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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中法益的確定對污染概念的影響
環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環境刑法保護的社會利益。環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損害這種法益的一種表現形式。在環境刑法中,法益的規定性對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著直接的意義。
在反對環境犯罪的斗爭中,人們首先認識的是環境破壞之后對人類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類為中心來確定“環境”的范圍而形成的“人類環境”(注:“人類環境”這個概念是1972年聯合國大會人類環境會議時提出來的,指的是以人類為中心和主體的外部世界,包括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過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綜合體。轉引自金瑞林主編:《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2頁。)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紀70年代初之前人類對環境的認識和在反對環境犯罪中需要保護的社會利益的性質。在這個時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業化的程度比較低,人類關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們對于自己的社會經濟活動對環境造成改變從而最終給人類自己帶來的不利影響,并沒有太深刻的認識。德國在1971年由各方面專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議稿中,“環境保護”的概念也不過是局限在“保護人類生命健康免受環境的危害”這樣的認識上。(注:關于德國環境刑法發展的概況,參見拙作:《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來,由于人為原因對環境的破壞,包括由于不合理地開發利用資源而引起的環境問題,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鹽堿化、資源枯竭、氣候變異、物種滅絕、生態平衡失調等,尤其是通過向自然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對環境的破壞給人類帶來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視。酸雨、“溫室效應”和臭氧層破壞這些污染環境的后果對人類基本生存環境的威脅,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這種對環境意義的新認識中,德國刑法學界開始考慮將保護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作為自己保護的社會利益。
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是指以整個生物界為中心和主體而構成的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間和無生命物質的總和。生態環境的概念與人類環境的概念對環境刑法的意義有很大的不同。根據人類環境的概念,人類是可以改變自然環境的,并且,只要這種對自然環境的改變沒有直接侵害人類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會有刑事責任問題。根據生態學意義上的環境概念,則很容易得出這樣的結論:環境犯罪將以環境是否受到對其不利的侵害為標準,并且,刑事責任的產生不需要以對人類的損害為必要條件。(注:有關的分析,參見楊春洗、向澤選、劉生榮:《危害環境罪的理論與實務》,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頁。)
在根據“人類環境”的識識而確立的環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環境在實質上并沒有成為刑法所要保護的一個自在的和獨立的對象。在這種條件下,自然環境受到刑法的保護,其實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到損害為條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實踐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沒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該種侵害是在人類社會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內,對自然環境的破壞行為是不會受到刑法處罰的。因此,在以“人類環境”作為法益的環境刑法中,污染必須達到給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認,也就是說,才能作為犯罪處理。
在隨后的幾十年實踐中,德國學者認識到,這種“以人類為中心的自私和短淺的目光”,(注:德國弗萊堡馬普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艾瑟爾教授:“德國經濟刑法的最新發展”(Prof.Dr.Albin Eser,Zur neuesten Entwicklung des deutschen Wirtschaftsstrafrechts),參見拙作:《德國經濟犯罪與經濟刑法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400頁。)并不能保護人類社會免除環境犯罪的侵害。一方面,由于人們在沒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財產的范圍內,仍然可以不受刑事處罰地損害環境,因此,刑法在保護社會功能中所必須發揮的“禁止性”作用,在人類環境的概念下所制定的環境刑法中,是相當不明確的。人們經常不容易知道自己的行為是法律所允許的還是法律所禁止的。另一方面,現代生態科學的發展也揭示了,由于生態系統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的作用,特別是食物鏈中的“生物放大”現象,(注:關于生態系統的功能問題,是指在同一食物鏈上,某些元素,尤其是那些難以自然分解的元素在生物體內的濃度隨著營養級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現象。參見金瑞林:前引書,第12-14頁。)使得人類對環境的損害行為實際上可以表現為一個過程。這就是,對環境的損害行為,雖然單個地看可能難以確定對人損害的性質,但是,這些行為不僅可以通過不斷地持續地發生而使危害社會的結果得以積累,從而顯示其危害社會的性質,更可能通過自然界中低營養級的生物向高營養級的生物提供物質和能量的過程,而使損害環境的結果得以濃集并最終在人類身上顯示出來。由于這個過程可能是在不知不覺中發生的,更由于自然環境被破壞之后恢復的困難性,因此,環境刑法在“生態環境”法益的支配下,對污染的要求可能就會空前地嚴格:任何改變環境并且可能最終危及人類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認為是污染。
不過,生態環境的概念及其所要求的嚴格污染概念,在實踐中很難行得通。人作為環境的產物,不僅要認識環境,而且要改造環境。如果完全地不考慮環境的改變對人的影響,絕對地將環境作為一個自在的獨立的實體加以保護,使之免受人類的侵害,那么,人類社會的發展恐怕不是“零增長”(注:“零增長”的理論是國際學術組織《羅馬俱樂部》在1968年的研究報告“增長的極限”中提出的。該理論認為,由于人類與環境系統存在著發展的無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這樣的基本矛盾,為了防止地球和人類社會的瓦解危機,“必須把經濟增長限制到零”。轉引自金瑞林:前引書,第35,95頁。)的問題,而是負增長的問題了。因為即使人類社會不發展,不對環境造成新的損害,但是,為了解決現有的生產和生活條件對環境造成的損害問題,人類社會即使是向后倒退,也無法解決目前那些已知的環境問題。在德國經濟界就經常有人擔心,實行更嚴格的環境保護會不會危及“德國的經濟地位”問題。很明顯,不在利用和開發環境的基礎上討論環境問題是沒有意義的,現代刑法不可能無條件地支持這樣的保護環境的觀念。
在這種既要生存又要發展的兩難選擇中,德國環境刑法目前采取了結合“人類環境”和“生態環境”兩方面利益作為自己保護的法益的立場。德國政府在提請德國聯邦議會討論反環境犯罪法的草案說明中明確指出:“人類的生存空間和自然生存基礎是需要刑法保護與重視的,長期以來,它們一直處在為保護傳統的尤其是個人權利的法益的刑法的核心部分,這是不言而喻的。環境的刑事保護不能單純地局限于對人類生命健康的保護,必須同時保護象水、空氣和土地這樣的基本生活基礎,應當將它們作為人類生活空間的組成部分加以保護,并且將這種生態學的保護利益也作為法益來加以認識?!保ㄗⅲ簠⒖础暗聡摪钭h會公報”(Bundestagsdrucksache)8/2382,第9頁。)
德國環境刑法將“人類環境”和“生態環境”作為保護的法益,一方面承認地球資源的再生能力和環境的自凈能力,或者說是承認人類有向自然環境索取資源和排放廢棄物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認識到地球的資源和自凈能力都是有限的,或者說是認識到如果人類不把自己損害自然環境的行為限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總有一天,地球——這個人類共同的家園將難以適合人類居住。這種妥協式的立法安排,仍然受到許多德國刑法學者的批評。例如,德國弗萊堡馬普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艾瑟爾教授(Prof.Dr.Albin Eser)就指出,德國的環境保護目前注意仍然主要是環境資源的適度使用和保護資源的再生上,對于維護遣傳物質的儲備必須保持必要的多樣性方面,仍然缺乏足夠的認識。“如果人們認識到,在每一種植物或者動物中都有一種潛在的‘生存智慧’存在于遺傳物質之中,這樣,人們就會用新的眼光來認識維持物種多樣性的重要意義。如果有人現在還沒有認識到維持物種多樣性對保持不同動植物種類之間在功能平衡上具有重大意義,而仍然要求環境對人類的奉獻,那么,他就將在對人類的生存質量的保障中看到這種奉獻的消失?!保ㄗⅲ簠⒁姲獱枺呵耙?。)然而,盡管有這些激進意見的批評,德國刑法界現在一般同意,環境刑法應當維護人類對自己未來生存的自然基礎的責任感。在這里,對環境本身的保護,保護的最終還是人類當前和未來的生存條件,也可以說,如果不能保護作為人類生存條件的環境,人類自己最終也是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護的。
