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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貿易術語FCACIPFOBCIF風險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簽署時,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已成為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使用貿易術語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明確買賣當事人在貨物交接過程中的風險、責任和費用的劃分。貿易術語選擇得正確與否,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在我國的出口貿易實踐中,無論是沿海地區,還是內陸地區,最常用的貿易術語仍屬FOB、CFR以及CIF三種傳統的貿易術語,這三種貿易術語無疑對我國的出口貿易起著很大的促進作用。但是,隨著運輸業技術的不斷革新,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迅速發展,傳統貿易術語FOB、CFR和CIF的弊端顯現,因為它只適用于海上及水路運輸,不適用于陸上及航空運輸,更不適用于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方式。
為使貿易術語適應國際貿易的新環境,ICC(國際商會)大約每間隔10年便對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進行一次修改和完善。制訂了與傳統貿易術語FOB、CFR以及CIF相應的適用于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方式的三種貿易術語,即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FCA、CPT和CIP。
ICC不僅在Incoterms1990當中,而且在Incoterms2000修改時反復強調貨物若不采取“越過船舷(across the ship’srail)”交付方式,則不能使用FOB、CFR以及CIF,一定要使用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FCA、CPT或CIP。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FCA、CPT、CIP的制訂雖已20年有余,但在我國的貿易實踐中卻很少有人問津。假如是地處沿海地區距港口較近的出口貿易公司,采用FOB、CFR 、CIF三種傳統的貿易術語未嘗不可;但如果是在內陸地區距港口較遠的出口公司,照搬老一套就欠恰當了。因為要將貨物運至裝運港口,需經過相當長的一段陸路運輸,在此期間發生的一切風險、費用和責任,都要由出口方承擔,以至于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下面就適用于海上運輸的FOB、CIF兩種貿易術語和適用于集裝箱、國際多式聯運方式的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FCA、CIP做詳盡的比較分析,以指導出口貿易實踐。
一、FOB、CIF和FCA、CIP貿易術語的異同
1.FOB和FCA的異同
FOB貿易術語原意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英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從該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FCA貿易術語原意是“貨交承運人(……指定地點)”英文為Free Carrier(……named place),是指賣方只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由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即完成交貨義務。從此時起買方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FOB和FCA同屬于F組貿易術語,由賣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辦理出口許可證、提供相應的單據并通知買方;由買方支付貨款、辦理運輸和保險、收取貨物等方面責任大致相同。兩種貿易術語具有的本質性區別源于運輸方式。FCA是從FOB貿易術語發展起來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適應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的需求,它可適用于集裝箱運輸、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因此,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FOB術語只適用于海上運輸或水路運輸,運輸的交通工具是船舶;而FCA可適用于包括集裝箱、多式聯運方式在內的任何運輸方式,運輸交通工具可以是火車、汽車、飛機、船舶等。
(2)交貨地點不同:在FOB術語項下,賣方須在買賣合同規定的裝運港,把貨物交到買方指定的船上,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便完成其交貨義務;而在FCA術語項下,賣方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賣方便完成其交貨義務。
(3)貨物風險及費用轉移的時間不同:在FOB術語項下,當貨物越過船舷時,有關貨物的風險與費用便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而在FCA術語項下,賣方在合同規定的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時,有關貨物的風險與費用便轉移到買方。
2.CIF和CIP貿易術語的異同
CIF貿易術語原意是“成本、保險費加運費(……指定目的港)”英文為Cost, Insurance,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買方從該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CIP貿易術語原意是“運費和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為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是指賣方在裝運地將貨物交給其指定的承運人時即完成交貨。買方從此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
