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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料缺失 清算
一、資料缺失無法清算責任的法理基礎。
資料缺失無法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完全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1)清算義務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的不作為,導致公司賬簿等滅失無法清算,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具有違法性;(2)公司所有債權人債權受損;(3)公司債權人利益受損的原因是清算義務人過錯導致公司無法清算,債權人的債權得不到實現,即該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4)清算義務人違反了源于《公司法》的誠信義務,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①
當清算義務人為數人時,該行為具有共同侵權的性質。按新《侵權責任法》對我國以往的共同侵權的制度重構,數人侵權構成共同侵權應具備四要件,即加害主體為復數、加害行為之間相互協作、主觀上各行為人必須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及損害結果同一。因此清算義務人為2人以上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或主要文件毀損滅失,無法進行清算,進而給債權人造成損害時,應具有共同侵權的性質。
新《侵權責任法》將侵權的保護范圍擴張為"合法權益",我們認為完全可以將其在一定程度上作擴大化的解釋,將公司無法清算侵害債權人債權情形納入我國現有的侵權法律制度框架內,按照共同侵權要求清算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在《侵權責任法》與《解釋二》的適用上,"侵權責任法效力的位階高于《公司法解釋二》。因此,遇到因公司清算而發生的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情形,應該優先考慮引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②
因此,對于"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股東責任是否為侵權責任尚存疑問,適用其追究清算資料缺失無法清算的清算義務人責任尚需斟酌,應當直接將其界定為侵權責任,由《侵權責任法》的相關制度規制。
二、清算義務人外部責任范圍確定。
(一)應當允許利益相關人舉證公司的實際資產,以確定損害債權的范圍。
按照侵權法的理論,侵害人的賠償范圍應當是受害人的實際受損范圍。公司解散后,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資料缺失,公司無法清算,也就無法計算公司的實際償債能力,也就無法計算債權人的實際損失。在這種情形下,我們認為,應當首先由相關股東或者債權人等利益相關人舉證公司的實際償債能力。如果在實際審理時依債權人或者利益相關人的舉證可以舉證公司應有的償債能力,應當以其為依據確定債權的損害范圍,而不能一概將資料缺失的清算義務人的責任視為無限連帶責任。③一言以蔽之,在實踐中,法院應當給利益相關人舉證公司的實際償債能力留下余地,并由此確定清算義務人的實際責任范圍,在能夠確定債權人的的實際損害范圍時,則不論清算義務人的主觀過錯為何均應以其為準。
(二)在無法舉證時,應當根據資料缺失清算義務人的過錯程度進行法律推定。
資料缺失無法清算按照清算義務過錯分類可以分為清算義務人過錯導致資料缺失和非清算義務人過錯導致資料缺失,前者又可以分為故意的資料缺失和過失的資料缺失,不同情況下清算義務人的責任應當是不同的。
1.當清算義務人故意毀損公司主要財產或者其它清算資料而致公司無法清算或者無法部分清算時,讓清算義務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作為懲罰無可非議,也不違反侵權責任法的法理。
2.當清算義務人能夠證明是過失所致公司資料缺失無法清算時,理應對其責任范圍進行限制,以區別于故意侵權的情形,否則將造成立法上的空擋。我們建議以公司注冊資本作為清算義務人過失導致公司資料缺失時清算義務人責任范圍的法律推定標準。因為清算義務人為股東時,公司資料缺失無法清算給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其即是債務人的股東,又是債權人的侵權人,具有雙重身份,其仍應受到公司有限責任在一定程度上的保護。而公司注冊資本作為公司對外擔保的范圍,為公司對外償債能力的基本保證,在無法舉證公司實際償債能力,而清算義務人又能舉證自己不存在故意侵權的情況下,法律只能以此為標準推定公司的償債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解散的企業法人所涉民事糾紛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 十八 條規定:因清算義務人的過錯造成對清算法人無法清算的,清算義務人對清算法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在其注冊資本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3.當清算義務人能夠舉證資料缺失是因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非清算義務人過錯導致的,則應按侵權行為法的過錯責任原則減輕或免除清算義務人的責任。此種情況下,如果資料缺失發生在拖延清算之前,即拖延清算與資料缺失沒有因果關系,則清算義務人免責;如果資料缺失發生在清算期限之外,則拖延清算系資料缺失的間接原因,仍然應當承擔部分責任,但應但適當減輕。