根據這種對環境刑法保護法益的認識,在德國環境刑法的具體條文的表述中,有的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作為直接的保護對象,直接體現對“人類環境”這種法益的保護;有的是以水、土地和特定地區作為直接的保護對象,直接體現對“生態環境”法益的保護。這些條文雖然是以保護人類為最終目的的,但是在如何保護人類方面,卻存在著不同的側重點,總的來說,德國環境刑法不僅是在保護人的生活,而且是在保護人如何生活。這樣的立法認識和立法規定,對于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污染的表現形式,有著根本的指導性意義。
污染在各種環境犯罪中的表現形式
污染在德國環境刑法中的表現形式,主要是通過兩種立法技術來規定的:第一種是使用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和危害狀態(注:嚴格地說,德國刑法對危害狀態的規定是以引起某種狀態作為犯罪既遂的條件,因此,在德國環境刑法中,危害狀態是一種特殊的行為或者結果。參見拙作:前引書,第346頁。)這三種構成犯罪的要素來加以描述;第二種是根據“人類環境”和“生態環境”作為刑法法益的要求,從對人、水、空氣、土地以及特定保護區域的影響這五個方面分別來界定污染的各種形式。在具體法律條文中,這兩種方法是交叉使用的。對于可能在多方面給環境和社會造成嚴重損害的放射性污染,德國環境刑法另外專門規定了未經許可使用(核)設備罪(第327條)和未經許可處理放射性材料和其他危險物品罪(第328條)。對于違法使用核材料足以損害他人健康、生命或者財產的,德國刑法是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的,而不再作為一般的環境污染問題來處理。
(一)對人污染的表現形式
環境污染對人的影響,表現在對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的直接損害。在德國環境刑法中,直接對人造成損害的污染,不是作為具體環境犯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來保護的,而是作為對環境犯罪從重處罰的情節加以規定的。根據德國刑法的規定,(注:這方面的規定主要是《德國刑法典》第330條“環境犯罪的特別嚴重情節”和第330a條“通過毒物排放造成的嚴重危害”中加以規定的。參見《德國刑法典》(Strafgesetzbuch,31.Auflage,1998,Beck-Texte im dtv)。)故意(注:過失犯罪時,只有在排放有毒物質產生致人死亡危險或者產生致多數人重傷危險的情況下,才能承擔刑事責任。參見《德國刑法典》第330a條。)實施《施國刑法典》第324條至第329條規定的污染水、土地、空氣和特定保護區,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健康危險、使大量人員處于損害健康危險狀況、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應當判處更重的刑罰。(注:根據《德國刑法典》的規定,污染犯罪的一般情節的法定最高刑是2-3年有期徒刑,具有從重情節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對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參見《德國刑法典》有關條文。)對水、土地和特定區域造成嚴重的污染,達到無法清除或者必須投入特別大量的資金和花費較長的時間才能清除的程度,也應當判處更重的刑罰。在德國的司法實踐中,這種污染經常是由于以下行為產生的:違反為保護環境免受空氣污染、噪音、震動、輻射或者其他對環境有害、對公眾或者鄰近地區具有其他危險的法律規定、可執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規定,使用企業的場所和機器等設施(汽車、軌道車、飛行器或者輪船除外)造成的污染;未經必要的批準、資格認定、建筑許可、或者違反為保護環境免受有害影響而的可執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規定,或者嚴重違反遵守公認的技術規范的義務,使用管道設施運送對水有害的物質,或者使用企業設備存放、分裝或者重新包裝對水有害的物質造成的污染;作為汽車司機或者作為其他對安全或運輸負有責任的人,未經必要的批準或者許可,或者違反為保護環境免受有害影響而的可執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規定,或者嚴重違反保護有關貨物句受危害的義務,對核燃料、其他放射性物質、有爆炸危險性的物質或者其他危險的貨物進行運輸、發送、包裝或拆裝、裝載或卸載、接受或轉讓他人,或者不作標記,結果造成污染的。另外,排放和泄露有毒物質也是對人的生命和健康有重大危害的一種污染形式。(注:參見《德國刑法典》第330a條釋放有毒物質造成嚴重危害罪。)
(二)水污染的表現形式
水污染主要是由危害水資源的環境犯罪(注:在德國經濟刑法中,保護水資源的刑事責任主要是在《德國水保持法》和《德國刑法典》中加以規定的。參見拙作:前引書。)造成的,其中主要是由《德國刑法典》第324條規定的水污染罪造成的。如果僅僅是違背了小心謹慎的義務,尚沒有導致水污染事故發生的,或者說,尚不能充分地證明水污染的發生的,經常要根據《德國水保持法》承擔違反秩序的責任。
水污染罪侵害的對象是水。德國刑法界一般認為,水污染罪保護的法益是“水對人類和環境的功能”。也有個別意見認為,該罪保護的法益是“有關行政機關為了社會公眾的福利對水進行管理的功能”。根據《德國刑法典》規定的定義,(注:參見《德國刑法典》第330d條第1款第1項。)“水”是指在《德國刑法典》適用范圍內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洋里的水(注:對于海洋里的水,《德國刑法典》與《德國水保持法》的規定略有不同,并不僅限于德國領海里的水,也不限于《德國刑法典》適用范圍里的水,而是指沒有地域限制的海洋里的水,包括公海里的水。對此,德國刑法界不認為在這里引入了刑法適用的世界法原則(Weltrechtsprinzip),因為根據《德國刑法典》總則關于德國刑法適用范圍的規定,只有德國人以及在懸掛德國國旗的船上或者在德國大陸架上實施行為的外國人,還有那些在德國國內犯罪并且不應當引渡的外國人,才能根據本條規定受到德國的刑事制裁。)?!兜聡谭ǖ洹芬幎ǖ乃廴镜男袨槭恰拔唇洔试S對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
在水污染罪的行為構成中,污染是指水的表現形態在行為人的行為之后表現出不如從前那么“純”(注:“純”在德語中是rein,含義包括純、純正、完美無缺、清潔干凈。)的狀況,尤其是指那種水變渾濁、有泡沫、有油漬的情況。與過去《德國水保持法》的規定不同,為了防止對污染的概念提出過高的要求,現在德國刑法的規定不再要求造成污染的物質造成危害或者具有危害的危險,相反,只要造成水的不干凈就可以了。然而,也不是每一種輕微的污染都符合本罪規定的行為構成,因為在這里,污染必須達到可以認定是對水的性質造成“不利的改變”時,才能構成犯罪。因此,那種通過泥沙使水造成輕微渾濁的情況,就不屬于這里所說的污染。在決定是否存在著水污染的時候,關鍵在于判斷行為對水的質量的影響。因此,是否存在水污染,只能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況,例如水的數量和深度,水的用途,水的流速,投入水中的物質的數量和危險性來加以決定。在德國司法實踐中,對很小一部分水造成嚴重污染的情況,一般來說,并不認為是符合情節嚴重的標準,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著認定污染了一部分水就足以構成犯罪的情況。(注: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載“新刑法雜志”第91卷,第282頁(BGH NS[,t]Z 91,282)。)不過,從概念上說,并不要求被污染的水在污染前是干凈的,換句話說,臟水也是可以被污染的,或者說,臟水也可以是本罪侵犯的對象。這里的關鍵之點在于:水的原來的狀態被改變了。另外,德國刑法界還有一種有影響的意見主張,將有棱角的物體沉在河底,從而影響航行或者浴場的安全的,雖然沒有影響水的質量,但是也屬于污染的范疇。盡管這樣的認識有點太寬泛了,但是還是被認為可以接受。
對本罪所要求的對水的性質造成“其他不利的改變”的要件,應當看成是各種不能為污染所包含的對水的性質加以不利改變的情況的總和。其中應當特別注意的是對水的性質造成的無法用肉眼看出的改變,尤其是造成水的物理、化學或者生物學特性的不利變化,例如,水流變暖或者變冷,加快或者受阻,等等。在這里不需要發生具體的不利情況,例如,魚的死亡。在水質由于被加入了某種物質而變差了的時候,這種不利的改變就可以認為已經存在。而在對水的客觀使用的可能性造成危害時,不管這種危害是一種擔心或者是一種可能,就足以認為水質已經變差。德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構成本罪所要求的對水的“不利改變”,不應當包括對人、動物或者植物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為根據法律對行為構成的要求,不利的可能性并不局限于人、動物和植物這個范圍。因此,只要存在著必須對水的使用進行花費巨大的預加工,即存在著財產損失的危險性,那么,就足以認為存在著“不利的改變”。水的再利用能力的降低,也是一種“不利的改變”,這就是說,受污染的或者其他在性質上受到不利影響的水,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侵害對象。德國地方法院曾有判例認為,水面下降,危害了動植物的生活關系的,也是一種“其他對水的性質的不利改變”的情況。(注:下薩克森州奧爾登堡司法公報第90卷,第156頁(Oldenburg NdsRpfl.90,156)。)
引起水污染或者水的性質的不利改變的各種行為,都屬于水污染罪的行為構成的范疇。這種行為包括各種通過污染物質直接污染水的行為,也包括有害物質間接地造成污染的行為,例如,通過鄉鎮排水工程排放有害物質、通過滲井排放廢油、放任汽油從汽車里漏出、允許青貯飼料汁滲入土壤,等等。水污染罪要求的污染不僅可以是由作為行為構成的,而且也可以是由不作為行為構成的。例如,由于不采取防護措施使油罐外溢造成的污染。但是,在污染發生的情況下,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為行為僅僅具有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的義務,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進一步擴大的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行為人不具有將已發生的污染加以清除的義務,即行為人不會因為沒有清除污染而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德國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經準行”的情況下才能構成。在有權機關許可的情況之下和范圍之內,對水造成污染的行為就沒有刑事責任問題可言。