CIP是為了適應集裝箱及國際多式聯運運輸方式于1980年增補制訂的,CIP和CIF同屬于C組貿易術語,兩者都是由賣方簽訂運輸合同、保險合同,向買方提供象征貨物的單據來完成交貨義務的裝運地貿易術語。由賣方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貨物、辦理出口許可證、提供相應的單據并通知買方;由買方支付貨款、收取貨物等方面兩者責任亦大體相同。然而兩者在運輸方式、交貨的風險界線、保險的區間以及應該提供的運輸單據方面卻完全不同。由于CIF術語與CIP術語適用的運輸方式有別,所以在CIF術語下,嚴格要求賣方提供海上運輸單據,如提單;而在CIP項下,由于可采用的運輸方式靈活,因而賣方則可根據運輸方式的不同,提供相應運輸單據。CIF貿易術語只適用于海運及內河運輸,CIP貿易術語適用于包括多式聯運在內的各種運輸方式。
綜上所述,在FCA和CIP貿易術語項下,買賣雙方的風險都是以貨物交給承運人接管時為界的,而FOB和CIF貿易術語都是以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來劃分買賣雙方的風險。基于上述不同因素,選擇使用何種貿易術語出口,會給身居內陸的貿易公司帶來不同的利益和風險。
二、傳統貿易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貿易中的弊端
在我國的出口貿易實踐中,不論是沿海地區的貿易公司,還是內陸地區的貿易公司,不考慮實際情況,一概采用“老三樣”貿易術語,即FOB、CIF和CFR,這樣會對出口方不利,究其原因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
1.賣方的風險范圍擴大
內陸的出口公司,如果采用海上運輸貿易術語FOB、CIF或CFR,首先要將貨物經陸路長途跋涉地運往港口,路途上往往會遇到這樣或那樣的風險。一旦發生事故,給賣方帶來的經濟損失便是慘重的。因為出口一單貨物,少則幾萬美金,多則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美金。這樣的金額對于出口公司來講,無疑是沉重的打擊。特別是當今外貿出口利潤微薄。采用FOB、CIF或CFR術語,賣方要承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距港口越遠的公司,風險指數越大。因交通事故、惡劣的天氣等而造成的損失已屢見不鮮。
2.賣方的費用負擔增多
內陸公司若采用FOB、CIF和CFR貿易術語出口,賣方應負擔的費用增多。尤其是采用FOB出口時,賣方不僅要負擔將貨物運至港口的陸上運輸費,而且還要負擔貨物在港口附近存放貨物的倉儲費等等。如果與買方指定的船舶銜接不當,所要支付的費用就更多了。
3.拖延收匯時間
當內陸公司以集裝箱或者多式聯運方式運輸,并采用FOB、CIF和CFR貿易術語出口時,運輸單據在貨物上船后才能得到,這樣勢必會拖延出口結匯的時間,影響資金周轉。特別是在國際市場匯率變動起伏比較大時,更容易因收匯不及時而蒙受損失。
三、貨交承運人貿易術語在內陸地區出口貿易中的優勢
FCA、CIP和CPT貿易術語是為了滿足集裝箱多式聯運方式而制訂的,三種貿易術語都是以出口國貨交承運人作為劃分買賣雙方風險的界線。當出口方把貨物交到承運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賣方的交貨義務。在FCA貿易術語下,是由買方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而在CPT和CIP貿易術語下,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契約的是賣方,雖然簽訂運輸合同的人不同,但是劃分風險的界線卻是相同的。
目前,我國的集裝箱運輸業已比較發達,進出口貨物的絕大多數都是采用集裝箱來運輸的。當裝運整箱貨(FCL)時,一般由承運人到出口商的工廠或存貨倉庫來接貨,再運往集裝箱貨場(CY)。當出口散貨(LCL)時,一般要由賣方自行將貨物運至承運人指定的貨物運輸站(CFS),然后再由承運人分類拼箱。不論是整箱貨,還是拼箱貨,只要賣方安全地將貨物交于承運人,便完成了交貨義務。這兩種情況下,如果使用FOB、CIF或CFR貿易術語,賣方不僅無法控制已交到CY或CFS的貨物安全,而且還要承擔直到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風險與費用,這樣也加重了賣方的負擔。
內陸出口公司采用貨交承運人術語出口,所具優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運輸方式靈活方便
出口貿易的運輸,一般都是經由陸運,最終通過海運運往世界各地,因為與我國陸路接壤的國家畢竟是少數。內陸出口公司須根據地處的地理環境、交通狀況來選擇適當的運輸方式。如果所處地區的鐵路運輸方便快捷,即可選擇鐵路與海運相結合的多式聯運方式;如果當地的公路交通比較發達,亦可選擇公路與海運相結合的多式聯運方式。不論是怎樣的組合,所采用的貿易術語都應是適用于集裝箱、多式聯運的FCA、CIP或CPT。不論是由賣方還是買方來簽訂運輸合同,都要慎重地選擇一家綜合物流系統比較發達、信譽良好的承運人,采用FCA、CIP或CPT貿易術語的關鍵就在于承運人的綜合物流能力與信譽。這樣,只要簽訂一張運輸合同、計算一次費用、取得一份運輸單證,便可將貨物運至買方所在地。
2.提早轉移風險
采用適用于集裝箱、多式聯運的FCA、CIP或CPT貿易術語,可以減輕內陸出口公司對貨物的風險負擔。無論是哪種聯運方式,只要將貨物交與第一承運人掌管之下便完成了賣方的交貨義務。免除了采用FOB、CIF和CFR貿易術語出口時,賣方要承擔的貨物在陸運過程中所發生的意想不到的風險、貨到碼頭倉儲過程中的風險,直至貨物安全越過船舷。
3.風險界線明確
采用FOB、CIF和CFR貿易術語出口時,買賣雙方的風險界線以裝運港船舷為準。“船舷原則”產生于19世紀,適合于從前的散裝散運方式。即在裝運過程當中,貨物在越過船舷之前,落水或損毀時,責任在賣方;而貨物越過船舷之后,落在甲板上發生的破損,責任在于買方。這種劃分風險的原則,符合當時的實際狀況。然而今非昔比,絕大多數件雜貨都用集裝箱進行了“單位化”,裝船的方式與設備已與從前大有不同。比如集裝箱內貨物發生損毀,很難辨別它是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前還是之后,從而造成買賣雙方的貿易糾紛。但是采用FCA、CIP或CPT貿易術語出口時,只要賣方將貨物安全地交到承運人掌管之下,賣方的交貨義務便完成。當出口整箱貨時,承運人可在出口商的工廠或存貨倉庫,確認裝入集裝箱的貨物是否完好無損;當出口散貨時,承運人可在其指定的貨物運輸站,對貨物的狀態進行驗收,在此之后貨物發生的損毀,由買方負責。很顯然,以貨交承運人來劃分責任和風險的界線,要比以船舷為界明確得多。
4.出口結匯時間快捷
[關鍵詞]貿易術語FOB風險防范
