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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資產基礎估值法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資產評估增值的確認,是進行稅務、會計處理的前提。理論上講,確定資產評估增值,包括確認增值額和增值額的入賬時間。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建,資產評估的增值或減值,應以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被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的金額為增值額或減值額,以報告的批準時間為入賬時間。實務中,資產評估是評估單位對改制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估價的過程,評估基準日與被評估企業的調賬日并不一致。從基準日到評估報告批準日期間,被評估企業的資產還會發生變動,因此,入賬時間實際上應為企業的調賬日,增值額須以批準增值額為依據,視評估期間資產變動情況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是:
1、評估期間資產數量增加,增加部分按取得資產的實際成本確認其價值,與評估增減值無關;
2、評估期間資產數量減少,資產減少的價值,已不包括在調賬日資產的賬面價值中,對減少原價值應確認的增減值,不再調整;
3、只有評估基準日后評估發生增減值而且調賬日仍存在的資產,必須在評估報批準增減值的基礎上進行調整?,F舉例說明調賬日評估增值額的最后確認。
例1某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建,2001年9月1日為資產評估基準日,11月30日為資產評估調賬日。評估基準日固定資產中房產類原值5000萬元,已提折舊2500萬元,評估確認原值5200萬元,折舊2500萬元;流動資產中原材料1000噸,賬面余額420萬元,評估確認值483萬元。評估期間房產折舊80萬元;購入材料500噸計210萬元;領用材料600噸。該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核算發出材料成本。調賬日有關資產增值額為:
1、房產類評估增值率=(5200-2500)÷(5000-25000)-100%=8%
調賬日入賬的增值額=(5000-2500-80)×8%=193.6(萬元)
2、原材料評估增值率=(483-420)÷420=15%
調賬日原材料賬面余額=420+210-420÷1000×600=378(萬元)
調賬日入賬的增值額=(378-210)×15%=25.2(萬元)
由于《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如果改制企業已報批實施新會計制度,有的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在資產評估和確認評估增值額時,應特別注意,增值額應是評估值大于原資產賬面余額的差額,而不是大于原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
二、資產評估增值的稅務處理
《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第77號)中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建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地調整有關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該文件從1997年7月1日起執行。此后,為了解決企業在執行中提出的問題,1998年4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財稅字[1998]50號文了《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文件的適用范圍,指出通知僅適用于內資企業,其中第四條只適用于股份制改建的內資企業。第四條規定,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賬戶的價值并據此提取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應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準扣除。并要求納稅人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有關納稅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進行納稅調整,調整的方法有兩種。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建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建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不分資產項目,均在以后納稅年度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整每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兩種調整方法各有優缺點。使用第一種方法,要求評估增值必須按增值資產的種類、項目逐一調賬,并在折舊或攤銷時,分別計算折舊額或攤銷額中屬于增值額折舊或攤銷的份額,并應設補充登記簿進行分類、分項登記,年終計算應納稅所得時,根據補充記錄匯總,調整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這種方法,計算準確,貼近實際,但記賬的工作量較大,評估增值的資產項目不多的企業或采用分立、合并改建方式的企業適用這種方法。使用第二種方法,是根據納稅調整的規定年限,將資產評估增值額平均在每一個納稅年度分攤,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額。這種方法簡單實用,但合理性、準確性差。資產評估增減項目、種類繁多難于一一對應的大型企業或采取整體改建的企業適用第二種方法。
三、評估增值的會計處理
(一)評估資產調賬日的會計處理
內資企業改建為股份制企業,在調賬日對評估資產的增值或減值確認后,應將資產評估價值與其相對應的資產原賬面余額進行調賬。如果是流動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或其它資產,應將其凈增值或凈減值直接調增或調減各對應賬戶的余額;如果是固定資產凈增值或凈減值,則應分別按原值和累計折舊的凈增減額,相應調增或調減“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賬戶的余額。如為凈增值,還應按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按其與應納所得稅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賬戶。依前例(1),調賬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1936000元
貸:遞延稅款638880元
資本公積1297120元
借;原材料252000元
貸:遞延稅款83160元
資本公積168840元
若改建股份制的企業已經執行了《企業會計制度》,還應注意,已提取了“減值準備”的資產,評估后有的產生了凈增值,說明該項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按對應的賬戶分別借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賬戶,貸記“投資收益”、“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賬戶。
(二)評估增值遞延稅款的確認與會計處理
極據財稅字[1997]第7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內資企業股份制改建,評估增值的會計處理,以1997年7月1日為界限,7月1日以前改建的,評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按稅法規定,不再繳納所得稅,將其全部增值額計入資本公積,固定資產按評估后的原值計提折舊。7月1日以后改建的,評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按稅法規定須繳納所得稅。改建后的企業固定資產提取折舊時,應區別情況,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