(三)空氣污染的表現形式
空氣污染可以從兩個階段上來考察:90年代初期以前,德國在空氣污染方面基本采取的是廣義概念,包括狹義的空氣污染和其他通過空氣非正常震動的方式造成污染的情況;在目前的《德國刑法典》中,空氣污染是特指通過改變空氣的自然構成來造成污染的情況。原來這個方面的污染已經分解為空氣污染和噪音污染了。(注:為了保持對問題敘述的完整性,筆者在這里仍然將噪音污染作為一個子問題,將其包括在空氣污染項下進行討論。)
《德國刑法典》第325條規定的空氣污染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一般認為是空氣的純凈性。為了完整地保護本罪所危害的法益,刑法保護被設定在危害發生之前的預備階段,即只要行為人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定的義務,在使用設備,尤其是在使用工作場所或者機器時,改變空氣的自然構成,足以造成設備所屬的區域之外的人的健康和動物、植物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損害的,就可以構成犯罪。根據這個法律要求,空氣污染必須具有造成空氣破壞的結果,因此,本罪也表現為一種結果危害構成。
在污染空氣的結果中,空氣自然構成的改變可以通過氣態、液態或者固態的物質來加以改變,例如,通過排放塵埃、氣體、蒸汽或者有氣味的物質,以及各種煙霧等行為來實施。并且,法律所要求的空氣的自然成分,并不意味著作為污染對象的空氣在被污染之前必須處于標準的潔凈狀態,事實上,已經被污染的空氣仍然可以成為污染的對象。這里,有意義的是空氣狀態的具體改變,盡管改變的數值必須考慮空氣的自然成分。不過,德國刑法界一般認為,抽取空氣成分的行為,例如,減少氧氣含量的行為不屬于空氣污染行為。
空氣污染的行為必須是通過使用設備造成的。這里所說的設備,除了刑法明確提到的工作場所和機器之外,還包括各種固定的和可移動的設備和機器。在土地上偶而進行的行為,例如,焚燒自家花園里的廢物或者荒草,農田的施肥,等等,或者在時間間隔很長之后又做這樣的事,都不能認為是使用設備。對于設備的使用來說,一般認為,只要該設備是處在為了實現建立的目的而加以使用的過程中,該設備就是被使用了。但是,這種使用也可以是間接的,例如,對設備的測試或者修理。設備歸誰所有并不影響設備是否被使用了,就是說,設備可以是由非設備所有人使用。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進步,環境污染問題也成為了公眾所普遍關注的問題。由于我國很多城市關于環境問題的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應用現狀,不是十分理想。因此司法資源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難度也相對較大。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問題研究,探究我國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的問題,從而全面進行我國環境問題的思考。
關鍵詞:
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一、引言
開展我國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解決我國的環境污染問題,首先應當完善我國的法律法規,從而使得我國的司法資源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的過程中,也能夠真正的做到有據可依。健全我國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制度,對于我國的環境問題給予足夠的重視,進而促使我國在發展經濟的同時,能夠給予環境足夠的保護,從而實現長久的、可持續的發展。
二、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
由于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部分城市在利用自然資源時,沒有做到資源的合理運用,因此各種環境問題也隨之產生[1]。環境污染現象的出現,嚴重的干擾到了人們的生產生活順利開展,甚至威脅到了人們的健康。因此進行國家和城市的可持續發展,需要給予環境問題以足夠的重視,從而有效的保障社會和群眾的公益。由此可知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不容忽視。
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具體內容研究公益訴訟的概念是相比較私益訴訟的概念提出的,公益訴訟所訴訟的現象,主要是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公益訴訟的概念存在著廣義公益訴訟概念和狹義公益訴訟兩個概念。其中廣義公益訴訟的概念指的是為了保證公共利益的完善性和有效性,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或者是個人以自身的名義提出的訴訟。而狹義的公益訴訟的概念僅僅是指國家機關以國家的名義開展訴訟,進行公共利益的保護和完善工作。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內容相對復雜,相對于其他的公益訴訟的內容,環境公益訴訟的內容還需要增添除了訴訟要求、訴訟對象、破壞的行為以及破壞行為所產生的后果之外的各項地域因素、人文因素以及地理因素等等。因此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工作難度相對更高。
四、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實施問題研究
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實施問題研究,根據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基本法律規章探究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具體實施方式,主要分為以下的幾個方面:
(一)拓展公民行使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權的空間
拓展公民行使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權的空間[2]。由于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執行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所共同具有的權益。因此應當規定除去法律特殊的規定外,任何公民都具備有效的行使環境污染訴訟的法律權益。
(二)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
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公民實行環境訴訟內容也越來越廣泛。因此需要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涵蓋問題的擴張工作,從而保證任何的人為的、污染環境的行為,都能夠通過環境污染公益訴訟被給予及時的制止。從而應當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規定具有任何破壞環境行為的個人或者是集體,公民都可以對其進行訴訟,并且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完善和應用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內容
我國關于環境問題的法律法規的完善和應用的缺失,也是導致我國的環境問題較為嚴峻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完善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內容[3]。開展憲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法等法律的應用和完善。并且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部門,對于地區進行定期的,環境污染問題核查。對于存在著破壞環境的個人或者企業,具有直接行使對其進行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權利。從而可以有效的保證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順利實施。
五、結語
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首先應當明確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要性,進而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具體內容研究。探究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實施問題:拓展公民行使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權的空間和擴大環境污染公益訴訟的涵蓋范圍以及完善和應用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的內容。開展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給予我國環境保護問題以足夠的重視,是我國進行可持續高速發展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張方.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研究[D].河南大學,2013.
[2]李靜.論我國民事公益訴訟之適格原告[D].華東政法大學,2013.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綠色;GDP;國內生產總值;環境污染;環境污染治理成本
中圖分類號:X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8-0034-02
1 綠色GDP核算
