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24 16:50:36
序論:在您撰寫法律法規民法典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一方出軌,另一方想要離婚的:對于一方的出軌行為,首先要確定該行為是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照顧無過錯方中的過錯行為。如果不是,那么在財產分割上,則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沒有很大區別。如果是構成重婚、與他人同居兩種行為時,則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無過錯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且無過錯方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來源:文章屋網 )
關鍵詞:民間借貸 中小企業融資 金融監管 吳英案 立法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9-067-03
面對銀行的“惜貸”、金融市場的“疲軟”等直接與間接融資渠道的限制,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泵耖g借貸,盡管有諸多潛在風險及危險,其存在當然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發展終歸是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體現?,F階段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而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又存在契合性,既然矛盾可以通過立法加以化解,那么民間借貸的優勢就能夠得以發揮。
一、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肯定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明確指出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合同法》第12章只對借款合同作了一般規定,第210條和211條對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進行規定。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列舉了非法金融活動的形式及表現。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指出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禁止性規定。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了“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方面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了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屬于無效民間借貸的情況。
1.從橫向的范圍上看.總結以上相關法律法規不難發現,調整對象中包含民間借貸的法律主要為《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除此之外即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最高院相關批復的內容。針對民間借貸,我國并沒有單獨予以立法。這種法律現狀主要是由于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肯定僅限于法律主體之間發生的相對簡單、普通的民事借貸關系,而將相對復雜、特殊的商事借貸關系予以否定。
2.從縱向的內容上看。每一部法律以其調整的法律關系之不同區別于其他法律,造成以上調整民間借貸法律之間不同的原因也就在于,其所調整的民間借貸的主體、客體以及內容不同。在以上法律中,由于都是針對民間借貸這一問題,其不同主要體現在主體方面。從以上法律法規的內容上分析,我國目前對于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一般民事關系借貸是支持的。然而,對于企業間的借貸以及非金融機構所參與的借貸分別作了禁止性和限制性的規定。
對于借貸這一行為,根據法律主體所希望產生的法律后果,可以劃分為兩類:一類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另一類是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雖然我國是實行民商合一制度的國家,但是不能將民事行為與商事行為混為一談。區分兩者的關鍵在于,明確借貸主體行使借貸行為是否用以連續性的營利性活動。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的發出者可能是以盈利為目的,但是只是偶爾的,因此就不屬于商行為。普通的為生活所需的借貸更談不上是商事行為。然而,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就非常明顯地體現了商事行為連續性、營利性的特點。結合以上法律的內容看,我國法律法規允許的是一般性的民事借貸行為,而對于特殊性的商事借貸行為要么給以禁止,要么加以排斥。
二、民間借貸的立法機理
規制民間借貸的立法不宜選擇全面規制的路徑,而應當采取重點規制的路徑,即只需要在多樣的民間借貸中確定某些重要的方面加以規制即可。根據這樣的思路,規范民間借貸的立法體系應當是一般性規制與專門性規制相結合的多層次立法體系。
既然民間借貸是特殊的具有商事行為的借貸,那么其必然包含法律關系的三個方面——主體、客體以及內容。如果將構成民間借貸行為比作飛機,那么主體是機頭,客體是機翼,內容即機身。首先,作為民間借貸的主體,這一法律行為的發出者,需要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予以肯定,使得其具有作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的資格。從目前的法律狀況來看,我國法律對民間借貸主體具有模糊性以及限制性。沒有對于主體的允許與準入,相當于沒有飛行員駕駛飛機完成飛行,對應民間借貸的行為終究無法完成。其次,對于民間借貸的客體即借貸行為,也當然地需要通過法律形式加以確認和規范。正如機翼確保飛行平穩,行為在整個法律關系中相應地發揮著保障借貸完成的作用。只有這樣,主體的權益才能得以保障,才能促使商事行為給行為人帶去盡量大的利益,從而實現資金成功融通與利用。最后,作為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容,也就是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這是法律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機身承載的內容決定了整架飛機的性質,如果是乘客即為客機,如果為武器即為戰機。同樣,民間借貸的內容以合同的形式表現出來。其關于從貸款利率到違約責任的規定,決定該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也會涉及糾紛的解決問題。
“調查資料表明,民間借貸現象經過十幾年的發展,現己成為了遍及全國的一種重要經濟現象。”由此可見,民間借貸立法的完善已是刻不容緩。
而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來規范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范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
