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01 16:37:25
序論:在您撰寫建設項目審計重點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第二條本市凡以政府投資、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安排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供貨、采購等單位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將審計計劃和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稽查、建設等有關部門。
除市人民政府臨時交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外,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審計計劃進行。
第五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
第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發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的完成情況;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干結余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資金到位的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種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情況、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檢查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應當依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分析評價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應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經過資格認定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依照本規定進行審計,或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審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審計中介機構應當向委托的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發現有違法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實的,應當予以撤消;并依法對該社會審計中介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加強與財政、稽察、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并相互利用監督檢查的結果,避免重復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本市其他國有獨資和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審計。
第二條本市凡以政府投資、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安排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供貨、采購等單位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將審計計劃和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稽查、建設等有關部門。
除市人民政府臨時交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外,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審計計劃進行。
第五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
第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發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的完成情況;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干結余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資金到位的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種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情況、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檢查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應當依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分析評價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應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經過資格認定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依照本規定進行審計,或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審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審計中介機構應當向委托的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發現有違法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實的,應當予以撤消;并依法對該社會審計中介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加強與財政、稽察、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并相互利用監督檢查的結果,避免重復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本市其他國有獨資和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審計。
一、審計目標
通過跟蹤審計,及時發現、糾正建設環節中常見的苗頭性問題,徹底擺脫事后審計的被動局面,促進實現規范建設程序,提高政府重點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效益的目的。
二、審計范圍
縣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的立項、勘察、設計規劃、招投標、征地、拆遷、評估、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建設管理以及資金籌集、管理、使用、稅費執行等情況。
三、審計內容及重點
(一)事前審計。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資金籌集、撥付與存儲情況,拆遷,勘察,預算價編制原理與編制程序,經濟合同(包括征地、拆遷、設計、評估、咨詢、施工、材料與設備采購、監理等合同或協議)及相關單位的確定等是否合理、合法、正確。
(二)事中審計。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重大隱蔽工程及變
更工程的真實性、施工用材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或合同要求、施工工藝是否符合設計規范及經濟合同履行情況等,審查工程施工有無轉包、分包等情況及施工、監理履行職責情況??沙椴轫椖吭O計、招標、造價咨詢、采購、供貨等單位是否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及合同、協議履行了職責及建設單位內控制度建立、執行情況與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
(三)事后審計。審查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及計劃執行情況,項目資金籌集和管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和管理情況,項目建設投資情況,項目質量管理和執行情況,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執業情況。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結)算的真實性及財務收支的合規性、合理性等。
四、審計程序
(一)建設單位資料提供及要求
1.事前審計。對于實行招標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即業主)應在預算造價編制完后、發售招標文件前7天把資料報送審計局,報送資料有:(招標)設計圖紙、地形地貌圖紙、預算書(含電子文檔,包括工程量計算書、單價測算資料等,其中工程量計算書只須復印件)、招標文件及擬訂經濟合同書等;對于議標或指定施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預算造價編制完后、合同簽定前7天把資料報送審計局,報送資料包括:設計圖紙、地形地貌圖紙、預算書、擬訂經濟合同書等。事前審計的項目必須報送項目批文資料(含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或擴初設計、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及審批文件)、征地拆遷資料(含拆遷補償依據與拆遷補償支付情況等)、項目相關單位有關資料(含相關單位資質證明與取費證書等)、有關會議記錄或紀要、總投資計劃及年度投資計劃原件與復印件等資料。
2.事中審計。建設單位對于工程實施后,如遇有需要隱蔽的項目或變更工程量時,應于其隱蔽前一天通知審計局人員到場查勘,并把隱蔽或變更的相關資料原件與復印件一同報送審計局。報送資料包括:經濟合同書,設備規格、材質與型號,隱蔽工程記錄單,工程原設計圖紙,工程變更圖紙等。
3.事后審計。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初步驗收結束后3個月內,把資料報送審計局進行竣工決(結)算審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審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送資料包括:項目批文與投資計劃資料、征地拆遷資料原件與復印件,圖紙(設計圖紙、施工圖紙、竣工圖紙、地形地貌圖紙)原件,招標與投標資料(含招標及投標預算書、招標公告、中標通知書等)、經濟合同、施工簽證與變更資料(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三方簽字、蓋章)、監理現場記錄、工程驗收資料(質量評估報告等)、相關會議記錄或紀要、工程結算書(含電子文檔,包括工程量計算書、單價測算資料、含鋼筋放樣單的工料分析單及匯總計算資料,其中工程量計算書只須復印件)原件及復印件等工程資料;財務收支帳目、憑證及其他會計資料等。
(二)審計機關審計職責
1.事前審計。審計機關應在接到送審資料后5天內完成審計,并出具初步審計意見。
2.事中審計。審計機關應按時到工地現場丈量、核實隱蔽工程記錄的真實性,并把相關資料收集以備案。