1、按評估資產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評估增值部分不計提折舊,其價值不能實現,因此,不計算評估增值的遞延稅款,調賬時將增值全部計入“資本公積”賬戶,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按照折舊率分期計算,將增值額從“資本分積”賬戶向“累計折舊”賬戶逐步轉銷。
例2某企業2000年8月1日進行股份制改建,10月1日為調賬日。其中,固定資產原賬面價值360萬元,已提折舊180萬元,評估確認原值384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折舊年限10年,采用直線折舊法(假若不考慮凈殘值率)。改建后的企業按固定資產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其會計分錄如下:
評估調賬日
借;固定資產240000元
貸:資本公積240000元
每月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等30000元
貸:累計折舊30000元
每月轉銷增值額時
借:資本公積2000元
貸:累計折舊2000元
2、按評估增值確認后的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的會計處理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評估增值部分在計提折舊時增加了折舊費用并能從實現的收入中得到補償,因此,在調賬時,應計算未來應繳納的所得稅,并在每年計提折舊時進行納稅調整,結轉遞延稅款,依例2,其會計分錄為:
評估調賬日
借:固定資產240000元
貸:遞延稅款79200元
資本公積160800元
每月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等32000元
貸:累計折舊32000元
每年結轉遞延稅款時
借:遞延稅款792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7920元
每月轉銷資本公積時
借:資本公積1340元
一、資產評估增值的確認
資產評估增值的確認,是進行稅務、會計處理的前提。上講,確定資產評估增值,包括確認增值額和增值額的入賬時間。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建,資產評估的增值或減值,應以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被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的金額為增值額或減值額,以報告的批準時間為入賬時間。實務中,資產評估是評估單位對改制企業的資產進行全面估價的過程,評估基準日與被評估企業的調賬日并不一致。從基準日到評估報告批準日期間,被評估企業的資產還會發生變動,因此,入賬時間實際上應為企業的調賬日,增值額須以批準增值額為依據,視評估期間資產變動情況進行調整,調整的原則是:
1、評估期間資產數量增加,增加部分按取得資產的實際成本確認其價值,與評估增減值無關;
2、評估期間資產數量減少,資產減少的價值,已不包括在調賬日資產的賬面價值中,對減少原價值應確認的增減值,不再調整;
3、只有評估基準日后評估發生增減值而且調賬日仍存在的資產,必須在評估報批準增減值的基礎上進行調整。現舉例說明調賬日評估增值額的最后確認。
例1 某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建,2001年9月1日為資產評估基準日,11月30日為資產評估調賬日。評估基準日固定資產中房產類原值5000萬元,已提折舊2500萬元,評估確認原值5200萬元,折舊2500萬元;流動資產中原材料1000噸,賬面余額420萬元,評估確認值483萬元。評估期間房產折舊80萬元;購入材料500噸計210萬元;領用材料600噸。該企業采用先進先出法核算發出材料成本。調賬日有關資產增值額為:
1、房產類評估增值率=(5200-2500)÷(5000-25000)-100%=8%
調賬日入賬的增值額=(5000-2500-80)×8%=193.6(萬元)
2、原材料評估增值率=(483-420)÷420=15%
調賬日原材料賬面余額=420+210-420÷1000×600=378(萬元)
調賬日入賬的增值額=(378-210)×15%=25.2(萬元)
由于《企業會計制度》的實施,如果改制企業已報批實施新會計制度,有的資產計提了“減值準備”,在資產評估和確認評估增值額時,應特別注意,增值額應是評估值大于原資產賬面余額的差額,而不是大于原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
二、資產評估增值的稅務處理
《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第77號)中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建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地調整有關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該文件從1997年7月1日起執行。此后,為了解決企業在執行中提出的問題,1998年4月2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財稅字[1998]50號文了《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進一步明確了文件的適用范圍,指出通知僅適用于內資企業,其中第四條只適用于股份制改建的內資企業。第四條規定,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賬戶的價值并據此提取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應資產評估增值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準扣除。并要求納稅人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將有關納稅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進行納稅調整,調整的有兩種。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建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建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不分資產項目,均在以后納稅年度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整每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兩種調整方法各有優缺點。使用第一種方法,要求評估增值必須按增值資產的種類、項目逐一調賬,并在折舊或攤銷時,分別計算折舊額或攤銷額中屬于增值額折舊或攤銷的份額,并應設補充登記簿進行分類、分項登記,年終計算應納稅所得時,根據補充記錄匯總,調整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這種方法,計算準確,貼近實際,但記賬的工作量較大,評估增值的資產項目不多的企業或采用分立、合并改建方式的企業適用這種方法。使用第二種方法,是根據納稅調整的規定年限,將資產評估增值額平均在每一個納稅年度分攤,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調增額。這種方法簡單實用,但合理性、準確性差。資產評估增減項目、種類繁多難于一一對應的大型企業或采取整體改建的企業適用第二種方法。
三、評估增值的會計處理
(一)評估資產調賬日的會計處理
內資企業改建為股份制企業,在調賬日對評估資產的增值或減值確認后,應將資產評估價值與其相對應的資產原賬面余額進行調賬。如果是流動資產、投資、無形資產或其它資產,應將其凈增值或凈減值直接調增或調減各對應賬戶的余額;如果是固定資產凈增值或凈減值,則應分別按原值和累計折舊的凈增減額,相應調增或調減“固定資產”、“累計折舊”賬戶的余額。如為凈增值,還應按所得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記入“遞延稅款”賬戶,按其與應納所得稅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賬戶。依前例(1),調賬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
1936000元
貸:遞延稅款 638880元
資本公積 1297120元
借;原材料
252000元
貸:遞延稅款 83160元
