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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健康教育 安全套 效果
中圖分類號:R169.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533(2012)18-0050-02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awareness rate of the health
education for correct use of condom
WANG Xiao-lin
(Baoshan Road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re of Zhabei District, Shanghai, 200071)
ABSTRACT Objective: To study the effect of the health education on improving proper application of the condom. Method: Health education intervention was given to the 300 residents extracted by stratified random sampling method for six times one year, and a cross-sectional survey was conducted with the homemade questionnaire before and after the intervention. Result: The knowledge awareness rate of condom application increased significantly, and the difference had statistical significance before and after comparison (P
KEY WORDS health education; condom; effect
據WHO與聯合國人口基金會(UNFPA)報道,在全球范圍內,性和生殖衛生服務的不足導致女性性傳播疾病(STD)包括艾滋病(AIDS)的感染人數逐年上升,尤其是在發展中國家[1]。公共健康教育是改善人們性知識、態度、預防性病的有效途徑;安全套是現有避孕方法中既能有效避孕,又有起到防病作用的一種避孕方法,已被證實可在性病的預防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筆者發現即使國家免費發放安全套,仍有很多居民不知道應如何正確使用,因此筆者在街道和居委會的支持下針對社區居民開展了有關安全套應用知識的健康教育,干預1年后安全套相關知識的掌握情況有了明顯改善,現報告如下。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在參加閘北區寶山路街道健康教育講座的居民中,采用抽簽法隨機抽取300名居民為調查對象。入選標準:年齡20~45歲,本街道常住居民,知情同意,本人自愿。其中男150人,女150人。研究對象的社會人口學特征見表1。
1.2 方法
自行編制安全套應用知識問卷,共7道問題,內容包括安全套使用目的,使用方法,大小的選擇、如何儲藏、購買渠道等,在預調查的基礎上完善題目的表述。由社區護士擔任問卷調查員,調查前進行了統一培訓。于健康教育干預前后分別進行調查,講述調查意義,由患者自行填寫,調查員核對無缺項當場收回。發放問卷300份,回收300份,回收率100.00%。
健康教育人員由社區護士組成,統一制作宣傳資料和PPT課件,授課護士進行專門授課培訓,以保證健康教育的質量。一年內分6個專題進行宣教,內容包括愛滋病的危害,優生優育知識,科學使用安全套,使用時的注意事項、安全套如何獲得等。每次講座為1 h,教育形式主要為健康講座,輔以有獎知識問答,發放印有安全套使用知識的撲克牌等,從而提高居民的知識接受度。
1.3 統計學方法
采用Epidata 3.1建立數據庫,雙人錄入,采用SPSS 17.0統計軟件進行統計學分析,包括描述性分析、x2檢驗等,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通過干預,安全套能預防性病及可以免費領取安全套兩項答對者的比例為100.00%,安全套選擇、使用、保管答對者的比例,干預前后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干預后的知曉率明顯高于干預前(表2)。而不同性別居民對安全套使用知識知曉率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
3 討論
3.1 健康教育是愛滋病防治的主要策略和重要途徑
曾毅[2]認為在目前還沒有疫苗進行預防和特效藥物進行治療的情況下,健康教育和干預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主要策略和最有效的措施。安全套既可有效避孕,又可在性病、艾滋病預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因此開展安全套應用的健康教育是有效提高居民安全套應用知識知曉率及預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發生的有效途徑,同時對指導居民合理避孕也有一定的意義。
3.2 安全套正確使用的知曉率有待提高
在我們的調查中,對于安全套能夠預防性病的居民干預前的知曉率為70.33%,但是安全套正確使用方法的知曉率不盡如入人意,成為愛滋病防治的關鍵所在。雖然我國通過多年的艾滋病、性病及計劃生育教育指導,居民對安全套能夠預防性病已有一定的知曉率,但對于安全套如何正確使用因為種種原因還并不清楚。而通過健康教育干預,居民對于正確應用安全套的知曉率明顯上升。國內外研究也認為,應當倡導正確、堅持及全程使用安全套,必要時可推廣新型女用安全套[3,4],因此筆者建議健康教育不能僅僅宣傳安全套的使用能夠預防性病,也要長期開展安全套正確使用方法的健康教育,才能真正的起到避孕、預防疾病的作用。
參考文獻
[1] 陸如山, 韓秀霞. 國際社會關注性和生殖衛生問題[J]. 國外醫學情報, 2006, 11(8): 223.
[2] 曾毅. 宣傳教育與干預是控制艾滋病流行的主要策略[J]. 海峽預防醫學雜志, 2006, 12(1): 1-4.
[3] 張玉鳳, 武俊青, 趙洪鑫, 等. HIV感染者和AIDS患者的使用狀況調查[J]. 國際生殖健康計劃生育雜志, 2010, 6(29):453-456.
1.機制創新。突出“責任關懷”,推動職校建立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中心,將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關口前移,納入課程體系,細化技能安全操作規程,形成融企業安全文化的6S教學管理模式,改進評價體系,將行業安全標準融入課程,推進職業安全資格證書準入制度。職業健康與安全課程被省教育廳納入指導性人才培養方案和“五課”教研、“兩課”評比范圍,為全省職校大面積普及與應用提供了保障;《關于制定江蘇省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條例的建議書》被省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確定為“地方立法方面的提案”,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
2.架構創新。系統構建“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體系”,從人才培養方案、課程標準、教材開發、授課計劃、教學組織到考核評價的各個環節強化學生職業素質培養,實現了職業健康與職業安全教育全覆蓋,即覆蓋全體學生、覆蓋教學全過程、覆蓋職前職后。繪制職業健康與職業安全教育“知識、技能、情感態度”目標全圖,從科學性和教育性雙維度構建內容體系。
3.內容創新。成果匯聚19所職校群體智慧,組建跨校際、跨專業教科研團隊,主持完成了5項省級課題研究,發表了88篇專題論文。構建“防―控―治―護”“四位一體”的課程體系,研發首本“十二五”職業教育國家規劃立項教材《職業健康與職業安全》。創建國家職業教育數字化資源“職業健康與職業安全”精品課程,建立全國首個職業學校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課程資源網站學習平臺。
2008年6月,項目組結合江蘇省公民教育項目課題“學生在工學結合實習崗位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問題實踐研究“,率先開展職業傷害研究,以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形式開展學生在實習崗位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調研。2010年8月,教育部決定在全國部分中等職業學校開展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試點工作(教職成司函〔2010〕130號文件)。同年9月,江蘇省教育廳頒布了《江蘇省職業學校開展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試點工作方案》,省職業教育學生發展教科研中心組(江蘇省南京工程高等職業學校為牽頭學校)組織19所職業學校開展研究與實踐:一、二年級開展職業健康與安全課程教學實踐,每周1~2課時。采取靈活多樣的教學組織形式與教學方法,通過情景體驗、互動對話,形成自主學習、合作學習的良好氛圍,基于工作情境的實踐訓練實現安全操作無縫對接,完成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知、情、意、行”的完整學習過程。近4年來的職校畢業生、安全培訓學員、用人單位跟蹤調查反饋表明,學生在企業安全意識強,能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企業認可滿意度超過90%。培訓基地依托國家安全二級培訓資質,每年為企業、社區開展安全技術培訓8000余人次,累計培訓5萬余人次,近三年連續獲“江蘇煤礦安全培訓先進單位”稱號。
項目組圍繞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的通識意義、行業意義、崗位意義,緊扣崗位特性和職校實際,根據2012年最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和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方面“知識、技能、思維、習慣、文化”五要素內涵,構建崗前“預防”、崗位“控制”、事后“應急”、權益“維護”的“防控應護”“四位一體”課程體系。研發教材《職業健康與職業安全》,涵蓋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規、職業健康、職業安全、個人防護4個模塊29個話題。在此基礎上,結合專業和崗位實際,還開發了補充教材《珍惜安全,遠離危險》、專業教材《礦井通風技術》《礦井瓦斯防治》等。開發國家職業教育數字化資源共建共享項目“職業健康與職業安全”精品課程資源。搭建了全國首個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精品課程資源共建共享平臺,目前,全國有16所職校正使用該資源,發揮了課程示范輻射作用。
該課程以學生為中心,以課堂和實訓基地為陣地,以校園文化和企業文化融合為基礎,以主題活動為載體,依托“人人通”“云課堂”等現代教學手段,突出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方面的“前知識”“前概念”,強調“做中學、學中做、做中悟”。將“事故案例”“情景導入”貫穿“探究與實踐―知識拓展―綜合演練―綜合評價”環節,使學生在學習過程中能夠預判、分析職業崗位存在的潛在風險,形成自覺遵守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律法規,強化職業健康安全與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推進校企緊密合作,成立職業安全健康教育中心,完善學校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制度、細化實習實訓安全規范與規程,開發符合行業、專業崗位特點的安全實習手冊。引進企業安全文化,在實訓教學中形成了“整理、整頓、清潔、清掃、素養、安全”的6S管理模式。建立安全體驗館、自救器訓練室、創傷急救訓練室、電氣安全實驗室等9大安全實習實訓基地,每學期為3000多名學生提供安全技能體驗。還將行業安全標準融入課程,推進職業安全資格證書準入制度,安全上崗證年通過率達98.8%,提高實習生的安全修養,讓職業健康與安全意識融入學生的核心價值觀體系,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
該項成果著力破解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為何教、教什么、如何教”的難題。
一、破解為何教:明確方向,列入方案
職業學校職業健康與安全教育應涵蓋職業健康與安全法律、職業病預防、生理性傷害防控、心理健康和精神健康等層面。亟須將其作為一門課程列入職業學校人才培養方案,關口前移,進入課堂,融入活動,滲透專業,引入崗位。
二、回答教什么:研發教材,開發資源
根據國家最新《職業病防治法》和教學實際研發教材,內容包括職業健康與安全法規、職業健康、職業安全及個人防護4部分29個模塊,既有通用模塊,又有結合專業大類的專業模塊。建立全國職業健康與安全精品課程資源共建共享平臺,開發知識點積件數162個,PPT162張,測試習題205道,及課程標準、教學設計、精品視頻、主題教育活動創新設計等原創性資源,服務教學。
三、落實如何教:全面覆蓋,校企合作
關鍵詞:多邊貿易體制 公共健康 《SPS協議》 歐共體荷爾蒙案 證據與風險評估原則
Abstract: Free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are both essential to the welfare of human being.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embraced the subject of public health security. Compared with Art.20(b) of GATT1947,the ‘SPS Agreement' balanced, with the help of dispute settlement regim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rade and public health more reasonably. It is implied in the relevant case study that the Members’ public health sovereignty are being emphasized.