3.事后審計。已具備竣工決算審計條件的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在接到送審資料后的3個月內完成決(結)算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對于建設周期較長、投資額大的建設項目,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的可以適當延長審計期限,但應及時將延長理由告知被審計單位。
五、審計分工與工作要求
縣審計局成立縣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領導小組,審計工作由組長統一調配。
關鍵詞: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重點
跟蹤審計監督在國家經濟政治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實現了審計工作由事后向事前的轉移和對國家建設項目決策風險的全過程監控,不僅有利于規范工程建設行為,還有利于有效控制、化解與防范國家建設項目的決策風險,防止工程建設領域滋生腐敗現象,從制度上保證政府投資的效益,以期減少損失,實現政府投資項目的預期目標,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理論必然迎來新的春天。
一、跟蹤審計的重要性及特點
1、跟蹤審計的重要性
所謂跟蹤審計就是相關審計單位組織一定的審計力量在新工程建設前期介入,并以工程造價控制為主要目的,對相關建設項目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真實、合法、規范、效益等展開審計監督以及各類服務性活動。與事后的審計工作相比較,其可以進行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等全過程結合的審計監督,將各類問題扼殺在萌芽狀態,有效的推進建設、代建、設計、監理以及施工等企業強化其自身管理,將有限的人力、物力及財力最優化的使用,進而呈現出最好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2、跟蹤審計的特點
跟蹤審計可以說是相關建設項目審計策略的關鍵性、實效性創新,致使以往的審計程序、內容及方式都出現了極大的改變。通常相關投資項目跟蹤審計都普遍有三大特點,審計范圍廣,對應審計人員要對所投資項目在前期就開始規劃、論證、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等全過程展開動態跟蹤審計;技術含量高,因為投資項目跟蹤審計涉及很廣,并且相關技術要素較為復雜,審計人員要熟悉工程以及財務等相關知識,應掌握項目評估、工程設計、相關合同、招投標、環保等政策以及體制、規章?;蛘哌€應該聘請外部的專業人員參與相關審計;審計成果應用效果好,相應投資項目跟蹤審計能夠依據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階段性審計報告及審計意見函,這些會被審計企業作為依據,便于合理的進行整改、預防。
二、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重點
1、整合資源,完善工作機制
要利用專業人才引進、權威專家補充以及聘請專業人才參與審計等的方式,充實審計力量,走審計購買社會服務之路。購買社會服務包括聘人與聘請社會中介機構。達到招投標法律法規規定標準的,應嚴格按招標投標法執行;達不到的,則應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聘社會中介機構。在合同簽訂時,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力爭做到依法辦事與聘請優質審計資源統一,做到依法辦事與節約時間、經費的統一。審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審查復核機制,加強督導和業務復核,對利用聘請人員和受托機構工作成果所形成的審計結論負責。
2、建設項目招標階段審計
招標是建設工程的重要環節,規范化的招標,是確保施工安全和質量的關鍵前提,因此對建設項目招標進行跟蹤審計是具有很高實際價值的。在招標審計過程中,工作的重點實際上就是對相關文件以及標底進行全面的審查。確定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文件的實際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尤其是關于工程造價方面的內容,審計過程中應對這方面的各項條款一一進行核算,確定相關條款的準確性。另外,還需要對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進行核算,確定工程量是否符合標準,對于工程特征的相關描述是否真實。國家對于建設項目工程招標具有嚴格的規定和限制,跟蹤審計還需對招標程序進行嚴格監督,確保招標過程的公正和公開,對于假招標等違法亂紀行為應給予嚴厲的懲處,將問題扼殺在萌芽階段,避免事故的發生。
3、建設項目合同的審計
在對建設項目合同進行跟蹤審計時,應將工作的重點放在正式簽署合同之前,對合同條款執行情況的審計屬于下一個階段的審計任務,要在合同跟蹤審計結束之后才可進行。合同的跟蹤審計過程中,應對合同的所有內容進行充分的了解,并分類實施分析和研究,確保各項條款的內容和要求滿足規范的規定,在實際情況中,應對工程造價方面的內容引起重視,檢查條款中的內容是否存在遺漏,如果合同審計結果不合格,則不予簽署,還需對合同進行整改。
4、施工階段審計工作
(1)合約與概預算進行的審計
該時期審計,總體是為了對建筑及施工兩方有無依據合同相關條例展開各類權力及義務的考察,有無轉包及分包等違規狀況,有無嚴格把關基于工程進度下的項目投資,有無相關工程人員對工程數據謊報的現象。
(2)審計工程變更以及工程賠償審計
其關鍵是考察相關變更方案是不是科學、合理,提前做好相關手續,依據國家及地方的要求落實各個簽證程序。并且對應工程量計算務必要精準,以便于盡量的避免之后出現的工程實際性差價。
(3)工程材料以及機械設備審計
針對性的對相關工程建設過程中,投資資金較大、技術標準及要求高的各種大型機械設備有關內容進行審計,對應工程人員要嚴格按照國家的招投標法律規章,并選擇合理的材料供應商,把工程材料的相關費用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并確保工程的最終質量,經濟合理的應用過程各類資源。
(4)制度審計控制