資本公積 168840元
若改建股份制的已經執行了《企業制度》,還應注意,已提取了“減值準備”的資產,評估后有的產生了凈增值,說明該項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應在原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按對應的賬戶分別借記“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存貨跌價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賬戶,貸記“投資收益”、“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賬戶。
(二)評估增值遞延稅款的確認與會計處理
極據財稅字[1997]第77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內資企業股份制改建,評估增值的會計處理,以1997年7月1日為界限,7月1日以前改建的,評估增值已折成股份,按稅法規定,不再繳納所得稅,將其全部增值額計入資本公積,固定資產按評估后的原值計提折舊。7月1日以后改建的,評估增值不折成股份,按稅法規定須繳納所得稅。改建后的企業固定資產提取折舊時,應區別情況,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
1、按評估資產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評估增值部分不計提折舊,其價值不能實現,因此,不評估增值的遞延稅款,調賬時將增值全部計入“資本公積”賬戶,在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按照折舊率分期計算,將增值額從“資本分積”賬戶向“累計折舊”賬戶逐步轉銷。
例2 某企業2000年8月1日進行股份制改建,10月1日為調賬日。其中,固定資產原賬面價值360萬元,已提折舊180萬元,評估確認原值384萬元,累計折舊180萬元,折舊年限10年,采用直線折舊法(假若不考慮凈殘值率)。改建后的企業按固定資產原賬面價值計提折舊,其會計分錄如下:
評估調賬日
借;固定資產 240000元
貸:資本公積 240000元
每月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等 30000元
貸:累計折舊 30000元
每月轉銷增值額時
借:資本公積 2000元
貸:累計折舊 2000元
2、按評估增值確認后的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評估增值部分在計提折舊時增加了折舊費用并能從實現的收入中得到補償,因此,在調賬時,應計算未來應繳納的所得稅,并在每年計提折舊時進行納稅調整,結轉遞延稅款,依例2,其會計分錄為:
評估調賬日
借:固定資產
240000元
貸:遞延稅款 79200元
資本公積 160800元
每月計提折舊時
借:制造費用等 32000元
貸:累計折舊 32000元
每年結轉遞延稅款時
借:遞延稅款
7920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7920元
每月轉銷資本公積時
借:資本公積 1340元
一、關于企業自營建造中固定資產增值稅會計處理的稅法依據
企業自營建設中的固定資產不僅包括生產機械、運輸工具等生產所必須的設備,還包括土地附著物,主要是指建筑。前者稱為用于生產的可動固定資產,后者則是用于生產的不動產固定資產。我國頒布了《增值稅暫行條例》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后,又于2008年頒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這些有關增值稅的法律都對企業自營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增值稅的計算做出了規定。首先,增值稅一定要有專用的發票或者其他專用憑證才能收取,不然不能收取。其次,企業自營建設中的固定資產只代表用于生產的動產固定資產,并不包括其他。再次,用于生產的不動產固定資產不能以及其他自建工程不收取增值稅。最后,對消費型增值稅的收取只對一般納稅人起作用,一般來說,即使是小規模納稅人,只要取得了固定資產支付,那么增值稅的額度依然需要計入到固定資產的價值當中去。所有這些關于增值稅的規定都為企業自營建設中固定資產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提供了依據與準則,在進行會計核算時需要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以免產生錯誤。
二、企業購買所需物資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在進行自建時需要購買建設所需的物資,一般的形式都是企業購買之后,各單位來領取。這些購買的物資的實際成本應該進行核算,核算的項目主要包括物資的買價、運送物資的費用、公司支付的保險費用等,這些項目會成為核算稅收的依據,一般詳細登記在“工程物資”中借方這一欄,而對這一欄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主要分為三種情況,那么具體的處理方式也就有三種。第一種情況就是企業采購的物資全部都用于工程建設中,這些物資都是用于生產需用的動產,而且明細非常清晰。根據稅法的規定,用于生產的動產固定資產允許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銷售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也是增值稅增收的項目之一。因此,所購的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不應該計在工程所需的物質成本之內。第二種情況就是企業采購的物資全部用于工程建設,這些物資都是都用于生產需用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明細非常清晰。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自建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進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銷售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并不是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因此,所購的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應該計在工程所需的物質成本之內。第三種情況就是企業采購的物資沒有明確是動產固定資產還是不動產固定資產,分類比較模糊。針對這種情況,首先要做的就是對物資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認證。在建設過程中,若領用的物資是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則按照第一種情況來處理;若領用的物資是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則按照第二種情況來處理。
三、領取企業內部物資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企業內部物資就是指企業自行生產的產品,正好這些產品又可以用于企業自營建設。這種物資并不是獨立的,所有權沒有脫離企業,因此在進行會計學的核算時,這些物資不應該做銷售處理,自然也就不能確認其收入。關于這種物資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作為憑證,一般分兩種情況來看,也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第一種情況就是企業將企業內部的物資全部用于生產需要用到的動產固定資產,明細清晰。這種業務并不在增值稅稅法規定的銷售范圍之內,一般情況下,不需要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作為憑證。但是有時候也需要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作為稅收憑證,但是這一項目的所有抵扣聯與記賬聯都需要在企業當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需要按照將產品的實際成本借記在“在建項目”科目中,而對“庫存物資”進行貸記。第二種情況就是企業將企業內部的物資全部用于生產需要用到的不動產固定資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一定要開具增值稅的專用發票作為憑證,在進行稅務申報之時,需要按該產品的銷售價格來計算。根據增值稅稅法規定,將企業內部的物資全部用于生產需用的不動產固定資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時,該產品在增值稅的銷售范圍之內。在進行會計處理時,要將企業內部被領用的自產產品的實際成本與增值稅的銷項稅額借記在“在建項目”科目中,而對“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進行貸記。