Keywords: multilateral trading system; pubic health; ‘SPS agreement'; beef hormones case; ‘scientific evidence’ and ‘risk assessment’ principle
所有學派的學家都確信,自由貿易要比貿易保護好。自從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批評重商主義開始,貿易保護由于對一國經濟造成高成本而一直受到經濟學家的抵制。1947年的《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在序言中概括了自由貿易的基礎,即一個開放的世界市場將會有利于國際分工的,促進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從而對世界各國的經濟發展都有好處。然而,正如經濟史學家保羅巴洛克(Paul Bairoch)指出的那樣,當自由主義理論統治著學術界的時候,現實主義理論在領域居于支配地位,貿易限制一直是世界經濟的普遍特征。[①]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首推重商主義的。除此之外,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即便是亞當斯密也承認他的關于各國間自由貿易的價值觀存在著一些例外。在某些情況下,各國會追求并非是實現物質財富最大化的目標,比如說分配正義、反壟斷、資源的保存,以及本國國民的生命與健康安全的保護等等。
本文的主旨即在于探討多邊貿易體制下的自由貿易理念與人類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演進。進入正題之前,讓我們首先來回眸人類貿易史中的若干片斷。
Ⅰ 回顧-------貿易與傳染性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如何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是一個既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實際上,作為人類最早用來與傳染性疾病進行斗爭的武器,“隔離”(Quarantine)[②]措施的產生與發展就與貿易直接相關。早在15世紀意大利城邦時期,來自黑死病疫區的商船在到達繁華的威尼斯港口時,都會被要求到一個孤地拋錨停留40天,以避免傳染性疾病的擴散與傳播。[③]以此為發端,到19世紀時各國已經在國內立法中對“隔離”措施建立了一套嚴格而又各異的規范體系。國際層面,自1851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衛生會議后,歐洲各國在近半個世紀的時間里共舉行了六次會議,并于1892年在意大利威尼斯締結了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具有拘束力的國際衛生條約(International Sanitary Convention, 1892),以后的國際衛生會議對這一條約又多次進行了修改與補充。這些會議與條約的根本目標可以概括為:一保護歐洲免受外來傳染性疾病的入侵;二 建立針對傳染性疾病的國際監控體系;三 建立國際衛生組織;四 協調統一各國的隔離措施以便利國際貿易的進行。 [④]國際貿易與傳染性疾病在19世紀時就以國際立法的形式緊密地聯系起來,一方面各國有權采取措施保護國內公共衛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須進行國際合作以確保此類措施不對貿易增加不合理的負擔,造成不合理的阻礙。在整個國際貿易法的發展史中,這一矛盾貫穿始終。對此,1929年簽訂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CPP)可以作為一個極好的例證。公約一方面承認每一成員國有權利檢查與處置被隔離的進口植物或植物制品,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暫時禁止此類植物或植物制品的進口,[⑤]另一方面又要求成員國“除非在某一國家的特定區域確實已經發現了植物病情或蟲害,而且對于保護本國的植物及農作物來說是必要的情況下,不得以植物衛生為理由對該國的植物或植物制品實施進口與運輸限制?!盵⑥]
的回顧告訴我們,在20世紀,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關系的努力更多地是在構建和完善以GATT---WTO為代表的多邊貿易體制的過程中體現出來。
Ⅱ GATT---WTO協調貿易與健康的立法與實踐
一 初步嘗試——《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
(一) 《關貿總協定》第20條(一般例外)解讀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簡稱GATT)成立于1947年,當時由23個國家簽訂此協定,其目的在于努力推行貿易自由主義,避免盛行于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民族主義以及貿易戰在戰后重現。非歧視原則是GATT多邊貿易體制的核心和最重要的原則,也是GATT作為一個多邊貿易體制得以存在并在戰后國際貿易中發揮其職能的基石。作為人類歷史上第一個全球性的多邊貿易協定,在GATT對貿易的規范中同樣包含了對公共健康的關注。透過 GATT第20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多邊貿易體制的設計者們試圖在保證政府的“健康福利權”與防止此種權力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之間尋求一種平衡的努力。[⑦]正如杰克遜教授對“一般例外”條款所作的那樣,第20條“承認了主權國家的重要性”[⑧],即成員方政府能夠采取行動以促進‘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其他合法目標的實現,“盡管這種行為會與它在國際貿易中的各種義務相沖突”;[⑨]對政府“健康福利權”的規制以避免其被濫用則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即有關措施的實施:1 不得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的、不合理的歧視;2 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3 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⑩]
1 對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
以上1、2兩項體現在GATT第20 條的前言當中,杰克遜教授稱之為“較軟的”(soft)最惠國與國民待遇義務。即在實現第20條所列的目標范圍內,允許偏離第一條(最惠國待遇)和第三條(國民待遇)義務——而不是擴大違反最惠國待遇的歧視性做法,或者是保護國內生產——,如果這種偏離對于追求所列目標是必需的。[11]在1982年的加拿大和美國金槍魚案中,加拿大認為美國對其金槍魚制品的進口限制屬于一種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違反了GATT 第20條的規定。專家組裁定,因為美國對其他國家同樣實施了此項措施,因此不能被認定為是對加拿大金槍魚制品不合理歧視。[12]在這里,評估一項措施是否為“任意的和不合理的歧視”的關鍵是看有關的公共健康措施是否是對所有的同類進口產品統一地實施。同樣的,判斷一項措施是否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標準則是看此項措施是否同樣實施于本國同類產品。在“汽油標準案”中誕生了WTO 爭端解決機制運行以來的第一份上訴復審報告,其中包含了對于“變相限制”一詞的解釋,從中我們可以得出上訴機構對于GATT第20條前言的理解——“隱藏的或未公布的對于國際貿易的限制或歧視并未窮盡‘變相限制’一詞的含義。盡管該詞還包含著其他的含義,我們認為‘變相限制’可以被恰當的解釋為包含了在第20條所列一般例外掩護下的國際貿易中達到了任意與不合理的歧視程度的各種限制性措施。……根本性的目標在于防止對第20條一般例外的濫用或非法適用?!盵13]
2“必要性要求”的實證分析
前述第3項要求則規定在GATT第20條(b)款本身當中。在GATT—WTO 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于“必要性要求”的解釋涉及到了三個問題,其一,當成員方引用第20條(b)款時,相關的措施是否屬于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目的而實施,即GATT第20條對特定案件的“可適用性”問題。 例如,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采納了世界衛生組織關于吸煙的健康危害性的專家證明,認定泰國對進口香煙的限制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14]其二,有關的措施是否是以域外管轄的方式實施。在“金槍魚——海豚案”中,美國認為它所實施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MMPA)目的在于保護海豚的生命與健康,因此應屬于GATT第20條(b)款規定的范圍。專家組則裁定MMPA試圖將美國的環保標準強加于其他國家,而在GATT體制下這類域外管轄是不被允許的。專家組強調:第20條(b)款允許成員方設立各自的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措施并不意味著成員方可以通過貿易限制的手段強迫其他國家接受自己的保護標準與健康政策;[15]最后一個問題則是有關的措施是否是為保護健康所必要的(Necessary)。按照GATT—WTO爭端解決專家組的闡釋,“必要”一詞在這里有著確定的含義:如果存在著一個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替代措施,并且此項措施符合,或者與所采取的措施相比至少更加不違反GATT義務,那末所采取的措施就不能被認為是“必要的”。[16]同樣是在“泰國限制香煙進口案”中,專家組認為泰國政府本來可以使用其他符合GATT規則的措施,例如“一項在第3 條第4款所規定的國民待遇基礎上實施的非歧視性的法規,要求對香煙的成分進行完全的披露,以及對有害成分加以禁止等等”,[17]來達到減少香煙消費的目的,因此裁定泰國限制香煙進口的做法并不符合第20條(b) 款有關“必要性”的要求。一個相反的例證則是加拿大和法國的“石棉”糾紛。在此案中,專家組指出,法國采取的有關措施屬于保護人類生命和健康的措施,而且這個措施是必要的,因為沒有“可合理利用的替代措施”。[18]
(二)《關貿總協定》第20條(b)款評析
關貿總協定運行以來近40年的表明,第20條的健康例外條款并未達到當初所預想的效果。關貿總協定《GATT與實踐指南》中記錄的以下案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GATT第20條的不足與缺失。