一、民法典體系的必要性
民法典的體系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具有內在有機聯系的規則體系,或者說是將民法的各項規則在民法典中的邏輯體系有機地重組。民法典的內在要求是體系化、科學化、系統化。在近代,法典作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體系化與嚴密邏輯性的法典?!泵穹ǖ洹比绻狈w系與邏輯性只能被稱為是”民事法律的匯編”,并不能稱為民法典。民法體系化有助于民法的基本價值觀念在整個民法典的體系制度中充分貫徹,同時有助于減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從而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民法典依照科學完備的體系構建,將更加便于民法規范的遵守與適用。
民法典的內容及體系安排,必須考慮社會變動中出現的新情況。人類文明史上第一部成文民法典是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這部民法典和1900年實施的德國民法典被譽為劃時代的經典之作法國民法典的世界影響力尤為突出。一些國家直接采用,一些國家以它為模式制定本國民法典,一些國家在編纂本國民法典時部分予以繼受。
所謂民法的體系化,是將民法的各項規則有機地組合從而形成民法典中的邏輯體系。探究民法的體系化,根本目的在于形成一個法典化的完備體系,從而在該體系的支撐下建立起一部具有高度邏輯性與系統性的民法典。
二、民法典體系化的意義
我國民法的體系化,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及實施具有重大意義。民法體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內在要求。民法典就是以體系性以及由之決定的邏輯性為重要特征的,體系是民法典的生命。民法的體系化可以將涉及民眾生活的私法關系在既定原則的指導下進行通盤規劃,從而確立起民法典的支柱與骨架,發揮其預先規劃、提綱挈領的作用。因此,民法體系的確立對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民法體系化是制定民法典的保障。體系化有助于消除整個民法體系各規范之間的沖突和矛盾。由于我國眾多單行民事法律法規是在改革的不同階段制定的,有些法律的制定是為了適應不同時期調整法律關系的需要或者是為了適應特定目的而采取的權宜之計,這就使得各個法律法規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沖突與矛盾。在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確立民法體系,有助于消除現行民事法律法規中的沖突,將各項法律制度整合為有機的整體,從而實現我國民事法律的統一,建立起內在和諧一致的民事規范體系。
民法體系化有助于民法規范的遵守與適用。民法的體系化,就是將市民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規則抽象出來,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從而為法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適用民法提供便利。體系化有助于通過保證民事法律規范的穩定性,最終實現社會生活關系的穩定和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可預期性。
三、民典法體系化關鍵
民法的體系化包括內部體系與外部體系的一體化。我國民法的體系化,需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認清民法典制定的目標。民事立法的混亂會導致民事司法實踐的標準不統一,使民法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而民法典的制定,可以消弭立法上的混亂,填補立法空白。這正是民法典的優越性所在。當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統一的立法體系。在日后的立法工作中,我國民法的體系化要圍繞民法典制定而進行。
加強民法理念研究。民法的體系化是對民法典的體系、編纂技術、所采用的指導思想、法律原則甚至法律適用的總結。民法典不能涵蓋所有的民事生活,而不斷發展的民事法律關系也需要不斷進行規范調整。因此,民法典的制定不單純是為立法而立法,而是為了調整民事生活。為了使民法更好地體系化,制定出合乎需要的民法典,應加強對民法典編章結構、立法技術、法律概念以及司法技術等方面的研究。
正確區分法典編纂與法典匯編的關系。制定民法典,有匯編式與編纂式兩種法典方案。就我國而言,編纂式法典具有一些匯編式法典不具備的優點。編纂式法典具有緊密的體系,能夠克服體系的漏洞,有利于制度之間的協調,更能彰顯民法典的形式理性,體現民法典的價值。而法典編纂存在的缺陷,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案來彌補。當前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在我國《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制定之后,應緊接著進行人格權法以及債法總則的制定。在此基礎上,對這些法律進行全面體系化,從而編纂出我們時代的民法典。
四、結語
即將在今年10月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其主要議程是研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問題。建議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劃時代立法工程、全面深化改革的標志性立法成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大立法制度創新,正式提上黨和國家議事日程,最終實現中華民族百年民法典之夢。
民法典是中華民族的百年法治夢想。從1911年清末變法完成大清民律草案,到北洋政府完成了第二次民律草案,再到后三次起草民法,但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這些草案終未成典。1986年頒布實施民法通則,2002年12月法工委首次將民法典草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鑒于民法典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分歧,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在條件成熟后以此為基礎再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制定民法典可以使我國與大陸法系為主的一百多個國家的民事立法體系相對接,并實現中華民族百年民法典之夢。
參考文獻
關鍵詞:商事法律制度;商事主體;商法總則
一、當前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現狀
商法是商事法律制度的表現形式。它是調整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而在我國卻沒有一部以《商法》命名的統一的商事法律規范,有關商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也多以各種單行法的形式呈現,其中根據相關商事法律制度的規定內容,我們將其分為規范商事主體的商事組織法律制度和規范商事行為的商事行為法律制度。其中商事組織法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等其他企業法律制度;而有關商事行為法的主要包括《票據法》、《海商法》、《證券法》、《保險法》等其他規范和引導商事行為的規則。因此我國當前的商事法律制度呈現出單行法眾多,統率性的法律缺乏的狀態,希望國家立法機關能夠盡早出臺一部綱領性的商事法律規范,對各部單行法起到指導性作用。