目前經濟現論界對綠色GDP概念有以下幾種不同認識:
1.1 基于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界定綠色GDP概念
1.1.1 考慮資源環境要求對綠色GDP概念的界定
綠色GDP是指在原有GDP的基礎上考慮資源與環境因素,對GDP指標作出某些修正計算而產生的一個新的總量指標,“綠色GDP=國內生產凈值+固定資產損耗-生產中使用的非生產自然資產”,或者“綠色GDP=(凈出口+最終消費+資本形成凈額+固定資產損耗)-非生產經濟資產凈耗減-自然資產降級與減少”;也有學者提出“綠色GDP=GDP-(自然資源耗減價值+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失的價值)”。上述觀點其共同之處:是基于已有的SNA體系核算出的GDP的基礎上削減GDP的獲得對自然資源、環境所造成的降級與損失。即,綠色GDP就是在原有GDP的測度中納入“資源環境”概念。
1.1.2 從可持續發展角度界定綠色GDP概念
綠色GDP是用以衡量扣除了自然資產(包括資源環境)損失之后的新創造真實國民財富的總量核算指標。綠色GDP=GDP-自然資源耗減和環境退化損失-(預防支出+恢復支出+由于非優化利用資源而進行調整計算的部分)。1.2.3 福利GDP的觀點
福利GDP=現行GDP+外部影響因素,外部影響因素是一種非經濟福利,有外部經濟因素和外部不經濟因素。
1.2 從統計核算角度界定綠色GDP概念
該觀點從統計度量的可操作性的角度認為,在現行國內生產總值中扣除環境污染的損失,即可得到綠色GDP。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扣除自然資本的消耗,得到經過環境調整的國內生產總值,也就是綠色GDP(GGDP);在國內生產總值中扣除生產資本的消耗,得到國內生產凈值(NDP)。從國內生產總值中同時扣除生產資本消耗和自然資本消耗,得到經環境調整的國內生產凈值,也稱綠色國內生產凈值(EDP),這就是聯合國綜合環境與經濟核算體系的核心指標。所以這幾者的關系可這樣來表示:EDP
實施綠色GDP核算體系,在技術上需要解決如何衡量環境要素價值的問題。由于環境資源的使用大多屬于非貨幣交易,在難以通過市場行為確定其價格的情況下,對資源增減、環境變化的估價只能采用虛擬方法?,F從理論上提出了三種虛擬估價方法:市場價格法;住戶意愿法;維護成本法。按照資源環境恢復到耗減和降級前的水平所需的費用來計算其價值。與市場價格法相比,維護成本法在理論上更加體現持續發展的思想,因為維持資源環境的數量和質量水平不變,也就是保證資源環境的可持續利用。環境成本表現為人類活動對周圍環境質量和受納體的不利影響所造成的全部損失,包括對活動地造成的損失和對活動地以外的其他區域造成的損失。從量的角度看,環境成本應等于受納體損失的總和。因此,國際上一些專家比較看重維護成本法。
2 我國環境污染總量估算
綠色GDP核算時,從GDP中扣除的項目大致可分為兩部分,一是自然資源凈耗減,包括經濟資源和非經濟資源,二是環境污染損失,二者存在重疊的部分,即環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資源的損耗。本文擬采用維護成本定價法,對我國環境污染損失總量進行粗略分析。假定環境污染被完全治理,不存在環境污染所致的自然資源的損耗,同時環境污染損失等于環境維護費用。
環境污染損失價值總量=環境污染的完全治理成本
=∑各污染物的排放量×各污染物的單位治理成本
=廢水的理論治理成本+廢氣的理論治理成本+固體廢棄物的理論治理成本(+噪音污染危害+其他損失)
=∑廢水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單位治理成本+∑廢氣中各污染成分含量×各污染成分單位治理成本+∑各類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量×各類固體廢棄物單位治理成本
我們很難詳細統計到所有污染成分的含量,也很難有十分精確的分類治理成本,可行的辦法是根據國家環保部的統計數據,對主要污染成分總量進行估計,并且用各污染物的排污費征收標準作為其治理成本。目前的征收標準是2003年頒布執行的《排污費征收標準及計算方法》。根據2007年新聞報道,國家環保總局發言人稱“該標準僅為污染治理成本的一半”,“我國將在3年內提高至污染治理的成本”。但由于受到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迄今基本沒有調整。2009年底,環境保護部官員透露,將爭取發改委、財政部的支持,盡快提高全國排污費征收標準。其中SO2廢氣排放費已經率先提價,部分省市從2007年的0.63元/千克提高到2009年的1.26元/千克。我們用現行標準的2倍的值進行環境污染治理成本的估計。
當然這里的污染物統計是不全面的,最重要的缺少是CO2排放的損失估計。且這里僅僅計算了理論治理成本,而大多數污染物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后已經擴散,并對自然經濟社會系統造成了實質性危害,而這種這種危害可能遠遠大于治理成本,事實上,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失還應加上其對自然資源的破壞、對民眾健康的損害等。因此以上數字是嚴重保守的,它僅表明我國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成本,約占2006年我國GDP總量210871億元的0.49%。上表中我們僅僅估算了污染物排放量的治理成本,根據本文第三部分,可知工業污染物產生量遠高于排放量,即對于污染物排放的主體――企業來說,大部分污染物在排放前已經通過凈化設備或工藝處理過了,然而這個過程也應該是有成本的??紤]到這個因素,可以把環境污染損失總量調整為3356.73億元,占當年GDP的1.59%(在不考慮CO2排放所致損失的情況下)。
3 2006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環境污染總量考察
我們有必要基于綠色GDP核算模式對各省的自然資源耗費和環境污染損失進一步分析,摸清真實GDP增長現狀,并嘗試進行綠色GDP核算,雖然由于考慮到自然資源耗減后,GDP增幅被嚴重調低,所以這一嘗試在省級層面已于從2006年開始嚴重受阻。而本文僅對各省的環境污染損失進行統計估算。
類似于上述估算過程,根據2006年環境統計年報,我們也可以對各省的環境污染狀況進行分析,分別計算各類污染物價值量(排放量/產生量等×每單位污染物的排污費征收額),匯總后可得到下表數據。
從表中我們可以看出,污染物產生量占GDP比例在前5位的依次為貴州、山西、內蒙古、寧夏、甘肅;污染物排放強度(排放量占GDP比例)的前5位依次是貴州、寧夏、山西、內蒙古、青海。
[關鍵詞] 4―6歲兒童 環保內容 認知
一、問題的提出
生命問題――有生命的和無生命的、生物和非生物、出生和成長――就像它們吸引科學家一樣,長久地令兒童著迷。這種著迷使兒童對自然的感受力強于成年人,使他們對自然有一種本能的親近并以平等的眼光來看待自然。他們對于自然環境的關懷到底是怎樣的呢?有什么不同的特點呢?我們的調查就試圖通過了解4-6歲兒童對環境相關內容的看法初步解答這兩個問題。
二、研究對象與方法
(一)調查對象
在四川省成都市、南充市及夾江縣的一級、二級幼兒園中隨機選取133名4-6歲兒童進行訪談。訪談對象家庭來自農村、城鎮、城市以及部分進城務工家庭。
(二)調查工具與方法
采用自編的訪談提綱,主要涉及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1.了解兒童對“大自然”及“環境污染”這兩個概念的認識;2.了解兒童對水污染的看法;3.了解兒童對影響環境的日常行為(兒童能親歷、感受的行為)的看法。
訪談前進行兩周訪談員培訓,共對133名兒童進行訪談。其中6名兒童因過于緊張放棄,最終收回127份有效問卷。
三、調查結果及分析
(一)該階段兒童對環境相關概念的理解
相關研究表明,生物學概念常常是兒童認知努力的自然而然的目標。[1] 我們知道通常兒童在2~7歲的年齡期間,形成關于因果和物理現實的簡單觀念。在這一過程中兒童自然形成的概念里,有一個十分有趣的子集與哲學家所稱的自然類屬(Schwartz,1977)有關。[2]自然類屬是自然中存在的范疇,這類事物的存在和性質不依賴于人類的活動,例如動物是自然類屬,植物和無機物也是。正是自然類屬的底層結構豐富了兒童歸屬推理的來源,對自然類屬內在特征的區分和歸納,使兒童形成最初的歸屬推理能力。調查兒童如何理解“大自然”和“環境污染”這兩個概念,可以初步了解兒童對環境相關概念進行歸屬推理的具體特征。
1、兒童對“大自然”的理解
當成人認真思考 “大自然”究竟是指什么的時候,似乎很難用比較確切的語言來表達。我們可能會想到河流、山川、森林、花草……,卻始終無法把這個詞的意思講清楚。我們采取多種方式查閱該詞的含義,遺憾的是始終也沒有找到文字的定義,僅在《辭海》中查閱到有關“自然界”的解釋,如下:自然界指統一的客觀物質世界?!瓘莫M義上講,自然界是指自然科學所研究的無機界和有機界。
那么,該階段的兒童是如何理解“大自然”這一概念的呢?他們的理解有什么特點呢?有沒有性別差異呢?
(1)兒童對“大自然”理解的有限性與具體形象性
從訪談記錄的統計來看,在回答“什么是大自然”這樣的概念時有93人回答“不知道”,占總調查人數的73.23%??梢?,該階段兒童理解這個概念是有困難的。盡管“大自然”也屬于自然類屬這一兒童最初接觸的概念類屬,但概括性很強,可能對該階段兒童的推理有限制。
能夠給出回答的兒童中,非常明顯的一個特征是理解的具體形象性。有34名兒童對問題做出了回答,用自然界里具體的事物指代“大自然”的就有23人,占做出回答總人數的67.65%。他們認為“大自然”就是天、有動物的森林、太陽、花、草地以及水等等。另外,還有5名兒童認為有人的地方就是“大自然”,這種認識似乎已經上升到了對“人的存在”的哲學思考,無外乎柯爾伯格要感嘆“兒童是哲學家”。有4名兒童對“大自然”進行了豐富的想象,他們認為“大自然”是美好的、漂亮的地方,在訪談者的追問下他們并未給出進一步的解釋。
(2)兒童對“大自然”理解的性別差異
表1情況表明,在4-6歲兒童中不同性別的兒童理解“大自然”的概念是有差異的。首先,男孩表示知道“大自然是什么”的比例相對大于女孩。其次,在具體回答的內容方面也有很大的區別:男孩的回答更為現實,幾乎全部的回答都是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事物、行為來指代“大自然”;女孩則除了現實的指代之外,還有一部分用美好的想象來表達,盡管沒有明確告訴訪談者具體的想象,但顯然她們認為她們想象的“大自然”是比現實世界更美好的存在。在認為“大自然”是“有人的存在的地方”這一回答上沒有太大的性別差異。
2、兒童對“環境污染”的理解
環境污染(environmental pollution)是指人類活動使環境要素或其狀態發生變化,環境質量惡化,擾亂和破壞了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及人類的正常生活條件的現象。[3]簡言之,環境因受人類活動的負面影響而改變了原有性質或狀態的現象稱為環境污染。這些是我們現代人類在生活中真實地接觸并時刻都在發生著的,例如大氣變污濁、水質變差、廢棄物堆積、噪聲、振動、惡臭等。我們的兒童能夠敏銳地感覺到嗎?