當然,舉證清算義務人的主觀過錯程度的舉證責任應當在于清算義務人,如果舉證清算義務人無法舉證資料缺失不是由其故意所致,則由其承擔完全的補充連帶責任。因為公司外部的債權人對公司內部的事宜無法知曉,讓其承擔舉證責任未免不公。
小結:《解釋二》一概將清算義務人對公司資料缺失無法清算時的公司債務承擔全部連帶責任缺乏合理性,應當首先允許利益相關人的舉證公司的資產狀況,以確定債權收到的損害。在無法舉證時,再根據清算義務人的過錯程度進行法律推定,讓其中故意毀損清算資料的清算義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清算義務人無法舉證自己系一般過失的情況下,應當推定其系故意侵權。
三、清算義務人內部責任分擔標準。
(一) 在確定清算義務人外部責任的前提下,應首先以過錯推定原則確定各清算義務人的責任。
《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后,主張其他人員按照過錯大小分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7條規定,"公司清算主體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清算責任,或者在公司解散后長期不履行清算義務,致使公司財產流失、貶值或無法清算的,應根據其過錯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均未對過錯如何認定進行說明,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我們在對其作如下補充:
當清算義務人故意毀損清算資料,由故意毀壞人承擔侵權責任,其它清算義務人因沒有制止該行為負有過錯而承擔次要責任(有意思聯絡的視為共同故意)。清算義務人過失導致資料缺失,比如保管不善等,由清算資料的保管義務人承擔主要責任,其它清算義務人承擔次要責任。
(二)應當將股權比例作為第二標準。
在依第一標準確定清算義務人的主次責任之后,各個清算義務人之間的責任應當按照股權比例計算。因為股權比例不僅代表著股東權利的大小比例,其實也代表著股東責任的大小。因此,這里我們建議將股權比例作為區分股東責任的第二標準,以區分同等責任情況下的股東責任,為實踐中更公平適用《解釋二》十八條增加可行性。
注釋:
①詳見馮果、艾傳濤:《控股股東誠信義務及民事責任制度研究》,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六卷),法理出版社2002版,第65頁。
【關鍵詞】自然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
黨的十八四中全會提出了依法治國的決定,憲法規定國家對于人民負有基本保護的義務,即法治政府,法治社會應要求用嚴格的法律制度維護社會生態環境,保護老百姓的國計民生安全。而目前全人類正處于隨時可能因為氣候極端異常而爆發大災難的風險社會當中,氣候極端已經不再只是自然科學研究的范疇,已經成為人民日常性及公共性議題。浙江省地處我國東南沿海,江南山地與長江三角洲大平原的接壤處,山地眾多的地理位置、亞熱帶季風氣候和全球環境異常等原因的綜合作用導致自然災害活動日益頻繁,一年四季均有發生,其風、暴雨、洪澇干旱、山體崩塌滑坡和地面沉降等是浙江抗災的重點。面對災害,拯救生命是第一位,浙江省政府本著一貫的以人為本的人文關懷,建設平安浙江、和諧浙江為目標,高度重視浙江的救災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與規章,如《全省救災防病預案》、《浙江省衛生系統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浙江省地震應急預案》等,對災害醫療救援給予全面性的法律規范的指導,以實現最大程度地減少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自然災害醫療救援域外法律制度介紹
抗擊災害,拯救生命,不僅是浙江省、甚至是中國政府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就全球范圍而言,也是每個國家需要解決的主要任務.其中美國、日本為代表的發達國家設置了比較先進的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統的災害醫療救援體系,其中的經驗可以為我們所了解及借鑒。
(一)美國
1.法律法規。美國《國家應急預案》是有關處置災害的綜合性法法律,將國土安全、緊急事件管理、法律實施、消防、公共工程、公共衛生、應急救助人員的健康和安全、應急醫療服務以及私人部門等統一為一個整體結構,對聯邦政府、州長、地方行政首腦和民族行政首腦在應急事件時期的職責作了詳細的規定,成為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地方政府和民族政府在緊急事件期間互相協調的基礎。《美國突發公共衛生實際應急反應指南―針對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公共衛生管理者》旨在幫助州、地方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公共衛生專業人員,在突發事件或災難發生后24小時內,迅速有效地采取公共衛生應急反應行動。這是針對災害醫療應急救援的專項立法。此外,還有《減災和緊急救助法》、《聯邦緊急相應計劃》、《聯邦緊急事態應對預案》、《國家地震災害減輕地震災害法》等。
2.確立包括災害醫療救援在內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體系。美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為三級應對體系,自上而下包括:CDC(聯邦疾病控制與預防系統)一HRSA(地區/州醫院應急準備系統)一MMRS(地方城市醫療應急系統)二個子系統胡。當出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指揮系統由CDC提升到聯邦應急計劃,總統有權根據危機事態的嚴重程度決定是否需要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并啟動聯邦應急計劃;HRSA主要通過提高醫院、門診中心和其它衛生保健合作部門的應急能力,來發展區域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主要負責藥物獲得、急救、運輸、信息傳遞、隔離檢疫、醫務人員培訓以及醫院系統協調;MMRS通過地方的各個執行部門,如:消防、自然災害處理部門、醫院等部門,現場救援人員協作,確保城市在一起公共衛生危機中最初48小時的有效應對。