二、商事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國現行的商事法律制度是在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而建立,且在規范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并未充分具備統一的商事立法經驗(自清末變律以來,我國只是頒布了一個未及實施的《大清商律草案》,從未制定過一部商法典或類似的立法文件),且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發展時正處于經濟體制變革時期,發展時間較短,因此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存在著缺陷和不足。
1.立法分散,缺乏統一的商事法律總則
自1992年以來,我國逐漸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大量商事法律規范應運而生,海商法、公司法、票據法、保險法等。雖然我國出臺了大量的商事單行法,但是各個單行法都處于分散狀態,缺乏協調性。且各個單行法間的規定都相互獨立,無法形成商法體系內應有的聯系,呈現出彼此孤立、雜亂無章、不成體系,難收綱舉目張之效。這既不利于統一規制我國的市場經濟關系,也難以實現對單行商法原則、制度、規則的統一理解,使得單行商法的貫徹實施過程顯得孤立。因此為了統一有關商法的原則、商事主體種類、商事行為性質等法律概念,應該出臺一部綱領性的商法總則進行統一規定,使得各商事組織法和商事行為法能有一部具體適用的統率性法律。
2.商事登記制度混亂
由于我國并沒有一部統一的《商事登記法》,使得有關商事登記制度的規定多由零散的單行立法構成,且各單行立法對登記制度的相關內容都各自有所規定,使得它們之間的規定存在嚴重的交叉和沖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趨漸成熟、市場主體趨向穩定的情況下,此種商事登記制度的弊端逐漸顯現。一方面,由于缺乏統一的商事登記主體界定標準,導致了商事登記對象的不確定性,各種單行法規都規定了各自的法律調整對象,導致他們之間的規定存在交叉和沖突,甚至產生了空白地帶,使得一些對象無法被囊括。另一方面,由于登記對象和法律調整目的的不同,使得登記效力存在混亂,導致不同登記行為的效力存在差異。且由于立法的混亂與獨立,一種登記行為應當采取何種登記程序,并對應何種登記效力處于不確定狀態,從而導致了實踐中登記法律效力的混亂。為此,我國需要出臺一部《商事登記法》進而統一商事登記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商事登記的主體和商事登記的效力。
三、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民法與商法關系密切,無論是在德國或者是在法國,《民法典》與《商法典》都近乎在同一時間段內相繼頒布,由此歷史現象表明,商法是不依賴于民法而產生的法律現象,它與民法一起適應商品經濟的需要而同步發展。為此,有關民法與商法之間應當如何在法律中進行揉合或者區分,我國學者們主要持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主張“民商合一”,即設立民法典即可,無需再設立商法典,有關商事法律制度由民法典進行相關統率;另一種觀點主張在設立民法典外,仍然需要另外設立一部商法典專門規定相關商事法律制度。為此,在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時候應當結合民事立法現狀進行探討。
1.推進商法總則的制定
在當前我國現行的法律當中商法多以各種單行法的形式加以表現,比如公司法、保險法、證券法、海商法、票據法等,它們從制定之初到現在已經有將近十多年的歷史,而且經過十多年的實踐與修改也已經逐漸成為了能起獨立作用的法律部門,因此形式上把這些已頒布的單行法再統成一部商法典已無必要,且相互揉合的立法成本較高。因此,它們依然可以按照商事單行法的模式繼續存在。由此可見我國商法典的制定已無必要,但是有關商法的綱領性規定,如商事主體、商法的基本原則、商事行為等應當手制定一部有關商法的總則進行明確。而關于商法總則的制定模式學界主張兩種模式:一是在民法典中規定商法總則,即把商事主體、商事行為、商事、商事權利歸納到了民法典相應各篇章中,完全實行民商合一。二是在民法典外另立一部商事通則,將商事活動原、商事主體類型、商事行為內容、商事登記制度等加以規定,起當初民法通則的作用。筆者認為應當采取第一種立法方式,即在民法典中規定商法總則的內容。因為商法上的許多法律概念都是在民法的基礎概念上進行完善發展而成的,兩者存在一定的揉合性,且不另立商事通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節約立法成本。無論我國將來采取何種制定模式,但當我國在著手制定《民法典》的時候,有關商法總則的制定就必定要納入考慮的范疇,即是否將其納入民法典當中,這在一定意義上就促進了商法總則的制定。
2.促進商事主體范疇的明確
目前我國并沒有一部法律對商主體的概念進行明確,對商事主體的認定我們也未明確是采用《法國商法典》的客觀主義、《德國商法典》的主觀主義、《日本商法典》的折中主義還是我國自己根據經濟社會需要制定的第四種主義,因此在市場經濟中有時會導致民事主體與商事主體適用的混合,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此制定一部統一的規則明確商事主體的范疇實為必要。
作為私法中的兩大領域,商法和民法關系十分密切。因此,當我們在進行《民法典》的編纂時,必定要對民事主體的相關概念進行進一步的明確和闡述,而民事主體的范疇在進行明確后,以它為基礎的商事主體概念也將會得到進一步明確。因為商事主體是以民事主體為基礎并滿足相關商事法律法規資格要求而確立的。為此,商事主體法律制度是以民事主體法律制度為基礎,在完善相關民事主體法律制度的同時,商事主體法律制度也得以進一步完善。所以我國《民法典》的著手編纂,對商事主體范疇的進一步明確將具有推動作用。
3.彌補現有的商事立法漏洞
目前我國現行的民事單行法和商事單行法眾多,其中《合同法》更是一部體現“民商合一”典型的代表法律。因此無論我國將來立法模式是實行“民商合一”或者是“民商分立”,都避免不了要對現行的民商事單行法進行一次系統性整合,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或者是商事法律規定是將其納入民法典的組成部分還是繼續以單行法形式存在也是立法所不可忽略的問題。為此,當著手編纂《民法典》時將會對現有的民商事法律法規進行一次篩選,這一方面將有利于進一步界定出商事法律與民事法律之間存在的相同點和差異,,揉合出最有利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另一方面也會發現現有民商事法規的不足,進而采取相應的彌補措施,例如在商法上,缺乏一部統一商事登記的商事登記法、缺乏一部規定合作社的合作社法以及缺乏一部規定小商販經營活動的商販法等。
四、小結
我國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在將來推進《民法典》編撰的過程中,需要妥善處理民事法律制度與商事法律制度的關系,而當前我國商事單行法眾多,立法分散,缺乏一部具有統率作用的商事法律規范,導致法律適用過程中容易產生沖突,為了統一商事法律規范的適用、構建我國的商事法律制度,需要促進商事法律總則內容的制定,明確商事主體的范疇以及彌補現有的商事立法漏洞,促進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為此,筆者在綜合現有的商事立法現狀的基礎上撰寫本文,以希望對我國商事法律制度的發展與完善起到推進作用。
參考文獻:
[1]王保樹.中國的商事法律制度.中國人大,1999年第10期.
[2]馬建兵,任爾昕.我國商事主體法律制度的構建.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8年第2期.