仔細核查審計企業內部有無科學合理的審計體制構建,比如相關材料采購以及簽證制度、內部控制制度等。
5、跟蹤審計工作要加強對竣工驗收及竣工結算的審計
首先要注意每一次驗收必須通知各方全部到場; 其次,一定要深入現場,嚴把施工圖紙與設計圖紙的一致性。著重關注工程質量及變更、簽證手續是否齊全,隱蔽工程是否屬實,必要時要對隱蔽工程進行重新檢查核實,跟蹤審計人員須在第一時間將相關施工檔案資料收集齊全,為日后竣工結算做好準備??⒐そY算審核前,首先要熟悉合同和招投標文件,弄清標底范圍,明確哪些內容調整涉及造價變更,哪些不涉及,再根據現場有關資料,審核工作量計算是否準確,變更部分與現行規定有無沖突,清單子目套用是否正確,規費計取是否合理,材料計價是否符合合同約定等。審計過程中,跟蹤審計人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既要客觀公正、堅持原則,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審計還應關注建設單位是否自覺遵守國家和省、市、區的各項投資和基建管理制度。跟蹤審計工作要敦促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時辦理工程結算,相關建設資料要及時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等。
總之,建設項目跟蹤審計對于建設項目來說有著重大意義,能夠保障工程項目的質量以及建設項目的安全性。隨著我國城市化的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將越來越多,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重要性也會越來越強,因此,要不斷強化關于建設工程項目全過程審計的了解,在建設工程項目的全過程進行有效審計,只有這樣,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性以及質量才能得到更好地保障,建設工程項目才能切實推進我國城市化步伐,服務社會服務人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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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迎.淺談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應關注的重點[J].價值工程.2012(19)
關鍵詞:全過程跟蹤審計;工程造價審計;瓶頸;方法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 制約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的瓶頸問題分析
(一)在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如何把握好角色定位和“度”的問題,面臨著嚴峻的現實考驗。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過程中, 審計人員工作目標定位是監督、咨詢和建議。由于全過程跟蹤審計是以堵塞項目建設漏洞、 完善建設項目管理機制為總體工作目標,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對建設工程項目提前介入,作為第三者(區別于建設管理方、項目施工方的審計監督方)全程參與項目建設全過程,但工作中絕不涉及建設項目負責人、 施工和監理的角色職能。 即必須明確的是,審計機構不從事建設項目管理、施工、監理方面的具體工作,僅履行對上述工作的監督職能,實現促進這些工作有效、規范地運行;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與項目建設單位取得聯系, 并以書面形式反映和溝通,而不是直接干涉相關建設單位的具體工作。跟蹤審計把握好監督者的角色定位, 具體的要求和衡量標準就是做到角色到位而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 這種“度”的把握在工作實踐中,的確構成了對審計工作者的嚴峻考驗,如果缺位,將面臨審計監督無法獨立開展工作,從而導致防火墻功能喪失、無法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甚至成為違規行為擋箭牌的風險;如果越位,將導致審計人員偏離監督、咨詢、建議的工作目標定位,會在無形中介入到建設項目管理的職能領域; 如果錯位,有可能排斥和替代監理的職位,涉足工程質量的直接評判監督領域。不管是錯位還是越位,審計均將會有意和無意中參與到建設項目事項的具體決策和管理工作中去,從監督、咨詢和建議的工作目標定位中迷失方向。因此,準確處理、把握好審計監督與管理決策、施工監理的合理關系和尺度, 是現實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中面臨的一項艱巨任務。
(二) 審計環境的優化是制約跟蹤審計的重要環節。 首先,跟蹤審計一般屬于內部審計,往往僅具有相對的獨立性, 并不具備政府審計的絕對權威性和強制性。 跟蹤審計是多部門參與、多單位協作的一項工作,加之跟蹤審計工作的開展處于不斷實踐和探索階段,機制、法規、制度尚未完全理順和健全,如果建設項目各部門不理解、不配合,跟蹤審計的效果和實施過程將大打折扣,因此,優化審計環境尤為重要。 決策層在對審計部門通過跟蹤審計, 為單位創造和帶來有形和無形價值的意識上亟待提高,在政策鼓勵、人員保障、經費支持, 部門的理解和配合上的工作提升拓展空間仍然很大。
(三)審計工作業績標準衡量指標面臨調整,且尚未形成統一和廣泛認可的業績衡量標準?,F實工作中,審計人員的工作容易陷入到可有可無的自我感受和氛圍中,跟蹤審計的地位得不到實際的認可和保證。因為傳統竣工結算審計通常把工程造價的審查、 損失浪費和違規違紀問題的查出作為衡量審計業績的標準,如使用外部審計中介機構介入, 審減額的多少往往與社會中介結構的收費掛鉤,這種體現在膚淺、滯后層面上的績衡量標準也較為直觀和明確。然而,在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事前控制,防范風險”的本質特征要求下,審計成果更多的則表現為機制和制度的完善、程序的健全、管理漏洞的堵塞等方面,必然導致既成事實的可量化審計成果(如審減額)較少,如果用傳統審計業績標準衡量,審計人員在跟蹤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性質和金額可能都不如傳統審計明顯, 審計的虛無化將在表面程度上客觀呈現, 權威和威懾性將受到一定的制約,審計工作業績的衡量標準,在更高文化和業務層面上急需調整。