3.非政府機構依法成為災害醫療救援的法律主體。美國十分重視自愿者和自愿組織在災害醫療救援的作用。1970年成立全國抗災志愿者組織,該組織的主席是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顧問委員會的委員,在《聯邦緊急事態應對預案》中被要求固定承擔緊急救援和為災民提供后勤服務方面,被公認為是第一應對者和有效救援者。此外,還有1881年成立的美國紅十字會,履行包括國內和國際災難救援在內的某些美國政府的責任,具有“聯邦工具”的合法地位,今天,美國紅十字會的日常工作,幾乎完全納入了美國緊急事態管理的工作體系,承擔著美國聯邦緊急事態管理局的部分工作。
4.設立專門的災害信息管理系統。美國在聯邦 C D C 中專門設有負責與媒體溝通的通訊辦公室,負責向公眾和醫療救援人員及時告之災害事態信息,幫助相關人員正確判斷災害發展狀態。此外,美國聯邦應急管理署主持全球應急管理系統,以災害信息服務、災害應急事務處理為目標,主要業務包括同國際系統連接,進行災害管理、減災、風險管理、救助搜索、災害科研等。
美國對災害醫療救援制度有相關的法律進行規范,體現在基本行政法律、各項專門的減災法之中,并且還有針對災害醫療應急救援的專項立法;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職能部門在災害醫療救援中的職責,并且該職責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而非災害發生后的“臨危受命”;把衛生系統與其他系統串聯起來,使得公共衛生、災害事件管理、執法、醫療服務等領域內的人員可以綜合有效的協作;重視非政府組織的災害醫療救援力量,并將其納入政府的管理體系,發揮其優勢作用;依法確立了災害醫療救援的日常應對體系及具體程序和專門的服務與災害醫療救援信息管理系統。
(二)日本
1.法律法規。 1 9 6 1 年頒布實施的《災害對策基本法》是日本預防災害、對應災害和災后重建等事業方面的根本大法,對其他相關法律起著指導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關法律的立法依據。該法就防災救災中政府的責任、地方團體的責任以及市町村的責任等作了明確的規定。公布于1 9 4 7 年的《災害救助法》是關于災害應急救助問題的最早的法律。其宗旨是:在發生災害時,國家要在地方公共團體、日本紅十字會、其他團體及國民的協助下,進行應急的必要的救助,以此來保護受災者和維護社會秩序。此外,針對多發行地震災害,還制定了詳盡的地震災害對策性法律,如《地震防災對策特別措施法》等。
2. 確立包括災害醫療救援在內的三級政府負責管理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體系,即中央一都( 道、府、縣) 一市( 町、村 )三級,由主管衛生和福利的厚生勞動省負責建立,并以之為中心,納入整個國家危機管理體系。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日本政府會向國民及有關機構發出緊急通報,通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同召開了干事會,研討對策。中央主管機構對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的最主要職責是收集信息并制定和實施應急對策。在日本突發公共衛生應急處理系統中,消防(急救):警察、醫師會、醫療機構協會、通信、鐵道、電力、煤氣、供水等部門,也按照各自的危機管理實施要領和平時的約定相互配合。平時,在災害疾病的預防工作中起主導作用的是全國各都道府縣的地方保健所和市盯村的保健中心。
3.非政府機構依法成為災害醫療救援的法律主體。2007年修訂的《災害基本對策法》把紅十字會在內的61個非政府機構制定為全國性公共事業,要求其無條件配合災害救援工作。
4.快速反應的災害救援機制。建立災害發生后24小時內的醫療救援程序,并根據不同時間段設立了應急措施:災后6小時內,主要救援工作是派遣醫療隊救助傷?。粸暮?2-24小時內,主要救援工作是轉移傷病。
5.建立應急信息管理網絡,可服務與災害醫療救援工作。日本建立了完善的災害通訊網絡體系,包括:以政府各職能部門為主的“中央防災無線網”;以全國消防機構為主的“消防防災無線網”;以自治體防災機構和當地居民為主的都道縣府、市町村的“防災行政無線網”;以及在應急過程中實現互聯互通的防災相互通訊用無線網等。此外,還建立了包括緊急聯絡通訊網在內的各種專業類型的通訊網。另外,還正式設立內閣信息中心,以24小時全天候編制,負責迅速搜集與傳達災害相關的信息,并把有關災害通訊網絡的建設作為一項重要任務。
日本同樣也制定了詳盡的災害應對法律法規,使災害醫療救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依法分配了各行政職能部門在災害醫療救援中的職責,同樣的該各行政部門是承擔該職責的常設機構;把非政府部門規定為災害醫療救援的法定主體,調動了政府和民間的各方面積極力量,并要求其互相協作;依法確立了災害醫療救援的政府負責日常應急體系及具體24小時應急救援程序,并重視對災害醫療救援的日常預防工作;將來完善的專門的服務與災害醫療救援信息管理系統。
綜上所述,一項切實有效地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方面:
1.災害醫療救援法律淵源多元。災害醫療救援屬于突發公共事件,在突發公共事件、災害防治等領域的行政法律法規、衛生法規等不同的部門法中都應重視設置災害醫療救援的內容,也可制定單項災害醫療救援法律,使其有法可依;
2.依法建立災害醫療救援日常應急體系,有備無患。在該系統中,應依法確立非衛生行政機構與公共衛生部門的各自職責和工作程序,部門之間要做好有效的配合,使災害醫療救援體系成為一個和諧統一的整體;