(1)兒童對“環境污染”理解的準確性與多樣性
事實表明,兒童的觀察和體驗是敏感的。根據訪談記錄,該年齡階段有65名兒童表示不能理解“環境污染”的概念,占調查總人數的51.18%,相對于“大自然”概念的理解,這一比例要小得多。從他們回答的內容分析,可以明顯的劃分為三大部分:1、30名兒童認為“環境污染”是一種具體現象,汽車冒煙、人太多、到處是臟東西、污水等等。這種認識占做出回答總人數的48.39%;2、有21人將“環境污染”理解為具體行為,亂丟東西、弄臟水等。該回答所占比例為33.87%;3、另外還有11名兒童強調“環境污染”的后果,傳染病、會死人、魚會死等,占做出回答總人數的17.74%。
可見,兒童對“環境污染”的理解已經涵蓋了環境污染方方面面,如環境污染的原因,不正是生活中的各種行為造成的嗎?汽車冒煙,這是兒童形象的描述,卻準確地反映了這種污染現象。同樣,兒童對環境污染后果的表達也是最生活化的,他們不知道環境污染會造成日照減弱,氣候異常,水土流失,自然災害頻繁,生物物種絕滅這樣一些后果,但他們清楚環境污染會傳染病、會死人。兒童們還知道亂丟東西、弄臟水這樣一些行為是環境污染??梢?,該階段兒童對“環境污染”概念的理解是準確而且多樣的。
(2)兒童對“環境污染”理解的性別差異
表2的情況表明,該階段兒童對“環境污染”概念的理解存在著明顯的性別差異。有63.49%的女孩表示不能理解概念,而同年齡的男孩只有39.06%表示不知道,這一差距是比較大的。從理解的具體內容看,男女之間沒有區別,將“環境污染”理解為具體現象的比例最高,理解為具體行為次之,理解為具體結果的比例最低。
3、該階段兒童對環境相關概念理解的分析
4-6歲階段的兒童能夠利用“大自然”范疇內的組成成員來獲得對“大自然”的推理,他們也能從日常接觸的具體現象中概括出“環境污染”的概念。而且該階段兒童所進行的理解與成人對這兩個概念的理解具有驚人的相似,只是兒童的概念歸納能力的限制使他們在理解和表達上有局限。不可否認,他們對環境的思考能力比我們想象的要強大得多。
最近的研究表明,兒童的認知系統沒有質的差異。具體內容的知識是兒童概念的一個重要成分,在概念理解過程中成熟的思維方式的獲得不只要求一般的認知發展,而且要求具體內容知識的發展。[4]兒童對“大自然”概念的理解與對“環境污染”概念的理解的差異(兒童對“環境污染”的理解更強于對“大自然”的理解),很可能就是由于在日常生活中接觸的具體內容知識的多寡造成的。
而在這兩個概念理解上的性別差異就不僅是以上的原因。男孩和女孩在認知的具體內容上的差異確實造成他們理解這兩個概念有很大區別,但是我們認為性別角色的不同是造成他們理解不同的根本原因。由于性別刻板印象的影響,男孩和女孩在心理能力和個性特征上有差異。男孩從小就表現出對科學、數學等領域知識的較大興趣,女孩則表現出對語言、藝術方面的較大興趣。[5]因此在我們的問題中,男孩有較好的表現,正是由于他們在日常的接觸中較多地關注科學領域的知識,擁有較多該領域具體內容知識而形成的差異。另外,女性比男性更為敏感,且這一差異在很早時期就出現。[6]在我們進行訪談的過程中,女孩表現出對問題回答是否符合訪談者要求的焦慮,她們仔細觀察在她們給出答案后訪談者的語言、表情等,并且在全部訪談結束后,她們更迫切地想知道她們的回答是否符合要求。而男孩則表現出“無所謂”的狀態,在訪談結束后就離開,并重新結伴進行游戲。
(二)該階段兒童對污染現象及行為的看法
1、兒童對水污染看法的特點
所謂水污染,主要是指人為因素或間接地讓污染物滲、進入水體,造成水體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的改變,以致于影響水體正常用途或危害公眾健康及生活環境的現象。本調查將水污染作為訪談的一項內容,是考慮到水污染現象是現實生活中兒童能夠看到、接觸到的較頻繁的污染現象之一。我們的訪談也反映出兒童對水污染現象的敏感性很高,對該現象的認識比較全面。
(1)能夠對水污染現象做出正確判斷
在接受調查的4-6歲兒童中有116個孩子認為“將臟水倒入河中”的行為不好,占調查總人數91.34%,認為這一行為好的孩子僅有8.66%。其中認為水污染現象“不好”的理由有三大類,一類強調原因,認為由于倒入河中的水很臟,有細菌,而河水是人們要喝的,所以不能隨便亂倒;一類孩子強調后果,他們指出將臟水倒入河中會造成污染,人們不能游泳、魚兒會死去、小動物會生病、亂倒臟水會被警察抓等等;還有一類孩子強調日常正確的行為,如臟水應該倒在廁所里等。
而認為“將臟水倒入河中”這一行為好的孩子則認為河水反正是臟的,把臟水倒進去也沒什么關系,還有孩子回答家里天天都往河里倒臟水,這是很自然的事。當然,還有個別的孩子做出判斷,但回答不出理由,所占比例很少。
(2)對水污染造成的后果有明確認識
在分析兒童判斷水污染現象為“不好”行為的理由時,我們發現該年齡階段的兒童大部分都表明他們清楚水污染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前文我們指出兒童認為水污染行為“不好”有三類理由,分別從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認為應該怎樣做這三方面來回答。
有80名兒童表示水污染會造成嚴重的后果,這一理由的比例高達68.97%,他們認為“水污染”不僅使動物受到危害,人類也會受到影響。其中,有17名兒童還明確指出水污染會造成環境污染。
研究表明,兒童至少在三個領域――物理學、生物學和心理學方面擁有樸素的理論(Wellman & Gelman, 1998)[7]。兒童對自然的關注是出于一種直覺,他們很自然地表現出對各種相關自然現象的濃厚興趣,從而得出自己的結論。水污染的后果明顯而且隨時都能接觸到的,所以高達68.97%的兒童將“會造成嚴重后果”作為他們不認同水污染現象的理由是可以理解的。
2、兒童對日常污染行為的看法
生活中的污染行為隨處可見,兒童接觸得比較多的是亂扔果皮紙屑的行為。我們將這一常見行為作為我們初步探究兒童對日常污染行為的看法,就是考慮到了這一行為的普遍性。是不是所有的4-6歲兒童都認為這樣的行為不好呢?我們的調查顯示并非如此,但絕大多數的孩子是否定這種行為的。
(1)明確否定日常污染行為
該問題的調查中,有121名兒童認為亂扔果皮紙屑是錯誤的行為,占調查總人數的95.28%,有4.72%的兒童認為這一行為“好”,但該比例遠遠低于上面判斷水污染現象為“好”的比例??梢娫撾A段兒童對于日常所能接觸的污染行為的判斷力是很強的,他們明確地對這樣的行為進行否定。
認為類似行為“好”的孩子,判斷的理由來源于他們的日常生活環境??偣?名兒童認為可以往地上扔果皮紙屑,理由是:天天都丟在地上、這樣很方便、臟東西就應該丟地上……。
(2)判斷理由沒有明顯差距
在調查中,121名兒童認為亂扔果皮紙屑的行為“不好”,理由如下:認為這一行為錯誤(是錯誤的、做法不好、不愛衛生……);應遵守行為規范(應該扔到垃圾筒里);會造成不良后果(別人得不停地打掃、要罰款、地球要生病、別人會摔跤、會得傳染病……);強調行為不好的原因(果皮紙屑是臟東西、有細菌);表示不知道。以上各種理由所占比例如表3。
顯然,相對前面對水污染現象的調查,兒童反對污染環境的日常行為的理由并沒有明顯差距,認為這些行為會造成不良后果的比例沒有超過半數。但是,該理由仍然高達47.94%,與水污染現象調查相似,其中有7名兒童認為這類行為會造成環境污染。
3、該階段兒童對污染現象及行為的看法分析
(1)對污染現象及行為認識的性別差異不大
該階段兒童對污染環境的現象與行為的看法沒有太大性別差異。認為水污染現象“不好”的男孩為93.75%,女孩為88.89%;認為日常污染行為“不好”的男孩有95.31%,女孩有95.24%。
我們一直在探究該現象的原因。通過對兒童生活環境的初步調查,我們認為,由于絕大多數兒童在生活中不斷接觸到與類似現象、行為相關的正確知識,他們可以對問題做出正確的回答。這種正確知識的獲得是從兒童整個成長階段中獲取的,因此性別的差異就會比較小。
(2)生活環境對兒童認識的影響巨大
在訪談過程中我們發現生活環境對兒童認識的影響是巨大的,前面我們談到的認為類似現象和行為“好”的兒童,他們的理由幾乎是相同的,并且對兩個問題的回答幾乎一致。為了證實我們的這一猜想,我們對部分兒童的家庭環境、家庭習慣進行了調查。通過調查發現,認為水污染現象及亂扔果皮紙屑行為“好”的兒童家庭大都沒有良好的衛生習慣,他們通常生活在城市邊緣地帶的出租屋內,父母為進城務工人員。在調查中我們了解到,這些兒童的父母認為目前的家是臨時住所,平時工作也很忙,因此也沒有太多的時間與精力講究這些。況且在老家由于沒有城市這么多需要注意的衛生習慣,很多時候也是怎么方便怎么做。我們都知道上行下效的道理,但是在父母沒有養成良好習慣前,我們怎么去規范孩子的習慣呢?目前國家將改善農村生活環境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一項任務,相信在全社會的共同推動下,我們的家長、兒童都會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形成良好的環保意識。
四、總結
從訪談記錄來看,孩子們對自然中各類事物、事件越熟悉,他們越能理解與自然相關的概念,并由此產生相應的情感體驗。美國學者奧斯丁曾經提出了“美是環境倫理學的基礎”的觀點,他說:“人類對自然美的知曉促成環境倫理學的建立?!弊匀唤缡怯行虻摹⑼昝赖?,山川河流、鳥魚花草、藍天白云……這些本身就是一種和諧。相關研究也表明,兒童既喜歡人與人之間平等友好、輕松愉快的交往,也酷愛親近自然,與自然建立和諧的關系。
關鍵詞:經濟發展;環境污染;模型分析
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7-00-01
一、環境污染的經濟學簡單分析
生態環境是人類生存和發展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也是經濟系統運行的基礎,是經濟發展必要的前提條件。生態環境問題是由于人類長期的生產和生活等社會經濟行為引起的生態環境破壞而反作用于人類社會經濟生活的不良影響,其實質是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人與自然關系的失調。環境作為經濟發展所必須的一種資源,其具有資源的特性——稀缺性。自然環境是人類共同的財富,環境效益具有公共性,其收益分為外部經濟和外部不經濟或正的外部效應和負的外部效應。判斷環境對經濟發展是外部經濟還是外部不經濟的標準是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比較。
二、環境污染指數與經濟發展速度關系模型的建立
通過建立下面的模型來分析、探討環境污染指數與經濟發展速度之間的關系。在這個模型中有一個假設前提:因為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很多,我們把除環境外的其他所有影響經濟發展的因素看做一個常數ū,此常數ū與環境污染指數是同步的,即當環境污染指數為Si時,該常數為ūi。由此給出經濟發展速度與環境污染指數之間的函數關系:VGDP=f(epi,ū)。在這個函數中,只有一個自變量epi, ū是一個參變量,即在這個函數中只考慮環境污染指數與經濟發展速度二者之間的關系。
上圖(a)是環境污染指數與經濟發展速度關系圖。其橫軸表示環境污染指數,用epi表示。縱軸表示經濟發展速度,用eds表示。上圖(b)是邊際環境—經濟發展速度圖。其橫軸表示環境污染指數,用epi表示,縱軸表示邊際經濟發展速度,用Mee表示。邊際環境—經濟發展速度又叫環境—經濟發展加速度,是指環境污染指數每變化一個單位所引起的經濟發展速度的變化量。用Mee表示。該概念中的加速度是來源于物理學中的加速度概念,加速度在物理學中是一個矢量,但在這里表示的是一個標量。
(a)圖中的A點是一個拐點,它表示的是環境——經濟發展加速度Mee由遞增變為遞減的一個轉折點,其對應(b)圖中的C點是環境——經濟發展加速度Mee的最高點mee*,這兩個點所對應的橫坐標都是e*。e*是一個分界點,它是環境污染指數epi對經濟發展速度eds產生的外部效應的分界點。
(a)圖中的B點是經濟發展速度eds的最大值點,其對應(b)圖中環境——經濟發展加速度Mee為0的D點,這兩個點所對應的橫坐標都是e。e是一個分隔點,它是環境污染指數epi對社會福利影響的分隔點。分界點與分隔點的區別是用哲學中的質量變的概念來界定的,分界點是指環境污染指數epi盡管過了該點,但社會福利只是發生了量變(社會福利是增加的),并沒有發生質變的點,而分隔點是指環境污染指數epi過了該點社會福利就發生了質變的點。
三、建立該模型的意義
通過對模型的分析可知,當epie時,經濟發展速度越過了最大值點B點。環境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成為了經濟發展的沉重包袱,此時環境——經濟發展加速度mee為0,社會福利開始減少。由此得出經濟發展速度與環境污染指數之間的函數關系: V(GDP)=f(epi, ū)=lim epi,lim epi=lim eds
四、針對保持模型中二者關系的對策
由分析知,環境與經濟之間的關系是“共生”的,如何才能做到環境與經濟發展相協調。分析目前我國環境污染的原因可知,環境污染控制的效果沒有達到預期水平的主要原因是國家為了追求經濟的高速發展,對環境質量重視不夠,“偏愛、袒護”經濟發展,而相對的“歧視”環境。要想真正做到環境污染與經濟發展相協調,堅持科學發展觀,實現可持續發展。應做到以下幾點:
(1)應該改變對國家公務員績效考核的制度,避免因追求個人成績而忽視社會經濟長遠發展的問題,加大產權制度創新的投入,使產權明晰化,盡可能地減少“公共區域”的范圍。
(2)確定環境的適宜指數,制定環境與經濟發展速度之間明確的標準,使環境與經濟的發展速度相適應。
由于我國在過去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是粗放型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在經濟高速發展的同時,環境問題也日益顯現。并且,隨著工業化及城鎮化進程的加快,環境污染已不再是傳統的區域性污染,而是轉向以“區域性+復合型”為特征的新型環境污染。近年來頻發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這種復雜的環境污染比之由單一污染因子造成的傳統環境污染,無論在損害程度上還是在損害范圍上,都有更強的破壞力。然而,從我國目前已公開的研究文獻來看,學界的關注點大多都放在了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對 “復合性環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新型且突出的環境污染上。①從當前的環境污染防治形勢來看,加強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研究是我國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較新的環境法學及環境科學概念,也是我國由傳統環境污染向新型環境污染過渡過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則必須首先對這一概念的內涵進行明確界定,并剖析其有別于傳統環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這樣,才能對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進行更加有針對性的研究。