(四)成本—效益原則的貫徹體現需要強化,審計人員素質能力與工作需求吻合需要提升?,F實工作中,跟蹤審計業務范圍和內容的擴大與審計成本提高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與竣工決算審計相比,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無論是對象還是范圍、內容、環境和要求均有很大的拓展。這必將導致審計過程付出更多的人力、精力,審計成本隨之上升,即跟蹤審計的廣泛性、全面性、 過程性決定了其審計成本相對于傳統審計要高出許多。 然而,審計成本是有一定限制額度的,既受限于審計收費的標準,也受限于審計人力資源自身條件、能力、結構和投入的數量,在較高的審計成本下,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的開展確定關鍵環節, 有取有舍的開展工作,落實審計程序將成為常態,這就有可能造成一些關鍵環節的漏審,導致審計風險的加大。這種審計風險的增加,還體現在審計力量的有限制約方面,如前面提到的審計人員專業技術性和知識廣泛性的限制。 跟蹤審計對審計人員的自身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不僅要有精湛的審計專業技術和能力水平, 而且還要具備較寬的知識面和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 對建設項目的新方法和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不熟悉,對施工程序和技術手段不了解, 就無法發揮跟蹤審計的監督和服務作用。
二、 促進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質量提升的對策
(一)準確把握好角色定位,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全過程跟蹤審計的職能是“監督與服務”,在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運行機制下, 審計人員需要頻繁介入審計現場開展審計工作, 才能提出審計意見供被審單位進行糾偏和改進,這很容易導致審計人員偏離監督、咨詢、建議的工作目標,有意或無意介入到建設項目管理的職能范圍中來。準確把握好角色定位,處理好監督與服務的關系, 首先明確審計人員不從事建設管理、施工、監理方面的具體工作,而是履行對上述職能的監督工作,以促進建設管理、施工、監理工作規范、有效運行為己任。 其次就具體的工作要求而言,就是要做到“到位不越位,參與不干預,介入不陷入,建議不包辦”,現實全過程跟蹤審計工作開展應遵循的程序是: 費用審核應直接向乙方即施工方了解情況,并深入施工現場,而面對施工程序上的問題, 審計人員不得直接面向乙方, 要由工程主管部門將所有資料準備齊全后報審計部門,審計部門給出審定意見后,提交工程主管部門,由工程主管部門協商落實解決。 如果審計方直接對乙方或施工方提出建議,必將產生越俎代庖的效應,導致職能越位,無意間履行了管理者職能,無意間承擔和涉及到了現場管理的責任。但是,在實際工作中,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往往先要求審計人員表態后才予以現場簽署,這就導致了審計工作的錯位和越位,致使審計工作在客觀上不自覺地履行了監理的工作職責。
這些問題是導致建設項目跟蹤審計權力制衡機制喪失的直接反映。 準確把握好全過程跟蹤審計人員的角色定位。 第一,重點在于關注對建設工程技術指標、經濟指標的合理控制以及程序規范、 職責條例的遵守鑒定工作上來,不涉足和干涉建設管理、施工、監理的具體工作,更不代行管理職能。 第二,同時注重提高審計人員自身素質即職業道德和廉政建設, 有效防止審計人員, 確保審計人員與建設施工單位間的獨立性,如果出現了涉及到審計人員的利益交易,審計工作必將形同虛設。 因此, 在確保審計獨立性的前提下, 審計文化建設和精神層面的價值體現挖掘是極其重要的, 只有確保審計人員自身的獨立性和精神制高點, 才能在根本上確立保障建設項目各個工作環節陽光操作的前提, 發揮審計防患于未然的先導作用。 第三,提高工程質量及工程造價管理的科學性,有效控制投資規模、降低成本,當好政府投入資金的經濟衛士、項目建設單位的謀士。 第四,提高審核效率和質量,確保建設方、 施工方為主體的建設工程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體現, 從而在整體上確保工程進度和質量。第五,取代被動式、查弊糾錯的傳統觀念,將咨詢服務業務的開展和意識貫穿于建設項目的始終。
(二)加強跟蹤審計的自身管理,統一協調相關部門的工作配合,優化審計環境。 就內部審計環境而言,審計工作組成人員應當同心同德。 價值觀和職業道德的共同遵守和認同, 是確立和組成審計工作組成人員的先決條件,這也是創造和形成和諧工作環境的保障。同時,切實發揮、調動群眾主動參與的積極性,群策群力推動陽光工程,除涉及國家安全的內容以外,督促建設單位開展預算公開、進度公開、業務內容公開、程序公開,優化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自身管理,防微杜漸,有效發揮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免疫系統”預防功能。就外部環境而言,一是積極取得上級部門的有力支持,二是在上級部門的組織下, 積極開展有關部門包括監理部門、建設部門、施工單位的工作協調,在認識上、目標上取得一致意見,從而得到監理部門、建設部門和施工單位的認同理解和工作配合。
參考文獻:
關鍵詞:審計;合同;財務收支
中圖分類號:F8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10-0273-01
1 嚴格審核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是工程“三大控制”審計的關鍵