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發生嚴重的核泄漏事故后,歐共體停止了對核電站周圍1000英里以內區域的肉類及活體動物的進口,匈牙利、波蘭等東歐國家成為此項禁令的最大受害者。[19] 匈牙利認為歐共體的做法違反了總協定第20條序言的規定,并認為禁止東歐國家相關產品的進口并沒有基于公共健康安全及方面的充足理由。歐共體對此的解釋則是:在事故之后民眾中存在著非理智的、相互傳播的恐懼心理,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別無選擇,只能采取這一措施來平息恐慌。[20]換句話說,歐共體承認了這一禁令從科學及公共健康的角度來說是毫無意義的。這就引發了一個:成員方在援引第20條時,是否必須證明所采取的措施是建立在科學基礎之上的?事實上,第20條(b) 款并未提及科學證明要求,在GATT解決爭端的實踐中專家組也從未就科學在第20條(b) 款中的地位進行過闡述。
另外一個案例發生在智利,1989年智利的水果出口在一些國家受阻,起因卻只是因為發現了恐怖分子的一次破壞事件導致的“兩顆有毒葡萄”,而這兩顆葡萄卻使智利的水果出口幾乎陷于停頓狀態。智利就此向GATT發出呼吁,敦促成員方更好地協調每一成員方保護其消費者健康的權利與出口國對穩定的和不受限制的國際貿易的期望之間的關系,以避免此類措施由于未經協商而過急實施,由此產生非對稱性(disproportionate)的后果.[21] 這里,我們看到了對第20條(b) 款試圖達到的貿易與健康之間平衡關系的一種期盼,而這種“非對稱性的”后果的產生則與有關措施的科學證明要求以及風險評估程序的缺乏直接相關。如上所述,在第20條(b) 款中既無科學證明要求,也沒有規定對有關情況進行科學地評估以采取適當的、恰如其分的措施。
從以上的可以得出,雖然在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中包含了公共健康安全的,但是在關貿總協定建立之初,其宗旨更在于促進貿易自由化,由于歷史條件和人們的認識所限,貿易與健康之間的平衡關系并沒有被賦予特殊的地位[22] ;GATT并未試圖協調各成員方的公共健康措施,而是允許成員方選擇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保護標準,前提則是這些措施同樣的適用于相同的進口產品及本國產品,并盡可能對國際貿易產生最小限制作用。然而,第20條條文規定的寬泛和疏漏,特別是缺乏有關的科學證明和風險評估要求,以及由此引發的條文解釋的分歧,一方面使得總協定在爭端解決實踐中面臨著諸多困難,另一方面成員方也很難利用第20條為其健康安全措施辯護[23]。20世紀下半葉以來,隨著全球生態環境的不斷惡化,公共健康安全成為各國越來越關注的問題,如何有效地協調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成為人類面臨的一大難題。在這一歷史背景下,烏拉圭回合產生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就具有了重要的意義。
二 新的路徑——《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SPS協議》)
(一)《SPS協議》概述
《SPS協議》對“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所下的定義對GATT第20 條(b)款中所說的“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作了詳盡的闡釋,根據《SPS協議》附件A, 所謂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1、保護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病害、帶病有機體或治病有機體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2、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活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的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治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3、保護成員領土內的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職務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或4、防止或控制成員領土內因蟲害的傳入、定居或傳播所產生的其他損害。[24]
按照WTO的理解,《SPS協議》的根本目標是“在確認任何政府提供它所認為適當的健康保護水平的主權權利的同時,保證這種主權權利不被濫用為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以及對國際貿易產生不必要的阻礙”。[25]為了達到這個目標,《SPS協議》引入了證明原則,規定任何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科學原理(based on scientific principles),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限度內實施, 不在情形相同或相同的成員之間構成任意(arbitrary) 或不合理(unjustifiable) 的歧視,其實施方式不得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disguised restriction);同時輔以風險評估原則,要求成員方保證其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以對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所進行的、適合有關情況的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為基礎[26]。并在第三條中規定了“協調”(harmonization)原則,即除非協議另有規定,SPS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這些規定的具體含義及其相互間的復雜關系,將在下文中結合有關案例進行詳細評析。
(二) 舉證責任的承擔
“科學證明原則”的引入使得與《SPS協議》相關的糾紛中涉及到了大量的專業技術,舉證責任的確定也就變得更為復雜和重要。例如,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WTO爭端解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承擔就給出了相反的意見。
歐共體荷爾蒙案的案情是,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前,歐共體頒布了三個指令,禁止為促進牲畜的生長而使用含有促進荷爾蒙生長或激素作用的物質,同時禁止將使用前述物質的國產和進口牛肉或肉類產品投放歐盟市場。1997年7月1日,歐盟頒布了新的指令第96/22/EC號,取代前述指令,繼續禁止進口或向歐盟市場投放含有荷爾蒙或激素的肉類或肉類產品,但用于或動物技術的此類物質除外。歐共體荷爾蒙案涉及六種荷爾蒙,其中三種是天然的,另外三種是人工合成的。美國指控歐盟禁止進口含該六種荷爾蒙的牛肉和肉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第2條、第3條和第5條,《TBT協議》和關貿總協定第1條和第2條。
在此案中,歐共體認為應由美國證明使用有關促進生長的激素對人類的健康來說是安全和沒有風險的,[27]而美國則認為應由歐共體來證明健康風險的存在并對此進行科學的風險評估。[28]專家組的意見是,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成員方應承擔舉證責任,在有關的措施高于國際保護標準時更應如此。申訴方只需做出其他成員方違反《SPS協議》的初步(prima-facie)證明, 這之后舉證責任就轉移到了實施措施的成員方那里。專家組認為協議的第2條第2款和第3款、第5條第1款、第6款和第8款、第3 條第2款都支持這一觀點。[29]然而,上訴機構卻推翻了專家小組的結論。上訴機構認為,協議第2條第2款規定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保證“措施的實施僅在為保護人類、動物和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限度內實施”,這與爭端解決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并無聯系,一個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不遵守國際標準的行為并不能導致它必須承擔普遍的或特殊的舉證責任的后果,這樣做實際上是對成員方的一種懲罰。上訴機構認為《SPS協議》下的舉證責任不同于GATT第20條中的舉證責任,專家組本來應當美國和加拿大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證據和論點,證明歐共體沒有遵守《SPS協議》的規定。這意味著美國和加拿大必須做出初步證據,證明歐共體的措施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從而違反了協議第5條第一款的規定。[30]
上訴機構對于舉證責任的認定引發了一個重要后果,那就是在WTO 體制下成員方對SPS措施提出申訴的難度將要比關貿總協定時期大為增加,因為申訴方在案件開始時就必須承擔重要的或者說實質性的舉證責任。結合上訴機構關于任何對違反GATT第20條(b)款的指控必須按照《SPS協議》的規定來解決的主張,我們可以得出,歐共體荷爾蒙案上訴機構的結論對于GATT時期認定舉證責任的標準作出了根本性的變更。在WTO 的實踐中,至少在舉證責任這個問題上,貿易與健康的天平正在向維護成員方的公共衛生安全主權的方向上傾斜。
(二)證據原則與風險評估要求
前述匈牙利肉類及智利水果出口案使我們認識到了GATT第20條的重大局限,有鑒于此,《SPS協議》在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中明確規定了科學證據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它們也被公認為是《SPS協議》的核心條款。
在WTO的爭端解決實踐中,對第2條第2款及第5條第1款的解釋主要涉及到了以下:1 如何構成一項“充分的風險評估”? 2 為證明一項SPS措施符合協議的要求,需要多少科學證據的支持?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這兩個問題都做出了不同的回答。
1 何為充分的“風險評估”?