(一)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這一概念可以解析為三個語素:通過“區域性”和“復合”兩個詞匯對“環境污染”進行限定。從字面意義講,區域性是指地區范圍,[1]復合是指結合起來。[2]具體到環境污染領域,有關“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兩種:其一,涵蓋了一定地域面積的環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蓋了兩個以上的行政區域;[3]其二,一個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污染物擴散到其他行政區域,從而造成了多個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4]比較上述兩種理解可知,第一種理解側重于對區域性環境污染的現象描述,比較淺顯;第二種理解雖然指明了區域性環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對行政區域做出一個明確的限定。而目前“復合環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環境科學研究者予以界定,從已有研究文獻中對其內涵的闡釋來看,大多圍繞兩個問題:多樣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間發生相互作用。[5]
綜合上述分析并以環境污染的一般概念為基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則可以定義為:由于兩個以上平級行政區劃內的人類活動直接或間接地向環境排入了多種污染因子,這些污染因子之間在各行政區劃間流動而發生相互作用,使得該區域范圍內的環境質量降低,以至影響人類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長和發展的現象。其典型樣本已廣泛存在于氣、土、水三大類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細顆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屬、多環芳烴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體、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義可知,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區域性。這種區域性是指污染涉及兩個以上的平級行政區域,按照我國當前行政區劃的三級劃分體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圍的鄉鎮級行政區劃之間,也可以是較大范圍的縣市行政區劃之間或者是更大范圍的省級行政區劃之間。與這一特征相對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積廣、利益主體多,因而對各行政區劃內的政府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間的溝通與協調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復合性。這種污染是由來自不同行政區劃的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區劃內(通常是相鄰行政區劃內)的污染源所產生的不同污染物對環境污染均有“貢獻”,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污染監測、責任認定等事項提出了更大挑戰。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區劃內多種污染因子間相互作用而生發的污染也是復合環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區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討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再次,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復雜性。各種污染因子之間多樣的作用機制對同一環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難以估量。根據學界從不同角度對復合環境污染效應的歸納,其基本可分為三種模式: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圖)[6]其中,簡單相似作用、獨立聯合作用與傳統的環境污染區別不大,各污染因子間并不產生相互作用,聯合毒性等于濃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為復雜、也更具普遍性,其聯合毒性等于效應加和。[7]最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具有更強的危害性。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往往會造成跨行政區劃的大范圍環境污染,受到損害的主體也難以計數。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規模的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害卻難以確定特定的環境侵害責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應有的補償,所以難免會產生不滿情緒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此外,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由多種污染因子疊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它不僅對公眾健康、交通安全等構成了威脅,同時也加大了環境污染防治的難度,浪費了社會資源。例如:我們對灰霾污染中細顆粒物的粒徑、組成和濃度的時空分布特性的長期系統監測等技術還未完全掌握,[8]還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來予以研究。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機制
需要說明的是,區域性和復合性雖然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兩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確割裂開來的。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過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區域間相互流動輸送的過程,是各種污染物質在時空上的相互疊加。也正因如此,區域性環境污染和復合環境污染是一個相伴相生的過程,并且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區別于傳統區域性環境污染的關鍵所在。基于二者間的上述關系,在對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予以構建的同時還必須緊緊圍繞復合環境污染予以制度設計,并且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對策應當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進一步細化。
(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成因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逐漸形成并顯現出來的,其成因來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國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實行的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埋下了隱患。雖然我國在1995年制訂“九五規劃”時就提出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然而這種轉變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訂“十一五規劃”時發現“十五規劃”期間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不但沒有進步,反而倒退了。[9]這種粗放型經濟發展模式使得以燃煤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劇增,各種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隨之增加。其次,部分環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動性的特征。傳統的點源污染已經不再局限于給較小地域范圍帶來污染,而是多種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態環境后隨著流動的環境要素進入相鄰或更大區域并發生復雜作用,從而造成更大面積的污染。這種不遵循行政區劃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國當前環境監管體制所能應對的監管范圍。再次,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相關立法及實踐依舊存在諸多不足,不能適應新型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各種挑戰,從某種程度上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形成敞開了大門。
總之,筆者認為,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為了對傳統環境污染進行再研究而在區域性環境污染概念的基礎上提出的更為精細化的概念,其具有區域性、復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這種新型環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經濟發展模式、環境要素的流動性、相關立法不健全等多種原因造成的。與之相適應,無論從污染面積、社會影響還是對污染防治的要求來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危害都遠勝于一般的環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對策也頗具緊迫性。