招標投標,是指采購人事先提出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對于建設項目而言,就是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后,通過一定的方式通告(或邀請)承包商前來投標,履行必要的程序而選定的最佳承包商的過程。近年來,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的推行,對于提高建設項目質量,節約建設費用,確保建設工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招標文件不規范;招標人肢解建設項目,致使招標項目不完整;投標人的資質及級別不符合標準,掛靠現象嚴重;僧多粥少,競爭激烈,壓價現象嚴重;建筑市場發育不全或管理混亂,招標投標往往流于形式;招標標底不準,隱性市場舞弊現象嚴重等一系列問題。對此,審計人員應重點審計招標投標條件是否具備;招標文件的內容是否完整、有關要求是否合規;標底與投標報價是否真實、準確;招標投標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是否規范等,以此來發現招標投標工作是否存在問題,如果有問題,則意味著建設項目中招進了本不應該中標的監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也同時意味著項目的“三大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威脅,作為審計人員,應該追根溯源,以便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2 加強工程合同執行情況審計,是確保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完整的必要手段
合同是雙方(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載體,是財務進行結算的重要依據。而對于合同的審計,是建設項目審計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但在審計實務中,我們注意到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了“變味”,主要表現在:
(1)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內容不一致:其一是承包內容發生改變,增加了招標文件中的“計劃外”項目,擴大了承包范圍。其二是改變合同價款的約定方式,將帶有風險的固定單價方式變為可調價格方式,改變了原招標文件中的實質內容。其三是改變工程項目驗收等級,如招標文件中規定竣工驗收為優良等級,在合同中卻變成了合格等級。
(2)合同簽訂單位與實際施工單位不一致。一些單位中標以后,將中標項目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他人,自己則從中收取管理;一些資質低的單位掛靠在資質高的單位中標,簽訂合同時以資質高的單位為名義簽訂,實際施工時卻是資質底的單位。
(3)合同結算方式與實際結算方式不一致。有的項目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改變原合同結算方式,如原合同規定竣工驗收按實際結算(扣除讓利部分),補充協議又以總包干形式一次性包死價。
對于上述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審計人員應重點抽查大額合同的財務執行情況,以利于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降低審計風險和維護財務結算和決算的嚴肅性。
二、審計招標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有關要求是否合規。審計人員應注意審計招標文件中所列示的有關評標的要求是否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在審計中經常發現由于招標文件不實而導致的招標投標工作被動,招標人與投標人糾紛等有關問題,因此,審計招標文件的質量是招標投標審計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
三、審計標底與投標報價是否真實、準確。審計招標標底與投標報價,關鍵是審計其編制過程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重點審計編制標底的單位或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標底是否經過審核;投標報價是否在建設成本確定的基礎上形成的,有無低于成本競爭的行為發生;審查標底編制的依據、編制標底時使用的單價、定額的套用、取費率的確定是否合規;同時還應注意審計招標投標過程中有無人為的壓價、哄抬標價或泄露標底的現象。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要求,標底必須保密,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向招標人或評委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在審計時,審計人員應注意發現上述問題,并予以揭示,以保證招標投標工作的公正性。
四、審計招標投標程序是否合法合規。招標投標工作必須按程序進行。審計時,應注意其手續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完整,對于不符合程序的項目,應注意招標投標工作的有效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的基本程序可以劃分為招標準備,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這四個主要階段。
五、審計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是否規范。主要審查標底是否經過有關部門審核,各招標中介服務機構是否按法律、法規、規章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堅決杜絕超出招標投標政策規定范圍以外的亂收費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