[3]王令浚.商事登記法律制度研究.對外經貿大學.2007年博士學位論文.
[關鍵詞] 藥源性過敏性紫癜;不良反應;文獻
[中圖分類號] R961;R554.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7)02(c)-0156-04
過敏性紫癜即出血性毛細血管中毒癥、急性血管性紫癜是一種臨床上十分常見的由毛細血管變態反應所導致的出血性疾病,臨床特點除表現為紫癜外,常會伴有不同程度的皮疹、腹痛、腎炎、關節炎及血管神經性水腫等癥狀[1-3]。循證醫學研究發現,過敏性紫癜與感染、藥物及食物過敏、冷刺激、植物花粉、疫苗接種等因素有關[4]。藥源性過敏性紫癜的發病機制有速發型變態反應和抗原抗體復合物反應兩種[5]。隨著新藥的廣泛應用,關于此類的反應報道日趨增多,由藥物所引發的發病原因占3.36%左右。本研究通過文獻檢索有關藥物引發的過敏性紫癜的報道并給予回顧性分析,為臨床安全用藥提供重要的參考依據?,F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通過檢索中國知網(CNKI)期刊全文數據庫、萬方數據庫、維普網數據庫,收集2000年1月~2016年6月國內醫藥期刊報道的由藥物引發的過敏性紫癜的不良反應的個案報道文獻,通過查找原文,剔除:①資料綜述性文章;②重復報道的文獻;③疫苗接種文獻;④資料不全的報道。最終符合要求的文獻96篇,患者103例。
1.2 方法
采用回顧性研究方法,對103例藥物引起的過敏性紫癜文獻報道按患者性別、年齡、原患疾病、臨床表現、使用的藥物、給藥途徑、過敏史、發生時間、處置方法與轉歸等方面進行統計分析,探討藥物導致出現過敏性紫癜的發生規律及相關特點。其中藥源性過敏性紫癜涉及的藥物分類統計根據第16版《新編藥物學》[6]分類方法進行。
1.3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 18.0軟件包對本研究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學分析,計數資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χ2檢驗。以P < 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藥源性過敏性紫癜患者的年齡與性別分布
最終符合要求的文獻96篇,患者共103例,其中,男63例,女40例,年齡最小1個月,最大85歲。
2.2 藥源性過敏性紫癜患者的過敏史及部分原患疾病統計
本組藥源性過敏性紫癜患者中,有藥物過敏史者10例,有食物過敏史者2例。原患疾病最多的是肺部感染、急性支氣管炎、慢性支氣管炎合并肺部感染、上呼吸道感染、扁桃體炎等呼吸道疾病,共28例;其次是關節疼痛、髖區疼痛、強制性脊柱炎、軟組織損傷、手腕扭傷、肘部疼痛等骨骼系統疾病,共13例;此外,高血壓病、冠心病、心肌梗死、腦出血、腦梗死、閉塞性周圍動脈硬化等心血管系統疾病,共10例;丙肝、肝損害、肝病、膽囊炎等肝膽系統疾病,共9例;外耳道感染、中耳炎、咽痛等耳鼻喉疾病,共5例;急性腎衰竭、腎盂腎炎、輸尿管結石、陰道瘙癢等泌尿生殖系統疾病,共4例;糜爛性胃炎、淺表性胃炎、闌尾炎等胃腸道疾病,共5例;癲癇、偏頭痛、精神分裂癥、抑郁癥等神經精神疾病,共7例;牙髓炎、牙周炎等口腔疾病,共2例;肩部濕疹、帶狀皰疹2例;胸膜炎3例;肺結核3例;血吸蟲、寄生蟲病3例;糖尿病1例;痛風1例;缺鐵性貧血1例;直腸癌術后、左肺細胞癌2例;左眼脹痛伴視力下降1例;原患疾病不詳2例。
2.3 引起藥源性過敏性紫癜的藥物品種和構成比
103例報道中引起藥源性過敏性紫癜的藥物主要為抗菌藥物,占31.07%(32例),其次為中藥制劑,占15.53%(16例)。見表2。
2.4 藥源性過敏性紫癜患者發生不良反應的時間分布
103例藥源性過敏性紫癜報道發生不良反的時間:最短5 min,最長為11個月。54例發生在72 h內(52.43%),其中
2.5 藥源性過敏性紫癜患者的給藥途徑統計
103例藥源性過敏性紫癜報道中,口服給藥47例,靜脈滴注給藥42例,肌內注射6例,外用4例,封閉1例,靜脈推注1例,皮下注射1例,自行在家霧吸1例。
2.6 藥源性過敏性紫癜患者臨床癥狀、處理措施及預后情況
大部分以皮膚紫癜為首發癥狀,少部分有腹痛、關節痛或者腎臟損害;伴有發熱、乏力、瘙癢、食欲不振等癥狀。實驗室檢查,多數血常規、血小板計數、出凝血時間正常;少數血小板計數減少,嗜酸性粒細胞增高;腎型過敏性紫癜會出現尿隱血、尿蛋白等癥狀。治療上以停藥、抗過敏、對癥支持等綜合治療為主。103例藥源性過敏性紫癜患者中,98例經過相應的對癥處理后有不同程度的恢復,3例預后不詳,1例死亡,1例放棄治療。
3 討論
3.1 過敏性紫癜的發病機制
過敏性紫癜的發病機制目前尚不完全清楚,缺乏統一的定論。較多學者認為其發病機制為:由于異常IgA在全身小血管的過度沉積,進而繼發白細胞碎裂性血管炎(LCV)[7-8]。由于在IgA1的重鏈上存在一個鉸鏈“O”,而IgA2上沒有[9],所以異常的IgA多表現為IgA1。再加之IgA1“O”鉸鏈區連接的低聚糖糖基化后形成過多的異常IgA1,而此類IgA1不能在肝臟內完全代謝,便會大量沉積在各種組織的中小血管內,當沉積過度后,補體的旁路途徑被激活,導致中小血管內皮細胞受到損傷,繼發LCV[10-13]。
3.2 與性別、年齡、原患疾病的關系
過敏性紫癜多見于兒童和青少年患者,男性多于女性[14]。本組病例以男性居多(男∶女=1.575∶1),與文獻報道相一致。本研究顯示,發病人群以成人居多,以19~30歲年齡段最多,占19.42%,分析原因可能與報道偏倚或者病例數較少有關。原患疾病以肺部感染、急性支氣管炎、慢性支氣管炎合并肺部感染、上呼吸道感染、扁桃體炎等呼吸道疾病為主,與文獻報道上呼吸道感染為過敏性紫癜重要病因[15-16]相近。
3.3 與藥物的關系
引起過敏性紫癜最多的藥物為抗菌藥物(31.07%),其中頭孢菌素比例最高(10.67%),除了患者本身的因素外,也與抗菌藥物在臨床使用廣泛、使用比例較高有關。近年來,中藥制劑在臨床上使用增多,由于其成分復雜,制作工藝以及廠家生產技術條件差異較大,也很容易引發不良反應。藥源性過敏性紫癜的發生與給藥途徑無直接相關性。本組病例口服給藥相較其他給藥途徑發生不良反應概率大,與臨床常用或者多用此種給藥途徑相關。
3.4 臨床表現
過敏性紫癜的典型皮膚癥狀出現時診斷并不困難,但是在皮膚紫癜尚未出現時容易誤診為其他疾病[17]。部分患者在發病初期出現發熱、乏力、倦怠、食欲不振等前驅癥狀,腹型過敏性紫癜常以惡心、嘔吐、腹瀉、便血癥狀為首發,皮疹表現不典型也可以導致誤診,提醒臨床醫師重視。
3.5 藥源性過敏性紫癜的防治
曾經有發生藥源性過敏性紫癜過敏史的患者,應盡量避免再次使用該藥物;過敏體質患者在用藥時應加強用藥監測。治療上,出現急性期的關節炎、發熱、消化道不適等癥狀時,應予以休息,保證充足的睡眠,積極排查過敏原,如果病灶或感染明確,可適當給予抗生素,避免無指征預防使用抗生素,造成抗生素的濫用。一旦發現皮膚損害,可采用抗組胺藥物與鈣劑聯合治療,避免發生血管神經性水腫與蕁麻疹樣皮疹。近些年來,藥源性過敏性紫癜的治療藥物中逐漸出現西咪替丁H2受體阻滯劑,促進了皮疹的控制與內臟損傷的程度。出現胃腸道損害時,可以以抗組胺藥物為基礎,加用解痙藥物,如山莨菪堿等。若腹痛明顯或出現胃腸道出血,則利用糖皮質激素進行治療,緩解腹部疼痛及胃腸道出血。出現關節損害與發熱,可采用激素治療嚴重關節腫痛[18]。出現紫癜性腎炎[19-20],應根據臨床表現進行分型治療,可使用雙嘧達莫或者雷公藤總苷,或者潑尼松、環磷酰胺沖擊治療,嚴重的腎衰竭患者必要時可進行血液透析[21]。根據臨床表現和病例類型,還可以選擇其他免疫抑制劑,如霉酚酸酯、環孢素A、來氟米特、巰唑嘌呤等治療。
總之,多數藥源性過敏性紫癜的患者經過停藥、抗過敏等對癥支持治療后患者預后良好,有個別腎型發展成慢性,死于急性腎衰竭更實屬罕見。在上述導致藥源性過敏性紫癜的藥物中,部分藥物說明書中并未提及,在臨床使用過程中卻出現不良反應。提醒臨床相關人員在用藥過程中需密切觀察藥物的不良反應,確保臨床用藥的安全有效。
[參考文獻]
[1] 陳灝珠,林果為,王吉耀.實用內科學[M].14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3:2434-2435.