四、施工完畢后剩余物資的增值稅會計處理
在施工完畢之后,可能存在一些沒有使用或者使用后還有剩余的物資,針對這些物資的處理方法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售出剩余物資,剩余物資售出后,產品的凈損益如果是利得,那么需要記載在營業外收入之內;如果產品的凈損益屬于損失,那么需要記載在營業外支出之內,一邊計算企業所得稅。關于企業銷售剩余物資手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憑證,需要分兩種情形來看。第一種就是物資在建設時用于自營建設等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之上,那么需要開具發票作為憑證。第二種就是物資在建設時用于自營建設等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之上,需要考慮兩個問題,即購買物資之時并沒有做增值稅相關進項稅額的認證抵扣與增值稅的稅負是否公平。一般來說,這種剩余物資不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憑證,也可不進行申報。第二種情況就是將剩余物資重新利用,轉化為生產所需要用到的原材料來使用。如果物資在建設時用于自營建設等生產用動產固定資產之上,由于在購買之時已經進行了增值稅的認證抵扣,那么就不需要在將它轉出來,直接將其記錄在剩余物資中的“原材料”賬目中即可。如果物資在建設時用于自營建設等生產用不動產固定資產之上,根據增值稅稅法的相關規定,在稅法上不允許進行抵扣的進項稅額在此時可以進行稅務抵扣。但是在實際的會計處理中,這一項工作非常復雜,容易產生錯誤,因此,不建議抵扣原進項稅額,直接按照剩余工程物資的賬面余額記錄在“原材料”賬目中即可。
五、結語
【關鍵詞】: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風險防范;控制方法
[ Abstract ]: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with practice, summarizes the audit of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in the presence of several risk, and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measures were discussed.
[ Key words ]: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audit; risk prevention; control method
中圖分類號:F530.67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前言: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大型基礎設施等固定資產的投資也不斷加大。作為審計部門,在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過程中,要承擔一定的投資審計風險,為了更好的減輕甚至避免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過程中的風險,以減少甚至避免產生經濟損失,審計部門必須對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風險有一個清醒的認識,也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對審計風險進行防范和采取必要的控制方法。
固定資產投資一方面是優化企業結構、提高經濟效益的關鍵工程,同時又是投資大、建設周期長,施工過程和施工工藝復雜、工程材料和設備工器具繁多,工程變更比較多,造價的不確定性因素貫穿整個建設過程的風險項目,因此,由其自身的特性所決定的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固定資產投資竣工決算審計,具有審計周期長、審計內容多、涉及到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和財務審計,且技術經濟性較強、審計方法復雜、審計范圍廣泛以及審計要求較高等一系列特征,決定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風險也較大;對審計風險的關注、預測、分析、評價,進行識別及科學分類,有利于審計人員增強風險意識,正確認識和評估審計風險,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水平,保障審計質量,提高審計效率。
1.審計風險的定義和特征
1.1審計風險是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采用了沒有意識到的不恰當的審計程序和方法,或者錯誤地估計和判斷了審計事項,作出了與事實不相符合的審計結論,進而受到有關利害關系人或潛在的利害關系人的指控,乃至承擔相應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防范的好壞,將直接影響到審計部門的聲譽和形象。
1.2投資審計風險的特征
1.2.1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審計風險涵蓋了工程從立項開始到竣工驗收的全過程,在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建設工程工期長、技術復雜、一次性不可逆轉、外部條件的不確定性等客觀事實決定了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不因人的意志而轉移。
1.2.2風險具有潛在性。有時審計人員所做出的審計結論偏離了被審計事項的客觀事實,但沒有造成不良后果,審計風險暫停留在某階段,這并不能說風險就不存在,一旦造成影響,引發追究行為,潛在風險就能轉化為現實風險。
1.2.2風險損失具有多重性。投資審計風險的后果,損失的層面不僅是審計部門責任,而且也造成企業或國家資金的損失,降低審計部門的權威。
1.2.3風險是可以控制的。審計風險客觀存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然而審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審計方法,經過工程竣工圖與現場核對等恰當的審計程序,去降低或控制風險。
2.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根據作者多年的審計實踐經驗,認為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過程中主要存在如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2.1審計技術與方法運用的局限性,這是現代審計方法本身的缺陷。如審計分析性復核方法和抽樣方法的采用,審計抽樣帶來了推斷總體和抽樣結果的誤差,必然帶來審計風險;而大量的分析性復核又會產生分析性復核的風險,使審計風險的構成內容更為復雜。
2.2被審計單位潛在的審計風險。被審計單位不積極配合,提供的資料不真實或不完整,是審計人員不能全面了解和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問題,而作出錯誤的判斷。
2.3依據混亂、審計操作困難。審計依據既包括與項目審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標準和相關的技術經濟指標,也包括項目建設過程中與建設管理行為直接有關的施工簽證、設計變更、圖紙等;由于建設管理依據來源于建設、金融、交通、通信等各行業的歸口管理部門,考慮本行業的特點較多,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審計時,常發現各行業的文件相互之間存在著矛盾,審計操作比較困難,如在我省對建筑裝飾工程造價的審計,可同時使用省建工系統、輕工系統頒布的工程預算定額,同一項目使用這兩套定額,得出的審計結果差異較大,另由于施工簽證不實、不全,特別是隱蔽工程部分,也會潛在的影響審計質量,增加審計風險。
