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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在您撰寫保險公司訴訟案件管理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200*年,我公司法律事務、授權經營工作在總經理室的直接領導下,緊緊圍繞大力發展業務、保持穩健經營的中心工作,全面貫徹實施總公司有關法律事務和授權經營工作的指示精神,開拓創新,主要做了如下工作:版權所有
一、加強對訴訟工作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報告(備)制度。
(1)堅持“減少訴訟案件,降低訴訟成本,努力提高勝訴率”和“訴訟案件分級負責,誰主張、誰舉證”兩個原則,加強對訴訟案件的管理,要求案件涉及到哪家公司,由哪家公司負責處理,在各個訴訟程序開始之前,必須充分準備好所需的法律文件、證據及相關事宜。
(2)各級公司在上級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訴訟,并按照省分公司有關規定,逐級做好報告(備)工作。對報備到省公司的案件,我處進行認真審核,冷靜、客觀、公正地進行案情分析,然后建議參加訴訟的公司是否把官司打下去。對下級公司上訴到省高院的案件,我處將積極提供支持。如清豐某私營塑料廠火災案,中院一審保險公司敗訴,判保險公司賠款70余萬元,目前上訴至高院,我處協助xx公司聘請了律師,分析了案情,爭取二審改判。
二、分析以往案件,探索發案規律,指導下級公司開展工作。
我處通過對分業經營以來發生的80多訟案件進行調查、統計、分析,初步摸清了我公司訴訟案件敗多勝少的原因,對下一步工作提出了五項對策措施:一是要把好承保質量關,切實做好核保工作。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辦理業務,項目填寫要齊全,特別約定要詳盡、明確。二是在處理理賠案件時,首先要做到及時查勘現場,爭取取得第一手資料;其次在現場查勘時,要注意收集現場證據,并和保戶一起對收集的證據進行現場確定;第三要及時詳盡地查看帳冊及有關憑證,對涉及案件的帳冊和憑證,要詳細地進行抄錄或復制,必要時可對其進行封存。三是在制作賠案時,資料要齊全,案件的情況要詳細地表述,賠款金額的計算要有理有據。四是要慎重地對待拒賠案件,要分析拒賠的理由是否充分,法律上是否認可,堅決杜絕口頭拒賠。五是平時要加強與法院的聯系,做好對辦案法官的日常宣傳、攻關工作,不能臨時抱佛腳。
三、直接參與一些案件的訴訟工作。
(1)香港xx公司花生霉變保險騙賠案取得階段性進展。我公司積極協助警方做好取證工作,目前,取證工作基本結束,案件已移交檢察院。
(2)參加了駐馬店xx集團進口豆粕貨損糾紛案的訴訟和代位追償工作,較圓滿地結束了這起長達4年多的訴訟案件。
xx年xx月,xx分公司承保了駐馬店xx集團購買的11563噸豆粕,貨物由thorsky輪從印度某港運抵連云港后,保戶提貨發現貨損即向保險公司索賠。xx分公司查勘、核實后,以“在海上航行途中未遇任何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無任何外來原因導致該批貨物的損失”和“船舶處于不適航狀態”等原因予以拒賠,保戶不服,隨向上海海事法院連云港派出庭提訟,開始了艱難的訴訟過程。在一、二審中,我公司委托的人據理力爭,但法院還是判我公司賠款4,140,601元及利息。因二審是終審判決,我們只好表示尊重,決定有條件的接受法院判決,一是xx集團要將權益轉讓給我公司,并在向船方追償方面積極予以配合;二是按照正常理賠程序進行賠付,xx集團必須提供必要的數據和單證。駐馬店xx集團根據我公司的要求,正式承運人泰國thorsky公司,并將追償權轉讓給我公司。今年4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連云港派出庭下達了(xx)滬海法連商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承運人泰國thorsky公司未能提供可以免責的相關證據,依法對貨損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我公司保險賠款4197306元及其利286947元。被告不服判決,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后,上訴人要求與我方人進行和解,同意賠償我公司損失37.5萬美元??紤]到海外追償難度較大,一般案件能夠追回40%左右已屬不易,而我們追回的資金已達到70%,我方人同意和解。目前,37.5萬元美元已如數劃入我公司賬戶。
另外,南陽某私營企業玉器破損訴訟案,目前已進入二審。省分公司營業管理部地產權糾紛案,我公司按規定向總公司申請了授權。
四、建立法律人才庫。版權所有
今年第三季度,對全省系統內法律人才進行了摸底調查,初步建立起我公司的法律人才庫,全省擁有法律專業畢業研究生2人,本科生9人,大專生23人,其中有律師資格的6人。我處已將相關人員的資料存入電腦,以便發揮這些人員的作用。
五、設計了統一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合同書》。
為了規范委托訴訟行為,省分公司設計了《授權委托書》和《委托合同書》樣式,對委托的權限、律師的職責及收取律師費方式都作了統一規定。今后,凡我公司系統內聘請的律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原則上按全風險承包方式收取律師費,即前期不收取任何費用,律師費以最終為我公司挽回實際損失為標準,按實際挽回損失的一定比例收取。如律師未能為我公司挽回損失,則分文不取。
六、做好授權經營工作。
為了進一步加強授權經營工作,省公司及時下發了《關于規范業務部分特別轉授權報批程序的通知》,對授權報批程序進行了規范。根據總公司對省分公司的授權,我處在廣泛征求各市分公司和省公司機關各處室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2001年《轉授權書》,對部分市公司、部分業務的授權權限進行適度調整。11月初,我處又專門發出通知,廣泛收集機關各處室、各市分公司對今年授權經營權限、管理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修訂明年《轉授權書》做好準備。
以上是我公司在法律、授權經營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根據當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我們明年的工作重點是:
(1)加大訴訟案件處理的力度。對本處參與訴訟的案件,如香港xx公司詐騙案、南陽玉器訴訟案等,一是積極做好取證、上訴、申訴工作,加強對公、檢、法等部門的公關,爭取早日結案,盡量避免訟事纏身。二是做好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要把案件辦成“鐵”案,經得起考證。
(2)根據授權范圍,加強對下級公司訴訟案件的指導和援助。凡市公司上訴到省高院的案件,我們將積極提供援助,幫助聯系律師,協助進行案情分析、取證等。
(3)對分業經營以來的典型訴訟案例,從法律和業務角度進行分析,做到一案一點評,然后匯編成冊,印發系統內廣大干部員工,以生動的案例增強人員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按規經營,從源頭上杜絕一些訴訟案件的發生。
關鍵詞:財產保險;理賠;車險;問題研究
一、某財產保險公司理賠中心車險人傷理賠情況
(一)車險人傷案件賠付概況
2015年,某財產險公司投保汽車保險案件3976起;2016年,交通事故4025起;2017年,汽車事故數量為4418起(來自某財險數據,與保險公司理賠中心內部統計數據一致)。過去三年,汽車保險案件總數一直在上升。此外,從2015年到2017年,車險理賠金額從17046元增加到21057元,增長23.5%,增幅較大。三年來,人身傷害賠償比例分別占汽車保險理賠總額的18.53%、19.46%和20.34%,總體增幅繼續上升。
(二)訴訟案件情況
索賠案件是依照車險事故進行的相關操作,在這個過程往往會發生賠償的差異造成的相關訴訟,或者在金額賠償的標準中存在賠償金額無法滿足被保險人的要求所產生的索賠糾紛,2015-2017年,人身傷害訴訟案件數量分別為366件、389件和417件,人身傷害訴訟案件數量繼續上升。
(三)人傷理賠投訴情況
在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客戶對索賠工作的要求較高,處理各種索賠的索賠人也容易受到客戶的投訴。2017年,保險公司的索賠中心的投訴人身傷害索賠服務的三大:人類傷害的損失金額(135年,占23.19%)和文檔的集合(117年,占20.09%)和索賠期限(88例,占15.08%)。
(四)人傷理賠時效情況
2015年至2017年之間,保險公司對于理賠時效的規定在一個月30日為基數的情況下,結算率依次為35.65%、37.32%和38.44%;90天為基準的情況下,結算率依次為72.36%、73.74%和74.65%。
二、車險人傷案件理賠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理賠工作量大,人員配置不足
2017年,某財險公司理賠中心人身傷害理賠部有6名調查員,主要負責全縣郊縣人身傷害案件的現場調查和后續理賠;有2人在核事故中受傷情況。負責索賠中心對人身傷害案件的損害賠償的確定。一方面,人員受傷人數繼續增加,而受傷調查人員只有六人。每一名受傷者的調查員不僅對郊區住院患者的住院情況進行住院調查,而且了解傷者和估計的醫療費用;受傷調查人員還負責對案件進行詳細的了解與判斷,并調解其中的爭議,因此在工作要求上范圍較廣,這會造成在工作中疲于全面的控制,對相關的索賠工作效率大大降低,導致在時間周期上花費的較多,在這個過程中索賠人會不斷提提出各種要求,這無疑加大工作量的同時增加了投訴量。第二個層面,人身損害賠償部門只有2人受傷。以2017年為例,2017年財產保險公司理賠中心的汽車保險理賠案例為4418起,可以計算出每人在案件審查中平均值差不多在2209起,依照過往三年的發展趨勢,受傷總人數呈上升趨勢,工作量不斷增加,醫務人員明顯不足。
(二)人傷案件理賠流程復雜
根據公司規定,醫療費用索賠所需的文件包括醫院診斷證明、出院證明、出院小結、用藥清單、醫藥費發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證明、投保身份證原件、被保險單位所需單位、被保險車輛駕駛證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索賠要求需要更多的文件,客戶往往需要多次往返才能在完整文件的情況下成功處理索賠,這很容易導致客戶投訴索賠人。2017年,涉及索賠單證的投訴共117件,占投訴總數的20.09%,在人身傷害索賠服務投訴中位居第二(第一個是“人身傷害損害金額”)。大量的投訴也會降低客戶對公司的滿意度。
(三)人傷理賠案件結案周期長
在車險案情的索賠情況上,整個流程需要花費的時間較多,從住院治療、再到后來的出院的傷情鑒定,以及后續的康復治療。與其他類型的保險相比,收款周期較長,這可能會導致客戶抱怨“索賠緩慢”。根據公司內部統計,2017年個人的相關投訴事件總共有88起,這個比例占據到了15.08%。另一方面,在人身傷害理賠率上來分析,可以看出這些指標是保險公司對公司內部評估的重要參照標準,就依照2017年的數據分析,財產保險公司在15天、30天、45天、90天內的結算率依次為22.73%、38.44%、42.61%、74.65%。這可以看出,在理賠的時間上存在的時間過長。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客戶對財產保險公司工作效率不滿的主要原因。
三、對策建議
(一)提前介入協談調解,與司法部門積極溝通
溝通是保險公司在處理相關的訴訟案情之前必備的,因此保險公司在處理相關的工作事宜上需要加強對訴訟案情的了解與分析,并積極溝通,保證在索賠階段客戶對于賠償事宜的認可度,在這個層面上要求業務員對于公司的相關索賠政策能有清晰的了解,盡量減少客戶提起訴訟來造成對公司形象的影響。在另一方面需要與相關的司法部門進行積極的交流,保證在溝通基礎上解決相關存在的糾紛問題,進而建立好溝通機制。