在我國的出口貿易實踐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CFR。選用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種貿易術語對出口更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個出口企業都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外進口商的信譽狀況來慎重選擇。但是,近些年來在出口貿易中由于使用FOB貿易術語,而使出口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趨勢,在此有必要論述一下在出口時使用FOB貿易術語的弊端,以向廣大的出口企業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與借鑒。貿易術語選擇得恰當與否,將會對貿易雙方當事人產生極大的影響,因為它關系到貿易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貿易術語的本質
FOB貿易術語原意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英文為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從該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在FOB貿易術語項下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主要責任、風險和費用概括如下: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自付費用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貨物出口手續,繳納出口稅費;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和費用。
買方必須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自付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并辦理進口手續;自費租船訂艙并將船名、交貨港口及時間,及時地通知賣方;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和費用。
FOB貿易術語的使用有著悠久的歷史,它的產生距今約有180余年之久。它僅適用于以船舷作為風險分界線的海上運輸及內河運輸方式。近年來,隨著國際運輸業的蓬勃發展,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方式已成為國際貿易運輸的主流,FOB貿易術語已不適應現代的運輸方式。為此國際商會(ICC)反復強調如果當事人不打算將貨物越過船舷交付,應使用FCA術語。盡管如此,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貿易商,仍然執著地使用FOB貿易術語,可見FOB貿易術語在實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質上是在裝運港船上實際交貨的一種貿易術語,其結匯時間本應該是以交貨付款為原則。但在國際貿易中由于買賣雙方相距甚遠,難于完成在賣方交貨的同時買方支付貨款的“實際付”操作,更多的是通過運輸單據進行“象征付”,即賣方將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運輸單據通過銀行交到買方時,買方相應地對其付款贖單。在實際業務中,FOB貿易術語項下也常常采用這種信用證支付方式。
出口貿易采用FOB貿易術語時,由于買方負責租船訂艙,使得賣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貨物的運輸提單,這便給賣方留下了風險隱患。
二、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風險類型
1.賣方面臨市場行情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一單出口業務一經簽訂,直到履行完畢,不僅要經過許許多多的操作環節,還要受市場行情變化因素的影響。買賣雙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譽,就會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出口時采用FOB貿易術語,賣方更容易受市場行情的左右?,F舉一實例說明。
2002年江西T進出口公司向韓國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價簽訂,交貨期為4月15日之前,付款條件為即期信用證。賣方在4月10日把貨物運至深圳的筍崗倉庫,等候買方的裝船通知??墒桥R近裝運期,買方卻遲遲不來裝運通知,賣方多次致電催促,但直至信用證裝運有效期逾期,買方也無任何反應。據了解由于當時韓國市場行情不好,此商品價格一落千丈,買方便打了退堂鼓。因為夏布是季節性較強的商品,賣方唯恐積壓,迫不得已地將貨物降價轉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從此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租船訂艙的裝運主動權掌握在買方手中,一旦市場行情有變化,買方就可以種種理由拖遲裝運,直至信用證過期,有的甚至反過來逼迫賣方降價出售。當然這種情況純屬買方違約,根據合同可以向買方索賠,但此類買方本身就無信譽可言,即使要向他們索賠,通過友好協商大多是無濟于事的,只有通過國際法律機構來解決。但是,我國一般的貿易公司覺得打索賠官司即費人力又費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認倒霉。
2.賣方面臨無法結匯風險
采用FOB出口時,由于買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的名頭,這種情況如果是在買方付清貨款的條件下未嘗不可。但如前所述,國際貿易很難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實際交貨”方式,只有通過遞交代表貨物物權的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運輸單據,完成“象征貨”。如果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的名頭,那么在整個提單中找不到賣方與貨物有任何關系。這樣的提單一旦簽發,賣方的風險之大不言而喻。
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賣方不能接受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名頭的要求。賣方持有此類提單去結匯,要承擔巨大的風險。要求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打上自己名頭的買方本身不值得信賴,帶有這種條款的合同及信用證不能接受。
3.賣方面臨欺詐風險