3.依法確認非政府組織的災害醫療救援主體地位,將其工作與政府相關部門工作給予有效地配合和協調,發揮非政府組織分布廣泛,在后反應快速,醫療救援力量專業化的優勢;
4. 設立專門的災害信息管理系統,服務與災害醫療救援工作,同時也是政府部門對公眾知情權的尊重。
二、浙江省自然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現狀介紹
自然災害具有的突發性及危害性特點,使其被定義為突發事件的范疇[ 《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因此相關的突發事件處置的法律及應對突發事件的衛生法規都包括對災害醫療救援的適用,主要的法律性文件如下:⑴國家性的法律法規以及衛生部門繼而制定的預案與辦法等主要是,《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家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援助應急預案》、《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防震減災法》、《傳染病防治法》、《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尸體解剖檢查規定》、《國家地震應急預案》、《抗震救災衛生防疫工作方案》、《地震災區重點傳染病疫情霍亂等應急預案》、《抗震救災衛生防疫工作職責》、《全國衛生部門衛生應急管理工作規范(試行)》衛生部《2006-2010年全國衛生應急工作培訓規劃》、《全國衛生部門衛生應急管理工作規范(試行)》、《醫療衛生機構災害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指導意見》、《災害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等。⑵浙江省法律性質的規范文件主要是,《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與應急辦法》、《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浙江省重特大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應急處理預案》、《浙江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浙江省救災防病預案》、《浙江省干旱衛生應急專項預案》、《浙江省防臺風應急預案》、《浙江省衛生系統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浙江省防汛防旱應急預案》、《浙江省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浙江省地震應急預案》、《浙江省重大森林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浙江省農作物生物災害應急預案》等。
雖然浙江的災害救援已經具備了預防和抵抗災害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并在以往的抗災救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有關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還需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其緣由如下:
(1)完善社會立法,構建成熟的災害醫療救援制度,為浙江省抗災救險工作貢獻微薄之力,促建和諧社會。國內外的經驗表明,凡是法律制度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對如地震、風災等災害事件的防治和應對就較為得力。如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州的《應急法服務法》,它規定州長可以根據《健康和安全法》對災害事故中的救助問題給予豁免;日本有比較完善的國民健康計劃。與之對比的是,《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除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助有明確的規定之外,有關自然災害的醫療救援是零散的分布在其他地方性法規之中,且對于醫療救援方面的規定也是簡單的一筆帶過,即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相應的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缺乏針對災害醫療救援的系統性的完善立法,這會導致災害醫療救援不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具體權利,導致社會矛盾出現,不利社會的和諧與發展;
(2)居安思危,有備無患。汶川地震不僅給我國造成了重大的人員傷亡,而且對中國現有的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進行了有力的沖擊。在抗險救災中出現了許多有關災害醫療救援方面新的法律問題需去研究,如在災害救援中的醫生為拯救生命對遇險者進行截肢的緊急處置的權利與遇險者知情同意權的對抗;災害國際救援隊伍和民間救援組織的法律地位問題;在災害醫療救援中遇害者的尸體應急處置的法與情的沖突;災害醫療救援中出現的專業救援人員缺乏和藥物等重要救援物資調配等救援中的依法管理等問題。汶川地震出現的這些問題不會是偶然現象,今后也必然會不同程度的在其他省市的災害醫療救援中有所表現?!蹲髠鳌酚醒裕骸熬影菜嘉?,思則有備,備則無患?!蔽覀儜糟氪ǖ卣鸬臑暮︶t療救援行動為研究的對象,結合浙江省的現狀,對浙江省的災害醫療救援給予深層次、防范性法律研究和完善,使我省的災害醫療救援制度更加的法治化,將災害造成的人員傷害降到最少程度。