(二)增加人傷理賠人員數量,提高理賠效率
人員的儲備是保險公司需要注重的問題,因此保險公司需要加大相關的專業人才培養,增加理賠人員人數,解決人員和審核人員不足的問題,保險公司應加強對理賠人員的考核管理,加強技能考核,服務考核,提高整體服務質量。
〔關鍵詞〕 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保險標的
近幾年來,保險公司訴訟方面的案件不斷增加,案件涉及到的內容也不斷趨于多樣化,保險公司特別是基層公司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在實際的判決中,由于受各種因素的,保險公司敗訴的幾率很大。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敗訴現象的發生,減少由此而產生的不必要的損失和影響,是保險業所面臨的重要課題。本文就保險法律運用存在的有關問題及應對措施進行探討、分析。
一、保險訴訟案件的類型
,在我國保險訴訟案件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歸納后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由于承保質量不高,核保不嚴造成的訴訟
前幾年,由于保險公司工作指導上的偏差,業務經營中重發展速度和業務規模的盲目擴展,忽視了業務質量管理和效益的提高,加之部分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敬業精神不高,導致保險公司在保險糾紛案件中處于敗訴地位,經濟損失慘重,例如:
淮陽縣水利局豫東彩色擴印中心一輛舊尼桑實際價值3萬元以30萬元投保,于95年8月24日突然著火報廢,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投保時隱瞞被保險財產真實情況”為由拒賠,經法院一審、二審均敗訴,總計給公司造成近35萬元的經濟損失。①
鄲城物資公司泡沫鞋底廠,頻臨倒閉的私人,已停產半年,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盲目承保,致使保戶有機可乘,人為縱火,保險標的全損,一審判決我公司賠償近73萬元,經高院判決賠償近26萬元。②
以上兩起案例中,如果保險人在承保前熟知保險條款,堅持驗標承保,重視承保質量,嚴把“入口關”,保險人就不會在訴訟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或履行告知義務后無文字依據造成的訴訟
保險人熟知保險條款,在承保時有義務給被保險人解釋保險條款。如果保險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要承擔保險責任,或者雖然對保險條款進行解釋,但是沒有書面的特約條款,也視為沒有解釋,仍然承擔未履行告知義務。
舞陽公司承保的一輛實際價值為15萬元(盜搶險金額15萬元)的藍鳥車丟失后,按條款規定應有20%的免賠,實賠12萬元,但法院以“特約條款” 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15萬元。 ③
舞陽支公司正在訴訟的一起案例是,被保險人肇事逃逸被執法部門判決賠償第三者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索賠,理由是投保后只得到保險卡而無保險單不了解條款,同時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敗訴。④
(三)由于拒賠案件處理不當、手續不全而造成的訴訟
保險公司在實際理賠中,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理賠案件進行拒賠處理,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據必須是保險公司直接收取的書面證據,才有可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責任,例如:
南陽唐河支公司承保的一日野大客車,于1998年1月19日在沈丘車站因明火烘烤而發生火災,當時被保險人口頭報案稱起火原因為明火烤著,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未得到任何文字依據的情況下,告知被保險人事故為除外責任,事后也未采取補救措施。半年之后,保戶直接到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起火原因改為他人放火,保險公司敗訴后造成近10萬元的經濟損失。⑤
周口分公司承保周口市穎河商場的財產綜合險,于2000年2月9日因室內水管凍裂造成部分庫存商品被淹,當時同樣是被保險人電話報案,因其不屬于財產綜合險的賠償范圍,業務人員也是口頭答復為除外責任,后被保險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稱是消防設施凍裂引起,保險公司敗訴后賠償保戶近15萬元。⑥
(四)特別約定不合理,合同終止后未收回有效單證而造成的訴訟
在實際的業務工作中,保險單別約定對繳費的約定不近合理,靈寶運輸公司一大貨車1998年5月2日承保時繳費2000元,特約欄內注明下余部分于5月25日前付清,否則保險合同終止,此車于1998年10月11日發生嚴重事故,后經法院判決以“特別約定不僅顯示公平,而且保險人既沒有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也沒有及時收回所有有效保險憑證,有悖于保險法的規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近20萬元。⑦
還有許許多多的保險糾紛案件,其結果都是保險公司敗多勝少,這些案件的發生不但對保險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給被保險人的感覺就是保險公司收保險費容易,真正出現保險事故索賠道路艱辛。
二、保險法律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從基層保險公司現狀來看,保險法律運用工作不容樂觀,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法律專業人員少,借助社會法律人員多
基層公司基本上沒有設置專門的法律工作崗位,沒有配備專門的法律工作人員,相當多的公司沒有聘請專門的法律顧問。一般都是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才臨時委托律師,交由律師全權,由于大部分外聘律師對保險業務條款相對比較陌生,以至在法律訴訟中經常處于被動地位。
(二)依法辦事少,法律風險存在多
1、有些基層公司法律地位不明,職責劃分不清,越權經營,違規經營,帶來法律隱患。
2、保險人員素質不高,人員管理不嚴,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后,公司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3、承保核保制度流于形式或把關不嚴,在合同中留下法律隱患。
4、現場查勘不及時,不按查勘實務操作,沒有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旦出現訴訟即因缺乏證據而陷入法律上的被動。
(三)主動起訴少,被動應訴多
從近幾年來的保險業務訴訟來分析,除進出口貨運險中對承運人追償是保險公司主動起訴外,基本上沒有保險公司主動起訴的。究其原因,除了基層公司不愿與保戶打官司,擔心打官司會影響與保戶的關系這一因素外,主要還是基層公司不習慣,不熟悉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保險人的利益。如保戶拖欠保費問題,對惡意拖欠保費的保戶,除一般性的上門或發函催討外,基本沒有訴諸法律來落實債權,入了賬的形成呆賬,不入賬的責任期終后則不了了之。又如對愈來愈頻繁的保險詐騙案,一般也是查證后拒賠了之,沒有訴諸法律,使詐騙分子心存僥幸心理。
(四)勝訴少,敗訴多
從保險訴訟案的結果來看,保險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是勝訴少,敗訴多。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有內外兩個方面,從內部看,主要是保險條款訂立不嚴謹,合同約定不規范,業務手續不健全,在法律上有漏洞。從外部來看,主要是一些法官過度使用法律上“保護弱者”原則,即“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雹鄰囊恍┡欣齺砜?,一些法官甚至不理會保險的法律原則,依據有利于被保險人的法律規定來判決?!胺臧副剌敗边@種現象給保險人的聲譽帶來非常不好的影響,應引起高度重視。對此問題,下文作針對性的論述。
(五)仲裁形式少,訴訟形式多
目前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條款僅有2000年7月執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因而,實踐中出現的保險合同糾紛,基本上都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而無論對于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解決保險合同糾紛,仲裁優于訴訟,這種有效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形式保險人恰恰沒有。
三、產生訴訟案件敗訴的原因
(一)保險合同簽定的缺陷是產生訴訟案件敗訴的根本原因
1、業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法律觀念淡薄?;鶎庸镜臉I務人員專門的業務培訓特別是法律知識的培訓機會很少,有的對業務知識一知半解,特別是對保險合同的簽定沒有上升到法律的角度,總認為是熟人、關系戶,只講關系,不講法律,還存在替保戶代簽投保單、代簽名的不合法律的現象。無保險事故、無保險糾紛還好,一旦出現糾紛,這就成為了“把柄”,在法庭上成為對保險人不利的證據。
2、特別約定不合理或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特別約定內容是保險條款和附加條款之外,保險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特約事項,它的效力優于保險條款,但約定的內容必須公平、合理,否則不如不約,特別是對分期繳費的約定,合同中是五花八門,格式不一。本屬于保險人行使權利的最好手段,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成為對方鉗制保險人的把柄。
3、現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一些漏洞及《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顯然這是對保險人不利的規定,也是造成保險公司敗訴的一個原因,這方面的事例諸多見于報端。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出現被保險人隱瞞保險事實,從而造成保險人調查取證費用的增加,筆者認為對此項費用被保險人也應該承擔。
4、業務手續不完善。在現行的投保單特別是機動車輛投保單中,沒有印制條款,而且送達正式保單之后沒有使用保險單簽收單,被保險人對條款特別是除外責任和被保險人義務條款是否明白無誤,保險人有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沒有文字依據。往往在案件審理中,法院“以保險人沒有履行明確告知義務”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二)執法機關和部門的偏差