采用FOB出口時,由買方指定的船務公司或其的資信狀況良好與否,直接影響著賣方的利益。近年來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買方往往不指定船務公司接貨,而是指定境外貨代公司在裝運港接貨。一些境外貨代公司在國內設立辦事處,不僅不具備實際裝運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經注冊。此類貨代公司為了賺取費,根本不恪守海上運輸法規以及履行承運人的職責,這樣就給不法買方以可乘之機。
當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所指定的貨代時,貨代簽發給賣方的運輸單據是貨代提單(HOUSEB/L),這種貨代提單并不具備海運提單“物權憑證”的性質;由于貨代公司沒有實際運輸貨物的能力,而為了運輸貨物,只能再與具有運輸能力的船務公司簽訂實際的運輸合同,此時貨代所獲得的這張單據才是真正的海運提單。按理說,貨代應把此提單交給賣方,但是有些貨代并不按規則操作。這樣,在運輸一筆貨物時,就會產生兩套運輸提單。買方委托此類船代,目的就是為了從船代手中套取貨物的提單。買方在開立信用證時,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條款,使得賣方制單時稍有不慎便無法結匯。賣方雖然掌握貨代提單,但由于貨代提單并不具備海運提單“物權憑證”的性質,這樣實際上已經貨款兩空。事發后,當賣方追究貨代責任時,往往已是人去樓空。因此,以FOB出口時,為防范此類情況的發生,賣方應堅決杜絕接受貨代提單,以確保貨款的安全回攏。
4.賣方面臨貨船銜接不順風險
在出口貨物時,船舶經常會受臺風等天氣狀況的影響,而不能如期到港。當買方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臨近,而買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時,賣方要承擔貨物在啟運港的倉儲費以及在此期間貨物滅失損壞的風險,直到貨物上船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證裝運有效期內到達還算萬幸,假如船舶逾期到達,那么賣方不僅要與買方磋商修改信用證裝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還要承擔更長一段時間的貨物在啟運港的倉儲費,以及在此期間貨物滅失損壞的風險。這樣會大大地影響賣方的資金周轉,在市場行情不佳時,還有可能造成貨物的積壓。
在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弊端,不僅限于上述四種,在此不一一枚舉。出口貿易中應盡量避免使用FOB貿易術語。
三、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風險防范
[關鍵詞] 貿易術語FOB風險防范
在我國的出口貿易實踐中,最常用的貿易術語有FOB、CIF 、CFR。選用不同的貿易術語,買賣雙方所承擔的責任、費用和風險各有不同。究竟使用哪種貿易術語對出口更為有利,并不能一言以蔽之,每個出口企業都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以及國外進口商的信譽狀況來慎重選擇。但是,近些年來在出口貿易中由于使用FOB貿易術語,而使出口企業蒙受損失的案例略有上升的趨勢,在此有必要論述一下在出口時使用FOB貿易術語的弊端,以向廣大的出口企業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與借鑒。貿易術語選擇得恰當與否,將會對貿易雙方當事人產生極大的影響,因為它關系到貿易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一、FOB貿易術語的本質
FOB貿易術語原意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英文為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是指在裝運港當貨物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義務。買方從該時起承擔有關貨物的一切風險及費用。在FOB貿易術語項下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主要責任、風險和費用概括如下:
賣方必須提供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和單證;自付費用辦理出口許可證及其他有關貨物出口手續,繳納出口稅費;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的船舶;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的風險和費用。
買方必須支付貨款并接受賣方提供的交貨憑證;自付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并辦理進口手續;自費租船訂艙并將船名、交貨港口及時間,及時地通知賣方;承擔在裝運港貨物越過船舷之后的風險和費用。
FOB貿易術語的使用有著悠久的歷史,它的產生距今約有180余年之久。它僅適用于以船舷作為風險分界線的海上運輸及內河運輸方式。近年來,隨著國際運輸業的蓬勃發展,集裝箱運輸和多式聯運方式已成為國際貿易運輸的主流,FOB貿易術語已不適應現代的運輸方式。為此國際商會(ICC)反復強調如果當事人不打算將貨物越過船舷交付,應使用FCA術語。盡管如此,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國家的貿易商,仍然執著地使用FOB貿易術語,可見FOB貿易術語在實物界人士心目中根深蒂固的程度。
FOB本質上是在裝運港船上實際交貨的一種貿易術語,其結匯時間本應該是以交貨付款為原則。但在國際貿易中由于買賣雙方相距甚遠,難于完成在賣方交貨的同時買方支付貨款的“實際付”操作,更多的是通過運輸單據進行“象征付”,即賣方將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運輸單據通過銀行交到買方時,買方相應地對其付款贖單。在實際業務中,FOB貿易術語項下也常常采用這種信用證支付方式。
出口貿易采用FOB貿易術語時,由于買方負責租船訂艙,使得賣方不能有效地控制象征貨物的運輸提單,這便給賣方留下了風險隱患。
二、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風險類型
1.賣方面臨市場行情風險
在國際貿易中,一單出口業務一經簽訂,直到履行完畢,不僅要經過許許多多的操作環節,還要受市場行情變化因素的影響。買賣雙方如有一方不恪守信譽,就會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出口時采用FOB貿易術語,賣方更容易受市場行情的左右?,F舉一實例說明。
