無論是作為普通合伙人還是有限合伙人,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自然人死亡后,依法被視為當然退伙。自然人合伙人的繼承人如均不愿成為企業的新合伙人,或依法不具備成為合伙人的相關資格,或按合伙協議約定無法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自然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睙o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其一旦出資或認購了股份,其出資將成為該公司財產,不再屬于自然人股東個人。自然人股東依其出資或認購的股份對公司財產享有股份權利,這同樣區別于個人獨資企業,從責任的承擔方式上也相異于合伙企業。因此,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為其在該公司享有的股份。實踐中有人認為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資格而不是股份才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證明對象,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6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
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蹦敲矗蓶|資格可否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呢?筆者認為,股東資格也可以成為繼承權公證的證明對象。
此外,在辦理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和股份繼承時,也不要將股東的出資額與其對公司的擁有的股份混為一談,出資額不是股東在公司的實際財產,當然也就不是繼承權公證證明的對象。
四、自然人企業財產繼承權公證證詞的表述方式
對于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自然人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的表述,它取決于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的繼承人申辦繼承權公證的具體要求。對于繼承人要求公證證明自然人在獨資企業中的全部財產的,公證應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第17條之規定,按各繼承人之間達成的繼承協議,對企業的積極財產進行公證證明。證詞可籠統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全部財產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如果投資人在該企業的財產可以列出遺產清單,也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如繼承人之間對企業已進行了清算,并已從企業實際財產中償還字所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繳納了所欠稅款和還清了企業所負債務且尚有盈余的,公證機構也可應繼承人的要求對該凈資產進行了證明,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凈資產價值xxx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繼承人僅要求對企業財產中的某一具體財產如房產、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等不動產或動產進行公證證明的,公證證詞關于遺產的表述中要直接表述某一具體財產即可。
合伙企業中自然人合伙人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在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不同的。公證機構辦理此類繼承權公證時,可要求相關繼承人提供合伙企業的全體合伙人做出的書面退還財產份額的決定,如退還的財產份額是貨幣,則公證處可依法就該貨幣形式的財產份額予以公證證明。公證證詞可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財產份額xxx 元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若退還的財產份額不僅是貨幣,尚有實物、土地使用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公證處可在上述證詞中加入具體的財產名稱一并證明。繼承人制作了遺產清單的,還可以將清單附后并在證詞中加入“詳細財產見所附清單”等字樣備注;若繼承人之間僅就退還財產中的部分或某一具體的財產要求辦理繼承權公證的,公證證詞的表述按常規格式表述即可。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自然人股東的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與上述兩類企業的自然人財產財產繼承權公證書證詞表述是完全不同的。自然人股東僅就其出資對企業擁有股份、享有股份權利。根據公司法第三章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份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規定,對自然人股東在有限責任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權”,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權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根據公司法有關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財產應稱之為“股份”,公證證詞應表述為“被繼承人xxx生前在xxxx(企業名稱)擁有的股份由xxx股由xxx繼承(或與xxx共同繼承)”。
總之,企業形態的不同,自然人在企業中擁有的財產形態也不盡相同。公證機構在辦理這些財產的繼承權公證時,必須充分把握自然人在各種企業形態中所擁有財產的性質,才能準確地辦理好此類繼承權公證。
注釋:
①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