有的法官在審理有關保險糾紛案件前,才到保險公司臨時借來幾本有關的書籍“臨時抱佛腳”,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對保險法律的片面理解,在審理的過程中難免有失公平。
四、保險法律運用中存在問題的對策
(一) 加大對外宣傳力度,營造出保險法律運用環境
1、認真履行保險合同告知義務,與保戶面對面宣傳,讓保戶熟知條款內容,知曉保險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自覺履行保險合同。
2、借助媒體,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宣傳《保險法》、《刑法》和有關保險法律法規,要選擇典型的判例在媒體上宣傳,引導社會輿論,同時對保險詐賠、騙賠案件進行公開曝光,使人們知道,詐騙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3、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交警、衛生、消防、路政等相關部門的公關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保險法律運用環境。
(二)加強知識培訓,提高保險從業人員法律意識
經常性的對員工進行保險法規和有關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和,把保險合同當作一份真正的合同來簽訂,教育職工認識到其在投保單、保險單的簽字要負法律責任,并且從內控制度上強調職工要對其簽訂的合同負責。只有學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用法。要加強保險從業人員法紀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愛崗敬業意識和依法依規經營觀念,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培訓和法律水平測試活動,通過學習培訓,使全體從業人員既要守法經營,又能依法維權。
(三)嚴格執行內控制度,防范法律風險
1、要建立嚴格核保制度,嚴把入口關,防止“病從口入”,承保關口是第一道屏障,對保險合同要嚴格審查,杜絕留下法律風險。
2、要努力提高事故第一現場查勘率,認真調查事故經過,及時掌握事故現場痕跡物證和有關證據,爭取在舉證上的主動。
3、要建立法律責任追究制,對因制度堅持不嚴、業務手續不全、合同訂立不嚴謹等原因引發的法律糾紛,最后造成公司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強化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手續
1、投保單和保險單的簽訂要完整,各種附件特別是附加條款一定要齊全。
2、用好用活特別約定,以特約繳費為例,對分期繳費的最好的約定方式是“先期繳費**元,剩余部分于*年*月*日前繳清,否則發生保險事故后按繳費比例賠付”,約定公平、合理。
3、設計保單簽收單,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對雙方應當明確的和已經明確的用文字的方式確定下來。
4、培養自己的保險法律專業人才。,保險公司內部既懂保險又懂法律的人才缺乏,而上律師和法官懂法律但對保險卻知之不多。如果保險公司能培養此方面的人才,就可以在保險訴訟案件中多一分勝訴的把握。
(五)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1、聘請公司法律顧問。在目前基層公司法律專門人才缺乏的情況下,聘請法律顧問是較為現實的選擇,即聘請法律知識全面、執業資深且對保險訴訟有一定實戰經驗的律師擔任公司法律顧問,其主要工作為:(1)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規章制度制定提出法律意見;(2)參于重要合同的談判、草擬或審查工作;(3)提供保險有關的法律咨詢和法律宣傳教育服務;(4)公司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如:應訴答辯、調查取證、求償等。法律顧問參與公司日常經營活動,有針對性地及時開展法律服務,可以保證公司經營活動依法進行,從而減少法律風險,避免和消除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2、認真組織應訴。公司一旦簽收法院應訴通知書后,應立即辦理律師委托手續,同時,要協助律師做好以下工作:(1)組織相關人員案情,答辯狀;(2)安排人員同律師一道做好調查取證工作;(3)配合律師抓住法院允許與主審法官接觸的機會,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及時溝通有關情況。
3、及時提出訴訟。我國實行二審終身制,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案件要及時提起上訴,否則超過上訴期,只能通過申訴途徑解決,行使權利要及時、合法。(1)取得代位追償權的或協商代位求償無果的要及時提起訴訟。保險公司賠償后,涉及第三方責任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應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追償。這一做法在進出口貨運險業務中要堅持,在國內業務中也不容忽視,2000年7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2條規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但被保險人必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力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根據這一規定,保險公司在開展機動車輛保險過程中,必須十分重視通過法律手段,落實代位求償僅的問題;(2)對保險詐騙案件應通過司法部門提起公訴,充分發揮法律對保險詐騙分子的震懾作用,真正體現保險合同的對價原則。
4、推行仲裁方式。在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問題上,相對訴訟方式而言,仲裁方式更節省時間,減少費用,更能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商業秘密,對雙方當事人更有利,因此,基層公司應根據上級公司要求,推行仲裁方式來解決合同糾紛。
5、加強對訴訟案件的管理。因此類案件基本上都發生在基層,而基層公司職工的法律知識相對薄弱,受各種條件的限制,不可能為此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省公司或市公司為單位應成立專門的科室或有科室負責此類案件的管理,訴訟前對案件做認真的分析、研究,對根本無法取勝的案件就想辦法用調解的方式解決,不能一味的應訴,否則,不但敗訴而且產生不良社會。
〔注 釋〕
① 摘自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網站《保險案例分析》;
② 摘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網站《保險案例分析》;
③ 本人參與應訴的保險糾紛案件;
④ 本人參與應訴的保險糾紛案件;
⑤ 摘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險案例匯編》一書;
⑥ 摘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險案例匯編》一書;
⑦ 摘自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險案例匯編》一書;
⑧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
〔引用〕:
1、奚新國文《保險法律運用問題》,中國保險學會保險研究編輯部2001年第10期。
2、《保險論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內部網。
3、王衛國主編《商法》,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1年3月出版。
4、吳弘主編《合同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關鍵詞: 保險人;被保險人;保險合同;保險標的;合法權益
近幾年來,保險公司訴訟方面的案件不斷增加,案件涉及到的內容也不斷趨于多樣化,保險公司特別是基層公司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實際的判決中,由于受各種因素的,保險公司敗訴的幾率很大,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此類現象的發生,減少由此而產生的不必要的損失和社會影響,是保險業所面臨的重要課題。本文就保險法律運用存在的有關問題及應對措施進行探討、分析。
一、保險訴訟案件的類型
,在我國保險訴訟案件的表現形式多樣化,歸納后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保質量不高,核保不嚴,造成隱患
核保是保險人的職責,由于保險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敬業精神不高,導致保險公司在保險糾紛案件中處于敗訴地位,損失慘重,例如:
淮陽縣水利局豫東彩色擴印中心一輛舊尼桑實際價值3萬元以30萬元投保,于95年8月24日突然著火報廢,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投保時隱瞞被保險財產真實情況”為由拒賠,經法院一審、二審均敗訴,總計給公司造成近35萬元的經濟損失。
鄲城物資公司泡沫鞋底廠,頻臨倒閉的私人,已停產半年,保險公司業務人員盲目承保,致使保戶有機可乘,人為縱火,保險標的全損,一審判決我公司賠償近73萬元,經高院判決賠償近26萬元。
以上兩起案例中,如果保險人在承保前熟知保險條款,堅持驗標承保,重視承保質量,嚴把“入口關”,保險人就不會在訴訟糾紛中處于不利地位。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或履行告知義務后無文字依據
保險人熟知保險條款、法律地位,在承保時有義務給被保險人解釋保險條款,未履行告知義務要承擔保險責任,或者雖然對保險條款進行解釋,只是沒有書面的特約條款,也視為沒有解釋,仍然承擔未履行告知義務。
臨潁縣公司承保的一輛實際價值為15萬元(盜搶險金額15萬元)的藍鳥車丟失后,按條款規定應有20%的免賠,實賠12萬元,但法院以“特約條款” 未履行告知義務為由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15萬元。
原陽支公司正在訴訟的一起案例是,被保險人肇事逃逸被執法部門判決賠償第三者損失后,向保險公司索賠,理由是投保后只得到保險卡而無保險單不了解條款,同時保險公司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法院一審判決我公司敗訴。
(三)拒賠案件處理不當、手續不全
保險公司在實際理賠中,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理賠案件進行拒賠處理,應當有足夠的證據,證據必須是保險公司直接收取的書面證據,才有可能免除保險公司的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責任,例如:
南陽唐河支公司承保的一日野大客車,于1998年1月19日在沈丘車站因明火烘烤而發生火災,當時被保險人口頭報案稱起火原因為明火烤著,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在未得到任何文字依據的情況下即復被保險人事故為除外責任,事后也未采取補救措施。半年之后,保戶直接到法院起訴我公司,起火原因改為他人放火。保險公司敗訴后造成近10萬元的經濟損失。
周口分公司承保周口市穎河商場的財產綜合險,于2000年2月9日因室內水管凍裂造成部分庫存商品被淹,當時同樣是被保險人電話報案,因其不屬于財產綜合險的賠償范圍,業務人員也是口頭答復為除外責任,后被保險人直接起訴到法院稱是消防設施凍裂引起,保險公司敗訴后賠償保戶近15萬元,真乃“一語值千金”。
(四)特別約定不合理,合同終止后未收回有效單證
在實際的業務工作中對特別約定是對繳費的約定不近合理,靈寶運輸公司一大貨車1998年5月2日承保時繳費2000元,特約欄內注明下余部分于5月25日前付清,否則保險合同終止,此車于1998年10月11日發生嚴重事故,后經法院判決以“特別約定不僅顯示公平,而且保險人既沒有書面通知被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也沒有及時收回所有有效保險憑證,有悖于保險法的規定”,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近20萬元。
還有許許多多的保險糾紛案件,其結果都是保險公司敗多勝少,這些案件的發生不但對保險公司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給被保險人的感覺就是保險公司收保險費容易,真正出現保險事故索賠道路艱辛。
二、保險法律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從基層公司現狀來看,法律運用工作不容樂觀,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法律專業人員少,借助社會法律人員多
基層公司基本上沒有設置專門的法律工作崗位,沒有配備專門的法律工作人員,相當多的公司沒有聘請專門的法律顧問。一般都是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才臨時委請律師,交由律師全權,由于大部分外聘律師對保險業務條款相對比較陌生,以至在法律訴訟中經常處于被動地位。
(二)依法依規辦事少,法律風險存在多
1、有些基層公司法律地位不明,職責劃分不清,越權經營,違規經營,帶來法律隱患。
2、保險人員素質不高,人員管理不嚴,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后,公司承擔連帶法律責任。
3、承保核保制度流于形式或把關不嚴,在合同中留下法律隱患。
4、現場查勘不及時,不按查勘實務操作,沒有掌握第一手資料,一旦出現訴訟即因缺乏證據而陷入法律上的被動。
(三)主動起訴少,被動應訴多
從近幾年來的保險業務訴訟來分析,除進出口貨運險中對承運人追償是保險公司主動起訴外,基本上沒有保險公司主動起訴的。究其原因,除了基層公司不愿與保戶打官司,擔心打官司會影響與保戶的關系這一因素外,主要還是基層公司不習慣,不熟悉如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保險人的利益。如保戶拖欠保費問題,對惡意拖欠保費的保戶,除一般性的上門或發函催討外,基本沒有訴諸法律來落實債權,入了賬的形成呆賬,不入賬的責任期終后則不了了之。又如對愈來愈頻繁的保險詐騙案,一般也是查證后拒賠了之,沒有訴諸法律,使詐騙分子心存僥幸心理。
(四)勝訴少,敗訴多
從保險訴訟案的結果來看,保險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是勝訴少,敗訴多。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有內外兩個方面,從內部看,主要是保險條款訂立不嚴謹,合同約定不規范,業務手續不健全,在法律上有漏洞。從外部來看,主要是一些法官過度使用法律上“保護弱者”原則,簡單理解《保險法》第30條規定,即“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譽為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睆囊恍┡欣齺砜矗恍┓ü偕踔敛焕頃kU的法律原則,依據有利于被保險人的法律規定有判決?!胺臧副剌敗边@種現象給保險人的聲譽帶來非常不好的影響,應引起高度重視。對此問題,下文作針對性的論述。
(五)仲裁形式少,訴訟形式多
目前在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條款僅有2000年7月執行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因而,實踐中出現的保險合同糾紛,基本上都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而無論對于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解決保險合同糾紛,仲裁優于訴訟,這種有效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形式保險人恰恰沒有。
三、產生訴訟案件敗訴的原因
(一)保險合同簽定的某種缺陷是產生訴訟案件敗訴的根本原因
1、業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觀念淡薄。基層公司的業務人員專門的業務培訓特別是法律知識的培訓機會很少,有的對業務知識一知半解,特別是對保險合同的簽定沒有上升到法律的角度,總認為是熟人、關系戶,只講關系,不講法律,還存在替保戶代簽投保單、代簽名的不合法律的現象。無保險事故、無保險糾紛還好,一旦出現糾紛,這就成為了“把柄”,在法庭上成為對保險人不利的證據。
2、特別約定不合理或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特別約定是保險條款和附加條款之外,保險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的特約事項,它的效力優于保險條款,但約定的內容必須公平、合理,否則不如不約,特別是對分期繳費的約定,合同中是五花八門,格式不一。本屬于保險人行使權利的最好手段,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成為對方鉗制保險人的把柄。
3、現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一些漏洞及《保險法》第四十九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顯然對保險人不利的規定,也是造成保險公司敗訴的一個原因,這方面的事例諸多見于報端。在實際操作中,由于被保險人隱瞞保險事實,造成保險人調查取證費用加大,我認為被保險人也應該承擔。
4、業務手續不完善。在現行的投保單特別是機動車輛投保單中,沒有印制條款,而且送達正式保單之后沒有使用保險單簽收單,被保險人對條款特別是除外責任和被保險人義務條款是否明白無誤,保險人有沒有履行告知義務,沒有文字依據。往往在案件審理中,法院“以保險人沒有履行明確告知義務”為由,判決保險公司敗訴。
(二)被保險人法律意識的提高
隨著主義市場和法制建設的不斷完善,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利用訴訟解決糾紛的事例不斷增加,這也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但另一方面,對保險人依法經營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執法機關和部門的偏差
有的法官在審理有關保險糾紛案件前,才到保險公司臨時借來幾本有關的書籍“臨時抱佛腳”,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對保險法律的片面理解,在審理的過程中難免有失公平。
四、保險法律運用中存在的對策
(一)加大對外宣傳力度,營造出保險法律運用環境
1、認真履行告知義務,與保戶面對面宣傳,讓保戶熟知條款內容后,知曉保險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自覺履行保險合同。
2、借助媒體,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宣傳《保險法》、《刑法》和有關保險法律法規,要選擇典型的判例在媒體上宣傳,引導社會輿論,同時對保險詐賠、騙賠案件進行公開曝光,使人們知道,詐騙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3、加強法院、檢察院、公安、交警、衛生、消防、路政等相關部門的公關宣傳,努力營造良好的保險法律運用環境。
(二)加強法律知識培訓,提高保險從業人員法律意識
經常性的對員工進行保險法規和有關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和,上升到法律的角度把保險合同當作一份真正的經濟合同來簽訂,教育職工認識到其在投保單、保險單的簽字要負法律責任,并且從內控制度上強調職工要對其簽訂的合同負責。只有學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用法。要加強保險從業人員法紀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愛崗敬業意識和依法依規經營觀念,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法律知識培訓和法律水平測試活動,通過學習培訓,使全體從業人員既要守法經營,又能依法維權。
(三)嚴格執行內控制度,防范法律風險
據有關資料統計,保險公司破產的原因:
1、承保風險選擇不當,具體到保險法律風險成因分析,承保關口是第一道屏障。因此,要建立嚴格核保制度,嚴把入口關,防止“病從口入”對保險合同要嚴格審查,杜絕留下法律風險。
2、要努力提高事故第一現場查勘率,認真調查事故經過,及時掌握事故現場痕跡物證和有關證據,爭取在舉證上的主動。
3、要建立法律責任追究制,對因制度堅持不嚴、業務手續不全、合同訂立不嚴謹等原因引發的法律糾紛,最后造成公司損失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四)強化合同管理,完善合同手續
1、投保單和保險單的簽訂要完整,各種附件特別是附加條款一定要齊全。
2、用好用活特別約定,以特約繳費為例,對分期繳費的最好的約定方式是“先期繳費**元,剩余部分于*年*月*日前繳清,否則發生保險事故后按繳費比例賠付”,約定公平、合理。
3、設計保單簽收單,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對雙方應當明確的和已經明確的內容用文字的方式確定下來。
培養自己的保險法律專業人才。,我公司內部既懂保險又懂法律的人才缺乏,而社會上律師和法官懂法律但對保險卻知之不多。如果能培養自此方面的人才,就可以在保險訴訟案件中多一分勝訴的把握。
(五)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利
1、聘請公司法律顧問。在目前基層公司法律專門人才缺乏的情況下,聘請法律顧問是較為現實的選擇,即聘請法律知識全面、執業資深且對保險訴訟有一事實上實戰經驗的律師擔任公司法律顧問,其主要工作為:(1)對公司重大經營決策;重要規章制度制定提出法律意見;(2)參于重要合同的談判、草擬或審查工作;(3)提供保險有關的法律咨詢和法律宣傳教育服務;(4)公司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如:應訴答辯、調查取證、求償等。法律顧問參與公司日常經營活動,有針對性地及時開展法律服務,可以保證公司經營活動依法進行,從而減少法律風險,避免和消除不必要的合同糾紛。