2002年江西T進出口公司向韓國Y公司出口3000匹手工夏布,以每匹FOB深圳28美金價簽訂,交貨期為4月15日之前,付款條件為即期信用證。賣方在4月10日把貨物運至深圳的筍崗倉庫,等候買方的裝船通知。可是臨近裝運期,買方卻遲遲不來裝運通知,賣方多次致電催促,但直至信用證裝運有效期逾期,買方也無任何反應。據了解由于當時韓國市場行情不好,此商品價格一落千丈,買方便打了退堂鼓。因為夏布是季節性較強的商品,賣方唯恐積壓,迫不得已地將貨物降價轉售他人,使其蒙受了不小的經濟損失。
從此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租船訂艙的裝運主動權掌握在買方手中,一旦市場行情有變化,買方就可以種種理由拖遲裝運,直至信用證過期,有的甚至反過來逼迫賣方降價出售。當然這種情況純屬買方違約,根據合同可以向買方索賠,但此類買方本身就無信譽可言,即使要向他們索賠,通過友好協商大多是無濟于事的,只有通過國際法律機構來解決。但是,我國一般的貿易公司覺得打索賠官司即費人力又費物力,大部分只好自認倒霉。
2.賣方面臨無法結匯風險
采用FOB出口時,由于買方負責簽訂運輸合同,所以往往要求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的名頭,這種情況如果是在買方付清貨款的條件下未嘗不可。但如前所述,國際貿易很難實現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實際交貨”方式,只有通過遞交代表貨物物權的包括海運提單在內的運輸單據,完成“象征貨”。如果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的名頭,那么在整個提單中找不到賣方與貨物有任何關系。這樣的提單一旦簽發,賣方的風險之大不言而喻。
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賣方不能接受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注明買方名頭的要求。賣方持有此類提單去結匯,要承擔巨大的風險。要求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打上自己名頭的買方本身不值得信賴,帶有這種條款的合同及信用證不能接受。
3.賣方面臨欺詐風險
采用FOB出口時,由買方指定的船務公司或其的資信狀況良好與否,直接影響著賣方的利益。近年來大量采用FOB出口的合同,買方往往不指定船務公司接貨,而是指定境外貨代公司在裝運港接貨。一些境外貨代公司在國內設立辦事處,不僅不具備實際裝運能力,有些甚至根本未經注冊。此類貨代公司為了賺取費,根本不恪守海上運輸法規以及履行承運人的職責,這樣就給不法買方以可乘之機。
當賣方將貨物交給買方所指定的貨代時,貨代簽發給賣方的運輸單據是貨代提單(HOUSE B/L),這種貨代提單并不具備海運提單“物權憑證”的性質;由于貨代公司沒有實際運輸貨物的能力,而為了運輸貨物,只能再與具有運輸能力的船務公司簽訂實際的運輸合同,此時貨代所獲得的這張單據才是真正的海運提單。按理說,貨代應把此提單交給賣方,但是有些貨代并不按規則操作。這樣,在運輸一筆貨物時,就會產生兩套運輸提單。買方委托此類船代,目的就是為了從船代手中套取貨物的提單。買方在開立信用證時,又往往增加一些苛刻條款,使得賣方制單時稍有不慎便無法結匯。賣方雖然掌握貨代提單,但由于貨代提單并不具備海運提單“物權憑證”的性質,這樣實際上已經貨款兩空。事發后,當賣方追究貨代責任時,往往已是人去樓空。因此,以FOB出口時,為防范此類情況的發生,賣方應堅決杜絕接受貨代提單,以確保貨款的安全回攏。
4.賣方面臨貨船銜接不順風險
在出口貨物時,船舶經常會受臺風等天氣狀況的影響,而不能如期到港。當買方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臨近,而買方所指定的船舶又未如期到港時,賣方要承擔貨物在啟運港的倉儲費以及在此期間貨物滅失損壞的風險,直到貨物上船為止。如果船舶能在信用證裝運有效期內到達還算萬幸,假如船舶逾期到達,那么賣方不僅要與買方磋商修改信用證裝期及有效期等事宜,而且還要承擔更長一段時間的貨物在啟運港的倉儲費,以及在此期間貨物滅失損壞的風險。這樣會大大地影響賣方的資金周轉,在市場行情不佳時,還有可能造成貨物的積壓。
在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弊端,不僅限于上述四種,在此不一一枚舉。出口貿易中應盡量避免使用FOB貿易術語。
三、出口貿易中使用FOB貿易術語的風險防范
在國際貿易中,貿易的磋商乃至合同的簽訂,都是貿易當事人即買賣雙方意見統一的體現。如果迫不得已簽訂了FOB出口合同,賣方應力爭以下幾個條件,以防范有可能發生的風險。為了避免行情風險,賣方要及時與買方保持聯系,說服買方要以信譽為重,使其意識到長期合作的重要性,要求買方盡快租船接貨。在提單的托運人欄里,賣方必須堅持要求注明自己的名頭,以確保在結匯之前貨物的所有權仍掌握在自己手中,杜絕無單放貨的非法行為。賣方還應要求買方與信譽好、具有承運資歷的船務公司租船訂艙,只接受正本海運提單,不能接受貨代提單。如果以信用證為付款方式,賣方還應對買方開來的信用證條款嚴格加以審核,如有難以辦到的苛刻條款,定要及時要求修改。
關鍵詞:出口貿易;CIF;對策
中圖分類號: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913X(2015)09-0018-01
一、我國出口貿易使用CIF的原因
目前,我國的很多出口企業因為沒有較強的風險防范意識,不能很好把握貿易過程中的相關環節,最終導致企業遭到嚴重的經濟損失。那么,出口商需要在簽訂貿易合同時要謹慎選擇貿易術語,如果進口商沒有特殊要求,出口商選擇CIF進行報價。如果進口商有限制要求,出口商也應爭取采用CIF術語成交,這樣能將主動權掌握在出口商的手中。在實際操作中,我國出口貿易使用CIF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第一,我國出口商采用CIF 術語能有效地解決船貨銜接問題,因為出口商可以按照自己的備貨情況來安排裝運。這使得出口商能充分掌控裝船、通關等環節,更重要的是,一旦采用CIF術語成交,那么可以優先選擇本國的船公司,這樣能有效降低船貨銜接的風險。
第二, 我國出口商采用CIF術語出口時,通常會找自己了解的船公司來負責裝運貨物。CIF合同下是出口商負責辦理貨物的運輸,又加上出口商對船公司有一定的了解,這樣就可以減少因道德風險而造成的貨物損失。
第三,目前出口企業已越來越關注運費和保險費的價格,出口商能否順利完成一筆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由運費和保險費的高低來決定的。在CIF術語下,是由出口商負責辦理運費和保險,出口企業就可以根據自己的裝運進度來安排貨物裝運并投保,從而提高了貨物在流程上的銜接力度。在CIF術語下,當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遇到風險時,出口商向承運人或保險公司索賠就更加方便。
二、我國出口貿易使用CIF存在的問題
(一)在多式聯運方式下誤用CIF術語