2.4審計人員專業結構、知識、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由于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工作體現了較強的技術經濟綜合性特征,工程審計人員既要具備一定的財務知識,還要具備深厚的工程技術知識,同時還必須具有十分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職業判斷能力,才能完成與施工技術內容有關的審計工作;目前我省電信審計人員多為財務等部門的轉崗人員,專業素質較高的工程審計人員仍比較缺乏,如不注重改善審計人員的專業結構、拓展知識面,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風險必定會日益加大。
2.5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職業道德素質和職業關注意識。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和職業關注意識對審計結論有重要影響。工程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應注意識別風險,保持必要的職業和技術關注;同時審計工作要求審計人員須是高層次的德才兼備的人才,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如審計人員責任心差,省略必要的審計程序,就發現不了應發現的問題,從而給審計工作帶來風險。
2.6項目復雜、內控制度不健全,工程管理不規范,或者管理處于無控制狀態,使審計風險增大。如建設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不規范或簽訂的合同與招投標文件不一致;或合同的某些條款與實際情況或與定額文件相違背,但在工程合同中卻以合法的形式確定下來,遇到這類問題時,審計人員要保持職業審慎性,注意回避審計風險。
2.7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引發的審計風險。由于審計工作業務量大,時間緊、要求急、審計人員工作不細,取證不到位;審計方法使用不當、審計程序不合規、忽略或省略了必要的審計工作程序;以及審計人員的自身缺陷所形成的內在審計風險。
3.應采取的風險防范和控制方法
根據作者多年的審計實踐經驗,認為對于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風險防范和控制上面應采用如下幾種方法:
3.1科學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合理配置審計資源。鑒于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項目多,任務重,周期長的特點,更需要以科學的年度計劃為指導,保障審計工作科學、有序運行。通過科學制定年度計劃,合理配置審計資源,做到既突出重點,又全面監督;既確保審計效果,又促進審計工作有序開展,同時兼顧審計效率。
3.2針對評估風險易發點,準確把握重點環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一項涉及從決策到竣工交付使用等諸多環節的一項系統工程,因此,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也必定是多環節、多步驟、多內容的全方位監督,但在審計實踐中,應避免事無巨細,胡子眉毛一把抓,而是要根據新準則的精神,針對不同階段設置審計的關鍵控制點,對影響工程質量和工程造價的關鍵環節、重要部位、重大事項,進行重點監控,以點帶面,如此既能控制審計風險,達到審計目的,又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如在跟蹤審計過程中,應根據工程建設在勘察設計、招投標及合同簽訂、工程實施、竣工驗收等各個階段需完成的工作內容、各自的不同特點及其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有針對性地確定重點環節加以監督,確保建設程序及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3.3加強學習,提高認識,強化人員綜合素質。人員素質高低是做好審計工作的一項永恒話題。新準則特別強調了審計人員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具備必須的專業知識、職業勝任能力及良好的職業道德。
3.4視審計整改檢查,明確審計質量控制和責任。質量是項目審計的靈魂,加強對審計質量的控制,既是其根本目的所在,又是防范審計風險的內在舉措。為了加強全員、全過程審計質量控制,明確審計責任,在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針對審計質量責任、審計職業道德、審計人力資源、審計業務執行、審計質量監控5個要素建立有效地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并通過審計業務質量檢查等方式對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評估。此外,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應按照新準則規定,充分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通過分級質量控制,多道程序把關,有效防范審計風險,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
3.5重充分發揮團隊作用。由于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乏、滯后及技術問題的無定式,很多問題的定性依賴于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此外,審計人員與施工單位分別出自為建設資金的使用把好關口和單純的追求利潤最大化的不同目的,對同一問題,尤其是缺乏明確的判斷和定性依據的問題,雙方的觀點會不相一致甚至截然迥異,即便不同的審計人員之間,因各自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及對技術的掌握程度的差異,對相同的問題的看法也會存在不盡一致的情況。因此,要十分重視審計組的團隊作用,不應將成立審計組僅簡單地視為一種形式,而應實實在在地發揮審計組的集體力量,遇到爭議問題,可以根據有爭議事項涉及的金額大小設置重大事項的權限節點,按照不同的權限節點分別向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分管領導及主管領導逐級匯報,通過集體會商,多方聽取意見,集思廣益,取長補短,尋求解決問題的最合理、最有效的途徑,最大程度的避免個人的局限而造成對問題判斷、定性時的偏頗、遺漏、不準確。
3.6審計人員要做好施工現場的跟蹤審計,重在獲取原始數據,并監督和促進工程施工及項目管理規范。審計人員要強化主動跟蹤審計意識,從項目運作之初就制定計劃,選擇關鍵事項和關口環節,定期或不定期的到項目建設相關單位和工地現場,進行過程跟蹤,主要獲取詳實的第一手資料,掌握和記錄一些施工數據,特別是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確認,為結算審計打下良好的基礎。對跟蹤審計過程中遇到和發現的一些問題,及時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督促整改。
結尾:固定資產投資審計對于我國城市化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作為一名既是技術人員又是管理人員,應該在實踐中不斷學習,并注重借鑒國內外先進的經驗,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和綜合素質,做到又紅又專,為加強固定資產投資審計風險防范和控制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案例》石愛中等,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
[2] 《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楊殿福等,哈爾濱工業大學出版社
內容摘要:正確進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不僅對于企業固定資產計價有重大影響,對于企業的稅前利潤、現金流量等也產生影響。文章主要依據《增值稅實施細則》有關指導,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取得、處置、改變用途等方面,按新稅法要求做出統一的會計處理,并提出建議。
關鍵詞:消費型增值稅 固定資產 抵扣范圍