2、認真組織應訴。公司一旦簽收法院應訴通知書后,應立即辦理律師委請手續,同時,要協助律師做好以下工作:(1)組織相關人員分析案情,答辯狀;(2)安排人員同律師一道做好調查取證工作;(3)配合律師抓住法院允許與主審法官接觸的機會,宣傳保險法律法規,能及時溝通有關情況。
3、及時提出起訴。我國實行二審終身制,對一審判決不服的案件要及時提起上訴,否則超過上訴期,只能通過申訴途徑解決問題,行使權利要及時、合法。(1)取得代位追償權的或協商代位求償無果的要及時提起訴訟。保險公司賠償后,涉及第三方責任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一般應通過訴訟方式予以追償。這一做法在進出口貨運險業務中要堅持,在國內業務中也不容忽視,2000提7月1日實施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22條規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向第三方索賠。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予以部分或全部賠償,但被保險人必將向第三方追償的權力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根據這一規定,保險公司在開展機動車輛保險過程中,必須十分重視通過法律手段,落實代位求償僅的問題;(2)對保險詐騙案件應通過司法部門提起公訴,充分發揮法律對保險詐騙分子的震懾作用,真正體現保險合同的對價原則。
4、推行仲裁方式。在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問題上,相對訴訟方式而言,仲裁方式更節省時間,減少費用,更能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商業秘密,對雙方當事人更有利,因此,基層公司應根據上級公司要求,推行仲裁方式來解決合同糾紛。
5、加強對訴訟案件的管理。因此類案件基本上都發生在基層,而基層公司職工的法律知識相對薄弱,受各種條件的限制,不可能為此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以省公司或市公司為單位應成立專門的科室或有科室負責此類案件的管理,訴訟前對案件做認真的分析、研究,對根本無法取勝的案件就想辦法用調解的方式解決,不能一味的應訴,否則,不但敗訴而且社會也壞。 :
1、《保險法律運用問題》,奚新國,保險學會保險研究編輯部2001年第10期。
2、《保險案例選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內部網。
3、《商法》,王衛國,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
4、《合同法》,吳弘主編,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一、次貸危機對美國保險業的主要影響
1.多數保險公司由于嚴格控制次貸相關債券的投資而受到較小的直接沖擊,少數大保險公司則蒙受巨額虧損
近年來,投資收益在保險公司的利潤結構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投資活動對保險行業而言變得越發重要。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活動的頻繁,保險公司對于各種層出不窮的衍生工具投資也多有涉獵。但是,受到本身業務性質和監管法規的限制,大多數美國保險公司仍然遵循了非常謹慎和保守的投資策略,將投資資產主要分布于高等級債券上,嚴格控制對高風險證券的投資比例。2006年,美國壽險公司平均53%的資產投資于最高等級的債券,19%投資于次高等級的債券,股票投資只占到凈認可資產的4.6%;非壽險公司投資于最高、次高等級債券以及股票的比例分別為67%、4%和16%。盡管許多保險公司持有次貸相關資產,但由于比例很小,投資風險暴露處在可控范圍內,因此受到此次次貸危機的直接沖擊遠遠小于商業銀行。正如美國保險信息協會(ISO)的副主席所評論的那樣:“大多數美國保險公司受到此次危機的影響很小……要感謝保險公司保守的投資組合管理策略以及州保險條例的嚴格監管?!?/p>
另一方面,少數大的保險公司由于采取了相對激進的投資策略,在次貸支持類債券上進行了大量投資,從而蒙受了巨額虧損。例如,全球最大的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在住宅抵押市場的投資額占公司全部投資資產的11%,遠遠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在次級房貸違約率上升的情況下,形成了巨額的投資虧損。2008年初,AIG宣布對次級抵押貸款支持債券相關衍生品沖減111億美元,從而使得2007年第四季度虧損高達52.9億美元,創造了自1919年成立以來最大的季度虧損紀錄。
2.職業責任保險的賠付率預計將有顯著上升,但迄今為止對市場的供給沖擊有限
次貸危機使得許多牽涉其中的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從而引發了很多訴訟案件。例如,由于銀行核銷和沖減次貸損失使得盈利大幅減少,甚至一些按揭貸款機構為此破產,引起許多投資者集體上訴,控告企業管理層誤導、錯誤披露或者其他失當行為。類似的訴訟案件還包括借款人訴訟房貸經紀公司、借款人訴投資銀行、監管機構訴商業銀行等。據不完全統計,僅在2007年,就發生了278起與次貸危機有關的訴訟案件。這些案件許多屬于職業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主要包括高管/董事責任險(D&O)和錯誤/遺漏責任險(E&O),在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人員受到行為失當的時負責訴訟案件的法律費用以及部分法律賠償金的支付。訴訟案件的增多意味著職業責任保險保單下的索賠數量將顯著增加,從而影響責任險業務的盈利水平。有人預計相關的索賠費用將高達90億美元。
盡管職業責任保險的賠付率肯定將隨次貸訴訟案件的增加而有顯著上升(許多財險公司的報表已有反映),但迄今為止,卻并沒有對責任險的市場供給產生大的沖擊。根據最新的一份調查報告,截止到2008年2月,在美國投保高管/董事責任險和錯誤/遺漏責任險雖然審查更加嚴格,但仍然可以購買到,并且這兩個險種的費率和保單條款也都沒有發生明顯的變化。這種看似較為反常的現象其實背后有著一定的合理性。在經歷了石棉索賠、911危機、颶風等重大巨災事故后,美國保險公司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管理機制普遍大為增強。例如丘博保險公司(Chubb)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提高了對高管/董事責任險的承保條件,甚至對一些風險較高的投資銀行和次級貸款經紀公司停止銷售此類保險,并相應調整再保險結構,從而將責任險的風險暴露限定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由此,次貸危機雖然使得責任險的賠付率有所升高,但由于風險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提高了保險公司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對市場供給的沖擊自然最大程度地得到了緩解。
3.債券保險市場受到全面沖擊,并成為影響次貸危機蔓延的關鍵環節之一
次貸危機中受到最直接全面沖擊的保險領域為債券保險市場。所謂債券保險(bondinsurance)是指保險公司承諾在發行人違約時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F代意義的債券保險1971年首先出現在美國的市政債券市場上,主要為各地方政府發行的市政債券提供擔保。其后,債券保險公司出于擴展業務的需要,將營業范圍從市政債券擴張到了各類高風險的資產擔保證券。目前,美國50%左右的市政債券在發行時都有保險擔保,相當數量的資產支持證券也購買了債券保險。據估計,受債券保險機構擔保的債券規模高達2.4萬億美元。次貸危機爆發以來,次貸違約率的上升增加了債券保險公司的虧損,并使得信用評級機構下調了對這些保險公司的評級。如全球最大債券保險商MBIA公司2007年第四季度出現公司歷史上最嚴重的單季虧損,AMBAC、FGIC等債券保險公司也未能保住原有的信用評級,由“AAA”降至“AA”,并存在被進一步調低評級的可能。
債券保險是債券發行的最后一個環節,其主要作用有兩點,一是增加債券的信用,有助于提高債券本身的信用等級;二是降低融資成本,特別是對于次貸支持債券這樣高風險的債券而言,保險公司的介入大大增加了其安全性,因此,債券保險的存在對債券市場發展至關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債券保險實際上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為依托,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決定著其所擔保債券的評級,因此高評級構成債券保險公司經營的基礎。一旦債券保險公司的財務評級普遍下調,必然導致其承保的債券評級普遍下調,不僅將會使得持有這些債券的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將出現更大的資產損失,也會拖累那些本來風險較低的市政債券估值減少,給處于次貸危機中的債券市場帶來更大壓力。目前市政債券的2/3是由美國個人投資者直接或者通過共同基金的方式持有,總量高達1.6萬億,多數都有保險擔保。如果債券保險公司失去了3A評級,投資者持有的市政債券價格就會下跌,原以為低風險的投資出現問題,會直接影響到普通美國人的生活。此外,危機減少了債券保險的供給,會增加市政債券的發行成本,從而進一步影響政府對學校、公共設施的投資(事實上,許多新發行的市政債券因為缺乏保險擔保,利率提高了幾倍,影響了融資的使用效率)。正因為債券保險的極端重要性,那些資本充足率下降并不斷受到降級威脅的債券保險公司成為影響次貸危機蔓延的關鍵環節之一,引起了美國各界廣泛的關注。
二、政府和監管機構采取的救助方案
隨著次貸危機不斷加重,美聯儲先后采取了降息、向金融機構注資等多種救助措施。在保險領域,由于無論是次貸相關投資的風險暴露還是職業責任險的賠付率上升都屬于對市場的局部沖擊,惟有債券保險不僅自身受到了全面沖擊,還直接影響到了債券市場的安危,因此,救助方案主要針對債券保險市場進行。這些救助方案有的來自政府(主要是債券保險公司最集中的紐約州政府),有的來自保險監管機構,有的已經實施,有的仍處在評估中。
關鍵詞:海南??;保險;保險訴訟;保險糾紛;調研報告
中圖分類號:F8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03-0055-06
近年來,海南省保險訴訟發案量快速增長,涉案金額不斷上升,日益引起新聞媒體及社會公眾的關注,對保險公司的影響也越來越大。為了解掌握海南省保險訴訟情況,更進一步做好保險工作,筆者對省內各保險公司2005-2008年的保險訴訟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海南省保險訴訟基本情況
最近幾年,海南省保險訴訟案件量基本上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在增長。2005~2008年三季度,共發生保險訴訟501件,其中財險公司476件,壽險公司25件,涉案金額9695.84萬元。
財險公司發生的保險訴訟占了總量的絕大部分,這與其業務類型和性質有關。財險業務投保面廣,保單數量多,且像車險等容易出險,易產生糾紛。從案件涉及的業務類型看,財險公司發案最多的是機動車保險(含三者險、交強險、車損險)與車貸險。2005-2008年三季度。財險公司共發生機動車保險案件296件,車貸險案件153件。此外,責任險、企財險、貨物運輸保險、船舶險、意外險等均有少量案件發生。壽險公司發生的25件保險訴訟中,壽險7件,健康險7件,意外險11件。