根據《INCOTERMS2010》,CIF 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且貨物的風險是在貨物裝到船上時轉移給買方。但在我國的出口業務中,眾多內陸的出口商不得不使用多式聯運的方式,但卻堅持使用 CIF 術語,實際上這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將我國內陸出口企業的貨物運送到出口口岸時,必然要經過陸路運輸才能將貨物運送至指定的裝運港。如果內陸企業使用 CIF 術語,當貨物在陸路運輸途中遭受損失,就得由出口企業承擔,因為CIF術語規定貨物的風險轉移點是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時才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二)對CIF術語沒有正確的認識
在國際貿易中,交貨是指賣方將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轉移給買方,風險未轉移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交貨。賣方是根據雙方簽訂合同時所規定的貿易術語來履行義務,并不是一定要貨物到達目的地才算交貨。《INCOTERMS2010》規定,CIF術語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貨物交到船上時轉移,在CIF術語條件下,貨物的裝運時間即為交貨時間,裝運即為交貨地。但是,我國的很多出口企業在采用CIF術語時,在雙方簽訂的貿易合同中將裝運時間、裝運港和目的港顯示在運輸條款上,這是錯誤的,這樣做既分不清貨物風險的轉移點也不能明確賣方的責任。
(三)將CIF合同視為到達合同
到達合同就是賣方保證貨物在雙方合同中規定的交貨期內到達,如果貨物沒有按時到達,買方就可以拒收或索賠。在CIF術語下,規定的目的港是進口國的港口,但由于買賣雙方對貿易術語認識不夠,就會將該進口國的港口當成交貨地。有的人把CIF術語稱為到岸價,也就是將CIF合同視為到達合同,這對賣方來說是非常危險的。如果買賣雙方采用的是非信用證支付方式來結算貨款,當貨物在運輸途中遭遇風險受到損失時,買方就會以CIF合同是到達合同為借口,從而提出拒付貨款,這樣一來,出口商的損失是非常大的。
(四)CIF報價的成本風險
眾所周知,CIF的報價要高于FOB報價,因為CIF包含了運費和保險費。當確定了CIF報價,但又遇到運費上漲就會減少出口商的利潤,如果運費上漲幅度很大的話,出口商甚至會出現虧損。因此,我國出口企業在簽訂貿易合同時,如果決定使用 CIF術語,不僅要加強對成本的控制,還要加強對匯率的風險意識,要隨時隨地關注匯率的變動情況。
三、對使用CIF貿易術語的建議
(一)對買方欺詐的防范
CIF貿易術語下的買方欺詐風險主要是買方利用目的港而進行的欺詐,因此賣方必須對買方提出的目的港進行嚴格的審查。賣方在確認目的港時,一定要明確目的港不能是內陸城市,還要明確目的港的具體情況,因為全世界的國家和城市太多,有可能出現同名港口的問題。因此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同一國家的同名港,則要標注該港口的所屬國的名稱;如果是同一個國家出現相同的港口,則要標注好港口的具置。
(二)對結匯風險的防范
我國出口企業有必要加強外貿業務人員的素質,使其能夠從平時的業務中察覺各種匯率的變化,從而發現可能存在的匯率風險。企業也可以選擇相關的金融產品來對沖可能的匯率風險。另外,為了避免出口企業在匯率波動中蒙受損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賣方應該爭取選擇可以在市場上自由兌換的貨幣,這樣可以避免一定的結匯風險。
參考文獻:
FOB是我國對外貿易業務中常用的貿易術語,其英文全稱是Free On Board,意為裝運港船上交貨,指的是當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的交貨義務即可視為履行完畢。采用FOB術語成交時,賣方僅需在裝運港完成交貨,不需負責運輸和保險事宜,因而深受許多出口商的歡迎。但是,FOB術語是在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出現之前制定的,僅能滿足件雜貨的需要。隨著集裝箱運輸和國際多式聯運的發展,內地出口公司采用此一術語會有一定風險。
案例
2000年9月,我國某內陸進出口公司向新加坡出口30噸香料,共1200箱,對外報價為2500美元/噸FOB湛江,總價值75000美元,采用即期信用證,裝運期為9月26日之前,裝運方式為貨物集裝箱裝運。該公司在湛江設有辦事處,為及時裝船,9月上旬時便已將貨物運至湛江,由其辦事處負責訂箱裝船。不料貨物在湛江存倉后的第二天午夜,倉庫突然著火,1200箱香料全部被焚。辦事處立即通知內地公司總部,要求盡快補發30噸香料。但該公司貨源不濟,只能要求新加坡商人將信用證的有效期和裝運期各延長15天。新加坡商人回電同意延期,但要求貨價降低5%,否則不但不予延長期限,還將索賠。最后該進出口公司只好同意降價,蒙受貨價、利息等方面的損失。
解析
通過上述案例可以發現,出口業務中賣方采用FOB術語時,要承擔以下風險:
風險轉移嚴重滯后于貨物實際控制權轉移。
賣方向承運人交付貨物后,雖已完成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卻并不意味著已經完成貿易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賣方仍要為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風險和損失向買方承擔責任。實際上,在貨物交由承運人掌管后,作為托運人的賣方已經喪失了對貨物的實際控制權,承運人對貨物的保管、配載、裝運等均為自行操作,托運人只是進行監督。讓賣方在已喪失實際控制權的情況下繼續對貨物承擔責任和風險,對賣方而言非常不利。
內陸出口方無法在當地交單結匯。
FOB術語僅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根據《INCOTERMS 2000》(《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FOB術語條件下賣方可提交提單,不可轉讓海運單或內河運輸單據。這樣的條件在沿海地區易于得到滿足,不會耽誤結匯。但內地出口貿易業務中往往是賣方先進行陸運運輸,這一階段承運人會簽發陸運單或陸海聯運提單而不是FOB條件要求的運輸單據,此時因貨物尚未裝船,賣方無法拿到提單,也無法辦理交單議付事宜。只有當貨物運至裝運港并完成實際裝船后,賣方才能拿到“已裝船”提單,或是在聯運提單上得到“已裝船”的批注,此時才能結匯??梢?,FOB對單據的限制會直接影響到賣方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時間,從而對賣方的資金周轉形成影響,增加了其利息負擔。如果可憑承運人內地接貨后簽發的單據進行結匯,就可以避免賣方的貨價損失和利息損失。
內陸地區使用FOB術語還會增加額外的運輸成本。
FOB術語價格的構成一般包括商品成本(生產成本或采購成本)、國內總費用和預期利潤。盡管從裝運港到目的港這一路段的運費是由買方承擔,但從內陸地區到裝運港裝船之前的運輸成本須由賣方支付。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FOB術語在內陸地區的出口貿易中并不適用。事實上,對于更多采用陸海聯運或陸運出口的內陸地區來說,FCA比FOB更合適。