在該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雖然都認定歐共體的做法沒有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31],但是二者對于“風險評估”( risk assessment )一詞的含義卻做出了不同的闡釋。
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包含了程序的和實質的兩個方面,程序方面的要求是指實施衛生措施的成員方必須證明它至少在決定采取措施時“認真考慮到了”(take into account) 有關風險評估的資料,以此來達到該措施是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的要求”;[32]實質方面,專家組認為風險評估要求應包含兩個步驟:(1)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即目的在于發現潛在的人類健康風險的純粹的科學實驗;(2)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包含了成員方希望怎樣去設定適當的健康保護標準的及價值判斷。[33]
然而,對于專家組的上述結論,上訴機構卻給出了相反的意見。首先,對于程序方面,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犯了一個上的錯誤,認為在協議的條文中并沒有包含對成員方證明其在實施衛生措施時就已經考慮到了風險評估的要求,實際上上訴機構并不拒絕一個可能支持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即使成員方從未考慮到這一證據,甚至這一證據是在成員方已經實施了有關的衛生措施之后才出現的;[34]對于實質方面,上訴機構也不同意專家組將風險評估劃分為“科學上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控制”兩個方面的做法,認為這種劃分并“沒有文本上的根據”(has no textual basis)[35] 上訴機構認為,第5條第1款實際上是對第2條第2款中規定的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個具體體現,以確保一項衛生措施不是在沒有充分的科學證據支持下實施的。因此,上訴機構澄清,第5條第1款是一個實質性的而非程序性的要求,成員方不僅要能夠舉出對它所實施的衛生措施進行的風險評估,而且必須證明有關措施是被這一風險評估所“充分支持或合理保證的”(sufficiently supported or reasonable warranted)。上訴機構必須查明成員方是否達到了這一要求。[36] 此外,上訴機構主張,“所要評估的風險…并不僅僅是可以在嚴格控制條件下的科學實驗過程中被確定的風險,而且包含了人類社會中實際存在的風險,換句話說,包含了在人類生活、工作、消亡的真實世界里,對人類健康存在的真實的、潛在的負面。[37]對此,有學者評論說,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所下的定義“將風險評估從專家組狹隘的、純粹科學過程的定義中拓寬出來”,這種對“風險評估”所作的廣義解釋“為公共衛生當局創造了更大的靈活性,因為‘風險評估’將可能檢測和評估對于人類健康的所有風險,而不問其確切的和即時的起源如何。”[38]
2“風險”及“科學證據”有無量化要求?
在這個問題上,上訴機構又一次推翻了專家組的結論。專家組認為,對一項風險所進行的評估如果要符合第5條第1款的要求,那末該風險的程度應該有一個“門檻”(threshold)的要求,或者說一個量化的要求。[39] 換句話說,風險評估的結果必須體現出一定量級的(magnitude)風險的存在。[40]上訴機構則認為《SPS協議》中并未包含此種要求。按照上訴機構的解釋,成員方只須評估出一種風險,無論此種風險是多末的小,也不論它的可能性如何,只要有關衛生措施與風險評估存在著一種合理的關系,成員方即為履行了風險評估的義務。[41]
上訴機構對風險評估的理解則與它對“少數意見”的態度有關”,這也是上訴機構的結論中最富有爭議的一部分。[42]上訴機構認為,風險評估并不一定非要體現相關科學領域的多數意見,而是可以體現一個有著合格的、令人放心的(qualified and respected )來源的,與多數意見不同的“分歧”(pergent)觀點。[43]這就意味著一個建立在少數科學觀點上的風險評估就可以使相關的衛生措施滿足《SPS協議》的科學證明要求。很多人認為上訴機構的這種結論是對第2條科學證明要求的一大削弱,導致成員方不會遇到太多的困難就可以進行風險評估來支持所實施的衛生措施,因為他們總能找到一些科學家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從貿易與健康安全關系的角度出發,這就證明了科學證據要求并不會對成員方限制貿易以保護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產生過多的限制。
然而,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同樣明確了,根據《SPS協議》和《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44]他們有權對實施有關衛生措施的科學證據的充分性進行判斷。[45]考慮到這一點,我們就不能認為成員方將衛生措施的實施建立在“少數科學意見”上的權利是沒有限制的,成員方必須在爭端解決過程中為其實施的措施提供有效的辯護。
通過對科學證明原則和風險評估要求的,我們可以不難發現,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微妙平衡在WTO爭端解決實踐中得到了很好的維護。
(三) 協調原則
《SPS協議》第3條(Harmonization)要求成員方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應根據現有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制定,以此在盡可能廣泛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協調(第1款);符合國際標準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被視為《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第2款);如果存在科學理由,各成員可采用高于國際標準水平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款)。這里所說的“國際標準、指南或建議”主要是指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以及《國際植物保護公約》制定的有關衛生與植物衛生方面的標準指南或建議。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SPS協議》第3條的解釋又出現了明顯的分歧。
專家組認為,第3款是對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在國際標準基礎上協調衛生措施的一般性義務的一種“例外”[46];第1款中的“根據”(based on)和第2款中的“符合”(conform to) 是同一種含義。[47]上訴機構則明確,第3條的第1款、第2款和第3款各自規定了成員方在實施衛生措施時的權利,第3款中所規定的成員方自行決定衛生措施的保護水平,是一項重要的獨立(autonomous)權利,而不是一般原則的例外。因此,成員方在建立更高的衛生保護水平時,如果未滿足第3款所規定的條件也并不是對第1款的一種事實上的(ipso facto)違反。[48]正是基于以上認識,上訴機構對第3條前三款的含義及相互關系做出自己的闡釋。
上訴機構認為,第1款里要求成員方的衛生措施“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這里“根據”(based on)的含義是指“在……基礎之上制定”(built upon)或“被…所支持”(supported by)。[49]一項衛生措施如果僅僅是“根據”(based on)國際標準制定,并不等于是與國際標準相“符合”(conform to)。成員方并不能由此援引第2款的規定,認為該措施與“SPS協議和GATT1994的規定相一致”。按照上訴機構的理解,“符合”(conform to)是指“完全地體現了”(embody completely)或者“轉化為國內標準”(convert…into…municipal standard)。[50]一旦成員方選擇了與國際標準不同的保護水平時,第3條第3款就開始獨立地發揮作用。
根據第3款的規定,成員方采取與國際標準不同的衛生措施時,不得與SPS協議的任何其他規定相沖突。上訴機構澄清,這一規定意味著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符合第5條,特別是要滿足第5條第1款和第2款所規定的風險評估要求。這就意味著,如果成員方選擇了比國際標準更高保護水平的衛生措施,這種措施也必須建立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之上。然而,這一結論又明顯地與第3條第3款的表述相沖突,因為第3條第3款似乎暗示了某些有著“科學理由”(scientific justification)的衛生措施并不需要建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對此,上訴機構也承認,SPS協議第3條第3款“‘循環和重疊(involved and layered)的語言’實際上使我們無法做出選擇”。[51]
在筆者看來,這種“循環和重疊語言”的出現更多地體現了協議的制定者們在平衡貿易與健康的關系時的謹慎與小心。
(四)“預防原則”
《SPS協議》的設計者們平衡貿易與健康的努力在第5條第7款、第3條第3款及前言第6段中同樣得到了體現,這些條款在相關的爭端解決中被統稱為“預防原則”(Precaution Principle)。[52]
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歐共體主張“預防原則”屬于國際習慣法的一部分,并以此證明它的衛生措施符合風險評估的要求。雖然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預防原則”在國際法中的地位都未給予明確回答,但二者都確認在第5條第7款和第3條第3款中包含了預防原則的。但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都認為,歐共體并不能援引預防原則來規避第5條第1款規定的將衛生措施建立在風險評估之上的明確義務。[53]在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中,[54]預防原則的運用則與第2條第2款的規定聯系起來。在此案中,日本援引第5條第7款試圖證明其檢疫措施滿足了第2條第2款所規定的“充分證據”要求。日本認為,它之所以暫時禁止所有品種的水果進口,是因為缺乏分別測試導致了“相關科學證據的不充足”。對日本的這一抗辯,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并沒有從第5條第7款的實質方面做出判斷,(例如確定在何種情況下,相關的科學信息可以被看作是不充足的),而是著眼于第5條第7款中所規定的程序要求。上訴機構認為,日本既未設法獲得風險評估所需的“額外信息”,也沒有在“一段合理期限內審議”有關的檢疫措施,所以日本的做法并不符合第5條第7款的要求。因此,上訴機構得出的結論,日本的檢疫措施并沒有充足的科學證據,從而違反了第2條第2款的規定。[55]