從訴訟結果看,有相當比例的保險訴訟以調解或原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撤訴方式結案。2005-2008年三季度結案的385件案件中,法院作出判決、裁定240件(不包括準許撤訴裁定),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1件,法院調解74件,原告撤訴70件。法院及仲裁委作出判決、裁定或裁決的241件案件中,支持或基本支持原告訴訟請求106件,部分支持29件,駁回訴訟請求106件。從數據上看,保險公司的訴訟勝訴率并不低,但這并未反映實際情況。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106件案件中,有很大部分屬車貸險糾紛,因該部分案件數量較大,且判決結果帶有一定偶然性,不能較好地反映保險公司的訴訟結果。在涉及其他保險業務的案件上,保險公司的勝訴率并不高。而且原告愿意調解或撤訴的案件,相當部分以原告所提要求得到保險公司滿足為前提。本調研報告的第三部分將對車貸險的法院審理情況進行分析。
二、近年來海南省保險訴訟案件的主要焦點
(一)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1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認定。《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實施后,由于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相關配套制度未能及時跟上,各保險公司暫時采用原有三者險條款履行強制三者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直至2006年交強險條款出臺。在此過渡期內,不少在2006年7月前投保三者險的客戶在出險后,認為保險公司應按強制險的性質進行理賠,并在遭保險公司拒賠后至法院。此問題在全國都比較普遍,各省法院對此也認識不一,認為該類三者險屬商業保險者有之,認為屑強制險者也不少。海南省各法院對此的認識也不統一,甚至在同一法院,不同合議庭的意見也不一致。
在此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一則答復([2006]民一他字第1號)中認為所請示的個案(2006年7月以前投保的三者險)屬商業保險,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了《明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的明傳電報》(法(民一)明傳[2006]6號),要求各省法院參照此執行。即便在該明傳電報下發后,仍有部分海南省及外省法院認為2006年7月前機動車車主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險才能進行車輛登記、年檢、上路,該險種實際上是強制保險,為此判決保險公司按第三者強制保險承擔責任。海南省保險公司發生的該類機動車保險案件中,2007-2008年三季度審結的共有25件,有18件法院按商業保險審理,有7件法院按法定強制險審理。
2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對保險公司被告資格的認定。在大多數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如受害人知悉肇事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一般會追加承保保險公司為被告。而保險公司在訴訟中基本上都會提出抗辯,認為受害人與保險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不享有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不應作為被告。從調研了解的情況看,大部分法官對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較為認同,只有少部分法官區分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害人、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的法律關系,不予合并審理。另外,視案件涉及交強險還是商業三者險,法官的判決會有所不同。
2008年前3季度,以判決形式結案的、涉及機動車三者險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共有48起(部分案件同時涉及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涉及交強險的有33件,其中有27件法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受害人享有對保險公司的直接求償權,有6件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投保人(被保險人)的保險合同屬另一法律關系,應另案處理;涉及商業三者險的有27件,有18件法院從有利于保護受害人權益角度出發,認定其有直接求償權,有9件法院要求另案處理。
3 機動車三者險保險合同條款的約束力。部分法官在審理涉及機動車三者險的損害賠償訴訟時,為使受害人得到賠償,突破保險合同條款的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各保險公司對此反映較多,意見比較大。此類判決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法官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條文和公平原則,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不在責任范圍內的賠償責任。如在一起受害人家屬中國人保瓊中支公司的案件中,受害人系投保車輛乘坐人,按交強險條款規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法院認為,將保險車輛本車人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圍之外,與《道路交通安全法》充分有效地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之立法目的相悖,有違公平原則,為此判決保險公司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二是法官認為機動者三者險的保險條款僅具有合同效力,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在幾起賠償訴訟中,法官認為保險合同關于免賠額的約定對受害人不具有約束力。這實際上是完全混淆了投保人與保險人、加害人與受害人這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三是在有共同侵權行為時,法官在判決被保險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同時,也判決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車貸險
近幾年法院審理的車貸險案件基本上都是2001年、2002年及2003年發生的車貸險業務。從訴訟情況看,各年度車貸險案件的審理情況有所不同。
2005年度訴訟焦點主要集中在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主張銀行索賠時應先行處分抵押物(車輛)或向擔保人追償以抵減欠款,抵減欠款后不足的部分,再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規定負責賠償。該年度的案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為保險公司與銀行、車行沒有簽訂合作協議,或合作協議與車貸險條款沒有沖突,銀行放貸時要求所購車輛辦理抵押登記,車行為購車人提供擔保,且購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機動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一類為保險公司與銀行、車行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借款人(購車人)累計三個月未按借款合同履行還款義務的,視為保證保險事故發生,銀行可向保險公司提出預賠申請,保險公司應于5個工作日內按賠付金額的100%預付。此類合作協議與車貸險條款明顯沖突。
第一類車貸險業務法院基本上判決保險公司對銀行處分抵押物或向保證人(車行)追償抵減欠款后不足部分承擔保證責任或賠償責任。第二類案件法院基本上認為保險事故已發生,判決保險公司直接在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保險賠償責任(有少部分案件因法院將車貸險合同認定為擔保,判決保險公司在抵押擔保以外的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保險賠償責任)。第二類案件法院判決不一致的原因,主要在于對車貸險合同性質的看法不同。認為車貸險合同屬保險合同的,一般不考慮車輛抵押權對保險責任的影響,而認為車貸險合同屬擔保合同的,則主張保障債權實現時物的擔保先于保證。
2006年,情況有了一定改變,法院基本上將車貸險合同性質定位為擔保,依《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決。在車貸業務辦理了車輛抵押的情況下,一般判決保險公司在抵押擔保以外的責任范圍內承擔保證保險賠償責任。
進入2007年后,法院對車貸險案件的審理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在絕大部分的車貸險案件中駁回了銀行的訴訟請求。主要有以下三類情形:一是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車貸險協議是擔保合同,但對保證方式、保險期間沒有約定,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第19、26條),認為保險公司對貸款人履行債務的保證屬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如銀行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保險公司提出履約請求,即判決保險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2007-2008年三季度,共有25起車貸險案件按上述理由判決。二是因保險公司舉報貸款人涉嫌詐騙犯罪,且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法院裁定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2007-2008年三季度,此類案件共有34起。三是按照車貸險合同約定,貸款購買的車輛應辦理抵押手續,因銀行與貸款人未辦理,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2007-2008年三季度,此類案件共有10起。此外,2008年還有1起案件,法院認為銀行未能在貸款人不按期還款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據此駁回銀行的訴訟請求。
(三)保險合同免責條款