自2009年1月1日起確定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新修訂后的增值稅條例后,我國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抵扣范圍,同時降低了增值稅征收率,延長了納稅申報期限。這次增值稅改革最大的變化是將原來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生產型增值稅,即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等應稅項目所含的增值稅是不允許抵扣的,而改為消費型增值稅后,一般納稅人企業購進應稅項目所含的增值稅可以抵扣。這里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稅應稅項目按照《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依據該條規定,至少需要從兩個方面理解允許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范圍:一是取得或使用固定資產的企業類型。二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種類。
在會計處理上,按照企業取得固定資產的來源不同,賬務處理不同。其主要內容是: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支付的增值稅稅款,屬于可抵扣范圍的不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是確認為進項稅額,允許從當期產品銷售過程中收取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取得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外購固定資產
外購的固定資產包括不動產和動產兩類。新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后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按合法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在發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經稅務部門認證后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不動產和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不屬于抵扣范圍。一般納稅人會計處理如下:
1.外購生產經營管理用固定資產(屬于扣稅范圍的動產):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外購不動產: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小規模納稅人購入生產經營管理用固定資產,以及新增固定資產屬于納稅人自用應征消費稅的汽車、摩托車、游艇,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稅額。不抵扣增值稅,全部計入到固定資產成本中。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成本=購買價+相關稅費(包括增值稅)+其他可直接歸屬的費)
貸:銀行存款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
購入工程物資。工程物資的增值稅要區分兩種情形:
建造建筑物的工程物資(用于不動產,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增值稅不能抵扣,計入工程物資成本;建造生產經營管理用機器設備的工程物資,增值稅可以抵扣,不計入物資成本。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時如果需要外購工程所需物資,則外購工程物資用于建造可抵扣增值稅的動產時,按規定外購的工程物資繳納的增值稅可以抵扣。會計處理:
借:工程物資(價+相關稅(除增值稅)+相關費)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等
如果工程物資用于不動產等的建造,則增值稅應計入工程物資成本。
建造工程領用企業自產產品的會計處理: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稅的生產經營用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等動產安裝工程等時,作視同銷售處理,同時因為用于建設工程的產品的權屬關系沒有改變,所以不確認收入,按成本結轉。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在建工程領用原材料。是企業自己使用原材料,權屬關系沒發生改變,不視為銷售,不確認銷售收入,直接轉銷原材料的賬面價值,原材料包含的增值稅是否轉出,區別情況處理。
如果購進材料用于可以抵扣增值稅的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等安裝工程(動產),材料的進項稅額不用轉出。因為機器設備和存貨的增值稅處理原則相同,就相當于把原材料用于生產產品,無需把增值稅轉出。會計處理:領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購進材料用于不允許抵扣增值稅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則材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要轉出進項稅額。會計處理:
借:在建工程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資入庫轉做原材料。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購入時增值稅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的工程物資入庫,會計處理:
借:原材料
貸:工程物資
二是如果購入工程物資時,將增值稅進項稅計入了工程物資成本,則: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工程物資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屬于可以抵扣范圍的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等,按照取得的扣稅憑證,
借: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營業外收入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換出固定資產區別不動產和可以抵扣增值稅的動產??梢?/p>
抵扣增值稅的動產換出時類似于存貨處理,視同銷售,按計稅價格確認銷項稅額。會計處理:
首先,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賬戶。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損失
貸:固定資產
然后,換入的資產按公允價值入賬。
借:庫存商品等(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換入資產的進項稅額)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屬于可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的銷項稅額)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不動產的營業稅)
(五)債務重組
不動產的會計處理與生產型增值稅法下一致,我們在這里省略,主要針對屬于可抵扣范圍的動產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首先,把抵償債務的固定資產轉銷,
借: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其次,把抵償出去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同時把債務賬面余額轉銷,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賬面余額)
營業外支出―處置固定資產損失(賬面價值大于公允價值的差額)
貸:固定資產清理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倒擠)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固定資產的銷項稅額)