[2] 盧井發,尤聰,黃雪嬌,等.過敏性紫癜并發腸套疊2例分析[J].中國醫藥導報,2016,13(26):120-123.
[3] 王旭輝,劉永紅,李哲敏,等.四君子湯對過敏性紫癜患兒循環內皮祖細胞和腫瘤壞死因子α的影響[J].中國醫藥導報,2016,13(7):100-103.
[4] 胡亞美,江載芳.諸福棠實用兒科學[M].8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5:689-690.
[5] Hirahara K, Kano Y, Asano Y, et al. Osteonecrosis of the femoral head in a patient with Henoch-Sch?nlein purpura and drug-inducedhypersensitivity syndrome treated with corticosteroids [J]. Acta Derm Venereol,2013,93(1):85-86.
[6] 新謙,金有豫,湯光.新編藥物學[M].17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16:188.
[7] 周杏,劉志剛.兒童腹型過敏性紫癜32例臨床資料的回顧性分析[J].現代消化及介入診療,2014,19(2):112-114.
[8] 馬翔,李瀟瀟,劉維,等.藥源性過敏性休克和嚴重過敏樣反應報告分析[J].中國臨床藥理學雜志,2015,31(19):1964-1967.
[9] Saulsbary FT. Henoch-schonlein purpura [J]. Curr Opin Rheumatol,2011,13(1):35-40.
[10] Gonzalez LM,Janniger CK,Schwartz RA. Pediatric Henoch-Schonlein purpura [J]. Int Dermatol,2014,48(1):1157-1165.
[11] 王乾了,陳亭宇,李貴森,等.IgA腎病外周血B淋巴細胞微核糖核酸差異表達及臨床意義[J].臨床腎臟病雜志,2016,16(7):393-398.
[12] 師紹敏.過敏性紫癜患者B淋巴細胞Cosmc、T-合酶mRNA的表達與血清低半乳糖基化IgA1的變化[D].石家莊:河北醫科大學,2015.
[13] 解瑩馨.IgA腎病人腭扁桃體摘除前后外周血BAFF及IgA1低糖基化研究[D].長沙:中南大學,2014.
[14] Terraneo L,Lava SA,Camozzi P,et al. Unusual Eruptions Associated with Mycoplasma pneumoniae Respiratory Infections:Review of the Literature [J]. Dermatology,2015, 231(2):152-1527.
[15] Jahreiβ LM,Zerkowitz B,Albers AE. Uncommon Complication of a Common Infection of the Upper Airways [J]. Laryngorhinootologie,2015,94(7):461-463.
[16] Dima D,Tomuleasa C,Zdrenghea M. Henoch Schonlein purpura and Clostridium difficile infection:a hematologist's point of view [J]. J Gastrointestin Liver Dis,2016, 25(3):411.
[17] 鈑π郟楊玉虎,胡金,等.26例腹型過敏性紫癜內鏡表現及臨床分析[J].現代消化及介入診療,2016,21(4):539-541.
[18] 鄭君芳.小兒過敏性紫癜治療體會[J].中國實用醫藥,2015,3(10):194-195.
[19] 王旭,欒江威,楊杏鮮.兒童紫癜性腎炎的臨床病理及預后[J].臨床兒科雜志,2008,26(4):309-311.
[20] 宋純東,丁櫻,翟宗剛,等.兒童毛細血管內增生性紫癜性腎炎19例臨床及病理分析[J].臨床兒科雜志,2016, 34(6):414-417.