二、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護環境的呼聲日益高漲的現代社會,我國已建立了防治環境污染的法律體系:在國家立法層面,我國既有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又有《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關法律,還有《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層面,各地也制定并出臺了一些污染防治條例,如《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天津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然而,在對我國當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實踐予以重新審視后不難發現: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對我國傳統污染防治法律對策提出了新的挑戰。這種挑戰主要源自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兼具區域性和復合性兩大特征,我國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對策尚不能很好地應對區域性環境污染,更不能以此來應對更為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一)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不健全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均進行過有關灰霾污染的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益探索,《環境保護法》也對區域聯防聯控機制作出了規定,然而其制度構建依然不夠完善。首先,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區劃的。以京津冀霾污染為例,其關涉到三個省級行政單位,而三者之間并不存在隸屬關系。因此,構建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關鍵是在各行政區劃間建立起一種長期、有效的協調機制。然而,我國《環境保護法》只有在規劃、監測等幾個方面籠統地強調統一采取措施。具體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復合性,各行政區劃間對于可能產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沒有列出一個明確的污染源清單,并不知道哪種污染因子之間會產生反應、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對象的情況下談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實際上等同于構建“空中樓閣”。而我國《環境保護法》中恰恰缺乏有關區域聯防聯控機制法律責任的規定。[10]該法第六章并未對有悖于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有關部門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各行政區劃之間本身就是平權型關系,其難免會出現協調不周的情況,這種情形下如果再沒有法律責任的約束,無疑會使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際運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相關配套機制缺失。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區劃間多種污染因子的排放,為了防止這些污染因子跨區域發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區域內某種污染因子的排放,有關污染因子排放種類及排放數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區劃間的相互協調,各方有所退讓。①然而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地球表層存在著明顯的地域差異,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資源、環境和發展的內涵也不同?!盵11]即區域發展存在異質性,因而各行政區劃間的協調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區要為解決區域性環境問題做出讓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種合理的補償機制,則一方面有違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難免使得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的實施面臨重重阻力。
(二)區域性開發政策環評程序缺失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區劃的大面積復雜環境污染。以灰霾污染為例,由于大氣本身具有很強的流動性,各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物會跨區域運動并發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損俱損”的連帶關系,且難以尋覓污染源頭。此外,區域內的工業布局、污染物排放種類以及排污總量等因素對多種環境污染因子能否發揮復合作用以及發揮怎樣的復合作用都有影響。眾所周知,戰略通常表現為三種形式:政策、規劃和計劃。其中,政策無疑是層次最高、最具宏觀性的戰略。[12]區域性開發政策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事項非常繁雜,如果僅對項目和規劃在較小范圍內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則會疏漏其與鄰近區域內的排放物通過作用產生環境污染的情況。因此,與規劃環評、項目環評相比,政策環評更符合新型環境污染區域性、復合性特征對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環境影響評價的對象限于規劃和建設項目,而未將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國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從字面上看,該法條似乎彌補了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將政策環評排除在外的遺漏,然而,其僅要求政府“考慮”政策對環境的影響,這樣的表述不僅約束力不足,也很難與《環境影響評價法》準確銜接。從長遠來看,區域性開發政策的環評程序缺失很有可能為某一地區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埋下隱患。
三、我國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區域性、復合性是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區別于傳統污染的重要標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點和難點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環境污染的法律應格外注重其區域性、復合性的特點,唯有如此才能切實增強其針對性和實效性。在對國外有關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經驗予以借鑒的同時,我們亦應該對我國已有的法律制度進行完善和適度創新,從而真正構建起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法網。
需要說明的是,筆者所談及的復合環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種區域性環境污染,有關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對策研究須建立在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基礎之上,是區域性環境污染防治對策的具體化。因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對策的構建應堅持兼顧環境整體性與污染因子多樣性的原則和靜態管理與動態管理相結合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通過健全區域聯防聯控機制等宏觀制度來適應環境的整體性;另一方面,通過建立污染物清單等微觀制度來應對污染因子的多樣性。既通過靜態的環境質量標準等制度來衡量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狀況,又通過動態的環境監測等制度來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
(一)完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監測制度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由多種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區域環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廣泛、污染因子多樣,并且各種污染因子之間的作用方式十分復雜。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備、科學的環境監測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時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對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來說,全面掌握前體污染物的排放狀況是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重要條件。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對區域內的所有污染源進行無死角的全面監測;二是指對所有的污染因子進行無遺漏的全面監測。在強制區域內,不僅重點排污單位要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而且應要求全部排污單位都要逐步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準確掌握企業的排污信息,這樣,既可以為預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發生提供詳實、可靠的信息,也可以為分析其成因提供參考資料。此外,為監測復合環境污染中多種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轉化成二次污染物,應該建立一種動態監測機制,突破傳統的對單一污染源的靜態監測,實時追蹤、監測各種污染因子的時空變化。因而需要在運用傳統監測方式的同時注重采用生物監測、遙感監測等多種監測手段,科學追蹤各類污染因子發生相互作用的情況,為實時監測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處理具有復合性特征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解決這類新型環境污染問題的關鍵,因而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上需要構建更加精細化的管理制度。根據生態基本規律中的負載有額定律,環境所能承納的污染物總量是限于一定數額范圍之內的,超越了這個數額生態環境系統就可能會被污染。[30]因而一定時期內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不得大于該時期內的環境容量,不能超過其自凈能力,這也是總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內核。然而,總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為單位,時效性不強。各地區、各企業在符合年度排污總量的前提下,對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時段內各地區、各企業都不約而同地大量排污,則難免造成環境污染。因而在總量控制制度的基礎上必須引入更加精細化、時效性更強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對每一地理單元、每一時間點的排污速率進行管控,以此來保證環境質量。“如果用數學來闡述,流量是總量對時間變量的一階導數,總量是流量的積分,流量又是總量的微分,就是具體地點一段時間內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適用對象不僅包括主要污染物,還應擴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動態監測的基礎上使某一具體時間、地域內各種污染因子在達標排放的同時保持合理的數量及比例,防止其通過復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終以精細化的管理制度協調好區域間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間發生作用的幾率。與之相適應的是以環境質量目標作為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所直接關注的對象,由傳統的污染物排放標準轉向環境質量標準來評價企業排污行為及政府管控行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預防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方面,無論是構建完善的環境監測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細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進的科學技術作支撐,特別是需要“大數據”的支持。在國家大力倡導制定“互聯網+”行動計劃的宏觀背景下,應將以“互聯網+”思維為主要標志的產業變革引入到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防治過程中?!盎ヂ摼W+”的本質是傳統產業的在線化、數據化,以此為標本將環境監測、環境預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時遷移到互聯網上,從而實現其“在線化”,形成“活的”數據,保證能夠隨時被調用和挖掘。[32]這樣,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職能部門準確掌握區域內多種污染因子的實時信息,也能使復雜的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模型化、簡單化。國家應對新興環保產業在資金、政策等方面給予支持,以此來推動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走向市場化、科技化。在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的同時,政府自身也應該加大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基礎科學研究的力度,建設更多的重點實驗室,為環境管理與決策提供技術支撐。這也與國際上在探討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國家保障責任時所持有的態度相一致。例如:美國政府通過的《清潔空氣法》時就明確要求聯邦政府積極開展各項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33]