(3)填補浙江省災害醫療救援制度法學研究的空白領域。如前所述,災害醫療救援制度涉及到諸多的法律問題特別是醫事法律問題,法學界對醫事法律研究的相對陌生和不重視,導致該研究領域出現研究的空白點,而本課題組成員立足于溫州醫學院,具有法學研究背景,長期從事醫事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相信可以從法學特別是醫事法學的角度,對我省災害醫療救援制度的完善有所建樹。
三、浙江災害醫療救援法律制度缺陷分析
(一)災害醫療救援有法可依,但是法律效力不一。
調整災害醫療救援的法律規范主要有兩大類,一是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二是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相關國家和省級的預案或者辦法等,如《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浙江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前者是實施災害醫療救援的工作所依據的強制性法律法規,并有追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而后者是落實災害醫療救援工作所依據的具體操作性政府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內部指導性文件,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追究要參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因此其法律效力明顯低于前者法律法規,導致其執行力度和效果因此受到的一定限制。
(二)綜合性規范或者專類性規范有關災害醫療救援的內容過于簡單,缺乏針對自然災害醫療救援的單獨規范。
綜合性規范主要指的是針對所有的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的等的一部綜合性法律規范,如《突發事件應對法》等專類性規范是對具體某一類型的突發事件的預防、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的等的一部單獨性法律規范,如《防震減災法》、《浙江省衛生系統防臺風專項應急預案》等。在綜合性和專類性規范中,災害醫療救援只是其中的一項內容而已,相關法律規定內容簡單和過于原則性,不利于實際的操作執行。雖然后面制定的醫療應急救援預案有具體救援措施的落實,但是也是針對整體突發事件的衛生應急救援預案,如《國家突發公共事件衛生援助應急預案》和《浙江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行動方案》,所有的突發事件的醫療救援規定簡單統一,對自然災害的醫療救援實施缺乏針對性,對于自然災害而言,拯救生命和控制疫情是首要任務,但如果是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事態控制比醫療救援而言更為重要,因此雖二者同屬突發事件,對醫療救援的要求也是各有不同的。此外,當今社會地球環境惡化,自然災害頻頻發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特別重視自然災害的醫療救援的法律規范也是形勢所逼。
(三)災害醫療救援中的衛生防疫環節的法律建設優于災害疾病急救環節的法律建設,立法層次上存在漏洞環節。
國家經過非典事件以后,衛生防疫方面的法律法律已經比較完善,主要有《傳染病防治法》、《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人尸體解剖檢查規定》,其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突發事件應對法》對疫情的預防、應急處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就政府和社會該如何行動都有明確的規定,但對災害疾病急救僅是簡單片語而已,如《突發事件應對法》對于疾病急救方面的規定簡單的一筆帶過,即人民政府可以實施醫療救助、衛生防疫以及其他的法律措施,《防震減災法》里面也只有一條,地震災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醫藥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相應的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災害醫療救援立法體系中上位法的“厚此薄彼”規定必然影響浙江省在制定災害醫療救援的下位法法律法規時,重疾病防疫,輕疾病急救。
(四)忽略非政府醫療救援組織的法律地位。
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災害醫療救援的主體主要是政府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及醫療機構。對于上述主體的工作職責和具體任務都在法律法規中有詳盡的規定。但對于非政府的醫療救援組織,如紅十字會組織、自愿者等僅是簡單規定了其可以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協助做好相關工作,進行人道主義援助。但對其開展醫療救援工作的職責、權利范圍及政府醫療救援機構的配合和沖突協調等實際會發生的問題都沒有涉及。事實上汶川地震的救援經驗告訴我們的,非政府的醫療救援力量對實施災害醫療救援的積極性是非常高的,而且在醫療救援工作上的專業性也是得到認同的。隨著非政府的醫療救援力量日益參加到各類災害醫療的救援工作中,重視其醫療救援法律主體地位,依法規范其醫療救援工作是勢在必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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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7]《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二條規定,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8]《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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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要點中,法律要點是比較重要的,對于招標采購得到的相關物資而言,按照法律相關要求,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規定時間簽訂合同,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能延長簽訂時間。