保險訴訟中對免責條款的適用爭議很大?!侗kU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蹲罡呷嗣穹ㄔ貉芯渴谊P于對(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明確說明”應如何理解的問題的答復》中提出,“明確說明”是指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這些規定使保險公司在免責條款的適用上處于不利位置,海南省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也傾向于嚴格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說明義務,保險公司在此類訴訟中基本上敗訴。保險公司因免責條款敗訴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保險公司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曾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二是保險公司將免責條款有關內容印在《投保書》及《客戶權益確認書》上,但這些材料由業務員代客戶簽名,或由業務員代客戶填寫相關內容,最后由客戶在材料上簽名。這兩種情況法院均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三是保險公司接受某些單位集體投保人身意外險,因此類業務為簡易險。以單位或單位負責人作為名義投保人,相關投保材料上并未有被保險人簽名,雖然保險公司在客戶投保時已向名義投保人口頭明確說明免責條款,但因名義投保人不愿意作證,被保險人出險后,法院仍認為保險公司未盡說明義務,判決其承擔理賠責任。
(四)個別含義不明確的保險條款
在保險訴訟中,有多起案件雙方對保險條款的理解不一致,怎么理解條款含義成為案件勝敗的關鍵。在此情形下,法院大多依據《保險法》第31條,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解釋。如某壽險公司健康險投保材料中詢問客戶:“過去一年中你是否去醫院進行過門診檢查,服用藥物、手術或其他治療?”某客戶投保時回答“無”。在該客戶出險后,保險公司查明其曾于投保前經單位組織到醫院進行例行體檢,并認為此類體檢屬門診檢查范圍,據此拒賠。客戶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單位組織的體檢系例行檢查,門診檢查則是特定人因感到身體不適或對自己健康狀況的擔憂而進行的檢查,兩者有很大區別。該案終審法院認同客戶說法,判決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對保險訴訟案件增長較快的原因分析
(一)保險訴訟的起因
保險訴訟發生的原因很多。而且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業務的不斷拓寬,其發案量上升有一定的必然性。從總體上看,保險訴訟的發生主要基于以下幾點:
1 消費者維權意識增強。這幾年社會各界大力開展“3?15”等宣傳活動,消費者權益保護知識得到普及,公眾的維權意識有了明顯的提高,保險消費者越來越懂得怎樣保護自己,保險投訴、保險訴訟等也相應增多。2008年,保監會系統共處理來信來訪13787件次,同比增長43%,其中投訴保險合同糾紛的有4204件,占37.83%;全國各消協組織共受理保險類投訴2218件,數量較2007年增長25.5%。
2 保險行業自身存在問題。一是保險產品條款設計不盡科學。主要問題有:條款定義不嚴謹,有兩種以上的意思理解;不同條款相互矛盾;條款對相關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二是開展業務不規范。主要問題有:因過于注重業務量增長,放松了業務管理,保險營銷員欺詐誤導,夸大保障范圍或收益率,代客戶簽名或填寫保單等,導致保險合同生效、免責條款適用等諸多方面的問題。三是保險理賠服務未跟上,拖賠、惜賠甚至無理由拒賠現象較為突出。主要問題有:在投保時未向客戶提供或說明理賠的有關限制規定,出險后才對客戶言明;對客戶在提供理賠材料等方面要求過于苛刻,超出合理范圍。四是未能切實樹立科學的經營理念。目前部分保險公司開展業務還是以“寬進嚴出”為指導,對保險訴訟持消極放任態度,特別是在法律或合同條款規定較為模糊,可賠可不賠時,具
有僥幸心理,想等法院作出判決后再說,如法院支持客戶請求再賠不遲。完全未考慮這些想法和做法對客戶造成的不便,以及對公司和行業形象產生的不良影響。
3 糾紛化解機制不健全。在公司層面,各公司大多設有專門的客戶投訴部門,對外公布專用投訴電話和相關信息,并制定了有關處理投訴工作制度,建立了“客戶投訴處理專家委員會”等疑難案件內部協商機構和工作機制,但受經營理念、人員素質等限制,并未能很好地起到調解糾紛作用;在保監局層面,保險合同糾紛類投訴不屬于監管部門的受理范圍,保險消費者權益得不到相應的維護;在行業調解方面,海南省保險行業協會雖然也受理了一些保險糾紛,但因職權所限,很難發揮作用。在海南保監局的主導下,海南省保險業正在探索建立行業內的糾紛調解機制,但目前還未進入實質運作階段。
4 交強險制度的實施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提起賠償訴訟時普遍追加保險公司為被告。交強險制度實施后。如上文所述,大部分的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受害人傾向于將保險公司追加為被告,這導致海南省機動車保險訴訟案件劇增,占全部訴訟的一半以上。
(二)部分判決爭議較大的原因
1 適用法律本身比較復雜。適用法律是一項技術含量較高的工作,受知識背景、理解能力、認知程度等因素影響,不同的法官對同一類問題可能理解不同,這是由事物的復雜性所決定的。比較典型的如對車貸險性質的認定,把車貸險性質認定為保險合同或擔保合同,將導致判決大為不同。審判標準不統一,不管是對保險公司還是對保險消費者,都極易引起爭議。
2 法律政策環境變動較快,有些問題需要逐步取得共識。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各方面都在不斷改革創新,相應的法制、政策變化比較大,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在某些問題上,受認知條件限制,沒有辦法一步到位看清楚,需要時間來慢慢取得共識。如上文所述,將2006年7月前銷售的機動車三者險的性質確定為商業車險,也經歷了一個時間較長的過程。另外,某些法律法規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規定不明確,甚至互相沖突,也加劇了案件的爭議。
3 部分法官對相關保險業務不熟悉。保險行業是專業性較強的行業,保險產品、保險服務具有一定特殊性。個別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因對保險行業相關知識不了解、不熟悉,在保險近因原則、格式條款不利解釋原則等問題上理解有偏差,片面地強調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突破了保險合同條款的明確規定,導致判決欠妥。
4 少數保險消費者對保險不了解。部分保險消費者因掌握的保險知識較少,容易對保險公司產生誤解,特別是當法院判決對自己不利時,心理上更為抵觸,對判決不理解、不認同。易對新聞媒體作過激的言論。如相關新聞記者也不了解保險,就可能基于同情弱者心理,撰文報道,使爭議擴大。
5 保險公司法務工作有缺陷。首先是思想上重視不夠。有些公司負責人把工作重點放在拉業務上,對保險訴訟不重視,工作懈怠,容易激化矛盾。其次是部分公司法務人員素質和能力未完全適應訴訟工作的要求。海南省大部分保險公司成立了獨立的合規法律部門或法制崗。并配備了專門的法律人員。如發生訴訟,大部分公司由內部人員負責相關的法律事務,遇上重大、疑問案件時才外聘律師。從人員素質看,大公司因訴訟量大,法律事務多,配備的法律人員相應素質較高。而部分公司受人力、經營成本制約,法務人員由業務部門員工兼任,法律業務水平得不到保證。如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性質的認定問題上,有好幾起案件保險公司只向法院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對浙江省高院的相關答復([2006]民一他字第1號),卻未提交最高院關于此答復的明傳電報(法(民一)明傳[2006]6號),導致出現不利判決。再次是與司法部門的溝通不夠。未能充分向法院等單位闡明相關問題,取得理解。各保險公司在開展保險訴訟工作時,與法院等部門有一定的溝通交流,個別公司還曾就相關保險法律問題向省高院行文、配合省人大法制委員會開展保險訴訟案件調研等,但這些交流基本上局限于個案問題,缺乏與司法部門之間定期、制度化的溝通機制。
(三)保險訴訟對行業發展的影響
保險訴訟對行業的發展既有負面的影響,也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不好的方面,一是容易影響保險公司和行業形象。保險訴訟案件多發、爭議點較多、問題尖銳,經過媒體的曝光或不當報道,具有極強的放大效應,容易損害公眾對保險行業的信心。如果保險公司勝訴,有時反倒激起公眾的厭惡情緒,認為保險產品“保死不保生”、“全都是騙人的”,保險公司最終是贏了官司,卻丟了市場。二是增加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保險合同都屬要式合同,成批量地銷售,同類型的保險合同如有問題,只要某起案件判決對保險公司不利,極易產生示范作用,風險迅速擴大,很可能醇成系統性風險。另外,訴訟量的增多,也將增加保險公司的訴訟成本,使經營成本大大增加。較為有利的方面,是保險訴訟將迫使保險公司正視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從而加強公司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保險服務水平,從而有利于行業的長遠發展。
四、保險公司正確應對保險訴訟的策略建議
(一)端正應對保險訴訟的態度
保險訴訟數量呈逐年增加趨勢,這有其客觀因素,我們應以正確的態度對待。一是不回避問題。對發生的保險訴訟,不能遮遮掩掩,不向公眾和媒體披露相關信息,甚而諱莫如深,違而不談。應學會主動應對,可以將某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作為典型教材,教育保險公司及其員工。二是正視問題。對保險訴訟中反映出來的各類問題,不要把重點放在法院的判決是否合理、與當事人的是是非非上,要具有反思能力,著重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看保險工作存在哪些不足之處,不斷加以改進。三是重視解決問題。要從實際出發,針對發現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不斷加以改進。
(二)規范保險公司經營管理
完善內控管理,規范客戶投保、理賠等業務流程,注意加強對中介渠道的管理,避免中介機構、營銷員吃單埋單、銷售誤導、代簽名等違規行為。合規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共同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三)提高保險服務水平
一是完善保險條款。條款要科學嚴謹,避免產生歧義;簡化保險條款,推進保險合同的通俗化;強調保險條款的公平性,不片面加重客戶的負擔。二是切實履行說明義務。在客戶投保時認真仔細、客觀真實地解釋保險產品,特別是要在保險責任、免責條款、收益的不確定等涉及客戶重大利益問題上進行詳盡說明。三是把理賠工作切實抓好。推進理賠服務標準化,提高理賠工作的效率;強調理賠工作的公允性,避免要求客戶提供不必要、過多的理賠材料;多引進第三方中介機構參與理賠工作,減少保險公司單方面估損、指定修理廠等行為,避免爭議。保險監管部門也要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堅決查處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四)建立健全保險公司法律工作機制