(四)健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負責制
政府是環境保護領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環境執法方面擁有責令改正、罰款等多項職權,根據行政法學中的權責統一原則,政府也必將承擔更多的責任。在構建起常設區域協調機構的前提下,在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時,地方政府不僅要對當地的環境質量負責,同時也要對其所轄區域內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區的環境污染負責。特別是大氣、流水等具有流動性特征的環境要素,其構成了一個不可分割的生態環境整體,某一行政區劃內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會與其他行政區域內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產生復合環境污染,影響到周圍其他地區的生態環境,因而應該在各個政府之間建立一種連帶責任機制,以此來督促政府協同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在認定政府是否要對非所轄區域的環境污染負責時,應將是否超越了總量控制制度所應控制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以及是否達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環境保護目標作為評價標準。此外,細化政府負責制的重要機制亦在于完善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明確并提高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在政府負責人的政績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來促使政府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避免環境保護考核評價制度的無價值化。為了防止政府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懈怠和短視,避免發生“政治公地悲劇”,[34]應該建立一種長期的追責機制,即離任后也要對其在任期間內所做的有關環境保護決策、規劃等負責。此外,政府應主導構建網絡治理模式,以此來適應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對公眾參與的需求。逐漸確立各種信息強制披露機制、公眾參與機制、政策評估機制,打造政府縱向政策反饋和橫向合作交流的平臺、政府與企業的治理技術交流平臺、政府與公眾或NGO的平等對話平臺,使全社會產生良性互動。[35]
總之,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應以其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為突破點,綜合采取各種法律對策。一方面,對我國已有的相關法律制度進行細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應引入新的防治對策,特別是科學化、精細化防治是當前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的必經之路。因而我國相關立法應對此及時做出回應,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環境監測制度的基礎上構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過落實政府負責制及公眾參與機制來推動各種制度的實施。
四、結語
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是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環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區域性、復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復雜性特征對傳統的環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戰?!笆畧蟾嬷性O單篇、用7個自然段、1361個字論述生態文明”。[36]可見,生態環境保護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歷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已經成為我國當前建設生態文明的障礙。因此,在對我國現有法律制度進行細化的同時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開放的視野學習國外在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關經驗。唯有如此,才能構建起嚴密的法律制度體系,為依法防治區域性復合環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關鍵詞:大氣環境污染;環境監測;污染物總量;建議
中圖分類號:X831 文獻標識碼:A
引言
近年來,隨著工業廢氣量排放的增加、公路汽車行駛數量以及交通擁堵系數的增加等問題,一些大中城市的空氣質量逐步下降,加上霧霾天氣的頻繁發生,大氣環境污染越來越嚴重。當前,人們并不能一蹴而就地改善空氣質量,在加大改善空氣質量投入的同時,只能按部就班地對大氣環境污染物進行嚴密的監測,以隨時了解和掌握人們所接觸的空氣質量及其相關問題。但是,目前由于環境監測部門等大氣環境污染物監測的重視度和資金投入力度不足,致使對大氣環境污染物的監測仍然存在許多不足。本文將對大氣環境污染物監測相關問題從理論和實際的視角進行探討。
1 大氣環境污染和環境監測概念及其基本內容
1.1 大氣污染、大氣污染物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概念及其基本分類
1.1.1 大氣污染、大氣污染物和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概念闡述
大氣污染,顧名思義是指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數量、濃度和存留時間超過了大氣環境所允許的范圍,即超過了空氣的稀釋、擴散的能力,使大氣質量惡化,給人類和生態環境帶來了直接或間接的不良影響;大氣污染物是指在自然過程和人為活動中所產生的對大氣環境有污染的物質,本文主要指的是由包括工農業生產、日常生活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在內的人為活動所產生的污染物;污染物總量控制是指在某一區域內,對排入該區域的大氣污染物總量進行嚴密監測和控制,使其在一定時間內能被空氣所稀釋和擴散,從而不對大氣環境產生污染。
上述三者之間的關系則是:由于大氣污染物的過度排放,超過了大氣環境所能容納的飽和度,進而造成大氣污染,大氣污染的發生,極不利人們的工農業生產和生活,因而需要對大氣環境污染物總量進行控制。目前,屢屢發生的大氣環境污染現象,并不是監測力度的不夠,而是對大氣污染無產生的源頭改善和控制力度不夠。
1.1.2 大氣污染源和一些常見的大氣污染物
從大氣污染物產生的形狀及其所影響的范圍來看,大氣污染源主要是點、線、面、體等這四種來源,以煙囪為代表的廢氣排放就是大氣污染源的點,以道路交通機動車、火車、輪船和飛機等所排放的廢氣污染物就是大氣污染源的線,以一定區域內近地面的隨意排放的廢氣等就是大氣污染源的面,由焦爐爐體和工廠天窗等所產生的污染物就是大氣污染源的體。
一些常見的大氣污染物是:SO2、PM2.5為主的懸浮顆粒物、NOX、CO、VOCS、重金屬、放射性物質、光化學氧化物等。引起這些大氣污染物產生的因素主要有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大氣環境的飽和度、污染物的距離、污染源的排放高度、大氣自身的凈化能力等。表1是污染物在不同時間內超過不同的濃度時,就會引發大氣污染。
1.2 環境監測概念及其特征
1.2.1 環境監測的概念
環境監測是指為了預測環境問題并加以防范環境問題的出現,由環境監測部門對大氣污染物、污染源等各項內容進行間斷式的監測。
1.2.2 環境監測的特征
總體來看,環境監測具有準、快、全和法律效力的特征。首先,環境監測要以“準”為根本標準,只有進行準確的監測,才能提供準確的監測結果和數據;其次,環境監測要以“快”為根本要求,大氣環境的變化瞬息萬變,因此在對大氣環境進行監測時,要做到“快”,能夠對突發性事件做出及時反應;再次,環境監測要以“全”為基本指導,全方位的監測,能夠滿足各個部門的不同需求;最后,環境監測要以“法律效力”為基本前提,監測的數據要具有法律效力,這樣才能為環境保護舉措的執行提供依據和樹立權威。
2 大氣環境污染物監測布點的原則與方法
2.1 大氣環境污染物監測布點的原則
根據國內外對大氣環境污染物監測布點的設置,結合我國實際發展情況,本文認為在對大氣環境污染物監測布點時,應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1.1 堅持科學性原則
這就要求監測部門應該根據污染物的不同,采取相對的監測方法。
2.1.2 堅持一致性原則
這就要求在科學性指導下,對監測結果要具有可信度,要使監測數據無論是在地形或不同氣候條件下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2.1.3 堅持代表性原則
這就需要監測部門在進行監測時,要有重點監測,并要使監測數據能反映出未來大氣環境的發展趨勢。
2.1.4 堅持經濟性原則
這要求監測單位在保證監測科學性的條件下,對監測點的設置進行合理分配,將主要資源集中在污染嚴重的區域。
2.2 常見的污染物監測布點的方法
目前,常見的污染物監測布點的方法主要有四種方法,分別是扇形法、同心圓法、功能區法和網格法。扇形法適用于具有明顯的主導風向和污染源屬于點源的區域,主導風向是扇形的軸線,點源是扇形的頂點;同心圓法適用于某些具有多個污染源的區域,并且這些污染源相對要集中,由于污染源的隨外擴散能力不斷降低,同心圓的半徑設置應該有所差異;功能區法適用于具有顯著城市功能分區的一二線城市,這些城市功能分區常有居住區、商業區和工業區等其他區域。
3 關于進一步加強大氣環境污染物監測的若干建議
近年來,隨著霧霾現象的頻繁發生,大氣污染面臨著嚴峻考驗,空氣質量不斷下降,在做好對大氣污染源監測的同時,要結合信息技術不斷進行創新,具體如下:
3.1 加強電化學免疫傳感器在環境污染物監測中的應用
利用電化學免疫傳感器進行監測時,主要是借助于這些具有特異性的親和反應,通過對平衡狀態時抗原-抗體復合物進行監測,對待測物的分析進行監測。讓免疫化學反應發生在傳感器的表面,它具有很強的功能,較高的靈敏度,它可以在很短時間對物質做出監測。大量的研究顯示,電流型免疫傳感器的廣泛應用主要通過一定的競爭機制,對電子傳遞的途徑加以改善,并與流動分析相結合,可以提高小分子半抗原靈敏度的監測。對它更加重要的應用研究還有環境雌激素,包括孕酮、雌二醇等。
它與常規的免疫分析儀器不同,電化學免疫傳感器技術的花費較小,能夠實現儀器化,對現場監測比較適合。因為有以上特點,電化學免疫傳感器要滿足對痕量污染物的定量監測,它主要應用于毒素、有機農藥、病源微生物等方面的監測,并被廣泛應用。
3.2 基于無線傳感器網絡的環境監測系統的在線監測方法
通過傳感器來測量與監測所需的參數,再借助網絡將它發送到控制中心,用來實現監測的目的,它主要是通過公共有線電話網、移動電話網來完成任務。PSTN在布線上有許多困難,所需的費用很高,所以它的應用范圍非常有限,而利用移動電話網對數據進行傳輸時可以解決布線的困難與缺點,對于大范圍的測量,會出現成本太大并且數據采集的精度太小。此外,因為有太大的能耗,所以在較短的時間內要及時地對電池進行更換,這種監測主要是應用于危險區域及大面積監測區域,在應用時的特點是不方便。它主要是由低功耗微小的網絡節點,自己以自發組織方式構成,再通過比較密集的節點進行布置,大家通過協作可以感知、監測和采集網絡分布區域內的各種微觀環境信息,還可以對這些信息做進一步的處理,在根本上可以取得詳細、準確的信息。
無線傳感器網絡在國內外的研究成為了熱點,并有了非常大的變化,如在Intel研究中心的伯克利實驗室的研究人員,主要是使用無線傳感器網絡對島上鳥類活動進行必要的分析,這一系統主要是對將傳感器所獲取的溫度、所獲取的濕度及氣壓等環境信息會通過多條路由的方法,可以將各信號,通過各種方式將其發送到監測管理中心,通過對這些比較有效的信息做進一步的監測,使其達到不打擾野生動植物的正常生活情況,并可以對其環境進行監視。
4 結語
隨著工業廢氣量排放的增加、公路汽車行駛數量以及交通擁堵系數的增加等問題,大氣環境污染物監測工作將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環境監測部門只有不斷創新,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環境保護工作,為國民經濟的良好發展和人們健康水平“保駕護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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