對于招標采購得來的相關物資而言,在簽訂合同前,要以相關資料作為重要依據,這些資料不僅包括中標通知書,還包括相關合同條款、招標規范文件、招標文件、澄清文件和貨物清單等;對于不是通過招標采購得來的物資而言,要在確定物資采購結果后簽訂合同,合同簽訂的依據主要是與結果相關的資料和信息。對于招標采購得來的相關物資而言,要保證書面合同中的相關條款與中標者的相關條款一致,還要保證和招標文件具有一致性,不允許簽訂不具有實質性的合同條款。
2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模式
至今為止,電網企業物資合格管理模式一直處于不斷變化當中。在最初的電網企業管理中,還沒有對物資合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還沒有實現統一化管理,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主要應用招標采購管理模式,物資簽約對象即項目出資單位。目前,在電網企業中,物資集約化制度和體系已經有了廣泛應用,對合同管理模式進行了創新,實現了物資集約化管理,省公司主要負責合同簽訂和合同結算工作。經過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模式的不斷完善和創新,分批次采購合同的管理模式得到了廣泛應用。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已經實現了統一化目標。在電網企業中,關于物資采購的相關文件非常多,這些文件都是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據。在當前的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應用電子平臺,對簽訂流程進行系統固化,實現招標全自動化,促進合同文本智能化生成。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盡量實現簽約文件簡單化,明確相關商務合同和條款中主要的簽訂依據。
3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流程
3.1系統流轉
在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員主要依照中標結果和物資合同制訂,合同應符合專業模板,供應商在經過在線審核確認后,將合同的相關資料和信息輸入ERP系統,最終形成訂單。在此過程中,合同審批工作得到了落實。
3.2書面合同的簽訂
在完成系統流轉環節后,供應商應帶著相關信息和文件前往專業服務大廳簽訂合同。在簽訂前,相關承辦者要加強對合同相關信息的審核力度,還應派出代表人員進行合同簽訂或加蓋公章。
3.3合同履行
在完成合同簽訂工作后,要有效履行合同,要健全電網物資合同管理機制。在建立系統化臺賬后,應加強對招標過程、履約過程和結算等過程的管理,實現供應一本賬系統化管理。
3.4健全物資調配機制
要在省公司有效建立物資調配機制,完善物資調配部門。調配部門要加強對各個項目和工程業務的管理,完成物資的供應和安排工作,對物資供應的相關情況進行調差分析,加大監控力度,保證供應商正常履約,加大對物資到貨情況的管理力度。
3.5健全調度機制
物資調配部門的相關人員要建立物資調度機制,定期進行供應規劃,制訂物資到貨計劃,定期開展履約協調會議,對物資發貨情況進行合理調度,及時掌握物資運輸情況。
3.6健全預警機制
在物資供應中,健全預警機制是十分重要的,要加大對物資供應情況的監督力度,做好及時預警、跟蹤,實現履約保障目標;要不斷增加預警功能,合理進行預警參數設置,實現全方位監控和預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預警問題。
4未來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重點
4.1落實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加強采購管理
在電網企業中,要想加強物資合同管理,就必須加強計劃管理,從保證物資管理各個環節工作落實到位,提高合同簽訂效率和合同后期履行的安全性;嚴格遵循相關管理標準,按照合約制訂方案、確定物資采購時間和交貨時間;加大對文件信息的審核力度,健全物資供應審查機制,應用閉環管控方案。
4.2有效解決合同變更問題
在物資合同后期的履行中,合同變是導致合同履行不到位出現的主要原因,提出物資合同變更的主體應當是管理部門的人員,并開出規范化的技術變更單。企業物資部門嚴格按照技術變更單上的相關內容確認合同商務變更單上內容的合理性,且簽訂的對方應是物資供應商。
5結束語
在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要點中,法律要點是比較重要的,對于招標采購得到的相關物資而言,按照法律相關要求,應嚴格按照招標文件中的規定時間簽訂合同,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能延長簽訂時間。對于招標采購得來的相關物資而言,在簽訂合同前,要以相關資料作為重要依據,這些資料不僅包括中標通知書,還包括相關合同條款、招標規范文件、招標文件、澄清文件和貨物清單等;對于不是通過招標采購得來的物資而言,要在確定物資采購結果后簽訂合同,合同簽訂的依據主要是與結果相關的資料和信息。對于招標采購得來的相關物資而言,要保證書面合同中的相關條款與中標者的相關條款一致,還要保證和招標文件具有一致性,不允許簽訂不具有實質性的合同條款。