FCA的英文全稱是Free Carrier,即貨交承運人,指的是賣方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當賣方將貨物交給承運人掌管并辦理完出口通關手續時,就算履行了其交貨義務。FCA貿易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包括多式聯運。為使FCA術語便于使用,《INCOTERMS 2000》還對“承運人”的含義作了解釋?!俺羞\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運輸方式承擔履行合同運輸或承擔辦理運輸業務的任何人??梢?,FCA術語適用范圍很廣,在國際貿易中發揮的作用也將越來越大。
采用FCA的具體益處如下:
FCA適用的運輸方式比FOB更靈活,也更適合內陸地區出口。
FOB只適用于水上運輸方式,FCA卻適合任何運輸方式。內陸地區出口時采用的運輸方式有多種形式,例如出口到美國或東南亞地區的產品一般采用陸海聯運,出口到歐洲地區的產品一般采用陸運,如果采用FCA,能夠避免很多不便。因此在選用貿易術語時,出口公司要對地理位置多加考慮,以選擇最適當、最有利的運輸方式和貿易術語。
采用FCA術語時,賣方風險與貨物的實際控制權同步轉移。
FOB術語下,賣方是在裝運港交貨,買賣雙方是以船舷為界劃分風險,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無論貨物處于哪方的實際處置之下,賣方都要向買方承擔貨損以及其他方面的責任。FCA術語下的責任劃分界限比較靈活,是由雙方約定的,既可以是港口,也可以是內陸地區。但無論是在哪里,賣方的責任都以貨交承運人處置時為止,也就是說,賣方只要將貨物安全移交給承運人,即視為完成其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項下的交貨任務,此后貨物發生的一切損失均與賣方無關。
采用FCA術語有利于內陸出口業務的賣方盡早在當地交單結匯。
按這兩個術語成交,賣方在裝運港交貨后盡管不能再控制實際貨物,但他手中還掌握著代表貨物所有權的單據,根據規定,買方只有在付款后才能拿到該批貨物的單據,然后憑借單據向船公司提貨。如果買方不付款,他將得不到該批貨物的單據,也就不能從船公司提貨,貨物的實際所有權還掌握在賣方手中,不致遭受貨款兩空的局面。因此,外貿企業進行貿易時結合進出口方向,做到出口時選用CIF或CFR,進口時選用FOB,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收匯風險或接貨風險。
熟悉國際慣例,注意不同慣例對貿易術語的不同解釋
我國某公司曾與美國一客商以FOB術語及信用證支付方式簽訂了一份鋼材進口合同,雙方簽約后該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及時向美國客商開出了信用證,證中金額為雙方約定的合同金額,但美國客商隨后發來函電要求我方另外電匯1000美元作為他代辦出口報關手續所需費用,雙方為此發生爭執。
我方事后得知原來是雙方在FOB的解釋上分別引用了不同的國際慣例從而產生歧義。有關貿易術語的國際慣例主要有三個,不同的國際慣例對同一術語的解釋存在差異,對上述案例中的FOB術語的解釋,我國習慣沿用《2000通則》,但美國客商卻引用《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2000通則》與《1941年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訂本》(簡稱《1941年美國定義》)對FOB條件下辦理出口報關手續、雙方的風險劃分界限及適用的運輸方式、交貨地點上均存在著不同,《1941年美國定義》規定,采用FOB成交,出口報關手續及相關費用由進口方負責,而《2000通則》則規定由出口方負責。美國、加拿大等北美國家是我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在雙方交易時如忽視期間的差別,很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
改變慣性思維,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貿易術語
FOB、CIF、CFR等三個術語是國際貿易中最常用的術語,這三個術語僅適用于水路運輸,隨著國際運輸方式的多樣化,國際貿易中又產生了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貿易術語如FCA、CIP、CPT等,《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最新版本《2010通則》提倡貿易界人士優先選用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的術語,但我國外貿公司在對外貿易中仍習慣使用前三個術語,實際上如果能改變慣性思維選擇更恰當的術語則可以減少風險和損失,尤其針對內陸的外貿公司。我國武漢某公司曾簽訂一筆出口合同,成交條件是FOB天津。根據規定,該公司負責將貨物從武漢運至天津,在天津港再裝船出境,不料貨物在裝船前發生火災。根據FOB的規定,這種損失發生在交貨前,應由賣方承擔,如果這家公司能考慮自己身處內陸,選擇使用FCA武漢成交,則該公司只需在武漢將貨物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以后發生的風險概不承擔,則這部分損失完全可以由國外買方承擔,而且賣方完成交貨后,便可憑承運人簽發裝運單據及其他指定單據到銀行交單,早日收回貨款,提高企業的資金周轉速度,降低收匯風險。
合理的支付方式是交易圓滿完成的保證
在對外貿易中,出口方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收匯風險,能否安全收匯是出口方最關心的問題。選擇合理的支付方式是安全收匯的保證。國際貿易中基本的付款方式有匯付、托收、信用證,前二者屬于商業信用,賣方能否收回貨款取決于買方的信用,在當前信用嚴重缺失的情況下,這兩種付款方式在我國的出口貿易中使用較少,但這兩種付款方式具有程序簡單、費用較低的優點,在買方信用可靠、或貨款金額較少時,不失為便利快捷的支付方式;信用證屬于銀行信用,賣方提交的單據只要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銀行即應履行付款承諾。當前我國大多數的貿易商出口時習慣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但信用證也有支付程序復雜,費用較高的缺點,而且對出口商的單據有嚴格的要求,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遭致銀行的拒付。歐美等發達國家已有90%的出口貿易不再使用信用證,轉而選用了其他收匯方式。我國貿易商可結合進出易中的風險程度和費用成本,確定合適的收匯方式。