[關鍵詞]知識產權 法典化 民法典
一、知識產權法典化的模式之一
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民法典是二十世紀制定的一些民法典的獨創,如《意大利民法典》、《越南民法典》、前《蘇聯民法典》等民法典中分別規定有知識產權制度。而在傳統民法典如《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法典中均未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其中。那么,意大利、越南等國的做法是否獲得成功了呢?我們不妨從其具體規定展開討論。《意大利民法典》于1942年頒布,它在第五編《勞動》一編中將《智力作品權和工業發明權》與企業勞動、公司、入股、企業、競爭、合作社等制度相并列?!吨橇ψ髌窓嗪凸I發明權》一章中規定了著作權、工業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三節。在上述三節中,該法僅用了20個條文極其簡略地列舉了上述權利的客體、權利的取得方式、權利的內容、權利的使用等內容。由于內容過于簡略,該法不得不用3個條文分別規定,有關上述權利的財產權行使、存續及取得方式適用特別法的規定。為此,意大利又分別頒布了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商業秘密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等專門法律,上述法律條文眾多,內容復雜,如意大利1981年著作權法的條文就達206條之多,其內容涉及著作權制度的方方面面。對于《意大利民法典》的這一體例,其立法者解釋說:“就商號、標識與商標、智力作品權與工業發明權、競爭等內容而言,它們無疑是具有智力勞動的性質,是勞動法律關系的重要部分,自然要置于勞動編之中?!盵1]
對于《意大利民法典》的立法例,筆者認為它存在明顯的缺陷。第一,知識產權的產生過程并不必然是勞動過程。例如,某人將自己的姓名作為商標(如“張小泉”牌剪刀)使用,這種商標的產生很難說是一種勞動;其次,該制度所協調的關系并不必然是勞動關系。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民事主體如何取得知識產權及其如何行使該權利的問題,并非解決知識產品的創造者與其所屬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問題,何況在多數情況下知識產品的創作僅僅是個人的行為而非企業的行為,因此將該關系解釋為勞動法律關系無疑是牽強附會。第二,該法典的立法模式與效率價值不符。首先,該法典有關知識產權制度的規范不具有可操作性。例如,該法典第2577條第1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確定的效力內(參閱第2581條),作者享有以各種形式和方式發表作品并對其進行經濟性利用的排他權?!蹦敲?,作者究竟享有哪些權利呢?該法典并未規定,因此在實踐中當事人及司法者不得不去查閱著作權法來了解上述權項,那么這種立法模式對當事人和司法者而言幾乎毫無利用的價值。其次,既然該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用了極為詳盡的條文來規范知識產權制度,那么該民法典又重復作出規定,豈不是多此一舉?這不僅產生了重復立法的問題,而且造成了立法資源及司法資源的浪費。再次,這種設計是否真的解決了知識產權的司法問題呢?顯然沒有,因為其內容極其有限,而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又極為廣泛,民法典顯然不可能包羅萬象,對此,意大利的學者們也產生了同感,認為這部法典正“面臨著一定程度的危機,它那井井有條的體系有時似乎不再能成為大量新法律的、組織上的參照系?!盵2]綜上所述,該法典有關知識產權編的設計并不成熟。
越南是另一個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篇的典范,其民法典中單獨設立了《知識產權和技術轉讓權》一編,其知識產權編規定了著作權、工業所有權及技術轉讓三節,共計81條。有關著作權的規定比較詳細,有關工業產權的規定則比較簡略。另外,自該法典頒布后,該國于1989年頒布的《工業所有權保護法》及1994年頒布的《著作權保護法》自1996年廢止。那么,這種立法例是否成功了呢?從立法技術而言,筆者認為它的設計依然是無效率的。首先,由于廢除了《工業所有權保護法》及《著作權保護法》,所以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僅能適用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然而,民法典中有關著作權制度的規定有35條,主要規定了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內容、主體、鄰接權等制度,基本能滿足實踐的需要。但是,工業所有權部分僅有25條,卻要對專利權、商標權、原產地標志權、商業秘密權等權利進行規范,實在是力所不及,所以其條文過于簡略而無可操作性。由于這些缺陷的存在,該法典不得不在第788條另行規定:“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注明商品產地等權利由國家主管部門頒發保護文本予以確立。其它工業產權也可根據法律的規定確立?!笨梢?,工業產權的確立還必須遵循國家主管部門頒發的保護文本的規定。所以,民法典不是一個能包羅萬象的法律,其有限的容量不可能對知識產權制度做出面面俱到的規定。如果說該法典有關知識產權編的設計是失敗的,絲毫也不夸張。
除上述國家之外,俄羅斯、荷蘭等國也都嘗試了類似的做法,但尚未見成功。
筆者認為,我國在解決該問題之時,既應考慮到我國已有的知識產權立法現狀及國外的相關立法經驗,同時也應考慮到知識產權制度自身的特殊性,注意協調好知識產權制度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問題。
從現行立法來看,我國于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則》在第5章《民事權利》中將知識產權與物權、債權和人身權并列。“知識產權”一節用了4個條文在原則上規定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其優點是概括性強,但未將一些新產生的知識產權如植物新品種保護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權利納入其中。另一方面,我國知識產權的專門立法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十分迅猛,目前已頒布了多部單行法,內容廣泛,涉及各個領域,其條文也十分詳盡,可操作性較強。近年來,由于社會經濟、科技的迅猛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經常發生變化,其內容頻頻修訂。例如,著作權法于1990年頒布,在實施不到十年的時間又進行了修正;商標法1982年頒布,1993年即作了修正,2001年又作了修正;專利法1984年頒布,1992年修正,2000年第二次修正。
結合知識產權制度的特點,筆者認為,我國未來在設計民法典時不應將知識產權制度單獨設為一編。其理由如下:第一,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律規范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傳統的民事制度,很難用普通的民事規范予以調整。其次,知識產權法的調整規范比較特殊,其制度不僅包括諸多的民事規范,而且包括為數眾多的行政法規范和刑事規范,因此其法律規范的性質十分特殊。在民法典中規定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政規范和刑事規范,將會影響民法典的體系美。第二,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開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點,其法律又常常修訂。較之有形財產制度的規范性、系統性而言,知識產權立法可謂是“成熟一個,制定一個”,舊的法律頻繁修訂,新的法律次第產生,難以形成系統的完整的體系。與此同時,一些為有形財產法律制度所不能調整的權利逐步進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視野并成為不可分割的一個組成部分。就此而言,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具有開放性,其范圍也不斷擴大。例如,計算機域名是最近幾年才產生的新鮮事物,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在考慮如何來保護域名注冊人的利益,因此域名權有可能被作為一項新型的知識產權而得到保護。此外,知識產權的標的多為創造性智力成果、識別性標記或資信,它們極易受到社會經濟發展及新技術更新的沖擊,極易受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影響,因而知識產權的法律制度不斷修訂更迭,處于極不穩定和“支離破碎”的狀態之中。[3]例如,法國在1793年頒布了《作者權法》,1957年為了與《伯爾尼公約》相協調,遂對原法作了修訂,1985年在著作權法中又增加了有關鄰接權保護的規定,1992年為了適應新技術發展的需要,法國再次對原著作權法作了修訂,增加了有關計算機軟件方面的規定。如果將這樣一個頻頻變動的法律置于相對穩定、系統化的民法典中,無疑會極大地損害民法典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第三,從目前國外的立法實踐來看,盡管有一些國家試圖在民法典中規定知識產權制度,但不是無功而返就是事倍功半,這種失敗的立法例不值得我們借鑒。第四,從我國的現實立法來看,我國目前已制定有相當完善的知識產權單行法律法規,它們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時已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們沒必要放棄這些相對成熟的法律而去另起爐灶。如果在民法典中另立知識產權編,無疑是立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或者,即使我們草率地將現行的知識產權單行法規不加修改地納入民法典而作為知識產權一編,也不能解決問題,因為這一方面會造成單行法規與民法典內容的重復,另一方面也會使民法典的內容顯得過于龐雜零亂,破壞了民法典的體系的穩定與和諧。
二、知識產權法典化的模式之二
既然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民法典中未獲得立法者所期望的成功,那么,人們為什么仍然要孜孜不倦地嘗試知識產權的法典化呢?