2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模式
至今為止,電網企業物資合格管理模式一直處于不斷變化當中。在最初的電網企業管理中,還沒有對物資合同管理制度進行完善,還沒有實現統一化管理,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主要應用招標采購管理模式,物資簽約對象即項目出資單位。目前,在電網企業中,物資集約化制度和體系已經有了廣泛應用,對合同管理模式進行了創新,實現了物資集約化管理,省公司主要負責合同簽訂和合同結算工作。經過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模式的不斷完善和創新,分批次采購合同的管理模式得到了廣泛應用。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已經實現了統一化目標。在電網企業中,關于物資采購的相關文件非常多,這些文件都是加強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據。在當前的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應用電子平臺,對簽訂流程進行系統固化,實現招標全自動化,促進合同文本智能化生成。在合同簽訂過程中,應盡量實現簽約文件簡單化,明確相關商務合同和條款中主要的簽訂依據。
3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流程
3.1系統流轉
在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員主要依照中標結果和物資合同制訂,合同應符合專業模板,供應商在經過在線審核確認后,將合同的相關資料和信息輸入ERP系統,最終形成訂單。在此過程中,合同審批工作得到了落實。
3.2書面合同的簽訂
在完成系統流轉環節后,供應商應帶著相關信息和文件前往專業服務大廳簽訂合同。在簽訂前,相關承辦者要加強對合同相關信息的審核力度,還應派出代表人員進行合同簽訂或加蓋公章。
3.3合同履行
在完成合同簽訂工作后,要有效履行合同,要健全電網物資合同管理機制。在建立系統化臺賬后,應加強對招標過程、履約過程和結算等過程的管理,實現供應一本賬系統化管理。
3.4健全物資調配機制
要在省公司有效建立物資調配機制,完善物資調配部門。調配部門要加強對各個項目和工程業務的管理,完成物資的供應和安排工作,對物資供應的相關情況進行調差分析,加大監控力度,保證供應商正常履約,加大對物資到貨情況的管理力度。
3.5健全調度機制
物資調配部門的相關人員要建立物資調度機制,定期進行供應規劃,制訂物資到貨計劃,定期開展履約協調會議,對物資發貨情況進行合理調度,及時掌握物資運輸情況。
3.6健全預警機制
在物資供應中,健全預警機制是十分重要的,要加大對物資供應情況的監督力度,做好及時預警、跟蹤,實現履約保障目標;要不斷增加預警功能,合理進行預警參數設置,實現全方位監控和預警,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預警問題。
4未來電網企業物資合同管理的重點
4.1落實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加強采購管理
在電網企業中,要想加強物資合同管理,就必須加強計劃管理,從保證物資管理各個環節工作落實到位,提高合同簽訂效率和合同后期履行的安全性;嚴格遵循相關管理標準,按照合約制訂方案、確定物資采購時間和交貨時間;加大對文件信息的審核力度,健全物資供應審查機制,應用閉環管控方案。
4.2有效解決合同變更問題
在物資合同后期的履行中,合同變是導致合同履行不到位出現的主要原因,提出物資合同變更的主體應當是管理部門的人員,并開出規范化的技術變更單。企業物資部門嚴格按照技術變更單上的相關內容確認合同商務變更單上內容的合理性,且簽訂的對方應是物資供應商。
5結束語
原告鄧美英(化名)的丈夫鄧衛光(化名)生前因承包經營需要,于1993年6月25日在A支行開立一臨時存款賬戶并領有活期存折。原告訴稱其丈夫生前說過有一點存款。其夫離世后原告曾找出存折查看,誤以為只有69元,故沒理會;后來一看是6900元,即到A支行取款未成,遂于2007年10月向法院,要求A支行支付存款本息。
該存折最后一筆業務發生于1993年8月11日。A支行稱,1993年底其將舊科目代號為127的應解匯款及臨時存款余額結轉為新科目代號為278應解匯款。后查閱1996年度278科目分戶賬,無鄧衛光的任何賬戶信息。2006年11月,A支行經上級行同意將1991~1995年度包括本案在內的會計傳票、分戶賬按規定予以銷毀。
A支行辯稱:臨時存款賬戶不計利息,該類存折不是唯一支取憑證,該賬戶已于1996年前銷戶,其銷賬行為符合金融制度規定。原告訴請已超訴訟時效。原告應與存款人的其他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訴訟。
B區法院認為:存款人開戶存款,說明金融機構與存款人之間儲蓄合同關系即告成立。1993年,原告丈夫開設活期存款賬戶,截至1993年8月尚有6900元未取,被告未提供該款已由其他方式支取的充分證據,鄧衛光逝后其妻主張權利合法。至于被告抗辯意見,該院認為:《會計基本制度》只是內部制度,不能對抗儲蓄合同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同時,儲蓄合同發生在1993年,而被告制度的制訂和實施時間均在1996年,其檔案保管十年的規定對此前發生的儲蓄行為沒有約束力?!躲y行賬戶管理辦法》第27條關于開戶銀行對一年未發生收付活動的賬戶,應通知存款戶自發出通知起30日內來辦理銷戶手續,逾期視同自愿銷戶的規定,被告未提供通知存款人銷戶的證據,而按自動銷戶處理不符規定,且上述辦法是從1994年11月施行,對此前發生的業務關系不具約束力。原告提供的為活期存折,應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被告與鄧衛光未約定取款期限,其訴訟時效應適用最長訴訟時效,即二十年的訴訟時效,原告的債權自1993年至現在只有14年,未超訴訟時效。鄧衛光的存款是原告夫妻的共同財產,鄧衛光去世后,其妻作為原告是適格的,本案不涉及遺產繼承法律關系,無須追加原告女兒參加訴訟。據此,該院依照《合同法》第107條的規定,判決A支行支付活期存款本息共8345.6元。