以上WTO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與歐共體荷爾蒙案和日本限制農產品進口案的似乎表明,《SPS協議》中的預防原則作為實施措施一方的一項抗辯理由,其前景并不令人看好。[56]
(五)小結
綜上所述,從協調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宏觀角度考察,《SPS協議》繼承了GATT第20條有關“必要性”及“對貿易最小限制和禁止變相限制”的要求,并在以下三個方面超越了GATT第20條的規定。首先,協議要求所有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必須建立在科學原則和證據之上,并規定了相關的風險評估程序。這一規定具重大而深遠的意義,有學者認為它使整個多邊貿易體制的爭端解決活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課題[57];其次,協議要求成員方應盡可能地在食品法典委員會、國際獸疫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秘書處等國際組織所制定的有關國際標準的基礎上協調各自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58];最后,作為“烏拉圭回合”一攬子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SPS協議》的誕生使得與健康安全有關的貿易爭議的解決有了強制性的WTO 爭端解決機制作為后盾,這在所有的旨在協調貿易與公共衛生安全之間關系的國際協定中還是第一次。這種超越不僅增加了《SPS協議》的可操作性,而且更為合理地平衡了貿易與健康安全之間的關系。
在與《SPS協議》有關的WTO爭端解決實踐中,有一種現象的出現耐人尋味。那就是專家組,特別是上訴機構只有在有關的案情特別清楚的情況下才會對被訴方是否違反了《SPS協議》相關條款做出明確的結論。[59]這似乎可以被理解為,在通常的情況下,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權衡貿易與健康之間的關系時,更傾向于維護一國衛生主管當局保護其本國公共健康安全的權利。
結 語
自由貿易與健康安全同為人類福祉所系。從與傳染性疾病的斗爭開始,直到20世紀以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為主導的多邊貿易體制的構建與完善,人類平衡貿易與健康間關系的努力貫穿了整個國際貿易的。我們有理由期待這一努力將會為生活在21世紀的人們帶來更多的和諧與福利。
* 本文的寫作得到了院國際法中心“青年課題基金”的資助,特此致謝。
[①] 參見羅伯特吉爾平:《全球學——解讀國際經濟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17頁。
[②] Quarantine一詞來自拉丁文,意為“40天”,這也是我們在非典危機中耳熟能詳的“隔離”一詞的由來。
[③] See T.Ranger (ed.),‘Epidemics and Ideas: Essays on the Historical Perception of Pestilence’(1992),p.15.
[④] David P.Fidler,‘International Law and Infectious Diseases’(1999),p.2.
[⑤] 1929 ICPP,art 6.
[⑥] Ibid,art 8.
[⑦] GATT1947第20條規定,“在遵守關于此類措施的實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阻止任何締約方采取或實施以下措施……(b)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⑧] John·H·Jackson,‘ World Trading System, Law and Polic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1997).
[⑨] Ibid
[⑩] GATT1947, art. XX(b).
[11] John·H·Jackson,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 p 277.
[12] See United States----Prohibition on Imports of Tuna and Tuna Products from Canada, adopted 22 Feb. 1982,GATT Doc.L/5198,BISD 29S/91
[13] United States-----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Appellate Body Report, adopted 20 May 1996,WTO Doc. AB-1996-1,p. 25.
[14] See Thailand---Restrictions on Importation of and Internal Taxes on Cigarettes, adopted 7 .Nov. 1990,GATT Doc. DS10/R,BISD 37S/200.
[15] Tuna-DolphinⅠCase,para.5.27
[16] See Thai Cigarette Case, Panel Report,para.74; and Gasoline Case Panel Report, para.6.24.
[17] Thai Cigarette Case, para.77
[18] Measures Affecting Asbestos and Asbestos Containing Products, WT/DS135/AB, para.150.
[19] GATT ,Guide to GATT Law and Practice ,p.527
[20] 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Suspension of Food Imports from Certain East European Countries, in GATT Doc.c/m/198,p. 28.
[21] Establishment of a Streamlined Mechanism for Reconciling the Interests of Contracting Parties in the Event of Trade-Damaging Acts—Communication from Chile, GATT Doc. C/M/ 232, 23, 23-4.
[22] 在GATT第20條中,健康安全只是作為例外之一與其他九項一般例外并列。
[23] 在與第20條(b)款有關的泰國進口香煙案及金槍魚和海豚案里,泰國和美國所采取的措施都被專家組認定為不符合GATT規則。
[24] 參見《SPS協議》附件A。
[25] WTO, Understand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on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26] 參見《SPS協議》第2條、第5條、第3條。
[27]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50
[28] Ibid, para.8.49
[29] Ibid, para.8.55
[3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04
[31]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9(i);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253(i)
[32]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13.
[33] Ibid, paras. 8,94,95,160.
[34]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9.
[35] Ibid, para.181.
[36]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37] Ibid, para.187.
[38] See Fidler, ‘Trade and Health’,p.38.
[39]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188.
[40]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86.
[41] Ibid, para.193.
[42]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4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4.
[44] 《關于爭端解決程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11條規定,專家組應對其審議的事項作出“客觀評估”(objective assessment)。
[45]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para.192.
[46] Beef Hormones Panel Report,para.8.86
[47] Ibid, para.8.72
[48]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2.
[49] Ibid para.173.,
[50] Ibid.
[51]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74.
[52]《SPS協議》第5條第7款規定,在依據不充分時,成員方在滿足規定的條件下,可以采取臨時性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第3條第3款規定,在有科學依據且措施不違反協議其他規定的前提下,成員方可以采取保護程度高于國際標準的措施。
[53] Beef Hormones Appellate Report, para.124.
[54] 該案的案情是:日本于1950年制定植物保護法和實施條例,禁止從美國等地進口杏仁、櫻桃、梅子、梨、桃、蘋果和胡桃等八種植物。理由是這些植物有可能是幼蛀蟲的寄生體。1978年后,日本有條件的進口以上產品,即只要出口國實施另一可達到進口要求的保護水平的措施,日本便可進口以上植物。1997年,美國要求與日本進行磋商,雙方未達成協議,美國要求爭端解決機構成立專家組審議雙方爭議。
[55] Japan-Varietal Appellate Report, , para.80.