首先,知識產權制度的法典化是法律系統化、體系化的要求。羅馬皇帝優士丁尼在解釋其編纂《學說匯纂》的動機和理由時曾經指出,“我們發覺我們全部的法規,好象是從羅馬城建立以來,從羅慕洛斯時代以來的法規都傳給了我們,這所有的法規的如此的混亂,這種狀態漫無邊際,已經超出了人的能力范圍?!盵4]所以,法律法典化后可以使法律系統化,使其“結構嚴謹并富有表達力?!盵5]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中,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已不下十余件,這些法律、法規的內容十分龐雜、零亂,其規范有進一步修改的必要。例如,我國目前盡管已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法規,但這些法規僅為行政規范,其權威性不及法律,且其內容也需要進一步完善。還有,盡管我國早在1990年頒布的《著作權法》第6條就指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钡珪r隔多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仍未制定出來,所以,在知識產權法典化的過程中對法律的不足進行適當的修改,正是一個不錯的時機。
其次,知識產權的制度的法典化是解決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內在矛盾的一種理性選擇。近年來,有關知識產權權利沖突的案件頻頻發生,如有人將他人的商號作為商標予以注冊,而商號的管理機構與商標的管理機構并不相同,且商號的保護范圍與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又相差甚遠,因此二者之間常常發生權利的沖突。還有一些知識產品如外觀設計既可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又有可能取得外觀設計專利權而受到專利法的保護,還有可能注冊為圖形商標而受到商標法的保護,但各部法律所規定的保護標準又不相同,因而會造成保護上的差異。[6]
因此,在知識產權法典化的進程中,人們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來解決上述矛盾,如將商號的管理機構與商標的管理機構相統一,制定合理的規范來解決知識產品的重疊保護問題。
那么,除了將知識產權納入民法典之外,還可通過制定單獨的知識產權法典的辦法來實現法典化的目標。在這方面,1992年法國頒布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是一個成功的先例。法國于1992年7月1日頒發92-597號法律將當時23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單行立法匯編成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從而形成了世界知識產權領域的第一個法典。在該法典頒布后的6年間,法國又先后12次對法典進行了修改和增補,使其知識產權立法始終處于世界各國的前列。其翻譯者指出,盡管在法典頒布前法國經過200多年的立法和司法實踐已形成了門類齊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是法典的制定使上述相對獨立和零散的知識產權各部門立法“匯集成了一個內容豐富的有機整體,充分體現了法典這種立法形式結構清晰、邏輯嚴密的優點?!盵7]該法典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為文學和藝術產權,包括著作權、鄰接權、數據庫制作者權;第二部分為工業產權,包括行政及職業組織、工業品外觀設計、發明及技術知識的保護、商標及其他顯著性標記的保護等內容;第三部分為在海外領地及馬約爾屬地的適用。其中,第六卷的技術知識的保護是指制造秘密、半導體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第七卷的其它顯著性標記是指原產地名稱。該法典共計17編51章441條,它幾乎囊括了所有的知識產權制度。
《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頒布得到了學者們的高度評價,其優點可概況如下:一是它的體系和諧,系統性好,法典較好地處理了知識產權內部各部門立法之間的關系。由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種類多,容易交叉,法典十分注意劃分各個保護對象的界限,避免產生內部的沖突,如法典第L。511-3條規定,同一保護對象同時被視為新外觀設計和可授予專利的發明,且外觀設計的新穎性的組成要素與發明的相同要素不可分的,該保護對象只能依有關發明專利的規定進行保護;法典第L。511-1條規定,侵犯他人公司名稱或企業名稱,全國范圍內知名的廠商名稱或牌匾、受保護的原產地名稱、著作權、受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權、第三人的人身權、尤其是姓氏、假名或肖像權、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形象或聲譽等在先權利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但法典從藝術的統一性出發,同時又承認同一作品可以享受著作權和外觀設計的重疊保護。二是該法典能夠較好地處理知識產權法中的特別規范與一般民事規范之間的關系。由于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權,《法國民法典》的很多規定不能直接適用于此,因此該法典便規定了大量的特別規范來解決上述問題。例如,為保護作者權益免受侵害,《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31-1條對契約自由作了大量的限制,規定全部轉讓未來作品的合同無效;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該法典第L。512-4條、L。613-9條、L。714-7條規定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及商標權利的移轉或變更不能像有形財產那樣通過交付而發生所有權的移轉,其移轉時非經在注冊簿上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另一方面,除了例外規定外,一般法的普遍原則在知識產權制度中通常適用。三是該法典的規定可以較好地解決民法典的穩定性與知識產權制度的易變性之間的矛盾。由于將知識產權制度置于民法典之外,因而知識產權制度的特殊性、知識產權法規的修訂及知識產權內容的更迭僅會對知識產權法典產生影響,而對民法典影響不大,所以這種處理方法的優點十分明顯。
我國目前正步入民法典制定的關鍵時期,如何協調知識產權制度與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問題是多數學者所關注的主要議題之一。既然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民法典在多數國家已被證明為是一種失敗的決策,我們沒有必要重蹈覆轍。從目前的一些立法例來看,筆者認為《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這種做法仍然是一種不錯的選擇,對我國未來極具參考價值,我國未來在立法時可采取該立法模式。不過,《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的立法例并非是完美無缺的,已有學者指出,“1992年頒布法典時基本上只是將當時的知識產權各部門法規匯集到一起,體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獨立?!盵8]所以這一法典與普通民法典、刑法典的根據區別在于其缺乏一個適用于具體制度的普遍規范。對此,我國已有學者提出,可以在知識產權法典中設立一般性規定[9],筆者也認為這種規定頗有必要,因為它可以統攝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使之成為一個相對統一的、和諧的整體,而不致于僅僅像《法國知識產權法典》那樣僅是一個法規的匯編,且這樣做可以增強法典的內在凝聚力。至于法典的結構,筆者認為可分為一般規定與具體制度兩大部分,在一般規定中應當規定知識產權的概念、范圍、主體、客體、侵犯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等條款,在具體制度中應當在對現行單行法律法規進行修訂的基礎上規定各類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注釋:
[1]費安玲:《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之探討》[J],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9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2頁。
[2]費安玲、丁玫譯:《意大利民法典》[C]的《前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3]參見Philippe Malauie et Laurent,Cour de Droit civil,Les biens,CUJAS,1992,Paris,P56,轉引自尹田:《法國物權法》[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頁。
[4]C.Deo Auctore,1.轉引自[美]艾倫。沃森著,李靜冰、姚新華譯:《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頁。
[5][美]艾倫。沃森著,李靜冰、姚新華譯:《民法法系的演變及形成》[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頁。
[6]李明德:《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J],載《鄭州大學學報:社科版》2000年第5期。
[7]黃暉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C],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8頁。
[8]黃暉譯:《法國知識產權法典》(法律部分)[C],商務印書館1999年版,第15頁。
關鍵詞:民法通則;基本原則;法律思想;概括條款
一、民法基本原則
(一)民法基本原則的定義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體現民法精神、指導民事司法、立法和指導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具體分為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和民事司法三種情形。平等、公平、自愿、誠實守信、守法、公序良俗、禁止權利濫用等指導思想是中國在民事立法上,確立的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從以上釋義來看,民法基本原則的作用其一是對民事活動進行規范,以期對民事司法妥善規制,確定民事活動的合法、有效以及權利分配的合理性,其二民法基本原則是從社會實踐活動中總結出來的能夠反映事物本質狀態的規范和法則。最后,民法基本原則的能夠體現各國民法應當共同遵守的規范和原則。
綜上,民法可以總結為:能夠傳承民法特有的歷史使命,凸顯民法的獨特法律價值,且對民事活動起積極引導作用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規則。
(二)民法基本原則存在的原因解讀
1.保證法律的統一性
眾所周知,社會的復雜性源于社會成員的個體差異,因此個體與個體,個體與社會之間難免會存在一定的沖突。而國家制定法律法規時,需要兼顧普適性的要求,平衡社會各個主體間的利益關系,防止由于個體價值與制度設計上的不一致降低法律法規的有效性。因此,通過將散見于眾多單行法中的法律條文進行整理、歸集和調整,可以消除制度設計之間的沖突和矛盾,體現出民法典制定1+1>2重要作用。
2.指引社會發展與主體行為
“對于一個法律時代而言,人的不同類型不過是虛構,即是一個經驗的平均類型?!奔疵穹ㄕ{整和指引的是抽象的社會和抽象的個體。在實際生活中,社會上的不同人具有不同的智力水平和利益標準,他們是一個個復雜而鮮活的個體,而民法的假定往往是不同的個體智力水平、思維模式、行為準則及目的是大致相同的,這就導致了社會的需要和意見相比于法律是超前的。因此,民法典對具體的社會關系和人物關系給予調整,在法律條文為國民的生產生活提供參照準則之外,民法典通過一些包容性、廣泛性的條款協助民事主體進行行為選擇。因此,從某種程度上說,民法基本原則起到了標尺的作用。
3.理性社會需要
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是用于檢驗理性對社會關系的調整的理想試驗工具,同時也是對人類理性規范進行記錄的最佳載體。因此,民法基本原則上的規范設計不但是理性社會的需要,更是時代不斷發展的必然要求。
4.彌補成文法的局限性
民法典的關鍵價值不在于進行多少制度設計,而在于通過基本原則來將價值追求凸顯出來,以實現民法作為體現人類存在價值,促進社會全面發展的重要作用。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則的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具體體現:第一,發揮了法律的指導功能;第二,強調了法律信仰功能;第三,增強了國民對民法的認同;第四,強化了人類的理性,第五,便利司法程序。
二、民法通則中兩類基本原則的理論反思
(一)民法通則“基本原則”兩部分內容分析
民法通則第一章中所述的“基本原則”由兩部分內容構成。第一組成部分為“公序良俗”和“誠實信用”,在現實中,民法解決兩個問題,“權利的產生”與“權利怎樣行使”,由于國家不可能在法律體系的設計時考慮到所有法律禁止的情形,因此通過“公序良俗”來在權利的產生環節彌補法律法規禁止性不足的條款;而誠實守信則是在權利的行使階段用以彌補法規禁止性不足的條款。
第二部分則是第一章中所規定的其他“基本原則”,包括公平、平等、資源、權利保護等一般理論思想。
綜上,民法通則第一章節中的“基本原則”包含了概括條款與一般法律思想兩大部分內容,這其實是把兩種完全不同的事物進行有機的融合。
(二)對民法“基本原則”基礎理論的不斷反思
在反思立法體例的同時也應當反思其作為基礎的相關理論,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基本原則的“效力貫徹始終性”
首先,結合當前的社會現實問題考慮,基本原則的概括性效力不可能貫穿民法始終。如前文所述,“公序良俗”與“誠實守信”各控制權利產生和權利行使兩大環節中的其中之一,用以彌補法律禁止上的不足,因此,兩者均沒有貫穿始終。其次,平等、自愿、公平、權益受保護等一般指導思想也沒有貫穿民法始終。最后,“效力貫徹始終性”存在著實踐上的弊端。第一,將“誠實守信”和“公序良俗”等概括性的條款用到了整個民法領域,而其實際一般只能在特定領域內適用。第二,將一些不具備判斷功能的法律思想在民法領域內適用。
第二,基本原則的立法準則作用和行為準則作用
1.立法準則作用
立法準則作用是指加諸立法者義務。然而,私法在某種程度上講只能加諸私人義務,無法加諸立法者義務,事實上只能由憲法或立法加諸立法者義務,依此,立法者就必須承擔在立法時積極尊重和實現基本權利的義務。但若以私法為立法者設定義務,則確實是沒有一定的理論依據的。
2.行為準則作用
經實踐發現但凡不是裁判規范的,也不是行為規范。因此,人們無法正常感知這些理念的“法律拘束力”,也就無法根據這些理念及時調整規范自身的行為。此外,平等、自愿、公平這些表述本身就有作為道德規范的良好引導作用,但并不具備作為法律法規的準則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則的法典表達
在民法總則中還應不應該采取在法典開篇集中規定基本原則的體例?綜上進行回答。
第一,“一般法律思想”和“概括條款”兩部分不再在一般法律思想在法典上明文化。
第二,在法技術角度,不應將“一般法律思想”與“概括條款”的混淆,避免產生誤解。
第三,“一般法律思想”與“概括條款”必須在民法典中明定,兩者缺一不可,而且必須明確各自的適用領域,各歸其位,用于適當的領域之中。
作者: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