重視保險法律工作,設置獨立的內部法制機構,充實法律人員配備;加強保險公司各級機構的法律事務管理,由省公司集中處理保險訴訟,并按照總公司的有關規定將訴訟案件報批或報備,在總公司的指導下開展有關訴訟工作:加強法律業務培訓,不定期舉辦法律培訓班、專家講座、研討會等;及時總結保險訴訟工作經驗,加強法律部門與產品開發、業管等部門的溝通與協調,針對保險條款、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共同研究出臺有效措施,盡快解決;搭建業內法律事務交流平臺,如充分發揮海南省保險業法律事務聯系制度的作用,加強各公司間的溝通與交流。
(五)加強保險行業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聯系
通過召開座談會、研討會,建立定期工作聯系制度等方式,加強保險行業與司法機關的溝通與交流。爭取法院等單位對保險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推動法院統一審判標準,妥善處理保險公司被告資格的認定、免責條款的適用等問題。引導司法部門正確對待保險公司與保險消費者的利益平衡問題,避免因片面強調保護消費者利益,破壞契約精神,助長保險詐騙、保險逆選擇之風,影響行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一、次貸危機對美國保險業的主要影響
(一)多數保險公司由于嚴格控制次貸相關債券的投資而受到較小的直接沖擊,少數大保險公司則蒙受巨額虧損
近年來,投資收益在保險公司的利潤結構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投資活動對保險行業而言變得越發重要。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金融創新活動的頻繁,保險公司對于各種層出不窮的衍生工具投資也多有涉獵。但是,受到本身業務性質和監管法規的限制,大多數美國保險公司仍然遵循了非常謹慎和保守的投資策略,將投資資產主要分布于高等級債券上,嚴格控制對高風險證券的投資比例。2006年,美國壽險公司平均53%的資產投資于最高等級的債券,19%投資于次高等級的債券,股票投資只占到凈認可資產的4.6%;非壽險公司投資于最高、次高等級債券以及股票的比例分別為67%、4%和16%。盡管許多保險公司持有次貸相關資產,但由于比例很小,投資風險處在可控范圍內,因此受到此次次貸危機的直接沖擊遠遠小于商業銀行。
另一方面,少數大的保險公司由于采取了相對激進的投資策略,在次貸支持類債券上進行了大量投資,從而蒙受了巨額虧損。例如,全球最大的保險公司美國國際集團(AIG)在住宅抵押市場的投資額占公司全部投資資產的11%,遠遠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在次級房貸違約率上升的情況下,形成了巨額的投資虧損。2008年初,AIG宣布對次級抵押貸款支持債券相關衍生品沖減111億美元,從而使得2007年第四季度虧損高達52.9億美元,創造了自1919年成立以來最大的季度虧損紀錄。
(二)職業責任保險的賠付率預計將有顯著上升,但迄今為止對市場的供給沖擊有限
次貸危機使得許多牽涉其中的利益相關者遭受損失,從而引發了很多訴訟案件。例如,由于銀行核銷和沖減一次貸損失使得盈利大幅減少,甚至一些按揭貸款機構為此破產,引起許多投資者集體上訴,控告企業管理層誤導、錯誤披露或者其他失當行為。類似的訴訟案件還包括借款人訴訟房貸經紀公司、借款人訴投資銀行、監管機構訴商業銀行等。據不完全統計,僅在2007年,就發生了278起與次貸危機有關的訴訟案件。這些案件許多屬于職業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主要包括高管――董事責任險(D&O)和錯誤――遺漏責任險(E&O),在公司董事或者高管人員受到行為失當的時負責訴訟案件的法律費用以及部分法律賠償金的支付。訴訟案件的增多意味著職業責任保險保單下的索賠數量將顯著增加,從而影響責任險業務的盈利水平。有人預計相關的索賠費用將高達90億美元。
盡管職業責任保險的賠付率肯定將隨次貸訴訟案件的增加而有顯著上升(許多財險公司的報表已有反映),但迄今為止,卻并沒有對責任險的市場供給產生大的沖擊。根據最新的一份調查報告,截至2008年2月,在美國投保高管/董事責任險和錯誤/遺漏責任險雖然審查更加嚴格,但仍然可以購實到,并且這兩個險種的費率和保單條款也都沒有發生明顯的變化。這種看似較為反常的現象其實背后有著一定的合理性。在經歷了石棉索賠、911危機、颶風等重大巨災事故后,美國保險公司的風險防范意識和風險管理機制普遍大為增強。例如丘博保險公司(Chubb)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提高了對高管/董事責任險的承保條件,甚至對一些風險較高的投資銀行和次級貸款經紀公司停止銷售此類保險,并相應調整再保險結構,從而將責任險的風險暴露限定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由此,次貸危機雖然使得責任險的賠付率有所升高,但由于風險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提高了保險公司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對市場供給的沖擊自然最大程度地得到了緩解。
(三)債券保險市場受到全面沖擊,并成為影響次貸危機蔓延的關鍵環節之一
次貸危機中受到最直接全面沖擊的保險領域為債券保險市場。所謂債券保險(bond insurance))是指保險公司承諾在發行人違約時向債券持有人支付利息和本金?,F代意義的債券保險1971年首先出現在美國的市政債券市場上,主要為各地方政府發行的市政債券提供擔保。其后,債券保險公司出于擴展業務的需要,將營業范圍從市政債券擴張到了各類高風險的資產擔保證券。目前,美國50%左右的市政債券在發行時都有保險擔保,相當數量的資產支持證券也購買了債券保險。據估計,受債券保險機構擔保的債券規模高達2.4萬億美元。次貸危機爆發以來,次貸違約率的上升增加了債券保險公司的虧損,并使得信用評級機構下調了對這些保險公司的評級。如全球最大債券保險商MBIA公司2007年第四季度出現公司歷史上最嚴重的單季虧損,AMBAC、FGIC等債券保險公司也未能保住原有的信用評級,由“AAA”降至“AA”,并存在被進一步調低評級的可能。
債券保險是債券發行的最后一個環節,其主要作用有兩點:一是增加債券的信用,有助于提高債券本身的信用等級;二是降低融資成本,特別是對于次貸支持債券這樣高風險的債券而言,保險公司的介入大大增加了其安全性,因此,債券保險的存在對債券市場發展至關重要。另一方面,由于債券保險實際上是以保險公司的信用為依托,保險公司的信用評級決定著其所擔保債券的評級,因此高評級構成債券保險公司經營的基礎。一旦債券保險公司的財務評級普遍下調,必然導致其承保的債券評級普遍下調,不僅將會使得持有這些債券的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將出現更大的資產損失,也會拖累那些本來風險較低的市政債券估值減少,給處于次貸危機中的債券市場帶來更大壓力。目前市政債券的2/3是由美國個人投資者直接或者通過共同基金的方式持有,總量高達1.6萬億,多數都有保險擔保。如果債券保險公司失去了3A評級,投資者持有的市政債券價格就會下跌,原以為低風險的投資出現問題,會直接影響到普通美國人的生活。此外,危機減少了債券保險的供給,會增加市政債券的發行成本,從而進一步影響政府對學校、公共設施的投資(事實上,許多新發行的市政債券因為缺乏保險擔保,利率提高了幾倍,影響了融資的使用效率)。正因為債券保險的極端重要性,那些資本充足率下降并不斷受到降級威脅的債券保險公司成為影響次貸危機蔓延的關鍵環節之一,引起了美國各界廣泛的關注。
二、政府和監管機構采取的救助方案
隨著次貸危機不斷加重,美聯儲先后采取了降息、向金融機構注資等多種救助措施。在保險領域,由于無論是次貸相關投資的風險暴露還是職業責任險的賠付率上升都屬于對市場的局部沖擊,惟有債券保險不僅自身受到了
全面沖擊,還直接影響到了債券市場的安危,因此,救助方案主要針對債券保險市場進行。這些救助方案有的來自政府(主要是債券保險公司最集中的紐約州政府),有的來自保險監管機構。
(一)幫助困難的公司補充資本,加快新公司的審批
補充資本有助于遭遇困難的債券保險公司穩定或者提高信用級別,而新設立的實力雄厚的債券保險公司有助于提高市場供給,確保債券發行的順利。本著這一思想,一方面政府和監管機構積極與銀行、私人股權基金以及一些億萬富翁接觸,希望能對債券保險公司提供資金支持,并快速批準MBIA公司的融資計劃;另二方面,加快新公司的審批,以起到穩定市場的作用。如快速批準巴菲特在紐約新成立一家債券保險公司,巴菲特已向最大3家債券保險商AMBAC、MBIA、FGIC提出愿為它們承保的市政債券提供再保險,但不包括其他復雜的高風險金融工具。
(二)拆分債券保險公司。將市政債券與高風險的資產支持證券隔離
政府救助債券保險市場的首要原則是要確保市政債券市場的安全。因為市政債券本身的償債能力并沒有發生明顯變化,只是受到次貸支持債券的拖累而造成了估值下降和新融資的困難。換句話說,債券保險公司評級的下降主要是因為其承保的高風險次貸支持債券,而不是因為其承保的市政債券。有鑒于此,無論政府、監管機構還是遭遇困境的保險公司本身,都在考慮將債券保險公司拆分成兩部分,一個接管所有的市政債券保險業務,一個負責高風險的資產支持證券保險業務。將低風險與高風險業務有效隔離,有助于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三)修改債券保險的監管規則
以往,債券保險公司與其他普通的保險公司一樣,由美國各州保險監管部門監管,監管手段也與普通保險公司類似。然而事實上,債券保險公司并不是普通的保險公司,它主要承擔著信用風險的保險,需要特殊的、更加嚴格的監管。許多人將債券保險市場的風波歸咎于現有保險監管的不夠充分和不夠嚴格是有一定道理的。為此,以紐約州為首,各州的保險監督協會正在積極醞釀修改債券保險的監管規則,以提高監管效率,并防止債券保險公司不恰當地承擔風險。擬修改的監管規則主要包括:1 重新定義債券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2 提高債券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性要求;3 加強對債券保險公司信用評級的監管。此外,還有人建議將債券保險公司交由聯邦監管,并且建立類似存款保險制度那樣的債券保險擔保制度。
三、對我國的啟示
(一)始終堅持保險投資的穩健性原則
從保險的業務特點來說,投資的安全比投資的收益更為重要。大多數國家都對保險公司的投資活動實施較為嚴格的監管,例如對某一類資產設定具體的投資比例、對高風險投資施加很高的風險資本要求等。美國多數保險公司之所以免于受到次貸嚴重沖擊,與堅持投資的安全原則密不可分。在我國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日益拓寬的背景下,無論是保險公司制定自身投資策略還是監管機構制定相應投資法規,都應該以穩健投資為首要堅持原則,將投資風險限定在可控范圍內。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保險投資活動的可持續順暢發展。
(二)強化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
隨著保險承保能力的擴大和經營環境日趨復雜,風險管理對保險公司的意義變得越來越重大。只有具備完善的風險管理和控制體系,才能順利應對意外事件的沖擊,減少行業發展不必要的波動。次貸危機之所以對美國職業責任險市場的沖擊較小,充分說明了風險管理的重要性。相反,我國保險公司目前對風險管理重視不夠,應該向美國學習,提高對風險管理的認識深度,采取各種措施努力強化承保業務和投資業務的風險管理能力。與此同時,監管機構在制定各類監管法規和實施現場、非現場檢查時,也應該將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和控制能力列為重點的要素。
(三)建立反應靈活、覆蓋全面的監管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