[56] See Craig Thorn and Marinn Carlson ,‘The 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 and The Agreement of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 31, Number3, 2000.
[57] Charnovitz, ‘Free trade,Fair Trade,Green Trade:Defogging the Debate’, Cornnel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1994,p480.
關鍵詞:杜邦安全管理模式 OHSMS管理體系 比較與結合 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426.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12(a)-0236-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以下簡稱“OHSMS”)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后期,是一種國際上非常流行的現代安全管理模式,具有系統化、程序化,以及高度自我約束、自我完善機制的特點。OHSMS管理體系通過運用現代管理的科學理論來為企業制定管理標準,規范企業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行為,從而促進企業的預防機制的建立,達到控制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的危害,保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的目的。
成立于1802年的杜邦公司,是當今世界500強企業中歷史最為悠久的公司之一。在二百多年的發展過程中,無論世事如何變換,杜邦公司始終致力于健康安全、環境保護、職業操守以及對人尊重的努力,這最終使得杜邦公司成為“世界上最安全的地方”。在美國工業界,“杜邦”就意味著“安全”。
1 背景對比分析
OHSMS管理體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都是在實踐中不斷地總結和發展起來的,都是為企業或行業的需要所制定的規范化的管理模式。二者都是經過實踐證明是可行的、成功的管理模式。
2 安全文化對比分析
(1)二者基本原則一致,都是通過模式或機制來來實現安全管理;(2)二者都強調決策層的作用,認為決策層對于管理模式或機制的實施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3)二者都是全員全過程管理,在執行中都重視全員參與的過程管理,“以人為本”的觀念貫穿始終;(4)二者都關注于運行中的閉環管理和持續改進;(5)二者目標一致,即三個零:零事故、零傷害、零污染;(6)杜邦安全文化是其管理模式的一個亮點,相比OHSMS體系來說更為具體,也更為重視,OHSMS體系主要是從整體性、全局性、全面性和管理方針上進行闡述和強調。
3 組織結構對比分析
通過對比分析可以看出,目前OHSMS管理體系主要是基于公司、專業公司或項目部、班組三級橫向行政管理加縱向專業管理模式,杜邦安全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直線管理的事業部制的企業管理組織結構。從形式上來說,OHSMS管理體系在安全責任的歸屬比較混亂,安全的專業管理更多是依靠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沒有體現全員參與的安全理念,杜邦的安全直線管理組織結構則強調了高層管理者對于安全的責任,并且明確“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職責更明確。
4 體系框架對比分析
OHSMS管理體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在內容上存在許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比如杜邦安全管理模式中的所有要素明確隱含的都在OHSMS中有所體現或要求。而OHSMS管理體系中的一些要素又比杜邦安全管理模式的詳盡和具體。二者的對比分析詳見表1。
通過表1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出,在體系框架方面,OHSMS管理體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在體系要素主要從生產管理的各個方面進行設置,都比較全面,只是側重點有所不同,主要的差異有以下幾點。
(1)OHSMS作為一個通用性標準,更注重普遍性,安全要素對具體的要求不夠明顯,適用性和針對性不強,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則更加注重細節和實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更強。(2)OHSMS比較重視對安全要素進行結論性評價,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則更重視過程控制和評價。(3)OHSMS比較重視行為上的規范性,以預防為主,缺乏安全管理實施的具體內容,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則注重安全要素的實施,同時兼顧了安全文化的發展和建立。
5 結合的可行性分析
(1)OHSMS管理體系和杜邦安全管理在總體上是不沖突的。這是因為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并不是一個通用的體系標準,不需要認證與外部審核,也不需要與之相對應的程序文件支持體系,因而對于企業而言也就不存在兩個體系重復認證、互相干擾的問題。
(2)OHSMS管理體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在實質上是相同的,都是為了適應企業與社會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因而它們有很多共同之處。在組織結構上,杜邦安全管理模式的直線組織制優于大部分企業現行的橫向的行政結構,企業若要達到安全業績的卓越目標,組織結構的適當調整是必須的。
總之,OHSMS管理體系和杜邦安全管理模式是相輔相成的,OHSMS明確了部門職責和業務流程,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了細化,是對傳統的規程和制度的優化整合,也是提升企業的管理經驗。杜邦安全管理模式注重有效和實際的管理效果以及科學和人性化的管理方法,有著明確的監督管理機制,對執行OHSMS管理體系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因此,完全可以利用杜邦安全管理模式對OHSMS管理體系進行改進和完善,不斷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強企業的綜合競爭實力。
參考文獻
[1] 李晗.基于石油銷售業QHSE體系的杜邦安全管理模式應用研究[D].碩士論文,2007,11.
關鍵詞:衛生與健康;合理觀念;教學目標;衛生環境
當前校園要嚴格依據衛生部門提出的衛生與健康觀念,將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進行有效落實,并且,衛生部門要善于結合具體情況,做好全面細致的衛生檢查工作,嚴格抓好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為學生營造干凈整潔的校園環境,確保學生擁有一個舒適的學習環境。在校園中,領導要意識到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的價值,嚴格按照合理方法進行改進,做好衛生環境工作,嚴抓學生衛生與健康工作。
實施校園衛生與健康教育的工作價值食品安全管理更加規范:在校園衛生與健康管理工作之中,需要將食品安全內容引入到中小學健康教育內容中,借助課堂教學工作以及課外宣傳等不同形式,對學生進行合理化食品安全教育工作,構建食物中毒應對機制和報告制度,還要建立突發事件預警和通報機制,定期檢查,積極引導地方政府和學校嚴抓食品安全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防范工作。還需要對當地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結合具體情況編制符合的管理對策。還要為貧困偏遠地區發放科普宣傳資料如食物安全手冊以及掛圖,積極組織人們開展食品安全健康活動,在校園內部舉辦各種安全活動,開展有獎比賽競答積極宣傳安全知識,增強師生安全意識。通過各項活動的進行,使得校園安全管理機制更加規范和明確,各個院??梢园凑站唧w需求嚴格進行,提升了我國校園衛生與健康效果。
監督指導檢查力度增強:在校園內不斷宣傳傳染病防控和食品安全管理檢查機制,有效控制和管理學??赡馨l生的傳染病以及食品安全風險,能夠強化校園監導檢查力度。在實際工作期間,管理人員要將食品安全工作引入到安全檢查和衛生檢查中。并且能夠依據國務院安全部門的文件,合理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工作,避免校園內產生衛生問題和降低傳染病發生率。
衛生與健康教育存在的問題教師意識缺失:當前很多學校內教師對于衛生與健康教育認識不足,教學觀念仍舊停留在傳統時期,對于衛生與健康教育重視力度不足,普及不夠全面,使得學校內學生根本意識不到注意衛生和健康。并且一些學校雖然開設了衛生與健康教育課程,但是教師采取的方法過于陳舊和刻板,使得學生興趣不足,對于衛生與健康教育理解不到位,進而使得教育效果不佳。
衛生與健康教育內容深度不足:眾多教師在教育期間往往看中理論知識的講解,引導學生對書本知識進行閱讀,并未結合實際情況展開分析和研究,最終導致衛生與健康教育理論知識深度不足,整體指導力度不足。需要結合時代需求,大膽創新,強化學習,結合實踐展開研究,舉行活動,從而不斷提升衛生與健康教育效果。