營業外收入―處置固定資產利得(賬面價值小于公允價值)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按公允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的增值稅)
壞賬準備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借方差額)
貸:應收賬款
資產減值損失(貸方差額)
處置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一)固定資產出售
對于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可抵扣增值稅的動產在出售時,應區別以下三種情況繳納增值稅:一是企業已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三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會計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取得出售價款入賬: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二)屬于可抵扣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動產)報廢、毀損的處理
固定資產因為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損失,應按固定資產凈值計算不得抵扣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三)當固定資產盤虧時原已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轉出
查明原因前,分錄為: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四)增值稅轉型后固定資產改變用途的會計處理
企業生產經營用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若改變用途,用于非應稅、免稅、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按固定資產凈值(即折余價值)的17%計算出不得抵扣稅額,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資產清理
需要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綜上,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必須以符合規定的扣稅憑證為依據。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是進行抵扣的必要條件,但并非充分條件。若新增固定資產屬于不得抵扣范圍,如非生產經營用,則應將價稅合并全部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若企業屬于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而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對于企業在按新增值稅法對新增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時,提出幾點建議:
對于新辦企業及現為小規模納稅人的企業來說,現在應及時向國稅機關申請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企業應進行納稅籌劃,擴大銷售,適當減少存貨購進,使當期銷項稅額增加,盡量使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盡早抵扣,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
企業應積極進行設備更新和技術升級,改革傳統的制造業產業,轉向高新技術產業。小規模納稅人應抓住這個時機,擴大經營規模,加快商品的生產與銷售,完善財務制度,加快產業升級步伐,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S].2008
關鍵詞:會計制度;稅法;固定資產;財務會計;會計處理
在對固定資產的定義上,會計制度與稅法基本無異,區別僅僅在于實際應用中存在一定差異,如會計制度與增值稅法中對于固定資產內涵的規定不同。而會計制度與稅法最主要的差別在于其具有各自不同的最終目的以及遵守原則,正是因為這些差異的存在導致其會計處理的不同。鑒于此,為了能夠更好地促進金融工作的順利開展,就需要對會計制度與稅法對固定資產財務會計處理上存在的差異進行詳細地了解及掌握,現進行如下分析。
一、會計處理差異原因分析
1.重視實質的會計制度及稅法的法定性
隨著新會計核算制度的制定,其中一項新的會計核算總則為實質重于形式,此項規則表明當交易的實質與法律形式之間存在差別的情況下,會計人員在會計處理的過程中應該根據實質情況進行核算與反映,而不是依靠法律形式。但是在稅法中,對于此類狀況的會計核算則遵循的是法定性原則,因此在企業納稅額與利潤總額的核算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會計處理存在差異。如,在企業會計處理中,除了在國家稅法的相關規定外,對于各項計提減值資產不能再進行稅前扣除處理,但是在對待處理的財產損失進行處理時,必須在經過企業的申報以及稅務機關批準后才能將其作為稅前列支。我國會計工作人員在對兩者之間差異進行會計處理時,主要采用的是會計制度與稅收分離的方式,也就是說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當遇到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則存在差異的情況時,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主要以會計制度作為參考,在納稅處理時再根據稅法進行相應的調整。
2.謹慎性的會計制度及稅法據實扣除
企業會計人員在對不確定因素進行會計處理的過程中,應該具備一定的職業判斷力以及謹慎性,在會計處理的過程中要全面地考慮到各種可能存在的風險及損失,也就是說既不能不高估資產收益,也不能過于低估負債或費用情況。會計處理中的謹慎性原則主要指的是,當會計人員對各種不屬于資產所作的計提減值準備,并且按照會計制度中計提的資產來對準備金進行控制,從而便會減少企業收益,但是若按照謹慎性原則所提取的減值準備金,在稅法制度中不得再進行稅前扣除處理。主要原因在于稅法中所遵循的原則是據實扣除,簡單地說就是所產生任何損失與費用只能是真實發生的,若對于損失與費用在無法確認的情況進行申報扣除則可能被認為是偷稅行為。一般情況下,企業在會計處理中所進行的各種計提減值準備,主要是根據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而定,由于此判斷不屬于真實發生的事件因而在稅法中不得扣除。
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對企業會計處理的影響
簡單的說,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主要指的是固定資產提取折舊的期間。根據《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固定資產的規定中可知,企業在對固定資產進行會計處理的過程中,在符合相關要求的前提下能夠根據自身固定資產使用情況與性質及生產經營特點,自主地預計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但在稅法中,除了國務院財政及稅務主管部門的其他規定外,對于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的最低年限進行了如下規定:其中對于房屋等建筑物而言,計提最低年限為20年;電子設備折舊計提最低年限為3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等生產設備而言計提最低年限為10年,而除飛機、火車、輪船外的運輸工具計提最低年限為4年;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家具、工具等,計提最低年限為5年。這些規定則表明會計制度與稅法對于折舊計提年限不同。除此之外,我國行業財務制度為了能夠對利潤進行調整,會限制企業利用折舊年限的長短,且不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強制性對折舊年限進行統一規范。從而便導致企業在對固定資產使用年限進行確定時不得根據自身的主觀判斷與客觀需求作出利于企業的會計處理。近年來,企業為了能夠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以更好地適應改變人類生態環境以及適應科學技術發展的客觀要求,并且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我國大部分企業加快對相關設備的更新速度,尤其是淘汰落后過時設備速度加快,因而企業對于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遠遠提前于行業標準。因此,這就要求在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中應該采取更加靈活多樣的管理方式,以此來激活企業的主動性與責任心,使其盡快地擺脫行業對于折舊年限的限制。在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會計處理中應該根據自身經濟實力與發展條件,同時在環境、技術以及地域的條件下,對企業折舊年限進行公平公正的制定,旨在更加真實地反映出企業成本及折舊。