案例分析
本案應定性為銀行結算合同糾紛而非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鄧衛光因承包經營需要在銀行開設臨時存款賬戶、領取存折,該存折內余額是其與銀行發生結算合同關系中形成的沉淀資金,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儲蓄存款。
臨時存款賬戶款項與儲蓄賬戶不同。二者的開戶主體、開戶條件、賬戶歸屬、法律調整方法都不同,前者主要受《銀行賬戶管理辦法》、《銀行結算辦法》等具有“公法”性質的國家金融制度和法律調整,后者主要受《儲蓄管理條例》等具有“私法”性質的國家金融制度和法律調整,“公法”側重于對“公權力”的保護,“私法”側重于對“私權利”的保護。
根據我國銀行業對臨時存款賬戶的管理特征和最高人民法院對案由的劃分,本案應定性為銀行結算合同糾紛。B區法院不應僅憑個人臨時存款賬戶和儲蓄使用的存折、記載的都是個人姓名為由,而認定本案為儲蓄合同糾紛,進而偏重于對所謂“私權利”的保護。
不能混淆“訴訟時效”和“最長保護期”兩個法律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我國《民法》設立了兩種訴訟時效,這就是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5條規定的“二年”即為我國法律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第136條屬于特別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37條雖然位于《民法通則》的“訴訟時效”章節里,但該條規定的“二十年”卻不是“訴訟時效”,而是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其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一是兩者起算點不同,前者的起算點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后者的起算點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二是前者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兩者的相同之處在于:期限屆滿后,權利人僅失去訴訟保護,其權利并不消滅。
B區法院在判決中混淆了“訴訟時效”和“最長保護期”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其得出的結論自然是錯誤的。
顯而易見,本案作為一般債權,原告的訴請已經超過普通訴訟時效,法院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無論A支行是否發出通知,法院以A支行與鄧衛光未約定取款期限而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既沒有法律依據,也犯了法律概念錯誤,其法律推理自然也就不符法律原理。
“法不溯及既往”不是絕對的,一概否認內部制度的對外效力是錯誤的
B區法院認為,內部會計制度僅在其內部管理上具有約束力,不能對抗合同關系的另一方當事人,檔案保管十年的規定對此前發生的儲蓄行為沒有約束力;《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對此前發生的業務關系亦不具約束力。上述認定基于兩個觀點:一是法不溯及既往,二是內部制度對外不產生效力。筆者認為,B區法院將“法不溯及既往”絕對化和一概否認內部制度的對外效力是不妥當的。
我國《立法法》第84條既明確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基本原則,同時也作出了“原則的補充”。具體表現在,就有關侵權、違約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而在某些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96條設立的“比照規則”,即是“法”可以“溯及既往”的民事法律規范性條文。
筆者認為,A支行的總行制定的《會計基本制度》,其制定的根據是國家重要法律、法規和規章,其內容是對有關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的細化。因此,人民法院在認定其對外效力時,不應僅憑其為內部制度而否認其合理性、合法性,而應首先審查其是否與相關法律的規定相抵觸,相關法律是否作出委任性規則,然后再確認內部制度的效力。同時,B區法院在采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時,應當認真審查A支行銷戶、銷檔的行為所依據的現行內部制度、金融規章是否與原、被告發生業務關系的當時應適用的法律相抵觸(如相抵觸則應適用發生業務關系當時的法律),當時有無相應的法律規范(如有則應適用發生業務關系當時的法律規范,如無則應比照適用現行法律規范),A支行所依據的現行內部制度、金融規章是否比行為當時的法律規范更嚴格(在約束A支行銷戶、銷賬行為方面,如果比發生業務關系行為當時的法律更為嚴格、更有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則A支行的做法并無不妥)??墒?,B區法院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絕對化,顯然是錯誤的。
對銀行的啟示
對于存款人的相關資料,銀行要按照檔案管理的期限和其他要求妥善管理,防止在今后可能產生的法律糾紛中處于被動地位。
銀行應掌握存款總分明細、存款歸屬網點、存款種類代碼的演變、新舊賬號的轉換規則等情況,努力維護客戶的利益。
銀行發給客戶的存款憑證應能顯著地體現該存款的法律特征,以便于區分不同類型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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