開展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的方法明確教育目標,確立合理觀念:衛生部門要求抓好校園衛生健康工作,教師需要在內心深處確立好大局觀念,教師是學生教育的主要引導者和負責人,所以在教育期間,教師需要明確站位,分析清楚自身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明確教育目標,進而可以在實際教學期中做好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在某些學校由于學習進程比較緊張,學生學習時間相對較緊張等,導致學校并未開展衛生與健康教育課程,最終導致很多學生和教師沒有衛生與健康教育意識和理念。因此衛生部門要嚴格要求學校開展相關課程,對教師進行衛生與健康教育培訓工作,使得教師意識到衛生與健康教育的重要性,保證學生擁有一個健康的體魄。比如衛生部門可以在地區召開衛生與健康研討會,在整個工作期間確立以人為本教育思想和管理,將健康為先作為首要任務,做好學校內衛生與健康教育培訓工作,為學校配置一定教學資源和設備,開展相關課程,確保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下去。
完善教育政策,形成完整體系:衛生部門要求學校開展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時,學校自身需要構建一個完整的教育體系,工作人員還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工作制度,融入教學工作各項方案,教師要對學生進行細致管理,有效梳理衛生與健康教育體系,保證機制體系的完整性和實效性。為確保此項工作的順利進行,可以在校園內部構建健康管理機制,以衛生條例作為基礎,將各項工作有效落實,做好研究方向確立工作,完善校園衛生設施。并且可以設立校園內教師為主要負責人,及時向學生進行校園衛生健康教育工作,一旦在實際教學期間遇到問題,需要及時上報,做好預案處理工作,有效維護師生身心健康乃至衛生安全。
發揮引導作用,推動健康教育發展:教師作為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的主要負責人,要嚴格執行衛生部門下發的各文件和命令,在教育期間能夠有效發揮自身引導作用,時刻高度重視衛生,健康教育以身作則,為學生帶來示范作用,從而強化學生衛生管理[1]。在教育之中,教師一定要確保自身儀表整潔,經常對學生個人衛生情況進行檢查并結合具體情況制定相應規則進行有效管理??梢栽谠盒韧瞥鲋袑W生日常行為守則相關條例,要求學生嚴格遵守,對各項衛生問題進行細致規定,例如學生在校期間不得燙染頭發,長度不能超過多少厘米,校服時刻保持干凈整潔,手指甲長度不能超過 1 cm,不能染指甲等一系列衛生管理工作。與此同時,衛生部門嚴格要求教師確立衛生與健康教育目標,樹立新時代衛生健康理念,積極引導學生能夠有效配合衛生部門做好學生衛生健康教育工作。
防控好常見病、傳染?。盒l生部門要時刻謹記引導學校教師做好常見病與傳染病的防控工作。學校多屬于人群密集區,而學生身體正處于發展時期,對各種傳染病和感染病的抵抗能力低,特別是中小學學生更是如此[2]。因此,衛生部門一定要結合具體情況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強化對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學生能夠充分了解衛生、安全、預防工作的價值。在衛生部門的號召下,各學校應強化對學生進行詳細體檢工作,體檢內容具體包括學生的身高、體重、近視程度,是否患有沙眼、色盲,口 鼻、肝臟等是否存在問題?通過檢查,學校能夠有效掌握學生的身體狀況,結合體檢情況確定學生身體是否健康。一旦在體檢過程中發現學生存在問題,要及時通知家長,要求家長帶領學生去醫院接受治療。通過體檢,能夠確保學生真實體會到疾病距離自己非常近,從而能夠更加積極主動地配合衛生健康教育工作[3]。
強化宣傳,推動發展:宣傳工作的有效落實能夠推動衛生與健康教育發展,也是進行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最主要的手段。當前,我國很多學校并未意識到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的價值,所以學生與教師對于此方面工作重視程度不高。面對此種情況,衛生部門要與教育部門有效結合起來,對學校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與健康教育宣傳工作,確保師生能夠正視此項教育工作的價值。例 如,學校可以舉行衛生知識普及的宣傳活動,使得師生能夠走進衛生與健康教育知識世界中,也可以開展“藍色盾牌”“紅色先鋒”活動,以互動形式強化學生對手足口病、水痘、流感等各項疾病的知識了解情況[4]。并且,衛生宣傳部門的工作人員還要積極向學校的教師推廣相關公眾號,要求教師們可以在公眾號內了解一些相關防病衛生知識。相信通過衛生部門與教育部門組織的宣傳活動,能夠幫助學校工作人員有效掌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做好引領,幫助教師與學校及時掌握學生存在的健康問題。同時,教師還要與家長取得聯系,引導家長高度重視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相信在衛生部門、教育部門、學 校、教師、家長的共同努力下,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將會有效落實,并帶來一定成效。
以學生為主,開展健康教育:開展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屬于教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學校衛生工作的主體應以學生為主,開展健康教育[5]。2008年頒布的教育指導綱要中明確提出,健康教育要以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為核心,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開展學校健康教育,注重培養學生健康意識以及公共衛生意識,使得學生能夠通過學習掌握必備的健康知識和技能,從而促進學生自覺主動地接受有益于健康的行為和生活方式,進而可以有效減少學生存在可能影響健康的各種危險因素,為學生健康發展奠定基礎。綱要中還明確提出,學校要注重培養學生的健康意識,將提高學生健康素質作為工作的基本出發點,在教育期間高度重視時效性和實用性。通過這樣的教育不斷強化學生健康知識的掌握,實現健康教育的提升,從而形成健康意識,保證學生可以形成良好的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6]。對學生進行健康教育的內容應包含健康行為與生活方式、疾病的合理預防、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保健教育、安全應急與避險等不同領域,并且教師要意識到,結合學生生長發育情況,將不同內容合理分配到低、中、高年級,從而可以有效完成學校健康教育預期制定的整體目標。
以健康為理論,促進學校衛生工作:由于當前健康教育只注重信息傳播和行為的干預,一旦缺乏健康教育所需的環境支撐體系,那么整個健康教育的效果遠達不到預設的教學目標。所以,學校在開展衛生與健康教育時,一定要將健康理論知識作為基礎,以健康教育為主開展各項活動,才能夠取得更好的教學效果。通過多年的努力,健康教育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不過,要想將內容真正轉為學生的意識和技能,并不是一件簡單的事。在衛生與健康教育工作中,一旦缺少教育行政部門、衛生部門、學校、全體師生、社區和家長的參 與,將無法有效落實健康教育目標。所以,學校衛生工作要注重以健康促進理論為主導,強化教育支持環境氛圍的營造,才能夠有效確保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得以落實,各項目標任務有效實現[7]。
把健康管理作為衛生工作重點 :學校衛生工作開展的主要任務具體展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是學生的健康教育任務, 第二是學生的健康保障任務。教育任務應以健康教育為主,促進學生更好地發展,而保障任務需要強化健康管理,因為只有健康管理,才能夠有效確保任務的完成,而現在很多學校在進行衛生與健康教育時,重視健康教育任務,輕視保障任務,缺少對學生存在健康問題行為的分析以及健康風險識別和干預管理不佳,最終使得學生健康得不到保障[8]。新時期學校衛生工作的實施要結合時代需求,將健康教育作為主體,推動衛生與健康教育的發展,強化對學生的健康管理工作,將重點落實在管理上,也就是對學生健康問題進行合理分析,有效檢測和評估學生健康風險,開展針對性活動,改善群體健康問題,從而有效降低健康風險,確保學校學生健康水平得以提升。
結 語總而言之,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的開展,一定要嚴格按照 《中小學健康教育指導綱要》 要求實施,將健康教育作為主體內容,通過健康理論作為主要指導思想和內容,通過健康管理工作有效解決健康問題,制定健康風險防控工作。結合具體情況開展針對性教育活動,保證學生具有健康意識,提高學生健康水平。當前,我國各級各類學校都在有效實施 《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師生高度重視學生健康情況,因此,衛生部門和教育部門要積極參與到學校衛生與健康教育管理工作中,引導學校全體師生和家長高度重視學生健康問題,將健康第一作為指導思想,每年定期為學生舉行體檢活動,在體檢過程中,一旦發現學生出現健康問題,要立即聯系家長,要求家長帶學生到醫院進行檢查和治療,避免學校成為常見病和傳染病傳播的主要場所。相信在衛生部門、教育部門、學校、師生、家長以及社區的共同參與下,學生的健康意識會不斷增強,健康水平能夠得以提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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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健康教育;食品安全;食品衛生;監督管理
對于食品的衛生監督管理能夠有效的保障食品的安全,進而能夠保證人們的身體健康。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食品衛生監督體制的改革完善,相關法規的制定者已經認識到,提高人們的健康意識,加強健康教育。才是保證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核心,故健康教育對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具有一定的效用。此外,健康教育的受眾人群不僅要包括食品消費者,也要包括相關食品從業人員,其既要保證消費者具備食品安全的意識,也要讓食品從業者在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下從事食品的加工、生產、銷售。進而能夠有效的完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體系。
1健康教育的基本內容以及開展方式