三、確定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率
對凈殘值進行預計主要指的是假定企業的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率主要指的是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與基礎值費用后的金額、預計凈殘值占固定資產原值之間的比例。該企業的實際殘值率在1-2%之間,遠遠低于預計殘值率。同時對于不同固定資產的類別其殘值率之間也存在極大的差別,例如電子設備與電纜。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目標的提出,對于環境要求的增加,在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設備進行處理時會顯著地增大其處置成本。其中低于帶放射源的設備在會計處理上可能出現絕對值成負數。因此,企業在固定資產殘值進行處理時應該根據實際處置不同類別進行會計估計,在處置的過程中即便同類別的固定資產的殘值收入也會存在很大差別,因而就需要謹慎地把握資產所占比例、收入差別以及影響程度。除此之外,當固定資產全壽命使用周期結束時,應該根據固定資產折舊計算公式計算固定資產折舊額。
結語
綜上所述,由于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使得在會計處理中兩者之間的差異是必然存在的,但可以通過一定方法進行調節,使會計處理方法不僅能夠滿足我國稅收法規與國際化接軌,也能有效地提高我國企業國際競爭力。同時,通過對財務會計處理的進一步完善能夠有利于奠定企業發展的基礎,從而采取科學合理的手段對經營風險進行有效控制,最終真正地做到內外統一。
[關鍵詞]固定資產;棄置費用;年金;實際利率;現值
特殊行業固定資產處置時存在著棄置費用。棄置費用通常是指根據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定,企業承擔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等義務所確定的支出,如核電站核設施等的棄置和環境恢復義務。我國很多地方經濟的高速發展是建立在犧牲環境的基礎上的,這顯然與“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相背離。為使企業應負擔的恢復環境的社會責任在企業成本核算過程中表現出來,在借鑒國外政府做法和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情況下,我國會計核算引入了特殊行業的特定固定資產必須考慮棄置費用的規定。
鑒于棄置費用的金額與現值都比較大,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按照現值計算確定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金額和相應的預計負債。在使用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預計負債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應當在發生時計入財務費用。
湖北經濟學院劉群同志在《會計之友》2008年第2期(見2008年第2期上,5頁)發表了論文《對固定資產棄置費用會計處理方法的修正》(以下簡稱《棄置》),提出了與200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中相異的會計處理方法。文章指出:“棄置費用支付時點在固定資產壽命的終結點,企業只有及時足額支付棄置費用,才能順利履行相應的義務。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必須正確反映棄置費用形成過程。從財務角度看,這一過程實質上是一個融資的過程。教材將終結點將要支付的棄置費用折算為現值計入初始點固定資產價值,目的在于通過固定資產折舊方式將這一部分價值分期計入成本費用。在補償的基礎上形成未來的支付儲備。從資金的時間價值看棄置費用的現值與終結點上的棄置費用雖然數量上不相等,但價值上是等價的。在固定資產壽命期內通過成本費用補償形成的現金流入量,其現值應當等于棄置費用的現值。其終值應當等于棄置費用,因而可以稱之為等價現金流量?!?/p>
筆者認同劉群同志提出的棄置費用考慮資金時間價值的觀點,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上也強調了這一點。也十分贊同《棄置》一文作者關于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必須正確反映棄置費用的形成過程的觀點。但本人不敢茍同《棄置》一文作者關于等量現金流量的觀點,同時對《棄置》一文中表2的計算結果也稍有異議。
關于等價現金流量的概念。等價現金流量即我們在財務管理概念上所提到的年金,其含義是強調每年末必須收到(或支付)一筆現金,形成償債基金或投資回收基金。年金的會計假設或前提是:這些收到(或支付)的年金特別是在投資的早期每年末收到(或支付)的現金將再次存入銀行產生利息,年金和產生的利息在以后的年度中再度產生利息,依次復利下去。才會產生設定的年金終值。聯系《棄置》文中例題。需要每年末支付62949.47元的年金,然后在第15年末產生2 000 000的累計儲備金。但我們所討論的特定固定資產的棄置費用只是企業預提的費用,而非真正支付的現金。在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內。企業不會為預計的費用真正付出現金,只是計提而已。因此不可能會像年金一樣可以產生復利,預計的棄置費用因而也絕不是等額的現金流出。不能用等價現金流量去計算分攤棄置費用。
關于《棄置》一文中表2的計算結果,在不考慮尾數調整的情況下,第15年末等價現金流量的累計余額應為944 242.05元。文中表2的最后一年即第15年作了尾數調整,調增了176 039.53元(207 069―31 029.47)。至此,等價現金流量的累計余額為1 120 281.58元,仍與預計負債的結果2 000000元相差甚遠。預計負債的數字逐年計算見表2最后一列,表格中預計負債在第15年末達到了2 000 000元,但如何由每年計提的62 949.47元的累加余額達到年金終值的最后累計數2 000 000元,表格和會計分錄處理過程中均沒有作交代。且作為尾數調整的概念。只是適用于由于利率計算造成的小誤差?!稐壷谩芬晃淖髡咭淮握{整176039.53元,相對于每年31 029.47元的預計費用,已經超出了正常情況的范圍,遠不是誤差或尾數調整的概念可以解釋的。
筆者贊同教材書上的計算方法。該方法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分攤費用。這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的原則。但認為其會計處理結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現提出來,共作討論。
首先,正如《棄置》一文作者所講。棄置費用的現值在初始點一次性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并沒有實物資源與之對應。因而,與其說它作為資產計入固定資產原值,倒不如作為一種未確認的費用更合適。在以后的年度中,棄置費用的現值同利息一起作為財務費用逐年分攤,這樣更符合經濟現象的實質。聯系2007年注冊會計師考試教材實例,則第一年會計分錄應為:
借:未確認的融資費用 55 250 000
貸:預計負債 55 250000
在以后年度中,未確認的融資費用分攤方法同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致,費用逐年分攤計入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