謹慎簽約,將風險降至最低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性文件,合同中的規定對買賣雙方都有約束力,一旦簽約,雙方都有履行合同的義務。外貿公司在簽訂對外貿易合同時,應充分考慮,謹慎簽約,將風險降至最低。
(一)正確理解貿易術語的交貨性質
貿易術語從交貨性質上可分為裝運術語(如FOB、CIF、CFR)和到達術語(如D組術語)兩大類。按裝運術語成交,賣方在指定裝運地完成裝運即可,不承擔裝運后的風險,不保證貨物的在途運輸和安全及時到達;按到達術語成交,賣方應負責將貨物安全及時送達指定目的地。以裝運術語簽訂的合同不應同時規定到達時間,如果既規定裝運時間又規定到達時間,則改變了原術語的性質,增加了賣方的風險,這樣的合同應謹慎簽訂。
(二)貿易術語與結匯方式的結合應用
關鍵詞:出口;信用證;風險;對策
信用證業務要求貿易雙方嚴格遵守信用證條款,信用證的當事人必須受《UCP600》的約束才能起到其應有的作用,買賣雙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條款辦事,或利用信用證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詐,則信用證項下的風險就會由此產生。
1出口商面臨的風險
1.1由于交貨期、交貨數量、規格等不符點而造成的風險
在具體業務操作過程中,常常發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證條款規定交貨的情況,如品質不符,數量與信用證規定有異,逾期交貨等,任何一個不符點都可能使信用證失去其保證作用,導致出口商收不到貨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證規定出貨,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單證不符,也同樣會遭到開證行拒付。
1.2因軟條款而導致的風險
有“軟條款”的信用證開證人可以任意、單方面使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單據,也可解除其付款責任。這種信用證實質上是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常見的軟條款有以下幾種: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收貨人、裝船日期等須待開證人通知或征得開證人同意,開證行將以修改書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貨物備妥待運時須經開證人檢驗。開證人出具的貨物檢驗書上簽字應由開證行證實或和開證行存檔的簽樣相符。③貨到目的港后須經開證人檢驗才履行付款責任。④信用證暫不生效:本證暫不生效,待進口許可證簽發后或待貨樣經開證人確認后通知生效。這些軟條款,有些是進口商為保護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則是惡意欺詐的前奏曲,但無論其初衷如何,這些限制性條款都有可能對受益人的安全收匯構成極大威脅。
1.3正本提單直接寄進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中國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較近,貨物出運后很快就抵達目的港。如賣方同意接受信用證規定“1/3正本提單徑寄客戶,2/3提單送銀行議付”的條款,則為賣方埋下了風險的種子。因為3份正本提單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兩份自動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單直接寄給客戶,等于把物權拱手交給對方??蛻艨梢圆唤涖y行議付而直接憑手中的提單提走貨物。如果寄送銀行的單據有任何不符點而收不到貨款,銀行將不承擔責任。實質上這是將銀行信用自動降為商業信用。
2信用證風險的防范措施
信用證決不是一種無懈可擊的支付方式,銀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業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業風險,必須注意對信用證項下風險的防范。
2.1加強信用風險管理,重視資信調查
外貿企業應建立客戶信息檔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觀分析客戶資信情況。在交易前通過一些具有獨立性的調查機構仔細審查客戶的基本情況,對其注冊資本、盈虧情況、業務范圍、公司設備,開戶銀行所在地址、電話和帳號、經營作風和過去的歷史等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評議,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作為自己的貿易伙伴。在交易中,經常與業務員溝通交流,對業務員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疑點、難點問題給予指導幫助。交易后以應收未收帳作為監控手段,防止壞帳的產生,這樣,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風險,為業務的順利進行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2.2努力提高業務人員素質
外貿業務人員應認真學習專業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是防止風險的關鍵。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瞬息萬變的市場對業務人員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貿易做法也越來越靈活多變,業務上如果不熟,碰到問題看表面而不看實質,對風險缺少充分的估計,盲目樂觀,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從以往的應收未收帳的案例分析,絕大多數是由于業務員工作馬虎,忽視風險而造成的。
2.3重視單據對整筆業務的重要性
“單單相符,單證相符”是信用證的基本要求,正確交單議付則是最后結算的基礎。作為進口方,可在信用證中加列自我保護條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權威機構(如SGS等)出具檢驗證書,也可派人親自驗貨并監督裝船,以保證獲得滿意的進口貨物。另外,作為受益人,加強催證、審證、改證工作,認真審核信用證,仔細研究信用證條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戶提出改證要求。在制單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原則,以防產生不符點,影響安全收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