1.1加強法治教育在健康教育中,要緊抓法治教育,進而促使相關的法律法規對食品從業人員產生威懾力,也能夠讓食品消費者具備一定的維權意識。依照目前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的情況來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相關食品加工、生產從業人員缺乏必備的法律、法規常識,沒有認識到食品衛生安全的重要性。在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過程中,由于相關食品從業人員的法律素養偏低,經常會受到非法阻撓。而且,對于食品消費者來說,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在受到食品危害時,除食品安全嚴重事故外,人們很少選擇追究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對于食品經營者以及食品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是事實食品衛生監督的重要舉措。健康教育工作,應結合實際,注重學習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讓者具備一定的食品健康維權意識。也可以將身邊典型違規事例和違法案例制作成宣傳材料,對食品加工從業人員進行再教育。
1.2以加強道德素養為核心對于食品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的教育,能夠對食品加工、從業人員形成一定的約束力,但是,并不能真正的提高食品從業人員的道德素質,導致很多食品加工從業人員為躲避食品安全監督,從而建立較為隱蔽的食品加工黑作坊。可見,單一的法律約束不能夠從本質上解決食品健康問題。因而,在健康教育中應該以加強食品加工從業人員的道德素養為核心,使他們意識到食品安全問題的危害性,并且能夠讓他們了解食品安全問題對于人們身體的危害,使他們認識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道德感化教育為主,提高食品安全從業者的道德素質。促使其在食品加工、生產過程中,能夠遵守相關的操作流程,進而保障食品的安全衛生。
1.3注重社區衛生健康服務,健康教育策略多樣化對于健康教育的開展形式應該本著實用化、多樣化為核心,如可以組織食品安全衛生的學習活動、開展相關食品安全健康教育的知識競賽等等,教育手段也要體現出現代化,可以利用多媒體技術,制作健康教育的相關課件以及視頻,進而能夠讓教育內容體現出生動性的特點。此外,也要選擇合適的教育環境,可以在人群密度較大的地方開展一系列的健康知識講座。同時,也要依賴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構建食品健康教育平臺,進而能夠提升健康教育的廣度。作為居民社區管理中心,也要在社區內部利用各種傳媒渠道進行食品健康知識宣傳。
2健康教育對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的價值性作用
2.1健康教育有力促進了監督環境的形成食品衛生健康教育是保證《食品衛生法》得以落實的基礎,也是提升全民健康意識以及食品衛生素養的根本措施。政府所推出的相關的食品衛生監管措施對食品從業者僅能夠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衛生監督人員的監管能力也是極為有限的,但是真正監督效力的產生應給依靠與人民群眾健康意識的覺醒以及自我保護能力的提升。對于《食品衛生法》的實施,既要加強相關人員監督執法的能力,也要完善的落實健康教育。進而塑造出一個良好的社會監督氛圍。隨著近幾年,食品安全教育力度的不斷增強,人們對于食品衛生健康意識有所增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得到了順利的展開,2008年——2012年間,食品衛生安全舉報案件逐年上升,食品安全的舉報內容也趨于全面,其中包括無照經營、偽劣食品的加工生產、食品摻假、食品污染等等。
2.2健康教育能夠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產生一定的約束力相關的健康教育能夠讓食品從業者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有一定的了解,進而能夠讓食品生產經營者能夠在從事食品加工、銷售過程中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加工操作規程,通過對食品違規生產、銷售案例的講解,也能夠搞搞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自覺性。總的來說,健康教育能夠激發出相關食品從業人員的積極主動性。
2.3健康教育能夠促進食品衛生質量的提升健康教育能夠有效地保證食品衛生質量的安全性,并且也是對食品質量、衛生教育的重要補充。食品衛生質量的好壞與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嚴格遵守食品衛生法律、法規,是否掌握食品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的基本知識有著密切關系。
3總結
綜上,健康教育對于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具有一定的價值作用,在健康教育的內容上,既要包含法治建設,也要包含道德素質建設,而且為了增強健康教育的質量,開展健康教育的手段也要體現出多元化、豐富性的特點,進而才能夠保證健康教育在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生最大的效用。此外,相關部門也應該對食品安全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并且加強監管作用,從而在根本上解決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參考文獻
[1]韓文霞.試論衛生知識培訓在衛生監督工作中的作用[J].中國公共衛生管理,2008,24(2):156-157.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隨機選取某社區的兒童家長282例。兒童年齡0~6歲,平均3.2歲;家長年齡22~51歲,平均36.5歲。文化程度:小學52例,初中98例,高中77例,大學55例。
1.2方法
1.2.1兒童保健的健康教育①針對不同人群,宣傳健康教育。帶兒童進行保健的家長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年齡層段、地域風俗、文化差異、性格特點都各不相同,嘗試著以不同的方法對他們進行恰當的宣傳。對年紀稍大一些的家長用通俗易懂的語言講解相關知識;對文化程度不高的家長用事實以及耐心的心態說服交流;對身為少數民族的家長要順從他們當地的習慣,積極引導他們相信保健的重要性。②分層次教育,針對性健康教育。由于兒童年齡有差異,根據兒童的不同年齡對于保健知識的側重方面不同來教育。對1歲左右的嬰兒,社區工作人員應耐心更正家長對嬰兒肢體保健的錯誤動作;對2歲左右的幼兒,社區工作人員指導家長對幼兒的攝入食物的最佳搭配;對3歲以上的兒童,社區工作人員著重對兒童家長進行傳染病的宣傳教育。
1.2.2預防接種的健康教育①提高專業素質,傳播健康知識。許多家長忙于工作,對兒童保健方面的知識不了解,擔心孩子接種疫苗有不良反應,有時會拒絕接種。我們的專業講解人員首先要與家長建立彼此信任的關系,以飽滿的熱情與他們進行交流,介紹接種疫苗的必要性、目的以及這樣做對孩子健康作用的意義。同時給家長耐心地講解疫苗接種的適應癥和突況的治療措施等。②采用多種形式,倡導健康教育。在開展預防接種的活動中,以多種多樣的形式吸引家長和孩子們。通過定期開展“樂趣大講堂”的趣味活動,使家長與孩子進行親密的交流,以快樂的方式引導他們知道預防接種的重要性;通過張貼宣傳畫報,定時更新,使他們獲知最新的健康教育;通過開展專家講座,使家長們了解預防接種的微觀本質內容;采用新穎的信息化技術,與家長們進行微信、QQ、電子郵件的溝通,加強健康教育。
1.3觀察指標
通過自制調查問卷的形式,調查兒童家長在健康教育前與健康教育后對兒童保健和預防接種的健康教育知識的了解程度及參與率的變化。
1.4統計方法
觀察記錄并比較健康教育前后所得到的數據,采用SPSS19.0軟件完成對數據的統計與處理,計數資料用百分數表示,使用χ2檢驗。P<0.05,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健康教育后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了解程度(90.43%)明顯高于健康教育前(68.79%),經χ2檢驗,χ2值為40.644(P<0.05),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健康教育后兒童家長對預防接種活動參與率(92.20%)明顯高于健康教育前(71.28%),經χ2檢驗,χ2值為41.347(P<0.05),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3討論
兒童時期是一生中最重要的階段,機體免疫力處于較低時期,感染疾病的幾率非常大,是各種疾病侵襲的時期,在此階段一定要加強對外來疾病的防御,兒童保健及預防接種顯得尤為重要。兒童自身對危險因素的警惕性差,所以兒童家長在此階段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的了解程度直接決定著兒童的生命安全和生活品質。
3.1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的了解程度變化
通過健康教育,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健康教育后中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的健康教育掌握程度比健康教育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這是由于多樣的健康教育形式能使兒童與家長密切地聯系在一起,以親切體貼的方式獲得與家長的互動,建立堅不可摧的信任度,使家長對兒童保健知識產生濃厚興趣,更愿意主動學習相關保健知識,進而提高了兒童家長對兒童保健及預防接種知識的認知水平。
3.2兒童家長對兒童預防接種活動參與率的變化
通過健康教育,兒童家長對兒童預防接種的活動參與率有明顯變化,健康教育后家長對兒童預防接種的健康教育活動參與率比健康教育前兒童家長的參與率高。主要是因為健康教育通過各種信息化技術和肢體語言的交流等,在很大程度上調動兒童家長的積極性,使他們更加主動地加入到兒童預防接種的活動中,使得兒童身心都能健康的發展。
3.3政府與社會都應關注兒童保健及預防接種健康教育